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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和律師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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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和律師的區別范文第1篇

關鍵詞:公司法務;管理;重要性;問題;趨勢

一、 公司法務管理的重要性

(一)公司法務管理是公司價值的共同創造者

改革開發以來,科技進步,經濟飛速發展,促使我國進入風險社會,企業風險防范和解決是企業經營者首要考慮的問題。風險問題使得企業決策陷入兩難的境地,首先,企業的投資活動是在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下進行的,市場經濟本身就承擔著風險,市場經濟發展的導向作用對風險產生著一定的影響。其次,在風險決策后又需要進行大量的預防和管理工作,對企業面臨的投資風險加以控制和防范。因此,公司設立了法律事務部門,它的職能區別于外聘律師。在對待風險的態度上,外聘律師是以其專業知識最大限度回避和減少法律風險,而公司法律事務部則會在考慮風險的基礎上進行不同程度的評估及判斷,這是公司法務創造的最基本的價值的體現,也是其獨特之處。

法務管理在公司管理工作中的縱向延伸,為公司在經營業務方面創造了巨大的商業價值。目前,我國公司法務管理強調公司管理層應加大對其重視度,實際上,應該讓公司的管理層看到法務管理的商業價值。在當今的商業活動中,法律賦予了權利,而且是國家、社會、公眾以及商業伙伴都認可的權利,而這些權利所帶來的就是公司爭取的商業利益。在商業合同中,一些企業只看重與交易密切相關的內容,對合同背后存在的風險及爭議條款的處理并不重視。而這些條款往往起到分配交易雙方權利以及劃分雙方的商業利益的作用。

(二)公司法務管理融入公司管理,為公司管理注入活力

法務管理通過與企業業務的延伸連接實現其自身價值,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與決策評估中。不僅將公司法務管理與外部律師最大限度的劃分開來,也從根本上保持了公司法務管理的生命力。近些年,由于我國外聘律師無法滿足公司經營發展的需要,公司內部法務人員呈現迅速增長趨勢。公司需要的不僅僅是專業的法律服務,還需要以公司的立場出發,從滿足公司經營管理的角度考慮公司面臨的相關法律問題。

公司法務相對于外聘律師而言,會更以公司的競爭優勢及經營管理為重,這是外聘律師不易做到的。甚至一些外聘律師會為了掙取律師費而極力促成項目合作,不切實考慮公司經營狀況與后果。公司法務則會對項目進行全面權衡,從而為公司決策提供全面、專業的建議。以金融企業為例,它與生產性、流通性及其他制造業相比具有一個明顯的特點即產品推陳出新節奏快、監管精細。部分銀行的法務需要將監管條文由抽象轉為具體化,實現其可具體操作實施,內化為員工日常遵守的行為方式,融入工作,尤其是讓一線的銷售人員能夠理解接受,利于消費者對客戶產生信賴。法務管理工作的多層次性、全覆蓋性及全流程性在公司價值組成中占據重要地位,為公司注入源源不斷的活力,促進公司發展。

二、公司法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公司法務管理專業人員匱乏。

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的完善以及經濟全球化時代的到來,公司法務管理越來越體現出其在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要性,對公司法務管理人員的需求也不斷增加。近日,國務院資委提出了第三個中央企業法制工作三年目標,要求總法律顧問專職率和法律顧問持證上崗率均達到80% 以上。但目前,這個數量與滿足當前企業發展需要還存在一定距離,公司法務管理出現專業人員匱乏的現象。

   (二)公司法務管理財務投入不足。

盡管在過去的幾年中國家實施了兩個央企法制工作三年計劃,在很大程度上擴大了公司法務部門在央企中的覆蓋率,但人力財力方面投入還不夠充分。在中小企業中的表現更為突出,據調查顯示,,中小企業的法務支出占營業收入的比例只有千分之幾,法務管理人員工資待遇與國際通行水平相差懸殊。公司在法務管理上財務投入的不足導致公司法務管理運作協調困難,降低公司工作效率,不利于公司的整體發展。

三、公司法務管理的發展趨勢

公司法務管理引導著公司經營管理戰略及經營目標的調整,要求其需要像互聯網行業一樣能夠實現不斷創新和及時變化,不僅要做到了解這個行業還要做到了解公司的所有業務線,以不斷根據公司經營發展需要進行升級調整。

   (一)總法律顧問成為公司董事會的主要成員,賦予其權利。

轉變法務管理人員在公司經營管理中的角色,強勢法務部以實現控制法務的風險。我國大多數企業法務部門一直處于弱勢地位,制約著企業法務發揮其在防范企業法律風險方面的重要作用。總法律顧問成為公司董事會的主要成員,對公司任何重大項目都有否決權,將使其擺脫原來困境。公司法務部強大不是體現在其規模上,而是在于擁有的權利,能夠有效阻止經營風險的出現。

   (二)實現公司法務管理全球化

據全球企業法律顧問協會2011年首席法務官調查報告顯示,實現公司目前與未來每一項行動同步進行是法務管理面臨的巨大挑戰。國際上不斷出臺新的與企業相關的條例及規定,加大了企業法務管理的難度。開放溝通途徑,逐步與國際接軌,實現公司法務管理全球化是公司尋求長久經營發展的趨勢。以全球化的視角建立公司強硬的法務部門和一套相對完備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將大大增強公司法務管理的效力。

參考文獻:

[1] 武揚.中小企業法務的兩難與破題[J].法人.2010(02)

法務和律師的區別范文第2篇

我一直在互聯網公司做市場和運營工作,由于工作的原因,經常會與法務部門打交道。比如,負責市場推廣時,VI(企業視覺設計)中使用的Logo會涉及到商標的注冊問題,在搜狗和搜狐工作的時候還會經常遇到專利問題。

2010年我加入易到用車。公司還在初創期間,市場上也沒有專車的叫法,對行業的定位讓我們很頭疼,不知道該叫代駕還是租車。我們找了很多律師了解怎么做公司架構和模式的合規。也是在這個時候,發現了創業公司的法律服務存在很多痛點。 夏文奇:法律O2O創業者,快法務CEO。

創業者需要頭疼的問題本身就很多,還要在法律問題上消耗很大的精力和時間。身邊很多朋友在創業過程中也經常遇到服務不靠譜、價格不透明、信息不對稱等問題。2014年春節過后,我們決定做一個平臺,采用共享經濟的模式,對接法律服務者和公司之間的需求。

雖然當時已經有一些創業公司在做法律服務業務,但市場競爭并不激烈。大部分創業公司仍然是自營的方式,自己聘請律師,有一個網站或者App,跟我們要改變的傳統中介沒有本質的區別,不過是打著互聯網旗號的中介公司。

