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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審計報告; IAASB; FRC; 畢馬威; 羅爾斯―羅伊斯公司
【中圖分類號】 F239.4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7)06-0096-05
一、審計報告新準則的改革要點
自2006年以后,審計實務界出現了對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以下簡稱審計報告)進行改革的全球性浪潮。這一浪潮起源于對傳統審計報告模式的反思,即傳統的標準化簡式審計報告是一種簡單的“合格/不合格”(pass or fail)模式[ 1-2 ],它幾乎不包含與客戶公司和審計過程相關的特定信息,因此對于財務報表使用者只有非常有限的信息價值(information value)和溝通價值(communication value)[ 3 ],這直接導致了他們對于審計報告的不感興趣和不滿意。在2013年4月《福布斯》雜志舉辦的主題為“審計的未來角色”高峰論壇上,有代表甚至認為“當人們逐頁閱讀年報時,他們從不閱讀的一頁就是審計報告”。在社會各界的壓力下,審計職業界開始探索對于審計報告進行改革的思路和措施,其主要目標是提高審計報告的信息含量和審計過程的透明度。
在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委員會(IAASB)的推動下,世界各國主要的審計準則制定機構均已經完成或正在推進其審計報告改革項目。IAASB的審計報告新準則對于傳統的審計報告模式進行了重大改革,其目標主要是提高審計報告的信息含量、透明度以及可理解性,它將審計報告的“生產者導向”轉變為“消費者導向”,即不再從注冊會計師的角度出發決定向報告使用者傳遞什么信息以及如何傳遞,而是從報告使用者的角度出發決定審計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具體而言,審計報告新模式主要包括以下改革要點:其一,在保留“合格/不合格”模式的基礎結構、不改變審計報告意見類型的前提下,通過增加“關鍵審計事項”(Key Audit Matters,簡稱KAM)段落,提高審計報告的信息含量和透明度;其二,對于投資者高度關注的持續經營事項,在審計報告中強化披露,要求注冊會計師在認為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用一個單獨的段落對此進行說明,同時對被審計單位“僥幸脫險”(close calls)的適當性進行評價;其三,要求在審計報告中披露業務合伙人的姓名,以增強個人的責任意識,強化個人面臨的風險約束;其四,改變審計報告的布局,使審計報告的閱讀和理解更為容易,包括將審計意見段提到審計報告的最前面以提高投資者的關注度,允許將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等標準化表述放在審計報告附錄中或者僅提供官方網站中相關內容的鏈接;其五,對管理層的責任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進行更加清晰、準確的說明,包括闡述管理層和注冊會計師對于持續經營事項各自承擔的責任,在審計報告中提供注冊會計師獨立性和職業道德準則遵守情況的聲明等。表1對審計報告的傳統模式和新模式進行了比較。
二、詳式審計報告編制的技術難點
IAASB審計報告新準則適用于會計期間截止日為2016年12月15日及其后的財務報表審計工作,現已正式開始實施。我國財政部于2016年12月23日印發《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新的審計報告準則自201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分批執行。目前,審計報告新準則已經開始實施并取得較多經驗的國家首推英國,其財務報告理事會(FRC)在2003年了修訂后的審計報告準則ISA(UK and Ireland)700,其實施已有三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從IAASB審計報告準則修訂過程中各界的討論以及英國FRC審計報告新準則的實施經驗來看,詳式審計報告在編制時主要面臨如下技術難點。
(一)如何編制審計報告的關鍵審計事項段
IAASB審計報告改革最重要的舉措是在新制定的準則ISA 701《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中明確規定注冊會計師應從與治理層溝通的事項中將其中最為重要者在審計報告中以“關鍵審計事項”的專門段落進行披露。關鍵審計事項的內容主要包括三項:一是審計人員識別出的最主要的重大錯報風險或特別風U;二是與財務報表中涉及重大管理層判斷相關的審計判斷;三是本期發生的重大交易或事項對審計的影響。究竟哪些事項構成關鍵審計事項,注冊會計師有很大的職業判斷空間。如果該披露的事項未加披露,則提高審計報告信息含量和透明度的改革目標難以達到;如果披露的信息過多,則有可能導致“信息超載”(information overload),即審計報告由于披露過多無關信息而導致其使用價值降低。
(二)是否以及如何在審計報告中報告注冊會計師對于重大錯報風險的應對措施,以及確定的重要性水平(Materiality)和具體審計范圍
IAASB建議注冊會計師在編制審計報告時,在關鍵審計事項中報告風險應對措施和相關的審計結論,但沒有作出強制要求。FRC則要求注冊會計師必須在審計報告中披露如何運用重要性概念,以及確定的具體審計范圍如何。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審計過程的透明度,但專業性較強,是否披露以及如何披露還存在較大爭議。
(三)是否以及如何在審計報告中對管理層的估計和判斷進行評價
在IAASB最初的改革方案中,本打算增加“審計師評論段”(auditor's commentary),這對于信息使用者而言是最“解渴”的方案[ 4 ]。然而,由于擔心“審計師評論段”會導致審計人員突破審計的鑒證職能,增加分析或咨詢職能,模糊管理層責任和審計責任,IAASB最終放棄了這一改革方案,并要求審計人員不得在審計報告中披露管理層沒有披露的“原始信息”(original information)。然而,由于管理層的估計和判斷對于財務報表編制有著重大影響,其是否公允、客觀、可靠,是投資者非常關注的有用信息。IAASB雖然放棄了在審計報告中添加“審計師評論段”的改革方案,但鼓勵注冊會計師以恰當的方式對管理層作出的關鍵估計和判斷進行評價并發表意見。管理層的估計和判斷往往具有高度的主觀性和復雜性,對其進行準確的評價并恰當表達評價意見難度很大。
(二)充分準備,積累經驗,持續改進
畢馬威為了順利編制2013年的審計報告進行了充分準備,包括積極參與IAASB、FRC準則制定并發表評論和意見,事務所內部對審計報告新準則的研究與討論,對審計業務流程及相關控制措施作出有針對性的調整等。在這種情況下,畢馬威比較有效地解決了審計報告編制中的主要技術難點,有效化解了審計報告新模式的潛在風險。畢馬威在審計報告的編制中反映出高度的專業精神和卓越的專業能力,還體現在它能夠積極汲取同行的先進經驗。例如,2013年審計報告中,其他事務所出現了用圖表方式表示審計范圍的良好做法,這一經驗被畢馬威汲取并運用于2014年的審計報告之中。
(三)做好與審計委員會的溝通與協調,爭取審計委員會對審計工作的大力支持
羅爾斯―羅伊斯公司的審計委員會全部由獨立非執行董事構成,4位委員每年均積極履行職責。畢馬威與審計委員會之間的溝通是非常通暢的,在審計委員會每次開會之前,其主席都會與畢馬威的項目合伙人提前會面,而整個審計委員會每年至少會與畢馬威在羅爾斯―羅伊斯公司管理層不在場的場合單獨會面一次。審計委員會主席會與畢馬威項目組的高級成員深入討論關鍵的會計政策、判斷和估計,還與其高級合伙人小組討論同一層次的英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先進做法。對于2013年開始編制的審計新報告,審計委員會非常支持畢馬威開展實驗和創新,而不是按照審計準則的最低標準行事。畢馬威與審計委員會之間的有效溝通,減少了在審計報告中進行大膽創新可能遇到的阻力,為編制并提供高水平的審計報告創造了重要條件。
