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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閱舊環保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條文,我們不難發現,“罰款”字眼雖在很多條文里頻繁出現,但最高限額僅為50萬元,“違法成本低”是我國環保法律法規長期存在的痼疾。
以去年環保部的華北平原排污企業地下水污染處罰為例。處罰通知書顯示,共有88家企業被處以罰款,總金額共計613萬余元。這筆罰款看似不少,但分攤至每家企業還不足7萬元,這對治理水污染與震懾企業而言均很難有實質效果。
“長期以來,環保部門除了罰款以外,往往很難再找到讓企業敬畏的辦法。一些企業根本就沒有把環境保護放在眼里。”環保部門相關人員告訴記者,為數不多的罰款對很多企業來說不過是九牛一毛,違法企業往往在交納完遠低于守法成本的罰款后,繼續污染環境,很多財大氣粗的企業甚至選擇屢罰屢犯。
“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是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是不可持續的?!边@一命題如今已成為共識。要破解這個現狀,需要排污企業恪守法律。要讓排污企業不敢污染環境,這需要增加他們違法的成本。修訂后的環保法,在罰款力度方面的功效不容小覷,企業環保違法成本低或將成為歷史。新環保法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這一處罰,上不封頂,極大地提高違法成本,環保罰款“不痛不癢”的狀況將成為歷史。
“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廣東力詮律師事務所王田律師告訴記者,此條文里面的“恢復原狀”足以讓那些未取得環評報告就開工建設的單位傾家蕩產,因為這意味著已巨額投資的工程項目除面臨被推倒拆除外,還必須還原建設前的生態環境。這將成為企業難以承擔的責任代價。
“對犯法相關責任人將視情節嚴重處于五日至十五日拘留?!蓖跆锫蓭熣f,與之前的環保法相比,新環保法還增加了治安處罰等內容。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以下幾種行為,可以處以拘留處罰,這將極大震懾違法行為人:“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p>
賜予環境監察執法尚方寶劍
“以上個月我們在汕尾海豐縣暗訪檢查為例,遇到違法排污的‘三無’電鍍小作坊,執法人員現場責令其停止生產,但執法人員剛走,小作坊又換個地方恢復生產,與環保部門打起了‘游擊’,沒有現場執法權,我們往往束手無策。” 參與上月暗訪環境污染行動的環保部門相關人員告訴記者,海豐縣鵝埠鎮西湖村一些無牌無證小電鍍廠,將未經處理,有毒有害,嚴重超出國家相關規定排放標準的電鍍廢水,加設軟管直接排放。按照“兩高”司法解釋“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應移送公安機關。但當時由于環保部門沒有查封、扣押權,導致因缺少物證無法立案,從而無法追究違法作坊主的刑事責任,只能施以行政處罰。
據了解,過去,環保部門對違法排污企業只能實施行政處罰和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且排污企業有2個月行政復議期和3個月的行政訴訟期(行政處罰訴訟期為15天),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和行政命令的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此漫長的期間內,只能任由排污企業非法排污,環保部門無計可施。
“此次《環境保護法》對違法排污這些設備,規定了可以查封、扣押,這些措施有利于查處違法行為,能更直接、有效地杜絕污染企業恢復生產,及時制止違法排污行為。”新修訂的《環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從其他部門的執法經驗來看,查封、扣押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執法手段。對環保部門來說,有了這個權力后,就能更有效地控制排污總量、控制偷排等環境違法行為。”王田律師說,新修訂的《環保法》定位為環境保護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其條款需要單行法或其他規范性文件來給予具體規定。例如,如果能像公安系統那樣成立類似公安緝毒大隊那樣的環保大隊,將更能有效地遏制企業環境違法行為。
此外,新環保法還規定環保部門有權責令超標或超總量排污的企事業單位限制生產、停產整頓等。新環保法第六十條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p>
