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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國廉租房制度建設的現狀
現代的廉租房制度起源于20世紀初的歐美發達國家,許多歐美國家普遍選擇了利用政府權力修建大量的住房來滿足社會的需求。這些房屋都只向受助家庭收取占市場租金很小比例的房租。廉租房制度自此在這些國家和地區逐步形成,其后又逐漸發展成為世界上許多國家縮小住房貧富差距、維護社會穩定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我國廉租房制度建設的雛形形成于20世紀末。1999年,國家建設部在總結上海、成都等試點城市經驗的基礎上頒布了《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但全國35個大中城市中,僅有少數大城市進入了建立廉租房制度的實際操作階段,半數以上的省市還尚未建立明確的管理機構,尚未落實資金來源,也尚未建立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檔案和申請、審批制度,很難滿足最低收入家庭急需解決住房困難問題的需求。為加速各地廉租房制度的建設,2003年底,由建設部會同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于2004年3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同時廢止了1999年頒布的《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新辦法對舊辦法的內容進行了修訂和補充,對實際操作進行了較為明確的指導;2005年,《城鎮廉租住房租金管理辦法》和《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的相繼出臺,在原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有關廉租房具體操作的一些細則。至此,中國廉租房制度的框架基本形成。從全國的統計數據來看,截至2006年,我國通過廉租房政策解決的住房困難戶為547292戶。另據有關數據顯示,截至2007年底,我國共有95萬戶家庭獲得廉租住房保障。2007年我國廉租房的投入資金中的財政投入為145億,其中中央政府支出51億,地方政府支出94億(占了1998年到2006年總和的1.3倍)。盡管與當年的財政總支出49565.4億元相比數額很小,但相對于過去8年間的投入而言,政府財政的投入力度在加大,投入金額也在增加,這說明廉租房制度的發展備受重視。同時,按照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文件的要求,中央財政首次向中部、西部財政收入較為困難的地區支付專門用于廉租房制度建設的資金。2007年是我國廉租房制度建設步伐邁得最大的一年。2009年中央又加大了對財政困難地區廉租房制度建設的資金投入。2009年中央財政用于各地廉租房制度建設總的資金投入達到330億元,這個數字也是2008年、2007年幾倍甚至上十倍的增長。
二、我國廉租房制度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廉租資金來源渠道單一。從已開展廉租房試點的城市來看,目前的資金來源渠道包括: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財政預算;直管公房出售或出租收入;社會捐贈等。但在實際運行中,由于前幾年房改過程中,公房基本上都已經出售給了個人,能夠用來出售的公房少之又少:而受我國經濟水平和生活習慣的影響,社會捐贈廉租房資金也難有大的作為。因此,各地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入和財政撥款為主。然而,我國住房公積金增值普遍收益很少或不穩定,在提取風險準備金、支付管理費用后,所剩資金十分有限,難以支持廉租房制度建設。而對于一些經濟欠發達的城市,財政實力也明顯不足,無法提供足夠的資金用于廉租房補貼(或建設)。因此,廉租房政策對于這些城市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而在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城市,住房公積金增值收入盡管支撐著廉租房制度建設,但也面臨一些問題。因此,與眾多家庭急迫的廉租房需求來比,廉租資金的落實是目前廉租房進展緩慢的一個瓶頸。
2.廉租對象覆蓋面過于狹窄。根據現行的規定,目前我國廉租房的分配對象主要是具有城鎮戶口的雙困家庭,即享受低保同時人均居住面積低于某一標準的家庭,不少地方還制定了非常嚴格的申請標準,致使廉租房覆蓋的人群十分狹窄。這種較為狹窄的范圍規定,在廉租房制度建設的初期對社會的穩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從我國居民當前的居住情況看,這一保障范圍無疑是過于狹窄的。另外,從目前社會弱勢人群的定義所覆蓋的范圍來看,隨著社會的轉型,城市打工者、進城民工、城鄉結合部土地被征收后的農民是一個不可忽略新的住房弱勢群體。若不對他們的住房問題給以充分的重視,將給城市的和諧發展帶來不良的影響。同時,我國廉租房制度中的房源大都來自于空置樓盤以及改造后的危舊房等,還有一些廉租房建在較為偏僻的地段,交通生活極為不便,使覆蓋面大打折扣。
3.廉租房法律、法規建設的滯后。我國迄今尚還沒有關于廉租房的有關法律、法規,只有原國家建設部頒布的于2004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2007年頒布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然而,這些都只是一些立法層次較低的辦法、條例,難以在約束和監督方面有效發揮作用,尤其是《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盡管內容翔實,但其立法層次確實尚還有待于進一步提升。
