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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低頻重復經顱磁刺激;顱腦損傷;植物狀態;促醒
[中圖分類號] R651.150.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7210(2016)06(b)-0069-04
顱腦損傷導致患者植物狀態是神經外科常見的急性損傷,患者沒有思維意識,對周圍和自身缺乏感知能力,是一種特殊的意識障礙。植物狀態持續1個月以上定義為持續性植物狀態。隨著急診及重癥醫學的發展,腦損傷患者搶救成功率大為提高,但仍有14%的患者最終成為持續性植物狀態[1]。因此,綜合康復、促醒對提高植物狀態患者的生活質量尤為重要。目前臨床尚無特異性促醒方法,早期綜合治療可能對患者蘇醒有積極幫助,常用方法有高壓氧治療、電刺激、藥物治療等。重復經顱磁刺激(repetitive transcranial magnetic stimulation,rTMS)是一種無痛、無創的電生理技術,主要用于癲癇、精神病、脊髓損傷、腦梗死等疾病的輔助治療[2],用于顱腦損傷后植物狀態治療的研究尚少,本研究觀察并比較了低頻rTMS治療顱腦損傷后植物狀態的臨床效果,現將結果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取2013年7月~2015年6月第四軍醫大學西京醫院神經外科收治的62例顱腦損傷后植物狀態患者為研究對象。其中男42例,女20例;年齡31~57歲,平均(43.8±6.2)歲;車禍傷28例,打擊傷13例,墜落傷21例;CT或MRI檢查確認腦挫裂傷19例,硬膜外血腫27例,硬膜下血腫11例,腦出血5例。將62例患者按照隨機數字表分為觀察組和對照組,各31例。兩組患者性別、年齡、損傷類型、CT結果、受傷時間等一般資料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 > 0.05),具有可比性。見表1。本研究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通過,患者知情同意并簽署知情同意書。
1.2 納入與排除標準
納入標準:①年齡
1.3 方法
對照組患者僅給予常規促醒康復治療,包括聲、光、語言刺激,針灸、推拿等物理療法及藥物治療(奧拉西坦、神經節苷脂、納美芬、丹參注射液等)。觀察組在對照組的基礎上給予rTMS治療,具體為:患者仰臥位,采用RaPid 2型磁刺激儀(英國Magstim公司),將刺激線圈置于大腦皮層運動區拇指相對應的功能區,刺激強度由30%開始,并以2.5%幅度遞增,使誘發電位波形清晰、重復性良好,在連續10次刺激中5次引出波幅為50 μV以上誘發電位的最小磁刺激強度作為靜息運動閾值,將靜息運動閾值在40%以上的部位判定為超興奮腦區[3],本研究重點選取超興奮大腦額葉區為具體刺激部位,刺激強度選擇靜息運動閾值的80%,刺激頻率為0.5 Hz,持續10 s,每隔1 min刺激1次,連續刺激20次完成1次治療,每周連續刺激5 d,休息2 d,連續刺激4周。
1.4 觀察指標
治療前與治療4周后行肯尼迪昏迷恢復量表(coma recovery scale revised,CRS-R)評分,并行腦干聽覺誘發電位(brain stem auditory evoked Potential,BAEP)檢查。CRS-R量表用于評價患者的意識狀態,該量表分別從視覺、聽覺、運動、交流、語言、喚醒度6個分量表項目進行評價,得分范圍0~23分,包括腦干、皮質下、皮質進程相關的分級安排的項目,每個分量表最高項目代表認知功能,最低項目代表反射功能[4]。BAEP檢查:采用四通道MEB-9404C肌電誘發電位儀記錄波形與波幅變化。Ⅰ級:正常波形及潛伏期。Ⅱ級:輕度異常,Ⅰ~Ⅴ波清晰可辨,但潛伏期延長和/或波幅下降。Ⅲ級:中度異常,僅Ⅰ波潛伏期和波幅正常,余波波形分化不良或缺失。Ⅳ級:重度異常,各波均缺失或僅存Ⅰ波。
1.5 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 19.0對所得數據進行統計學分析,計量資料采用均數±標準差(x±s)表示,組間比較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采用百分率表示,組間比較采用χ2檢驗。以P < 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 結果
2.1 兩組治療前后CRS-R評分比較
觀察組患者治療后CRS-R評分顯著高于治療前(P < 0.05),對照組患者治療前后CRS-R評分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 > 0.05)。觀察組患者治療后CRS-R評分顯著高于對照組(P < 0.05)。見表2。
2.2 兩組治療后兩側腦干BAEP潛伏期比較
治療后觀察組左側腦干及右側腦干聽覺誘發電位的5個波(Ⅰ波、Ⅲ波、Ⅴ波、Ⅰ~Ⅲ波、Ⅲ~Ⅴ波)潛伏期均顯著短于對照組,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 < 0.05)。見表3。
3 討論
rTMS是在經顱磁刺激技術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神經電生理技術,rTMS通過時變磁場誘發出感應電場,在皮層上誘導出感應電流,感應電流作用于腦組織,刺激神經細胞去極化,產生誘發電位,改變大腦局部皮質的興奮性[5]。不同頻率的rTMS對腦皮層有不同程度的影響,高頻rTMS則可促進多巴胺、谷氨酸等興奮性神經遞質釋放,提高神經傳導速度,興奮大腦[6]。以10 Hz磁刺激背外側額葉皮層,可使腦梗死患者腦血流速度加快[7],誘導軸突側枝生芽,促進神經細胞再生[8];0.3~1.0 Hz rTMS治療顱腦損傷可顯著降低顱內壓[9],下調腦脊液中興奮氨基酸水平[10],發揮腦保護作用,有助于恢復患者認知功能。
CRS-R評分是臨床試驗中評價患者意識狀態的重要指標,該評分以其分值的變化來判斷意識障礙患者的認知情況,可鑒別植物狀態與最小意識狀態,準確評估昏迷患者的病情變化及恢復情況[11],亦可用來評估植物狀態患者的病情好轉情況[12]。本研究對植物狀態患者進行0.5 Hz rTMS治療后,觀察組患者CRS-R評分治療后顯著高于對照組,部分患者從植物狀態過渡到最小意識狀態,甚至有的患者脫離了最小意識狀態,由此可知rTMS治療可改善植物狀態患者的意識水平,對顱腦損傷患者具有一定的治療作用。其機制可能是磁刺激后患者腦內去甲腎上腺素、多巴胺、5-羥色胺含量增加,從而激活腦干上行系統,興奮大腦皮層,促進意識恢復[13]。BAEP是由聲刺激誘發神經沖動在腦干聽覺傳導通路上的電活動,可客觀反映中樞神經系統功能,用來評估腦干及腦神經功能損傷程度及患者預后[14]。BAEP波形較穩定,重復性好,其結果很少受主觀意識、覺醒水平及物等的影響,可檢測出聽神經及腦干的早期損害。已證實,BAEP對持續植物狀態的患者的治療效果及預后具有指導價值[15]。本研究中,觀察組大腦運動皮質區接受低頻rTMS治療后,BAEP顯示左右兩側大腦5個波的潛伏期及峰間潛伏期均有顯著變化,與對照組相應波潛伏期比較差異顯著,由此進一步提示磁刺激大腦皮質高興奮腦區,可通過神經纖維作用于相關的遠隔部位,既可改善刺激側大腦皮質的功能,又可改變遠隔部位大腦皮質的功能狀態[16]。
綜上所述,rTMS治療顱腦損傷后植物狀態患者可改善腦細胞的神經興奮性,減輕患者意識障礙,促進腦損傷功能恢復,對患者促醒有一定作用。本研究為單中心研究,樣本量較小,對于rTMS客觀療效及作用程度仍需通過大樣本的前瞻性觀察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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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先從自然經濟說起。
什么是自然經濟,并沒有統一的定義。人們對它有各種各樣的理解和表述。是從人與自然、人與人關系所反映的個別勞動與社會勞動的關系出發,從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的對立出發,來考察自然經濟的。凡生產是直接用于滿足生產者個人或經濟單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換的經濟,不論它在人類歷史上以何種形式存在,都可以認為它是自然經濟。物質生產的自給自足,就是這種經濟的本質特征。我國學術界通行的這種理解和表述,體現著自然經濟一般。
自然經濟是一個歷史范疇。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會性質,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質的社會經濟相聯系,曾經在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存在。在這幾個不同的社會形態中,自然經濟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質變。探討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討這個經濟范疇在封建社會具體的歷史內涵。
在封建社會中,封建國家、封建地主、個體農民以至個體手工業者,都經營有自然經濟性質的生產。如在中國,封建國家經營有滿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業,封建地主經營有“閉門而為生之具以足”,“以贍衣食”的自給性生產等等。然而個體農民(包括自耕農和佃農)是社會的主要生產者,農民家庭是社會基本生產單位,小農經濟是社會經濟的主體。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的發展變化,都集中通過小農經濟的發展變化而表現出來。
當時的社會經濟中,自然經濟已是與商品經濟相聯系而存在。從農民來看,由于勞動生產率的提高,農民足以把農業、手工業和其他副業結合于家庭內部。農民為了直接取得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特別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資料,就要進行自給性生產。他們既從事農業,又從事手工業,并形成通常所說的“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結構。
