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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廣大市民:
野生動物是人類的朋友,是地球大家庭的一員,是大自然生態圈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對于維護生態平衡,改善自然環境,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保持生物多樣性,和經濟社會全面持續可協調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歷史以來,我縣是一個野生動物資源比較豐富的地區。由于錯誤觀念的誤導,人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不強。非法捕獵、販賣、食用野生動物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些現象的存在嚴重損害了資溪的文明形象,與當今世界倡導的綠色消費、文明生活的主流格格不入。黨的十提出: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宏偉事業中,要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我們要貫徹落實好黨的十精神,提高全縣人民野生動物保護意識,為建設生態、文明、幸福資溪作出積極貢獻。為此,我們鄭重的向全縣人民發出倡議:
從現在起,在全縣范圍內發起保護拒吃野生動物的全民行動,并長期堅持下去!
堅決反對落后、野蠻、殘酷的消費陋習,提倡健康、環保、文明的生活消費方式!
堅決不捕殺野生保護動物!
堅決不吃野生保護動物!
堅決不參與非法買賣野生保護動物!
勇敢舉報違反保護野生動物法規的行為!
讓我們的鄭重承諾傳播到全社會,落實到每一個人。
范文二
親愛的同志們:
現在我國的一些野生動物正面臨著滅絕,他們面臨著很多災難,人們的捕殺、生物之間的捕食關系、自然災害他們現在很危險,我倡議:我們要保護野生動物!
野生動物是人類的朋友,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大自然賦予人類的寶貴自然資源。保護野生動物,維護自然生態平衡,不僅關系到人類的生存與發展,也是衡量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個城市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
我國是一個野生動物資源非常豐富的國家,但是由于生態環境的惡化、野生動物棲息地的人為破壞,致使我國野生動物的數量、分布范圍正日益縮小,許多種類已處于瀕臨滅絕的狀態。近幾年,濫食野生動物的現象屢禁不止,使得許多已經處于瀕臨滅絕的野生動物的處境更加艱難。
我們不但要自己做到保護動物,還要不斷的提醒身邊的人要保護動物,因為動物是人類的朋友。
請大家想一想,我們這個世界,如果沒了動物,我們人類會怎樣?如果沒有動物,我們的生活會怎樣?或許是無聊,或許人們會挨餓,但是無論會怎樣,對人來說,沒有了動物,人們將會和動物們一樣,活不下去的!
大家不要忘記,人類雖然比其他動物聰明,但我們也是動物。如果有人像我們殘害動物一樣殘害我們的話,我們將會怎樣?
我們不應該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這樣的結果,只會讓人類自己受傷!
親愛的同志們,讓我們一起保護動物,創造一個更美麗的生物圈,讓瀕臨滅絕的動物們有一個最后的家!
范文三
親愛的市民:
你們好!
鳥類和野生動物是人類親密的朋友,也是維護自然生態平衡的重要因素,保護鳥類和野生動物就是保護我們人類自己!每年4月1日7日是宜昌市愛鳥周,保護鳥類和野生動物是我們每個市民朋友義不容辭的責任。在此,我們向全體市民朋友們發出倡議:
主動學習鳥類和野生動物的保護知識,積極宣傳愛護鳥類和保護野生動物的重要意義;多植樹、種草、養花,愛護一草一木,保護綠地和濕地,制止環境污染,保護好鳥類和野生動物的自然棲息地,為鳥類和野生動物創造良好的生存、生活的空間和生態環境,讓人類與鳥類、野生動物共享大自然;提醒自己的家人不傷害、捕殺和經營販賣鳥類及其他野生動物,不掏鳥窩,不撿鳥蛋,不籠養野生鳥類和野生動物。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
在學習領會《通知》精神的基礎上,認真分析的特點,認為區是的西南門戶,南臨杭州灣,西連浙江省,交通便捷,門戶眾多,保護森林資源的任務繁重,同時意義十分重大。
為了加強專項行動的組織和指揮,農委成立“綠盾2號行動”領導小組,由農委主任陸水平任組長,農委副主任王元珍任副組長。領導小組由農林辦、農委辦公室、區林業站、區野保站為成員單位,下設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林業站,站長楊文良任主任,由資源管理科具體操作。
二、全區排摸,重點打擊
根據專項行動的打擊重點要求,結合本區的客觀情況,首先發動各鎮林管員全面摸排非法收購、加工木材的情況;非法加工、銷售國家和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情況,尤其對加工銷售蟾蜍和青蛙、蛇類的加工、批發的主要場所;再次對還林補種的履行情況和保存率情況進行檢查,重點對朱行工業區和楓涇新華村的保存率進行檢查。
計劃在7月中旬在全面摸排的基礎上,聯合工商部門,對非法收購加工木材和非法經營野生動物進行一次專項行動;8月初對各鎮的還林補種的落實情況和保存率情況進行核查;繼續與各公安檢查站和動物檢查站緊密聯系,嚴格控制木材和野生動物的非法入境,力爭堵住源頭。
三、常抓不懈,建立長效機制
1、繼續利用報刊、新聞媒體等形式正面報導和宣傳保護野生動物的重要意義。正面引導市民摒棄不良飲食嗜好,提高市民抵制食用野生動物的自覺性。
2、聯合相關部門,做好森林資源管理工作,繼續與公安、動物檢查站建立緊密協作關系,杜絕野生動物的非法入境和木材的非法運出。
[關鍵詞] 野生動物 野生植物 保護 建議
[中圖分類號] S2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5)05-0104-02
