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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完整版全文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鮮、凍畜禽肉為主要原料,經選料、修整、腌制、調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裝等工藝制成的肉類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證單元為5個:腌臘肉制品;醬鹵肉制品;熏燒烤肉制品;熏煮香腸火腿制品;發酵肉制品。腌臘肉制品申證單元包括咸肉類、臘肉類、風干肉類、中國臘腸類、中國火腿類、生培根類和生香腸類等;醬鹵肉制品申證單元包括白煮肉類、醬鹵肉類、肉糕類、肉凍類、油炸肉類、肉松類和肉干類等;熏燒烤肉制品申證單元包括熏燒烤肉類、肉脯類和熟培根類等;熏煮香腸火腿制品申證單元包括熏煮香腸類和熏煮火腿類等;發酵肉制品申證單元包括發酵香腸類和發酵肉類等。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即肉制品及申證單元名稱,即肉制品(腌臘肉制品、醬鹵肉制品、熏燒烤肉制品、熏煮香腸火腿制品、發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401。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廠區應有良好的給、排水系統,廠區內不得有臭水溝、垃圾堆、坑式廁所或其他有礙衛生的場所。
廠房設計應符合從原料進入到成品出廠的生產工藝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原輔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場所必須分開設置。廠房地面和墻壁應使用防水、防潮、可沖洗、無毒的材料,地面應平整,無大面積積水,明地溝應保持清潔,排水口須設網罩防鼠。地面、墻壁、門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加工場所應有防蠅蟲設施,廢棄物存放設施應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蟲孳生。車間人員入口應設有與人數相適應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設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生產車間的廁所應設置在車間外側,并一律為水沖式,備有手清洗消毒設施和排臭裝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對車間門,要避開通道,其排污管道應與車間排水管道分設。原料冷庫的溫度應能保持原料肉凍結,成品庫的溫度應符合產品明示的保存條件。
1. 腌臘肉制品
應具有原料冷庫、輔料庫,有原料解凍、選料、修整、配料、腌制車間、包裝車間和成品庫。
生產生香腸類的企業,還應具有灌裝(或成型)車間。
生產中國臘腸類的企業,還應具有灌裝(或成型)、晾曬及烘烤車間。
生產中國火腿類的企業,還應具有發酵及晾曬車間。
2. 醬鹵肉制品、熏燒烤肉制品、熏煮香腸火腿制品
應具有原料冷庫、輔料庫、生料加工間(原料解凍、選料、修整和配料等)、熱加工間、熟料加工區(冷卻間、包裝車間和成品庫等)。加工車間布局應避免生熟交叉污染,熱加工車間應為生熟加工區的分界線,熱加工車間應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別通往生料加工區和熟料加工區。生料加工區和熟料加工區應分別設置工作人員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設施。
生產熏煮香腸火腿制品的企業,還應具有灌裝(或成型)、滾揉或腌制間。
3. 發酵肉制品
應具有原料冷庫、輔料庫、生料加工間(原料解凍、選料、修整和配料等)、發酵間、晾掛間、包裝車間和成品庫等。加工車間布局應避免生熟交叉污染,發酵間應為生熟加工區的分界線,發酵間應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別通往生料加工區和熟料加工區。生料加工區和熟料加工區應分別設置工作人員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設施。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廠房應有溫度控制設施,能滿足不同加工工序的要求。直接用于生產加工的設備、設施及用具均應采用無毒、無害、耐腐蝕、不生銹、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應具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包裝設備和運輸工具。
1. 腌臘肉制品
應具有選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裝等設備或設施。生產臘肉類還應具有晾曬及烘烤設備或設施;生產生香腸還應具有灌裝設備或設施;生產中國臘腸類還應具有灌裝、晾曬及烘烤設備或設施;生產中國火腿類還應具有發酵及晾曬設備或設施。
2. 醬鹵肉制品
應具有選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裝等設備或設施。生產肉松類還應具有炒松設備或設施;生產肉干類還應具有烘烤設備或設施;生產肉糕、肉凍類還應具有成型設備或設施;生產油炸肉類還應具有油炸設備或設施。
3. 熏燒烤肉制品
應具有選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和包裝等設備或設施。
