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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決定和審計報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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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決定和審計報告的區別

審計決定和審計報告的區別范文第1篇

一、關于制定依據

我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的,《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的制定依據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二、關于適用范圍

我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是我國政府部門規章性的審計規范。是審計署領導全國審計機關開展審計業務活動的審計規章,適用于國家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從事的審計活動,對注冊會計師依法進行的獨立審計活動沒有法律約束力。我國《獨立審計基本準則》是注冊會計師行業自律性的審計規范,是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規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獨立審計業務的全過程,對國家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從事的審計活動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關于一般準則

我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中的一般準則是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資格條件和職業要求。其中,對審計機關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和職業要求的專門規定有第七條、第十三條與第十四條共三條,包括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審計機關錄用審計人員的規定;審計機關建立和實施繼續教育培訓制度的規定,以及審計署和省級審計機關建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審制度的規定等具體內容。對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和職業要求的專門規定有第八條、第十一條與第十二條共三條包括;承辦審計業務的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的條件,審計人員回避制度的規定、保密責任的規定等具體內容。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共同應當遵循的職業要求和規定有第九條、第十條共兩條;一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保持應有的獨立性和職業謹慎。二是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的行政或者經營管理泛動,在審計過程中必須遵守有關廉政紀律的規定。

我國《獨立審計基本準則》中的一般準則是注冊會計師資格條件和執業行為的準則,主要包括獨立審計的目的;擔任獨立審計工作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具備的專業知識、實踐經驗與工作能力;注冊會計師應當具備的職業道德條件(獨立、客觀、公正、職業謹慎、保密等);審計責任與會計責任;審計意見的性質等具體內容。

通過對上述一般準則的比較不難看出,無論是《國家審計基本準則》還是《獨立審計基本準則》,都有對其執業人員資格條件和職業道德條件的規定,其中對其執業人員職業道德條件均作了獨立、客觀、職業謹慎與保密的規定,這是由審計監督的性質所決定的。二者比較,存在的主要區別一是《國家審計基本準則》既有對其執業機構——國家審計機關的相關規定,又有對其執業人員——國家審計人員的相關要求;而《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只對其執業人員——注冊會計師作了相應的規定和要求。二是《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對其執業人員資格條件與職業道德條件的規定較為具體詳細;而《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對注冊會計師資格條件與職業道德條件的規定則更為簡約明了。

四、關于作業準則

《國家審計基本準則》中的作業準則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審計計劃、準備和實施階段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按照實施審計的基本程序,這些行為規范的主要內容包括(一)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審計機關要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按照上級審計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二)組成審計組,編制審計方案。審計機關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前應當熟悉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在此基礎上編制審計方案,確定審計的范圍、內容、方法和步驟(三)下達審計通知書。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同時書面要求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人員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相關情況作出承諾,并將被審計單位交回的承諾書作為審計證據編入審計工作底稿;(四)實施審計。審計組實施審計時,應當深入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對其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測試可以運用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取得證據;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請專門機構或者有專門知識且符合審計人員條件的人員參與某些特殊項目的審計;對實施審計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請示匯報。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時應當對審計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以及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進行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獨立審計基本準則》中的作業準則(又稱外勤準則)是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應遵守的準則。按照審計的基本程序這些準則的主要內容包括(1)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注冊會計師應當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基礎上由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簽定審計業務約定書。(2)編制審計計劃。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應當編制審計計劃對審計工作作出合理安排。(3)實施審計。注冊會計師實施審計時,應當研究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據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可以運用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獲取審計證據;可以根據需要配備相應的業務助理人員和聘請專家協助工作,并對其工作結果負責;應對被審計單位的期后事項、或有損失及持續經營能力等重要事項予以關注。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審計計劃及其實施過程、結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斷的重要事項,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通過上述作業準則的比較可以看出,兩個基本準則都規定了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時應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調查了解、研究和評價以進一步確定審計的重點和方法,這體現了現代審計的基本特點;對審計過程可以運用的取證方法,必須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等;兩個基本準則也都作了類似的規定。二者的主要區別表現在審計實施前的準備工作有所不同。《國家審計基本準則》規定審計機關要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在實施審計前,要根據具體審計事項成立審計組,制定審計方案并要在實施審計的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獨立審計基本準則》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在接受委托后必須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在實施審計前,應編制審計計劃。

