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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品經濟 市場經濟 市場化 保險業
一、主要經濟形態及演進
從世界歷史發展進程來看,經濟形態主要經歷了自然經濟、商品經濟與市場經濟。而以中國為代表的一些國家在商品經濟向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還經過了計劃經濟。
從原始社會開始到現代社會,從自然經濟過渡到商品經濟是大勢所趨,但世界各國經濟形式的演進形式又不盡相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從自然經濟到商品經濟再到市場經濟的過渡是基于其社會發展的內生需求,從早期的貿易形態和工業革命的相繼爆發可見一斑。而中國則是以外來強制輸入--侵略的形式被動地過渡到商品經濟。由于建國初期政治、經濟形勢的不穩定和經驗匱乏,中國經濟不能避免地先邁進了計劃經濟。崎嶇探索之后才開始由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
二、經濟形態對保險業的影響分析
(一)自然經濟到商品經濟的過渡是保險產生的必要條件
貿易的刺激。在自然經濟時期,人們的生產勞動是基于自給自足的需求,主要存在的風險無外乎自然災害和生老病死,這種風險被認為是不可抗的,人們沒有產生風險轉移和分散的意識;自從有了商品和交換,貿易的出現,給人們的生活帶來新的風險,而這些風險更多的是基于人類自身活動產生的,這也就刺激了對風險分散的需求。13-14世紀,西方經濟以自由經濟制度為主,當時西方的商品經濟已經比較發達,產生了世界范圍內的貿易活動。貿易頻率的升高和貿易范圍的擴大使得貿易風險的暴露越來越明顯。正是由于商品經濟尤其是貿易發展的需要,保險業應運而生。
產權意識。商品經濟下有了買賣方,產品的供、需主體開始分明,促進了人們對財產歸屬意識的強化。產權的歸屬是商品經濟發展的核心,保險業實質上是對產權進行保障的一種措施,它通過分配財產權利保障個人或企業的產權不至于因為風險的發生而完全喪失。人們對“屬于自己”的東西會更有保護傾向,不論是自己的財產,權利還是身體因此,基于產權而得保護又引發了對保險的需求。
等價交換原則。商品經濟包含了等價交換原則,既保證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又是保險之中一些計算的基礎。在當時的歐洲國家形成了不同于封建法律的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法律上的規定使得保險合同需要更加完善才能保證等價交換的原則。意大利17世紀的“冬蒂”法案最初是政府帶著財政目的強制實施的,由于商品經濟等價交換原則的存在,人們對公平合理的要求使得更多人開始研究保險計算問題特別是人身保險的計算問題。
社會分工。商品經濟下的社會分工除了提高生產效率,也使得保險能分化為一個單獨的行業,有更大的成長空間,并使得保險能夠向專業化方向發展。
(二)商品經濟到市場經濟的邁進是促進保險進一步發展的重要因素
契約關系。市場經濟下,社會出現普遍契約關系,它從意識和法律兩個角度影響保險。首先,契約是建立在相互意見一致的合意基礎之上的,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意味著風險轉為損失時可能會承擔必須的責任,而責任超出主觀承受能力時便是人們主動尋找風險分散機制的開始,這樣,對保險的需求進一步加強。同時,契約讓人們對“合同”這一形存在式更加熟悉,而合同是保險約定的形式和重要內容,保險以合同形式的呈現方式使得其更有法律支持,也易于人們主觀上的接受。
產權市場化使得風險自擔機制增強。產權市場化使得資源或財產更加明晰地歸屬于微觀主體,經濟人的利益最大化傾向使得人們對自我利益可能的損失會積極地尋求補償方式,而保險成為事前預防的合法手段之一。在商品經濟下的西方國家風險自擔意識本已存在,隨著向市場經濟的轉化,產權市場化使得這種機制和意識更為顯性,保險的內生性需求也隨之持續。
勞動力與雇傭關系。市場經濟下,勞動力是一種商品,人力資本成為一種生產要素,以此為基礎產生的雇傭關系刺激了人身保險的發展。首先,人身意外險起源于黑人奴隸的販賣,奴隸販子將奴隸作為貨物投保“海上保險”,后來又發展到為航海旅客投保被海盜綁架而須支付的贖金。人力資本成為生產要素,市場經濟下的雇傭關系開始普遍,人的身體也成為一種保險標的,這種意識讓人身保險有了發展的源頭。
市場經濟加深金融業的發展,促進保險業創新和改進。從現實情況來看,市場經濟發展程度高的國家其金融市場也相對發達,不論是從定價技術、費率、產品開發還是資金運用方面,保險業都可受益于整個金融市場的發達。首先,越來越多的數理模型等為風險識別、量化和核算提供支持,加上信息技術的發展,一些不可保風險轉化為可保風險,催生新險種的出現。其次,金融市場的發展特別是衍生品市場的發展讓保險人有了一種新的轉嫁風險的方式―證券化。
三、結語
經過上述分析,經濟形態對保險業發展的影響是綜合性的。結合實際情況來看,中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型階段,除了要充分認識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重要意義,更要注重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發展城鄉商業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并注重提高資金的運用效率。從監管來說,一方面要注意監管力度的適度性,完善法律法規,同時要加強國民風險和保險意識。中國在市場化的關鍵時期,也是保險業面臨機遇和挑戰的時期,當下要做好迎接利率市場化對保險業影響的準備,逐步推進保險費率市場化和做好其風險控制等,讓保險業在市場逐漸放開的過程中穩健地發展。
參考文獻:
[5]孫祁祥,鄭偉,鎖凌燕,何小偉.市場經濟對保險業發展的影響――理論分析與經驗證據[J].金融研究,2012.
