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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高校 外事工作 應急機制
中圖分類號:G472 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隨著我國高校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各種外事交流活動數量逐年增加,外事工作已經成為現階段國內高校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高校外事工作水平不僅僅是院校科研、教學、管理等綜合能力的重要體現,也是我國外事工作水平的一次集中展示。因此,提高高校外事工作水平便顯得尤為迫切。
眾所周知,外事工作是一項十分復雜的事業,突發性事件的發生概率非常之高 。對于外事部門來說,必須要具備處理突發性事件的應急機制作為保障。高校外事部門并不具備外交部門處理突發性應急事件過程中的各項保障條件,但是高校外事工作同樣要面對各種突發性事件。因此筆者認為,今后一個階段構建和完善外事工作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是高校外事工作的重點。
一、 高校外事工作中突發事件的類型和特點
筆者根據實際工作經驗,總結出當前國內高校外事工作中突發性事件的基本類型和特點,并列舉如下。
1、國際交流活動中的突發性事件。國際學術會議、論壇等國際交流活動是現階段高校外事工作中突發事件的高發區域。由于會議規模較大,參會人員較多,經常會出現各種突發事件和情況,如參會人員各種證件遺失、突發性疾病、會議交通及后勤保障問題等等。2007年某高校舉辦了一次大規模國際性學術研討會議,與會專家來自7個國家和地區,會議臨近結束時,某國高校4名專家在外出參觀途中將護照遺失,導致不能按期歸國,影響到了會議的日程安排。2009年某高校舉辦的一次國際學術年會中,來自某國的幾名專家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水土不服性急病,不得不中途退會。
筆者認為,這類突發事件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因此也很難采取有效的事前防范措施,只能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將突發事件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盡量保證外事活動能夠完成計劃中的各項議程。這類突發事件的應對機制都是被動式的,同時也是對高校外事部門處理突發性事件能力的一次全面檢驗。
2、留學生管理工作中的突發事件。目前,國內高校在校留學生數量十分龐大,留學生來自世界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具有文化、生活習慣、信仰等的巨大差距。留學生在高校學習和生活的時間較長,而留學生的管理模式也不同于普通的在校大學生,因此留學生管理工作中經常會出現各類突發性事件。2010年,北方某高校十余名非洲留學生在外出期間與社會閑散人員發生沖突,并演變成群體毆打事件,沖突中非洲留學生將一名閑散人員打傷,非洲學生也有一人身負重傷。該事件引起該國駐當地領事館的高度關注,當地公安部門也介入調查,并作出了最終的處罰決定。此外,留學生在校期間因各種原因與教師、管理人員等發生沖突的突發性事件也時有發生。
這類突發事件的主要特點是事發突然,后果比較嚴重,并且往往會牽扯到經濟賠償和糾紛,有些還會演化為外交事件。高校外事部門在處理這類突發事件的過程中,需要具備熟練的外事工作技巧和良好的溝通能力 。
3、外派人員交流活動中的突發事件。現階段國內高校外派人員進行國際交流活動的數量也在逐步增多,大量的國內教師以訪問學者的身份到國外高校授課或接受培訓,這些外派人員在國外期間也容易發生一些突發性事件。例如由于語言障礙或習慣問題,易于當地高校產生意見分歧或沖突,由于生活環境改變導致突發性疾病等等。
雖然這類突發事件可以求助于當地使領館,但是大量的協調溝通工作還是需要高校的外事部門承擔,而這對于外事工作人員來說也是個難題。
二、 高校外事工作應急機制的含義和特點
1、高校外事工作應急機制的含義。筆者認為,所謂高校外事工作應急機制,是指高校外事部門根據本校外事工作的發展規劃和外事工作的主要特點,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出的用于防范和解決外事活動中各類突發性事件和問題的制度化工作方式。這種規范化和制度化的體制機制是提高高校外事活動應急處理能力的根本保證。
2、高校外事工作應急機制的主要特點。一是高效性。外事活動突發事件處理要以高效率為前提,面對突發事件,只有在最短時間內采取最有針對性的措施,才可能將突發事件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通過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外事部門將改變以往事件發生后責任主體不明確、措施制定和實施時效性差等問題,做到權責統一,分工明確。二是有序化。以往高校外事部門在處理突發事件的過程中,往往都是采取層層報告的方式進行,最終由校領導拍板制定應對方案,這種方式不但降低了處理效率,而且主觀性和隨意性非常強,容易因個人原因導致事件處理不當。通過建立應急機制,各部門和個人的責任得到明確,在各類突發事件發生之時,都會根據崗位職責實施相應的行動,以保障事件得到妥善處理。
