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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本科教育;城鄉規劃;職業化;技能培養
中圖分類號:G6420;TU984-4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52909(2015)060005052010年教育部啟動“卓越工程師教育培養計劃”,提出本科教育要注重與企業深度合作,按照通用標準和行業標準強化培養學生的工程能力和創新能力。2013 年城鄉規劃專業指導委員會頒布的《高等學校城鄉規劃本科指導性專業規范》也提出了城鄉規劃專業本科人才的基本素質,應具備高尚的職業道德素養和堅實的應用實踐能力。大學本科階段所學的知識是個人職業發展的基礎,應該以職業教育為主[1]。在市場經濟利益主體多元化背景下,城鄉規劃師的職業角色也呈現日益分化的發展趨勢,城鄉規劃專業高等本科教育面臨著專業與職業化教育等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為城鄉規劃專業學生職業化能力培養提出了新的挑戰和要求。因此,有必要重新審視和思考城鄉規劃專業本科人才的職業化能力培養問題。
一、城鄉規劃專業本科教育職業化能力培養現狀分析
(一)規劃師職業角色的分化與單純規劃技能教育存在脫節
城市規劃職業在傳統上浸透著人道主義和烏托邦的精神,該理念堅信改造城市是改革社會的有效途徑[2]。國外將城市規劃事業作為一項社會職業的社會認知度較高,城市規劃服務的主體除了城市政府部門和相關規劃設計機構外,還有公司企業、社區、社會團體甚至個人。英國的p.Healey教授就曾將規劃師職業角色歸納為城市建設管理者、公共官員、發展政策分析者、中介者、社會變革者五種類型。張庭偉教授以職業規劃師和政府、市場以及社會三方面的關系為主線,認為中國城市規劃師具有作為“經濟轉型期普通中國人、中國知識分子和中國規劃師”的三重社會身份,反映了中國當前復雜社會經濟背景下規劃師角色正從單一屬性向多重屬性的轉變[3]。目前城鄉規劃職業從業人員的主力軍依然是本科畢業生,主要面向規劃設計院所、規劃管理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主要從事規劃建設管理和規劃設計咨詢等相關行業。由于中國本科教育的職業化教育發展還不夠成熟,其在很大程度上還是注重單純的專業技能教育,缺乏完善的職業技能培養機制,忽視或欠缺規劃職業角色模擬和職業能力的訓練,專業教育和職業化教育的銜接存在脫節。部分學生由于本科階段對城鄉規劃的職業認知和訓練不足,導致對專業學習和社會就業的茫然失措,難以適應社會對職業規劃師人才的要求。
(二)城鄉規劃專業職業化技能認證和評估制度尚不完善
國外發達國家的教育評估和職業認證制度,有許多經驗值得借鑒。比如英國的城市規劃教育管理機構是英國皇家城市規劃協會(RTPI),由其制定全國規劃教育認證準則,專業學生只有在通過其認證的院校學習畢業后,才有資格和有可能獲得規劃協會執業資格,而不用參加執業資格考試。美國則由注冊規劃師協會(AICP)和大專院校規劃教育協會(ACSP)一起組成城市規劃評估理事會,對全國規劃類院校進行專業評估,專業學生必須畢業于通過評估的院校才有資格參加美國注冊規劃師協會的考試。
高等建筑教育2015年第24卷第6期
戴軍淺議城鄉規劃專業本科教育職業化能力的培養
中國自2000年以來實施注冊規劃師執業考試制度,1998年設立了高等城市規劃學科專業指導委員會,實施了普通高校城市規劃本科專業評估制度,進一步推動了城鄉規劃專業本科教育向規范化和職業化方向的發展。但由于現行的規劃師執業考試制度和教育評估制度很大程度上都由政府組織和主導,缺乏城市規劃行業和職業協會的認證和評估,造成了高等專業教育與職業教育的背離。同時教育評估制度與執業制度考核的重點和內容不統一,缺乏與社會職業需求的接軌和銜接,造成城鄉規劃職業準入門檻較低,專業評估權威性和社會認可度下降。
(三)城鄉規劃專業教育存在忽視規劃師職業道德教育的現象
市場經濟體制下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和社會分層造成了對規劃師職業道德標準界定的復雜性,不同服務對象和工作性質的規劃師往往存在不同的職業道德標準和解釋。目前專家學者界定城鄉規劃職業道德標準的主流思想認為規劃師應該是城鄉發展過程中的“道德倡導者”、“利益協調者”、“公共利益倡導者”、“價值中立者”等。中國2007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也強調了城鄉規劃法的制定和實施必須注重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要求規劃師職業必須以維護公共利益作為職業道德的核心。
規劃職業道德教育應該成為本科專業教育中關鍵的一環,目的是加強學生對規劃職業價值和社會責任感的專業認知,對培養學生求真務實、心系社會的時代責任感具有重要意義。中國現行高校規劃教育的重點放在規劃理論與技能的培養上面,這無可厚非,但在培養學生專業技能的同時,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普遍存在對規劃師職業道德教育的忽視或缺位,造成學生對職業價值觀認知的不足。
二、城鄉規劃專業職業性和職業化能力結構分析
(一)國外經驗與借鑒
英國、美國、德國等發達國家的城鄉規劃專業本科教育,經過長期的發展積累了許多寶貴的經驗(表1),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值得借鑒:第一,國外職業規劃師供職部門比較廣泛,職業規劃師的社會認可度較高。規劃職業教育認定與評估緊密聯系職業規劃師執業制度,比如英美兩國的專業教育評估或職業教育認定的是否通過會直接影響到職業規劃師執業資格的獲取。第二,美國和德國的本科教育生源來源廣泛,學科背景也多樣,辦學模式和教學體系開放程度高,采取了多元化教學形式,比如互動式教學、分組討論教學、案例式教學等,課程體系體現專業教育評估要求與學生職業個性發展的相互結合。第三,美國和英國的規劃教育職業導向性明顯,與職業規劃師能力培養結合緊密,比如兩國都非常重視規劃過程中學生交流與溝通能力的培養,注重相關數據信息統計分析與可視化技術軟件的教學與應用等。第四,重視職業規劃師價值取向課程設置,注重規劃師職業道德價值觀的樹立,并采取多樣化教學方式體現在課堂教學和社會實踐過程中。表1英、美、德三國城市規劃專業本科教育組織與對比[4-6]國家美國英國德國人才培養特色生源來源背景廣泛,人才培養與學位設置以市場為導向,偏重基礎素質教育,重視與社會實踐的結合和參與實際項目從職業考試轉向依賴教育保證規劃師的素質,體現了單一管理與多元化教育形式的結合單一梯級制和組合型學習制相結合,不同學科背景與知識領域的學生混合教育是其重要特色。課程體系組織框架核心課、限定性選修課和非限定性選修課知識、技能、價值取向和實踐體系規劃理論基礎、規劃操作、規劃技術和規劃實踐教學方法與模式互動式教學法、案例教學法、小組協作學習法、實際項目工程規劃與可行性研究、跨院系選課和學分互認等職業規劃師兼職授課、對口單位實習、分組課題討論等體驗式教學、集體討論與交流、專業實習(BPS)、國際聯合課程設計等規劃師供職部門通才型與專業型結合,供職于政府公共部門、私營公司,以及各種社區發展組織、老齡人權益團體等非盈利組織主要在中央和地方兩級政府規劃部門任職政府規劃部門、私人規劃事務所、各類建筑或住宅開發公司、高校研究所及社區發展協調部門。職業導向的專業技能課程教育職業導向明顯,職業技能訓練主要包括規劃中的組織與交流、可視化分析與模型模擬、藝術與圖形交流等方面體現了本科生教育和專業資格培訓的結合、理論教育和實際科研工作的結合。強調與城市實際問題相結合的分析和調研能力以及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并根據就業形勢不斷進行動態調整學位與職業認證制度 由美國規劃院校聯合會(ACSP)、規劃教授組織以及職業規劃師組織、美國注冊規劃師學會共同組成“規劃專業評估會”(PAB),評估標準由執業規劃師和規劃學者共同制定。英國皇家城市規劃學會(RTPI)是唯一執行城市規劃職業資格審定和教育評估機構,實現了本科教育與專業資格培訓的結合歐盟教育部在2003年提出的以學士/碩士學位(Bachelor/Master)作為統一學位分級標準規劃新技術應用地理信息系統(GIS)、空間統計學、定量分析等規劃方法應用數據與信息分析、地理信息系統(GIS)應用、項目可視化技術應用等對各種相關信息的分類、加工和分析技術的應用,如統計學與數據處理、信息與交流技術、計算機輔助設計與規劃等職業道德與社會價值觀教育不專門開課,貫穿于各課程教學過程中,按美國持證規劃師學會(AICP)和美國規劃院校聯合會(ACSP)提出的職業價值標準進行評估設置價值取向課程,通過課堂講授和社會實踐相結合的方式向學生傳授公平、公正的規劃價值觀體現在規劃技術和規劃實踐教學課程設置與其他理論教學過程中,注重體驗式教學和多種實踐教學手段的結合(二)城鄉規劃專業學生就業去向與職業能力分析