隨著社會生產力和社會分工的發展,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日益多樣化。由家庭經營和個體勞動所局限,任何一個農民家庭都不可能滿足自己全部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需要。小農的這種特點,就迫使他們卷入市場交換,從事商品性生產,與其他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產品,取得自己不能生產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以持續自己的生產,維持一家的溫飽。生產使用價值的自給性生產,與生產交換價值的商品性生產,就相輔相成地結合在同一個主體之上,也就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結合在同一個主體之上。
當時,自然經濟又與封建剝削制度相聯系。農民不但要養活自己,還要通過繳納封建賦稅或封建地租,養活封建主階級。繳納封建租賦,是農民獲得小塊土地進行生產的先決條件,因此,他們必須把封建租賦同自己直接消費的產品一樣,擺在自給性生產范圍之內,當作使用價值生產出來。自然經濟成為農民既為自己消費需要,又為封建地主消費需要而生產的經濟,就體現著自然經濟與封建經濟的本質聯系。
盡管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的內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但是,由于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具有極大的廣泛性,整個農民的自給性生產,具有封建國家、封建地主和手工業者所經營的自給性生產所不可比擬的巨大規模,自然經濟就以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為主要內容存在于封建社會之中。
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相結合而存在的條件下,自然經濟作為一種經濟形式,仍然會同其他任何經濟形式一樣,具有體現自己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我曾經在《論清代前期農民商品生產的發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會中,由于自然條件和農民自身生產條件的差異,農民啟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的結合程度,是會各不相同的。在整個小農經濟中會形成一個多層次的商品生產結構。這個結構從另一個角度來考察,也就是自給性生產的多層次結構,即農民自然經濟保持程度的多層次結構,其具體構成如下。
第一,自給型生產。這種農民總產品的絕大部分供自己消費和繳納封建租賦,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產品投入交換,以換取其他生產和生活必需品。這里所說的總產品,是指農民所生產的包括農產品、手工業品和其他副業產品在內的全部產品。自用有余的產品,可能是屬于其中的這種或那種產品。
這種農民的生產,不但自給性生產占有顯然的優勢,而且其出售的產品,本來是為了自用而生產的,即不是以社會分工為基礎,以交換為目的而生產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換,才具有商品的性質。這是一種具有自然經濟痕跡的、在流通領域里形成的商品,還不是完全意義的商品。
這種農民少量產品的出售,只能補償少量的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不可能更新生產過程的各種要素,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主要還是自己生產的,即經濟條件的“絕大部分,還是在本經濟單位中生產的,并直接從本經濟單位的總產品中得到補償和再生產”[2]。盡管已經有了商品交換,但生產循環仍然是一種自我完成的再生產。所以馬克思把這種農民直接消費其產品的絕大部分,只有少部分進入流通過程的生產,叫做“真正的自然經濟”[3]。
第二,半自給型生產。這種農民總產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費和繳納封建租賦,同時又根據社會需要生產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換其他生產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會中,特別是在封建社會前期,這部分商品還會包括一些是自然生產物的土特產品和奢侈品。盡管它們的再生產過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實現的,但一經由“任土作貢”的方物,轉化為商人販運貿易的商品,農民的狩獵,采集、捕撈等活動,也就帶有商品生產的性質;這種農民出售的產品,都是以交換為目的而生產的。這是他們與上廣種農民的區別所在。
這種農民已經有了部分商品性生產,他們的生產也就開始納入整個社會生產分工的體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給性生產比重大,商品性生產比重小,其生產要素通過市場實現價值補償和實物替換的部分,并沒有超過自己生產的部分。因此,從整體來看,這種農民的生產,還基本上不是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產。所以恩格斯說,這是商品生產“還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換型生產。這又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有些農民,其總產品除了繳納封建租賦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費,大部分用于交換,以換取其他生產和生活用品。他們從事商品生產,是為了獲取使用價值,以維持一家的溫飽。這是一種在交換價值形式下的使用價值生產,還沒有脫離自給的內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為買而賣”。由于商品性生產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給性生產已退居次要地位。這類農民已成為或基本上成為小商品生產者。
交換型生產的另一類是,農民商品性生產的比重更大,自給性生產比重更小,甚至已無足輕重。他們從事商品生產,已不僅是為了獲取使用價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潤,即交換價值增值,以發財致富。其商品流通是“為賣而買”。這種農民已屬于從小商品生產者向資本主義商品生產者的過渡形態。
上述這四種類型的生產,以具有部分質的差異相區別,存在于整個封建社會階段。按照辯證唯物主義原理,任何事物不僅有質的規定性,而且有量的規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著多種運動形態和多種矛盾的統一體,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質。在這種情況下,事物的性質就是由其主要的質所規定的。當其次要的質的量變沒有達到一定的數量界限,它仍然會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質,而不會轉化為另一事物。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的自給性生產,超過或大大超過其商品性生產,自然經濟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質,商品經濟僅是其次要的質。因此,它們就應當屬于或基本屬于自然經濟范疇,成為封建社會中體現自然經濟關系,即自給自足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是自然經濟單位在封建社會中存在的具體形式。
自給自足是對自然經濟本質的一種通俗概括。現象總是以豐富多變的形式表現本質,特別是在事物具有多種質的條件下,現象與本質之間更會出現差別和矛盾。所以完全意義的自給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會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對地存在于社會經濟生活之中。在事物質變和量變錯綜復雜的運動過程中,如果不區分主要的質和次要的質,如果不把握住決定事物性質的數量界限,而是機械地把完全意義的自給自足作為衡量小農家庭是否是自然經濟的絕對尺度,必將導致對自然經濟過多過早的否定,這無疑是不適當的。
封建社會的農民,已是使用鐵制農具和牛馬畜力,并具有自有經濟和一定獨立性的生產者,他們比原始社會和奴隸社會的生產者,具有更高的生產積極性,具有更優越的生產條件,和更高的勞動生產率。封建社會與原始社會、奴隸社會相比較,生產者產品自給的品種、數量和質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綜上所述,以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為主要內容,以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鐵制農具和牛馬畜力的小生產方式為生產條件,這就是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具體的歷史內涵。它體現著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的發展變化。二
在封建社會中,自然經濟具有強大的地位。但隨著社會生產力和商品經濟的發展,自然經濟會逐漸削弱,并隨著封建主義向資本主義過渡,會最終為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所代替。在封建社會中,封建國家和封建主都經營有使用徭役勞動、奴婢勞動或雇傭勞動的商品生產,還有資本主義萌芽性質的商品生產,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農業和手工業中,以生產資料個體私有制和個體勞動為基礎的小商品生產。因此,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可以說主要是小商品經濟。列寧指出,“在資本主義的歷史發展中有兩個重要關鍵:(1)直接生產者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2)商品經濟轉化為資本主義經濟。”[5]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過程,主要是農民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的過程。這既是商品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關鍵,也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