三、如何構建高校外事工作應急機制
筆者認為,構建高校外事工作應急機制,主要應當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充分動員校內資源。處理外事工作中的突發事件不僅僅是外事部門的職責,也需要校內各單位給予配合,因此高校在制定外事工作應急機制的過程中,應當將各行政部門、院系等等作為責任主體,承擔相應的職責。二是建立外部溝通協商機制。對于高校外事部門來說,要建立和完善外部溝通協調機制,熟練掌握各項政策法規,與有關涉外部門建立工作聯系,保證在突發事件發生時及時聯系主管部門,得到及時有效地處理。三是充分借鑒外交機構的經驗和做法。外交機構是外事活動的主管部門,自身具備一套完整的處理突發事件的應急機制。對于高校外事部門來說,必須要借鑒外交機構的先進經驗,提高本校外事活動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的水平。
(作者:遼寧大學國際交流處副主任科員,研究生學歷)
參考文獻:
【關鍵詞】應急物流 應急預案機制 全民動員機制 政府協調機制 基金儲備機制
一、引言
與一般物流相比,應急物流具有特殊性,其主要是在發生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嚴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時在人員、資金、物資等方面進行緊急供應的一類物流活動。它要求在最短的時間內,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將災害損失降低到最小值。衡量普通物流有兩個標準,一個是物流效率,一個是物流效益。普通物流追求二者的最大化,而應急物流更強的物流效率。
物流效率最大化取決于系統高效程度。在我國,物流產業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但是由于各種原因,也存在很多的弊端。如歷史形成的物流定式、過分追求經濟效益的物流模式等,這些弊端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應急物流的實現。我國2003年3月SARS疫情時期曾呈現出的應急物資保障混亂狀態便是一強有力的佐證。從表面看,應急物流主要是對應急物資的采購、籌措、運輸以及儲備、分配等,但從根本上來說,要想在最短的時間內,采取最有效的救災措施,建立應急機制是關鍵。
二、應急物流保障機制的構建
(一)建立應急預案機制
為及時迅速地接收到應急事件信息,要做好監測與預警工作。日常生活中,各級各部門需依據國家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做好信息收集整理、歸納分析等工作,并對這些相關信息進行上傳下達,暢通信息渠道。對于極有概率發生的災害性突發事件,以及發現較早、可能會產生重大不良影響的潛在隱患,要及時上報,以便為防疫、消防、氣象、環保、衛生等專家進行風險預測評估爭取時間,在最短時間內提出預警建議,快速采取應急措施。應急物流歸根結底是為了實現對突發事件的應急保障。應急物流的多方面特點,要求其在平日里就要加強應急準備和實戰演練,以確保當應急事件的來臨時,能夠對預警情況處置做出迅速決策。真正做到“未雨綢繆,患而不亂”。
當可能發生重大災情時,負責管理救災工作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相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或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的規律,提早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本轄區應急物流保障預案,同時加強應急反應隊伍建設,完善應急反應預備隊伍,依照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強化信息化建設。要對各類專業人員、工勤人員以及公務人員進行應急知識、應急技能以及應急防護方面的培訓,因為在突發事件中,這些人極有可能會參與其中。另外,還要注重提高應急反應隊伍及預備隊伍的業務素質,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他們的技能熟練程度、防護意識、實戰應對能力等進行專業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進行人員結構調整,實現人員結構的最優化。
(二)構建全民動員機制
當災害降臨時,不管是地震這樣的突發性自然災害,還是泥石流、山洪暴發等過程性災害,人們的內心都會受到一定程度地影響。全民動員工作目的就是讓民眾及時了解災情,正確認識災難,通過教育引導、實施心理干預等方式盡量消除災害帶來的負面影響,使災民能夠正常生活,開展生產自救。