畢馬威為羅爾斯―羅伊斯公司出具的2013年和2014年審計報告堪稱審計報告新模式的典范。對于我國會計師事務所而言,認真研讀這幾份審計報告能夠對如何解決審計報告新模式中的技術難點、防范其潛在風險獲得重要啟示。不僅如此,我國會計師事務所還應該借鑒畢馬威的經驗,在運用審計報告新準則之前認真研究、充分準備,對審計流程和質量控制措施進行適當調整;在執行審計和編制報告的過程中與客戶公司審計委員會進行充分有效的溝通,并贏得審計委員會大力支持;在編制審計報告時恰當運用專業判斷,審慎解決專業難題,力求審計報告包含決策有用的信息和恰如其分的表達方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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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唐建華,張革.增加報告信息含量 提升報告溝通價值:國際審計報告改革述評[J].中國注冊會計師,2015(4):20-26.
一般認為,現行審計報告模式清楚指明了財務報表是否公允列報,就此而言,審計報告發揮了其應有的作用。同時,也有意見認為,對于與審計相關的重要信息,現行審計報告模式提供的是高度概括后的信息,而非具體審計信息。有投資者呼吁對審計報告模式作出改進,使其更具效用,尤其希望審計師基于所執行的審計工作,向報告使用者提供更多相關信息。在過去的幾年中,審計報告模式在全球正在發生改變。國際以及一些國家準則制定機構和監管機構,如IAASB、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英國財務報告委員會(UKFRC)、歐洲委員會等都在著手改進審計報告模式,以增進審計報告的信息價值和審計工作的透明度,提升審計報告的質量,更充分地發揮審計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促進金融秩序穩定方面的作用。自2006年,IAASB對如何改進審計報告模式進行了跟蹤研究,對審計報告改革路徑進行了積極、審慎、循序漸進的探索,采取了學術研究、公共咨詢、訪問利益相關方等重要步驟:(1)2006年,與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聯合提議,委托研究人員就報告使用者對審計工作和審計報告的理解開展學術研究,并于2009年形成了研究報告;(2)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與全球利益相關方以及各國家準則制定機構溝通意見,于2011年5月了咨詢文件《增強審計報告的價值:探索變革的途徑》,尋求在審計報告改進方向上達成共識;(3)2012年6月,就改進審計報告的方案征詢公眾意見,以進一步判斷明確審計報告的改革方向,同時召開圓桌會議,集中聽取各方對改革方案的意見,并與各國準則制定機構和政策制定者進一步溝通意見。綜合各方意見和建議,IAASB認為,審計報告模式需要作出改進。改革的路徑獲得了利益相關方的支持,改革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困難和挑戰可以克服。
二、草案擬對審計報告作出的關鍵改進
(一)總體情況
IAASB于2013年7月就國際審計報告準則及相關審計準則的修訂(制定)草案公開征求各方意見,涉及一項新的國際審計準則的制定和若干項國際審計準則的修訂,見表1。
(二)改進要點
1.擬對審計報告格式作出的改進
(1)征求意見稿給出審計報告構成要素的首選排列順序,其中,為突出審計意見,將審計意見段前移至審計報告的開頭;(2)在上市實體財務報表審計報告中,增加關鍵審計事項段,報告關鍵審計事項;
(3)闡明審計師獨立于被審計實體,履行了相關職業道德責任,并披露作出相關要求的法律法規和準則;
(4)在上市實體財務報表審計報告中,披露項目合伙人姓名,以增強報告的透明度;
(5)增加持續經營事項段,報告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包括就管理層在編制財務報表時所使用的持續經營假設是否適當形成結論,以及是否識別出導致對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重大不確定性;
(6)增加其他信息事項段,描述審計師對包含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責任,以及審計師所實施的工作;
(7)改進對審計責任和審計關鍵特征的描述。征求意見稿中允許將對審計責任和審計工作關鍵方面的一些描述,作為審計報告的附錄,或置于具有適當權威機構的網站上。
2.擬對關鍵審計事項作出的規范
關鍵審計事項,是審計師根據職業判斷,認為在當期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至關重要的事項,從與治理層所溝通的事項中篩選。ISA701(草案)對審計師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的責任作出規范,既要避免審計師、管理層和治理層在披露被審計單位相關信息方面責任不清,又要提供報告使用者感興趣的信息。為使溝通的關鍵審計事項對報告使用者具有價值,審計師需要解釋在審計過程中為何認為某些事項至關重要,而非僅僅復述管理層已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在判斷哪些屬于關鍵審計事項時,審計師需要考慮在審計過程中所關注的重要領域:(1)根據《國際審計準則第315號(修訂)——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識別出的特別風險領域,或需要審計師作出重大判斷的領域;(2)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難領域(包括在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方面);(3)需要審計師對審計方案作出重大修改的情形(包括由識別出的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存在的值得關注的內部控制缺陷所導致)。在IAS701(草案)的應用和其他解釋性材料中,還提供進一步指引,以促進審計師在就相似被審計單位的關鍵審計事項作出判斷時的一致性。溝通關鍵審計事項,不僅有助于報告使用者了解審計工作中的重要事項,還有助于報告使用者了解管理層在編制財務報表過程中作出的重要判斷領域,因為這些領域也是執行審計時的關注點。在征求意見稿的審計報告范例中,以審計中可能遇到的商譽減值、金融工具估值、企業收購、與長期合同相關的收入確認等事項為例,舉例說明如何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至于關鍵審計事項所需溝通的詳略程度,屬原則導向,由審計師作出判斷。
三、改革的期望收益
IAASB期望通過對審計報告的上述系列改進措施,縮小報告使用者的“審計期望差”和“信息差”,增加審計報告的效用:(1)增進審計報告的溝通價值,提高審計工作的透明度;(2)增加管理層、治理層對審計報告中所提及的財務報表披露的關注,以進一步提高財務報告的質量;(3)使審計師更加關注在審計報告中報告的事項,間接增強審計過程中應保持的職業懷疑態度;(4)強化審計師與治理層之間的溝通。為使反饋意見更具針對性,IAASB鼓勵會計師事務所就ISA701(草案)的運用進行現場測試,深入識別可能存在的問題和挑戰。例如,將該準則運用于最近已完成的審計項目,與公司治理層以及其他涉及財務報告過程的人員討論相關結果。這也將有助于會計師事務所確定需要對其內部政策、程序和培訓作出哪些改進,以支持未來相關準則的正式施行。按照慣例,新修訂(制定)的國際審計準則一般在后12-15個月生效,以便各個國家和地區翻譯、培訓、修改審計業務規程,做好實施準備工作。如果2014年第4季度定稿(適用于會計期間開始于2015年12月15日及以后的財務報表審計),則改進后的財務報告2017年才能面向報告使用者。鑒于審計報告改革形勢迫切,IAASB在考慮能否將生效時間提前,例如,適用于會計期間結束于2015年12月31日及以后的財務報表審計。待這些改革措施正式實施,審計師、監管機構、各國準則制定機構和報告使用者積累了一定的實踐經驗后,IAASB有意開展后續審查,以了解是否實現改革初衷,達到預期效果,并研究如將目前改革措施中那些僅針對上市實體財務報表審計的措施的實施范圍擴展到非上市實體財務報表審計,是否能夠更好地維護公眾利益。