在封建社會初期,生產力水平和勞動生產率低下,作為一切生產首要條件的糧食生產,還不能在農民滿足自己消費之后,有更多的剩余,從而為從事農業的人和從事手工業的人,為從事食物生產的農民和從事原料生產的農民,提供實行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給型農戶這時就必然占有大多數,半自給型、交換型農戶還只是居于少數。
這時在市場上,特別是在農村市場上交換的產品,既有半自給型、交換型農戶和手工業者商品性生產的產品,又有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這時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已不是偶然的、間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斷反復出現的剩余品。廣大自給型農戶把這種剩余品投入交換,就會使它在整個市場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經說過,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不是基于社會分工而生產的。生產的社會分工是商品經濟的基礎。因此,這時的商品經濟還不具有完備的社會分工的基礎。
歐洲的封建社會就有過這樣的階段,馬克思說過,“曾經有這樣一個時期,例如中世紀,當時交換的只是剩余品,即生產超過消費的過剩品”[6],(馬克思所說的中世紀,一般是指歐洲的9-14世紀)在中國,《孟子》所說的,農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紛紛然與百工交易”的階段,是否屬于這樣的時期,有待于經濟史學者的考證。
盡管剩余品的生產還不是交換價值的生產,但是,農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種以流通、以設定交換價值為目的的趨勢”[7],經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換,就會促進農業和手工業的發展,并且促使它們朝著交換價值生產的方向發展,推動自給型農戶逐漸轉化為半自給型農戶和交換型農戶,從而使整個市場逐步從以使用價值生產為基礎,轉向以交換價值生產為基礎。這是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一個長期趨勢。
半自給型農戶由于根據社會需要生產一部分商品,它們的生產就開始納入整個社會分工體系之中。在封建社會的某一個階段中,如果半自給型農戶在整個農戶中占有多數,它們投入交換的商品,在整個市場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這時商品經濟的社會分工的基礎,也就是交換價值生產的基礎,就會進一步完備。
在封建社會中,各種生產力因素經過長期積累,會出現一系列發展變化。勞動人口和耕地面積的不斷增加,擴大了農業的生產規模;生產工具的改進和系列化,提高了農業勞動的效率;水利設施、陸路和水路交通的發展,改善了農業生產的勞動條件;自然資源的開發,豐富了農業生產的勞動對象;耕作技術和生產經驗的積累,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素質。到封建社會后期的一定階段,農業生產、特別是糧食生產會加快自己的發展步伐,為商品生產的發展,提供比較充分的農業基礎。
在上述條件之下,商品生產就會得到較快的發展。通過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逐漸向交換型農戶轉化,會出現大量主要生產糧食和其他食物的農民,主要生產原料作物的農民,和“以種地為副業,而以工業勞動為主業”[8]的農民。通過農民家庭手工業以一定規模與農業分離,會使許多農民轉化為手工業者,并逐漸形成從事各種原料加工的獨立手工業部門。
這種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與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不同,他們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產品,必須在市場上補償他們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產要素,甚至包括種子和口糧。他們的生產已經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礎之上,成為“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也就是,以產品的出售,以產品轉化為貨幣和再由貨幣轉化為產品的生產要素為媒介的再生產。”[9]他們的這種商品經濟性質的生產循環,與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自然經濟性質的生產循環,就具有質的差異。
封建社會的農民和手工業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賦之外,還能“生產出一個超過必要生活資料的余額”[10],也就是在封建租賦以外的剩余產品。這是一個變量,在封建租賦既定的條件下,就決定于農民和手工業者生產成果的大小。交換型農戶和獨立手工業者是最有能力生產這種剩余產品的個體生產者。這種剩余產品都是要投入交換的,因此,這種農民和手工業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場量的個體生產者。
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如果不從事自給性生產,“生產專業化即社會分工的完成”[11],他們就已經成為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列寧在討論農民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的時候,就是以這種小商品生產者為準繩的。他說,“單獨的個別的生產者專門從事一種生產部門的生產”,“是商品經濟的必備條件”[12]。這種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確實是存在的,如城市獨立手工業者。列寧在此加以強調,是理論徹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現象的統一是一個本質上無止境的過程”[13],在封建社會的實際經濟生活中,特別是在商品經濟剛在發展的時候,大量出現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而是不完全脫離自給性生產的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即具有一定程度專業分工的小商品生產者。
出現這種情況,有各種各樣的具體原因。在封建社會中,最大量的是生產糧食的農民。他們的商品性生產不論如何發展,也不會脫離糧食的自給性生產,這是毫無疑義的。
農民的商品性生產從一開始出現,就“已經包含著社會生產無政府狀態的萌芽”[14]。在交換型農戶中,商品性生產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場條件發生變動,它的產品的價值不能實現,其生產和生活就會出現危機。保留一定的自給性生產,特別是糧食的自給性生產,就可以緩解危機,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論是生產原料的交換型農戶,還是生產其他食物的交換型農戶,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糧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給性生產。
特別值得提出的農村手工業者。在封建社會后期,由于農業生產和農民商品生產的發展,廣大農民的需求增多,會引起農村手工業一定程度的發展。西方學者把西歐各國出現的這種發展叫做前工業化階段。這種農村手工業產品的銷售對象,主要不是封建剝削者,而主要是廣大勞動群眾,就必然要求成本低,價格廉,生產就必須接近原料產地。這種大眾化的產品,質量不必精細,生產技術容易掌握,因之這種手工業必然首先從農村中發展起來。農民從農業轉向手工業只能是逐步進行的,在這個轉軌過程中,必然有許多農民保持著一定的糧食和原料作物的生產。就是在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之后,基于上述應付市場變動的原因,農村手工業者也會自然地保有一定糧食或者原料的自給性生產。當然最根本的原因還是農業生產力的不夠發展,沒有充足的穩定的糧食供應,農民和農村手工業者也無法切斷自己的自然經濟臍帶。
這種保留有一定自給性生產的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戶,同獨立的小商品生產者一樣,都已屬于商品經濟范疇,都同樣是封建社會中體現商品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與屬于自然經濟范疇的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是不相同的。所以馬克思把“以種地為副業,而以工業勞動為主業”的農民,叫做“新的小農階級”[15]。根據這一原則,那些生產糧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換型農戶,也同樣可以視為新的小農階級。
自然經濟既是歷史范疇,又是地域范疇。在封建社會的一定歷史階段,自然經濟不會在全國各個地區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經濟也不會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發展。它們的發展變化,同任何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一樣,總是在不平衡的運動中實現的。各個地區由于氣候、交通、土壤和資源等自然條件的差異,經過人們長期開發,又會出現社會分工發展程度的差異,即出現各種類型農戶的不同比例配置,從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經濟強大、比較強大和比較薄弱的各類地區,也就是商品經濟不發達、比較發達和發達的各類地區。在商品經濟發達的地區中,還會形成具有不同專業分工的地區,有的是農業中的商品性生產超過自給性生產,成為糧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專業性生產地區;或者是手工業中的商品性生產超過農業中的商品性生產,成為手工業品專業生產地區。因此,在封建社會后期的一定階段,由于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的大量出現,由于各種專業分工地區的形成,商品經濟就會具有更為完備的社會分工的基礎。
