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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水污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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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水污染的措施

防止水污染的措施范文第1篇

關鍵詞:城市廢水;水污染;防治措施

前言

近年來,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一直是環保工作的重點之一,為切實推進城市水污染的防治工作,保護和改善城市水環境,國家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都付出了艱辛的努力,污染物減排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2014年,全國廢水排放總量為716.2億噸,比2013年增加20.8億噸,化學需氧量排放量下降2.47%、氨氮排放量下降2.90%,城市水體的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但是,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的城市水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1-2]。

1 城市水污染的原因

隨著城市的快速發展,城市人口快速增長,城市工業廢水與居民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也逐漸增加[3-4]。這些廢水大部分經過處理排放,但是由于部分廢水處理設施的技術問題和監管機制的問題,大量含有微小污染源的廢水進入水域,城市水體逐漸惡化,水體的污染程度呈線性上升。造成城市水污染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1 城市工業廢水的治理力度不足

工業廢水是城市水環境的重要污染源,它具有種類繁多、成分復雜、毒性大、難處理等特點。據統計,2010年到2014年,工業廢水排放量由237.5億噸下降為205.3億噸,工業廢水排放量下降13.6%,工業化學需氧量排放量由434.8萬噸下降到311.3萬噸,工業氨氮排放量由27.3萬噸下降到23.2萬噸,工業廢水排放量得到了有效控制。

目前,國內很多中小型企業的生產工藝及設備落后,資源利用率低,單位產品污染物排放量過高,對城市水環境造成了一定影響。由于工業廢水處理資金投入不足,管理者水平低下,廢水治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轉,降低了廢水處理的效率。加上城市廢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力度緩慢,大量廢水進入城市的水體,嚴重的污染了城市水環境。

1.2 人類活動產生的污染

人類活動對水體的污染主要是生活污水,它包括廚房、浴室和廁所排出的污水等。據統計,2010年到2014年,生活污水由379.8億噸上升到510.3億噸,生活污水排放量增長了34.4%,城鎮生活化學需氧量排放量由803.3萬噸上升到864.6萬噸,城鎮生活氨氮排放量由93萬噸上升到138.1萬噸。伴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持續推進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污水排放量將繼續增長,成為新增污水排放量的主要來源。這些污水除含有碳水化合物、蛋白質、尿素、肥皂及合成洗滌劑等物質外,還含有細菌、病毒等使人致病的微生物。這種污水會消耗接受水體的溶解氧,也會產生泡沫妨礙空氣中的氧氣溶于水中,使水體富營養化。

1.3 城市水污染監管機制存在問題

從城市發展來看,其表現出很大的片面性和盲目性,過于重視城市發展的經濟效益,而忽視了城市環境效益的重要性。同時,城市規劃不完善且預見性較差,廢水處理的監管體制及法律法規制度不健全,其中主要體現在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控制責任不明確,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和范圍較小,無法起到全面控制的作用,城市水污染管理機制存在缺陷以及針對污染水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夠。而且,國內部分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污口未安裝自動連續檢測設備,很難直觀的判斷污水排放是否符合標準,造成了部分水體污染。

2 城市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2.1 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完善監督管理機制

改善城市水污染的首要條件就是要健全法律法規和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國家和各級地方政府應加快水污染防治法修訂步伐,重點健全總量控制、排污許可、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制度,加大對惡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業及其相關負責人追究刑事責任。擴大環境影響的評價范圍,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加強國家和地方環境監管體制,加大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力度,達到標準化建設要求。推進聯合執法、區域執法等執法機制創新,明確分工,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落實執法責任,對監督缺位、執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為,監察機關要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2.2 加大環保宣傳力度,提高公眾環保意識

首先,通過環境保護宣傳,使公眾熟悉水污染的行為以及水污染產生的嚴重后果,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其次,要讓公眾了解自身的環境保護知情權、檢舉權和監督權等,以便充分行使這些權利。公眾的監督和舉報增加了重點污染企業的壓力,提高了環境信息的透明度,使污染企業加大了環保投入,減少廢水排放量,促使城市廢水得到有效治理。最后,充分利用報刊、網絡、電視等,曝光污染單位的行為,加大處罰力度,通過社會媒體加強對污染單位的督促。

