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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縣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應當遵循“限定場所、單位負責、加強引導、依法管理”的原則。本縣鼓勵單位創建“無吸煙單位”。
第三條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簡稱愛衛會)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縣愛衛會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影劇院、歌舞娛樂廳、卡拉OK廳、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室內文化娛樂場所;
(二)室內體育館(場)的觀眾廳和比賽廳;
(三)圖書館閱覽室、檔案館查閱室、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紀念館、科技館的展示廳;
(四)學校的教室、實驗室、圖書閱覽室等室內教學場所,托幼機構的幼兒活動場所;
(五)醫療機構的候診區、診療區和病房區;
(六)公共汽車、長途汽車、出租汽車及其等候室、售票廳;
(七)商場、書店、郵政、電力、金融機構、證券機構、通信機構的對外營業場所;
(八)賓館、飯店和各類會議室;
(九)禁止吸煙的其它公共場所。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和第(六)項規定的等候室可以設置有明顯標志及通風設備的吸煙室(區)。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除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內部的禁止吸煙場所,并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衛生局是本縣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負責做好在本單位禁止吸煙公共場所內具體實施本規定的工作。
縣教體、文化廣電、環境保護等部門以及新聞單位應當協助縣衛生局積極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勸阻吸煙者在禁止吸煙公共場所吸煙。
第六條全社會都應支持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
第七條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禁止在公共場所吸煙和對違反規定吸煙者處理的制度;
(二)做好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設置統一、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
(四)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內不得擺放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物品和吸煙器具;
(五)對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內的吸煙者,采取勸阻措施。
第八條公民有權要求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內的吸煙者停止吸煙,有權要求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執行本規定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和對吸煙者依照本規定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衛生局舉報或者投訴。
縣衛生局應當加強對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監督檢查并公布受理舉報、投訴電話,對受理的舉報、投訴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條縣級愛衛會對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條我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行政事業單位,是指包括縣委各工作部門、縣人大機關、縣政府各部門(含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縣政協機關、縣法院、縣檢察院、各群團機關、各派機關及各類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
本細則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國有資產收益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應與風險控制相結合,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
財政部門實施綜合管理,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實施監督管理,督促各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實施具體管理,依法合理組織并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轉讓、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一)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即利用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以及運輸工具、通用及專用設備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所取得的收入;
(二)經濟實體上繳收入。即資產占有單位在保證完成正常工作的情況下,經批準將閑置資產用來興辦賓館、酒店、招待所、培訓中心、商店等并取得工商企業營業執照的經濟組織上繳的利潤、承包費、管理費等收入;
(三)對外投資、合作收入。即資產占有單位直接投資或利用單位資產與其他單位、自然人合作、合資、投資等取得的收入;
(四)資產處置收入。即資產占有單位經批準將國有資產產權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資產出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等;
(五)其他形式使用國有資產取得的收入。
第六條國有資產收益主要用于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維護和縣政府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經營性用途,應由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縣財政局審批。
未經批準,不得將單位的國有資產用于出租、出借等經營性用途。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提供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出租、出借事項的書面申請;并填寫《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
(二)出租、出借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同意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
(四)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出租出借方的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五)其他材料。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產權有爭議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變更或終止國有資產經營性用途的,應向縣財政局申報備案,并辦理變更或終止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時應依法進行評估,并進入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掛牌交易。對用于經營性用途的國有資產,財政部門認為必要的,也應進行評估,并進入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掛牌交易。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所取得的收益,應在處置之日起15日內足額上繳縣財政專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支出實行分類管理:
(一)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所得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按季全額上繳縣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財政局根據實際需要將收繳的經營性資產收益,用于安排繳款單位資產的維修、保養及管理等支出;