4.旺盛的需求與短缺的房源供給。從有關規定來看, 廉租房的房源主要是依靠舊有的公房,但目前的現實情況卻與當初設計的情況存有偏頗,房源的缺乏已經成為制約推廣廉租房保障的一個瓶頸。而且隱形房地產租賃市場的存在也使得部分房屋非法進入房地產二級市場,造成廉租房的房源供給短缺,現實供給與迫切的需求之間存在有極大的矛盾。有的城市新建廉租房的數量僅是目前申請者住房需求數量的1%,甚至更低,遠遠不能滿足目前的需求。從各地的實踐來看,廉租房的供給主要由政府承擔,企業并無直接的驅動力向廉租家庭提供住宅。另外,中介服務體系落后、社會缺乏公正意識、政策宣傳不得力,也是影響廉租房供求矛盾加大的重要原因。同時,由于政策宣傳也尚不夠,使得一些擁有房源的房東,基于對廉租房保障政策的疑慮以及其他方面的擔憂不愿意將房屋出租給廉租家庭。
5.地方政府建設廉租房的積極性不高。據業內專家分析,在許多地方房地產稅費收入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部分。而建設廉租房,地方政府不僅得不到收益,反而要拿出土地,投入大量資金,使用大量人力、物力,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因而缺少積極性。據權威分析,廉租房與房價成反比關系,廉租房供給每增加5%,就會迫使房價下降3~4%,其導致的必然后果,便是影響當地的土地出讓金收益和GDP 的增速,加之沒有明確的問責機制,地方政府建設廉租房的積極性則會大大降低。目前廉租房的辦事機構都是臨時性的,掛靠在市、縣的房管局,人員組成都是由其從房管局里抽借,人少事多,也沒有財政下撥的工作經費。因此,導致廉租房建設不能長期有效地堅持下去。
三、促進我國廉租房制度建設的對策建議
1.切實提供城市廉租房政策實施的資金保障。首先,科學安排財政預算資金。解決“居者有其屋”的問題,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不可推卸的共同責任,因此,城市廉租房政策實施的資金來源主要應來自各級政府的財政投入。當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明確了廉租房保障資金的八種來源,但除了對土地出讓金用于廉租房建設的比例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以外,其他幾項來源的資金比例仍不明確,尤其是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的資金比例關系不明確。因此,必須盡快出臺與廉租房建設資金來源相配套的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財政投入的比例關系。其次,形成多元化投融資渠道。一是引入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對參與廉租房建設和經營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給予財政補貼或對其投資者的收益減免所得稅,以提高基金和投資者的收益水平,從而鼓勵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投資建造或購買廉租房,再以低租金出租給低收入家庭。二是發行廉租房建設債券,以彌補廉租房建設資金的不足。三是實行證券化運作。我國廉租房一般只租不售,因而具有穩定的產權,廉租房作為政府福利項目,其收益盡管不高但具有很高的穩定性,這些都符合證券化資產的特點。在實際操作中,可采取直接將廉租房項目證券化或以廉租房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貸款、由銀行將該債權證券化兩種方式。四是發行福利彩票模式。可從社會福利彩票所籌集的資金中提取適當比例,用于當前的廉租房建設,這既遵循了福利彩票基金無償使用的原則,也有效地緩和了廉租房建設過程中資金緊缺的詬病問題。
2.積極拓寬城市廉租房的房屋來源。一是建議政府收購空置房作為廉租房。政府出資以成本價或低于成本價收購符合規定的空置住房,然后對其按廉租房標準進行重新設計并改造成適合最低收入家庭居住的廉租房。目前我國空置房的數量很大,這不僅不利于房地產開發商資金的回籠,而且給商業銀行造成大量的不良資產。政府通過收購將空置房轉化為廉租房,既可盤活空置住房資金,又可節省廉租房建設成本。二是鼓勵開發商建設經營廉租房??捎烧蕴峁┑拖①J款的方法資助開發商建造廉租房;或者對于按照政府標準建設、經營廉租房的開發商,政府在地價等方面給予一定的優惠,從而鼓勵更多的開發商投入廉租房建設,增加廉租房的數量。三是強制開發商建設經營少量廉租房??梢栽谕恋馗倶藭r就明確要求每一個樓盤都必須建造一定比例的廉租房,強制開發商參與廉租房的建設與經營。四是動員房屋所有者自愿提供廉租房。政府應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如減免稅收等措施,鼓勵擁有符合廉租房條件的房屋業主提供廉租房。除給予一定的利益優惠外,政府還可以給予廉租房提供者其他一些名譽上的獎勵。
3.建立健全廉租房政策實施的各項制度。一是規范準入機制??茖W合理地確定最低收入標準并采取有效的收入審核管理辦法,是落實住房保障政策的基本前提。不同地區應按照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劃定廉租房準入標準,并根據當年房地產市場價格對不同層次的家庭收入線進行定量分類,確保準入標準科學,保障對象準確。二是完善退出機制。建立有效的退出機制,可以提高資金利用率和廉租房制度的覆蓋面,從而在有限的資源條件下,體現最大程度和范圍的社會公平。為此,每隔一段時間要對原保障對象進行重新認定,條件改善的退出廉租房,只有符合條件的方可繼續享受廉租房政策。這樣,可使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都能有與其收入水平相適應的住房,從而真正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三是健全獎懲機制。