我們認為,很多地方可以用技術的手段去改變和創新,采用共享的方式,把社會上閑置的律師、會計、商標人等集合起來,通過整合他們碎片化的時間,為他們重新優化匹配需求方。

在易到用車,我們基本上從0到1做了整個共享服務的整合試錯,正是這個過程讓我們認識到了共享服務的本質。乘客叫車,需要立刻得到司機的響應。同樣,在快法務,用戶也是希望能夠立即得到服務者的幫助。但我們是雙邊市場,關聯用戶端、合作伙伴端、還有處于中間的快法務平臺,怎樣才能夠做到即時響應呢?此前的經驗告訴我們,因為它涉及到短信通知、App即時消息、合作伙伴律師的管理培訓以及控制,還有對消費者的要求,后臺需要一整套服務系統,把各個方面整合起來。這些細節,沒做過共享服務的人不會有深刻的體會。

創業公司的節奏非常重要。什么時候產品上線,什么時候推廣,什么時候拿融資?拿到了融資花錢的節奏,是先招人,還是先做產品,或者是先做運營?你是先招募律師,還是先做市場?我們現在能把節奏控制得非常從容,也是得益于之前積累的經驗。

我們認為,肯定要先有律師。但有了律師之后,律師沒有單又是一個問題。怎么辦?所以,剛開始不能大面積地找很多律師。我們一開始就利用微博、脈脈找年輕的律師作為合作伙伴。因為在這個終端上找到的律師或者服務者是懂互聯網的,是有互聯網精神的,有了這個前提,在溝通以及前期的合作中就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早期我們找服務者,比如工商領域,當時在北京注冊登記的工商機構有764家,我們8個人,每人分50家,符合的去打電話,然后像面試一樣去跟他們面談。超過35歲以上的,我們基本上就不會跟他合作,35歲以下的我們就跟他繼續聊天,他們其實意識到行業需要變革,而且會是顛覆性的。

做好服務者以后,第二步我們推廣產品。產品還沒有上線的時候,我們就開始做推廣,做一些地推,找一些種子用戶。網站上線前,我們就已經做了將近60單生意。

這60單是我們在創業家的黑馬運動會上跑出來的。我和市場部的兩個人,一人背一書包的名片,跑遍了北科大的運動場。運動會上都是創業者,我們也是創業者,這種同理心讓我們能夠相對容易取得信任。有了這60單,后面的節奏就逐步加快了。

我們創業節奏把握的很好,但也會感到焦慮,尤其是對人才的需求。有時候,你知道那件事情明明可以做得更好,但創業初期受限于資源,特別是人才的缺乏,導致沒有辦法跑出一百分。

高興的是,我現在有4個非常不錯的合伙人。黃凱文已經做了20多年企業商業律師,技術合伙人曾峰屹來自360,徐其斌是綠狗的前聯合創始人。2015年5月,我在易到的同事、易到前服務運營副總裁李日波也加入了我們。他來快法務上班的第一天,是我創業以來最開心的一天之一。另一天,就是搞定A輪那天,我興奮地給每個小伙伴打了電話。

A輪是2014年7月做的。快法務2014年4月成立,6月1號產品上線,7月份我們就見了策源創投的投資人,聊了一個小時不到,他就說可以簽了。最近的B輪,是順為資本副總裁劉M主動找到我們。跟劉M聊了兩次,后來就見了雷軍,這次我們拿到了1000萬美元。

第一次見雷軍,我們約了下午4點,后來他秘書說雷軍病了可能要延遲半個小時見面。我們還是4點就到了,結果雷軍沒去醫院按時跟我們開了會,會上他整個眼睛都是出血非常嚴重的狀態。他已經是一個這樣成功的人,但對工作還是如此敬業。那天他至少看了20到30個項目,從下午3點一直到夜里12點多。所以,一個人成功,總是有道理的。

目前,我們的注冊用戶將近10萬,付費用戶5萬,覆蓋13個城市,有200款產品,每個月的交易額近千萬人民幣,月均增長保持在30%。我們希望控制好節奏,包括融資和業務的增速都要控制好,3年內做到企業法務服務平臺第一,并基于法律切入整個企業服務。希望今年至少要覆蓋30個主要城市,產品方面研發更多的內容可以達到300款,除了工商財稅社保、知識產權和專業法律,可能還會研發新的內容,例如新三板,企業催債等。

現在,我們對合作服務者收取部分的傭金,未來可能還會有廣告等其它盈利模式。我們最核心的是服務,不需要做很大的補貼。

商業模式的探索,也是節奏的問題。不管是補貼還是其他相關方式,在傳統行業的商業里面早就已經存在了。但傳統行業所有生意的本質是得有利潤,得給用戶帶去價值。互聯網行業有一些模式是不一樣的,比如360針對用戶級的產品是免費的,但它也有自己的盈利模式。現在的創業公司,很多做補貼,最后出現了現金流的問題,本質還是對創業節奏認識不夠深刻。很多互聯網人技術出身,沒有真正做過生意,不了解生意的本質以及用戶價值的本質。

2015年,我們業務跑得非常快的時候,受到了很多傳統中介同行的威脅。他們給我們客服打電話、在線留言,讓我們不要再繼續做了。因為我們的價格是透明的,揚言如果我們再繼續做,就會建一個聯盟抵制我們,甚至不停地點擊我們的百度推廣廣告,以增加我們的額外支出。

但正是那個時候,我們堅信我們做的這件事是有意義的,說明我們沖擊到了傳統模式的弊端。作為互聯網人,我們知道這是好的信號而不是壞的。我們可以幫助到更多的人,讓他們不必再遭受不靠譜、不透明服務的折磨。

法務和律師的區別范文第3篇

關鍵詞:法務會計;理論與實踐;不足;對策

一、理論研究上的缺陷

近年來,國內公開發表的法務會計方面的相關研究文章有380多篇,但真正有深度、有見地、值得重視的文章不超過20篇,專著可以查到的有7部,有幾部還稱為“教材”,但多是抄譯國外。總體來講,這些論著對于法務會計的概念、目標、假設、對象、職能、原則、內容以及人才培養等都有所涉及,提出了許多學界未取得共識、需要繼續探討的問題,表明我國已有學者對法務會計給予了關注。其在論述上多采取兩種模式:一是談我國法務會計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繼而提出對策;二是談我國發展法務會計的必要性,然后提出建議。兩種模式一般都要先談一些相關的基本理論,所提出的對策大都是加強理論研究,促進人才培養,完善法規制度,加大宣傳力度。此外,還有較多的文章專門談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有少數文章談及國外法務會計的理論研究與實踐狀況,另有較少文章專門研究法務會計的理論框架或者其中的某一方面如法務會計報告、特征、原則等。

