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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本充足性要求
各國對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金都作了限定,不僅開業時必須達到一定的規模,就是在營業中,也要求保持資本的最低限度。如韓國1989年將人壽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金從2億韓幣提高到100億韓幣,將非壽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金從3億提高到300億韓幣;日本1996年保險法把設立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金從3000萬日元調高到10億日元;德國人身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限額不得少于300萬馬克;在美國紐約州,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須經常維持的最低資本金為200萬美元,其初期資本則為最初資本的兩倍或400萬美元,相互人壽保險公司必須經常保有的最低資本金為10萬美元,但是初期的資本需要15萬美元的現金;歐盟的保險監管局還以收入指數和償付指數兩個指標來要求保險公司展業的規模與自有資金保持一個適當的比例,以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2.償付能力邊界
現在有許多國家都采取了償付能力邊界的管理模式,將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額度與規定的最低償付能力標準相比較,來評估其經營狀況。以最具代表性的英國為例。英國保險監管局對壽險業務和非壽險業務的最低償付能力有不同的規定。①經營壽險業務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標準為以下兩項之和:第一項為責任準備金的4%、1%或0%,百分比根據不同的業務種類的資本保證金來確定;第二項為風險資本(即保險金額與責任準備金之差)的0.3%.②非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標準有兩種計算方法,兩者以高者為準。一種是以上一年的保費收入為基礎。上一年保費收入低于或等于1000萬ECU的,最低償付能力標準為上一個年保費收入的16%乘以已發生賠款凈額與已發生賠款總額之比;上一年保費收入超過1000萬ECU的,則為上一年保費收入的18%乘以已發生賠款凈額與已發生賠款的總額之比。另一種是以過去三年的已發生賠款額為基礎。過去三年已發生賠款平均額小于或等于700萬ECU的,最低償付能力標準等于平均額的23%乘以已發生賠款凈額與已發生賠款總額之比;平均額超過700萬ECU的,則將700萬的26%與超過部分的23%之和,乘以已發生賠款凈額與已發生賠款總額之比。如果保險公司成立的時間不到三年或經營的險種不到七年,則以所經營的年份計算。
3.負債管理和資產負債匹配管理
負債管理主要是對準備金的管理,包括未決賠準備金和壽險準備金。各國法律通常都對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做出明確的規定,要求保險公司必須提足各種準備金,若提取比例低于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做出合理的解釋并采取相應措施達到規定的比例。而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則是側重于資產和負債的對應管理,將資產和負債按其現金流和風險特點進行組合分類,利用凸性和期間等預測性指標對資產和負債的組合類別進行分析,然后將期間和凸性匹配的資產和負債結合起來管理。在此過程中,用模型對可能產生的后果進行預測,從而修正可能出現的偏差。主要分析方法有:①現金流測試,采用動態模型對壽險公司未來的資產負債狀況進行分析,分析其預測與期望之間的偏差;②動態償付能力測試,模擬在不同利率下的現金流狀況,從而找出可能影響公司長期財務狀況的因素。資產負債管理主要是使保險公司投資的現金流入與賠款的現金支出相匹配,以控制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保持公司經營的財務穩定性。
4.資金運用渠道。
資金運用實際上就是對保險資產作出合理的分布。一般說來,各國法律大都不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作直接的規定,保險公司可根據業務經營情況自主地決定保險資金的投資方式,但多數國家禁止或限制將保險資金投資于流通性較差和風險較高的領域,如非上市公司的股票、非抵押或非擔保的貸款等,在此前提下,對某些類別的資產的數量和質量加以限制,力求資產投向多樣化,資產規模分散化。①對投資于某種形式的資產的最高比例加以限制。如日本規定投資國內股票不能超過總資產的30%,房地產投資不能超過總資產的20%,外匯資產不能超過總資產的30%,信用風險高的貸款、公司債不能超過總資產的10%,金銀、期貨方面的投資也不得超過總資產的3%.②對持有每一公司證券數量的限制,以避免保險公司資產運營與某一公司存在過度關聯,也可以防止市場的壟斷。如美國的壽險公司持有的每個公司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其認定資產的5%,對每一抵押貸公司債券的投資不得超過其認定資產的0.1%,投資于每一企業的優先股不得超過其認定資產的2%.
5.財務報告、財務檢查
各國保險監管部門一般都要求保險公司定期以報告的形式向保險監管部門做出經營情況的匯報。報告不僅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報表,還包括由指定的注冊會計師提交的審計報告和由獨立精算師出具的精算報告。監管者根據報告提供的信息,對保險人的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利潤率、現金流量、財務杠桿和流動性等進行評估,分析公司風險管理系統、管理信息系統等內控制度的充分性以及投資組合的質量和準備金提取的充足性,以發現需要引起注意的保險人。
財務檢查包括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通過連續收集保險公司分散的匯總的報告和統計數據,按一定標準和程序進行審查核準、動態分析,檢測評價保險公司的現狀和發展趨勢?,F場檢查主要根據非現場檢查的結果或保戶的舉報,現場稽核保險人,查證問題,追查原因并限期改正。
6.保險監管信息系統(IRIS)
美國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制定了一系列指標,包括所有者權益增減率,投資收益充足率、盈余調劑比率、產品綜合變化率等十二個指標,并根據每年的實際情況確定每一比率的正常區間。每年NAIC用保險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計算IRIS指標,若指標的值落在正常區間內,就意味著公司通過IRIS統計階段,也就是通過了IRIS監測;若有四個或四個以上的指標超出正常范圍,或盈余調劑指標顯著增加或減少,或對某一分支機構的投資大于公司的總盈余,則意味著沒有通過IRIS統計,NAIC將實施下一步驟——IRIS分析階段,用一些數量和質量指標進一步分析保險公司的財務報表數據,并根據分析結果給出四個優先級別。若某一公司的IRIS結果顯示異常,則NAIC會將此結果通報該公司注冊地的主管機構,以及該公司開展業務的其他州,因此若IRIS結果不佳,通常意味著要受到所在州保險監督機關的進一步調查。IRIS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了初步監管,對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的預防和控制起了有效的警戒作用。
二、對我國保險財務監管的借鑒
1.資本金要求要落實到位,使資金規模與業務規模相適應。我國《保險法》第97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減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數額;低于規定數額的,應當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但實際上,就連在中國市場上享有壟斷地位的中國人壽都不能完全符合此規定。如1997年,當時的中保壽險公司實收資本8億元,資本公積11.8億元,但保費規模卻在300億元以上。資本金仍償付能力之根本,無視自身資本實力盲目擴大業務規模,嚴重增大公司的財務風險,無疑是在玩火。因此,對保險公司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不應只作法律上的規范,而應加強實際監管和控制,使保險公司的資本無論是開業時還是經營中,都滿足法律規定的標準。
2.償付能力監管應成為財務監管的重點