4. 熏煮香腸火腿制品
應具有選料、修整、配料、攪拌(或滾揉)、腌制、絞肉(或斬拌)、灌裝(填充或成型)、蒸煮和包裝等設備或設施。
5. 發酵肉制品
應具有選料、修整、配料、腌制、發酵、晾掛和包裝等設備或設施。
生產發酵香腸還應具有攪拌(或滾揉)、絞肉(或斬拌)和灌裝等設備或設施。
四、產品相關標準
發酵肉制品按發酵肉制品檢驗方案執行。
上述標準均不能覆蓋的產品可執行地方標準或經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畜禽肉等應經獸醫衛生檢驗檢疫,并有合格證明。豬肉必須選用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產品。進口原料肉必須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合格證明材料。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不得使用非經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
如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
建立原輔材料采購明細記錄并妥善保存。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腌臘肉制品。
1. 分析天平(0.1mg); 2. 干燥箱;3. 分光光度計(生產中國火腿類產品應具備)。;
(二)醬鹵肉制品。
1. 天平(0.1g);2. 滅菌鍋;3. 微生物培養箱;4. 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5. 生物顯微鏡;6. 干燥箱(生產肉松及肉干產品應具備);7. 分析天平(0.1mg,生產肉松及肉干產品應具備)。
(三)熏燒烤肉制品。
1. 天平(0.1g);2. 滅菌鍋;3. 微生物培養箱;4. 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5. 生物顯微鏡;6. 干燥箱;7. 分析天平(0.1mg,生產肉脯產品應具備)。
(四)熏煮香腸火腿制品。
1. 天平(0.1g);2. 滅菌鍋;3. 微生物培養箱;4. 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5. 生物顯微鏡。
(五)發酵肉制品。
1. 天平(0.1g);2. 滅菌鍋;3. 微生物培養箱;4. 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5. 生物顯微鏡;6. 分析天平(0.1mg)。
七、檢驗項目
肉制品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企業的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一)腌臘肉制品
1. 咸肉類
2. 臘肉類
3. 中國臘腸類
4. 中國火腿類
5. 其他產品
(二)醬鹵肉制品
1. 白煮肉類、醬鹵肉類、肉糕類、肉凍類、油炸肉類和其他產品
2.肉松類和肉干類
(三)熏燒烤肉制品
(四)熏煮香腸火腿制品
1. 熏煮香腸類
2. 熏煮火腿類
(五)發酵肉制品
八、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申請取證產品品種,在企業的成品庫內,按種類(咸肉類、臘肉類、風干肉類、中國臘腸類、中國火腿類、生培根類、生香腸類、白煮肉類、醬鹵肉類、肉糕類、肉凍類、油炸肉類、肉松類、肉干類、熏燒烤肉類、肉脯類、熟培根類、熏煮香腸類、熏煮火腿類、發酵香腸類和發酵肉類等)分別隨機抽取1種產品進行發證檢驗。所抽樣品須為同一批次保質期內的產品,抽樣基數不少于20 kg,每批次抽樣樣品數量為4kg(不少于4個包裝),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樣品確認無誤后,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企業應建立產品銷售明細記錄并妥善保存;
(二)車間工作人員須著潔凈的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并佩帶口罩,工作帽應罩住全部頭發,工作服應定期清洗消毒。
十、發酵肉制品檢驗方案
(一)范圍。
本檢驗方案適用于以鮮(凍)畜禽肉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輔料,經修整、切丁、斬拌或絞制、灌裝、發酵、涼掛、包裝等工藝加工而成的非加熱型可直接食用的發酵香腸;也適用于以帶骨或去骨鮮(凍)畜禽肉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輔料,經修整、腌制、發酵、涼掛、包裝等工藝加工而成的非加熱型可直接食用的發酵火腿;也適用于以鮮(凍)畜禽肉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輔料,經修整、腌制、發酵、包裝等工藝加工而成的其他類非加熱型可直接食用的發酵肉制品的發證檢驗。
(二)技術要求
1. 指標
2. 凈含量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75號令《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3. 食品添加劑
(1)食品添加劑質量應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和使用量應符合GB 2760的規定。
4. 試驗方法
(1)亞硝酸鹽按GB/T 5009.33規定的方法測定。
(2)過氧化值。
樣品處理按GB/T 5009.44規定的方法操作,按GB/T 5009.37規定的方法測定。
(3)沙門氏菌。
按GB/T 4789.4規定的方法檢驗。