第一,不僅沒有形成專門的理論體系,在一些基本概念、基本理論的認識上分歧還很大,不乏錯誤、片面的觀點。

第二,概要性陳述過多,甚至是對國外觀點的直接編譯整理,內容也顯得空洞。

第三,理論與實踐脫節,研究主要集中于法務會計基本理論問題上,對實務操作、實踐案例的應用性研究缺乏,很少看到完整的體現法務會計應用特點的實例解剖。而缺乏實證基礎,研究結論也就流于無效。

第四,在研究方法上,規范性研究的文章較多,實證性研究的文章很少。

第五,由于缺乏一套邏輯嚴密的理論系統,對法務會計的執業準則等的研究,只能借鑒國外經驗,難有中國特色。

第六,研究不夠深入,淺嘗輒止。部分學者寫一二篇法務會計文章后就不再探討,不能對某一問題進行深入和系統研究,因而有深度的力作不多,文章的質量和數量都不足。截至2008年12月初,能從中國期刊網上檢索到的有關法務會計的學術論文只有388篇,與其他會計研究文獻相比,法務會計文章數量甚少。

第七,目前已出版的法務會計書籍,多是兩種理論模式:一是抄襲美國舞弊審計學的理論體系及主要理論內容;二是抄襲中國司法會計學的理論體系及主要理論,是用舞弊審計學、司法會計學拼接所形成的“法務會計”。

二、實踐上存在的不足

從中國目前來看,法務會計某種程度上已在實務工作中得到一定的開展,但主要限于經濟犯罪領域有關案件的審查,除了國家公檢法機關和有資質的司法會計鑒定所開展的業務是否屬于法務會計存在爭議以外,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也開展了零星的法務會計相關業務,但服務內容單一。目前我國的“法務會計”熱還僅限于學術界(主要是會計學界),也沒有形成具有內在關聯性的理論體系,基本上是“紙上談兵”,實踐層面乏善可陳。

(一)人才匱乏

高校專業設置、師資、教材短缺,注會缺乏法律知識和開展相關工作的能力,法律工作者又普遍不懂會計。由于理論上欠缺,使得法務會計人才培養沒有較為明確的方向,有些高校雖已開設法務會計專業及開展相關嘗試,也還處在起步階段,還沒有很好的典型可供其他院校參考。

(二)社會認識存在誤區、盲區

社會認知度較低,大部分專業人員不了解甚至還未聽說過法務會計。我國大部分企業還未認識到公司內部的法務會計在調查雇員舞弊、解決企業經濟糾紛領域的突出作用,未意識到法務會計人才處理這些問題的優勢和業務能力。

(三)服務項目范圍狹窄

法務會計實踐主要集中于保險賠償、海損事故理算等較為典型的業務以及有爭議的司法會計上,而有關企業納稅及債權債務的會計、社會公正會計、物價理順會計、基金會計等法務會計的實踐基本上處于空白。

(四)絕大多數的會計師事務所很少涉及法務會計服務領域

絕大多數的會計師事務所業務還停留在審計、驗資等傳統業務領域和少量的稅務籌劃等業務中,僅有少數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在相關機構的授權下初步開展了司法會計鑒定工作。有些會計師事務所雖然從事了相關業務,但由于公信力原因,不僅業務量少,權威性也受質疑,并且業務范圍過窄,注師普遍缺乏法律方面的知識和經驗,影響了所獲證據的針對性和判斷結果的準確性。同時,雖然從表面看國內一些大會計師事務所普遍重視法務會計業務,并不同程度地進行了宣傳,但其廣告意味大于實際業務開展程度。此外,執業注冊會計師的專業素養雖然相對較高,但在法律知識和調查技術上比較欠缺,而且大多還在從事其審計主業,并沒有特定的法務會計人員資格和身份,人員安排上隨意性較大,這使其往往只是將法務會計作為一項兼任的工作,難以全身心投入法務會計實踐中,更不會進行較深入的研究總結。

(五)制度建設滯后

法務會計準則、資格認證制度、鑒定制度、訴訟支持制度、業務操作規范和標準等基本空白,傳統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對法務會計還沒有涉及,對于如何認定信息的虛假問題、故意與過失行為的判定、幫助當事人計算賠償范圍與損失以及對當事人遵守法律法規情況的認定等既沒有相關的鑒定標準,也沒有具體的行為準則作為指導,難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相關的教育培訓較為混亂,盈利目的性較強,濫竽充數現象明顯

各種民間培訓機構舉辦的所謂“高級法務會計師培訓班”、“注冊法務會計師資格認證”,無不自稱是國內“首次”或者“首家”。有的高校開設“司法會計”專業后,在不改變專業課程的情況下,卻隨潮流改稱“法務會計”專業。正規財經院校在開設相關專業上還比較慎重,而一些“非主流高校”則比較“前衛”,眾多高職院校紛紛開設會計學的法務會計專業方向,其師資是否能保證值得懷疑。法務會計教育需要多學科、復合型的教學人才,但是既熟悉法務又精通會計學的教學人才非常少,科班出身、高學歷層次的幾乎沒有,多是草臺班子,拼湊的人馬。另外,在專業歸屬上也不盡一致,既有把法務會計專業方向放在會計學里面的,也有放在法學里面的。

(七)法務會計的理念不普及

法務會計的理念主要靠一些學者發表不系統的論文、出版幾部專著來進行傳播,社會影響相當有限,而官方以及業內少有提及。

(八)缺乏專業性權威機構的指導

目前,全國還沒有一個專業機構對法務會計進行規范指導,更沒有其下屬委員會負責法務會計工作。

三、完善法務會計理論研究與推進相關實踐的思路

(一)理論層面

1.梳理國際法務會計研究成果,進行比較和借鑒,著重研究美國的法務會計實踐,并明確我國與西方國家法務會計的差異。我國香港的法務會計發展較快,其絕大多數會計師事務所都不同程度地開展了法務會計業務,很有借鑒價值。

2.加強對有影響的會計訴訟案例的研究,如銀廣廈、深圳原野、紅光實業、瓊民源、東方鍋爐等造假案例,安然、施樂和世通公司、麥克威爾通訊公司等舞弊案件,以及有“中國證券民事賠償第一案”之稱的“大慶聯誼案”等。通過對案例的研究,分析經濟糾紛中涉及會計和法律的深層次的問題。特別在理論研究不足的情況下,研究案例對開展法務會計制度設計和實務操作有事半功倍之效。

