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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訴訟的特則
第486條 〔適用范圍〕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或者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標的物在外國的民事案件,為涉外民事案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前款案件的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規定。
第487條 〔平等與對等原則〕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488條 〔國際條約的優先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489條 〔訴訟人〕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外籍當事人,可以委托本國人為訴訟人, 或者委托本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人,也可以委托中國公民為訴訟人;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的委托,可以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
涉外民事訴訟中,外國駐華使、領館授權其本館官員,在作為當事人的本國國民不在我國領域內的情況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為其本國國民在我國聘請中國律師或中國公民民事訴訟。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第490條 〔委托證明〕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
第491條 〔外交特權與豁免〕
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辦理。
第492條 〔訴訟競合〕
同一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已受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裁定中止或終結本國訴訟的進行:
(一) 在外國法院進行訴訟更為方便的;
(二) 外國法院做出的裁判有可能為本國法院所承認的;
(三) 在外國法院進行訴訟對受害人更為有利的。
對于訴訟競合的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做出判決的,外國法院申請或者當事人請求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本案做出的裁判的,除雙方共同參加或者簽訂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外,不予準許。
第493條 〔期間〕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答辯期與上訴期為30日。
法院審理涉外案件,不受本法所定審理期限的限制。
第494條 〔涉外案件的送達〕
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也沒有法律文書代收人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第495條 〔司法協助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以及進行其他訴訟行為。
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有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法院不予執行。
第496條 〔申請司法協助的途徑〕
請求和提供司法協助,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途徑進行;沒有條約關系的,通過外交途徑進行。與我國沒有司法協助協議又無互惠關系的國家的法院,未通過外交途徑,直接請求我國法院司法協助的,我國法院應予退回,并說明理由。
第497條 〔不需要司法協助〕
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使領館可以向該國公民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但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強制措施。
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準許,任何外國機關或者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送達法律文書、調查取證。
第498條 〔請求書〕
外國法院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請求外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應當附有該國文字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499條 〔司法協助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外國法院請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請求的特殊方式進行,但請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500條 〔法律文書在國外的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第501條 〔外國裁判的承認與執行〕
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法院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后,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
第502條 〔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申請人須提出書面申請書,并附裁決書正本。如申請人為外國一方當事人,其申請書須用中文本提出。
第二十三章 區際民事訴訟的特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503條 〔參照適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對于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當事人與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案件,除本編另有規定外,參照適用涉外民事訴訟的規定。
第504條 〔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當事人與外國人相互之間的民事訴訟程序適用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法律規定以及其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雙邊條約。
第505條 〔區際司法協助〕
大陸地區與特別行政區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調取證據以及法律文書的相互承認與執行,由最高法院與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協商做出安排。
第二節 臺灣地區法律文書的承認
第506條 〔管轄〕
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裁判需要在大陸地區承認的,由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中級法院受理。
第507條 〔申請〕
申請人應提交申請書,并須附有不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的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書正本或經證明無誤的副本、證明文件。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應當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并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第508條 〔申請書的內容〕
前條規定的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
(一)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件號碼、申請時間和住址(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記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 當事人受傳喚和應訴情況及證明文件;
(三) 請求和理由;
(四) 民事裁判確定的證明;
(五) 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509條 〔裁定駁回〕
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的效力未確定的;
(二 )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經合法傳喚或者在被告無訴訟行為能力又未得到適當的情況下作出的;
(三)案件系法院專屬管轄的;
(四)案件的雙方當事人訂有仲裁協議的;
(五)案件系法院已作出判決,或者外國、境外地區法院作出判決或境外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已為法院所承認的;
(六)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具有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510條 〔裁定承認〕
法院經過審理,對于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不具有前條規定的,法院應當裁定予以承認。
法院受理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申請后,對當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實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511條 〔大陸地區未決案件的處理〕
大陸地區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前,一方當事人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實作出的判決的,應當中止訴訟,對申請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認可條件的申請,予以認可,并終結訴訟;對不符合認可條件的,則恢復訴訟。
第512條 〔提起訴訟〕
對法院不予認可的民事判決,申請人不得再提出申請,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雖經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判決,但當事人未申請認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民法典》第1079條中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訴訟離婚條件一覽,更多離婚協議書點擊“離婚協議書”查看!