要加大獎勵力度,對那些在廉租房政策實施中表現突出的地方政府及其官員、房地產企業及其他人士進行表彰,并給予相應的物質或精神獎勵;對政策實施不力的地方和部門,要進行責任追究,嚴格推行官員問責制。四是強化監督機制。首先是權力機關的監督。由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照憲法及法律的規定對廉租房管理機構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監督。其次是行政機關的監督。由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代表國家對廉租房政策運行進行監督,包括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等。最后是社會監督。如公眾監督、輿論監督等。通過健全監督機制,完善監督環節,豐富監督領域,最終將廉租房政策實施的全過程置于公開、全面、系統的監督之中,從而不折不扣地將廉租房政策落到實處,真正解決城市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困難。
4.建立和完善我國廉租房制度法律體系。首先,要制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統一的廉租房保障法規??蓮牧⒎ㄉ弦幎庾》勘U系膶ο?、保障標準、保障水平、保障資金的來源、專門管理機構的建立,以及對騙取保障優惠行為的懲罰等。其次,完善住房保障的配套法規。住房保障涉及的內容很廣,需要配套法規的支持。一是應修訂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法規,明確“保障房”這一產權類別,并對其具體含義、管理內容做出規定。二是制定關于住房保障基金的管理規定,明確并保障住房保障資金的來源,并就其管理機構、管理職責、運行與增值處理、監管工作等分別做出規定。第三,建立縝密與嚴厲的懲治措施,真正讓有困難者得到補貼,騙取保障者得到相應的懲罰。
5.建立長效機制,立法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應將廉租房辦事機構設為政府下屬的正式常設機構。廉租房的建設需要做大量的后續管理工作,才能保證這項政策的連續性和有效性,為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長效機制,政府應將其作為一個下屬正式常設機構納人管理。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廉潔的專管隊伍和一個科學實用的管理辦法。并立法規定各級政府的責任。作為政府,應通過政策引導和輿論宣傳,幫助居民建立正確的、科學的住房理念。如住房消費要與家庭經濟實力相適應,不要盲目攀比、過度消費;要求新聞媒體不要過分炒作,制造緊張局勢,無形中抬高房價等。另外,盡最大的努力去建設廉租房,解決住房困難的家庭需求,更應引導和鼓勵居民住房消費觀念多元化。
摘 要:廉租住房制度是我國住房保障體系中一項重要的制度安排,是解決我國城鎮低收入者住房問題的有效途徑。目前,廉租房制度在運行中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尤其是廉租房退出機制方面的不足。本文首先對我國廉租房退出機制的發展狀況和主要內容做了簡要的介紹,其次指出我國現行廉租住房制度中退出機制存在的主要問題,并對問題產生的原因進行了系統分析,最后針對廉租房退出機制提出了具體的完善措施。
關鍵詞:廉租房制度;低收入家庭;退出機制;經濟租用房
一、我國廉租房退出機制存在的問題
廉租房是指政府和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廉租住房制度具有的重要的功能,它對于完善我國的住房保障制度、彌補市場經濟的缺陷、維護城鎮弱勢群體的居住權和促進社會的穩定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現行廉租房制度在運行中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尤其是廉租房退出機制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現如下:
(一)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國缺乏專門的住房保障方面的法律,特別是有關廉租住房的法律?,F有的相關法規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住房管理辦法》、《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等,都屬于部門法規,效力層次相對較低,影響力度不大。
另外,我國尚未頒布有關廉租住房退出環節的專項法規。上述相關法規雖然涉及到廉租房的退出問題,但都只是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廉租戶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幾種情況,而現實的情況很復雜,遠遠不止這些。
(二)廉租房住戶的收入動態變化難以監測
廉租房退出機制是建立在對廉租房家庭經濟條件進行嚴格跟蹤管理的基礎上的,而在這方面,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界定家庭收入的相應體系。然而低收入水平家庭的經濟狀況是時常變化的,所以有效的廉租房監管體系應該做到及時將收入情況已經發生變化、不符合條件的非低收入家庭從廉租房保障對象中去除。但是,在廉租房政策的實施過程中,由于目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滯后,個人信息分散化。同時由于當今社會收入來源多元化,個人及家庭收入的透明度很差,只有單位工資部分是有記錄的。導致廉租房主管部門無法準確地掌握廉租房住戶的收入變化情況。