3.厘清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獨立審計、司法會計之間的區別與聯系,明確法務會計是經濟服務活動還是會計服務活動,對其進行合理定位。

4.研究當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審計準則等行業規范與法律規定不一致時,如何協調調整,以適應解決法律問題的需要。

5.在上述研究的基礎上,規范和明確我國法務會計的概念、目標、要素、對象、原則、程序和方法等,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務會計理論結構和框架體系,以指導法務會計實踐,并通過實踐不斷完善其理論體系。有學者認為,法務會計理論體系可分為以下幾個層次:(1)基礎性學科,包括法務會計概念、基本原理、依據、標準及主體等內容,以此確定基本內容和理論框架;(2)職能性學科,如具體的方法、程序等;(3)部門性學科,如海難賠償責任會計等。這種分類的理論體系既有層次,也便于分塊研究。

(二)實踐層面

1.建立注冊法務會計師資格考試制度。對具有舞弊審計從業經驗的專業人員可以適當放寬考試標準,以便在短期內緩解我國法務會計人員短缺的壓力。在正式推行法務會計師資格之前,鼓勵具有律師資格的人員參加注冊會計師的“會計”和“審計”兩個科目的考試;對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員加試相關的法律科目,待其取得了合格證之后,連同原資格一起來認定其法務會計師資格,以利于盡快形成一支法務會計師隊伍。

2.制定法務會計準則。主要包括法務會計一般準則、法務會計具體工作準則和法務會計報告準則。具體工作準則如法務會計執行業務的技術標準、執業準則和道德準則。這種準則是會計和法律兩個職業的聯結紐帶,它既不能代替會計準則,也不能、不應該被會計準則所代替。可以考慮將法務會計準則置于中國獨立審計準則體系之內,以實務公告和執業規范指南的形式建立法務會計準則體系。

3.明確會計師事務所的主體地位。我國目前還不允許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法律業務,這是事務所拓展法務會計業務的最大障礙。國家應該出臺有關辦法,允許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法務會計工作,允許一些有條件、有實力的事務所在其內部設立專門的部門開展法務會計業務,擴大其執業范圍,提升競爭力。另,筆者建議取消公安、檢察機關以及法院內部從事有關法務會計鑒定的技術部門,而將法務會計行使的權力歸于會計師事務所,因為司法機關設置法務會計人員,他們在從事法務會計鑒定時,依據的是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度,而沒有統一的技術鑒定標準,這必然影響法務會計鑒定的準確性,同時也不符合獨立性原則,自審自鑒影響判決的質量,也容易產生司法腐敗。因此,應借鑒國際慣例,將法務會計的任務交給會計師事務所,鼓勵事務所開展法務會計業務。有關機構比如中注協可選取一些有資質的事務所進行培訓與認定,頒發法務會計資質證書。

4.建立法務會計面向社會服務的工作規范。該規范應至少包含以下規定:(1)成立機構或開展業務的主管行政部門審批規范;(2)從業者執業資格規范,包括資格認證和年檢;(3)委托和受理規范,建立統一的法務會計鑒定技術標準,如:法務會計鑒定證據的確認標準、法務會計鑒定證據的定量計量標準、綜合判斷標準、鑒定結論出具標準等;(4)收費規范。

5.成立法務會計行業管理機構。西方國家的法務會計組織和機構比較成熟,如注冊舞弊審核師協會(ACFE),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下屬的法務和訴訟服務委員會(FLSCommittee),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下屬的調查與法務會計專家聯盟(CA·IFA)。依照通行做法,我國的法務會計行業管理委員會可以從屬于注冊會計師協會,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下設立法務會計專門委員會,該委員會接受中注協的管理,對協會理事會負責,專職對法務會計業務進行管理、指導、監督。中注協應加強與中國律師協會的溝通、協調、合作。

6.修訂《注冊會計師法》,增加法務會計方面的內容。

7.逐步擴展法務會計的運用范圍。有學者提出了兩步走的設想:即我國目前可以有選擇地推廣運用企業稅務會計、司法會計、保險賠償責任理算會計、海損事故理算會計等法務會計,這幾個方面在我國實務中具有一定的基礎,至于社會福利保障會計、物價理順會計、債權債務理算會計、社會公正會計、基金會計等,由于客觀條件不甚成熟,可待條件相對成熟后再予以推廣。

8.人才培養。通俗地講,法務會計人才既要懂財務、會算賬、能查賬,又要熟知法律規范、證據規則與訴訟程序,完全屬于復合型人才。培養法務會計人才是發展法務會計的當務之急。措施上基本分為3種:(1)對本、碩、博學生的學歷教育;(2)對有注會、注稅、司法資格人員的職業教育;(3)各種培訓班性質的社會教育。有學者提出,國家教委應盡快組織法務會計本科專業的申報,鼓勵那些已開設了會計學、審計學、經濟法或其他法學專業的高校積極申報法務會計專業。可以先在二十所CPA高校中進行試點。

【參考文獻】

[1]李若山.法務會計——二十一世紀會計的新領域[J].會計之友,2000(1).

法務和律師的區別范文第4篇

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應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由內部法務或外聘法律顧問具體負責,同時須在企業法人治理機制內形成全員參與、共擔責任的機制。企業法律風險無處不在,并有可能轉化為管理者的個人風險。企業法律風險是在法律運作過程中因某種不規范行為產生的,發生對企業不利法律后果的負面可能性。類型化分析有助于有效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有效實施。企業管理者應當逐步養成講法律、講證據、講程序、講法理、講倫理的涉法思維模式。

關鍵詞

法律風險;企業管理;法律意識

筆者作為兼職律師,長期擔任某著名臺企在大陸多家子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日常業務中,被咨詢最多的問題,是某宗交易、某份合同、某項商務決策是否存在法律風險。個案提供法律意見之外,感覺關于法律風險,還有一些共性問題需要溝通,但限于時間總是難以深入。近期應邀配合母公司專職法務,對業務人員進行了法律風險管理培訓。這使我有機會對法律風險管理稍作務虛思考,形成以下文字,與讀者分享。

