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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經濟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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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經濟的概念

商品經濟的概念范文第1篇

歷史上任何一種商品經濟,都是所有制性質一般和商品生產、交換方式一般的統一。反之,客觀存在的每種商品經濟,又都是一種具體的商品經濟,即是一定的所有制性質和商品生產、交換方式的統一。所以,作為對特定社會階段商品經濟的研究,都必須側重于本階段中商品經濟具體特性的分析。認識中國現實中的商品經濟,也一定要如實地反映它的現狀屬性。中國現實中的商品經濟,在總體上應稱之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商品經濟。這個范疇區別于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更不能同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混為一談。因為,我國目前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這個階段中,除了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這些占主體地位的公有制經濟外,還有多種形式的非公有制經濟成分存在。僅以這一點說,就既有社會主義的商品經濟,又有非社會主義的商品經濟,把現實中的商品經濟,統稱為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顯然是不恰當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商品經濟,既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多種商品經濟形式的統一概括,又意味了這多種商品經濟形式間的對立和斗爭。以現實來說,這種斗爭是很復雜而激烈的。種種非公有制商品經濟形式,雖然程度不同地都具有為社會主義經濟服務的一面,但另一面卻都不斷地形成著對社會主義經濟的侵蝕和瓦解。在商品經濟發展的本身,多種經濟形式間的競爭也是很厲害的。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總是處在這種不斷的斗爭和競爭中,又是在同各種商品經濟形式彼此結合、相互滲透中實現的。表現在經濟管理上,就是要兼顧公有制商品經濟形式和非公有制商品經濟形式這兩個方面,并且通過這兩方面間的相互作用及其轉化,實現對二者比重關系的把握和全社會經濟發展趨向的調節。所以,作為商品經濟理論研究,就必須如實地反映這種現狀,并且提出相應的對策。然而過去的研究則不是這樣看問題的。人們通常的看法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商品經濟~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一社會主義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這里暫且不談第二個等式能否成立,只就第一個等式說,它分明是對上述商品經濟社會結構作了抹煞。其結果,不僅造成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概念本身的不準確,而且有意無意地忽視了對各種商品經濟相互滲透、相互斗爭的研究,在實踐中產生了很不好的影響。簡言之,過去商品經濟理論研究上的一大缺陷,是它脫離開現實中商品經濟的復雜結構狀態,孤立地研究所謂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因此,作為對這一缺陷的補正,就是要回到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中商品經濟總體狀態的研究上來。在范疇上說,就要確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商品經濟這個大概念,明確社會主義商品經濟與非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及其各自形式的區別。從而,深入探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多種商品經濟形式間的相互作用、滲透關系,并堅持在這種作用和滲透中,認識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促使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換句話說,我們就是要從只研究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純粹形式,轉變到對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多種商品經濟形式結構中的社會它義商品經濟和它的發展的如實研究。

(二)

過去有計劃商品經濟理論研究的第二個缺陷,是它忽視了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本身作為發展過程的研究。毫無疑問,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同樣是一個發展過程。它具有不同的發展階段。從本質上講,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屬性有兩種:第一是公有制經濟;第二是采取商品生產和交換方式進行運行的經濟。叮是,公有制有低級形式和高級形式的不同,可理解為由低級形式向高級形式發展的過程;商品生產、交換方式也有不發達狀態(小商品階段)和發達狀態之別,又可看作是由不發達狀態向發達狀態的轉變過程。所以,不能認為只要是公有制的商品經濟,就是一樣貨色或一種狀態;而必須懂得:處在不同發展階段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除了都具有作為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一般性外,還分別具有著它作為本階段發展狀態的特殊性。因此,以經濟理論研究說,不’司發展階段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都必須具有其相應的具體范疇和研究重點。既然如此,從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商品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實際出發,筆者以為有必要對以一「幾二個研究對象作范疇上的區分:

(1)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全過程,它是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一切階段、狀態的總括;

(2)現實中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即是現實中尚處在不發達狀態的公有制商品經濟;

(3)真正發達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也就是通過長期的經濟體制改革最終實現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成熟狀態。

如果說,第一個研究對象,即稱之表現社會主義公有制商品經濟一般特征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或許不會有多少異議的話,那末,如何看待后兩個對象的區分和其范疇的確定,則尚且是有待探討的課題。這里首先涉及到對所謂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歷史位置的理解問題。如前所述,在現在通行的認識中,社會主義有汁劃的商品經濟,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是劃等號的。然而仔細推敲,這個等式同樣是不成立的。其一,從邏輯形式看,“有計劃商品經濟”是側重于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屬性特征進行概括的范疇,而不是對其實體概括的范疇。這就是說,它實則體現了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某一階段的特征或某一方面的特征,不能當作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一般意義的表達。其二,從既定(尤其是十共大報告的規定)的意義看,有計劃商品經濟和它的體制,是經濟體制改革聽要達到的日標,自然不能以社一會主義商品經濟一般意義去理解的,更不能當成是現實中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本身。其三,從范疇內涵規定看,有計劃商品經濟要求形成計劃與市場“內在統一”的運行機制,而這種“內在統一”機制,只有在商品經濟高度發達和計劃水平得到很大提高之后才能實現,也就是說,它是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高級形態的特征所以。所謂社會仁義有計劃商品經濟,應是指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達階段或經濟體制改革目標形態的范疇。那么現實中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范疇又應是如何呢?筆者認為可稱為初級階段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黨的十三大報告中指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劃分,是與我國的特定國情直接相關的。我國是未經過資本主義充分發展而走上社會主義道路的,因而雖然現在已經進入了社會主義社會,仍無法越過“生產力落后、商品經濟不發達”的階段。反過來,以商品經濟本身看,它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也不能不具有這個“特定階段”的性質。這也就是說,我國現實中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只是一種很不發達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或尚處在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初期階段。再以實際看,被劃人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商品經濟和集體所有制商品經濟兩種形式。就公有制本身講,它們都還處在比較低級的狀態,存在許多不完善之處。其次,以商品生產和交換方式看,其更具有著草創性。同時,從全社會說,一方面計劃方式,尚沒有從傳統的直接控制中解脫出來,以間接調控為主的計劃機制僅處在發育之中;另一方面,市場體系還很不健全,市場調節很不得力,市場機制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還無法得到表現。所以,計劃和市場“內在統一”的經濟運行機制還遠遠不能形成,整個經濟的運行依然不得不靠計劃和市場兩種形式、手段的同時作用(“板塊結合,’),以至時而強調這個多一點,時而強調那個多一點,借以達到二者的互相補充。加之商品經濟發展所需其他條件和素質上的缺陷,現實中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事實上只處在它自身發展的初期。事實是,過去由于未能把現實中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和它的運行機制,同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及其運行機制作范疇上的區分,因而造成了許多原則性的差錯。比如,我們一方面把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它的體制確定為改革的目標,另一方面又往往認為我國現實的經濟就是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同一東西,既作為改革的終點站,又當成起點站,不僅在邏輯關系上講不通,而且造成在設置改革方案時,以理想代替現實,把改革后方能出現的東西(“內在統一”的運行機制),當成現實中存在的東西。很難設想,這種連起點站和終點站都說不清楚的旅行,會不是一次十分混亂的旅行。因此,作為對過去有計劃商品經濟理論的又一補正,我們即要克服原先忽視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研究之缺陷,準確地劃分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正確地說明階段之間的相互聯系和范疇界限,從而真正把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看作一個發展過程。不錯,過去也沒有誰否認過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是發展著的,然而作為理論研究,說商品經濟發展,就一定要通過能夠表現發展過程不同階段范疇的含義區別,和對這些范疇之間關系的分析,具體地體現出這種發展關系,說明商品經濟的歷史運動。

