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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對民間融資合法與非法的界限、非法集資犯罪構成要件的解釋、違法吸收資金故意與詐騙故意的判斷等疑難問題時,刑法理論往往難以通過全面且有效的論證在刑法規范條文與民間融資現實沖突之間化解個案爭議或者彌合制度斷裂。對此,筆者認為,刑法理論有必要超越民間融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傳統規范思維框架,從此類案件頻發的金融動因,即市場融資需求的角度出發,拓展刑法規范分析視野,將所有與民間融資有關的犯罪——融資犯罪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深度剖析。融資犯罪是指非法從事融資活動,嚴重侵害金融市場機制與投資者權益,根據刑法規定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行為。根據非法融資犯罪行為形式以及融資犯罪所侵害的金融市場機制進行區分,融資犯罪包括直接融資犯罪與間接融資犯罪兩種類型。直接融資犯罪是融資者與投資者直接就資金吸收與交付非法達成協議,侵犯直接融資市場機制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160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第179條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第225條非法經營罪以及第192條集資詐騙罪等分別從保護證券發行核準與合規制度、直接融資業務國家許可經營制度以及嚴厲打擊通過發行證券形式詐騙投資者資金等角度對直接融資犯罪進行規制。間接融資犯罪是融資者通過欺騙或者詐騙手段獲取金融中介機構資金,或者以金融機構名義從事融資業務或者變相從事融資業務,侵犯間接融資市場機制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175條第3款騙取貸款罪、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第192條集資詐騙罪以及第193條貸款詐騙罪等分別從保護銀行存貸款業務許可經營制度與存貸款資金安全以及嚴厲打擊通過公開吸收存款方式詐騙投資者資金等角度對間接融資犯罪進行規制。現階段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的融資犯罪,本質上是民間合法融資與投資渠道不暢通、金融市場競爭不充分、民間融資中介服務受限制、金融信用與風險防控機制不健全等一系列金融行政法律規范缺位與錯位現狀下融資主體對刑法規范文本的僭越。然而,我國融資犯罪立法與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結構性紊亂,對于涉嫌融資犯罪的行為違法性判斷機制在實踐操作中受到扭曲,金融風險分配與控制在刑事立法與司法過程中也未引起重視,這實質性地加深了對融資犯罪刑事處罰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平性的質疑。對此,筆者認為,以融資犯罪的整體規范視角分析當前合法、非法或者構成犯罪的民間融資行為,有助于全面把握我國刑法規制各類直接或者間接融資犯罪的規范功能與結構,動態地考察與反思當前融資監管行政法律規范與融資市場機制刑法規范之間的缺位、越位、錯位問題,在融資制度改革①的背景下對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優化融資犯罪刑事處罰規范提出理論前瞻與實踐建議。
融資犯罪刑事控制:結構性紊亂與失衡
融資是一種支付超過現金的資金成本取得相關資產的金融行為。[5]其中,直接融資是不經由銀行等金融中介而通過出售股票、債券等形式直接獲得投資者資金;間接融資則是通過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間接地獲取金融機構從金融市場中吸收的投資者資金。我國刑法對融資市場及其相關法律制度設置了以四個不同層面的刑法規范為基礎的高強度保障機制。第一層次:證券發行核準制度與吸收存款審批制度刑法保障。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同時,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等金融法律的規定,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則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未經核準擅自發行證券或者違反法律規定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分別構成我國刑法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二層次: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市場的資本權益刑法保障。無論是直接融資還是間接融資,基于保護投資者資金安全的現實需要,融資方獲取投資方資金必須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嚴重違反證券法、公司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有關融資信息披露規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騙取貸款罪。第三層次:證券業務與銀行業務審批許可經營制度刑法保障。我國對證券與銀行業務實行審批許可經營制度,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批準從事股票承銷或交易等證券業務或者存貸款、資金結算等銀行業務,嚴重擾亂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市場秩序的,構成非法經營罪。第四層次:投資者與金融機構財產權以及金融安全刑法保障。基于非法占有目的,通過以發行證券、吸收公眾存款等形式使用詐騙方法獲取投資者資金的,構成集資詐騙罪;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單純從靜態角度分析我國刑法四個層次的融資機制規范保障體系,完全可以得出刑法規制結構完整、罪名配置對稱均衡等結論。但是,如果從刑法規范動態運作的角度進行深度解析,可以發現我國融資犯罪刑事控制實踐在以下兩方面存在明顯的結構性失衡:其一,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犯罪偏向性刑事保障。公安部統計數據顯示,2008年至2010年,全國公安機關破獲非法集資類案件5000余起;2011年1月至9月,全國就立案非法集資類案件1300余起,涉案金額達133.8億元。[6]可見,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為核心的間接融資刑法規范在刑事司法實踐中被廣泛且深度地予以適用。反觀直接融資刑事司法實踐,除了以發行證券形式從事集資詐騙以及開展非法證券業務等嚴重侵害投資者利益與國家金融管制的案件之外,欺詐發行、擅自發行證券等直接針對金融市場投資者實施的直接融資犯罪極少能夠予以查處。在近年來僅有的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個案中,不僅融資犯罪者刑事制裁強度較低,而且存在投資者利益無法及時且全面彌補問題。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為代表的間接融資犯罪強化規制與以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為代表的直接融資犯罪低度控制之間形成強烈的反差,深刻地反映出立法機關基于平等保護融資市場各方合法利益而制定的融資犯罪刑法規范適用過程中出現了明顯傾向間接融資市場保護的失衡,而間接融資市場實際上是以金融壟斷為基礎的利益集中平臺。其二,融資犯罪主觀與客觀要件證明壓力失調性配置。