全民動員機制分為兩大類,即主動式動員和被動式動員。主動式動員是通過媒體的正面宣傳,鼓勵奉獻,舍身忘我,激揚社會正能量,激發民眾的愛國熱情,使民眾自覺廣泛的參與到救災工作中。如,2003年抗擊非典斗爭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通過消息、專題、特寫等體裁對涌現出的先進人物,給予了多角度地報道,生動刻畫了眾多感人至深的英雄人物,在社會上產生了強烈反響。同時,更大程度地激起了廣大民眾的斗志和愛國熱情。在應對“禽流感”疫情時,這種精神和愛國熱情空前高漲,中華民族緊緊地團結在了一起,共同擊退“禽流感”疫情。被動式動員則是通過法律法規明確人民群眾所應履行的法律義務,這是一種強制手段,通過這種強制手段,加強行為規范,使一部分存有自私自利之心的人也加入到搶險救災中來。
(三)組建政府協調機制
為應對突發性公共事件,我國各級政府均建有“突發性事件協調處理機構”。政府協調機制則是通過“突發性事件協調處理機構”來實施的。當發生重大突發性公共事件時,國家通過法律、法規臨時賦予這些機構一些特定的權利和資源,從中央到地方迅速建立起相應的專門機構,安排專門人員負責具體工作,形成獨立的運作系統。
(四)應急基金儲備機制
在應急物流活動中,資金流無疑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管理環節。應急物流中要建立應急基金儲備機制,以更加有效地應對不可預知的突發性事件。就當前我國的經濟建設水平來看,一旦遭遇突發事件,便會對當地乃至全國造成各方面的嚴重影響。為應對、處理重大突發性事件和自然災害,國家每年在財政預算中都有預留資金。但是,遭遇突發性重大事件時,預留資金可謂是杯水車薪、無濟于事。所以,日常中,我們動員社會各界、各方力量,通過多種渠道、各種方式,利用各種途徑建立應急基金以應對不可預見的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及安全事件、重大自然災害等,目的是當突發性事件發生時,保障財力供應,使受災民眾維持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地減小災害損失,降低對社會造成的不理影響。應急基金的建立尚在探索,能不能納入到社會保險范疇還有待商榷。接受社會捐贈是各國普遍認可并通用的形式,也是運行較成熟的一個模式。應急基金的籌措和管理無論采取何種方式,規劃化和法制化都極其重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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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魏際剛,張瑗.加快應急物流體系建設 增強應急物資保障能力[J].現代物流,2009(5).
一、深入貫徹學習,提高認識
為充分提高應對突發性公共事件的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損失,我辦充分利用每周星期一政治和業務學習時間,組織機關干部職工深入學習和貫徹《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全國、省、成都市和*市應急管理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市委辦、市政府辦《關于進一步加強應急管理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突發性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工作的通知》精神,安排布置應急管理工作目標任務,廣泛宣傳,提高認識,確保我辦應急管理工作不折不扣落到實處,確保在突發事件面前能沉著應對。
二、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
為切實加強對我辦應急管理工作的領導,根據市上有關文件精神,經辦黨組和主任辦公會研究,成立了*市人民政府移民辦公室處理移民突性領導小組,由辦黨組書記、主任蒲良全任組長,全面負責各項突發性事件的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副主任趙新天、宋海燕,調研員王其林、范開明、王志福任副組長,分別負責我市河東、河西片移民安置鄉鎮和移民搬遷鄉鎮的移民突發性的應急管理工作及其它公共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具體協調組織機關工作人員對口聯系鄉鎮,配合鄉鎮移民辦搞好移民政策的落實和穩定工作,開展應急演練,協同做好突發性事件的處置工作。
三、科學編制預案,確保應急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為確保我辦應急管理工作落到實處,保障我市*鋪水利樞紐工程建設和移民搬遷安置工作順利進行,充分應對突發性公共事件,根據《*市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的相關要求,結合實際,今年初,我辦制定了《處理移民突發性群體性上訪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了組織機構,明確了各自工作職責和具體要求,并根據可能會出現的移民突發性,制定了相應的處置應對措施,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四、認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實戰能力