2.3 加強水污染防治,改進城市污水處理工藝

加強城市水污染防治的監督和管理,嚴格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重點污染企業安裝自動連續檢測設備,規范廢水排放的費用,合理利用和保護水資源。加大環保資金的投入,引進和開發新的廢水處理技術,淘汰落后的水污染工藝和設備,采取集中控制與分散治理相結合的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掌握污染治理技術和城市水處理的新動態,根據本地區的特點,選擇合適的廢水處理工藝,不斷改進現有的水處理工藝,提高廢水處理效率。

3 結束語

綜上所述,城市水環境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加強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勢在必行。各有關部門應加強城市水污染防治的監督和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合理利用新的污染防治技術,改革工藝,減少廢水排放量,提高城市廢水處理效率。

參考文獻

[1]張驚宇,李曉霞.我國水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問題與對策探討[J].北方環境,2013,25(8):140-141.

[2]韓兆先,呂艷麗.關于當前我國水污染治理問題的思考[J].科技信息,2009(13):325.

防止水污染的措施范文第2篇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對生態資源的破壞也日益嚴重,尤其是對我國的水資源,濫采地下水、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隨意排放進河流中,使一條條原來清澈明亮,水中魚蝦遍布的河流變成了污染嚴重的河流,對人們的生產生活造成了極大的影響。本文結合我國水資源的現狀對水資源污染的危害和防治措施進行闡述。

關鍵詞:水資源;污染;防治措施

中圖分類號:X52 文獻標識碼:A

自英國工業革命以來,世界進入了工業時代,而伴隨工業發展的是對生態的破壞,泰晤士河在80-90年前污染嚴重一度變成了污水河,現今這種情況發生在我國各地。地球上的水資源,是指可供人類使用的且已被人類利用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例如,河流、湖泊等。從狹義上來說是指逐年可以恢復和更新的淡水量。水資源是人類生存生活必不可少的資源,在國民經濟的發展中占有舉足輕重的位置。但是,經過多年的開發及人口的大規模膨脹,在全球的中的很多地方,水資源的需求已經大大超出了本地水資源能夠供給的能力,并且,全球的很多地區也存在著水資源利用率不高的缺點。水是萬物之源,在人類的一切活動中都占有至關重要的地位。水資源一詞隨著時代進步其內涵也在不斷豐富和發展。水在各個行業都有著廣泛的應用,但是,水資源由于其的特殊性,在開發利用的過程中需要收到各方的制約。時至今日,水資源的最廣泛的認識是其作為人類長期生存、生活和生產活動中比不可少的對于質量和數量都有所需求的水量,著重體現在其的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上。

1 針對我國水資源分布狀況的分析

我國具有長江、黃河兩條水系,總體水資源的總量約為2.8124萬億立方米,占世界徑流資源總量的6%;但是我國的水資源消費總量世界第一,以1993年水資源消費為例,當年全國取水量為5255億立方米,這一數值占當時全球總量的一成還多,比當時全球經濟最發達的美國在1995年的取水量還要高出10%,我國雖然水資源總量占比較多,但是人均占水量僅有全球人均的1/4,這一排名與我國的人口和水資源消費監管不力有著直接原因。對水資源進行開發,是我們人類滿足自身需求,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水資源被用于農業生產、人民生活、工業建設等各個方面。在水資源利用初期,人們并未意識到水資源開發帶來的危害,而是一味的進行開發,在這一時期,水資源開發以滿足需要為原則。但是隨著開發利用不斷加深,水資源開發過度的問題逐漸顯現出來,人們對于水資源的開發利用逐漸從原來的的無節制開發變為綜合、以供定用、有計劃有控制地開發利用。在當前這一時期,全球對于水資源的都提出了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三方面相結合的原則,相較于原來單方面強調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了巨大的進步。水資源開發利用是一個很寬泛的定義,其包含的內容很多,例如農業灌溉、工業用水、生活用水、水能航運、港口運輸等涉及人類生存、生產生活的方面都歸于水資源的開發利用里面。但是在開發利用的過程中,人們還是有一些疑慮,例如,人們進行跨區域的調水對于生態平衡會有怎樣的影響,這個影響是馬上就爆發出來還是要等多年后才會顯現?大量利用南極冰,會不會導致世界未來氣候發生重大變化?等等一些問題,這些都需要進行科學的研究,以科學來指導水資源的開發利用,進行合理的開發。另外,中國屬于季風氣候,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勻,南北自然環境差異大,在北方的一些省份,降雨量嚴重不足,造成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嚴重影響了發展速度,同時由于城市的人口增多,對水資源的開發過度,造成了很嚴重的生態問題。同時由于我國工農業用水技術多年來一直采用大面積澆灌的方式,在合理用水、節約用水方面發展不足,造成用水浪費嚴重,同時加上我國水源污染情況嚴重,這就使得原本就捉襟見肘的水資源利用“雪上加霜”,對我國的經濟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2 我國水資源污染現狀

