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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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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特點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特點范文第1篇

第一條 為規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查和報批,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承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實行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綱領性文件,是落實土地宏觀調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規劃城鄉建設和統籌各項土地利用活動的重要依據。

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編制的城市、村鎮規劃,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生態環境建設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四條 編制和審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緊密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不斷提高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落實規劃編制工作經費,保障規劃編制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六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為國家、省、市、縣和鄉(鎮)五級。

根據需要可編制跨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村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內容。各地應當在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對村莊土地利用的總體布局作出科學規劃和統籌安排。

第七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工作方針。

第八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現行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開展基礎調查、重大問題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前期工作基礎上,以真實、準確、合法的土地調查基礎數據為依據,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

前款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包括:規劃背景,指導思想和原則,土地利用戰略定位和目標,土地利用規模、結構與布局總體安排,規劃實施措施等內容。

第十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審查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與所在地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步編制。

第十一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對涉及資源保護與可持續發展、區域和城鄉協調、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優化、土地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等重大問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專題研究和論證。

第十二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征求各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中的重大問題,可以向社會公眾征詢解決方案。

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利益的規劃內容,應當舉行聽證會,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

采取聽證會形式聽取意見的,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專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論證,論證意見及采納情況應當作為報送審查材料一并上報。

第十五條 承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體編制工作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工作業績;

(三)有完備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

(四)有經過培訓且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單位目錄。

第三章 規劃內容

第十六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現行規劃實施情況評估;

(二)規劃背景與土地供需形勢分析;

(三)土地利用戰略;

(四)規劃主要目標的確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建設用地規模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優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別化政策;

(七)規劃實施的責任與保障措施。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前款規定的內容。

第十七條 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國家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情況;

(二)重大土地利用問題的解決方案;

(三)各區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對市(地)級土地利用的調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專項安排;

(六)規劃實施的機制創新。

第十八條 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省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

(二)土地利用規模、結構與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區及分區管制規則;

(四)中心城區土地利用控制;

(五)對縣級土地利用的調控;

(六)重點工程安排;

(七)規劃實施的責任落實。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中心城區,包括城市主城區及其相關聯的功能組團,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點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確定規劃期內新增建設用地的規模與布局安排,劃定中心城區建設用地的擴展邊界。

第十九條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市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

(二)土地利用規模、結構和布局的具體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區及其管制規則;

(四)城鎮村用地擴展邊界的劃定;

(五)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重點區域的確定。

(一)基本農田地塊的落實;

(二)縣級規劃中土地用途分區、布局與邊界的落實;

(三)各地塊土地用途的確定;

(四)鎮和農村居民點用地擴展邊界的劃定;

(五)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安排。

第二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附圖。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附圖,包括規劃現狀圖、專題規劃圖和規劃分析圖。

第二十二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國家、行業標準和規范。

第四章 審查和報批

第二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分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審查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兩個階段。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逐級上報審批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二十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的指導思想、戰略定位、基礎數據、規劃目標、土地利用結構與空間布局調整等內容進行審查。

第二十五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未通過審查的,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重新申報審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通過審查后,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審查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二十六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級規劃服從上級規劃的原則,自上而下審查報批。

第二十七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劃文本及說明;

(二)規劃圖件;

(三)專題研究報告;

(四)規劃成果數據庫;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見及論證情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審查意見及修改落實情況、公眾聽證材料等。

第二十八條 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人民政府轉來的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并自收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規劃審查工作。

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較大分歧時,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各方進行協調。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規劃審查期限的,可以延長審查。

第二十九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下列規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審查:

(一)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

(二)國家有關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項方針、政策;

(三)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四)土地利用相關規劃;

(五)其他可以依據的基礎調查資料等。

第三十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點內容包括:

(一)現行規劃實施評價;

(二)規劃編制原則與指導思想;

(三)戰略定位與規劃目標;

(四)土地利用結構、規模、布局和時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標分解情況;

(六)規劃銜接協調論證情況和公眾參與情況;

(七)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情況和相關部門意見,提出明確的審查結論,提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編制土地利用專項規劃。

