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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三種。
個人出資且擔任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
兩人或兩人以上合伙舉辦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
兩人或兩人以上舉辦且具備法人條件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或由上述組織與個人共同舉辦的,應當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第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審核登記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準、發證、公告。
(一)受理。申請登記的舉辦者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齊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審查。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條件。
(三)核準。經審查和核實后,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四)發證。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分別頒發有關證書,并辦理領證簽字手續。
(五)公告。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公告。
第四條舉辦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按照下列所屬行(事)業申請登記:
(一)教育事業,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學校、學院、大學,民辦專修(進修)學院或學校,民辦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
(二)衛生事業,如民辦門診部(所)、醫院,民辦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三)文化事業,如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業,如民辦科學研究院(所、中心),民辦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務中心、技術評估所(中心)等;
(五)體育事業,如民辦體育俱樂部,民辦體育場、館、院、社、學校等;
(六)勞動事業,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所等;
(七)民政事業,如民辦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站)等;
(八)社會中介服務業,如民辦評估咨詢服務中心(所),民辦信息咨詢調查中心(所),民辦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務業;
(十)其他。
第五條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必須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擁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且其合法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于總財產的三分之二。開辦資金必須達到本行(事)業所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六條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舉辦者應當提交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文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申請書應當包括:舉辦者單位名稱或申請人姓名;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住所情況;開辦資金情況;申請登記理由等。
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應當包括對舉辦者章程草案、資金情況(特別是資產的非國有性)、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基本情況、從業人員資格、場所設備、組織機構等內容的審查結論。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場所須有產權證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驗資報告應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
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年齡、目前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有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個人簡歷等。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為身份證的復印件,登記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可驗證身份證原件。
對合伙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擬任單位負責人指所有合伙人。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草案應當符合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合伙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可為其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應當包括條例第十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項的內容。民辦非企業單位須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協議中載明該單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體時財產不得私分。
