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交通事故現場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今天,我受區政府的委托來參加這次交通事故現場會,希望通過今天的會議警示我們廣大駕駛員同志注意交通安全,珍惜您和他人的生命。就我們東麗區來說,交通便利,四通八達,各種交通道路就有一百多條,因此個體運輸業比較集中,交通流量大,也是各種交通事故的多發區。其實有些事故只要多學點交通法規、行車時互相謙讓點、多注意點交通安全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下面,我想借今天這個會議的機會,談幾點要求。領導講話
一、要提高對交通安全重要性的認識。
我區的“2.20”交通事故造成了4人死亡的嚴重后果,不僅給死者家屬帶來了嚴重的精神創傷、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還產生了嚴重的不良影響,這些都是無法彌補的,教訓非常深刻。事故的發生使我們更加認識到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我們鎮、村兩級組織要將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而且要常抓不懈,決不能有絲毫的麻痹和放松。同時,為了吸取事故教訓,要加對交通安全工作進行嚴格自查,堵塞漏洞。其次,要完善各種規章制度。雖然大家多數都是自己干,天天工作很忙很少顧及其它,但我們要充分發揮鎮、村車管組的作用,經常性的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加強考核制度,確保交通安全意識深入人心。
二、加強各種交通安全規章制度的學習和執行的主動性
各種交通安全規章制度,大家在考駕駛證的時候都學過,而且學的不好還很難通過考試,可是為什么一開上車就全忘到腦后了呢?這都是我們廣大駕駛員同志對規章制度的學習沒有一個端正的態度,有應付了事的思想,覺得沒什么大用。可就是由于交通安全這根弦繃的不緊,讓經濟利益蒙住了眼睛,讓僥幸思想占據了上風。“2.20”事故的慘痛教訓再次提醒我們交通安全的重要性。我們廣大駕駛員同志一要主動學習《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規章制度,積極參加鎮、村組織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動,不要怕擔誤了自己的生意,這對大家是有利無害的。二要提高安全行車意識。克服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杜絕違章行為。那怕我們把少跑一趟車、少拉一點貨、車速開慢一點,這和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那一個又更重呢?我想大家都明白這一點。
三、加強領導,積極配合交管部門工作,搞好宣傳教育工作
交通安全工作能否到位關鍵在領導,領導重視就會下大力量抓,才能常抓不懈,才能抓出實效。我們積極領導要把交通安全工作和經濟工作一樣當作大事、要事來抓,要努力做到“四個嚴”即嚴肅交通安全規章制度,加強約束機制;嚴格管理,不管誰,什么時候,都必須嚴格按交通安全制度辦事;嚴格重視,對交通安全漏洞要及時發現,及時解決;嚴肅處理,對已經發生的事故要仔細分析,對違章人嚴肅教育,一點的松懈和疏忽都會釀成大禍。
第二節 交通事故現場的基本救護技術
一、出血損傷救護
出血過多可威脅生命,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對有出血的傷員首先應止血。