五、關于報告準則

《國家審計基本準則》中的報告準則是審計組反映審計結果、提出審計報告以及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時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其主要內容包括(一)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二)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訂結束后,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提出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0日;(三)審計機關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配備專門人員,對審計報告進行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作出復核工作記錄,審計報告經復核后,由審計機關審定。

《獨立審計基本準則》中的報告準則是注冊會計師編制審計報告時應當遵守的準則。主要內容包括(一)出具審計報告:的條件。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后,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二)審計報告應當載明的基本內容。審計報告應當說明審計范圍、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審計依據、已實施的主要審計程序和最終形成的審計意見等;(三)審計報告的類型。注冊會計師可以出具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拒絕表示意見四種類型的審計報告。

通過上述報告準則的比較可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側重于對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作出明確的規定,而《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則更側重于對出具審計報告的內容作出詳細的規定。

審計決定和審計報告的區別范文第2篇

審計通知書送達的例外規定

修訂后的《審計法》第三十八條,在原有規定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了審計通知書送達的例外情形,即:“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理解本條規定,應當注意把握以下三點:

第一,在正常情況下,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屬于特殊情況下的例外規定,不得隨意擴大范圍。

第二,修訂后的《審計法》對特殊情況的范圍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有待于修訂《審計法實施條例》時進一步明確。我們認為,這里的特殊情況僅限于辦理一些緊急審計事項或突擊審計事項。根據《審計署關于貫徹落實修訂后審計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在下列三種特殊情況下,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一是辦理交辦的緊急審計事項的;二是發現被審計單位涉嫌嚴重違法違規需要突擊審計的;三是其他不宜提前三日送達審計通知書的。

第三,遇有特殊情況需要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的,審計機關必須嚴格按法定程序辦事,即應當事先獲得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履行書面的審批手續。

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

修訂后的《審計法》第四十條規定“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要求將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并強調“審計組應當將被審計對象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審計機關”。

本條這幾處修改的理由是:第一,將原《審計法》規定的“審計報告”改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主要是為了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相區別;第二,要求將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審計機關,是為了保障被審計對象的意見得到審計機關應有的重視,從而保證審計結論更加客觀與公正。

理解本條規定,應當注意把握以下三點:

第一,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不同于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根據修訂后的《審計法》,將審計報告分為兩個層次: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其中,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是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就審計結果提出的書面報告,雖然在要素和內容上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基本一致,但反映的是審計組代表審計機關提出的初步審計意見。它是形成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的基礎。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是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后,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書,它是審計機關對外出具的審計法律文書,是審計結果的最終載體,反映的是審計機關的最終審計意見。因此,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二者在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

第二,本條所指“被審計對象”,包括被審計單位和接受經濟責任審計的單位主要負責人。修訂后的《審計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審計機關有權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為了保證審計評價意見的客觀與公正,保障接受經濟責任審計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除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外,還應當征求接受經濟責任審計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意見。

第三,根據本條,結合審計署6號令和《審計署關于6號令貫徹執行中若干問題的意見》(審法發〔2005〕48號)的規定,審計組的審計報告的編審程序如下:

一是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起草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落款為審計組,由審計組組長簽名。

二是審計組組長應當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核,重點關注報告的要素是否齊全、內容是否客觀真實,是否真實、完整地反映了審計工作底稿記錄的重大問題。

三是審計組的審計報告經審計組組長審核后,審計機關應發出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將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送被審計對象征求意見。該審計報告封面上不予編號,并注明“征求意見稿”字樣。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并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對于被審計對象的意見,審計組應當認真進行核實,并作出書面說明。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審計機關送交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的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中包含有審計查出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事實、處罰建議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等內容,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又明確告知了被審計單位享有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意見的權利,因此,審計機關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環節實際履行了《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處罰告知程序,審計機關在對被審計單位作出審計處罰決定前不需要再另行發文告知。

