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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立高校公法人開發性金融軟貸款
政策性銀行為什么能夠成為支持公立高校健康發展的主要力量,或者說公立高校政策性銀行貸款的合法性、可行性,筆者試圖加以論證。
一、政策性銀行和公立高校同系公法人
(一)對公法人的認識
所謂公法人,與私法人相對,是法人制度不斷發展的產物。在古代羅馬法中,法人的團體形態有三種:一種是成員顯現型,指由一定數量成員(社員)構成的團體,如各種協會,其成員的地位和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顯現。羅馬法中有人的集合體(UniversitasPersonarum)的概念,它成為以后社團法人的起源。第二種是成員隱現型團體,它是物的集合體(Universitastrerum),如中世紀時的教會團體,其成員的地位和作用不甚明顯,但財產卻顯示得很充分。它以后發展成為現代民法中的財團法人。第三種就是成員不現型團體,如古代羅馬法中的國庫(國家)和市府(地方自治團體),它們擁有獨立的財產并可以獨自享受權利,承擔義務,既是公法主體,具有獨立的公法上的法律人格,同時又是市民社會中具有獨立人格的私法主體。他們的成員不能顯現,和作為“人的集合體”與“物的集合體”的法人不同,它們以后發展成為公法人。
公法人的概念主要見于大陸法系國家,目的是為了區分國家與私法人的不同。這種不同乃在于公法人是由公法設立的;其存在的目的主要不是為了從事民事活動,享受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而是要為公共利益行使行政權力或提供服務,因而其所享有的權利也主要是公法所規定的行政權力。十九世紀中葉以后,公法人的概念迅速擴充,除國家以外,公法社團、公法財團、公共營造物等也被納入公法人的概念之中,也就是本文下面所指的公法人中的特別法人。但公法人概念雖系繼受民法概念而來,但在發展過程中,卻因公法的獨特性,而形成不同的概念。如民法上的法人,系指自然人以外,由法律所創設的,可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抽象組織體,因而只要具有權利能力,就是法人,很少有例外。但公法上卻存在著完全權利能力、部分權利能力及不具權利能力的區分,而公法人只是其中具有完全權利能力的主體。也就是說,公法人不僅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與義務,而且可以獨立地承擔責任,不僅可以對抗第三人,而且可以對抗設立它的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
主張區分公法人與私法人者對如何進行區分并無統一標準,而是存在多種學說:
一是目的說。即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以私人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為私法人。
二是設立依據說。即依公法而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依私法而設立的法人為私法人。
三是設立者說。即由國家或公共團體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由私人設立的法人為私法人。
四是法律關系說。即對國家有特別利害關系并受國家特別保護的法人為公法人,反之則為私法人。
五是權力說。即凡行使或分擔國家權力或政府職能的法人為公法人,反之則為私法人。
六是一般社會觀念說。即依當時的社會觀念認為是公法人者即為公法人,認為是私法人者則為私法人,并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
筆者認為,上述學說都只從某一方面而不是完整地描述了區分的標準。筆者主張應采目的說與設立者說,即由國家或公共團體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
公私法人的劃分是建立在公私法劃分的基礎上的,是西方學者把法律分為公私法的產物。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由于摒棄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故不承認公法人與私法人的區分。我國法學理論由于受前蘇聯理論的影響,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將我國一切法律均視為公法,而否認有私法之存在。這一理論產生于、也適應了以前權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經濟體制的要求。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特別是在加入世貿組織后,這種理論顯然已經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基于市場經濟本身的性質,在當前強調公私法的區分,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有學者主張,區分公法與私法是建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前提,力主應區分公法與私法。筆者同意這一主張,并認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只要承認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便存在公法人和私法人劃分的重要價值和意義。我國已有學者肯定這種劃分的法律意義。筆者認為,隨著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將會出現更多的、舊的法人分類方法所不能包容的新型法人,如存款保險公司、公證機構等等,只能以公法人與私法人的分類方法來劃分。
(二)我國政策性銀行屬于公法人
我國民法對法人的分類并不能囊括政策性銀行這類新出現的法人。我國現行《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與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兩大類。筆者認為,這種分類并不能將我國的政策性銀行這類新出現的法人包括進去。這是因為:
第一,政策性銀行不是企業法人。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中以營利為目的、具有獨立經濟利益是其重要的法律特征。而政策性銀行區別于其他商業性金融機構的主要特征便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以追求社會整體效益為依歸;它具有一定的獨立經濟利益,也要加強經濟核算,爭取保本微利,但它并不象商業性金融機構那樣非常強調自己的獨立經濟利益。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政策性銀行為企業法人,那么它們就與商業銀行毫無二致,其設立與運作也必須適用《商業銀行法》的規定,而這顯然是有違《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的。因而,我國的政策性銀行不是企業法人。有人認為,我國政策性銀行是國有企業法人,并沒有充足的理由。《國家開發銀行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3條提到,國家開發銀行要辦理工商登記。依筆者理解,這實際上是在把國家開發銀行作為企業對待,因為在我國,只有企業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