城鄉規劃專業就業去向比較寬泛,就業崗位類型比較多,主要就業去向為規劃技術、規劃管理和相關研究教學機構。不同類型的就業崗位及不同的工作類型對城鄉規劃職業能力要求也有一定差別,但總體來說需要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職業素質和職業道德觀念等(表2)。城鄉規劃專業本科人才培養需加強與社會職業需求的對接,充分發揮各高校本科教育優勢和地域特色,妥善處理好學歷教育與職業教育的相互關系,不斷強化學生的職業化能力的培養和訓練,從而提高城鄉規劃專業本科畢業生的職業競爭力。
三、加強城鄉規劃專業職業化能力培養的對策建議
(一)轉變本科教育理念,注重城鄉規劃專業學歷教育與職業教育的結合
目前城鄉規劃專業學歷教育和專業評估并沒有緊密聯系注冊規劃師執業制度,專業評估是否通過與學生是否能從事規劃師職業和獲得規劃師執業資格并與直接聯系。截至2012年底,中國開設有城市(鄉)規劃本科專業的學校有190余所,在校生人數3.67萬人,但其中僅有30所高校的城市規劃專業通過了全國高等教育城鄉規劃專業評估委員會的評估[7]。總體上來看,中國城鄉規劃教育規模居世界前列,城鄉規劃教育已呈現遍地開花的發展態勢,需要從數量的擴展往內涵式發展轉變,應進一步完善學歷教育與職業教育相結合的專業評估機制,重視城鄉規劃專業評估。同時,還應根據市場需求和職業崗位特點,轉變教育理念,加強職業能力訓練和規劃技術應用,強化職業道德與價值觀的教育引導,不斷加強本科學歷教育的職業化導向。表2中國城鄉規劃專業主要就業去向與職業能力分析城鄉規劃專業就業去向城鄉規劃專業職業能力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主要面向規劃技術、規劃管理、規劃教育和規劃研究等職業領域培養高素質人才從事城鄉規劃師職業或與專業相關的職業所必須具備的專業技能、職業素養與價值觀念等。1.規劃設計院所(城鄉規劃設計院所、建筑設計院所、園林與景觀規劃設計院所等)
2.規劃建設管理部門(發改委、住建局、規劃編研中心、園林、環保等單位)
3.開發公司與企業(房地產公司、工程策劃咨詢公司等)
4.科研與高等教育(高等院校、相關區域與城市發展戰略研究院所等科研單位)
5.其他相關單位1.協調與團隊協作的能力
2.規劃設計交流與溝通能力
3.收集、整理和分析信息資料的能力
4.規劃設計相關規范掌握與運用能力
5.圖紙繪制與文字撰寫的能力
6.學習、研究與創新能力
7.職業道德素養與價值觀取向
8.其他方面的能力(二)引入職業導向與訓練課程,加強職業能力教學體系的改革和建設
目前多數高校城鄉規劃專業教育對背景學科過分關注,造成課程體系過分強調單一學科的封閉式學歷教育,忽視了多學科綜合開放式職業教育的問題[8]。課程體系結構也相對固化,缺乏必要的職業性、開放性和可選擇性。學校應提供機會引導學生系統地觀察和有條理地分析自己的經驗(模擬、個案),從中吸取知識和啟示,然后再通過學科教育去彌補其他知識和技術上的不足[9]。建議各高校充分調研用人單位對畢業生能力素質的意見,關注城鄉規劃職業發展趨勢,引入相關職業導向與訓練課程,注重與市場職業需求和國家注冊規劃師考試的對接,從理論和實踐課程設置與教學過程兩個層面落實職業技能訓練的具體內容和教育實踐。
(三)大力改革和采取多元化教學方式,加強城鄉規劃新技術的實踐應用
城市規劃人員不能成為簡單的“工匠”,而應成為縱覽全局、了解城市發展過程和城市發展脈搏的城市建設總參謀部的“智囊”[10]。面對當前中國新型城鎮化、智慧城市發展和“三規”合一等城鄉規劃建設與發展的新常態,城鄉規劃專業教育必須大膽改革與實踐創新。高校應根據自身特色優勢和地域背景,積極采取互動式、案例式、體驗式、場景式等多元化教學方式,加強學生團隊協作意識,建立校際和校企教育聯盟和實習基地,促進校企和多邊師資交流,推進教育學分互認和教育資源共享,共同提升相關院校的知名度和職業技能水平。根據美國和英國城市規劃教育經驗,面對日益變化的城市發展問題和職業需求,對規劃信息的分類、加工和分析技術的應用非常重要,需要加強學生的數據分析和可視化技術的應用,網絡和計算機技術的發展為職業技能的培養提供了最新的技術手段和工具,地理信息系統(GIS)、城市空間虛擬技術(VR)、統計學與數據處理等各種軟件培訓與應用尤為重要。
(四)建設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和“專兼結合”的“雙師型”隊伍
加強職業教育平臺和實訓基地建設,提高學生職業技能教學的真題比例,通過校外職業教育基地、校企合作項目基地、在校設立企業分院(分所)等多樣化形式,提升學生對口單位實習效果和職業化技能培訓內涵。英國和法國等國家成功的經驗說明必須依靠教育界和職業界的密切交流與合作,才能切實解決城市規劃專業畢業生的就業問題,其中行之有效的辦法是把富有實踐經驗的職業人士請進學校參與教學,或開展相關職業技能培訓講座。另外也要鼓勵青年教師積極進行企業實踐,參與國家執業注冊規劃師考試,增強職業技能。相關職業技能教育課程組織應注重規劃師職業能力的訓練,由具備職業經驗的教師擔任主講教師,并可聘請相關高校、企業或行業專家等專業人士進行教學過程的質量評價,為學生職業技能水平的提升提供優質師資基礎。
關鍵詞: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專業 區域分布 專業定位 課程設置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9795(2011)04(b)-0024-01
科學須為社會服務,要促進人類的進步與社會的發展。高校的人才培養應符合時代的需求,專業的設置要緊密聯系社會的發展。自改革開放之后,我國經濟得到了迅速發展,但隨之而來的人口、資源、環境與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也日趨嚴重[1]。城鎮體系建設、城市規劃缺乏長遠目標,嚴重滯后于城市建設和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廣大的鄉鎮地域甚至沒有科學合理的規劃。這一系列的問題的解決都亟需具備地理科學、資源環境科學、生態科學、管理科學和城鄉規劃技能的綜合型人才[2],因此,對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管理專業的辦學要求、培養模式、教學質量需要有更高的要求,來進一步滿足國家社會和區域的發展目標[3~4]。
1 專業存在問題
1.1 專業定位不明確
該專業在我國開設10多年來,逐漸暴露出一系列問題。如專業定位模糊、課程體系欠缺、實踐能力不足、畢業生去向不明確。高校不能回答諸如該專業培育什么樣的人才,要開設什么樣的課程,人才培養如何滿足社會市場需求等問題。在相關研究中有學者指出,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專業培育出來的人才面臨以下幾個方面的尷尬境遇:論規劃繪圖功底,不如工科的城市規劃及建筑學專業的學生;論空間綜合分析能力,不如地理科學專業的學生;論資源環境評價及管理能力,不如資源科學、環境科學及資源經濟學等專業的學生[1]。
1.2 課程設置不科學
受學校傳統專業特色及片面追求學科完整性的影響,學校按照各院校師資優勢開設了不同的方向并設置了不同的課程體系,各院校在構建的專業課程體系中存在許多盲目性和隨意性[4]。部分院校在設置課程體系時遵循“多學科、寬口徑”的培養模式,力求面面俱到,由此導致學生通而不專,課程體系過于寬泛。強調計算機以及軟件應用,但忽視相關的基本理論;重視規劃設計的課程,但忽略了地理類課程的基礎地位,這種狀況必然導致畢業生知識結構的不完整,學科綜合性不強的局面。