民法典訴訟離婚條件1、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
2、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就財產分割等問題沒有協商一致的。
3、一方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4、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想要離婚的。
5、一方人在國外學習或工作,無法回國;
另一方在國內,想要離婚的。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婚姻法》將于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的方式1、行政方式,即協議離婚,夫妻簽訂離婚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2、訴訟方式,即訴訟離婚,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應該通過到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解決。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離婚協議書男方協議人:,年月日出生,居民,
住址:身份證號:
女方協議人:,年月日出生,居民
住址:陳身份證號:
協議人、雙方于年月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依法登記結婚,至今育有兩子。因協議人雙方性格差異懸殊,經常吵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且沒有和好可能,故雙方決定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與自愿離婚。
二、雙方育有兩個兒子秦(身份證號:),二兒子秦(身份證號:)。
雙方約定:大兒子、小兒子隨男方生活,女方承擔兩子部分撫養費共500元/月,從月起直至兩子成年。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女方可隨時探望男方撫養的孩子。
三、協議人雙方現有夫妻共同 房產包括:
位于省市區的按揭商品房一套(房產證編號:房地證字第號)在女方名下暫未供完,男方每月支付兩千元人民幣到供完房屋,待二兒子滿十八歲時過戶到兩個兒子名下。
四、車牌號為的小汽車歸女方所有。
五、女方經營的十堰東城店鋪中的股份歸女方,由女方繼續經營。
六、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共壹佰壹拾伍萬元人民幣,女方承擔柒拾伍萬元人民幣,男方承擔肆拾萬元人民幣,在簽訂本協議之日后發生的債務由債務記名者負責清償。
七、雙方必須在本協議簽訂30日內共同至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完畢,并領取離婚證。
八、違反本協議的責任:如男方秦不予配合,未能在本協議確定期限內與女方陳共同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則男方無權獲得子女的撫養權,并且在夫妻全部財產中只能分配得總額的25%;
九、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條款已作出明確列明,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十、本協議確定的離婚,自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取得離婚證后發生法律效力;本協議確定的財產分割及違約責任,不受離婚登記程序影響,自協議雙方簽字后即生效,效力及于今后。本協議履行后,任何一方無權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任何事由向另一方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十一、其他
1、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2、如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均可憑本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成立**鎮民俗旅游業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領導小組下設民俗旅游業管理服務中心,辦公地點設在**鎮經濟發展辦公室,由**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民俗旅游業發展的指導思想及范圍
指導思想:以***同志**的重要理論為指導,以“三動戰略”為動力,以富民強鎮為目的,以旅游景點、自然資源、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為依托,點面結合,發揮優勢,分階段、有步驟的推動民俗旅游產業的健康發展,建成京郊一流的民俗旅游度假基地,努力推進民俗旅游的產業化進程,實現旅游大鎮向旅游強鎮的轉變。
