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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和法律專業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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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和法律專業區別

法學和法律專業區別范文第1篇

[論文關鍵詞]應用法學 教學方法 法律職業人才

一、應用法學及其對傳統法學教學方法的挑戰

1.應用法學的產生與內涵。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之后,有法可依總體上已經得到解決,全社會更加關注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問題,故而應當采取積極措施保障憲法和法律的有效實施。在此種背景之下,作為專門研究“應用法律之科學”的“應用法學”便應運而生,西南政法大學設置了中國第一個應用法學學科,從此應用法學有了“身份證”,迎來了良好的發展契機和廣闊前景。傳統意義上,對應用法學的界定是從法學學科屬性分類角度考慮的,是相對于理論法學而言的。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之后,應用法學重新被賦予嶄新的內涵,亦即“應用法律之科學”,具體是指研究特定部門及其人員運用法律或適用法律的規律、原則、方法、技術等內容的法學學科,既區別于可以直接應用的部門法學,更區別于不能直接應用的純粹的理論法學。

2.應用法學對傳統法學教學方法的挑戰。《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教高[2011]10號)指出,要形成科學先進、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學教育理念,形成開放多樣、符合中國國情的法律人才培養體制,培養造就一批信念執著、品德優良、知識豐富、本領過硬的高素質法律人才,并將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作為實施教育培養計劃的重點。由此,應用法學作為區別于部門法學和理論法學的新興法學學科,將擔當此歷史重任并發揮重要作用。應用法學的學科體系主要由主體論、對象論和方法論三部分內容構成。主體論主要是從不同部門及其人員的角度研究各自履行職責運用法律或適用法律的相關問題,注重對不同法律職業主體運用法律或適用法律的技能進行分類培養;對象論主要是針對同種類型案件和典型代表案件運用法律或適用法律的相關問題進行實證分析,注重對不同案件運用法律或適用法律的統一性和公正性進行研究;方法論主要是研究運用法律或適用法律的共性特征和要求,是應用法學的核心,也是目前法學研究領域中最為薄弱的環節,注重對運用法律或適用法律的規律、原則、方法、技術等進行探尋、歸納、總結和提煉。應用法學教學目的和任務主要在于適應多樣化法律職業主體的要求,強化學生法律實務技能的培養和方法的訓練,提高學生綜合運用法學知識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尤其是訓練法律解釋能力、法律推理能力和法律評價能力等。由此,應用法學的教學方法應當區別于傳統的法學教學方法,將對傳統法學教學方法提出新的挑戰,以適應新時期法學教育的需要,培養出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需要的高素質法律人才。

二、應用法學教學方法對傳統法學教學方法的革新

此外,應用法學教學方法相較于傳統法學教學方法而言,還應當實現從閉門式教學到開放式教學的轉變、從答案標準的唯一性到多元化的轉變、從“動腦”到“動手”的轉變、從學習知識到創新知識的轉變等。如此,才能夠促進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深度銜接,滿足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需要。

三、應用法學教學方法實施的路徑

1.學生經過法學知識的系統學習。由于應用法學被界定為“應用法律之科學”,所以學生必須經過全面的系統的法學知識學習才能夠進一步學好應用法學。現實生活中的各種糾紛錯綜復雜,如果法學知識支離破碎、沒有形成體系,那么就難以正確地選擇應用法律特別是綜合性地應用法律。高等院校應當科學地構建法學專業課程體系,合理地安排課程設置,部門法學課程應安排在先,應用法學課程則安排在后,應當以部門法學課程為基礎主干,以應用法學課程為拓展訓練,才能夠有效地實現應用法學的教學目的和任務。

2.教師教官型隊伍的逐步形成。我國法學專業教師隊伍普遍存在重理論輕實踐、學科知識單一的現象,難以適應新時期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教師隊伍必須實現從“教師”到“教官”的轉型,既要精通法學理論又要諳熟法律實務,具備應用法律解決實務問題的能力;同時,也必須實現從“專才”到“通才”的轉型,既要有專業發展方向又要通曉其他法學知識,具備跨學科綜合應用法律的能力。高等院校可以與實務部門采用互聘制度,鼓勵實務專家進入高校任教授課,也鼓勵高校教師到實務部門掛職鍛煉,力爭培養出一支專兼結合的應用型、復合型的教官型教師隊伍,通過其言傳身教,能夠較好地實現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深度銜接。

法學和法律專業區別范文第2篇

【關鍵詞】 卓越法律人才;法學教育;存在問題;改革思路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法學教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十一五”期間我國高校法學教育累計培養法學類專業本科畢業生36萬多人,我國已成為世界上發展速度快、規模最大的法學教育大國。張文顯教授認為,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學教育體系”。這個體系包括法學教育多樣化的類型與層次,在世界上獨樹一幟。隨著我國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實施,法學教育面臨重大改革。

一、我國法學教育存在的問題

高等法學教育的現狀并不能完全滿足和適應社會對法律專業人才的需要,法學教育仍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

1、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相脫節

傳統觀點認為,高校的法學教育應當區別于職業教育,更加強調素質教育和多種能力的培養,主要是研究能力的培養。因此,長久以來我國的法學教育是高等專業教育,并非法律職業教育,從而造成了法學專業教育與法律職業相脫節。

由于我國社會發展日益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社會對各種人才,包括對法學人才的需求也愈加多樣性。不同層次、不同類型、不同崗位群體對于法律人才要求的標準和類型并不一樣。法學作為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不斷細化的行業向法學教育提出了挑戰,只有將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教育相結合,培養多樣性的法律人才,才能適應社會需求的多元化。