第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為: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
住所是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辦公場所,須按所在市、縣、鄉(鎮)及街道門牌號碼的詳細地址登記。
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開辦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
業務主管單位應登記其全稱。
第八條經審核準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并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對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或個人。
民辦非企業單位可憑據登記證書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九條按照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簡化登記手續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登記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四)業務主管單位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
第十條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申請登記。
已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編制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補辦登記手續,還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編制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準予注銷的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變更的理由,并附決定變更時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紀要,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的,申請單位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業務主管單位對變更登記事項審查同意文件;
(三)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發生變更的,除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文件外,還須分別提交下列材料:變更后新住所的產權或使用權證明;變更后的業務范圍;變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本辦法第六條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變更后的驗資報告;原業務主管單位不再承擔業務主管的文件。
第十三條登記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交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由登記管理機關換發新的登記證書。
第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協議的,應當報原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報請核準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核準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章程或合伙協議的修改說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協議;
(四)有關的文件材料。
第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業務主管單位,須在原業務主管單位出具不再擔任業務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內找到新的業務主管單位,并到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在登記管理機關作出準予變更登記決定之前,原業務主管單位應繼續履行條例第二十條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收到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不準予變更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十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申請注銷登記: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不再具備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
(三)宗旨發生根本變化的;
(四)由于其他變更原因,出現與原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不一致的;
(五)作為分立母體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為合并源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民辦非企業單位原業務主管單位不再擔當其業務主管單位,且在90日內找不到新的業務主管單位的;
(八)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認為需要注銷的;
(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屬于本條第七項規定的情形,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原業務主管單位須繼續履行職責,至民辦非企業單位完成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注銷登記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簽署的,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組織提出的清算報告;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和財務憑證;