一、法律顧問和企業法律風險的關系

對此問題,并非所有的管理者和法律顧問都能準確把握。平時經常被不太了解法律的商界朋友問到這樣一個問題:請律師就是托他幫忙打官司吧?我一般會這樣回答:律師當然會打官司,就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出庭并不是律師唯一的或者主要的工作;好的律師不僅要在必須走上法庭時盡量幫助客戶贏得訴訟,而且應該通過其日常服務,幫助客戶盡量“避免走上法庭”。誠如美國霍姆斯大法官所言:“我們研究法律,研究的并非某一神秘的事物,而是一種著名的職業。我們研究在法官面前想要得到什么,或者向他人做出建議,使其避免走上法庭”。因此,對于法律顧問與企業法律風險的關系可如下說明:第一,企業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能是法律風險管理;第二,法律風險管理應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尤其應當強調事前的法律風險防范。①為了實現前述目標,企業法律顧問的一項主要任務,就是受托審查合同。合同是溝通企業與交易伙伴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方(如勞動者)的橋梁,它可以給企業帶來收益,也可能引入法律風險。把守好合同橋梁,就有可能防范絕大多數的企業法律風險發展成為法律危機、避免絕大多數的訴訟。一個企業的法律風險管理能力,并不主要取決于其能否贏得訴訟,而是主要取決于能否通過一系列管理能力的提升,避免糾紛發生、避免糾紛升級為訴訟,從而將不確定的法律風險化解為可控制的管理成本。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由企業法律顧問,即內部法務或/及外聘律師具體負責。此外,還需在企業法人治理機制的框架內,形成全員參與、共擔責任的機制。正如《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指南》(GB/T27914-2011)指出:風險產生于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因此法律風險管理需要企業所有員工的參與并承擔相關責任,其別包括企業專職的法律管理部門(或人員);各方人員宜分工負責,以形成法律風險管理的長效機制。

二、認識企業法律風險

在這部分中,先從“是什么”和“不是什么”兩個角度初步認識法律風險,然后討論管理者強化法律風險意識問題,最后歸納法律風險的屬性及其定義。

(一)企業法律風險是什么在不同的語境下,言說者使用企業法律風險術語,所欲表達含義可能有三種:第一,因企業涉法行為產生的風險,例如合同訂立不規范可能導致權利難以實現、承受過重乃至完全不具可行性的義務、遭遇對方違約卻無法索賠,或因約定不明導致合同解釋歧義。第二,法律的不確定性導致難以實現預期的正面效果,例如法院向當事人提示的“民事訴訟風險”,就是指現行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中規定的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履行訴訟義務不當將會產生的法律后果,其實質是企業在民事訴訟中可能涉及的實體和程序問題的不確定性。②第三,承擔法律責任,即因為企業未能履行法定或約定義務,而依法、依約應當承擔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企業法律風險不是什么認識法律風險,需要消除一些似是而非的模糊認識,建立以下幾種理念:理念一,自己不違法,不等于沒有法律風險。很多管理者把法律風險簡單等同于違法風險,誤以為只要企業不違法就不會產生法律風險。問題是,自己不違法卻仍有可能受到違法者侵害。而且這種誤解系基于一個假設的前提,即企業經營中的所有問題都能從法條中找到明確且固定的答案,真實情況則是,當前我國仍處在轉型期,法律變動頻繁,而在司法實踐中更是存在許多偶然性和非理性因素,因此除了違法風險之外,不確定性法律風險同樣是企業必須認真對待的。理念二,自己不承擔責任,不等于沒有法律風險。因違反法定或約定義務而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確實是最為常見和嚴重的法律風險,但是自己一方的權利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未生效、可撤銷(變更),可能因為合同中被對方植入免責條款而成為一紙空文,還有可能因為異議(除斥)期間屆滿、時效經過以及程序原因而落空。更何況理性的商人都不希望卷入糾紛訴訟或仲裁,糾紛本身就是對商業利益的損害,需要動用寶貴的資源加以應對,因而就是一種法律風險。理念三,尚未發生法律危機,不等于沒有法律風險。關于何謂企業危機,有很多觀點。例如:危機是指會給組織聲譽或信用造成負面影響的事件和活動,典型情形是失去或將要失去控制,該定義指出危機的損害性(尤其是聲譽、信用等無形損害)和失控性。又如,危機是指會引起潛在負面影響的具有不確定性的大事件,其可能對組織及其員工、產品、服務、資產和聲譽造成巨大影響,該定義強調危機損害的廣泛性和潛在性。再如,危機是指事態已經發展到無法控制的程度,一旦發生危機則時間因素非常關鍵,危機管理的任務是盡量把損失控制在一定范圍內,爭取重新控制,該定義可以視為對危機應對的善意忠告。綜合以上危機定義,可以將法律危機理解為業已發生的法律風險事故,即因為內外環境引發的,對企業具有立即且嚴重威脅的法律事件。法律風險和法律危機如同硬幣的兩面:尚未爆發的法律危機是法律風險,法律風險失控轉化為法律危機,而法律危機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則形成更加嚴重的法律風險。可見,法律風險是法律危機的誘因,但是并非所有的法律風險都會導致法律危機。顯性的法律風險容易識別,通過積極管控,向法律危機轉化的可能性反而較小;而隱性的尤其是隱藏較深的法律風險往往被忽視,轉化為法律危機的可能性反而較大,應作為管理的重點。

(三)關于強化法律風險意識限于篇幅,這里只建議企業管理者特別關注以下兩點:第一,企業法律風險無處不在。企業的英文Enterprise,原意是艱巨或帶冒險性的事業;合資企業的英文JointVenture,原意則是共同冒險。因此,企業經營乃是冒險家的事業,商業活動無處無時無風險,其中就包括法律風險。以上道理十分淺顯,為何還需強調?原因就在于文化差異。國人避諱談論危機和風險,而西方人士雖然也有某些語言禁忌(例如避諱13),但在行為上卻不回避風險和風險管理。國人信奉“人之初、性本善”,而在西方人士眼里,人在自然狀態下彼此處于戰爭狀態,人對人是狼(霍布斯語),所以才需引入法律和契約控制人的欲望、貪婪和邪惡。以上文化差異導致中外人士對自身、自然、經濟、社會、政治、倫理等各種問題的看法不同,其中包括對企業法律風險的不同態度。第二,企業法律風險可能轉化為個人法律風險。此處的個人,既包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職業經理人,也包括普通層級的管理和業務人員。如果不考慮公司人格否定等特殊情況,則在一般情形下公司股東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企業法律風險向股東的傳導受到有限責任的屏蔽。還是在一般情形下,管理人員職務行為的后果和責任歸于企業,個人雖有聲譽、職業生涯等風險,但不會直接暴露于法律風險。但是仍然會有一些例外情形,企業違法行為可能被同時認定為個人違法行為,管理人員須依法承擔個人責任。以職業經理人為例,在違反勤勉義務、忠實義務、守法及遵守公司章程義務時,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其個人須承擔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因此即便是出于降低個人法律風險考量,企業管理人員也應該強化法律風險意識。