《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中對財險公司和壽險公司分別規定了最低償付能力標準,財險公司的每一標準都與上一年的自留凈保費收入相聯系,壽險公司的每一標準與其實際負債掛鉤。但是規定并沒有被很好地執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依然薄弱,如中國人壽1997年度的最低償付能力數值的負值,平安公司同一指標標準與最低標準也有7.79億的差距。省級以下的分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均為零,資本金、公積金由總公司掌握,只核定部分營運資金給分公司,造成這些公司無法按法規確定自留保費和提足準備金,沒有償付能力管理的概念和風險選擇的意識,掛賠現象嚴重,總體償付能力缺口驚人。保險公司承擔著廣大被保險人可能發生保險事故而引致的賠償或給付責任,只有本身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險人的安全,增強消費者的信心。因此保險監管應加強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的考核,在我國實際國情的基礎上,參照國際慣例,改善目前最低償付能力的計算方法,使其更加科學化、合理化,確保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風險具有足夠的賠償或給付能力,保證公司良好的財務穩定性和較高的置信度,一旦發現償付能力不足,立刻采取諸如辦理再保險、轉讓業務、增加資本金、調整資產結構或是限期整頓、停止部分業務、直接接管等補救措施,重新塑造保險公司的財務信用體系,以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促進保險公司的健康發展。
3.適當拓寬資金運用渠道,加強對資金運用的監管
我國近年來通貨緊縮的局面一直沒有改觀,數次降息之后,保險公司的利差倒掛現象越來越嚴重,而保險公司在資金運用上過于依賴銀行存款,又使得利率風險增大,產品定價極為被動,而且由于缺乏與長期負債相匹配的長期投資,資產與負債在期限上出現配比失衡。另外由于保險市場的無序競爭,使得保險公司的承保利用率已降至臨界點,這種現象持續下去,將使保險公司難以保持足夠的償付能力,甚至出現保費收入越多,償付能力越低的情況,因此,放開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就顯得很有必要。但由于目前我國宏觀金融環境還不夠完善,各方面的改革還沒有到位,所以資金運用方式的選擇還要慎重,做到逐步放開,審慎適度,保證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的統一。同時借鑒國際通行的監管方式,加強對資金運用的監管,限制高風險投資的比例,規范資金的流向,力求保險資金的運用在方式上靈活合理,在風險控制上安全有效,在收益上穩定可靠。
【關鍵詞】保險;償付能力;風險;歐盟 solvency I
一、加強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重要意義
美國金融危機爆發以來,美國多家銀行倒閉或者被美國政府接管,多家大型保險公司也受重創。其中,全球最大保險公司美國國際集團被美國政府接管,全球金融業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沖擊。各國意識到現行金融監管制度存在缺陷,并著力于金融監管的重構。保險監管作為金融監管的組成部分,也是當前各國政府關注的焦點。
與一般的工商企業不同,保險公司采取“保費收取在前,支付賠款在后”的特殊負債經營模式經營管理風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轉移風險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接受風險轉移達成合約,意味著當發生合約約定的風險事故。保險公司須承擔保險給付或賠償義務。由于未來保險金的給付或賠償是以保險事故的發生為觸發條件,保險事故發生與否具有不確定性,這就要求保險公司事前建立一定的準備金來應對履約賠付。然而,保險公司自發建立準備金的多少、時點、方式與方法等,可能難于滿足利益相關者的要求,為了確保被保險人切身的根本利益,現代保險監管要求保險公司建立法定準備金制度,必須具備一定的履約賠付債務的能力,其核心就是要求保險公司必須維持與風險相適應的償付能力。保險業的核心指標是償付能力。
二、影響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風險因素
作為壽險公司,可以量化的風險,主要包括:(1)投資風險:通??赡艹霈F違約的現象,或者是其流動性,收益率過低,以及再投資風險。(2)匯率風險:貨幣錯配的資產負債風險。(3)資產負債管理:也有兩個重要問題:一是投資資產當前的未來預期收益率,二是投資資產當前和未來預期價值。(4)死亡率、疾病率和傷殘率:自然人必然會產生的長壽風險、疾病風險和傷殘風險。(5)退保風險:保險客戶決定這種風險。(6)費用風險:費用對于長期壽險業務具有重要影響,這其中可能包括業務人員對客戶的維護費用,業務人員的管理費用。(7)稅務風險:稅收法規變化。(8)通貨膨脹風險:通貨膨脹對于長期壽險業務具有重要影響,由于中國的高通脹率,長期壽險業務的費率可能會無法迎合現實的需要,但是作為具有保障功能的保險業務,穩定確實是其必不可少的特征。(9)期權和保證:對于長期壽險業務是一種重要風險。(10)業務風險:業務狀況和管理體系存在缺陷,欺詐。
其次,難以量化的風險,主要包括:(1)管理:管理層的失職。(2)決策:重大商業決策失誤導致的風險。(3)承保:承保部門的失職。(4)理賠:理賠部門的失職。
三、我國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要求
我國在建立償付能力監管體系時,選擇了“歐盟 solvency I”為主要參考模式。我國保險業起步晚、發展快,市場仍很不規范。一方面是某些監管制度還沒有建立,另一方面保險公司的內控制度還不完善。
“歐盟 solvency I”監管體系用簡單的方法較為合理地處理了復雜的風險狀況,而且實施這種監管所需的信息均可以直接從現有的財務報表、監管報表和精算報表中獲得。信息來源充足準確,操作方法便捷,恰好滿足了我國監管體系建立初期的需求。因此,我國目前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的建立主要參考了英國體系。根據《保險法》以及《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我國目前償付能力監管體系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第一個層面——正常層次的監管方面,監管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面:
(1)對保險費率進行監管?!侗kU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2)規定準備金的提存。《保險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準備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3)規定保險公司危險單位劃分及風險自留額?!侗kU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額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二)在第二個層次——對償付能力額度的監管方面,《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業務規模和風險程度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采取相應措施達到的規模數額?!睋?,中國保監會在《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規定:
(1)評估實際資產價值。壽險公司各類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上的價值乘以其認可比率等于該類資產的認可價值,各類資產的認可價值之和等于實際資產價值。
目前,中國保監會于2005年底頒布的償付能力編報規則中明確規定了某些資產的認可比率以及認可資產。這對于公司的投資以及管理決策都會產生很大的影響。
(2)評估負債和計算實際資本。對于負債反面,保監會頒布的償付能力編報規則也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其中明確了“除對資本性負債進行特別規定外,保險公司的各項負債和對外保證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為認可負債”以及“保險公司的各項負債應當以賬面余額作為其認可價值,本規則另有規定除外”。同時,對于目前保險公司普遍發行的次級債,規則中也詳細規定了其負債的認可標準。另外,編報規則突出了再保險對于償付能力影響的重視,將再保險準備金從總準備金中剝離開,作為資產項目放入應付再保準備金科目中,這樣能夠更加清楚地顯示出再保險對于公司償付能力額度的影響。
