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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概念為一般表述而不作特別處理。分析歷史概念的重要以及在課堂教學中價值的意義
【關鍵詞】歷史人物歷史事件課堂教學
新課改進行了多年,我們在"用教科書"教的過程中比較重視教科書中歷史人物、歷史事件的宏大敘事,對
具體的歷史概念要么隨意解讀一番,要么視概念為一般表述而不作特別處理。然而,有些被忽視的概念無
論是對澄清歷史得出結論、連接歷史事件的過程,促進學生更好地理解教科書的內容等都大有裨益。下面
我以中國近代史教科書中的幾個概念為例,在分析的基礎上說明歷史概念的重要以及在課堂教學中價值的
意義。
一、"民本"與"民主"
民主是熱門話題。可有人說,中國是世界文明古國,早就有了民主,言外之意,現在提出民主是多余
的。
其實,中國幾千年文明史里根本就沒有民主,而且中國古代社會也根本產生不了民主。
不錯,2500多年前的孔子提出過"仁政"的思想,后來孟子也主張"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這在
當時是具有革命性質的先進思想,是貴族領主制社會進入集權官僚制社會經濟結果在上層建筑里的反映,
是有史以來第一次為數量很大卻占地很少的小生產者自由民即農民說話(而在之前的奴隸只是會說話的工
具,根本沒有人的基本權利)。
然而,這是民本思想。民本思想是農業文明的產物。它的要害是讓統治者懂得"民"在鞏固統治中的作
用,使之理解"民可載舟,亦可覆舟"(唐太宗);它的核心是對民進行馴化、軟化、奴化。明確提出只有
"為民著想"、"為民作主",民才能"安分守己",天下才能太平。所以,幾千年來,魏征、包拯、海瑞這些
清官被推崇備至;"當官不為民作主,不如回家賣紅薯","為官一任,造福一方"也就成了為官者的最高境
界。民本思想的極致,是期盼救世主的出現;而其主體——"民",卻始終處于無足輕重的地位。
民主,質言之,就是人民自己當家作主。它最早是西方工業文明的產物,它隨著商品經濟的出現而出
現。經商者四處流動,他們不僅有著強烈的主體意識,而且成了社會經濟的主流,為自己的經濟利益著想
,他們在國家政權里面必須有各種各樣的民利。民主思想是進口貨,只是到了前后才吹入中
國。
中國歷代統治階級除了鼓勵知識分子做官外,別的就什么也不重視了,尤其不重視自然科學,更不鼓
勵商品經濟,"重農抑商"是中國長期的基本國策,"種田萬萬年"的思想已經深入國人的骨髓。而知識分子
也只想做官,"學而優則仕","升官發財"是中國知識分子的人生目標。"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還有
什么比做官更合算呢?世世代代固守在土地上的小生產者農民,只盼當個順民,聊以糊口,當然信息閉塞
;而知識分子又只想忠于朝廷,"治國平天下",加上"三綱五常"的機制將其嚴密地控制著,他們作為社會
個體的主體意識--民主意識還能產生出來表現出來嗎?
民本,是為民作主;民主,是人民作主。前者是主"民";后者是"民"主。要害是主體不同,不可顛倒
。民本,是農業文明的產物;民主,是工業文明的產物,來路不同,不能混淆。
二、"小農經濟"與"自然經濟"
小農經濟的特點是有二:一是分散,一是生產出來的產品主要用來自己消費,不是為了進行商品交換;小
農經濟是一種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中國古代的社會經濟就是小農經濟占主導地位。 自然經濟是自給自
足的經濟,生產的目的不是為了滿足市場交換的需要,而是為了生產者個人或經濟單位的需要的一種經濟
形式。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第一,內涵不同。
小農經濟只以家庭為生產、生活單位,自耕農是生產者也是消費者;自然經濟的生產、生活單位包括多個
家庭組成的經濟單位,如封建莊園,但是莊園主并不一定是生產者。
第二,土地所有制基礎不同。
小農經濟賴以存在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呈現多樣化的特點;自然經濟一般以土地私有制為基礎。在封建社會
中,自己擁有土地等生產資料稱為自耕農,但基于封建土地兼并的發展趨勢和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確立和發
展,自耕農逐漸減少。
第三,社會環境不同。
小農經濟存在于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以及社會主義社會,故有封建小農經濟和社會主義小農經濟的類
型;自然經濟學存在于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和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中,它與商品經濟是根
本對立的。
第四,雖和商品經濟共存但性質不同。
小農經濟可以和商品經濟相聯系,甚至可以說小農經濟是商品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自然經濟與商品經
濟是根本對立的,自然經濟的存在,商品經濟的發展就會受到很大的限制。當然,二者還是有一些聯系的
,如都是生產力水平相對低下的產物,都帶有自給自足的性質和特點,都以土地所有制為存在和發展的基
礎等。
上述二對歷史概念不是"不起眼"的"細節"問題,也不是教學中"可講可不講"的知識,如何處理與分析
【關鍵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法治建設;消極影響
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社會基礎和主要特點
(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社會基礎
1.小農經濟
在古代中國,小農經濟一直占據著統治地位,小農經濟的主要含義就是一種高度依賴自然時令以自給自足為生產目的的一種生產方式,在小農經濟的生產方式制約下,人們世代往往生活在一個地方,很少遷徙,在這樣一種情況下,很容易形成中國的家族制度。小農經濟一直占據著統治地位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古代社會長期實行重農抑商政策。因此,中國國內從未形成統一的市場,商品經濟極不發達,各地商業習慣不一,未形成統一的商法規則,反映市場經濟運行一般規律的法律文化從未產生。顯然,在這樣的經濟制度下,中國古代不可能形成相對成熟的私有財產關系與個人權利觀念,更無法形成發達而且獨立的私法體系。
2.宗法社會
原始社會時期,氏族公社作為人類最初的社會組織形式,所維持的是一種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群體生活。后來,當文明開始產生的時候,由于種種特殊的原因,中國并沒有出現世界文明的多數地區以血緣氏族組織的瓦解為文明產生的代價的情況。不僅如此,原有的血緣關系非但沒有被拋棄或削弱,反而得到保留和強化。雖然西周的宗法分封制在隨后的歷史變遷中衰落了,但是以血緣家族為基礎的宗法家族社會并沒有隨之消失。中國傳統的宗法家族社會性質,說明了中國傳統社會作為一個共同體,是建立在親密的血緣關系基礎之上的。宗法制度的本質是家族制度的政治化,導致了“家國同構”的格局。家國同構是指家庭、家族和國家在組織結構方面的共同性。中國的國家結構一直有著很深的家族結構的印記。
3.專制王權
中國自進入階級社會直至清朝末期,在政體上都是不同程度的君主專制。君主擁有的世襲的皇權,“口含天憲”。漢代大儒董仲舒有云:“古之造文者三而連其中謂之王。三畫者,田、地與人也,而連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與人之中以為貫而三通之,非王者孰能當之。”因為在儒家傳統倫理文化中,對通天地人于一身的“王”而言,對其進行制約非但不合理,而且有悖于道德倫常。所謂“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對君力的任何限制、毀損,都是對上天的大不敬。
4.倫理道德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以儒家倫理為內核,產生并服務于自然經濟和宗法社會,是傳統倫理統領下的法律文化。倫理道德不僅始終貫穿于中國傳統文化的發展進程之中,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相伴相隨,而且在傳統法律文化中居于支配的至高無上的地位。在價值取向上,儒家倫理道德精神取得了對法律的支配地位,成為法律的最后根據;而在內容上,倫理道德也與法律渾然一體,倫理道德即是法律,法律即是倫理道德。在這里,法律充其量也只不過是可以被用來全面執行道德準則的工具而已。
(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主要特點
1.在法律觀念文化上,強調“禮法合一”,“德主刑輔”,而“禮”作為一種差別性的規則體系,被奉為治國之道。其中,古代中國過分地強調刑法與刑罰的作用,而忽視了法的預防功能。而且將法讓位于倫理道德,使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以至于道德成為社會的主要調整性手段,法律只是對道德起輔的作用。
2.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強調國家權力本位,皇權至上,權大于法,法律受權力的支配與制約。其表現為:首先,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為最高法權淵源;其次,在司法上行政長官兼有司法職權,司法與行政合一;最后,在法律結構體系上,表現為公法與私法不分,訴訟法與實體法不分,形成了以刑法為核心的單一的、封閉的法律體系。
3.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寧人,平爭止訟的法律心理普遍。一方面,“天人合一”的哲學基礎造就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追求秩序和諧,從而帶來無訟的法律心理。另一方面,以家庭為本位的中國傳統社會,注重人的社會義務,而忽視個人的權利;重視集體、大局的利益,使得個體成員的訴訟必然會受到社會、家族和家庭觀念的抑制。
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現代法治的消極影響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曾有過輝煌的歷史,內容豐富,其中包含著很多優秀的成分。但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由于自然經濟的高度發達、高度集權的君主專制政體和宗法制的社會組織結構,與以商業文明為基礎的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總體上呈現出極端國家主義的公法文化和私法規范極端落后的特征,本土資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主要表現在,一方面中國古代歷代統治者都奉行“重農抑商”的政策,中國國內從未形成統一的市場,商品經濟極不發達,各地商業習慣不一,未形成統一的商法規則,反映市場經濟運行一般規律的法律文化從未產生。另一方面,在封建極權統治下,人們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嚴格的等級觀念,法律僅僅是統治者手中馭民的工具而已,難以形成現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權、私權神圣、權力制衡等觀念。