[6]錢津.論市場經濟與商品經濟的區別[J].社會科學研究,2011.
近年來,隨著當代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國際學術界開始重估中國傳統經濟,特別是明清經濟的發展水平。以彭慕蘭、弗蘭克等為代表的美國加州學派力主“明清經濟發展論”,如彭慕蘭《大歧變》一書認為中國在1800年前一直在領跑;弗蘭克《白銀資本》一書認為1840年前世界上白銀產量的二分之一都流入了中國,如此強大的白銀吸收能力說明中國是世界的中心。國內也有學者認為清代才是中國傳統經濟發展的高峰,其成就超過唐宋時期。對彭慕蘭和弗蘭克的批評已有黃宗智、秦暉等長文刊布①,極具說服力,讀者自可參閱,本文不再置評。因此本文論域限定在中國傳統經濟,主要討論這樣幾個問題:一是能否找到一個科學的評價尺度以資比較(包括中西比較和朝代比較);二是按此尺度如何判斷宋代經濟發展所處的階段;三是如何解釋宋代如此發達的工商業文明為何未能帶動宋代社會實現近代轉型。行文中間或會與明清進行對比。為節省篇幅計,本文只講觀點和思路,具體論證和支撐材料請參閱已出版的拙著《中國經濟通史》(第5卷)②的相關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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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黃宗智:《發展還是內卷? 18世紀英國與中國:評彭慕蘭〈大分岔:中國、歐洲與近代世界經濟的形成〉》,《歷史研究》2002年第4期。秦暉:《誰,面向哪個東方?——評弗蘭克〈重新面向東方〉》,見秦暉著《傳統十論》,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② 葛金芳:《中國經濟通史》(第5卷),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一、從人類經濟發展的共同道路看中國傳統經濟發展的高峰段落
為了找到一個進行中西比較和朝代比較的共同尺度,須從人類經濟發展的共同道路入手。這條共同道路若從生產力角度看,無非是手工勞動逐步發展到機器生產;若從生產關系角度看,則是封閉體制(自然經濟)向開放體制(市場經濟)的逐步演進。當然在實際生活當中,這兩個方向是彼此涵攝的,共同耦合成一個有生命力的經濟運行系統。本文關于經濟體制演進方向的認識得益于英國經濟學家約翰·??怂?,他在出版于1969年的《經濟史理論》中認為,現代經濟本質上是市場經濟,而此前出現的“習俗經濟”(如村社共同體經濟)和“指令經濟”(如封建領主的采邑經濟)則是與市場經濟相對立的古代經濟形式①。這是從經濟體制著手的科學分析,非常精辟,但缺少了生產力這個維度。推動著生產關系和經濟體制不斷演進的生產力,來自于勞動技能的積累、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生產機械的出現。所以考慮人類經濟發展的共同道路或曰方向,還必須加上從手工勞動到機器生產的發展這個維度。我們將上述兩個維度(生產力、生產關系)所涉及的四個要素進行排列組合,可以得到四種不同的經濟類型:
1.手工勞動+封閉體制=傳統經濟(古代社會的自然經濟)
2.手工勞動+開放體制=原始工業化經濟(由古代向現代經濟的過渡形式)
3.機器生產+開放體制=市場經濟(現代經濟)
4.機器生產+封閉體制=計劃經濟(前蘇聯、東歐模式)
如果以生產力的發展作為橫坐標,把經濟體制的演講作為縱坐標,這四種經濟的關系可以圖示如下:
由上可知,人類經濟發展的共同道路,大致是從封閉的古代自然經濟,中經原始工業化階段之過渡,逐步邁向開放的市場經濟這樣一個演講軌跡,這也許體現了東西方各類經濟體演進嬗變的普遍規律和共同方向。各國經濟發展會因地理環境、資源稟賦、自然和人文環境種種的不同而呈現出千姿百態、變化無窮,但是地無分中西,人無分南北,各國、各民族、各地區的人民都要走向機器生產和市場經濟的訴求,卻是古今一理,中外皆同的②。顯而易見,僅就經濟層面而言,誰要發展,誰就應該朝高效率的機器生產和開放的市場經濟這兩個方向走。從亞當·斯密開始,中經馬歇爾、凱恩斯,直到今天的新古典綜合和新制度經濟學派,現代經濟學的充分發展已經證明了這一點。由此是否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即就中國傳統經濟的再評價而言,無論唐宋還是明清,哪個朝代更接近機器生產和市場經濟,那么這個朝代就更先進,更有發展前途。推而廣之,不論是縱向比較(如明清和唐宋比較),還是橫向比較(如18世紀的中國江南和英格蘭),都應該從這兩個維度即機器生產和市場體制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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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約翰·??怂怪瑓栆云阶g:《經濟史理論》,商務印書館1987年版。
② 葛金芳:《經濟現代化的兩層次界說》,《中南財經濟政法大學學報》2003年第6期。
二、宋代經濟:工商業文明因素的急速成長和海洋發展路向的初現
宋代,正處在漢唐和明清之間。在我看來,漢唐是同質社會,宋明是同質社會,插在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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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約翰·希克斯著,厲以平譯:《經濟史理論》,商務印書館1987年版。