分析融資犯罪刑法規范體系的縱深結構可知,欺詐發行、擅自發行證券犯罪以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騙取貸款罪系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在行為上表現為欺詐的直接或者間接融資犯罪;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是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且使用欺詐方法的直接或者間接融資犯罪。欺詐與詐騙、非法融資目的與非法占有目的分別從客觀與主觀構成要件的角度確定了融資欺詐犯罪與融資詐騙犯罪的界限。只有符合詐騙行為與非法占有目的主客觀雙重核心要件的非法融資行為才能認定為融資詐騙犯罪,而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顯然應當是一個主觀見之于客觀的證明過程,故理論上融資犯罪客觀構成要件的證明壓力應當略強于主觀構成要件。然而,就現階段融資犯罪刑法理論與實踐中的爭議焦點來看,各方觀點集中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與反駁問題[7]。對于詐騙行為的論證存在明顯不足,這實際上導致融資犯罪主觀構成要件證明壓力過大。盡管司法解釋在很大程度上強調通過客觀事實推定非法占有目的,但融資者主觀上的犯罪目的更傾向于一個基于個案具體情形下的區別化判斷規則論證問題,司法解釋有關非法占有目的的規定仍然存在過于原則、過于依賴實質判斷或者價值判斷、以客觀結果機械化反推主觀目的等重重弊端。
融資犯罪刑法規制路徑優化:平等保護與壓力分散
當前刑事司法實踐高度重視針對侵害間接融資市場機制的融資犯罪的刑事控制,致力于將其認為嚴重擾亂間接融資金融秩序的行為納入刑事責任追究程序。反觀直接融資市場中的欺詐與詐騙行為,不僅刑事控制強度不足,而且缺乏有效的民事救濟措施,廣大投資者的利益無法通過司法途徑進行全面的救濟。融資市場刑事司法的資源與效率都是有限的,在金融市場信息加速生成的時代背景下,以刑事控制為主導或者核心強力維持金融中介壟斷利益的法律規制模式的公平性質疑將愈發明顯。調整融資市場的安全性與效率性,更應充分發揮融資市場本身外部性、獨立性、效率性的特點,將民事訴訟作為融資市場規范監管的核心機制,而非主要依托刑事司法及其承載的刑罰強0制力頻繁介入間接融資市場金融集團利益的刑事控制模式。同時,融資犯罪相關刑法條文本身實際上對融資欺詐犯罪與融資詐騙犯罪之間的界限設定了確定的主觀與客觀構成要件標準,刑事司法實踐應當充分運用準確的司法解釋予以深入闡釋,不能異化融資犯罪構成要件的應有之義。其一,是否存在詐騙犯罪行為是界分融資欺詐犯罪與融資詐騙犯罪的第一層甄別機制。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貸款詐騙罪、集資詐騙罪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騙取貸款罪之間在客觀上的差異并不明顯,均表現為不同欺騙形式的非法融資行為,區別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我國刑法融資犯罪條文實際上嚴格區分詐騙方法與欺詐(欺騙)方法。對于侵害間接融資市場機制的貸款詐騙罪而言,我國刑法第193條明確將詐騙行為類型化為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以及其他與上述行為手段具有同質性的貸款詐騙行為,疑難問題表現為我國刑法第192條以及近期司法解釋均未細化規定或者解釋的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方法”。①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詐騙解釋》)第3條盡管將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方法”規定為“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但是,由于《詐騙解釋》內容上的原則性以及詐騙犯罪司法解釋文本上的頻繁更迭性,造成集資詐騙犯罪司法實踐習慣性忽視該司法解釋對“詐騙方法”的規范解釋,從而導致部分存在不符合《詐騙解釋》規定的“詐騙方法”情形,在沒有經過充分法理論辯的情況下被直接認定為構成集資詐騙犯罪中的詐騙行為。筆者認為,融資詐騙犯罪在客觀行為上的實質特征在于編造不存在或者無法成立的資本運作項目或者資金經營計劃,以給付高額融資利益為誘餌騙取融資款項。其中,貸款詐騙方法具體表現為隱瞞確定壞賬或者高度壞賬風險,騙取金融機構貸款;集資詐騙方法具體表現為虛構根本不存在的集資用途或者完全不可能盈利的投資計劃,騙取社會公眾集資款。因此,司法解釋有必要對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方法予以類型化,建議將以下行為方式認定為詐騙方法:虛構投資項目,以后續投資者資金作為盈利給付先前投資者②;嚴重資不抵債,編造經營項目,以集資款項歸還債務①;惡意建構投資或者經營項目,誘使投資者購買不具有使用價值或者交換價值的實物資產或者金融資產②。其二,應當將客觀行為作為核心依據分析與判斷融資者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非法集資解釋》)第4條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一)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
企業是在一定環境下的各種經濟資源的有機集合體。企業運營只有適應環境變化的要求,才能立于不敗之地。企業面臨的環境是指存在于企業周圍,影響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客觀因素和力量的總稱,它是企業選擇籌資方式的基礎。
企業制定籌資戰略必須立足于一定的宏觀環境之下,制定時要考慮:1.政治法律環境。指一個國家和地區的政治制度、經濟體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等方面。隨著改革開放的政策實施,國內政局穩定,經濟日益活躍,我國的產業政策、外匯政策和稅收政策等的日益完善,與國際慣例的逐步接軌,為外資進入中國提供了保證,使我國企業的籌資區域進一步擴大,籌資數額逐年增加,方式也更加多樣。2.經濟環境。是指企業經營過程中所面臨的各種經濟條件、經濟特征、經濟聯系等客觀因素。我國經濟繼續保持平穩、高速的發展勢頭,物價得到有效控制,這一切表明,我國有巨大的市場潛力與發展機會,同時也為國內外大量的游資找到了出路。3.技術環境.是一個國家和地區的技術水平、技術政策、新產品開發能力以及技術發展的動向等的總和。全社會對教育的重視,對科技開發力度的加大,對科技人才的有計劃培養,都將為企業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企業微觀環境是指直接影響企業生產經營條件和能力的因素,包括行業狀況、競爭者狀況、供應商狀況及其他公眾的狀況,這是確定企業籌資方式的前提。一個良好的銷售網絡、及穩定的原材料供應商等微觀環境,將十分有利于企業籌資的順利實現。此外,筆者認為,企業的內部條件也應該屬于企業籌資的微觀環境。企業的內部條件包括:企業經營者的能力、人力資源開發的現狀和政策、組織結構、管理制度,研究開況等。就籌資而言,企業內部條件達到一定的標準,才會吸引資金、技術進入企業,因此企業要得到實現企業擴張所需要的資金,應扎扎實實的做好企業的各項工作,贏得債權人和投資者的信任,他們才會將資金、技術交由企業使用和管理。
二.企業的籌資方式
在市場經濟中,企業融資方式總的來說有兩種:一是內源融資,即將本企業的留存收益和折舊轉化為投資的過程;二是外源融資,即吸收其他經濟主體的儲蓄,以轉化為自己投資的過程。隨著技術的進步和生產規模的擴大,單純依靠內源融資已很難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外源融資已逐漸成為企業獲得資金的重要方式。下面對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分別加以介紹:
(一).內源融資方式
就各種融資方式來看,內源融資不需要實際對外支付利息或者股息,不會減少企業的現金流量;同時,由于資金來源于企業內部,不會發生融資費用,使得內源融資的成本要遠遠低于外源融資。因此,它是企業首選的一種融資方式,企業內源融資能力的大小取決于企業的利潤水平,凈資產規模和投資者預期等因素,只有當內源融資仍無法滿足企業資金需要時,企業才會轉向外源融資。在這里,筆者認為相當一部分表外籌資也屬于內源融資。表外籌資是企業在資產負債表中未予以反映的籌資行為,利用表外籌資可以調整資金結構,開辟籌資渠道,掩蓋投資規模,夸大投資收益率,掩蓋虧損,虛增利潤,加大財務杠桿的作用等。比如,企業與客戶簽訂一項產品的籌資協議,先將產品售給客戶,然后再賒購回來,該項產品并未離開企業,但企業卻通過這一協議得到了借款。因此,表外籌資可以創造較為寬松的財務環境,為經營者調整資金結構提供方便。鑒于表外籌資在我國應用還不是太普遍,而其應用的前景又十分廣泛,所以,筆者將在這里對表外融資作一較為詳細的介紹