2 專業辦學建議
2.1 合理布局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專業
人口、資源、環境、城鄉規劃以及社會協調發展等問題是我國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城鎮體系規劃嚴重滯后于城市建設和經濟的發展,這種現象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廣大鄉鎮地區尤為突出[2]。規劃不是一種理論上的規劃,而是規劃要素在空間上的科學合理地分布,是一種區域性和實踐性很強的實踐科學。在廣大的西部地區,許多大型的規劃包括區域規劃和城市規劃,都由國內著名的規劃機構來完成,而這些大型的規劃團隊往往都不是本土機構,因此所作的規劃并不能符合區域特色。因此,從一定意義上來講,這種規劃偏離了規劃的根本目的,所作的規劃也僅停留在理論層面上,可操作性也不強。因此,要從根本上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增強規劃的可操作性,需要壯大本土的規劃隊伍,這樣更能科學有效地制定相關的規劃策略,從而避免了異地規劃隊伍制定規劃時背離區域實際情況的種種弊端。
2.2 明確專業的辦學理念,準確定位學科方向
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專業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對學生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要求較高,需要學生掌握專業的基本知識和實際操作的技能,能解決資源環境評價與管理及城鄉規劃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在教學之中,該專業所開設的課程非常多也非常雜,既有地理學也有規劃學所的眾多的規劃課程。但是蜻蜓點水式的教學方式,形成了什么都學實際上什么都不會的尷尬境遇,在一定程度上掩蓋了本科教學的目的,忽略了當今社會需要的是綜合性的應用型人才,而非高級專門人才這一實際情況。應根據學校特色和師資狀況,確定實踐教學環節主干課程體系,加強動手和實踐能力的鍛煉,增強實踐教學環節的應用性,加大實習和集中實踐環節的學時,進一步增強學生實踐動手能力,課程設置要為畢業生未來可能從事的工作準備。轉貼于
2.3 根據學校特色完善課程設置
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管理專業作為地理學的一個學科方向,培養的大學生需要對區域的規劃特點、對地理區劃有較為清晰的認識,并能掌握大量當地區的經濟背景和社會背景等相關的專業知識。東中部經濟發達地區所開辦的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管理專業更注重城市建設、土地及房地產市場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創建、循環經濟的發展、人居環境的改善,而在西部地區高校開辦的專業更應注重生態環境保護,如山地生態保護、地質災害勘察、荒漠化防治、水土流失防治、資源環境調查、城鎮建設等[1]。
從辦學特色來講,不同的學派辦學重點也應有所不同。測繪學派應為數字城市、國土資源調查、資源環境管理與開發為主要研究方向;地理學派應以國土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產業規劃、生態保護與規劃為發展重點;資源學派以農業產業規劃、新農村建設為特色;規劃學派應以城鎮體系規劃、新農村規劃、居住區規劃、旅游規劃為主要特色;經管類的學校必須發揮其在經濟、管理上的優勢,強化資源管理、房地產評估與管理能力的培養等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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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地方高師院校;實踐教學
0 引言
國家教育部2013年頒布《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原來的“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專業被拆分成兩個本科專業即“自然地理與資源環境”專業以及“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1]。在新形勢下,國內眾多學者對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的實踐教學進行了探討[2-6],但鮮有學者從 “地方高師院校”的視角對該專業的實踐教學進行相關研究。傳統上,地方高師院校開設的專業主要是師范類專業,培養的人才主要是基礎教育教師即中小學各科教師,但在高校轉型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的地方高師院校結合自身特點,逐漸開始開設非師范類專業,培養非師范類人才,實踐教學是人才培養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如何根據地方高師院校的特點,有效開展非師范類專業的實踐教學工作是一個值得深思的課題。論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以韶關學院為例,提出了“以國家政策為指導,培養創新應用人才;以提高學生就業質量為目標,擴展學生就業面;以地方實踐教學基地為平臺,強化實踐教學”的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實踐教學思路,以期為同類學校提供參考與借鑒。
1 以國家政策為指導,培養創新應用型人才
黨的十七大報告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都明確提出了“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要求[7];教育部高教評估中心函[2012]22號文件明確指出,教學合格評估工作的核心內涵之一就是突出服務地方或行業經濟和社會發展,突出培養應用型人才的辦學定位;2015年教育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印發《關于引導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應用型轉變的指導意見》(教發[2015]7號文),要求有條件、有意愿的試點高校率先探索應用型發展模式,在國家政策驅動下,我國將有眾多高校向應用高校轉型,教育部副部長魯昕在中國發展高層論壇上發言時指出“全國600多所地方本科高校將向應用技術型轉,向職業教育類型轉,培養應用型人才”。“應用型人才”是指面向生產、 建設、管理等領域的需求,介于“學術性與理論型”研究人才和“職業性與技能型”崗位人才之間的一種人才,應用型人才是我國今后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大量急需的人才類型[8]。應用型人才應具備優良的專業素質和良好創新能力,具有基礎知識豐富、實踐動手能力強、學習能力強、綜合素質好等特點。