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后的差額,就是壽險公司的實際資本,即壽險公司在這一會計年度末實際具有的償付能力。
(3)計算最低資本。最低資本是壽險公司至少應當具有的償付能力。長期人身險業務(主要是壽險,還包括少量長期健康險)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分別計算,然后相加。
由于我國的壽險公司同時經營保險期間不超過一年的短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險。短期人身險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計算方法與財產保險相同。其方法為:首先分別按保費法和賠款法計算最低資本,然后將其比較,取其中較大的一項作為該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按保費法計算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本會計年度自留保費減去保費稅后,1億元以下部分的18%和1億元以上部分的16%。
自留保費是本公司承擔業務的保費收入加上分入再保險業務的分保費收入,再減去分出再保險業務的分保費支出。保費稅收指按保費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的營業稅、教育費附加、城市建設維護費附加以及印花稅等。
按賠款法計算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最近3年平均賠付金額7000萬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萬元以上部分的23%。
經營期間不滿3年的保險公司不適用賠款法,應當用保費法計算最低償付能力額度。
同時經營長期人身險和短期人身險的壽險公司,應當將長期人身險業務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和短期人身險業務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相加,作為該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
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企業,有著與一般企業不同的特點。由于保險雙方權利義務在時間上的不對稱性:保險公司先獲得收取保險費的權利,在未來約定事件發生后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而被保險人先履行繳納保險費的義務,在將來才能享受獲得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權利。所以,倘若保險公司發生償付能力不足甚至破產的問題,由于大部分保險合同尚未到期,被保險人將失去保險保障,蒙受經濟損失,同時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也將無法維持,進而對整個經濟的正常運行和社會穩定也會產生巨大的沖擊破壞作用。所以保障和增強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已成為保險監管工作的核心內容。
一、償付能力的主要內容
(一)資本金。公司開業必須有符合國家規定并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本金數額,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資本金是保險公司得以設立和運作的基礎,設立保險公司必須有足夠的資本金。足夠的資本金,是保障保險公司正常經營的重要條件。保險公司承保的業務屬于風險性業務,在公司開業初期應當具有充足的資本金作為保險賠付的基礎,否則,保險公司有可能因為開業初期的保險賠付而倒閉。這就說明保險公司的資本金是其積累資金的堅強后盾。資本金既可在保險公司重組和清算時提供所需費用,又可以減少被保險人或債權人在清算時的損失。因此,各國法律對設立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一般都嚴格規定了最低限額。我國《保險法》規定,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兩億元。但此限額只適合對剛開業公司的償付能力控制,對老公司作用有限。其主要缺陷有:(1)未考慮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的風險性;(2)未考慮保險公司不同業務種類中隱蔽的風險;(3)很難區分出保險公司的優劣,無法為保險監管部門提供有利的信息。
(二)保險責任準備金。保險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處理未到期責任和末決賠款而從保險費收入中提取的準備金。我國現行的《保險公司財務制度》規定,保險公司的各種責任準備金有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告賠款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長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長期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以及壽險責任準備金的提取方法目前看來比較合理。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我國采用1/2法提取。這種方法比較簡單,便于操作,但有一定的盲目性。因為1/2法對于保險合同簽訂的不均勻雖然不合適,比如上年保險費有3/4是在9月份之后收取的,按1/2法應在本年度6月底終止責任,但上年9月份之后的保險單提前幾個月作為上年保險公司的收入結轉,使本年度風險加大。對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告賠款準備金的提取,我國現行的《保險公司財務制度》只作了一些原則性規定,而對估算范圍及方法沒有明確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實務中,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告賠款準備金常被當成利潤調節器。如經營業績好的公司為了隱瞞利潤,推遲納稅,高估多提;經營業績不佳的公司為了騙取保戶和股東的信任,有意不提或少提,增大了經營風險。另外,實務中的估算方法不夠科學,統計制度也不夠規范、健全,準確性較差。
(三)保險保證金。這是國家控制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有效手段。通過提取保證金,掌握一部分實有資本來保證保險公司的變現資金數量。它是被保險人利益的最后保障。我國有關法規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后,應將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作為法定保證金,存入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僅用于保險公司因解散或清算時清償債務。顯然,保證金存放銀行不具有資金營運的功能,而且數量固定,不能隨承保收入的變化而變化,當承保收人遠遠大于保證金數量時,其保障作用就會下降,經營風險加大。
(四)保險保障基金。我國的《保險法》規定:“為了保障被保險人利益,支持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提存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統籌使用?!北kU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在稅前按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1%提取,該項基金提取余額達到保險公司總資金的6%時停止提取該項基金。保險保障基金由各保險公司總公司于每年決算日按當年全系統保險費收入統一提取,在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專戶存儲。當保險公司出現償付能力嚴重不足,或瀕臨破產,需動用保險保障基金時,需報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后方可動用。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在保險保障基金管理上存在以下問題:(1)保險保障基金的提取方法不科學,沒有考慮產、壽險的各自特點,區別對待;(2)不利于保險保障基金運用收益的提高;(3)若保險公司經營失敗,其安全性不高。