“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蓖跆锫蓭熃榻B說,比較1989年《環保法》第39條第2款“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準?!笨梢?,結合新環保法第六十七條的相關法文,新環保法已取消中央直接管轄企業事業單位的異地污染特權。
提升自身職業素養以適應新法要求
記者發現,新環保法賦予環境監察機構更多的權力和責任,權力表現在明確了環境監察機構的地位,增加了執法手段,比如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責令限產、停產,按日計罰,涉嫌犯罪的可以進行刑事責任追究等,但同時也規定了對環保部門自身的嚴厲行政問責措施。
“新法實施后,如果環境執法人員能夠運用好,會對執法工作有推動作用,如果執法人員不能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或者是工作中出現了失誤、疏忽,都有可能被問責、被處理,形成責任倒逼。” 對于新環保法,不少基層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在紛紛“點贊”,寄予厚望的同時,也開始擔憂自身的職業素養能否勝任。
新環保法第六十八條明確規定了,“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將征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等九種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今年1月1日,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正式實施,其中,按日計罰、查封扣押等被視為環保執法新利器。然而,記者連日走訪廣東省內各市環保部門發現,這些環保執法新利器在基層環境監察執法實際運用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不少地市環境執法人員呼吁國家盡快出臺具體操作細則,進一步增強其可操作性。
按日計罰實施難
“新《環境保護法》對按日計罰作了嚴格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以下簡稱《按日連續處罰辦法》),也給出了5種具體的適用情形,但近9個月的執法實踐中,我們發現條例中的某些適用問題和具體操作仍然不是很清晰,需進一步規范。”江門市環境監察局相關負責人向記者坦言道。
比如根據《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查時發現排污者拒不改正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的,可以對其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在這條款中,怎樣的行為才算是“拒不改正”,困擾著不少基層執法人員。
“舉例來說,第一次發現排放的水污染物中氨氮超標,復查時發現氨氮達標排放,而其他水污染物因子(如化學需氧量等)或者大氣污染物因子卻超標排放,是否也可以認定為‘拒不改正’并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廣州市環境監察局負責人向記者提到。
目前很多排污企業都涉及水、氣、渣這三種污染物的排放。記者比對了多家企業歷年來的監測數據記錄,發現企業同一時間存在兩種不同污染物超標的機率非常高,環境監察局執法人員所擔憂的情況并非罕見。
在一些環保法學專家看來,《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的出臺,只是明確了按日連續處罰的適用范圍,在一定程度上為基層環境執法人員正確實施處罰明確了目標方向、提供了有力的依據,但在具體實踐實施過程中,具體條文適用問題,仍需進一步明確。
“對于‘拒不改正’,我認為是針對同一種類的違法行為,例如前后都是水污染物超標或者是大氣污染物超標的行為,如果是污染物跨界超標,也要面臨被按日連續處罰,這有失公平性?!币晃欢嗄陱氖颅h保法研究的業內專家告訴記者,如果復查時只發現其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的行為即可啟動按日連續處罰,這對于企業來說過于苛刻,也難讓企業心服口服。“如果同是水污染物,不同因子超標,此時啟動按日連續處罰則無可厚非?!?/p>
近日報載今年1至7月,環保部門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案件共348件,罰款數額共28203.42萬元。而這項被譽為對違法排污企業最具殺傷力的經濟處罰殺手锏,在廣東的運用卻是臨深履薄。資料顯示,今年1至6月期間,廣東按日連續處罰案件僅為6件,處罰金額也是少之又少。