韶關學院作為地方本科院校(以師范類為主),主動融入國家政策需要,學校現在辦學宗旨為“努力把學校建設成為特色鮮明、優勢突出的高水平應用型地方大學”,積極服務地方社會經濟的發展。韶關學院于2012年招收“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專業本科生,2013年開始招收“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本科生,根據教育部相關文件精神進行專業建設和發展,依托韶關學院地理科學專業建設基礎優勢與辦學特色,本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定位是:服務區域(粵北山區)經濟發展,培養“特色鮮明、優勢突出”創新性應用型人才。學生通過大學四年的專業學習,基本了解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的理論前沿和應用前景;較好地掌握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的基本理論、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初步具備對中小城鎮及村鎮進行規劃設計的理論、方法和技能;大學畢業后能在地方國土管理、城鄉規劃、土地利用、企事業單位部門從事城鄉規劃、村鎮規劃與管理的相關工作,也可進一步報考人文地理學等相關專業的碩士研究生。
2 以地方實踐教學基地為平臺,強化實踐教學
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是信息化特征(3S技術現在被廣泛用到城鄉規劃各相關領域)和社會化實踐特征(融合了地理科學、城鄉規劃學、園林學、建筑學、生態學等學科知識)非常強的學科,地方高校由于辦學經費、師資力量的影響,很難在這些方面達到完美,更多地要借助社會力量進行實踐教學。韶關學院積極與韶關當地的政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如韶關市規劃局、韶關市旅游局、韶關市規劃設計院、韶關市測繪院等進行溝通和協調,目前已經形成了比較好的“校地”、“校企”合作氛圍,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學生從二年級開始就可以在這些單位進行長期或短期的專業實習、實踐,并得到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精心指導,為以后邁入社會奠定了較為扎實的專業基礎,提高了畢業生的市場競爭力。
3 以提高學生就業質量為目標,擴展學生就業面
我國的高等教育已經由“精英教育”轉變為“大眾教育”,高校特別是普通高校和地方高校近年來招生規模不斷擴大,高校畢業生人數與年俱增,多數專業的畢業生出現了供過于求的局面,就業壓力大、就業難成為了當下畢業生乃至整個社會所面臨的重要問題[9]。用人單位為了減少培訓成本,需要的是“招之即用”的人才,其看重的不僅是畢業生理論課程成績的高低,很大程度上是畢業生的實踐操作能力、實踐應用能力。
相對于“985”高校和“211”高校,地方高校的畢業生較難得到相關行業的認可,為了提高學生的就業質量,在市場競爭中得到用人單位的認可,地方高校的職前實踐教學顯得尤為重要,韶關學院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以“應用型人才培養”為宗旨,“以提高就業能力,提升就業質量”為目標,針對市場需要,面向地方和行業經濟特點,在實踐教學中全面提高應用型人才的實踐能力。第一,加強基本功的實踐。如針對城鄉規劃中較多的會涉及到相關制圖軟件的應用,開設了多門制圖軟件應用課程如CAD、ARCGIS等,在手工繪圖的基礎上提高學生的計算機繪圖能力。第二,讓學生積極參與相關項目的實操。一方面,根據韶關學院與韶關各縣市政府部門簽訂的“校地”戰略合作協議,有意識地讓學生參與相關規劃項目如旅游規劃、主題公園規劃等的資料收集、實地調研、圖件制作、文本整理等工作;另一方面,韶關學院積極與韶關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如城鄉規劃設計院、丹霞山投資經營有限公司等等進行“校企”合作,既提高了學生的實踐能力,同時也解決了這些企業某種程度上的人手不足問題,實現了彼此間的“雙贏”。第三,結合師范高校的特點,提高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學生師范能力。韶關學院是傳統的師范類高校,師范生占了很大部分的比重,對于有意愿從事中學地理教學工作的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學生,他們可與地理科學師范專業學生同修教育學、心理學、地理學科課程與教學論、教育見習、教育實習等課程,可從事中學地理教學工作。
基金項目:本文系廣東省教育科學“十二五”規劃項目(2011TJK351);廣東省高等教育教學改革項目(2015年);韶關學院教學改革項目(SYJY20151652)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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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甘肅省城鄉規劃條例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協調城鄉空間布局,促進經濟社會與人居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城、鎮的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縣城、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縣城,包括縣政府所在鎮和已經與該鎮建設發展關系密切的鎮、鄉和村莊。
本條例所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是指城市、縣城、鎮的道路、軌道交通、供水、排水、供熱、防洪、消防、電力、電信、燃氣、環衛等基礎設施網絡系統和交通樞紐、水源地及其保護區、污水及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和無障礙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四條 城市、縣城、鎮的總體規劃應當服從城鎮體系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應當服從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服從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
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自治州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州政府所在城市的城鄉規劃編制、實施工作。
城市功能相對獨立的市轄區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按照縣的規劃管理職責具體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的制定
第六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城市所在區域位置、城市性質、發展目標以及資源承載能力,統籌城鄉發展和區域發展,協調相關關系,并對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作出規定。其中,規定空間管制的強制性要求應當在規劃成果中明確標示并獨立成篇。
省會城市的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在甘及省上單位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縣城、鎮、鄉的規劃要立足縣、鎮、鄉人民政府所在地經濟社會發展,并為周邊農村生活、生產提供服務。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州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將城鎮體系規劃與總體規劃合并編制。