(4)志賀氏菌。
按GB/T 4789.5規定的方法檢驗。
(5)金黃色葡萄球菌。
按GB/T 4789.10規定的方法檢驗。
建筑防水卷材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內容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建筑防水卷材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等規定,制定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建筑防水卷材產品生產許可的實地核查、產品檢驗等工作,應與通則一并使用。
第三條
建筑防水卷材產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證。
第二章 發證產品及標準
第四條
本細則發證產品建筑防水卷材為用于建設工程的可卷曲成卷狀的柔性防水材料,包括瀝青、橡膠和塑料產品等共7個單元,詳見表1。
第五條
本細則的發證產品應執行的產品標準和相關標準見表2。
第三章 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和資料
第六條 企業申請建筑防水卷材產品生產許可證,除提交通則要求的材料外,還應由企業提交符合產業政策的自我承諾書,承諾書中應當明示企業無1999年9月1日后建設的瀝青紙胎油氈生產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產品和生產裝置。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20xx 年第122 號公告附件《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xx 年本)》,淘汰以下生產工藝和生產線:
聚乙烯丙綸類復合防水卷材二次加熱復合成型生產工藝(不具備擠出機的生產設備為二次加熱復合成型生產工藝);
年產500 萬平方米以下改性瀝青類防水卷材生產線;
年產500 萬平方米以下瀝青復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產線;
(二)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xx年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的要求,屬于淘汰類的落后工藝裝備和產品的有:
500萬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瀝青類防水卷材生產線;500萬平方米/年以下瀝青復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產線;100萬卷/年以下瀝青紙胎油氈生產線;
采用二次加熱復合成型工藝生產的聚乙烯丙綸類復合防水卷材、聚乙烯丙綸復合防水卷材(聚乙烯芯材厚度在0.5mm以下);棉滌玻纖(高堿)網格復合胎基材料、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第七條 凡生產建筑防水卷材產品的企業應具備本條款規定的基本生產條件,內容包括:生產設施和檢驗設施、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檢驗設備、重要原材料、產品關鍵工序、關鍵控制點,具體要求見表3-1至表3-5。
第八條 申請發證、證書延續、許可范圍變更(許可范圍變更的情形指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關鍵生產設備發生變化、生產地址遷移、增加生產線、增加產品單元等情形)需要進行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企業應在實地核查前做好準備,根據本細則第七條要求和實際情況填寫下列企業資料,實地核查時提交審查組現場核查。
(一)企業生產防水卷材產品主要工藝流程圖 (見附件1-1)
(二)企業生產防水卷材產品生產設施和檢驗設施表(見附件1-2)和生產場所示意圖(見附件1-3),并應明確區分申證的生產線;
企業獲證后進行增加生產線、生產場所、企業遷址,應在變化一個月內向企業所在地工業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提交許可范圍變更申請并填寫本表,安排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
(三)企業生產防水卷材產品生產設備表(見附件1-4)
企業獲證后凡本細則表3-2中帶*設備發生變化的,一個月內向企業所在地工業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提交許可范圍變更申請并填寫本表。
(五)企業生產防水卷材產品檢驗設備表(見附件1-5)
(六)企業生產防水卷材產品重要原材料明細表 (見附件1-6)
(七)關鍵崗位專業技術人員表(見附件1-7)
(八)產品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清單(見附件1-8),應填寫所有防水卷材執行標準,包括企業標準,并確定產品單元。
第四章 企業實地核查
第九條
現場實地核查時,企業申請取證的產品應正常生產,相關人員應在崗到位,申請材料齊備。
第十條
審查組現場對企業申請書及證照等申請材料進行核實。
第十一條
審查組現場按照本細則第八條要求企業準備的所有相關材料(見附件1-1~8)進行核實。
第十二條 審查組現場按照《建筑防水卷材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見附件2)進行實地核查,并做好記錄,形成《企業實地核查不符合項和建議改進項匯總表》(見附件3),完成《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報告》(見附件4)。