② 葛金芳:《經濟現代化的兩層次界說》,《中南財經濟政法大學學報》2003年第6期。
唐和宋明之間的遼夏金元又是一種同質社會。而清朝則是宋明與遼夏金元社會的綜合①。漢唐的立國基礎是小農經濟,自然經濟氣息濃厚;宋明雖然仍以農業立國,但在高度發達的農業經濟之基礎上,已經生長出城市、貨幣、商業、信用、海外貿易等諸多工商業文明因子,雇傭勞動、包買商慣例、商業信用、集資合伙等新生事物均有蹤跡可覓,已然處在邁向近代社會的前夜。換言之,漢唐和宋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異質社會。與漢唐相比,宋代經濟最引人注目的特點,就是商品經濟成分在傳統社會母胎中的急速成長。晚唐以降,特別是入宋以后,隨著農業生產的發展,糧食剩余率的提高,煤鐵革命的出現,手工業生產的擴大,以及運輸工具(如漕船、海船)的進步和交通條件(如汴河和沿海海運)的改善,商品經濟繼戰國秦漢之后迎來了它的第二個高漲時期。以前未曾見過或者雖有征兆卻并不明顯的諸般新氣象,此時卻一一凸現在我們面前。
一是商品性農業的成長。以桑麻、竹子、茶葉、水果、蔬菜、花卉等經濟作物為主體的商品性種植業加速擴展,特別是在兩浙路的太湖流域、成都平原和福建沿海地區,專業茶農、果農、蔗農、菜農大批涌現,他們與獨立手工業者一道,開始向小商品生產者轉化。
二是都市化進程的加速。城鎮數量大幅度增加,城市人口膨脹,城市中工商業從業者增多,地域性經濟中心城市層出不窮,導致傳統的政治性城市向經濟性商業城市轉化,都市化勢頭日見明朗。與此同時,城市格局因古典坊市制的崩潰而有重大改觀,城市商業突破地域和時間限制,臨街設店的近代型城市風貌已可初見端倪。
三是商品構成的變化和商業性質的轉折。社會商品構成發生重大變動,越來越多的生活資料(如糧食、布匹、茶葉等)和生產資料(如土地、耕牛、木材、煤炭、農具等)進人流通領域。原先主要為社會上層服務的、以奢侈品和土特產為主的販運型商業,開始轉變為以黎民百姓的日常生產和生活用品為主的規模型商業。
四是草市鎮的勃興和地方性市場的初步形成。在經濟發達或人煙稠密的鄉村地區,以及水陸碼頭和交通孔道沿線,“草市”成批涌現,以草市——鎮市——區域經濟中心為三級構成的地方性市場開始形成,商品貨幣關系獲得了更多的前哨據點來浸潤、啃嚙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
五是商人群體的崛起和“謀利”觀念的盛行。越來越多的官僚、地主、士人、農民投入經商活動,沿海農民甚至集資投入海外貿易(所謂“帶泄”)。隨著商人隊伍的擴大、商業資本的雄厚,商人階層的實際地位有所提高,商人的社會影響亦在擴大。與此同時,體現商人意識的謀利觀念(所謂“市道”)對傳統觀念的沖擊力日益增強。以葉適、陳亮為代表的浙東功利主義學派的崛起,表明傳統儒家義利對立論的一統天下裂開了縫隙。
六是海外貿易的拓展。漢唐時期的陸上絲綢之路此時已被海上“香料之路”、“陶瓷之路”所取代,其規模之大是陸上中西交通所無法比擬的;而且范圍更廣,與宋朝建立外貿聯系的已達60多個國家和地區。與此同時,宋朝與遼、夏、金、吐蕃、大理等周邊政權的物資交流和經濟聯系不僅一刻也沒停止過,而且規模不斷擴大,形式日趨多樣,榷場貿易、走私貿易、茶馬貿易和朝貢貿易等形式各顯神通,互相補充。宋代每年所鑄數百萬貫的銅錢亦因之流向周邊地區,幾乎成為“國際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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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關于中國歷史上的幾種同質社會,這里只是一個簡略的表述,肯定不完備。如先秦夏商周三代,都建立在村社共同體經濟之上,也是一種同質社會。這幾種同質社會以一個否定一個的方式發展下來,其間既有聯系(歷史傳承)又有區別(性質相異),還有交叉和融合。因問題比較復雜,這里不便展開,我已另文論列。
七是紙幣的出現和白銀的貨幣化。在國內外市場同時得到開拓、商業規模遠遠超邁前代的情況下,原先具有神奇魅力的銅錢這種交換手段,因其分量重又價值低而顯得力不從心(特別是在日趨普遍的長途販運和交易量擴大的情況下),于是世界上最早的紙幣——“交子”在北宋前期的川蜀地區率先登上商品交換的歷史舞臺。稍后,以白銀為代表的貴重金屬稱量貨幣亦開始躋身于流通領域,從而形成了銅錢、鐵錢、楮幣、銀兩并行的過渡性貨幣體系。遍布于汴京、臨安城內的“金銀鹽鈔引交易鋪”就是各種不同貨幣的兌換處。僅臨安城內這種金銀交易鋪就有100多家①。
所有這一切使我們相信,宋代的商品經濟的確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梢院敛豢鋸埖卣f,此時我國商品經濟的繁盛,無論是就規模還是水平而言,依然遙遙領先于當時世界上的任何一個國家和地區,即與18世紀的清中葉比,亦毫不遜色,至少是各有千秋①。
特別是宋代東南沿海地區,在海外貿易的拉動之下,一個新型的、充滿活力的開放型市場經濟得以崛起,這是漢唐以來農業經濟內部真正帶有路標性意義的重大變化。在我看來,秦漢“第一帝國”和隋唐“第二帝國”,都是以農業經濟為立國基礎的大陸性帝國,不僅經濟重心位于司馬遷所說的“三河”,即黃河中下游地區;而且漢唐間歷時千年的“絲綢之路”更是向著亞洲內陸延伸。可以說宋以前的歷代王朝,都是頭枕三河、面向西北的內陸國家。然自中唐以降,我國開始由內陸型國家向海陸型國家轉變:廣州、泉州等大型海港相繼興起,東南沿海地區以發達的農業、手工業和商品經濟為后盾,表現出向海洋發展的強烈傾向。特別是宋室南渡之后,為形勢所迫更加依賴外貿,刺桐港即泉州正在此時成為當時世界上的第一大港。在迅猛發展的海外貿易的刺激下,東南地區以生產交換價值為己任的商品經濟日趨繁盛,以分工和專業化生產為基礎的市場機制在經濟生活中發揮更大的作用,于是原先頭枕三河、面向西北的立國態勢,一變而為頭枕東南、面向海洋。