為了檢驗應急預案的可行性,提高應急救援能力,規范處置程序,提高實戰能力,結合《應急預案》,上半年,我辦組織了*次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演練。在演練過程中,領導小組沉著應戰、果斷指揮;各科室緊密配合,互相協調,組織干部職工立即停止工作,并迅速關閉電源,搶救重要資料,然后有序疏散到安全地帶,成功應對了突發事件。通過實戰演練,達到模擬運行應急機制、管理體制,調整、充實預案的內容,不斷完善應急預案,檢驗預案的可操作性,解決在演練中暴露出來的問題與不足,進一步完善了應急救援機制。下半年,我辦還將組織*次應對移民突發性群體性上訪事件演練活動。
今年5月12日下午兩點二十八分,當突如其來的特大地震來臨時,我辦立即組織干部職工疏散救生,并馬上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救援工作。由于平時認真演練,措施恰當,此次地震中我單位人員無一受傷,所有移民檔案資料均完好無損。
五、組織教育培訓,提高應急管理工作水平
為保證應急預案科學、規范、合理,使預案真正能夠在突發事件中發揮應有作用,我辦聘請了市上有關部門有經驗的同志對本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工作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進行了專門的培訓。內容包括應急預案的適用范圍、事故可能發生的地點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機構及其組成單位、組成人員、責任分工、事故報告的程序、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采取的行動和措施、應急預案編制、管理的措施和要求等。
六、認真排查隱患,防止移民不穩定事件發生
由于移民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系到群眾的切身利益,稍有處理不當,就容易引發移民群體性上訪。針對此,我辦對容易引起移民突性群體性上訪事件的問題和可能會進京上訪人員逐一進行清理,徹底清查危險源,并將危險源的事由、涉及人員、形成原因、可能會出現的后果及應對措施等相關資料建立數據庫,重點加以解決和應對。同時,組織包鄉干部對自己所負責的鄉鎮每月進行一次不穩定因素排查,排查結果由科匯總后上報市上有關部門和成都市移民辦,如遇重大問題立即上報,確保我市移民穩定。
七、加強應急值班,暢通信息渠道
為了有效防控因治超檢測引發的突發事件和交通堵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保證人民群眾生活必需品的供應,保障執法人員人身安全,確保經濟正常運行和社會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適用于**縣境內在道路治超或站點治超過程中出現的道路堵塞等突發性事件的應急處置。
(一)發生抗拒檢測,強行沖卡、闖關,暴力抗法,圍攻執法人員等惡性事件造成交通堵塞;
(二)影響群眾生活必需品和國家重要物資正常通行;
(三)在治超工作中,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超限超載車輛發生爆炸、泄漏、火災等突發性事件。
二、工作原則
按照“安全第一,積極動員,全力應對”的宗旨,堅持“以人為本,專業處置與動員相結合”和“團結協作與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由治超領導組負責,統一指揮。
三、組織體系
組 長:汪 東(**分局局長)
副組長:韓 鋒(**分局副局長)
崔寶玉(**分局治超科科長)
成 員:高 鑫(治超一大隊隊長)
高 遙ㄖ緯二大隊隊長)
徐迎偉(治超二大隊隊員)
張正律(治超一大隊隊員)
齊紫軼(治超一大隊隊員)
崔 巖(治超二大隊隊員)
配備車輛:遼D07777、遼DG46523、遼DG7458
領導小組下設應急指揮部,指揮部設在治超辦公室,應急值班電話:024-57717709.后勤保障由**分局辦公室負責。
應急機構職責:
1、負責本單位“預案”的制定、修改。
2、組織好各治超成員做好應急車輛運力儲備。
3、負責對全縣道路非法超限超載情況進行監測,及時掌握路面動態。一旦出現異常情況,立即根據所制定的應急措施展開工作。
4、對突發事件處置實施統一領導;
5、組織、指揮、處置治理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工作中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
四、啟動標準
突發事件應急啟動級別分為:Ⅰ級、Ⅱ級。
(一)Ⅰ級啟動標準