表外融資可分為直接表外籌資和間接表外籌資。直接表外籌資是企業以不轉移資產所有權的特殊借款形式直接籌資。由于資產所有權未轉入籌資企業表內,而其使用權卻已轉入,所以這種籌資方式既能滿足企業擴大經營規模、緩解資金不足之需,又不改變企業原有表內資金結構。最為常見的籌資方式有租賃、代銷商品、來料加工等。大多數租賃形式屬于表外籌資,只有融資租賃屬于表內籌資。經營租賃是出資方以自己經營的設備租給承租房使用,出租方收取租金,承租訪由于租入設備擴大了自身生產能力,這種生產能力并沒有反映在承租方的資產負債表中,承租方只為取得這種生產能力支付了一定的租金。當企業預計設備的額租賃期短于租入設備的經濟壽命時,經營租賃可以節約企業開支,避免設備經濟壽命在企業的空耗。此外,維修租賃、杠桿租賃和返回租賃也屬于企業的表外籌資。
間接表外籌資是用另一個企業的負債代替本企業負債,使得本企業表內負債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內。最常見的間接表外籌資方式是母公司投資于子公司和附屬公司,母公司將自己經營的元件、配件撥給一個子公司和附屬公司,子公司和附屬公司將生產出的元件、配件銷售給母公司。附屬公司和子公司實行負債經營,這里附屬公司和子公司的負債實際上是母公司的負債。本應有母公司負債經營的部分由于母公司負債限度的制約,而轉給了附屬公司,使得各方的負債都能保持在合理的范圍內。例如:某公司自有資本1000萬元,借款1000萬元,該公司欲追加借款,但目前表內借款比例已達到最高限度,再以公司名義借款已不可能,于是該公司以500萬元投資于新公司,新公司又以新公司的名義借款500萬元,新公司實質上是母公司的一個配件車間。這樣,該公司總體上實際的資產負債比率不再是50%,而是60%,兩個公司實際資產總額為2500萬元,有500萬元是母公司投給子公司的,故兩個公司公司共向外界借入1500萬元,其中在母公司會計報表內只反映1000萬元的負債,另外的500萬元反映在子公司的會計報表內,但這500萬元卻仍為母公司服務。現在,許多國家為了防止母公司與子公司的財務轉移,規定企業對外投資如占被投資企業資本總額的半數以上,應當編制合并報表。為此,許多公司為了逃避合并報表的曝光,采取更加迂回的投資方法,使得母公司與子公司的控股關系更加隱蔽。
除了上述的兩種表外籌資外,還可以通過應收票據貼現,出售有追索權的應收帳款,產品籌資協議等把表內籌資化為表外籌資。
(二).外源融資方式
企業的外源融資由于受不同籌資環境的影響,其選用的籌資方式也不盡相同。一般說來,分為兩種:直接籌資方式和間接籌資方式,如下圖(略):
企業外源融資究竟是以直接融資為主還是以間接融資為主,除了受自身財務狀況的影響外,還受國家融資體制等的制約。從國際上看,英美等市場經濟比較發達國家的企業歷來主要依靠市場的直接融資方式獲取外部資金,70年代以前,通過企業債券和股票進行的直接融資約占企業外源融資總額的55%-60%;日本等后起的資本主義國家則相反,企業主要依靠銀行的間接融資獲取外部資金,1995年以前,日本企業的間接融資占外源融資的比重約為80%-85%。70年代以后,情況緩慢的發生了變化,英美企業增加了間接融資的比重,日本則增加了直接融資的比重。由此可見,如何搞清各種不同的外源融資方式的不同特點,從而選擇最適合本企業的融資方式,是企業面臨的一個相當重要的問題。下面對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逐一加以詳細的介紹:
1.直接融資方式
我國進入90年代以來,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企業的融資方式趨于多元化,許多企業開始利用直接融資獲取所需要的資金,直接融資將成為企業獲取所需要的長期資金的一種主要方式,這主要是因為:(1).隨著國家宏觀調控作用的不斷弱和困難的財政狀況,國有企業的資金需求很難得到滿足;(2).由于銀行對信貸資金缺乏有效的約束手段,使銀行不良債務急劇增加,銀行自由資金比率太低,這預示著我國經濟生活中潛伏著可能的信用危機和通貨膨脹的危機;(3).企業本身高負債,留利甚微,自注資金的能力較弱。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作為資金的使用者不通過銀行這一中介機構而從貨幣所有者手中直接融資,已成為一種通常的做法,由于我國資本市場的不發達,我國直接融資的比例較低,同時也說明了我國資本市場在直接融資方面的發展潛力是巨大的。改革開放以來,國民收入分配格局明顯向個人傾斜,個人收入比重大幅度上升,遇此相對應,金融資產結構也發生了重大變化。隨著個人持有金融資產的增加和居民投資意識的趨強,對資本的保值、增值的要求增大,人們開始把目光投向國債和股票等許多新的投資渠道。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的企業股份制改造無疑為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創造了良好的條件,但是應該看到,由于直接融資,特別是股票融資無須還本付息投資者承擔著較大的風險,必然要求較高的收益率,就要求企業必須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發展前景。
債券融資在直接融資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極大的拓展了企業的生存發展空間。發達國家企業債券所占的比重遠遠大于股票投資,突出顯示了債券融資對企業資本結構的影響,如美國的股份公司從80年代中期開始,就已經普遍停止了通過發行股票來融資,而是大量回購自己的股票,以至于從1995年起,股票市場連續兩年成為負的融資來源,其原因有二:
從投資者角度看,任何債券能否發行成功,首先取決于是否能吸引投資者的資金。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是投資者進行投資的關鍵。然而,在經濟活動日益復雜的情況下,取得必要的信息越來越困難,在投資者和企業管理者之間客觀存在著信息的不對稱問題。這種不對稱現象會導致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從股票融資來看,股權合約使投資者和企業管理者之間建立了委托關系,就有可能出現道德風險問題,為避免這一問題,就必須對企業管理者進行監督,但這樣做的成本很高,相比之下,債券合約是一種規定借款人必須定期向貸款人支付固定金額的契約性合約,不需要經常監督公司,從而監審成本很低的債務合約比股權合約更有吸引力。
從籌資者的角度看,債券籌資的發行成本要比股票籌資低,債券利息可從稅前利潤扣除,而股息則從稅后利潤支付,存在公司法人和股份持有人雙重課稅的問題,還可以發揮財務杠桿的作用,增加每股稅后盈余。債券融資不影響原有股東的控制權,債券投資者只有按期收取本息的權力,沒有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和分配紅利的權力,對于想控制股權,維持原有管理機構不變的企業管理者來說,發行債券比發行股票更有吸引力。
目前,國債市場已得到很大的改進,國債的市場化發行,使得政府不必通過限制發行企業債券來保證國債的發行任務完成,客觀上為企業的債券發行提供了一個寬松的環境;另一方面,市場化的國債利率成為市場的基準利率,這為確定企業債券發行利率提供了依據。由于現在的投資者更加理性,債券投資風險小,投資收益較穩定,吸引了大批注意安全性以追求穩定收益的投資者。隨著國民經濟的高速增長,一大批企業規模日益擴大,經濟效益不斷提高,如長虹公司、海爾公司、春蘭公司等,銷售額都在百億元以上,且這些企業信用等級高,償債能力強,可以大量發行債券,可成為債券市場的主角,為企業債券發行提供了必要條件。
2.間接融資方式
我國的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從無到有,已經有了很大的發展,但是,從社會居民的金融資產結構來看,銀行存款較之股票和債券仍占有絕對的優勢,而且,大部分企業的資金來源也仍舊以銀行為主,尤其是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上,由于上市指標主要用于扶持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小型企業,特別是非國有企業基本上與上市無緣,就使得通過銀行的間接融資成為中小企業融資的主要方式。