第十三條 審查組現場形成的核查材料和記錄(包括附件1-1~8、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一式三份,企業、地方許可證主管部門、審查組織單位各一份。
第十四條
實地核查判定原則
(一)審查組應對實地核查辦法的每一個條款進行核查,并根據其滿足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別作出符合、不符合和建議改進的判定。
(二)對判為不符合項的須填寫詳細的不符合事實,對判為建議改進項的須填寫實地核查發現的可改進的問題。
(三)核查結論的確定原則:
實地核查按產品單元根據企業生產線逐條審查,同一產品單元涉及的所有生產線未發現不符合,核查結論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核查結論不合格則該產品單元不合格。
第五章 產品檢驗
第十五條
抽樣規則
實地核查合格的企業,審查組按檢驗數量樣品一覽表的規定(見表4),在企業自檢合格的產品中實施抽樣,并填寫抽樣單(見表5)。原則上應抽取單元內的任意樣品都可以進行許可證檢驗,代表該單元樣品。
玻纖胎瀝青瓦樣品最少抽樣基數不低于100包,其它防水卷材產品抽樣基數不得少于1000m2,且不得少于10卷。
企業應在7日內將樣品和抽樣單一并送達有資質的生產許可證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檢驗機構,企業可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網上查詢自主選擇)。
第十六條
審查組實地核查合格后,抽樣封樣,由企業自主選擇發證檢驗機構,發證檢驗機構開展產品檢驗。
第十七條 企業延續符合免實地核查要求,不進行實地核查只進行產品檢驗,企業應在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按本細則第十五條中表4要求自行抽封樣品、填寫抽樣單(表5),自主選擇發證檢驗機構送樣,同時將抽樣單和檢驗委托合同寄送當地發證主管部門。企業對所抽送樣品的及時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
防水卷材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項目、依據標準見表6。
第十九條 建筑防水卷材產品許可證檢驗綜合判定原則:檢驗項目全項次合格判定產品檢驗合格。否則,判定產品檢驗不合格。
第二十條 檢驗報告
(一)發證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企業樣品之日起20日內完成檢驗工作,出具檢驗報告(格式見附件6)一式三份(企業、發證檢驗機構、審查組織單位各一份)。
(二)證書延續企業提供同單元產品6個月內(自檢驗報告簽發日期起)有省級及以上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合格檢驗報告的,可免于該單元許可證產品檢驗。
第六章 證書許可范圍
第二十一條 企業申請的發證產品通過材料核實、現場實地核查和許可證產品檢驗合格、符合通則和本細則規定要求的,由審查組織單位擬確定產品生產許可范圍,報送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 產品生產許可范圍的判定原則及示例:
產品單元實地核查合格,且抽樣的樣品全部合格,則許可范圍為該產品單元所有產品;如有實地核查或檢驗不合格的產品,該單元不予許可。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產品許可范圍示例:
建筑防水卷材 有胎改性瀝青類
證書產品明細內容示例如表7。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建筑防水卷材產品審查部(或省審查組織單位)聯系方式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建筑防水卷材產品審查部設在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11號
郵政編碼:100831
電 話:010-57811166、57811130、57811066
傳 真:010-57811066
電子信箱:
聯 系 人:武慶濤、郭利、唐興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關鍵詞:許可證 現場 審查 證據
生產許可證制度是根據國務院440號令。2005年9月1日起正式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精神要求,總結了20多年來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的成功經驗,借簽了國外生產許可管理的有效做法,突出了確保產品質量安全,貫徹國家產業政策,促進經濟健康協調的立法宗旨。體現了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地工作原則。《條例》及(實施細則)等一系列的配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一步明確了具體工作機構職責,細化完善了相關工作制度,突出強調化了獲證后監督檢查及法律責任。
核查人員指具備一定資質,從事審查申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保證產品質量必備生產條件的人員。山東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及山東省質量認證中心采取了科學客觀的層層選拔篩選的模式。經過嚴格的資格初選、培訓、考試、注冊、面試、入職專業培訓、實習、評價等環節,優勝劣汰選拔造就了一批素質高,品質好,專業能力強,吃苦耐勞的生產許可證審查(專家)隊伍。大大地降低了現場專業審核風險。審查員的作用是以客觀公正的對生產許可證申請企業現場采集信息,并做出評價。