(一)等級特權觀念與“官本位”思想
中國傳統文化中一直占主導地位的是儒家文化。“重禮輕法”是儒家法文化的核心,而“禮”是重尊卑貴賤的。儒家認為社會的安定來自于秩序,社會需要劃分等級以形成秩序。而這種秩序要以“禮”為規范,以刑為強制手段來達成。等級制度在法律領域的反映是法律規范的宗法等級化、平民百姓與貴族官僚之間的不平等、官僚貴族擁有法律特權。“尊卑上下”的等級特權觀念是一種是腐朽落后的倫理觀念。這種不平等的等級法是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現代法治精神截然對立的。等級特權觀念經過長期的積淀已形成為一種頑固的傳統力量,至今有著不可低估的影響。將會長期影響到我國法治現代化的進程。“官本位”是與等級思想相伴而生的。當前,中國人的意識里“官本位”思想還是根深蒂固的,法律只是權力統治的工具。在這樣的社會里,“權大于法”是一種我們不愿看到但又不得不面對的客觀現實。
(二)“重德輕刑”的思想
儒家自孔孟始,就推崇“仁政”,“禮”被視為治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統治方法,它的地位和作用遠在法律之上,甚至常常以“禮治”代替“法治”。在立法模式上,封建社會長期以來實行的是“民刑合一”模式,在禮德和法刑的關系上,禮德為本,法刑為末;禮德為長久之術,而法刑為一時之用,禮、法、德、刑的價值關系即是“德主刑輔”。但重德必重教化。在孺家看來,教化可以“防患于未然”,可以起到嚴刑峻罰所不能起的作用。但德主刑輔的說教卻往往產生輕視法律的副作用。依靠人的善良自覺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是立法者內心深處難以割舍的美好情結,但這是道德型人格,與法律型人格的目標相去甚遠。
(三)“重義輕利”和“義務本位”觀
孔子曾說:“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孟柯更反對“革革為利”。其目的都在于防止剝削者內部互相爭奪,特別是防止勞動人民為捍衛自己的勞動所得或奪回自己的勞動果實而反抗剝削者。“重義”,就會因受義影響而淡化法的作用,進而形成一種“義務本位”;“輕利”,就會使人們漠視甚至放棄自己的權利”。這種義務本位,強調個人對家庭、社會和國家的義務,在法律條文上多禁止性規范,而少權利性規范,忽略人的獨立人格、自由、尊嚴和利益。義務本位無法激起個體守法和護法的主動意愿。其后果,就是壓抑了人們的權利觀念,有礙法律思想的發展。實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就是要喚起人們的主體意識、公民意識和權利意識,就是要使權利本位在人們的法律觀念中占據中心位置。
(四)人性哲學中的“人性善”主張
依中國儒家文化,實現和支配這個世界的基本力量是道德,憑借道德的自律可以達到個體和群體的和諧。儒家人生哲學從人性善的角度,認為“仁義禮智”是人有別于禽獸的天生秉性,只要本心“善”,擴充便可以“人人皆可為堯舜”。因此,通過個體內在的道德修養,就可以達到“仁”的境界。這是一種道德理想主義,即強調人的內心修養,依靠人的善良自覺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而西方的現代法治所建立的基礎是西方歷史上影響甚深的“性惡論”。是基于對道德在現實生活中常常感覺到無能這一事實的確認,是基于對人性的有限性、不確定性、人性的陰暗面的深刻認識之上的,因此,社會全體成員都應當受法律的約束,這是現代法治的一條基本原則。從這一維度來看,傳統文化難以提供一個以法治為主的土壤。
(五)息事寧人、厭訴傳統
“無訟”是儒家的理想境界。儒家認為,法律制度不是中國文明的最高成就之一,而是令人遺憾的必需物。因為法律由強權支撐,代表著暴力,因此在儒家眼中是不潔的。而和諧作為儒家所追求的一種理想社會秩序,“好訟”無疑是對這種社會秩序的破壞。倘若民風淳厚,人人揖讓有序,法律自可以束之高閣。反過來看,爭訟成風必然是人心不古的征兆。所以,訴諸司法制度的行為是受到人們普遍鄙視的。在儒家學說和理論的倡導下,厭訴成為中華社會的主流文化價值。厭訟造成后果首先是個體缺乏直面權利的勇氣而至人格的對內畏縮和坍塌,崇尚道義貶斥利益的謙讓、息事寧人、明哲保身生活方式已然成為傳統社會生活的常態,個體在秩序社會中爭取權利和利益的人格受到壓抑和克制。其次,由于對于權利的壓制和忍讓導致中國傳統社會保護個體權利和尊嚴的法律價值的停滯不前。最后法律權威對個體的積極影響也由于長期缺乏社會大眾的廣泛生活實踐體驗而長期軟弱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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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題】理論探討
【關 鍵 詞】兼業化/人口壓力/工商政策/李約瑟之謎
【 正 文】
傳統農業社會中農戶兼業化行為產生的動因
中國小農經濟的經營主體——家庭農場具有一個很顯著的特征,就是小農戶家庭生產中的兼業化傾向,這個特征幾乎伴隨著小農經濟存在的始終。兼業化主要表現為小農戶在小規模土地上的農業生產經營間隙,或多或少的進行著一些其他如紡織業、小商業、小手工業等的具稟賦優勢行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這種傾向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農業生產的特性提供了兼業行為所需的時間、空間甚至原料方面的保障,在技術上為其提供了可能性;其次在土地資源過度分割,每一農場的規模小于維持家庭生計的最低限度時,農戶需要謀求非農行業的收入來滿足生存要求的必要性;還有學者認為這是商品經濟下小農戶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必然選擇等等。這種種因素分別在傳統農業發展的不同階段中影響著農戶的行為,造成了他們的兼業化選擇。
黃宗智在他的《華北的小農經濟》一書中強調,在分析這一問題時,小農個體性質的認定起基礎性作用。部分農戶在商品經濟程度不高,無力參與市場交換時,這種兼業行為為維持家庭生計提供了基本的保障,雖然并不是出于主動參與商品經濟和交換的需要。這種類型在中國傳統農業小農經濟體系中占有相當的比重,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戶不需參與市場交換,形成了耕織結合的家庭生產方式,并因此導致了我國農業社會“自給自足”的基本特征。在這種方式下,一方面小農戶進行著類似于簡單再生產的循環活動,在租金和糧食自足之后所剩無幾,來自于衣食住行其它方面的需求難以從市場上解決;另一方面,卻模糊了社會生產專業分工的界限,阻礙了市場機制的形成與擴大。從各種史料記載中都體現出,在當時的社會狀況下,國家對于這種結構的組合方式始終采取了支持鼓勵的態度。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在這種組合方式下,個體小農戶可以承受來自于國家對更重的租稅的索取而依然能維持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在均田制下的國家這種欲求暴露得最為明顯。這種“自給自足”的生產模式帶來的負面效應是:首先,極不利于農戶經營單位自身積累剩余,擴大投資和經營規模,使生產完全處于一種簡單的再生產狀態;其次不利于商品市場的擴大和廣大個體農戶需求的分工和深化,阻礙了商品生產交換的發展。
事實上,國家因控制土地資源而產生的對經營者租稅收入無限膨脹的索取欲望,加劇并強化了農戶的兼業化選擇。正是在這種欲望的支配下,封建王朝依靠所固有的強制力(暴力潛能)支持,小農的經濟能力往往被壓制在最低生活線附近,因此不得不做出多元化經營選擇。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家對經濟資源的控制力逐漸弱化時,這種兼業化選擇的動因也開始發生了變化。
即使是在國家對經濟資源控制最強,也就是均田制能夠得以實施時,也有過小農生產者因不堪忍受國家租稅以及人工調用等各類經濟與非經濟的剝削和控制,寧愿逃避到大土地私有者的庇護下耕作。這些大土地所有者往往產生于國家統治的官僚體制之下,更可能逃避對封建國家承擔的賦稅義務。小農作為有限度自由的勞動者,相比較成為國家的附庸,擁有更強的談判力量,從而在通過大土地所有者與土地結合的同時,也擁有比與對國家博弈更為有利的地位。小農爭取獲得更多生產剩余的過程,也就是小農經濟地位更高,生產活動經營決策更經濟的過程。這一博弈的過程可以從后半期中租佃關系變遷中有所顯示:從分成制到定額制再到永佃制,體現了兩者間力量的對比發生的變化,地主階級為了更大化利益總額向小農一步步做出了妥協。
在這種趨勢下,小農可能掌握更多剩余產品進行儲蓄投資和消費,因此其生產活動越來越多的體現了市場經濟下的利益最大化的色彩,他們根據市場價格調節自身行為,“小而全”的生產方式逐漸不再經濟,市場的需求逐漸開始使具有相應資源或技術稟賦的小農更多的為滿足市場需求而進行生產,不再局限于提供自身再生產的必需品的目的。這時,小農兼業行為逐漸導致了小農的區域間差異性開始產生,小農階層發生分化。有學者研究發現,清江南地區的小農工農結合體內部結構已發生變化,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的結合方式不是以自給型農業和自給型手工業的結合為主,而是以自給型農業和商業型手工業、及商業型農業和商業型手工業結合為主[1]。這導致了某種被學者稱為“收入重心轉移”[2]的現象發生,當農戶經營規模狹小,農業收入低于維持家庭生計的最低限度時,農戶不得不做出兼業化生產的決策,當非農業成為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時,農戶就必然會選擇粗放耕種農場。據有關研究,蘇南的大農場比小農場具有更高的土地產出率,因此小農戶粗放經營農業的機率要比大農戶大的多。部分小農家庭,因非農產業的效益和收入比重不斷上升,使得農業收入本身在其家庭經濟中所占的份額逐步的縮小;因此農戶會自動放棄對提高農業生產效益的追逐,而僅僅滿足于其土地產出率相當甚至低于當地的一般水平,僅達到維持其生存或經營的需要,缺乏激勵加大對農業生產的投入,從而可能導致在部分地區農戶將土地的耕種作為他們的“副業”[3]。這在我國封建社會晚期商品經濟相對發展的地區表現得更為突出,有關研究表明,明清時期在江南地區無地少地農民對棉紡織手工業生產的依賴加大,在部分小農家庭中,棉紡織手工業由副業逐漸轉化為主業,手工業收入超過農業收入,成為農民家庭生活的第一經濟來源。
這種小農兼業化現象的產生猶如一把雙刃劍,對于當時的經濟有雙重的作用。首先這種兼業化的經營促進了當時農村市場的培育和發展,使得一些非農產業的分工逐步細化、深化,技術水平有所提高;另一方面,“收入重心效應”所起到的作用,可能會造成某些重心已經轉移至非農產業的農戶對土地進行“粗放化”經營,失去更大發掘土地效益的激勵,從而局部的使農業生產率增長停滯、效率降低。
這類兼業化生產因為依附于家庭農場的經營單位之下,因此多以家庭為生產經營單位,且較集中在農閑時間進行。這樣并不利于適合以分工協作為基礎的工商業生產的組織方式產生,也不利于提高家庭非農產業的生產效率。對促進市場經營的發展,非農產業分工的細化、深化作用是有限的。