四是在征求完被審計對象意見后,審計組應將審計組的審計報告、被審計對象的書面意見、審計組的書面說明以及其他有關材料,一并提交審計機關審議。

出具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

修訂后的《審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并對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并研究后,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從而取消了“審計意見書”,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確立為審計機關對外發表審計意見的審計法律文書。

本條修改的理由是:第一,為了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有必要將“審計意見書”改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作為對外發表審計意見、公告審計結果的載體,建立起我國的審計報告制度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第二,規定審計機關要研究“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是為了進一步督促審計機關要重視被審計對象的意見,從而保證審計報告的質量。

理解本條規定,應當注意把握以下三點:

第一,自2006年6月1日起,各級審計機關均不再出具審計意見書,代之以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

第二,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出具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根據本條,結合審計署6號令和其他有關規定,審計機關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

一是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及相關材料進行全面復核,對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書面意見進行認真研究,提出書面復核意見。

二是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在復核審計組的審計報告的基礎上,代擬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還應當代擬審計決定書;對審計發現的依法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還應當代擬審計移送處理書。此外,需要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處罰決定的,還應當代擬審計聽證告知書,履行《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聽證告知程序。

三是法制工作機構應對審計組所在部門代擬的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等進行復核,對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書面意見進行認真研究,出具復核意見書。

四是法制工作機構復核后,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將代擬的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法制工作機構的復核意見書以及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書面意見,報送審計機關分管領導,由審計機關召開小型審計業務會議或者審計業務會議審定。會后,審計機關應指定專門部門根據審計業務會議決定,修改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和審計移送處理書。

審計決定和審計報告的區別范文第3篇

    一、管理建議書與其他報告形式的聯系和區別

    (一)管理建議書與審計報告的關系

    兩者在撰寫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上具有相同性,但是在性質、功能、范圍、形式等方面具有較大的差異性。第一,在性質上,管理建議書是審計活動的一種副產品,注冊會計師在出具審計報告的同時,根據客戶的需要決定是否出具管理建議書;審計報告則是審計活動的主產品,注冊會計師必須對每個被審計單位出具一套完整的審計報告。第二,在表達方式上,管理建議書全文以文字說明為主,數據表達為輔;審計報告則以數據披露為主,文字說明為輔。第三,在功能上,管理建議書側重于對客戶未來如何強化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審計報告則側重于對客戶歷史財務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進行鑒證。第四,在使用范圍上,管理建議書不具有公開性,只供客戶內部的治理層和管理層使用;審計報告則具有公開性。第五,在篇幅上,管理建議書一般為幾千字,比審計報告的篇幅要小得多。

    (二)管理建議書與內部控制鑒證報告的關系

    兩者之間在性質、功能等方面更具趨同性,但是也有一定的區別。第一,撰寫主體不同,管理建議書由中介機構的審計人員撰寫;但是內部控制鑒證報告的附件——《關于內部控制有關事項的說明》(以下簡稱內控說明)原則上由被審計單位撰寫,實際上絕大多數卻是由注冊會計師代為撰寫,內部控制鑒證報告是由審計人員在內控說明的基礎上進行認定后撰寫。第二,披露側重點不同,管理建議書側重通過對客戶薄弱環節的描述和評價,有針對性地提出合理化的建議;內控報告中雖然也有關于如何完善內部控制的內容,但更側重于對內控環節、內控效果進行描述。第三,適用范圍存在差異,兩種報告雖然都是審計活動的副產品,但管理建議書的適用范圍比內控報告大一些,既適用于一、二級集團公司,也適用于三、四、五級單個企業;內控報告則一般只適用于一、二級集團公司。第四,篇幅不同,管理建議書一般只對客戶存在的幾個主要問題進行評價與建議,其篇幅較少;內控報告則要對客戶各個環節進行描述與評價,因此篇幅比管理建議書大一些。