(五)總準備金。總準備金屬于所有者權益,是保險公司為發生周期較長、后果難以預料的巨災和巨額危險而提留的準備資金,是構成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重要因素。保險公司經財政機關或公司董事會批準提取的總準備金主要用于巨災風險的補償,只能在當年業務收入和其他準備金不足以支付賠款時動用,不得用于分紅或轉增資本金。提存總準備金并使其積累到適度規模,有助于保險業的發展,對保障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保障被保險人利益十分重要。我國目前的《保險公司財務制度》既沒有規定總準備金提取比例,也沒有規定其積累規模,使總準備金的提取帶有隨意性。
(六)最低償付能力額度。這是衡量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標準。若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低于法定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時,就應增加資本金,擴大最低償付能力。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數額。據此,保監會在《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作了具體規定,與償付能力額度監管配套的監管指標體系也正在制定,很快就會出臺。
二、擴大保險業償付能力的措施
(一)在資本金方面。應充分考慮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的風險性,采用風險資本標準,實現資產負債匹配的動態管理。這樣可以使得保險公司應保持的認可資產隨著其業務量的變化而變化,為保險監管部門提供要求保險公司增加資本金的合法依據,加強了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事前監管,而且由于建立了一個公認的標準,可以使得參與者在保險市場上得到公平對待。保險監管部門應根據保險公司經營規模確定資本金數額,監管保險公司隨著其資產規模的擴大相應增加資本金,確保其最基本的償付能力。
(二)在保險責任準備金方面。首先,要充分考慮責任準備金對保險公司正常經營的重要性。責任準備金的提取如不準確,就無法了解保險公司真實的償付能力。若高估償付能力,會給保險公司經營帶來潛在風險,甚至導致破產;若低估償付能力,會使保險公司喪失發展機遇,在競爭中處于劣勢,甚至被淘汰。其次,要運用先進的方法提取準備金。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人員素質的提高,可采用更先進、更精確的方法提取。對未決賠款準備金,要先對其統計范圍、方法和提取比例等作出明確規定,同時要聘請精算人才,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加強對未決賠款準備金估算方法的探究,提高提取的精確度和管理水平。對已發生未報告賠款準備金,要采用科學的估算方法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適當調整。
(三)在保險保證金方面。我國法律法規對它的繳存、提取都有嚴格的規定。我國目前應盡快改變這種保證金繳存銀行、固定數量的做法。許多國家對保證金的管理都實行信托制度,保證金在受托人的管理和運用下可獲得可觀的回報。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保險公司的保證金也應尋求安全穩健的投資渠道實現保值增值,以增強保險公司資本實力。
(四)在保險保障基金方面。我國在積累保險保障基金時,應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有效的方法消除其不良的后果。比如,可根據各保險公司的風險程度大小來提取保險保障基金,風險程度較大的保險公司采用較高的保險保障基金比率,而風險程度較小的保險公司采用較低的保險保障基金比率。我國還應改變目前統一的保險保障基金模式,建立多層次的保險保障基金。我認為目前可建立以下三個方面的保險保障基金:一是壽險保險保障基金;二是非壽險保險保障基金;三是巨災風險保險保障基金。
(五)在總準備金方面。首先要盡快確定總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和積累規模;其次要考慮到總準備金的如下特點:(1)總準備金是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總準備金的積累必須年復一年地進行,經過較長時期的積累形成一筆巨額資金,可在保險公司較長時期地存放,成為保險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公司必須充分、穩定地運用這部分資金,使其較快地增長,增強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2)影響總準備金和積累規模的因素較多,不僅取決于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規模和經驗損失率,而且受到保險資金運行機制和保險業外部環境的制約,如在分保機制完善的條件下,保險公司可通過分保方式將超過其負擔能力的風險責任轉嫁給其他保險公司,這時保險公司的總準備金就可少留一點;又如承保地震危險的保險公司應比承?;馂奈kU的保險公司提存更多的總準備金。
(六)其他方面的措施。(1)對保險費率的監管進行改革。為適應現在和將來競爭的需要,我國應建立一種宏觀上監管嚴格而微觀上相對自由的費率監管制度。(2)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提高資金運用收益率。我國目前的保險資金投資渠道狹窄,主要是存銀行,買國債、中央企業債券和投資基金等。從總體上看,平均收益率還不足5%,資金使用率僅10%左右,而一般發達國家的資金使用率高達85%,而且較高的投資收益足以彌補承保的虧損。目前,我國雖已允許保險資金間接進入股市,但投資渠道還需進一步拓寬,同時還應不失時機地引進高級投資專家、精算和財務人才,保證保險資金安全有效營運。(3)完善我國的再保險市場,加快再保險市場建設。我國應初步建立國內優先分保機制,防止保險費不合理外流;適當增加新的再保險公司,逐步形成多家競爭的市場格局。(4)與其他金融機構進行聯合或兼并。
三、加強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手段
(一)建立和完善科學的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這套指標體系應具有以下特點:(1)針對性強。產、壽險公司可根據其業務性質等情況分別制定不同的指標體系,對不同項目有不同的監控指標。(2)可比性強。指標的計算方法、口徑等應一致,不同保險公司之間以及同一保險公司不同時期的情況都可以進行比較。(3)概括性強。設立的指標能從不同側面、不同程度上反映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變化,能準確反映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本質表現,能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進行全面合理的評價。(4)靈敏度高。指標內容的細微變化能立即反映出償付能力的變化情況。(5)透明度高。指標數據的計算客觀規范,人為因素少。我國可根據自身情況,參照有關國家的做法,先建立起框架性的監管指標,隨著實際情況的發展變化不斷完善。對每個指標的具體適用情況、正常值的范圍、能說明的問題、局限性等都能很好地反映。當然隨著形勢的變化,監管指標也應不斷修改調整。
(二)加強對保險公司的檢查。主要對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機構設置是否合規合法;業務活動的形式、內容;各項準備金的提取結轉情況;公積金、公益金、保險保障基金和總準備金的提取情況;最低償付能力狀況以及保險資金運用情況等進行檢查。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兩種方式對保險公司進行監控,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視其情節嚴重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并將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或實行接管。
在這場名為“產險保險風險結題會暨償二代研討會”的會議上,來自保險監管部門、行業協會、保險機構和學術界的人士濟濟一堂,對中國風險導向的償付能力體系(C-ROSS,下稱“償二代”)建設工作進行階段性總結,在研討中不時響起爭議之聲。
自2012年4月正式啟動的“償二代”建設工作,經過兩年四個月,目前已完成頂層設計、搭建整體框架、制定監管規則、開展行業測試等工作。根據保監會的規劃,今年底前,將出臺“償二代”全部技術標準,明年初試運行。
在“償二代”首批啟動的三大核心項目中,產險項目先行,目前技術標準方案已告完成。一位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會議上稱,產險項目將告一段落,此后將主攻壽險項目。
種種情形表明,“償二代”建設已進入深水區,今年是關鍵之年,將完成出臺標準、整體測試、產險試行、改造系統、實施準備和培訓等一系列工作。