行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行業特點編制行業土地利用規劃。

土地利用專項規劃、行業土地利用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特點范文第2篇

關鍵詞:城鄉規劃法;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關系;銜接

1 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系[BT)]

1.1 首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相同編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土地管理法》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樣,在《城鄉劃法》第一章五條規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因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是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性文件。城市總體規劃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確定的有關內容合理確定城市發展的規模、速度和內容,同時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對生產力布局和居民生活等框架安排落實到城市的土地資源配置和空間布局中,并通過城市規劃的實施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最終得以貫徹和實現。城市總體規劃還要根據城市發展的長期性和連續性特點,作更長遠的考慮,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尚無法涉及但卻會影響到城市長期發展的有關內容,作出更長遠的預測。

1.2 規劃內容和重點有所不同。城市總體規劃側重于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安排,相對于而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則更注重總量的控制與平衡。

1.3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城市總體規劃提供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為城市總體規劃建設用地規模得確定提供依據和約束。

2 存在的主要分歧

2.1 土地規劃的范圍與城市規劃的范圍不統一

一直以來有一種觀點,認為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是點與面的關系,土地規劃的范圍大于城市規劃的范圍。各級土地規劃的范圍是本級行政區域的范圍,而城市總體規劃中的規劃區,一般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

2.2 用地分類存在差異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各類用地面積采用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面積,用地分類標準采用《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及含義》(見于《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規程》中的附件一)。城市總體規劃用地面積采用一萬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圖紙的量算結果,用地分類標準采用《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這兩個規劃在同一地類上卻出現了面積不一致的現象,其原因除去基礎圖紙不一致、量算方法不一以及量算誤差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兩個用地分類標準有相互矛盾之處,即同一名稱或相似名稱的地類,其含義卻大不相同,這就直接造成了兩個規劃在用地上的難以比較。

2.3 兩個規劃在宏觀控制和約束力不同

《土地管理法》及實施條例都簡單地講各級政府應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規劃應對哪些土地利用進行宏觀控制,如何保證規劃的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無法律約束力,違反了規劃如何處置等均未能明確。

2.4 兩個規劃在的審批權限上的表述不同

根據最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規定》第二十六條,“評審合格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綜合平衡和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和審批權限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并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這種規定不及城市總體規劃的明確。關于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批權限,根據《城鄉規劃法》明確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總體規劃審批機關是國務院,其余城市的總體規劃審批機關是上級人民政府。因此,對于其他城市或非農業人口在50萬以上的大城市來說,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權限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批權限不同。

3 解決問題的思路和設想

3.1 建立統一規劃范圍、用地分類、數據統計標準,實現規劃技術體系的無縫鏈接,促進規劃在更深層次的協調統一。

3.2 注重兩個規劃內容的彼此滲透和延伸。城市總體規劃加強對空間領域上的傾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則在考慮城市規模增長的基礎上,加強城市用地發展方向的研究,保證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特點范文第3篇

中圖分類號:F30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土地利用規劃概述

1、土地利用規劃概述

土地利用規劃是按照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遵循有關的自然規律和社會經濟規律,在時空上對土地資源進行合理的組織利用和經營管理合理分配國民經濟各部門的用地正確地和各項建設工程以及保護生態環境的措施相結合,從而制定最優的土地利用方案,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生產率,以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同時又為將來保護好土地資源,以達到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目的。

2、土地利用規劃的目標、任務和內容

開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本目的是加強對土地利用的宏觀控制和統一管理,對十分寶貴和極其稀缺的土地資源進行優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的綜合效益,為區域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其主要目標包括:(1)統籌安排各業用地,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2)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提高土地的社會、經濟、生態效益;(3)加強對土地的統一和計劃管理。具體的任務包含下列四個方面:(1)在國民經濟各部門間合理分配土地,為國民經濟各部門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用地條件;(2)為建立良好的自然生態環境和社會環境創造土地條件;(3)為實現農業現代化創造科學的土地組織條件;(4)調整我國社會主義土地關系"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圍大、綜合性強、內容多、關系復雜"

