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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農業、統計等有關部門,根據《綱要》確定的相關指標和生態退耕、自然災害等實際情況,并依據國務院批準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對各縣區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提出考核指標建議,報經省政府批準后下達,作為市縣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三、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從**年起,每五年為一個規劃期,在每個規劃期的期中和期末,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標準是:
(一)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達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標。
(二)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得低于省政府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考核指標。
(三)行政區域內各類非農建設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后,補充的耕地和基本農田的面積和質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積與質量。
經檢查,同時符合上述三項要求的,考核認定為合格;否則,考核認定為不合格。
四、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52號),建立市級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五、各級人民政府對《xx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負責,縣區長為第一責任人。
六、考核采取自查、抽查與核查相結合的辦法。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每年組織自查,并向省政府報告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履行情況。
(二)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農業、統計等部門,每年對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抽查,作出預警分析,并向省政府報告。
(三)在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年,國土資源等部門,對各縣(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并將結果報省政府。
七、全市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地區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基本農田面積以及農用地分等定級的數據,將作為考核參照依據。
八、市政府對各縣區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對認真履行責任目標且成效突出的給予表揚;對考核認定為不合格的責令整改,限期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和補劃數量、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統一政策執行口徑,經研究,現就《辦法》執行中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拆遷范圍內非住宅房屋的認定,公房以租賃契約標明的使用性質為準;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時核定的營業場所為準。
二、拆除共有住宅房屋(以房屋共有執照為準),其共有人在拆遷范圍內的住房可以獨立使用,并在此長期居住,單獨立戶的,可以作為獨立的房屋作用權人給予補償;其共有人不在拆遷范圍內長期居住,或者其住房不能獨立使用,或者沒有單獨立戶的,只給予所有權補償。
三、《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市房地局《關于實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第31條關于對長期居住自建房居民補償的規定的適用條件為:
(一)在拆遷范圍內有本市常住戶口;
(二)長期居住在自建房內;
(三)單獨立戶;
(四)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拆遷范圍內無正式住房;
(五)本人及其配偶在拆遷范圍外無正式住房。
市政府確定的市政府建設重點工程的房屋拆遷,本市別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拆除因城市建設征用的原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遷人在此沒有常住戶口,其原建筑面積不足60平方米計算使用權補償款(不增加25平方米附屬面積),對超過60平方米之外的部分按照拆遷價格的20%給予補償。
五、拆除因城市建設征用的原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遷人雖然在此有常住戶口,而且獨立分戶,但是沒有長期居住,在其他地方另有住房的,計算使用權補償款時不予增加25平方米附屬面積。
六、拆除公有成套住宅房屋,其廚房、衛生間等由兩戶以上合用的,仍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給予補償,其原建筑面積按照被拆遷人居住的臥室的建筑面積加上該套房屋的廚房、衛生間等附屬建筑面積計算;但是其廚房,衛生間等附屬建筑面積超過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計算附屬建筑面積。
七、按照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于實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8〕第1126號)第22條第一款規定認定拆遷范圍內的住房困難戶時,被拆遷除房屋使用人必須同時符合該款此列三個條件,即在拆遷范圍內有本市常住戶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長期居住,否則不予認定。
第二條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下簡稱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三條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上繳地方財政。
縣、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設用地后,應依法向用地者供應土地。
第四條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準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全國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鎮土地級別、基準地價水平、各地區耕地總量和人均耕地狀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制定,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并定期調整公布。具體繳納標準見附一。
第五條按照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序,土地有償使用費由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按本辦法規定標準繳納。繳納程序為:
一、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用地計劃對申報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擬訂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下達《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繳款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格式見附二)。
二、申報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通知書》核定的繳款額和繳款時間,填制“一般繳款書”,將土地有償使用費按規定比例就地繳入中央金庫和省級金庫。
三、國務院或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加蓋銀行收訖章的“一般繳款書”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
未按規定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不予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
第六條土地有償使用費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前繳納,具體繳納環節為:
一、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屬于同級審批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前繳納;
二、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屬于不同級審批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準征用土地前繳納;
三、只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國有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前繳納;