野生動植物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大自然賦予人類的寶貴財富。人和動物都是大自然之子,都有同等的生存權利。保護野生動植物,維護自然生態平衡,增加生物多樣性,不僅關系到人類的生存與發展,也是衡量當地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作為一名從事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工作的人員,對安陽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意義有更深刻的認識,通過多年的實際工作,筆者對安陽市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工作的現狀進行了認真的思考,并提出了幾點建議。
1 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的現狀。
1.1 特殊的地理位置,成就了野生動植物種類多樣。西部太行山區東部平原,中間地帶為丘陵,地形地貌復雜,且湯河、洹河、衛河、漳河、淇河流經我市,水域豐富,特別是漳河濕地和湯河濕地形成了濕潤的氣候,使我市的野生動植物非常豐富,據有關數據顯示:境內有國家、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91種,其中國家重點保護的43種,河南省重點保護的48種。國家一級保護的有白鸛、玉帶海雕、白鶴等13種,二級保護的有雕^、大天鵝等32種。陸生脊椎動物占全省39.6%、兩棲類占全省的25%、爬行類占31.6%、鳥類占全省41.6%、獸類占全省的38%。豐富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為安陽的生態平衡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1.2 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工作任重道遠。雖然安陽境內的野生動物種類較多,但種群數量相對稀少,特別是近年來生態環境影響和人們對食用野味趨之若鶩,造成野生動動植物逐年減少,野生動物賴以生存的家園縮小、亂捕亂獵行為猖獗以及遭受自然災害、疫情、依法保護野生動植物力量的薄弱,原來人們所熟知的狼、豹、豺等較大動物,如今數量已顯著下降,幾乎達到滅絕的邊緣。面對這種情況,安陽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近年來實施了“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工程、“封山育林”工程,同時政府采取禁伐、禁獵、沒收槍支、打擊盜獵等行動,境內野生動物種群數量有一定程度恢復,但野生動物保護工作仍有很長的路要走。
2 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保護野生動植物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安陽市根據野生動植物分布情況每年結合“愛鳥周”、“濕地日”、“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等主題活動,舉辦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宣傳教育活動,也無數次地救護野生動物,但相對于保護野生動植物的重要性仍顯薄弱,大多數群眾對保護野生動植物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獵捕、販賣、消費野生動物的事件仍頻繁發生,作為林業部門宣傳力度感覺很大,但相對于整個社會來說還很弱小,因此提高全社會對野生動植物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仍是當前的重要任務。
2.2 依法保護野生動植物難度大。一是現行法律法規不完善。二是多頭立法現象嚴重;三是沒有一部完整的野生動植物法律法規,現行法律法規出現重野生動保護輕野生植物保護之現象; 四是執法主體不明確,執法力度小。野生動植物保護站沒有執法職能,而森林公安機關只能管轄野生動物刑事案件,但在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型的違法案件中,絕大部分野生動物行政處罰案件至今沒有明確的法規授權,給執法活動帶來極大不便,對違法缺乏震懾力。
2.3 缺乏野生動物損傷(害)保護賠償及野生動植物利用機制。野生動植物中的動物種群數量較大時,會出現損害家養牲畜或者糧食作物、甚至傷人的現象,目前欠缺完善的機制,應對野生動植物保護中出現的損失賠償機制。
2.4 獵捕工具管理收繳難度較大。由于獵捕工具多為私人訂制或者收藏,雖然經過多次收繳,但仍有個別人制作或者擁有獵捕工具。
3 建議
3.1 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構筑保護野生動植物的堅固長城。首先建議制定或修改現有“野生動植物”的法律法規,避免野生動物和野生植物分別立法造成野生動植物平衡保護脫節,且有重野生動物輕野生植物保護的現象,同時在法律法規中對野生動植物生境的保護要納入其中;其次嚴禁多頭立法。避免各部門、地方立法機關在立法執法過程中存在想死爭權和推諉責任現象;再次立法的內容要一致,避免造成執法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上述條款中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也有且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獵捕一只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就應予立案追訴,《野生動物保護法》與《刑法》存在明顯的沖突。由此可見,只有健全法律法規體系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構筑保護野生動植物的堅強壁壘。
3.2 強化宣傳力度,使全社會都認識到野生動植物保護的重要性。一是野生動植物保護部門要以“愛鳥周”、“野生動植物保護宣傳月”、“濕地日”等為主題活動為契機,制作宣傳版面、趕廟會、科技下鄉等形式宣傳外,重點要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宣傳野生動植物保護的重要意義和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使人們充分認識到保護野生動植物就是保護我們的家園。二是要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宣傳野生動植物保護的重要性,特別是不消費野生動物制品,使野生動植物產品沒有市場,增強全民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保護意識,改變人們食用野生動物的不文明的餐飲陋習,倡導健康文明的飲食習慣,自覺同各種破壞野生動物的行為作斗爭。