這個轉折的實質性內涵是從自然經濟轉向商品經濟,從單一種植經濟過渡到多種經營,從基本上自給自足到專業分工有所發展,從主要生產使用價值轉為生產交換價值,從習俗取向變為市場取向,從封閉經濟走向開放經濟③。這一切表明,宋代,特別是南宋東南沿海地帶的商品經濟發展到了一個嶄新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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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吳自牧:《夢粱錄》卷13“鋪席”,浙江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6頁。
一、法治建設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
完備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基礎、關鍵和最基本的標志。在眾多的部門法中,發展歷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當屬民法。民法源于羅馬法,是對羅馬市民法的簡稱。古羅馬地處地中海沿岸,經濟形式以商業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間由于交換形成了市場,這就是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的經濟基礎。羅馬法是當時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體現了商品經濟最一般的規律。盡管后來以《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為代表的資本主義國家民法典以及前蘇聯與東歐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民法典都體現了本國區別于它國的特殊的經濟制度,但商品經濟是其共同的經濟形式,從羅馬法流傳下來的許多基本原則(如平等自由、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等)與基本制度(如所有權、債權制度等)都駐扎在這些國家的民法中。我國的民法也不例外。雖然在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我國的經濟一直以自給自足自然經濟為主,沒有形成商品經濟,民法作為調整手段發展也相當薄弱。但解放后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以及由于民法與人們日常生活關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漸受到重視,《擔保法》《物權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臺就是體現,老百姓也逐漸認識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們翹首以待《民法典》出臺,因為它意味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將會更上一個臺階。
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體制。市場經濟要求經濟運行遵循等價交換的原則,通過市場供求關系來組合生產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這對市場主體的自覺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質是對這種自覺性的最好扶持與保障,這正與市場經濟關系的內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為市場經濟的法律選擇并發揮著主導作用。民法的發展歷程說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門法的基礎,其他部門法可以說都是從不同側面對民事法律關系和基本原則的保護、充實和發展,或者為它們的完滿實現創造必要的法制條件和環境”。又由于民法被實踐所證明的正義性,其他法律也逐漸吸收了民法蘊涵的平等、自由、人權的價值觀念以及源遠流長的基本原則?!坝嘘P平等、自由的觀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確認,而后才見諸憲法的。民法的許多觀念幾乎不需要經過任何加工即可成為法哲學的研究對象,成為整個法學發展的向導?!痹谑袌鼋洕鷹l件下,民法對多元利益的調整功能使競爭激烈的社會向著健康穩定的方向發展。因此,民法是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主要法律規范,它與市場經濟的關系較之其他法律部門更加密切。民法的發展代表了人類文明的發展,民法的進步將推動法治國家的建設與和諧社會的建立。
二、市民社會是法治產生的社會基礎,民法促進市民社會的形成