范圍:農業觀光、采摘、垂釣、餐飲住宿接待、旅游產品開發、銷售。
三、鼓勵扶持政策(享受延慶縣民俗旅游業鼓勵扶持政策)
⒈農民可以利用自有房屋庭院進行民俗旅游業接待經營;在不違反國家基本農田法規、政策的前提下,可利用承包農田、果園并結合農業結構調整建設民俗旅游產業服務設施。
⒉縣政府每年拿出200萬元專項資金,用于民俗旅游村的基礎設施建設,包括水、電、路、公廁、環境等方面的改造。
⒊林業、水利、公路、改水、改廁等方面的政策、資金視情況向民俗旅游產業傾斜。
⒋**年對民俗旅游業的經營主體(以行政村為單位)實行統一辦照,分散經營,免征各種稅費。
⒌對于民俗旅游業的經營主體可依據小額貸款政策由縣財政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為農民解決啟動資金,每戶貸款最高限額2萬元。
⒍本著扶優扶強、樹立典型、突出重點的原則,年終對先進典型;各鄉鎮、村、戶各前3名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資金從專項資金中支付(具體獎勵標準由縣民俗旅游業領導小組制定)。
四、組織管理和服務
⒈鎮民俗旅游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全鎮民俗旅游業的總體規劃、開發等項工作,協調解決民俗旅游業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協同有關部門規范、指導民俗旅游產業市場價格和服務。
⒉以村為單位組織民俗旅游業經營主體,成立行業協會或管理委員會,負責規范服務、對外宣傳、日常管理和協調等工作,統一為投資人辦理工商、稅務、衛生、旅游等相關手續。
⒊為確保民俗旅游業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形成規模和地區特色,旅游局、***鎮民俗旅游業領導小組對民俗旅游業接待戶和民俗旅游業專業村實施行業管理。
對申請從事民俗旅游業的接待戶進行聯合驗收,符合條件的,頒發“民俗旅游接待戶”標牌;對于設施齊全配套、服務質量高的典型戶頒發“民俗旅游標兵戶”標牌,登記備案,實行動態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履行。”這一條規定了對被執行人已經到期的債權的執行,沒有包括未到期的債權,也就是預期的債權。根據這一要求,只有對到期債權才可以執行,這種債權是現實的確定的債權,而不是將來的不確定的債權,不能附條件或期限。這就導致實踐中無法執行被執行人的預期債權,不僅不利于提高執行效率,而且也不利于充分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筆者認為,如果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增加對被執行人的預期債權的執行的規定,會很好地解決上述問題。增加對被執行人的預期債權的執行的規定,是基于以下四個方面的理由:(一)執行被執行人的預期債權,能夠更加充分地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利益。被執行人的債權未到期就不能采取任何執行措施,對申請執行人非常不利。如果被執行人知道法院在等待債權到期,第三人又有償付能力,在此期間,完全可能與第三人串通,達成協議,由第三人提前向被執行人清償,或者做出虛假的合同,放棄、免除、減少債權的數額,或者雙方協議將預期的債權轉讓給其他人,從而損害申請執行人的利益。而如果采取了凍結預期債權的措施,則被執行人與第三人之間就不能對將來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處分,足以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執行。(二)執行被執行人的預期債權,并不損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沒有規定對未到期債權的執行主要的一個理由就是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而對第三人利益的保護最根本的是給予其異議的權利-“第三人對履行債權有異議,可以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而不在于債權的到期還是不到期。對未到期的債權做出保全性執行措施,禁止第三人向被執行人履行,對第三人的實體權利并沒有任何損害。(三)執行被執行人的預期債權,有利于提高案件的執結率,有效解決執行難問題。如果在執行中既可以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又可以對被執行人的預期債權采取保全性執行措施,那么就擴大了對被執行人的債權的執行范圍,使得執行人員能夠更多地選擇執行對象和執行措施,采取更加靈活機動的執行方法執行案件,增加了案件執結的可能性,提高了執行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執行難問題。(四)增加對被執行人的預期債權的執行的規定,將彌補立法上的缺陷,完善司法解釋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1條第2款規定:“對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凍結措施,禁止到期后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據。”