2、法學核心課程與法律人才培養之間的矛盾

根據教育部高校法學學科教育指導委員會的要求,法學學科共16門核心課程,法學專業必修的主干課程至少包括了這16門核心課程。這種課程分類方法是依照法學學科的分類和部門法的分類,但并沒有將法律職業技能教育考慮進去,籠統地規定法學專業學生必須修完16門核心課程,忽略了法學基礎知識的教育和法學知識的拓展之間的差異,使全國法學教育趨同化。在這種觀點的指導下,各高校更多采用理論化的傳統教學方式,側重理論化教學,忽視職業技能方面的訓練。學生在校修完各門課程后,只對部門法理論體系有所掌握,而不會分析解決問題,從而導致法學教育與社會需求脫節,更不符合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目標的要求。

3、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之間的矛盾

與其他專業的學生相比,法學專業學生面臨著巨大的司法考試壓力,這種壓力對我國法學教育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學生在大三開始就忙于應對司法考試,為提高學生司法考試的通過率,很多學校將法學核心課程開設到低年級,造成專業課與公共課的沖突,課堂教學占據了學生的大部分時間和經歷。另外本來應該在大三大四時進行的綜合運用法律知識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的培養,由于學生將學習重心放在司法考試上,不能認真對待這些課程,使得教學目的無法實現,教學效果并不理想。這種情況對正常的法學教學活動造成了沖擊。

二、法學教育的目標和定位

法學教育的定位是精英教育還是大眾教育,多年來法學界對此展開了激烈的討論。盡管法學教育隨同整個高等教育的發展進入到大眾教育階段,但中國法學教育的大眾化階段應當包含精英教育的內容和特點。法學教育離不開法學精英教育。所謂法學精英教育,是指為適應現代法治的要求,以專業化和職業化為背景,以培養具有高度卓越的法律素養、實踐能力和人文精神的法律職業群體為使命和目標的教育。

現代法治的發展決定了法學教育的精英屬性。一國的法學教育肩負著為國家培養法律人才的神圣使命,雖然各個國家法律體制的差異決定了其在培養法律人才的數量和素養上存在著一定差異,但是,所有成熟的法治國家都把法律人才的培養當作成就法治事業的基石。大批高素質的法律人才是建設法治國家的第一資源和基本力量,他們不僅是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文明的創造者,也是法律制度的實踐主體。我國在新世紀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中,最重要的就是造就大批的法律職業者、培育一個職業法律家群體。

法律職業的特點決定了法學教育的精英屬性。法律工作與其他工作不同,具有中立性、公正性、程序性、專業性和公開性。法律職業者是一群精通法律專門知識并實際操作和運用法律的職業群體。他們受過良好的法律專業訓練,具有嫻熟的運用法律的能力和技巧。可以說,從法律職業的同質性、公正性及技術性來說,法律職業群體的培養必須堅持精英化的走向。

三、創新法學教育教學方法以適應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要求

法學教育人才培養有一個共性的需求,就是通過通識教育保證法學專業學生達到一個“基本水平”,再通過法律職業訓練使之具備法律專業素養,并區別于其他專業學生。我國目前的法學本科教育主要依托教材以教師課堂講授為主,教學手段單調,黑板、多媒體和教師便構成了教學的全部內容。雖然各高校在課程規劃中加入了實踐環節,但在這種“填鴨式”的教學方法之下,實踐環節更多地被忽視。這種教育的現狀使得學生在課堂上只能被動的聽課、記筆記,無法提高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更加無法培養出具有創新性的卓越法律人才。

1、創新“階梯式”培養方法

在法學教育中,我們應當以基本教育教學理論為指導,在具體的教學實踐中,形成一套具有學校特色的,有利于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學教學方法。對于學生的培養,抓住法學專業學生的特點,進行“階梯式”體系化訓練。

第一,抓住學生從高中生到大學生的轉變,進行“法學入學教育”,通過讓學生了解法院職能、辦案流程、法庭設置等情況,增強學生對法學專業的職業感和責任感的認識,樹立學好法學知識的目標。

第二,在大一大二學習法學專業基礎課程的同時,指導學生傾向性選擇學術型或應用型發展規劃,有目標地進行相應的學術性知識積累或法律實務訓練,從而一方面提高考研率,另一方面提高司法考試通過率。

第三,在大三大四期間,抓住學生從學校學習向職業學習的轉變,集中進行畢業實習,并通過撰寫實習和案例分析報告的方式,切實提高學生的法律職業技能。

2、創新法學教學方法

法學基礎知識體系龐雜,學生對這些知識的掌握有一個必經的過程。為此,在課堂教學的基礎上增加實踐課程環節,并保證實踐教學能夠充分實現是很有必要的。在課堂教學中,應當增加實用性、實踐性教學方法,重視模擬法庭和法律診所教學法,嘗試網絡教學方法,變學生被動學習為邊學習、邊思考、邊實踐。

另外,法學作為一門應用型學科,應積極與法律實務部門實現對接。在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過程中可以邀請法院、律師事務所、企業和公司的法律事務部門等法學人才需求部門的有關專家,共同參與到本科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的修訂中,共同研究設計課程計劃和知識體系,以使本科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以及課程體系的設置更能符合法律實務界對于法律人才在知識、能力和素質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法學教育在建設法治國家中具有基礎性地位。在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背景下,只有不斷深入思考法學教育的發展改革,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目標才能夠更好更快地實現。

【參考文獻】

[1] 王利明,關于當前我國法學教育教學改革的幾點建議[EB/OL] .http:///html/zgfx50rlt/6816.shtml,2012-05-18.

[2] 周祖成.中國法學教育改革的基本方向[J] .重慶高教,2013(1).