(三)退出標準單一而且僵化,有強化道德風險的隱患
從現實中各地的退出標準來看,基本上都是以家庭收入連續半年或者一年超過當地當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為限,極少考慮家庭成員數量的變化以及其他家庭資產的增值,考慮標準比較單一,這就導致一些家庭經過利益權衡,選擇放棄工作;也有一些家庭出于無奈選擇了瞞報、虛報,從而容易引發道德風險。當然這也正說明我國住房保障層次的斷裂。那些收入水平略高于廉租房入住標準的住戶,在退出廉租房之后,仍為城市的低收入群體,他們因無力租房或購房而陷入無房可住的境地,成為所謂的“夾心層”居民。
(四)輕懲罰,無激勵
1.輕懲罰
目前,全國各地對“騙租”行為的懲罰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項:“收回廉租房資格”、“罰款”、“一定期限內喪失申請廉租房資格”??v觀這幾項措施,可以發現我國對騙租廉租房的違法行為懲罰力度是完全不夠的,騙租的違約成本大大低于違約收益。在我國,仍然有為數不少的有錢人能夠以低收入家庭的身份申請政府的廉租房,而且只要他們登記的住房面積與收入水平在政府規定的范圍之內,就有可能獲得政府的廉租房保障,這讓本來就十分有限的廉租房房源顯得更加緊缺。
2.無激勵
“獎賞”的目的是當低收入家庭的經濟狀況出現向上流動的傾向時,對其購買經濟適用房給予一定優惠政策,使其進入住房保障的第二道網。然而目前我國對廉租戶日退出廉租房的激勵措施是空白的,這就導致大部分廉租戶不想退出其廉租房。從而使得廉租房的退出更加困難。
二、完善我國廉租房退出機制的政策建議
廉租房建設關系到國家與個人的利益,廉租房住戶的退出從一開始就充滿了國家和個人利益的博棄。鑒于現階段我國廉租房退出機制中存在的問題,我國必須結合實際情況,不斷完善現有的廉租住房制度,建立起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廉租房退出機制體系。
(一)健全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從以上問題中可以看出我國關于廉租房的法規效力較低,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廉租房退出環節中存在的問題,必須進一步完善我國有關廉租房的法律制度規范,提高相關法規的效力層次。具體應做到以下兩點:其一,出臺廉租房保障的整套法律,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住房保障專項法規,從法律層面規定住房保障的對象、保障標準、保障水平、保障資金的來源、退出機制及管理機構等,為建立動態的廉租住房保障體系提供法律保障。其二,出臺廉租房退出政策細則,整合現有的住房保障政策,通過制訂《廉租住房退出條例》,使住房保障的退出有法可依,杜絕“鉆空子”現象。
(二)加強廉租房入住家庭收入的動態管理
為了充分利用稀缺的廉租房房源和廉租房保障資金,必須對已經獲得廉租房保障的家庭實行動態化實時管理,通過年度申報、動態抽檢和定期核查的方法加以管理,并確定廉租房的具體退出流程。為此,廉租房的實施機構應該借助信息化系統和實際調查等手段,及時掌握廉租房保障對象的收入變化,對經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不再需要保障的家庭催促其及時退出廉租房保障系統,以便輪候的家庭能及時入住廉租房或得到租金補貼。
(三)建立多元化的退出標準
由于目前我國的廉租房制度仍然處于起步階段,各地政府的退出標準也比較單一,導致廉租戶的退出并未真正反映實際情況,所以建立多元化和多層次的退出機制是非常必要的。我們可以借鑒香港公屋退出標準,不僅考慮家庭收入當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還要考慮家庭成員數量的變化以及其他家庭資產的增值等。這樣就有利于降低道德風險,同時考慮家庭的動態變化,讓真正有困難的家庭享受國家的住房保障制度。
(四)創設廉租房退出激勵機制,加大懲罰執行力度
根據前文分析可知,我國現行廉租房的退出方式是輕懲罰,無激勵,這使得我國廉租房退出機制很單一,對此,我國應該在退出的激勵機制方面進行補充,同時還要加強懲罰力度。
激勵機制方面,應該以梯級住房保障引導廉租戶實現梯級消費。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地制定廉租房保障對象主動申請推出的優惠政策,如優先購買經濟適用房、提供低息購房貸款等,激勵經濟條件改善的保障對象主動退出廉租房保障體系。
懲戒機制方面,我國應該提高懲罰的執行力度,解決廉租房退出機制中壓力缺失問題。我們也可以在廉租房的退出機制中加大罰款力度,將虛報資料嚴重情況納入犯罪范疇。高強度的懲罰措施保證了違法行為的高成本,可以有效遏制違法行為的發生,同時也有利于遏制騙租、轉租問題的發生。
(五)嘗試把廉租房和租賃性質的經濟適用房對接,形成“經濟租用房”
在我國住房保障制度中,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一直分離化運作,在準入標準、保障群體、退出機制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分離化運作模式的負面效應就是導致城市“夾心層”居民的出現。另外,經濟適用房以售為主的運作模式,也不利于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充分利用。正因為如此,政府部門應該進行廉租房與經濟適用房的制度創新。首先,可以嘗試改變經濟適用房的運作模式,實行以租為主。然后將廉租房和租賃部分的經濟適用房進行對接,形成統一的“經濟租用房”,再確定“經濟租用房”的準入標準、保障群體及退出機制等要素。(作者單位:蘭州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 黃煒城:《對我國現行廉租住房制度中準入與退出機制的探討》,群文天地,2010年第7期.
[2] 劉穎:《中國廉租住房制度創新的經濟學分析》,格致出版社,2007年11月第一版.