1.常見的出血種類
(1)動脈出血。動脈出血來勢兇猛,顏色鮮紅,呈噴射狀涌出,大量出血可威及生命。
(2)靜脈出血。靜脈出血血液的顏色呈暗紅色,血液在連續不斷、均勻地從傷口流出,對生命威脅低于動脈出血。
(3)毛細血管出血。毛細血管出血呈小點狀,紅色血液從傷口表面滲出,并很快停止,對生命影響最小。
2.止血方法
救護中根據出血部位、出血血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止血方法。
(1)加壓包扎止血法。絕大多數出血,都可用加壓包扎止血法止血。有條件時應對傷口進行消毒,放上無菌紗布或干凈毛巾等,再用繃帶、三角巾適當加壓包扎,包扎緊度以漸漸不出血為宜。如沒有上述物品,可用手帕、領帶等代用。或將衣物等扯成3~4厘米寬的長布條代替繃帶使用。
(2)加墊屈肢止血法。此法多用于肘或膝關節以下的出血,在無骨折和關節傷時,可以使用如圖8—2所示的方法止血。
a)屈肘加墊壓迫舷動脈法 b)屈膝加墊壓迫舷動脈法
(3)止血帶止血法。此方法在較大的動脈出血時才使用。止血帶應扎在傷口稍上方,止血帶下應墊有一定厚度的毛巾或布片等,以保護皮膚。現場若無止血帶,可用橡皮管、橡皮帶、松緊繩、布腰帶等代替。止血帶松緊以恰好不流血為宜,盡量在1~2小時內送到醫院。止血帶一般應每隔半小時松解30分鐘左右,此時應壓住傷口,以免大量出血。
(4)壓迫止血法。此方法是在一般不能使用止血帶的部位,或身邊無止血帶時用于動脈止血。用手指壓住出血的血管上方靠近心臟一端,壓住動脈經過骨骼表面的部位,達到止血的目的。
3.傷口包扎
包扎傷口可以防止污染,有利于傷口愈合。
(1)包扎材料主要有三角巾、繃帶、頭巾,并配有敷料組成,也可使用清潔的毛巾、手絹以及布塊等。
(2)常用包扎法:
①繃帶包扎法。繃帶包扎法分環形(圖8—5)和蛇形(圖8—6)包扎法。
②三角巾包扎法。
a.風帽式包扎法。
b.胸、背部包扎法。
c.腹部包扎法。
d.肘、膝包扎法。包扎四肢傷口時,結扎部位在傷口靠近心臟端。
二、骨折與肢體斷離損傷救護
1.骨折癥狀
一般骨折處有局限性壓痛、血腫或骨折端移位,局部腫脹,傷肢縮短、旋轉等畸形變化。確定骨折后,應避免不必要的搬動,四肢骨折有骨外露,不要還納,可用敷料包扎,以減輕痛苦和傷勢,有利于預防休克和感染。
2.骨折的臨時固定法
骨折的固定可就地取材,如木板、木棍、硬塑料板、硬紙板等。固定的范圍應包括骨折部位的上、下兩個關節。如無上述固定物,可將上肢捆在胸旁,或將下肢捆在一起。
a)大腿骨折 b)小腿骨折
如發現肢體斷離,應立即對傷肢殘端止血,斷離的肢體要妥善處理,有條件的可以簡單消毒后,用無菌或清潔敷料包好,在氣溫高的季節,可用干燥冷藏的方法保存,即先放人塑料袋中,再放在加蓋的容器內,外圍以冰塊降溫保存,不讓斷肢與冰塊直接接觸;以防凍傷,也不要用任何液體浸泡斷肢,可進行必要的降溫保護。然后緊急送往有條件的醫院,可能會使肢體再植成功。
三、傷員死亡的判斷及現場急救
1.傷員的死亡判斷
(1)心臟停止跳動;
(2)呼吸變緩慢、不規則,直至停止;
(3)兩眼瞳孔逐漸擴大,對光反應消失,則傷員瀕臨死亡。
2.呼吸、心跳停止的急救
呼吸、心跳停止的傷員,應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并進行胸外心臟按壓。
(1)胸外心臟按壓術。使病人仰臥于平地或硬木板上,立即用拳叩擊心前區,拳擊力中等。一般可連續叩擊3~5次,然后進行胸外心臟按壓。以一只手掌根部置于患者胸骨下段,劍突以上,另一手掌根部重疊于該手手背上,以肘及臂力有節奏地、沖擊式地將胸骨向下壓迫,使下陷3—4厘米深度為宜。壓后迅速抬手,使胸骨復位,按壓速率每分鐘60~80次,如圖8—15所示。注意按壓要有節律,壓力均勻且不中斷。壓力太小,效果不好,太大,時易引起肋骨骨折。有效的心臟按壓標準是:在股動脈觸到明顯的脈搏,臉色轉紅,已擴大的瞳孔變小。