現場核查:核查人員是對申請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現場以客觀公正抽樣的方法獲取客觀證據。是生產許可證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是審查組依照核查辦法和實施細則的要求,運用抽樣的方法尋找客觀證據,對申請企業的基本條件進行核查并做出評價的一系列具體活動。(1)首次會議結束后審查人員由企業負責人帶領,按照申請產品的生產工藝過程對企業的主要生產場地,設施的做一次比較完整的觀察,通過現場觀察,審查組對企業概況,場地設施和現場管理,生產過程,工藝水平等比較全面的基本了解,有利于審查組對核查的重點項目進行有針對性的檢查評價,做出客觀的結論。重點查看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申請單元。設備名稱精度,檢測儀器,原(輔)材料,是否與申請書記載一致。(二)審查組與企業和實地核查組織單位的溝通(三)核查的企業生產線應該是企業正在生產運行的生產線。(四)審查員在對生產現場進行核查時,應有企業陪同人員在場,有利于核查出不合格問題時,便于企業確認。(五)在對企業的生產現場以及管理文件,技術文件,標準,工藝文件等進行核查時,如發現不合格,應做準確的記錄,以保持記錄可追溯性(六)審查員在分工范圍內發現的情況或問題涉及其他審查員分工范圍的,應及時與相關審查員溝通予以核實。(七)審查員應指導和督促企業填好產品型號規格確認表儀器設備確認表。(八)對不合格項及輕微不合格的確定,應反復核實并與組長溝通。以保證其客觀性和準確性。2.審查組內部會(一)審查組要召開內部會對各自介紹負責的核查情況,主要是存在問題(二)填寫核查記錄(三)互相討論,確定企業現場核查中的不合格項,有爭議的問題取的一致意見。并與審查組長溝通,做出決定。(四)企業存在問題不構成不合格項的對企業提出整改要求,提出整改意見(五)對不合格項形成書面材料的整改要求。(3)《工業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將核查項目分為七部分(一)質量管理職責企業應有負責質量的領導并設立相應的質量管理人員及機構,管理職責應規定有關部門,人員的職責和相互關系,在企業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中應有相應的考核辦法并嚴格實施。(二)生產資源提供1.企業必須具備滿足生產和檢驗所需要的工作場所和設備,必須具備實施細則5.2中規定的必備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其性能和精度應滿足生產合格產品的要求,2.企業的生產設備和工藝設備應維護保養完好。3.企業必須具備具有實施細則5.2中規定的檢驗,試驗和計量儀器,性能和精度滿足生產合格產品的要求,并在檢測合格有效期內使用(三)人力資源要求1.企業領導應具有一定的質量管理知識,并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2.企業技術人員應掌握專業技術知識,及一定的質量管理知識。3.檢驗人員應熟悉產品檢驗規定,具有與工作相適應的質量管理知識及檢驗技能。4.工人應能看懂相關文件。(圖紙。配方和工藝文件),并能熟練地操作設備。5.企業應對與質量相關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和考核。(四)技術文件管理企業應具備和貫徹實施細則5.1中規定的產品標準和相關標準。如有需要。1.<企業制定的標準應不低于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經當地標準化部門備案。技術文件應具有正確性,且簽署。更改手續。技術文件應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須齊全完備配套。技術文件應和實際生產相一致,各車間。部門使用的文件完全一致。2.企業應制定技術文件管理制定,文件的應經過正式批準,使用部門可隨時獲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應符合規定要求。3.企業應有部門或專(兼)職人員負責技術文件管理。4.企業的技術文件包括〈1〉標準文件〈2〉設計文件〈3〉〈工藝文件〈4〉檢驗文件〈5〉包裝。存儲,運輸等文件。〈6〉其他文件。采購過程一般包括〈1〉采購文件控制〈2〉對供方的評價控制〈3〉采購合同的控制〈4〉采購產品的驗證控制。(五)工藝管理1.企業應制定工藝管理制度及考核辦法,并嚴格進行管理和考核。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裝器具等應按規定放置,并應防止出現損傷或變質。2.企業職工應嚴格執行工藝管理制度,按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等工藝文件進行生產操作。3.企業應明確設置關鍵質量控制點,對生產中的重要工序或產品關鍵特性進行質量控制。4.企業應制定關鍵質量控制點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據程序實施質量控制。名詞解釋:(程序為進行某項活動或過程所規定的途徑。)(特性可區分的特征)(特征產品、過程或與要求有關的固有特性。)對產品質量不易或不能經濟的進行驗證的特殊過程應進行設備認可工藝參數驗證和人員鑒定,并按規定的方法和要求進行操作和實施過程參數監控。5.企業應規定產品標識方法并進行標識。6.企業應制定不合格品德控制程序,有效防止不合格產品出廠。(六)產品質量檢驗1.企業應有獨立行使權利的質量檢驗機構或專(兼)職檢驗人員,并制定質量檢驗管理制定及檢驗和計量管理制定。2.