第八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縣城總體規劃;鎮人民政府在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編制鎮總體規劃。
編制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委托相關職能部門或者有關機構對空間發展戰略、人口與建設用地規模、綜合交通、資源環境承載力等重大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專題研究報告需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作為編制規劃的依據。
編制總體規劃,應當先制定總體規劃綱要,并按照國家《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規定提請批準該總體規劃的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省會城市的總體規劃綱要在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前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依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宅建設技術導則和圖則,具體確定農宅建設技術標準。
第十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縣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鎮人民政府在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中新增規劃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應當在總體規劃批準后的兩年內完成。編制舊城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尊重土地使用權屬和優化用地布局相結合的原則劃分規劃控制地塊。
總體規劃已經確定的強制性內容,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及兼容性、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等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會同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縣城、鎮規劃區內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程序審批、備案、修改、實施。
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總體規劃已經確定的強制性內容,各類基礎設施主干網絡系統布局和規劃規模,基礎設施樞紐工程的用地,需要政府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綠化、歷史街區和重點文物、水體等的保護和控制范圍。
第十二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時組織編制重要地塊和舊城區內土地使用權屬復雜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規模較小的縣城和鎮,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據總體規劃直接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程序審批、備案、修改、實施。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要求駐地大專院校、大型科研院所、大型企業等單位依據總體規劃直接編制所在用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程序審批、備案、修改、實施。
第十三條 省級以上開發區、工業集中區等各類園區以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工礦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其管理機構會同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程序審批、備案、修改、實施。
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單位應當根據規劃編制的需要向規劃編制單位提供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相關規劃以及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并保證資料的準確性。
第十五條 規劃批準后15日內,縣城總體規劃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機關認為上報的城鄉規劃存在違反上位規劃和規劃編制技術標準等重大問題的,應當提出修改意見,責令組織編制機關限期修改,并按程序重新報批和備案。
第十六條 城鄉規劃批準并備案后,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社會公布有關成果;其中,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城鎮重要地段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永久性公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城鄉規劃成果除外。
縣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固定場館,對城鄉規劃進行公告、公布。
第三章規劃的實施
第十七條 組織實施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集約利用土地,合理利用地下空間,保護各類資源,傳承歷史風貌和體現本地特色。
新區開發,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系統配置基礎設施以及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舊區改建,應當合理控制用地使用強度,推動停車場、環衛設施、綠地及文化、體育、公益活動場地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完善。
第十八條 全省建設項目規劃管理實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竣工驗收合格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制度。
規劃許可證書的辦理程序、時限及規劃許可附件的內容、格式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規劃許可時,應當在項目建設用地范圍內布局建設項目使用所需的交通、消防通道及其他各類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確定合理的建筑間距和空間關系,保證相鄰權益人的日照、通風、采光、通行、安全以及土地使用等權益。