四、各方對草案的反饋意見
審計報告改革草案得到了相關各方的高度重視,各方積極反饋意見。截至2014年2月20日,IAASB收到了來自投資者、分析師、治理層、監管機構、國家準則制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公共部門審計師、財務報告編制人員、學術界、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成員組織、其他職業組織以及個人的138份反饋意見。從這些反饋意見的總體情況來看:
1.絕大多數的投資者非常支持草案中提出的審計師判斷和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的要求。
2.監管機構總體上支持IAASB尋求改進審計報告,以滿足報告使用者對審計工作、被審計單位及其財務報表透明度的更高要求,認為改進審計報告將縮小審計師與報告使用者之間的信息和期望差距,并有助于恢復市場信心。
3.會計師事務所、監管機構以及IFAC成員組織總體上支持使用“關鍵審計事項”這一概念,認同其有用性。然而,也有一些建議提出,要對判斷和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的要求作進一步改進和明晰。
4.與上述2011年5月的咨詢文件的反饋意見相似,財務報表編制人員總體上不支持審計師溝通關鍵審計事項,對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這一做法是否有用和恰當提出質疑:一是擔心審計師有可能溝通的是被審計單位的初始信息,模糊了管理層、治理層與審計師的責任,且會削弱對財務報表的整體意見;二是符合關鍵審計事項標準的事項可能已在財務報表中恰當披露,尤其是在涉及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時;三是關鍵審計事項中要排除那些具有行業性的特別事項,更關注對被審計單位來說的特別事項,因為行業性的特別事項已為投資者所知悉,此時通過審計報告以外的途徑告知小投資者和公眾什么是審計以及執行了什么審計程序,可能更為恰當。
5.監管機構更希望審計師在判斷和溝通關鍵審計事項時具有一致性。但其他利益相關方認為,一致性(尤其是對關鍵審計事項的描述)并不比向報告使用者提供被審計單位的相關信息更重要。
6.有建議認為,鑒于IAASB、PCAOB以及UKFRC都在尋求改進審計報告以滿足報告使用者的需要,IAASB要與相關方面就關鍵審計事項等概念進行溝通協調,達成全球趨同,這對于在多地上市的公司很重要。
五、國際審計報告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1.國內準則的跟進更新。
準則國際趨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鑒于本次審計報告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需要持續關注和不斷跟進,積極參與國際審計準則的制定,有效反饋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意見和訴求,吸收借鑒國際準則改革的新成果,改進完善國內相關準則。
2.會計師事務所的準備工作。
一方面,需要事務所對其內部審計操作規程進行修訂、測試,以滿足準則的新要求。另一方面,這些改革措施對審計師的職業判斷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事務所需要有針對性地開展內部培訓,不斷增強執業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以充分把握準則的精髓,將準則落到實處。
3.對監管要求和監管手段的可能影響。
監管的標準要統一到新準則上來,根據新準則的要求,修改完善監管標準,以通過有效監管檢驗新準則的實施效果。
4.必要的宣傳。
[關鍵詞]上市公司;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分析
一、引言
企業持續經營的不確定性增加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難度,導致了審計風險。因此,企業持續經營審計問題也就引起了人們的普遍關注[1].我國自1997年出現首份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發表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以來①,這類審計報告大量出現。從1998年12月《獨立審計準則第17號——持續經營》(以下簡稱《準則》)征求意見稿到2003年7月正式頒布實施《準則》修訂稿[2],幾年來對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發表的審計意見已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本文的研究根據《準則》修訂前(1997~2001年)和修訂后(2002—2004年)兩個時間段,對我國上市公司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展開研究。
二、上市公司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的總體情況
(一)對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發表意見的審計報告數量
根據筆者統計,我國從1997年第一份上市公司持續經營不確定意見審計報告出現以后,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發表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的數量呈上升趨勢,從1997年的3份,到2004年的68份,占各年非標準審計報告的比重由3.19%上升到50%左右②[3].其中兩次較大幅度的增長出現在1998年和2003年。由1997年的3份增加到1998年的20份,明顯地折射出1998年《準則》的對注冊會計師出具持續經營不確定審計意見的影響。盡管《準則》對1998年的審計報告沒有法定約束,但已產生實質性的影響。2003年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審計報告較2002有較大增長,而2002年相對于2001年則變化不大,這也部分地折射出2003年《準則》修訂稿的頒布實施對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意見的影響。2003年獨立審計準則修訂稿頒布實施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意見審計報告占當年非標準審計報告的比重高達52.34%。
(二)持續經營不確定性意見的類型
1997~2004年期間我國上市公司的審計報告中有298份出現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意見,其中帶解釋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共107份,保留意見18份,帶解釋說明段的保留意見74份,否定意見4份,無法表示意見的95份。
通過對持續經營不確定性意見類型的進一步分析,有兩個問題值得引起注意和思考。