(三)

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商品經濟研究,核心是計劃與市場的關系及其發展過程問題。從總體上說,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商品經濟發展中的計劃與市場的關系,包括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中計劃與市場的關系和發展、非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中的計劃與市場關系和發展,以及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同非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間計劃與市場的融合或相互作用等問題。其中最重要的是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中的計劃與市場關系和發展問題。而從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中的計劃與市場關系和發展的研究說,筆煮以為急需樹立的一個重要觀點是:所謂計劃與市場“板終結合”和計劃與市場的“內在統一”,以及計劃與市場結合的其他一些模式①,雖然它們在作為改革目標的選擇上是相矛盾的,而在商品經濟的實際發展過程中,卻是密切相關的。“板塊結合”和“內在統一”,都是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運行機制發展中的特定模式,后者是改革所要實現的目標模式,亦即未來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成熟形態的運行機制,前者則是向改革目標模式過渡中的模式,或現實中尚處在不發達狀態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運行機制。所以,如果說中國改革在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上,將會經歷這樣一個全過程:“產品經濟”弓不發達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分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那末它所對應的運行機制的轉變過程必將是:計劃與市場對立分計劃與市場獨立存在而配合使用(“板塊結合,’)今計劃與市場“內在統一”。從理論研究本身講,這里的關鍵是要對以下兩點進行重新確認或新的說明。第一,作為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的運行機制,主張計劃與市場的“內在統一”無疑是正確的。黨的十三大報告在提出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是計劃與市場的“內在統一”時,著重明確了三個基本觀念:

(l)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同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本質區別,在于所有制不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市場的發育和完善,利用市場調節決不等于搞資本主義。

(2)必須把計劃工作建立在商品交換和價值規律的基礎上。國家對企業的管理應逐步轉向以間接管理為主。

(3)計劃和市場的作用范圍都是覆蓋全社會的。新的經濟運行機制,總體上來說應當是“國家調節市場,市場引導企業”。

這三點,是對所謂“內在統一”的具體解釋。無庸置疑,中國改革所要實現的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中的“商品經濟”,即是指同現代社會化生產相聯系的發達的商品經濟。而發達商品經濟是以企業作為商品生產或經營者的獨立性和市場調節機制功能的完整性為基本特征的。因為離開這兩條,企業就會失去在商品生產中的競爭活力,整個經濟就不能成為真正發達的商品經濟。所以,要建成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國家必須放手促使市場機制的發育和成熟,并把它看作是能夠覆蓋全社會的調節機制,必須使計劃工作建立在商品交換和價值鋇律的基礎上,從而最終地實現向以間接管理經濟為主的軌道上轉變。雖然作為全社會經濟計劃目標的統一,到什么時候都不能沒有,雖然保留某些行政的直接控制手段干預經濟,到什么時候或許都是必要的,但以全社會經濟運行機制的整體性能來說,它無論如何都必須完成向間接管理為主的轉變。這正象生產管理者對他的生產流水線,可以規定生產多少產品、生產什么樣規格的產品,也可以對其組合形式作必要的調整,卻決不能破壞流水線內在的規律性,改變其正常運行機制一樣。否則,流水線的功能就不能很好地發揮,或者它不是原來意義的流水線了。發達的商品經濟也就不成其為發達商品經濟本身了。國內、國外,歷史和現實的經驗還表明,把計劃和市場作為兩種各自獨立而“板塊結合”在一起的手段調節經濟,腳踏兩只船,置企業于異向目的(來自計劃的目的性和產生于市場的目的性)的沖擊之中,常常是:一方面宏觀上的計劃與市場間的配合無法形成恰到好處,另一方面,微觀中的企業又不得不處于左右為難、無所適從的情況中,這樣是不能造成一種系統完整的經濟運行機制,以確保國民經濟長期、穩定、協調發展的。這也從反面證明了把“內在統一”作為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中計劃與市場結合目標模式的合理性。十三大報告在提出“國家調節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運行機制模式后,緊接著講到:“國家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調節市場供求關系,創造適宜的經濟和社會環境,以此引導企業正確地進行經營決策。”這就告訴我們,所謂“國家分市場分企業”的模式,實質是說,國家對經濟的調節,應主要地放在創造一個良好的經濟和社會環境上,然后放手企業在宏觀計劃指導下,進行獨立自主的經營,在市場機制作用下開展平等竟爭,從而實現國家計劃、市場功能和企業行為三者間的良性聯動。第二,必須把計劃與市場關系的實際發展過程,同理論上開展對計劃與市場關系發展目標的認識區別開來,更不能用后者否認或取代前者。作為對計劃與市場關系發展的認識,其確切的答案只能有一個。所以,僅就對計劃與市場關系發展目標的研究說,肯定了“內在統一論”,就是對“板塊論”等其他模式的否定。而且,在理論上由認為計劃與市場關系的發展目標是“板塊結合”,到“內在統一”,實現了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作為改革發展目標經濟形態,同其目標運行機制的一致性認識,確是一個不小的進步。但是,以計劃與市場關系的實際發展過程說,它自然地包括了向目標模式轉化中的各種模式的存在。這些模式雖然都與目標模式有一定聯系,卻又都不能同目標模式完全一致,因而說“內在統一”是目標模式,并不等于說它是存在于實際發展過程始終的模式或唯一模式,也無法否認“板塊結合”等模式在向目標模式實際過渡中的合理性。事實是,隨著現實中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一方面將使市場體系得到建立和完善,發達商品經濟的市場機制趨向成熟,逐步承擔起了對全社會經濟活動的有效調節;另一方面,計劃的水平相應地得到提高,變為主要地在遵循商品經濟法則的前提下,實現對經濟發展的間接控制和宏觀方面的指導,基本上脫離開對經濟活動的直接干涉。這樣,計劃與市場的關系,才會由兩種各自獨立的調節手段“板塊”式結合,轉變為相互依存、相互滲透的“內在統一”式的結合。這將是一個長期而艱難的發展過程。離開這個發展過程而空談所謂“內在統一”,甚至把它說成是現實中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本身的特征,顯然是錯誤的。可見,以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全過程看,采取計劃和市場兩種調節手段“板塊結合”,不僅具有它一定的合理性,而且是達到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目標運行機制的一個不可逾越的階段。我們不但不應該把計劃與市場關系發展的目標模式,同向這個目標模式過渡中的模式混為一談,或簡單地對立起來,而且還必須是通過對這兩者間聯系的恰當認識,說明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的實際發展。綜上所述,作為對過去有計劃商品經濟理論研究的又一補正,就在于要明確: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生成發展相一致,在計劃與市場的結合上,也有一個發展過程。這里的關鍵是應把理論上對經濟運行機制目標模式的認識,同經濟機制的實際發展區別開來,既肯定“內在統一”目標模式是正確的,又承認“板塊結合”在現實發展中是不可避免的,從而變過去對經濟運行機制目標模式合理性的空洞論證,為實事求是地開展向這個合理模式實踐過程的具體研究。

商品經濟的概念范文第2篇

1、成本是補償生產耗費的尺度。

2、成本是制訂產品價格的基礎。

3、成本是計算企業盈虧的依據。

4、成本是企業進行決策的依據。

5、成本是綜合反映企業工作業績的重要指標。

商品經濟的概念范文第3篇

前的兩三千年里,炎黃子孫在神州大陸建立了統一強盛的封建帝國,創造了燦爛的中華文化。在這漫長的中,我們既可以看到在一定歷史時期內有不同的關系及其亞種并存,也可以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中尋見各種經濟關系消長的軌跡。從一定意義上講,我國封建始終是建筑在綜合經濟基礎之上的。