關鍵詞:???;廉租房;弱勢群體
中圖分類號:F127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02-0141-02
“房價高、住房難”已成為社會關注度最高的民生熱點之一。許多城市低收入者向記者坦言,現在房價上漲太快,靠自己的力量改變居住窘境幾乎是不可能的。他們期待,政府能切實提供住房保障,為低收入者打開安居之門。目前,我國已初步勾勒出由“住房公積金、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共同組成的住房保障體系。其中,對低收入家庭進行住房保障的主要制度設計就是廉租房制度。
廉租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符合條件的當地城鎮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一、??谑辛夥繉嵤┣闆r
早在2006年??谑芯统雠_了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及配套的租賃住房補貼實施細則等文件,全面具體地落實了廉租房制度,??谑幸蚜夥拷ǔ梢粋€能幫助低收入家庭的服務平臺,不但讓他們有新家,就業、醫療也都有了基本的保障,不過,廉租房制度目前畢竟還處于起步階段,資金短缺、房源緊張也是一大矛盾。
根據規定,凡具有海口市非農業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或扶養關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3年(含3年)以上;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年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已接受民政部門連續救助3個月(含3個月)以上的家庭。同時,家庭住房條件還需符合以下三種情況之一:家庭人均住房套內建筑面積低于5平方米;現居住房屋經鑒定屬危房;沒有住房的,均可向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根據《??谑谐擎傋畹褪杖爰彝チ夥颗渥饧白饨鸷藴p實施細則》中的規定,凡是經民政部門認定沒有生活來源、享受民政部門連續救助達兩年以上的困難家庭,可以申請免交廉租房租金。
??谑械牧庾》康姆吭矗瑢⒅饕ㄟ^五種方式籌集。一是利用廉租住房專項基金收購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標準的舊普通住房;二是通過收購半拉子工程改造建設成的廉租住房;三是回收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標準的騰空共有住房;四是利用廉租住房專項基金興建的廉價租住房;五是接受社會捐贈和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符合海口市廉租住房標準的普通住房。
海口市的廉租房保障制度主要是三個方面來保障,實物配租、租金核減和租金補貼。其中以租金補貼為主,而且在補貼資金上也能夠充分保障。??谑姓?006年安排了200萬租賃住房專項補貼資金,2007年又安排了200萬。
目前,??谑袑嵤┑牧夥恐贫?對于符合廉租房申請條件而沒有住進廉租房的住戶,主要以發放住房租金補貼為主,發放住房租金補貼除了可以緩解對廉租房需求過大而造成的房源壓力外,還可以滿足不同住戶的需求,目前廉租房的建設地點一般都不在市區,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給廉租住戶帶來不便,諸如就業、上學、生活等,實行住房租金補貼制度可以增加廉租住戶的自主選擇性。
針對目前的低收入家庭對廉租房的需要,??谑姓惨呀涀龀鰧嵸|性行動。2007年,啟動了青年路的廉租房建設,涉及1 000多戶,安置的困難居民近3 000人。
2008年,海南省將所有符合條件的城鎮低保家庭全部納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圍,基本做到應保盡保。2008―2012年,全省計劃新建廉租住房69.564萬平方米,共12 213套。到2011年末,各市、縣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范圍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谑姓步M織制定了2009年住房建設計劃。計劃提出,2009年經濟適用房住房建設5 763套,廉租住房建設613套。預測2008―2012年,建設廉租住房建筑面積17.41萬平方米,建設套數為0.42萬套,以保障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要求。
二、當前廉租房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廉租住房房源緊張
由于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剛剛起步,海口市目前廉租住房房源十分緊張,一些房源由于位置比較偏僻,市民不愿意入住,還有一些房源本身就是危房,不適合居住。??谑性谠械母@》糠峙潴w制下,住房需求一直處于壓抑狀態,依靠政府投資建設的住房數量有限。住房資源始終處于供不應求狀態。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以來,新建商品房價格很高,存量公房提租步伐緩慢,加之公房成本價、標準價出售的舉措,目前除已被出售或繼續為原使用者占有的公房之外,政府可以騰為廉租住房的公房數量幾乎為零。在廉租住房的新建和征購上,受資金、市場、體制等因素的限制,政府廉租住房增加有限。
2.資金缺口大、政府財政資金未能有效落實
現階段我國廉租房建設的主要資金來源是:(1)市、縣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規定當年實際收取的土地出讓總價款,扣除實際支付的征地補償費、拆遷補助費、土地開發費、計提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以及土地出讓業務費后,按照余額的5%核定);(2)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財政部規定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余額后,將全部用于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3)社會捐贈的資金;(4)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目前,后兩種資金來源的數量很少且不穩定,廉租房穩定的資金來源僅僅依靠土地收益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這一部分,資金缺口很大。政府資金籌措的這一特點尚未在目前??谑辛庾》恐贫冉ㄔO中得以充分體現。
3.供應對象收入難以統計與監管機制有待完善
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個人信用制度和個人收入申報機制,個人收入來源很多,居民的隱形“收入”很難統計,僅僅通過居民個人的透明收入來衡量居民的收入明顯缺乏公允性,居民收入審核存在相當難度,個人收入的不透明性為正確確定廉租對象帶來了很大的難度?!逗?谑谐擎偟褪杖爰彝チ庾》勘U限k法》規定了現階段廉租住房申請對象為符合最低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的城鎮居民,由于缺乏健全的收入統計與監管機制,很難切實發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作用。
