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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依據
根據《省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研究員是指省內每一項優勢或特色產業中關鍵技術的關鍵環節研究中具有一定學術造詣,在研究室主作的監督、指導下,能開展本產業發展中關鍵技術關鍵環節研究的人員。
第三條職責
在功能研究室主任的監督、指導下,開展省內優勢或特色產業發展關鍵技術中各環節的技術研究。
第四條遴選、考核
由功能研究室主任提出候選名單,農牧廳確定。
第二章遴選方式
第五條遴選原則
按照自愿報名的方式,根據產業發展狀況及需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六條遴選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擁護黨的方針政策,愛崗敬業,遵紀守法,模范履行崗位職責;
(二)在省內同一領域現有的科研機構、教育機構中產生;
(三)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工作在科研一線,富有創新思想,參與過與本產業相關的科研項目,在所研究領域具有一定造詣,從事相關研究五年以上;
(四)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工作作風,在以往的科研活動中沒有不良記錄;
(五)身體健康,年齡在50周歲以下,目前仍在職并從事相關專業技術研究;
(六)在本領域中有一定學術造詣的中青年人員優先考慮;
(七)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完成本體系中所承擔的任務;
(八)不在企業兼職。
第七條遴選程序
(一)由功能研究室主任負責提名;
(二)執行專家組研究確定并征求所在單位意見;
(三)在進行為期一周的公示后由農牧廳確定;
(四)頒發聘任證書,并與功能研究室主任簽訂任期內任務委托協議書和任務書;
第三章審批
由功能研究室主任提出候選名單,在征求同領域專家意見后,經評議、公示后,由農牧廳確定。
第四章考核
第八條考核辦法
(一)考核方式
在研究員任職期限內,由首席專家和功能研究室主任根據簽訂任期內任務委托協議書和任務書考核指標,通過提交綜合評估報告、述職以及專家組評議的方式,對其進行每年一次的年度考核和五年期滿后的任期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或調整崗位的依據。
(二)考核程序
1、向首席專家和功能研究室主任提交綜合評估報告;
2、首席專家和功能研究室主任聽取其述職報告;
3、按照任務委托協議任務書,首席專家和功能研究室主任對完成目標任務的情況進行評估,并結合其綜合評估報告進行考核評定;
4、將考核結果報管理咨詢委員會辦公室再次評議;
5、由首席專家決定其去留,并由管理咨詢委員會將決定反饋給本人。
(三)考核標準
1、考核等次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次。
2、擁護黨的方針政策,愛崗敬業,遵紀守法,科研道德和工作作風良好,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較好完成任務委托協議書和任務書中的工作目標,在省內特色或優勢產業發展關鍵技術各環節技術研發中做出明顯實績者可確定為合格。
3、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完成本體系中所承擔的任務;在企業兼職;科研道德和工作作風不良;不履行崗位職責,沒有完成任務委托協議書和任務書中的工作目標的均視為不合格。
(四)考核結果
1、任職期內年度考核為合格者,由監督評估委員會提出整改意見,可繼續擔任該職;不合格者,由監督評估委員會建議首席專家審定并解聘其職務,由管理咨詢委員會書面通知其本人。考核結果記入首席專家檔案;
2、期滿考核為合格者,根據學科發展和工作需要,可由監督評估委員會建議,報首席專家審定并提出整改意見后,繼續擔任下屆研究員崗位;不合格者,由監督評估委員會建議,報首席專家審定并解聘其職務,由管理咨詢委員會書面通知其本人。考核結果記入研究員檔案。
第五章附則
合規管理工作計劃【1】
