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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信詐騙;客觀要件;行為認定
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隨著人們的生活方式迅速進入爆炸式的信息社會,一種新型的詐騙形態———電信詐騙犯罪也如影隨形,接踵而至。電信詐騙犯罪不但給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脅和損失,也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危性不安定因素之一。所謂電信詐騙罪,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使用電信通訊設備設施,通過計算機網絡、偽基站等渠道,在虛擬空間中傳播虛假和混亂的信息,使受害者陷入誤解并自愿處置個人動產的行為。與普通詐騙罪相比,電信詐騙罪在客觀行為構造上包括犯罪的工具、手段、方式和對象等方面有著顯著的不同。由于電信詐騙行為是在犯罪人內在心理支配下,對不同的外部環境刺激所做出的表面反應。因此,從心理學比如犯罪決策、人格因素、社會建構因素等視角,對電信詐騙罪的客觀行為認定進行分析,對于準確界定此罪與彼罪,正確適用法律,有效地打擊日益蔓延的電信詐騙犯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電信詐騙罪的客觀行為認定
目前,我國從立法上尚未對電信詐騙罪做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適用罪名有:詐騙罪、招搖撞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了《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然而,現有刑法與司法解釋對于電信詐騙罪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規定過于籠統、模糊,從而增加了司法認定的困難。因此,有必要對此進行剖析和探討。(一)對于詐騙載體的認定。在電信詐騙罪中,所謂電信的意思是“使用有線電、無線電、光或其他電磁系統的通信。”這也是電信詐騙與普通詐騙罪之間最為重要的區別。電信詐騙犯是一種發生于信息空間中的超遠距離、非接觸性的詐騙形式。行為人從犯罪預備行為開始,到虛假性、蠱惑性的信息,直至誤導、誘使被害人心甘情愿或情非得已的處分自己的個人動產,而不會像普通詐騙犯罪那樣,需要在現實空間中進行一對一、面對面的接觸,方能實施詐騙行為。(二)對于詐騙對象的認定。由于信息空間的高開放性、高覆蓋性,所以,絕大多數的詐騙對象都是不特定人群,既有年長者、也有年少者;既有高學歷者,也有低學歷者。一言以蔽之,各行各業、三教九流都有可能成為被詐騙對象。而普通詐騙犯罪則不同,他們必須通過某種特定的關聯性、對接性關系,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財物詐騙。同時,傳統詐騙犯罪在實施詐騙行為時,往往只能局限或固定于某個特殊的物理空間。而信息世界則具有虛擬性、超時空性,因此,行為人實施犯罪不會受現實地域的制約和影響,特別是跨境跨國犯罪尤其如此,他們的詐騙活動有的是從境內到境外形成一個詐騙鏈條,有的是從境外到境內形成一個詐騙鏈條,更多是境內外相互勾結、連鎖作案,因而隱蔽性極強。(三)對于行為對象的認定。鑒于電信詐騙罪行為載體的特殊性,因此,其行為對象絕大多數都是動產,被害人只能通過銀行的支付系統進行財產處分。因此電信詐騙犯罪具有轉移贓款快、追回贓款難,并可增加銀行資金流動風險等特點。而普通詐騙犯罪的行為對象即包括動產,又包括不動產,財物的轉移方式也多種多樣,不受任何限制。(四)對于詐騙手段的認定。電信詐騙手段一般可分為兩類,一是通訊類詐騙,此類詐騙主要是通過微信、QQ、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被害人主動發送虛假、蠱惑信息,與之進行交流、溝通,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知,處分自己的動產(金錢)。像各類中獎詐騙、冒充公檢法工作人員詐騙、退費退稅詐騙等等都是如此。二是網絡交易類詐騙。這類詐騙通常是行為人通過被動的建立網站、QQ群等或者利用第三方交易平臺等虛假商品交易信息,利用被害人缺乏交易規則常識以及第三方監管漏洞等,進行假買假賣,牟取暴利。盡管以上這些詐騙行為手法各異,形式不同,但都是依靠電訊、網絡作為詐騙手段,來實施詐騙行為的。值得注意的是,隨著電信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電信詐騙的科技含量也愈來愈高,加之行為人又能緊跟時尚潮流,充分把握民眾的獵奇心理、麻痹心理。所以,其詐騙方式日新月異、花樣百出,讓人防不勝防。(五)對于團伙形態的認定。普通詐騙犯罪有時只靠一人或幾人就可以實施。而電信詐騙犯罪一般卻不是單個人或幾個人所能完成的,而是通過團伙化作案方式進行,且具有境內外相勾結的特點。例如,2018年5月,在公安部統一組織和指揮下,天津市公安機關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工作組赴印尼與當地警方開展執法合作。一舉成功摧毀了印度尼西亞巴厘島的三個電信網絡詐騙窩點,并成功逮捕了105名中國籍嫌疑人,查獲了大量涉及計算機、語音網關、手機、電話、銀行卡、詐騙腳本等的犯罪工具和物品。因此,大多數電信詐騙犯罪團伙內部的分工極其細致明確、層級嚴密,且各層級人員又大都采取單線聯系方式,從而最大限度地確保了犯罪團伙的安全性。