二、經濟外部性的含義

經濟外部性是指經濟主體(包括廠商或個人)的經濟活動對他人和社會造成的非市場化的影響。分為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某個經濟行為個體的活動使他人或社會受益,而受益者無須花費代價,負外部性是某個經濟行為個體的活動使他人或社會受損,而造成外部不經濟的人卻沒有為此承擔成本。

三、土地利用規劃評價指標體系建立的原則和標準

土地是重要的基礎性資源,土地開發利用既不是純粹的經濟過程,也不是純粹的生態過程,而應該是經濟過程和生態過程的有機統一,其實質是生態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對于土地利用規劃的評價應建立一個評價體系,本文簡要敘述評價體系的指標組成、體系建立的設計原則以及建立體系的指標選擇建議。

1、指標體系的組成

本文進行基于經濟外部性的土地利用規劃的評價出于兩個出發點:一是研究土地利用規劃的建設用地布局影響,二是研究土地利用規劃的生態環境影響,旨在探討土地利用規劃的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對農地造成影響,以及土地利用規劃是否考慮生態棲地的影響以及生態環境影響,從而更加實際的得出土地利用規劃的發展重點思路與發展方向。

2、指標體系的設計原則

指標體系應能全面真實地反映社會、生態、經濟系統的內部特征及外部狀態,系統內部各子系統相互間的聯系以及主要目標的實現程度"因此在指標的選取上應遵循以下原則:

(1)科學性和實用性相結合的原則

科學性是指標體系建立的重要原則,在指標體系的建立方面,科學性體現在該指標體系應該能夠全面、客觀、準確地反映規劃實施前后,社會、生態、經濟系統的狀態變化趨勢和系統內部的協調程度,并能夠體現戰略實施帶來的社會經濟影響"因此,所選指標必須概念清晰明確,且有具體的科學內涵,測算方法標準,統計計算方法規范"同時,指標體系應具有實用性的特點,即考慮定量化的可行性,建模的復雜性以及數據的可靠性和可獲得性,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指標應具有明確的科學內涵較好的度量性,要便于不同地區之間的比較"

(2)層次性原則

由于土地利用規劃評價以社會、生態、經濟復合系統為研究對象,而從內部結構分析,該系統具有復雜的層次結構,因而指標設置也應該滿足這一特點要求"也就是說,指標體系具有鮮明的層次結構,能反映在不同層次上的規劃影響"

(3)代表性原則

土地利用規劃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復雜的,選用的指標要充分體現土地利用對各社會、生態、經濟等各方面影響狀況,同時,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相結合"。

(4)綜合性原則

全面衡量各種影響因素,嚴格進行綜合性的分析評價"

(5)系統性原則

確定相應的評價層次,按系統論的觀點評價各個指標,構成完整的評價指標

體系"

(6)靜態指標和動態指標相結合的原則

靜態指標反映區域可持續發展的狀態,動態指標則用于反映區域可持續發展

的趨勢,二者對于全面!客觀反映土地利用規劃評價的目標是必不可少的"土地

(7)可操作性原則

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指標應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易于從現有資料

中獲取,便于管理部門使用"

3、土地利用規劃評價的指標體系因子選擇建議

土地利用規劃的影響是長期的,并且會隨時間的變化發生一定的變化"指標體系應具有一定的靈活性,為將來增加或改變某些單項指標提供接口",釆取德爾菲法,在廣泛征求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土地利用規劃的基本特點來探討評價指標體系,以土地利用規劃的經濟外部性為總目標,根據建設用地布局和生態影響基本特點來探討評價指標體系,根據評價目標、評價方法、評價原則與評價內容,構建了指標體系,并選擇27個指標作為參評因子,組成土地利用規劃外部性影響的利用評價指標體系

布局影響 土地人口承載力指數、城鎮化水平、道路通達水平、城鄉居民收入比重、人口自然增長率、城市化水平、農民人均住房面積、人均建設用地面積、土地利用率、土地生產率、糧食產量、林木蓄積量、水資源總量、農作物單位面積產量、單位面積林地產量、養殖業產值等。

生態環境影響 基本農田占土地總面積比、土地生產潛力指數、森林覆蓋率、農業廢氣排放達標率、農業廢水排放達標率、農業固體廢棄物利用率、水土流失、土地污染指數、垃圾無害化處理率、治理污染年投入、公頃農藥施用量、林地面積比重、耕地年減少量等。