1、因治超檢測造成交通堵塞,影響生活必需品和國家重要物資正常通行;
2、治超工作中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超限超載車輛發生爆炸、泄漏、火災等突發性事件;
3、治超工作中發生惡性事件導致人員傷亡。
(二)Ⅱ級啟動標準
1、因治超檢測省道干線公路堵塞12小時;
2、治超工作中出現惡性事件但未構成人員傷亡事故的。
五、應急響應程序
當達到Ⅱ級事件啟動標準時,應急指揮部帶班領導聯合公安局、交警隊當地負責領導要立即趕到現場,在縣政府的領導下進行應急處置,并迅速組織疏導堵塞,盡快恢復交通。
當達到Ⅰ級事件啟動標準時,應急指揮部主要領導要立即趕到現場,并迅速組織疏導堵塞,盡快恢復交通,同時上報市局應急辦。
六、具體處置辦法
車輛因治超檢測發生道路交通堵塞達到Ⅱ級、Ⅰ級時,應由縣應急指揮部宣布啟動緊急預案,公安部門疏導交通,治超檢測站點記錄沒有檢測的貨運車輛號牌,統計車輛數量并通過市治超領導組應急機構,通知前往其他治超檢測站點對其進行處理。
在治超工作中,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超限超載車輛發生爆炸、泄漏、火災等突發性事件,應急機構主要領導負責指揮公安、消防、安監、環保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妥善處理。
因治超檢測引發交通堵塞,影響生活必需品和國家重要物資正常通行時,應急小組要聯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疏導交通、分流車輛,交通部門要開通應急通道盡快放行,治超檢測點要記錄沒有檢測的貨運車輛號牌,統計車輛數量,并通過市治超領導組應急機構,前往其他治超檢測站點對其進行檢測處理。
七、保障措施
各治超成員單位儲備必要的人力準備和物質儲備等,做到隨時應急支援。應急保障隊伍應由駕駛員、以及帶隊人員組成。駕駛員基本要求:政治合格、身體健康、駕駛技術過硬、證件齊全、熟悉有關政策法規。
辦公室負責車輛和物品的日常儲備和保養。
八、責任與獎罰
治理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工作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
1、應急處置解決不當引發事件升級的治超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
2、對處置突發事件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3、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工作中有其它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目前,我國現行的一些防災抗災救災的法律法規,還沒有達到系統化、條框化,完整化的程度,也沒有充分發揮指導性作用。2013年4月,我國四川省雅安市蘆山縣(北緯30.3度、東經103.0度)發生7.0級地震。多災多難的四川人又一次面臨著嚴峻的考驗。我們為四川同胞的不幸沉痛默哀的同時,也看到我國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和突發公共事件法律體系的不足。公共突發事件法律體系和應急機制的缺陷導致了突發性事件責任歸屬不清、緊急處置程序繁瑣、快速反應能力差等問題。所以,確有必要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法律體系進行探究,及時填補突發公共事件的法律漏洞,為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制和運行機制建設提供依據。
一、我國突發事件的法律體系中存在的問題
自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我國在應急管理領域的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應急管理法律體系正逐漸形成并趨于完善,與之相配套的應急管理制度也已初步建立。特別是在2007年,我國頒布實施的突發事件應對法,使得該法成為了我國應急管理的基本法,從而使各行各業以及各種領域的單行應急法作為補充的應急管理法律體系逐步形成。目前,我國現有的突發事件的法律法規主要由重大突發性自然災害立法、災難性事故立法等方面的組成。這些法律制度對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但我國近幾年來相繼發生的突發事件,引發了一系列的具有顯性和隱性的現代社會問題,對經濟發展產生了一些不利的影響,突發事件的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也日漸凸顯。同時,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突發事件也變得更加復雜、多樣,用現有的突發事件法律法規應對多變的突發事件顯得有些力不從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突發事件法律法規缺乏系統性,法規之間協調性差