正如馬克思所說,在一切社會形式中都有一定的生產支配著其他一切生產的地位和,因而它的關系也支配著其他一切關系的地位和影響。在封建社會中起這種作用的生產是農業,它的關系則是地主制生產關系。地主通過出租占有的土地收取地租剝削佃農,是這種經濟關系運動的軸心。在這種關系中,地主和佃農矛盾對立,相互依賴,各自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地主經濟、佃農經濟以及與之并存的自耕農經濟和各種小生產經濟的總和,構成中國封建社會的主要經濟體制,我稱之為“地主制經濟”。

地主制經濟是人類歷史上多種封建經濟類型之一。這種類型的封建經濟是否也象領主制經濟那樣,其本質屬性是經濟的,或者說它也是以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為基礎的,并可由此進而認為,凡封建社會必然是以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為基礎呢?這個既不應該教條式地肯定,也不可根據一些表面現象簡單回答,最好考察它的基本經濟單位——地主經濟、佃農經濟和自耕農經濟——的運轉過程,它的帶有普遍典型意義的經營方式,以導找適當的答案。

先看地主經濟。所謂地主經濟是指地主自身的經濟,它是地主制經濟中占主導地位的經濟,它制約著并存的其他經濟,影響它們的。地主經濟的主要特征是非生產者——地主占有土地經營農業,其經營形式大體分為兩大類,即地主經營制和地主租佃制。

所謂地主經營制是地主在自己擁有的地產上進行農業經營;一般以使用雇傭勞動為主,有的使用奴婢勞動或僮仆勞動;產品往往是出售的,當其種植經濟作物時尤其如此。所以地主經營大多不是自然經濟。實行地主經營制的地主是經營地主,這類地主到明清才逐漸增多;但即使這時,他們在地主中也是少數。因此本文在對地主經濟進行質的剖析時以租佃制地主為主要對象。因為租佃制地主才是地主經濟成熟了的形態。就讓我們用解剖人體去理解猿體那樣,通過對租佃地主的分析去認識地主經濟一般吧。

地主租佃制就是地主將占有的土地分散出租給佃戶經營;自己坐收地租。中國封建社會中絕大多數地主采取租佃制方式進行剝削。除一般民田外,族田、學田乃至王府莊田、官田屯田等等土地占有形式的經營方式的實質也都是地主租佃制,盡管它們的形式或有小異。所以說,租佃制是中國經濟中大量的、有代表性的土地經營制度,中國封建社會的地主制經濟主要是租佃制的地主經濟及與之相適應的、相伴隨的農業經營制度。

租佃地主占有土地的面積大小不等。絕大多數地主占有土地量不是很大,而且往往沒有草地、牧場、森林等多種類型的地產。有較少的地主土地占有量相當之大,特別是皇室、王府及縉紳。不論土地占有多少,他們把全部土地分割成小塊招佃出租。有的地主留下部分土地自營。自營地的耕作不是采取令租佃土地的佃戶提供勞役耕種,而是依靠僮奴、奴仆或雇傭長工和短工耕作。是為租佃地主兼經營地主。地主出租土地的目的是收取地租。有的地主要求佃農勞役,如為之看家護院,家庭服役等,但這是次要的;地主主要是從佃農那里收取實物地租。實物地租的是谷物。通常的地租量是佃地產量的百分之五十;或于年節之際索些雞鴨之貢,不占主要地位。地主一般不干預佃農的種植耕耘。當其為佃農提供耕牛、農具或種籽時,或對佃農生產施加某種程序的干預。這是因為提供生產資料帶有租憑、借貸性質,干預生產以便于秋后獲得滿意數量的谷物,并非監督種植計劃以滿足地主的多方面需要。大地主設總管或管家,其主要任務是催租,是單純的索取,不是去干涉佃農的生產活動。可見,沒有自營 地的地主的經濟活動內容不包括農業生產環節。這樣的地主是不少的。

再看佃農經濟。租地佃農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另一種基層經濟實體。他與租佃地主相依,無此無彼。這種經濟實體主要以夫妻子女(有時包括雙親)組成的小家庭為單位,依靠佃入土地,自備其它生產資料,依靠家庭勞動力主要從事農業勞動。佃入土地的數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家中勞動力數量的制約。他們從確定種植品種直到收獲的全部生產活動都獨立進行。收獲時把租地上收獲的農產品的二分之一左右無償地繳給地主作為地租。其余二分之一自留,用作籽種、農具等經濟條件的補償、擴大再生產的追加和全家生活消費。有的佃家家庭兼營副業、手作為補充。租種同一地主的各家佃戶自行決定所從事的副業、手工業的種類和規模,地主不作統一安排。出賣勞動力,充當短工,往往也是佃農收入來源之一;再不敷時,借貸則是不可避免的了。佃農自負盈虧,跟地主只發生佃地償租、借債還錢的關系,其經濟條件的補償和再生產不在地主考慮之內。另有一部分佃農自己占有少量土地,同時租入部分土地,都由自家耕種,是為半佃農,其經營方式接近自耕農,屬于自有的那塊土地上的收獲物與地主無涉。

還有自耕農經濟。與地主、佃農時存在的相當大量的自耕農,也是由小家庭組成的經濟實體。他們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堵陽自有的。土地占有量大體是家中勞動力所能耕種的,或者雇傭少數短工協助即可耕種的。一般地說,自耕農的經濟比佃農優越,家中的勞動力也比佃農較多、較強。他們兼營副業、手工業的規模可能比佃農的大。自耕農自負盈虧,在分配方面不與地主發生直接關系;但需向國家繳納賦稅,承擔差徭。與自耕農經濟地位相仿的是小手工業者、小手工業作坊主,也可包括在自耕農經濟這個范疇之內,不另敘。

在講座自然經濟的條件問題時,我們曾經提到,嚴格的人身依附關系往往既是強制本經濟單位內生產者為土地所有者提供勞役地租的有力保證,也是使勞動者按照土地所有者的需要進行分工的保證。這在領主制經濟中表現得相當明顯。中國封建社會中佃宵和地主的關系是因土地租佃關系才形成的。封建王朝也曾給予地主階級某些特權,使之擁有對佃戶的超經濟強制力。例如,為保證社會治安穩定而將佃戶的戶籍編入地主戶籍,為維護等級秩序而將佃戶的地位置于地主之下,在人口稀少地區制止佃客離開租地他往,以保證勞動人手不致外流,規定佃戶不交租應受刑法懲治,等等。這種超經濟強制力使主佃關系帶有等級特征。不過,由于我國封建政權歷來實行中央集權制,朝廷賦予地主的權力,最大也沒有達到準許地主擁有獨立的司法權的程度。在生產方面,地主一般并不利用這些特權強制佃永按照他的意志進行分工。又由于土地買賣和其他原因,地主與佃戶的關系并不長期固定,因此同一地主的各個佃戶難以形成固定的內部分工。地主索來的地租只是清一色的谷物。沒有其他收入來源的租佃地主家庭是不進行生產活動的全寄考消費經濟單位。他們的需求卻是復雜多樣的。谷物地租的價值量足夠支付地主一世所需物品的價格而有余,但從使用價值來看,單純的谷物只能直接供給食物中的主食所需,遠不能代其他食品、衣著、住房、車馬以及精神方面的各種必需物品,也不能用以繳納須以貨幣繳納的賦稅。實物收入的單一性和需求多樣性的矛盾靠地主經濟單位自身無法解決。唯有和其他經濟單位彼此發生商品貨幣關系,問題方能迎刃而解。他們只要出售租谷,就可得到貨幣,也可以得到一切。他們完全有條件做到這一點,因而沒有必要強制佃戶按照他們的需要分工生產各種實物。單一的實物地租絲毫不妨礙地主經濟的發展,所以這種地租形態得以久存。概括為一句話,就是:單一實物地租形態不具備自然經濟平衡律的實現條件,租佃地主經濟單位不能以自然經濟為基礎。有一種論點認為,對地主制經濟而言,實物地租是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的條件下的地租形式,或者說,實物地租長期占統治地位反過來又鞏固了自然經濟。這種看法是值的商榷的,因為這里忽略了單一實物地租和多種實物地租產生的后果是不一樣的。

