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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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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范文第1篇

論文關鍵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歷史文化遺產,規劃圖則編制

1982年廣州市被國務院首批公布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多年來,廣州市始終致力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工作,保護規劃的編制是其中關鍵的環節。廣州市政府在保持廣州歷史文化名城特色的前提下,按照把廣州建設成為現代化中心城市的要求,遵循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貝0,梳理了主要歷史史跡,編制了相關的名城保護規劃,制定了保護性的管理和建設規范,加強了政策調控力度,形成了廣州的文化競爭優勢與富有文化底蘊的城市生活。廣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作為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之一,在多次歷史文化保護規劃探討的基礎上,從保護規劃的框架體系、歷史文化名城特色的挖掘、規劃的思路與方法等諸多方面都需要進行大量有益的探索,使其可以為新時期的廣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提供綱領性指導文件。

1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框架體系

1.1市域范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研究

在整個市域范圍內開展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研究目前尚無先例,但是市域是一個整體的概念。城鄉都有大量的歷史遺跡,而且相輔相成,不可分割。因此,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研究確定在整個市域共7434km2范圍內統籌編制保護規劃。市域范圍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研究與單純的研究城區是有所區別的,它涵蓋的范圍更廣,涉及的保護因素也更加的分散,給現狀調研工作帶來了巨大的挑戰。

在地毯式現狀調查的基礎上,我們對市域范圍內的歷史文化遺產進行了整體保護,實現對山、城、田、海城市格局和山體水系自然環境的有效保護,實現對歷史村鎮、各級文物古跡的有效保護和利用,恢復歷史村鎮的傳統文化和活力,不斷挖掘歷史文化遺產的價值,傳承獨具地方特色的文化藝術和風俗習慣,以突顯廣州作為田園風光山水城、嶺南中心文化城、革命策源英雄城、絲綢海路港口城、全國著名華僑城的城市特色,豐富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的內涵和外延,推動城市文化建設和社會綜合發展。

1.2歷史城區保護規劃

歷史城區保護規劃在這里主要是指歷史舊城區的范圍,對于廣州市而言,這是一個經歷了兩千多年發展歷程的地方,經過各個時期的建設,遺留了大批的歷史文化遺產。歷史城區是最值得保護,也是最難保護的區域,這也就必然成為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研究的核心內容。歷史城區保護規劃的研究內容主要包括歷史城區保護框架研究(保護與發展戰略研究),歷史城區分區研究,歷史文化保護區的劃定,舊城區傳統城市空間形態研究,山體、水系、風景名勝、古樹名木的特色研究,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歷史文化保護區、特色建筑群的風貌與價值研究,對城市已編制完成的各層次、各個時期保護規劃的分析和研究,城市傳統文化及民俗活動分析,保護與利用的對策與政策建議,完善、調整廣州歷史城區的職能建議,歷史城區保護規劃實施管理措施建議。

1.3歷史文化保護區控制性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雖然是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之一,屬于宏觀層次的規劃,但是如果僅僅停留在宏觀層面,很難具體指導保護規劃工作的開展。同時在宏觀層面也不可能對所有的歷史文化保護區編制控制性的保護規劃,因此,在研究中,我們就選擇一個歷史文化保護區作為范例編制控制性保護規劃,然后逐步推進其他歷史文化保護區的保護規劃。歷史文化保護區控制性保護規劃的重點是劃定歷史文化保護區的城市紫線、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環境協調區(在有必要的時候劃定),其中城市紫線對應保護區的保護范圍。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分別編制保護范圍圖則和建設控制地帶圖則,具體指導歷史文化保護區的保護與開發。對于保護范圍內的每一棟建筑和每一處環境要素,要具體編制建筑保護圖則和環境要素保護圖則,而對建設控制地帶內,僅對需要保護的建筑和環境要素編制保護圖則即可。

1.4文物保護單位(含歷史建筑)保護規劃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的重點在于劃定其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界線,并分別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保護范圍包括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及周邊一定范圍為保持文物保護單位完整性而必須進行建設控制的地區,其整體范圍較小,界線也相對比較明確。但對于建設控制地帶則不同,是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風貌協調的地區,范圍比較靈活。歷史建筑在歷史文化名城特色的保護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對歷史建筑采用與文物保護單位類似的保護方法,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并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2廣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在城市特色內涵上的拓展

2.1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規劃與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規劃類似,應重點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系,正確處理傳統文化和現代文化的關系。對于廣州這樣一個南方城市,既要保護具有嶺南特色的傳統文化,又要發揚嶺南文化兼容并包的特點,融入現代文化的因素,不斷傳承和發揚嶺南文化應保存的歷史記憶,保護其空間載體和社會基礎,加強整理其結構性關聯,不斷尋求其對于當代社會的積極意義。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應制定一系列政策,加強管理和實施力度,切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和發展;多渠道籌集資金,完善和建設博物館、展覽館、演出場地、文化廣場等場地和設施,扶植民間文藝團體和文藝活動,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承和發揚提供軟硬件條件;結合商業、飲食業、制藥業和旅游業等對老字號進行重新定位和包裝,重塑老字號風采,發揚老字號品牌;加強宣傳力度,提高人們特別是青少年對本土風俗文化的認知及興趣,進而開設專門課程,建立完善的教育制度,為傳承手工藝、民間技藝和表演藝術培養后備人才;繼續挖掘文化遺產的內涵,提升人們對嶺南文化的認同度,為繼承和發揚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社會基礎。

2.2地下埋藏文物的保護

考慮到地下埋藏文物勘探、挖掘的現實狀況及其與城市建設的矛盾,建議采取程序性控制保護的方法。即由有關部門盡快制定出臺有關法律、規定,保證在廣州歷史文化名城范圍內,將地下文物勘探報告作為建設項目立項、申報的必備程序之一。

3保護規劃與實施管理的銜接

傳統的歷史文化名城及保護區的保護規劃大都進行了詳細的現狀凋研、深入的規劃研究,提出了保護模式與改造措施,但其層次都較為宏觀,控制信息不夠深入、清晰。從管理部門的角度來看,這些規劃缺少明確的、具有實操性的、可以方便用于管理的技術文件。因此,我們在對規劃編制的范圍、城市特色的內涵進行拓展研究的同時,深入探討了保護規劃編制的層次與深度,在傳統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編制的基礎上,將保護區保護規劃的深度定位在控制性詳細規劃加城市設計的深度,提出了與城市規劃管理密切結合成果表達形式——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圖則編制。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范文第2篇