(四)法律風險的屬性及其定義對于法律風險的屬性,可作如下歸納:第一,法律風險與法律運作過程密切相關。法律運作包括法律創制(包括法律的立、改、廢)和法律實施(執法、司法、守法)。企業法律風險不僅與企業自身及其員工的行為有關,而且與公權力機關的立法、執法、司法行為密切相關。第二,法律風險主要根源于不規范行為。不規范行為的主體,既可能是本企業及其員工,也可能是交易對方,還可能是公權力機關和第三人。不規范行為可能表現為違法、違約、違規,違規包括違反交易慣例、管理規章、善良管理人標準等。違反商業倫理,雖然并不必然導致法律風險,但是如果違反的是已被法律化了的倫理規范(例如商業誠信),同樣會面臨法律風險。第三,法律風險是不確定的法律狀態。法律風險是一種可能性,所以才經常被人們忽視,進而導致現實的法律危機,但在法律風險意識較強的企業及管理者那里,卻可以通過審慎的風險管理,得到有效的識別、評估、防范和化解。第四,法律風險是主體不希望其發生的負面法律后果。如果企業經過對成本、收益、機會、風險進行充分理性的權衡考量,追求某種法律狀態的發生,該企業實際是在進行某種法律博弈,當那種狀態實際發生時,不應被視為法律危機。當然,無論這種刻意追求的、虛張聲勢的法律博弈(曾有某面臨群體性勞動糾紛的知名臺企,狀告報道相關事件的記者侵害名譽權)結果如何,企業都有可能面臨公眾形象進一步受損的風險。總體而言,法律博弈弊大于利,不值得提倡。綜合以上分析,筆者認為:企業法律風險是指在法律運作過程中因某種不規范行為而產生的,發生對企業不利法律后果的負面可能性。

三、法律風險的類型化分析

對法律風險的類型化分析,有助于有針對性對企業法律風險進行有效管理。

(一)顯性法律風險與隱性法律風險對于顯性法律風險,例如交易伙伴的違約風險、稅務風險、安全生產風險,即使不借助法務人員的專業判斷,普通業務人員也可以識別和評估,至于風險控制是否需要得到法務協助,則可視情況而定。而隱性法律風險較為隱蔽,識別、評估難度較大,需要法務提供專業意見。但是顯性和隱性的區分是相對的,企業之間實力、背景和文化不同,其管理者和員工素質也有差距,同樣的法律風險,對這個企業是顯性的,對那個企業則可能是隱性的。此外,不同資歷和執業經驗的法務人員對法律風險的認知水平也會參差不齊,既取決于相關人員的法律素質和商務素養,也與其誠信、勤勉等職業倫理水準密切相關。考慮到成本節約和時間稀缺,企業法律顧問尤其是外聘律師,不可能事無巨細統攬所有法律風險的管理,其工作重點一般集中于隱性法律風險管理,以及在法律危機發生時負責應對。對于顯性風險,法律顧問的作用主要體現在為企業具體業務部門及人員提供指導、協助。這里建議管理者避免兩個認識誤區。誤區之一,是認為法律顧問的作用只是處理顯性的法律風險和法律危機事件,遇到麻煩和官司才想到請教律師,平時不希望律師“找麻煩”。其次是由于律師的日常工作,顯性和隱性的法律風險都得到有效管控,企業一段時間處于“無訟”狀態,從而意識不到法律顧問的價值,反倒漸漸忽視這項基礎性管理職能。

(二)靜態法律風險和動態法律風險靜態法律風險,是指外部法律環境沒有變化或是變化不大,卻因主體自身行為失范而形成的法律風險。對于靜態風險,通過強化法務管理,規范行為方式,可以較好地起到風險防范化解效果。動態法律風險,是指由于外部法律環境較大變化導致的法律風險。對于此類風險,一般首先想到的是其狹義,即法律規范本身的變化。當前我國法律變動性較大,這是企業必須面對的經營環境,但此類風險并非如想象的那樣難以管理。在時際法沖突方面,通行的原則是“法不溯及既往”,不少新法在施行前規定有過渡期(如內外企所得稅合并前給原有外企規定了5年過渡期),對企業及公眾影響較大的法律,從公布到施行一般都會給足準備時間。所以企業只要在法律顧問的協助下,對法律規范的變動給予足夠重視并采取應對措施,完全可以從容應對狹義的法律變化。值得關注的是兩類特殊法律變化。一是司法解釋變化。在我國,司法解釋已然成為事實上的法律淵源(法律形式),而且還是對司法裁判非常重要的法律淵源。最高人民法院各種形式的司法解釋,都會導致人們必須對既有事實和社會關系做出重新評估、對行為模式做出相應調整,動態風險由此而生。二是指導案例的變化。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是由于種種原因,上級法院的裁判先例對下級法院歷來具有重大影響,尤其是從2010年起,最高人民法院開始施行《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明確對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與立法修訂本身相比,司法解釋和指導案例的變化更加頻繁,③這就給法律風險的識別、評估、防范帶來了更多的不確定性。

(三)民事、行政、刑事、憲法風險第一,民事法律風險。涉及民事(含商事)領域不確定的負面后果,包括權利受損,救濟權喪失,合同無效、被撤銷,不可抗力,情勢變更,承擔違約、侵權責任,等等。民法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只要不與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抵觸,當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基礎上充分協商,所議定的交易條件對各方都具有約束力。因此企業完全可以通過合同約定,對民事風險實現有效的規避和管控。企業應該高度重視合同約定對于法律風險管理的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中,主要通過“看不見的手”調整資源配置和產品分配,在既有法律框架下,交易主體通過合同約定形成交易細節秩序。《合同法》不會為當事人設定具體的交易條件,企業應充分利用合同法賦予的意思自治權利,與交易對象充分協商,盡量對交易細節做出具體、詳盡、明確、符合特定交易目的的個性化約定。訂立合同的目的無外乎兩點:一是固定當事人業已達成一致的交易條件;二是鎖定各方的利益平衡點。合同文本若是過于簡約,或者滿足于下載套用范本格式,往往造成語焉不詳,難以實現訂約目的,且容易誘發履約中的扯皮賴賬,導致合同糾紛。而且由于司法腐敗客觀存在,此類合同也會給裁判不公提供可乘之機。當然,也應避免長篇大論卻條理不清、歧義百出的合同,這同樣也會給履約帶來困擾和風險。第二,行政法律風險。民事法律風險屬于私法風險,與此相比,行政、刑事、憲法風險都屬于公法風險,主要涉及強制性規范,企業難以通過合同約定加以規避。行政法律風險有兩種情形,一是企業因為違反法律可能承擔行政責任;另一種是企業遭受行政機關的違法侵害。管理行政法律風險,應在商務決策中引入行政合法性評估,防患于未然。其次是在行政風險事故實際發生后,企業應視情形充分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及時尋求權利救濟。在行政法領域,特別強調行政行為的程序合法性,行政行為即使實體合法,但如果程序違法,法院仍應判決撤銷。此外行政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由行政機關對其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這一規定對作為行政相對人的企業而言十分有利。但是毋庸諱言,由于法院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還遠未真正實現,行政訴訟中行政相對人的勝訴率依然很低,這是企業在現階段不得不面對現實環境,需要將其納入決策考量。第三,刑事法律風險。這是一類特別嚴重的違法風險,即企業或/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能被認定為構成犯罪,面臨刑罰處罰。在刑法領域,實行罪刑法定原則,刑事法律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不受罰,認定犯罪必須符合特定犯罪的構成要件,在罪與非罪的兩可之間疑罪從無,因此在企業法律顧問的幫助下,刑事法律風險是一類相對而言容易識別、評估、管控的風險。然而刑事法律風險事故一旦發生,損失難以彌補,因此特別提醒企業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強化刑事風險意識,遠離刑事責任紅線。第四,憲法風險。在現階段,我國的憲法尚不具備直接的“可訴性”,但是不排除法院將涉及憲法的糾紛界定為普通法律的糾紛,予以立案審理。無論是否導致法律訴訟,在公民權利覺醒和自媒體高度發展的時代,一旦涉嫌侵害他人的憲法公民權,例如平等權(在勞動關系上表現為平等就業權),企業的公眾形象必將受到嚴重損害。