a)心臟擠壓的正確手法 b)胸外心臟擠壓的部位
(2)人工呼吸。心臟按壓的同時,必須配合人工呼吸,常用口對口吹氣法。患者仰臥,救護人員跪于患者一側,救護者用一手的大拇指和食指捏閉患者鼻孔,另一手抬起傷員下頜,使其頭部盡量后仰,操作者深吸一口氣后,以口唇密封患者口唇四周,迅速用力向患者口內吹氣,吹氣時,應注意患者胸壁脹起。然后放松鼻孔,離開患者口唇,此時可見患者胸部下沉和被動呼氣。
與心臟按壓配合時,成人每4次心臟按壓行人工呼吸一次(4:1),兒童(3:1)且按壓力量要小,一般可用單手掌按壓法,一歲以內的小孩可用雙指(食指及中指)加壓法。反復進行恢復自主呼吸,或進一步作其他搶救。
四、交通事故損傷救護中應注意的問題
1.救護組織
事故發生后,應迅速組織搶救,帶隊人員應擔負起領導、組織指揮的重任,積極組織在場幸免者及附近人員參加搶救。并立即利用電話與交通控制中心聯系,準確地報告事故發生的詳細位置、事故性質、傷亡人數等,以便醫務部門進行醫療搶救和交通管理部門進行事故勘察處理。組織輕傷人員進行自檢、互檢,并相互包扎傷口、止血、固定傷肢等。進行大致的檢傷分類,確定輕重緩急。如處于昏迷狀態,大出血、呼吸困難、腸道等臟器脫出者,應先搶救(首先送往醫院),后護理一般傷員。同時關閉點火開關,熄滅發動機,搬開易燃易爆物品,消除一切隱患。同時保護好事故現場,在移動傷員時,應標注死傷者位置,禁止無關人員人內,維持好秩序,疏通交通,配合有關人員進行各項工作。
2.傷員救護
救護人員一定要沉著冷靜,如傷者壓于車輪或物體下,禁止拉拽傷者的肢體,要想辦法移動車輛或物品,根據傷勢狀況采取相應的救護方法,避免加重損傷。救護人員對傷者要全面仔細觀察,到醫院后,應主動向醫務人員介紹傷者情況。
3.搬運傷員
在交通事故中,常常造成骨折、錯位、器官破裂等損傷,搬運不當可能加重傷勢,造成終身殘疾。因此,搬運傷員時需特別小心,需按救護原則進行。搬運昏迷或有窒息危險的傷員時應采用側俯臥式。
交通事故中被困者的情緒癥狀
交通事故發生時,多數被困者的身體會造成損傷,在這種情況下,人會處于一種心理應激狀態,這種狀態可使人員出現各種情緒反應,一般可具體表現為焦慮、恐懼、抑郁、憤怒等不良情緒。
焦慮:典型的焦慮表現為緊張不安、憂慮、煩躁、恐懼、易激惹等不良的情緒。此時被困者會對自身的身體健康狀態過分敏感,還可能對未來的事件表示擔憂,嚴重時可出現驚恐發作,表現為恐懼,有瀕臨死亡的感覺,覺得一切都無法控制,可伴有自主神經功能紊亂的生理癥狀。驚恐發作時,除了瀕死感和無助感外,還可出現頭暈、面色蒼白、呼吸急促、心慌等癥狀,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救援行動的順利開展。
恐懼:在面臨突發的交通情境時,被困者往往不知所措,內心會被恐懼籠罩,缺乏戰勝危險或難關的信心。還會產生明顯的心慌、胸悶、氣短、面色蒼白、出冷汗、手腳顫抖、尿急、尿頻等自主神經功能紊亂的表現。若這種恐懼伴隨時間較長,則對被困者造成心理傷害的程度就會很大。
抑郁:抑郁是在交通事故發生后,被困者在一段時間內出現的一種情緒反應,主要表現為情緒低落,心情不佳等。
憤怒:當被困者面臨突發事件或受到傷害時,由于對事件發生的無法預料、不可理解,就會產生強烈的不滿情緒,通過憤怒以宣泄內心的壓抑。
消防指戰員心理安撫具備的基本素質和能力
交通事故現場被困者的生命受到的威脅較大:救援任務時間緊迫、行動困難的狀況要求消防指戰員具備一定的很好的職業素質和能力,能夠嚴格按照職業道德的要求和規范從事心理安撫工作。對心理安撫人員的職業素質要求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具備良好的個人品質:心理安撫的對象是一組弱勢群體,因此,心理安撫人員的言談舉止,不僅反映了自身素質水平,而且對安撫對象會產生方方面面的影響,心理安撫人員在任何時刻都應該以一顆充滿關愛的心,盡最大努力為安撫對象提供幫助,要保持真誠的態度,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具備良好的職業素質:心理安撫人員長期面對災害事故的惡劣情境,面對危機受害者的各種應激反應,不可避免的會受到影響。因此,具備良好的自我調節能力,對于維護心理安撫人員的身心健康就顯得至關重要,這是職業素質的必然要求。