租佃制使佃農相對獨立于地主經濟之外,佃農既不被強制提供勞役地租,又不按統一要求提供多種實物地租,地主經濟要想實現使用價值形態自給是不可能的;那么,地主占有土地和擁有其他資源的數量多少,對于是否自然經濟已經沒有意義了。盡管中國封建社會中有的地主集中占有的土地量很大,在資源方面為實現自然經濟提供了可能,租佃制下佃農分散獨立經營和繳納單一的實物地租,使這種可能性再也不能變為現實。

佃農和自耕農有許多共同之外,其基本點是:兩者都是以小家庭為單位的小生產,都是小農經濟。他們耕種的土地面積大小,一般都與家庭勞動力(或加少量雇工)的負擔能力相適應;他們的收獲物都以農產品為主。作為一個生產型的經濟單位,需要是多方面的。除去食鹽、陶瓷器皿等生活資料外,要有鍬、鎬、鋤、鐮、犁等金屬農具,磨、碾、碌碡等石器,乃至車、船等運輸工具和耕牛、挽馬等大牲畜;有些手工業更需另外一些工具,如織機等。這些都不是小農經濟個體能夠自給的。

地主和小宵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各自都有使用價值形態的收入單一(少樣)性和需求多樣性的矛盾,并且這個矛盾都不能在本經濟單位內自行解決。地主制經濟總產品中相當的一部分須經過如下的轉化:使用價值形態(谷物及副業、手工業產品)賣 價值形態(貨幣)買 使用價值形態(各種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不經過這形態的轉化,生產循環必將發生危機。可見,中國封建社會中的地主制經濟不具備實現自然經濟的五個基本條件,不能滿足自然經濟平衡律的要求。商品買賣活動對于地主制絕不是可有可無的環節,而是由地主制經濟各個經濟單位的經營方式所決定的。所以說,地主制經濟的發展是以商品交換關系為條件的,商品經濟在地主制經濟的運轉中不是附加的,不是外在的。地主制經濟和商品經濟有著本質的聯系。

在分析中,人們有時認為,為了換了 本經濟單位使用價值的需要而生產部分產品出售,這不是商品生產,不屬商品經濟范疇。這個提法可以商榷。說為買而生產不是資本主義經濟,當然是對的,但說它不屬于商品經濟范疇,值得重新。因為這實際是,為了論證某種經濟單位的非資本主義性質,而簡單地根據是否以使用價值為目的來確定經濟單位的經濟類型。

經濟單位生產活動的目的性可有三種不同情況,即(1)為了獲得直接消費需要的使用價值,簡稱為“為用生產”,(2)為了換得本單位需要而又不能生產的使用價值,簡稱為“為買生產”和(3)為了價值增殖,簡稱為“為利潤生產”或“為賣生產”。經濟單位的生產目的性跟它的生產關系性質、經濟類型的關系可表示如下:

生產關系性質 生產目的 經濟類型

非資本主義生產 (1)為用生產 自然經濟

(2)為買生產 商品經濟

資本主義生產 (3)為賣生產

從表中可以看出,(1)為用生產和(2)為買生產的經濟單位,它們的經濟類型不同但生產關系性質相同;(2)為買生產和(3)(為賣生產的經濟單位。它們的生產關系性質不同但經濟類型相同。(2)為買生產的經濟單位雖是非資本主義性質,經濟類型卻是商品經濟。經濟單位的生產關系性質和它的經濟類型,概括的不是同一層次的問題,兩者雖有密切聯系,但無必然的統一關系。這是因為商品經濟并不專門存在于某種性質的生產關系之中,非資本主義經濟并不必然是自然經濟。因此,分辨生產關系性質時,考慮其生產目的是為了使用價值還是為了價值,分辨經濟類型時考慮的卻是達到目的的方式,即是否通過外部的貨幣交換關系。不要因為(2)為買生產是非資本主義經濟就認定它不屬于商品經濟類型;也不必因為它是商品經濟類型而認定它必是資本主義經濟。人們為了說明(2)為買生產的非資本主義性質而只看到其生產的目的和(1)一樣都是為了使用價值,就認為(2)也是自然經濟。這種看法忽視了使用價值的獲得是否通過貨幣交換;而通過貨幣交換與否,卻代表著看不同的經濟類型。把(20為買生產看成自然經濟,在上是把商品交換納入到自然經濟范疇之中;而商品交換恰恰是自然經濟范疇所要排斥的主要內容,否定為買生產是屬商品經濟范疇,實質也就否定了小商品生產的存在。

我們還應注意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土地的買賣問題。地主兼并土地成為大地主,或破產而出售土地,自耕農出賣土地淪為佃農,或買進土地變為地主,佃農購入土地成為自耕農乃至上升為小地主等等現象,在中國地主制經濟發展的全過程中是經常發生的。“千年田八百主”的諺語,生動地反映土地易手之頻率。既然土地是商品,土地買賣當然是商品貨幣關系。在正常情況下,想買土地就得先積攢貨幣,出賣土地得到的也是貨幣。小農是存在購進土地的可能性的。經濟上升的欲望總在刺激他們擴大土地占有面積。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他們盡量擴大(2)為買生產,以便得到多一點貨幣。由此他們與商品經濟的聯系更多了,而不是保持或發展自然經濟。

如前所述,有與農業相結合和與之并存的多種手工業是自然經濟的重要條件。地主制經濟中的佃農和自耕農確有不少是經營家庭手工業的。為了增加產品、擴大收入,他們有必要這樣做;在農業收入不足維持生計的情況下尤其如此。他們也有可能這樣做,因為家庭是由男女老幼不同的勞動力搭配組成的,便于內部協調分工;還因為農業生產有明顯的季節性,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力在一年內有許多閑暇,佃農和自耕農都可以自由支配勞動時間,一個小農個體同時從事的手工業項目畢竟是很少的,不可能經營多種手工業。他們選擇哪種手工業,要考慮勞動力數量,原料來源、技術傳統,更需考慮的是產品能否賣出支。通常的做法是致力于自家能夠進行的手工業,盡可能多生產一些拿到市場出售。這也就談不上家庭手工業是為了自給自足了。為了家用而制造一些手工制品,比如為掃地而自做兩把掃帚,與其稱之為家庭手工業,倒不如把這算做家務勞動更為貼切。自然經濟必須有家庭手工業,但有家庭手工業不一定是自然經濟。不能把有關家庭手工業的史料不加分析地統統用來證明自然經濟,其中很多只是反映價值形態的自給自足而已。