當前我國多數城市地下水受到一定程度的點狀和面狀污染,并且這一趨勢在逐年加重。我國的海河、遼河、淮河、黃河、松花江、長江和珠江7大江河水系,都有不同程度的污染。水資源污染主要是指從地表水和地下水都受到了污染,在人們生活中產生的生活污水、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工業廢水、工業垃圾、工業廢氣、等等都會對水資源產生不小的影響,各種由于水資源污染造成的生態問題屢見報端。它給人類生產、生活帶來極壞影響。造成我國水資源污染的主要推手是工業廢水,居民生活污水位居污染第二位,第三是火力發電廠、工礦企業廢氣( 主要是其中的二氧化硫)和機動車尾氣( 主要是氮氧化物) 導致的酸雨, 第四是農業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化肥和農藥。以上這些都是造成我國水污染的主要因素。

3 對我國水資源污染的防治措施

3.1提高水資源的利用率

我國是一個水資源總量較為豐富但是人均世界倒數的國家,水資源問題一直是影響我國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問題,在利用水資源的過程中,通過提高水資源的利用率,可以減少對水資源的浪費。有效節水的關鍵在于利用“中水”,實現水資源重復利用。另外,利用經濟杠桿調節水資源的有效利用。由于水管理不到位,對于水資源的利用率一直不高,甚至有些浪費。例如在農業灌溉中,我國多年一直采用從江河水中引水進行大面積澆灌,這種方式雖然成本低、可以殺死土壤中的蟲卵,但是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卻是不高。

3.2對水資源進行污染防治工作

在城市可采取集中污水處理的途徑,我國人口眾多,每天產生的居民污水數量巨大,通過興建污水處理廠,對城市中排出的居民污水進行處理,避免污水排入河水中污染水資源。工業企業必須執行環?!叭瑫r”制度;生產污水據其性質不同采用相應的污水處理措施,工業廢水是造成水資源污染的頭號元兇,工業廢水中所含的重金屬,有毒物質等不宜降解,直接排入河水中,不但會污染水資源,還容易形成二次污染,因此需要對工業廢水進行處理,處理達標后方可排入河中。總之,我們必須堅決執行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度,必須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嚴格執行環保一票否決制度,促進企業污水治理工作開展,避免將污水直接排入水中造成我國水資源的污染。

結語

水資源是一個國家的命脈,如何做好水資源的防治關乎人民福祉,子孫幸福。是不可忽視的關鍵問題,因此,我們需要做好水資源的防治工作,為子孫后代留下一片藍天綠水。

防止水污染的措施范文第3篇

關鍵詞:地下水污染途徑危害措施

中圖分類號:P641.1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0.引言

關于地下水污染的概念,目前國內外尚無明確的定義,但是隨著人類社會高度發達和城市居民生活的快速發展,進入工業化社會以來,大量在工農業中使用地下水,地下水環境惡化情況加劇。對地下水污染概念的明確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隨著地下水污染問題的日益嚴重,引起了世界各國的高度重視。我們應該采取積極的措施,防治地下水污染,避免地下水污染和過量開采使用地下水。

1.地下水污染的途徑及成因

1.1地下水污染的途徑

地下水污染途徑大致有5類。

1.1.1間歇入滲

大氣降水或其他灌溉水使污染物隨水通過非飽水帶,周期性地滲入含水層,主要污染潛水。常見的污染源有地表廢物堆、垃圾填埋場、尾礦庫、飼養場、污灌的農田等。此類途徑的污染程度與污染物的種類、污染源強度等有關。

1.1.2連續入滲

污染物隨補給水不斷地滲入含水層,主要污染潛水。常見的污染源包括廢水坑、污水池、沉淀池、沉渣池、化糞池、排污溝、管道滲漏處等。污染物在進入地下水之前,要經過包氣帶,由于地層本身具有一定的過濾和吸附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污染物濃度降低,因此此類途徑的污染程度受包氣帶巖層厚度和巖性的影響較大。