第二十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按規定程序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核發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一)報國家或者省上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和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逐級提出初審意見,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報城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和在已有用地上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規劃條件后,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應的用地手續。
第二十二條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并將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方可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轉讓土地進行建設的,應當將土地使用權屬人已經取得的規劃條件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組成部分。需變更規劃條件和分割土地轉讓的,應當重新申請規劃條件,并將規劃條件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新的土地使用權屬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應當申請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建設用地的建設現狀和近期建設規劃,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或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確定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綠地率等規劃條件,作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法定附件。建設項目用地所在地區已制定了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規劃條件應當依據修建性詳細規劃提出。
對暫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地區,確需進行項目建設的,規劃條件應當由城市、縣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委托具備城鄉規劃相應資質的單位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規劃編制規范及其強制性條文擬定,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后提出。
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單位應當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作為進行工程設計的規劃依據。
第二十五條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資料;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應當明確同步建設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位置和規模及其具體建設時序。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關部門不得進行施工許可和房屋預售許可。
第二十六條在城市、縣城、鎮規劃區內確需進行臨時建設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關于同意臨時使用土地的文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不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范標準,提出臨時用地規劃條件,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辦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區內;
(二)影響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實施的;
(三)影響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四)侵占公共綠地、水面和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共活動場地的;
(五)侵占電力、通信、氣象觀測、防洪保護區或者壓占地下管線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取得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完成設計方案的臨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臨時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使用期一般不得超過2年;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延期只能一次并不得超過1年。
臨時建設工程期滿,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拆除。
第二十九條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核發該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竣工規劃驗收。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建設工程進行規劃驗收和現場核實,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書。
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書的,不得進行建設工程質量驗收備案和房屋產權登記。
第三十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轉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定,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不擴大原有宅基地面積改造或者建設二層以下農宅的,在村委會協調相鄰權利人關系的基礎上,由個人自主進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免費提供農宅建設規劃技術導則。
第三十一條 申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建設項目性質提供以下資料:
(一)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
(二)需要占用農用地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供農用地轉用的批準文件;