二、影響電信詐騙罪客觀行為的心理學分析
(一)犯罪決策因素。所謂犯罪決策,是指電信詐騙行為人通過對電信詐騙的效益———成本進行比較分析,從而做出是否實施該種犯罪行為的決定。簡言之,如果行為人有了電信詐騙犯罪行為的選擇,則表示其做出了犯罪決策。首先,電信詐騙犯罪決策并不是完全的理性行為,而是一種有限的理性行為。西蒙認為,現實生活中,作為管理者或決策者的人是介于完全理性與非理性之間的“有限理性”的“管理人”。“管理人”的價值取向和目標往往是多樣的,不僅受到許多因素的影響,而且還處于變化甚至矛盾的狀態。在實際決策中,“有限理性”表現為:決策者無法找到所有方案,也無法完全預測所有方案的后果,也不具備明確且完全一致的偏好系統。這樣它就可以在各種決策環境中選擇最優決策方案。其次,從犯罪心理的角度看,電信詐騙行為人對其個人行為并不具備完全清醒認識,雖然他們大都掌握嫻熟的電腦技術,在虛擬空間中,可以信馬由韁、任意馳騁,但卻明顯存在著個人的認知偏差,因而其對犯罪對象的價值以及對能達到目標的手段、方式、可能性的認識與法律規范之間會出現極大的反差;同時,由于受到自身的知識、信息、經驗和能力的限制,他們對犯罪目標的評估和行為風險的認知往往也會出現不一致,這就使之對成本與收益的比較會出現虛幻的感知,最常見的情況是,行為人把虛擬的網絡空間視為法外之地,認為虛擬空間一般人看不見,摸不著,來無蹤,去無影,而且虛擬空間存在很多漏洞,機會大,此時,他們往往高估自己的智慧和實力,認為憑借自身的能力,可以任其在虛擬世界中恣意妄為,為非作歹,從而把電信詐騙行為當作一種成本低———只需投資一點設備資金、就可以實施詐騙、也可說是“空手套白狼”;風險小———犯罪如同玩游戲、被詐騙者遠在千里之外,相對安全;來錢快———在短時間內,就可以詐騙來不菲的金錢、可以實現迅速暴富的夢想。還有重要的一點是,電信詐騙犯罪除去電話溝通者外,大多數人都是在電腦上的程序化操作,并不和被害人見面,缺少傳統犯罪的現場,不會產生恐懼、緊張、負罪的感覺,所以,他們大多存在著僥幸心理、冒險心理。(二)犯罪人格因素。所謂的犯罪人格也稱犯罪個性,是一種具有反社會傾向的人格。犯罪人格理論相對較為復雜,因而對其有各種不同的見解和分歧。但那些忽視犯罪人格社會性質的觀點,都是不足取的。首先是心理動力理論。心理動力理論直接源自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學說,尤其與其主要概念包括內部心理過程、童年經歷、性動力以及人格結構中的本我、自我、超我之間的沖突、生死本能等密切相關。弗洛伊德認為,人類的行為是由無意識決定的,而童年的痛苦經歷又會決定其一生的人格。也就是說,犯罪是一種異常人格結構的產物,它是由童年經歷中深層意識未解決的早期沖突而引發的結果。因此,排除其他因素外,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為什么電信詐騙犯罪主體多是青年行為人的緣由。因為在社會化過程中,青年人的自我和超我并不成熟,其人格結構并不完善,不能應對來自外界的社會壓力,他們無意識中的死亡本能會對其社會行為產生直接的影響,而電信詐騙這種新型的犯罪手段和方式,在行為人看來,可以摧毀禁錮自己生命的現有秩序,而要回到前生命的沖動狀態,電信詐騙犯罪就成為他們不二的宣泄方式和窗口。其次是艾森克犯罪理論。艾森克認為,存在犯罪人格,即實施犯罪的一種傾向,一個人的道德觀念和對社會的適應能力,是通過學習而獲得的。而學習過程是一種條件反射的建立。但是,人們基本上是生物性的個體,因此,人與生俱來攜帶著先天的特性或特質,在周圍環境刺激下,每個人都會映現出一些特定的反應。個體間的人格在與氣質相關的三個方面存在差異:一是神經質(Neuroticism,N)、二是精神質(Psychoti-cism,P)、三是外傾性(Estroversion,E)。以上三個因素形成了人格的三個獨立維度,人在這三個維度上表現出的不同程度和傾向,就構成了其不同的人格特征。因此,只要具備了以上三種人格傾向的青少年,往往會成為潛在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人。一般而言,在電信詐騙犯罪主體中,外傾性者的表現為:能在虛擬空間中侃侃而談,善于感知聽者的反應,不畏懼被拒絕,喜歡交流,喜歡在變化中應對富于挑戰性的被詐騙者,且能善于捕捉稍縱即逝的機會;同時,他們善于表現自己,急切的想得到犯罪同伙的認可和贊同,對于詐騙行為沒有絲毫的不安和愧疚。這種傾向的人在犯罪團伙中多為起骨干作用的從犯。神經質者的表現是:情緒化、非理性特征明顯,對事物相對較為敏感,有時對自己的詐騙行為表現出高焦慮性,常常憂心忡忡,睡眠不佳,因而會出現各種心理障礙,對于自己詐騙行為常常出現疑慮,不夠穩定,對于團伙的制裁措施有過度反應,情緒不易平復,認知會受到情感的影響,在犯罪團伙看來,他們的行為不合常態,易于做出脫離、告發的行為。在犯罪團伙中,這種傾向的人多為脅從犯或起輔助作用的從犯。精神質者的表現是:心理有明顯變態的傾向,會出現強烈的反社會行為,這種變態傾向的人是電信詐騙犯罪主體的主要組成部分。往往是電信詐騙犯罪的組織犯,是其具體犯罪的發起者,并領導組織犯罪計劃的實施。他們之所以選擇電信詐騙犯罪,是他們強烈的反社會的變態人格使然。