市民社會一詞在其剛剛產生時就與古羅馬時期的文化有著直接的淵源關系,它被人們當作一種文明、進步的社會形態?!霸谑忻裆鐣校總€人都以自身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來都是虛無。但是,如果他不同別人發生關系,他就不可能達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為特殊的人達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過同他人的關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滿足他人福利的同時,滿足自己。”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中每個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經濟人”。然而利欲的發展必然會造成對他人利益即權利的侵犯,這是必然的。而這樣的沖突有時市民無法自己解決,為了和諧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們的權利以契約的形式授權給一個組織以解決這個難題,協調他們之間的利益關系,這個組織就是國家。馬克思認為,隨著社會利益分化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兩大相對立的體系,整個社會就分裂為市民社會和政治社會兩個領域??梢?,市民社會是與國家相對應的私人自治領域,在這個領域內個人自由地進行商品交換,合理地追求著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上,先有市民社會,后有政治國家,市民社會是政治國家產生的前提,政治國家是市民社會的體現。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會,就會有不過是市民社會正式表現的一定的政治國家”。那么,這樣的政治國家必須是一個法治國家。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國法治建設必須選擇的進路,因此市民社會的建立是中國法治之路的不歸選擇。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會?由于歷史原因及現實情況,我國的市民社會不可能像西方國家的市民社會一樣自發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規范與引導。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現為民法?!懊穹ㄔ谑忻裆鐣谋憩F形態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會的一種內在信念?!边@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場經濟培養了人們獨立的人格、主體的意識與自決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種與國家相對應的力量即市民社會,以真正實現社會自治與政府權力的平衡,因為市民社會越完善,國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會是對國家的限制。“市民社會中人的價值在法律上反映為兩個方面,即私權的充分享有和私權的不受侵犯。”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這一歷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對市民社會的規范與引導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它用權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價值及具體制度來保證私法主體的利益和經濟民主的實現;另一方面它又通過界定國家權力運作的范圍,來控制政府權力的濫用,以尊重私權,真正實現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實質調整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的關系,民法越發展,市民社會越發達,政治國家的領域也就越狹小,民法成了市民社會建立與發展的主要動力??梢?,確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會的內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體現。
三、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現代法治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沒有市場經濟,法治國家的建立將是空中樓閣。綜觀人類社會的歷史,法治總是與商品經濟、市場經濟有關,而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和以國家壟斷為內容的產品經濟、計劃經濟無緣。西方國家法治建設的經驗告訴我們,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一個國家法治的實現程度取決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依法治國依賴充實完備的法律,法律的出現源于社會的需要。而在自然經濟條件下,交換的不發達使得社會對復雜的法律規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習慣、宗教等;在產品經濟和計劃經濟體制下,政治和經濟融為一體,經濟關系由行政命令來調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場經濟是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是以市場作為配置社會資源的基本手段,經濟關系靠經濟規律自發調節,社會需要大量的法律規范,法治國家才有實現的可能。