企業有完整、準確、真實的檢驗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根據質量特性,取得科學的數據,出具科學可靠檢驗報告。3.企業在生產過程中要按規定開展產品質量檢驗,做好檢驗記錄,并對產品的檢驗狀態進行標識。4.企業應按相關標準的要求,對產品進行出廠檢驗和試驗,出具產品檢驗合格證,并按規定進行包裝和標識。如產品標準要求型式試驗或定期檢驗而需要進行委托時,應委托有合法地位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七)安全防護及行業特殊要求1.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安全生產制定并實施。2.企業的生產設施、設備的危險部位應有防護裝置,車間、庫房等地應配備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進行隔離。3.企業應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和勞動防護培訓,并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4、企業應在建廠初期或申請生產許可證前,進行環境評價。
審查員在對生產許可證申請企業現場審查時,應按《實施細則》和作業指導書要求,根據分工逐一進行,做到勤、望、聞、問、記。審查現場和詢問時,應耐心大方得體,語言簡練,有必要和條件時可對重點合格項及重點不合格項進行拍攝,并遵守保密原則。新申請的生產許可證企業從建廠始查驗證據。換證企業應對其生產許可證獲證時起抽查證據。但至少抽查一年的證據,證明申請換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持續穩定生產質量合格產品的能力,為行政機關審批發證提供客觀、公正、準確的技術評價材料地保持獲證時狀況。
關鍵詞:工業產品 生產許可證 制度
一、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特點
1.強制性
“許可證制度是一種強制性準入制度,是行政許可的一種。”體現在對重點工業產品實施市場準入,要求生產企業在未取得許可證之前是不準進行生產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 5 條的規定,“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
這就要求,任何企業生產的需要列入目錄的產品,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之前,是不能進行生產的。法規的要求必須要遵守。所以,工業生產許可證制度具有強制性。
2.評價性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還是專業技術強的質量評價制度。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有資質的審查中心進行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確認企業是否具有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在生產企業實地核查過程中,技術專業審查組人員主要依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條件審查辦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換)證實施細則》來進行,通過這兩個規定來對現場的來料把關、生產設備及實際的生產能力等進行評定。通過這種評定制度,來保證企業進行生產的能力。所以,生產許可證依據要求是符有評價性。
3.準入性
企業如果符合取得生產許可證條件的,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頒發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企業方可正式生產相關的產品。其實,這個要求只是達到國家相關產品生產資質的最低要求,不達要求的企業是不準進入的。所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也是中國市場準入制度的一種。
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存在弊端的主要表現
1.獲證企業產品質量監管難度大
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和《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目前對獲證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有國家、省市的日常監督抽查和獲證企業年度審查等方式對產品質量客觀把關,還有一點主要為基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日常現場檢查。其中生產許可年審要求生產企業每年定期提交年度自查報告,而年審程序要求不嚴謹,導致有些持證人不去辦年檢,也照常經營。
而對無證生產行為則通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無證查處工作。可以看出,生產企業有證生產不合格產品進行處罰比較難進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企業必須有標準進行生產,但有些產品標準不夠規范,比如 GB/T5849-2006 明確寫出“經供需雙方協議,可采用其它抽樣方法和判定規則”,可見執行標準都給出了一個放松的條款,更加加大了有證生產不合格產品行為的法律判定。再如,2011年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共對番禺區生產領域的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的 25 類產品的 28 種 282 批次產品實施了質量監督抽查,經檢驗合格的 228 批次,批次合格率為 80.8%;剔除純標識不合格,實物質量合格率為 88.6%,經抽查來看,產品監督抽查合格率較高,說明番禺區許可證管理產品質量狀況較好,但是有一半的生產許可證產品是未能抽查到樣品的,這期間就存在標準和無證超范圍生產等原因,所以,監管即使出了數據也不準確,監管難度大。