第二,政策性銀行不是機關法人。機關法人是指依照國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組建的、以從事國家管理活動為主的各級國家機關。它們是代表國家從事管理活動的組織。從不以營利為目的這一特征來看,政策性銀行和機關法人是一樣的;但機關法人另外具有的代表國家從事管理活動、依法享有、行使國家賦予的公權力的特征卻是政策性銀行所根本不具備的。雖然政策性銀行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進行宏觀經濟管理的工具,但政策性銀行本身并不是政府的組成部門,不是國家機關。因此,政策性銀行不是機關法人。
第三,政策性銀行不是事業單位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是指從事非營利性的社會各項公益事業的各類法人,包括從事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教育、文藝等事業的法人,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內容。這些法人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一般不參與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雖然有時也能取得一定收益,但屬于輔質。在不以營利為目的這一點上,政策性銀行與事業單位法人是一致的;但如前所述,事業單位法人的活動僅限于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社會公益事業,雖與商品經濟活動不能截然分開,但并不是主要的經濟活動參與者。而政策性銀行的業務活動則主要包括農業發展、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的支持、進出口貿易促進等我國經濟建設與發展的重要領域,是為專門貫徹、配合政府的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而開展活動的,以促進社會經濟健康、協調發展,追求社會整體效益為已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的重要參與者。可見,政策性銀行不屬于事業單位法人。有人認為,政策性銀行是根據政府宏觀決策和法規行事,注重實現政府的政策意圖和社會效益,因而政策性銀行應屬于公益法人,而且獨出心裁地稱為“公益(事業)法人”,意在指其為公益性的事業單位法人,不免有些牽強附會,令人費解。
政策性銀行應是公法人。既然我國法律體系在傳統上屬于大陸法,而我國現行民法對法人的分類又不能涵蓋政策性銀行這類新型法人,筆者認為,不妨從公法人與私法人劃分的角度來分析一下政策性銀行的法律性質。筆者認為,政策性銀行應屬于公法人,其理由如下:
第一,政策性銀行的目的和宗旨是服務于公共利益的。政策性銀行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應追求社會整體效益,服務于公共目的。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政策性金融業務與逐利的經營性業務常常是矛盾的,也就是說,政策性業務是非營利的或低盈利的。比如,一國落后地區的開發,對該國經濟平衡發展、社會安定與進步有很大意義。然而,在經濟現代化過程中,若以營利為指向,則相對缺乏的資金不僅不會流向落后地區,而且會出現從落后地區漏出,流向資金盈利率較高的經濟發達地區。在此情況下,對商業性金融機構而言,追逐營利的理與宏觀經濟發展目標是相悖的。這樣,只有由政府創設的政策性銀行,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服從宏觀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要求,才能向落后地區輸送資金,對于由此而產生的虧損,由政府給予補貼,或擔保其債務。但這并非意味著政策性銀行忽視經營活動的收益,就必然發生虧損。
第二,政策性銀行由國家設立或控制。與商業性金融機構不同,政策性銀行絕大多數是由政府直接出全資或部分出資創立,如日本“二行九庫”、韓國的政策性銀行、美國進出口銀行、我國三家政策性銀行均是由國家出全資創立的;或是由國家作保證而設立。而不論政策性銀行如何設立,它們都是以國家作為后盾,其組織與活動由國家控制和掌握,并與國家、政府保持極其密切的聯系,服從和服務于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整體利益的需要,并為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和意圖服務。
第三,一些同屬于大陸法系傳統的國家,如日本、法國,其政策性銀行立法中均規定政策性銀行為公法人。有學者認為,政策性銀行屬于公益(事業)法人;事實上,公益法人屬于社團法人之一種,而社團法人又屬于私法人之一種,因而,這些學者實際上是主張政策性銀行屬于私法人的一種。筆者認為,這是缺乏充分根據的,因而也是不能成立的。只要承認公私法劃分在中國的有效性,政策性銀行是公法人這一命題便告成立。
政策性銀行公法人的法律地位一經確立,就具備了財政性金融的職能,也就從理論上成為支持公立高校的主要力量。
(三)公立高校也屬于公法人
公立高校在依法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時,具有第三種法律地位,即公法人中的特別法人。這一觀點雖然還沒有在我國的立法中得到明確肯定,但已在學術界引起相當強烈的反響并得到初步的共識。高校作為公法人中的特別法人包含兩層含義:首先,高校是公法人,而非私法人;其次,高校與國家或國家機關等一般公法人不同,而是公法人中的特別法人。
公立高校作為公法人,其意義在于首先它是行政主體,是依公法所設立,享有公法所規定的行政權力、履行行政義務、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其存在目的也首先不是為了從事民事活動或營利、而是為公共利益的目的、為公眾提供服務,在行政法上具有完全權利能力與責任能力、能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而且不僅可以對抗第三人,還可以對抗設立它的國家或教育部,也就是說可以對它們提訟。
高校作為公法人中的一類特別法人,與國家或國家機關等公法人也不完全相同。在西方國家,作為行政主體的公法人,首先包括具有濃厚行政色彩的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其次還包括具有一定獨立性、脫離一般行政職能的專門行政機構。這類機構在英國被稱為公法人(Publiccorporation),包括工商企業公法人,行政事務公法人,實施管制的公法人,咨詢及和解性質公法人四類。在法國被稱為公務法人(lesetablissemntspublics),包括行政公務法人,地域公務法人,科學文化和職業公務法人,工商業公務法人四類。在德國,它們是傳來意義的行政承擔者,是公法法人,包括公法團體、公法機構和公法財團。在日本,它們屬于其他行政主體,主要包括營造物法人和公共組合。本文為了行文的方便,將其統稱為公法人中的特別法人。