關鍵詞:城市規劃;文化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建筑遺產保護;整體保護原則;適宜性開發原則

Abstrac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ulture planning, a sub-system of urban planning, 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architectural heritage, namely the principle of integrated protection under the basis of organic renewal and the principle of suitability development under the basis of strengthening the cultural identity of traditional architecture. The former, as the core principle, is not only the basic requir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architectural heritage, but also the basic path of cultural planning in the protection of architectural heritage, the purpose is to promote the comprehensive and integrated function of architectural culture resources. The latter, as the expansion principle, aiming at promoting close cooperation between urban development agencies and the construction heritage protection department, makes full use of the existing architectural heritage resources so as to make its integration with the city’s cultural education, cultural tourism, entertainment and leisure and enhance the vitality of traditional urban space and public cultural identity.

Key words: urban planning ; culture planning ; historic and cultural cities ; architec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 the principle of integrated protection ; the principle of suitability development

中圖分類號: C9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144(2015)-11-10(6)

總體上看,當前國內學術界對歷史文化名城建筑遺產保護與再利用的研究成果不少,但已有的相關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個重要的方面是注重文物建筑或某一類型建筑遺產的保護,卻未能有效地將建筑遺產保護與維護城市整體風貌和營造城市文化空間有機聯系起來,缺乏從文化規劃的整體視角探索建筑遺產保護與再利用問題。本文以歷史文化名城為主要考察對象,嘗試提出基于文化規劃的建筑遺產保護的基本原則。

1 文化規劃的內涵

文化規劃是一個含義寬泛的概念。在我國,它常常與政府的文化政策、文化事業發展規劃糾纏不清。本文所指的文化規劃,有特定的涵義,它作為城市規劃的子系統,雖然與城市的文化政策、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有密切聯系,但兩者并非相互涵蓋的關系。

國內研究文化規劃問題的學者一般認為,“文化規劃”(culture planning)的正式提法最早出現于20世紀70年代的西方城市規劃界。1971 年,美國規劃學者哈維?佩爾洛夫(Harvey S. Perloff)從社區層面將文化規劃描述為“社區了解并運用其文化資源進行發展的途徑”[1]1979年他在《用藝術提升城市生活》(Using the Arts to Improve Life in the City)一文中又將其作為一種方法推薦給社區建設,以達到社會文化認同和社區文化資源運用的雙重目標。[2]

從20世紀70年代末之后,隨著與大批量生產與工業都市擴張相聯系的福特主義(Fordism),向以滿足個性化需求為目的、與彈性生產方式相對應的后福特主義(post-Fordism)的轉型,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與消費社會的興起,西方社會從工業社會向后工業社會的轉變。澳大利亞學者德波拉?史蒂文森(Deborah Stevenson)認為,這種社會轉變,其結果是導致了城市中物與符號之間的關系發生了變化,符號的吸引力日益成為消費焦點,而城市文化的本質與潛力更多體現在其多樣性與創造力方面。同時,伴隨生活方式的體驗與旅游觀光業逐漸成為服務經濟新的軸心,城市的特色與城市的文化體驗日益重要。20世紀80年代以來,人們一直在嘗試創造獨特的城市元素,增強城市特色,而這些嘗試是構成一個城市在世界眾多城市中占有一席之地的策略基礎。[3]正是在這種背景之下,創意城市(creative city)與文化經濟在歐美興起,許多城市開始將文化規劃作為一種包括城市、街區、社區和中心商業區復興在內的城市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要策略,重視城市和社區軟環境的建設,重視城市歷史文化資源的價值,將文化作為城市復興的催化劑和引擎。文化規劃的基本途徑主要有:基于城市形象的提升而發展文化旗艦項目,興建音樂廳、美術館、博物館等地標性建筑;規劃專門的“文化區”;發展文化旅游活動;舉辦慶典活動或大型文化活動;將都市空間改造成為具有可參觀性的文化展示空間等等。蘇格蘭的格拉斯哥市、西班牙的畢爾巴鄂市便是運用文化規劃重塑城市形象較為成功的范例。尤其要強調的是,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以一些歐美國家的城市為代表,特別注重社區層面的文化規劃,探索將文化元素有效導入城市社區的發展機制,即運用文化資源來解決社區層面的文化發展問題,鼓勵從社區參與的角度保護地方特色,促進社區空間布局優化與文化品質提升。

與此同時,相關專業人士針對城市美學品質,以及城市文化資源和文化需求的規劃方法與理論的探索也開始涌現,例如,倫敦城市大學城市研究院院長格雷姆?埃文(Craeme Evan)所著的《文化規劃:一種城市復興?》(Cultural Planning: An Urban Renaissance?2001)便是其中的代表。總體上看,雖然世界范圍內文化規劃的概念并沒有被普遍使用,但文化規劃已逐漸成為現代城市規劃、城市設計領域一個受到關注的專業分支。

如果不限定使用過濫、幾乎無所不包的“文化”的范圍,便試圖從“文化”與“規劃”兩個概念整合的角度,或者以城市規劃的文化導向、文化途徑的角度來界定文化規劃的含義,將會因為“文化”內涵的復雜性與模糊性而導致文化規劃概念的混亂。黃鶴在總結了國外一些機構和學者對文化規劃的定義之后,提出文化規劃中的“文化”,針對的目標是城市的文化資源,即指那些能夠用以促進城市發展的可共享的物質和非物質資源。[4]在此基礎上,黃鶴認為:“文化規劃一方面是作為針對文化資源和文化需求的規劃方法,是在城市和地區發展中對文化資源整體性及策略性的運用,用以提升城市和地區的競爭力,以及城市和地區的適宜性,它是城市規劃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文化規劃作為一種規劃思想和理念,是城市規劃設計的藝術,代表了以文化的觀念來解決城市問題的發展理念。”[5]黃鶴從城市文化資源運用的角度詮釋文化規劃,有助于為文化規劃提供一種既具有分析性又具有操作性的定義。