意識形態領域的約束也在這里體現出來。因為對未來經營不確定性的預期,出于對安全的偏好和規避風險的目的,以及“以農為本”觀念的根深蒂固,使得即使在家庭收入重心已經轉移到非農產業收入的情況下,大多數家庭農場仍要“兼營”農業,以保證自身對糧食消費方面的需求。
確實有跡象表明,這種不完全的工商化只是一種過渡階段,轉化仍然在進行中[4]。隨著糧食供給的市場化程度提高,農業與非農產業相對收益差異的繼續擴大,以及意識形態領域的約束隨現實世界經濟環境的變化而弱化[5],退出農業領域專營工商業生產的階層開始崛起。因此這一領域的約束更多的是來自內生于家庭農場產生的先天性障礙。這種自發轉型受到家庭生產方式的影響,小家庭農業生產的剩余積累約束,共同導致了對非農產業的投資規模約束,成為阻礙工商業生產經營的規模經濟發展的根本原因。
由家庭農場兼業化發展起來的小型工商業,完全是根植并服務于家庭經濟的,它與資本主義國家中通過資本的原始積累逐漸建立起來的以雇傭工人、分工協作產生規模經濟、追求資本增值的工商業化有截然不同的路徑。這種內生于小農業生產組織的路徑使得非農業發展傳染上了農業領域里小型家庭農場暴露的問題:規模小型化、分散化、科技創新的動力和能力不足、投資不足等,因此對于資本積累,發展資本主義生產做準備的作用極其有限。
人口壓力、土地政策和工商政策下的兼業化經營
人口是長期困擾中國傳統農業社會的一大問題,約束著中國現代化的進程和路徑,因此受到廣泛的關注。很多學者認為人口問題既是約束了當時社會發展的阻礙條件,更成為歷史對現實遺留下的苦果[6]。
為了控制更多的資源,擁有更強的政治、軍事、經濟實力,中國古代封建制國家一直采取了鼓勵生育、吸引和爭奪勞動力的政策,這一政策與當時農業生產水平是密切相關的,勞動密集為主要特征的傳統農業意味著投入更多的勞動就會有更多的產出。除了為提高農業產出,國家還制定了其他制度來加強其人口政策的導向,以控制“非農人口”和農業流民的產生與存在。比如很多學者都提到的“多子均分制”[7],是我國法定的家庭財產分配方式,其主要內容是無論田宅、生產工具或其他,每一家庭的財產最終都必須在諸子中進行均勻分配。歷史上的授田于民的政策中,大多數朝代對土地的分配都是根據人口數量(甚至包括奴婢、牲畜)作為分配單位,那么家庭成員與占地數量的增減間就必然存在正相關關系。這種土地政策同多子均分的分配制度相結合,更加強了小規模的農業經營格局。
盡管如此,本文仍然認為中國歷史上被眾多學者所強調的人口壓力并非是一種絕對量的壓力,恰恰是一種相對意義上的人口過剩。這種人口過剩是對于農業生產部門與農業勞動者而言的。有學者研究并比較了中國傳統農業社會晚期與當時西歐的人口密度,得出結論當時中國的人口壓力客觀上并非已到達某種極限和臨界點,而與其他農業社會同期的水平相當[8]。真正使人口壓力顯得異常沉重突出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國還沒有走出“古典的增長方式”,經濟增長方式沒有發生質變,無法使經濟資源對人口的容納提升到新的層次而體現出的危機。這就為我們的研究提供了一種新的角度,重新思考和認識中國的人口問題。
認識這一問題,如果我們把視野僅僅局限在農業生產部門已經不夠了。雖然伴隨著封建社會本身帶來的種種制約和不徹底性,但由于中國土地資源很早就成為一種可私有買賣的商品,作為農業生產的必要資源,人地結合的一個根本點,某種程度上,必然會伴之興起令各王朝深感頭疼想要極力安撫的失業大軍,我國古代稱之為“流民”。大量無地農民的出現并非偶然,純粹是農業生產部門的勞動力后備軍而已。事實上,在農業部門產生的大量過剩人口本應存在著疏通的可能,那就是非農產業的經營,即農業人口向非農業領域進行轉移。如果這種轉移曾經有規模的發生,那么中國的經濟史亦將重書。很多國家所謂增長方式的轉變往往可溯源于專營工商業者的興起,但這種產業間的大規模人口流動而且足夠影響社會經濟結構的事件,卻因為中國封建國家的政策導向,未能發生[9]。
由于封建統治者不愿看到因大量此類人口的存在和流動帶來社會不安定的隱患,國家采取了強制農民與土地結合的政策,最典型的就是將有限的國有土地按人頭均分下去的“均田制”。除去其它諸多因素,將這些“顯性失業”轉化為“隱性失業”,將其保證在國家戶籍制度的視野之內,生產資料的供給保證了他們最低的維生可能,同時還可以負擔起國家稅賦和地租,成為維護國家安全、經濟利益的萬全之策。這種安排在不短的時期內對經濟效率的提高功不可沒,但是伴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口的自然增長,尤其是可分配的國有土地的減少使國家意志力不從心,這種方法顯然難以長期維繼。據史料記載,商鞅變法之后,封建國家就在原有的商賈戶籍上增加了抑商限商的內容,形成了市籍制度,加強了對商賈及相關資源的控制利用能力,抑制和打擊私營商業。尤其是針對從農民中轉化而來的中小商人,以士科謫、毋得名田、算緡、告緡等進行限制。這種性質的政策在各朝各有差異和不同,但始終是工商政策的主流。即使在宋代“不立田制”、“不抑兼并”情況下,人口與耕地矛盾加劇導致了農民的產業間流動:轉向官私手工業、商業、交通運輸等部門,但由于種種限制,這種流動仍有很大局限性。
未能產生可以吸納農業剩余人口的商品市場體系和工商業部門是很關鍵的原因,自身羸弱的體系當然就無法承受來自農業龐大的勞動力供給。根據很多學者的研究考證和分析,我國在春秋戰國時期市場體系就已經初具規模,商品生產和交換非常活躍,甚至有學者認為當時已經形成了相當系統和成熟的全國市場網絡[10]。但很快封建國家就發現,經營工商、富比王侯的工商階層的崛起,會對國家經濟政治的權威帶來極大挑戰,使國家對社會經濟、資源、人口的有力控制大打折扣,而且工商業豐厚的利潤使得具有壟斷力量的國家也不肯主動放棄[11]。因此國家統治者從此開始了漫長的“與民爭利”的過程。這在一些關系民生的重要部門尤其突出,比如鹽鐵禁榷制度等。國家不但壟斷了其生產銷售以至運輸倉儲的命脈,對價格的變動和掌握也極其嚴格。一方面成熟龐大的官僚體系可以使統治者介入到社會經濟的各個層次,這樣就使得一些本需市場機制來完成的功能存在被政府的行政命令替代完成的可能。另一面對工商領域產生的收益的垂涎,使其以市場主體和市場管理者的雙重身份出現,制造壟斷并獲取工商業利潤。至于經營工商領域所需要的勞動力,由于政府控制著規模、組織和技術(甚至工匠的人身自由),其勞動力需求的數量和來源也基本穩定。
意識形態的影響也不可忽視。由于傳統農業社會統治者認識的局限,“重農輕商”、“崇本抑末”的統治思想根深蒂固,占據主流思想幾千年。這種意識形態統治和影響下的勞動者都更傾向于“置田買產”的小康殷實的耕織自給生活,即使為生計所迫專一從事小的工商活動,也往往是救急的權宜之計,一旦可能仍會回歸農業生產。至今,意識形態的約束痕跡仍在某些傳統力量厚重的地區中廣泛存在著。根據諾思對意識形態問題的分析,意識形態是不會一成不變的,人們會根據社會經濟現實的變化修正原有的意識形態而建立新的更有效率的體系。在中國封建國家中,真正起到強制性約束力量的仍然是國家對工商業的介入和對市場機制的替代。
首先,工商階層的羸弱使有勢力的工商市場力量不能崛起,一方面既妨礙了資本主義因素的迅速滋生和可能引起的社會結構和增長模式的巨變;另一方面如前所述,使大量的農業過剩人口游離于農業產業中無法流動和轉移。這樣就使得農業受人口壓力而發生所謂“內卷化”[12]、“過密化”[13]趨向,犧牲了農業生產效率,工商業的發展緩慢、停滯。雖然在宋之后隨著授田制的瓦解,人口流動逐漸增強,國家對工商業的控制也被迫放松,工商業開始成長和發育。但由于既有的經濟結構特點已經形成,且中間階層的缺乏,如前文兼業化部分所述,工商業領域以小規模、小型化的家庭經營為主,且多寄生于家庭農場的組織形式上,有著很強的局限性。
王朝更迭、兼業化特征與中國封建社會的長期延續
中國封建社會中土地所有權結構形式及與其相伴隨的種種變化,經歷了漫長的過程。這一變化過程極其緩慢且多有反復,從長遠的角度觀察農業的發展顯得比較沉悶。基于這種觀察,形成了李約瑟所提的兩個謎,也是中國經濟史界長期探討的焦點問題之一,究竟是什么造成了中國傳統農業社會的長期延續和停滯。作者認為造成這種歷史演進的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國家權力意志影響之下的土地制度的設計,與由此為起點的土地所有權結構的演變。由此而引發的農戶的兼業化生產選擇對整個中國封建社會系統的穩定和停滯起到了不容忽視的作用。
中國社會雖早在兩千年前就建立了大一統的專制國家政權,但天災人禍、政權的頻繁更迭卻也伴隨著整部經濟史。這種政權的周期性更迭是伴隨著每一王朝的經濟周期與土地所有權結構的變動產生的。每一個王朝建立的初期,國家對政治、軍事、經濟的控制都最為有力,國有土地也占有較大份額,授田與民的部分實施保障了農業無地少地人口都被分配有或多或少的土地。同時新建立起來的官僚體系能力尚弱,土地兼并因之并不明顯,王朝的經濟安全是比較穩固的,大型公共物品的供給也成為可能,這些都保障了農業產出的穩定,也使統治者的財政收入有可靠的來源。以至于每每在改朝換代之初,都會有一個所謂的盛世即經濟期出現。之后隨著農業的發展,人口的恢復增長,官僚貴族地主依靠政權力量開始竭力兼并土地,與統治者爭奪壟斷租金,使國家對經濟資源的控制力下降,財政狀況緊張,而忽視甚至縮減農田水利灌溉設施的建設,一旦出現天災人禍,政權就會產生危機。很多王朝在產生這種危機時,往往有改革者出現,企圖力挽狂瀾,改革舉措也每每集中在土地兼并和財政改革兩點上。這時往往就會面對“諾思悖論”中所說的矛盾:兼并的受益者往往是體制內或者與之結合緊密的官僚士紳,這一利益集團對統治階級而言是極具談判力量和競爭的威懾力的,觸動這一階層會耗費統治者巨大的成本,且可能直接對王朝帶來動亂的威脅。因此往往使統治者只能以放棄部分經濟資源的控制權和小農集團的利益為代價,獲取人集團的支持。最終危機的積累一旦遇到漲落,系統就會不堪重負只有崩潰。這種三階段周期幾乎在每一個王朝上演過。這樣的周期性波動和更迭導致了土地所有權結構的周期性變化,當下一個王朝重新建立時,同樣的周期會被重演,大量積累在這種所有權結構安排和經濟模式下的能量被階段性釋放,從而保障了系統的整體長期穩定性。
一方面,王朝的更迭造成了中國傳統社會的明顯迂回前進的軌跡;另一面,農戶兼業化作為效率很高的精耕細作、勞動密集型中國傳統農業的必要補充,穩定和延緩了整個社會系統的演進步伐。在中國古代傳統農業所有制結構下,受國家授田于民的政策和“有恒產者有恒心”的激勵,產生了極有效率的以家庭農場為經營單位的農業生產方式。在當時的技術條件下,這比領主制下大莊園農奴集體作業更加優越,不同類型的所有者大多都選擇了家庭農場的生產方式。國家為自己的編戶齊民提供有系統、有組織、大規模的農田水利設施的供給,這種供給為大量分散的小型家庭農場的生存提供了保障,使以小型農場為主體的農業經濟體系能夠保持穩定和平衡。為安置過剩農業人口進行的家庭授田,阻礙民間工商業發展、阻礙人口流動轉移的制度安排,迫使小家庭農業經營者不得不采取兼業化經營方式維持再生產,這種兼業化經營方式給與國家從農業中最大限度獲取財政收入的可能,國家對農戶的榨取又反之加強了農戶的兼業化生產模式。這種種制度與績效間相互作用,形成自增強機制,使得這種形態的農業特點就會不斷地被強化,導致“路徑依賴”的產生。