總之,任何封建國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內,都會通過各種類型農戶的不同比例配置,通過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著不同的自然經濟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經濟水平。在任何一個封建國家中,我們都不可能獲得各種類型農戶比例配置的數據,也不可能獲得自給性生產產值和商品性生產產值的精確數據,但是,我們仍然可以推斷,在封建社會一定的歷史時期中,自給性生產具有強大的地位,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商品性生產的產值則可能大于自給性生產的產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會后期,以至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發達地區,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無論多么發展,也不會導致自然經濟的消失。這種歷史連續性甚至可以延至資本主義機器大工業已經興起的時代。在十九世紀后半期,德國的機器大工業已經興起。許多雇傭工人或者是自己擁有土地和菜園,或者是通過租佃擁有土地和菜園,以從事自給性生產。他們的這種“園藝業和耕作業相結合”的自然經濟,“曾經是保證工人階級物質狀況可以過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過得相當不錯的基礎”[16]。
為生產力發展水平所決定,終封建社會之世,自然經濟還會始終存在,商品經濟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發展。這都有待于資本主義,特別是資本主義機器大工業的發展。只有資本主義,才能“把一切以生產者本人勞動為基礎或只把多余產品當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產形式盡行破壞。它首先使商品生產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產逐步轉化為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17]。因為“只有當雇傭勞動成為商品生產的基礎時,商品生產才強加于整個社會。”[18]這是馬克思總結西歐歷史發展所得到的結論。人類社會從原始社會相對純粹的自然經濟,經過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在對立統一中消長,然后轉變為資本主義社會相對純粹的商品經濟,這正是歷史辯證法的生動體現。三
商品經濟同自然經濟一樣,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會性質,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質的社會經濟相聯系。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資本主義社會的商品經濟,以至社會主義社會的商品經濟,其性質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會,商品經濟在總的量變過程中,也會出現階斷性的部分質變。
在封建社會的各個歷史階段。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由各種類型農戶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經濟,既會具有不同的社會分工發展水平,又會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經濟痕跡,因而呈現出部分質的差異。試以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作點粗略比較。
首先,從農村市場看。在封建社會前期,由于農民生產的自給性水平還很高,農民和農民之間、農民和手工業者之間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種生產者自用有余產品余缺調劑的交換,那種生產者必要產品同特殊需要發生關系時品種調劑的交換,會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這兩種交換都具有使用價值生產的自然經濟痕跡。因之,農村市場主要是農民與農民之間、農民與手工業者之間的直接交換,假手于商人的情況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場交易量要分散在廣大農村,市場因之是狹小的,一般不能擺脫小范圍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廣大農村形成以墟集貿易為主體,以市鎮貿易為補充的“地方小市場的網”。[19]這種農村市場一般只有保證供給與需求的經濟功能。對于農民來說,就是能滿足他們購買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銷售農副產品和家庭手工業品的需要。
通過商品交換,實現供給與需求的平衡,不但是個體農民再生產的必要條件,也是社會再生產的必要條件。一定地區,如一縣一州,必需有自己的產品,能與其他地區以其所有,易其所無,實現供給與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會再生產得以順利進行。這就會形成一定的地區間的販運貿易。因此,某些農村市鎮,特別是商品生產比較發達地區的農村市鎮,除了具有保證供給與需求的經濟功能之外,又會具有集散商品的經濟功能,使它成為農村外銷商品販運貿易的起點,農村輸入商品販運貿易的終點。在這種農村市場上,農民之間、農民和手工業者之間互通有無的直接交換就會縮小,而以商人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會擴大。
到封建社會后期,在商品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大體還會保持封建社會前期農村市場的那種狀況。但在其他地區,由于糧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業品的商品生產有了較大的發展,農村市場就會發生變化。如果說在封建社會前期,商業資本主要是以自己的運動,使農民的產品發展為商品;在封建社會后期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特別是在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卻是農民和手工業者已經生產出來的商品以自己的運動形成商業。農民和手工業者已無法自己在當地銷售全部產品,也無法互相提供足夠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只能要求商業資本為他們的產品實現價值,并為他們的再生產實現各種生產要素的補償。因之,這里的農村市場已由主要是生產者之間的直接交換,轉變為主要以商人為媒介的交換。并且會突破地方小市場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業市鎮和手工業市鎮,建立起長途運轉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區以至跨越國界的市場網絡。在商品經濟發達地區,還會在生活資料市場之外,形成各種生產要素市場。在生產分工發展的基礎上,形成雇工市場;在農民和手工業者生產借貸增多的基礎上,從傳統的高利貸資本中出現金融市場,從而構成以商品市場為主體的農村市場體系[20]。這種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證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經濟功能)的、以市鎮貿易為主體、以墟集貿易為補充的農村市場,就為農民擴大再生產、發展商品生產提供更有利的條件。
但是,生產者之間余缺調劑、品種調劑的交換仍然會存在,甚至會有一個較大的絕對值。只是在商品成交總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縮小了。
其次,從販運貿易看。在封建社會中,通常存在著從農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剝削階級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費的,以農副土特產品和奢侈品為主要內容的販運貿易。同時,由于農民和手工業者需求的多樣性,他們也必需與外地區的農民和手工業者互通有無,也會形成一定規模的販運貿易。因此,販運貿易就成為當時的重要商業活動。
在封建社會前期,販運貿易的商品,除了手工業者的產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所提供的。它們每家每戶投入交換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萬戶的投入,也會成為龐大的商品堆積,可以形成繁榮的販運貿易。它們出售一些農產品或者家庭手工業品,雖然標志著農業和手工業結合的自然經濟結構開始分解,但它們還主要從事農業,它們的手工業和其他副業還從屬于農業,基本上沒有專業分工。沒有生產的專業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區分工。自然條件的差異性和由它所帶來的自然產品的多樣性,是形成社會分工的自然基礎。這種地區的販運貿易,更多地是建立在這種具有自然分工性質的基礎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專業分工的基礎之上。比如糧食這種重要的販運貿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豐歉,或糴之使來,或糶之使去”的地區間豐歉調劑市場。這種地區間糴來糶出的市場,就不是由地區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經濟正是這樣的販運貿易中保留著自己的痕跡。
在封建社會后期,農產品和農村手工業品流向城市的販運貿易,在繼續發展的同時,地區間特別是糧食作物區、原料作物區與手工業品產區之間的販運貿易,會有明顯的發展。如果說,前者是地區間的一種縱向聯系,后者則是地區間的一種橫向聯系。前者主要是體現農民、手工業者和封建剝削階級之間的交換關系,販運貿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資料,后者則主要體現農民與農民之間、農民與手工業者之間的交換關系,販運貿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資料,又有生產資料,說明它已大體是建立在一定的專業分工的基礎之上。糧食作物區、原料作物區和手工業品產區之間出現大規模、長距離的販運貿易,正是封建社會后期商品經濟的重要發展。