為建立健全風險合規管理制度,完善風險合規管理組織架構,明確風險合規管理責任,構建風險合規管理體系,有效識別并積極主動防范化解風險合規。我部制定20XX年初步工作計劃。
一、合規目標
通過建立健全風險合規管理機制,實現對風險合規的有效識別和管理,促進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確保我行依法合規經營。
二、合規文化
倡導、培育和推行合規文化,推行“小蜜蜂精神”、“合規人人有責”、“主動合規”、“合規創造價值”等合規理念,培養全體員工的合規意識,倡導誠實、守信、正直等職業道德與行為操守,懲處各種違規行為,鼓勵主動報告合規問題和合規風險隱患,促進內部合規與外部監管的有效互動。
三、工作思路
1、協助高級管理層制定、推動和執行我行的合規政策和措施,參與支行業務流程再造,為各部門及支行提供政策法規支持;
2、正確處理高級管理層提出的合規方案和合規工作要求,每季度對風險合規的有效性作出評價,并向高級管理層提交合規風險評估報告,以確保被認定的合規薄弱環節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3、全年持續性推行合規文化的倡導,建立合規風險管理的長效機制;
4、主動對各部室及支行違規事項或存在合規風險的相關事項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非現場檢查,對發現的合規風險或合規問題對被檢查對象提出整改意見和提交相關處理意見。
5、建立舉報監督機制。在員工中樹起依法合規經營和控制合規風險的意識,為員工舉報違規、違法行為提供必要的渠道和途徑,并建立有效的舉報保密和激勵機制。
6、建立風險評估機制。認真借鑒學習他行先進經驗,結合我行實際,建立健全業務風險的監控、評估和預警系統。
7、對監管部門下發的監管規則、監管意見和風險提示等監管文件準確理解和把握監管部門的要求,并有效執行這些文件的相關意見或建議;
8、持續性梳理補充行內各項規章制度。
合規管理工作計劃【2】
一、目前狀態
本行合規部正式成立于XXXXX年XX月,目前人員配置為,雖然任職人員的銀行從業經驗比較長,均為 XX年以上,但對于此方面的工作仍尚缺部分經驗。我部在X月中旬至X月上旬對柜臺業務、信貸業務進行了全面初檢。對柜面的基本業務和服務規范采取了現場及非現場檢查的方式,由于經驗不足,較為重要的部分未能做到詳細查看;信貸業務方面,抽取了部分時間段的信貸檔案,進行了百分百的檢查,也采取了“回頭看”的方式進行了二次復查,并在第一次營業部檢查報告的基礎上對信貸業務檢查報告進行了修改,按照發起行的報告格式進行了重新整理,進而得到有效改進。
二、20XX年工作計劃
1、加強個人在業務流程和制度上的學習,爭取短時間掌握所有的行內制度以及業務部門及營業網點的操作流程,必要時可向XX行合規部進行學習交流。
2、加強對各營業網點及業務管理部門的檢查力度,做好檢查時間計劃表及檢查的注意事項。
3、加強對新建的XXXXX站的管理,建立好檢查機制。
4、協助高級管理層制定、推動和執行我行的合規政策和措施,參與各業務部門流程梳理,為各部門提供政策法規支持。
5、正確處理高級管理層提出的合規方案和合規工作要求,每季度對風險合規的有效性作出評價,并向高級管理層提交合規風險評估報告,以確保被認定的合規薄弱環節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6、全年持續性推行合規文化的倡導,建立合規風險管理的長效機制;
7、主動對各部室及支行違規事項或存在合規風險的相關事項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非現場檢查,對發現的合規風險或合規問題對被檢查對象提出整改意見和提交相關處理意見。
8、建立舉報監督機制。在員工中樹起依法合規經營和控制合規風險的意識,為員工舉報違規、違法行為提供必要的渠道和途徑,并建立有效的舉報保密和激勵機制。
9、建立風險評估機制。認真借鑒學習他行先進經驗,結合我行實際,建立健全業務風險的監控、評估和預警系統,。
10、對監管部門下發的監管規則、監管意見和風險提示等監管文件準確理解和把握監管部門的要求,并有效執行這些文件的相關意見或建議;
誰料,鬧心的事還沒完。她向工商銀行申請了商業貸款,“雖然還沒過戶,但是工行回復貸款審批已完成,隨后立刻在卡里扣款4000多元”。
“如果按照合同成交價1‰收費,那么應該是3000多元。”陶女士隨即電話咨詢工行信貸員,得到的解釋是“按照銀行內部評估價格征收”。陶女士非常納悶,“這套房子在銀行那兒瞬間就增值了100多萬?那么為什么貸款額不能按照評估價400萬來放貸?”