不過,時過年中,目前產險僅進行了兩輪全行業測試,壽險業測試才剛剛展開,業內不乏對其“倉促趕工”的質疑。與歐盟償付能力II(Solvency II,下稱“歐II”)長達十幾年的測試、評估和論證過程相比,計劃用三年到五年建成的“償二代”不可謂不神速。
近期正德人壽、信泰人壽和民生人壽等一批中小公司在償付能力方面暴露的諸多亂象,令“償二代”的推行更具現實急迫性。不過業內也擔心,由于“償二代”被賦予了太多的監管使命,承載了多方訴求,使技術指標偏于復雜化,可能在未來實踐中有不小的操作難度。
“償二代”領導小組副組長、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去年在接受《財經》記者專訪時曾坦言,“償二代”是一種無形的制度力量,但也不能高估它的作用,未來會根據行業的發展進行動態調整。
“償二代”標榜以風險為導向,但保險公司能否擺脫規模導向的慣性思維,樹立風險資本的理念,走精細化經營的路子,即將推出的車險費率市場化改革,或許將成為檢驗“償二代”是否適用的其中一塊“試金石”。 產險測試
據一位參會人士透露,根據定南會議的定調,產險項目的第一支柱(定量資本要求)技術標準制定工作已完成,下一步將主要集中在行業測試上。
2012年11月,產險項目選了12家樣本產險公司(其合計保費規模占全行業80%以上),針對七個險種進行了產險承保風險第一輪行業量化測試工作,確定了數據口徑和模型方法。
2013年初,項目組形成第一輪行業測試方案,確定了產險保險風險的行業標準因子。產險承保風險項目組負責人、人保財險精算總監陳東輝介紹,基于第一輪行業測試的公司不同風險模塊的匯總結果,項目組提出了四種最低資本的匯總方案(兩類風險法、全部區分法、險種區分法和整體風險法),最終采用了全部區分法,因為這種方法使各公司能夠清楚看到各險種保費風險、準備金風險占用資本,以及各險種整體的占用資本情況。
今年3月,保監會組織15家不同類型和規模的產險公司進行樣本測試,隨后出臺《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號至第8號(下稱“《監管規則》”),了“償二代”的產險主干技術標準,這是“償二代”首批監管新規,被視為在“償二代”建設中具有里程碑意義。
5月,產險業開展了首輪覆蓋全行業的定量和集中校準測試,形成備選方案,然后進行了第二輪行業測試。待新規征求意見和測試完成后,產險公司將率先進入實施“償二代”的準備階段。
15家樣本公司的測試結果顯示,8家公司充足率上升,7家下降。15家公司共釋放實際資本500億元左右,最低資本要求提高約100億元,整體上償付能力充足率有所上升。而全行業首輪測試則顯示,6家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00%-150%之間,14家超過400%,其余較平均在150%-400%之間(個別公司因計算誤差較大出現低于100%)。全行業的實際資本增加656億元,最低資本要求提高了212億元,兩者相沖抵后,將釋放超過440億元的資本。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目前的全行業測試主要針對2009年-2013年的數據。考慮到國內業務增長快速的現狀,在計量保費風險時,主要采用了最近一年自留保費作為風險暴露基數。
陳東輝認為,產險業需要在不同年度、不同經營環境中檢驗“償二代”新標準的適用性,這樣才能足以準確反映行業風險水平,“比如2008年是產險市場的極端年份,這是對新標準最好的壓力測試。在新標準下,償付能力將降至什么水平,行業要心中有數。”
歷史數據不完整或不準確,或許是“償二代”面臨的最大難題。陳東輝認為,過去十年,產險業面臨的行業內外的環境都發生了劇烈波動和巨大變化?;谶@種波動性所確定的風險因子可能偏高,比如根據過去十年A股的表現,計算出的資本因子高達41%(后降為31%),如果未來資本市場趨穩,那么這一資本要求將顯得過于嚴厲。
另外,在對計量方法進行測試時,僅采用了12家公司的數據,觀測點偏少,使得曲線擬合的效果不佳。陳東輝認為,有必要采用全行業數據對方法和因子做進一步測算和校驗。
隨著產險項目的初步告捷,壽險項目加快了進程。目前壽險業的第一支柱參數測試和校準測試正在進行,壽險公司將于8月中旬上報測試結果。第二支柱(定性監管要求)標準此前也已進行了行業測試,加上擬定中的第三支柱(市場約束機制)監管規則,今年底前,“償二代”全部技術標準將悉數制定完畢。 再保爭議
在產險項目的測試結果中,有一處指標的表現頗令項目組意外――再保分出保費對應的信用風險。這也是定南會議上與會人士爭議最激烈的地方,可能也是整個產險項目爭議最大之處。
“償二代”將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外資再保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納入其中,而在現行規定中,外資再保險公司境內分支機構的償付能力狀況,按其總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認定。
“償二代”制定的再保分出的信用風險資本標準要求,境外再保人信用違約風險的資本因子為58.8%,而境內再保人則為0.1%和1.3%。據此,外資再保險公司如果不將與業務量對應的資本金注入境內機構,其信用風險因子將大幅增加。相應地,直保公司向其分出的保費,需按74.5%提取信用風險資本,從而影響其自身的償付能力。
第二輪行業測試結果顯示,據此計算的再保分出保費所對應的信用風險,占其整體償付能力資本要求的59%,而首輪測試則為67%(考慮了風險分散因素),略低于保險風險,但遠高于市場風險。300多億分出保費所需的風險資本竟高于2000多億投資資產所需的風險資本,顯然不合常理。
如按此邏輯,保險公司成了為外資再保險公司違約風險提供資本擔保的“信用擔保公司”,那么,“產險公司豈不成了活雷鋒”,一位財險公司人士調侃。
這個測算結果顯然與國際經驗不符。根據美國產險業過去50年的情況,產險公司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的四大原因是準備金提取不足、業務擴張過快、巨災和投資失敗,其中前三項屬于保險風險,占比逾55%。歐II的行業測試結果則顯示,產險公司的資本要求中,保險風險占比為60%,信用風險僅為7%。
陳東輝認為,出現這個測試結果的原因在于,風險暴露基數包含了“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使得基數過大。分保給境內外再保公司的資本因子的標準不同,境內機構采用的因子遠低于境外機構,且分段因子跳躍太大。另外,直保公司如選擇有全額提供擔保的國際再保人,仍需按19.2%提取信用風險資本,是國外標準的數倍。
此外,新標準要求,再保公司向境外轉分保時考慮境外再保人的信用評級,但直保公司的境外分出不享受此待遇,而是以有無擔保作為標準。據了解,國際通行做法則是,根據信用評級信息,對境內再保險公司區別對待,以便差別化評估其違約風險。
據了解,“償二代”對于外資再保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新標準要求,旨在消除中小型直保公司進行境外分保時所面臨的信息不對稱風險。日前破產的BEST RE再保險公司,似乎敲響了這方面的警鐘。同時也是為了鼓勵外資再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
但是,在新標準之下,可能導致的一個后果是,直保公司可能更傾向于把業務分給境內的再保公司,使得業務風險過于集中于國內。如果境內再保公司轉而向境外再保險人轉分保,將增加交易成本,降低市場效率。
據了解,歐II的一個做法是,直保公司可購買非比例分保的認可部分,以便降低其最低資本要求。但在“償二代”中,未考慮非比例分保對財險、工程險等非巨災類風險用以降低最低資本要求的作用。
第二輪行業測試結果顯示,瑞士再的中國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由首輪的不到50%變為150%,實現達標。但慕再、漢諾威再和法國再等外資再保險公司境內機構的償付能力充足率仍未達標。
瑞士再中國區總裁陸勤對《財經》記者表示,公司目前滿足償付能力監管要求,向瑞士再分保只需滿足對“境內再保險公司”的信用風險要求即可。為滿足新標準下對境內機構的償付能力要求,公司會把需要的資本放在中國境內。
如果其他幾家外資再保險公司都能承諾將資本金注入境內分支機構,直保公司向其分出保費的信用風險資本要求將大幅降低。不過陳東輝擔心,這可能會相應地推高再保價格。
陳東輝認為,再保市場的專業分工和全球化交易,可以提高市場效率和資本使用效率,新標準不應糾結于外資再保險公司的資本金是否流入國內。 風險界定
從更深層來說,業內對于“償二代”的一些爭議,來自對“償二代”到底是僅運用于“償付能力監管”,還是涵蓋整個“保險監管”的不同理解。一位財險公司精算人士認為,核心在于,要厘清償付能力和風險管理的邏輯關系。這也正是償付能力制度改革的一大難點。
對這一問題的不同理解,折射出業內對風險概念以及風險計量的不同認識。上海財經大學保險精算研究中心教授謝志剛認為,償付能力指標主要從財務狀況角度,對保險公司風險程度予以計量,而不是一個全面風險管理的概念。因此,有必要區分哪些是“可監管風險”,即哪類風險與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行為直接關聯,且能在外部對其施加監管約束規則,而前提是該風險能被“識別”。