在具體詐騙活動中,每每舊的電信詐騙方式遭遇瓶頸,他們就會絞盡腦汁,翻新出新的詐騙形式和花樣,因此,具有這種人格的電信詐騙犯罪團伙的主犯,往往是打擊的重點對象。(三)社會建構因素。根據社會建構理論,人格是人與環境互動過程中的一種自主建構,是一種臨時產生的動態結果。在不同的社交情境中,青年群體的行為會有所不同,扮演不同的角色,表現出不同的自我。在社會建構論角度看,電信詐騙罪的客觀行為是犯罪行為人“自我植入”的,不僅僅是一個個體過程,而是一系列人際關系的產物。正如格根所言,我們可以從關系的角度對青少年的冒險行為進行理解,這些行為是產生于各種關系之中的,不是一種個體過程。因此,以上所述的電信詐騙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是各種社會、家庭、學校、環境之間的矛盾、沖突、交融而建構起來的,具有社會性產物的屬性、特征和性質。
【關鍵詞】 大學生 新型社交媒體 網絡行為 引導策略
隨著互聯網建設構架的革新,社會化網絡力量的興起,移動網絡設備的普及。以微博、微信、Twitter等為代表的社交媒體具備了之前互聯網所不具備的明顯特征,分享、貢獻、協調、參與等。大學生在網絡群體中的網絡社交活動最為活躍。很多大學生睡覺前最后一件事和起床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刷微博微信。網絡社交活動成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時也深刻影響了參與者的行為習慣。
一、新型社交媒體及其特性
1.1新型社交媒體
隨著通信技術的發展,移動終端設備的普及,各類社交媒體的用戶激增。根據百度百科,社交媒體(Social Media)指允許人們撰寫、分享、評價、討論、相互溝通的網站和技術。社交媒體是人們彼此之間用來分享意見、見解、經驗和觀點的工具和平臺,現階段主要包括社交網站、微博、微信、博客、論壇、播客等等。而作為社交媒體的最大用戶群,大學生生活和學習的方方面都受到其巨大的影響。
1.2新型社交媒體的特性
新型社交媒體的普及及發展正是由于其便捷性、原創性和交互性三個特性。通過移動終端,用戶隨時實地可以信息,并隨時更新自己的心情和周圍發生的事情。評論、溝通、互動功能,實現了人與人之間的交流暢通。
二、新型社交媒體對大學生在行為習慣的影響
《2014中國大學生媒介與消費調研報告》在北京、上海、廣州、武漢、成都五地顯示,微博微信在大學生中的使用率分別為71.1%和82.3%。隨著社交媒體應用的普及,大學生的網絡行為習慣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
2.1積極影響
1、豐富了大學校園生活。新型社交媒體的便捷性使當代大學生活更加分富多彩。音頻、文字、圖片、視頻等多種信息傳播手段使得大學生的通訊溝通手段更加多元化。通過對生活學習的記錄,對朋友圈內其他人以及各種公眾賬號的關注,獲取各種各樣的新鮮資訊,也大大滿足了大學生對周圍新鮮事物的好奇心。通過社交媒體,還可以組建各種興趣小組和學習小組也大大豐富了大學生們的課余生活。
2、拓展社交圈,提高溝通能力。由于網絡突破了時間、空間的局限性,使得大學生的交友圈不再限定于一個教室或一個校園。通過網絡大學生們可以便利的接觸校外世界,隨時隨地與人溝通,為大學生提供了更多的交友機會。也由于網絡的虛擬性和隱蔽性,減輕了交友雙方的心理負擔,消除了部分大學生在日常溝通時的心理隔閡,這也為平時好友較少的學生提供了一個拓展交友圈的社交平臺。
3、自主學習,獲取豐富網絡資源。TED、可汗學院、世界級名校公開課等一批公開課正是依托于社交媒體為全世界愛學習的網友提供的一個網絡學習平臺。這些公開課涵蓋了人文、科學、藝術、社會、金融等領域的精彩課程。這些課程大大豐富了大學生的知識獲取途徑,也可以提升大學生的科學文化素養。
2.2消極影響
雖然便利的社交媒體應為為大學生的行為習慣帶來了一定積極影響,但我們也必須認識到社交媒體也給大學生帶來了不同程度的消極影響。
1、過度沉迷影響正常人際交往。對微博微信的應用可以說已經成為大學生日常生活的一部分,隨時隨地查看手機已經成為部分學生的一種習慣。這不僅逐漸占據了他們的日常生活時間,甚至開始占據他們的學習時間。在課堂上聽見微博更新的聲音,對老師來說也屢見不鮮。過去侃侃而談的同學聚會,也演變成大家各自把玩手機。任何事物都是過猶不及,一旦社交媒體取代了正常的溝通交流,正常的人際交往也將消失。
2、信息過度暴露,大學生安全利益存隱患。大學生由于社會閱歷少、判斷能力差,很容易采信一些不實信息。隨著社交媒體的極速發展,個人隱私保護措施卻為得到進一步完善,個人信息泄露嚴重,這就給不法分子提供了機會,通過網絡詐騙,虛假信息,對大學生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了損害。
3、信息良莠不齊,大學生意識形態易受影響。新社交媒體使每一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信息成為現實。但是在這些的內容中,有益的內容可以讓受眾得到啟發,但是也有一些不良信息摻雜其中。大學生心智體尚未完全成熟,意識薄弱,在面對不良信息時容易受到影響,形成錯誤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三、大學生新型社交媒體行為習慣的引導策略
1、豐富校園文化活動,提高大學生綜合素質。多彩的校園文化,豐富的文體活動,不僅可以增加現實吸引力。同時結合校園發展,把大學生們的的智慧和熱情合理的引導到現實中來,培養大學生的動手能力和創造力。這樣一來,不僅可以消耗大學生過剩的精力,從而從根本上減少了大學生的上網時間。