[3] 曾憲義、張文顯.法學教育屬于素質教育[M] .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

[4] 符啟林.重塑法學教育的精英使命[N] .法制日報,2007-9-2.

[5] 肖強,李樹成.對本科階段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幾點認識[C] .教育部高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2012年年會論文集,2.

法學和法律專業區別范文第3篇

關鍵詞: 法律思維方式 具體模式形態 獨特性 現實意義

所謂法律思維,是指一種特殊的思維,它是職業法律群體根據法律的品性對人的思維進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種思維定勢,是受法律意識和操作方法所影響的一種認識社會現象的方法。

法律思維一般來說可以分為兩種:一是根據法律的思維,二是關于法律的思維。前者是實踐思維,即根據法律的既有規定處理案件和法律問題的思維形式;后者則是理論思維,通常為學者們所獨享,主要思考法律文字背后的東西。法律人與其他人一起分享著自己民族的語言和思想方式,只有這樣,法律思維最終才能轉化為大眾思維,其結論才能為公眾所認可。在這個意義上,法律思維與大眾思維并沒有絕對嚴格的界限,它原本就是從人們關于法律的各種思考中發展起來的,所不同的可能僅僅是法律人對法律和法律語言有著更為深入、更為執著的思考。法律是通過法律人的語言向公眾語言的轉化,才成為被稱為“法治”的生活方式的規則。它必須使公眾感受到其內在的公共邏輯,尤其是在法律本身并沒有清晰明確的含義時。

對于從事公安法律職業的人而言,其獨特的思維方式是法律職業技能得以存在的前提。法律人的職業理性思維,表現為他們的意識、觀念或態度的自主性,即思想上的自由,這種理性思維特點是經過專業訓練才能獲得的,所以它不僅十分特別,而且是區別于其他職業的內在的質的規定性。有學者將法律家的思維概括為以下幾種:“通過程序進行思考”;“注重縝密的邏輯,謹慎的對待情感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學中的求真”;“判斷結論總是確定的,不同于政治思維的‘權衡’特點”等。也有學者將法律家的思維概括成為“獨立型思維”、“保守型思維”和“崇法型思維”三個方面。

一、法律思維方式具體模式形態的分析

有關思維和思維科學的研究,早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便在我國蓬勃展開。而對于思維問題的重視,則可追溯到古希臘亞里士多德以前的整個西方哲學傳統。以這樣的背景而論,中國法學界目前對“法律思維”問題的關注似乎顯得姍姍來遲。法律思維可從思維方式的視角來理解,它注重的是人們站在法律的立場,思考和認識社會的方式和慣性,更強調法律的固有特性。法律思維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在現代法制國家中,法律思維方式的根本問題是用法律至上、權利平等、社會自治等核心觀念思考和評判一切涉及法的社會爭議問題。

法律思維方式的具體形態表述如下:

(一)以權利和義務為分析線索

法律思維方式應表示為追問權利和義務的合理性、理由及來源,從而定紛止爭。法學的研究對象是法和法律現象,法學思維始終以權利和義務的分析與探索為核心,這是區別法學研究與非法學研究的根本所在,也是學習和研究法學問題須臾不可離開的指南,是法學研究者與法律工作者同為法律人的共同標志。

(二)合法性優于客觀性

與日常生活的思維方式不同,法律思維方式強調合法性優于客觀性。這表示:

1.面對未查明的客觀事實,也必須作出一個明確的法律結論。

2.已查明的事實,也可以被法律證據規則排斥,而不會引起預期的法律后果。

3.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允許以虛擬事實做裁判根據,但不允許以客觀事實來對抗虛擬事實。

(三)普遍性優于特殊性

法律規則必須具有普遍性,因為法律從根本上說體現了普遍的規律性,是一門規范性的法律科學,它強調普遍性的優先地位。

(四)程序優于實體

法律對利益和行為的調整是在程序當中實現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因此,現代法治從根本上要求人們通過合法程序來處理具體法律條件。違反程序的行為和主張即使符合實體法規范,也將被否定,不能引起預期的法律后果。總之,程序正義是制度正義的最關鍵部分,程序優于實體。

(五)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

對于社會正義而言,普遍的規則正義或制度正義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離開了規則、制度正義,就不可能實現最大化社會正義。因此,現代法治理論普遍要求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

(六)理由優于結論

法律思維的任務不僅是獲得處理法律問題的結論,更重要的是提供一個能支持結論的理由。尤其是當一個法律問題有兩個以上理由和結論時,應優先選擇最好的理由得出最終的結論,同時,這種理由必須是公開的、有法律依據的和有法律上說服力的,它應當使法律游戲的參加者和觀眾理解:法律結論是來自于法律邏輯的結果。

(七)人文關懷優于物質工具主義

法律因人而生,為人類的進步文明的社會生活服務,必須堅持以人為中心的人文關懷的培育,而不僅僅是物質工具主義的實利科學,因此,所有的法律都必須符合人性。

總之,法律思維方式是不同于以利與弊為判斷中心的政治思維方式,以成本和效益為分析中心的經濟思維方式,以及以善與惡為評價中心的道德思維方式的。

二、關于法律思維方式獨特性的內在觀察

法律思維方式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特有的思維樣式。它以內在構成要素的獨特性而區別于其他思維方式。其獨特性表現在法律思維要素、致思趨向、運思方法、思維視野、思維架構等方面。明確法律思維方式諸種構成要素的特征,對于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和法治社會的推進有著特殊的意義。