許多著作認為男耕女織的耕織結合是自然經濟的典型表現。乍看起來,小農自種糧食以果腹,自織布匹而暖身,衣食具備,無復有求于他人,也就與商品經濟無涉了。其實未必。如前所述,自然經濟是有特定含義的,首要的是經濟條件的自足。很顯然,衣食兩項是很重要的,但遠非全部經濟條件。單一的家庭手工紡織,并不能使經濟單位得到使用價值形態的全部自足。不可否認,家庭手工織品中會有一部分是自給性生產,但不能僅僅看到這一部分因而否定出售部分的商品性。再者,如果說“織”是自給,就意味著該戶農民自己植棉,自己紡紗,自已織布,最后自己縫制給夠全家所需的衣服。可是,種、紡、織、縫中任何一個環節都有可能是自家不愿解決或根本解決不了的;如果進而想到這一系列勞動所需工具的來源,就更復雜了。其實耕種這類經濟作物以及從事一系列手工業生產的農戶的產品,大都遠遠超過自己家庭的需要量。一般地說,桑、麻、棉等經濟作物總是作為商品作物種植的。農村中出售棉花、紗線、布匹,以及買棉紡紗,買紗織布成衣的,從來大有人在。麻亦類似,絲織尤其明顯。在這里,買賣雙方盡管都是為了滿足本經濟單位所需的經濟條件,但都是通過貨幣運動進行的,商人活動其間尚暫不論。“男耕女如何”農戶的產品從價值形態說可能收支相符,但這不意味著滿足了自然經濟平衡律的要求。產品的使用價值形態對本經濟單位來說,不論是自給不足還是自給有余,都將與商品經濟發生聯系;前者買進,后者賣出。可見,為了獲得再生產必需的全部經濟條件,耕織結合的小農也得藉助于商品交換。事實上,我國直到明清時期植棉織布的農戶也從未達到總農戶的一半以上,面織麻,織綢的更少,在考慮到大量農戶的穿衣問題并不能依靠家庭自產解決時,可以設想其間普遍存在的商品貨幣關系。何況小農之家機杼之聲達旦,無非是為了明晨拿到市場上的布匹稍多一些。這種耕織結合越發展,市場上的商品量就越大,是不說自明的。男耕女織現象只能反映地主制經濟下男婦勞動力的充分作用,說明小農經濟的經營方式,而不能證明農戶個體或更大的范圍內必然是自然經濟。

總之,對于地主制經濟來說,與農業相結合的單一的家庭手工業除去可能滿足本經濟單位某一種物質需求面外,它的重要意義在于補充家庭經濟收入,而不在于因之實現自然經濟;它不象在領主制經濟單位中的多種手工業那樣,是多品種實物地租的前提。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的結合是自然經濟的必要條件之一,但不是充分條件。在考察地主制經濟時,不要看到哪里有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的結合就認定那里必然是自然經濟;事情可能相反,恰恰那種結合正是商品經濟的表現,它跟商品經濟的發展成正比,甚至可以說,中國封建社會的大商品量的主要依據之一就是小農一和家庭手工業的結合。

說地主制經濟與商品經濟有本質聯系,并不排除中國封建社會歷史可能存在自然經濟的經濟單位。如前所述,凡具備平衡律實現條件的經濟單位都可是自然經濟的。魏、晉、南北朝、隋、唐都有大型的莊田,它們包括大片地產,擁有相當豐富的自然資源和足夠的人身隸屬于主人的勞動力,具備自然經濟平衡律要求的條件。如果這類莊田是統計表的經濟單位,很可能就是自然經濟的個體。不過迄今對它們的組織、經營情況不甚了了,其中主人和勞動者間是否租傭關系,內部如何分工,所屬店鋪、店舍是什么狀況,如此等等,史料語焉不詳。我們姑且把它們看作是類似歐洲領主莊園那樣的自然經濟單位。不過這類莊田是中國封建農村經濟的組織形式之一,一般來說,是不用它做中國地主制經濟的典型代表的。

說地主制經濟與商品經濟發展水平也有很大差異。自北而南沿海堵省,黃河中下游,長江流域及長江、珠江兩個三角洲等地,經濟水平提高,那里的區域間以及經濟單位間的商品經濟都比較發達。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是很明顯的。南方是北方、沿海和內地、中部和邊疆、平原和山區、漢族和少數民族、近郊和遠效、經濟作物區和大田作物區,經濟水平差別很大。有的地區生產水平極低,特別是地理條件決定的困難地區,與外界的經濟聯系極少,呈相對閉鎖狀態。那里有的農民家庭自己生產所需的幾乎一切物品,從而不依賴于市場和它以外那部分社會的生產運動和歷史運動,雖然那里也是地主制經濟。即使在一般地區,地主制經濟各類經濟單位產品的商品率也大不相同,他們之中有的絕大多數產品留自用或大部分自用。

是否可以由此認為自然經濟是地主制經濟的必然呢?不能。經濟單位把部分產品留作自用,這和經濟條件的自我滿足是兩碼事,前者只是部分生產具有自給性,不能稱之為自然經濟。自給程度較高的現象并不是地主制經濟運動方式內在決定的,而是生產力水平低下的結果。與商品經濟聯系很少的農民家庭往往是由于缺乏足夠的勞動力,不掌握較高的生產技能,缺乏原料,因循守舊,或者還有其他原因,他們只得以最壞的經濟條件從事最供銷水平的生產。他們的產品僅夠維持起碼的生存條件,沒有多少產品能向市場提供,從而也極少右能從市場上獲得較多的經濟條件。這種經濟單位再生產的經濟條件低得和勞動力的生存條件極差而外,交通條件惡劣,運輸工具落后,這是農民突破相對隔絕狀態的重要障礙。這些都是生產力水平決定的。誠然,由于中國封建社會生產力一般地說是較低的,因而地主制經濟的經濟單位往往帶有不同程度的自給性。但應注意的是,這種現象基至可能在比封建主義先進得多的生產方式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若就地主制經濟的各種經濟單位的經營方式看,它不但不排斥商品經濟,而且以商品經濟為自身繁榮的條件。在一定條件下呈基本自給狀態的地主制經濟的經濟單位,一量生產條件改善,產品有所嗇加,商品經嚌運動就會展開。生產力水平越高,商品經濟就越發達,地主制經濟也越繁榮。商品經濟的發展不但沒有破壞地主制經濟,沒有改變它的本質,反而使之繁榮;相反,地主制經濟并不以生產的自給性為條件。誰也不會認為,地主制經濟越發展,生產的自給性定然起高。可見,中國封建社會中有些經濟單位呈自給現象,并非由于它是地主制經濟。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說以自然經濟占統治(或主要)地位是以莊園制為主要內容的西歐中世紀早期領主制經濟的主要特點,是可以的;稱它是以地主制經濟為主要內容的中國封建經濟制度的主要特點,是不妥當的。

再有,所謂基礎是指事物發展的根本。A是B的基礎,意味著B離開A就不復存在,或者改變本質。自然經濟和地主制經濟全然不是A與B的關系。即使佃戶完全進行商品性生產,只要和佃關系不變,它仍然屬于封建的地主制經濟范疇。既然地主制經濟是中中國這樣的大國中躡在了兩、三千年的封建經濟制度,那么在研究整個人類社會封建歷史階段特征時,當然不能無視它的存在。不加區別地統稱封建社會經濟制度以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為基礎的提法,也是不妥當的。

現在討論一些有關的

先談地方小市場的性質問題,我以為,地主制,也要把商品流通放在封建經濟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整個經濟運動過程之中考察。不能只看上農的商品率較低,便斷言商品經濟僅僅是地主制經濟與之略有聯系的身外之物。而應注意到商品流通是地主制經濟的交換形式,沒有它,分配所得與消費(包括生產消費)所需對不上號,經濟運動難以繼續。地主制經濟依賴商品經濟的根本原則,是私有制下小生產形成的產品單一性和需求多樣性的矛盾不能在本經濟單位內自行解決,這個矛盾是由地主制經濟的經營方式決定的。

地主制經濟的三類經濟實體,地主經濟、佃農經濟和自耕農經濟(含小手者經濟)是我國封建經濟的基本細胞。出于細胞生存的需要產生了地方小市場,在地方小市場的基礎上形成了區域性市場,區域間經濟聯系以及域鎮商業(這里暫時舍象對外貿易)。這種情況,在以經濟為基本經濟單位特征的社會,例如歐洲中世紀早期建立在領土莊制基礎上的封建社會里,是看不到的。