2、利用網絡優勢,引導學生。現在大部分大學生已經認可或正在使用社交媒體,學校可以通過指定專門的教師,利用社交媒體融入到學生中。在網絡環境下,學生更容易暢所欲言,老師也可以仔細觀察,了解學生的真實想法,循循善誘,引導學生形成正確的“三觀”。
3、加強網絡安全教育。通過網絡安全教育,加強學生網絡安全防范意識,對常見的網絡詐騙可以獨立辨識;對于虛假信息能夠仔細分辨;對于流言謠言能夠理性的認識。最終實現不受或少受網絡犯罪侵害。
總之,對于新型社交媒體的廣泛應用,學校應積極應對,把社交媒體看成一種手段,合理利用網絡優勢,正確引導并規范大學生在社交媒體上的行為,最終實現大學生自覺抵制網絡不良信息,學會利用網絡平臺獲取有用知識,促進自身全面發展的長效機制。
參 考 文 獻
[1]百度百科[EB/OL].http://.
閱讀下面的文字,根據要求作文。
微信用戶可以在朋友圈中文字、圖片和視頻,但只有朋友圈內的好友才能看到并點評;而微博平臺上博主的內容,則可以讓所有認識和不認識的人看到并做出評論。因此,網絡平臺用戶有不同的看法。
甲:在微信朋友圈信息后收到的大多是點贊和肯定的評論,我覺得很開心。
乙:我更喜歡微博,在上面內容后,收到的評論有贊揚,也有批評,甚至是不留情面的指斥和嘲諷。我需要的就是這種氛圍。
丙:我多用微信,更滿足在朋友圈這種比較私密的空間里和親朋好友交流。
丁:我偏愛微博,更喜歡在一個更為開放的空間與認識和不認識的博友互動。
要求:①自選角度,確定立意,自擬標題,文體不限。②不要脫離材料內容及含意的范圍。③不少于800字。④不得套作,不得抄襲。(2015年廣州二模作文題)
【考場作文存在問題】
(一)審題立意錯誤或偏差
(1)完全離題
以下主題視為偏離題意:
選擇、差異、網絡(的利弊)、網絡安全、朋友、友誼、傾聽、發出自己的聲音、辯證看問題、人生要積極樂觀。
學生寫作時偏離題意的主要原因有:
第一,片面、孤立地理解材料,簡單地把材料中的一兩個詞語作為寫作話題,或只從材料中的只言片語出發,而后進行發散思維,造成立意的全面偏離。如由材料中“不同”一詞引出“差異”的話題,由材料中“朋友”一詞引出與“朋友/友誼”有關的觀點等。
第二,對材料做了過度的引申,超越了材料內容及含意的范圍。如由材料中的“微博”“微信”出發,引申到“網絡”的層面,再由“網絡”,引出了“網絡的利弊”的問題,明顯超越了材料內容及含意的范圍。
(2)基本符合題意
判斷考生作文是否在題意范圍之內,主要看是否圍繞“微信、微博/交流方式”來談交流結果、交流空間、交流對象或交流氛圍,表達自己的情感及認知。
(二)議論分析與用例的問題
(1)欠缺扣題意識
許多考生的分析與例證,本來是在材料內容及含意的范圍內的,只要稍稍扣住材料展開,便可突出中心,令意旨鮮明。遺憾的是,由于欠缺明確的扣題、扣材料意識,這些考生硬生生地將一段本可以寫好的文字寫砸了。如:
隨著世界各地網絡的興起,人們可以在家里,通過網絡,了解世界各個角落的事物。加利福尼亞州,有一個七歲的小女孩,想通過網絡,給她臥病在床的奶奶完成心愿。于是,她利用網絡發了一張帖,希望好心的網友能帶著她奶奶的照片,到世界各個角落,完成奶奶想要環游世界的心愿。這張充滿孝心的帖子一發出,便在網絡上引起轟動。為了幫助小女孩完成她奶奶的心愿,許多網友都下載了奶奶的照片,到許多旅游景點拍照。誠然,假如沒有網絡,小女孩奶奶的心愿就無法實現。網絡,讓世界變得更富有愛心與魔力。
這是一個殊為可惜的例子。本段話無論是議論部分,還是例證部分,與材料的內容及含意都有著比較緊密的聯系,然而讀來卻總給人以隔靴搔癢、表意不明的感覺。其實只要考生的扣題(材料)意識再強一些,就可以寫出一段意旨鮮明、生動而有說服力的漂亮段落。如可以將原文“網絡”這一大的概念縮小為“與微博微信等類似的社交平臺”;或將“在網絡上引起轟動”一句話具體化為網友不同的反應;又或將議論分析部分的要點從“網絡讓世界變得更富有愛心”改為“網絡交流因其開放性而更易傳遞愛心”,都可以令原本平庸且不甚切題的段落更上一層樓。
(2)不懂得運用論證方法
很多考生在作文模式的影響下,沒有自己的思考,也不敢思考,只會重復作文材料中甲、乙、丙、丁的觀點。還有很多考生不懂得運用論證方法,即使分析也只能翻來覆去地說些“口水話”。如下面這個片段:
微信只能和認識的人在限定范圍的小圈子中聊天,你的心情和見聞也只能是好友才能點評,這樣的生活失去了樂趣,因為你不敢放手去做,你害怕社會,害怕生活,所以才躲在一個小小的朋友圈里度過那漫長的歲月。你原本的那些朋友已經互相熟知了,還要互相評論和互相點贊,做些沒有意義的事情,是沒有好結果的。
這個考生的語言流暢,但沒有主動運用論證方法的意識,說理不能切中要害,文字不疼不癢。如果他懂得對比論證,情況可能會大不一樣。如下面這個片段:
微信朋友圈,顧名思義,它是由你認識的親朋好友們所組成的圈子,而它會很容易讓你覺得,世界很小,因為在你的交流圈內,除了一些偶然加入的,其實來來去去都是那幾個人,這個圈子會小得不可思議,同時,你也會對一些外來者感到不適甚至害怕。但在微博中,在你分享自己的事物時,也會看到很多陌生人分享著他們的經歷,你會覺得這個世界很大,有著許多你想象不到的事情在發生著,與那些陌生人交流,無意中也擴大了自己的眼界,對于新鮮的事物也更加容易接受。
這位考生的文字能力并不十分突出,但他在對比論證中先抓住了微信、微博空間的不同特點,再來談兩者所帶來的影響的不同,就顯得思維水平高出許多。如果在此基礎上,能再進一步去分析人們在使用微博、微信時的情感和認知,并能舉例,也能寫出更好的段落。
(3)行文思路方面存在的問題