“按日連續處罰制度里存在一定的訴訟風險?!睆V州市某律師所律師向記者介紹到,因按日計罰在法律上可能只是對企業違法行為的一種推定,在證據中并無企業每一天的監測報告作為超標證據,這種推定或不符合行政處罰以事實為依據的原則?!缎姓幜P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設立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如果確定的行政處罰內容達到‘顯失公正’程度,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中就會被撤銷或者變更”。如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選擇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且有證據證明在按日連續處罰期間內某一天確實未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按日連續處罰可能被?!爸槿堑貐^毗鄰港澳,人們的法制意識普遍較強,企業也不例外,和環保部門對薄公堂的情況并不鮮見,由于按日連續處罰并無先例,對我們的執法取證是很大的考驗?!狈鹕绞协h保局一位執法人員對記者說。
查封扣押執行難
2015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以下簡稱《查封、扣押辦法》)界定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適用情形及具體對象,全面規定了調查取證、審批、決定、執行、送達、實施期限、保管、解除、移送以及檢查監督等實施程序。
記者從廣東省環境保護廳了解到,今年1月至6月期間,廣東對違法排污企業實施查封扣押的案件有288件,占全省上半年總案件的60%,其中排名前三的分別是,揭陽有52件,廣州有19 件,東莞有16件。
不少基層環境執法人員反映,以前環境執法時,由于環境執法人員沒有現場執法權,違法排污的“三無”小作坊經常跟執法人員玩起“貓捉老鼠”的游戲――查時停產整治、走時開工生產?!坝辛瞬榉?、扣押權后,有利于保存現場證據,能追究環境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更有效地防治污染。”
“從其他部門的執法經驗來看,查封、扣押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執法手段?!睎|莞市環境監察局鄭偉達向記者坦言,“目前,在實踐過程中,我們環境執法的查封扣押力度還是相對較弱。”
“發現違法排污企業后,我們環保部門立刻貼了封條,現場制止了企業違法排污。但我們執法人員走后,有些企業就會將封條撕毀,或者熟視無睹照常生產?!编崅ミ_告訴記者,雖然有明確的條文說明擅自撕毀封條等會遭受嚴厲處罰,但由于此項工作需要協同公安部門共同處理,且要證明到底是誰撕毀了封條,太難了。
目前,由于排污單位環保意識淡薄,環境、法治觀念缺乏,對環境保護的要求無知或者不重視,這種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如果公安機關沒有及時進行跟進處理,會助長了違法單位的氣焰,削弱了查封的震懾力。建議環保部或省環保廳與公安機關專門就查封后擅自撕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等問題出臺規范性文件,督促公安機關及時跟進處理?!敝猩绞协h保局法規科相關負責人說。
此外,雖然新《環境保護法》賦予了環保部門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等強硬執法手段,但是環保部門由于執法編制的限制,一般都是兩名執法人員到場檢查,在執法過程中面臨違法者暴力抗法、危及執法者人身安全等的風險?!安榉鈺r,不少涉案企業抵觸情緒非常強烈,有時甚至會出現毆打執法人員的現象?!?/p>
“目前我市查封扣押的案件主要還是以查封為主,扣押成本太高了。” 鄭偉達說。在具體執法過程中,由于涉嫌企業的生產設備往往過于龐大,難以搬運,且扣押后保存地點的堆放也是一道難題。
“在日常執法過程中,往往不知道下一家待檢查企業會出現什么樣的違法行為,數月的實踐,我們學會了預先辦理查封扣押的文件,現場對涉事企業進行簡單填寫就可實行相關查封、扣押?!苯T市環境監察局相關人員告訴記者,現場查封、扣押后,24小時內再補辦相關手續,這樣更能有效地控制排污總量、控制偷排等環境違法行為。據了解,《查封、扣押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在實施后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批準手續……”