有同志認為,在地方小市場上進行的品種調劑,互相取得原料或成品完成再生產的交換是使用價值的交換,乃是勞動的直接交換,雖然往往也經過商人,但應屬于自然經濟的范疇。這個看法似可商榷。

市場是屬于商品經濟范疇的概念。自從人類社會出現商業以來,市場也和商人,商人資本、貸幣、價值、價格等一系列關系一樣,早已存在。價值也是十分古老的規律,在一切通過貨幣進行的交換關系中,不同程度地發生作用。在不同的社會形態下,市場為不同的生產關系服務,它的范圍和性質隨生產關系的變化而有所不同。如果商品生產的目的是 通過購買勞動力進行價值增殖,那就是資本主義商品生產;這種生產關系占統治地位時,商業資本從屬于產業資本,市場就是資本主義市場,其規模擴展到空前的程度,勞動力普遍成為商品。這標志著商品經濟的高度,進入新的階段。不過,不能認為僅只這種市場才屬于商品經濟范疇。

封建社會的國內商品流通曾經相當發達。城鎮中的商品經濟固不必說,地方的、區域性的乃至區域間的商品商場都早已存在。各類市場各有其主要的功能。其中地方集市墟場是整個商品流通的基層環節,它起著為大范圍市場集中商品的作用,更重要提,通過它才解決了基本經濟單位固有的產品單一性和需求多樣性的矛盾。生產循環得以順利繼續。

市場,總是反映個人之間、經濟單位之間的商品貨幣關系的概念;大小市場都是一樣的。地方小市場的貿易有許多是商人的活動。也有許多是生產者出售自己的勞動產品。生產者主要是小農和小手工業者,他們的產品有一部分留作自己消費,蓁部分進入市場出售,就成為商品。不是為了出售的,即不是作為商品生產的物品,是不會作為商品進入漢通的。這就是恩格斯所說的,物品生產出來不僅是為了供生產者使用,而且也是為了交換的目的。自發的社會分工使得產品具有商品的形式,商品的相互交換,即買和賣,就使個體生產者有可能滿足各式各樣的需要,既不應以小農產品中出售部分的性質決定自用部分的性質,否定這部分生產是自給生產。也不該以自用部分的性質決定出售部分的性質,否定這種生產是商品生產。盡管在一些情況下,個體小農的產品中進入市場的部分可能不是主要的,但在市場上,他仍以小商品生產者的身份出現。在生產過程中,小農根本無法分清哪一件是為了自消費,哪一件是為了出售而勞動。中交換中,生產關系性質、生產目的性以及購買者目的性都不問題的性質,都被商品這一共性掩蓋了。

馬克思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下商品資本轉化為貨幣資本時說,產業資本是和各種不同的社會生產方式的商品流通交錯在一起的,只要這些生產方式同是是商品生產,不論是建立在奴隸制基礎上生產的產品,還是中國農民的,印度農奴的、荷隸東印度的公社的、俄羅斯農奴制國家的或者半開化的狩獵民族的產品,它們總是作為商品和貨幣同表現產業資本的體貨幣和商品相對立,作為它們來源的生產過程的性質如何是沒有關系的。我們在分析封建社會市場進可以運用同樣的。自耕農的產品也罷,佃農交租后自用有余的產品也罷 ,封建主利用奴婢勞動生產的產品也罷,地主收來的地租也罷。當它們作為商品出現時,共同構成市場客體,與貨幣相對立。地方小市場也不例外。

在中國封建社會的地方小市場上,確有許多生產者之間的交易是以物易物的。但不能把這看作是使用價值的直接交換、勞動力的直接交換。從所周知,我國很早就有貨幣,至少到秦朝已經統一了貨幣單位,通行啟蒙 及城鄉了。我國封建社會中包括地方小市場在內的各級的以物易物只中表象,它不是直接的勞動交換,而是以貨幣價格為背景的。使用價值交換是不能離開交換價值。這里已不是一般等價物出現以前的以物易物,而是省略了貨幣轉換過程的商品交換。這就意味著交換的產品不但有使用價值,而且也是交換價值的相當者,就是說,它是商品。

總之,中國封建社會中產品交換過程表現為商品流通過程,前者與后者相一致。地方小市場也和更大范圍的市場一樣,是流通的場所,不屬于自然經濟范疇。小市場不但和更大范圍的商品流通市場是在同一體系之中,而且前者是后者的基礎,不應把它們從性質上分開對待。

再談談經濟單位的劃分問題。所謂自然經濟,是指一個經濟單位的經濟條件通過內部的再生產補償,而不通過與其他經濟單位進行商品交換。因此,與地方小市場是否屬于自然經濟范疇密切相關的一個問題是怎樣確定經濟單位范圍。

有同志認為,在中國地主制經濟中,單一的經濟單位個當于一個鄉或邑縣,包括這一地區的地主、農民、各種工匠、手藝人,還有小商人,一家一戶,包括手藝人戶,只是一個“生產單位”而不是“經濟單位”,他們聯合起來才成為一個經濟單位。邊個意見也可商榷。“經濟單位”范圍的確定,可因研究的目的面異。例如:研究國際經濟時可以國家或跨國公司算做經濟單位;研究區域經濟時可以經濟區或行政區為經濟單位。現在我們研究的是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問題,經濟單位劃分的原則宜以是否能夠發生商品交換行為為據。所以,所謂經濟單位,應指經濟活動中最基本的自負盈虧的獨立體,也是最基本的經濟組織。本文有時也稱之為經濟實體。它有經常性的比較固定的收入來源,能夠自行決定本單位范圍內生產、分配和消費的和規模,在交換中是買賣的一方。其內,有決定全部經濟活動的實際上的權威;這個權威是生產資料所有者,或者是主要勞動力,在封建家長制下,往往就是家長本人。其收入如果是來源于農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活動,它就表現為一個生產單位;如果是經營商業,則表現為一個商業店鋪;如果是出租土地或放高利貸,則表現為一個地主或高利貸者家庭。經濟單位可以是一個消費單位,不一定是一個生產單位,而生產單位總是一個經濟單位。所以,經濁單位實際只表現它在經濟上的獨立性而不反映其性質如何。中世紀早期西歐領主莊園中領主的自營地靠農媽的勞役地租經營,靠農奴繳納多種實物地租滿足經濟條件。農奴雖有相對獨立經濟,他的生產卻在相當程度上決定于領主的需求,農奴之間有勞動交換而不形成商品貨幣關系。領主和他的農奴們共同成為一個不可分的經濟實體。他們之間的經濟關系和地主佃農的經嚌關系相比全然不同。因此,領主莊園作為一個整體是經濟條件自我補償和再生產的經濟單位。中國地主制經濟中的小農家庭(包括佃農、自耕農以及小手工業家庭)和地主家庭,則分別是獨立的社會經濟組織。一個地主即使占有大量土地,也是分租給許多佃戶。佃戶們用承擔繳納地租的義務換取土地使用權。地主如有自營地,并不靠佃戶勞役耕種。佃戶所繳實物地租是地主的經濟來源,但不是再生產的物質條件。地主對佃農經濟的盈虧不承擔義務。佃戶和自耕農一樣自行決定生產內容,他們的經濟條件補償和再生產過程并不包括地主的活動。地主既不是自己的佃戶們的生產計劃者、組織者,更不是一個村、邑縣的經濟級織者。因此,地主和他的佃戶們只相互依存,而不是統一為一個經濟單位;村、縣就更加不成其為統一的經濟單位了,如果把許多自負盈虧的獨立個體,臂如說一個縣范圍內所有的地主、農民、各種工匠、手藝人和商人等都放在一起稱之為一個經濟單位,無異于把肌體說成是細胞。那當然會認為地方小商場是經濟單位內部的事,那些經過商人的貨幣交換活動,也都被劃為自然經濟范疇了,把商品流通活動歸納在排斥商品流通的自然經濟概念之中,這在理論上是費解的。