一是出現了否定意見。重慶會計師事務所對渝鈦白1997年度的財務報告出具了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這成為我國第一份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發表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而這份頗具“勇氣”的否定意見恰恰是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事項的。隨后1998年、1999年、2000年各出現一份。其中代碼600833的上市公司商業網點連續兩年(1999、2000)被出具了否定意見,且均與持續經營不確定性事項有關。
筆者發現,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在1997~2004年的8年問僅僅出具了4份,且均發生在2003年《準則》修訂之前。值得思考的是,修訂后的準則是否使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逃離”了否定意見的條件范圍,還是修訂后的《準則》進一步明確了判定審計意見類型的條件,使注冊會計師發表該種意見類型的比率大大降低了。
二是無法表示意見(拒絕表示意見)出現率居高不下。在帶解釋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帶解釋說明段的保留意見、否定意見與無法表示意見五種審計意見類型中,帶解釋性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占總數最多,其次就是無法表示意見類型。《準則》修訂前上市公司因持續經營不確定性而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所占當年持續經營不確定審計報告的比例較高,在1/3以上。
無法表示意見對注冊會計師而言是比較樂意選擇的,但這種意見在西方國家受到一定程度的批評和限制。
無法表示意見,無疑是承認注冊會計師在經過一番勞動后并無收獲,這是報告使用者所不愿看到的,但可以把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無法表示意見看成審計委托雙方的一種計謀:對注冊會計師而言,規避了一定的審計風險;對委托人而言,完成了委托、對報告使用者有了交代。
值得關注的是,審計中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無法表示意見,2002年較2000年和2001年有較大幅度的降低,且2002—2004年的出具情況穩定在23.21-27.94%之間,由此也可以推論,《準則》修訂稿關于對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修改對注冊會計師的行為有了一定的指導作用。
(三)持續經營不確定性意見表述出現的位置
從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意見中明確提及上市公司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情況來看,一方面注冊會計師能夠運用專業判斷對上市公司的財務困境和經營困境等發表意見,但另一方面也看出注冊會計師所發表的此類意見在意見類型上存在差異,在表述形式上也各有不同。有相當比重的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審計意見屬于帶解釋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或帶解釋說明段的保留意見。
《準則》修訂前,有55份審計報告在意見段之后提及了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占這一期間130份此類意見的42.31%。《準則》修訂后,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表述在意見段之后的要遠遠多于在意見段之前的,有107份審計意見在意見段之后提及了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占這一期間168份意見的63.69%。
在注冊會計師明確提及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問題上,由于通常把注冊會計師以拒絕表示意見或保留意見類型出具的報告視為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而如果僅僅出具了帶解釋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或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說明段列于帶解釋說明段保留意見的意見段之后,那么很可能給信息使用者造成一些誤解甚至誤導。這種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審計意見表述差異可能由于被審計的上市公司在財務狀況、經營狀況上確實存在著差異,但也有可能是由于注冊會計師以嚴重程度較低的意見表述方式向被審計上市公司妥協造成的。
以往文獻對上述問題已經作出了一定的關注和研究。陳朝暉認為,在持續經營不確定性較大、財務報告又沒有進行充分披露的情況下,發表保留意見或帶說明段的無保留審計意見是不正確的[4].孫錚、王躍堂通過描述性分析提出,近年來我國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中確實存在著運用說明段改變審計意見性質的傾向,他們認為原因一方面來自于上市公司的要求和壓力,另一方面是注冊會計師主觀上認為說明段為其改變審計意見的性質、推卸法律責任提供了途徑[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首席會計師辦公室也認為對于持續經營審計所存在的最大問題是“量刑不準”[6].如果對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審計意見表述形式不當,很可能對投資者準確理解會計信息造成誤導,產生不利的經濟后果。
由此,筆者認為《準則》在此方面的規范作用并不如所期望的那樣。有必要在考察上市公司財務因素的基礎上考察其他因素對注冊會計師審計意見表述行為的影響,為審計報告使
用者正確理解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審計意見類型的審計報告、進一步規范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發表審計意見類型的審計報告行為提供必要的依據。
三、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的來源
審計報告是審計的最終產品,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前上市公司、會計準則或制度、審計準則及注冊會計師執業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修訂后的《準則》進一步明確了注冊會計師考慮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假設合理性的落腳點,即充分關注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
這一變化貫穿于修訂后的全部準則,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為此,這里仍根據《準則》修訂前和修訂后兩個時間段,分析檢驗修訂后的《準則》在評價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方面的可操作性是否真正達到預期的效果。
(一)來自《準則》修訂前的證據