記者了解到,該項工作中,除上述這些普遍存在的共性問題以外,還存著一些區域性的問題。如深圳羅湖區就存在著由于涉事企業是汽修、餐飲等規模較小的服務行業,污染擾民問題頻發,但卻難以根治,并不適用對其進行查封、扣押?!斑@些污染小、卻影響不斷的環境違法行為,是否可以改用其他方式進行有效監管?”深圳市人居環境委相關人員表示。
未批先建認定難
據了解,新《環境保護法》堵住了現行《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規定中“限期補辦”的漏洞,加大了環評違法項目的處罰力度,對環評違法項目直接規定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終結了以往建設項目環評管理允許“先上車后補票”的做法。
“新環保法里,并沒對‘未批先建’作出明確定義,建議國家或省級環保部門就此問題進行明晰。” 東莞市環境保護局李科長說,例如目前,東莞市很多企業都是租用現有的廠房進行生產和經營,但在現有廠房裝修或安裝生產設備是否屬于“開工建設”?這些問題的存在,讓該項處罰工作舉步維艱。
此前,有業內專家建議,國家環保部門對“未批先建”應該有比較明確的定義,例如對水利、城市交通設施(如:公路、鐵路)、城市基礎設施及房地產、社會事業與服務業(如:醫院、學校)等建設項目,“未批先建”的環評違法行為以實際工程開工建設為標準;對于工業類建設項目,綜合考慮廠房產權歸屬和設備是否進場以判斷,若企業為租賃廠房建設的,“未批先建”的環評違法行為以生產設備進場為標準,若企業為自建廠房建設的,“未批先建”的環評違法行為以廠房的建設工程開工為標準。
此外,在“未批先建和未驗先投”的問題上,記者調查發現,根據新環保法中第六十一條指出:“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也就是說,對于此類情況,環保部門可以直接罰款,然而規定卻沒有明確具體罰款數額。如果結合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相關處理措施,未驗先投的經濟處罰額度為10萬元以上。
“對于規模小的項目或者加工店處罰10萬元以上,會導致群眾意見很大的?!崩羁崎L指出,此外,未投產(未批先建)的比已經投產(未驗先投)的處罰還重,這讓群眾也無法理解。
2013年11月22日,江門市依法對“兩高”環保司法解釋后江門首宗環境污染案件宣判。
2014年以來,江門繼續加大嚴懲環境污染犯罪力度,全年全市各級環保部門向司法部門累計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15宗。
利劍出鞘 重典治污
2014年1月5日,新會區首例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告破。3名犯罪嫌疑人在新會區某地租賃花木場,利用廢油漆渣、有機溶液等有機廢料非法提煉“天那水”,并把提煉后的有毒廢渣廢液不做任何凈化處理,直接倒進花木場內的兩處泥坑,嚴重污染環境。3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檢察機關予以刑事追訴,受到法律嚴懲。
10月10日,臺山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臺山市富誠鋁業有限公司及其金屬表面處理車間廠長簡某涉嫌污染環境罪一案,此案是臺山市第一起因嚴重污染環境而被的案例。
11月4日,恩平市人民法院以開放日的形式,邀請20多位環保執法人員及企業代表,旁聽了梁某炎、吳某湖、吳某輝三人涉嫌污染環境罪一案。這是恩平首宗因污染環境被的刑事案件。
11月20日,開平市法院披露了開平市首例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年初,一家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非法進行電鍍作業,造成生產廢水重度污染。經審理,該公司廠長陳某因犯污染環境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
……
嚴懲環境污染犯罪,保障群眾環境權益。以“兩高”司法解釋出臺和即將頒布的新環保法為契機,江門高祭環境執法大旗,在五邑大地掀起一波又一波環境執法風暴,形成了2014年江門環保工作一道靚麗的風景。
盡心盡力 盡職盡責
11月27日,五邑大學呂志和禮堂座無虛席。來自江門全市近千家企業負責人和政府部門人員共同聆聽中山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關于新環保法的講座。
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守法、執法。這是2013年6月兩高司法解釋出臺后,江門市環保局組織的第4場環保法專題講座。除了企業負責人,講座還邀請公安、檢查、法院等司法部門人員參加,更好地理解貫徹環保新法規。除了市區,市環保局還送服務下縣,深入各縣、區宣講,讓環保新法規更接地氣。除了宣講,各級環保部門還結合實際編印通俗易懂的宣傳手冊,讓環保新法規更加深入人心。