(四)國內法律風險和跨國法律風險國內法律風險的管理相對簡單,但是也不盡然。異地商業交易仍會面臨地方法規沖突、地方保護、法律環境差異等困擾,不同程度地增加風險管理難度。跨國(跨地區)法律風險的管理難度主要體現在: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沖突;可能適用外國公法、私法或統一實體法;涉及國際公法和國際經濟法;涉及訴訟或仲裁管轄的沖突;涉及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跨國執行;涉及法律文化傳統沖突;處理跨國法律事務的成本較大。需要注意的是,國內法律風險與跨國法律風險的區別是相對的,在全球化背景下,企業在通常認為“純國內”的業務中被牽扯進跨國訴訟的情形并不罕見。例如2004年11月發生在包頭的東航MU5210號航班空難,航空公司、遇難者(除一名印尼乘客外)、事故地點、航線都在中國國內,卻被遇難者家屬以事故飛機發動機系由美國通用電氣公司生產、飛機制造商加拿大龐巴迪公司及東航在美國均有營業活動為由,根據美國民事訴訟法的“長臂管轄”條款而訴至美國加州法院。

(五)外部法律風險與內部法律風險前者因企業之外的社會、政策、法律環境等因素引發;后者因企業內部決策、經營、管理等因素引發。外部風險相對較難控制,但是企業仍可根據自身情況和需求,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適當影響立法進程,或在可能的情況下“用腳投票”。無論外部或是內部法律風險,企業都可以通過加強風險管理措施加以管控化解。例如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后,企業HR管理普遍面臨法律環境的重大變化,有的企業將其作為建構和諧勞動關系的契機,而有不少企業卻發生嚴重的勞動沖突,甚至升級為公共事件。又例如,同樣面對誠信缺失、道德潰敗的外部環境,有的企業屢屢受騙上當,而有的企業則借助有效的信用風險和法務管理,始終保持安全運營。

(六)違約風險與侵權風險違約風險存在于生效合同的特定當事人之間。合同無效、被撤銷、未生效都談不上違約,但是有可能導致締約過失責任。違約不以故意或過失為前提,只要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又不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和抗辯權,就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對企業而言,產品責任、環境責任、安全責任是三類最常見的侵權風險。侵權風險屬于法定之債,絕大多數的侵權當事人之間并不存在合同關系,但是也有例外,當事人之間存在在先合同關系,但在損害發生時,受害方既可以選擇以違約案由,也可以選擇以侵權案由(如醫療損害責任、產品責任)。違約和侵權所須承擔的都是民事責任,其共同特點是補償性,除非法律(例如《消費者保護法》、《食品安全法》)另有特別規定,民事責任一般不具有懲罰性。不同之處在于,對于違約風險,行為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約定責任限制或免除條款,而且即便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承擔違約賠償也受到違約者可預見性、守約方減損義務的限制,而這些限制在侵權責任領域是不被認可的。建議企業一方面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盡量在合同中合理限制自己的責任。當然,格式合同中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義務的條款屬于無效條款;此外,法律也會對某些特殊免責條款的生效規定一定的條件,例如《保險法》中對保險人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的規定。

四、企業應該如何對待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伴隨企業經營的全過程,唯有通過有效的風險管理,才能將風險事故的發生概率及可能的損失控制在企業所能合理承受的范圍。就此問題,筆者對企業管理者提出了幾點建議:

(一)面對法律風險企業應持正確的心態英國路偉國際律師事務所曾經《中國100強企業法律風險報告》,風險評分最高的5家企業分別是:聯想聯想97分,TCL93分,海爾83分,中海油71分,中糧集團68分。路偉所北京辦事處主任合伙人呂立山律師評價:分值越高,意味著風險越大,但并不是對企業自身的積極或消極評價。可見,法律風險并非“壞企業”的專利,那些經營良好的企業同樣面臨、甚至更會面臨風險。企業管理者和業務人員應該樹立法律風險可知、可防、可控的觀念,同時強化法律風險意識。正如GE前CEO杰克.韋爾奇所說:“法律風險是一種商業風險,商業管理人員有責任像管理企業商業經營其他風險一樣對待管理法律風險。”

(二)認識到法律風險管理是一項專業工作法律事務是歷史最悠久的職業之一。法律風險的識別、評估、應對能力確有高下之分,取決于個體對于法律本身的把握程度以及在長期法律實踐中形成的經驗。僅以法務人員使用的法律職業語言(法言法語)為例,法律語言的含義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上下文,而且有約定俗稱的特定用法,對語言的理解又影響到法條的解釋,“以法律為準繩”并非如非法律從業人員所理解的查找百度那么簡單,律師所做的更多是如何準確理解和闡釋法律條文的內在含義。因此,企業法務人員的合適人選,“應該具有很好的判斷力,他們有一些不可言喻的謹慎、超然、想象和常識的混合”,這種能力一定建立在法律訓練、資料擁有、經驗養成和勤勉忠實的基礎之上。作為一名長期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律師,筆者希望管理者和業務人員對法務人員特有的保守、謹慎,甚至是“迂腐”給予寬容和理解,因為這是他們的職業特點和工作職責使然;希望將法務人員提出的法律風險管理意見納入商務決策的考量之中。專業的法律意見,不僅不會妨礙正常的商業經營,反而能使其更加安全順暢。