4.地方政府參與不夠積極
廉租房制度作為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無疑政府應是構建廉租房制度的主體,即政府對住房市場的干預。但由于地方政府往往更關注房地產市場發展對當地經濟增長的貢獻,而廉租房在利益和政績方面都無利于地方政府和財政,在缺乏嚴格的監督下,往往很難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根據《??谑谐擎傋畹褪杖爰彝チ庾》勘U蠈嵤┺k法(試行)》中的有關規定,申請人首先要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區房產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但??谑谐谁偵絽^外,其他各區原本沒有房管部門。
三、完善廉租房制度的建議
1.盡力增加廉租住房的數量
一方面,可充分利用現有房地產市場上的存量房源。包括:(1)騰退的并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廉租房標準的原公有住房;(2)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建筑面積(或者使用面積)和裝修標準的現租賃公有住房。
另一方面,保證廉租房的增量房源逐步擴大。一是政府、單位、民政部門出資興建或購買的用于廉租的住房以及其他渠道形成的符合廉租房標準的住房。二是采用集資“廉建”方式。對職工住房困難且生活用地富余的工業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允許其職工采取集資合作的方式建設住房,國家減免建設過程中的有關費稅,建成的住房只能由住房困難且參與集資的職工享用,而不能在市場上銷售。
2.確保廉租房制度的建設有穩定的資金來源
目前,廉租房制度實施過程中最大的一個瓶頸就是資金不足,廉租房資金的主要來源是政府的財政支持,如果沒有政府的支持,廉租房制度是難以為繼的。所以,政府必須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保證一定的住房保障資金。除此之外,政府可以走一條符合中國特色的廉租房建設之路――政府與社會資本相結合,利用中國在工業化和城市化過程中出現的特有的大量的社會閑置資本和剩余勞動力,加大廉租房的建設步伐。
3.完善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統計與監管機制
現階段,在城鎮廉租房資源非常有限的情況下,應在準入上確定一個資格標準,在輪候上建立科學的排序方式,并在廉租家庭不符合資格標準時建立合理的退出機制,這既可在最大程度上提高住房資源的效用,又可減少社會成員之間的分配不公。廉租房制度管理部門應定期對享受廉租房家庭的收入、住房狀況等基本情況進行復核,以避免廉租房消費的“搭車現象”,確保有限的廉租房資源發揮最大的效用。
4.充分發揮政府的職能作用
廉租房是一種福利房,政府的參與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在這項工程中擔當的角色是多重的。(1)廉租房產權的擁有者。政府是廉租房建設工程的建設方,是廉租房產權的擁有者。(2)建設資金的信用擔保者。對投資資金而言,只有在安全性非常高的前提下,才可能以低利率的方式大規模地投入到廉租房的建設當中。(3)廉價土地的提供者。當前房價太高的一個成本性原因是政府提供的建設用地拍賣價太高。政府在提供廉租房建設用地時必須以保障社會福利為主要目的,讓利于民,這是有效控制單位建筑面積造價的基礎性環節。(4)協調人。在廉租房建設過程中,首先,政府要與投資主體之間協調好貸款的規模、期限、利率。其次,政府要與租房者協調好房租,房租的高低應以建房的貸款利息和少許物業管理費為基準,政府應以重點降低單位建筑面積的造價為手段來降低房租。
參考文獻:
[1]楊琳,何芳.“居者有其屋”――住房保障制度的內涵探究[J].中國房地產,2006,(8).
關鍵詞:住房保障;廉租房;十二五;保障對象
古語云:“人以宅為家。居若安,則家代昌吉”。住宅問題自始至終是人類亙古不變的追求。住房問題是關系到人們生存、發展和享受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國目前正在經歷著工業化、城市化和市場化。工業化和城市化使得大量的人口向城市集中,這就導致了城市的住房供應日益緊缺。雖然市場化促進了房地產市場的繁榮發展,但是高價位的商品房使得貧困群體無法通過市場獲得住處。這就要求具有主導作用的中央政府發展住房保障政策,以期解決低收入群體的居住問題。
1 我國廉租房制度的發展
我國的住房政策經歷了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即由政府直接分配住房的福利政策向市場調控和住房保障制度并舉的轉變。當然廉租住房的政策也跟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推進和深化不斷地發展完善。
基于我國廉租住房的發展歷程和政策的制定,將我國廉租住房的發展分為三個階段。
1.1 基礎醞釀期(1998-2003)
1978年以前,這個時期最主要的住房制度就是以全社會低水平、廣覆蓋的福利分房制度,這是極具中國特色的住房保障形式。1998年開始有建立廉租房的設想。1998年7月份國務院出臺的《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停止了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個人住房消費逐漸走向了市場,并成為消費的主體。這標志著福利分房向住房貨幣化、商品化的轉變,并開始在全國推行廉租住房制度,由政府或者單位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
1.2 轉型過渡期(2004-2006)
2004年三月份我國廢除了舊的《城鎮廉租房管理辦法》,開始實施新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新的廉租房管理辦法明確了“單位”不再是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主要責任者,強化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職能。新辦法還提出了廉租住房面積規定,即“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
2005年后,全國的房地產價格高漲,為了穩定房價,2006年5月17日,國務院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時,針對房地產調控所提出的“國六條”,將城鎮廉租房制度建設置于一個比較顯著的位置。這個法規和文件極大的促進了廉租房制度的發展。
1.3 逐漸成熟期(2007年至今)
2007年8月7日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24號文)規定把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強化政府職責,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政策體系。這是中國住房制度改革歷程中中的一個新的里程碑,標志著我國住房制度進一步得到了深化,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也逐漸完善。