(一)法律思維要素的獨特性

法律思維由多種因素組成,其中法律思維主體和法律思維對象是最主要的兩個方面。法律思維方式的獨特性首先就在以下兩個方面反映出來。

1.法律思維主體的專門性、共同性。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者(法律家)和法學研究、傳播者(法學家)共有的智慧資源,是伴隨法律專門化而形成的維系共同體的內在精神力量。所謂法律專門化,即出現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員和專門的法律機構,表現為相對獨立的法律機構的運作。由于社會分工的細化和法律職業的專門化,人們之間的專業屏障日益加大。社會已經從大多數人能夠對案件的理解和判斷發展到對職業外的世界茫然和無知,他們中斷了法律的理性認識活動,法律思維成了這個共同體共有的意義世界。

2.法律思維對象的規范性、實證性。法律是法律思維的對象之一,而規范性和實證性是當代法律的基本特征。規范性、實證性的法律發展史亦是法律思維形成的歷史。法律演進的歷程是由非規范性到規范性、由非理性到理性、由非實證性到實證性的過程。昂格爾曾把法律規范化和實證化的歷程概括為三個階段,即習慣法、官僚法或規則性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他說:“在最廣泛的意義上講,法律僅僅是反復出現的、個人和群體之間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時,這些個人和群體或多或少地明確承認這種模式產生了應當得到滿足的相互的行為期待。我稱其為習慣法或相互作用的法律。”他認為習慣法不具有公共性、實在性和準確性,因此這個階段的法律思維還缺乏確定性的對象因素。隨著國家與社會的分離和社會共同體的解體產生了官僚法,它“由一個具有政府特征的組織所確立和強制的公開規則組成”國家法的準確性與實證性,使得法律成為被思考的問題和以法律作為思考社會問題的尺度越來越具有可能性。法律發展到第三個階段即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階段,它不僅具備公共性和實在性,而且具備普遍性和自治性。法律規范化和實證化的過程的完結,為法律思維提供了對象性的因素。法律思維對象的實證性和規范性,是法律思維方式區別于哲學、藝術等思維方式的標志之一。哲學思維對象是一種應然狀態的真理或本質。

(二)法律思維方法的多重性

思維方法是人們在思維活動中所運用的工具和手段,是思維主體與思維對象相互作用的聯系和中介。關于思維方法的層次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是三層次說,即思維方法分為個別的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一般科學思維方法、哲學思維方法;另一種觀點是四層次說,即思維方法分為個別的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一般科學思維方法、邏輯思維方法和哲學思維方法。無論是三層次說還是四層次說,都是按照思維方法的適用范圍和抽象程度來區分的,亦即它們之間是一般、特殊和個別的關系。如果按照這一標準,法律思維方法就應當屬于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但思維方法作為人類精神生產工具,是一個由多層次方法相互作用和聯系所構成的系統,各層次的方法之間不是截然分離而是相互滲透和相互影響的。在法律思維領域不可能形成一種完全不同于其他思維方法,或與其他方法毫無聯系而只適合法律思維的方法。法律思維方法從體系上看,顯示出多重性的特征。演繹、歸納等邏輯的方法,經濟分析、社會心理分析方法等科學方法,辯證邏輯和因果關系等哲學方法在法律思維領域(法學研究領域和法律實踐領域)都被廣泛地應用。

(三)法律思維時間視野的回溯性和空間視野的有限性

法律思維視野包括時間視野和空間視野兩個方面。法律思維視野在時間上的特征表現為回溯性,“遵循向過去看的習慣”。決定法律思維在時間上回溯性的因素主要包括:第一,推動法律思維起動的法律問題的過去性。一個具體的思維活動的發生是由于出現了有待于解決的復雜的涉法問題,這些問題是在過去發生的,要解決它,就必須在法律上“再現”過去發生的問題。第二,思考涉法問題的依據,即法律規則的既定性。法律思維只能從既定的規則或從存在的先例中尋求法律理由,規則和先例都是在過去的時間里形成并適用未來問題的。第三,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縛性。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縛性表現為:一方面經過程序而作出的決定被賦予既定力,除非經過法定的高級審級程序才可被修改。尤其是“先例機制迫使決策機關在今后的活動中保持立場的一貫性,碰到同類問題必須按同樣方式解決,造成同樣結果”。另一方面,程序開始之際,事實已經發生,但決定勝負的結局是未定的。這給國家留下了政策考慮的余地,給個人留下了獲得新的過去的機會。隨著程序的展開,人們的操作越來越受到限制。具體的言行一旦成為程序上的過去,雖可以重新解釋,但不能撤回。一切程序參加者都受自己的陳述與判斷的約束。事后的抗辯和反悔一般都無濟于事。法律思維在視野空間上的特征表現為有限性。一方面,法律思維空間視野的有限性是由法律思維的空間維度造成的。一般來說,一個具體的法律思維活動如法律推理活動是在法律規則、法律事實和法律程序所構成的框架內展開的。(1)法律規則的適用是有空間范圍的,即它只能在特定的空間范圍內有效,國內法一般在國家所及的領域內生效,國際法律規則也只在締約國家適用。法律規則空間范圍的有限性必然使得法律思維主體養成在特定的地域空間和特定的理論空間思考的習慣。(2)法律事實是發生在具體時空條件下的客觀事實。要再現、查清這一事實必須以當時的時空為界限,這就限定了思維的空間范圍。(3)法律程序的框架是既定的,法律活動必須在程序所允許的空間維度內進行,例如訴訟法關于與受理的空間范圍的規定是不能違反的。另一方面,法律思維空間視野的有限性也是與法律和政治的密切關聯分不開的。作為一枚硬幣兩面的法律和政治既是不可分割的,又是相互滲透的。不同國家的意識形態、政權性質滲透于法律之中,造成法律的巨大差異性,同時也影響不同國家法學理論界將研究視角集中于本國領域。另外,語言是思維的外殼,每一民族都有自己獨特的語言傳統,法律思維主體往往以本民族的語言來表達思維成果。語言的空間范圍的局限性,即不同空間語言交流的障礙也是造成思維空間有限性的一個原因。