目前,我國現有的突發事件法律法規比較單一且處于分散狀態,主要采用部門法和行政規章。這種立法體系的優點是,對特定的突發事件都會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和具體的行政應急處理機構,如頒布防洪方面的法律,能做到應對洪澇災害時有法可依,并由防汛救災指揮部進行統一指揮操作;頒布防治傳染病方面的相關法令,可以及時指導如何應對突發傳染病危機,并由防治傳染病指揮部進行統一預防診治;頒布相關消防法令,可以從容應對突發消防問題,并由消防指揮部統一領導;頒布地震災害方面的相關法令,可以快速有序的進行搶險救災工作,并由抗震減災指揮部統一管理等。雖然目前的突發事件的法律法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比較有針對性的解決困難,但這些法律法規分別規定了應急行政機構及其權力,這種分散狀態導致現行的法律體系存在一些問題,如各級政府行政部門以及具有專業技術的職能部門間無法很好的協調配合,缺乏溝通和協作,只針對自己負責的事項設立法律法規,導致各部門法律法規之間有時會發生沖突,各部門法之間不能相互協調和相互彌補,使各自的力量不能得到最有效的整合利用,大大削弱了處理突發事件的合力與合作,無法形成更有力的整體力量。
2.突發事件法律法規的內容可操作性不強
因為有些立法在內容上具有抽象性、原則性、概念性的特點,有些法律只強調了上級行政機關立法機關的指導性作用,只強調縱向關系上的統籌與規劃,強調應急措施上的實體性規定,強調權力配置,而忽視了下級機關和一些有力的社會組織在處理突發事件中的所發揮的重要作用,忽視橫向層面上的配合與協調,忽視對其進行實施程序上的約束,忽視對具體突發事件過程中執行情況的監督和評價。有些法律的具體內容原則性較強,對于具體實施細則、實施方法闡述不多,過于寬泛,與實際情況相脫節,不易靈活運用,可操作性不強。如在地震災難發生后,現行的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只是停留在表面上,沒有詳細闡述事后恢復重建的具體方式方法和救濟補償的標準等。這種只做表面文章而不注重實際執行的法律法規,將不能適應未來社會的發展要求。
3.突發事件法律法規的法律效力不夠
目前,雖然我國有一些關于應對突發事件的法律法規,制定了《法》等多部具體的應對公共突發事件的法律,但這些法律只適用于應對某一類公共突發事件,不具有規定限制所有公共突發性事件的法律效力。同時還缺乏有關突發事件發生后的重建和恢復工作的法律規定,目前此項工作的開展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還有一些法律法規不能真正發揮有效的作用,國家法律效力沒有適當合理的延伸到地方政府的措施中,許多地方政府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時,不能因地制宜地制定切合地方實際的法規規章,“一刀切”的現象普遍存在,而制定出的有些法規規章還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抵觸。因此,我國還需要適時制定用于對突發事件發生后針對其嚴重后果進行善后處理的法律、法規。
4.突發事件執法體系責權規定不明確
對于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過程中的行政責權,現有的法律規定的不夠詳盡。缺乏對政府在緊急狀態下的特殊職責和特殊權力的明確規定,缺乏應對不同突發事件的具體執行機構的具體職責和具體的執行權利范圍的明確規定,這種法律法規體系可能會造成緊急狀態下權利的擴張、濫用。這樣不僅不利于國家各種資源得到合理有效的組織和運用,還不利于及時準確的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可能會加長消除危險,度過危機的時間。由于法律法規中責權規定的不明確,容易造成政府在行使應急權力時,超出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授權的范圍,凌駕于法律之上,還容易造成政府在緊急狀態下應對突發事件時的失職、不作為和相互推脫的情況出現。
5.突發事件法律執行過程不夠規范
在突發事件發生時,其法律執行過程不夠規范,缺乏對于整個過程的監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法律執行不到位,包括突發事件法律執行程序的步驟、執行的方式方法、行政相對人的程序權利等。例如,在突發事件法律執行的過程中,缺乏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在這種緊急狀態下,公民的權益更容易受到侵害。例如對私有財產的征用,在緊急狀態解除后,這些征用的私有財產和對這些財產造成的不法侵害是否都得到的公平的補償,對于那些得不到公平補償的公民,是否能夠得到國家賠償,這種救濟程序是否繁瑣拖沓。缺乏對民間自發的救援的法律規范,這種自發無序的救援行動,會造成政府的救援工作的延誤,對政府在最快的時間內開展救援工作產生不利的影響。對于救援資金的運用也存在執行不規范,信息不透明,監督不到位的情況。