再次,從城市市場看,在封建社會中,城市市場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從、軍隊等以自己的收入,與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產品相交換。他們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賦的轉化形態,即農民和手工業者的剩余產品。數量巨大的剩余產品集中在數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換,就會出現繁榮的城市市場。封建賦稅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實物形式。它們是由農民和手工業者作為使用價值生產出來的,只是因為投入交換才成為商品。這種商品可以說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沒有商品的生產方式。這就使城市市場既建立在交換價值生產之上,又建立在使用價值生產之上。因之城市市場并不具備完全的商品生產的基礎,也就不是完全意義的商品經濟。盡管實物租賦會逐漸向貨幣租賦轉化,使城市市場的商品生產的基礎有所發展,但這種轉變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因此,商品生產基礎的不夠完全,是封建社會城市市場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會前期,由于城鄉商品生產不夠發展,城鄉生產者之間的商品交換就不夠發達。盡管城市中有比較發達的手工業,但其產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費,并不流向農村,與農民的產品相交換。因此,城市市場規模的大小,主要決定于投入市場的封建租賦價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場保有較多的自然經濟痕跡。
到封建社會后期,由于地區間販運貿易的發展,有些上述那種消費性城市可能發展為具有販運貿易的中轉市場,或者形成新的中轉貿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業在發展中逐漸向城市轉移,有些上述那種消費性城市可能發展為手工業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業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隨著城市經濟功能的發展,在這些城市市場的商品成交總量中,封建剝削者以封建租賦與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產品相交換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會縮小。農民之間、農民和手工業者之間商品交換所形成交易量(包括體現在販運貿易中中轉的部分),其比重必然會擴大,后者甚至可以超過前者。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的作用,無疑已大大下降。當然,封建租賦投入這種城市市場還會有一定的數量,加以還會有許多消費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會后期,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視的。總之,在城市市場,以至在整個國內市場上,封建租賦所形成的市場交易量,在封建社會前期和后期,是會各不相同的。它在整個市場交易中所占比重較大,市場促進生產和分解自然經濟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會中,由于各個時期的各個地區、各個部門商品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許多經濟現象總是交錯地存在,難以劃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種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相比較,已具有不同的生產基礎,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場結構),不同的流通規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結構),不同的社會作用。特別是商品經濟發達地區的形成,不但會為本地區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開辟道路,而且會通過與其他地區的經濟聯系,擴大和深化社會分工,推動其他地區商品經濟的發展,為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生發展提供歷史前提。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正是通過這種不同層次的發展,即部分質的變化,逐步排除自然經濟的制約和痕跡,逐步趨向完善。
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進程表明,封建經濟是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的結合。它們以怎樣的廣度和深度相結合,會反映出自然經濟歷史地位變化的階段性,會反映出商品經濟發展的階段性,也會反映出封建經濟的成熟和發展。生產對于任何社會經濟都具有基礎的作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發展變化,都是基于其生產基礎的具體變動而來,考察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及其歷史地位,考察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及其發展水平,首先應當對它們生產基礎的發展變化,作出正確的估量。不論在什么生產基礎上生產出來的商品,一經在市場上出現,都不會改變它作為商品的性質,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決不能因此而忽視對它們不同的生產基礎作具體的分析。否則,就容易夸大商品經濟的發展水平,把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同等起來,把發達地區的商品經濟與不發達地區的商品經濟等同起來,從而模糊對自然經濟歷史地位的認識。這就不能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研究中,更好地貫徹辯證唯物主義的方法論。四
商品經濟所以能適應生產力的不同發展水平,在各種社會經濟形態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產生的基礎是社會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結果,而分工的發展又會促進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生產的社會化、專業化。在封建社會中,社會生產力總是在不斷發展的。商品經濟既是封建經濟(包括領主制經濟和地主制經濟)存在和發展的前提條件,而封建經濟又可以容納小商品經濟有較高程度的發展,甚至可以容納以工場手工業為代表的商品經濟有一定程度的發展。因之,在封建社會中,商品經濟的一定發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領主制下,在統一的封建國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國家中,還會得到更多的發展。
廣大農民商品性生產的發展,就把市場機制引入千家萬戶的生產領域,擴大價值規律發生作用的范圍,推動他們改善工具,提高技術,較好地發揮人力、物力和土地資源的經濟效益,這對于發揮各個地區自然條件的優勢,擴大農業基礎,調整農業結構,增加社會積累,都會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經濟發展的條件下,不但農民商品經濟的個體比自然經濟的個體,具有較高的發展生產的活力和能量,也會使整個社會經濟含有市場機制,可以較靈活地較有效率地進行,從而有利于滿足消費,促進生產,加強地區間、民族間的經濟聯系,推動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對于封建大國說來,也會為封建國家處理集中的政治與分散的經濟的矛盾,為征收賦稅、加強國民經濟管理,提供有利的條件。在封建社會中,只要有商品經濟的發展,就會有社會經濟的發展,也會有社會生活水平的相對提高。總之,封建生產方式如果能允許商品經濟發展,就說明它還具有生命力,還沒有達到它的歷史終點。這是判斷封建生產方式價值的一個重要標志。
在封建社會中,對立統一的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是互相制約、互相排斥的。自然經濟天然地排斥社會分工,排斥商品經濟,從而限制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同時,不管自然經濟多么強大,商品經濟卻具有導向性,具有主導作用,它總是通過不斷分解自然經濟,引導社會經濟向前發展。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無庸贅述。但是,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在一定的生產力水平下,它們又是相輔相成,互相補充的。對立物相互補充的這種深刻的辯證關系,充分地體現在社會經濟過程之中。
在封建社會中,個體農民既與商品經濟相聯系,又與自然經濟相聯系。他們總是通過二者的相互補充,使自己的生產得以完全。在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中,是商品交換對于自給性生產起補充作用;在交換型農戶中,是自給性生產對于商品性生產起補充作用。二者相互補充,就使小農家庭的再生產得以順利地運行,使小農家庭生產與消費的平衡得以順利地實現。