今年以來,樓市交易升溫,很多購房者像陶女士一樣,在申請二手房商業貸款時,被要求繳納一筆動輒數千元的評估費。然而,這筆錢的繳納標準是多少?該由購房者承擔嗎?
收費有彈性
建設銀行住房貸款部的業務員小張向記者介紹:“所謂房產評估費,就是銀行在審核貸款時,對購房者抵押的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所產生的費用。”
小張說:“二手房交易與新房市場的交易不同,這套房子很可能沒有經過任何機構或部門定過價,如果銀行僅僅按照雙方的交易價來提供貸款,難免會產生風險,因此就需要專業的評估公司來進行評估,以確定該交易住房的價格。”
本刊記者以購房者名義咨詢發現,在上海、北京、南京等多個城市,向購房者收取房產評估費是普遍現象。多數銀行將房產評估作為貸款的前置條件,并要求貸款申請人承擔評估費。
一家小型中介機構的負責人小楊向記者透露,房產評估費一般在房價的1‰-5‰不等。據悉,1995年國家規定房屋估價100萬元以下,評估費最高收5‰,各地具體執行標準由當地制定。
然而,記者調查發現,房產評估收費的議價彈性很大,尤其是一些房地產中介代收時,收費標準不一。“如果房子總價達到500萬元,評估費能打折扣優惠,當然如果能找到熟人打招呼,最低只收500元。”
小楊坦言,他曾經遭遇過態度強勢的客戶,堅決不愿意承擔這筆費用,最后就從中介費里讓出相關的費用:“反正也沒多少錢”。
網友王先生在某知名網站的BBS里分享了自己的親身經歷:中介原定收取其1‰的房屋評估費,但他態度相當強硬地表示不會支付這筆不合理的費用。在與中介的兩三個來回之后,得到了中介的最終回復,王先生只需要支付100元的“咨詢費”。
從4000元到100元,評估費的價格之所以有如此彈性,有業內人士解釋:“雖然客戶所繳納的評估費應該直接交給評估公司,但這筆費用一般都是通過中介公司交納的,中間的議價空間就比較大了。”
目前市場上,二手房評估是眾多評估機構主要業務,不過評估機構的客戶主要還是偏重于企業。
王先生表示,交完錢后就沒人再提評估的事,他既沒見到估價人員,也沒看到評估報告。最后只收到一張標有“預收評估費”字樣的收據,連發票都沒有。
根據住建部房地產估價規范,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必須到估價對象現場,實地查勘估價對象狀況,還要現場拍照記錄。但像王先生一樣,花錢買報告的購房者不在少數,所謂評估只是“走過場”。
小楊向記者解釋,評估公司一般不會要求去住房內部進行拍照,而是在外部進行勘察,了解其環境以及大致的房型即可,“這樣不會給買賣住房的雙方帶來太大的麻煩。”
錢進了誰的口袋
盡管銀行聲明收費是由第三方機構進行,但多數銀行均有指定的合作評估機構,消費者可以在3-5家合作機構中“隨機”選取。
“銀行貸款通常只承認至少二級以上資質的評估公司的評估報告。”小張說,“不少銀行都有自己簽約的評估公司,交易雙方只能通過這家評估公司來進行評估。”
“銀行指定評估機構,顯然剝奪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消費者自由選擇的權利。”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法律與理論研究部主任汪鶇說。
其中,最大贏家無疑是銀行。有銀行人士透露,部分銀行與評估機構之間存在利益返點,返點的比例甚至可達到一半,銀行內部分支行之間、支行與客戶經理之間再進行相關利益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部分銀行已經不要求購房者承擔評估費用,但房產中介與評估機構依舊利用信息不對稱向購房者“下手”。
在采訪中,不少市民都向記者表示,通過中介買房時都遭遇過“糊涂賬”,不明白哪些費用該收,收取的標準是什么,各家中介實際收取的也不一致。
本刊記者以購房者的名義咨詢了一家房產中介門店,工作人員介紹說,“除了房款、稅費之外,我們要收取總房款1%的中介傭金,還有評估費,按房款5‰來收。”也就是說,如果成交一套300萬元的二手房,購房者要交3萬元中介費,1.5萬元評估費。
該工作人員稱:“評估費是交給評估公司的,費用屬于代收。”他強調,他們公司有一個專業的團隊負責這項業務,可以把房價評低,有助于購房者在繳稅的時候“省錢”。
“5.6%的營業稅、1%的個稅還有契稅,這一下子就可以少繳好幾萬的稅,花5‰的評估費很劃算。而且我們跟各家銀行熟,知道哪家銀行利率打折,門檻低,放款快,比你自己跑腿辦省心、省事還省錢。”
小楊說,很多房產中介代辦按揭,自然是想要吃回扣,會糊弄購房者,很多購房者不懂,便做了冤大頭,“表面上評估公司收費,但大部分流進房屋中介和利益第三方的腰包”。
該由誰承擔