具備敏銳的觀察判斷能力:消防指戰員需要具有敏銳的洞察力和判斷能力。通過觀察被困者的面部表情、肢體動作、眼神,來察覺、判斷被困者的心理狀況和生理狀況,正確的判斷可以促使心理安撫人員采取不同方式、方法對其進行心理安撫,配合救援工作開展。
具備足夠的醫學和心理學知識:心理學知識的應用可以幫助消防指戰員迅速的掌握被困者的心理情況,做出相應的判斷和反應,并積極有效的采取應對措施。大多數被困者心理上受到驚嚇,身體也大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所以消防指戰員要對人體在缺氧、虛脫、骨折、軟組織挫傷等現象發生時機體的狀況有一定的認識,通過觀察被困者與正常人表現、行為的改變,及時掌握其“動態”,防患于未然,使被困者及時得到救助。
對被困者心理安撫技能
對被困者心理的安撫的主要目的是消除被困者的恐懼、焦慮、強迫、絕望、痛苦等情緒,幫助其樹立信心,增強其自身克服困難的能力,發揮機體和意志力的潛能,戰勝苦難。目前,最常見心理安撫方法應該是語言安撫、行為安撫和環境安撫等方法。
語言安撫:語言安撫就是指通過語言的溝通,有效地傳遞信息,達到調節被困者的心理狀況目的一種安撫方法。語言安撫在應急救援過程中是經常使用的,也是最簡單實用的一種方法。在應用這種方法時應該注意掌握語言的藝術性、靈活性。⑴安撫語言的選擇:安撫語言的選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能夠改變被困者的心理混亂的狀態,保持鎮定,防止其做出錯誤行為。②能喚醒被困者的潛能力,體現斗志、喚起潛意識。③要能引起被困者的共鳴。⑵對語言的控制:①對語言音量的控制。不同的環境下,被困者的心理反應是不一樣的,對于受到極大驚嚇,神經極度衰弱的被困者高分貝的音量會給他們帶來直接的危害。在與被困者進行交談時,音調不易過高,頻率不易過快,注意認真傾聽,并予以鼓勵和安慰。對于處在昏迷狀態的情況則可以對其采取高分貝的喊話,喚醒被困者,使被困者時刻感受到希望的存在。②掌握語言的感彩。在運用語言對被困者進行安撫時,應面帶笑容,表情和藹,語氣要保持鎮定、沉穩、平和。柔和悅耳的交談對其來說是一種享受和心理安撫,有利于消除緊張情緒,起到心理調節和心理安撫的作用。同時針對被困者的情況還要適時的運用激情,具有感染力、號召力的語言,激起被困者的斗志。⑶與被困者的語言溝通:溝通的方式可以分為問答式,有問有答,主要適合精神狀況稍好,身體傷害程度較輕的被困者,通過交談可以緩解被困者的心理焦慮和不安,轉移其注意力,減少其痛苦。要運用和藹、簡潔、恰當、適中、可信、有針對性的語言,勾起被困者在思想上產生共鳴。
行為安撫:行為安撫是指在通過肢體接觸或是具體的行為,向被困者施加影響,以改變、調節被困者的心理狀況的方法。其主要的手段是:擁抱、拍肩膀、握手、眼神的交流等。救援人員的具體行為能夠給被困者以最直接的感觸,是針對被困者在聽覺、視覺等出現相對減弱時,輔以語言安撫的一種重要手段。①注重行為安撫的細節:在無形中消防救援人員的形象如姿態和表情都直接影響護理信息的接收和傳遞,一言一行、一舉一動、揚眉舒顏都會給被困者地心理上造成影響。一名衣帽不整、形象不佳的救援人員在救援時和戰友談笑風生,在無形中會給被困者造成巨大的疑慮和心理壓力。鎮靜的表情,熟練的技術,飽滿的精神,會給被困者帶來信心。②行為安撫與語言安撫的交互使用:在對被困者心理安撫過程中,行為安撫和心理安撫往往是相輔助的。救援人員在救援過程中表情自然、態度剛毅、語言穩重、配合過硬的業務技能,可以使被困者增強安全感和信賴感。但是在進行這些安撫時一定要注意行為和語言:與被困者的交談中,面部表情過于豐富,手勢過多,動作過大,或來回走動,就會給人留下一種輕浮的印象,被困者對救援人員的信賴感就難以建立,心理安撫的效果就難以達到。如果采取正確的語言和方式,將會給對方一種穩重及尊重的感覺,從而為整個救援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開端。