4、指標選擇確定評價標準

評價標準直接反映評價結果,關系到評價結果的現實應用,一般而言,確定評價標準大致采用兩種判斷方法:一是,定性判斷法。即依據個人的經驗和知識對土地利用規劃的的持續度進行評價,然后作出判斷是否可持續,以及其可持續利用程度。不過,這種方法對評價者自身在農用地可持續利用的知識和經驗方面要求很高,才能對評價結果進行全面的分析,作出適合的評價;②比較法。即設定土地利用規劃的經濟正外部性為1分,經濟負外部性狀態為0分,然后在0~1分之間劃分兩個級別,其余的情況通過選取的指標與理想值和最差值之間進行比較、計算、最終確定出評價單元的評價結果。

四、基于經濟外部性對土地利用規劃的幾點評價

通過對指標體系的建立,對于現行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無論是從各項指標數據的搜集還是按當時經濟發展水平所做的預測,修編基礎工作、準備工作較充分,是“指標控制+用途管制”為模式的土地利用規劃。總體而言,從實施以來的情況看,提高了各級政府對土地利用規劃的認識,樹立了規劃的權威性,使規劃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具有一定的基礎地位和“龍頭”作用。對于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強化土地利用宏觀調控,協調用地矛盾,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落實土地空間布局起到了積極作用。這些對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而言,經濟外部性是體現的正外部性。

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鄉鎮行政區劃的調整,以及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進程的加快,上一輪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日漸顯露,已調整的規劃也并未解決相關問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負外部性也逐漸體現,其主要體現在如下幾點: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隨意性大,導致布局不相協調的負外部性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從理論上來說應該為主導作用,能控制各個行業及布局的土地利用數量、結構和規模。城鎮規劃、村鎮規劃不能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用地控制指標。

然而,由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修編的滯后,各鄉鎮在編制城鎮和村鎮規劃時,不顧實際,盲目追求大規模、大框架,亂設開發區、工業小區, 致使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現行城鎮、村鎮規劃不相銜接和協調,在規劃實施中時有矛盾發生,影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權威性,同時隨意調整土地利用規劃,鉆政策空子,導致規劃喪失其科學性和嚴肅性。又由于土地供應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建設項目,而地方政府承擔著壯大地方經濟的重任,因此,為實現招商引資的目的而隨意用地,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擱置, 不斷違法用地;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缺乏先進的規劃理論指導,缺乏超前意識,缺乏控制性詳細規劃,使得總體規劃缺乏可操作性。

從經濟上而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沒有起到相應的作用,從而體現出經濟外部性為負的方面。

2、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準備工作不充分

由于管理體制落后、土地利用狀況調查工作的滯后性,雖然每年都做變更調查工作,但由于基層土地管理技術、條件的限制,往往靠人為變更,導致地籍資料的準確性、連續性、系統性都比較差。地方土地管理部門隸屬于同級政府,難以約束當地政府從局部利益出發的短期行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的業務工作很倉促,匆忙進行規劃調整,其科學性、權威性將大打折扣。但有許多地方作了簡單短暫的培訓,下發了上級下達規劃指標,簡單認為只要完成了建設用地置換指標和農用地整理折抵指標就行,各鄉鎮政府只關心用地指標夠不夠用,只要求滿足城鎮發展、園區發展的需要。不注重與其他部門的協調,造成此次規劃調整完善只是土地部門的事,只為了地方建設的需要。

這些做法導致評價體系中相關規劃實施后的成果指標不能滿足要求,從而體現出規劃經濟的負面性。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特點范文第4篇

Abstract: Discussed the significance of land use general planning's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in theory and practice,focused on land use general planning's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methods. Then use multi-indicate synthetical evaluation and "zero indicate" to assess the envirment impact of Lijiang, analyze land use change of Lijiang environmental impact. Through the results,gave same suggestion and its applying and adjustment.