可以說,這是在國家壟斷經濟資源謀求租金收入最大化時最有可能產生的結果之一。這同大量經濟史學家認為中國農業社會之所以會延續幾千年,主要是封建地主制下對小農過于殘酷的剝削而使得農民的積累發展無法完成相呼應,這也是以階級分析角度論述中國封建社會發展長期停滯,資本主義因素難以確立的有力證據之一[14]。包括兼業化在內的這些政策的績效,對于農業和工商業的影響都是巨大的,要一起為中國特殊的經濟發展軌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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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農業內卷化:由于家庭小農場都是為生計所需,對過剩勞動力無能為力。因此家庭小農場在單位面積上投入的勞動遠大于雇傭勞動的農場,以致于這種勞動力集約化出現了邊際報酬收縮的現象。吉爾茨(Ciord Geertz)將這種現象稱為農業內卷化。新谷:“外國學者眼中的近代小農經濟——《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述評”,讀書1994.3
不同歷史時代的產業結構,反映了該時代社會分工和科學技術的發展水平。從戰國到秦漢,人們通常把農業和與農業相結合的家庭手工業稱為“本業”,而把工商業和服務性行業稱為“末業”。商鞅變法下令:“戮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③所謂“末利”,即指工商業和服務性行業。秦始皇瑯邪臺刻石:“皇帝之功,勤勞本事。上農除末,黔首是富”④。漢文帝詔曰:“農,天下之大本也,民所恃以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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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三國志》卷31《蜀志·先主傳》注引《江表傳》。
② 《三國志》卷47《吳志·吳主權傳》。
③ 《史記》卷68《商君列傳》。
④ 《史記》卷6《秦始皇本紀》。
而民或不務本而事末,故生不遂”。①“本業”和“末業”的劃分,表明了當時人們對農業作為基礎產業的重要性已有足夠的認識。
農業之所以成為古代社會最重要的生產部門,不僅因為農業生產所提供的生活資料“是直接生產者的生存和一切生產的首要的條件”,而且農業領域的剩余勞動是“一切剩余勞動的基礎”。②《淮南子·主術訓》說:“人之情不能無衣食,衣食之道,必始於耕織。”又說:“食者民之本也,民者國之本也,國者君之本也。是故人君者上因天時,下盡地財,中用人力,是以群生遂長,五谷蕃殖”。農業生產不但是人民的衣食之本,也是封建國家的財富之本。
秦漢農業在戰國農業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礎上,又有進一步的發展。鐵農具的使用已從先前的七國疆域推廣到今天東北、西北和南方的邊遠地區。鐵農具的形制,也有很大改進。牛耕在戰國時期尚不普遍,到了漢代,與鐵犁的使用相配合,在許多地區也已得到推廣。應劭《風俗通義》說:“牛乃耕農之本,百姓所仰,為用最大,國家之為強弱也。”③漢武帝時期,“用事者爭言水利”④,水利灌溉事業有很大發展。其后各地除繼續挖掘灌渠之外,還興修了許多陂池塘堰,水利發揮了巨大的效益。農業生產技術進一步提高,特別是以“代田法”和“區田法”為代表的旱地耕作技術有了新的發展。戰國時期開始形成的精耕細作的農業生產體系,在秦漢時期已逐步趨于成熟。歷史文獻中有關秦漢時期糧食畝產量的記載很不一致,這與不同年代和不同地區的畝制與量制不同有關系,同時也與土地肥瘠美惡有關。如果取北方旱地作物平歲中等田的畝產量為代表,則漢代的畝產量一大畝約產粟3—4石,一小畝約產粟1一2石,約合今每市畝產粟150斤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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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漢書》卷4《文帝紀》。
② 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5,713頁。
③ 《藝文類聚》卷85引《風俗通義》佚文。
④ 《史記》卷29《河渠書》。
《漢書·食貨志》在談到先秦時代的農業生產時說:“種谷必雜五種,以備災害”;“還廬樹桑,菜茹有畦,瓜瓠果蓏殖於疆易,雞豚狗彘毋失其時”。秦漢的農業基本上保持了這種生產格局。也就是說,無論是地主經濟或農民經濟,農業生產都以種植谷物為主,兼種蔬菜瓜果,飼養家禽家畜,同時還栽種桑麻,以便養蠶紡織。在有些地方,經濟作物的種植和采集也占有重要地位。崔寔《四民月令》所記載的農事安排,就包括各種糧食作物和經濟作物的播種、收獲和采集,豬、牛、馬等家畜的飼養,以及養蠶、織染等家庭手工業勞動。
蔬菜瓜果的種植對于農民家庭說來是特別重要的副業生產,因為它們不僅可以佐食,而且可以救荒。《急就篇》說:“園菜果窳助米糧。”《爾雅·釋天》稱:“谷不熟為饑,蔬不熟為饉,果不熟為荒”。可見蔬菜瓜果實際上起著糧食重要補充的作用。除了作為家庭副業之外,當時也已經出現種植蔬菜瓜果的專業農戶。如秦朝的東陵侯召平,在秦亡之后“為布衣,貧,種瓜於長安城東,瓜美,故世俗謂之‘東陵瓜’”①。而有的大土地所有者,則擁有“千畦姜韭”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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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記》卷53《蕭相國世家》。
② 《史記》卷129《貨殖列傳》。
秦漢時期作為家庭副業的林業,主要用于滿足農民與地主家庭生活和生產的需要。農民家庭通常在住宅周圍栽種桑樹或榆樹。漢代的一些循吏,如西漢潁川太守黃霸,渤海太守龔遂,東漢桂陽太守茨充等,都教民種植桑樹或榆樹,作為扶植小農經濟的重要措施。①地主田莊栽種的樹木則品種較多。如南陽樊重的田莊“竹木成林”,“嘗欲作器物,先作梓漆”②。《四民月令》說:“正月自朔暨晦,可移諸樹竹、漆、桐、梓、松、柏雜木;唯有果實者,及望而止。”獨立經營的林業當時亦已形成。大土地所有者種植的經濟林屬于商品生產,有的規模相當可觀。《史記·貨殖列傳》列舉的各地土特產,有不少就是人工種植的經濟林。如“安邑千樹棗;燕、秦千樹栗;蜀、漢、江陵千樹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濟之間千樹荻;陳、夏千畝漆;齊、魯千畝桑麻;渭川千畝竹”。司馬遷認為經營這些經濟林的“素封”之家,其收入可以比食邑千戶的封君。用材林的大規模采伐,基本上是利用天然林木。《漢書·地理志》說:“天水、隴西、山多林木,民以板為室屋。”皇室、貴族、官僚和豪富興建宮殿、苑囿、陵墓、官署和第宅,都需要大量木材,因此林木的采伐業也相當有利可圖。《史記·貨殖列傳》列舉的“素封”之家,就包括“山居千章之材”的所有者。林木采伐還有一個重要用途就是燒炭。《漢書·外戚傳》說,竇廣國少時為人所略賣,“為其主人人山作炭。暮臥岸下百余人,岸崩,盡壓殺臥者,少君(廣國)獨脫不死”。百余人燒炭,其林木采伐量肯定相當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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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漢書》卷89《循吏傳》,《后漢書》卷76《循吏列傳》。
② 《后漢書》卷32《樊宏列傳》;又《水經注》卷29《沘水注》。
飼養家禽和小家畜,是秦漢時代農民和地主家庭副業的組成部分。但畜牧業作為一個獨立的產業部門,在當時的國民經濟生活中仍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秦漢國有的苑囿有相當一部分用作牧苑。云夢睡虎地秦簡中有《廄苑律》,規定對國有牲畜飼養人員的工作要定期進行考核。西漢初年由于長期戰亂的結果,曾出現“白天子不能具鈞駟,而將相或乘牛車”①的局面。但隨著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到漢武帝即位時,已經是“眾庶街巷有馬,阡陌之間成群,而乘字牝者儐而不得聚會”②。武帝因為對匈奴用兵,需要大量馬匹。漢政府在長安附近有六廄,“馬皆萬匹”③。在西北邊郡還置六牧師苑令,“太仆牧師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邊、西邊。以郎為苑監,官奴婢三萬人,養馬三十萬匹。”④私營畜牧業也有相當大的規模。秦始皇時,“烏氏倮畜牧”,“畜至用谷量牛馬”。⑤秦漢之際,“橋桃以致馬千匹,牛倍之,羊萬”⑥。漢武帝時,卜式“人山牧,十余年,羊致千余頭”⑦。西漢末,馬援在隴漢間田牧,“至有牛馬數千頭,谷數萬斛”⑧。這種私營畜牧業,大都帶有商品生產的性質。為了鼓勵和保護牛馬的繁殖,漢政府不但禁止隨意殺牛,而且規定“盜馬者死,盜牛者加”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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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記》卷30《平準書》。
② 《史記》卷30《平準書》。
③ 衛宏:《漢舊儀》。
④ 《漢書》卷5《景帝紀》如淳注引《漢儀注》。
⑤ 《史記》卷129《貨殖列傳》。
⑥ 《漢書》卷91《貨殖傳》。
⑦ 《漢書》卷58《卜式傳》。
⑧ 《后漢書》卷24《馬援列傳》。
⑨ 《鹽鐵論·刑德》。
《漢書·地理志》說江南“民食魚稻,以漁獵山伐為業”,巴蜀“民食稻魚,亡兇年憂”,可見這些地方的農民都把漁業作為一項家庭副業。東漢明帝時,下令禁民二業。劉般上書說:“郡國以官禁二業,至有田者不得漁捕。今濱江湖郡率少蠶桑,民資漁采以助口實,且以冬春閑月,不妨農事。夫漁獵之利,為田除害,有助谷實,無關二業也。”①農民在農閑期間從事漁捕,帶有自給性生產的性質,在當時人眼里并不屬于從事末業。至于脫離農業而獨立的漁業,則屬于商品性生產。《鹽鐵論·本議》說,燕、齊之魚鹽“待商而通”;同書《通有》說,“江湖之魚,萊、黃之鮐,不可勝食”;說明在沿海地區,漁業生產相當發達。漢宣帝時,大司農中丞耿壽昌曾奏請增海租三倍。居延漢簡記載,寇恩之子受雇為甲渠候粟君捕魚,寇恩本人又為粟君載魚5000條去鯀得出售②。粟君是邊塞基層官吏,但他卻雇人捕魚并長途販運出售,說明即使在居延這種內陸地區,漁業生產在當地經濟生活中也有一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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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漢書》卷39《劉般列傳》。
② 居延新簡“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責寇恩事”,見《文物》1978年第l期。
秦漢手工業大致可分為紡織業、制鹽業、釀造業、礦冶業、日用器物制造業等生產部門。礦冶業包括銅和鐵的采礦、冶煉和鑄造,主要是農具、錢幣和兵器的生產。日用器物制造業包括金銀器、銅器、漆器、陶器和舟車的制造。考古出土的絲織品、漆器、金銀器和銅器表明,當時手工業的生產技術已經達到了很高的水平。就手工業的所有制性質和經營方式而言,則可分為官營手工業、私營手工業和與農業相結合的家庭手工業三大類。