在封建社會中,個體農民和手工業者既都是互相分離、互相獨立的,各自通過自身的循環持續自己的生產。但是,他們又是互相聯系,互相依存的,因為他們需要別的農民和手工業者供給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又需要別的農民和手工業者購買他們的產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產單位,而更多的是消費單位。作為生產單位,它必須與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就是作為消費單位,也必須以封建租賦與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消費品。因此,在封建社會中,就必須以商品交換為紐帶,把農民、手工業者和地主家庭聯系起來,才能形成整個社會再生產過程,使整個封建經濟成為一種一定程度的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
要使這種復雜的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順利實現,社會生產兩大部類和各個生產部門之間就必須保持一定的比例關系。在封建社會,社會生產的技術構成低,不論是進行簡單再生產還是擴大再生產,主要是靠投入勞動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產資料。而且農民不但要養活自己,還要不經過交換無償地養活封建剝削者,因此,第二部類生活資料的生產必然要大于第一部類生產資料的生產,而擴大再生產更需要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的優先增長。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的這種比例關系,主要是由農民的自然經濟來保證的。
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如前所述,是農民既要為自己的消費需要,又要為封建地主的消費需要而生產的經濟,因而農民在生產過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與衣著等基本生活資料的生產,擺在優先的地位,以安排好農業、手工業和其他副業的關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塊土地上,種植各種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災害時,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謂“種谷必雜五種,以備災害”。在糧食總供給不足與總需求發生矛盾時,農民就會去開墾荒地,開發山區,以至圍湖圍海造田,以解決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會中,糧食盡管是具有最大市場量的商品,卻又總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農作物。
農民的這種遵循自給自足目標運行的經濟活動,就會使全社會勞動力與土地這兩種最重要的資源的分配,首先保證了糧食與衣著等基本生活資料的生產,從而保證了封建經濟順利運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關系。如果說,封建經濟因為有了商品經濟,可以更靈活地運轉,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為有了自然經濟,才能保證它順利進行,保證它可以穩定地發展。
自然經濟這種基于人類生存本能需要的經濟,在封建社會的發展,保證了廣大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繁衍,保證了管理者與被管理者、腦力勞動者與體力勞動者的分工,從而促進了封建國家、法律和文化藝術的發展。盡管在封建社會后期,由于生產力的發展,農民和手工業者在封建租賦之外,還可以生產出另外的剩余產品,擴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藝術發展的物質基礎,但是,從整個封建社會來看,強大的封建國家和繁榮的文化藝術,始終主要是建立在作為使用價值生產的封建租賦基礎之上的。
但是,自然經濟的這種基本歷史作用,又必須依靠商品經濟才能得以充分實現。在封建社會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獲取大量實物封建租賦之后,除了直接消費一部分之外,他們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賴于出售這種剩余產品。同時,他們又必須把大量的封建租賦,通過商業渠道轉化為商品,轉化為各級官吏,文人學士、仆役和軍隊的收入,并且進一步轉化為多種多樣的消費品和奢侈品,通過市場以實現社會總產品的最終分配,從而保證封建政治和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
總之,封建經濟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結合。它們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補充。如果我們只強調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經濟簡單地看成是自然經濟,就是一種片面性;如果只強調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經濟簡單地看成是商品經濟,就會是另一種片面性。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國經濟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資本論》第3卷,第896頁。
[3]《資本論》第3卷,第886頁。
[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313頁。
[5]《列寧全集》第1卷,第77頁。
[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頁。
[7]《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頁。
[8]《資本論》第1卷,第816-817頁。
[9]《資本論》第2卷,第226頁。
[10]《資本論》第3卷,第893頁。
[11]《列寧全集》第1卷,第83、77頁。
[12]《列寧全集》第1卷,第83、77頁。
[13]《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17頁。
[1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441頁。
[15]《資本論》第1卷,第816-817頁。
[16]《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464頁。
[17]《資本論》第2卷,第43-44頁。
[18]《資本論》第1卷,第644頁。
關鍵詞:宋代;商品經濟;文化藝術;商品化;價值觀;審美觀
一、宋代商品經濟發展的表現特征
從總體情況來看,宋代處于中國封建社會后期,其主導性的經濟模式仍然是自然經濟,而處于次要地位的城市商品經濟卻獲得長足的發展,呈現空前興旺的態勢,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坊市合一”是宋代城市商品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表現特征。宋以前的城市一般都是某一行政區域的政治中心,長期實行“坊市制”,將坊與市分隔開來。坊是城市居民生活區和行政管理單位,市是交易場所。市場管理極為嚴格,周圍有高墻環繞,營業時間以市場大門的關閉為準。一般日落市門就關閉,交易時間受到限制,極不利于商品經濟的發展。由于唐末五代戰亂,“坊市制”被破壞,宋初雖有所恢復,但無法重現舊貌。隨著城市經濟的發展,東京開封的商業活動開始出現“侵街”的觀象①。太平興國五年(980年),臨街擺攤,坊中開鋪的現象越來越嚴重,打破了舊的坊市分隔的城市格局,突破了交易時間和區域的限制。朝廷對這種現象雖然干預過,但屢禁不止。北宋至道元年(995年)和咸平中(998—1003年)曾兩次試圖恢復坊市制,都終歸失敗。宋仁宗登基之初,只得認可這一事實,干脆將坊墻和市墻統統推倒,宣告舊的坊市制徹底崩潰。商店與作坊臨街而立,坊與市合為一體,標志著近代城市的雛型已出現。當時的東京開封已是“人煙浩穰,添十數萬眾不加多,減之不覺少。所謂花陣酒池,香山藥海。別有幽坊小巷,燕館歌樓,舉以萬數。”② 可想見其商業繁榮的情形。由于坊市合一、近代城市雛型的出現,進一步推動了商品經濟的發展。當時的東京開封已廢除了傳統的“宵禁”法令,商品貿易已沒有時間的限制,夜市普遍出現。據宋代孟元老《東京夢華錄》卷三記載:馬行街的“夜市直至三更盡,才五更又復開張。如要鬧去處,通曉不絕”。“鬼市子”也是夜市的一種,在潘樓街,“每五更點燈博易,買賣衣物、圖畫、花環、領抹之類,至曉即散,謂之鬼市子”。③ 東京商品經濟的迅猛發展必然波及全國各地。當時,南方城鎮的草市也如雨后春筍紛紛涌現。北宋熙寧年間(1068—1077年)全國有鎮市近2000個,而南方諸路就有1300多個。這些新興的商業鎮市已改變了舊的州郡規格和性質,由區域的單一政治中心變為政治、經濟雙重中心。這類本設于城鎮之外的草市,隨著“坊市合一”的歷史進程也逐漸融于都市之中。許多市民為交易方便,便遷居于草市之中,使草市成為新的商業城市。
坊郭戶籍的出現是宋代商品經濟發展的另一重要特征。宋代以前,城市與鄉村在戶籍上沒有多少差別,也沒有“坊郭戶”這一專用名稱。北宋時期,城市商品經濟快速發展,市民階層空前壯大。據周寶珠先生考證,北宋崇寧時(1102—1106年)東京開封約有十三萬多戶(不含屬縣),總人口當在一百五十萬左右。④ 而吳濤認為當時東京主客戶合計應是二十六萬余戶。⑤ 可見當時東京開封城市居民的數量之龐大,它是當時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大都市。城市人口的劇增,戶籍管理遇到新的問題。宋太宗幾次下詔整理戶籍,都未解決戶籍混亂的問題。因為當時無不動產的人口(客戶)太多,不容易注冊定籍。宋真宗天禧三年(1019年)十二月,“命都官員外郎苗稹與知河南府薛田,同均定本府坊郭居民等。從戶部尚書馮拯之請也。”⑥ 宋真宗依準戶部尚書馮拯之奏請,委派苗稹為欽差,與河南府知府薛田一道在洛陽進行坊郭戶列籍定等的試點,然后推廣于全國。當時全國大約共有坊郭戶九十八萬戶,人口約五百萬之眾。⑦ 這些坊郭戶被單獨列籍,按財產多少分為十等。坊郭戶就是今天所謂的城鎮戶口,它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它的出現,不僅表明北宋城市商品經濟呈現出繁榮之勢,而且標志著市民階層的正式形成,在中國社會與經濟發展史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正如馬克思所說:“一切發展了的以商品交換為媒介的分工,都以城市與鄉村分裂為基礎。”⑧ 坊郭戶籍的建立,將城市與鄉村分離開來了,進一步地促進了城市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商品交換的分工。