不少學生的行文邏輯混亂,章法不清,既體現在整篇文章的謀篇布局方面,又體現在某個具體段落方面。
如謀篇布局。在許多文章中,考生頭幾段還能緊扣材料寫作,然而隨著寫作進程的推進,思維如脫韁野馬,一放不能收。如以下這篇文章的行文思路:
微信與微博是常見的網絡社交工具。
隨著網絡的興起,人們的生活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網絡給人們生活帶來的影響,既有方便的一面,也有有害的一面。
網絡的害處,尤其體現在它的安全性方面(以某個網絡詐騙案導致某人資金被騙的例子作證明)。
關鍵詞:P2P 線下交易 債權讓與
非法集資
引言
P2P——個人網絡信貸,意為以網絡平臺為中介進行的個人對個人的、一對一的信貸行為。在P2P交易中,網絡平臺不參與具體交易,僅是作為一個中介服務機構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借貸的實現提供信息服務、工具支持等并收取中介費,具體利率的確定、協議的簽署、違約責任的承擔都在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進行,與網絡平臺沒有實質性的關系。
由于P2P自身制度的不完備以及監管的空白,目前尚屬民間金融的范疇。個人網貸相對于其他民間借貸來講有其自身的優點:以互聯網為依托,強調人人參與,信息量大,審查成本低,透明度高;貸款無抵押,而且便捷迅速;中低收入者和中小企業可以通過個人網貸實現快速融資。
P2P線上交易與線下交易的界定
(一)線上交易
線上交易即為傳統的P2P,又可細分為網絡平臺承諾保本與網絡平臺不承諾保本兩種運營模式。由于我國目前個人征信體系的不完備,各網絡平臺為了促成交易,采用承諾保本運營模式的居多。不論哪種模式,網絡平臺、借款人、出借人的角色相對于傳統的P2P并沒有實質性的變化,只是在承諾保本的模式下網絡平臺增加了一項負擔:在借款人違約的情況下,網絡平臺先為出借人墊付本金,這等于將網絡平臺的信用加入到了交易當中,減少了出借人的后顧之憂,增加了交易的成功率。
(二)線下交易
P2P線下交易即網絡平臺只給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一些交易的信息,介紹貸款流程、信貸理財計劃,具體的交易程序和手續由P2P的相關機構與出借人、P2P的相關機構與借款人分別去完成。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并沒有直接的行為,出借人和借款人可能是現實存在的,也可能是由網絡平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杜撰出來的虛擬的人,網絡平臺也由中介服務平臺演變成了資金樞紐平臺,網絡平臺不可避免地參與到了借貸交易當中。通俗來講,即出借人將要出借的款項存放于網絡平臺,網絡平臺將該款項進行期限與數額的拆分后,分別貸給適應的借款人。
P2P線下交易模式的法律性質
對于P2P線下交易模式的法律性質,目前存在兩種觀點:一為債權讓與,另一種為非法集資。
(一)債權讓與
1.債權讓與的含義與條件。債權讓與為債的移轉的一種,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情況下,債權人發生變更,即債權人將債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讓與具有非要式性、無因性等特點。一項合法有效的債權讓與應具備以下條件:須存在有效債權;須被讓與的債權具有可讓與性;須債權人與受讓人達成合意;須通知債務人。
2.債權讓與的立法依據。在現行法中,《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有關于債權讓與的明文規定: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民法通則》的規定,債權讓與可以是全部讓與也可以是部分讓與,但須經過債務人的同意,并且不得通過轉讓債權而牟利。
《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合同法》中債權讓與可以是全部轉讓也可以是部分轉讓與《民法通則》的規定相同,但構成要件中須經債務人同意《合同法》規定只須通知債務人即可,相當于放寬了債權讓與的條件;另我國《擔保法》中允許債權作為交易的標的,從法的適用原則“后法優于前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不難得出:債權讓與可以是全部轉讓也可以是部分轉讓,只須通知債務人即可發生效力,并且現行法允許通過債權轉讓而牟利。
3.將P2P線下交易模式界定為債權讓與的合理性分析。P2P線下交易模式符合債權讓與的條件:
第一,網絡平臺與借款人之間存在有效債權。據調查,目前P2P線下交易資金的出入一般不是通過網絡平臺機構或公司的賬戶而是通過高管或CEO的個人賬戶出入,可以對P2P線下交易模式作以下理解:網絡平臺以高管等人的個人名義向有借款需求的借款人甲貸款,從而在網絡平臺與甲之間形成了借貸關系,網絡平臺為債權人,借款人甲為債務人。由于此種借貸是以私人名義進行的,所以這一借貸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因為我國目前的法律禁止非金融機構放貸,但對符合法律規定的私人放貸是予以保護的:《民法通則》第九十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合同法》第十二章專門規定了借款合同。綜上,借款人與網絡平臺之間存在有效債權。