與農業相結合的家庭手工業主要是家庭紡織業。在當時人的觀念中,家庭紡織業并非屬于“末業”,而是“本業”的組成部分。從戰國到秦漢,在關中、關東和巴蜀這三個基本農業區,家庭紡織業相當普遍。歷史文獻經常談到這些地區“農桑衣食之本甚備”,“頗有桑麻之業”,“女工之業,覆衣天下”,等等①。有些地區經濟發展比較落后,西漢時還不知道紡織,但到了東漢也逐步得到推廣。如茨充為桂陽太守,“教民種植桑柘麻纻之屬,勸令養蠶織屨,民得利益焉”②,五原“俗不知織績”,崔寔任太守時,“為作紡績、織紅、練缊之具以教之,民得以免寒苦’③。曹操平定冀州之后,下令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西晉平吳實現全國統一之后,又制戶調之式,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封建國家規定農民家庭都要繳納絹和綿,說明家庭紡織業已經成為小農經濟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但農民家庭通常只能生產布帛一類的初級產品,錦繡羅紈等高級絲織品,除官手工業外只有城市中的私營手工業作坊才能生產。左思《蜀都賦》形容成都織錦業的景象說:“癏阓之里,伎巧之家,百室離房,機杼相和”。可見有的城市私營紡織業相當發達。
鹽鐵關系國計民生,是最重要的手工業生產部門。從秦到西漢初年,封建國家壟斷山林川澤之利,雖然允許私人經營鹽鐵生產,但實行重稅政策。董仲舒說,秦自商鞅變法之后,富者得“顓川澤之利,管山林之饒”④。事實上,經營有一定規模的鹽鐵生產不但需要有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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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參看《史記》卷129《貨殖列傳》、《漢書》卷28《地理志》。
② 《后漢書》卷76《循吏列傳》。
③ 《后漢書》卷52《崔寔列傳》。
④ 《漢書》卷24《食貨志》。
多的資金投入,而且要有熟練的生產技術。在封建國家重稅政策下,能夠從事這種規模生產的只能是少數富豪。《史記·貨殖列傳》所載的蜀卓氏、宛孔氏之先,在秦統一六國后被強迫遷徙異鄉,之所以能夠重振舊業,就因為他們既有“余財”,又有生產經營的知識和經驗。漢文帝時,“縱民得鑄錢、冶鐵、煮鹽”①,原先的重稅政策有了改變,因而私營鹽鐵業也有了較大發展。除了吳王劉濞和鄧通這些擁有煮鹽鑄錢特權的貴族官僚之外,一些經營鹽鐵業的豪強大家,生產規模也相當可觀,“一家聚眾或至千余人”②。此外,還出現了不少基本上是家庭作坊的小規模鹽鐵生產的個體手工業者。在昭帝時召開的鹽鐵會議上,賢良說:“故民得占租鼓鑄煮鹽之時,鹽與五谷同賈,器和利而中用”。③鹽與五谷同價,固然違反價值規律,卻反映了鹽的產量有較大發展的事實。賢良還說,生產鐵農具的個體手工業者通常是“家人相一,父子戮力”,產品“挽運衍之阡陌之間。民相與市買,得以財貨五谷新弊易貨,或時貰民”。④這種個體手工業者所提供的產品,比起官營手工業來對農民更方便和適用。由于適應農民需求,當時這種小型冶鐵作坊的數量是不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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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鹽鐵論·錯幣》。
② 《鹽鐵論·復古》。
③ 《鹽鐵論·水旱》。
④ 《鹽鐵論·水旱》。
秦漢宮手工業的產品大致有三類:一是供皇室和貴族官僚享受的奢侈品,如東西織室和齊三服官生產的高級絲織品。各地工官生產的高級漆器、玉器、金銀器和銅器等。二是軍國之用需要的產品,如錢幣、士兵的武器和裝備,水利工程和皇家建筑工程的用品等。三是與人民生活有關的產品,如食鹽、鐵農具、舟車、日用漆器和簡陋銅器等。漢武帝因為國家財政用度不足,實行鹽鐵官營,官手工業的鹽鐵生產獲得巨大發展。它在某種程度上雖然也有保障人民供給的作用,但由于其生產和經營體制存在許多弊病,在朝野上下卻引起許多不滿和怨言。鹽鐵會議上,賢良文學所列舉的鹽鐵官營許多弊端,諸如“多為大器,務應員程,不給民用”;“用費不省,卒徒煩而力作不盡”;“器多堅[石+堅],善惡無所擇”;“賈貴,百姓不便”等等①;應該說都是事實。而且賢良所說的一些弊病,在官手工業的許多部門中都帶有普遍性。封建國家經營手工業生產,主要目的是為了滿足皇室、貴族和官僚的消費以及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統治階級所需要的日用品和奢侈品,不惜工本,極盡精美華麗,“一杯棬用百人之力,一屏風就萬人之功”②。但是供應人民日常消費需要的鹽鐵,產品質量卻非常低劣而售價又很高,這自然要引起人民的抵制。鹽鐵官營因此也就很難長期維持下去,到了東漢和帝時,終于“罷鹽鐵之禁,縱民煮鑄,人稅縣官如故事”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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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鹽鐵論·水旱》。
② 《鹽鐵論·散不足》。
③ 《后漢書》卷4《和帝紀》。
無論是官營手工業或私營手工業,在許多場合下生產和銷售是相銜接的,生產者往往也是銷售者。因此在人們的觀念中,工商業都是“末業”。但是早在先秦時期,已經出現了獨立的商人階層。從戰國到秦漢,獨立的商人日趨活躍,商業資本作為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中介,形成了一個獨立的產業部門。這種獨立的商人或長途販運,或坐市列肆,通過賤買貴賣的手段獲取暴利。《史記·貨殖列傳》說:“夫用貧求富,農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繡文不如倚市門,此言末業,貧者之資也”。在當時人眼里,經商是最容易致富的職業。《貨殖列傳》列舉的通都大邑的商品形態,包括各種農副產品和日用器物,乃至奴隸。按照司馬遷的說法,商人的利潤率一般可達20%。即使是飲食業的商人,也都可以成為巨富。如“販脂,辱處也,而雍伯千金。賣漿,小業也,而張氏千萬”①。
漢代的一些政論家經常抨擊商人兼并農民,以至使農民都“背本趨末”。有的人對農民“背本趨末”的現象還作了十分夸張的描述,如王符《潛夫論·浮侈篇》說:“今舉俗舍本農,趨商賈,牛馬車輿,填塞道路,游手為巧,充盈都邑,務本者少,浮食者眾。……今察洛陽,資末業者什於農夫,虛偽游手什於末業。……天下百郡千縣,市邑萬數,類皆如此。”洛陽是當時的大都市,非農業人口大大超過農業人口是有可能的。但說全國郡縣市邑“類皆如此”,就決非事實。為什么當時的一些士大夫要極力夸大和抨擊農民“背本趨末”的現象呢?王符的話為我們提供了一個解釋。他說:“本末不足相供,則民安得不饑寒?饑寒并至,則民安能無奸軌?”②在漢代統治階級的一些人看來,農民之所以饑寒交迫和亂法犯禁,就因為“本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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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記》卷129《貨殖列傳》。
② 王符:《潛夫論·浮侈篇》。
足相供”,亦即棄農經商的人太多了。這當然是一種錯誤的認識。王符無法理解,農民饑寒交迫和鋌而走險的根本原因,在于封建官府與地主階級的殘酷剝削和壓迫。他們離開土地到城市謀生,絕大多數都是迫不得已的選擇。事實上,大批農民離鄉背井,更多地是成為流民或為人庸作,能夠經商的是極少數。認為農民“背本”就是“趨末”,“趨末”就是從事工商業,這完全是一種不符合歷史事實的說法。《漢書·昭帝紀》說:“比歲不登,民匱于食,流庸未盡還。”師古注:“流庸,謂去其本鄉而為人庸作”。說明離鄉外出的農民,很多是去從事暫時陸的雇傭勞動。恩格斯在談到古代的雇傭勞動時說:“那時雇傭勞動是一種例外,一種副業,一種救急辦法,一種暫時措施。不時出去打短工的農業勞動者,都有自己的只能借以糊口的幾畝土地”。①漢代許多外出庸作的農民,也具有這種性質。他們所從事的雇傭勞動,只是彌補生計不足的一種“暫時措施”和“副業”。他們通常過一段時間以后還是要回鄉務農的。即使有些人從事只需少量資本的販運性商業,也都帶有暫時性和季節性的特點,并沒有完全脫離農業勞動。與其說他們是“背本趨末”,不如說是“以末補本”。有些從事販運性商業的農民,其實也是雇傭勞動者。居延漢簡“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責寇恩事”②,記載家住潁川昆陽的寇恩寄居居延,受雇為鄣候粟君載魚去鯀得出售,就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從事販運性商業的雇傭勞動者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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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311頁。
② 釋文見《文物》1978年第1期。
“本業”和“末業”之分,固然反映了農業是古代社會最重要的生產部門這一客觀事實,但漢代一些政論家“重本輕末”的觀念以及封建國家所采取的“重農抑商”的政策,卻說明統治階級中相當多的人根本不理解經濟生活的運行需要各產業部門協調地發展。當然,也有一些有識之士對于所謂“本業’,和“末業”的關系持有不同的看法。司馬遷在《史記·貨殖列傳》中說:
“《周書》曰:‘農不出則乏其食,工不出則乏其事,商不出則三寶絕,虞不出則財匱少’。財匱少而山澤不辟矣。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原大則饒.原小則鮮。上則富國,下則富家。貧富之道,莫之奪予,而巧者有余,拙者不足。”
班固的《漢書·食貨志》也說:
“《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貨。食謂農殖嘉谷可食之物,貨謂布帛可衣,及金刀龜貝,所以分財布利通有無者也。二者,生民之本,……食足貨通,然后國實民富,而教化咸。”
在鹽鐵會議上,當主張“崇本退末”的文學提出“末盛則本虧,末修則民,本修則民愨。民愨則財用足,民侈則饑寒生’’時,桑弘羊駁斥說:
“古之立國家者,開本末之途,通有無之用,市朝以一其求,致士民,聚萬貨,農商工師,各得所欲,交易而退。……故工不出,則農用乖;商不出,則寶貨絕。農用乏,則谷不殖;寶貨絕,則財用匱。”①
應該說,司馬遷、桑弘羊和班固等人對于農業和工商業關系的認識,比起那些把“本業”和“末業”對立起來的士大夫要高明得多。歷史表明,盡管秦漢時代不斷有人呼吁重農抑商,封建國家也確實實行了抑商政策,但經濟發展自有它的客觀規律,商業在政治的和社會的壓力下,依舊獲得了長足的發展。“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②。商人兼并農民,始終是漢代的一個嚴重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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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鹽鐵論·本議》。
② 《漢書》卷24《食貨志》。
二、經濟類型:自然經濟還是商品經濟?