(三)三層及以上農宅、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應當提供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第三十二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進行竣工規劃驗收;也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竣工規劃驗收。
未通過竣工規劃驗收的,不得進行房屋產權登記。
第三十三條 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后,建設單位和個人需要改變規劃許可確定的使用性質的,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規劃許可變更。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土地兼容性要求的、市政基礎設施不配套的、房屋安全及適用性鑒定不合格的、未取得有利害關系業主同意證明的以及對周邊環境形成污染的,不得作出規劃變更許可。
第四章規劃的修改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總體規劃每3年進行一次評估,鄉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每5年進行一次評估。
評估報告應當具有下列主要內容:
(一)規劃公告情況和公眾意見;
(二)公共服務設施、社會公益設施等基礎設施和住房保障的規劃實施情況;
(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
(四)綠化、交通、環境衛生、公共安全的規劃實施情況。
第三十五條 修改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一)修改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規模、發展目標和整體功能布局及規劃區范圍,涉及多項強制性內容調整的,經原批準機關同意,應當按照制定新版規劃的程序進行;
(二)修改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不影響建設用地規模、發展目標和整體功能布局及規劃區范圍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后,進行專題評估,編制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三)修改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的非強制性內容,由組織編制機關在編制下一層次規劃中具體作出修改。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或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
(一)新編制的總體規劃或者修改的總體規劃對規劃地段有新要求的;
(二)規劃地段內出現新的利害關系,需要修改規劃解決的;
(三)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供給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批準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修改、評估的監督檢查。,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建設工程的實施進行規劃監督。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的規劃督察意見、建議,在規定工作日內完善相關規劃工作,并向其作出報告。監督檢查機關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依法對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理。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相關權益人對取得的規劃許可有異議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規劃許可的,可以向作出規劃許可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督察申請,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維持原許可或限期辦理、責令糾正、撤銷行政許可等決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在規定限期內辦理、糾正或重新辦理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直接作出規劃許可。
第四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辦公場所或者指定的檔案管理機構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資料;特殊情況需要的,也可以通過主要新聞媒體予以公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就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并有權就涉嫌違法的建設活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提出監督建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受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修改、報批、備案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違反程序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四)未確定規劃條件或者確定的規劃條件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又未按程序修改規劃的;
(五)未公布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總平面圖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附圖的;
(六)做出的規劃許可違反國家標準、規范的;
(七)發現未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規劃,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向未依照本條例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文件的;
(三)未將規劃條件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四)向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五)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進行施工許可或者房屋預售許可;
(六)未依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施工驗線的。
第四十三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新建、擴建、改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建設項目主要指違反城鄉規劃,對城市、縣城、鎮的空間布局、防災能力、交通能力、環境質量形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七章附則