這些法人雖然名稱各異,但具有一些共同的特點:首先,它們是法人,具有一切法人所共同具有的法律地位。如擁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設立該法人的國家或地方政府的財產分離,具有獨立的預算,在業務活動中所得到的贏余可以自己儲備,而不是上交給設立它的國家或地方政府,因而具有財政上的獨立性。又如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接受捐贈,簽訂合同,和應訴等。其次,它們是依行政法設立的法人,其設立、廢除、變更和內部組織規則由行政法規規定,不受公司法的拘束。其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責任主要是行政法上的,由行政法規規定。第三,它們屬于公法人,具有公法人的某些特征,除上述方面外,它們還可以享有公法人的某些特權,如公用征收,財產不能扣押和強制執行,可以簽訂行政合同,制定規章的行為是行政行為,工作人員可以屬于公職人員等。不過它們之間在享有特權的范圍和程度上是有差別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這些公法人中的特別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與國家或地方政府保持一定的獨立性,獨立負擔實施公務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并且較少行政機關的官僚風氣和繁瑣程序,體現出相當的自主、自治特色。高等學校就是這些特別法人中的一類,不同于國家等其他公法人。
二、政策性銀行和公立高校具有公益目標的一致性
(一)政策性銀行的公益性目標產生的依據和功能
首先,從政策性銀行產生依據看。凱恩斯認為,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要達到均衡,放任自流是不可能實現的。國家必須對整個經濟體系進行控制和調節,才能實現“充分就業”,才能使全社會的經濟活動正常運轉。因此,國家具有調節總需求和總供給達到均衡的作用,而國家實現這個均衡的手段主要是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機制作用明顯,資金必然流向高收益地區,相對落后地區的企業和項目就難以得到資金支持,勢必出現發展不均衡和分配不合理。正如美國著名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政府為什么干預經濟》一書中指出:市場是不完美的,單純依靠市場機制無法達到資源的最優配置,需要政府對經濟進行干預,間接參與經濟活動。從信息經濟學的研究來看,由于交易主體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極易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所謂“逆向選擇”是指由于信息不全面,賣者選擇了信譽或條件不好的買者,如銀行由于調查不充分,選擇了不合格的借款人發放貸款。“道德風險”則是指買者在取得貨物后不履行義務,如借款人故意不如期還本付息。為彌補市場缺陷,政策性銀行應運而生。這一方面彌補法規、信息不足等造成的信用缺口,另一方面通過“溢出效應”帶動和引導資金流向,借助政
府力量減輕信用風險。目前,理論界對政策性銀行產生的理論依據存在如下論點:
一是彌補市場缺陷的需要。市場機制是最具活力的經濟運行機制,但其完全有效性只有在嚴格的假設條件下才能成立。因為市場具有自發性、盲目性、滯后性,不能保持產業結構的合理和供求關系的平衡。所以,單靠市場不能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經濟的協調發展,需要利用政府這只“看不見的手”來調控市場的失靈和缺陷。
二是貫徹國家政策,解決現實問題。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基礎設施、基礎產業的發展是前提條件,但這些領域是社會效益好、經濟效益差,商業銀行不愿涉足,只有依靠政策性銀行。
三是經濟落后國家加速發展的需要。發展中國家大多面臨兩大障礙,市場發育不健全和基礎設施、基礎產業落后。要解決這兩個問題,單靠市場不夠,需要政府適當參與經濟活動。政策性金融是典型的財政投融資,具有準財政屬性,是財政政策的延伸。政策性金融是有助于彌補體制落后和市場失靈、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增強競爭力的一種金融形式,政策性銀行是由政府設立的銀行類金融機構,其主要任務是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專門從事政策性投融資活動,為政府發展經濟,進行宏觀經濟調控和促進社會進步服務,在經營上不以盈利為最終目標。政策性金融與商業金融有完全不同的目標和范圍。政策性金融就是要把政府信用運用于市場,發揮政府和市場兩個優勢;就是要用好用活政府信用,促進經濟發展和制度建設,將融資優勢和政府組織協調優勢相結合,推動經濟發展、體制建設和市場建設。
其次,從政策性銀行的功能看,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公平分配功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實業資本和商業信貸資金受投資經濟效益影響,無法公平地分配社會資源。如我國東西差異的解決,就需要政策性銀行把國家的產業政策和區域經濟政策結合起來,利用政策性投資的乘數效應,彌補中西部經濟發展的資金缺口,促進國家經濟協調發展。第二,示范和誘導功能。政策性金融體現了政府重點扶持意向和長期發展目標,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資領域的信貸風險。如開發性金融作為政策性金融的深化和發展,有助于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增強競爭力的一種金融形式。開發性金融為政府擁有、賦權經營,具有國家信用,體現政府意志,把國家信用與市場原理特別是與資本市場原理有機結合起來。開發性金融的活力來自于政府賦權的法定國家信用,通過把政府信用、政府協調與市場原理相結合,充分運用國家信用的高能量,在政府與市場之間架起了橋梁和紐帶,不斷在體制建設和完善市場方面發揮獨特作用,防止和抑制尋租行為,彌補市場失靈和缺損。開發性金融不是商業金融,一般情況下不會直接進入已經高度成熟的商業化領域,而是從不成熟的市場介入,用資金和體制建設來帶動市場的發展。開發性金融的特征是,只要有市場缺損、法人等制度缺損,而又有光明市場前景的投融資領域,能夠進行制度建設的、以整合體制資源取得盈利的,就都是開發性金融的領域。第三,異向配置資源功能。這一功能在資金運用上主要表現兩點:一是彌補性,市場機制和價值規律所遺漏的非價格形式和低效益方面往往有著重大的社會效益,政策性銀行的介入可以彌補資源配置的不足;二是調控性,商業銀行的業務貼近市場,當市場失靈時,就需要政策性銀行參與調控。這種異向配置資源的功能與政策性銀行的特殊身份是相符的。
(二)公立高校的公益性目標
賦予公立高校公法人地位是兩大法系許多國家的共同特點或發展趨勢。究其原因,正是基于公立高等學校是依公法設立,行使一定的公權力,為公益目的存在,但又具有不同于行政機關特征的特殊的行政組織。這種地位,既滿足了國家履行高等教育職能的需要,保證了高校的公益性,又能夠使高等學校避免一般行政上的官僚習氣和僵化手續,保持一定程度的精神自由,也容易得到社會的贊助。同時也有助于司法機關對高等學校進行必要的監督。我國高校與國外公立高校具有類似的特征:高校由國家舉辦并經國家批準設立,都具有獨立的管理機構和法律人格,都需要獨立承擔法律責任;高校開展活動應當以公益為目的;高校行使著部分公共權力;高校又受公共權力的控制程度較大。
三、公立高校的基礎產業地位成為政策性銀行的主要支持對象