    (三)管理建議書與管理咨詢報告的關系

    管理咨詢報告一般是大中型企業為了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營效益而聘請中介機構進行調查測試后撰寫出來的咨詢服務報告。管理建議書與管理咨詢報告除了在目標、功能上比較相近之外,區別主要表現在:第一,管理建議書是副產品,管理咨詢報告則是主產品。第二,管理咨詢報告的篇幅比管理建議書的篇幅更大,一般為幾萬字、十幾萬字甚至幾十萬字。第三,由子撰寫管理咨詢報告的質量要求更高,所以對管理咨詢報告撰寫人員的素質要求也更高。

    二、寫好管理建議書的建議

    (一)加大審計工作力度,為撰寫管理建議書獲取充分的素材

    首先,審計工作質量的高低是決定管理建議書質量高低的關鍵因素。只有切實做好了審計工作,充分發現了客戶內控制度的薄弱環節,才能為撰寫管理建議書提供充分的素材。因此,要撰寫出高質量的管理建議書,就要對客戶內控環節執行全面的審計程序。其次,要善于收集客戶的重大問題,特別是客戶為集團公司的審計項目,其若干個分(子)公司由不同的審計小組承擔,要注意將各個審計小組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全面地收集起來,為撰寫集團公司的管理建議書儲備充足的素材。第三,對收集起來的全部重大問題要做好科學的篩選,注意區分實質性重大問題與非實質性重大問題、客戶已調整改正的重大問題與未調整改正的重大問題,要選擇比較典型的重大問題在管理建議書中予以披露。第四,要做好管理建議書草稿中重大問題的核對和溝通工作,有的重大問題雖然寫進了管理建議書,但是對其披露的細節要與集團公司和分(子)公司的相關人員反復進行核對,直到雙方形成共識后才能定稿。

    (二)排除不利因素干擾,為管理建議書撰寫人員提供寬松的環境

    凡撰寫過管理建議書的注冊會計師一般都有這樣的體驗,并不是有什么素材就能寫什么素材,想寫什么問題就能寫什么問題,而是經常會受到內部和外部許多人為因素的干擾和制約。筆者認為,為了盡量避免各種干擾,為管理建議書的撰寫人提供寬松的環境,除了要進一步加強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教育之外,關鍵還要從改革會計師事務所的運行體制入手,逐步放棄同級收費制,實行上級收費制,即給誰審計就向誰的上級單位或者控股公司收取審計費用。只有逐步減少各種干擾因素,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才能增強,管理建議書的公正性才能提高。

    (三)要準確描述客戶存在的問題,更要對問題進行恰當的評價和建議

    我們知道,管理建議書是審計報告的副產品,比內控報告和管理咨詢報告的篇幅要少許多。但是,管理建議書中對客戶內控環節存在的重大缺陷,既要回答是什么的問題,也要回答為什么和怎么樣的問題。如果只回答前面的問題而不回答后面的問題,對客戶的管理當局毫無指導意義。如果連一個重大問題也提不出來,僅僅是對客戶各個控制環節進行照本宣科的描述,就會降低注冊會計師的服務水平,損害客戶的經濟利益。因此,注冊會計師要嚴格遵循審計準則,講究職業道德,運用職業判斷,既要準確描述客戶內控環節存在的重大實質性問題,又要對薄弱環節進行恰當的評價與建議,盡職盡責地為客戶改善經營管理獻計獻策。

    (四)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防止管理建議書的簡單克隆和復制套用

    第一,要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教育,進一步提高職業道德水平,形成“克隆可恥”的企業文化氛圍;第二,要合理調度審計人力資源,讓每一個審計小組都有必要的人力和時間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第三,對被審計單位(尤其是中小型企業)要適度減少綜合性測試程序(即要適度減少編制務虛工作底稿的時間),同時相應增加實質性測試程序,這樣有利于發現企業內控環節的重大實質性問題;第四,三級質量復核人員對管理建議書草稿進行復核時要嚴格把關,對同一個審計小組出具的管理建議書中表述模糊且沒有數據的情況要重點關注,如果發現有簡單克隆、復制套用管理建議書的現象,要予以登記、上報并嚴肅處理;第五,會計師事務所要對審計項目經理或者注冊會計師簡單克隆、復制套用管理建議書的不良行為,與其獎金發放和晉級晉職掛鉤。