四、只需辦理征用土地審批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準征用土地前繳納;
五、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國有未利用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準轉用前繳納。
第七條上繳中央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作為中央財政基金預算收入,上繳地方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作為地方財政基金預算收入,均專項用于耕地開發,不得平衡財政預算,結余結轉使用。
第八條上繳中央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用于中央確定的耕地開發整理重點項目、經中央批準的耕地開發整理示范項目、對地方耕地開發整理項目的補助、耕地信息與監督系統建設。
第九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耕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計劃,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據審定的耕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計劃編制耕地開發整理項目支出預算后,共同下達耕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計劃和支出預算。
第十條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據共同下達的耕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計劃和支出預算負責辦理資金撥款,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耕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十一條上繳省級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也必須用于耕地開發和土地整理,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
第十二條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工作所需的業務費用,分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在本級基金預算中按繳入本級金庫土地有償使用費金額2%的比例安排。
第一條為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3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20*]100號)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6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價款。包括政府向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收取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等收入。具體內容如下:
(一)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不含代收代繳的稅費)。
(二)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三)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四)轉讓房改房以及購買、轉讓經濟適用住房(含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五)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六)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區(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
(七)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八)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
(九)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按照規定依法向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價款。劃撥土地的預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條有關部門職責
市財政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建設管理委員會制定我市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政策,指導區(縣)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區(縣)分局以及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做好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土地出讓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區(縣)財政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入征收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市、區(縣)支庫負責辦理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撥付等各項業務,及時向財政部門提供相關報表和資料。
第四條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市、區(縣)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收繳按照非稅收入管理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執行,全部繳入市、區(縣)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市、區(縣)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進行核算。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條土地出讓收入管理方式及收繳程序
(一)土地出讓收入管理方式
我市土地出讓收入實施非稅收入管理,全市土地出讓收入繳入市級國庫,其中:遠郊區(縣)土地出讓收入扣除應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后采取調庫的方式,分別劃轉各遠郊區(縣)級國庫。
(二)收繳程序
1、城八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遠郊區(縣)繳納的土地出讓收入由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用地批準文件,開具繳款通知書和《*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依法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按照繳款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應繳納的土地出讓收入繳入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
2、轉讓房改房以及購買、轉讓經濟適用住房(含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由市國土資源局和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按現行的管理體制屬地征收。市國土資源局和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開具《*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由出賣人或買受人按照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繳入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
3、市財政局將繳入非稅收入專戶的土地出讓收入定期繳入市級國庫,并將遠郊區(縣)的土地出讓收入扣除應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后采取調庫的方式,分別劃轉各遠郊區(縣)級國庫。
第六條市財政局從繳入市級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比例或定額,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各遠郊區(縣)結合實際情況參照執行,并將提取的比例或定額報市財政局和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購儲備。
市財政局和遠郊區(縣)財政局計提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使用“預算收入更正通知書”分別從市級國庫和遠郊區(縣)級國庫“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出讓總價款”(103014601)科目劃入“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1030147)科目。
第七條從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中計提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一)計提標準
按照《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和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二[20*]855號)執行。
(二)計提程序