基礎設施、基礎產業都是政策性銀行的主要業務領域。而我國公立高校很早就被國家確立為重要基礎產業。同志在第三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切實把教育作為先導性、全局性、基礎性的知識產業和關鍵的基礎設施,擺到優先發展的戰略重點地位。”指明了教育發展的方向,確立了教育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戰略地位,同時也賦予教育新的歷史使命。朱鎔基同志也明確指出:“要進一步解放思想,發展教育產業”。當前,盡管關于“教育產業化”、“教育市場化"、“教育商品化”等提法遭到非議,但“發展教育產業”已為大家所認同。
根據人力資本理論,教育投資可以促進國民經濟增長。以往,人們將教育作為消費性事業來發展,是由政府提供的一種大家都可以消費的福利。但是現在人們逐步認識到,教育是公益性的事業,但也是一種產業,而且不僅只是一種廣義的產業(廣義的教育產業,是指根據1985年國家統計局提出的中國三次產業劃分的意見,教育屬于第三產業),教育還是一種實實在在的產業。所謂教育產業,是指辦學既要遵循教育規律,也要遵循經濟規律,運用產業發展規律來辦教育,發揮市場作用對教育資源進行合理配置;教育的投入要講求經濟效益,要計算教育成本;學校為社會和個人提供了教育服務,應當適當獲取合理的報償(指非義務教育);教育管理需要加強質量、效率、競爭觀念,提高辦學效益。
從產業經濟的觀點看,教育作為一種以高知識技能為特征的產業,有必要,也有可能進入市場。教育產業雖然與其他產業相比具有其特殊性,但其產業屬性仍十分明顯。對于一項產業來說,其普遍性的特征是生產性、服務性、經營性和效益性。高等教育階段,具備了上述特性。
教育產業的發展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而且資金需要量較大。政策性銀行貸款不同于一般商業銀行,貸款期限較長,授信額度也較大。高校申請政策性銀行貸款,其還款期限要長于商業銀行貸款,還本付息壓力也要小于商業銀行貸款。一直以來,對國家重點扶持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發放貸款是政策性銀行重要的開發項目。政策性銀行應該集中好資金,增加對高等院校基礎設施發放貸款。一方面,由于財政資金長期滿足不了高校的發展需要,高校投資欠債較多。因此,政策性銀行在提供基礎設施貸款時,要考慮的是既有教學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安排,又有改善學生和教職工生活條件等方面資金的計劃;既有科研方面的風險投資需要,又要為校辦企業和后勤集團提供資金保障等等。另一方面,國家開發銀行在提供資金支持時,也要按照輕重緩急,優先選擇制約高校發展的“瓶頸”項目,如教學樓、圖書館、學生宿舍樓改、擴建等作為支持對象。解決了這些問題,就會對擴大高校的招生規模起到顯著的乘數效應。在資金投量上,應按照國家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和高校發展規劃進行適度投放。
四、公立高校使用政策性銀行貸款的現實可行性
國家開發銀行作為我國政府的開發性金融機構,可以依托自身的政府背景、資金實力、項目開發能力,對高校提供貸款。國家開發銀行對高校提供貸款將是中國教育、政策性銀行發展史上的重要事件,它對我國的教育、科技以及經濟等多方面的發展將產生深遠的影響。首先,它能夠緩解和部分消除教育投入不足的狀況。國家開發銀行可憑借它雄厚的金融實力加大對教育的投資額度,解決高等院校在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存在的巨大資金缺口,進一步發展高等教育,廣泛提高我國人口素質。其次,它有助于我國教育質量的提高。國家開發銀行的資金注入將大大改善學校的辦學條件和師資力量,這為實現高等教育大眾化的目標提供了必要的條件。其三,促進產學研一體化。長期以來,國家開發銀行就重視對高科技項目的支持,高等院校又正是我國從事高科技項目研究的主力軍。國家開發銀行對高等院校的支持將有助于科技開發并提高科研成果轉讓率,避免智力資源和科技資源的浪費,真正體現教育對經濟的促進作用。其四,有利于化解公立高校商業銀行貸款問題,降低商業銀行和公立高校的貸款風險。
政策性銀行貸款的財政性金融要求,對公立高校提供貸款只需要政府財政擔保,這就使公立高校貸款成為可能。公立高校在商業銀行貸款的主要障礙是缺少合法擔保和抵押。因為,商業銀行遵照擔保法規定地方政府和財政部門擔保無效,公立高校的資產又不在合法抵押物范圍內,因此,銀校合作一度面臨困難。政策性銀行本身不創造信用,其融資要依靠國家信用擔保,因此,在貸款業務中也采取了地方信用擔保的方式,如國家開發銀行在河南、黑龍江、廣東等省的高校貸款都是有地方政府擔保的。
2006年財政部制定并頒布了新企業會計準則,并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中實施。新企業會計準則除了在金融工具確認、計量等方面對銀行監管產生影響,還改變了商業銀行按照《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計提貸款減值準備的狀況,使得貸款減值的會計和監管方法發生了分離。銀行監管當局如何做好新會計準則下的貸款減值準備監管工作,成為目前急需解決的問題。
一、貸款減值準備計提方法的比較分析
目前我國貸款減值準備計提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指引》規定的以五級分類為基礎的方法,另一種是新會計準則下以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基礎的方法,這兩種方法最終目的都是為了彌補貸款的潛在損失,但兩者在計提范圍、計提方法、對抵押擔保的處理方式、執行效果等方面存在著某些差異。
(一)計提范圍比較
《指引》中計提減值準備的范圍既包括有客觀證據表明發生減值損失的貸款,也包括發生減值的證據尚未識別,但未來有可能發生損失的貸款。另外,對于某一國家、地區、行業或者某一類貸款可能發生損失的貸款計提特種準備。
新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要求對有客觀證據表明已經發生減值的貸款計提減值準備,而對于未來事件可能造成的貸款損失,不管發生可能性有多大,均不應予以確認,即對于沒有客觀證據表明發生減值的貸款,都不計提減值準備。因此,新會計準則的貸款減值準備計提范圍要小于《指引》的范圍。這種差異的存在說明,在貸款減值準備計提方面銀行監管當局比會計準則制定者更加審慎。
但兩者在審慎方面的差異不會很大,因為貸款組合減值計提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兩者之間的差異。《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對于單獨測試未發現減值的貸款,應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貸款組合中再進行減值測試,計提組合減值準備。在對某資產組合的未來現金流量進行預計時,應當以與其具有類似風險特征的歷史損失率為基礎。顯然,組合減值準備與《指引》中的一般準備具有相似的特征,都具有抵御未來可能發生損失的作用,只不過一般準備是根據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而組合減值準備依據貸款歷史損失的經驗數據進行提取。
(二)計提方法比較
《指引》對貸款減值準備的計提建立在貸款五級分類的基礎上,并規定了貸款減值準備的計提比例:一般準備年末余額不低于年末貸款余額的1%,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25%,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類可上下浮動20%。