3.3 加強相關部門協作,嚴格獵捕工具管理。工商、公安與野生動植物保護部門要密切合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強化市場管理力度,嚴厲查處出售獵捕野生動物的繩套、鐵夾子、捕鳥網、媒鳥機、升壓泵等獵捕工具;公安機關要嚴厲打擊非法買賣槍支及非法持有、私藏、制造槍支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工商、林業部門及森林公安要互通信息,形成打擊野生動物違法犯罪的合力。
3.4 建立健全野生動物損傷(害)保護賠償及野生動植物利用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的“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據實給予補償”。由于實施野生動植物保護的措施,有些野生動物種群數量有所增加,出現糟蹋農作物甚至傷害家畜、人員的事件,各級政府要把賠償資金納入政府預算,作為專項資金,同時要建立健全野生動物損害賠償機制,確保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能落到實處。
4 小結
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就是保護我們的家園,生物多樣性才是自然的本來面目,全社會達成這樣的共識。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工作經歷了多年的不懈努力,從法律制度到保護野生動植物意識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強,但相對生態環境的脆弱、法律法規的急需完善及野生動植物的迅速減少等諸多威脅,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顯得尤其重要和迫切,從完善法律體系入手、強化部門協作、依法懲處破壞野生動植物的行為,建立起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牢固屏障,才能實現建設美麗中國的夢想。
參考文獻
關鍵詞:野生動物保護;大學生;教育效果
中圖分類號:G6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4107(2014)02-0087-04
收稿日期:2013-06-03
作者簡介:李倩(1986―),女,黑龍江綏化人,東北林業大學野生動物資源學院在讀碩士研究生,主要從事野生動物可持續利用研究。
基金項目:2012年黑龍江省高等教育教學改革工程項目“大學生動物保護理念教育的研究與實踐”
2002年,清華大學學生用硫酸“潑熊”事件,2005年復旦大學生“虐貓”事件,2011年北京大學生“虐殺小貓”事件以及菲律賓高校學生虐待動物入罪等一系列大學生虐待動物的事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為何高校虐待動物事件頻發?從高校虐待動物事件反映出大學生生態德育教育的哪些問題?近年來社會熱點關注的“活熊取膽”、“動物狩獵權拍賣”等關于動物保護與利用的爭論,作為當代大學生是如何看待的?“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等在主流媒體倡導的動物保護思想如何科學地理解?大學生是未來社會的中堅和領導力量,他們對動物保護的態度和行為將對動物保護行動乃至整個社會產生重要影響。
黨的十報告提出,要“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節約意識、環保意識、生態意識,形成合理消費的社會風尚,營造愛護生態環境的良好風氣”。那么,在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教育方面,尤其在我國野生動物保護這個國內外最為關切的問題上,該如何做,才能形成科學的環保意識和科學的生態意識?大學生正處于人生觀和自然觀形成的關鍵階段,那么,作為生態文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動物保護教育則是高校肩負的重要歷史使命。
目前我國關于野生動物保護教育方面的研究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對動物園保護教育的研究,主要是關于游客利用園區說明牌、對動物的認知度和對觀賞教育效果等方面的宣傳教育[1-6];另一方面是對中小學生生物學知識普及和愛護生物的角度研究,而在大學教育中開展野生動物保護理念教育以及如何有針對性地開展野生動物保護理念教育的研究較少。本文有針對性地選取大學生這一群體,通過問卷調查的方式對比分析大學生野生動物保護理念教育效果并對其影響因素進行探尋,來探討高校野生動物保護理念教育的必要性,為大學生樹立科學的野生動物保護理念提供一定理論基礎。
一、研究方法
本調研于2012年6月到10月根據野生動物保護理念教育講座對東北林業大學在校本科生及研究生所做的問卷調查,來對比在同一樣本條件下,講座前后學生對若干相同問題的不同態度。講座共有253名學生參加,有效問卷242份,占總人數的95.65%,其中男生115人,女生127人。問卷包括背景資料和主體問卷兩部分,背景資料包括:性別、來自省市、年級、專業、是否素食、是否有、了解野生動物保護知識的途徑等方面;主體問卷以野生動物保護與利用的積極和消極兩個角度對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人工養殖野生動物[7]、養熊取膽的利弊[8] 、人與野生動物沖突[9-14]、狩獵[15-16]、執法查沒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利用[17]、野生動物保護與利用的態度等七個方面去陳述[18],最后加之學生對媒體輿論宣傳態度的調查。其中將變量分類為消極因子、不能協調發展、積極因子、能協調發展和媒體輿論宣傳這五類(見表1)。對每個陳述,學生可以選擇五種可能中的一種:非常同意、比較同意、不知道、比較不同意、非常不同意,將非常同意到非常不同意分別賦值為5、4、3、2、1。消極因子、積極因子和媒體輿論宣傳的值即為各自所包含項目的平均分。
表1 變量名稱表