1.1.3含水層之間的越流

污染物是通過越流的方式從已受污染的含水層(或天然咸水層)轉移到未受污染的含水層(或天然淡水層)。污染物通過整個層間或破損的井管污染潛水和承壓水。如地下水的開采改變了越流方向,使已受污染的潛水進入未受污染的承壓水即屬此類。

1.1.4由地表水側向滲入

污染物通過地表水補給過程進入地下含水層,污染潛水或承壓水。其特征是污染物影響范圍局限于地表水周邊,呈帶狀或環狀分布。此類途徑的污染程度受地表水水質、水動力條件以及距岸邊的距離等因素的影響較大。

1.1.5由通道直接注入

某些情況下,在利用井、孔、坑道等將污水直接排入地下巖石裂隙中進行地下處理時,排入的污染物質超過了地層的吸附、過濾等自凈能力,就會造成地下水污染,嚴重時可能形成大面積地下水的連片污染。

1.2 地下水污染的成因

1.2.1地下水超采導致地下水水質下降

過量開采地下水除了會造成區域性的地面沉降、造成地表塌陷、改變自然景觀等地震災害之外,還會造成沿海地區超采地下水會破壞地下淡水與海水的壓力平衡,使海水內侵,造成機井報廢,人畜飲水困難,土壤鹽堿化,地下水質下降。

1.2.2地表污(廢)水排放和農耕污染造成的硝酸鹽污染

農耕污染具有量大面廣的特征,未經利用的氮肥在經過地層時通過生物或化學轉化成硝酸鹽和亞硝酸鹽,長期飲用這種污染的地下水將可能導致氰紫癥、食道癌等疾病的發生。

1.2.3石油和石油化工產品的污染

隨著石油的大規模勘探、開采、石油化工業的發展及其產品的廣泛應用,石油及石油化工產品的泄漏對于地下水的污染已成為不可忽視的問題。在目前已發現的地下水有機污染物中,石化產品是生物難以降解、對人類健康危害較大的污染源。

1.2.4垃圾填埋場滲漏污染

許多垃圾填埋場采用的是混合填埋法,各種垃圾沒有進行分類,統統堆放在一起,且大部分垃圾填埋場的防滲層都只有單層結構。垃圾填埋場長期滲漏積累造成有毒物污染地下水,很容易進入食物鏈系統,進而造成更大的危害。

2.地下水污染的危害

地下水污染不僅對工農業產生影響,而且對人類的身體健康產生潛在威脅。人類生活無時無刻不在利用地下水,地下水一旦遭受污染,則會對長期依賴地下水的人類造成嚴重影響。人類在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的同時,如果不積極加以保護,將會惡化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地下水污染對人類生活及生產活動帶來的影響主要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地下水污染對工業生產的影響。地下水的硬度的變化會影響工業生產,硬度變強,便會不利于工業水的使用。地下水的污染將嚴重影響工業生產,對工業生產特別是工業設施的危害極大。利用地下水的硬度增加,不僅會使工業設施消耗增多,易產生次品或廢品,而且需對硬水進行軟化處理,大大增加企業的生產成本,不利于清潔生產工藝在現代企業的推廣。

其次,地下水的污染嚴重對農業生產產生極大的危害。農業中大量利用受污染的地下水進行灌溉,長期的大面積的灌溉會使農田中的土壤組分變化,土壤結構產生改變,長期使用污水進行灌溉會使土壤板結嚴重,最終導致無法進行耕作。不僅如此,地下水污水中由于含有大量的對人體有害的礦物質,比如井水中的氯離子、硫酸鹽的含量過高,不僅會對農業生產帶來不利的影響,抑制農作物的生長,同時造成大量農作物的減產,而且對人體健康產生威脅。

最后,地下水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地下水遭受污染后,水中大量不適合人類飲用的礦物質增多,危害人體健康。