最后談談地主制經濟下商品經濟的特征及其它。資本主義關系的產生是以商品經濟的發展為條件的。我認為,地主制經濟的發展也是以商品經濟的發展為條件的。中國商品經濟很早就有相當程度的發展,但一直未能促進資本主義關系產生、發展,就是因為這里的商品經濟與地主制經濟相適應。

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是以生資料私有制和雇傭勞動為基礎的大生產。勞動力成為商品;資本家使用雇傭勞動進行價值增殖。為了價值和剩余價值得以實現,的產品必須全部出售,經過轉化為貨幣這樣一個產品運動階段,否則,不變資本和可變資本都不得補償,再生產循環中止,利潤也不能實現。機器、原材料等不變資本也是貨幣資本通過流通五一節實現的。因此,商品流通是資本主義經濟運轉中的必要環節。流通從屬于生產;商業資本從屬于產業資本。

地主制經濟也以商品經濟為條件,同樣是在一定水平基礎上的再生產過程的要求。商品經濟的發展促進各經濟單位的生產循環過程,使生產進一步發展。不過,這里的商品經濟是建立在小商品生產即簡單商品生產基礎之上的。佃農、自耕農、小手工業者等都是小商品生產者。他們是依靠家庭個體勞動的小規模個體所有者經濟。商人資本獨立于生產過程之外。所以小商品生產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W-G-W1)顯然不是資本主義的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

G-W …P…W′-G′);以小商品生產為特征的地主制經濟,也完全不同于以雇傭勞動為特征的資本主義大經濟。盡管地主制經濟以商品經濟為條件,但商品生產總是停留在簡單商品生產階段,商品流通也總是人屬于地主制經濟,為地主制經濟服務。這樣的商品經濟,其發展程度無法和資本主義的相比,其結果也只能是促進地主制經濟繁榮。

小商品經濟是十字路口的經濟,它時刻在向兩極分化。它本身沒有導向性,其上升的方向明顯地受當時主導經濟形態的制約,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它主要上升為資本主義企業,是謂小商品經濟第時每刻產生資本主義。在封建地主制經濟為主導的社會中,小商品經濟雖然有的也向剝削雇傭勞動式轉化,從而產生具有不同程度的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單位,但它難以壯大為新的占主導地位的生產方式,其中絕大多數走向購買土地進行地租剝削的道路,向地主經嚌蛻化。所以當小商品經濟處于地主制經濟的寬容度范圍以內的時候,它的發展起不了瓦解地主制經濟的作用。而地主制經濟對商品經濟的寬容度之大,可能大大超出了過去的理論設想的程度。因為實際上地主制度經濟對商品經濟的發展不是寬容的問題,而是自身繁榮的必要條件。

在地主制經濟中,土地自由買賣和諸子均分繼承的制度使得大的地主經濟單位往往會分為小的,又或瓦解地主制經濟的作用。而地主制經濟對商品經濟的寬容度之在,可能大大超出了過去的理論設想的程度。因為實際上地主制經濟對商品經濟的發展不時寬容的問題,而是自身繁榮的必要條件。

在地主制經濟中,土地自由買賣和諸子均分繼承的制度使得大的地主經濟單位往往會分為小的,又或瓦解為自耕農或佃農。但地主經濟卻同時有不斷再生的能力。由于遺留或力量強制形成的帶奴隸主義性質的經濟單位,最終也被地主經濟“同化”。如下圖(按,圖略)所示,

地主制經濟就是在這樣的循環中發展的。如果這個示意圖是三維的、全息的,就可以是看出圖中的大圈隨歷史前進越來越大,其中諸半徑形成的夾角在不同時期是有變化的,但它的結構將基本不變。圖中的雙線箭頭()表示的道路不被堵死,地主制經濟的這個圈圈就難有重大的突破,建立其上的封建社會就當然地屹立不動。

由此而順便談及,解決中國封建社會何以特長的問題,我以為最重要的是要弄清地主制為什么能長存,而這一問題的契機,則在于找到地主經濟具有強大吸引力的原因。地主經濟受到上層建筑全力保護和意識形態的全面支持,出租土地坐食地租成為合理、合法、省心、安全的剝削方式。購買土地的欲望成為這個社會的主導投資意識,它對以各種方式積累起來的財富的投向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地主經濟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太陽,整個封建經濟在圍繞著它旋轉。對解決中國封建社會長期延續問題來說,這里就是“羅陀斯”。

小商品經濟和地主制經濟的協調統一是因為,一則小商品經濟和小規模經營相適應,二則小商品經濟和適合分散操作的技術及低效能的工具相適應。小農、小手工業者都是依靠歸個人所有的、只供個人使用的、小的、簡陋的和數量有限的勞動資料進行個體生產。在那些小農能夠買得起并且能使用的高效能機器工具和相應的技術出現、從而突破分散的小經營形式以前,小商品經濟只能是小商品經濟。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證明這一點。歸根結底,是生產力狀況決定了生產關系形式及整個社會經濟結構。至于生產力之所以長期處在一個較低的水平上,有其經濟的、上層建設的意識形態的多方面原因,不能企望用任何單一的因素解釋清楚,而這超出了本文討論的范圍。

在看到商品經濟發展促進地主制經濟繁榮的同時,還應看到它對小農的另一面的影響。地主得到的實物地租,一部分直接消費掉,一部分進行糧食投機,其余部分將投放市場換成貨幣,用于其化消費、繳納捐稅、購買土地、從事商業、開張典當,放高利貸以及入柜窖藏。商人和高利貸者用一部分資金購買土地兼行地租剝削,更多的部分用于通過商業渠道或放債、抵押、典當等活動剝削廣大農民。商人資本和高利貸資本是地租的轉化形態,也是地租的派生形態。地主、商人、高利貸者彼此相通,形成三位一體的結合。

小農生產的糧食自留部分中,除去一部分為了生產需要必須投入市場出售外,留作食用的部分,有時為了以細換粗品種調劑,也要通過市場。一些貧困農民則往往陷入如下的惡性循環:春耕時借貸,秋收后賣谷還債,春荒再次借錢買糧度日;自有糧食全得通過市場環節。這就出現了谷賤傷農、谷貴也傷的怪現象。農民明知兩頭吃虧,還不得不投入這種買賣關系之中;他們被卷入商品經濟的程度不但很深,而且無力自拔。

由此可見,我國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發展一方面是地主制經濟生產循環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地主、商人、高利貸者三位一體的層層剝削活動的前提;而三結合的剝削反過來又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從這個角度看,我國封建社會中商品經濟某些方面的發展,并不一定意味著生產水平有所提高,不一定反映農民經濟十分興旺發達,也不預示生產關系方面將有什么重大變化或突破。但我們卻可以商品經濟的發展中看到了地主、商人和高利貸者三位一體結合的依據。商人資本和高利貸資本是地租的轉化形態,同有商品經濟也就沒有這種轉化。正是從這個特定的意義上說,在中國的封建經濟中,商品經濟是地主、商人和高利貸者聯合對方大農業勞動者進行剝削活動的工具。不同范圍的市場網與三結合剝削網基本上是協調一致的,或者說,前者是后者的表現。上面只是糧食為例說明這個問題,其他所有經濟作物和手工業品的生產又何嘗不是大同小異。如果認為小農純屬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基本無關,實際上也就是把他們排除于商人和高利貸者剝削對象名單之外了,那么,三位一體的剝削又從何談起呢。

以小商品生產為基礎的商品經濟是為整個地主制經濟服務的,它和租佃制度一樣,是封建經濟不可分的組成部分。地主、商人資本和高利貸資本將其根系盤曲交錯、密密麻麻地深扎在封建經濟這塊沃土之中,通過租佃關系、商品關系和債務關系三條管道,盡情地吮吸一切養分以自肥自壯,資本主義之芽要在此地萌生成長,難矣哉!