1、市國土資源局按季提供各區(縣)及*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土地出讓面積、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征收標準(對應所在地征收等別)和應提取的金額。并于季度末當月的20日之前將全市的提取金額(含電子版)送市財政局;對12月21日—30日全市的提取金額(含電子版)于12月30日送市財政局;12月31日全市提取金額轉入下年度辦理。
2、市與各遠郊區(縣)財政局根據市國土資源局按季提供的土地出讓面積、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征收標準(對應所在地征收等別),提取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三)計提手續
市財政局和遠郊區(縣)財政局使用“預算收入更正通知書”分別從市級國庫和遠郊區(縣)級國庫“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出讓總價款”科目(103014601)劃入“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收入”科目(1030148)。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八條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城市建設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九條征地、拆遷補償和土地開發支出。主要指政府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等。
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按照有關標準執行。
土地開發支出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財政部門規定的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含因出讓土地涉及的需要進行的相關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以及相關需要支付的銀行貸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安排。
土地前期開發要積極引入市場機制、嚴格控制支出、通過政府采購招投標方式選擇評估、拆遷、工程施工、監理等單位,努力降低開發成本。
第十條支農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農業土地開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一)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和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應嚴格按照《*市建設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執行。
(二)用于農業土地開發支出。按照《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和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二[20*]855號)的有關規定,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執行。
(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農村飲水、沼氣、道路、環境、衛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支出,按照市、區(縣)政府規定,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執行。
第十一條城市建設支出。含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具體包括:城市道路、橋涵、公共綠地、公共廁所、消防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第十二條其他支出。包括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以及土地出讓業務費等。
(一)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按照《*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關于轉發財政部等部門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補充通知》(京財經二[20*]823號)執行。
(二)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購儲備的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前期土地開發支出,按照市、區(縣)政府批準的收購土地補償方案、拆遷補償方案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執行。
(三)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關于印發〈*市關于落實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施意見的通知〉的通知》(京財經二[20*]3070號)規定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安排。
(四)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支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土地出讓收入中,統籌安排用于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支出。
(五)土地出讓業務費。包括出讓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測費、評估費、公告費、場地租金、招拍掛費和評標費用等,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安排。
(六)其他支出。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確保足額支付征地和拆遷補償費、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讓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過程中,涉及的拆遷補償費要嚴格按照我市有關規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遷居民、搬遷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利益。
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傾斜,逐步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和居住環境,努力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和水平。
城市建設支出和其他支出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的,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收支科目管理
第十四條我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科目的管理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68號)中對《2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調整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增設部分目級收入科目和部分項級支出科目。
對《2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附錄二基金預算收支科目具體調整情況請詳見本辦法的附件1。
為了準確反映我市各級政府土地出讓收支狀況,本辦法僅對調整后政府收支科目的正確使用做出說明。
第十五條刪除了《2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收入分類103類“非稅收入”項下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2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及目級科目。
第十六條在《2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中,分別設立了下列科目:
(一)設立了46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科目。
對01目“土地出讓總價款”,做出了如下說明:反映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扣除財政部門已經劃轉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和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后的余額。
對02目“補繳的土地價款”,做出了如下說明:反映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以及購買、轉讓經濟適用住房(含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改變土地用途和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對03目“劃撥土地收入”,做出了如下說明:反映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區(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
我市新設立95目“區縣土地出讓總價款調庫”,并做出了如下說明:市級專用科目,反映市級國庫劃轉遠郊區(縣)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