長期以來,我國學者大都肯定中國封建社會是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但是戰國以后封建商品經濟的發展遠非歐洲中世紀所能比擬,又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這就使得許多研究者處于一種兩難的境地:肯定中國封建社會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如何說明商品經濟相當發展的事實?承認中國封建社會商品經濟比較發達,又如何解釋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說:“在真正的自然經濟中,農產品根本不進入或只有極小部分進入流通過程,甚至代表土地所有者收入的那部分產品也只有一個比較小的部分進入流通過程,例如古代羅馬許多大領地和查理大帝時的領地都是這樣,整個中世紀的情形也或多或少是這樣”。①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也說:“在中世紀的社會里,特別是在最初幾世紀,生產基本上是為了供自己消費。它主要只是滿足生產者及其家屬的需要。在那些有人身依附關系的地方,例如在農村中,生產還滿足封建主的需要。因此,在這里沒有交換,產品也不具有商品的性質。”②通常認為封建社會經濟生活的基本特征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就是根據馬克思和恩格斯關于歐洲中世紀經濟生活的以上論述得出的結論。但是我們知道,即使在歐洲中世紀早期,完全自給自足的領主莊園為數也是不多的,更不用說中期和晚期了。在領主莊園之外,歐洲中世紀還有許多分散的依附農民和自由農民,他們絕大部分的經濟條件都不是從自身的產品中得到補償和替換的,因此也談不到自給自足。.顯然,用“自給自足”來界定自然經濟的本質特征,即使對于歐洲中世紀來說也是很難完全適用的,更不用說中國的封建社會了。
事實上,如果我們全面地考察馬克思和恩格斯關于自然經濟的論述,就不難發現,他們雖然肯定前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類型基本上是一種自然經濟,但并沒有排斥商品經濟的存在。他們在談到自然經濟的時候,更多地是強調經濟單位的生產或是“為了生產者本身的直接消費”,或是為了“封建領主的直接消費”。③我們可以說自給自足是自然經濟表現得最完整和純粹的形態,但不能把自然經濟歸結為自給自足。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的根本區別,在于前者是自給性的生產而后者是商品性的生產。因此,自然經濟的本質特征應該說是自給性生產而不是自給自足。同樣是自給性生產的經濟單位,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以什么形式滿足本單位生活消費和維持簡單再生產的需要,可能表現出具體的差異,但這并不改變自然經濟的本質。根據對自然經濟本質特征的這種理解來考察秦漢社會的經濟生活,應該說它基本上也是屬于自然經濟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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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86頁。
②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312頁。
③ 參看恩格斯;《社會主義從空想到科學的發展》,《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429、430頁;馬克思:《資本論》第2卷,《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158頁。
秦漢時代的民間手工業,除了與農業相結合的家庭手工業之外,不論是個體手工業者的手工作坊或豪強大家的手工工場,其產品基本上都是為了出售,因而應該說具有商品生產性質。官手工業中與人民生活有關的產品,如鹽鐵、舟車、日用器物等,也可以說屬于商品生產。個體手工業者的生產規模很小,其產品只能在地方小市場出售。《鹽鐵論·水旱》說,有些生產鐵農具的個體手工業者,“家人相一,父子戮力,各務為善器,器不善者不集。農事急,挽運衍之阡陌之間。民相與市買,得以財貨五谷新弊易貨,或時貰民,不棄作業。”這種以貨易貨的商品交換方式,實際上完全是一種使用價值的直接交換。由豪強大家經營的鹽鐵生產,“一家聚眾或至千余人”①,生產規模頗為可觀。在封建國家實行鹽鐵官營之前,私營鹽鐵業的商品生產是相當發達的。一些鹽鐵商“公擅山川銅鐵魚鹽市井之人,運其籌策”②,皆致巨富。但漢武帝實行鹽鐵官營之后,私營手工業中最有利可圖的商品生產部門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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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鹽鐵論·復古》。
② 《漢書》卷24《食貨志》。
了致命的打擊。官營鹽鐵業雖然也是一種商品生產,但它從生產到流通,都明顯違背商品經濟的規律而帶有自然經濟的烙印。“卒徒工匠”是官營鹽鐵業的主要勞動者,他們大多是官府征發來的農民,其生產勞動帶有封建勞役制的性質。由于產品的質量不好,價格昂貴,不受人民歡迎。“鐵官賣器不售,或頗賦與民”①,亦即由官府把賣不出去的產品強行向人民配賣。鹽鐵是手工業生產中與編戶齊民日常生活關系最為密切的部門,上述這些情況,說明在秦漢時代,無論是民間手工業或官府手工業,對于它們商品生產的發展水平都不能估計過高。
如果說手工業生產基本上還是屬于商品生產的話,那么農業生產的性質則是另一種情況。戰國時代形成的一家一戶的小農經濟,是封建生產方式的廣闊基礎。我們通常所說的封建自然經濟,主要也是就小農經濟而言的。孟子說:“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畝之田,勿奪其時,八口之家可以無饑矣。”②這是典型的從事自給性生產的小農家庭。從戰國到秦漢,真正能夠達到這樣溫飽的小農家庭并不多,但絕大多數的小農家庭,都只能從事自給性生產,而沒有從事商品性生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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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鹽鐵論·水旱》。
② 《孟子·梁惠王上》。
小農的自給性生產,具體表現為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的結合,亦即“男耕女織”的自然分工。這是中國封建自然經濟的重要特色。《鹽鐵論·園池》:“夫男耕女織,天下之大業也。”農民男耕女織的勞動生產物,除供自己家庭消費之外,還要向封建國家繳納賦稅,養活一大群貴族官吏和軍隊。有的農民家庭由于男子在外做事,或要專心讀書,婦女也有從事田間勞動的。但一般說來,男子總是農民家庭田間耕作的主要勞動力,而婦女則主要從事紡織。所以班昭《女誡》把“專心紡績”列為“婦功”的主要內容。①孟光嫁給梁鴻,“求作布衣、麻屨,織作筐緝績之具”。其后夫妻“共人霸陵山中,以耕織為業”。②這是當時農民家庭男耕女織以自給的縮影。
秦朝由于“內興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賦,發閭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糧餉,女子紡績不足衣服”③,把男耕女織的小農經濟拖人絕境。漢初封建國家實行輕徭薄賦、與民休息的政策,使廣大小農得以有一個比較寬松的環境從事生產。《史記·律書》說:“文帝時,會天下新去湯火,人民樂業,因其欲然,能不擾亂,故百姓遂安。自年六七十翁亦未嘗至市井,游敖嬉戲如小兒狀。”又《鹽鐵論·國疾》載賢良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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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漢書》卷84《列女傳》。
② 《后漢書》卷83《逸民列傳》。
③ 《漢書》卷24《食貨志》。
“竊所以聞閭里長老之言,往者常民衣服溫暖而不靡,器質樸牢而致用。衣足以蔽體,器足以便事,馬足以易步,車足以自載,酒足以合歡而不湛,樂足以理心而不,入無宴樂之聞,出無佚游之觀。行即負羸,止作鋤耘。用約而財饒,本修而民富。送死哀而不華,養生適而不奢。”
賢良所說的“往者”,指漢武帝以前。他所說的“常民”,除了地主豪富之外,也包括一些比較殷富的農民。這一幅生活圖景,也正是與市場較少聯系而自給程度較高的小農經濟的寫照。
秦漢時代廣大農民之所以只能從事自給性生產,而不能從事商品性生產,從根本上說來是小農經濟低下的生產能力所決定的。漢代農民的作物收獲,如以一小畝產粟2石,一大畝產粟3石計算,耕種百畝(小畝)土地的農家,每年約可收獲糧食200石左右。如果不計算副業收入,單靠這些糧食收獲,一個農民家庭要維持全家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顯然是相當拮據的。晁錯說:“人情一日不再食則饑,終歲不制衣則寒。”①漢代一般成年勞力每月口糧需要谷物3石②,即使不考慮蔬菜副食,每人每月尚需食鹽3升③。以此測算,一個四口或五口的農民家庭,假設有百畝(小畝)土地,每年收獲200石谷物,扣掉全家口糧和食鹽的消費,雖略有剩余;但如果再加上衣服費用,則只有很少剩余或入不敷出。④而這筆帳還沒有扣除種子、農具等生產費用和封建國家賦稅的支出。由此可以推知,一般農民是不可能經常有剩余產品投入市場出售的。何況漢代農民真正占有百畝土地的家庭并不多,許多貧苦農民只有數十畝甚至十幾畝土地。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的鄭里廩簿竹簡記載的25戶農民,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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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漢書》卷24《食貨志》。