“不光要交罰款,還可能被抓進去,不是鬧著玩的!”江門電鍍企業較多,按照新法規超標排污3倍就可觸到犯罪紅線。“洗腦”后的工廠老板們也不愿以身試法。據了解,“兩高”環保司法解釋出臺后,不少達標排放的電鍍企業又新增了應急處理池,以防萬一。
“新法規對一線環境執法工作也是新考驗。”市環保局環監分局局長何宇珩說到,除了以前的辛苦照舊外,現在的工作更嚴謹更規范,對取證要求更高。”
一年來辦案經歷了無數風風雨雨、波瀾曲折,其中甘苦,執法人員心中自知。2013年10月,執法人員根據舉報,追蹤犯罪線索,從廣東省內一直追到湖南郴州。在當地又請求相關部門提供協助,才最終完成案件證據的收集。
還有一次,為全面收集犯罪確鑿證據,執法人員在叢林中一連蹲守三天,終于掌握違法人員活動蹤跡,并及時現場取樣、監測……,
“要將每一次案審會,辦成一次公正公開的‘審判’,不冤枉不縱容。”面對新法規更嚴格的要求,面對來之不易的案卷,案審人員慎之又慎,努力把好環保部門案審關。堅持審議人員專業化、審查程序規范化、審理案件全面化、案審結果透明化,做到不偏不倚、不矯不縱。
為做到案審結果透明化,案審會各環節由紀檢組長親自監督把關,全程記錄會議情況,并制作成會議紀要對案審結果進行通報。行政處罰決定下發后,除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外,對適用一般程序查辦的行政處罰案件,均在環保信息網上公開案件名稱、被處罰者姓名或名稱,以及主要違法事實和處罰種類、依據、結果,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最終達到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樹公信的效果。
對照“兩高”環保司法解釋,凡涉嫌犯罪的案件,嚴格按照規定移送公安等司法部門?!斑@就是一年來,我們移送司法部門的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笔协h保局法規科主任科員李雁池指著電腦屏幕上“江門市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臺”說。據介紹,目前,江門環保局會將每一宗移送案件信息都會及時錄入系統,這樣檢察院就可以更便捷地監督案件接下來的進展情況。
部門配合 多方聯動
“站住,別跑!”
6月16日,江門市蓬江區某電鍍廠內,違法排污人員見勢不妙想開溜時,被現場執法的公安人員一聲喝住,隨后被帶走繼續接受訊問。
這是江門公安、環保人員聯合執法的一幕。公安人員的現場介入,極大地提高了現場執法效力。為嚴懲環境污染犯罪,江門市環保部門主動聯合相關部門,積極探索建立健全合力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機制。
首先,聯合公安部門,建立部門聯動執法機制。在日常工作中,加強與公安部門的溝通交流,定期召開環保、公安部門執法協商會議。對于掌握涉嫌環境犯罪明顯證據的案件,第一時間協調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調查,加快案件偵辦進度,快速、精準地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關鍵詞:飲食業 環境管理 對策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和人們生活水平提高,環境污染問題日益突出。慈溪市飲食業由于選址欠妥、污染治理設施投入不足、運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飲食業生產經營中產生的油煙、噪聲、污水等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環境管理已成慈溪市環境監督管理的熱點、難點,本文結合實際提出一系列解決對策,以期為慈溪市飲食業環境管理工作提供借鑒。
1.慈溪市城區飲食業現狀及環境管理
慈溪市城區飲食業具有規模小、數量多、分布廣的特點,一些飲食業尚無合法運營執照。就餐飲業來說,城區共有餐飲店479家,其中有工商營業執照的226家,而且經過環保審批的僅有151家。這479家餐飲店中只有130家安裝有油煙凈化裝置,大部分餐飲業廢氣、廢水未經處理直接外排,且無隔音隔聲措施,噪聲很大,對周圍居民生活環境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當前,慈溪市飲食服務業的“三廢”和噪聲污染已成為城市居民投訴的熱點見表1。
從表1中可以看出,居民針對飲食服務業的投訴由2005年的121件上升至2007年的160件,增幅達到32.2%;所占城區比重由30.3%上升到35.2%,增加近5%。因此,飲食服務業環境管理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針對飲食業處理面臨難度大、重復投訴率高、數量逐年上升的特征,近年來,慈溪市環保部門在嚴格執法基礎上加大了處罰力度見表2。