(二)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取得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按季全額上繳縣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財政局根據實際需要安排用于繳款單位資產的維修、保養、管理及補充差額撥款事業單位經費不足。
一、建議在《檔案法》中明確檔案人員必須執證上崗
1996年修改后的《檔案法》第九條規定:“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守紀律,具備專業知識”。根據這一條款的精神,作為地方性法規的《青島市檔案管理條例》做了適當的延伸和細化,對檔案人員提出了執證上崗的要求,從當時的實施效果來看,它對提升檔案從業人員業務素質,提高檔案管理水平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2004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為了與上位法保持一致,我們對《青島市檔案管理條例》的相關內容做了相應的修改,取消了對檔案從業人員執證上崗的要求。2004年通過的《山東省檔案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雖然規定:管理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工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但考慮與上位法的關系,尚未將此條款正式設定為行政許可項目。但在實際工作中,青島市的檔案上崗培訓工作從未間斷過,主要原因是基層檔案人員變動非常頻繁,而檔案工作又是一項專業性非常強的工作,對他們進行崗前檔案基礎知識的培訓非常必要,同時也深受單位和基層檔案人員的歡迎。近年來,青島市檔案局每年都要組織兩到三期崗位基礎知識培訓班,前來報名的檔案人員非常踴躍,培訓人次年均達400人,檔案人員普遍反映,通過培訓,他們較好地掌握了檔案基礎知識,較快地進入工作角色。所以,建議此次修改《檔案法》將檔案人員執證上崗要求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下來。
二、建議明確各級檔案館已公開現行文件服務工作的法定職責及相關要求
已公開現行文件服務工作是各級檔案館一項全新的職責,是檔案工作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化為廣大人民群眾服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的具體體現和重要舉措。2007年4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這為我們各級國家檔案館開展已公開現行文件服務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從實踐來看,目前,全國各級綜合檔案館普遍開展了已公開現行文件服務工作,幾乎全部建成了文檔服務中心,各級文檔服務中心也幾乎全部被各級黨委政府明確為本地區政務公開的指定場所,這項工作也受到群眾歡迎。2005年國家檔案局在青島市召開已公開現行文件工作現場會,及時總結推廣了各地開展已公開現行文件工作的經驗。為解決已公開現行文件收集難的問題,2004年通過的《山東省檔案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各級綜合檔案館應當逐步建立現行文件服務中心,收集、管理、提供利用同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處理完畢的各類現行文件。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省有關規定向同級綜合檔案館和現行文件服務中心移交各類非保密的現行文件。”青島市以市委、市政府兩辦的名義將向綜合檔案館報送已公開現行文件的要求明確化。為推動這項工作向縱深發展,建議修改后的《檔案法》明確各級文檔服務中心的設置,明確規定各級檔案館承擔已公開現行文件服務工作的職責。同時,也明確各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依法向文檔服務中心報送、移交已公開現行文件的法定職責和義務。
三、建議將綜合檔案館接收檔案的時限彈性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規定向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的時間是滿20年。《山東省檔案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列入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綜合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10年,向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綜合檔案館移交”。《青島市檔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列入綜合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10年向市、區(市)綜合檔案館移交。
目前,青島市市直機關2001年前的檔案已全部接收進館,市政府、計算機中心等3個部門的檔案形成后的第二年就移交進館。從效果上看,早接收有利于實現資源整合,更好地發揮檔案服務社會的作用,無論是對檔案管理還是提供利用,都是十分方便和有益的。而且大部分的機關都沒有獨立的檔案室,檔案放在辦公室中,不具備安全保管的條件,如果硬性要求每個機關都建立檔案室的話,勢必造成資源重復投入。隨著電子文件的普及,日常機關的查考利用使用電子文件即可,沒有必要用檔案原件。青島市在機關建立起擁有11萬份電子文件的電子文件中心,基本上可以滿足日常利用的需要。從長遠來看,實現檔案的集約化管理是未來發展的趨勢。基于此,建議修改后的《檔案法》將向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的時間彈性化,接收時間根據進館單位的實際情況進行,采取一個較為靈活的操作標準。
四、建議放寬檔案行政處罰的界定范圍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堅持統一領導與分工負責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和“誰占用誰負責,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實行各相關部門共同管理、分級組織實施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環境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工作職責:
(一)制定、調整城市環境衛生事業的發菜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城市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規劃、建設與管理。
(三)編制城市環境衛生事業經費計劃,檢查監督各項資金的投放與使用;
(四)城市環境衛生的依法監督與管理,指導下級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五)抓好全市環境衛生的科研工作,組織實施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
第五條衛生、環保、工商、公安、交通、民政、電信等部門和市區內的街道辦事處以及各新聞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積極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區內各街道辦事處要加強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城市居民環境衛生保護意識,養成良好的保持公共衛生習慣。
第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要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社會勞動,不得妨礙或阻撓衛生管理人員履行職責。
第八條對在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依法履行環境衛生管理和監督職責。
(一)負責組織實施市區內主、次干道的清掃保潔;
(二)負責市區生活垃圾的清運;
(三)負責市區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維護、檢修、更新和垃圾場的建立與管理;
(四)負責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住宅小區垃圾的有償代運及處理。
(五)負責市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各街道辦事處管轄區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檢查監督。
第十條市區各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范圍內居住區、小街小巷、城鄉結合部的清掃保潔、居民區生活垃圾的一級清運歸點工作。
城市貿易市場的衛生管理工作,由該市場的主管部門或管轄單位負責,其中交易攤點的環境衛生,由經營者負責。
第十一條用于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垃圾箱(筒)及廣告欄板等設施,應及時更新、補充和完善,各種設施要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標準。根據實際需要增加現代化管理設備。
城市開發或改造的地域,要嚴格執行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建設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費用可納入工程建設預算。