我市新設立96目“區縣補繳的土地價款調庫”,并做出了如下說明:市級專用科目,反映市級國庫劃轉遠郊區(縣)補繳的土地價款。
我市新設立97目“區縣劃撥土地收入調庫”,并做出了如下說明:市級專用科目,反映市級國庫劃轉遠郊區(縣)劃撥土地收入。
我市新設立98目“區縣其他土地出讓金收入調庫”,并做出了如下說明:市級專用科目,反映市級國庫劃轉遠郊區(縣)其他土地出讓金收入。
對99目“其他土地出讓金收入”,做出了如下說明:反映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等其他土地出讓收入。
(二)設立了47項“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從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規定計提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
(三)設立了48項“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收入”,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從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規定比例計提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第十七條對《2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功能分類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8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出”科目已進行了下列調整:
(一)01項“前期土地開發支出”已經修改為“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并對科目說明進行了調整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過程中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支出。
(二)02項“土地出讓業務費用”,已經修改為“土地開發支出”,并對科目說明進行了調整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用于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支出。
(三)03項“城市建設支出”科目說明已經修改為:反映土地出讓收入用于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四)04項“土地開發支出”,已經修改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科目說明已經調整為:反映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村飲水、沼氣、道路、環境、衛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五)05項“農業土地開發支出”,已經修改為“補助被征地農民支出”,科目說明已經調整為:反映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以及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
(六)06項“土地出讓業務支出”,科目說明已經調整為:反映土地出讓收入用于土地出讓業務費用的開支。
(七)保留了07項“廉租住房支出”,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八)我市新設立了94項“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的支出。
(九)我市新設立了95項“舊城區解危排險專項資金”,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舊城區解危排險專項資金的支出。
(十)我市新設立了96項“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支出。
(十一)我市新設立了97項“污染擾民企業搬遷資金”,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污染擾民企業搬遷的支出。
(十二)我市新設立了98項“綠化隔離地區基礎設施支出”,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綠化隔離地區基礎設施的支出。
(十三)99項“其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出”,科目說明已經修改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條在212類“城鄉社區事務”中設立了10款“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購儲備等支出。
01項“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的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購儲備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支出。
02項“土地開發支出”的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購儲備土地需要支付的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支出。
99項“其他支出”的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九條在212類“城鄉社區事務”中設立了11款“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科目說明為:反映從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收入中安排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支出。
第二十條在《2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經濟分類科目310類“其他資本性支出”中增設了下列科目:
(一)09款“土地補償”,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購土地過程中支付的土地補償費。
(二)10款“安置補助”,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購土地過程中支付的安置補助費。
(三)11款“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購土地過程中支付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四)12款“拆遷補償”,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購土地過程中支付的拆遷補償費。
第二十一條按照財綜[20*]68號文件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出、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應根據經濟性質和具體用途分別填列支出經濟類相關各款。
第五章預決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管理制度。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規定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并分別納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報經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執行。土地出讓收入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一)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
編制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土地出讓收入預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讓收入情況、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地價水平等因素編制;土地出讓支出預算根據預計年度土地出讓收入情況,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計劃以及規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準等因素編制。其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1、收入預算的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編制全市以及城八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各遠郊區(縣)下年度的土地出讓收入計劃、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計劃、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的提取計劃、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提取計劃。并按照部門預算報送時間將土地出讓收入等上述計劃報送市財政局,同時將土地出讓收入計劃分別通知*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局和各遠郊區(縣)財政局。
市財政局根據市國土資源局提供土地出讓收入等計劃,編制土地出讓收入預算。
市財政局根據市國土資源局提供的城八區當年1-3季度土地出讓項目簽訂的合同價款,按照返還城八區的比例,于10月底之前向城八區財政局提供下一年度政府性基金補助收入計劃。城八區財政局據此編制土地出讓收入預算。
*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遠郊區(縣)財政局根據市國土資源局提供的土地出讓收入等計劃,編制土地出讓收入預算。
2、支出預算的編制