通過對《準則》修訂前的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審計意見類型的分析,筆者發現,這一期間因公司的財務狀況惡化和公司停產而被注冊會計師對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產生懷疑的情況占絕大多數,超過了60%,其余依次為:審計范圍受到限制而無法對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發表意見,大股東及其關聯公司占用資金或提供幫助的承諾、存在數額巨大的或有損失影響了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子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公司經營環境的變化影響了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沒有遵守銀行貸款協議、公司的股權置換頻繁、募集的資金未按規定使用以及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影響了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等③。
(二)來自《準則》修訂后的證據
在進行《準則》修訂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來源分析時,我們將來源按照修訂后的《準則》中所列示的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可能導致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疑慮的事項或情況加以分類,更加具體地檢驗修訂后的《準則》對注冊會計師出具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的幫助和指導作用。《準則》修訂后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是各種因素的綜合結果,修訂后《準則》仍以被審計公司的財務狀況作為注冊會計師需充分關注的中心,表明公司財務狀況出現惡化是注冊會計師在出具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時考慮的主要因素。
筆者也注意到,因存在“對外巨額擔保等或有事項引發的或有負債”事項而被出具持續經營不確定性意見的數量較之《準則》修訂前大為增加④。修訂前的《準則》將“存在數額巨大的或有損失”一項列為注冊會計師應予以關注的“其他方面”,而修訂后的《準則》將其作為“存在因對外巨額擔保等或有事項引發的或有負債”列入“財務方面”需關注的事項,更加具體化了。
通過對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的來源分析,有幾點值得注意:
1.注冊會計師比較注意分析資產質量,例如關注資產的獲利能力。另外,因存在大量巨額擔保或債務訴訟,被審計公司的資產凍結、抵押、質押現象較多,注冊會計師對此表示關注也是重視資產質量的表現。這也可以進一步說明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盡可能“揭開現象看本質”。
2.上市公司不僅存在《準則》所提及的大股東長期占用巨額資金的現象,關聯方占用資金的現象也較為嚴重,且存在一部分因應收關聯方款項的收回的重大不確定性被注冊會計師提出持續經營疑慮的審計報告。由此,筆者認為在今后的《準則》完善過程中應進一步關注關聯方。
3.被審計單位各項資產的減值準備在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段中被多次提到,說明存在著通過減值準備進行利潤操縱的現象。
四、審計報告存在的問題
通過以上的分析,對我國1997-2004年期間注冊會計師明確提及上市公司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審計報告狀況有了一個比較客觀的認識。分析的目的是為了揭示問題,這里主要揭示《準則》修訂征求意見稿公布以來的審計報告所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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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計意見沒有明確提及持續經營不確定性
筆者在收集2001-2004年期間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報告資料過程中發現,上市公司的審計報告存在的問題是:通過審計意見表述,可以發現存在對被審計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注冊會計師對事項作了說明,說明的理由完全符合《準則》規定的范圍之內,但卻沒有明確提及持續經營存在不確定性,也未指明被審計公司是否對此進行披露。2001-2004年期間共有21份這樣的審計報告,幾乎包含了所有的意見類型,如帶強調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帶強調說明段的保留意見,同時還發現一例帶強調事項段的無法表示意見。
意見的理由也非常充分,可以歸納為:(1)子公司正常經營業務停頓;(2)因巨額擔保涉及訴訟引發的或有負債;(3)巨額逾期借款,且未辦理展期手續;(4)連續三年虧損,遭受退市警告,股權置換;(5)資不抵債;(6)累計經營性虧損數額巨大、嚴重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無力償還到期債務,存在因對外巨額擔保等或有事項引發的或有負債;(7)主營業務萎縮,現金流量不足;(8)營運資金出現負數;(9)母公司長期占用巨額資金;(10)應收關聯方欠款;(11)經營活動停頓。
如果注冊會計師未對被審計單位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的合理性做出評價,甚至連“持續經營”的字眼都沒出現。筆者認為這是沒有盡到注冊會計師審計責任的表現。
(二)強調事項段的運用不符合要求
大多數注冊會計師在無保留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提及持續經營問題,但是筆者發現無論用修訂前或修訂后的《準則》衡量,有相當一部分帶強調事項段的運用是不符合要求的。根據《準則》規定,強調事項段的表述應包括:(1)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事實,以表述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2)被審計單位在會計報表中進行了適當披露,這才能構成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無保留意見的理由;(3)不應使用附加條件的措辭。這三要點缺一不可,但經過分析,筆者發現部分審計報告在這幾方面做得卻差強人意。
一是理由不充分,判斷不明確。一些審計報告對上市公司存在的問題避重就輕或沒有充分披露影響持續經營能力的重要事項;有的披露了部分重要事項或情況,而對其他重要事項或情況只字不提,給會計報表使用人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一些審計報告在強調事項段中沒有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假設的合理性作出實質性判斷,只是提及上市公司認為可以保證持續經營。
二是存在帶有附加條件措辭的強調事項段。一些審計報告在強調事項段中使用了附加條件的措辭,例如,某帶強調事項段的審計報告為:“……若未來上述擔保事項無法妥善解決,往來占款不能及時收回,貴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將存在重大的不確定性。”還可以經常看到這樣的措辭“除非能夠獲取財務支持,否則公司的持續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這種假設對審計報告使用者沒有任何意義。任何一家公司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持續經營都不能進行下去。而這樣做的結果,只能使注冊會計師對持續經營假設的合理性的判斷變得模糊,使審計報告使用者更加疑慮,違背了對持續經營假設合理性評價的初衷。