三、法律思維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現實意義

法律人是否確實忠于法律?是否能夠忠于法律?如果能夠忠于法律,又是如何通過話語形式,以及思維形式對語言氛圍的營造表達對法律的忠誠的呢?如果他們不能不折不扣地忠于法律,甚至法制本身就是一個神話,那么,他們又是運用什么方法和技術建立了這樣一個神秘的法律帝國的呢?這些就是我們希望解決的問題。我們相信,一個法制社會,一定是一個說理的社會;道理是在一定的語言環境中成為道理的。語境不僅包括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思維方式的不同,還包括不同職業的人思維形式的差異。法言法語法庭環境,構成了法律人解決各種社會問題,包括把復雜的政治經濟問題轉化為法律問題的基礎。我們追求法治,就是希望建立一個根據法律解決社會問題的話語機制。因此,我們真誠地希望通過努力,為使我們的生活世界建立在一個講道理的話語系統之上作出一份貢獻。在我看來,法律人的思維方法和思維方式恰恰是現代文明社會的有機組成部分。

參考文獻:

[1]葛洪義.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第一輯).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8951.

法學和法律專業區別范文第4篇

一、建筑院校法學課程教學方法存在的問題

科學的教學方法是高質量地完成教學任務、實現教學目標的基本手段。考察我國建筑院校法學課程教學方法,雖然在某些教學環節和手段上有所創新,然而對比法治社會對高等教育人才規格與教學模式和方法的要求卻仍然存在許多不足。

(一)沿用傳統政治理論課的灌輸教學模式。一方面,盡管法學課程和政治理論課是截然不同的兩類課程,但建筑院校法學課程中的《法律基礎》課程是傳統“兩課”的組成部分,由于將《法律基礎》課程簡單視同于政治理論課以及教學師資多由從事政治理論課教學的老師承擔等多種原因,其教學方法基本沿用了傳統政治理論課照本宣科的教學方法,缺乏引導學生透過現象看本質、教給學生法律思維和法律方法的必要深度,難以起到開啟學生法律智慧之門的應有作用。

(二)片面移植傳統建筑專業課程的教學方法。法律和建筑都強調面向社會需要解決實際社會問題,都具有很強的實踐性特征,所以法學課程教學和傳統建筑專業課程教學應有某些相通之處。然而部分建筑院校夸大法學課程和傳統建筑專業課程在教學上的相同之處,實踐中常見的也是任課老師僅為案例而講案例、僅為實踐而進行實踐,缺乏對案例背后的深層原因和法律規范背后深層的法律理念以及法律規范的漏洞和存在的問題的評判。

(三)夸大多媒體教學等現代教學手段的作用。多媒體技術等現代教學手段在建筑專業課教學中的應用給教學方法帶來了深遠影響,促進了傳統教學模式和教學方法的深刻變革。多媒體教學在彌補傳統面授教學方面可以發揮的積極作用,然而法學課程教學首要的是法律理念的引導和法治觀念的塑造,法學教學應從根本上塑造“法律人”而不是僅僅培養能機械記憶和使用現成法律規范的建筑專門人才,何況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要因時因地不斷發展和變化,相對不變的是其背后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理。

二、建立科學的建筑院校法學課程教學方法體系

我們認為,適應建筑院校法學課程教學需要的教學方法并非僅僅是一兩種傳統或現代的教學方法、手段的使用,而應是立足于建筑院校法學課程作為傳統法學課程在建筑教育領域的延伸和發展的本質特征,適應時展和高等建筑專門人才規格、培養模式轉變的需要,以啟發、訓練學生法律思維為目的,以課堂理論講授為基礎,綜合采用案例、問題、實踐、比較等等多種教學手段傳授學生法律知識,不同法學課程或同一課程的不同內容的教學方法有所不同,重在培養學生學法、守法和用法能力的教學方法體系。此處主要介紹在建筑院校法學課程教學方法體系中具有基礎性地位和方法論意義的課堂講授教學法和課堂討論教學法。

(一)課堂講授教學法。課堂理論講授在傳授學生法律知識,引導學生分析、認識各種法律現象,訓練法律思維等方面有著別的教學方法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法學課程教學方法的基礎。建筑院校法學課程的課程數、課程內容以及教學時數均十分有限,往往僅能教給學生法律入門知識和醫療衛生領域的主要法律制度,因此課堂理論講授更凸現其主導地位。法學課程課堂理論講授對任課老師的法律素養、教學藝術等均有很高要求,它要求任課老師必須熟練掌握教學內容,使學生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形成運用法律知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此外,在講授法律知識的過程中還應當注意聯系相關的建筑專業知識與衛生工作實際等背景知識,指出法律與建筑、法律與衛生的相互滲透、影響和法律對醫療衛生事業的效用和保障機制。