在間接融資方式中,值得注意的是隨之近幾年來大量的企業兼并、重組,從而導致我們可以利用杠桿收購融資方式。杠桿收購融資是以企業兼并為活動背景的,是指某一企業擬收購其他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和資產重組時,以被收購企業資產和將來的收益能力做抵押,從銀行籌集部分資金用于收購行為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在一般情況下,借入資金占收購資金總額的70%-80%,其余部分為自有資金,通過財務杠桿效應便可成功的收購企業或其部分股權。通過杠桿收購方式重新組建后的公司總負債率為85%以上,且負債中主要成分為銀行的借貸資金。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日益朝著集約化、大型化的方向發展,生產的規模性已成為企業在激烈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重要條件之一。對企業而言,采用杠桿收購這種先進的融資策略,不僅能迅速的籌措到資金,而且收購一家企業要比新建一家企業來的快、而且效率也高。
杠桿收購融資較之傳統的企業融資方式而言,具有不少自身的特點和優勢:一是籌資企業只需要投入少量的資金便可以獲得較大金額的銀行貸款以用于收購目標企業,即杠桿收購融資的財務杠桿比率非常高,十分適合資金不足又急于擴大生產規模的企業進行融資;二是以杠桿融資方式進行企業兼并、改組,有助于促進企業的優勝劣汰,進行企業兼并、改組,是迅速淘汰經營不良、效益低下的企業的一種有效途徑,同時效益好的企業通過收購、兼并其他企業能壯大自身的實力,進一步增強競爭能力;三是對于銀行而言,由于有擬收購企業的資產和將來的收益能力做抵押,因而其貸款的安全性有較大的保障,銀行樂意提供這種貸款;四是籌資企業利用杠桿收購融資有時還可以得到意外的收益,這種收益主要來源于所收購企業的資產增值,因為在收購活動中,為使交易成功,被收購企業資產的出售價格一般都低于資產的實際價值;五是杠桿收購由于有企業經營管理者參股,因而可以充分調動參股者的積極性,提高投資者的收益能力。
杠桿收購融資,是一種十分靈活的融資方式,采用不同的操作技巧,可以設計不同的財務模式。常見的杠桿收購融資財務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典型的杠桿收購融資模式。即籌資企業采用普通的杠桿收購方式,主要通過借款來籌集資金,已達到收購目標企業的目的。在這種模式下,籌資企業一般期望通過幾年的投資,獲得較高的年投資報酬率。
(2)杠桿收購資本結構調整模式。既由籌資企業評價自己的資本價值,分析負債能力,再采用典型的杠桿收購融資模式,以購回部分本公司股份的一種財務模式。
(3)杠桿收購控股模式。即企業不是把自己當作杠桿收購的對象來考慮,而是以擁有多種資本構成的杠桿收購公司的身份出現。具體的做法為:先對公司有關部門和其子公司的資產價值及其負債能力進行評價,然后以杠桿收購方式籌資,所籌資金由母公司用于購回股份,收購企業和投資等,母公司仍對子公司擁有控制權。
企業以杠桿收購融資方式完成收購活動后,需要按規模經濟原則進行統一的經營管理,以便盡快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在企業運營期間,企業應盡量做到用所收購企業創造的收益償還銀行的杠桿貸款,償還方式與償還辦法按貸款合同執行,同時還要做到有一定的盈利。
三.我國現狀對融資結構的影響及融資方式的選擇。
由于國有企業的改革相對滯后等各方面的原因,國有企業的虧損日益嚴重,從而導致了作為債權人的銀行的壞帳和呆帳的增加,銀行的資產質量下降了,但是,銀行卻對公眾承擔著硬性的債務負擔,這種債權和債務的明顯不對稱,一方面使得的銀行為此承擔了極大的利息成本,另一方面,也醞釀著極大的銀行信用風險和經濟的不穩定性。
為了改革這種局面,許多文獻主張通過發展資本市場和直接融資,可以有效的降低銀行系統的風險,減少政府承擔的責任。這種看法是不全面的。股票市場的發展的確能分散風險,但這只是從經濟個體的風險偏好和福利經濟學的角度而言,與我國融資體制改革中所面臨的風險具有不同的性質,前者具有個體風險的含義,而后者要考慮的是一種系統性風險。由于種種原因,我國的股票市場的的系統性風險尤為顯著,這一點可以由近幾年股票市場的大幅度波動得到證明。在這種情況下,股票市場上的風險和銀行體系的風險,從對宏觀經濟的影響角度來看,并沒有什么本質區別。
從股份制經濟發展的歷史來看,股票市場的發展改變了企業的治理結構,即股份制經濟使得企業獲得了更多的融資機會,分散了企業的風險;同時,也使得企業的治理結構變得格外重要了。所謂企業的治理結構,指得是能夠使得未能在初始的企業合同中明確的一些經營管理決策,能夠被作出的一種機制。
現代股份制公司的治理結構主要采用以下形式:一是股東通過選舉的董事會來監督經理;二是通過大股東來監督經理的行為;三是對經理形成的約束可能來自于公司經營效率低下時,股票市場的收購和接管。在實際中,上述的幾種形式是混合在一起,同時發揮作用的。
研究背景
在金融危機的新形勢下,地區發展失衡、產業結構趨同、收入差距拉大、外貿產品附加值低等一系列問題變得日益嚴峻,并且已經嚴重影響和制約著我國經濟的可持續協調發展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事實上,我國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問題,為推動我國區域產業結構的優化與升級,轉變外貿增長模式,落實科學發展觀,先后出臺了《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重要文件,實施了“西部大開發”、“中部崛起”、“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等重大措施。然而,近年來的改革實踐表明,區域產業結構調整仍然推進乏力,其原因之一在于區域產業結構調整中的投融資問題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由此可見,對區域產業結構調整中投融資問題的研究具有重要意義,不僅為改善區域產業結構調整中的投融資問題提供可行的政策建議,還將為區域產業結構調整的投融資提供堅實的理論支持,促進區域金融理論和區域產業結構調整理論發展,在此背景下研究投融資的環境問題意義顯得非常重大。
投資是指經濟主體為獲取經濟效益而墊付資金或其它資源于某些事業的經濟活動。融資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指經濟主體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經濟活動。投融資環境的含義從最初的自然地理環境和基礎設施等基本物質條件,進一步擴展到政治、經濟、社會等其他方面,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概言之,投融資環境是一定區域影響投融資行為的一切投融資條件與投融資效益的總和。一定時期的投融資環境是一定時期經濟發展水平的綜合反映。
中國與西方發達國家投融資環境的比較
(一)投融資主體結構的區別
從投融資主體的構成上看,我國傳統投融資體制條件下,長時期內政府是唯一的投融資主體。改革開放以后,企業和居民個人的投融資主體地位得以確立,但其投融資所占份額仍偏低。從目前投融資主體結構看,政府在投融資決策上仍然起著主導作用,不但在公共物品領域,而且在許多競爭性投融資領域,政府投融資所占比重都很大,這和西方發達國家的投融資結構存在明顯差異(參見表1和圖1所示)。
從表1和圖1可以看出,中國國家財政支出中,經濟建設費一項的比例是很大的,一般占財政總支出的30%左右,這說明中央政府對經濟建設的介入程度很深,它與西方政府的行為形成鮮明對比。在西方發達國家,政府代表國家行使的經濟職能有比較嚴格的限制范圍,政府對經濟事務的介入程度受到多方面的約束,例如美國的政府支出中沒有經濟建設費一項。即使把有關農業、商業、交通運輸、能源、資源與環保等項支出算作經濟建設投融資,其總額占政府財政支出的比例也不過10%左右,大大地低于中國30%的比例。
(二)融資方式的差異
我國的資本市場還剛剛起步,法律法規還很不完善,市場機制還很不健全,一級市場不發達,二級市場又疲軟。反映在投融資上,籌資的渠道不多,籌資成本偏高,投融資的宏微觀調控通過資本市場運作的效應還十分有限。表2和圖2是2006年各地區非金融部門的融資結構,從中可以看出,我國各區域的融資結構中,貸款占比最高,高達80%以上,債券和股票的比例很低,各區域中股票的融資又低于債券的融資。也就是說,我國以間接融資為主,直接融資為輔。