3地下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3.1 預防固體廢物對地下水污染。固體廢物包括工業廢渣和城市垃圾,這些廢物雖然通過回收和焚化可減少其排放量,但極大部分仍然堆放在地面上,在降水和融雪水的淋濾作用下,可把含有大量無機污染物的溶濾液帶入地下水中。為此,一些國家要求把固體廢物置于具有工程設施的排放系統中去。在這種坑中,固體廢物要經過壓實并分層蓋土。固體廢物在水的溶濾作用下,除了產生溶濾液之外,還產生有機物分解而產生的二氧化碳、甲烷、硫化氫、氫和氮等氣體,因此需要在坑中設通氣孔,以防止地下水位以上的土壤帶中累積甲烷。

3.2 預防城市污水排放對地下水污染,實現污水資源化。從城市下水道排出的污水,對地下水污染危害最大。在工業化國家中,城市污水大部分經過一級和二級污水處理廠加工后排放,從而減少對地下水的污染。污水處理廠加工產生的固體剩余物———污泥,可作為肥料使用,但它的潛在性副作用可能對地下水產生污染。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后的污水,某些企業可以將其作為冷卻水或其他水資源統統加以利用。污水經過處理加以利用,將會有效地緩解缺水所帶來的巨大壓力。國內外經驗表明,對廢污水進行處理回收在技術上是可行的。

3.3預防工業廢水、污水的漏失和排放對地下水的污染。對生產過程中漏失廢液和污水較多的工廠,應建立各種防滲幕,防止污水滲入地下水中,并在地下建立排水設施。利用深井排放工業有毒污水, 在發達的工業國家已得到廣泛應用。國外污水注入井都在200~4000m深度范圍內,大部分深度為300~2000m,注入地層一般為砂巖、石灰巖和玄武巖,也有注入到咸水含水層的。注入井的注入壓力小于7×106Pa,注入流量在 50~1400L/min 范圍內。污水注入后所形成流場為一個圓丘,并向水流方向呈非對稱延伸。隨著注入繼續,圓丘擴展范圍不斷擴大。因此,污水向深井排放,必須選擇合適的水文地質條件,否則會帶來嚴重后果。

3.4 預防放射性堆放對地下水污染。放射性廢物包括采礦、選礦中的廢渣,鈾提純過程中的固體或半固體的低放射性廢物和反應堆廢物。具有放射性元素的廢物,要分解衰變到很低的放射性水平,需要幾百年的時間。反應堆廢物中含有各種放射性物質,其半衰期的范圍從幾秒到幾十年或更長。在國外,掩埋放射性廢物有幾種類型。盛裝放射性廢料的容器,一般是用水泥和鋼材等制作的。在美國有 4 種地層正在考慮作為儲存放射性廢物予以開放,它們是深硅酸鹽層、深結晶火成巖、深頁巖層、干砂區內厚的非飽和帶。

3.5 預防農業活動對地下水的污染。農業活動對地下水的污染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使用肥料和殺蟲劑,以及在土地上圈養家禽或儲存家畜排放的糞便;二是污水灌溉。防治的方法是:除了對牲畜圈、廁所等設置防滲層外,最好是進行發酵處理,使有機氮的分解產物保持在 NH3- N狀態,以防止進一步氧化。經過消化處理的大糞,可提供無害的和穩定的污泥,而它的肥料價值沒有降低,同時還產生沼氣可用作燃燒或照明。大糞在消化處理過程中可消減病原微生物。農業上大量使用化肥也是重要污染源。只要抑制硝化作用,把氮素固定在土壤中,就能防止氮素下降。由于硝酸氨化肥易于淋失,故應盡量使用其他化肥來代替硝酸氨化肥。使用氮肥增效劑,對硝化作用的抑制也是有效的。

4.小結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在城市及周邊以及農業開發區,地下水的污染程度越來越重,逐步呈現由點向線、由線向面擴散的趨勢。因此必須采取切實可行的有效措施對地下水污染進行管控和治理,遏制地下水污染加劇的趨勢,改善地下水環境質量,以保障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防止水污染的措施范文第4篇

(一)教材的內容、地位及作用

本節是人教版初級中學化學課程第四單元課題1的教學內容,本節教材從我們身邊常見的物質入手,利用學生對水有一些常識性了解的基礎上,通過一些數據分析和圖片,得出水資源缺乏以及水對人類的重要性,根據水污染的來源,歸納出防止水污染的措施。為過渡到下一節《水的凈化》起到鋪墊的作用。同時也體現了化學來源于生活,服務于生活的理念。