2006年,原建設部、央行、銀監會下發《關于規范與銀行信貸業務相關的房地產抵押估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房地產抵押估價原則上由商業銀行委托,但商業銀行與借款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估價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法律界人士認為,評估是銀行內部風控的手段,依據誰委托誰付費原則,商業銀行應當承擔二手房評估費用,但部分銀行及中介要求購房者承擔,有濫用強勢地位追求不當利益之嫌。
曾在房產公司任職的上海星瀚律師事務所主任衛新說:“‘通知’中提到的‘另有約定’,是銀行在少數情況下與借貸人協商約定的特殊情況。部分銀行忽略原則條款,將約定條款變成市場慣例,利用購房者對業務流程不熟悉、信息不對稱,轉嫁收費,侵害了消費者權益。”
“銀行內部風控需要卻讓客戶埋單,暴露出相關部門的監管缺失。”一位銀行業內人士說。
有專家表示,評估費不應由銀行硬性規定,而是應該讓客戶自己選擇一定級別的評估公司,再由銀行確認。這樣也能避免銀行和評估公司之間可能產生的貓膩。
2014-07-28 323期
《投資者報》
《投資者報》記者
對于正在準備IPO上市的浙商證券來說,7月注定是一個不平靜的月份。
7月1日,由于督導*ST國恒未盡責,證監會天津證監局決定對保薦機構浙商證券以及兩位保薦代表人周旭東、孫報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7月中旬以來,浙商證券又卷入了“12金泰債”事件,被曝“隱瞞關鍵信息”。
近日,《投資者報》記者又收到知情人爆料稱“浙商證券董秘兼副總裁李雪峰即將離職,內定德隆系舊部將接任。”記者就此致電浙商證券“12金泰債”對外信息披露的臨時負責人戴翔,戴翔向記者表示“對此不太清楚。”不過,記者就此事撥打浙商證券的官網和浙商證券招股書公開的電話求證,但上述電話均處于無人接聽狀態。截至發稿時,上述爆料暫未得到浙商證券回應。
或因“12金泰債”遭索賠
浙商證券承銷“12金泰債”可能給其帶來一場大麻煩。
近年來,浙商證券在中小企業私募債領域取得了顯著的成績,浙商證券在招股書別提到了中小企業私募債,并稱中小企業私募債是其主要業務品種之一,報告期內(2011年~2013年)浙商證券共完成21單浙江省內中小企業私募債權項目,憑借在中小企業私募債領域的優異表現,浙商證券總裁吳承根獲得2013年度“浙江經濟年度人物”,浙商證券還因大量承銷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而獲得“2014年中國區最佳私募債券承銷商”。
不過,公司引以為傲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卻為浙商證券帶來了大麻煩。浙商證券因在“12金泰債”事件中被債權人質疑隱瞞關鍵信息而被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
根據知情人提供的資料,作為“12金泰債”的債權人之一,浙商證券隱瞞關鍵信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浙商證券在“12金泰債”的募集說明書上明確表示截止募集說明書簽署日,發行人除為全資子公司赫特零部件擔保外,其他對外擔保余額為零。而事實證明,發行人還有很多擔保是對同一控制人旗下的泰金集團的。2.在募集說明書中的“資產負債結構分析”一欄,公司存在2420.15萬元其他應收款,但沒有將該科目下的的多筆與個人巨額資金往來用途予以說明,而后來的事實證明上述多筆巨額往來款都是金泰科技及其子公司支付給金泰科技職工再支付給潘建華的往來款。3.在2011年的會計報表中有關關聯方擔保事項中,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披露的有關潘建華為金泰科技及其子公司擔保所涉及金額為1.32億,但浙商證券撰寫的私募債募集說明書只披露了其中的5000萬元擔保金額。這一錯誤信息的披露,導致了債券投資人錯誤判斷了私募債擔保方的有效性。
對于上述情況,浙江一位私募人士向記者表示:“浙商證券分管‘12金泰債’的高管及相關工作人員的行為已涉嫌違反《證券法》173條的相關規定。”
該條規定稱,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如果上述知情人陳述的事實屬實,則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浙商證券將需要為“12金泰債”事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董秘離職 德隆舊部或接任