《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分別采用單筆減值測試和組合減值測試方法計提貸款減值準備。在實際操作中,貸款單筆減值測試法通過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模型逐筆對貸款進行減值測試,并依據測算結果計提減值準備。組合減值測試,是銀行通過運用遷徙矩陣模型將具有相似特征的貸款作為整體,在對貸款評級的變動及損失的歷史數據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對貸款組合計提減值準備。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在具體計提減值準備時仍然借助貸款五級分類。首先,銀行將貸款分為公司類、零售類、信用卡類。對于公司類貸款中的正常、關注類貸款,銀行通過計算貸款向次級類遷徙的比例作為貸款違約率,再乘以次級類貸款的違約損失率作為預期損失率,按此比率計算組合減值準備。對于次級、可疑類貸款,其中單筆重大貸款標準以上的貸款采取單筆測試的方法計提減值準備,對于單筆重大貸款標準以下的次級、可疑類貸款,商業銀行一般按照各自單筆評估計提準備金的加權平均比例,分別計提組合減值準備。對于損失類貸款按100%比例計提全額準備。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在確定單筆重大貸款的標準上存在差異,有的銀行以1500萬元為標準,有的銀行以500萬元為標準,有的銀行將所有對公貸款作為單筆重大貸款,有的銀行則沒有對重大貸款的標準作出明確規定。
對于零售類貸款和信用卡貸款,商業銀行將貸款分為不同的組合,通過遷徙矩陣模型,測算出貸款預期損失的方法組合計提減值準備。商業銀行根據歷史數據計算每類貸款從當前五級分類遷徙到損失類過程中在每個等級向下一級的遷徙率,從當前五級分類等級遷徙到損失類的所有向下一級遷徙率的乘積即為違約率(PD)。然后,銀行通過計算每個類別貸款遷徙到損失類貸款后的預計可收回金額,得出每類貸款的損失率(LGD)。最后,銀行通過每類貸款余額乘以違約率和損失率得出貸款減值準備。組合減值準備計提所需的違約率、損失率等數據都依賴于銀行歷史經驗數據,這些經驗數據主要依賴于信貸風險管理人員對同類貸款實際損失數據的統計分析。(三)貸款抵押擔保處理方式比較
《指引》在貸款減值準備方面的審慎性一方面體現在對于尚未識別的減值貸款計提減值準備,一方面也體現在計提專項減值準備時對抵押、擔保等因素的審慎處理。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要求,貸款在五級分類時是以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營業收入作為貸款主要還款來源,貸款擔保作為次要還款來源,按照貸款分類計提專項準備時不再考慮抵押擔保因素的影響,顯然《指引》對貸款擔保的考慮比較謹慎,沒有將貸款擔保因素作為影響貸款減值準備的重要因素,這與我國市場體系尚未完善,抵押品變現難度較大,擔保價值不實有關,但這可能會導致貸款減值準備的計提過高。
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則要求根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貸款本息的償還情況,抵押、質押物的合理價值、擔保人的實際擔保能力等測算貸款的現金流量現值,計提貸款減值準備,并沒有區分償還貸款的主要來源和次要來源,從而將抵押擔保對貸款未來現金流量的影響進行了充分的考慮。在貸款擔保的處理方面,《指引》顯然比《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更審慎。
(四)執行效果比較
《指引》對貸款減值準備的計提采取了固定比率法,執行上較為簡單清晰,同業間可比性強。而新企業會計準則在計提貸款減值準備,特別是在計提組合減值準備中大量運用了銀行貸款損失的歷史經驗數據,這些數據來源于銀行歷年來對不良貸款回收方面的信息,與各銀行貸款的歷史遷徙情況、風險評判標準、風險管理能力以及數據統計的準確性密切相關,因此該方法更具科學性。但由于未來現金流數據目前還只能采用合同現金流,未來現金流數據還依靠客戶經理或風險管理人員的估計或判斷,擔保物價值、抵押物變現價值等都需要估計,因此在具體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主觀性。另外,各行在風險管理水平、歷史損失數據完備等方面均存在著差異,從而最終會影響到銀行之間貸款減值準備計提的可比性。
二、新貸款減值準備計提方法對銀行監管的影響
(一)對貸款減值準備監管的影響
在新會計準則實施之前,貸款減值準備的監管標準等同
于會計標準,因此監管當局通過對銀行貸款五級分類的檢查,可以對貸款減值準備計提是否準確、充分作出判斷,也有利于督促商業銀行完善貸款風險管理,提高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新會計準則實施后,會計貸款減值準備方法與監管方法發生了分離,這使得監管當局無法直接對銀行減值準備計提行為進行有效監督,從而增加了監管難度。監管當局是仍然根據《指引》對貸款減值準備進行監管,還是認同新會計準則在貸款減值準備方面的規定,同時制定補充的監管規定,已經成為目前監管當局面臨的重要監管問題。
香港實施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后,香港金管局規定,在單筆準備和組合準備的基礎上,銀行要從留存利潤中另外建立一定數量的儲備,即監管儲備,占貸款余額的0.5%-1%。也就是說,香港金管局在認可會計單項減值準備的基礎上,認為組合減值準備不足以抵御貸款的預期風險,因此在權益項目中增設一個風險儲備項目。目前,我國銀行監管當局尚未對該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二)對監管資本的影響
根據中國銀監會2004年頒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規定,附屬資本的計算需要一般準備數據,但目前各種規定中存在著兩種不同的一般準備。《指引》中規定一般準備是根據全部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計提的、用于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準備。《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也規定了一般準備,其用途也是為了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準備,但與《指引》不同的是,該一般準備是從凈利潤中提取的,是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且一般準備余額不低于風險資產期末余額的1%。從性質上講,兩者一般準備具有相同的用途,都是用于抵御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新會計準則實施后,《指引》所要求的一般準備不復存在,而《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一般準備被保留了下來。但新會計準則實施后,監管機構尚未就附屬資本中的一般準備如何計算進行規定,實際操作中存在差異。例如,有的銀行按照貸款總額1%作為貸款一般準備;有的銀行按照個別評估及組合評估計提的貸款準備合計減去按監管部門要求計提的專項準備作為貸款損失一般準備。因此,銀行監管當局需要對此進行明確規定。
三、新貸款減值準備計提方法下的監管政策調整建議
(一)將《指引》作為判斷貸款減值準備計提是否充足的標準