(二)教學目標

1.知識與技能

(1)了解世界和我國的水資源狀況。

(2)掌握水體污染的來源、危害以及防止水體污染的措施。

2.過程與方法

通過搜集資料、多媒體展示、學生相互討論等方式,培養學生觀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學習用辯證的方法看待水資源的豐富和有限。

3.情感態度與價值觀

形成節水和愛護水資源的意識,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

(三)教學重點和難點

理解保護水資源的重要意義。

二、說學生

我縣地處偏遠山區,大部分地方水資源缺乏,有的地方只能飲用民房板上儲存的水,因此,學生對水資源缺乏和水污染有一點的了解。但是,對世界和我國水資源的狀況缺乏認識,因此,節約用水的意識淡薄,特別是對水污染方面,缺乏正確的認識。

三、說教法和學法

教師通過展示多媒體素材創設教學情景,搜索資料、制作課件來引導學生學習。學生采用自主性學習和協作性學習相結合的學習方法。

四、說教學過程

(一)、運用多媒體展示一張有三個畫面的圖片,分別為:美麗的水景圖、水資源浪費圖、水污染圖,通過比較,使學生認識到水的重要性,并產生愛護水資源的意識,從而引入課題。

(二)、人類擁有的水資源

1.通過展示課程中的一些數據和全球海水、陸地水儲量比圖,層層推進,讓學生了解全球水資源的概況以及淡水資源的緊缺,從而意識到水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錯誤觀點。

2.利用世界人均水量和一些國家的人均水量圖以及我國各地區人均水量圖的對比,使學生認識到我國是一個水資源缺乏的國家,而且水資源分布不均勻,從而理解南水北調工程的重大意義。

3.提出問題:

(1)除了水資源本身缺少外,還有那些原因會造成水資源更加短缺?讓學生通過討論的方式,從自己生活周圍的一些現象中去尋找,最后得出結論。培養學生分析問題的能力和團隊合作意識。

(2)既然淡水資源缺乏,海水資源豐富,我們為什么不從海水中提取淡水呢?讓學生討論,教師例舉出常用提取淡水的方法,讓學生自己分析得出結論。

(三)、愛護水資源

1.節約用水

(1)采用提問的方式,讓學生談談自己在生活中哪些方面節約用水了,請說出幾種你節約用水的方法?

(2)利用多媒體展示圖4-6、圖4-7,讓學生知道農業上、工業上節約用水的一些方法。

(3) 出示節約用水的標志,說出其意義。說明我國已經把水資源保護列入法律之中。

2.防止水體污染

(1)提出問題:目前,我國一些地區出現守著長江無水喝的局面,請同學們分析一下,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什么?再出示水體污染來源示意圖,引導學生分析,讓學生總結出水體污染的來源。

(2)再展示一些觸目驚心的水污染圖片,激發學生的危機意識和環保意識,總結出防止水體污染的措施。

(四)小結:1.人類擁有的水資源。

2.愛護水資源:(1)節約用水(2)防止水體污染

(五)作業:

以組為團隊,調查我縣烏江水污染的情況以及烏江水污染的來源和防止措施。

五、板書設計

課題1、愛護水資源

(一)人類擁有的水資源

1.世界水資源的狀況 2.我國水資源的狀況

(二)、愛護水資源

1.節約用水(從生活、農業、工業三方面)

2.防止水體污染

(1)水體污染的來源:a.工業污水的任意排放

b.農藥、化肥的不合理使用

C.生活污水的任意排放

(2)防止水體污染的措施:a.工業污水經處理后再排放

b.合理使用農藥、化肥

C.生活污水經處理后再排放

防止水污染的措施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五條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前款規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八條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并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九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縣予以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一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第二十六條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機構負責監測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狀況,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的,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三十八條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條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二節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條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條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并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第三節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節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條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運輸、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條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條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一條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五節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條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采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條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并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第五十四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五十五條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制作業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一)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

(二)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三)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活動,應當報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五十六條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五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六十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條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采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并采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六十五條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六章水污染事故處置

第六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第六十七條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

第六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漁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通知漁業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七十五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采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的,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七十九條船舶未配置相應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船舶臨時停航。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未遵守操作規程或者未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造成水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船舶承擔:

(一)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的;

(二)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船舶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或者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的;

(三)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的;

(四)未經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第八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五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

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八十七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十八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共同訴訟。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和律師為水污染損害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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