【關鍵字】環境影響評價;規劃審批;司法仲裁
中圖分類號:B82-05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前言
根據國家法律及河北省法規,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對城市安全、周邊環境等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還應當提供建設項目選址論證報告(環境影響評價),之后完成立項,劃撥地項目在核發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提出規劃條件。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土地依據條件出讓后,建設單位還應當提供建設項目選址論證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在持有出讓合同立項時審查。其邏輯關系如圖1所示:
現實邏輯
環境影響評價是項目立項申請的要件,設計方案在項目立項策劃階段(建議書的初步設計),報批策劃階段(擴初設計)必須對環境影響評價提出的重點問題進行回復。而對于設計方案審查審批,環境影響評價與規劃評價既統一又矛盾,規劃評價往往側重開發策劃,而忽視環境制約;環境影響評價往往側重于加重環境制約因素,而忽視社會歷史階段開發的迫切需要,所以在報批階段,跨專業對設計方案的聯合審查是目前可行抓手,部門之間、社會群體之間的博弈是推動行政體制改造的抓手。
以廈門PX事件為例,很多公共事務專家認為應該形成“規劃評估方法”,使之具備法定性、科學性、經濟性、社會性和民主性。以筆者看來,上面的意見成立的假設是規劃的權力很大,能夠統籌環保、交通、建設、產業等各方面,對于一個項目從立項到選址、從建設到運營的各環節都能夠有效干預,但是這個假設并不成立,否則就不會有PX事件的發生。從環境影響評價角度而言,環境影響評估是具有一票否決權的,但是在這個事件上環境影響評估并沒有法定權力般的硬氣,成了誰都可以質疑的行政設置,失去了權威的概念。從上面兩個角度可以看出,“兩證一書”制度設計和“一票否決權”由于各自的獨立運營,或者一方的沉默,并沒有形成各部門的博弈和公信力的競爭,司法仲裁更是成擺設,PX項上是規劃部門選址不當,還是環境影響評價不科學,沒有結論。這個邏輯說簡單了,可以把規劃局和環保局比作兩個住戶,如果其中一家多占了土地,或者一家少掏了物業費,那么稍明白事理的就會去仲裁物業甚至法院去上訴,現實的邏輯就是,規劃部門與環保部門并沒有形成互動產生有益的化學反應。
在制度層面,規劃環評被視為環保部門對其他部門行政權限施加的一種外部障礙。盡管環保部門一直宣稱規劃環評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工具和手段,并力圖通過規劃環評制度設計提高環境保護在經濟決策中的地位,但這種努力無論在《環評法》的立法過程中還是在《環評法》實施過程中,都受到了非環境管理部門的強烈抵制。在《環評法》草案的審議過程中,環保部門與其他部門曾就規劃環評報告書審查的組織權展開了激烈的競爭,其爭議的結果使在最終通過的法律文本中采取了折中和模棱兩可的制度安排,這種情況直到2009年國務院通過《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才解決,即將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的組織權賦予環保部門。在《環評法》的實施過程中,從2003~2009年,一些部門規劃環評執行率很低甚至為0。在這種背景下,規劃環評只能是為滿足法律要求而實施的一種行政程序,而不會對決策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在操作層面,規劃環評過程與規劃制定過程分離,兩者不能很好融合。規劃環評開始的時機較晚,很難對規劃制定過程產生實際的影響;規劃環評過程缺乏與規劃過程的互動,不能為決策過程提供及時有效的環境信息;規劃環評被視為技術工具,用以獲得科學準確的環境影響數據,忽視了部門協商與公眾參與的功能。
因此,必須從制度層面建立規劃環評參與綜合決策的機制,并從操作層面開發規劃環評融入規劃編制過程的切人點,只有在這2個層面實現融合,才能使規劃環評真正起到促進可持續發展工具的作用。2008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建立了我國新的城鄉規劃體系,此外這部法律還明確了城鄉規劃編制內容以及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的程序。這為厘清規劃環評與規劃的關系、促進規劃環評參與規劃綜合決策提供了機遇,也為規劃環評制度自身的改進與完善提供了機會。
國際經驗表明,盡管有綜合性的規劃環評導則存在,編制專項規劃環評導則的工作是非常必要和有意義的;城鄉規劃(如交通規劃)由于其在國家建設中的特殊地位,因此其專業技術導則的研究工作開展的較早,有很多可以借鑒的成熟經驗。規劃環評過程與規劃過程緊密結合。國際經驗表明,為了使規劃環評取得成效,有助于環境的可持續發展,而非只是流于程序性過程和學術研究,規劃編制部門應盡可能在規劃過程的早期階段就開展規劃環評的工作,將規劃環評納入規劃的編制計劃,并且與規劃的各個階段相互配合。
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具有濃厚的規劃傳統,但規劃體系紊亂、規劃數量多、規劃功能定位不清晰、規劃程序隨意一直是影響。政府行政程序化和法制化的頑疾,也是規劃環評難以有效開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數量邏輯
防護距離是環境影響評價的最重要也最敏感的內容,退線也是規劃最敏感的內容,其數量邏輯就是計算公式的科學性,而在方面可以說環境影響評價在國家規范和行業規范上要細致很多,而規劃并沒有形公式或者公理,交通影響是唯一準確可行的抓手,但是規劃上退線絕不是交通影響評價這一個因素,還要涉及財產權的明確與劃分,公眾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平衡及司法仲裁的界入,但是司法在這方面沒有國家規范的法條,也沒有凝聚公識的判例。而環境影響評價評價雖然細致但也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內容,如環境保護部于2008年12月31日并實施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HJ2.2―2008)的要求,“對正常排放條件下的無組織排放源,應計算其大氣環境防護距離”,明確提出了大氣環境防護距離的概念和設置要求。而衛生防護距離主要是根據《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方法》(GB/T13201―91)的規定的計算公式和相關行業標準所確定的。在新并實施的新大氣導則中未給出“衛生防護距離”這個概念,也未明確大氣防護距離是否取代衛生防護距離。這就使環評工作中具體到實際防護距離的設置上,會出現諸多問題:(1)有行業標準存在時,若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小于或大于行業衛生防護距離時,應以哪個為準;(2)沒有行業標準時,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和衛生防護距離,該執行哪個標準。
結語
環境影響評價與規劃審批是我國從西方民主社會引進的一套社會管理和現代科學體系,使用和研究的時日較短,而我國產權現狀較之具200年多年產權整理史的西方社會要復雜的多,司法獨立、科學與透明也差之很多,所以,我們既要大量參照學習,也要向其它諸如信息專業善于學習,重點完善學科的基礎知識,從基礎學科入手把環境影響和規劃編制做到有基礎而不是空中樓閣的提升,再到社會運用中去,不要用行政權力溫室嬌慣,那么環境影響評價與規劃審批真正成為科學了。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