以風險為導向的“償二代”的總體目標之一,是科學全面地計量保險公司面臨的風險,并將資本要求與保險公司的風險和風險管理能力掛鉤。根據其所構建的“三支柱”框架,第一支柱主要防范能夠量化的風險,第二支柱用于防范難以量化的風險,第三支柱則是用市場約束機制對保險公司加強外部監管。
事實上,從“償二代”標準制定過程來看,市場行為監管、準備金充足率甚至防止市場過度競爭等監管訴求,都被包羅其中。一種業內觀點認為,“償二代”結構的復雜化和標準的碎片化,可能會使保險業偏離對核心風險的聚焦。
據知情人士透露,工作組在討論“償二代”整體框架時,曾有專家提出,償付能力監管不可能也沒必要對保險公司的全部風險進行監管,有的專家則建議,把第三支柱的“市場約束機制”改為“償付能力信息披露要求”似乎更妥當。
在陳東輝看來,可量化風險和不可量化風險最好能夠進行清晰界定,否則保險公司很難辨識并確定導致其償付能力不足的主要因素究竟有哪些。他認為,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風險界定,還需要進一步明晰和細分。此外,業務增長過快的風險、業務集中度風險等目前行 業比較明顯的風險點,亦需考慮納入。
另一個需要厘清的問題在于,如何理解風險資本與業務規模的關系,以及業務結構和地域結構等因素對償付能力資本要求所產生的影響,這也是目前業內爭議的一個焦點。換言之,如何在行業標準因子之外,體現不同公司的特性,實現“償二代”對不同公司的差別監管。
一般來說,大公司的業務更穩定,風險分散能力更強,風險資本因子更低。但是,保險業存在這樣一個規律:隨著公司規模的增長和業務經營穩定性的提高,風險資本因子會下降,但降至一定程度后,業務規模的擴大對降低波動性的效果不再明顯。
陳東輝認為,基于這一規律,在測算產險業標準因子時,項目組采用了“超額累退法”,即將保費規模(風險暴露基數)分成若干層(原為七層,后改為五層),每層對應不同的風險因子,分別計算后加總,得出該險種的最低資本要求。層級越高,對應的風險因子越小。該方法較直觀簡單,可兼顧不同規模公司在業務穩定性方面的差異。
不過,也有財險公司精算人士認為,“超額累退法”實質仍體現規模導向型思維。事實上,在市場資源有限的前提下,理性的保險公司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之下,會傾向于以優質業務為主。而這樣的最終結果是,業務規模越大,平均的業務質量越差。在該人士看來,采用該辦法未必科學。
為了更準確和及時地反映保險公司自身的風險特征,K因子被引入“償二代”,即在計算最低資本時,每個風險資本因子(RF)里都含有基礎因子(RF0)和調整系數K(即K因子)。這是最終頒布的標準方案比產險項目組最初提交的建議方案新增的部分,也成為新標準的獨創特色之一。
K因子的加入,提升了監管的便利性,但也有業內人士認為,其與償付能力資本要求的本義并不緊密關聯,反而會讓償付能力風險的源頭識別更復雜。比如,車險綜合成本率的K因子調整便存在邏輯上的瑕疵。當一家公司上季末的車險綜合成本率超過100%時,并不一定意味著其業務波動性更高,而是可能由于產品的費率設計偏低。在這種情況下,調整保費基數可能更合理,而不是提高對資本的要求。此外,在準備金提取不足時K因子的調整也不具備邏輯匹配上的必然性。
一位外資財險公司精算人士則認為,通過“償二代”進行全面計量和管理風險,可能很難做到,不如發揮市場這只“無形的手”的作用,讓保險公司在合理競爭中實現對風險的合理定價。
保監會主席項俊波在2014年保險業高層培訓班上曾表示,保險監管要實現與市場發展的互動和相容。 備戰車改
車險費率市場化改革行將啟動之際,產險業當下最關心的是“償二代”關于車險部分的規定,以及由此產生的未來影響。
在“償二代”所倡導的風險導向理念之下,產險公司開展車險業務時,業務的風險,資本占用和成本將成為重要的考量因素。這一理念其實在目前的車險費率市場化改革方案中亦有所體現。車改征求意見稿顯示,與現行保費計算方法相比,基礎保費改為基準純風險保費,同時附加費用率將成為新的保費計算公式的重要因素,從而更加強化保險公司在經營中的成本管理意識。
“償二代”新標準,亦有利于車險發展。車險的保費風險最低資本的基礎因子為9.30%-8.19%,準備金風險最低資本基礎因子為11.45%-9.65%,加之第二支柱的指標等調整因素,總體上將低于現行標準。
而企財險、船舶險、信用保證險和農險等非車險業務,由于承保風險較高和理賠流程等因素,其風險因子比車險更高,甚至高于歐盟、美國和澳洲的相應標準,將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產險公司開展非車險業務的積極性。
不過,即使車險業務的資本要求有所降低,這部分釋放出來的資本,也很難轉化到業務擴張中去。而根據業內人士的測算,車險費率改革之后,產險業的資本消耗將更加迅速。
一個原因在于,在“超額累退法”下,自留保費越多,風險因子則變小。但是,《保險法》規定,“產險公司自留保費不得超過自有資本加資本公積的4倍”,即承保杠桿率不得超過4倍,這條 “4倍紅線”與“償二代”存在矛盾之處。
在現行償付能力標準下,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要求約為自留保費的16%,如達到4倍規定,實際資本應達到自留保費的25%,而據此得出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將超過150%。換言之,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要求其實比償付能力充足率更加嚴格。
陳東輝認為,如果“償二代”標準過嚴,車險改革的壓力測試可能難以通過。從國內產險業的業務特征來看,建議最低資本門檻設為6倍-8倍較為合適。如讓“償二代”真正發揮作用,則需修改《保險法》中關于4倍的規定。一位小型財險公司人士則建議,《保險法》可規定償付能力的監管原則和授權范圍,具體的標準則由“償二代”規定。
謝志剛認為,“償二代”首先要明確,所測算的資本要求標準是用于什么目的,是用于作為實施監管介入的依據,還是用于風險預警。目的不同,相應的資本要求便會不同。
關鍵詞:BMS模型;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內部風險管理
中圖分類號:F840.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972(2007)06-0043-06
一、引言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時履行賠付的能力,它是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以及保險監管的核心內容。通常,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充足度是由實際償付能力和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所決定的。其中,實際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之差,是保險公司在財務上實際具有的償付能力。而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則是監管部門針對保險公司面臨的具體風險賠付,利用相應方法和模型度量出來的理論上的償付能力。因此,對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監管又是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基礎和核心。
長期以來,對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的研究,都專注于如何更為準確地度量保險公司在經營中所要求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其中,一部分學者基于風險理論破產模型,主要關注保險公司承保風險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Granddl(1991,1997)研究了風險過程為混合泊松過程、Cox過程和Pglya過程時保險公司的破產概率,并給出了一定破產概率下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Amussen,Rubillstein(1995)證明了以理賠次數為刻度的風險過程是一個Marknv過程,并在此基礎上給出了一定破產概率下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而另一部分學者則認為,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更多地依賴于資金運用和投資組合的績效,因此他們考慮了保險公司風險投資行為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的研究。如Kahane(1977)運用投資組合理論,通過對單個和多個產品保險公司模型的研究,指出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等價于確定其破產可能性上限的市場價值。Fairley(1979)、Derring(1986)和Cummings(1986)進一步提出,根據單個保險產品的風險及其投資風險,可以運用投資組合模型來分析每個保險產品的風險要素,以獲得針對每一種保險產品特定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