相對于“12金泰債”事件帶來的麻煩,公司董秘辭職也成為令浙商證券撓頭的事情。
7月23日,知情人對《投資者報》記者表示:“公司(浙商證券)董秘、副總裁、分管資管業務的李雪峰因薪酬問題即將辭職,浙商證券內部已內定德隆系出身的樓小平接任。”
知情人還稱:“據傳浙商證券總裁吳承根早在數年前在浙江證監局任職時期就與德隆系負責浙江融資業務的郭姓高管交情匪淺,吳承根也‘報之以李’,到浙商證券擔任總裁后,陸續招收多名德隆系舊部,作為自己的嫡系班底使用,目前(這些人)均已擔任部門中層,樓小平是其中之一。”
不過,據記者了解,樓小平于今年3月份才成為浙商證券高級管理人員。記者從證監會網站上看到浙江證監局發給浙商證券的一份名為《關于核準樓小平證券公司經理層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批復》的文件,浙江證監局在該文件中稱“經審核,決定核準樓小平證券公司經理層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資格編碼為ED140011。”上述批復的發文日期為2014年3月24日。
“據浙商證券內部人士透露,李雪峰早已提出辭職,但浙商證券出于上市考慮,一直未落實離職手續,因為這有很大可能將影響上市。”上述知情人表示。
【關鍵詞】督導 人員 比較
教育督導,即教育督導機構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規,對下級政府的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價和指導,并向同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督導結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教育活動進行調控,以使教育和教學工作遵循教育規律去進行,使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規得以很好地貫徹執行,不斷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保證教育目標的實現。教育督導人員作為督導制度中極為重要的一部分,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該制度的成效。英國,是世界上建立教育督導制度最早的國家之一,也是該制度較為完善的國家。日本,現已被廣泛地認為是在教育督導制度上發展得極為迅速和全面的國家。將兩國在教育督導人員管理問題上與中國相比較,有利于揭示中國在該方面的不足,繼而為改進督導人員管理問題提出有效的意見。
一、任職條件的比較
教育督導人員肩負著實時監督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執行的任務,肩負著科學評價教學質量和進程的任務,肩負著正確指導教育工作開展的任務,也肩負著為國家決策提供依據的任務,因此,教育督導人員應當具有豐富的知識儲備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英國的教育督導人員分為女皇督學和地方視導員。兩者均要求30~49歲,身體健康。女皇督學必須是大學以上學歷(大多為碩士學歷),在某專業學科領域達到較高水平,除一門主要專業外,還必須擁有一門次要專業。有較高的管理能力、分析能力和寫作能力,對專業領域以外的教育領域具有廣泛興趣,熟悉教育理論,對教育問題有深刻的理解和認識,了解教育發展的基本問題和最新發展趨勢,這樣他不但可以解決專業性的問題,還能解決教育的一般性問題。有較為豐富的教學經驗和出色的教學能力,具備十年以上的教齡和一流的教學水平。除此之外,還必須具備良好的個性品質:為人誠實,善良公正;有敏銳的觀察力,能及時發現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和情感上的問題;平易近人,能與校長、教師、學生緊密合作;善于運用非權力性的專業影響力影響受督導人員;有迅速適應新環境的能力;有獨立工作的能力;在財政上保持絕對的廉潔。而在地方視導員的任用上,條件也非常的嚴格。要求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思想活躍,表達能力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較高,有多方面專長和中小學教學經驗,有較強的規劃和組織才能,有較強的表達能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日本的教育督導人員多由各大學以外的公立學校教師、行政人員出任,大多是有相應的知識、技術和見識的專家,要求既專又全,既要對某一學科有深刻的研究和經驗,又要熟悉掌握課程和教學法、教育心理法、教育法令制度、管理規則、學校工作的特點和內容等,同時還要學習和掌握教育科研的新成果,與時俱進。同樣的在德識才學各方面也要十分優秀、出類拔萃。在品德上要有真實的友誼,對他人的問題和感情能給予理解,有敏銳的洞察力和批判力,有理解和協助他人的親切心,對他人的觀點和工作有寬容心,不惜時間和經歷幫助他人,能尊重所有的人。