2009年全國各地區非金融機構部門融資量大幅增長(見表3所示),融資結構中的貨款仍占主導地位,但債券融資占比有14個省份非金融機構部門直接融資比重有所上升,這促進了部分省份融資結構的改善。
西方發達國家的資本市場歷史比中國悠久,法律法規完善,市場機制發育,具有比較規范、高效的運行特征。反映在投融資上,表現為能為企業和居民及外國投融資者提供多渠道、多形式、多便利、低成本的投融資資金來源,適應了現代企業向社會化、大規模、高技術方向發展的需要。然而,中國的證券市場出現在改革開放以后,真正意義上的資本市場還遠沒有形成。另外,金融體制缺乏靈活性和有效性,它對投融資的調控就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
(三)儲蓄觀與消費觀的差異
中國的儲蓄率在全世界排名第一。資料顯示,1995年、1997年、2005年中國的國內儲蓄率分別為42%、45%、51%,近幾年的儲蓄增長率幾乎都在15%以上。而在2003年,全球平均儲蓄率僅為19.7%(駱樂,2006)。由于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人們的風險意識,尤其是個人投融資的風險意識整體上看比較淡薄,在儲蓄轉化為投融資方面存在著某種因為文化與習慣而引起的障礙,這是我們在通過市場配置投融資資源時應該充分注意并加以引導的。
西方發達國家,特別是歐美等發達國家,盡管人均國民收入很高,但儲蓄率卻往往較低。人們的消費意識更強,西方國家政府,至少自凱恩斯主義產生以來,十分注重培養國民的消費意識并重視刺激消費的效應,從而從需求的角度拉動了投融資。由于投融資手段的多樣化和投融資回報率高,因此,不僅儲蓄轉化為投融資的機制較為靈活有效,而且其它投融資資源也能得到較為充分的利用。
國際比較的借鑒和啟示
(一)明晰投融資主體
我國應當根據目前投融資的基本狀況,逐步改變現階段以國家和政府為主導的投融資局面,同時,政府、企業和個人應該重新劃分原先為政府獨立承擔的責任。并且,政府應該承擔一些公益性很強的基礎設施建設;企業對自己承擔的項目應該獨自承擔投資經營風險;個人應根據“誰收益誰付費”的原則,在可操作實施的情況下,有償使用或購買公共用品或設施服務。
(二)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一般而言,各項具體的法規都是調整各類經濟活動的基本準則,其中的某些法律和法規對外商投融資者有著直接的關系,例如商法、公司法等,而我國有關的法律、法規卻還不夠完善。在法律使用上做到嚴格和公平,會對外國投融資者產生較大的吸引力,否則,將會影響外資的進入。
必須健全有關外商投融資的法律體系,要把給投融資者的優惠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從而增強國內外投融資者的信心。從長遠來看,健全各種與投融資環境相關的法律和制度、政策框架,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能夠使投融資者的根本利益得到保護。
(三)優化間接融資并大力發展直接融資
對政府而言,僅靠財政收入的增加來加大經濟建設的各項投入是十分有限的,而發行國債可以緩解政府壓力,大力發行國債,吸收民間資本和外資進入。相對于國債融資、銀行貸款和股票市場融資方式,企業債券的融資方式更主動、融資成本更低。
參考文獻:
1.付曉東,胡鐵成.區域融資與投資環境評價[M].商務印書館,2005
[關鍵詞] 地方政府;土地融資;風險管理
[中圖分類號] D6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6-0863(2013)01-0089-04
一、引言
2008年以來,各地方政府為配合中央經濟刺激計劃,利用各種形式的地方融資平臺大舉舉債,造成我國地方債務迅猛攀升,引起我國政府和學界的高度重視。實際上,地方政府的債務問題歷來是世界各國財政風險管理的重要內容。但是我國地方政府債務問題與土地財政高度相關,因此我國地方政府的債務風險管理不能僅局限于傳統的財政風險管理,而必須對房地產市場風險、金融市場風險以及政府財政風險進行綜合考察。
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銀行的一系列研究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管理進行了較為詳盡的分析。尤其是Brixi和Schick提出的地方債務管理分類和風險管理框架,已經成為眾多發展中國家管理地方債風險的基本指導原則。[1]但由于中國這樣大規模利用城市土地融資的情況在世界范圍內并不多見,所以國外研究大都沒有對土地融資給予足夠的重視。國內的研究相對強調了中國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過度依賴的風險,并重點分析了地方融資平臺的相關風險。[2] [3]但仍然存在著將地方政府的地方債和土地財政問題割裂研究的不足,能具體分析地方政府土地融資債務風險的綜合性研究還相對較少。另外國內研究大多局限于分析目前地方政府土地融資的現狀、成因以及對策研究,還缺少基本的風險管理框架。本文重點分析了我國地方政府中廣泛存在的土地融資問題,并在世界銀行關于地方債風險管理的基本框架內引入土地融資風險,以求得適合我國國情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管理的初步框架。
二、地方政府土地融資的風險分析
目前我國地方政府負債水平總體上并不高。據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的估算,截止2008年,我國地方債務總額在4萬億左右,是地方財政收入的174.6%,尚沒有達到世界銀行設定的200%的警戒線。但中國地方債與土地財政的關聯度過高,不僅有以儲備土地為抵押的直接負債,還包括了以未來土地出讓收益為擔保的間接負債。而更為關鍵的是,用于清償債務的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更是嚴重依賴城市土地出讓收益。截止到2010年底,我國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中來自土地出讓的相關稅費已經達到71.7%,地方政府承諾用土地收入作為償債來源的債務占總償債責任的比例則高達37.96%。正是這種對土地財政的嚴重依賴,以及利用城市土地的過度融資,導致了土地和房產市場的價格風險通過土地財政和土地融資渠道擴散到金融體系中,使得中國地方政府的債務風險已經超過了國際上通常的地方債問題。
(一)土地市場風險
地方政府利用城市土地融資首先面臨的是土地市場風險,而且宏觀經濟的波動還會進一步放大這種市場風險。
首先,地方政府利用土地抵押或擔保取得的貸款,其期限一般較短,且還款來源主要是政府的土地財政收入,這就導致土地融資的償還或展期極度依賴土地市場。在房地產市場的下行期,不僅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收入減少,陷入償債困境,而且抵押土地的貶值也使得貸款的展期變得困難,甚至在極端情況下銀行會要求追加抵押的土地。這樣,土地財政收入的減少和土地資產貶值的共同作用往往會使得地方政府陷入到償債危機中。
其次,經由房地產市場的傳導,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調整也會作用于地方政府的土地融資。由于房地產市場在中國經濟中的特殊地位,中央的歷次宏觀調控無一例外都把房地產市場作為調控重點,這導致中國房地產市場的周期性更為顯著。在中央擴張的經濟政策刺激下,地方政府也會相應增大地方性基建支出,而土地出讓收入的增多和土地資產的升值,使得地方政府可以通過更多的土地融資來滿足擴張的地方投資支出。反之,緊縮的宏觀經濟首先引起的是房地產市場的下行,并伴之以銀行信貸的收縮,這也會直接影響到地方政府償貸資金的來源——土地財政收入和土地資產升值。
第三,地方政府的土地融資還面臨著國家土地政策的影響。充足的土地資源供應是地方政府土地融資的基本條件,但中國目前日趨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使得地方政府賣地的空間越來越小。全國耕地面積從1997年到2005年共減少1億多畝,日益逼近18億畝紅線,這導致大多數城市的土地供應已經受到越來越嚴格的限制,相應的土地財政收入和土地融資的持續性都會受到影響。
(二)財政風險