商品經濟的概念范文第4篇

關于體系的論文不少,尤其黨的十四大確立了建設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之后,但其中多數文章都力求打破傳統部門法的界限,試圖建立有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部門法新構成”。[1]筆者不贊成這種觀點,認為“經濟法律”和“經濟法律體系”本不是規范的法學術語,以之為基礎而進行過深的法學理論探究是歧途末路。“經濟法律”和“經濟法律體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為經濟學的需要,特別是市場經濟學即法制經濟學研究的需要。從法學角度講,“經濟法律”和“經濟法律體系”概念只是臨時借用而已,對之進行法學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民法、商法和經濟法等法律部門之間的相互關系。

關鍵詞:經濟法律 法律體系 商法地位 經濟法律體系

正文:

一、關于經濟法律和經濟關系

商品經濟的概念范文第5篇

商法即是解決商人之間經濟關系的法律,在商人經商活動中經常會產生一些糾紛問題,商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而不得不采用通行的慣例來解決商人之間的貿易糾紛,而商人之間的這種慣例也最終發展成為了商法。商法起源于中世紀的歐洲,它以調整商事關系為主要對象,以保護商品交易者的權益為主要目的,包括商品經濟之間的交易規范、理賠、成立公司、票據等一系列的商事關系。傳統的商法是站在商人的角度來看待商業問題的,其具有一定的非公正性和狹隘性,它主要是以商人主義為立場的,保護特定階級的利益的法典。而現代商法主要以法國的商法典為形成標志,它擺脫了特定的階級立場,強調從商業行為觀念為立法依據,直接將商法與民事法相區分了出來,成為了獨立于民法的法律體系。商法的形成是源于商業活動的實踐基礎的,而并非由民事法分離。在中世紀歐洲商法典形成的的時期,民事法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但是商法并不起源于古羅馬民事法典。鑒于商法在歐洲資本主義商業貿易中的重要地位與作用,西方社會將商法當成是一種獨立的、完整的法律體系,去解決、處理商業貿易中的基本問題,維護資本主義的正常統治。我們的社會是商品經濟社會,無論是哪一個社會階段都存在商品經濟關系,因而商法也是一個不斷變化發展的法律體系,它是維護生產關系正常化、秩序化的規范,但它也必須去適應生產力的發展要求,否則商法也將成為阻礙社會發展的法律。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商業貿易仍然是按照市場規律以及國際慣例來運行的,但是從我國的國家性質出發,商法應該是調整、規范社會主義經濟發展中商事主體的商事行為,保護合法的商業行為,從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轉。

對于民法與商法關系的爭論

民法與商法的關系在法理界一直存在著不同的爭論,無論是在實踐環節還是理論環節,民商二法之間的關系一直眾說紛紜。有人主張民商分立,有人主張民商合一,還有的人說商法應從屬于民法,這些爭論對于國家法律的嚴謹性和立法的科學性具有一定的誤導性。在我國,民法與商法在學術上是相互獨立的法律體系,二者之間自成一個體系,我國社會主義民商法體系與一般法系國家雖有著許多的不同,但是,法律的基本特征即公平性已得到貫徹和體現。民法與商法兩者都是社會主義法典的組成部分,并且涉及到我國社會大眾生活生產的各個方面,與人民的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社會主義仍然是商品經濟社會的一個階段,社會大眾之間除了民事上的關系,還存在商品經濟上的關系,這個過程一直會伴隨著人類的各個階段。國家在立法方面也早已將民法與商法分別進行了立法,區分民事關系與商品經濟關系,不過二者之間雖然是相互獨立的法律體系,但是在現實上和本質上卻又互相的依存。商品經濟的執行對象是以人為基本單位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應該被歸于民事法律之中,但是卻又涉及到人與人之間的商品經濟關系,從這一點中我們可以看出民法與商法的立法對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共同的地方,這也是為什么民法與商法之間的關系一直存在爭論的主要原因所在。關于民法與商法之間的關系爭論主要存在于大陸法系國家之中,一般普通法系的國家并沒有民事法的法律概念,因而也就沒有民商法律之爭。這些爭論匯集起來主要在于一點,即商法從屬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其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商法的執法對象為從事商品經濟的自然人,從屬于民法的適用范圍民法的出現要早于商法典的出現時間,先有人與人之間發生商品經濟關系,然后才形成商人與商人之間的潛在規范,民事法的執法對象為所有的社會自然人,包括人與自身財產、權利、商貿關系等方面,而商法的執法對象主要為商品經濟中的商事主體以及商事行為,其對象仍然要以人為主,因而也必須遵從民法的基本原則,作為民法的特別法來處理民法中人與商事行為的關系。

2.法典直接規定在西方的一些民商法典中,經常會有明確的規定其法律條款的適用范圍,例如日本商法典第一條:本法無特別規定的……適用于民法。這表明商法是從屬于民法的一個特別法律,而民法則是一般法,其適用范圍包含商法。

3.商法是適用于商人之間的私法,是民法的補充法律這種觀點一般產生于一些學者之中,他們認為商法僅僅適用于商人之間,為約束商事行為而制定的,是關于商事的特別法。而民法則是所有自然人與自身相關的權利之間的關系,它是對商品經濟所有者的法律關系所作的規定,它完全覆蓋商法的行為主體,商法僅是民法的補充、變更或者替代法律。

從科學角度看民法與商法之間的關系

民法與商法都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法律,為約束社會不同對象之間的公平關系而存在的共同規范條約,二者同屬于私法體系。從法律上來講,民法與商法都有著共同的目標,都為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為對象,而商法的基本原則在民法中都可以發現其存在的痕跡,這體現出了民法的兼容并包特性。我們判斷商法是否都具獨立的特性,其主要的依據在于商法是否能夠獨立地發揮作用并且不斷完善、發展,而不需要依照民法獨立存在。商法與民法的關系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

1.民法與商法的差異(1)價值取向上的差異性。民法與商法雖然都屬于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是二者卻從屬于不同的法律部門,二者之間在適用對象與內容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差異。而民法與商法在價值取向上的不同也是區分民商法的重要因素,其主要表現在:民法在執行過程中最基本的法律原則為公平原則,追求法律主體之間的公平性,在處理不同的民事糾紛時,若存在與其他基本原則相悖逆的地方,民法會優先選擇公平性的原則。公平原則是所有法律法典的基本原則,但是在追求公平原則時,不同法律之間其追求的程度也不盡相同。商法在執行過程中雖然也必須遵循公平的原則,但是其最高價值價值取向則是效益,其原則是效益優先、兼顧公平,可見二者在價值取向上還存在著不同的追求。(2)民法與商法之間產生的經濟基礎存在差異。民法與商法都是生產關系的調整手段,并且隨著社會生產關系的發展而不斷自我調整、完善。在其產生基礎上,民法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產生而出現的,商品經濟的基本特征便是社會分工以及商品交換,同時具有私有權和財產歸屬權。此時社會自然人才能與他人發生商品經濟關系,或者與自己私有財產之間的歸屬關系。而商法產生的基礎則是市場經濟,市場是商品進行交換的主要場所,也是調節資源供需的主要方式,商法則以市場經濟中的商事行為與商人之間的貿易關系為主要調整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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