第二,網絡平臺與借款人之間的債權具有可讓與性。網絡平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貸關系以貨幣作為標的物,屬金錢之債,金錢之債具有可讓與性,不屬于《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不可轉讓的情形。
第三,網絡平臺與出借人達成合意。在P2P線下交易模式中,通常的操作方式為網絡平臺與出借人簽署協議,將取得的對借款人的債權全部轉讓給一個出借人或者將債權進行數額或期限的拆分部分轉讓給多個出借人。
第四,完成了通知債務人的程序。網絡平臺在完成了與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實質運作之后,會將出借人與借款人重新對應起來,在二者之間簽訂一個借款協議,這實質上就等于通知了借款人:網絡平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經轉讓給了出借人。
(二)非法集資
1.非法集資的定義與認定條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具有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和社會性特征。《解釋》第一條規定其認定條件包括四點: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2.非法集資的立法體現。非法集資從刑法規定來看,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兩個罪名。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明確加以規定,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為金融管理秩序。客觀方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不具有法定主體資格而吸收公眾存款;二是雖具有法定主體資格,但采用高息攬儲等非法方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以集資辦項目等非存款的名義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
集資詐騙罪則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九十二條、一百九十九條中,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為金融管理秩序和公司財產所有權;構成此罪客觀方面要具備三個要件:一為“采用詐騙的方法”,二為“非法集資”,三為“數額較大”;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P2P線下交易模式可能會演變為非法集資。第一,P2P交易的網絡平臺不具有合法融資的主體資格。P2P線下交易實質上是網絡平臺與出借人簽訂協議將出借人的款項暫存于網絡平臺待適合的借款人出現后再將款項貸于借款人,實質上可以界定為一個資金樞紐平臺,融資之后再進行放貸。我國目前具有融資資格的主體必須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的規定,一般要由銀監會或證監會批準。P2P交易的網絡平臺目前的存在形式基本為科技公司、商務公司,投資服務公司,不在合法的金融機構范圍之內,不具有吸收存款等合法融資的法定主體資格。具備了非法集資“非法性”的特征。但是否將P2P線下交易一概界定為非法集資,還要參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分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基于這一規定,P2P交易的網絡平臺融資在100萬以上的,可以將其認定成非法集資,100萬以下暫可不入刑。
第二,P2P交易的網絡平臺具有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特點。P2P以互聯網為依托,強調人人參與,信息量大,這是個人網貸的一個優點,但同時這也會成為P2P網絡平臺構成非法集資的一個要件。
社會性是非法集資的一項重要特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對其進行了明確的界定。
P2P交易當中借款人和出借人通過網絡平臺確立借貸關系,通常相互間都不認識,交易平臺與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間也不熟識,網絡本身覆蓋面大、流通快等特征必然使參與到P2P交易當中的借款人與出借人數量非常多,顯然符合社會公眾的特點,屬于社會公眾,網絡平臺向出借人吸收資金屬于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的規定,P2P線下交易中網絡平臺吸收資金針對的對象達到150人以上的,可以認定為非法集資。
對界定P2P線下交易法律性質的建議