二、完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法律體系建設的幾點思考
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健全的突發事件法律體系是及時有效應對突發事件的首要要求、執行依據,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事。完善的突發事件法律體系是及時有效應對突發事件的有力的保障,應急行動有理有據、有力有序、責權明確、執行規范、協調聯動。
1.系統整合突發公共事件現有法律資源
隨著《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制定頒布,表明了我國在應對突發事件的法律體系中有了最基本最具有指導作用的首要法律,使政府部門在開展救援工作時有了統一的執行綱領。同時還要系統地整合突發公共事件現有法律資源,打破各級部門和地方利益的局限性,對原有法律法規中存在的問題、弊端進行修正,對原有法律法規中的不足進行補充,對與《突發事件應對法》有沖突的部分進行刪減和更新。
2.形成科學完善的突發公共事件法律法規體系
完善突發公共事件的相關法律。制定與《突發事件應對法》相對應且配套的,涵蓋各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法律法規。當不同的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就需要根據不同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的先后順序以及應對的方式方法在法律法規作出中明確規定。完善突發事件法律中關于政府在應對突發事件時的具體的職責和權力的范圍,防止其處理緊急事件時失職、推諉、不作為,防止緊急權利超出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授權范圍和非法使用。
3.賦予突發公共事件執法部門更充分的權力
在保證應急措施順利的實施、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得到保護的情況下,通過突發事件法律法規來對政府可以行使緊急狀態下特殊權力的條件、時效等給予明確的規定。還要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政府在突發的緊急狀態下所享有哪些權限比非緊急狀態獲得更多的具體的強制性的應急權利,以及明確執行范圍和實施時的附加條件。例如,在那些與緊急措施相沖突的公民權利則應受到適當的限制,如人身自由權、刑事訴訟中的一些訴訟權、住宅不受侵犯權、游行示威權、居住和遷徙自由權等,這些權利在緊急狀態下只有加以限制或中止,才不會對有關機關緊急權力的行使造成影響和阻礙。
4.增強應急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在突發事件法律法規體系逐步完善的過程中,法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直接關系到突發事件法律能否順利準確的實施,發揮其法律效力。突發事件應急的實際工作證明了,以法律體系為主的應急制度才是最有效的。原有的一些內容原則化、執行步驟繁瑣、過程不明確的突發事件法律法規,已經不能適用于越來越復雜多變的突發公共事件。因此,在未來突發事件法律體系的建設中,我們要注重結合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具有統一指導作用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急的具體程序和實施細則,加強各級政府機構及相關部門的橫向與縱向的協調配合。與此同時,我們還要仔細研究突發公共事件的發展特點,從中尋找出事件發生規律。針對突發事件在不同時期不同階段的發生特點及規律,制定與其想適應的法律制度。當不同的突發事件發生時,可以迅速找到相應的應急處理法律依據。
5.加強突發公共事件違法責任的追究力度
在突發事件法律執行過程中,政府可能會得到更大范圍的法律授權,這里包括一些強制執行的行政措施,有甚時還會逾越一定的法律約束,限制到公民一部分的合法權利。如果這些權力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不僅會侵犯公民的基本權益,還會給一些不法份子以可乘之機。因此,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的應急處理過程中,應當成立專門的行政部門或應急處理監督小組,由其對政府應急權力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著重對應急權力執行的具體環節進行監管。明令禁止政府行政機關在應急過程中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的非法侵害。依法加強問責制度的建立,完善與問責制度的相配套的法律依據、各項執行程序,依法保障在責任面前人人平等。做好信息的公開,讓所有公民都參與到問責工作中來,更好的推動問責制度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