同業行會組織的形成是宋代城市商品經濟發展的又一重要特征。行會又稱“行團”,簡稱為“行”或“團”。每一個行會都有“行首”或“團首”,一般推舉行會中經濟實力雄厚者充任。北宋共有行會160多個,南宋行業分工更細,行會更多。有的改稱為“市”、“作分”。后不斷合并,其組織越來越大,在商務活動中發揮重要的作用。
行會可以根據市場行情變化來重新規定統一的價格;能夠保護本地區商業的利益,抵制外地商人搶占本地市場;能夠調節行會成員與官府的關系,在應付官府的“科配”和“供行”等賦稅的問題上,盡可能地保護本行團的商人利益。正如美國經濟史學家湯普遜所說:“行會控制資本并管理勞動;它們支配生產分配;它們規定價格與工資。但在它們的組織里,也有著一種社會的影響。行會的目的部分是社會性的,部分是互相的。”⑨ 行會是城市商人和手工業者因共同的職業和利益而組合成的一種社會群體。它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又在商品經濟發展中產生影響、發揮作用。
二、商品意識滲透到文化生活之中
由于城市商品經濟的發展,商品意識在宋代城市社會中滋長和蔓延,并無孔不入地向社會生活的每一個角落滲透。又由于都市制度的變化——坊市合一、宵禁廢弛,作為城市社會主體的市民階層表現出旺盛的生活熱情和欲望,創造出帶有明顯商品化色彩的都市文化生活。正如日本學者加藤繁在《中國經濟史考證》中所說:“當時(宋代)都市制度上的種種限制已經除掉,居民的生活已經頗為自由、放縱,過著享樂的日子。不用說這種變化,是由于都市人口的增加,它的交通商業的繁盛,它的財富的增大,居民的種種欲望強烈起來的緣故。”⑩ 正是市民階層的“頗為自由、放縱”的生活和種種強烈的欲望,導致了新的都市風情、文化娛樂的產生,導致了市民意識的形成。宋人極重傳統節日,如元宵、清明、端午、七夕等。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這些傳統民俗文化已被商品意識所“侵蝕”。商人們利用傳統節日,銷售節日用品和紀念品。如端午節,東京開封“自五月一日及端午節前一日,賣桃、柳、葵花、蒲葉、佛道艾。次日家家鋪陳于門首。”紒紜矠 由此可見,商品經濟已滲透到了傳統民俗節日中。許多本來是自產自給的民俗物品都已轉變為商品,在相當的程度上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
過去一向表現為清凈、莊嚴、神圣的寺廟道觀也不能幸免于商品經濟強有力的沖擊。廟會,又稱“廟市”,是我國商品交易的集市形式之一。一般設在寺廟內或其附近,在佛教節日或規定的日期舉行。廟會興起于中唐以后,在宋代十分盛行。北宋東京開封的相國寺是當時一個十分著名的佛教圣地,在商品經濟的沖擊下,它的神圣靈光變得黯然無彩,成為商品交易活躍的場所。相國寺前門是汴河的一個碼頭,商賈、貨物上下頻繁;寺內場地空闊,游人眾多,是商品交易的極佳場所。因此,它漸漸成了一個市集中心。相國寺的和尚在商品經濟熏陶下,在利益的驅動下,無法穩坐禪床、念好經卷,也直接參與商業活動。有的竟然違背佛教戒律,開辦了一個燒豬院,經營豬肉生意。和尚惠明成了名聞京城、專門烹調肉類菜肴的廚師。紒紝矠 商品經濟使妙相莊嚴的佛祖、菩薩難堪,寺廟與市場簡直同轍接軌,成了逐利趨財之場。
【關鍵詞】民法;商法;關系;模式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3-129-01
在法學理論界,民法與商法間的關系一直存在爭論,從本質上來說是民法與商法關系究竟是民商合一還是民商分立的分歧。從學術角度來講,民商合一是指商法為單獨形成法律部門,作為民法的特別法出現;民商分立是指民法和商法相互獨立、自成獨立體系的法律部門。
一、民法與商法的關系探究
(一)民法和商法的內在聯系
廣義的商法包含保險法、海商法、公司法等商事交易活動的法律以及對商行為、商主體進行規范的商法典,狹義商法只是指商法典和附屬制度。民法與商法共同調整著商品經濟的關系,所以二者聯系密切,如商法大量采用了民法的部分規范、制度和原則,而商法的規范和制度以不斷被民法吸收利用。但是各國的商品經濟的發展不斷產生變化,尤其是當中國涌入大量的跨國公司以及交易所等一系列較為發達的經濟現象時,簡單的商品經濟中的民法進行調整則出現瓶頸,必須用商法對其調整,換言之,商法調整的是高度發達商品經濟的要求以及規律。
(二)民法與商法的區別
從歷史的角度出發,商法是為擺脫現有的法律知識對商業活動過度控制而產生發展的,在歷史上商法的發展即是一種自主的發展,有其深刻的政治和經濟原因,顯然這一自主發展模式與民法的發展模式存在區別。與傳統的民法比較,商法具有獨特的性質特征:
其一,商法具有營利性質。常見的私法行為是為了實現個別的營利,但是企業本質是進行連續穩定的營利活動,商法范圍內,企業活動是有償的,追求高于一般水平的利益報酬,如日本的商法中有這樣規定:在一定經營范圍內商人為他人做出某一行為有權享有報酬權,在范圍內商人還想有為他人墊付款項而獲得的利息權利,其中商行為規定的是6分的年利率,日本民法中規定的是5分的法定年利率。
其二,商法推崇快速簡易。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企業經營行為存在團體性質以及反復性質,要求實現快速簡便締結契約。在商法規定中包含各種制度以及規則,如商行為的要約及、商行為中瑕疵通知以及買主驗貨義務、企業票據的交換規定等,目的在于簡化行為。民法則要求將民法行為落實到細節,要求堅持完善細節,穩中求勝。
其三,市場經濟下特有的產物。作為商品經濟發展下的產物,民法是社會成員在進行生活交往過程中應需要而形成的,其隨著商品經濟的產生、發展而產生和不斷完善,商法是在市場經濟前提下,在資本主義商品市場內,伴隨社會化程度的加深而不斷發展。現代意義上的商法成為了對商事活動以及商事組織進行規范的法律制度,而不單單是維護商人利益的一種法律。
二、民商立法模式研究
學術界一直對民法、商法的關系存在爭論,民商立法模式的研究實質上是民商法之間的關系歸屬以及協調關系,即對民商合一以及民商分立兩大論題的研究。民商合一是指商法作為依附民法的特別法,而不單獨存在和存在;民商分立是指商法、民法互相獨立,各成獨立的法律體系。
(一)民商合一立法模式
現行的《意大利民法典》作為民商合一的典型法典代表,這一立法模式在傳統法律前提下加入了商法中的經濟法規、保險法規以及公司法規,內含票據法、訴訟法、競爭法等多項法規內容,內容繁多,體系龐雜,雖然作為是統一的民法典,但是其中商法的制度規范仍作為獨立章節出現,這時的商法和民法尚未完全水融。民商合一的法典中還存在完全和不完全合一的兩種法規制度。如瑞士將大部分商法內容融入到民法中去,是民商完全合一法典。又如臺灣地區的民法將票據、保險、公司等商法內容單獨立法,是為民商未完全合一法典。從現實立法的角度出發,民商合一存在明顯弊端,所謂合一,只是單純否認商法的獨立形式,民法典無法完全做到將商法規范納入其中。
(二)民商分立立法模式
民商分立立法模式指商法與民法各成體系,實行分開立法,對各自范圍內的商事關系和民事關系進行調整。主張民商分立陣營中,存在不同于以往的對民商關系的觀點,部分觀點認為商法、民法是完全獨立的部門,商法獨立存在而非作為民法的獨特法存在,此二者在價值取向、性質、調整的對象上存在根本差別,另一觀點則認為,雖然商法、民法存在特別法、一般法的區別,但仍然必須在民法之外單獨設立商法規范。
2。重點和難點
本章的重點是:商品和商品經濟的概念和條件;商品二因素及其關系;勞動二重性及其關系;勞動二重性與商品二因素的關系;商品價值量的決定;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概念;勞動生產率對商品價值量的影響;貨幣的本質和職能;價值規律的基本要求、表現形式和作用。
難點:價值的本質;價值與交換價值的關系;勞動二重性的關系;勞動生產率與商品價值量的關系;價值形式的發展及貨幣的起源;價值規律的表現形式。
3.講授時間:8學時
第一節商品
一、研究資本主義關系為什么從分析商品開始
這是因為:
1.商品是資本主義經濟的細胞
2.商品中的矛盾隱藏著資本主義經濟的一切矛盾的胚芽
3.建立中商品分析上的勞動價值論是分析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基礎
4.商品是資本主義社會最普遍、最抽象的經濟范疇
二、商品和商品經濟
(一)商品
1.什么是商品
商品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
2.判斷一個物是否商品的兩個標準
第一、必須是勞動產品
第二、必須用于交換
3.商品產生和存在的經濟條件
第一、社會分工的存在
第二、勞動產品屬于經濟利益不同的生產者
(二)商品經濟
1。什么是商品經濟
商品經濟是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統稱。
2。商品經濟的類型
簡單商品經濟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社會主義商品經濟
3。商品經濟發展到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時叫市場經濟。
三、商品二因素
(一)使用價值
1.使用價值是商品能夠滿足人們某方面需要的屬性。
2.對于使用價值應該從質和量兩個方面進行考察。
3.使用價值是社會財富的物質內容,反映人與自然的關系。
4.使用價值是商品的自然屬性,不是政治經濟學的研究對象。
5.使用價值是商品交換價值的物質承擔者。
6.交換價值的概念
交換價值是一種使用價值與另一種使用價值相交換的量的關系或比例。
(二)價值
1.價值是凝結在商品中的無差別的人類一般勞動,又叫價值實體
2.價值是交換價值的基礎,交換價值是價值的表現形式。
3.價值是商品的社會屬性,其本質是商品生產者相互交換勞動的關系
(三)商品是使用價值與價值的獨立統一體
1.使用價值與價值是統一的,二者缺一不可
2.使用價值與價值又是對立的,二者互相排斥
四、生產商品的勞動二重性:具體勞動和抽象勞動
1.具體勞動又叫有用勞動,是在具體形式下進行的勞動,勞動的具體形式是由勞動對象、生產工具、操作方法生產目的等決定的。具體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永久性條件,創造商品的使用價值,反映人和自然的關系
2.抽象勞動是撇開勞動的特定性質和具體形式的一般人類勞動,是商品經濟
特有的范疇。抽象勞動形成商品的價值,反映商品生產者的社會生產關系。
3.具體勞動與抽象勞動不是兩種不同的勞動,二者既不分先后,也不分主次,是同一勞動過程的兩個方面。
4.勞動二重性學說是理解政治經濟學的樞紐。
五、商品的價值量
(一)商品價值量是指商品價值的大小或多少。它的測量尺度是勞動時間。
(二)商品價值量不由個別勞動時間決定,而由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
1.什么是個別勞動時間
個別勞動時間是各個商品生產者由于主觀和客觀條件不同而生產商品所實際耗費的時間。
2.商品價值量為什么不能由個別勞動時間來決定
如果個別勞動時間決定商品的價值量,就會造成誰的主客觀條件最差誰的商品的價值量就最大的不合理現象。同時,同一商品沒有統一的價值量,不能進行商品交換。