本文將從較為狹義的角度界定文化規劃,即將文化規劃視為城市規劃中對城市文化資源的整體性運用,或者說基于城市規劃的文化途徑,綜合性、整體性地發揮文化資源的價值和作用,使城市文化資源有機融入城市公共文化空間和城市形態之中。

對于歷史文化名城而言,能夠充分展示其城市魅力和文化軟實力的文化資源,主要是歷史文化資源,具體表現為物質形態的建筑遺產、歷史文化街區以及非物質形態的傳統民俗、表演、民間技藝等地方特色文化。本文重點探討的是如何在文化規劃中整體性地利用城市歷史文化資源中的建筑遺產資源,有效地將建筑遺產保護與維護歷史文化名城的整體風貌、營造城市文化空間有機聯系起來,激活歷史文化名城豐富的建筑遺產資源,塑造富有魅力、有鮮明地方特色的城市公共空間和城市形態。

需要強調的是,我國很多歷史文化名城出臺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是針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問題的專項規劃設計,作為一種相對單一的文化規劃,它屬于歷史文化名城文化規劃的一個層次,但并不能以此替代歷史文化名城文化規劃。因為,歷史文化名城文化規劃是城市規劃中一種整體性運用文化資源的方法和途徑,旨在建構有明確文化導向的城市規劃和城市設計體系,并協調處理城市文化發展的所有要素。

2 有機更新基礎上的整體保護原則

在我國,長期以來城市規劃過程偏重物質空間規劃而缺乏對文化層面問題的關注。進入21世紀,城市規劃作為一項公共政策的觀點,在我國規劃界和政府層面得到廣泛認同。作為公共政策的城市規劃,顯然也包含著作為公共文化政策的城市規劃。換句話說,當城市規劃從偏重于物質空間規劃向偏重于公共政策設計轉變時,就意味著將文化規劃也納入到城市規劃的體系之中,文化規劃實際上是公共政策與文化資源之間的聯接。

總體上看,我國的城市規劃編制體系之中,雖然早就將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之中,但主要任務是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鮮有將城市主題文化、城市總體文化風格、城市形象的文化表達明確納入城市規劃體系之中,并將文化規劃視為各個層次規劃中一個不可分割的部分,與其他領域的規劃密切合作以更為有效地發揮文化資源的作用,同時制定將文化和土地利用以及文化和城市經濟發展關聯的整體規劃政策。正如單霽翔所說,在我國“從城市規劃的任務到城市規劃管理的方法,從城市規劃的編制到城市規劃的實施,內容可謂詳盡,但是卻缺少城市文化的基本內容,無論是城市文化規劃還是城市文化建設均少有涉及。”[6]

因此,針對中國城市,尤其是對“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具有革命紀念意義的城市”[7]――歷史文化名城而言,應借鑒歐美一些城市文化規劃的成功經驗,通過涵蓋區域、城市、社區等不同層面的文化規劃途徑,使城市的傳統特色文化有機融入城市規劃、城市設計的所有物質空間對象,并能夠得以強化和表達出來。具體針對建筑遺產保護而言,核心原則就是堅持有機更新基礎上的整體保護原則。

有機更新基礎上的整體保護原則主要用于調整建筑遺產與城市風貌、城市更新的關系。作為具有一定價值要素的有形的、不可移動的文化遺產,建筑遺產是一個城市歷史文化最直觀和具象的表現,是展現城市風貌獨特性的核心元素。現代城市在走向現代化、全球化的進程中,隨著城市更新速度加快,建筑遺產與城市風貌的關系日益呈現兩種形態:第一種形態是建筑遺產日益呈現出“孤島化”或“盆景化”現象,大量的普通老建筑和傳統街區被拆除,僅靠少數文物建筑或標志性老建筑作為孤立的“島”或“盆景”支撐,它們雖使城市體現出歷史的痕跡,但所謂歷史文化名城的傳統建筑元素卻萎縮為形象單薄的幾個“點”,城市的傳統格局幾乎不存在,傳統風貌整體性喪失。第二種形態是通過城市規劃途徑較好地處理老城與新城、保護與更新的關系,營造建筑群的圖底關系,保留老城、歷史地段、傳統街區原有的空間場所特征,城市在保持基本文脈的基礎上有機更新,歷史文化名城整體風貌得以有效保護和延續(圖1)。

無論是從文化規劃的視角,還是從城市建筑遺產保護理論的基本原則來看,上述第二種形態是歷史文化名城建筑遺產保護應該努力的方向。有機更新基礎上的整體保護原則的第一層含義便是通過城市規劃途徑實現城市建筑遺產資源的整體性保護。早在20世紀初葉的意大利,既是一位建筑師,又是一位城市規劃師的古斯塔夫?喬萬諾尼(Gustavo Giovannoni),在其所創立的城市遺產保護和修復學說中,有一個極其重要的原則就是“古代城市‘片斷’應被整合到一個地方的區域的和國土的規劃中,這一規劃象征了古代肌理與現在的生活關系。”[8]可見,喬萬諾尼主張,應通過城市規劃整合建筑遺產與當代城市形態的關系,使古代的肌理能融入現代城市生活。

實際上,從相關國際組織和機構通過的一系列保護文化遺產的來看,20世紀60年代以來,西方建筑保護理論對建筑遺產本身內涵的擴展性認識,即建筑遺產的范圍既包括歷史建筑及其建筑群,也包括歷史建筑賴以存在的歷史街區、歷史文化風貌區等能夠集中體現特定文化或歷史事件的城市或鄉村環境,已足以說明對建筑遺產資源整體性保護的重視。1964年第二屆歷史古跡建筑師和技師協會通過的《國際古跡保護與修復》(威尼斯)第六條指出:“古跡的保護意味著對一定范圍環境的保護。”1975年歐洲委員會通過的《關于建筑遺產的歐洲》中指出:“多年來,只有一些主要的紀念性建筑得以保護和修繕,而紀念物的周邊環境則被忽視了”,因此,“歐洲建筑遺產不僅包含最重要的紀念性建筑,還包括那些位于古鎮和特色村落中的次要建筑群及其自然環境和人工環境。”[9]197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關于歷史地區的保護及其當代作用的建議》(內羅比建議),提出了一個影響至今的重要理念,即“保護歷史地區并使其與現代社會生活相結合是城市規劃和土地開發的基本因素”,同時,該建議還強調:“除非極個別情況下并出于不可避免的原因,一般不應批準破壞古跡周圍環境而使其處于孤立狀態,也不應將其遷移它處。”[10]