在樣本分布特征分析中:用配對樣本T檢驗,分析講座前后效果的差異顯著性;用相關分析,判斷講座前后的積極因子和消極因子分別對保護與利用能否協調發展的相關性。用非參數檢驗,分析基本信息對積極因子、消極因子、媒體輿論宣傳等有無顯著差異。用多重響應分析找出學生獲得野生動物保護知識的主要途徑。數據分析均由SPSS17.0統計軟件和Excel軟件完成。
二、研究結果分析
(一)保護教育講座前后學生野生動物保護態度的變化
從表2可知:從消極角度陳述的各個變量得分講座之后均低于講座之前,即趨向于不贊成,其中利用、養殖、養熊取膽、沖突、狩獵這五項與講座前相比有顯著性差異(P=0.000
表2 保護教育講座前后學生野生動物保護態度的變化(x ± s)
(二)影響學生野生動物保護態度的因素
調查結果顯示:學生個人基本信息對其關于野生動物保護態度的影響分析發現,性別、專業、素食、宗教等四項在講座前后對積極因子、消極因子和媒體輿論宣傳均沒有顯著的影響。年級對積極因子(P=0.01,0.04
表3 不同基本信息的學生對各項目的多獨立樣本非參數檢驗結果
圖1 不同年級的學生在講座前后對媒體輿論宣傳態度
在做積極和消極兩種因子與野生動物保護與利用的相關性分析時發現:積極因子與積極的野生動物保護態度存在差異顯著性(P
表4 兩種因子對野生動物保護與利用態度的關系
(三)了解野生動物保護知識的主要途徑
電視、網絡和學校是學生獲得野生動物保護知識最多的三個途徑,電視的響應人數為202,所占的個案百分比為84.2%,響應百分比為27.1%;網絡的響應人數為154,所占的個案百分比為64.2%,響應百分比為20.7%;學校的響應人數為121,所占的個案百分比為50.4%,響應百分比為16.2%(見圖2)。
圖2 學生了解野生動物保護知識的途徑
三、大學生野生動物保護教育效果與影響因素分析
雖然近年來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一直在進行,但隨著社會背景的逐步變化,人們的保護觀念卻仍只停留在單純的保護層面,只認識到了野生動物保護的重要意義,卻缺少對野生動物保護的策略、方式、方法等方面的認知,導致了對野生動物合理利用的誤解[19]。對大學生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教育,普及野生動物保護觀念,探索影響大學生保護觀念的因素,對構建野生動物保護教育體系,提高學生們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有很好的積極作用。基于當前野生動物保護實際情況,結合本次研究結果及相關資料,對大學生野生動物保護教育效果及其影響因素探討如下。
調查結果顯示,在問及是否關注野生動物保護時,有90.1%的學生的選擇是肯定的,但綜合積極和消極兩個角度來看,學生對野生動物保護理念的理解和認識的均值多在3分(即“不知道”)上下浮動,說明雖然學生對野生動物保護有一腔熱情的關注度,卻對野生動物保護理念的本質和內容理解不夠充分。在講座之后得分都向著預期結果進行轉變,說明經過教育學生對野生動物保護態度的認識有些許提高(見表1)。可見,對大學生進行野生動物保護理念教育是改變大學生對野生動物保護認識誤區的前提條件。調查結果表明,利用野生動物、人工養殖野生動物、養熊取膽、人與野生動物沖突、狩獵、執法查沒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利用等6個因子變量與野生動物保護與利用能否協調發展有著密切的關系(見表4)。說明學生對這6個因子變量的態度直接影響了學生的野生動物保護與利用態度,而學生能辯證地看待野生動物保護與利用的關系正是野生動物保護理念教育重要內容之一。學生的年級和來自的地區是影響野生動物保護理念教育效果的主要因素(見表3),不同年級的學生對野生動物保護的態度有所不同,年級越高學生受輿論宣傳的影響越小,來自不同地區的學生對輿論宣傳的態度也有所不同,因此在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教育的時候要對不同的人群做不同的調整以期達到最好的效果。
當今主流媒體正在對大學生的世界觀和價值觀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調查結果表明,大學生獲取野生動物保護信息的主要途徑是電視(84.2%)、網絡(64.2%)和學校(50.4%)。當前保護野生動物的宣傳在激發公眾保護熱情的同時,客觀上形成并加強了輿論對野生動物的絕對保護思想,特別是一些民間環保組織借助發達的媒體進行的“將野生動物全部放歸野外”、“尊重所有動物的生命”和“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等片面引導,使得輿論對野生動物的絕對保護思想更趨于堅定。以“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為例來分析,“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作為引導國人更好地保護野生動物的公益廣告語,其動人之處是從善良的愿望出發,通過拒絕消費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使動物免遭殺害。可是,經問卷調查顯示,杜絕一切利用野生動物及產品能否實現這一問題,有26.7%的人群認為是可以實現,67%的人群認為不可以實現,6.3%的人群選擇不知道,這就很明顯地看出杜絕利用一切野生動物這一問題是不夠現實的。如果姑且認為人們都拒絕消費,那么就能免除殺害嗎?事實上動物界內部的殺戮是普遍存在的,否則,哪有生態平衡。其實我們可以把這句似是而非的廣告詞改寫成“沒有非法買賣,就沒有非法野生動物的殺害”這樣的公眾教育宣傳也就不會引起似是而非的誤導了。輿論中反映的許多野生動物保護理念已經超脫于生態安全之外,背離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我們對這些保護理念稍微作一番深入思考,便會發現,其中隱含的片面、孤立并可能制約生態安全等不科學問題。如果非科學、非理性的絕對保護理念一直占據上風,將會誤導野生動物保護的方向,阻礙野生動物保護事業的科學化進程,是非常危險的。
因此,面對人與野生動物的問題上我們不能過于極端,應理性地去看待野生動物保護,消除以往對于野生動物保護與利用之間關系的認識誤區,以科學的野生動物保護理念,推動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有效開展,使野生動物野外資源消耗得到有效控制,使野生動物的生態效益顯著增強,使野生動物的維護生態平衡、保障生態安全的作用得以有效發揮。最終達到在加強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維護自然生態平衡的同時,兼顧人們物質與文化生活的需要,真正實現人與野生動物和諧共存的生態平衡狀態。