理論上講,利用土地財政支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本身并不會帶來額外的風險。根據財政預算管理的基本原則,土地出讓收益屬于一次性資本收入,其支出應當用于城市基本設施建設投資等資本性支出,而決不能用于政府經常性運營支出。如果地方政府能在這一原則下以收定支,則政府財政收支受土地市場波動的影響相對不會很大。但我國各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的支出管理大多并未遵循這一原則。尤其是近年來,各級地方政府利用各種形式的融資平臺,以城市土地資產為抵押或擔保進行了大量的貸款,并且在這些貸款中普遍存在著過度融資和項目管理混亂的問題。
首先,中國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高度依賴城市土地出讓,而財政收入又是地方償債的主要來源,所以土地價格波動通過地方財政收入的作用機制將直接影響到地方債的償還能力。雖然說這一作用機制的根源是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過度依賴,但卻是土地市場風險影響地方債的最為直接的渠道。香港政府在1998年金融危機后所遇到的財政危機已經充分說明以土地批租制為基礎的政府財政在土地市場波動下的財政脆弱性。
其次,城市土地的過度融資進一步加劇了土地市場風險向地方債的轉移。目前各地方政府不僅將規劃用地大多用于抵押擔保,而且還透支了未來的土地出讓收益,這使得地方政府的償債能力完全暴露于土地價格風險之中。雖然從當期來看,地方政府實際上通過土地融資將土地價格風險轉移到了金融機構,但從長期來看地方政府仍然面臨著土地價格風險。因為在土地市場泡沫破裂的情況下,土地出讓價格的下跌會導致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銳減,地方政府不可避免地會陷入借新債償舊債的局面,這時金融機構必然會限制債務的展期或是要求地方政府增加抵押或擔保資產。而由于過度的土地融資已經透支了地方政府的土地資產,使其無法通過追加抵押擔保土地來獲取債務的展期,這樣就必然導致地方政府的償債危機。
第三,我國地方政府的土地融資項目的管理也存在著一定的混亂。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中的部分土地融資被用于非投資性的運營支出,貸款項目無法產生穩定的現金流,使得貸款的償還完全依賴于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這種將一次性資本收入用于經常性運營支出的做法違背了最基本的財政風險管理準則,使得地方政府的財政收支狀況完全置于土地價格波動的風險之中。土地市場的下行會從量和價兩方面導致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大幅下降,這不僅會導致地方債的償付危機,地方政府的正常財政支出也會遇到困難。
(三)金融風險
以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為代表的土地間接融資形式的出現,使得地方政府的基建投資擺脫了對土地出讓收益的依賴,實現了土地出讓收益和基建投資之間的跨期平滑。這種土地間接融資擴大了地方政府土地融資的渠道和范圍,使地方政府對城市土地的經營得以多樣化和杠桿化。但由于土地抵押和擔保貸款交易中大量存在的不規范行為,其所累積的財政風險和土地市場風險會經由土地間接融資的杠桿化進一步放大。這使得地方政府土地間接融資的金融風險要遠高于直接融資形式。
首先,地方政府的土地間接融資是地方債風險向金融體系擴散進而影響宏觀經濟的主要渠道。就土地價格風險而言,由于近年我國的房地產市場一直處于上行通道,又存在著政府財政的最終擔保,所以土地抵押貸款杠桿比例往往偏高,使得金融機構過度承擔了土地市場風險。從財政風險來看,大規模的土地間接融資也會導致地方政府的財政風險轉移到貸款機構。當房地產市場步入下行期,土地價格的下跌和土地出讓收益的減少,不可避免地導致地方政府出現償付困難。而經由土地抵押和擔保機制,這種地方債務危機會演變為貸款機構的不良貸款。
其次,目前對地方政府利用土地抵押融資的監管相對較弱,不僅缺乏事前預算管理,也沒有完備的支出用途監管。地方政府利用投融資平臺進行的土地間接融資往往存在負債率過高,治理結構不健全,擔保承諾不規范,擔保有名無實,多頭借款,違規挪用等問題。而且由于土地間接融資往往具有行政指令或公共投資的特性,使得金融機構在土地抵押擔保貸款中很難真正落實通用的風險管理手段,只能依賴財政擔保等形式。另外,土地融資中對抵押擔保的土地資產的估值也存在著過高的傾向。由于地方政府在土地融資交易中的強勢地位,部分金融機構在土地資產估值中沒有按照當期市場價格評估,而是計入了由于地上規劃項目建成可能帶來的土地升值預期。由于這些地上項目是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相對風險較低,所以貸款銀行往往在土地估值中也認可這種升值預期的資本化。雖然中央已經明確禁止將地上項目的預期收益計入到土地資產評估中,但這一規定的執行并不嚴格,一些地方在土地估值中直接類比已建成項目所在地塊的市場價格來對規劃地塊估值。這種情況下,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僅面臨著高杠桿化帶來的直接貸款風險,還額外承擔了地上未建或在建項目的項目風險。
第三,地方政府過度利用城市土地資源來間接融資也會引發其他金融風險。首先,土地間接融資中廣泛存在的“短借長投”問題,會增加貸款機構的流動性風險和產品結構風險。土地間接融資的期限大多是1~3年的中短期貸款,但資金投向主要是回收期較長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這就給銀行帶來了久期匹配的困難,使得銀行過度承擔著資產負債期限錯配的流動性風險。另外,由于地方政府土地融資規模大,且有著土地資產的抵押和財政收入的擔保,銀行業普遍存在著對地方政府土地融資的偏好。這也導致銀行的土地相關貸款比例過高,貸款結構的集中度過高,也會產生政府貸款對企業貸款的“擠出效應”。第三,地方政府利用土地抵押擔保從銀行系統大舉借貸也會直接制約國家宏觀貨幣政策的調整空間,間接帶來長期金融風險。由土地政府融資“短借長投”的偏好所決定,大量土地融資通過地方政府的投融資平臺投放到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這些項目的建設周期都遠高于初始貸款的期限,需要銀行不斷展期甚至追加貸款。如果遇到宏觀貨幣政策調整,則銀行后續的信貸投放的調整空間將極大得受限。
三、地方政府土地融資風險管理的基本框架
廣義的土地融資既包括地方政府直接出讓土地獲取收益的直接融資方式,也包括利用土地資產或土地出讓收益進行抵押擔保貸款的間接融資。這樣,如果按資產負債表來看,地方政府的土地融資既包括資產管理(直接融資)又包括負債管理(間接融資)。而通常意義上的地方債則完全局限于資產負債表的負債管理,因此土地融資風險管理相對更為復雜。盡管如此,我們還是可以借鑒相對成熟的地方債管理的一般框架來對比分析地方政府的土地融資問題。
(一)土地融資風險管理的基本原則——審慎和效率
世界銀行提出的地方債風險管理的主要原則是,在維持地方政府財政穩定的前提基礎上,對于地方政府的借貸設置審慎性限制,同時力求將地方政府債務與中央政府債務加以區分。另外上級政府也可以在地方政府出現償付風險時進行一定程度的預算干預。
地方政府的土地融資屬于典型的地方債問題,因此首先必須遵循地方債的審慎原則。但除此之外,地方政府的土地融資還是一種資產管理行為,因而還需遵循政府資產管理的效率原則。與地方債可能會放大成中央財政風險類似,地方政府的土地融資也可能對中央財政產生一定的溢出效應。給定城市土地資產融資對于地方政府基建投資的重要性,如果地方政府不能有效管理土地資產,則會要求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基礎設施建設給予補貼等轉移支付,這會給中央政府造成財政壓力。針對這種情況,大多數發達國家已經明確規定地方政府有義務通過有效地管理實現土地價值,以減少地方基礎設施建設對于稅收和負債的依賴性。
(二)土地融資的用途監管
地方債的用途監管要求借款必須用于資本預算項目,長期借款必須用于資本性投資。這是最基本的財政準則,也是地方債風險管理最基本的要求。但與地方債不同,地方政府土地融資的資金投向往往不能事先明確。尤其是在以土地出讓為主的直接融資形式中,土地市場的不確定性往往使得地方政府不能預先估算出讓的具體所得,甚至無法確定是否能出讓成功,所以通常的做法是獲取土地出讓金之后才確定資金的投向。又由于土地出讓收益屬于地方政府的預算外收入,游離于財政預算監管之外。這樣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讓金的投向上實際上會擁有過大的自由裁量權。為了規避地方政府對土地融資資金的濫用,需要加強對融資所得的用途監管。