雖然新會計準則規定的減值準備計提方法不同于《指引》,但并不能夠說明《指引》將被作廢,因為《指引》總體來看是關于貸款減值準備的監管計提標準,而非會計計提標準。新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后,《指引》可以作為監管當局評判貸款減值準備計提是否充足的標準,從而為評價監管資本和資本充足率提供依據。同時,目前《指引》在減值準備計提方面還存在著某些不足,例如《指引》對貸款進行分類依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規定,“要以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為核心,貸款的擔保作為次要還款來源”。實際操作中如果第一還款來源已經出現明顯問題,第二還款來源正常時,該筆貸款如何進行劃分,分類標準中沒有明確。而且,銀行在實際計提貸款損失準備時,都在五級分類的基礎上進行部分扣除后按比例計提,銀行在處理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抵押質押物的合理價值、擔保人的情況等因素時往往依賴于主觀判斷,這在一定程度上為銀行進行利潤操縱提供了空間。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物權法》的出臺,抵押擔保因素在防范貸款損失方面將發揮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對《指引》和《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進行完善,使監管標準更加嚴格、審慎。
(二)明確新會計準則下的監管資本計算
香港實施國際會計準則后,香港金管局規定,將組合減值準備和一般風險準備的合并計入附屬資本,但不超過其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25%。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對合格的準備金總額與內部評級法下計算的全部預期損失總額進行比較,如果準備金不足以彌補預期損失,不足部分將從核心資本中予以扣除;如果會計減值準備高于預期損失,高出部分可在一定比例范圍內(風險加權資產的0.6%)計入二級資本。2005年中國銀監會辦公廳印發了《關于資本充足率計算中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在稅后利潤分配中提取的一般準備計入核心資本。該處理主要原因是,由于銀行在稅前計提的減值準備中包含了按照《指引》計提的一般準備,已經能夠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因此,稅后提取的一般準備可以安全地計入到核心資本中。
新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后,為了保證監管資本計算的穩定性和一貫性,建議附屬資本中的一般準備可以仍然按照貸款余額的1%確定,稅后提取的一般準備計入核心資本。同時,將新會計準則下所計提的貸款減值準備與按照《指引》要求計提的貸款一般準備和專項準備合計進行比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則超過部分計入核心資本。如果前者小于后者,不足部分沖減核心資本。
根據巴塞爾銀行業監督委員會的調研報告,目前國際銀行界關于風險分類的方法可歸為三類:
1.以統計為基礎的方法
打分卡、信用打分模型、違約模型以及KMV公司的信用經理人模型等,均屬于以統計為基礎的方法。為構建模型,首先要識別能夠反映違約概率的財務變量,并運用歷史數據估計每一個變量對違約的影響程度,即變量的系數。然后,將要考察的貸款有關數據輸入模型,得出該筆貸款的違約概率,進而得出相對應的貸款等級。這些方法大多是用于一些中小客戶,少數銀行用于大客戶。
2.有限的以專家判斷為基礎的方法
同上述純粹的自動處理方法相比,有些銀行的分類以統計方法為基礎,但是允許分類人員對分類結果依據一些判斷因素,按照一定的規則,進行一定程度的調整。具體實現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首先利用打分模型得出分類結果,然后分類人員對分類結果依據一些判斷因素,按照一定的規則,進行一定程度的調整,最后得出最終的分類結果;另一種是將所有要考慮的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都分別賦予一個最高的分值,用于有效地限制某一具體因素對分類結果的影響程度。
3.以專家判斷為基礎的方法
即依靠專家的個人判斷能力對貸款進行分類.有超過一半的銀行在對他們的大型客戶進行分類時采用的是這種方法,另外有超過一半的銀行在對他們的中小型客戶進行分類時采用的也是這種方法.統計模型在這些銀行里的作用差異是很大的。總之,采用這種無任何客觀約束的專家判斷方法,在所有情況下,評級人員在進行評級時有權偏離統計模型的評級結果。
二、花旗銀行貸款分類做法
花旗銀行風險管理體系的核心即是其內部評級系統,應當說花旗銀行的內部評級系統技術領先,功能完善,不僅擁有和處理了大量的樣本和數據,而且使用了計量經濟學、統計學和計算機等領域的先進的科研成果。正是依靠這一系統,花旗銀行得以進行有效的風險分析和管理,確保其各項業務的安全、有效。
1.主要評級方法和技術
花旗銀行風險評級體系由客戶評級和債項評級構成。其中客戶評級是通過使用驗證過的統計模型(債務評級模型)、外部評級機構打分模型或主觀判斷方法得出的。債項評級使用客戶評級結果作為起點,然后再考慮其他一些影響貸款損失的因素.
債務評級模型(DebtRatingModels)是花旗銀行自有的。基于統計的信用風險模型,建立于大量的數據和經驗基礎之上。該模型從1990年開始使用,到目前已經過15年的檢驗和數據提煉,模型目標是在不同的地區和不同的行業之間,在缺乏有效的資本和股票市場的情況下,在缺乏外部評級的情況下,采用一致的評級框架評估借款人的信用風險,在風險評估方面獲得較大的一致性.通過對地區和行業違約概率及損失率的度量,把風險評級和客觀的損失度量聯系起來。花旗銀行還建立了自己的預警體系。據介紹,其預警體系較早地對安然事件、東南亞金融危機.阿根廷危機等進行了報警,大大減少了該行的損失.花旗銀行已經將特定違約損失率(IGD)作為債務評級模型的一部分,對貸款違約時的損失進行了度量。對LGD的研究是按照地區和行業進行的.目前已公布了美國和拉美地區的LGD數據.數據表明:LGD的使用占全部美國資產組合的33%,而占拉美地區資產組合的32%.
2.內部評級系統的應用
內部評級在花旗銀行的風險管理主要有兩方面作用:一是對全部風險進行識別,檢測和分析,即報告風險;二是對可能或已經出現的風險進行有效的管理,從而在防范和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創造和提高風險收益。
總之,花旗模型體系的成功之處在于實現了該行自身多年的經驗和計量技術的結合.另外花旗銀行不僅具有世界各地各種金融產品的經營經驗,還有一支由具有高學位、研究經驗相當豐富的人員組成的研究隊伍,其實力與任何頂級評級機構相比,毫不遜色.為了保持和發展其研究實力,花旗對其研究人員按職責和貢獻確定薪酬。
三、中國銀行業與國際銀行業貸款分類的差距
1.分類的基本思路不符合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有關要求
根據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有關評級維度的規定,內部評級法下合格的評級體系有獨立的、性質截然不同的兩個維度一是借款人違約風險,二是特定的交易風險。第一維評級必須針對借款人是否有違約風險,同時借款人不同貸款的評級必須一致,而不管每筆交易性質是否有差異;第二維評級必須反映交易本身特定的風險要素,如抵押.優先性、產品類別等。目前大多數國內商業銀行的分類方法與上述要求相差甚遠,只有少數商業銀行的分類方法是符合上述要求的。