四、加強大學生野生動物保護教育的建議
從研究結果可知,在東北林業大學如此小范圍內所開展的野生動物保護理念教育,在講座前后就出現了比較明顯的差異,說明:1.大學生的野生動物保護態度仍具有可塑性,建議在高校開設野生動物保護理念教育課程。2.大學生本身所具備的野生動物保護態度不具備足夠的科學性,即野生動物保護的科學性根基不穩不扎實,易受極端片面的宣傳思想誤導,建議在高校開展野生動物保護理念教育的同時,也應從學生接受教育的最初階段,即中小學開展教育,打好野生動物保護的科學性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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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野生動植物資源;生物多樣性;立法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2.6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08)12―0087―05
野生動植物的保護,是環境保護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內容。我國是世界上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國家之一,但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卻面臨著嚴峻的形勢。在經濟利益驅使下人們對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瘋狂掠奪,已使我國的野生動植物資源遭到了嚴重的破壞。為了加大對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力度,我國刑法設立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犯罪。現行刑法在打擊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加強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綜觀我國刑法對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仍然存在著一些不足和缺陷,需要在立法上進一步完善。
一、我國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立法缺陷
1 對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性質認識及歸類不準確
我國現行刑法分則基本上是按照犯罪客體種類進行編排的。我國刑法將絕大多數有關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犯罪歸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筆者認為不妥。因為這就表明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犯罪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但從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規定的犯罪來看,大部分都不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這種規定并未真正反映出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所侵犯的客體。按照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去衡量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會出現定罪不準、量刑不足的問題。它讓人覺得國家不是為了保護環境資源包括野生動植物資源,而是為了維護管理制度才對此類犯罪進行制裁的,從而降低了國家懲治環境犯罪包括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價值和地位。
2 刑法所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范圍狹窄
從罪名的設定上看,1997年新刑法規定的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主要對象是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和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將需要法律進行保護的野生動植物限定于珍貴、瀕危的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植物,這就造成了在司法實踐中許多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行為不能被定罪處罰,非常不利于有效地保護自然生態的完整性和確保地球上生物多樣性。從外國刑法的規定來看,許多國家法律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范圍都非常廣泛,借鑒外國刑事立法例,我國刑法也應規定覆蓋面更為廣泛的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擴大對野生動植物的保護范圍,這樣才能有效地保護我國的生物多樣性。
3 罪名設置和規范結構不科學
一是罪名設置不科學。在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犯罪中,絕大多數犯罪沒有明確犯罪對象到底是純粹野生的,還是包括人工養殖的,這種不確定性就給刑事訴訟中行為人行為的性質認定增加了難度,很可能直接影響到罪刑法定原則的貫徹執行。在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中,罪名設置的不科學直接導致了犯罪對象的不統一,這無形中為執法者和守法者制造了思想上的混亂,進而可能會影響到司法認定的準確性以及司法的效率和公平。刑事立法在修改時,應當從法律的系統性、協調性出發,將罪名間所體現的犯罪對象的矛盾之處予以修改。