(三)對管理當局相關披露的表述
根據《準則》的規定,被審計管理當局是否在會計報表中適當披露對自身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成為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還是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分界點。其中有兩點是要求注冊會計師重點關注并作出明確表述的,一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是否作了披露;二是所作的披露是否符合準則要求。
對于前一點的關注尤為重要,因為這將涉及審計意見類型的選擇。如果被審計單位在會計報表中進行了適當披露,注冊會計師應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未作適當披露,則應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并在意見段之前的說明段中描述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事實,同時指明被審計單位未在會計報表中進行適當披露。
由此,應關注意見段之后的強調事項段,是否存在管理當局在會計報表中未作披露卻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以及未作披露應在保留意見段前說明卻在強調事項段中評價的審計報告。另外,出具的保留意見中,是否存在沒有在意見段前指明被審計單位未在會計報表中進行適當披露的現象。筆者在分析《準則》修訂后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與保留意見后發現,對于未在強調事項段中指明管理當局是否披露的情況,2002年共有10份,2003年7份,2004年僅有1份,而這一期間帶有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與保留意見、且在意見段后表述持續經營情況的分別為28份、38份、46份,無論從數量還是比重來看,這種現象均呈好轉之勢。
筆者對《準則》修訂后三年滬滬市強調說明段中對管理當局的表述情況進行了較為詳細的統計分析,發現《準則》修訂后滬市分別有4家、3家和2家上市公司的年報,雖發表了無保留意見,但經查閱會計報表,管理當局并未對持續經營事項作出披露。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的4家中有1家注冊會計師在強調事項段中指明管理當局已作披露,而2004年的2家也為同類情況。由此可以看出確實存在利用強調事項段改變意見類型的情況。這9家上市公司本應被出具保留或否定意見,如此的結果只能大大降低審計意見的質量。對帶強調事項段的保留意見的情況分析中發現,2004年有了改觀,4家上市公司應在保留意見段前的說明,卻出現在強調事項段,這也呼應了上述問題中強調事項段的運用。
同時筆者也發現部分上市公司的會計報表雖然對持續經營情況作了披露,但是并不符合《準則》要求的“適當披露”。《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管理當局在會計報表中適當披露:(1)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管理當局擬采取的改善措施;(2)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可能無法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變現資產、清償債務。
可見需做出披露的有三要點:(1)影響持續經營能力的事項或情況;(2)改善措施;(3)明確指出自身存在的持續經營不確定性。此三點均具備,才能稱之為“適當”。
部分披露不適當的原因是出于管理當局改善措施表述不當,有的沒有任何改善措施,有的雖有改善措施卻不能令人信服,形同虛設。例如,一被審計單位在會計報表中是這樣披露的:“目前,雖然公司正在積極采取措施,如申請銀行貸款核銷,尋找目標公司擬進行資產重組,以便公司擺脫財務困境,為公司今后發展尋求出路。但是,基于上述事項的存在,本公司的持續經營將受到重大影響,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可能無法在正常的生產經營過程中變現資產,清償債務。”大部分表述不當的情況是不能滿足上述要點(3),對于這一點,可以理解,被審計單位當然不想主動承認自身在持續經營能力方面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但是這是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如果此方面揭示不當,無形之中擴大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審計風險加大。2004年注冊會計師對管理當局的披露情況的說明情況較往年有了進步,但對其披露的質量的把關仍不能令人感到樂觀。
同時筆者也對發表了帶強調事項段的保留意見、但在意見段前發表持續經營意見的情況作了分析,《準則》修訂后,此類意見并不多,其中2002年4份,2004年1份,2003年沒有。5份中,2002年的3份未指明管理當局是否在會計報表中對持續經營情況作出披露,其余兩例,均指明管理當局已在會計報表中作了披露。面對后面的情形,到底在意見段后表述還是在意見段前表示值得注意,審計意見的質量值得思考。
(四)評價持續經營假設合理性的表述
在關于持續經營審計意見的表述中,有兩點是不能或缺的:一是出具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的理由;二是對持續經營假設合理性的明確判斷。在上述分析中,可以發現部分上市公司的審計報告在這兩方面或多或少存在問題。
1.表述過于“委婉”。部分上市公司的審計意見在持續經營問題上表述得過于委婉,簡單提及上市公司的會計報表編制基礎,但又不直接觸及持續經營問題,以至于審計報告使用者無法讀懂注冊會計師到底要告訴人們什么信息。人們要通過查閱會計報表才能知道這些審計意見是對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的重大不確定性進行說明。
2.無法表示意見的理由未作充分說明。在上面關于審計意見來源的分析中,將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意見的理由,根據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在財務、經營、其他等方面的重大疑慮事項或情況作了詳細的統計分析。
通過分析可以發現,雖有個別無法表示意見類型的審計報告充分說明了無法表示意見的理由,大多數審計報告在這方面也作了一定的說明,但因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導致許多審計報告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理由不充分,不能令人信服。
審計報告行為的規范離不開《準則》的規范和約束,從本文的分析和研究可以發現,我國關于上市公司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審計意見還很不規范,應加強跟蹤研究,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①本文的分析限于A股上市公司,所指的持續經營不確定性意見為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明確提及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審計意見。