但實際上,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對市場變化判斷不準確以及模型本身的度量誤差,外部監管無法得到保險公司真正準確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形成的誤差很有可能造成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錯誤判斷。而保險公司內部的風險管理機制的有效運行作為“內因”,對確保償付能力的充足性顯然要比外部監管有效。因此,給出一個相對度量準確的標準并不應該是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的惟一目的;更為重要的是要能通過合理的監管規定,促進保險公司自身完善內部風險管理機制,使外部對資本的強制監管轉化為其內部對風險的主動控制。這就要求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不僅要考慮保險公司具體面臨的承保風險和資金投資風險,而且要考慮保險公司內部風險管理機制的完善程度。但各國現行的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中,無論是NAIC(美國保險者監管協會)實行的RBC(risk-based capital)模型,還是歐盟實行的Solvency Ⅱ償付能力標準準則,都缺乏對保險公司完善內部風險管理機制的激勵(周力生,2005)。
當前,我國已經建立起了以償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場行為監管為“三支柱”的保險監管體系,其核心內容就是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同時,保監會還在頒布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保監會2003年[1]號令)中,對“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該規定是直接采用歐盟1973年制定的標準,可以固定財務比率來估算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沒有考慮各保險公司具體的風險管理水平。同樣地,保監會實行的其他償付能力監管指標也都忽視了保險公司內部風險管理機制對償付能力的巨大影響。我國保險公司也因此缺乏完善內部風險管理機制的動力,通常以增加資本金或減少利潤分配的方式來滿足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的要求,這顯然不利于保險公司長期穩定的發展。因此,如何通過改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來促進我國保險公司進一步完善內部風險管理機制,已經成為了我國保險業急需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在非壽險業務中已經廣泛運用的BMS(Bonus-Malus System)模型又稱為獎懲系統,具有有效區分保險對象風險異質性和激勵保險人防范風險的特點,適用于在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中區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并激勵其防范該風險。本文在充分考慮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與保險公司內部風險管理之間關系的基礎上,首次對BMS模型在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中的應用進行研究,并利用我國保險公司的經營數據進行實證分析,為構建對保險公司完善內部風險管理機制具有激勵作用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提供一個新的視角。
二、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與保險公司內部風險管理之間關系的理論分析
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度量的是一定置信水平下保障保險公司具備履行風險賠付能力所需要的最少風險資本儲備,它不僅取決于保險公司面臨的承保風險和資金投資風險,而且還由保險公司內部風險管理水平所決定。
首先,保險公司的內部風險管理幾乎涉及了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和所有內容,包括對保單的核保、對市場運行的評估以及資產負債匹配的管理等。其中,對保單的核保以及對保險標的的準確評估決定了保險公司傳統承保業務的質量,同時也影響了基于一般精算假定下對承保風險的準確度量;對市場運行的評估決定了保險資金余額的投資策略和投資組合,從而影響保險公司資金投資的風險;而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則決定了保險公司資產的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等。同時也影響了保險公司可用于風險賠付的資產質量。因此,保險公司的內部風險管理通過管理經營過程中的各種風險,從而控制償付能力風險,進而影響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它決定了不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的異質性,即不同的保險公司在面臨相同的承保業務和資金投資組合時,其面臨的償付能力風險也會因為內部風險管理水平的差異而不同。
其次,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的度量方法和模型也表明了保險公司內部風險管理是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的決定因素之一。傳統的對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的度量方法是基于破產模型的VaR(Value-at-Risk)方法(王韌,2004;李健倫、方兆本,2006),但該方法僅考慮了保險公司的承保風
險,并沒有計算保險資金余額投資運用面臨的風險。因此,為了更清楚地說明問題,本文將Gerber&Shiu(2003)建立的考慮保險公司資金投資收益的風險過程引人一般的VaR模型。
假設保險公司t期的經營盈余Rt為當期資產和負債之差,當期資產是由期初準備金υt和經營投資過程lt組成,而負債僅考慮當期的風險賠付St。其中,經營投資過程lt包括保費收入Pt和投資收益。因此得到模型(lundberg,1926):
因此,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不僅是對保險公司所需要承擔的風險賠付的度量,而且還含有對保險公司內部風險管理水平的衡量。對具備不同內部風險管理水平的保險公司進行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度量時,應該選擇不同的置信水平,這也體現了各保險公司在償付能力不足風險上的異質性。但當前各國保險監管機構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普遍采用固定財務比率法或RBC法,都是在一定置信水平下對保險公司風險資本儲備的度量,從而對內部風險管理完善的保險公司形成了過于嚴格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大大增加了監管成本;而對內部風險管理不完善或缺失的保險公司又無法形成制度上的激勵,不利于這些保險公司的長期穩健經營。所以,本文通過在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中引入BMS模型,充分考慮保險公司在償付能力風險中的異質性,在合理簡化的環境中優化模型,從而使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能體現出對保險公司內部風險管理水平的衡量,并激勵保險公司進一步完善內部風險管理機制。
三、含有BMS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模型
BMS模型是根據上一期風險賠付的經驗對次期保費進行調整的精算模型,是汽車保險實務中應用最廣泛的經驗費率定價模式;其目的是使每一種風險(或一類風險)的保費率依賴于同種(同類)風險的經驗賠付水平(謝志剛、韓天雄,2000)。通常在一個汽車保險的BMS模型中,如果被保險人在過去的一個保險年度沒有發生索賠,保險人將降低其續期保費,否則將提高續期保費。表1表示的是我國香港地區在汽車保險中運用的BMS模型。因此,BMS模型的應用可以有效減少各費率組別中的風險異質性,使被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更為真實地反映其實際的風險水平。同時,BMS模型的等級保費體系還有效地避免了小額,賠款的發生,不僅降低了保險產品的基礎保費,而且大大減少了賠付和管理的成本。此外,BMS模型還可以鼓勵被保險人防范風險,從而控制道德風險的產生。