此外,非法狩獵罪與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存在法條競合關系,兩罪客觀上都是非法狩獵或非法捕殺野生動物的行為,但兩罪的侵害對象卻不相同,前者以普通陸生野生動物為對象,后者以陸生和水生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經濟、科研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為對象。普通的水生野生動物則屬于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對象范疇。筆者認為,以侵害的對象是否屬于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作為區分此罪與彼罪的標準不盡合理,易給司法實踐帶來不必要的混亂。
二是規范結構不科學。1997年刑法有關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刑事立法絕大部分是采用空白罪狀的形式,這就使所參照的法律法規的數量和立法質量直接左右相關罪名的認定難度。實踐中辦理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刑事案件,涉及到要參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等諸多法律法規,操作上的不便和煩瑣顯而易見。另外,隨著1997年新刑法的實施以及相關刑法修正案的出臺,1988年頒布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已經與現行刑法嚴重脫節,影響了刑法在保護野生動物資源中應有作用的發揮。而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屬于越權解釋,并且對水生野生動物未作規定,無疑給執法設置了人為的障礙。
4 對影響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的部分行為沒有進行刑法規制
一是《刑法》遺漏了對破壞自然保護區、草原等行為的刑法規制。自然保護區的建立對有效地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特別是瀕危物種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由于稀有動物和瀕危動物的重要棲息地的毀滅會造成生物種群滅絕,因此,我國刑法典有必要專門設立破壞自然保護區這方面犯罪的規定。草原作為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涵養水源、調節氣候、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它也是發展畜牧業的主要基地。我國目前草原植被被任意破壞,草原上的珍貴野生動植物遭到掠奪性的亂捕亂挖,造成草原面積減少,草場退化、堿化、沙化,水土流失急劇擴展,草原生態平衡嚴重失調。然而,對此類問題的刑事處罰卻無具體刑法條文可依,在刑法中急需設置破壞草原罪的罪名。
二是我國刑法在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中,只規定了非法獵捕和殺害兩種行為。該罪的規定不包括傷害、虐待野生動物的行為。我國現行刑法并未像西方大多數國家那樣單獨設立專門的罪刑條款來懲治傷害、虐待動物的行為。正是由于刑法沒有將傷害動物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所以才導致劉海洋案件出現后發生爭論不休的狀況。
5 部分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刑罰規定不科學
一是刑罰過輕。我國現行刑法關于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刑罰規定存在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刑罰過輕,普遍輕于近似的財產犯罪。1997年刑法第六章第六節對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刑罰,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沒有無期徒刑和死刑的規定。如刑法規定盜伐林木罪的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而盜竊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這是不合理的,因為林木的生態價值遠非實物能比。再者,對單位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對單位要判處罰金。那么,對單位犯罪與單位違法哪個應處重罰?理論上講對單位犯罪的處罰應當高于單位違法。事實上單位所受行政
處罰中消滅法人的處罰遠比對單位所受刑罰要重,這就造成刑法威懾力的減弱。一些主張輕刑化的國家對實施危害環境的犯罪行為規定的刑事罰則同懲治其他犯罪的刑罰相比是更為嚴厲的,而我國的刑事立法卻實行的是輕刑化,有違罪刑相適應原則,這是不合時宜的。這也體現了我國現行刑事立法中對生態效益考慮的欠缺。
二是刑罰種類過少。在我國的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刑事立法當中,主要有自由刑和財產刑兩種刑罰,這樣的刑罰種類過于單一,尤其是對單位犯罪來講更是如此。如前所述,單位犯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罪的,對單位要處罰金。但是,罰金在我國刑罰體系中僅僅是附加刑,這無形中降低了對單位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否定性評價。尤為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刑法對此類的單位犯罪只規定了罰金一種處罰方式,這本身就造成了刑罰力度的弱小和刑罰方式的單一。應該在刑罰措施之外,擴大非刑罰措施的適用范圍,將多種刑罰措施綜合運用,這樣才能有一個比較好的效果。綜觀國外環境犯罪,普遍規定了多種刑罰手段,例如《俄羅斯聯邦刑法典》,在第二十六章“生態犯罪”里共規定了七種刑罰:剝奪自由;限制自由;勞動改造;拘役;罰金;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強制性工作。僅在第256條“非法捕撈水生動物和植物罪”中就規定了五種刑罰。對這樣多種刑罰手段的規定值得我們借鑒。