上述總體上強調的是通過保護建筑遺產的周圍環境,或者說通過對建筑遺產環境的控制來實現對遺產的整體保護,這是實現建筑遺產資源整體性保護的底線要求。從城市發展和文化規劃的視角看,對于有著豐富建筑遺產資源的歷史文化名城而言,建筑遺產資源的整體性保護原則還要求充分發揮建筑遺產的綜合價值與整體文化效能,避免城市空間中傳統建筑元素的“面”被打散,“線”被切斷,通過“整體保護”與“重點保護”相結合的規劃策略,將建筑遺產有機整合到城市的空間形態和結構形態之中。

以北京為例,近些年來已初步構建了片狀保護與線狀、帶狀保護與開發相結合的整體保護模式。若不算舊城外的10片歷史文化保護區,在北京舊城區域內共有33片歷史文化保護區,面積共1967公頃,占舊城面積的31%,此外還有風貌協調區183公頃,占舊城面積的3%,正是它們所承載的豐富的歷史肌理、建筑景觀資源與濃郁的歷史文化氛圍,構成北京城市魅力的重要部分。除了片狀保護,2011年12月公布的《北京市“十二五”時期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建設規劃》提出“一軸”、“一線”和“一帶”的保護概念,堅持舊城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文化北京建設中的核心地位。這其中,“一軸”(傳統的中軸線)和“一線”(從朝陽門到阜成門的朝阜路沿線)和“一帶”(長安街-前三門大街帶狀區域)是舊城的核心景觀帶(圖2),必須進行更為完整和系統的保護。歷史文化區空間要素的整體保護與線狀、帶狀開發,有利于突顯北京傳統城市格局和歷史文化建筑的獨特魅力,使之成為北京文化記憶和文化旅游的高度聚集地。

有機更新基礎上的整體保護原則不僅強調文化規劃必須從空間維度上將建筑遺產單體和周邊環境、空間格局的整體保護作為首要考慮的因素,還應處理好建筑遺產保護與城市更新之間的關系,從時間維度上動態保護城市發展各個時期形成的建筑遺產,處理好新老建筑之間的關系。

物的衰敗與消亡,一如其更新與發展。在歷史文化名城發展過程中,即便在舊城風貌區,也不可能完全不允許新的開發,不建造新建筑。老建筑固然是舊城風貌的基本載體,但不同時期、不同時代的新舊建筑并列而形成一種和諧的層疊關系,恰是一些歷史文化名城的魅力與活力之源。簡?雅各布斯(Jane Jacobs)認為,好的城市形態是充滿活力的,而城市活力主要源于城市的多樣性。維系城市多樣性的一個重要途徑就是處理好老建筑與新建筑的關系,使不同年代和狀況的建筑能夠并存。雅各布斯特別強調,她所謂的老建筑主要不是指博物館之類的標志性建筑,而是很多普通的老房子。假若不同年代的普通建筑能聚在一起,復雜多元的用途和功能才有可能真的混合。[11]因此,在歷史文化風貌區,可以在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要求的基礎上,循序漸進更新或建造一些體現時代精神的新建筑,只要這些新建筑能夠尊重周圍的環境氛圍和空間尺度,不以自我為中心,破壞空間環境的整體審美品質和文化特征,如《內羅比建議》所說:“應特別注意對新建筑制訂規章并加以控制,以確保該建筑能與歷史建筑群的空間結構和環境協調一致。”[12]目前在我國,不少歷史文化名城所制訂的保護條例和保護規劃中,對保護規劃范圍內的新建筑風格和體量有一些強制性要求,如現行《北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20條規定不能突破建筑高度、容積率等控制指標,違反建筑體量、色彩等要求;不能破壞歷史文化街區內保護規劃確定的院落布局和胡同肌理等。這些規定僅適用于保護規劃范圍內的新建筑,從城市整體風貌保護的視角看是不夠的,應在城市總體規劃層面對新建筑的整體風貌提出基本要求,制訂具體的新建筑設計導則,從城市規劃層面對歷史風貌區及建控地帶的城市開發形成有力的控制。

3 強化傳統建筑文化認同基礎上的適宜性開發原則

雖然在建筑遺產保護問題上“開發”這個詞如同“文化產業”一詞一樣,由于與市場化、商業化緊密相關,而常常遭致批評。但實際上,在現代城市的建筑遺產保護工作中,不可能僅僅只對建筑遺產實施保存、修繕和環境整治工作,如同建筑遺產的內涵在不斷擴展一樣,對于何謂“保護”,也有新的拓展性認識。1979年,澳大利亞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在巴拉會議上通過的《保護具有文化意義地方的》(《巴拉》),不僅突出強調遺產的文化價值,還提出“保護”的概念包含保護性利用(conservative use)、展示或闡釋(interpretation)等更為廣義的內涵。西班牙學者薩爾瓦多?穆尼奧斯?比尼亞斯(Salvador Munoz Vinas)認為,今天的保護是一項綜合性的活動,狹義的保護是相對于修復而言的保持性活動,而廣義的保護還包括再生、復興、更新、改造、利用、活化等其他相關活動在內的行為的總稱。[13]同時,現代建筑遺產保護運動的發展,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價值拓展,便是對建筑遺產的價值認識從內在價值走向內在價值與外在價值相結合的綜合價值觀,即將建筑遺產不僅僅視為一種珍貴的文物,同時還視為一種文化資源和文化資本(cultural capital)。在此意義上,可以說通過對建筑遺產的適宜性再開發(包括重建、改造、擴建、再利用等活動),更好地保護其綜合價值,尤其是挖掘和發揮其蘊含的獨特公共文化價值功能,也是一種保護。那么,何謂建筑遺產的適宜性開發原則?