顯然,BMS模型所具備的特點能很好地對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進行補充和改善。首先,利用BMS模型的原理來構建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等級體系,可以對不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風險進行更好地評價,以區分風險的異質性。其次,BMS模型在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中的應用能有效避免一些保險公司出現輕微償付能力不足的現象,保險公司會主動限制一部分經營業務的擴展或減少分支機構的增設,以求獲得較低水平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從而獲得更多的自有資金用于再投資。相應地,保險監管機構的監管費用和成本也會有效降低。再次,含有BMS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還具有激勵保險公司防范償付能力不足風險的作用。
基于BMS模型在汽車保險中的成熟應用(蔡亞蓉、邵學清,2007),我們可以構建這樣一個含有BMS的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監管模型:
1、將現有的保險公司分成若干個有限的獎懲等級,每個等級用Gi表示,其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的
按照以上模型,假定保險公司原來按置信水平96%來計算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如果在三年內的平均償付能力充足率超過200%,則在下一個三年內以92%的置信水平對最低償付能力額度進行度量,從而放松了對保險公司自有資金的限制。但若在三年內該保險公司的平均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到70%,則下一個三年內外部監管機構將以99.99%的置信水平來計算其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更嚴格地限制其資金的運用。這表明,該模型對保險公司保持穩定的高償付能力充足率有顯著的激勵作用,而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會采取更為嚴格的監管。
四、我國采用含有BMS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模型的實證分析
我國保監會在2003年頒布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第五章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將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的上一會計年度的償付能力和監管指標報告一式兩份送達中國保監會”。因此,根據保監會編報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狀況分析報告》中對我國保險公司近三年平均償付能力充足率的統計(見表3),我們可以對含有BMS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模型在我國保險監管中的應用進行實證分析。
由于本文之前的研究顯示,該含有BMS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模型擁有穩定的概率分布,即從長期來看,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同的保險公司其內部風險管理水平也相應不同,其屬于各個等級的概率保持穩定。其中,穩定概率分布是特征值為1時轉移矩陣的左特征向量(見表5)。
同時,利用公式(5)以及保監會公布的1999年至2006年我國保險業月度經營情況,對當前保監會實行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度量所選擇的置信水平估算為96%。以置信水平96%所度量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為基準,進一步可以估算出含有BMS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模型中各標準等級系數(見表6)。
計算該監管模型的相對平均標準水平(RSAL)為0.3825,說明我國保險公司總體上償付能力是充足的,相對于當前監管實行的最低償付能力標準能得到不同程度的放松。同時,變異系數為1.87,也較為適中。因此,該含有BMS的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模型是比較合理的。
顯然,通過在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中引入BMS,對當前我國內部風險管理機制不斷完善的保險公司具有現實的激勵作用。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PICC)為例,按照當前我國保監會實行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其相對應的初始等級為4,2006年的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35%。若按照構建的BMS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模型進行調整,則其2006-2008年的監管等級可調整為3,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就降低為原來的75%。以2006年PICC依照現行監管條例所計算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91.43億元計算,新的監管模型可以放松PICC近22.86億元的自有資金。同時,由于相應的置信水平從96%降為94%,根據Top-Down保單定價模型(Kass,MJ.Goovaerts,J.Dhaene,&M.Denuit,2005),PICC保險產品的保費可以相應降低:
其中,σ(S)表示保險組合的標準差、σ2(Xi)是理賠額的方差、r-rf為資本金年成本率。這意味著內部風險管理機制的完善不僅可以降低償付能力監管的資金限制額度,將放松限制的資金用于市場業務的拓展和投資運用;而且可以通過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標準等級的調整,降低保險產品的保費,提高保險產品在市場上的競爭力。
五、結論與政策建議
我國保險業當前處于規模快速增長的關鍵時期,防范償付能力的風險不僅是外部監管機構進行監管時考慮的關鍵,而且是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核心。實質上,只有保險公司不斷完善內部風險管理機制,才能有效地防范償付能力風險,保障持續穩定的發展:也只有合理的外部償付能力監管,才能激勵保險公司提高自身的風險管理水平。本文從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與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之間關系的角度出發,在對保險公司面臨的償付能力風險性質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構建了含有BMS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模型;并利用我國保險業的最新數據對模型進行了應用,其結果具有啟發性。
模型推導的結果表明,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取決于保險產品保費的制定、保險資金余額的投資運用以及內部風險管理水平,其中內部風險管理水平的高低決定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性質的不同,在度量模型中體現為置信水平的不同選擇。因此,不同的置信水平決定了含有BMS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模型中不同等級的額度標準。此外,在現有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中引入BMS,不僅能有效區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的異質性,而且能激勵保險公司不斷完善內部風險管理機制,并通過獎懲來避免輕微償付能力不足情況的發生,從而降低監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