P2P交易模式作為一種新近出現的借貸方式,其積極作用應當予以充分肯定,工商管理機關應當制定統一的準入制度確立符合法律規定的運作模式,根據其特性確定相應的風險防范機制和監管制度,引導并促使其向健康的方向發展。
對于P2P線下交易模式,只要網絡平臺依照符合債權讓與條件的方式進行運作,應認定為債權讓與,進而達到引導促進P2P交易健康發展的目的。但如果網絡平臺運作過程中違規操作吸收資金,并符合了非法集資數額、人數方面的要求,則認定成非法集資,決不可為了其發展而姑息縱容。特別是對于諸如淘金貸的集資詐騙行為更應予以嚴厲打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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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魏振瀛.民法[M].北大高教出版社,2010
關鍵詞:電子商務 問題 對策
電子商務的興起,對中國來說是挑戰大于機遇。在我國的經濟發展中,電子商務占了越來越大的比重,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也遠比一般發達國家多得多,這些問題制約著電子商務的發展。
一、我國電子商務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電子商務認識不足
目前不管是理論學術界還是商務應用領域,對電子商務的認識還存在一種“重技術、輕商務”現象。一些企業管理者把信息化建設僅僅理解為計算機操作,認為電子商務距離他們還比較遙遠,認為建立一個企業網站就算已經實現了企業信息化……這些錯誤認識制約了企業信息化的健康發展,致使不少企業投入產出比偏低,令許多還未參與其中的企業信心不足,懷疑電子商務的優越性,以致不愿涉足于此。
(二)電子商務基礎建設的問題
1.網絡基礎設施建設問題。我國網絡的基礎設施建設還比較緩慢和滯后,已建成的網絡其質量與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不相適應。另外上網用戶少,網絡利用率低,致使網絡資源大量閑置和浪費,投資效益低,嚴重制約著網絡的快速發展。因此,如何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提高投資效益,改變網絡通信方面的落后面貌,應是促進電子商務應用普及的首要問題。
2.網絡安全問題。作為一個安全的電子商務系統,首先必須具有一個安全、可靠的通信網絡,以保證交易信息安全、迅速地傳遞;其次必須保證數據庫服務器絕對安全,防止黑客闖入網絡盜取信息。對于中國來說,網絡產品幾乎都是“舶來品”,本身就隱藏著不安全隱患,加之受技術、人為等因素的影響,不安全因素更顯突出。近年來,黑客使網絡的脆弱性暴露無遺。總的來說,我國還不能對客戶認定、貨幣支付和商業機密等方面的安全性、保密性提供充分的技術保障,也沒有系統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管理標準。因此,如何建立一個安全可靠的電子商務系統,將成為電子商務研究的核心問題。
3.標準化問題。隨著電子商務應用的普及和深入,HTTP和TCP/IP技術的成熟,越來越多真正的電子商務人深刻地感受到:無論電子商務的概念或者模型怎么變化,技術是電子商務發展的基礎,而技術的發展必須建立在標準統一的基礎之上。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標準的電子商務勢必造成國內乃至國際電子交易混亂和麻煩。因此加快電子商務技術統一標準的制定是我國電子商務發展中迫在眉睫的、重中之重的事。
(三)電子商務應用方面的問題
1.法律政策問題。目前面臨的法律問題主要有:電子交易的安全性、認證、知識產權、隱私、管轄權和電子商務運營模式的法律保護、稅收等問題。做生意就避免不了發生糾紛,而網上糾紛又有其獨特性。要解決這些糾紛到法院無法律依據,通過仲裁解決又要制定協議。故沒有一個成熟的、統一的法律體系,糾紛就不可能解決。
2.商業誠信度的問題。造成信譽度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信息不對稱。一是商家的信譽度,二是買家的忠誠度。目前中國的市場及其體系仍不健全、不規范,假冒偽劣商品屢禁不止,虛假信息泛濫,通過網絡詐騙、以銷售之名行詐騙之實、違法開展經營活動、不及時送貨、不履行售后服務承諾、客戶隱私得不到保護、商品質量低劣等現象時有發生,市場行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嚴厲的社會監督。這也是制約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一個方面。
3.技術、人才與管理方面的問題。首先,數據傳輸的速度太慢;第二,沒有安全、可靠的在線支付方式;第三,IT技術的發展速度太快,商務模式的形成和人們使用習慣的養成都需要一定的時間;第四,難以及時處理用戶的有關問題;第五,在安全保障上,難以防范現在的網絡犯罪,特別是黑客的攻擊;第六,缺乏專業人才和能適應中國國情的市場管理技巧,這些都嚴重制約著電子商務的發展。
顯然,根據我國的國情和現有條件,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把上述問題都解決了,但我們也不可能等所有問題都解決了再來發展電子商務。發展電子商務是我國必須的、迫切的問題,因此我們只有在發展電子商務的過程中,積極促成這些問題的逐個解決。