財政部門根據土地出讓收入情況,按照國土、發改、建設等有關部門提供資金需求情況和項目管理要求,編制各項支出預算。
(二)土地出讓收支決算編制
每年年度終了,各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土地出讓收支決算,并分別納入政府性基金收支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上報時間按照決算編制要求的時間報送。
第二十三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財政部門、房屋管理部門要加強協作,建立國有土地出讓、儲備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以及簽訂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中有關土地出讓總價款、約定的繳款時間、繳款通知書等相關資料及時抄送財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房屋管理部門要與市區(縣)國庫建立土地出讓收入定期對賬制度,確保有關數據的準確無誤。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要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房屋管理部門、人民銀行機構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報表以及分季收支統計明細報表體系,統一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口徑,確保土地出讓收支統計數據及時、準確、真實,為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提供準確的基礎數據。
第六章以前年度土地出讓收入專戶結余資金處理
第二十六條使用以前年度土地出讓收入專戶結余資金時,通過調入資金的方式,調入基金預算。其中:
(一)用于本級支出時,在土地出讓收入相關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反映。
(二)市財政局用于城八區支出時,直接通過“政府性基金補助支出”安排到城八區,城八區財政局通過“政府性基金補助收入”列入基金補助收入。
(三)市財政局用于遠郊區縣支出時,仍通過土地出讓收入專戶撥付到遠郊區(縣)土地出讓收入專戶。遠郊區(縣)使用時,也通過調入資金的方式,調入基金預算,并在土地出讓相關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反映。
(四)此文下發之前已發生的以前年度土地出讓收入支出應補辦預算指標下達手續,并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地籍調查
第三章 土地登記
第四章 土地分等定級
第五章 土地統計
第六章 地籍檔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國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維護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保障土地使用者和他項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國有土地地籍管理,是指市、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城鎮國有土地的調查、登記、分等、定級、統計及檔案等實施管理和依法查處、糾正行政執法中的違法行為。
本辦法所稱他項權利,是指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以外的權利,包括抵押權、承租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權利。
第三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城鎮國有土地的單位、個人及他項權利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溪市土地規劃管理局是全市國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本溪市市區內的國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由市土地規劃管理局負責。
自治縣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地區城鎮地籍管理工作。
南芬區地籍管理工作可委托南芬區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軍事、鐵路用地地籍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 地籍管理堅持國家統一制度,堅持地籍資料的系統性、精確性和完整性的原則,實行地域管理。
第六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國有土地使用證》是使用城鎮國有土地的唯一合法憑證。
第二章 地籍調查
第七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的《地籍調查規程》實施地籍調查。
地籍調查分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權屬調查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進行;地籍測量由土地管理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測繪單位進行。
第八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所轄區域內的軍隊、鐵路土地管理部門及受委托管理部門依法界定管理界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條 土地調查人員進入調查現場實施調查工作,土地使用者應當配合,提供必要情況和資料,不得阻撓和妨礙。
第十條 對土地使用權及他項權利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處理,土地管理部門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決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
第三章 土地登記
第十一條 土地管理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應當依法進行登記。凡城鎮國有土地的使用者和他項權利人必須進行土地登記。
土地登記分為初始登記和變更登記。
土地登記以宗地為單位進行。
本辦法所稱宗地是指被權屬界線封閉的一個地塊。
第十二條 土地登記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土地使用者和他項權利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宗地座落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提交下列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登記申請人(法人)證明材料,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委托指界人證明書;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有關部門批準文件、有關出讓金或轉讓金交付憑證;
4、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5、按規定必須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受理土地使用者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對土地的權屬來源及位置、界址、用途調查,測量宗地權屬界線,量算面積,填寫《地籍調查表》等項工作。
(三)土地管理部門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審核確定土地權屬、他項權利及宗地的界線、面積。
(四)權屬審核后,注冊登記。
(五)頒發或更換《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三條 凡未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該土地無論是以何種方式取得的,都應當申請初始登記。
初始登記應當在土地管理部門通知其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土地權屬確定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第十四條 已經登記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一)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
(二)土地使用者和他項權利人更名更址的;
(三)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四)因贈與、繼承、買賣、交換、分割地上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五)企業合并、改組等引起宗地合并、分立的;
(六)新建、改建、擴建地上建筑物的;
(七)土地級別發生變化的;
(八)錯漏登記的。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設定登記:
(一)新征用集體土地的,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用地之日起三十日內;
(二)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用地之日起三十日內;
(三)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應當在按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三十日內;
(四)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作價入股方式讓與股份制企業的,該企業應當在簽訂入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
(五)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承租國有土地的,承租人應當在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