地方政府土地融資的用途監管首先也必須遵循財政預算管理的基本準則,保證土地融資所得都用于資本性支出,絕不能負擔日常性一般支出項目。雖然這是防范財政風險最基本的要求,但目前這一最為基本的財政預算準則在地方政府層面執行的并不好,尤其是一些經濟困難的地區為了緩解地方財政收入不足的壓力,往往挪用土地出讓金用于彌補財政的經常性赤字。由于土地融資是一次性收益,這會導致地方政府的財政狀況不具有連續性,從而擴大未來的財政風險。
(三)土地融資的規模監管
地方債的融資規模監管主要是通過法律事先規定地方政府的債務上限,目的是防止地方政府過度借債。通常采取兩種方式規定債務上限:債務存量比例,即地方債務相對于地方政府財政收入或者GDP的比例;償債比率,還款額與財政收入之比。在地方政府土地融資的風險管理中,同樣可以事先規定土地出讓或抵押的限額,來避免城市用地的過度出讓和過度融資。但在具體實施上,應區別對待土地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兩種方式。對于土地直接融資,應通過合理地制定城市土地出讓規劃,來防止土地過度出讓。對于土地抵押和擔保等形式的間接融資,則可以比照地方債的限額監管,制定貸款和擔保的上限。
(四)土地融資的抵押和擔保監管
地方債的抵押貸款監管主要是強調融資供給方的風險控制,要求貸款銀行根據貸款人的信用評級或風險評估調整貸款杠桿比,從而防范地方政府的高風險借貸。地方債的擔保監管屬于或有負債的風險管理,主要是限制地方政府對第三方貸款的擔保,并且將地方政府的對外擔保計入債務上限監管的額度內。土地抵押貸款也需要類似的貸款杠桿比監管,一般可設定土地抵押貸款的最小抵押/貸款比率。同時,土地擔保貸款同樣應計入到土地出讓或抵押的限額之內。另外,對于盈利性項目的擔保貸款應保證項目能夠產生足夠的現金流歸還貸款。對于非營利性的政府公共設施建設項目融資,也應明確還款收入的主要來源,避免給地方政府增加額外的債務負擔。
(五)土地融資的償債監管
地方債風險管理中的償債監管可以分為事前監管與事后監管。事前監管主要是指在融資時就事先明確用于償債的資金來源,事后監管主要是指對償債資金的歸集管理。在具體執行時,一般由專門的信托基金來負責債券發行和銀行借款的管理,基金的收益用于基礎設施建設或其他投資項目。
土地融資的事前監管也應事前明確償債資金的來源,盈利性項目的償債主要基于貸款項目建成后的現金流,而非盈利項目的償債靠財政收入支持。但目前這種償債資金的事前監管往往執行得并不好。例如在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的打包貸款中,還款責任和還款來源都不明晰。由于貸款項目數額較小,而抵押的土地資產價值較高,所以一般會利用一塊城市土地資產或土地預期出讓收益為多個建設項目融資。在這種組合貸款中,更應該事先明確規定各個項目償債資金的來源,這樣可以將償債風險限定在各個項目內部,從而可以有效地抑制項目風險在貸款組合中的相互影響和蔓延。
土地融資的事后監管,同樣應建立城市土地資產信托基金負責管理土地出讓或土地抵押擔保借款的收支,規范融資資金的投向,確保相關收益用于法律規定的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同時歸集項目投資所得用于清償相應的土地融資債務。
(六)土地融資的資金使用監管
地方債風險管理中的資金使用監管相對較為簡單,主要是考察是否按照融資合約規定的資金用途和支出計劃來使用資金。而地方政府土地融資的資金使用監管相對較為復雜。這首先是因為在土地出讓等直接融資中,一般是先出讓再投資,融資與投資之間并不存在著具體明確的對應關系。另外在以土地資產或以土地出讓收入為抵押的間接融資中,存在著多各項目的打包貸款組合,也導致了融資與投資支出之間對應關系的模糊。
對于土地間接融資的監管可以比照地方債的一般做法,監督融資資金的投向和支出計劃。至于投融資平臺中的打包組合貸款,應在事前盡量明確各項目的融資額度和支出計劃,并在事后嚴格執行,避免融資資金在各項目之間的挪占。另外應重點監管土地融資項目建設,防范地方政府通過超用途劃撥建設用地指標的形式為預算外項目建設融資。
就土地直接融資而言,由于是先收后支,所以并不存在直接的債務風險。但如果不能保證資金使用的效率,則也會給地方政府帶來財政和金融等風險。提高政府投資績效屬于公共投資管理的范疇,需要整個財政預算體系的改革和完善,所以不準備過多涉及,這里只強調與城市土地出讓相關的幾個問題。
首先應加強公共投資支出的預算管理,在土地財政的收支上實現“量入為出”。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中應列出當年的土地出讓計劃,并根據估算的土地出讓收益做出年度投資概算,這可以避免“以收定支”模式中的突擊花錢和集中上項目的弊端,提高公共投資項目的質量。其次,也可將土地出讓納入到政府財政預算計劃內,并綜合考慮城市發展規劃和基建投資的需求來制定年度土地出讓計劃,這樣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地方政府進行過度的土地融資。第三,加強對土地財政投資的科學規劃,防止涉地項目的過度投資。目前地方政府公共投資主要集中在道路交通、開發區建設等能新增城市用地的項目上,而對現有的城市公共設施的維護、改造則很難得到土地財政的支持。針對這種情況,應加強土地融資支出的統一規劃,引導土地財政支持的公共投資向民生項目的傾斜,實現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均衡發展。
四、結論
鑒于土地融資在中國地方政府的基建投資和公共支出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土地融資風險管理無疑是我國地方債務風險管理的重點,土地融資風險必然要被納入到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管理的一般框架內,因此本文借鑒并擴展了世界銀行提出的地方債風險管理框架,并結合中國地方政府土地融資的現狀和特性,提出了中國土地融資風險管理的基本框架。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城市土地作為地方政府擁有的最主要的資產和最重要的財政收入來源,地方政府的土地融資行為實際上既是負債管理,同時也是資產管理的重要內容。因而從長期來看,提高土地資產管理的效率以及土地融資資金的投資效率,才是降低地方政府土地融資風險的根本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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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中外企業;融資制度;融資方式
[論文摘要]中小企業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融資制度的建設是中小企業能否存續發展的必要前提。隨著中國加入WTO,我國的企業將與外國的中小企業在國際舞臺上正面競爭,因此,正確對中外中小企業的融資制度進行必要的比較,發展我國的中小企業的融資制度是推動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必要途徑。
一、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狀況分析
盡管我國理論界和現實經濟實踐中沒有形成真正的融資制度概念,但從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現狀基本可以歸納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制度的現狀:從政策目標看,我國的中小企業融資制度的目標主要是就業目標,目的是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經濟發展和技術創新都在次要地位,并未充分重視;從融資體系看,銀行是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主要機構,財政以被動方式對國有中小企業資本金進行補充(當影響到中小企業生存);從融資方式看,間接融資是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主要形式;從風險控制看,中小企業融資風險沒有一個完善的釋放和控制體系。
二、國外中小企業融資制度分析
(一)美國中小企業融資體系的主要構成