(六)登記管理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收到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注銷登記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注銷或不準予注銷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應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公告分為成立登記公告、注銷登記公告和變更登記公告。?登記管理機關的公告須刊登在公開發行的、發行范圍覆蓋同級政府所轄行政區域的報刊上。
公告費用由民辦非企業單位支付。
第二十一條成立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宗旨和業務范圍、業務主管單位、登記時間、登記證號。
第二十二條變更登記公告的內容除變更事項外,還應包括名稱、登記證號、變更時間。
第二十三條注銷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登記證號、業務主管單位、注銷時間。
第二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正本應當懸掛于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的有效期為4年。
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并到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補發證書手續。
第二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補發登記證書,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補發登記證書申請書;
(二)在報刊上刊登的原登記證書作廢的聲明。
第二十七條經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開立銀行帳戶,應按照民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的《關于民辦非企業單位開立銀行帳戶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辦理。
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預算;預算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預算管理是處理單位內部財務關系的活動。但是在實際的管理過程中,受到各種客觀和主觀因素的影響,導致實際的管理效果和預期相差較大。存在著很多薄弱管理環節,導致資金流失率高,并影響了單位各項活動的正常運行。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需要充分認識到財務預算管理對促進行政事業單位財政資金分配和提高資金利用效率的重要性,改變不合理的管理方法,完善管理制度。
一、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預算管理的重要性
(一)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實現財政資金的合理分配
一般來說,行政事業單位的運營資金大多都是來自財政撥款,通過加強財務預算管理,能夠提高資金分配的合理性,并對資金的使用過程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約束,避免出現重大資金流失問題,以及不必要的資金浪費。高效的預算管理模式能夠幫助行政事業單位進行科學合理的預算編制,為日常的運行活動提供明確的財務指標,并將最終的實際用額和預算設定額度進行分析和對比,然后找出差值存在的原因,從而在后期的工作中實行更加有效的資金分配制度,并減少浪費。
(二)預算管理可以作為監督手段的一種
預算管理是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重要環節,通過預算管理能夠對國家投入的財政資金進行有效的監管。定期對財物運算的使用情況進行分析,及時發現不合理的資金利用方式,并分析出國家資金的運用情況,從而為行政事業單位的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做出正確的調整,明確國家的宏觀調控重點,引導資金的流向。同時,預算管理也是行政事業單位進行工作質量考核和工作效率監督的標準,更方便在后期進行業績評價,有效提高相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二、目前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預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財務預算管理重視程度不夠,管理理念落后
在當前的社會形勢下,很多行政事業單位的領導者并沒有充分認識到財務預算管理的重要性,重視程度也不夠,導致下層的財務管理人員工作態度不認真積極性不高。并且在實際的管理過程中,受到傳統理念的束縛,導致工作形式非常落后,不能夠與時俱進。大部分行政事業單位都沒有建立起完善的預算制度、預算組織、預算執行以及具體的考核機制等組成的全面預算管理體系。
(二)預算編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很多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人員都普遍認為預算編制的目的是為了獲得預算結果,而忽視了對提高資金利用率的重要性。還有就是預算編制的時間不夠充分,在進行預算編制之前需要有足夠的時間進行調查和分析,才能夠保證編制的科學合理性,編制的過程中也必須保證嚴謹而細致,減少因為因素而導致的編制失誤。預算編制的全過程應該是由領導的集體商議,經過項目規劃和實施論證之后才能夠實施的。否則會導致預算超支或者不能夠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項目任務。
(三)預算管理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
在預算管理的執行過程中,對于資金的支出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很多單位在執行日常收支管理時,違背預算編制的要求,使得實際執行與預算編制脫節,預算外資金的使用管理和預算內資金所脫節。同時,各類經費的使用要有明確的劃分,才能夠避免資金撥放出現混亂局面,導致不必要的資金流失。但是在進行實際的資金管理時,并沒有按照要求執行,隨意提高支出標準和支出范圍,導致超支現象經常發生。
三、強化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預算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提高預算編制的質量