②1997~2000年數據來源于李爽,吳溪。中國證券市場中的審計報告行為:監管角度與經驗證據。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147—150;2001~2004年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數據是筆者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資料查閱得到。
③1997—2000年數據來源于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首席會計師辦公室、上海證券交易所編著。注冊會計師說“不”——中國上市公司審計意見分析(1992-2000)。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2002年;2001年數據由筆者根據當年上市公司審計報告分析得出。
④筆者根據2002—2004年上市公司審計報告分析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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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 審計整改 后續審計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6-184-01
經過前期的審計工作,內審人員收集證據、進行測試、分析并初步評價了被審計單位的不足或缺陷,提出了審計整改意見和建議,但被審計單位如果只是表面上認可審計結論,實際上根本不采取任何改進措施,則內審工作的意義將大打折扣。為了審查和監督被審計單位是否對報告中揭示的問題和偏差進行了糾正和改進,采取的糾正措施是否及時、合理、有效,就需要進行后續審計。
后續審計是內審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關鍵程序,不僅關系到內部審計的工作質量,而且對于組織機體的糾錯防弊和風險預警有重要作用。筆者結合工作實際,談談后續審計工作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做好后續審計前的準備工作
后續審計要列入年度工作要點或項目審計計劃。在開展后續審計前,內部審計部門要做好審前準備工作,全面收集審計資料,包括來自有關管理部門和被審計單位的相關資料,并進行整理和分類,對審計期間的各類審計決定和意見進行認真分析,逐項列出后續審計清單,這對確定審計重點有直接幫助。在確定后續審計項目時,內部審計人員應考慮以下因素:
根據成本效益原則和重要性原則,選擇重要項目。在審計資源及審計時間有限的情況下,對次要的或無重大影響的項目可不予進行后續審計。重要性原則是相對的,內審人員應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應進行后續審計的項目。要注重后續審計的時效性。后續審計的時間不宜間隔太長,如間隔太長,一方面會使管理者缺乏緊迫感,消極對待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另一方面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易受當時情況限制,時間一長,生產經營活動可能會發生重大變化,使審計結論失去應有的作用。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回復,確定后續審計的方向和重點
內部審計部門應按照規定或約定的期限,針對審計決定和意見中的重要、疑難問題,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回復(整改報告)進行整理分析,確定后續審計時間和人員安排,編制審計方案。
審計回復(整改報告)是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提出的審計發現和建議作出的答復,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內向審計部門報告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是落實審計決定的具體體現。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對于內部審計確定后續審計方案很重要。
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被審計單位已經采取了糾正措施,內部審計負責人應根據反饋意見中所陳述的具體措施及問題的解決情況,有針對性地安排必要的審計程序、審計人員和后續審計的時間;二是被審計單位和審計人員存在分歧的情況下,審計人員應充分與被審計單位進行溝通,找出分歧的原因,并及時消除分歧,盡快解決問題。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在分歧消除后,確定相應的后續審計方案;三是被審計單位出于各種考慮,決定不對存在的問題采取解決措施,并表示愿意承擔相應的責任時,內部審計人員應向組織的適當管理層報告。還有一種情形是被審計單位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報告整改情況的, 要審查其未整改的原因,并將其作為后續審計的報告內容。
在檢查審計回復時,有效區分和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和結論的各種意見是十分必要的。因為整改情況說明了被審計單位經過反復斟酌審計意見和審計結論作出的各種反應,內審人員還可通過回應選定今后審計的方向和重點。
三、重視已整改問題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進行后續審計時,首先要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審計發現和審計建議的書面回應文件,以及被審計單位口頭回應或者保留意見的書面文件,要檢查審計回復是否充分。對被審計單位整改報告中已經整改的問題,要審查其真實性和有效性。主要分以下三種情況:一是要檢查被審計單位整改的方法是否正確、措施是否有效、整改是否徹底。有沒有移花接木、瞞天過海的現象,有沒有整改了一個問題又產生出新的問題的情況;二是將被審計單位實際采取的糾正措施即糾正措施的運行情況與審計回復報告采取的措施即糾正措施的書面記錄相比較,看是否一致、實現程度如何;三是是否存在根本未整改,而審計回復中稱已經整改的情況,看是否有弄虛作假行為。對檢查收集的資料,要做好復印、筆錄等審計取證工作,做好審計底稿,為出具后續審計報告打好基礎。
四、重點審查未整改部分,并分析查找原因,督促整改
對在審計決定規定的整改期限內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作為后續審計的重點。對未整改的原因進行實事求是的分析:對主觀故意不進行整改的,在交換審計意見時要督促其落實整改責任;對歷史遺留問題等客觀原因未整改到位的,要說明情況并提出詳細實在的整改方案;對因政策變化、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或其他因素發生變化,使原有審計建議不再適應,不需要整改的,不作為未整改問題,如果有必要,應對原審計建議進行修訂,并及時通知被審計單位,供被審計單位參考;在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審計過程中,由于某種原因出現漏審或錯審的情況,內部審計人員在后續審計時應予以修正。
五、做好后續審計工作底稿,提升審計質量和水平