回首中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歷程,從中可以看出有四個鮮明的特征貫穿始終。第一是住房改革的目標是實現住房的商品化和市場化;第二是政府主導下的探索式改革;第三是住房制度改革與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密切相關,互相影響;第四是住房制度改革具有鮮明的時代性和地域性,改革要順應時代的需求,靈活調整,不斷地完善。
2 濟南廉租房制度發展變化及存在問題
2.1濟南廉租房制度的發展
濟南市的廉租住房政策最早起始于2005年3月,當時濟南市出臺了《濟南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濟政令〔2005〕218號),該政策規定濟南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租住房的保障方式有兩種:租金補貼和租金減免;政策申請對象應該符合的條件是:取得民政部門核實并的《濟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無房、擁有私有住房或者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積低于人均6平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關系。
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的精神,濟南市又對廉租住房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07年8月24日出臺了新的《濟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濟政令〔2007〕226號),并于9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新辦法將保障范圍擴大到城市的低收入家庭,并且提高了保障標準,還增加了實物配租方式。政策規定由過去人均使用面積6平米以下的家庭擴大到了人均8平米以下的家庭;保障標準由原來的10平米提高到了12平米,最低收入家庭由原來的每人每月每平米9.2元提高到了11元;低收入家庭租金補貼也有所增加,家庭租金補貼發放標準規定每人每月每平米使用面積為9元。
通過實施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濟南市的被保障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平均提高了10.8平方米,使得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條件得到了明顯改善。2007 年12月,首批廉租房的選房家庭共計156戶,最終有144戶家庭選到了房源。
在2008年的第二批廉租房實物配租選房呈現了兩個特點:第一、房源多、覆蓋面廣,分布在6個不同的小區;第二、在搖號選房的具體操作上面更加人性化,將搖號分為三組,殘疾人和孤寡老人優先選房。
從以上不難看出,在濟南的廉租房實物配租政策上,除了門檻逐漸降低之外,房源的數量也呈現了逐年翻倍增長的趨勢。從2007年至今,連續四年,廉租房的數量都呈現逐年遞增的狀態,由最初的101套增加到了今年的1493套。由此可見,廉租房的建設仍然是解決低收入人群住房問題的主要途徑之一
2.2濟南廉租住房存在的問題
2.2.1廉租房受惠群體針對性不強
廉租房的受惠群體應該是所有住房弱勢群體,但是目前濟南出臺的政策,保障對象多限定于低保戶、以及家庭收入限定于一定數目的住房困難群體,城市中一部分“夾心層”和大量的流動人口則不在廉租房的保障范圍之內,導致覆蓋面不是十分完整。
2.2.2廉租房小區居住隔離
所謂居住隔離,是指都市的居民由于種族、職業、生活習慣、文化水準或者財富差異等關系,使得不相類似的集團彼此分開,產生隔離的作用。
已建成的廉租房小區,廉租住戶與其他非廉租房住戶的鄰里關系非常冷漠,交流甚少。
久而久之,勢必會影響鄰里關系,使得小區的和諧氣氛就受到了一定的影響。
3 完善廉租房保障制度的思考
我國廉租房制度的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時期:基礎醞釀期、轉型過渡期、逐漸成熟期。到目前為止,廉租房制度的建設已經歷時12年,但是實施的程度以及受惠的人群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我國廉租房法律制度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層次偏低
廉租房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主要是指國家以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住房以及進行租金核減等方式向住房困難的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保障的特殊家庭所提供的一種住房保障。我國廉租房方面的立法起步較晚,1999年建設部出臺了《城鎮廉租房管理辦法》,提出由政府實施住房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權利。此后在2005-2009年間,各部委單獨或聯合了《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廉租住房建設貸款管理辦法》等10余個規章性的文件來管理我國的廉租房建設問題。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即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層次由其制定主體的法律地位所決定。這些主要法律制度基本都是由相關部門以管理辦法的形式進行規定的,其制定主體的法律地位相對來說較低。低等級的法規在執行的過程中由于效力低下,因此在協調與保障方面都不如高級別的法律或法規。同時住房問題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會日益加劇,牽涉面會更廣,層次會更深,效力低的法規恐怕難以進行有效調控。
(二)收入核準困難,監督難度大
建設部2005年制定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的有關條款規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家庭其人均收入應符合當地實際制定的收入標準,現在的人均住房面積應該符合所在地政府確定的面積標準。根據這項規定,各地方政府規定申請人向政府申請廉租房時必須由擁有城鎮戶口的申請人持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明或政府認定有關部門或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和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現住房證明以及其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從上述規定中我們可以得知在廉租房的申請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核準因素就是申請人的收入狀況,只有符合城鎮低保的人才能夠提出申請,但是由于我國沒有建立個人信用制度和個人收入申報機制,所以我們很難對居民的真實收入狀況進行核準。此外,申請廉租房的居民還必須沒有住房或是人均住房面積不符合當地政府所規定的面積標準,但是目前這方面并沒有形成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