首先,要加強各個部門領導和財務管理人員對于預算管理的認識,這是加強預算管理,提供管理質量的根本。要將單位的預算編制和整體規劃掛鉤,成立預算編制小組,小組成員從各個部門抽調,避免統一集中在財務部門,這樣能夠最大程度的提升預算編制的合理性,并保證編制過程的公平公正。在編制過程中,各個部門的小組成員在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對預算編制計劃提出合理的建議,編制人員要根據單位的財政情況,提高編制的嚴謹性,本著實事求是態度保證編制質量[3]。其次,預算編制工作要有充分的時間,不能夠太過倉促,這樣會不利于編制計劃的后期執行,并帶來指導性的錯誤。最后,要制定科學完善的預算編制程序,改變傳統的編制方法,總結以往的工作經驗,杜絕不合理的編制流程,并促使預算編制和實際的工作相結合,有利于提高其實用性,從而最大程度的發揮預算編制的作用。
(二)加強部門的預算執行
第一,行政事業單位的部門預算必須要由單位的領導負責,并由財務部門組織實行。第二,如果因為特殊情況的影響,導致該年度的預算草案沒有指定完成或者批復還沒有下發,那么就可以先按照前一年的預算安排本年度的收支,不能夠在沒有任何章程指導的情況下盲目安排預算管理工作。第三,對于單位的財務收入要分類劃分,不能夠統一劃分到一個收入賬目下,這樣不利于后期該單位財務收入的分析,從而制定下一步的工作計劃。分類別劃分也有利于加強對不同收入模塊的督促作用,保證到賬的及時性和完整性,避免隱瞞預算收入的情況發生。第四,建立健全預算的支出管理制度,資金的支出要嚴格按照預算的批復情況和規定的財務標準來執行。基本流程是:首先由資金使用部門提出預算資金的使用申請,然后經過單位負責人的審批之后才能夠支出,并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保證支出的資金能夠實現預算內的目標,減少資金的浪費率。
(三)加強預算考核和事后的業績評估
年度的預算執行完成之后,應該組織各個部門的領導和財務管理人員進行統一的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讓各方進行評價,并為下一年度的預算編制和執行提供參考。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資金的使用方法是否按照規定進行、資金流失率是否嚴重、資金的利用效率是否較高、是否存在預算以外的資金支出、主要的收入和支出來源及去向。如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預期目標不相符,就要找出具體的原因,然后制定相應的解決措施,避免類似問題的再次發生。最后,根據業績評估結果,實行獎懲制,對比表現良好的職工,給予適當的獎勵,以提高其他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但是對于存在責任事故的員工,要按照相關進行實行一定的懲罰措施,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四、結束語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管理對于提高其資金利用率,優化資金配置方法,減少資金流失等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目前的社會形勢下,資金的支出方向比較混亂,如果沒有進行合理的預算編制和有效的預算監管,很容易導致資金去向不明,滋生不良風氣,影響行政事業單位的社會形象,不利于創造更大的社會效益。在后期的工作過程中,要正確認識到內部存在的客觀問題,進行有力的整頓,并對財務管理人員進行嚴格篩選,提高其責任意識和專業素養,從而為提高單位的財務預算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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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靳峰.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預算管理的弊端及改進措施[J].中國集體經濟,2015,(09):82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保障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
第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范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管轄
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第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托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記
第八條
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二)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五)有必要的場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的規定,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九條
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組織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的程序;
(五)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八)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成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
(二)在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沒有必要成立的;
(四)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條
準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并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簡化登記手續,憑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發給相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第十三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憑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將印章式樣、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