如前所述,部分建筑院校對案例教學、多媒體教學等教學手段在法學課程教學的認識和應用存在許多誤區,但實際上課堂理論講授并不排斥案例、多媒體及其它任何有效教學手段的使用,例如無論是解釋法律規范還是利用法律制度分析社會現象均需要使用大量案例、尤其是熱點案例的采用;在案例事實的敘述、法律推理過程的演示、大量文字材料的出示等場合都可以通過事先制作好的多媒體課件進行,等等。不過,案例教學和多媒體教學都是而且也只能是課堂理論講授過程中采用的輔助教學手段,無法取代課堂理論講授在法學課程教學中的基礎地位。(二)課堂討論教學法。法學既重理論又重實踐,法學課程任課老師在傳授學生法律理論知識、培養學生法律思維和法治觀念的同時,還應該教會學生從法律視角自主認識各種社會現象與運用法律制度和法律規范解決具體問題或案例的方法和技巧,所以組織學生對具體法律問題或案例進行分析、思考,通過討論、爭辯得出問題或案例分析答案的課堂討論教學法也是建筑院校法學課程的重要教學方法之一。

課堂討論教學法根據討論對象的不同可分為問題討論教學法和案例討論教學法兩種:

1、問題討論教學法。問題討論教學法是任課老師圍繞某一特定法律問題組織學生進行討論的教學方法。問題討論教學應依一定的方式和步驟進行:(1)提出問題。一般情況下,討論的問題直接由任課老師指定。在時間充裕的條件下,也可以由任課老師布置隱含或反映一定問題的課程內容或課外材料給學生閱讀,要求學生閱讀后自主提出問題點。(2)充分準備。指定討論的問題或布置閱讀材料后學生應進行充分的準備:自主查找、收集并閱讀相關的材料,結合個人對問題的認識和對討論過程的預見準備討論提綱,必要時可深入實踐進行調研以獲取第一手資料。(3)課堂討論。課堂討論是問題討論教學的中心環節,具體的討論可以分小組進行、分辯論式雙方進行,也可以進行全班集體討論,其中以第二種較為適用。討論過程中任課老師及參與指導討論的其它老師要充分發揮主導作用,積極引導、啟發學生,鼓勵所有學生參與,創造學生敢于發表自己見解的條件,使學生在爭論中開展交流與合作。(4)進行總結。討論發言結束后任課老師應對討論情況進行全面性的總結,既要對學生提出的觀點和看法做出講評,也要對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方法和技巧做出講評;既要肯定學生關于問題的正確認識,也要指出學生認識上存在的不足與片面性;既要就討論的問題本身進行總結,使學生掌握討論涉及的法律概念、制度、原理和方法,也要就問題涉及的其它法律及法律以外的相關背景知識作必要的補充和介紹,必要時還應該指出與討論的問題有關的值得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法學和法律專業區別范文第5篇

——從醫學法學專業人才的需方市場角度

【摘要】“醫學法學”作為一個新型專業方向,各高校在專業建設方面電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而從醫學法學專業人

才的需方市場角度進行分析,則對課程如何設置、學制如何、專業歸屬何處等問題都可以有一個較清晰的答案。

【關鍵詞】醫學法學;專業建設;需方市場;課程設置

【中圖分類號】d922.16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9297(20__)04—0268~03

醫事法學,也稱“醫學法學”,是一個法學與醫學交

叉的前沿學科專業方向。作為一門新型專業,各高校

在醫事法學專業建設方面也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 首

先。專業目標歸屬多樣。醫事法學專業在教育部學科

專業委員會備案的確切名稱是“法學(醫事法律方

向)”,但在開設類似專業的各高校,專業名稱除“醫事

法學”①外,還有公共事業管理(醫事法律方向),②臨

床醫學(醫事法學)③等。其次,學制并不統一,較多的

為4年制本科,還有5年、6年制的。第三,課程設置上

也有區別。在法學知識領域,有的要求完成國家教育

部規定的全部14門法學核心課程和近10門法學基礎

課程的理論學習,而有的縮減了國際法、國際私法、國

際經濟法學的相關內容;在醫學知識領域。有的除要求

學生系統學習解剖學、病理學、藥理學、內科學、外科學

等基礎醫學、臨床醫學課程外,還根據學校的醫學專業

特點,開設了中醫藥學、藥學等課程。當然。在各高校

的醫學法學專業建設中還是形成了一些共識.存在著

一些共同點。比如,學生在校期間。都經歷新型的雙學

科教育過程,即系統學習法學與醫學兩大學科的知識,

并分別在法律實踐部門、醫療實踐部門進行法律專業

實習和醫學臨床實踐的訓練。更重要的,在此專業的

培養目標上,不管是表述為“培養具有醫學理論和實踐

經驗的法學專業人才”。還是培養“既系統學習法學知

識,同時按照臨床醫生的培養規劃進行醫學專業教學

的高級專門人才”,但基本目標都是培養既懂醫學又懂

法律的“復合型”專業人才。因此。謹慎而仔細地分析這

類“醫法皆通”的復合型人才的需方市場,或能對我們

的專業人才培養起到導向作用。

、醫學法學專業人才的需方市場分析

近年來醫療糾紛日益增多,已成為社會矛盾突出

的熱點之一。醫療糾紛的一方當事人—— 患者的維權

意識逐漸增強,但他們通常既無醫學科學知識,又無法

律專業素養,要想在醫療糾紛中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

益,必須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此時,醫學法學專業法

律服務工作者就是最佳選擇。由于受過醫學專業訓練,

他能夠較敏銳地——或者至少比其他毫無醫學教育背

景的法律工作者更容易——察覺醫療過程中相關行為

與患者人身損害之間的聯系,他對醫療行為的主觀判

斷通過醫療鑒定機構經法定程序確定下來后.又能隨

之依靠其法律專業知識參加到訴訟中去。因此醫學法

學復合型人才可以成為為患者這類特定主體提供法律

服務的專業律師。

而醫療糾紛的一方當事人—— 醫療機構內部也需

要醫學法學專業人才。在實踐中,有時醫院不知道哪些

是醫療事故,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具體應怎樣進行賠

償:更不懂得依法“保護自己”,如及時保存病歷及輸液

器、安瓿等物證。而有的醫療機構則違法實施了篡改病

歷等行為或與患者簽訂了無效的和解協議。當然,目前

有部分醫院已聘請了律師作為法律顧問.姑且不問這

些律師是否具備足夠的醫學專業知識,事實是法律顧

[作者簡介]王曉燕(1973一),女,漢族,江蘇南通人,南通大學法政學院講師,理學學士,法律碩士,主要從事醫事法律、知識產權法

學研究。te1:+86—513-85030117;e-mail:wxylx@hotmail.com

① 如東南大學、天津醫科大學。

② 如福建中醫學院、南通大學。

③ 如吉林大學。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l3卷(第4期)