雖然這一條中所說的收益,是指基于股權所產生的收益。但這種收益實際上也是一種債權,屬于投資者對其投資的企業擁有收益的請求權。而預期收益的債權與其他種類的債權并無本質區別,那么,既然法律規定對被執行人的預期收益(債權)可以采取執行措施,法律同樣也應該規定對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可以采取執行措施。只有這樣才能使得法律規定更加全面和完善,也才能更加切實地保護了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筆者建議,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第1款后應增加第2款,內容為“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預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凍結被執行人的預期債權,禁止到期后第三人向被執行人支付和被執行人支取。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以向第三人發出履行通知,要求該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 ,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履行。”
一、農村勞動者的科學文化素質和技能水平決定著農民收入的高低,也影響著農村經濟發展速度的快慢,它們相互制約、相互促進。
筆者用2003年和2004年先后調查的安縣黃土鎮石鴨村不同文化層次農民收入情況和游仙區玉河鎮農民外出務工所得,以及2003年我市各縣市區農村勞動力文化素質及經濟發展指標有關數據來說明這個結論。
我市安縣黃土鎮石鴨村四、六、七社共有16—60歲勞動力322人,其中小學及其以下文化214人、初中文化101人、高中文化7人。在家庭收入上,小學及其以下文化農戶年人均純收入要比初中文化農戶低60-200元,比高中文化農戶低290-450元,最低者與最高者相差2.5倍之多;在農民文化素質與外出務工收入的關系方面,我們調查了游仙區玉河鎮2004年農民外出務工情況,全鎮有7485人常年在外務工,小學及其以下文化者年平均收入為4500元、初中文化者為6000元、高中文化者為8000元、中專以上為8400—10100元,最高者是最低者的2.24倍!所以,農民個體文化素質的差異,最終會在他們的勞動所得上體現出來,其文化程度高,勞動所得也就高。這種差別同樣反映在縣域經濟上面,2003年我市國內生產總值369.58億元,人均7518元,超過平均水平的是勞動力文化素質處于前兩位的經濟最好的涪城區和江油市,分別為26097元和10021元,而居于后面兩位的是勞動力文化素質較低、農村人口最多的三臺縣和地處偏遠的少數民族自治縣的北川縣,分別是3965元和3626元,其它文化素質一般的縣皆在平均數之下。這說明勞動者的文化素質與各業的技術水平、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等都有著直接的關系。勞動者整體素質高,對經濟的發展起促進作用,經濟發展又反過來刺激其它各業的發展,特別是教育事業的發展,使勞動者的整體素質得到提高,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求,這是良性循環的過程;而相反的情況是,勞動者整體素質差的地方,一般來講經濟發展速度都比較慢,沒有財力去擴大再生產和對教育等事業的投入,特別是對農村教育投入不夠,則不能有效培養人才和提高農民的素質,最終造成人才缺乏,制約經濟的發展。對這種情形,沒有有效的解決辦法,最終結果是越來越貧,與發達地區之間的差距會拉得更大。因此,從根本上講,農業、農村、農民的富裕之路在科技、在教育,在于培養人才。
二、科技文化為農民所掌握,對農村經濟建設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
人是生產力中最活躍的因素。農民是農村經濟建設的主體,也是農業科技成果在農村轉化為生產力的載體。農民科技文化素質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農村經濟發展速度的快慢。許多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整個農民接受教育培訓的平均年限每提高一年的作用,可使GDP增加1—1.5%。我國有十三億多人口,九億多是農民。可以說,廣大農民科學文化素質的高低,不僅直接影響著農業生產力的提高和農村經濟的發展,而且關系到中華民族素質的提高,決定著我國國民經濟現代化建設的進程。提高中華民族的素質,重點在農村,只有占總人口70%以上的廣大農民的素質提高了,才談得上整個中華民族素質的提高。這就需要各級政府重視農村基礎教育和農民職業教育事業,千萬不可忽視農村勞動者科技文化素質的提高對農民增收致富和農村經濟建設所起的作用。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各地涌現出來的科技致富典型表明:勞動者的智力水平在經濟發展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農民掌握科學技術知識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先決條件。科技知識是創造社會財富的原動力,是社會積累財富的主要形式,學習知識就是在積累財富。在現代知識經濟社會里,擁有知識,就是擁有財富。“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這一科學論斷,在我們國家改革開放與經濟建設中已經得到很好證明。促進一個國家乃至一個地區經濟增長的最重要因素歸根到底是人力資本,即接受教育、掌握知識的勞動力,當接受教育、掌握知識的勞動力越多,對社會資本的積累也就越大,投入到生產過程所創造的經濟效益也就愈顯著。世界發達國家的經驗說明,阻礙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不是缺少有形資本,而是缺乏具有一定規模、接受過高水平教育、有技術的勞動力及其后備力量。