我國的教育督導制度對督導人員的任職條件也有所要求。《 教育督導暫行規定 》中提及,督導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忠誠于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熟悉國家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法規,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同等學力,有十年以上從事教育工作的經歷,熟悉教育教學工作業務;深入實際,聯系群眾,遵紀守法,辦事公道;身體健康。相較于其他國家的任職條件,我國的教育督導人員的任職標準還有待提高。督導工作是對政府部門、學校、教師的監督和指導,因此他必須具有行政部門要求的一般管理理論,具有校長要求的學校管理基礎,具有教師要求的教學能力,必須在具備教學經驗的基礎上擁有扎實的管理能力。除此之外,在道德上,我國的規定也過于籠統和表面化,難以實際評價。
二、選拔方式的比較
制定了教育督導人員的任職條件后,就需要有合理的程序來選拔人才。如果人員的條件制定得完美無缺,卻在選拔上無法做到公平公正和任人唯賢,那么空有一套具體的任職條件也無濟于事。
在英國,為了加強督導的權威性和公正性,有著一套嚴格的公開招聘制度。先正式在全國性和教育性報刊上刊登廣告,公布招聘條件,然后由督學團負責招聘工作,選拔委員會就每一職位初選出5名候選人,對其進行面試,即答辯,其中包括個人經歷、工作動機、專業知識等各方面,通過此渠道來考察候選人是否具有督導人員的素質要求。面試過后,選拔委員會進行評分,最后憑分數錄取。在錄取后,準督導人員還要進行培訓和為期一年的實習,最終決定是否能成為正式的督導人員。
日本的教育督導人員一般采用考試或者“推薦+面試”的方法進行。文部省的視學官通常要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委任和解職由文部大臣批準。地方的教育指導主事通過考試或推薦產生,教委的教育長掌握考試權和推薦權。指導主事雖然是公務員,經教育長批準,但是其任免仍需依法執行。
我國的教育督導人員選拔主要有兩種方式:任命和招聘。任命即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結合對干部平時考核情況,任命一些人作為專職教育督導人員。其選拔程序沿用了我國的干部選拔方法:有關部門推薦后由人事部門考察確定,繼而任命培訓。該方式與日本的選拔方式有所類似,但還是出現了很多問題,例如一些部門不愿意推薦優秀人才,一些年輕干部也不愿意干這一工作,結果導致一些地方錄用的都是些工作能力不強的即將退休的老干部。招聘則是指從一些退居二線的行政人員、校長和教師中招聘一些有意愿的人作為兼職的督導人員。雖然這種方式在擴充督導人員的多樣性上有所幫助,但是很多退居二線的工作者往往都在教育問題上有著一定的滯后性,有的是堅持固有的觀念,有的則是不能深刻地理解新的教育理念或政策。
三、培訓內容的比較
新選出來的教育督導人員需要經過培訓才能深刻理解該職位的職責、義務等,才能更好地開展教育督導工作。在崗的教育督導人員也需要定時地進行在職培訓,認識新的教育政策,熟練掌握工作技能,分享和交流有效的方式方法等。只有不斷地進行培訓,才能建設出一支專業化的督導團隊。
英國很重視對督學的培訓工作,教育標準局專門有負責督學培訓的小組,負責制訂督學培訓計劃,監督培訓質量,他們規定注冊督學每年要接受5天的培訓。一般督學上崗前要接受120個小時的培訓,包括學習文件、學習評估的步驟及方法以及完成有關作業等。對督學的培訓十分重視實踐環節,實踐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①如何做好督導評估的準備工作;②如何對教師的教學過程進行評估;③如何對收集到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④如何寫督導評估報告。督導評估結束后,如何向學校反饋督導評估的意見等。