審計決定和審計報告的區別范文第4篇

關鍵詞:會計師事務所 內部控制制度 構建

一、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的表現

(一)合伙人管理制度不健全

在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公司組織形式是合伙人制度,即兩家或以上的事務所合并時,需要重新選舉合伙人。倘若選舉合伙人時出現問題,眾人意見不一而產生意見,則會影響事務所今后的管理。而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對合伙人的管理很不健全。比如,我國第一大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中天勤”在最初由中天和天勤兩家事務所改制合并時,由于對合伙人名單意見不一致,引起了多方面的爭議,最后勉強合并而成。但是為今后的管理埋下了隱患,并最終導致了中天勤的覆滅。

(二)審計復核不合規現象嚴重

我國對報表審計質量要求較高,通常一份審計報告的最終形成,要經歷報告編制人員、項目審計負責人、審計主管、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四級復核,全部符合通過后,方能經簽字通過。有些會計師事務所內,還設立技術標準審核部門,對審計報告的質量進行最后把關。但是我國大多數會計師事務所僥幸心理嚴重,很多事務所只擁有兩級復核,不合規現象較嚴重,違反了我國對審計質量的要求。

(三)簽字制度的實施目的被人為改變

我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范指南》中的《年度會計報表審計》詳細規定了審計報告的簽字制度,即擬出具的審計報告要由兩名注冊會計師簽字和蓋章,以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負責。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雖然在按此制度執行,但是執行的目的卻有悖于制度的要求。原本用于加強審計報告真實性的規定,實際卻演變為會計師事務所聯合客戶要求,人為控制審計意見的狀況。

(四)對具體項目的審計人員安排不合規

根據我國《注冊會計師質量控制基本準則》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對人力資源進行管理和控制,要嚴格按照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對其具體工作進行分配。對待審計的每一個項目,都要至少安排一名注冊會計師作為項目負責人。然而,我國的現實情況卻是,在對具體項目進行審計時,實際審計的人員卻多為審計助理,且人員數目安排也較少,甚至僅為兩人。大大降低了審計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同時,也無法起到人員之間相互監督的作用。

二、如何構建正確的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控制制度

(一)構建基礎――基于會計師事務所的組成要素

通常,人們對企業內部控制結構的組成要素看法不一,主要有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以及五分法。結合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控制結構,組成要素的劃分多采取三分法。具體分類見表2-1。

表2-1 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控制組成要素

1、 會計控制和資產控制

在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控制中,會計控制和資產控制與一般企業相比,并無明顯差別,同樣會受到會計制度和財務準則的制約。二者只是在繁簡程度上有所區別。比如,工業企業的內部控制重點是大量的存貨和生產設備;商業企業內部控制的重點是大量存貨。而會計師事務所,幾乎不會產生生產設備和存貨的問題,其資產控制相對要簡單很多。

2、業務控制

同上述的會計控制與資產控制不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控制與一般企業相比,有很大的區別,復雜程度也更高。其業務控制不僅與事務所負責具體項目的審計人員的勝任能力等密切相關,還與被審計單位的企業狀況、運營情況、合法經營情況等密切相關。與此同時,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控制還要受到行業競爭、法律規范、社會監督等來自于各方面的制約。

3、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控制應該以業務控制為重

結合上述兩點,筆者認為,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控制應以業務控制作為重點。唯有先抓好內部控制的業務控制,才能做好資產控制和會計控制。否則,會計師事務所會因業務控制的失效而陷入困境。

(二)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控制的具體構建模式

當前,在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控制中,業務控制存在著諸多問題。比如,審計人員素質偏低;對審計質量的標準了解的不充分;風險意識、法律責任意識,以及職業道德意識淡薄。結合當前狀況,筆者認為,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控制應該以加強審計質量控制和風險控制為重點。具體分析如下:

1、審計質量控制

一直以來,審計的生命是審計質量。審計質量的重點是要增加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正確性和真實性。審計的質量與審計工作的質量密切相關,而審計工作的質量又與負責審計的項目人員和審計的過程相關聯。其中,審計過程包括外勤工作、審計計劃,以及報告三個部分。層層相關聯之后,最終表現為審計報告的質量。

因此,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控制中,在控制審計質量這一環節時,可以重點抓審計人員的勝任能力和審計過程兩個方面。具體而言,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通過以下七個方面來實現:

(1)從事務所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適合本所的審計程序和環節;

(2)加強相關人員的審計質量教育,樹立防范審計質量風險的意識;

(3)嚴格落實審計質量的人員責任制,將審計風險按人員所處的層級分層明確其責任。同時,按具體責任的完成情況對人員進行建立和懲罰;

(4)培養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制定職業道德規范,嚴格按規范執行;

(5)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要對審計報告進行復核把關;

(6)實行分級輪審制度;

(7)在出現具體問題時,要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及合伙人報告。

2、審計風險控制

通常,審計風險由三部分風險共同作用而形成,即控制風險、固有風險,以及發現風險。其中,控制風險和固有風險為非人為可控性風險,發現風險是人為可控制性風險。

非人為可控性風險是客觀存在的風險,主要由審計單位的情況而決定。無論是其經營活動還是所處環境、以及賬戶余額和具體業務,都會影響到控制風險和固有風險,不以審計人員的意志而轉移。對這兩種風險,審計人員只能進行評估。評估的目的是確定發現風險應收集的證據類型和數量。以便從人為角度,把審計風險降低到最小,提高審計質量。針對具體的風險,內部控制的側重點有所不同。下面分別而議:

(1)固有風險的控制

固有風險越大,發現風險越小,證據數量越多。為了評價固有風險,對固有風險,審計人員需要關注的因素較多。同時,還要重點關注各種因素對審計報告的影響程度和范圍。通常,審計人員對固有風險的判斷持謹慎態度:倘若各種情況都較好,固有風險的水平多定為50%以上;倘若有證據顯示存在重大錯誤的可能性,固有風險通常被定為10%左右。唯有這樣,才能在充分證據的前提下,將審計風險控制在合理范圍內。

(2)控制風險的控制

控制風險的評判主要依據是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倘若對方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效用性很差或幾乎沒有,那么審計人員應該將控制風險定為100%。在此種情況下,降低發現風險將是審計人員的工作重點。降低發現風險離不開充分的實質性測試和分析性復核程序。倘若控制風險被定為100%以下,那么審計人員需要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正在發揮有效作用。

(3)發現風險的控制

根據審計模型,審計總風險為固有風險、控制風險、發現風險三者的乘積。因此,在確定了控制風險和固有風險之后,發現風險將決定最后的總審計風險。倘若發現風險很低,表明總審計風險較低,此時的審計人員不愿承擔較大的風險。較小的審計風險需要更多的證據予以佐證。同理,倘若發現風險較高,通常總審計風險較高,那么表明審計人員愿意承擔的風險也較大,與此相應的證據所需要的數量就較少。

審計人員可利用抽樣統計等方法,在發現風險已確認的基礎上,決定所收集證據的數量。為了確認的更準確,審計人員還可以加大審計程序和審計范圍,以此減少審計風險。審計人員必須把審計風險控制在合理范圍內,唯有這樣,才能使審計人員和會計師事務所免于遭受來自于被審計單位或者社會的法律訴訟等方面的懲罰,也能有效避免同業競爭的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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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決定和審計報告的區別范文第5篇

關鍵詞:內部控制審計 內部控制評價 內部控制評審

內部控制在防范財務信息失真,預防重大的會計舞弊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任何一個好的制度都需要強有力的監督才能發揮積極有效的作用,才能對由此產生的財務信息的質量進行合理保證。所以利用注冊會計師,對企業內部控制進行外部審計,出具合理保證的審計報告,已經成為全世界的共識。隨著美國SOX法案(《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的頒布,絕大部分國家都意識到了內部控制審計的重要性。我國在2008年5月由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聯合《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2010年4月,上述5部門又頒布了《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