黨在十六大報告中提出全面建設小康的奮斗目標。要在農村全面實現小康,最根本的手段是要提高廣大農民群眾的科技文化素質,加快科技成果在農業和農村中的轉化與應用,提高生產力水平,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國家當前針對“三農”問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取得成效。在今天,科學技術在改造傳統農業的同時,不斷產生新的技術和新的理論,即創新。例如:良種培育、農作物種植、植物保護、農業機械與農產品加工等新技術、新成果在生產實踐中的大量運用,不僅提高了勞動生產力,提升了農產品的產量和質量,而且降低了勞動強度、減少了勞動量,也提高了勞動生產率,節約了農業生產成本,從而增加了經濟效益。其結果把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從土地上解放出來向城市轉移,為國家二、三產業建設、繁榮城鎮經濟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資源,可見科學技術知識一經為人所掌握,它的力量和作用就會變得非常巨大。
三、低素質的人力資源對農村經濟建設和農民致富的影響。
我國目前數億農村勞動力資源對于農業現代化建設來說應該是一筆巨大的財富,但是由于農村長期落后的生存條件和教育薄弱的影響,使得勞動力資源的質量不高,這筆財富優勢不但沒有發揮出來,反而成了一種負擔。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掌握應用農業科技的能力較差,農業生產力水平低、農產品質量上不了檔次、經濟附加值不高、農民增收、農業增效困難。以綿陽市農村為例,全市轄六縣兩區一市(縣級市),總人口527.5萬人,其中農業人口401.4萬人,比例高達76%,2003年第一產業所占比重僅為20.46%,人均產值為1977.57元,16—60歲農村勞動力227.16萬人,其文化結構為:小學文化及其以下者占37.68%,初中文化占48.58%,高中及其以上占13.74%。平均接受教育年限為7.12年。全國的情況是:小學文化及其以下占40.31%,初中文化占48.07%,高中及其以上占11.62%,平均教育年限接近7年。綿陽作為我國西部教育、科技力量都比較強的一個地市,僅比全國平均水平稍高一點,這樣一種農村勞動者文化結構是難以滿足建設綿陽科技城和農村經濟發展對高素質勞動力的需要。可以說,低素質的農村勞動力是導致我市乃至其他地方目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緩慢、農民收入增長乏力的主要因素。
(二)農村優秀勞動力外流,使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進一步缺乏人才。常言道:人往高處走,水往低處流。如今消除了限制農民進城的桎梏,再加之繁華都市生活的誘惑,落后的農村生產、生活環境的磨難,加速了農村人才的流失,使農村教育投入與人才成長存在此長彼消的局面。按理說,近幾年國家對農村教育的投入還是較大的,但是效果總是不明顯。一方面原因是由于我們國家農村人口基數太大,對農村教育的投入不可能在短期內見效,自古以來就有“十年樹木,百年樹人”之說,說明育人實屬不易,要改變農村落后面貌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提高農民素質,振興農村經濟,它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艱苦努力;另一方面的原因是國家這幾年加快了城市互動、城鄉統籌、農民變市民、經濟一體化的建設步伐,使得農村中有知識的優秀勞動力通過讀大學、參軍和外出務工等途徑,進入城市工作,他們千方百計想在城市扎根,而一些扎不了根的農民寧愿每年象候鳥那樣,年初出門、歲末回家,不管在外面能不能掙到錢,年年要出去闖蕩,而留在農村從事生產的勞動力則主要是一些老弱、病殘、婦,這種現象在經濟不發達的地方十分普遍,長期下去勢必會導致以農業生產為主的農村后繼無人,今后出現沒有人種莊稼或不會種莊稼的農民的怪事。這就給我們的各級政府怎樣使農村經濟和農業生產可持續發展及保證糧食安全提出了新的課題。嚴格來講,當前農村勞動力過剩只是一個相對的總量概念,而從勞動力結構上看,有知識、有文化、會經營、懂技術的農民精英的數量卻相當有限,高素質的農民群體規模并不大,遠不能滿足我國農村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