從表中不難看出2005年飲食業的行政處罰數只有2件,而2007年則增至20件,罰款金額更是猛增至24萬元,平均單件罰款由2005年的4 000元/件上升至2007年的12 000元/件。由此看來,環保部門加大了對飲食業的行政處罰力度和頻度。
2 慈溪市城區飲食服務業現狀成因分析
2.1城區規劃滯后飲食業選址不當
近年來,慈溪市城市化進程步伐加快,區域規劃矛盾日益顯現。城區外擴造成工業區與住宅區并存、商業與住宅混建等現象凸現,使得飲食業大多分布在繁華商業區、居民聚集區。由于飲食業不當,致使其產生的“三廢”問題嚴重影響周邊居民正常工作與生活。
2.2部門間協調不力審批把關不嚴
由于歷史的原因一些飲食店工商、稅務、衛生、消防等部門證件一應俱全,而無環保部門的批文。這些業主以為是合法經營,環保部門是否審批無關緊要。早在1995年2月,國家工商局和國家環保局聯合《關于加強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管理的通知》明令規定:“有污染的企業,在申請企業設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有關環境影響報告表(書)等”。然而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各部門之間缺乏協調造成審批把關不嚴,環保部門對飲食業的環境管理無法做到事前環評審批和“三同時”管理。
2.3環保法律法規不完善執法難
目前,我國現有的大多數環保法律法規未對飲食業的環境管理作出具體的規定,偶有有涉及到的其具體操作程序繁瑣。如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相關條例,飲食業業主如不服環保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可在2個月內申請行政復議或,通常法院在行政處罰決定75天后才會正式受理和安排立案執行,餐飲店業主往往會利用這段空檔進行違法經營和排污。由此看來,由于對違法行為處理周期過長,加上行政執法的局限性,對飲食業環境管理難令群眾滿意[1]。
2.4環保宣傳不到位環保理念淡薄
環保宣傳力度不強、范圍不廣,相當一部分飲食業業主環保意識薄弱。飲食服務業布局比較集中,若有一家未進行環保審批,其余未經環保審批的業主則觀望等待,飲食業環境管理耗時長,難于順利開展。而通過了環保審批的飲食店,由于經濟利益驅動,業主對廢水、油煙等污染投入的治理設施不能保證正常運轉,偶有運轉也只是為了應付環保監察;環保治理設施疏于維護保養,有的干脆閑置,不能真正起到治理效果。
3 慈溪市城區飲食服務業環境管理對策措施
3.1聯合審批公眾參與把好源頭關
從源頭上把好關,首先要嚴格控制飲食服務業的審批,各職能部門加強聯系,建立環保、工商、衛生、消防、稅務等部門聯合審批機制;同時各部門要及時通報飲食業管理方面的信息,資源共享。政府應將環保審批作為飲食服務業申領工商營業執照的前置條件,實行環保審批“一票否決制”;其次實行環保審批公眾參與機制,對飲食業項目的環境審批要充分體現公眾意見[2],如實行審批公示或居民聽證制度等,讓公眾參與討論,提高公眾監督力度。
3.2合理規劃科學布局提升飲食業檔次
規劃建設部門要合理規劃飲食服務業和居民住宅區域,在住宅小區建設中應對飲食服務業進行科學布局。飲食服務業的選址要符合城市功能區規劃,如城區規劃中可劃定餐飲娛樂一條街;在設計建設中規劃并預留具有飲食服務業功能的商業大樓等提升飲食業檔次。
3.3加強宣傳嚴格執法營造良好氛圍
環保部門應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對城區內的飲食服務業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對未經環保審批的飲食業,能通過整改取得執照的,對其作出限期審批;對于群眾反映強烈的,堅決停業關閉。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加強對環保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多渠道開展有關綠色飲食業創建活動,廣泛宣傳清潔生產的意義,提高飲食服務業業主的環保法制觀念和社會公德意識,讓他們充分認識環境保護的責任感。
4 結 論
本文以慈溪市公眾投訴日益增多的飲食服務業為研究對象,通過對飲食業環境的剖析,發現針對飲食服務業的投訴無論是絕對量還是相對量都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雖然環保部門加大了對飲食業的行政處罰力度和頻度,飲食服務業環境管理面臨的形勢仍十分嚴峻。在此基礎上,從規劃、審批、宣傳等方面對飲食服務業問題作了成因分析,并提出慈溪市飲食服務業環境管理的有效對策。
參考文獻:
[1]卓揚.小城市飲食業環境管理對策淺析[N].中國環境報,2005-9-14(4078).