《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指出,內部控制審計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特定基準日內部控制設計與運行的有效性進行審計。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內部控制審計工作中,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為發表內部控制審計意見提供合理保證。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審計意見,并對內部控制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增加“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

內部控制審計與內部控制評價、財務報表審計中的內部控制評審等工作既有密切聯系,又有本質區別。弄清它們之間的關系,對于充分認識內部控制審計的獨特作用,切實推進內部控制審計工作的開展,具有重要意義。

內部控制審計與內部控制評價之間的關系

內部控制評價是指由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權利機構對企業內部控制有效性進行評價,形成評價結論,出具評價報告的過程。董事會或類似權利機構通常指定內部審計部門為內部控制評價部門,圍繞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內部監督等控制要素的設計與運行情況進行全面評價,并指出控制缺陷包括設計缺陷和運行缺陷,形成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企業董事會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是指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是否如實反映了企業內部控制設計和執行的有效性;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的合法性,是指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的編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章的要求(吳秋生,2010)。

(一)內部控制審計與內部控制評價的區別

1.范圍不同。內部控制審計以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為主。內部控制審計的范圍,直接決定著審計的質量、成本和責任,決定著審計的可行性。為了遏制內部控制的各種可能的缺陷滋生,為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盡可能多的相關信息,促進被審計單位全面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內部控制審計應當以整個內部控制為審計范圍。但是,以整個內部控制作為內部控制審計的范圍,既不明確,也不好把握,容易產生審計風險,審計的可行性會有問題。所以,目前內部控制審計只能突出重點,重點解決內部控制弱化可能產生輸出虛假財務信息的問題,內部控制審計范圍應當限于與財務報告有關的內部控制(楊瑞平,2010)。

按照《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內部控制評價圍繞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內部監督等控制要素確定內部控制評價的具體內容,建立內部控制評價的核心指標體系,對內部控制設計與運行情況進行全面評價。

2.性質不同。內部控制審計是企業外部對企業的內部控制審計,是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的審計,是一種獨立的鑒證業務。內部控制評價是企業內部管理層對企業的內部控制評價,通常情況,授權內部審計機構對企業內部控制進行評價,是一種相對獨立的服務業務。

3.目的不同。內部控制審計目標是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發表審計意見,為內部控制自評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提供合理保證。內部控制評價是管理層通過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對企業內部控制進行的一種自我評價,一方面,在評價的過程中可以發現企業內部控制缺陷,及時改善企業內部控制情況,進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另一方面,投資者、社會公眾等企業利益相關者根據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可以了解企業內部控制水平,評估企業抗風險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從而為投資決策和正確行使相關權利提供資料依據。

4.責任主體不同。《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規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內部控制,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是企業董事會的責任。按照該指引的要求,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審計意見,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企業內部控制責任是由企業承擔的,而內部控制審計責任是由注冊會計師承擔的。兩種責任的分離決定了企業和注冊會計師在分別實施內控自評和內控審計時必須按照不同的規則獨立完成,兩者之間不能夠相互替代和免除(金靈,2011)。

5.評價依據不同。內部審計評價依據《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進行評價,而內部控制審計依據《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進行審計。

(二)內部控制審計與內部控制評價的聯系

1.評價對象相同。內部控制評價與內部控制審計都是對企業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只不過兩者對于內部控制的范圍各自有所側重。這兩種評價必然存在內在的關聯性,所以往往也依賴同樣的證據,遵循類似的測試方法并使用同一基準日。

2.內部控制評價滋生了內部控制審計工作。對于執行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上市公司或其他中小企業,按照《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配套指引的要求,企業內部控制必須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內部控制審計,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與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同時對外披露或報送。由此,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催生了內部控制審計的產生。

3.內控審計的實施過程中可以適當利用企業內控自評工作。內部控制審計執行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對企業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工作進行評估,判斷是否利用企業內部控制評價相關的工作以及可利用的程度,相應減少可能本應由注冊會計師執行的工作。