市場經濟本質上必然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構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對自我權益的關注更自覺、更積極,對法治的要求更強烈,民法成了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因為市場范圍的大小、市場成熟程度、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市場主體的獨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確認市場主體的獨立資格為首要任務。賦予市場主體以法律資格相當于為市場經濟注入鮮活的血液,它使市場經濟得以健康運轉起來。這種對主體資格的確認徹底摒棄了等級特權思想,培養了人們獨立人格與自由權利的觀念。市場經濟的張揚個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滿足了民法公平、正義、自由的精神內涵,從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們的思想,使市場經濟充滿活力。其次,民法以通過設置并不斷壯大民事權利的方法,使人們得以自由地從事民事行為并受到民法的保護。再次,民法通過規定基本制度與原則來對多元的利益沖突加以協調,促使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進行。最后,民法的責任制度能保障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從而創造一個和諧的競爭環境?!翱傊?,民法以人為中心,以意思自治為基本理念,以權利為基點,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為手段,以責任制度為保障,為市場經濟法治化作了科學的構建,使市場經濟獲得了一個完整的法制基礎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p>
四、法治建設是人的工程。民法推進人的觀念革新
[關鍵詞]非物質化革命 科技創新 制度創新 協調發展
新世紀的大門已經開啟。以微機革命、網絡革命和通信革命為主流的世界新技術革命,將人類社會從工業經濟時代推向一個嶄新的時代——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經濟作為新的經濟形態,有著它特有的經濟基礎結構與法律制度體系,這是圍繞著知識的生產、傳播與利用的智力勞動過程,服務于知識經濟社會化、產業化、產權化的發展目標所建立起來的。在法律制度體系中,知識產權法與科技、經濟有著特殊的聯系:在工業經濟時代,它是近代科學技術與商品經濟的產物,為資產者提供了取得財產的新方式;在知識經濟時代,它是現代科學技術進步與市場經濟發展的推動器,成為“知本家”獲取知識財產的保護神。本文試從科技、經濟、法律一體化的視角,探討知識產權制度的產生、發展與變革,對知識經濟時代的知識產權制度的功能與利用作出新的認識。
一、科技、經濟、法律相聯結:知識產權制度產生的社會條件
在人類歷史上,保護財產權利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遙遠的年代?!把员胤Q羅
馬”,傳統民商法中的所有權、他物權、債權及繼承權制度都可以從古代羅馬法中找到其雛型。 “知識產權制度則是近代法制史上的新頁”, [1]是科學技術與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一般認為,英國于1623 年制定第一部專利法(《壟斷法規》) ,1709 年制定第一部著作權法《為鼓勵知識創作而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之權利法》(,即《安娜法令》) 。法國于1857 年制定第一部商標法(《關于以使用原則和不審查原則為內容的制造標記和商標的法律》,是為具有近代意義的知識產權制度的開端。這些絕非歷史的偶然。自17 、18 世紀以來,資產階段在生產領域中開始廣泛采用科學技術成果,從而在資本主義市場中產生了一個保障知識產品私有的法律問題。資產階級要求法律確認對知識產品的私人占有權,使知識產品同一般客體物(有形產品) 成為自由交換的標的。他們尋求不同于以往財產法的新的法律制度,以作為獲取財產權利的新方式:在與商品生產直接有關的科學技術發明領域出現了藝術作品以商品形式進入市場的過程中出現了著作權。這些法律形式最后又被概括為知識產權。
近代知識產權制度植根于當時的物質生活關系。從科技、經濟、法律相聯結的角度考察,知識產品要成為新型財產權利的標的,或說是知識財產制度的出現,有賴于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科學技術廣泛應用于社會生產。在前資本主義時期,科學和技術一般是分離的和脫節的,科學技術應用于生產還只是偶然的和不自覺的行為。那時,技術由平民工匠掌握,技術的進步全憑經驗摸索和傳統技藝的提高和改進。科學知識則屬于貴族哲學家,科學理論常常落在生產實踐之后,只是概括和總結實踐過程中積累的經濟材料?!? 〕從前資本主義末期到資本主義初期,正是自然經濟向商品經濟進行轉化的時期,在這一過程中,勞動產品中占主導地位的體力因素逐漸讓位于智力因素,新的生產方式第一次使得自然科學為直接的生產過程服務。資產階級在它最初一百年的統治中創造了巨大的生產力,“機器的采用,化學在工業和農業中的應用,輪船的行駛,鐵路的通行,電報的使用”,〔3 〕使科學技術與社會生產緊密地聯系在一起。這種有機聯系具體表現為科學發現—技術發明—社會生產的一體化。正如經典作家所說的那樣,生產過程成了科學的應用,而科學反過來成了生產過程中的因素即所謂職能。每一項發現都成了新的發明或生產方法的新的改進的基礎。”〔4 〕