審計人員的記錄。如會談記錄、函證信件、審計日記、調閱資料清單以及描述后續審計性質及結果的記錄等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底稿要寫明檢查出的問題出自哪個審計結論,并說明被審計單位是否予以回復等。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結論和審計意見等結論性資料。被審計單位以審計回復的形式產生的書面記錄。包括對計劃采取糾正措施的描述及對審計報告中確認的采取整改措施的文字資料等。各種檢查取證資料。對于已經整改的重要問題,所進行的復印、記錄等調查取證資料,也要作為后續審計資料進行收集歸檔保存。后續審計報告。后續審計報告是對后續審計的工作總結,也是對審計工作效果的反映。后續審計報告要說明后續審計的目的、重申以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審計建議,概括采取的糾正措施,后續審計時的審查結果,以及審計人員對糾正措施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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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審計;工作要點
中圖分類號: E232.6 文獻標識碼: A
一、引言
開展農村審計監督,實行財務公開,是杜絕農村財務管理混亂的一項重要措施。農村財務審計是對農村生產經營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進行審查和評價,以確定其是否真實、正確、合法、合理和有效的一種經濟監督活動。農村財務審計的對象,包括農村村、社合作經濟組織,鄉村集體企業和經濟聯合體等,農村財務審計屬于政府授權的內部審計。目前,農村財務審計和村干部換屆離任審計則成為規范村財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
二、農村財務審計要點
(一)審計工作總體規劃
1.審計工作要早計劃早安排。可以在本鄉鎮挑選熟悉會計業務知識的人員,如果干部隊伍中人員不足,也可以挑選會計業務精熟的原村會計參加,審前必須做好他們的培訓領證工作,做到持證上崗。
2.設置表格。審計準備工作中,應多設計一些村財收支重點項目統計表格,在使用中按需要隨機補充,有利于有關問題的收集統計。
3.審計法律法規運用。審計人員要學好用活有關村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財經制度。對違章違紀和違法的條例,能切合實際、實事求是地靈活運用和引用,正確提出審計建議做出審計結論和審計處理決定,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組織工作組成員
1.審計安排。審計組應3人以上組成。在年度村財審計或村干部換屆離任審計時,因面廣量大,鄉鎮可以對轄區村按時間段安排各審計組成員專人負責主審,統分結合,必要時進行集中審議、分析,防止因為人員少難以對各村全面審計的問題。
2.專人負責。每個審計小組可指定一位審計人員負責對所審村全程審計,負責審計報告、審計結論、審計意見書的撰寫,同時做好復審復議,審計反饋等工作。
(三)審計收入項目重點
1.查合同。可以通過查看村委會發包的經濟合同,逐筆登記發包及上交收入,再逐筆核對賬目和收據,檢查有無據實入賬。
2.查賬表。從總賬收入賬戶和資金收支科目余額表中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收入情況,掌握被審計村各年度收入的基本信息。
3.查收據。以上兩個環節了解后,對出納使用的收款收據存根進行逐筆核查,特別對大額的收入應查看會計作賬聯,核對賬等。如果發現收款收據有斷號,不同版本,涂改或整本存根丟失等現象,則應重點集中精力審計。
(四)支出方面的審計重點
1.審憑證。支出方面的審計主要查看記賬憑證中的原始憑證,對各種賬簿憑證要總體查看一遍,認真分析、注意四查,一查票據是否真假;二查票據是否開支合情合理合法合財務制度;三查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是否齊全,民主理財是否到位;四查大筆開支有無疑點。再認真細致地把有疑點和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制度的開支票據。按記賬憑證的年月、憑證號(第幾冊)票據開支的項目內容、金額、票據號碼、出處等,逐筆記錄好審計底稿。
2.取證據。對查出有疑點的票據,經確認后,復印件要蓋被審單位公章,主管簽名,再組織審計組成員合議并重點進行復查,力求證據充分、確鑿。審計底稿和調查取證等文書必須由被審單位蓋公章、負責人、當事人簽名。審計人員應有兩人以上當場簽名。
(五)選擇專項審計
1.管理費用審計。首先查看總賬、明細賬和記賬憑證是否賬賬、賬據相符。查村干部的誤工天數、月工資、補貼、獎金、福利、保險、差旅費、節假日費用等是否按規定和制度開支,是否經過有關會議通過,有無超計劃,超標準、超限額。可將這些內容按各項指標列表統計,看各個不同職務的村主干和成員月報酬、年報酬多少,從中尋找問題。
2.其他開支審計。看有無利用公款請客送禮的開支,特別對月月天天有吃請,年開支數額大的要認真核查,查虛假列支以少報多,重復報銷等問題。對有節假月份,查是否存在送禮物的開支在伙食費票據上報銷。
3.庫存現金審計。目的是審核村集體資金是否安全使用。入村或調賬審計時,審計人員應首先突擊對庫存現金進行盤點,做到安排穩妥行動快,不出缺漏不走過場。
(六)基建工程項目的審計
1.審查基建項目的確定是否經過村兩委研究、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以會議紀錄或決議為憑。
2.審查發包過程中,是否實行工程預決算,以書面預決算書為憑。
3.審查工程發包前,是否在15天前在公開場合張貼招投標公告,公告內容是否公正、公平,有無故意設置限制公平的條件。
4.審查招標過程是否透明,程序是否合理合規合法,有無弄虛作假,串標、悔標、壓價承包等現象。
5.審查中標工程是否按期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合同條款是否客觀公正,有無違反會議通過的內容,認真審核工程的每個相關環節是否合理合乎邏輯。
6.審查工程資金和物資是否按工程進度支付,有無違反合同條款多付,超付款問題。
(七)審計村集體資源資產發包是否正常
村集體資源資產,有山場、果場、林木、廠房、場地、魚塘、苗圃、養豬場、電站等。這些發包過程中,要做重點審計。
(八)嚴把審計質量關,做好取證工作
1.取證要依法,證據要確鑿,事實要清楚真實,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疑似又不是,是是非非,真真假假不清楚。
2.審計工作底稿要真實記錄,認真編寫不出差錯,審計工作底稿是審計查證的事實依據,也是依法依規處理意見的必要依據,處理意見要做到一事一稿,記錄清楚程序合法。
3.審計組組長要嚴格認真審核審計工作實施程序的合法性,對取得的證據和編制的底稿全面認真地查缺糾錯,審核簽名。
(九)提質的必要措施
1.審計要以組長負責制,審計成員對查出的問題要向組長詳細匯報,審計組長對審計的內容、過程和質量負主要責任,對草擬審計報告負責審核并上報。
2.審計組人員在審計執法過程中,要嚴肅紀律,遵紀守法,做到不貪不占不參加吃請,依法履行崗位職責,團結協作,服從審計工作安排,保證審計質量。
3.審計人員要對分工負責的審計質量負責,做到分工到位、審計到位、復查到位、考核到位、嚴把審計質量關。
(十)做好審計回訪工作村集體財務審計,目的是為了促進村財管理規范化、制度化,對違反財經制度和法律法規的人員予以查處。所以,審計組對被審計村的審計報告和建議意見等執行情況要進行回訪,分別召開黨員、村民代表和群眾參與的會議,多傾聽他們的意見,接受群眾監督,了解村兩委對審計意見進行整改落實的情況。幫助村集體經濟組織進一步完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招集村務監督小組成員和村民小組長以上干部培訓會。學習財務制度和管理知識,總結經驗教訓,提高他們的綜合素質,促進審計的實際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