文化規劃視角下的適宜性開發原則秉承文化價值的保存與提升不僅是建筑遺產保護的首要目的,也是保護的重要手段的理念,強調任何對建筑遺產的開發性保護,若有助于提升而非損害遺產的文化價值的話,則是適宜的。其中,建筑遺產的文化價值具有豐富的涵義,它至少包括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文化教育價值。

法國文化部建筑和遺產司總監阿蘭?馬里諾斯(Alain Marrinos)認為,“在全球化加速發展的21世紀,保護歷史遺產不再是孤立地保護古建筑,更多的是保護一種文化認同,是一個與人息息相關的議題。人們需要文化根基來平衡現代化與全球化的沖擊繼續前行,這就是如今我們保護歷史遺產最重要的意義。”[14]馬里諾斯的觀點實際強調,不能僅僅為了保護而保護一些孤立的古建筑,建筑遺產保護的實質是保護一種文化認同,考慮如何讓這種建筑文化傳統在現代社會存續下去。馬里諾斯的觀點也折射出當今遺產保護理論中的一種價值轉向,即真實并不是保護所追求的終極目標,應從保護“真實”走向保護“意義”。[15]建筑遺產與其他文化遺產相比,具有很強的社會性和公共性文化意義,因此如何通過保護性再開發途徑提升其公共文化效能,提升公眾對建筑遺產的興趣以及對其價值的認知和鑒賞水平,使之成為一個城市地方認同和文化認同的象征和源泉,一定程度上說是對建筑遺產最好的保護。1975年歐洲建筑遺產大會通過的《阿姆斯特丹宣言》指出:“建筑遺產只有得到公眾賞識尤其是年輕一代的賞識才能得以存續。”[16]在此意義上可以說,只要有利于增強公眾對建筑遺產的了解、賞識和文化認同感的開發性保護,同樣也是適宜的,更準確地說,這是一種作為文化發展和教育策略的遺產保護途徑。

英國社會學者貝拉?迪克斯(Bella Dicks)曾經從“可參觀性”(visitability)的生產這一視角,探討了當代城市公共空間被展示出的文化價值。她認為,“1980年代以來,可參觀性已經成為規劃公共空間的一項關鍵原則”[17],而可參觀性取決于對文化的展示程度,即如何將場所變成展覽,使場所具有“可讀性”(legibility),讓文化被銘刻在物質層面上,使某些文化價值被視為某一場所的身份,以此方式吸引市民的注意力,這是促進城市文化消費的重要路徑。“可讀性”、“可參觀性”同樣也可作為建筑遺產資源規劃與開發的一項原則。基于文化規劃的城市有機更新與建筑遺產保護,可以通過對一些建筑遺產和傳統都市空間進行改造、再開發,并介入一些闡釋性的公共藝術,使之成為具有可體驗性、可參觀性的文化設施或文化展示空間,讓建筑遺產更好地傳遞意義,令使用者(居民、游客)不僅能“觀看”建筑遺產,而且還可以通過各種方式“閱讀”建筑遺產、體驗建筑遺產,以此激活建筑遺產的公共文化價值,培育公眾的傳統文化認同感,發揮建筑遺產有助于展示與體驗城市獨特性的重要功能。

例如,在當代,側重于與社會文化與藝術需求相結合的普通歷史街區、產業建筑遺產再開發模式,業已成為保護并活化建筑遺產的重要途徑,中外許多城市都有不少成功的范例。一些再開發較為成功的歷史文化街區,往往在保護真實的歷史信息基礎上,以地域文化脈絡為主線,根據建筑遺產的不同特點,將其修復或改建成不同功能的文化空間,探索傳統建筑遺產與城市文化生活融合的有效途徑,有效發揮其公共文化功能。還有一些產業遺產豐富的歷史文化名城則結合自身情況對產業遺產進行改造再利用,將其改造或擴建成主題博物館或展覽館、社區文化中心、藝術區、景觀公園、工業遺產展示游覽區等各個層次的文化空間(圖3)。基于城市文化規劃的歷史街區和產業建筑遺產再開發利用模式,不僅可以通過其營造的文化空間展示和傳承城市文化,而且還可以給予衰敗的街區和廢棄的建筑以新的生命。

需要說明的是,通過建筑遺產的再開發途徑提升其“可參觀性”,多數情形下只適用于具有一般保護價值的非重要文物建筑。建筑遺產中具有突出的文化價值的重要紀念建筑和文物建筑,例如北京的故宮、天壇,其建筑遺產本身便具有獨一無二的“可讀性”與“可參觀性”,這類建筑不適合開發性保護。對這類建筑遺產的保護,除了堅持原真性和歷史完整性原則之外,面對人潮洶涌的參觀者,還有必要采取法國學者弗朗索瓦絲?蕭伊(Francoise Choay)所提出的調節游客人流、設置步行通道等限制方式的策略性保護原則。[18]由此可見,適宜性開發原則并非適合所有建筑遺產的保護,它主要針對的是歷史文化名城建筑遺產中具有一般保護價值的普通建筑遺產。

總之,本文從文化規劃視角,探討并提出了歷史文化名城建筑遺產保護的基本原則,即有機更新基礎上的整體保護原則與強化傳統建筑文化認同基礎上的適宜性開發原則。前者作為核心原則,既是歷史文化名城建筑遺產保護的基本要求,也是文化規劃作用于建筑遺產保護的基本路徑,旨在推動綜合性、整體性地發揮建筑文化資源的作用;后者作為擴展性原則,旨在促進城市開發機構與建筑遺產保護部門緊密合作,充分利用現有的建筑遺產資源,使其與城市的文化教育、文化旅游、娛樂休閑等功能有機結合,成為富有活力的公共文化空間,強化城市空間的文化特色與公眾的文化認同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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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范文第3篇

關鍵詞:城建檔案名城保護作為

中圖分類號:G2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城建檔案館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中大有可為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條明確指出“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建筑設置保護標志,建立歷史建筑檔案。”

2008年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副部長仇保興在第四批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授牌儀式暨歷史文化資源保護研討會上指出:“不少歷史文化村鎮對自身擁有的歷史文化資源底數不清,對資源的種類、數量、年代、工藝、材料等基本信息沒有建立檔案,導致在保護管理中缺乏科學的安排,影響了歷史建筑的掛牌保護和宣傳展示工作的開展,不利于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妨礙了歷史文化資源的合理利用。”他強調:“歷史文化資源信息檔案亟待建立。”