環境安撫:環境安撫是通過改變被困者所處的外部環境,達到對其進行心理狀況進行調解的方法。這是心理安撫的重要方法之一,主要目的在于營造一種安全的氣氛,消除被困者的緊張心理,增強其得到救助的信心。環境安撫時一個整體的外部環境,緊張的救援氣氛,眾多力量的投入作戰,無疑將對被困者的心理上起到鎮定的作用。
其他:救援時往往不能僅僅依靠消防部隊,因為不同的環境下,消防救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就有必要整合整個社會的救援力量,如交通、醫療救護等部門。在進行心理安撫時可以在醫療救護部門的幫助下進行,對被困人員進行心理的安撫和生理的救助,為進一步搶險救援救的開展提供可靠資料和保障。
對被困者現場急救方法
消防人員在交通事故現場應本著先搶后救、先重后輕、先急后緩、先近后遠的順序,靈活掌握正確有效地實施急救措施,為事故救援成功創造了有利條件,對挽救生命、穩定傷情、較少傷殘、減輕痛苦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救護組織:消防指戰員一定要沉著冷靜按照先救人后救災的原則,對傷員進行大致的檢傷分類,確定輕重緩急。同時要關閉車輛點火開關,熄滅發動機,搬開易燃易爆物品,消除一切隱患。保護好事故現場,確需移動傷員時,應標注死傷者位置,劃定警戒區禁止無關人員入內,維持好秩序,配合有關人員進行各項工作。
一、本區交通事故快速處置工作現狀
前兩年,本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快撤率一直維持在70%左右,其中,事故雙方自撤率僅為42%,截止到推進"快處"工作法之前,快撤率一直維持在這個水平,處于波瀾不驚的狀態。20__年8月,實施交通事故現場處置"五步法"以來,本區事故快處率由之前的72.4%提高到目前的90%以上,處置時間也由原來的平均10~20分鐘提高到目前的平均3~5分鐘。事故當事人現場自撤率的大幅攀升無疑對本區的排堵保暢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二、制約交通事故現場快速撤除率提高的主要因素
交通事故現場自撤率雖有明顯的提高,但在實踐中仍然存在不少制約因素,亟待重視與改進。
(一)法律法規的因素。
即執勤民警是否有權勘察人傷和較大物損以及責任不清的事故現場,關于這點相關法律法規并不明確,對人員輕傷以上或較大物損以及責任不清的事故,依照現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9條的規定,其適用一般程序。《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條第2款這樣描述:"具有2年以上交通管理工作經歷,經培訓考試合格獲得資格登記證書后,可以處理適用一般程序的交通事故",也就是說,只有事故專職處理民警具備相應的資質,事故處理進入一般程序必須進行調查取證,其中就涉及到事故現場處置的核心問題--現場勘查,在歷來的工作規范中,一般由事故科專職民警來勘察,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第2款這樣表述,"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現行法律法規對事故現場的勘查主體資格并不十分明確。