第十二條為保證城市規劃附屬設施的如期完成,用于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公廁和垃圾站建設實行保證金管理制度。城市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總體規劃要求,在辦理開工許可許前到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按開發建設地域應建垃圾站和公廁數量的總體造價,預交保證金。保證金計算方法按環衛基礎設施規劃設計標準面積乘以當年工程預算定額核定,保證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退回本息。不按要求修建的開發建設單位,保證金不予退回,全部用于該開發地域垃圾和公廁的修建,并由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在開發建設中按規劃要求留用的指定位置組織修建。
第十三條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必須堅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開工、同時與主體工程參加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損毀或拆除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確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或移動環境衛生設施的,要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審批,并在完工后及時予以生修或維修,并經批準單位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城市公共廁所確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開發建設單位要在開工前提請拆遷方案,經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批準,并按新建標準交足補償費后方可拆除。
第十六條城市公廁按照環境衛生管理要求和發展規劃,可采取社會融資建設的辦法適當發展公廁,有計劃地改造旱廁。
第十七條市區內鐵路沿錢的環境衛生管理區域的責任分工,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會同鐵路部門確定,其環境衛生按確定區域由鐵路部門負責。
第十八條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私營門市,應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域完成清掃(含除雪)保潔工作。本區域產生的垃圾廢棄物按指定地點排放并辦理排放手續,交納排放處理費。
第十九條旅游風景區、公園、影劇院、商場、賓館、體育場、港口碼頭、火車站、汽車站、高速公路出入口、102線兩側、停車場、收費存車處等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由該場所的管理或管轄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單位或個人應當嚴格執行環境衛生主管單位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等廢棄物。禁止拾廢人員的亂扒、亂倒行為。
垃圾、糞便等廢棄物的清運單位必須及時清運,并盡快實現無害化處理的綜合利用。
第二十一條開發建設產生工程渣土的單位要在開工前到環境衛生主管單位辦理排放手續,按規定交納排放處理費,并按指定地點堆放和送入排放處理場。
第二十二條運輸散體、流體物料的車輛要載裝適當、苫蓋嚴密,不準沿途遺撤。各種客運車輛司乘人員不準沿街揚棄廢票。畜力車必須在指定路線和區域行駛,牲畜配帶糞兜。任何車輛輪胎不準帶泥、油污物進入市區街道行駛。
市區內各種運營車輛必須保持內外清潔。
第二十三條市區內非指定公共場所禁止下列違章行為:隨地吐痰;亂扔果皮、果核、紙屑、廣告印刷品、煙頭、餐飲廢棄物等;隨地便溺;亂排亂倒垃圾、糞便、污水、污物;在廣場、街道露天場所或垃圾箱、果皮箱內焚燒廢棄物;從樓內、窗口、圍墻等處潑灑污水或拋擲廢棄物;在墻體、樓道等公共場所或設施作戶外廣告實施的亂涂、亂寫、亂畫等。
本市范圍內禁止使用形成“白色”污染的超薄型塑料物品,暫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實行回收等辦法加以根治。
第二十四條醫院、療養院、屠宰場和生物制品廠形成的廢棄物,必須使用專用容器收集,按國家規定嚴格進行無害化處理。本單位暫不具備無在化處理條件的,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采取有償服務的辦法,統一密閉運出,集中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五條市區內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飼養家畜或家禽。確因教學、科研和特殊行為需要經批準飼養的,必須實行圈養,不得擾民和影響環境衛生。飼養寵物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市區內沿街各級各類單位實行門前區域環境衛生(含除雪)責任制管理,確保整潔衛生。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對包而不凈、凈而不潔的責任單位采取代掃服務的辦法加以解決。
第二十七條委托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單位,應按下列標準交納服務費,并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每兩年進行一次調整。
(一)垃圾代運費每噸收取25元。無法核定噸位的按下列標準收取:
1、機關、團體、部隊每人每月1元;
2、商場(店)、浴池、歌舞廳、影劇院每月每平方米0.01元;
3、飯店每月每桌4元;
4、旅店、賓館、招待所每月每床1元;
5、醫療衛生單位每月每床2元;
6、學校產生的生活垃圾按噸位交納代運費和排放費,不得向學生收取;
7、市場外攤點和工商部門未收取衛生管理費的露天市場、早晚市場的衛生代掃費每個攤位每日1元;
8、臨街單位門前環境衛生(含除雪)代清掃費每平方米每月(除雪每次)1元。
(二)垃圾排放費:
1、生活垃圾入場排放費每噸5元;
2、建筑殘土、爐渣、工業廢渣排放費每噸4元;
3、建筑垃圾堆放費每噸1至2元;
4、生化垃圾處置費每公斤1元。
環境衛生排放費全部用于發展環境衛生事業和環衛設施建設。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揭發、投訴和舉報的權力。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及城市監察單位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或限期清理,采取有效補救措施,恢復原貌,應當處罰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依法收費或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行為,按代清掃費收取標準收取清掃費。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行為,對當事人給予警告或每次處以5至50元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行為,對單位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立即清理現場,消除危害。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責令當事人限期處理或者沒收擅自飼養的家畜、家禽和寵物,并可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對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征信業管理條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征信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征信業務,是指對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的信用信息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
國家設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進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適用本條例第五章規定。
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為履行職責進行的企業和個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從事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不得危害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征信業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推進本地區、本行業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培育征信市場,推動征信業發展。
第二章 征信機構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征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主要經營征信業務的機構。