(三)正確對待企業法律糾紛首先,預先采取有效措施,盡量避免糾紛發生,并且針對可能的糾紛設置防火墻。其次,如果不幸發生了糾紛,優先考慮通過協商、第三方調解等選擇性糾紛解決方式(ADR)解決糾紛,畢竟以裁判方式解決糾紛成本太高。再次,如果以ADR方式仍然不能解決商務糾紛,也盡可能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當然前提是預先在商務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方式,并且明確約定了仲裁機構。最后,如果不得不面對訴訟,與法務配合應對,并注意相關訴訟風險。

(四)企業管理人員應逐步養成涉法思維模式思維方式影響行為方式。法律人的職業行為模式之所以與眾不同,很大程度上根源于他們獨特的法律思維方式。對于法律人的思維方式,《中國律師》前主編劉桂明先生曾有如下總結:邏輯思維;逆向思維;程序思維;規則思維;民主思維;權利思維;證據思維;平等思維;救濟思維;公平思維。術業有專攻,不可能苛求企業管理者以及業務人員完全像法律人那樣的思維,但是他們如果能對法律人的思維方式有所了解,或者更進一步,如果能夠嘗試著除了商業思維之外,站在法律人的角度去思考問題,將會非常有助于與法務人員密切配合,提升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水準。以下是五點具體建議:第一,講法律。處理涉法業務,首先應當以法律規范為準繩,也就是具備規則意識。即便認為某項法律規定不合情理,在未經修改廢止之前,仍須遵守執行。有可能某項下位法與上位法不符,也只能根據《立法法》規定的程序,申請有關機關審查,盡量避免直接挑戰現行規定。第二,講證據。處理涉法業務,還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在法律人看來,所謂事實并不必然等同于客觀事實,而是指經由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據一定的證據規則,由符合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的證據證明了的法律事實。與講證據相關,這里特別強調紙質書面合同的意義。《合同法》雖然承認口頭合同、其他合同的合法性,也承認數據電文具有書面效力,但是非書面合同的可靠性遠不及書面合同,數據電文在證據固定、簽名識別等方面也有諸多不確定性,因此從減小法律風險角度考慮,在訂立商務合同時特別推薦采用傳統的紙質書面形式。第三,講程序。程序是指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方式和路徑。現代法治社會特別強調程序的重要性,有“程序是法律的生命”之說。例如談及司法公正,首先強調的是程序公正。又如行政行為,盡管實體或許正確,但如果程序違法也會被法院撤銷。受此啟發,在企業HR管理中也應引入程序思維,在勞動糾紛處理中,但凡涉及勞動者重大利益的HR作業,例如企業因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對員工的處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自然公正,往往成為裁判者是否支持企業主張的關鍵考量。第四,講法理。法官處理法律糾紛,不僅要求結論正確,而且必須經過充分的法律論證,裁判理由必須公開,并且有法律依據的、具有法律上的說服力。講法理還意味著在法治社會中,不僅強調規則之治,法律至上,而且強調規則本身是良法,符合民主、平等、公平、保護權利、為權利提供救濟等價值目標,即所謂良法之治。當代企業中國企業有幸在一個全面建設法治社會的環境下經營發展,理應主動適應這一法治環境,對自己的行為模式進行相應調整。第五,講倫理。對企業而言,就是講商業倫理,其實質是企業經營不僅應當顧及股東利益,而且必須顧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底線是不能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害。講求商業倫理,不僅是商業倫理要求,而且也是法律要求,因為公序良俗就是一個民商法原則,企業行為是否符合商業倫理,不僅影響到社會公眾對企業的評價,而且會影響裁判者對是非曲折的評判,最終對企業商業利益產生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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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和律師的區別范文第5篇

律師,在法治化的過程中被披上了光彩奪目的外衣,他們時而言辭激昂侃侃而談,時而鎖目凝眉筆飛如電,正好似一個理達法官、情盡客戶、無所不能的職業。而事實卻遠非如此。奔馳、阿瑪尼、江詩丹頓、派克裝束的外表下,也許藏著的是一個極為飄忽的自我。如果我是在說中國,那么更多人會表現得無所詫異,而《律師與社會》談及的卻是法治和法律職業都極為發達的美國和德國,在耐心和細致的比較中,作者魯施邁耶也得出了相同的結論。

《律師與社會》談及了美國和德國律師職業的差異、兩國律師構成的社會亞文化、職業倫理及歷史傳承。雖然,深知魯施邁耶本意并不是去刻畫些什么印象,但合卷仰首律師職業在社會各勢力群體中左右搖擺的形象始終揮之不去。

一紙自由的委托合同將律師變成了客戶的仆從。對世界法制歷史有所研究的人一定會記得,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英國、德國的律師被認為是“法院的官員”。與此相適應的,國家也規定了律師收費的標準,比如英國的標準可以概括為,法律明確規定律師收費的項目和收費標準,律師則必須在此框架下進行收費,并且向客戶提供明細清單,客戶還可以據此向律師費評定官(Taxing Master)進行申訴。不過那都是19世紀中期以前的事情了,自由法律職業改革之后,以自由合同為基礎的委托在法律職業收費中占據了主導地位,而這卻是律師喪失獨立亞文化的開始。自由合同雖然象征了先進的市場經濟,但卻將大部分律師投入了混亂無序的競爭。在廣告和客戶誘導受到嚴格限制的法律執業領域,律師更是將相對客戶的市場優勢喪失殆盡。于是,在市場的作用和生活的壓力下,律師的觀念“自覺”地趨向了他的客戶群,不同客戶群的律師亞文化產生了分裂,也當然地失去了獨立性。

律師成為客戶的大腦之后,也習慣于作為客戶思考。在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市場主體的功能日漸分化,商務運營、生產管理、財務審計、人事等等專項分工都開始明晰起來,而在此過程中法律職能的獨立更是重要的一環。中國可以說也在經歷著分工細化,但與美國和德國不同之處在于,兩國的法治化更早也更深刻,以至于律師對客戶事務的參與早已超出了訴訟的傳統領域,深入到了商業運行的各個環節。因此,對于美國和德國的律師來說,他們更有機會成為商業運營的核心和重大事項的深度參與者。雖然這對商務律師來說是個再好不過的消息,但反觀律師亞文化,我們也不得不認識到,客戶在信任和依賴商務律師的同時,商務律師的獨立性也在消減。甚至那些為大型公司服務的商務律師,在一定意義上,已與一般的公司法務沒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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