(三)在當前農村勞動力資源質量提升過程中,原本存在的低素質勞動力問題還沒有解決,又出現新的低素質勞動者問題。近年來,由于受教育產業化的影響,各種學校亂收費現象時有發生,老百姓供子女上學不堪重負。這對于原本不富裕的、很講求現實的農民來說,無疑不是個不小的包袱。為了子女,為了生存,他們往往在孩子開始讀書時,就在為子女將來讀高中、大學的學費發愁而節衣縮食,如果子女讀書的成績不好、升學無望,他們就采取“開源節流”的辦法——即在孩子初中畢業后,有的甚至未畢業時就不愿再讓其讀書了,留在家里干農活或者跟隨父母、親友出去打工,為家庭增加收入。因此,在一些較為貧窮的地方,農民子女輟學現象較為普遍,有的農村中小學學生輟學率達到1/3以上,學校對此束手無策,這些輟學青少年過早放棄學業,無疑是今后農村潛在的低素質勞動者。僅我市農村每年就有數十萬計的小學及初高中畢業生,從全國農村來說這將是個不小的數字。如果各級不想辦法加大對農村、農民的扶持,下決心采取措施杜絕各類學校亂收費現象,使每一個農村孩子上得起學、讀得起書,農民有接受繼續教育和參加培訓的機會。那么,阻礙農村經濟發展的這個瓶頸問題將永遠存在,我們在追趕世界發達國家的過程中將會付出沉重的代價。
四、提高農村勞動者素質,振興農村經濟的對策。
強化農村基礎教育,加強對農民的科技培訓,提高農村勞動者整體素質,是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實現農業和農村經濟現代化,最終解決“三農”問題最根本的措施。
(一)加強農村基礎教育,改善農村落后的辦學條件,建立激勵機制。農村青少年是農村經濟建設的后備力量,他們的文化教育素質程度如何,將直接關系著我國農村的未來。現代經濟的發展離不開知識與技術,無論是經商、務工,還是種田,知識都成為不可缺少的條件。一個人接受教育的程度越高,他選擇就業的機會就越大。從宏觀的角度來說,農村經濟發展也離不開科學技術知識,離不開培養大批高素質的農村勞動者。因此必須重視農村的基礎教育。第一,要加大對農村教育的投入力度,解決農村辦學難的問題,確保農村義務教育階段每一位適齡兒童和青少年學習知識的基本權利,堅持基礎教育面向農村、為農村建設服務,嚴防把農村基礎教育辦成變象的升學教育和收費教育;二是專門為農村基礎教育立法,從法律上明確各級政府所應承擔的責任、義務和經費投入的比例,以及農民子女接受教育的基本權利等,使農村基礎教育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三是加強農村教育改革,制定農村教育的優惠政策。比如提高鄉村中小學教師的待遇,凡是在鄉村學校工作的教師,其工資應在比照城市教師同等水平的前提下增加環境補貼,使農村中小學留得住人才,教師安心工作。同時以縣為單位建立城鄉教師輪換工作機制,使城鄉教育資源得到合理配置與利用,從而實現教育公平化,提升農村基礎教育的質量和水平;四是國家可考慮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每年都拿出一定資金,建立“農村青少年教育基金”,調動農村青少年學習和學成回鄉建設的積極性。具體做法是:對農村家庭困難的子女考上大中專院校學習,并且畢業后愿意回家鄉工作者,在與當地縣鄉政府簽定回鄉工作協議(學生家長擔保)后,可以根據其考入不同檔次學校,國家拿出該基金給以相應的資助(如全額、半額資助或特別獎勵等),如果畢業后不履約者,由學生家長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種辦法既可以解決那些因家庭困難、貸款讀書又不可行但學習又特別優秀的農民子女求學的后顧之優,為國家建設提供了優秀人才資源,同時又調動了廣大農民送子女學習的熱情,并且還有助于農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穩定,增強農民群眾對政府的信任與擁護,有利于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農村的貫徹執行,利國利民。
(二)大力發展農村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事業。目前,農村職業教育、成人教育舉步維艱。處于經費短缺、教學設施、設備落后,教學培訓手段單一,招生規模不斷萎縮,培訓機構和師資隊伍面臨“人散網破”的境地。如果以這種局面來從事提高農民科技文化素質教育工作,想使廣大農民群眾的素質與新時期農村經濟建設相適應,顯然是不可能的。所以,國家要借鑒國外的先進做法,把農民教育培訓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并隨國民經濟增長而增加,切實加強對農村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事業的投入與指導,各級要建立和完善農村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網絡體系,支持農村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事業的發展;要優化配置、合理使用縣鄉兩級農村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資源,加強相關教育培訓機構和師資隊伍建設,強化管理與培訓手段,充分發揮因特網、廣播電視、錄音錄象及其它聲像媒體等為主要教學手段的農村遠距離教育網絡優勢,對農村基層干部和群眾進行各種專業技能及先進農業技術培訓,提高農村勞動者的科學文化素質與技能,培養造就一大批既有文化、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新型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