② 參看本書第21章第1節所引《鹽鐵論·散不足》、《氾勝之書》和崔寔《政論》等書的有關記載。
③ 參看本書第2l章第1節關于漢代農民家庭生活消費的計算。
④ 參看本書第21章第1節關于漢代農民家庭生活消費的計算。
土地的狀況多數是二、三十畝,最少的才八畝。①像這樣的農家,如果只靠土地收獲顯然是無法度日的。
農業的副業是農民家庭的一項重要收入,可以彌補他們生計的不足。這就決定了副業的性質基本上也是自給性生產。《四民月令》說,八月“趣織縑帛,染采色。擘絲治絮,制新浣故。及韋履賤,好豫買,以備冬寒。”②反映當時一般的農民家庭手工業基本上是為了滿足自身衣著替換的需要。《急就篇》云:“園菜果蓏助米糧”。說明除了專業戶之外,一般農家種植的蔬菜瓜果主要是用來作為糧食的補充和備荒。《四民月令》談到了農家在不同的季節宜于買進或出售何種糧食作物,但對于蔬菜瓜果,則只談何時可以種植,而未提及買進或出售。倒是有關于蔬菜瓜果用途的記載,如:“可斷瓠作苗瓠,瓠中白膚實以養豬致肥,其辦則作燭致明”,等等。這也反映農民種植的蔬菜瓜果基本上是供自家消費之用。至于家禽家畜,一般貧苦農民是沒有能力飼養牛馬等大牲畜的,他們通常只能喂養少量的雞和豬。有的甚至連豬也喂養不起,所以《鹽鐵論·取下》載賢良感嘆說:“原馬被山、牛羊滿谷者,不知無孤豚瘠犢者之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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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參看裘錫圭:《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墓出土簡牘考釋》,《文物》1974年第7期。
②
嚴可均輯:《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全后漢文》卷47。
我們說秦漢時代絕大多數農民的生產具有自給性質,而非商品生產,這并不排斥他們和市場保持著不同程度的聯系。有的論者把農民與市場有一定聯系,在市場上出售部分農副產品,看作是農民從事商品生產,這其實是一種誤解。農民和市場之所以有各種各樣的聯系,不外乎是由于如下的一些原因。
第一,小農家庭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單位,并不完全具備維持簡單再生產和滿足自身消費的必要生產條件。鐵農具和食鹽是農民家庭生產和生活的必需品,但這兩項皆“非編戶齊民所能家作,必仰于市,雖貴數倍,不得不買”①。即使是衣著之類的消費品,也并不是所有農民家庭都能自行生產的。桑麻的種植受到地理條件的限制,有些經濟和社會發展滯后的地區則直到東漢后期家庭紡績業才得以推廣,②這些因素都促使農民不能不從市場購置衣著。
第二,封建國家的賦稅并不完全征收實物,漢代的算賦、口錢和更賦都需要用貨幣支付。農民為了繳納賦稅,不得不把農副產品拿到市場上出售,換取貨幣。漢武帝置均輸官,對農民“釋其所有,責其所無”,也迫使農民不得“賤賣貨物以便上求”。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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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漢書》卷24《食貨志》。
② 參看本書第4章第5節。
③ 《鹽鐵論·本議》。
第三,無地少地和生計艱難的貧苦農民,為了謀生,不得不長年或在農閑季節外出從事雇傭勞動。這部分靠庸作增加收入的農民家庭,大都要從市場上補充大部分或一部分生活資料。
總之,秦漢小農和市場的聯系,不論是出售商品或購進商品,在多數情況下都是由于生產和生活需要的一種不得已的交換,并不是為了牟利目的而采取的經常的交換。晁錯說,農民為了應付水旱之災和封建賦斂,“有者半賈而賣,亡者取倍稱之息”①。他們投入市場出售的農副產品,實際上絕大部分是必要產品而不是剩余產品。也就是說,他們和市場的聯系實際上是一種使用價值的交換,而不是價值的交換。價值規律對農民投入市場的產品雖然也要起一定的作用(如“谷賤傷農”),但農民的生產品種和耕種面積并不會因此而有所變動。小農經濟的資源配置不受價值規律支配,說明農民和市場的聯系并沒有改變小農經濟的自然經濟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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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漢書》卷24《食貨志》。
秦漢的租佃制地主經濟并不是一個統一的經濟單位。地主把土地出租之后,一般只管收租,并不干預租佃農民的生產過程。因此,租佃制地主經濟實際上包含了地主家庭和農民家庭兩個經濟單位。租佃農民的經濟和自耕農經濟一樣,基本上屬于自然經濟的類型。至于租佃制的地主經濟,情況就比較復雜一些。按照“見稅什五”的地租率,一個擁有200畝土地的地主,其地租收入只能相當于有100畝土地的自耕農的全年收獲。假定這個地主并沒有其他的經濟來源,其家庭生活完全依靠200畝土地的地租收入,則他家的生活水平只能相當于有100畝土地的自耕農家庭,亦即不會有多少剩余產品可以投入市場。在這種情況下,地租只不過是從農民自給性生產的剩余產品轉變為地主家庭必要的生活消費品,租佃制地主的經濟顯然也具有自然經濟的性質而非商品經濟。但是,地主地租收入的多少,取決于他出租土地的數量。漢代有些地主,占有的土地多達數百頃,甚至千頃以上。如有名的酷吏寧成,回到家鄉后,“乃貰貸買陂田千余頃,假貧民,役使數千家”①。仲長統《昌言·損益》說,“豪人貨殖,館舍布于州郡,田畝連于方國”,“不為編戶一伍之長,而有千室名邑之役”。這些擁有大量土地的地主把土地出租之后,其地租收入就非常可觀了。一個擁有1000畝土地的地主,按照“見稅什五”的地租率,可收租谷1000—1500石。如果擁有100頃土地,則地租量可增加10倍。如此大量的租谷,地主家庭當然不可能全部自己消費,而會投入市場換取巨額貨幣,以便過上豪奢的生活,并且進一步擴大土地的占有。這樣,地租的性質就發生了變化。也就是說,當地租量在滿足地主家庭的必要消費之后還有富余時,以谷物為主要形態的實物地租對于地主來說,已經不再只是具有使用價值,它還代表著一種交換價值。因此,租佃制的地主經濟也就不能再簡單歸結為自然經濟,而是在一定意義上帶有商品經濟的性質了。
秦漢時代還有些大土地所有者并沒有把土地出租,而是自己經營田莊,役使奴隸和雇傭勞動者從事生產。這些大土地所有者的田莊大都屬于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相結合的經濟單位。如西漢末年的南陽著姓樊重,其田莊“波池灌注,竹木成林,六畜放牧,魚蠃梨果,檀棘桑麻,閉門成市”②,可以說農、林、牧、副、漁生產俱備。《后漢書·樊宏列傳》說,樊家田莊“池魚牧畜,有求必給。嘗欲作器物,先種梓漆,時人嗤之,然積以歲月,皆得其用,向之笑者咸求假焉”。像樊家這樣高度自給自足的田莊,比之歐洲中世紀一些自給自足的領主莊園可以說毫不遜色。但是樊重又是一位貨殖家,他不但從事商品生產,還兼營商業和放高利貸。樊重的田莊說明,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可以在同一經濟單位中并存,并且互相補充,這是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結構的一個重要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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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記》卷122《酷吏列傳》。
② 《水經注》卷29《泚水注》。
但是秦漢時代像樊家這樣高度自給自足的地主田莊是很少的。多數的地主田莊,通常是依靠田莊的生產滿足家庭的大部分消費需要,但也要從市場上購進一部分生活必需品和需要替換的生產工具。與此同時,它們又把田莊商品性生產的產品拿到市場上去銷售。《史記·貨殖列傳》所談到的通邑大都市場上的一些農牧產品和果品,多數應是地主田莊商品性生產的產品。值得注意的是,司馬遷在談到這些從事商品生產的大土地所有者時,說他們是“不窺市井,不行異邑,坐而待收,身有處士之義而取給焉”①。可見這些大土地所有者自己并不經營商業,其產品是由專門從事販運貿易的商人收購而投入市場的。這也就意味著上述大土地所有者經營的商品生產的規模及其獲得的利潤,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商人對他們的產品收購的數量。由于大多數農副產品容易腐壞和不易貯存,在交通不發達的情況下,它們大多只能在地方小市場或附近的都市銷售,這不能不使得農副產品的商品生產受到很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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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記》卷129《貨殖列傳》。
歷史文獻對于秦漢商人的活動有許多生動而帶有夸大之詞的描寫,如說“富商大賈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①;等等。有的學者據此認為,秦漢時代已經形成全國性的統一市場。我們認為這種說法很難成立。《史記·貨殖列傳》說,“洛陽東賈齊、魯,南賈梁、楚”;邯鄲“北通燕、涿,南有鄭、衛”。可見當時即使像洛陽、邯鄲這樣的大都市,也只是區域性市場的中心。《鹽鐵論·通有》說:“今吳、越之竹,隋、唐之材,不可勝用,而曹、衛、梁、宋,采棺轉尸;江湖之魚,萊、黃之鮐,不可勝食,而鄒、魯、周、韓,藜藿蔬食”。說明各地的土特產,流通范圍有限。當時的民諺:“百里不販樵,千里不販糴。”②也反映了農副產品的交換沒有越出區域性市場之外。