關鍵詞:可持續發展;環境;經濟體系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 A
1制約可持續發展的環境經濟因素分析
1.1環保經濟政策不配套
我們現在單純地依靠行政手段來搞環保,而行政資源本身的潛力是有限的,因而還需要依靠利益機制去推動。如果我們可以在環境保護中融入經濟政策的因素,就會放大環保的效應,使原來政府保護環境的行為變成企業的自身行為。因此并不能光靠國家的強制手段和環保部門強有力的監管來徹底解決環境問題,還要依靠一系列的經濟調控輔助手段讓企業自覺自愿地治理環境。
2、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一些企業環保意識不強,為了早投產,項目不批就建,不經批準就直接試生產;為了回避、應付環評,環境評估做假;為了減少“三同時”的投入,可以不建、少建、遲建污染治理設施:為了獲取更大的經濟效益,處理設施可以少運行、不運行、偷排、暗排。這些企業更多注重追求經濟效益的最大化,而逃避自身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致使一些環境問題不能得到有效解決,極大地制約了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3、環保法律法規不完善。我國的環保T作起步較遲,現行的環保大法1979年試行,1989年才修改正式實施。期間,盡管不少環保法律陸續出臺,但是面對快速發展的經濟態勢和不斷加重的污染問題,環保法律法規仍然顯得不完善、不適應,具體表現在:有違法行為認定,沒有法律責任約束,面對一些企業的污染行為,明知其環保違法,卻沒有法律文件規定具體的法律責任,因而無法處罰、制止;有處罰條款,但可操作性不強,用法律條文對照污染行為,處罰無法執行;處罰有規定,但罰款數額太低,而且只對事不對人,起不到震攝作用;法律沒有賦予環保執法的硬手段、硬措施,強制措施通過法院執行,程序復雜,處置時間長,短期內不能到位,處罰效果也不好。由于環保法律的不足,造成普遍存在“兩高一低”的現象,即: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
2建立可持續發展的環境經濟體系
2.1建立和完善環境經濟琺規政策體系
環境問題源于環境資源的外部性,政府可通過分散和明確環境資源產權,確立相應的責任,權利和利益主體,建立有效的使用、補償和責任承擔機制。政府先要設定某區域內的總量調控,對該地域或空問內可容納的最大污染物總量面向企業進行分配,在初始分配后允許企業進行交易排污權,企業只有獲得了排污的權力才有資格排污,否則擅自排污要受到法律嚴格的制裁,同時排污權還可以進行儲存與轉讓。實現這種排污權制度后,環境保護就與企業利益聯系起來了,企業會盡量提高環保設施效率,減少排污量,這樣可以將剩余的排污權進行轉讓,從轉讓中獲利。筆者認為:對廢水排放的企業,國家可以根據行業制定行業單位產品生產廢水污水處理費標準,同時規定企業將污水處理費納人產品成本核算。并且制定對有污染治理設施且處理技術新進、污水治理一直達標排放。無偷排漏排無污染舉報的企業次年經環保部門重新認定可以減、免單位產品污水處理費標準;對于無治理設施或治理設施未能正常運轉、有偷排漏排現象或污染舉報、污染治理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或造成污染事故的企業次年經環保部門重新認定核增單位產品污水處理費標準的獎罰機制。這種將廢水污水處理費計入產品成本的制度充分體現了利益與責任公平原則,即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破壞者恢復的原則,企業也會為了降低產品成本而不斷地提升處理廢水的技術來追逐其最高的利潤,對于那些無治理能力的企業必將在商品競爭中被市場淘汰,從而將環境保護與私人經濟主體的利益緊密相連,將市場競爭機制引入到環境保護的工作中去。