請變更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七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須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十八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注銷以及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清算事宜。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向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
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三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本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給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登記證書和印章。
第二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年度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申請登記。
[關鍵詞]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策略
引言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僅是一個資源的使用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質上它還是一個行政管理部門。在2008年,由中國國土資源部提出,要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強化經濟管理工作。而預算管理作為經濟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它要求各單位必須要正視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的問題,采取具體的措施加以完善財政稅收預算管理制度。
1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內涵及重要性
預算是指經過法律程序批準成立的政府機關、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和團體等在一定期間內所做的收支預計過程。企業預算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全面預算,包含了營業預算,資本預算,財務預算,籌資預算等所有預算種類。而國土資源的預算管理,指應用預算對國土資源的各項財務及非財務資源進行分配來實現其生產工作目標的過程。它主要包括針對國土資源的各項收入和支出,節余及其分配的資金運動做出預計。為響應財政體制改革,國土資源部門必須要對財政稅收進行預算管理,這樣才能建立社會主義公共財政體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正朝著實現部門預算細化預算編制,推行政府采購,完善國庫支取支付,推行收支兩條線,優化政府收支分類等內容展開。作為國土資源部門來講,行政管理內容包括有對國土資源的開發保護和管理,而財政預算管理正好能為這些管理過程提供了資金支持。完善國土資源財政稅收管理部門有利于合情合理的使用資金,并保證資金的合法合理性,推動國土資源事業的發展。
2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常見問題
現今中國國土資源各單位進行預算管理工作中,存在種種缺陷和問題。本章節從預算流程、預算考核、預算批準和預算認識這四個方面來分析這些常見問題。
2.1缺乏完善的預算管理流程
完備的預算管理流程是由財務部門制定預算章程,以會計核算為保障,通過數字形式展現預計情況并進行控制管理。預算管理過程是需要相關部門的協作和配合的,但在實際情況中,預算管理嚴重缺乏“全員”意識,稅收部門、國土勘測部門、人事部門以及紀檢、工會等部門的財務不參與甚至是抵制預算的編制過程。再加上有一些財務工作人員專業知識不過硬的原因,導致國土資源部門預算管理工作缺乏完善的預算管理流程,導致預算管理工作嚴重缺乏實際性和科學性。
2.2預算考核過于重視費用節約額
目前大部分國土資源各單位都是采取預算控制的方法來管理費用的支出。這種嚴格的控制費用的方法,導致管理部門為了節約費用而消減必要的活動和減少工作的情況出現,在很大的程度上違背了預算管理施行的真正目的,也阻礙了國土資源的合理規劃和發展的腳步。
2.3預算批準受制于管理層的預算滿意度
在實際的情況中,預算草案一般都由管理層進行審批,而他們在審批的過程中存在較大的主觀意識,經常以自己對草案的滿意度作為審批依據,很大的程度上無法推動預算工作的合理開展進行。如果要真正的保證預算管理工作的質量,那么在審批預算上應該從是否符合國土資源的發展戰略決策,預算編制是否完備,預算指標的計算原則是否符合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制度規定的規則這三個方面來考量,這樣才能真正實現細化戰略管理目標,才能夠真正的達到實行國土資源財政稅收管理的作用。
2.4對預算管理的認識度不足
就我國部分國土資源的部門領導和財務管理人員來說,存在財務預算管理工作中“開小差”“馬虎大意”的現象。歸根結底,這就是一種對工作不負責任的態度。他們不僅對自身的工作職責認識不到位,也對財務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預算管理主要包括:預算的編制、執行以及監管。在預算編制工作中,體現為編制手法不科學、編制時間具有明顯的倉促性以及預算編制的準確性較低。這樣的情況使得部分國土資源部門無法有效的對財務預算工作進行控制和管理,也造成了預算管理工作失去真正的價值。
3強化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的策略
針對上述傳統的國土資源預算管理體制中所存在的問題,我們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學、有效的預算管理方案。本章節將從預算流程、預算執行、預算機制、預算人員和資金預算五個方面來分析強化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的政策。
3.1完善預算管理
完善預算管理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做起:對財務人員的政策理解能力和綜合素質進行培訓和考核,從根本上提高財政稅收預算管理水平。立足于高速發展的現代化時代,在預算管理過程中應該引用和學習先進的財務管理工具,并利用功能強大的計算機網絡和軟件對國土資源的相關數據能夠實現可視化和動態監控。積極響應新《預算法》準則,強化國土資源預算編制管理,使預算數據更科學、更合理、更可靠;強化國土資源局上執行管理,防止項目超預算、無預算撥款;強化國土資源預算監督管理,加強整個預算執行過程的監督與管理,推進預算執行動態監控體系建設。只有這樣才能夠穩定、有效、快速的提高國土資源的預算管理能力。