1.政策性金融機構。美國中小企業管理局(SBA)是美國對中小企業進行間接融資扶持的主要政策性金融機構。
2.商業性的融資機構。在美國,由于受到法律限制,地方商業銀行必須將融資額度的25%左右投向中小企業,除了商業銀行以外,互助基金也是中小企業的重要融資渠道,個人和中小企業投資入股形成的這種機構,可以看作合作社,主要為成員提供貸款,儲蓄是貸款的先決條件。
3.風險投資公司。之所以將風險投資公司與政策性金融機構和商業性金融機構分開,是因為風險投資公司的性質介于政策性與商業性之間。美國的風險投資公司的特點是:勇于對新建企業投資,在首次公開招股的企業中,約有1/3是風險投資公司的投資對象。
(二)日本中小企業融資體系的構成
1.政策性的融資機構。日本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國民金融公庫、環境衛生公庫、商工組合中央金庫以及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均為中小企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它們具有不同的分工。目的和宗旨都是為保證中小企業獲得充足資金。
2.商業性的融資機構。在日本,從20世紀80—90年代開始,商業銀行逐漸向中小企業增加貸款發放,到20世紀90年代初,對中小企業融資額度占融資總額的65.8%,比20世紀8O年代增加了25個百分點,以后隨著泡沫經濟的破滅,該比率略有下降。除了商業銀行體系,日本也有專門為中小企業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即互助銀行、信用金庫等,這些金融機構的特點是:地方性強;互助、合作性質強。
(三)美國中小企業的主要融資方式
1.進入金融市場進行直接融資。與其它國家中小企業資金來源結構比較,美國中小企業發行有價證券(公司債券、股票)的比例最高。美國中小企業長期資金的供給主要來源于公司債券,短期資金則依賴于銀行信貸。這與美國資本市場的發達程度不無關系。
美國的公司債券發行市場發展較早,規模較大,企業籌資的順序為公司債券、股票、銀行貸款,債券發行的比例大大超過銀行融資。這是因為:除商業銀行、公共事業外,企業發行債券的原則比較自由,在法律上對發行債券形成的負債總額不作限制;可發行債券種類多,中小企業能夠方便地發行資信評估低等級或無等級債券;企業與作為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對發行總額、發行條件進行協商,即可作出發行決定。
中小企業由于受企業形態、組織規模、股東人數、資本金規模等各種條件限制,其股票往往不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但具有一定規模的中小企業仍可以在柜臺市場進行交易。柜臺市場相對于組織嚴密的證券交易市場而言,通常被稱為非組織的市場。柜臺市場的主要經濟功能有:非上市企業可以通過將其股份在柜臺市場上公開出售以獲得資本,增加資本金;為一些在證券交易所下市的企業提供一定期間的流動性。
美國的中小企業股權融資主要通過柜臺市場。中小企業柜臺市場包括:通過計算機中心。把各證券公司用通信網絡相聯系的NASTAQ系統;柜臺交易市場主要由全美證券協會(NASD)管理。在該協會開發的NASrAQ系統上登記的企業,分為NMS和SMALLCAP。引入NASTAQ系統以前,主要由PINKSHEET傳播股價、成交量等信息,1972年引入NASTAQ系統之后,實現了買賣自動化,大大提高了處理能力,市場規模也迅速擴大,成交量僅次于紐約證券交易所,居全美國第二位,并在美國、日本、新加坡等國實現了網上掛牌交易。
風險投資公司對中小企業提供的融資,從本質上是一種股權融資。但是,風險投資公司融資與一般上市融資存在區別:首先,風險投資公司通常僅對創業或者發展期的中小企業提供融資,而上市融資的中小企業一般已經進入成長期;其次,風險投資公司獲取的股權通常比較集中,有改變中小企業治理結構的要求,會要求對中小企業的實際控制權,而上市后新增的股權一般比較分散,不會影響原管理層的實際控制權;最后,風險投資公司所獲取的股權一般暫時不會流通,待進入柜臺市場或正式上市后才會流通。
2.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間接融資。商業銀行體系仍然是美國中小企業的最重要資金來源之一。商業銀行主要為美國中小企業提供短期流動資金。
(四)日本中小企業的主要融資方式
1.間接融資。日本中小企業是以銀行信貸為主要資金來源籌措長短期資金的。日本的中小企業自有資本比率平均為l3%,只相當于大企業的60%左右,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依存度又比大企業高得多。
2.直接融資。日本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方式也有債券融資和股權融資兩種,不過,占主導地位的是債券融資。在日本,中小企業一般只具有發行私募債券的資格和能力,私募債券由于透明度低,不利于保護投資者利益,被認為是不正規的債券。
柜臺市場在日本稱為店頭市場。1991年,日本也開始啟動本國柜臺市場網上交易系統(JASTAQ),但在市場規模、股票流通性方面都不如美國。美國和日本的柜臺市場,對經濟的差異影響迥異,美國新經濟可以說是NASTAQ獨力支撐的。對高科技的發展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日本柜臺市場與美國的區別在于:首先,管理機構管理的側重點不同。美國注重資金分配的市場效率性,強調企業信息的公開性、規章制度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強調投資者自己負責的原則,從而以較低的管理成本管理市場。日本側重于行政指導,規范市場行為,嚴格控制進入柜臺市場的標準,以此達到保護投資者的目的。其次,它們登記基準方面的實質性不同。日本店頭市場的登記基準形式上雖與美國NASTAQ中以小規模企業為對象的SMALLCAP相近,但其實質基準遠遠高于形式標準。再次,企業進入柜臺交易的目的不同。由于企業公開發行股份的第一目的在于籌措資金,而NASTAQ的各種費用大大低于紐約證券市場,因此,美國有大量的已經具備進入紐約證券交易所資格的大企業仍然留在NASTAQ的NMS柜臺市場中。在日本,只有在東京、大阪證券交易所一部或二部上市的企業,才能得到公眾的信任。進入一部或二部,通常必須從店頭市場開始。最后,投資者觀念不同。在美國,證券持有者主要是家庭經濟和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個人金融資產中50%以上是投向證券和非法人企業的,其中股票約占69.9%。這種敢于冒險的投資態度,給柜臺市場帶來了活力。而在日本股市上,個人投資者所占股份只有23.5%,其余均為金融機構、事業法人等掌握,對高風險的柜臺市場,個人投資者很少。
日本以美國的中小企業投資法為藍本,于1963年制定了中小企業投資育成公司法。成立了三個由政府、地方公共團體以及民間企業共同出資的中小企業投資育成公司。對于有助于產業結構高度化,或有助于加強產業國際競爭的中小企業,經過認定以后,該公司實行股份投資,給以經營、技術上的指導,并把企業一直扶持到能在證券市場上市籌資。日本的風險投資公司的特點為:幾乎不參與創建企業的投資,對創建l0年以上的中小企業的投資約占2/3,對創建未滿5年的企業的投資僅占16%;參與企業投資的幾乎都是證券、金融機構下屬的子公司型投資公司;融資比投資多;從投資領域看,非高新技術產業占較大比率。由此可見,日本的風險投資公司盡量避免風險,力求將失敗率控制在最低程度。
三、中外中小企業融資制度的比較
(一)融資體系的比較
從直接融資看,我國中小企業的債券市場和股權交易市場發育不足,造成了中小企業融資過于依賴間接融資體系;從間接融資看,中小企業的政策性融資還未建立,直到1997年擔保機構才剛剛發育,所以,商業銀行體系承擔了全部中小企業融資重任,這是不正常現象;從商業銀行體系的運作看,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并不適應中小企業融資的要求,因此,需要改革。
(二)融資方式的比較
到目前為止,我國股票市場的流通股總市值還不到GDP的20%,債券市場也受到嚴格的金融管制,中小企業難以通過直接融資渠道獲得資金。從間接融資看,中小企業主要通過抵押和擔保手段向商業銀行融資,并且,難以得到政策性的擔保支持,融資手段的單一,造成了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
(三)融資風險控制系統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