關鍵詞: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多指標綜合評價方法

Key words: land use general planning;environment influence assessment;multi-indicate synthetical evaluation

中圖分類號:TU98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2)21-0112-02

0 引言

最近幾年才開始的一項環境保護制度,即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對區域環境保護具有深遠的意義。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和重要內容是科學合理的確定該評價指標體系,該體系對全面評價規劃實施的環境影響及其程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是,我國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方面起步較晚,土地利用規劃的環境影響比較復雜,尤其是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指標體系構建還存在一些問題。由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要針對區域的空間布局和土地結構進行調整,所以,對“土地利用方式變化”引起的環境變化,成為規劃實施的主要環境影響。進而對區域生態系統完整性和結構穩定性產生影響。鑒此,本文以麗江市為例,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相關理論,采用多指標綜合評價法和“零方案”法對麗江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進行評價,期許對相關研究有一些值得借鑒的地方。

1 數據出處及評價方法

1.1 數據出處 《麗江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提供了土地數據,麗江市統計數據為我們提供了人口和社會經濟數據。

1.2 研究方法 本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采用多指標綜合評價法進行。通過評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方案對所在區域的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三個方面的主要影響,并與“零方案”進行比較,進而得到本規劃方案是否可實施的結論。

零方案,即規劃基期方案,也即無行動方案,它體現了區域環境的原始狀態,通過規劃方案的土地利用綜合環境影響度值與零方案之間的比較,若規劃的綜合環境影響度值大于零方案,那么規劃就可以實施。

2 多指標綜合評價法

把對被評價事物多個不同方面且量綱不同的統計指標,轉化成無量綱的相對評價值,并綜合這些評價值來得出對該事物的一個整體評價方法稱為多指標綜合評價法。一般思路包括:①選擇評價指標,構建指標體系;②明確指標權重;③將指標進行無量化處理;④對各指標的評價值進行合成。

2.1 構建指標體系 考慮到麗江市土地利用特點,確定麗江市土地利用環境影響評價的指標體系如表1所示。指標分為3個層次,第一層次為土地利用綜合環境影響度A1,第二層次為生態指標B1、環境指標B2和自然資源指標B3,第三層次是具體評價指標C。

2.2 明確指標權重 本文的指標權重是通過參差分析法與專家咨詢法來確定的,請對該區域的社會情況和自然環境比較了解的專家進行各項指標重要性的評價,并進行一致性的核對。

構建判斷矩陣XnXn。因為影響因素X,對目標層A的影響程度不同,所以,采用成對比較,即每次選取兩個因素,用0-1數字標度表示其相對重要程度,得出對目標I相對重要性的各個影響因素的判斷矩陣XnXn,如表2。

其中,決策層I中的不同影響因素用Xi(i=1,2…n)表示,元素Xii=l,Xij=1/Xji。

根據專家對各影響因素Xi相對于目標I的重要性判斷,得出矩陣中元素Xij的取值。

2.3 無量綱化指標值 進行無量鋼化處理是因為各個指標的單位、數量級和量綱不一樣。有益指標(即越大越好)和成本指標(即越小越好),通常同時出現在指標層中,效益指標Xij一般用成本指標的倒數表示。

2.4 各級指標的綜合集成 是通過所屬下級指標層指標值進行加權運算求得,即指標層指標值和準則層指標值是一種加權求和的關系。

3 實例分析

3.1 麗江市概況 麗江市位于青藏高原東南緣,金沙江中游,滇西北高原,“三江并流”區域,山巒高聳,峽谷深嵌,江河跌宕,源遠流長。海拔高差在四千米以上。獨特的自然地理條件,造就了該地區氣候類型的多樣性,兼具暖性、暖濕性、溫涼性、北亞熱帶和寒溫性等垂直氣候帶。近幾年來隨著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不斷加強,市域重點水域得以保護、水質趨穩定;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生態基本功能基本穩定,自然生態環境總體情況優良。

3.2 指標值的確定 麗江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的各個指標值,是經過篩選、計算、專家評分和提取規劃文本中的各項發展和保護目標得出。見下表:

3.3 評價分析過程 本論文層次分析法來確定指標權重,得到結果如下:

以下結果(表8)是對指標層進行無量綱化處理后得到的。

下述結果(表9)即為對各指標依據其組合權重進行逐層加權求和得到的。

3.4 評價結果及分析

3.4.1 評價結果 由以上數據結果與零方案進行的對比可以得出,麗江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的實施方案可行,并對規劃區域的綜合環境有明顯的改善作用。

3.4.2 評價結果分析 針對麗江市規劃方案,我們設立了評價指標體系,通過對各指標定量分析得到,麗江市評價體系中準則層——生態(B1)綜合值和自然資源(B3)的綜合值與零方案相比都有所提高,森林覆蓋率的增加改善了生態環境,使麗江市生態系統的結構更加穩定,實現了麗江市生態系統的良性發展,同時也改善了麗江市的環境狀況。這說明了規劃的實施對麗江市的環境有正面影響。可是準則層——環境(B2)的綜合值有所降低,主要原因是考慮到伴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城鎮化率的不斷提高,工業和人口也會相應的增加,隨之而來的是工業廢氣排放量的增長,這將會對麗江市的水和大氣環境總體質量帶來相對的負面影響。

綜上所述,規劃期間,重點開展中低產田改造、土地整理復墾,適度進行土地開發,是不會造成新的土地退化;居民點、基礎設施建設和工業在規模和布局上需要進行節約集約布置,要想環境得到有效控制,還需在建筑過程中嚴格按照環保要求實施。

4 結論

本論文利用多因素綜合評價法,結合了麗江市當地的基本狀況,對麗江市進行了土地利用環境影響評價。該評價在使環境質量和資源供需狀況得以改善的前提下,還考慮了經濟發展的總量和速度。因此它不僅使麗江市的資源得到合理的開發利用,還保證了麗江市經濟的持續增長。

參考文獻:

[1]陳文波,趙小敏,武春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理論與方法初探.江西農業大學學報,2006.2

[2]孫達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研究[D].東北師范大學,2008.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特點范文第5篇

【關鍵詞】土地規劃;問題;解決對策

引言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推動了城市化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土地作為城市建設過程中最為重要的基礎條件之一,絕對是不可或缺的生產要素。我國的土地資源是有限的,想要使其得到充分利用就必須進行科學管理的規劃。

1、土地規劃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

1.1存在片面性和盲目性 農村土地規劃及其管理主要涉及到縣、鄉兩級國土管理部門,管理人員存在缺乏專業的土地規劃的知識,同時,鄉鎮農村土地規劃的編制實施管理存在缺陷,使得規劃農村土地存在著片面性和盲目性。

1.2缺乏動態性 對于區域內的土地自然屬性、生態環境以及人文地理等方面缺少全面細致的分析,這樣導致土地利用過于簡單化,從而造成其指標預測精確度下降。加上規劃本身的約束性,有些規劃受到不確定因素的影響,需要做出調整或者更改,之前的規劃方案就可能作廢,或者是很難做出相應的變化來及時調整。實際工作中,許多地方的土地利用規劃調整的依據并沒有根據客觀情況來進行科學合理的預測規劃,在原基礎上做表面工作,編造相關數據,使得土地規劃成為僵化的形式,從而導致了土地利用規劃工作與現實脫節,削弱了規劃指導控制作用,規劃也就越來越脫離實際。

1.3缺乏可操作性 對于建設用地的預測和安排也只是根據有關部門現有的規劃展開的,創新能力極其低下。且在一些土地規劃的制定過程中,一些地方思想保守落后,觀點缺乏新穎性,土地規劃方案執行性不強,無法體現土地規劃的預測性、先進性。土地規劃的問題比較嚴重,利用土地的目標、實施方針政策的具體措施也缺乏特色,尤其缺乏地方特色,特別是還有一些地方的土地規劃出現雷同。

2、土地規劃存在問題的原因

2.1規劃方法問題

2.1.1部分規劃思路、規劃方法不合理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突出了保護耕地的理念,強調在規劃上實現耕地數量的不減少,這種規劃的思路不能全面、綜合地貫徹土地利用規劃的原則,明顯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這是典型的計劃經濟的規劃方法和資源配置方法。實踐證明,這種層層下達指令性控制指標的規劃方法是失敗的,耕地保有量,并未保住,建設用地總量也沒有控制住。另外,過于強調規劃的控制,缺乏彈性,不能很好兼顧各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劃指標地區分配的不合理。同時,指標分解過程中任意性較強,為保證部分硬性指標,不得不大幅減少其他指標,以達到總體平衡。規劃目標不合理,實際用地必然要突破指標的控制,在土地管理上產生問題,對地方的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