第六條 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和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一)主要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三)有符合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設施、設備和制度、措施;
(四)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任職條件;
(五)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七條 申請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應當向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經批準設立的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憑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未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個人征信業務。
第八條 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與征信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征信業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并取得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任職資格。
第九條 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合并或者分立、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的,應當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條 設立經營企業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條件,并自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辦理備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股權結構、組織機構說明;
(三)業務范圍、業務規則、業務系統的基本情況;
(四)信息安全和風險防范措施。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備案機構辦理變更備案。
第十一條 征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報告上一年度開展征信業務的情況。
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經營個人征信業務和企業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名單,并及時更新。
第十二條 征信機構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向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按照下列方式處理信息數據庫:
(一)與其他征信機構約定并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同意,轉讓給其他征信機構;
(二)不能依照前項規定轉讓的,移交給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征信機構;
(三)不能依照前兩項規定轉讓、移交的,在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
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還應當在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并將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交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注銷。
第三章 征信業務規則
第十三條 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信息除外。
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履行職務相關的信息,不作為個人信息。
第十四條 禁止征信機構采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征信機構不得采集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但是,征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條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條 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作出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
第十七條 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身信息。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本人的信用報告。
第十八條 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并約定用途。但是,法律規定可以不經同意查詢的除外。
征信機構不得違反前款規定提供個人信息。
第十九條 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條款取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體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體的要求作出明確說明。
第二十條 信息使用者應當按照與個人信息主體約定的用途使用個人信息,不得用作約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一條 征信機構可以通過信息主體、企業交易對方、行業協會提供信息,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已公開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決、裁定等渠道,采集企業信息。
征信機構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采集的企業信息。
第二十二條 征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術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應當對其工作人員查詢個人信息的權限和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對工作人員查詢個人信息的情況進行登記,如實記載查詢工作人員的姓名,查詢的時間、內容及用途。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查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獲取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 征信機構應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準確性。
征信機構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參考。
第二十四條 征信機構在中國境內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應當在中國境內進行。
征信機構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異議和投訴
第二十五條 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
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異議,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相關信息作出存在異議的標注,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進行核查和處理,并將結果書面答復異議人。
經核查,確認相關信息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確認不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取消異議標注;經核查仍不能確認的,對核查情況和異議內容應當予以記載。
第二十六條 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投訴。
受理投訴的機構應當及時進行核查和處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投訴人。