2.發證與證后監管脫節嚴重
據筆者實際的操作,“兩級審批,三級管理”即能對中國許可證發證與監管的體制進行概括。通過分析該體制,發現,在實際情況下,基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所從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才真正構成了對獲證企業實行監督和管理的主體機構。但是,在許可證的審證及發證階段的管理,基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沒有參與,這樣基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就不能及時掌握信息,因此兩級審批,三級管理”造成基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監管存在困難,并未能實時動態掌握企業生產情況,加大浪費了監管資源。
3.現行的產品管理目錄制度存在缺陷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由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按照程序確定,但是我們來看下許可證管理制度的要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條“納入現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目錄范圍的產品包括: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關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質量安全的產品;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影響生產安全、公共安全的產品。其評定由國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征詢相關產品行業協會及消費者協會的意見制訂。”
當前中國的經濟發展不平衡,生產加工能力各地域存在很大差異,同時地區政府扶持和環境因素等均不一樣,但是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目錄確定是非常簡單的程序,只是依據行業和消費者協會的意見制訂目錄肯定會帶有片面、保護等負面影響。
三、完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對策探析
1.基層政府加大動員、宣傳與執法工作
加大對生產和許可的制度化是十分曲折和艱巨的事情,僅僅依賴某些人難以辦好。基層政府第一需要講明的是這是一個科學的系統,讓他們從心里明白,這對產品質量的監管是多么的重要,讓他們自覺地支持風險警報系統,讓他們配合證書認證工作。第二要認真講解《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并細致地了解其內容,認清這些重擔的重大意義,邀請相關專業許可證技術人員專門開講細則有關內容,使得成員不但明白證書認證管理,而且在日常工作中能夠腳踏實地的執行。
基層政府在加大精細化動員宣貫相關規章要求的同時,要加強執法力度。各部門應聯合執法,有效利用執法資源,比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該聯合工商、衛生、環保等部門,對生產許可證管理生產企業開展相應的專項整治行動。有效整合政府資源,提高政府執法效率,這也是國家推動政府部門大部制的主要原因,總的來說,政府部門大部制更有利于基層政府開展精細化執法工作,大部制也是政府部門發展的趨勢。
2.幫扶企業建立風險預警機制
近些年來,食品安全事故時有發生,食品安全領域暴露的這些事使得風險的警報系統越來越重要,實際上,工業生產的產品也要進行風險的評估和預防。要求建立嚴謹高效的風險警報系統,而相關的評價和審查者也要對該生產過程十分熟悉。所以,生產企業內部的評價和審查者需要提高自身素質并豐富自己的專業知識,強化對工藝的學習。尤其針對經歷較少的內部審查員,應加大借助龍頭企業合作培訓的機會,借助公司造就有豐富自己的專業知識,強化了對工藝學習的工藝的人員,進一步杜絕隨便增加材料,把次的當做好的,圖省事節省材料的現象,使得風險的警報系統得以建立和完善并能夠腳踏實地地執行。
3.確立許可證產品管理目錄動態管理的制度
建議對產品管理目錄每年一次進行一次專業評估,組織專門的評審委員增加社會實際情況的需要。主要包含兩方面的內容:第一,對列入目錄產品的安全和質量條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實施程度和影響以及結果進行評估;第二,把那些未列入目錄,但在現在國家各部門和省級各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率不高,消費者反映比較差的工業產品建議列入目錄并進行一系列嚴格的評估。要求充分地采納相關產品的行業組織和消費者協會的反饋,尋找合適高效的評估形式,可以舉行聽證會,召開座談會,去各行業企業調查研究和其他形式,根據評估結果,以提高生產管理效率,結構合理地建立動態的目錄管理機制。目錄的制定應由社會各界共同確定,出現了這樣一種趨勢,它應該是很客觀的和顯而易見和必需的,并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的重要要求之一,對生產的自發調節的市場的基礎一定會漸漸地顯示出來,將逐步減少政府不適當的干預行為,納入目錄類型的工業產品必然會漸漸的減少,比如許可證存單就由以前 84 類減少至現在的 61 類。長期趨勢就是必須逐步減少在許可證目錄被少部分人利益進行壟斷增加目錄的情況出現。