3.2強化預算執行的剛性
為了杜絕對日常工作進行擅自調整或者將資金轉移他用的情況出現,有必要加強對預算執行動態的監控和跟蹤問效,強化單位各職能部門主體責任。如果在國土資源預算執行管理中,不嚴格履行預算審批程序和支出標準,預算管理的執行力就會遭到削弱,預算管理工作也會失去本該具有的權威性,從而導致國土資源在績效考評方面的價值也失去應有的意義。我們在預算執行中要強調落實程度和執行力度,要嚴格遵守預算指標和預算原則,進一步強化預算約束,嚴格控制預算追加。除發生重大變更事項如經濟環境的變化等,不得隨意頻繁更改或調整預算,強化預算執行的剛性,堅持將經審批過的預算草案具體工作落實到位。
3.3積極建立管理機制
預算管理的過程并不是一個獨立的業務處理工作,它是由預算的決策層,預算管理的職能部門和預算的責任部門共同努力才能完成預算管理工作。所以完善預算管理機制,合理開展預算工作就需要相關部門協調合作,且各部門都要切實的做好本職工作。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的決策層,主要是由國土資源的領導班子和業務管理部門的各負責人組成。它主要是針對國土資源各部門制定計劃責任書,并制定相關的流程以確保預算工作的合理性和高效性。為了保證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工作的質量就必須要設立預算職能部門,當然因為國土資源部門的特殊性和規模性,這個部門的負責人可以由財務部門的負責人來承擔。當然更重要的是,為了保證預算崗位的切實設置,選拔預算工作人員的時候不僅需要考核其專業素質以及對相關專業法律政策了解程度,還需要其能熟悉國土資源部門的運作規律,掌握國土資源方面的預算工作任務。為了保證預算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就要求預算責任部門要切實做好本職工作。預算的責任部門其實就是指單位內部的各個部門,在其設立專業的預算員監督各部門的預算編制工作,能在根本上保證預算在合理合情的情況下發揮作用。
3.4提升財務人員的綜合素質
人才是管理工作的關鍵,通過預算控制,財務管理的職能逐漸被拓寬,這要求我們的財務人員能擁有綜合高素質。他們不僅需要擁有足夠的業務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還需要不斷的提升自身的業務標準和對業務工作認識的廣度和深度。針對目前的財務人員,可以為他們提供培訓機會,提高他們商業化經營理念,以市場和利潤作為工作指導方向,建立新形式的運用數字思維能清晰的表達意圖。在新進人才的招聘上,可以在各大高校招聘經過專業財務培訓的人才,也可以面向社會招聘具有較高的業務經驗和業務水平的高級人才。只有這樣,才能夠從根本上快速的提高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的水平。
3.5優化資金預算和成本預算
以資金管理作為切入點,保證成本預算和資金預算緊密結合,并對預算管理的執行過程做有效的了解和控制,保證資本預算進行嚴格的編制和審核功能,這樣才能充分保證預算管理發揮其最大功用。在編制下一年度預算情況的時候,要根據預算年度收支的增長因素測算,編制收入和支出預算。在預算編制中,不得隨意更改,要保持其管理工作的嚴肅性。當然預算制定的依據發生重大變化的時候,預算也要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可以進行相應的調整。比如服務收費價格被調整的時候,價格調低的收入指標要調低,而價格調高的收入指標就要進行調高。優化資金預算和成本預算,才能夠保證能把有限的資金安排到最需要的地方,開源節流,挖掘內部的潛力,努力地提高資金使用效果,以保證預算管理工作能夠順利有序的進行。
4結語
總而言之,完善預算工作對國土資源部門的財政資金管理具有不可比擬的意義。針對目前的國土資源各部門財政預算管理所存在的諸多問題,各部門應該立足于自己單位建設和發展的需要,與時俱進,切實地完善預算管理體系,爭取能讓單位的所有經濟活動都納入完全可行的預算管理通道中。當然,凡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們只有不斷地學習理論知識,不斷地在實踐中探索管理經驗,才能夠確保國土資源財政稅收的預算管理能夠在高效、科學、精準的環境下為國土資源各部門效力。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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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校行政管理 規章制度 合法性 問題與對策
前 言:
高等學校行政管理是在注重教學管理效率的基礎中提出的,是學校為了實現教學目標,依照制定的相關制度,運用可行性手段和舉措,發揮管理和行政職能,充分利用各種現有的資源來實現預定目標的組織活動。由此可知,高校行政管理是高校工作中即為關鍵的一個環節,是一個多層次、高難度的復雜化性系統,因此,高校行政管理是實現其教書育人、科研創新兩大功能的基礎與保障,是學校管理系統中承上啟下、協調左右的橋梁和紐帶。然而,從高校行政管理的發展方向來看,現代高校行政管理的重心不僅僅關注于管理的效率,也將高校行政管理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納入到自審、自查的范疇,以促進高校管理的全面發展和規范。而這種合理性、合法性的審查最直接的體現,就是在對高校行政管理規章制度的審查上。
高校規章制度是高校為了組織和處理各項行政管理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從此定義可以看出,首先,高校規章制度是規范性文件的總稱,所謂規范性文件,是指具有高校范圍內普遍有效性并能夠反復適用的規則;其次,高校規章是一定的高校主體依照一定的合法程序才能制定的規范;最后,高校規章制定的目的和宗旨是為了組織和處理學校的行政管理工作,規范行政管理權的有效運行。從我國法律制度和高等教育體制的現實狀況來看,與高校教職員工及學生有關的規范主要包括如下兩大類:一類是屬于法的范疇的規范性文件,如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等調整高校行政管理的文件;以及屬于抽象行政行為范疇的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規則。另一類則不屬于法的范疇,是學校自行制定的內部教育處理規章制度。這兩方面的規范都是高校教職員工、學生必須遵守的,也是他們正常學習、工作、生活的強有力保障,特別是高校內部的規章制度,更是與廣大教職員工、學生息息相關。
一、高校規章制定權概述