城建檔案作為城市建設和發展軌跡的真實記載,是城市建設文明的積淀,搞好城建檔案工作是發掘和弘揚城市歷史文化特色的重要手段,作為專門的城建檔案資料的統一保管機構,城建檔案館肩負著“保護城市文化遺產,留住城市永恒記憶”的歷史使命,在歷史文化名城的科學保護與合理開發中,城建檔案館大有可為。

(一)城建檔案館是構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檔案信息資源庫的行為主體

一方面,由于歷史建筑是構成歷史文化名城的基本元素,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必須從保護歷史建筑做起,而完善歷史建筑檔案,是保護歷史建筑的第一步,也是最基本的一步。建立歷史建筑檔案雖是一個系統工程,檔案的形成、積累可以在多個部門完成,但最后的扎口管理還得由一個部門來完成,這一任務需城建檔案館負責;另一方面在歷史的長河中,一個片區、一條老街的消失只是瞬間之事,這些即將消失事物的影像資料在若干年后彌足珍貴。聲像檔案是城建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特色優勢,具有更形象、更直觀、更具說服力的憑證作用,在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過程中能真實記錄保護建設的歷史過程,形象再現城市的歷史風貌,生動保存城市的歷史文脈。

總之,城建檔案館有責任全面收集檔案資料,構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檔案信息資源庫,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工作奠定檔案資源基礎。

(二)城建檔案館是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宣傳者和文化弘揚者

城建檔案記錄城市歷史,是城市發展變化的“活化石”。不同時期的歷史建筑物承載了城市文化,見證了城市發展變遷,傳承了人文精神和地方特色。城建檔案館可以對館藏豐富的城建檔案資源進行篩選甄別,開展系列開發利用工作。根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需求,將檔案信息內容進行重組、整合,并通過舉辦展覽、編制圖書精品等途徑,深入挖掘城建歷史,傳播弘揚城市歷史文化,服務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宣傳,提升政府和公民的城市歷史文化保護意識。

(三)城建檔案館是歷史文化名城申報及編制科學保護規劃的參謀者

一方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規定的歷史文化名城申報材料大多屬城建檔案材料,這些材料無疑是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重要依據。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過程就是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完善的過程;另一方面,歷史文化名城在批準以后的各種維護、裝修等工作,離不開歷史建筑檔案。歷史建筑遭到某些損壞,只有依據歷史建筑檔案才有可能及時修復,并做到修舊如故,恢復歷史原貌;再有,憑借豐富的城建檔案資料,城建檔案館可以參與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中,為其提供合理化建議和決策信息支持。例如,昆明市成立了由文管辦、房產、地名辦、城建檔案館等部門組成保護歷史街區與建筑的專門機構,并正式納入在編機構,實施對昆明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管理。

二、廣州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服務于廣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工作實例

廣州是國務院頒布的全國第一批歷史文化名城之一。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許多名勝古跡如南越王墓、光孝寺、鎮海樓、六榕寺、南海神廟、五仙觀、懷圣寺、陳家祠、等等,都是廣州歷史文化名城的見證。廣州,融匯中外文化之精華,形成了獨特的嶺南文化。自2003年始,廣州市城市建設檔案館(以下簡稱“廣州館”)一直致力于“廣州城市記憶工程”,通過各種途徑,不斷豐富優化館藏資源,真實記錄廣州城市歷史面貌,反映廣州的發展變遷,弘揚廣州的歷史文化。近年來更是注重深入挖掘廣州的城市規劃建設歷史和文化,圍繞著“服務于廣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這一主題,積極開展工作。

設立專門機構開展城建歷史檔案征集工作,保存城市歷史文化

為彌補館藏歷史檔案較少的先天缺陷,廣州館2003年專門設立了征集保護部,并每年申請“城建歷史檔案征集”財政專項經費,有計劃成系列地開展城建歷史檔案的征集進館工作,不斷地豐富優化館藏。這些征集進館的檔案資料類別眾多,包括古今地圖、新老照片、書籍、視頻、建筑構件及文件資料等等;時間跨度大,遠則有明清時期的古舊地圖、書籍,近則有這幾年來反映廣州城市風貌的照片等;數量眾多,特別是針對反映廣州民風民俗,保存廣州城市歷史文化遺產,征集了大量的老照片、老地圖、文獻史料以及廣東傳統民居建筑裝飾構件等實物檔案,這些檔案資料對于展現廣州2200多年城建歷史,保存廣州古建筑、歷史街區、名村名鎮等歷史文化遺產具有重要作用。

(二)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方面的聲像檔案工作

為了能及時在城市變遷和舊城改造中把脈名城保護,做好歷史文化名城的搶救性拍攝工作,廣州館創新理念,制定了適應新形勢下聲像檔案工作策略,積極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搶救性拍攝工作。首先,參照名城保護規劃,按照“找出來、拍下來、存起來”的思路,根據保護對象的保護級別、規劃情況、改造進展、重要程度等,有秩序、有選擇地適時推進,做好廣州中心城區約20平方公里的歷史地區范圍以及22片歷史街區的搶救性拍攝工作;其次,每年申請“廣州市舊城改造與名城保護搶救性拍攝” 財政專項經費;再有,以三舊改造為契機,與有關部門密切合作,及時捕獲名城保護的相關信息,使搶救性聲像拍攝工作落實到位,不斷深化。

(三)開展“基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廣州市圖片征集”項目,建設全面系統的廣州歷史文化名城圖片檔案資源庫

廣州館2011年創新工作模式,成功策劃實施了“基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廣州市圖片征集”項目,圍繞“服務于廣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這一主題,依據權威部門的廣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根據保護的要求、保護規劃的范圍和重點,通過向社會聘請專業攝影師進行集中拍攝的方式,建設了全面系統的廣州歷史文化名城圖片檔案資源庫,該資源庫可以起到存史(保存廣州城市記憶)和資政(為廣州名城保護規劃宣傳、決策等提供參考依據)的重要作用。