參考文獻: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16年10月1日開始施行,《辦法》的施行也給嬰幼兒配方乳粉行業帶來一定的挑戰和機遇。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過渡期的公告》規定,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生產或向我國境內出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取得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許可,應當提交3相關注冊文件。總局按照《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3版)》發放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將在2017年陸續屆滿,屆時,有些企業可能尚未取得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為做好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與食品生產許可的有效銜接,需要對該問題作出規定。
為保障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監管有關工作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對以下3個問題做出了相關規定。
對基粉的使用規定
《公告》對整改過渡期結束后同一集團公司使用不在同一廠區所屬基粉工廠的基粉作出規定。同時對國內企業使用進口基粉作出規定。
《公告》規定,整改過渡期結束后,集團公司所屬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可繼續使用同一集團所屬不在同一個廠區的基粉工廠生產的基粉。同時,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使用同一集團所屬不在同一個廠區基粉工廠生產的基粉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國內企業使用進口基粉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要對基粉進行逐批全項目檢驗,確保基粉質量安全。
上述規定,一方面是對近幾年基粉使用管理規定的延續,保持政策的相對穩定性,另一方面,要求企業對使用的基粉逐批全項目檢驗,體現了對基粉使用更加嚴格的要求,確保基粉的質量安全。同時,規定無論是使用國內同一集團所屬不在同一個廠區的基粉工廠生產的基粉,還是使用進口基粉,都要求對基粉逐批全項目檢驗,也體現了政策適用的平等性。
對生產許可工藝的規定
對集團公司所屬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使用同一集團所屬不在同一個廠區基粉工廠生產的基粉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和國內企業使用進口基粉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生產許可證作出統一規定。
《公告》規定,集團公司所屬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使用同一集團所屬不在同一個廠區基粉工廠生產的基粉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國內企業使用進口基粉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各省級局對企業生產許可審查或延續許可審查時,應按照干法工藝的相關技術要求,組織實施生產許可審查,符合條件的,發放“嬰幼兒配方乳粉(干濕法復合工藝)”生產許可證,但應在生產許可證的副頁上加注“干法工藝部分”。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3版)》規定,基粉是指以牛乳或者羊乳及其加工制品為主要原料,加入部分或不加入營養素和其他輔料,通過濕法工藝生產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半成品。按照生產工藝流程來說,基粉生產源于濕法。使用同一集團異地生產的基粉或使用進口基粉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是干濕法復合工藝生產中的部分工藝流程。因此,對使用同一集團異地生產的基粉或使用進口基粉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符合生產許可審查條件的,統一發放“嬰幼兒配方乳粉(干濕法復合工藝)”生產許可證,但需在生產許可證的副頁上加注“干法工藝部分”。
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與食品生產許可銜接的規定
對過渡期內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與產品配方注冊的銜接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