2.1.2規劃分類體系不完善 主要存在以下問題: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五級規劃都是對土地利用現狀的類型進行結構和布局的調整,規劃內容基本一致,重點不突出,模式僵化。②以縣、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實施性規劃,作為整個規劃體系的基礎,仍停留在總體規劃的層面上,規劃的深度不足。③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專題規劃沒有系統規定,專題規劃編制不夠規范和全面,導致相關的規劃目標的預測依據不充分。④規劃劃定的土地利用分區的分類較粗,針對性不強,尤其是與各部門規劃的內容差異較大,難以銜接。

2.2規劃的實施保障制度方面

2.2.1公眾參與度不足 由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上而下指標控制的規劃方法,規劃編制過程沒有公眾參與機制或公眾參與度低,造成了缺乏公眾監督以及公眾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不了解,從而使規劃編制和實施失去群眾基礎,導致規劃實施過程中缺乏群眾認同而增加困難。此外,雖然規定了鎮級規劃的公告制度,但不少地方沒有認真執行。

2.2.2與城市規劃的關系未理順 由于宣傳力度不足,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本身存在可操作性不強的問題,在實際操作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跟隨城市規劃走的現象普遍存在。

2.2.3靈活性不足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后,規劃的調整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這雖然維護了規劃的嚴肅性,但也造成了規劃執行的靈活性不足。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最低層次機關為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的地級市人民政府,這樣涉及規劃調整的,沒有針對項目的具體情況來設定條件,不管項目類型、用途以及不符合規劃的面積大小如何,均應上報審批。其間經過的審批層級較多,程序較為復雜,耗費時間長。

3、解決土地規劃中的問題的方法

3.1深入規劃體制改革 土地規劃要高效有序與編制實施空間規劃密切相關,有效解決土地規劃中存在的問題,必須改革規劃體制,加強規劃的銜接協調力和綜合管理力,減少規劃數量,嚴格界定各類規劃的范圍,建立起在市場經濟發展下,以主體功能規劃為基礎,土地規劃等專項規劃為補充,各類規劃定位清晰、功能互補的規劃體制。

3.2提高專業化水平 我國現在正處于經濟快速發展階段,經濟以及社會結構都在不停地發生變化,所以對規劃編制也要不斷地進行相關的調整,在一定時期內無論規劃做得多詳細總會有許多新問題、新情況,所以規劃應進行有科學依據的調整,不能為了追求穩定而不進行相關的調整。只有根據實際情況的改變,對規劃進行調整才能保證規劃的順利實施。土地規劃的復雜性要求相關人員必須不斷豐富自己的知識,通過各種方式學習各類關于專業用地及相關法律策的知識,提高自身綜合分析能力,確保規劃水平,提高規劃的現實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在今后的規劃工作中,要盡可能多利用科技手段作為分析政策影響、跟蹤區域問題、籌劃重大決策的重要支撐。

3.3嚴格土地利用的計劃管理 要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產業政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按照計劃編報程序,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地制定包括農用地轉用、耕地保有量、土地開發整理、耕地保護等指標在內的年度用地計劃。公路選線應盡量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其他行業建設發展規劃的編制涉及土地利用的,亦應遵循節約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

3.4改進規劃動態性 改變傳統的靜態定性定量的研究方法,采用一種全新的動態定性與定量研究相結合的分析方法,采用動態的規劃方法來制定具有動態特點的規劃方案。用動態方法可以把規劃劃分成幾個階段,并且在每個階段有明確的任務指標要求,這樣對于實施者來說就容易把握了,規劃也就容易得到落實。

4、結束語

綜上所述,本文首先對我國當前土地規劃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影響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解決當前我國土地規劃問題的有效對策。

參考文獻

[1]姚存卓.淺析規劃管理部門在存量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與解決途徑[J].規劃師,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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