2.2建立和完善環境經濟核算體系
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加劇,企業在環保方面的費用支出越來越大,能否充分發揮環境成本的效率,使得一定的環保支出盡可能多地為企業帶來經濟效益。目前,我國進行環境費用的處理主要采用事后處理,即所謂的末端治理,這種做法的主要缺陷在于起不到對環境成本的預先了解和控制,不能未雨綢繆。因此就應該建立完善的環境經濟核算體系。
(1)完善環境會計法規制度。主要包括修改會計法規,增加有關環境會計內容條款,以法律形式確立環境會計的地位和作用;建立環境會計準則或環境會計制度,將涉及環境的內容列人會計要素;建立完善環境成本控制的經濟制度,主要包括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排污收費制度、許可證交易制度、生態補償制度、環境稅收制度、綠色GDP核算制度等。
(2)建立環境會計核算體系。主要包括環境會計的定義、環境會計要素的確認、環境會計的計量、環境成本的定義、環境成本的分類、環境成本科目設置、環境成本的計量與記錄、環境成本的會計處理、環境收入確認與記錄、環境資產的管理與計提攤銷等。
(3)實施環境會計報告制度。環境會計報告制度是環境會計信息的反映,既是環境會計活動的最后一個環節或程序,又是實現環境會計信息決策有用的平臺。環境會計報告可以分為宏觀管理上的環境會計報告和微觀企業管理的環境會計報告兩個層次。宏觀管理上的環境會計報告可以披露企業采用的環境保護政策、環境方針及環境目標;微觀企業管理的環境會計報告主要通過環境會計報表進行披露。實施環境會計報告制度有助于企業降低環境風險,進行環境績效考核與評價,彌補環保法規的不足,有助于管理當局做出正確決策。
2.3建立和完善環境經濟審計體系
審計作為一項綜合的經濟監督行為,必須在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環境審計是由審計組織依據環境法規政策和標準,遵循審計準則,系統地、定期地對被審單位的環境活動、環境財務信息和環境管理系統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并將審計結果報告委托方。我國環境會計發展滯后,國家沒有制定專門的環境會計處理方法,企業也不重視環境成本、環境效益的核算。目前,我國政府審計體系雖于近年來成立了專門負責環境審計的機構,但審計的內容主要局限于與財政審計相連的環境資金補助的投入和支出方面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審計。尚未延伸到對企業生產有關的環境事項進行審計。在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的雙重壓力下,本著“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原則,積極開展環境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完善的環境審計體系對于環境保護工作是極有意義的。
結束語
由于目前環保政策、法規、經濟體系制度的不完善,環境資源作為一種公共財富被無償使用,企業是以盈利為目標的社會組織,如果將企業造成污染的環境資源作為一項成本計入到企業的產品成本中去,做到資源與環境的商品化、價格的合理化和消耗資源與破壞環境的有償化,那么企業就會為了降低產品成本,提高市場競爭力而主動地對污染物進行治理,自動地促進清潔生產。
參考文獻
[1]姚志勇.環境經濟學[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