二、我國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立法完善
1 增設“破壞環境資源罪”專章,并在其中設置“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罪”專節,將直接針對野生動植物的犯罪納入其中
筆者認為,破壞環境資源罪除了侵犯國家對環境資源的保護、管理制度外,更重要的是通過破壞生態系統的平衡,直接侵犯公民的環境權,并間接導致生命、健康或財物的危險或損害。因此,破壞環境資源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中,環境權是主要客體。不應該將破壞環境資源罪所保護的價值及其所體現的特殊社會關系簡單地歸入一般經濟秩序或其他一般犯罪客體。將主要侵犯環境權的破壞環境資源罪單列為一章,既符合刑法分則犯罪的分類理論和規則,又使對破壞環境資源罪的制裁更多地考慮對環境的影響,同時也有利于培養和提高公民的環保意識,使公民自覺地愛護環境,合理利用、開發自然資源,實現人類的可持續發展。而野生動植物資源是環境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破壞環境資源罪中專設“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罪”一節,將直接針對野生動植物的犯罪納入其中,有利于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罪體系的完整以及罪與罪的協調統一,從而有利于對此類犯罪的認定和打擊。
2 擴大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刑法保護范圍
我國現行刑法對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對象和內容規定得過于單一、片面。筆者認為,從保護生物多樣性的角度出發,應對刑法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范圍做出重新界定,確保保護對象的完整性和最適宜的范圍。從我國刑法目前的規定看,其出發點是肯定對野生動植物資源進行利用的,只是通過列舉的方式對其中一部分進行特殊保護。但是由于自然或人為的原因,各物種的數量會發生變化,并且各物種間具有相互的制約作用,一種物種的滅絕可能引起若干物種在一個地區的消失,各物種的數量會隨時間發生變化,法律難以預料具體哪一類物種才是迫切需要保護的,而且法律規定具有滯后性,不利于對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另一方面,法律需植根于內心,尤其是刑法,急需建立環境刑法的內在合理性。現代生態學理論告訴我們,每一種動植物都有它存在于自然界的生態地位和生態功能。野生動植物存在的價值在于,它是維持生態系統相對平衡的必要條件。我們必須在對其刑法保護上有清醒的認識,從野生動植物的自身價值來確定刑法保護問題,勿要以人之好惡,將一個物種推到不公平的境地。在擴大刑法所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范圍的同時,也應充分認識到保護野生動植物生境的重要意義,把對生境的保護提升到與保護野生動植物同樣重要的高度。
3 罪名罪狀的設置上應當進一步合理化
針對現行刑法中部分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存在法條競合、犯罪對象模糊不清的情況,應當從保持刑法體系內部的系統性和協調性角度出發,對相關條文進行修改和整合,確定較為科學和便于司法操作的罪名。
一是明確犯罪對象。對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具體犯罪中的犯罪對象到底屬于野生動物還是馴養動物,或者既可以是野生動物也可以是馴養動物,應進一步明確規定出來,以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筆者認為,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犯罪對象,應明確規定為野生的水產品。如果行為人非法捕撈人工繁殖的水產品,則應按盜竊罪或破壞生產經營罪等犯罪論處。將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的犯罪對象明確規定包括人工繁殖的珍貴、瀕危動物。同時,為了保持此類罪內部的協調統一,將這些罪名相應地修改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動物、珍貴瀕危動物制品罪及走私珍貴瀕危動物、珍貴瀕危動物制品罪。
二是將非法狩獵罪修改為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罪。做這樣的修改有三個目的:一是使之區分于上文提及的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動物罪,突出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重點保護,并同時基于對生物多樣性的考慮,便于保護其他野生動物;二是取消非法狩獵罪的規定,可以消除公民認為在非“禁獵區、禁獵期”進行狩獵為法律允許的誤解;三是這樣立法既減少了過多的法條競合罪名,又使刑事立法跟隨時代的需要,加強了對生物多樣性的法律保護。
三是修改并完善《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環境資源保護法中的相關刑事責任條款,使之與刑法相銜接。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刑事立法應遵循協調原則,即保持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刑法體系內的協調。協調包括《野生動物保護法》在內的各有關野生動植物保護法律法規相關刑事責任條款與現行刑法關系的關鍵,就是要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準確適用刑法典。為此,首先應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環境資源保護法律法規中有關刑事責任的條款,并根據刑法中新增加的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犯罪增加相應的刑事責任條款。其次,以決定、補充規定的立法方式對相關環境法和資源保護法中援引新刑法的有關條款作出明確規定。此外,也可以借鑒國外環境資源刑事立法方式,對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環境資源保護法中規定有罪行罪名的刑事責任條款,而新刑法中又無相關罪行罪名刑罰的犯罪,作出具體刑罰的規定。這樣就可以使不完整的刑法規范變成完整的刑法規范。