第二,科技成果成為自由交換的商品。在前資本主義時期,運用科學技術生產的物質產品可以作為商品,但是科技成果本身卻不是商品。由于科學技術被長期封閉在一個個具體的狹隘行業和獨立的家庭作坊中,主要靠自身的經驗積累發展著,很難進入社會規模的應用和轉移。在這種封閉性的社會經濟格局里,科學技術缺乏系統性、繼承性的發展,而僅具有分散性、經驗性的特征。所謂“ 祖傳秘方”“父傳子受”,是小生產者取得技術、掌握技術的主要手段。近代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資本主義結構的建立,打破了自然經濟中技術部門之間及技術與社會聯系之間的壁關鎖壘。由于商品經濟需求的強烈沖擊,迫使技術向社會發生大規模轉移。資本把科技成果還原成一般等價物,并用純粹的經濟效益來衡量他們的價值,這就使得科學技術從一般技藝和狹隘分工中相對解放出來。資本的神奇力量在于它使得“工匠們成為雇傭勞動者,即把他們的技能和人體一起轉化為商品”,并驅使其走向市場,卷入到“一種沒有良心的自由貿易之中”。根據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智力勞動也是一種生產勞動。生產商品不僅是指物質生產中的實物形式的商品,還包括非物質生產中的無形商品,如服務、知識、信息、技術等?!? 〕這即是說,在科學技術運用于社會生產的過程中,包括技術、知識、信息在內的知識產品本身(無形商品) 與采用知識、信息、技術生產的物質產品(有形商品) 都具有同等的商品意義。
第三,知識產品納入新型財產權利的保護范圍。在前資本主義時期,對有限的科學技術傳播和交流,缺乏財產法和契約法的有力保障。商品貿易(包括知識產品和有形商品的交換) 必須建立在確定的產權基礎上和穩定的交易秩序中,而以重刑輕民、“神事重于人事”為特征的封建法律往往視科技成果的傳播和應用為私人瑣事,很少以國家的名義直接進行調控。盡管在封建社會的晚近時期,出現有印刷專有權或專營、專賣權,但這是一種封建特許權,而不是資本主義式的財產權。這種封建特許制度的受益者主要是印刷商、企業主以及頒發許可證的統治者,而不是從事智力創造活動的作者、發明者。在有的情況下,封建統治階級還通過特許制度限制先進思想傳播,迫害進步作者和發明者?!? 〕因此這種封建特許權與近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有著性質上的差別。對于知識產品的保護,無法簡單采用羅馬法以來的傳統財產權形式。德國法哲學家黑格爾認為,諸如精神技能、科學知識、藝術以及發明等,都可以成為契約的對象,而與買賣中所承認的物同一視之。此類占有雖然可以象物那樣進行交易并締結契約,但它又是內部的精神的東西。〔7 〕因此,知識產品是獨立于傳統意義上的物的另類客體;換言之,以知識產品作為保護對象的知識產權是與有形財產所有權相區別的嶄新的法律制度。馬克思在敘述經濟與法律的關系時說道:每當工業和商業的發展創造出新的交往形式..,法便不得 “不承讓它們是獲得財產的新方式”?!? 〕無需諱言,正是在近代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不斷發的推動下,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私人享有的無形財產權,才得以為資本主義國家普遍認可和嚴格保護,并逐漸形成一種獨立而嚴密的法律制度。
第四,以知識產權名義實現權利制度的體系化。從古代羅馬法到近代民法,所設定的財產權利制度概以有體物為核心展開。在羅馬私法體系中,羅馬人以“物”作為客體范疇(主要是有形的物質客體——有體物,也包括無形的制度產物—無體物),在此基礎上設計出以所有權形式為核心的“物權”制度,建立了以物權、債權為主要內容的“物法”體系。1804 年的《法國民法典》與1896 年的《德國民法典》,或承認無體物,但專指具有財產內容的抽象權利;或以有體物為限,沒有無體財產的概念。一句話,諸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新型民事權利制度未能進入傳統民法典的體系范圍?!? 〕知識產權是人們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而依法享有權利,是一個屬于民法范疇但又相對獨立的權利制度體系。將一切來自知識活動領域的權利概括為“知識產權”,最早見之于17 世紀中葉的法國學者卡普佐夫,后為著名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皮卡第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特殊的權利范疇,它根本不同于對物的所有權?!八袡嘣瓌t上是永恒的,隨著物的產生與毀滅而產生與終止;但知識產權卻有時間限制。一定對象的產權在每一瞬息時間只能屬于一個(或一定范圍的人—共有財產),使用知識產品的權利則不限人數,因為它可以無限地再生。”〔10〕知識產權學說以后在國際上廣泛傳播,得到世界上多數國家和眾多國際組織的承認。
上述諸要素,是歷史與邏輯的統一,其間既有著歷史發展的客觀規律,又有著內在邏輯的聯結關系。回溯西方發達國家創建知識產權制度的歷程,確乎存在著一條連結科學、經濟、法律一體化發展的清晰軌跡:社會生產的科技化——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知識商品的產權化——權利制度的體系化。從推動社會進步的角度說來,這一基本線路就是科技發展——經濟增長——法制進步的歷史進程。