(一)公立高校規章制度的性質 公立高校通過內部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是其約束內部成員的主要方式,是落實高等學校教育管理職能的細化手段的行為作出的規定和約束。作為高等學校的內部規則,是高等學校自治管理權的延伸和體現,是高等學校日常管理活動的重要依據和行為準則。它本質上來說,雖具有預先設定性、一定的權威性和強制性但不具有法的全部屬性,不屬于法的范疇,不屬于行政法的淵源,也不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和參照,但是作為內部管理范疇和自制規則,在合法的前提下,高等學校規章制度可被認為是對相關教育法律法規的一種補充或完善,并對內部成員具有約束力,是對我國教育法律體系的有益拓展。 (二)高校規范制定權的合法依據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下,公立的高校被定性為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權的事業單位,校規制定權是其自主管理權的主要組成部分和重要體現。根據行政法上兩個重要的原則,即法治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公立高校制定校規的權力必須來自于法律法規的明文授權,否則就會失去其制定的依據并喪失其應有的效力。縱觀我國有關教育法律法規的的體系,從法的效力層次上看,依法由以下幾種:第一、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他法律規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據。憲法第19 條第2款、第89 條第7款規定了國家發展高等教育、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賦予國務院管理教育工作的權力。第二、《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國教育體制的重要單行法,其第28 條、第42 條規定和賦予了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制定自己的章程進行自主管理的權利,還規定受教育者應當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該法第41條、第53 條在規定了高等學校的校長行使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等6項權力, 同時要求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 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和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第四,國家教育部2005 年3月25 日新修改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68 條規定,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規定, 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中央部委屬校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 并及時向學生公布。綜上,我國從憲法到行政規章, 從人大立法到部委立法都賦予高等學校校規制定權。
二、高校規章制度建設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法治進程加快,高校學生權利意識增強,狀告母校的案件也逐年上升,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激烈討論。在這一系列案件中,大多以高校敗訴告終,法院判決高校敗訴的主要理由則是高校內部規定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從而暴露出現行高校管理規范中的諸多問題。鑒于此,筆者認為只有規范和完善高校管理規章制度,實現高校校規法治化,才能減少高校與其成員之間的法律糾紛,才能更好地推進依法治校。
(一)規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規范, 管理不到位 規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規范是影響規章制度質量提高的瓶頸。目前許多高校制定規章制度時, 一般是職能部門認為工作需要了, 就提出并組織人員起草相應的規章制度, 在一定范圍內討論和征求意見并修改, 經主管學校領導同意或有關會議審議后由該職能部門頒布實施。這樣的程序在幾個主要環節上存在明顯問題。一是沒有立項審批環節, 對擬制定的規章制度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審查;二是對草案內容的審查機制不健全,使得草案帶病接受最終的審議;三是征求意見工作由于沒有法規部門或人員的參與, 往往征求意見的過程和對意見的處理上受到起草部門意愿的影響, 有時難以起到真正的效果。四是沒有嚴肅正規的頒布實施環節, 由學校為主體制定的規章制度簡單由職能部門發文頒布實施;五是沒有實施后的審查、解釋、修訂和廢止等環節。所以, 按照這樣的程序來制定規章制度就顯得十分的隨意,規章制度的質量也難以保證。制定規章制度十分重要, 但如果在實施過程中疏于管理, 規章制度不僅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效用, 有時甚至會產生負面作用。比如, 該修訂的時候不進行修訂或是該整合的時候不進行整合;規章制度已不執行但遲遲不正式廢止;甚至有的規章制度從一開始就沒有很好地執行過, 形同虛設;多年不進行規章制度的匯編工作, 搞不清全校到底有多少規章制度, 查閱和使用也十分困難;等等。以上問題, 會造成學校規章制度混亂, 喪失權威性, 執行中有困難或矛盾, 降低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二)規章制度的體系不完善 在國家社會、經濟和文化建設中發揮越來越的作用, 高校的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等職能的內涵和范圍不斷擴充, 各類機構不斷增加, 需要處理的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 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相應的規章制度建設沒有能夠及時跟上, 所以造成許多高校規章制度體系的不完善。一是缺少一些重要的宏觀的規章制度。比如, 學校的章程、議事規則, 對各領導小組、委員會、職能部門職責的規定, 學校各方面工作的指導性文件等。二是對一些原則性的規定, 沒有制定出具體的實施細則或辦法, 使得這些規定無法真正落實。三是缺少工作指南性質的文件, 許多具體的工作該怎么做, 沒有文字表述, 一直以來是老人傳新人。而且對于新矛盾、新問題的處理, 很多停留在作為個案處理的層面上, 沒有很好地歸納總結, 將其上升為一種規定或制度。規章制度體系不完善的另一種表現是重復或交叉制定規章制度, 屬于補充規定性質的規章制度太多。