二、解決目前電子商務問題的對策建議
(一)轉換思想,加快企業現代化進程。
“十一五”時期,我國應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采用多種形式,轉換思想,更新觀點,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促進電子商務普及應用,提高社會各界對發展電子商務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堅持按照“政府推進、市場引導、企業主體、行業突破、區域展開”的方針,為加快推進企業的信息化提供更加切實有力的宏觀指導、組織保證和政策支持。不斷引導企業自身強化信息化意識,以構建電子商務支撐體系為核心,以促進模式、管理和技術創新有機結合為著力點,以大力發展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為切入點,加快企業現代化進程,走有中國特色的電子商務發展道路。
(二)政府推動,加強基礎設施建設。
政府在推動電子商務發展中扮演著重要的、不可替代的角色。當前我們應以“電子商務十一五規劃”為指導性文件,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因時制宜、注重實效地開展工作。搞好電子商務的關鍵是協調,盡管我國已組建了信息產業部,但部門分割、地區封閉,應加強政府推動,建立由主管副總理直接領導的包括政府、企業、消費者社團各方面人士組成的“中國EC促進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負責電子商務的業務、技術、政策、法律和國際合作等總體框架的協調和規劃的制定。大力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統一的電子商務應用和服務平臺,更好地發揮政府在電子商務發展中的引導、保障作用和宏觀規劃、指導功能。
(三)健全法律,加強與國際接軌。
實踐證明,沒有宏觀的法律環境作支撐,電子商務只能是空中樓閣,根本不可能廣泛應用。純技術性的防范手段不能對各種惡意攻擊和網絡犯罪起永久性的制約作用,只有法律和技術的雙管齊下,才能維護和保障電子商務的穩健發展。我國應在《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指導下,充分借鑒和吸收國外電子商務立法的成功經驗,研究《電子商務示范法》尚未涉及的問題,對可能妨礙電子商務發展的現行法律法規不斷補充、修改和完善。另外面對世界經濟和貿易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我們不能一味采取消極觀望的防守態度,而應認真研究我國發展電子商務的對策,積極參與電子商務問題的國際談判,提出對我有利的“游戲規則”。我們只有利用國內已有的優勢,盡早做好技術和立法方面的工作,爭取與國際立法接軌,才能參與全球性的經濟競爭。
(四)統一標準,提升網絡誠信度。
誠信問題成為影響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電子商務要快速持續發展,必須加快誠信問題的建設。(1)利用媒體與教育,倡導誠信觀念,弘揚社會主義“八榮八恥”觀,形成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2)統一標準,完善信用體系。一是依據《中國企業電子商務誠信基本規范》,著力規范企業在線交易。二是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加強行業自律。行業協會等應充分發揮自己聯系政府和企業的紐帶作用,做好企業與政府部門的信息溝通,協助政府做好產業發展規劃,制定統一的標準。三是加大監管力度。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對違法認證活動、對企業網站和企業的產品信息進行嚴格監管。(3)提高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做到網上業務與網下服務相結合,使用戶從信任產品到信任企業,從信任企業到信任整個電子商務,來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健康快速有序地發展。
(五)創造環境,加快電子商務發展。
一是保證安全。加強電子商務的安全,需要企業本身采取更為嚴格的管理措施,需要國家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更需要有科學先進的安全技術。只有在全球范圍建立一套人們能充分信任的安全保障制度,才能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和保密性。電子商務在應用過程中應加強管理,充分發揮國家的監督監管作用,建立一個穩固、健全、可信的第三方認證系統,不斷完善訪問控制、數據加密技術、防火墻技術、HTTP和TCP/IP技術。
二是加強人才培養。目前我國已有300多所院校開設了電子商務專業,繼續教育和在職培訓也在陸續展開,為滿足社會需要,政府應充分利用各種途徑和手段培養、引進并合理使用好一批素質較高、層次合理、專業配套的網絡、計算機及經營管理等方面的高素質、復合型人才,以加快我國電子商務建設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