綜上所述,內部控制審計和內部控制評價既有本質的區別又有相應的聯系。需要強調的是,注冊會計師雖然可以利用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所形成的結論,但需對其本身發表的審計意見獨立承擔責任,該責任不因企業內部控制評價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的工作而減輕(王曉麗,2011)。

內部控制審計與財務報表審計中的內部控制評審之間的關系

財務報表審計中的內部控制評審,是指為編制審計計劃能夠準確確定審計重點和抽樣規模提供可靠依據,進而進一步確定實施實質性程序的范圍、性質,注冊會計師在進行財務報表審計時應當首先了解審計單位內部控制,且出現下列兩種情況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內部控制實施控制測試:

在評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控制的運行是有效的;僅實施實質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認定層次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一)內部控制審計與財務報表審計中的內部控制評審的區別

1.直接目的不同。內部控制審計是出于管理方面的需求,從公司層面對企業整個內部控制系統尤其是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進行全面的評價,以促進企業經營管理措施的實施及目標的實現,表現形式為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發表審計意見。而財務報表審計中的內部控制評審是為了滿足審計方面的需要,評價那些可能對財務報表可靠性有重要影響的內部控制,判斷其可依賴程度,從而合理確定審計程序,保證審計質量,提高審計效率。

2.性質不同。內部控制審計是一項獨立的鑒證業務。而財務報表審計中的內部控制評審是財務報表審計工作中的一部分,一個重要的環節,而非單獨的一項業務。

(二)內部控制審計與財務報表審計中的內部控制評審的聯系

1.審計對象相同。內部控制審計與財務報表審計中的內部控制評審都要對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進行審查,審查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執行的有效性。

2.審計方法相似。針對相同的審計對象,內部控制審計與財務報表審計中的內部控制評審在審計方法上相似,都需要運用檢查書面文件和記錄、詢問有關人員、穿行測試等方法。

正因為兩者的相似點,現階段內部控制審計與財務報表審計就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評價可以開展整合審計,即由同一會計師事務所的不同項目組執行同一委托單位的內部控制審計和財務報表審計,整合有利于注冊會計師之間的溝通,方便協調各自的工作進度,互相借助對方的工作成果,可以大大加速審計時間,節約審計費用,降低審計成本,有利于促進內部控制審計順利開展。當然在整合審計過程中,應同時實現如下的目標: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支持其在內部控制審計中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發表的意見;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支持其在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控制風險的評估結果。

一方面,注冊會計師在進行財務報表審計中的內部控制評審時可以直接利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結論作為對控制風險的評估,最終確定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因為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中,注冊會計師要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并承擔法律責任,關于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結論是較為精確和可靠的,因此在財務報表審計中可以利用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審計結果來評價控制風險。

另一方面,注冊會計師提出內部控制有效性審計結論時,應考慮財務報表審計控制測試的結果,若財務報表審計的結果表明相關認定中存在重大錯報,而內部控制不能防止或發現并糾正重大錯報,則通常表明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注冊會計師要充分利用財務報表審計中的內部控制評審結論,再進行補充和擴大內部控制測試范圍,以收集更充分的有關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效性方面的證據,最終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合理評價。

結論

綜上所述,無論是內部控制審計還是內部控制評價及財務報表審計的內部控制評審,均是針對企業內部控制所做的評價。按照評價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外部評價和內部評價。內部控制審計與財務報表審計的內部控制評審是外部審計,通常由企業以外的注冊會計師完成;內部控制評價是是典型的內部審計,一般由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對內部控制做具體評價,管理層審批生成內部控制自我評估。雖然不同主體對內部控制的評價在目標、范圍、內容和程序等方面存在差異,但是他們有一個共同性,評價對象是企業的內部控制。

由此看來,內部控制對于企業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響企業生存的質量、長久生存的耐力及擴張力,合理設計并有效運行內部控制是現代企業的生存之道。由此,自然滋生出對內部控制設計是否合理、有無執行及執行是否有效內部控制評價系統。其中內部控制審計作為外部監督系統,對企業內部控制執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發表審計意見,提供合理的鑒證,對于企業外部信息使用者作出合理的判斷和決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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