(三)存在合法性或合理性問題 高校規章制度除了存在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情況外, 在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方面存在以下問題。首先是制定文件的主體混亂問題。高校管理涉及的工作方方面面, 但對于哪些規章制度必須由學校制定, 哪些授權由職能部門制定這個重要問題, 許多高校沒有明確的規定, 造成規章制度的制定主體混亂。例如, 某高校本科專業設置管理規定是由教務處制定的, 缺乏權威性。甚至有職能部門修改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的情況。如某高校關于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的規定制定時是經過校長工作會議通過的, 但后來多次被研究生院修訂。二是內容不一致或沖突問題。在多數高校的規章制度中, 或多或少存在規章制度內容不一致或沖突的問題。一種情況是不同職能部門制定的文件之間內容不一致或沖突, 另一種情況是同一職能部門先后制定的文件之間內容不一致或沖突。由此可見, 在制定和實施規章制度的時候, 必須考慮遵循正當程序, 否則即使事實清楚, 證據確鑿, 但學校的管理行為或決定卻不合法。三是規章制度實施日期問題。一個規章制度的實施日期是規章制度不可缺失的重要組成部分, 高校規章制度作為學校日常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據, 其實施日期應當有明確的記載, 尤其是涉及到學籍、獎懲、人事、福利等方面的事情時顯得尤為重要。 三、完善公立高校規章制度的建議 鑒于公立高校規章制度建設的重要性以及現實中存在的問題,筆者僅從法律角度對完善我國公立高校規章制度提出如下建議。 (一)更新觀念,以尊重和維護學生的權益為中心 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已經不再是簡單的管理者與被管理之間的關系,而是一種對應的權利義務關系。作為教育者,應當將尊重和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作為其首要任務。具體落實到高校的規章制度建設方面,高校應確立以學生確立為主體、尊重學生權利的制度體系。
(二)依法治校,引入依法行政原則 正當程序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依法治校的重要保障。針對我國公立高校目前普遍存在的程序瑕疵,建議高校在制定和實施規章制度時,必須遵循正當程序原則,否則即使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學校管理行為也會因為程序要件的缺失而歸于無效。基于正當程序原則,高校規章制度的實施過程中應當包含:告知相對人所實施行為的根據和理由、送達、聽取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告知權利、舉行聽證及事后為相對人提供相應的救濟途徑等程序。當然,對于不同的事項,具體程序也不同。正當程序原則的適用,不但可以促進高校實施規章制度更加公正、合理、規范,而且更有利于對學生合法權益的維護和保障。 比例原則源于德國行政法,目前已為世界上許多國家所采納。廣義的比例原則,一般多細分為:適合性、必要性和狹義比例性。 比例原則的引入有助于權衡高校規章制度的具體規定。以大學生在校期間發生而被校方處分為例,如果適用比例原則,就可以從處分的適應性和目的性、處分手段的溫和性和最小侵害性以及不同法益比較這三個方面對校方的規定作出較好的權衡。比例原則的引入既可以在校方制定規章制度時亦可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這樣就可以對學校相關權利的行使達到事前預防和事后監督的雙重作用。 (三)注重協調,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 要建立和健全有效的監督機制。為使將來自治規則受到適當的限制與監督,仍然需要確定法律保留事項、政府法規規章可以規定的事項以及自治事項。并在事項劃分基礎上,建構一種各層次規則有效運作的制度:法律規定或者授權政府規定由其保留的事項,但絕對保留的必須由法律規定;政府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可自行規定有關事宜,但以不侵擾學校自治為限;學校就自治事宜制定學校規則,只要在自治范圍之內,學校規則在法律、法規、規章留下的空隙內進行的填補,當承認其效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某個事項是否屬于自治范圍,并非完全從實體上予以考慮,也絕非固定化。 (四)深入改革,建立規章立、改、廢程序 1.立項和起草。高校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確認有必要制定規章制度的,可以授權相關職能部門、單位負責起草;職能部門、單位認為有必要制定規章制度的,應當向學校提出立項建議,對制定規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說明,報學校法制部門審核;立項審核通過且經主管校領導同意后,由有關職能部門、單位具體負責起草。起草部門或單位應當就規章制度涉及的主要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對涉及其他部門或單位職責的,應當征求其他部門或單位的意見。起草部門或單位與其他部門或單位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經過充分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上報規章制度草案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2.審核。規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門或單位將規章制度草案、說明以及有關材料,報學校法制部門初審。報請審核的規章制度草案由起草部門或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部門或單位共同起草的,由幾個部門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規章制度草案經初審通過后,由主管校領導主持,召開由起草部門或單位、有關專家、規章制度的管理服務對象代表等參加的專題辦公會,對規章制度草案進行審議。涉及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基本權利與義務的規章制度草案,應實行公示制,向全校公布,征求意見,必要時舉行聽證會。 3.決定、公布與解釋。規章制度草案經審核后,應由主管校領導簽署意見,報請校長或黨委書記審閱同意后,提交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討論通過的規章制度,由學校按照公文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印發文件,予以公布。規章制度解釋權由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統一行使。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可以授權職能部門、單位對規章制度進行具體解釋。 4.修改和廢止。規章制度起草部門、單位應當經常對規章制度進行清理,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調整情況,對已公布的規章制度及時修改或廢止。規章制度修改或廢止后,應當及時公布新的規章制度,在新的規章制度中明確原規章制度廢止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