2.客戶分組不細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客戶評級(包括授信)基本不對客戶進行分組,對所有類型的客戶評級(授信)采用的基本是同一個模型、同一個公式、同一套方法,這必然會導致評級(授信)的定量計算結果僅對部分客戶群適用。
3.行業因素考慮不夠
國內商業銀行在對客戶進行評級時對行業因素的考慮遠遠不夠.如某國有商業銀行的客戶評級系統在對客戶進行評級時,對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是通過企業財務指標與行業標準值的比較來實現的,對企業所在行業的風險狀況是通過定性部分對行業發展狀況給予了1分的權重來實現的,上述方法雖然對行業因素有所考慮,但方法欠科學,尤其是對不同行業的風險狀況評估做的還遠遠不夠。
4.規模因素考慮不夠
國內商業銀行在對客戶進行評級時對規模因素的考慮方法上尚欠科學,力度不夠。如某國有商業銀行的客戶評級系統,它包括定量評價和定性評價兩個部分,其對規模因素的考慮也是通過上述兩個部分來體現的。在定量評價(權重75%)部分,不同規模的企業按照各自所對應的標準值(分為大型企業、中型企業、小型企業三種)來確定各項財務指標的得分。得分的高低取決于企業所在規模分組中的相對地位,這樣會使得不同規模企業的得分缺少可比性。
5.缺少對區域因素的考慮
目前國內商業銀行的評級系統均缺少對區域因素的考慮,造成不同地區同樣評級企業之間的違約概率存在較大差異,同一類別貸款的違約損失率存在很大差異。
四、改進的建議
1.通過科學的客戶分組完善客戶評級體系
國有商業銀行應按照巴塞爾協議的要求,借鑒國外商業銀行的做法,并結合國內實際,在分類前首先對客戶進行分組,在分組的基礎上,針對不同類型的客戶選擇不同的模型和方法進行分類。只有客戶分類準確性提高了,建立在客戶分類基礎之上的貸款分類才可能準確。
2.將行業因素的影響科學地反映到貸款分類中去
行業風險和客戶在行業中相對于競爭者的地位對債務人的信用質量有很大影響。建議將行業因素的影響科學地反映到貸款分類中去。首先根據一定標準(如盈利和增長、穩定性和外部環境等)將不同行業分為低風險行業、中等風險行業以及高風險行業;然后,根據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將企業劃分為四類:產品領先者、重要的國內或地區市場競爭者、中下層的競爭者和弱競爭者;最后對客戶分類進行調整,一般處于低風險甚至中等風險行業中的高端客戶將不被降級,高風險行業中的低端客戶一般屬于問題貸款類別,其他根據情況對分類進行適當調整。
3.重視規模因素對客戶評級的作用
規模因素是衡量企業風險狀況的一個重要因素,一般規模較大的企業抗風險能力較強,規模較小的企業抗風險能力較弱。一些國際性大銀行在對客戶進行評級時,規模因素通常是作為一項單獨的因素,賦予了較高的權重。建議國內商業銀行在對客戶進行評級時參照國際大銀行的做法,將規模因素作為一項單獨的因素,賦予合理的權重。
4.將區域因素的影響反映到貸款分類中去
鑒于中國各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市場環境、法制環境等方面差距較大,而上述因素對企業的違約概率以及違約損失率都會產生重要影響,建議在評級及分類時選擇適當的指標將區域因素考慮到評級和分類中去,以準確反映企業的違約概率以及貸款的違約損失率,保證同一評級客戶在不同地區違約概率的一致性,同一分類貸款在不同地區的違約損失率的一致性。
5.加快國別風險的研究,建立國別風險評價體系
國內商業銀行應借鑒國外商業銀行的經驗,加緊國別風險的研究,建立自己的國別風險控制體系,將國別風險運用到客戶評級。貸款分類等環節中去,為下一步的資產全球化布局打下堅實的基礎。
(一)加強對基本及一般儲蓄賬戶的管理商業銀行在其自身的運作發展中,不能因為暫時性的流動性過剩狀況便疏忽了對基本及一般儲蓄賬戶的嚴格管理。商業銀行應在管理工作中嚴格規定一個單位只可存在一個基本的存款賬戶,全面加強對貸款院校該賬戶使用狀況的監管。一旦發現存在擠占、挪用貸款資金的情況,則應及時加以制止,避免導致出現嚴重狀況。與此同時,商業銀行還需對一般性的存款賬戶相關信息進行共享觀察,分析高校與其它銀行之間的貸款業務基本狀況,將其作為評估貸款風險的重要依據。
(二)分析財務狀況,衡量貸款風險在高校貸款管理工作中,商業銀行首先需對高校的總資產、負債、凈資產分布狀況等進行了解分析,以此幫助更為科學的對高校資產構成狀況進行評判。與此同時,對高校預算的執行狀況進行分析,評判其預算資金執行度。對高校運作中存在的開支水準、人員增減、資產利用等狀況進行分析研究,以此實現對各項開支的科學合理性進行評定。對于這些指標狀況的評估首先可運用比較法對會計報表進行分析,大致了解高校的一個財務狀況。而對于細致化的分析則可運用比率法的方式,以此對高校發展中一些經濟指標分布、構成是否科學合理、高校資金發展趨勢等進行說明。最后,針對貸款存在風險的評估,則可運用結合財務指標及貸款的方式進行計算。
(三)實現項目評審嚴格化商業銀行在處理高校貸款管理時,需對相關項目實行嚴格化的評審制度[2]。始終堅持一個適度進入的行業信貸政策,在確保信貸政策較為持續及高校貸款管理的基礎上,需對貸款業務結構做細化處理,積極支持一些信用度、知名度高、規模較大且生源穩固的高校。在與高校建立貸款業務關系之前,需加強對其信用及相關項目的評審,不應受到高校貸款所具有特殊性的影響而忽略對其的管理。嚴格審查貸款期限、貸款總額、用途、還款方式等,以此避免高校貸款出現隨意性,加強對其的規范化管理。在進行貸款審批時,需對相關客戶的還貸來源著重關注,對高校的發展前景、招生就業狀況進行進行全面考量,以此幫助對貸款額定、期限進行明確。對于一些大額貸款及風險及時作出預警警報,全面反映高校貸款可能存在的風險,依照高校的實際發展狀況,對其還款的進度予以合理安排。嚴禁發生一些以貸收貸、以貸收息的狀況來試圖掩蓋貸款風險。
(四)積極開發新型金融產品商業銀行在自身發展中,可以在對客戶自身經營狀況熟悉掌握,政策允許的狀況,對于一些與高校有關的存量貸款業務進行產品創新處理。如實現高校貸款資產的證券化。從商業銀行自身發展角度考量[3]。資產證券化的實現能夠使得一些流動性較低、個別資產逐漸轉化為流動性較高,可在資本市場中進行交易的產品。高校貸款的持續性占用,會在增加一定風險的同時,致使整個銀行資金的流動性也受到極為不利的影響。證券化的科學處理,可將貸款轉為具有交易性的證券,在確保不增加高校負債的前提下,幫助銀行獲取到更多的資金,促使其運作資金能夠得以周轉,流動性較強,另外,貸款證券化的成本較低且能夠獲取到一定的收益,以此幫助高校降低一些財務成本,提升其還款能力,減輕還貸風險。
(五)擴大貸款范圍,增加優質貸款額度針對一些借助銀行貸款進行建設的高校項目,如果在建設中出現額度用盡的情況,商業銀行應及時作出追加貸款處理,以此確保整個建設項目的順利完工及運行。也就是指商業銀行貸款的慣性。如果在項目建設中,出現資金鏈斷裂、后續資金無法補充的情況,則會致使項目被迫停工,無法獲取到應有的經濟利潤,對于銀行及高校均會造成雙重打擊。
(六)建立完善風險基金制度各大高校在自身的運作發展中,長期以來接受政府的幫助,自身風險意識過于缺失。針對此種狀況,商業銀行應對自身的人力資源及專業知識優勢進行靈活運用,幫助高校盡快建立起一個風險基金制度。對于存在貸款關系的高校,據需依照借貸余額及貸款分類的結果,每年定期進行風險基金的提取,促
二、結語
【關鍵詞】世界銀行;咨詢顧問;利益沖突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規定世界銀行應保證其貸款用于既定目的,因此世界銀行有責任監督借款人使用世界銀行貸款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因此,世界銀行建立起了一整套完整的貸款的使用監督規則,其中利益沖突規則是較為重要而又常常為人所忽視的。本文主要介紹和分析貸款項目咨詢顧問聘請中的利益沖突規則。
一、貸款項目咨詢顧問聘請中的利益沖突規則的主要內容