(四)利用城建檔案資源,深入挖掘城建史,傳承名城文脈,提升保護宣傳

承辦“千年名城廣州城市規劃建設成就展”

2006年,中國城市規劃年會在廣州召開并舉辦“輝煌50年—2006中國城市規劃展”大型展覽,廣州館抓住機遇承成功承辦了其中的“千年名城廣州城市規劃建設成就展”,選擇從城市規劃建設、歷史文化名城的視角出發,利用包括館藏在內的大量城建檔案及資料,深入挖掘廣州城的歷史底蘊,通過多種表達方式,圍繞廣州歷史文化名城特色,重點展現了廣州市建城兩千多年的世遷,展示了解放以后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廣州在經濟與社會發展、城市建設方面所取得的輝煌成就。

2. 編研出版相關精品圖書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范文第4篇

城市有它的過去、也有現在與將來。在“拆”與“建”中,城市管理者對城市的過去和未來的規劃不當,往往造成了對過去遺留的寶貴文化遺產的破壞。

1月2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與國家文物局聯合下發通知,對山東省聊城市、河北省邯鄲市、湖北省隨州市、安徽省壽縣、河南省浚縣、湖南省岳陽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云南省大理市因保護工作不力,致使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遺產遭到嚴重破壞、名城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情況進行了通報批評。

如何拆?如何建?理念的不同,對城市文化遺產保護的效果就不同。而在拆與建中,歷史和發展的博弈,文化和利益的博弈都在考驗著城市管理者。

拆與建中的破壞

據了解,我國目前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共有119座,這些歷史文化名城有的曾是歷史上的政治、經濟重鎮,有的擁有珍貴的文物遺跡,有的是某些歷史大事件的發生地具有彌足珍貴的歷史文化價值。

然而,因保護不力,名城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早在2011年1月,住建部與國家文物局就展開了對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開展保護工作的聯合檢查。通過檢查發現,這些被破壞的歷史遺跡或被肆意拆除,或被盲目拆除后復制新古跡,甚至再造古跡。

此次被通報批評的8座歷史文化名城中不乏被評為首批歷史文化名城的云南大理,大理有著5000多年延續不斷的歷史,其中有500多年是云南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正是這座久經風雨的文化古城,未經受住現代化建設的浪潮,多處珍貴的文化古跡被破壞甚至拆除。

近年來,大理地產開發增速,在引進高端酒店,圈山占水的建設中破壞了古跡原貌。據大理州政府網站顯示:大理三月街度假村建設項目正式啟動。該項目占地300余畝,總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是集五星級高端度假酒店、休閑商業、高端養生住宅于一體的休閑養生度假村。然而如此大面積的建設項目占用的土地卻是南詔大理國王城——羊苴咩城遺址。

不僅如此,除大理因破壞歷史文化遺產遭通報批評外,其他7座城市也存在不同的古跡保護不力現象,在“拆舊”與“仿古”的雙重熱潮下,很多珍貴的文化遺產永遠地消失了。

對于此次被通報批評的湖南省岳陽市,湖南大學建筑學院副院長柳肅說,“岳陽只重視保護幾座單體的文物建筑,比如岳陽樓、岳陽文廟、慈氏塔,不太注意保護歷史文化街區。”

山東聊城是“推倒重來”建古城的城市之一。4年前,聊城市啟動了古城重建計劃,但是卻沒有嚴格遵守原定的整體規劃,致使大片的老街區被拆除,同時又大量建起仿古宅院。據同濟大學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主任阮儀三介紹,古城街巷的基本格局還在,但是里面的建筑全都變了。

中國文聯副主席、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主席馮驥才曾在全國“兩會”等多個場合公開表示,“很多地方在大肆拆遷、改造時都會說,自己有完整的城市規劃,可這些規劃并不意味著文化遺產能免遭傷害。實際上大量的名城、名鎮、名村都因亂規劃和亂改造變成了‘文化空巢’,沒有了血肉和靈魂。”

要發展還是要文化?

對于此次被通報批評的8個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提出了整改要求,但是,就現實情況而言,整改面臨著一定的挑戰。

據住建部、國家文物局要求:相關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文物局督促上述城市人民政府立即梳理名城保護工作,認真查找問題,分析原因,盡快采取補救措施,提出整改方案,完善相關保護制度,堅決制止和糾正錯誤的做法,防止情況繼續惡化。并將整改情況于2013年8月31日前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將視整改情況決定是否請示國務院將其列入瀕危名單。

不管是查找問題、分析原因,還是采取補救措施,都面臨諸多挑戰,尤其是在社會經濟發展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間的抉擇。

歷史文化遺產自身具有的文化價值為城市創造了經濟的發展,但與此同時,過度的為了利益而開發,往往造成文化遺產的破壞。“歷史悠久、文化底蘊深厚的城市占盡天時地利,旅游業自然成為經濟支柱,‘歷史文化名城’往往成為金字招牌。”北京交通大學旅游管理系教授王衍用分析說,發展旅游業,吃、住、行、游、購、娛必須面面俱到,開發顯然是無法避免的。可是進入旅游開發程序后,有些地方政府沒有把文物保護放在首位,而是一股腦按商業規律來辦事,適度開發變成了過度開發,城市的文化性、原真性、自然性和生態性被破壞。

當然,對于住建部、國家文物局提出的歷史文化名城的整改要求,各市縣高度重視。據悉,各市縣有關部門目前正在積極著手梳理名城保護工作,認真查找問題,分析原因,同時將按通知要求,盡快采取補救措施,提出整改方案,完善相關保護制度,堅決制止和糾正錯誤的做法,保住歷史文化名城這塊“金字招牌”。

清華大學建筑學院副教授羅德胤建議,對化解保護和開發之間的尷尬,要“分區保護、分層次保護”,在完整保存和保護重要歷史文化古跡的同時,可巧妙地在借景延展城市的歷史文化風貌和氣質,同時避免歷史文化古城之間的同質化建設,要保持一座城市獨有的文化風貌和特色。