二、財產的“非物質化革命”與知識產權的制度安排
關鍵詞:商主體;小商販;非商主體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3)01-0063-03
一、正確認識商主體
早在我國原始社會末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剩余產品的出現,商品交換活動的日益頻繁,私有制經濟獲得進一步發展,商人隨之作為一個特殊的階層登上了歷史舞臺。然而我國長期處于封建社會,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占主導地位,又受“重農抑商”政策的影響,商品經濟未能得到充分發展,商人這個階層的地位始終處于不穩定狀態。同樣,在11世紀以前的羅馬社會,盡管已經有了調整商業活動的習慣法“支配著羅馬帝國范圍內絕大多數類型的商業交易,尤其是涉及遠距離貨物運輸的商業交易”,①但是商人作為社會異己力量,仍然受到教會及世俗勢力的極度壓迫和敵視。
因此,一些學者提出,在上述背景下,商人為了維護自身的特殊利益,擺脫封建主和教會勢力的壓迫,開始尋求特殊的法。然而在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今天,商人作為一個特殊的階層已經不復存在,因此也沒有必要對其單獨立法。有人甚至提出,“商品經濟的發展導致商人的普遍化,商人的普遍化即意味著人人都是商人,而作為人人都是商人的必然結果則導致商主體與民事主體融合”。
這種“人的普遍商化”邏輯的出發點是“從事營利的人都是商人”。這種商人的判斷標準是以客觀主義為依據的。而對于這種立法例自始至終爭議都很大。在大陸法系國家的商法傳統中,因對客觀的商行為和主觀的商人孰重孰輕、孰先孰后等的不同理解,形成了所謂的客觀主義、主觀主義和兼采二者長處的折中主義等三大立法原則。
客觀主義指導下的商事立法著眼于商行為自身的性質,將商行為的確定作為判斷商主體的基本標準。凡是以商行為為業者即為商主體。一般認為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首創了這種客觀標準。②而與客觀主義相反,主觀主義指導下的商事立法著眼于商主體,在立法上首先規定何為商主體以及成為商主體的條件。德國1900年商法典即德國新商法典是采用該原則規定商事主體的代表。依該法典的規定,商人是從事商事經營的人。該法典強調商事主體這一概念在商事立法中的核心地位,而不是依商行為的客觀性質來確定商事主體。折中主義兼采兩家之長,將主、客觀兩個標準確定為判斷商主體的標準。在大陸法系國家中,日本采取了這種標準。但是有學者指出,1899年的《日本商法典》所推出的商事法律關系的確認標準,似乎還應被稱作為“新行為主義”的標準。③
“全民皆商”和“人的普遍商化”的說法,說明了市場經濟的發展使得越來越多的人可能從事營利性的商行為,反映了商主體和民事主體的密切聯系。但這只是一種形象的說法,并不是從法律的角度上做出的評價,更不能以此為論據就說明人普遍獲得商主體的地位。這兩種主體的區別表現在:一是從本質上說,商主體是一種法律擬制的主體,它所享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有特殊性。這種特殊性主要表現在能力的形成上,即商主體的形成一般須經過國家的特別授權程序,如履行工商登記。二是商主體是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營業活動的主體。三是商主體是商事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④
另外,從商主體的概念上也可以窺見一斑。
梁慧星教授指出,人類的思維活動只有通過概念才能進行。⑤對于商主體這個概念,目前我國仍然沒有從法律上對其做出規定。在法學界,亦是眾說紛紜。有的學者認為,商事主體或商主體在傳統商法中被稱為商人,是指依照商法的規定,具有商事權利能力和商事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事活動,享有商事權利,承擔商事義務的自然人和法人組織;⑥有的學者認為,商主體是指在市場中交易的組織和個人;⑦還有的學者認為,商主體是指能夠依商法規定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從事商行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企業。⑧《法國商法典》第1條規定:“以實施商事行為作為其經常職業的人就是商人”;《德國商法典》第1條規定:“本法典所稱的商人是指經營營業的人”;《日本商法典》第4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商人,指以自己名義,以實施商行為為業者”;《韓國商法》第4條規定:“商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行為的人”。
盡管在商主體這個概念上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毋庸置疑,成為商主體則須具備三個條件:其一,須從事商法所規定的商行為;其二,須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這種商行為,其實質在于商人能夠成為商行為產生的權利義務之歸屬者;其三,須持續性地從事某一商行為并將其作為自己的職業或營業。凡具備以上條件,并依法定程序經過商事登記者,均可成為商事主體即商法意義上的商人。⑨
二、小商販的非商主體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