《世界銀行借款人選擇和聘請咨詢顧問指南》(以下簡稱“《指南》”)中具體規定了貸款項目咨詢顧問聘請中的利益沖突規則。《指南》的適用范圍是:在利用世行貸款進行采購過程中的“知識性和咨詢,不適用于其他以物質方面占主導地位的服務”。①結合該指南的第1.3條之規定,這種咨詢主要包括了工程項目咨詢、建筑咨詢、管理咨詢、采購檢驗、審計等服務,這些服務從性質上說,一般屬于中介服務。而恰恰是這種看似不起眼的中介服務,卻引起了世行的高度重視,并專門制定了相關的指南,可見其重視程度。《指南》的目的在于“規定世行的有關政策及項目所需的咨詢顧問的選擇、簽約和監督程序,而這些項目是全部或者部分的有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簡稱IBRD)貸款,或國際開發協會(簡稱IDA)信貸獲贈款,或世行贈款,或由世行借款并由受益人執行的信托基金資助的”。②在《指南》中,世行提出該規則的主要目的在于“要求咨詢顧問提供專業的、客觀的、公正的意見,并且在任何時候都將委托人的利益置于最高位置,而不考慮未來的工作;要求他們在提供建議時應避免與其他任務或本公司利益發生沖突。③具體規定,綜述如下:
1.提供咨詢服務與提供貨物、工程施工等之間的利益沖突:某公司已被借款人雇用為某項目提供貨物或土木工程施工或咨詢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則該公司及其任何附屬機構將無資格為同一項目提供咨詢服務;相反,如一公司已被雇用為某項目的準備或實施提供咨詢服務,則該公司及其任何附屬機構將無資格接著為同一項目提供與該咨詢任務直接相關的貨物或工程施工或服務(指咨詢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的準備或實施。
2.咨詢服務任務之間的利益沖突:咨詢人(包括其人員和分包咨詢人)不應被聘用從事任何在性質上可能與咨詢人的另一項任務有沖突的咨詢工作。例如,被聘用為某基礎設施項目進行工程設計的咨詢人不應被聘用來為同一項目準備一份獨立的環境評審報告;為某雇主準備公共資產私有化方案的咨詢人既不應購買該資產,也不應向該資產的購買者提供建議。
3.與借款人工作人員的利益沖突:與借款人的一個人員(或項目實施機構的一個人員,或貸款的受益人)有工作關系或家庭關系的咨詢人(包括其人員和分包咨詢人),而該借款人的這個人員直接或間接地參與了編制該合同的任務大綱,選擇該合同的咨詢人,或監督該合同的實施,除非這種關系所產生的利益沖突在選擇過程和合同實施中得到解決并為世界銀行認可,借款人不得聘用該咨詢人。
二、貸款項目咨詢顧問聘請中的利益沖突規則的特點
1.世行貸款始終把項目本身的質量作為監管的重要目的。對咨詢顧問的選擇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證世行的貸款項目能夠高質量的完成,從而確保貸款的收回。因為只有高質量的項目才能保證穩定有效的產出,從而收回貸款。這體現了世行貸款的一個重要原則:穩健原則。
2.重視第三方中介服務的獨立性。咨詢顧問服務在國內很多人看來是一種近乎邊緣的服務,根本不屬于主干業務范疇。但是在世行眼里,這種中介服務卻是十分重要的,必須避免利益沖突。這與西方社會重視第三方中介服務的獨立性有密切的關系。
3.上述規則中的利益沖突的規定十分詳細、具體,明確列出了可能具有利益沖突而被禁止的具體情形,而且沒有我國立法中一般都會有的兜底條款。體現了西方立法技術中列舉式立法的特點,具體,詳盡,但一般不用兜底條款。因為兜底條款本身并不十分嚴謹,不符合法律所應當具有的可預見性。
三、貸款項目咨詢顧問聘請中的利益沖突規則對我國相關立法的借鑒意義
我國較高層級的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利益沖突規則,特別是對咨詢顧問幾乎沒有規制。我國《政府采購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這種立法規定只是說明我國法律允許在不違背我國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在使用世行貸款時可以適用世行有關規則,但這種做法實際上只是國內法對于國際習慣法的準用,并非直接在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中適用利益沖突規則。該法第十二條規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而《招標投標法》僅在第三十七條第四款中規定: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除此之外,該法既未在總則中規定利益沖突規則,也未在后續的內容中,特別是在咨詢顧問的資格方面作任何規制。
從下位法來看,財政部的一些部門規章中對利益沖突規則有一些體現,如《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在總則第七條規定:在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采購單位工作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上述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而在分則里面,則規定了以下一些與利益沖突有關的內容:
有關評標委員會方面的有: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從同級或上一級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通過隨機方式抽取評標專家;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二)對評標過程和結果,以及供應商的商業秘密保密;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政府采購招標項目的評標,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二)泄露有關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管理辦法》在附則中重復了《政府采購法》中的規定: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貸款方或者資金提供方與中方達成的協議對采購的具體條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從以上內容來看,《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利益沖突的規制內容較兩部大法要詳細的多,尤其是對于評標委員會方面的規制,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對于咨詢顧問的規制則幾乎沒有規定。該《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招標采購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就招標文件征詢有關專家或者供應商的意見。”這樣的規定大大削弱了利益沖突規則在我國政府采購和招投標領域的適用深度和廣度,也不利于政府采購和招投標工作的開展。因此,在我國國內法中引入世行貸款項目咨詢顧問聘請中的利益沖突規則,對于國內國際招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展開都是有益的。
注釋:
①世界銀行借款人選擇和聘請咨詢顧問指南,2004(1.7)
②世界銀行借款人選擇和聘請咨詢顧問指南,2004(1.1).
③世界銀行借款人選擇和聘請咨詢顧問指南,20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