日本也有相應的督導培訓,組織在職教育,通過舉辦研討會、講習班等方式幫助督導人員提高知識教養水平,只是相較于英國,培訓體制沒有那么的完善,內容也沒有那么的詳細。
我國國家教委1987年開始委托北京師范大學、華東師范大學兩校的教育管理學院舉辦教育督學培訓班,負責培訓省、市兩級督學,國家教委則委托省督學室舉辦培訓班,培訓縣區督學。在在職培訓方面,我國也有以會代訓、選派出國等方式。發展至今,雖然各地開始廣泛開展督導的培訓,很多高等學校也承接了督導培訓的工作,但是培訓的內容并不是面面俱到,培訓也還未能深入到每一個相關人員。
四、督導人員管理的啟示
1.提升人員專業化水平
督導人員的專業化水平關系到督導活動的質量高低。教育督導人員的專業化,首先是督導人員意識的專業化,即督導人員要對教育督導工作有一個清晰的認知。在實際督導工作中,個人的價值觀、思維方式等都會影響督導人員的認識理解和行為方式,從而影響督導工作的成效。因此,要適當加強對教育督導專業精神的宣傳教育,營造教育督導人員專業發展的氛圍,為教育督導人員的專業發展創設必要的條件。除了專業化的意識,相關的知識儲備也是必不可少的。督導的工作性質和職能要求督導人員不僅要有扎實的科學知識,豐富的教學經驗,還要有對管理工作的基本了解。只有兩者兼備,才能對教師教學做出適當的評價,對學校管理提出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對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做出應有的貢獻。除此之外,身為一名專業的教育督導人員,還必須具備一定的道德情操和素養。要有崇高的政治素質,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要有較高的思想素質,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質,心態健康不偏激;要有高尚的作風素質,廉潔謙虛,吃苦耐勞;還要有堅實的崗位素質,有敏銳的觀察力和判斷力,有良好的組織能力,有較強的表達能力等。只有擁有了一支專業化的督導團隊,督導工作才能有序地進行,才能在工作中有所收益,也才能給教育事業起到相應的幫助。
2.建立人員準入制度
督導準入制度是對督導人員素質提出的一個基本要求,督導人員的學歷水平、掌握專業知識的情況及在實際的督導活動中處理問題的能力等都影響著督導活動的開展和進行。縱觀我國現有的較為成熟的職業,如會計、律師、醫生等,實行必須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書上崗制度,但有關教育督導人員的資格證書制度還沒有確立,通常情況下都是“先上崗,再持證”,沒有對督導人員的準入嚴格要求。這種狀況必然會影響督導隊伍乃至督導活動的專業化發展。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教育督導資格制度是促進督導隊伍專業化的必備條件,是督導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和質量保障。通過建立督導人員資格準入制度,明確督導人員的權利、義務,明確督導人員上崗所需具備的條件等,對督導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思想品德修養、學歷水平、知識儲備、業務素質等都進行嚴格的考察,堅持“先培訓、再上崗”的原則,保證督導人員的素質和督導活動的專業化,才能使督導活動更加科學,更加有效地為教育改革服務。
3.規范人員的選拔機制
由于督導工作在教育事業中所占有著重要的地位,發揮著巨大的作用,所以在選拔督導人員時一定要謹慎而為。要堅持相應的選拔標準,嚴格按照規定的人員任職條件來甄選;要秉承選賢任能的原則,任人唯賢,唯賢是舉,公正、公平、公開;要規范選拔的程序,制定相應的政策,堅持選拔完全按照政策來實行;要注意督導人員的年齡結構,既要有有經驗、有威望的老同志,也要有有熱情、有活力的年輕同志;要注重知識和能力的結構,既要有從事教育行政工作的人員,也要有有基層教學管理經驗的教師;要注重德才兼備,督導人員既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也要有較高的才學能力;要注重專兼結合,既要有專職督導,也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聘用部分的兼職督導。只有規范了人員的選拔制度,才能挑選出合適的人才出任督導一職,才能發揮其在崗位上的重要作用。
4.提供人員培訓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