問也不可能事無巨細地參與醫院醫療服務運行的各個

環節。更何況,有不少醫院出于維護醫院聲譽考慮,把

發生醫療糾紛視為醫院內部的“隱私”,并不愿“外界”

包括律師頻繁深入地了解、介入。然而畢竟與患者身

份不同,醫療機構不是偶發性地涉及醫療糾紛,可以臨

時性地尋求醫學法學專業律師的幫助;醫療機構作為

專門提供醫療 衛生服務的部門會經常性地遭遇各種各

樣或大或小的醫療糾紛。因此,為依法行醫,積極預防

和妥善處理醫療矛盾與糾紛,要求醫療機構內部要專

門配備有此類醫學法學復合型人才,參與醫療機構的

日常管理法律事務.并在突發事件中配合外聘律師解

決糾紛或單獨解決糾紛。

這里需要進一步討論的問題是.人民法院是否是

這類復合型人才的真正的、現實的需方?隨著醫患雙

方法律意識的增強,特別20__年9月1日《醫療事故

處理條例》實施以來,醫療糾紛訴訟案件急劇增加。眾

所周知,醫療糾紛涉及極為專業的醫學科學知識,這似

乎對審判機關、審判人員提出了新的較高的要求。那

么.法院是否需要這類醫學法學復合人才作為法官呢?

答案恐怕是否定的。隨著社會分工的細化、科技的發

展.越來越多的案件涉及極為專業的知識領域,如專利

侵權、電子商務、環境污染,當然也包括醫療糾紛。如

果每涉及一類專業性的案件,就要求有掌握這一類專

業知識的法官,那顯然是不現實的,也超越了法官作為

“法律判斷者”的職業要求。相反觀點可能認為醫學法

學專業人才也接受了法律專業教育。具備了成為法官

的基本素質,他同時又具備了醫學專業知識,這不是錦

上添花嗎?問題是,將這一類醫學法學專業人才(經過

通常的錄取選拔程序)作為普通法官使用,這就完全沒

有發揮他們作為復合型人才的優勢:而作為專門審理

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官的話,現實情況是,醫療糾紛訴訟

雖數量不少,但也只是眾多案件類型的一種,專為人身

損害的這種類型的案件審理設立審判庭,配置專門的

審判人員顯然是不現實的,也是不經濟的,因為這類案

件涉及的醫學方面的事實認定可以由醫學專家組成的

鑒定委員會進行.法官只需對這樣的專業鑒定結論作

證據學上的審查判斷就可以了(雖然在現階段,醫療事

故的鑒定體制還需完善,以使得鑒定結論在實體上更

符合科學性)。因此,審判機構不會也不應對醫學法學

復合型人才產生需求。

隨著國家法治建設的逐步推進和醫療衛生體制改

革的深入,醫療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行政的要求日益提

高,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及衛生、藥品執法監督和醫療糾

紛調處機關需要大量既懂醫學又通法學的復合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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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這些機關、部門與人民法院不同,它們以處理醫療

衛生及相關事務為日常的工作職能,因此,雖然如遇有

醫學專業問題可能仍然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相

關技術檢測部門等進行判斷,但是從制度建設、長效管

理的角度。一個掌握醫學專業知識的“內行”比起毫無

醫學教育背景的單純的“外行”,其行政執法或管理的

效率及質量顯然會有所區別。

綜上所述,醫學法學專業進行的是雙學科的教學

模式.對這類人才的需求也大多產生于那些經常性地

既涉醫又涉法的領域。同時,實踐中,醫學法學專業人

才還可能由于其法律專業素質技能符合各級審判機構

錄用的標準而獲準從事專門的法律工作,或者因通過

了國家司法考試可以開展律師執業活動而從事一般性

的民、商、刑事等訴訟與非訴活動,或者因通過了國家

公務員的選拔考試而成為一個與醫事活動無關的國家

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成為某一個企業(可能是一

個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銷企業,也可能與“醫”毫無關

聯)的行政管理、營銷人員等等,以上情形皆有可能。

— — 這些情況下其醫學教育知識大多被忽略,這部分

專業知識被浪費或長期處于閑置狀態,甚至對有些職

業領域。其法律專業知識都無太大用武之地。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說,以上醫學法學復合型