(二)執勤民警的主觀因素。
即執勤民警“快處”意識的強弱和技能的高低,統計數據顯示,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執勤民警到場時間一般為3分鐘,事故專職民警二次出警到達現場時間少則需要5、6分鐘,多則近10分鐘。據有關資料統計,在兩車道的道路中只要有1條機動車道因拋錨或事故受阻,該道路的運能將降至原來的40%,且疏導恢復時間將隨著處置時間的增長呈幾何級數增長,而執勤民警目前實際情況是:到達現場3分鐘,處理一般在15~20分鐘左右。執勤民警對事故快處的理解為"快到",個別執勤民警還存在調劑利用進行體能恢復的現象。
另一方面,民警在快處上也存在技能不到位的問題。這里有兩個案例,【案例一】20__年10月14日上午8:45分,瑞金二路近復興中路發生一起3車事故。執勤民警勘查完畢撤除現場時,才發現一事故車嚴重損壞無法移動,再通知施救車輛到場牽引。整個過程前后歷時30分鐘,造成瑞金二路全線嚴重擁堵。該起事故中,執勤民警如能事先了解事故車輛的狀況并通知清障車輛,將大大縮短事故處置的延誤時間。【案例二】20__年11月3日上午7:15分,建國中路20號發生一起事故,助動車駕駛人左腿明顯骨折。執勤民警到場后無法處理,回過頭來呼叫警長,警長到場后再通知事故科勘查現場。傷員在事故現場滯留15分鐘左右,事故前后歷時45分鐘,造成建國中路交通癱瘓。該起事故中,執勤民警如能對傷者迅速定位,直接送醫救治,對道路交通暢通的影響程度將大為減少。
上述案例雖然發生在個別民警身上,但總體上還是暴露出存在的問題:一是快處技能不高,處置措施不當。部分執勤民警由于事故處理技能較差,對一些事實清楚的現場舉手無措、無所適從,尤其是人傷事故,“兩腳閑著逛,心里直發慌,電臺喊幫忙”的現象屢見不鮮;二是快處意識不強,處置流程不明。部分執勤民警對事故“快處”認識不到位,認為慢功出細活,導致一些現場處置措施滯后、延長了處置時間。從座談會摸底情況來看,一部分民警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規則不懂,生怕定責錯誤而不敢“動”現場,另一部分民警對事故現場處置程序不清,擔心處置不當而不敢“動”現場,還有一部分民警有一定消極態度,唯恐多做多錯而不愿“碰”現場。
(三)事故當事人的因素。
即有權處置事故現場的事故當事人,其是否確立了事故現場的自撤觀念,由于目前保險理賠制度和法律法規的配套未能及時跟上,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2、3款已經明確了事故當事人在未造成人身傷亡或物損輕微且事實清楚的情況應當先行撤離現場,但事實上相當多情況下,當事人不敢自撤。本區80%以上事故都符合自撤條件,但由于法規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當事人沒有明確的相應的懲罰性條款,造成事故當事人自撤意識相當低。
三、解決問題的方法和途徑。
(一)在法理上對執勤民警事故現場的處置權限進行梳理。
首先,要解決“誰能做”的問題。依照目前法律相關條款描述,本區只有事故專職處理民警具備相應的資質。為此,支隊提出將現場“快處”分為二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快速勘察階段,第二階段是快速處理結案階段。并由此引申出了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處置權限和事故處理權限兩個概念。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第2款的規定,現場處置(包括現場勘查)可由執勤民警承擔,而事故辦案處理則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條第2款規定,應移交給專職民警。"快處"事故現場要求執勤民警接警后,立刻從路面執勤狀態迅速轉換為處警狀態,以最快的速度處置完道路現場并迅速恢復交通,對超出現場處置權限的立即通知事故處理部門到場,并做好事故現場勘驗的先期 處置和滯留車輛的疏導工作。