4 增設破壞自然保護區罪等新罪名
野生動植物資源與人類及土壤、水、空氣等因素構成生態環境系統。這一系統正常協調的運轉,是人類繁衍與發展的前提,而構成這一完整系統的各種因素無論缺少哪一環節,人類都將面臨
滅頂之災。因為其中任何一種都是其他因素賴以生存的條件。諸因素相互依存,才使生態保持平衡。
一是增設破壞自然保護區罪。我國的自然保護區已初步形成了類型比較齊全、布局比較合理、功能比較健全的網絡,使85%的陸地生態系統、85%的野生動物種群和國家重點保護的300余種珍稀瀕危野生動物、60%的高等植物和130多種珍貴樹木的主要分布得到了較好保護。設立自然保護區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功效不能說不顯著,但是,破壞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種源地的行為在各地仍不時發生。由于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自然保護區法》,對破壞自然保護區的行為在刑法上找不到相應的條文進行懲治。借鑒外國刑事立法例,在刑法上設置一個破壞自然保護區罪非常必要。
二是增設破壞草原罪。我國草原資源總量大,但人均占有量少,人均占有草原為0.33公頃,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目前,中國有90%的可利用天然草原不同程度地退化,每年以200萬公頃的速度遞增,草原生態環境局部改善整體惡化的趨勢仍未得到扭轉。加劇草原退化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草原過牧的趨勢沒有根本改變,二是不合理開墾、工業污染、鼠害和蟲害等對草原的破壞,三是亂采濫挖等破壞草原的現象時有發生。草原的破壞已達到如此驚人的程度,而草原的作用又非常重要。因此,應當增設破壞草原罪,以改變懲處破壞草原的行為僅在2002年修訂的《草原法》上有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則性規定,而在刑法上卻無相應罪名的局面。
三是增設故意傷害、虐待野生動物罪。故意傷害、虐待野生動物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使野生動物身體殘缺,進而失去生存能力而死亡,與捕殺行為無異。西方一些國家早已將之規定為犯罪,且擴大到一般的動物,如《法國刑法典》第五卷全一章為“對動物的嚴重虐待或殘忍行為”,規定“公開或非公開地對家養、馴養或捕獲的動物實行嚴重虐待或施以殘忍行為的,處2年監禁并科30000歐元罰金”。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對傷害、虐待一般動物的行為進行刑事處罰尚不現實,但處罰傷害、虐待野生動物的行為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議在刑法中增加規定傷害、虐待野生動物罪的罪狀及其法定刑,以遏制此類行為的發生,有效地保護野生動物資源,避免再出現類似劉海洋案的尷尬立法境地。此外,還有一些新罪名也需要根據現實的情況發展而建立起來。
5 改革和完善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刑罰體系及刑罰制度
根據刑法科學化的要求和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特點,建立適當的懲治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刑罰體系和刑罰制度乃是我國刑法改革和完善環境刑事立法的必然要求。
第一,應加大財產刑的處罰力度,充分發揮其懲罰與補償作用。以財產刑代替自由刑或生命刑,是現代刑法轉換刑罰機制的方向之一,特別是在懲治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時其有效性表現得更為明顯。這一方面是因為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中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因為行為人受經濟利益所驅動,且單位犯罪也為數不少,對犯罪者處以財產刑,可以從經濟上剝奪犯罪所得利益或消除其重新犯罪的條件,符合刑罰目的。更主要的另一方面是因為財產刑運用得當,可以兼具懲罰和補償的雙重作用。對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適用財產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補償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所造成的損失,恢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甚至可以為保持生物多樣性的系統工程落實一部分資金,直接關系到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落實,環境保護基本國策的推行,其意義更加非同尋常。我國現行刑法對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罰金刑處罰數額偏低,這不利于對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打擊。我國現存刑罰體系中的財產刑應當成為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行為控制對策中廣泛適用的刑罰手段,并適當提高其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