人才與涉醫又涉法的職業領域存在雙向的最優選擇關

系,與僅涉法或既不涉法又不涉醫的職業領域還存在

次優的選擇關系,那么。醫學法學復合型人才根本就無

法進入僅涉醫的職業領域。換言之,醫學法學復合型人

才不可能成為一名外科醫生或麻醉師。得出這一論斷

有兩點依據。第一,不管是本科4年還是5年制的時

間.在安排了如此齊備的法律科目的教學和實踐環節

后.實在無法培養出通常需要5—7年才能培養出的

“醫生”;第二,醫生與這社會上其他職業的大眾一樣,

了解一些法律的常識是必要的,但也僅此而已,接受專

業的法律教育則是不現實也是不必要的,這是社會化

大分工的必然要求。— — 當然如果轉而從事非單純醫

生的與法律交叉的行業又另當別論了。對南通大學醫

學法學專業學生就業去向及就業意向的調查也支持了

這一論斷:已就業的該專業學生中沒有一人是從事的

醫生職業;該專業的在校學生中也未有一人考慮過畢

業后成為一名醫生。

二、醫學法學專業培養模式中的若干問題

從前文對醫學法學專業復合型人才的需求分析可

以看出,醫學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不應是掌握法律專

業知識的醫學專門人才,而更應著重于培養這樣一種

人才:他具備從事法律職業的全部必備素質,同時又擁

· 270 ·

有相當醫學專業知識。基于這樣一種認識,對醫學法

學專業建設中的若干問題我們也許可以有更清晰的思

路。

(一)關于課程設置問題

司法部規定各政法院校必須開設14門法學類核

心主干課,①這也是醫學法學專業的必修課程。對此,

有學者指出,這種課程設置解決了法學本科學生的基

礎性問題,卻與醫學 法學專業學生日后就業的針對性

不強。比如就國際經濟法學的學習來說.畢竟這些專

業的學生畢業后又有多少可能涉及國際經濟領域的法

律實踐或研究工作呢?對此類觀點,筆者不敢茍同。筆

者認為,上述課程是法學專業的基礎課程,是每一個法

科學生都必須學習和掌握的。也可以說.這些課程的

學習是培養法律職業專門人才的基礎.也是法律知識

更新的基礎。無論是什么專業的法律人才,這些課程

都是其培養法學思維能力的必經之路,也是培養其職

業技能的必備基石。因此,醫學法學專業(方向)的學

生,也必須安排這些核心主干課程。只是就學習的深

度而言,要求有所區別,因此可以在課時和課程安排上

也有所側重。在此基礎上,醫學法學專業(方向)應重

點設置一些特色專業課,如醫事法學、衛生法學、醫療

法律實務等。同時。醫學法學專業又應具備相當醫學

專業知識,而既非了解一般的醫學常識,也非精通職業

醫生的全部專業內容。因此基礎醫學與臨床醫學中的

相關重點課程如病理學、藥理學、內科學、外科學、解剖

學等都必不可少。此外,考慮到該專業的就業需求很

大一部分來自衛生行政部門及醫療機構管理部門。因

此也可以考慮開設專業選修課程如公共衛生學、衛生

監督學、衛生事業管理、醫院管理學等。

(二)關于學制問題

可以看出,醫學法學專業方向與民法學、刑法學等

法學的其他專業方向不同。它的學習內容不僅是在原

法學框架內某一個方面的深入與拓展,同時。它跨越了

法學門類。涉及了醫學科學的相當多的內容 如前所

述。該專業學生除要接受國家教育部規定的全部14門

法學核心課程和多門法學基礎課程的理論學習外.還

要進行醫學法學的理論與實踐的特殊教育和基礎醫

學、臨床醫學以及與專業技能相關的醫學課程學習.另

增加一些務實的公共課、選修課等等。這么大規模的

課程設置,同時,醫學與法學又都是專業性非常強的學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l3卷(第4期)

科,4年制的醫學法學本科要完成如此既廣又深的教

學任務實在捉襟見肘,恐怕在醫學和法學兩個專業上

都難以深入,學生的理論水平、專業技能等方面均有局

限,極具創新性的復合型人才的培養思路難免可能淪

為生產“都懂都不精”的“四不像人才”的口彩專業。當

然考慮到醫學法學專業本科教育的目標主要還是面向

職業教育,即對有志于從事醫學法學實務的人進行科

學且嚴格的職業訓練,使他們掌握相關的實踐技能及

操作技巧,能夠處理社會中各種錯綜復雜的矛盾。而醫

學法學的精英教育即培養一批研究醫學法學的理論問

題、立法問題和法的適用問題的高層次復合型人才。這

需要更長的時間,可以通過招收5年制醫學本科畢業

生入學通過3年制醫學法學碩士模式進行培養,而不

是本科教育可以完成的。因此,筆者認為本科5年學

制恐怕更恰如其分。

(三)專業歸屬問題

這里有一個有趣的現象。雖然醫事法學應屬于法

學的一個專業方向,但在各高校。該專業有隸屬于人文

學院(系)、公共事業管理學院(系)的,還有隸屬于臨床

醫學院(系)的,真正隸屬法學院(系)的卻很少,這恐怕

與該專業的最初起源有關。首先是醫療衛生行業對法

律科學的迫切需求,才有一些醫學院校或設醫學院的

綜合性大學紛紛開設起此專業。只有這種院校才能充

分保證醫學的教學師資和設備。然而很多此類院校的

法學教學資源卻是相對較為匱乏的,②所以醫學法學

專業這個新生的寶寶只好認養在形形的乳母名

下。這種現狀對于專業的發展是極為不利的。從前文

所述對該專業的需求情況看,法律職業素質的要求是

基本的,沒有強大的法學教學資源作支撐,該專業會成

為無本之木、無根浮萍。因此,從學科建設的長遠發展

著眼。建議已開設此專業的院校應盡快充實法學師資、

法律專業圖書資料等資源,并將該專業及時落實到“法

學”專業名下;而對新開設此專業的院校,有關主管部

門應嚴格把關,以避免一蜂窩似的重復低水平專業建

設。

應該說,醫學法學作為一門新興專業,其發展和建

設的道路還在不斷摸索中,從對該專業人才的需方角

度分析該專業培養模式中的若干問題.應該會為該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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