3.什么是社會必要勞動時間
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現有的社會正常的生產條件下,在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下制造某種使用價值所需要的勞動時間。
4.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對商品生產者的重大意義
(三)在考察商品的價值量時必須區分簡單勞動和復雜勞動
1.簡單勞動和復雜勞動的概念
簡單勞動是不需經過特殊培養、正常人都能從事的勞動;復雜勞動是必須經過特殊培養,具有一定技能和專長的勞動者的勞動。
2.商品價值量最終由簡單勞動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交換以簡單勞動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為尺度。
3.在同一勞動時間內,簡單勞動創造價值小,復雜勞動創造價值大。復雜勞動創造的價值是簡單勞動創造價值的若干倍或自乘。
(四)勞動生產率對商品價值量的影響
1.什么是勞動生產率
勞動生產率是勞動者生產某種使用價值的效率或能力。它有兩種表示方法:一是單位時間中的產品量;一是單位產品中的勞動量。
2.影響勞動生產率的主要因素
勞動者的勞動熟練程度;科技的發展水平及在生產中的應用程度;生產過程中的社會結合形式;生產資料的規模和效能;自然條件的優劣等。
3.勞動生產率與商品價值量的關系
從部門平均勞動生產率和單位商品價值量的關系看,勞動生產率越高,單位時間內的商品量就越多,從而單位商品中的勞動量就越少,價值量就越小。反之,單位商品的價值量就越大。所以,單位商品的價值量與生產商品的勞動生產率成反比,與體現在商品中的社會必要勞動量成正比。
此外,如果部門勞動生產率不變,只有個別企業的勞動生產率發生變化,那么單位商品的價值量則不變。因為商品的價值量是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
同時,不管勞動生產率如何變化,同一勞動在同一時間內創造的商品價值總量則不發生變化。
六、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商品生產的基本矛盾:私人勞動和社會勞動的矛盾
(一)私人勞動和社會勞動的含義
私人勞動是指生產資料私人占有,生產什么個人決定,產品自己支配;社會勞動是指每個商品生產者的勞動都是社會總勞動的一部分,每個商品生產者互相提品,彼此互為條件,互相依存。
(二)私人勞動和社會勞動矛盾的原因和表現
原因:生產商品的勞動的社會性質,要求勞動產品在數量和品種上完全符合社會的需要;而勞動的私人性質卻使生產的商品往往不能與社會需要直接相一致。
表現:生產的商品賣不出去或不能完全賣出去,從而私人勞動不能或不能完全轉化為社會勞動。
(三)私人勞動和社會勞動的矛盾為什么是簡單商品經濟的基本矛盾
這是因為:
第一,私人勞動和社會勞動的矛盾是商品內在各種矛盾的根源
第二,私人勞動和社會勞動的矛盾決定私有制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的全過程
第三,私人勞動和社會勞動的矛盾決定著簡單商品生產者的命運
學習私人勞動和社會流動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說明商品和價值是商品生產者之間的經濟關系。人們交換商品,事實是相互比較和交換勞動;價值不僅反映同一生產部門不同商品生產者之間的經濟關系,而且也反映不同生產部門商品生產者之間的經濟關系。
一、價值形式的發展及貨幣的產生
(一)價值形式的概念
價值形式就是商品價值的表現形式,即交換價值。
(二)價值形式發展的四個階段
1.簡單的、偶然的或個別的價值形式。
(1)簡單價值形式的含義及表示式
在萌芽狀態的商品交換中,一種商品的價值偶然地表現在和它相交換的另一種商品上。用等式表示即:1只綿羊=2把石斧
(2)簡單價值形式的兩極及其關系
第一,在簡單價值形式中,互相交換的兩種商品處于不同的地位,起著不同的作用
綿羊是被表現價值的商品,處于相對價值形式的地位;石斧是表現價值的商品,處于等價形式的地位。
第二,處于價值形式兩極的相對價值形式和等價形式存在著互相依存和對立對關系
一方面二者互相依存、互為條件,離開一方另一方就不復存在;另一方面二者又彼此對立和相互排斥,同一商品不能同時處于價值形式的兩極。
(3)相對價值形式的性質或內容
第一,表明價值形式兩極的商品都具有共同的質,都凝結了抽象勞動這種共同的價值內容。(因為相對價值形式上的商品的價值通過與等價形式上的商品相交換得到表現)
第二,表明按一定比例相交換的兩種不同的商品中包含的價值量或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上相同的。(因為相對價值形式上的商品的相對價值量通過與等價形式上的商品的使用價值量來表現)
舉例:在1只綿羊=2把石斧中:
若斧的價值不變,羊的價值提高1倍,即1只綿羊=4把石斧
若羊的價值不變,斧的價值提高1倍,即1只綿羊=1把石斧
若二者的價值都變,且方向和比例相同,即1只綿羊=2把石斧
若二者的價值都變,但比例相同而方向相反,即1只綿羊=8把石斧
(4)等價形式的特點
第一,使用價值成為價值的表現形式
第二,具體勞動成為抽象勞動的表現形式
第三,私人勞動成為社會勞動的表現形式
(5)簡單價值形式實質上是商品內在矛盾的簡單外在表現形式
處于相對價值形式上的商品是作為使用價值、具體勞動、私人勞動而存在的
處于等價形式上的商品是作為價值、抽象勞動、社會勞動而存在的
(6)簡單價值形式的缺點
對商品價值質和量的表現都是不完全、不充分的,看不出價值在所有商品體上的一致性看不出一種商品的價值在量上能否與所有商品相比較。
2.擴大價值形式
(1)擴大的或總和的價值形式的含義及表示式
擴大的或總和的價值形式就是一種商品的價值不是簡單的表現在一種商品上,而是表現在其它一系列商品上。用等式表示即:(見課本)
(2)擴大的或總和的價值形式的優點
第一次把商品價值真正表現為無差別的人類勞動的凝結;第一次真正表明商品價值量由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決定。
(3)擴大的或總和的價值形式的缺點。
每一種商品的價值表現都是不完全的,系列都是不相同的,沒有眾所公認的一般等價物,從而造成商品交換的困難。
3.一般價值形式
(1)一般價值形式的含義及表示式
一般價值形式就是一切商品的價值都統一地表現在從商品世界中分離出來充當一般等價物的某一種商品上。用等式表示即:(見課本)
(2)一般價值形式與擴大的價值形式的本質區別:
第一,商品價值的表現是簡單的
第二,商品價值的表現是統一的
第三,出現了一般等價物
一般等價物是從商品世界分離出來并能與其它一切商品直接交換、表現其它一切商品價值的特殊商品
(3)一般價值形式局限性
一般等價物在時間上不固定,在地區間不統一,不利于商品交換的進一步發展。
4.貨幣形式
(1)貨幣形式的含義及表示式
貨幣形式是指一切商品的價值固定地用一種特殊的商品即貴金屬來表現的價值形式。其等式式:(見課本)
(2)貨幣形式與一般價值形式的區別
一般等價物固定在一種特殊商品上,最后固定在貴金屬黃金或白銀上。
(3)金銀等貴金屬固定地充當一般等價物的原因
首先是因為它們也是商品,具有價值;其次是因為它們的自然屬性最適合充當貨幣材料。(三)貨幣的產生和本質
1.貨幣的產生
貨幣是商品內在矛盾發展的必然產物,是價值形式發展的最后結果。
2.貨幣的本質
貨幣是固定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體現著商品生產的經濟關系
3.貨幣產生后,商品內在矛盾表現為商品與貨幣的外部對立。
如何理解馬克思指出的“金銀天然不是貨幣但貨幣天然是金銀”?
二、貨幣的職能
貨幣有五種職能,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是基本職能。
(一)價值尺度
1.貨幣的價值尺度職能就是以貨幣為尺度來衡量其它一切商品價值的大小。
2.貨幣之所以能夠執行價值尺度的職能是因為貨幣也是商品,也具有價值。
3.執行價值尺度職能的貨幣是觀念的或想象貨幣,不是現實的貨幣
4.貨幣執行價值尺度職能的結果是把商品價值表現為價格
(1)價格是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
(2)價格與商品價值成正比,與貨幣價值成反比
(3)價格受供求關系的影響
5.貨幣執行價值尺度的職能要求具有價格標準
(1)什么是價格標準
價格標準是包含一定重量貴金屬的貨幣單位及其等分。
(2)價值尺度與價格標準的區別
貨幣作為價值尺度是衡量其它一切商品價值大小的,而作為價格標準是衡量貨幣本身大小的。
(二)流通手段
1.流通手段就是充當商品交換的媒介,以貨幣為媒介的商品交換叫商品流通。
2.執行流通手段職能的貨幣必須是現實的貨幣,不能是觀念的或現象的貨幣。
3.商品流通與貨幣流通的關系
4.執行流通手段職能的貨幣的具體形式
金銀條塊、鑄幣、紙幣
紙幣是國家發行并強制流通的價值或貨幣符號,只能代表金屬貨幣執行流通手段的職能。
5.影響一定時期內社會所需貨幣量的因素
待售商品量、商品的價格水平、貨幣流通速度
6.貨幣流通規律:一定時內社會所需貨幣量與待售商品價格總額成正比,與貨幣流通速度成反比。用公式表示即:
流通中所需貨幣量=商品價格水平×待售商品數量
貨幣流通速度
7.紙幣流通規律:紙幣發行量必須以流通中所需要的金屬貨幣量為限度。或者說,只限于由貨幣流通規律所決定的金屬貨幣需要量。
8.通貨膨脹的概念
由于紙幣發行過多而引起的貨幣貶值、物價上漲現象叫做通貨膨脹。
9.流通手段職能造成買賣脫節、產生了經濟危機的可能性。
(三)貯藏手段
1.貯藏手段的含義。
2.執行儲藏手段的貨幣必須是現實的貨幣或金銀制品
3.貯藏手段的作用:能夠自發地調節貨幣流通量,起貨幣“儲水池”的作用。
(四)支付手段
1.支付手段是用貨幣清償債務、交納賦稅或欠款的職能。
2支付手段經使濟危機形式上的可能性進一步加深
3.貨幣的支付手段職能會引起貨幣流通規律的變化
(五)世界貨幣
1.世界貨幣是指貨幣越出國界,在世界市場上起一般等價物的作用。
2.世界貨幣的作用是平衡國際貿易差額:購買別國商品;作為社會一般財富的代表支付賠款等。
3.執行世界貨幣職能的必須是足值的金屬貨幣
第三節價值規律
一、價值規律的基本內容和要求:商品的價值量由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以價值為基礎進行等價交換。
二、價值規律的表現形式
(一)價格作為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不僅以價值為基礎,還受供求關系影響
(二)價值規律作用的表現形式是價格圍繞價值上下波動
(三)價格偏離價值不是對價值規律的破壞與否定,而是價值規律存在和發生作用的表現形式。
三、價值規律在以所有制為基礎的商品經濟中的作用
1、自發調節生產資料和勞動力在各部門之間的分配。
2、刺激商品生產者不斷改進技術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