商人的活躍和自然經濟占支配地位并不矛盾。馬克思曾經說:“商人資本的獨立發展,是與社會的一般經濟發展成反比例的。”③他還指出:“貨幣流通和商品流通能夠對組織極不相同、按其內部結構主要仍然是從事使用價值生產的那些生產部門起中介作用。”④商品經濟包含商品生產、商品交換和貨幣流通幾個環節。一般說來,商品生產是商品經濟的基礎,商品經濟的正常繁榮必須建立在商品生產發展的基礎上。而在秦漢時代,商品生產并不發達,只是由于商人資本的活躍,才帶動了商品經濟的畸形發展。從一個農民家庭或一個地主家庭來說,投入市場用以交換的產品是很有限的,但在市場上集中起來,經過商人轉手出售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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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記》卷129《貨殖列傳》。
② 《史記》卷129《貨殖列傳》。
③ 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66頁。
關鍵詞科學思想元氣陰陽五行
1科學思想的概說
一般來說,科學思想是在具體的科學認識活動中,產生、闡述和解釋科學假說和理論的最一般的概念框架和信念基礎。一方面,它制約著科學認識過程中的思維方式,影響著科學方法的形成及其發展方向,對科學理論的構成起到了指導作用,影響到社會對科學價值的評價。另一方面,一定歷史時期的科學思想作為社會思潮的一部分,也是歷史傳統與現實生活在科學活動中的反映。它要適應人類從自然事物、自然現象獲得認識和心理滿足的社會要求,也就是說,科學思想一般應和占統治地位的社會思潮相容。科學思想應該滿足科學實踐對理論的要求,科學思想應能夠反映科學實踐所顯示出來的認識傾向。
科學思想從內容上分析包括:①對自然的普遍形式,萬物存在的方式,事物與現象變化之間聯系認識的一般觀念。科學思想反映了對自然整體圖景和規律的綜合認識,表現了對自然事物認識的客觀性和實證性,從而成為宇宙觀和方法論的基礎。②對認識自然的目的、基本途徑及用什么方式來表達和確證這種認識的一般看法。③社會對科學技術、社會價值的一般看法。從科學認識活動的角度看,就是對科學對象、科學任務、科學工具、科學方法、科學與社會環境關系的基本看法。這些構成了科學活動中的指導思想,為科學認識的思維過程提供了基本框架,使科學活動沿著一種規范式的方向發展。
2我國傳統科學思想的特點
科學思想是從探討宇宙的本原和秩序開始的。氣的觀念、陰陽觀念和五行觀念是中國自然哲學中最為基本的幾個內容,這些觀念是中國古代人民探索自然的成果,孕育了中國古代科學思想。
關于宇宙萬物存在和變化的原因,西周時期,人們在這方面的認識有兩個基本點,“和實生物,同則不繼。”“故先王以土與金、木、火、水雜,以成百物”。這種觀點是用具體的感性可認識的物質充當了萬物的本源,并提出了萬物構成的方式。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認識能力的提高,這種用具體物質形態來說明萬物的構成、宇宙的起源遇到理論和邏輯上的困難。到春秋戰國時代,關于萬物本原的探討更傾向于尋找一種超越感覺、經驗和具體物體的東西來解釋大千世界的起源、存在和變化。老子用道作為萬物的本原,勾畫了大千世界的起源和生成圖式“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淮南子·本經訓》用氣的學說進一步說明萬物構成和發生的物質原因,認為“陰陽者承天地之和,形萬殊之體,含氣化物,以成桴類。”漢代的董仲舒、王充都各自討論了有關氣的思想。“天地之氣,合而為一,分為陰陽,判為四時,列為五行”、“夫人所以生者,陰陽也。”元氣論至此成為占主流的理論,它不僅討論了萬物之生,而且還探討了事物的變化,討論了無形之氣與有形之物的相互轉化以及有形之物的發生和演化。這種認為宇宙本原是氣的生成論,相對于西方占主導地位的構成論(主張變化是不變的要素之結合和分離)而言,更便于建立概念體系的功能模式,適合于由代數描述,而代數形式又易于發展類比推理,于是形成了中國傳統科學的功能的、代數的、模型論的特征。而且“元氣”這一概念可以用來說明從自然現象、社會關系到人的精神世界的一切,不是一個純粹反映物質世界的總體性范疇。人們可以運用這不可明言的“元氣”,隨心所欲地用自然現象來依附、論喻倫理政治,或用人事來類比自然。這種傾向不可避免地導致用玄學的思辨來代替經驗的考察,使理論思維本身缺乏嚴密的邏輯性。
樸素的辯正思想。早在《周易》中就包含了人們觀察世界的辯正思維方式。朱熹曾說,《周易》有兩條基本原則,一是“流行”,二是“對待”。流行者,過程也;對待者,矛盾之對立統一也。整個宇宙,無非是一個過程,一對矛盾。在《周易》基礎上,經過歷代思想家和哲學家的批判發展,逐漸形成了一套嚴密的陰陽變易的邏輯理論體系。陰陽,本義是指日照的向背,“陰者見云不見日,陽者云開而見日。”春秋戰國時期,思想家們用這一概念來解釋自然界中相互對立、彼此消長的物質或其屬性和陰陽相互作用對于萬物產生、發展的作用。《管子·乘馬》說:“春秋冬夏,陰陽之推移也;時之短長,陰陽之利用也;日月之易,陰陽之化也。”《莊子·天道》說:“靜而與陰同德,動而與陽同波。”陰陽論看到了事物內部對立統一的力量,并且以此說明整個世界的運動,但忽視了事物運動的因果聯系。
五行相生相克的循環論。古人在農業生產活動中,觀測到四方和四季周而復始的現象,如《易傳》所概括的“寒往則暑來,暑往則寒來。”方位與時間的對應循環,以日的運行最為明顯。日從東方升起,轉到南方,又入西方。政治生活中朝代的周期性盛衰更迭、治亂分合的往復交替,所謂“天下大勢,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更強化了人們的循環觀念。鄒衍在用金、木、水、火、土五行推演四季和自然現象的基礎上,還用五行的這種相生、相勝來演繹人類社會的王朝更替和歷史興衰,把歷史的發展說成是“五德轉移”的結果。總體來說,中國傳統思想用五行說來表明事物的變化和聯系,但這種變化和聯系是一種機械的、封閉的循環運行,帶有宿定論的色彩。它不能具體地描述各種運動、變化的規律,也不可能正確地揭示事物聯系、變化過程的物質原因,只是神秘地、抽象地脫離具體條件、具體過程講變化、聯系和相互作用。
元氣、陰陽論與五行理論的結合,在《月令中》,四時是陰陽的體現,四時與五行配合,也就是陰陽與五行的結合。陰陽之氣是基礎,是本原;五行則是德,是屬性,陰陽之氣化生大千世界的五種屬性。陰陽的對立統一,則是物質運動的最終動因。這種以氣為基礎的陰陽五行體系,把自然、社會和人結合為一體,形成了一個有機的體系,它是傳統科學思想中宇宙論的基礎,影響了科學思維的整個過程。
總之,元氣陰陽五行萬物成為理論詮釋的固有范式,這一范式在中國傳統科學思想中占據了主導地位,奠定了中國傳統科學發展的基本特征,自然沒能成為社會認識的獨立對象,關于自然的一些經驗知識是直接為政治、倫理哲學作詮釋,因而在認識方法上局限于籠統的描述和整體的概括,忽視了局部細節的說明,成了一個能說明一切的方程,而不能說明一個簡單的具體運動。所以,理論的形式框架只是模糊地把握過程的一般表象,忽視了事物內在結構的分析,理論思維的實證分析的趨向被抑制。而且,莊子在《大宗師》和《人世間》兩篇中所提出的守宗、心離、生忘三種悟道方式也長期影響著中國知識分子的思維方式。這種思維方式排斥了感性經驗材料的可靠性和客觀性,造成傳統科學思想和大量的感性經驗事實相脫節或對立,容易通過玄思走向神秘主義。
3我國傳統科學思想成因的初步探析
事實上,科學思想的發展會受到兩方面的社會條件的影響。一方面是物質生產條件,這其中包括兩個層次的問題:一是社會在生產技術上是否需要科學?是否有可能向科學提出任務和要求;二是社會能否為科學研究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如實驗和觀察工具與資料?另一方面是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的影響是否有可能確立起科學發展所必需的思想自由的政治保證?
以家庭為基本生產單位的自給自足式的小農經濟的生產方式是封建中國經濟結構的基礎,重農抑商是中國封建社會長期奉行的基本國策。這種小農經濟是一種基礎薄弱的簡單再生產,以精耕細作的種植農業為基礎。由于沒有擴大再生產的能力,只要有勞動力和小塊土地就能恢復和重建這種小農經濟。因此對技術成果的應用和生產工具的改進,其依賴程度不大。由于這種物質生產方式的生存、發展主要依賴于氣候、天象、物候周期性變化的;防旱、防澇的水利工程;和生產工具密切相關的手工業、冶煉業;農產品與手工業產品交換貿易所需的算術計算;人和畜力的疾病防治。“科學的發生和發展一開始早就被生產所決定”,因此,圍繞精耕細作種植農業的發展,天文歷法、農學、計算數學、中醫學四門實用科學構成了中國傳統科技體系的主體。
儒家文化將中國封建社會的知識分子引入了科舉入仕的道路而鄙視科技活動,將科技活動納入了“小人為之夸之”的方技之列,道家文化卻通過修身養性的方式將中國封建社會的知識分子的興趣沉溺于一種玄秘虛無的境界。讀書人做學問的目的就是“窮天理,明人倫,講圣言,通世故”。知識分子和精通技術的工匠相分離,研究生產技藝就缺乏文化知識方面的動力,自然科學理論和方法的研究缺乏足夠的知識力量,同時生產技藝得不到理論上的總結、提高和應用上的推廣和發展,所以歷史上很多杰出的技術發明就無聲無息地湮滅了。
中國傳統的思想體系在內容上以政治、倫理為主體,形成了社會對科技活動和科技成果的價值評判的習慣看法是“德成而上,藝成而下”。這阻礙了科學思想的發展,使知識分子對于自然事物的研究缺乏趣味。而且,他們大都以皇帝或上天的意志和圣人之言來看待各種觀點、學問,也就是對自然萬物的理論知識和解釋缺乏實證判斷的理性。也就是說,社會缺乏一種組織機制、價值的吸引,鼓勵知識分子從事科技活動。
參考文獻
1刑兆良.中國傳統科學思想研究[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2馮友蘭.中國哲學史新編(中)[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