此外,住建部、國家文物局兩部門對國家歷史文化名城開展的聯合檢查無疑給其他歷史文化名城敲響警鐘。兩部門還要求,其他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要引以為戒,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要求,加強法規建設,健全保護制度,完善保護規劃,嚴格規劃實施,加大保護投入,履行管理職責,堅持嚴格保護,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妥善處理好經濟社會發展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開創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新局面。

待完善的保護機制

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是1982年建立的一種文物保護機制,在此機制下,國務院制定了一系列保護法規及條例對歷史文化名城進行保護。然而近年來,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破壞幾乎同步進行,相關法規與條例不能完全發揮保護機制的作用,亟待改進。

我國并不缺乏關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法規,《文物保護法》、《城鄉規劃法》確立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制度,并明確規定由國務院制定保護辦法。2008年7月,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正式實施,規范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與批準。

但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12條規定:“已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因保護不力使其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批準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并責成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補救措施,防止情況繼續惡化,并完善保護制度,加強保護工作。”

另據第4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因保護不力,導致已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被列入瀕危名單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盡管《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對于破壞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做了嚴格的規管,但懲罰措施依舊不足以保證歷史文化名城文化價值的絕對“安全”。

“現階段經濟處罰雖然有效,但是單一懲罰只會讓已受損的建筑或文化得到維護,而那些即將遭到破壞的建筑或文化無法得到保障,”江蘇省規劃設計院院長鄒軍認為,“應該打‘組合拳’,比如媒體進行曝光、政府進行行政處罰,甚至設計退出機制,最嚴重可以取消‘歷史名城’等稱號。”

“歸根結底還是缺乏一個退出機制。”王衍用說,業內不少專家學者一直建言應建立歷史文化名城的退出機制,如保護不力可取消其稱號,但此提議至今未寫進歷史文化名城的相關保護法規。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范文第5篇

關鍵詞:保護;總體思路;效益

中圖分類號:C93文獻標識碼: A

當前甘肅省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利用工作迎來了千載難逢的發展機遇。全面研究下一階段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把甘肅省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打開一個新局面。

1核心內容

1.1確定指導思想

甘肅省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利用的指導思想是,按照甘肅省整體發展的戰略部署,充分發揮政府在工作中的主導地位,尊重和發揮人民群眾的主體作用,依法加強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建設,加大投資力度,建立健全保護監督機制,構建保護、利用的格局。

1.2推進保護工作的總體思路

在指導思想的指引下,推進甘肅省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利用工作的的總體思路是,工作準確定位、構筑保護體系、完善保護機制、合理規劃布局、綠色生態建設等。

1.3建立多層次的保護體系

我國的文化遺產事業正在經歷著歷史性轉型。在城市化進程中,城市要發展、社會要進步,但是在發展的過程中也要保留各個時代、各種類型的歷史文化遺存,為城市保存歷史記憶,構建城市特色,實現城市的全面發展。構建重點保護名城、名鎮、名村體系,與后備保護相結合的多層次的系列保護體系。名城系列的保護分為三個層面,一是文物古跡――主要指文物保護單位;二是歷史街區――主要指歷史文化保護區;三是歷史古城――特指歷史文化名城及名鎮名村。

1.4相關法制法律保障

明確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違法審批以及其他瀆職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區分違法行為的不同主體,對單位違法行為和個人違法行為分別規定了法律責任。把行政處罰與承擔民事責任相結合。在對有關違法行為規定行政處罰的同時,明確違法者要承擔民事責任,以增加其違法成本。

1.5完善保護監督管理體制體系

進一步完善各級政府、城鄉規劃部門、文物保護單位的協調機制,共同協作推進管理與監督各項工作。明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條件,并規定了申報時應當提交的材料。明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審批程序和權限。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國務院批準公布;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督促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時申報。對符合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批準機關提出確定該城市、鎮、村莊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建議。加強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責任。已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因保護不力使其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批準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并責成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補救措施,防止情況繼續惡化,完善保護制度,加強保護工作。

2研究價值

研究甘肅省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利用的總體思路與措施,為甘肅省名城名鎮名村發展提供理論依據,為保護利用工作打開一個新的局面。

探討甘肅省“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建筑―文化景觀”多層次構成的名城名鎮名村保護體系,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文化傳承。解決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各地城鎮化進程明顯加快,建設與保護的矛盾日益突出,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面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如由于一些地方的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許多重要歷史文化遺產正在消失,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遭到嚴重破壞;保護規劃的編制、修改工作滯后,忽視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整體保護,保護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需要提高;保護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一些地方重開發、輕保護,不注重保護真實的歷史遺存,新建“假古董”,造成許多歷史建筑被損毀。保護范圍內的道路、供水、排水、供電等市政基礎設施落后,歷史建筑年久失修,居住環境差,不能滿足人們日常生活的需要,甚至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對于破壞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筑的違法行為,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

3預期效益

通過對甘肅省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利用的總體思路與措施研究,預期達到平衡社會效益、經濟效益、文化效益,推進新時期甘肅省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利用事業科學發展。

3.1社會效益

將甘肅省名城、名鎮、名村整體保護的過程中,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逐漸突現名城、名鎮、名村的形象,從而提高甘肅省在西北地區乃至在全國更大區域范圍內的地位;在此過程中,還可提供新的社會就業機會,促進社會穩定。改善道路、給排水、電力等設施等人居環境,促進居民物質文明和生活質量全面提高。增強甘肅省活力,提高綜合競爭能力。

3.2經濟效益

甘肅省基本建立起由“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建筑―文化景觀”多層次構成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體系,逐步成為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文化傳承的平臺和載體,在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新農村建設、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重要作用。

3.3文化效益

通過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整治,逐步改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周圍自然環境以及主要街道、公共空間的景觀環境,消除影響整體風貌的不協調建筑,保護特定空間格局和歷史環境,進一步彰顯街區、鎮村的地域建筑文化特色,傳承歷史文脈。

4結語

甘肅省甘肅省必須加快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系列的建設,確定歷史文化保護的發展戰略,落實名城發展規劃與保護規劃,突出文物古跡在文化建設中的主導地位。保護古城降低舊城人口密度,開發新城緩解人口壓力,加快經濟發展,才能確保古城空間秩序,傳統風貌、生活原狀的可持續發展。構建“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公眾參與”的保護新格局,推動甘肅省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再上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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