(三)保障覆蓋范圍狹窄
隨著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周邊出現了大量的的失地農民,這些失地農民喪失了房屋但由于基本都保留了農村戶籍,因此他們不符合申請廉租房的條件。此外除了失地農民外,我們在城市中還存在這樣兩類人,一類是收入高于低保戶,但是沒有固定工作,不能夠購買經濟適用房,同時又沒有能力購買商品房,另一類是雖然擁有住房,但是住房面積達不到城市人均住房面積標準。這兩類人屬于城市生活的“夾心層”,這部分人群該如何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這在我們國家現行法規中是沒有提到的。
(四)承租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輕微
2007年12月1日中央實施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指出:(1)對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2)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3)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4)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從這個法規中可以看出各級政府要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定期進行核查,并按核查結果確定是否對租賃住房補貼或廉租房進行調整。如果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則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我們可以看出法律在面對承租人違反法律規定時的懲處措施是相當輕的,這就很難形成約束機制,這極容易造成了有人利用法律在審查和監管方面的漏洞利用廉租房謀利。
二、其他國家和地區廉租房法律制度經驗總結
廉租房問題目前在世界范圍內廣泛存在著,由于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立法較早并且對于法律的實踐檢驗時間較長,因此經驗較豐富,下面我們就來看一下,這些國家和地區是如何對廉租房進行立法的。英國于1919年英國便頒布了《住宅法》,是世界上最早實施住房保障的國家。1924年,工黨政府提出《住宅金融法》,對住房建設進行大規模的投入。1950年后,英國采取房租補貼替代原來的建筑補貼政策,使窮人成為補貼的最大受益者,被稱作“真實租金政策”。1962年,政府為規范當時民間興起的建房社團的活動,頒布了《建房社團法》,規定建房社團的宗旨是為社團成員籌集資金,并以完全所有或租賃保有房地產證券形式貸給社員等。美國對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特色就在于其各項保障措施的法制化。美國政府先后通過了《住房法》、《城市重建法》、《國民住宅法》、《住房與城市發展法》等,對住房保障作了相應的規定。對利用抵押貸款購買、建造和大修自己房屋的家庭,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減免抵押貸款的利息支出;對擁有自己住房的家庭,還可以減免所得稅和財產稅;對出租屋的家庭實行稅收減免政策。法國早在1894年,法國政府就出臺了建立廉價住房制度的法律。1906年,政府頒布的法令對廉價房的建設作了補充規定。日本早在1951年6月,日本就頒布了《公營住宅法》,根據《公營住宅法》,東京都政府作為一項福利事業每年都在投資建房,由都政府建造并管理的這類公營住宅叫"都營住宅"。日本有超過220萬公共“廉租房”,占全部住宅的4.7%,另這種公營住宅保障了日本的貧困家庭“居者有其屋”。可以說,法律保證了公房租賃制度的公平合理,保證了住房困難的低收入家庭普遍受惠。在香港,政府將土地免費劃撥給房屋委員會,由房委會招標建設公屋并分配給有需要的市民。法律規定只要年滿18歲并且在香港居住滿七年且仍繼續在港居??;沒有私人住宅物業;家庭月收入不超過1.6萬港幣,家庭資產凈值限額不超過38.4萬港幣的就可以申請;同時實行輪候配屋制,輪候時間平均為兩年左右;實行公屋退出機制,當租戶戶主及其配偶去世后,其他成年家庭成員必須接受全面的經濟狀況審查,才可獲批新租約;公民住戶須每兩年向房屋署申報家庭資產,如家庭收入和資產凈值超過指定限額,須遷出所租的公屋單位;維護公屋資源合理分配,居于公屋十年以上,并被界定為”富戶”的住戶,應繳交雙倍租金。
三、關于完善廉租房法律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提高立法層次
如前所述美國的《國民住宅法》,日本的《公營住宅法》等,都是從法律上保證了住房保障制度的構建與完善。而我國目前關于廉租房制度的有關文件還沒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這是與“和諧社會關注最低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戰略架構是不相適應的”。同時立法層次的高低直接決定著法的執行的效力和覆蓋面。因此建議高層次的立法機關在對我國城市化進程、人口流動現狀及變化趨勢、居民收入和財政收入的積累、城市土地和住房供應總體狀況這幾方面問題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盡快制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統的廉租房保障法規,從立法上規定廉租房的保障對象、保障標準、保障水平、保障資金的來源、專門管理機構的建立、以及騙取保障優惠行為應當承擔的補償性和懲罰性法律責任等。從而提高保障和執行的力度。
(二)制定行之有效的收入核準方案和法律監管措施
我們可以在民政局設立一個專門的收入申報系統,要求已經登記在冊的廉租戶定期申報的住戶人口、住房面積、個人資產、收入變化等情況,從而準確掌握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狀況,同時建立全國聯網電腦系統監管居民住房動態檔案。這樣有利于對廉租房租戶進行收入核準監督。同時還應當充分發揮社區的功能,每個街道辦事處每個月必須負責核準本轄區內是否有新增加的城鎮低保戶,如果有,那么必須在第一時間上報民政局備案;對于已登記在冊的低保戶要進行嚴格審查是否仍然具備成為申請廉租房的條件,以保障最困難的人的住房問題。此外,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如果廉租戶或者是新的申請人沒有按照規定對自己的收入狀況進行動態登記,或是在登記過程中存在惡意隱瞞等情況,將被罰在一定年限內不得申請廉租房,同時還要處以一定的罰款。
(三)擴大保障覆蓋面
我們應當在有效的核準收入狀況的前提下,對在本區域內生活的住房確實面臨嚴重的人群進行保護,因此,我們應當對現行管理辦法做出相應的調整,把覆蓋面擴大。比如說,將失地農民和“夾心層”納入保障范圍。并且我們要在民政局建立專門的數據庫系統,對于每年城市的雙低人群進行復核,將新增加的雙低人群加入系統,對已經不符合條件的清除系統,并且將不符合申請廉租房條件的人但仍然居住廉租房的,及時讓其搬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