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第二十七條 國家設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為防范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發展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由專業運行機構建設、運行和維護。該運行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接收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按照規定提供的信貸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為信息主體和取得信息主體本人書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詢服務。國家機關可以依法查詢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信貸信息。
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或者其他主體提供信貸信息,應當事先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并適用本條例關于信息提供者的規定。
第三十條 不從事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查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制定。
第三十一條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可以按照補償成本原則收取查詢服務費用,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適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履行對征信業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可以采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
(一)進入征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對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或者查詢信息的機構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
(二)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相關信息系統。
進行現場檢查或者調查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調查通知書。
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三十四條 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或者查詢信息的機構發生重大信息泄露等事件的,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臨時接管相關信息系統等必要措施,避免損害擴大。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對在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信息主體的信息,應當依法保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未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擅自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或者從事個人征信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企業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辦理備案的,由其所在地的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征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個人信息或者未經同意采集個人信息;
(三)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四)因過失泄露信息;
(五)逾期不刪除個人不良信息;
(六)未按照規定對異議信息進行核查和處理;
(七)拒絕、阻礙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檢查、調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八)違反征信業務規則,侵害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征信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報告其上一年度開展征信業務情況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或者查詢信息的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過失泄露信息;
(三)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或者企業的信貸信息;
(四)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或者對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絕、阻礙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檢查、調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第四十一條 信息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向征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非依法公開的個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信息使用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與個人信息主體約定的用途使用個人信息或者未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個人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泄露國家秘密、信息主體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機構提供信息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信息的單位。
(二)信息使用者,是指從征信機構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獲取信息的單位和個人。
(三)不良信息,是指對信息主體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下列信息:信息主體在借貸、賒購、擔保、租賃、保險、使用信用卡等活動中未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的信息,對信息主體的行政處罰信息,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信息主體履行義務以及強制執行的信息,以及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四十五條 外商投資征信機構的設立條件,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境外征信機構在境內經營征信業務,應當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機構,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經營企業征信業務的機構,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
征信的類型有哪些1、按業務模式可分為企業征信和個人征信兩類
企業征信主要是收集企業信用信息、生產企業信用產品的機構;個人征信主要是收集個人信用信息、生產個人信用產品的機構。有些國家這兩種業務類型由一個機構完成,也有的國家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機構分別完成,或者在一個國家內既有單獨從事個人征信的機構,也有從事個人和企業兩種征信業務類型的機構,一般都不加以限制,由征信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自主決定。美國的征信機構主要有三種業務模式:
(1)資本市場信用評估機構,其評估對象為股票、債券和大型基建項目;
(2)商業市場評估機構,也稱為企業征信服務公司,其評估對象為各類大中小企業;
(3)個人消費市場評估機構,其征信對象為消費者個人。
2、按服務對象可分為信貸征信、商業征信、雇傭征信以及其他征信
信貸征信主要服務對象是金融機構,為信貸決策提供支持;商業征信主要服務對象是批發商或零售商,為賒銷決策提供支持;雇用征信主要服務對象是雇主,為雇主用人決策提供支持;另外,還有其他一些征信活動,諸如市場調查,債權處理,動產、不動產鑒定等。各類不同服務對象的征信業務,有的是由一個機構來完成,有的是在圍繞具有數據庫征信機構上下游的獨立企業內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