對人傷事故,支隊又進一步探索和論證,提出了“除人員已當場死亡或有明顯生命危險以及涉外事故外,一律由執勤民警自行或由機動警力輔助,依照支隊制定的交通事故現場快速處置“五步法”流程,在3~5分鐘內快速處置完畢,而事故專職處理民警勘查的現場,執勤民警應先期做好判斷車輛、搶救傷員、尋找證人以及現場警戒和車輛疏導分流等工作。"再一次大膽前進一步,解除了束縛民警手腳的限制,實行該措施后,事故違章審理科二次處警由原來平均每天2~3次減到每周3~5次,轄區平均每起事故現場的處置時間也由原來15~20分鐘減少到3~5分鐘。
(二)提高執勤民警事故“快處”技能。
解決了事故“快處”“誰來做”的問題,那制約事故“快處”的另一個瓶頸問題,也即“怎樣做”又如何讓民警找到捷徑。首先,參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和《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等法規和規章,支隊結合實際精簡了處置流程,力求實用易記,推出交通事故現場處置“五步法”流程。(收取核對證照、組織搶救傷員、判斷車輛狀況、固定現場證據、人車撤離現場。)“五步法”流程將事故現場處置程序簡化,讓民警對現場的處置做到心中有底、運用有譜,尤其強調了對人傷和車輛損壞情況,要先期了解情況,避免由此延誤現場處置時間,同時還要求借助執勤裝備(數碼相機和錄音筆)及時取證、為后續處理打下基礎;其次、“五步法”的運用直接與勤務考核相掛鉤,勤務科和事故科聯手,對執勤民警“五步法”運用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對存在的問題跟蹤錄像并播放點評;同時,為了提高民警的快處技能,支隊還編纂了《事故快處實用手冊》,將事故快處“五步法”流程以及常用的事故定責規則圖表化后編錄其中,同時,依照“五步法”流程模擬場景拍攝,轉錄成VCD分發各中隊,便于中隊組織民警開展事故"快處"培訓。
(三)提高違法成本,增強事故當事人自撤意識。
在實踐中,事故當事人是否有較強的自撤意識將直接影響到事故現場附近道路暢通的程度。對此,支隊的主攻方向放在加大事故快撤宣傳力度上,并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事故,嚴格按一般程序處理的措施,按最高期限扣留車輛并予以檢測,同時對其違法行為按上限處罰,提高當事人的違法成本,形成震撼效應以拓展社會影響面。為確保措施得到落實,支隊制定了未自撤現場的事故處理工作規范,對自撤的事故按一般程序簡化處理,降低辦案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同時還進一步完善了案件審核和扣車放行審批制度強化監督機制,對違規辦案的民警行依照《盧灣交警支隊執法管理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實行責任追究,一年下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不僅對違法當事人達到了教育和處罰目的,還擴大了社會宣傳面。據統計,本區實行該項措施后,事故自撤率呈上升態勢,去年下半年來事故自撤率一直維持90%以上。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