(六)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應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意向書》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
(七)有出租權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定之日起十五日內;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他項權利的,當事人應在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
第十六條 已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辦理注銷登記或在接到土地管理部門發出的《注銷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該書及與注銷有關證件,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土地登記,向有管轄權的土地管理部門交還《國有土地使用證》:
(一)無償取得劃撥國有土地的用地單位已經撤銷、遷移或破產、解散的;
(二)政府依據規劃調整用地或進行房屋拆遷,調整及拆遷范圍內涉及土地使用權滅失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土地使用權滅失的;
(四)未經批準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
(五)不按批準用途使用的;
(六)土地使用權出讓或租賃期滿,當事人未辦理續期申請的;
(七)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
(八)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注銷土地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申請土地登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一)申請登記的土地不在所轄行政區域內的;
(二)申請人沒有合法身份證明的;
(三)土地權屬不清的;
(四)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少征多占、非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尚未依法處理或正在依法處理的;
(五)拖欠有關土地稅費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能辦理土地登記的。
第十八條 土地管理部門依據土地登記申請資料,經調查、審查核實對認為符合登記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
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使用者,他項權利人名稱、地址;
(二)準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座落;
(三)土地使用者、他項權利人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機關;
(四)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者、他項權利人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復查,并按規定繳納復查費。經復查無誤的,維持公告結果,復查費不予退還;經復查確有差錯的由登記機關改正,復查費退還土地使用者。
第二十條 土地登記公告期滿,土地使用者和他項權利人對土地登記結果未提出異議的,由市、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一條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開發單位應在房屋竣工驗收后三十日內憑《國有土地使用證》向市、自治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登記,在本辦法公布后,無《國有土地使用證》而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房屋產權證明無效;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變更,當事人應先行辦理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和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更換《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二條 因企業兼并、分立、破產、出售、租賃、抵押、搬遷改造、合資合作、公司制改造以及組建企業集團和股份合作企業等情況而引起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和改變土地使用用途的,企業應憑《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具有相應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土地資產評估,在估價結果確認和處置方案實施后,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進行變更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 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證》實行定期檢查制度。
第四章 土地分等定級
第二十四條 市行政區域內建制鎮(不含城關鎮)的土地分等工作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市區內的土地定級工作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定級工作由自治縣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第二十五條 建制鎮土地定級應在市土地規劃管理局統一制定的分等標準內進行。
土地級別、土地分等可每二年調整一次。
第五章 土地統計
第二十六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會同同級統計部門依法進行土地統計,土地統計實行年報制度。
第二十七條 土地統計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收集資料;
(二)地籍調查;
(三)填寫單位面積過錄表、土地統計臺帳、土地統計簿和年內地類變化表;
(四)審核匯總;
(五)編制土地統計年報,進行土地統計分析。
第二十八條 土地統計年報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2月31日發生的土地變化情況,列入下一年度的土地統計。
第二十九條 統計人員依法行使土地統計職權,土地管理部門及土地使用者應在規定時間內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瞞報、拒報、偽造、篡改。
第六章 地籍檔案
第三十條 地籍檔案以宗地為單位建立。地籍檔案的內容包括: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權屬證明文件、資料;
(三)土地登記審批表;
(四)地籍圖;
(五)土地登記簿(卡);
(六)土地歸戶冊(卡);
(七)土地登記復查申請書、結果表;
(八)確權過程中的估價報告、協議書、合同書等。
第三十一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健全地籍檔案并及時增補有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 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地籍檔案的收集、整理、鑒定、統計、保管及利用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地籍檔案的查閱,按土地管理部門規定辦理,未經允許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公布。
地籍檔案可實行有償使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土地管理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土地權屬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或個人應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資料。檢查單位有責任為被檢查單位或個人保守技術和業務機密。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及他項權利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申請登記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的處以每百平方米每日二元的罰款,不足百平方米的,按百平方米計算;對拒不申請登記的按違法占地處理。
第三十六條 使用非法手段獲得土地證書或涂改土地證書的,土地證書無效,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并處以3000元至30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拒不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的,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土地登記并予以公告,吊銷《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八條 對阻礙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嚴重失職的,應當根據情節給予政紀處分和經濟處罰;嚴重違法瀆職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城鎮臨時用地地籍管理和因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