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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社會形態下公共管理權力都需要通過一定的程序規則來運行 行政程序是法律程序的一種,而法律程序在現代社會除程序本身所具有的技術含義以外,還被賦予規范權力正當行使并保護人權的含義,實質是一種正當法律程序。一方面程序含有技術理性因素,另一方面程序最直接關聯民眾的利益訴求,是公民面對行政權力最直接、最重要的權力保障機制。理解行政程序的內涵,需要把握幾點:
一是程序表現為過程,從程序啟動到結束。有些長的過程是由若干短的過程所組成,因而一個大程序中包括若干小程序。如行政處罰程序中包含聽證,聽證本身也是一種程序。
二是程序具有目的性。人們選擇、啟動某一程序,總是為了達到一定目標。目標決定人們選擇或預設何種程序。
三是程序具有選擇性。為了達到一定目標,就要選擇或預設一定程序。但是,雖然目標決定選擇,選擇或預設也會影響能否很好達到目標。兩者是相互影響的。當然,不同的目標要選擇不同的程序去完成,但也有可能運用同一程序去完成不同目標。前者顯示程序的個性和差異性;后者反映了程序的共性和統一性。
四是程序具有客觀性。為達到特定目標,就要選擇能最好最快達到目標的程序。這種程序不是主觀臆想的,而是必須符合要辦事情的客觀規律。主觀選擇、預設的程度符合客觀要求,這就是科學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屬于行政法的范疇,因此行政法中程序的內涵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只是關于程序的具體內容有其特別規定。
所謂法律程序,即指程序規則為法律所規定時,該項程序就被稱為法律程序。法律程序的主體享有各自的程序選擇、履行相應的程序義務。如果義務人沒有旅行法定程序義務,則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法律程序運行結束后往往產生一個法律實體結果,因此在法律學上,程序一詞往往與實體相對稱,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步驟、時間和順序做出法律決定的過程。程序關心的是形成決定的過程,而實體關心的是決定的內容。由于私法領域的活動實行意思自治原則,民事主體雙方之間并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關系,法律一般不對其活動程序做出強制性規定。而在公權力領域,由于公權力具有強制性,如果濫用極易侵犯公民的權利,因此,法律往往對權利行使的程序做出明確規定,以確保權利行使的理性、公正。所以,法律程序就其規范對象而言,主要是公權力。與現代國家權力被分立為立法行政權和司法權相對應,現代法律程序主要有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
對法律程序的劃分,以程序所規范的權利為標準較為適和。行政程序作為法律程序的一種,是行政權力運行的程序,具體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利、做出行政行為所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間和順序的總和。有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離不開行政相對人的參與行為,因此,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行為程序也是行政程序不可缺少的內容。行政程序的內涵可以從以下幾點把握:第一,行政程序是行政權力的運行程序。第二,行政程序是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的程序。第三,行政程序的構成要素包括:方式、步驟、時間和順序。第四,行政程序的運行結果是制定行政法規、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或者作出行政決定。第五,行政程序是一種法律程序。從行政程序的種類上看,根據不同的標準,行政程序分為抽象行政行為程序和具體行政行為程序等,本文僅研究《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存在著具體程序。
二、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程序
從《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內容上看,該法在程序方面分為處罰程序和監督程序。處罰程序可以從廣義和狹義的角度去理解,廣義的處罰程序指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一切程序。從狹義上可以理解為決定對相對人進行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即決定程序。本文將從廣義上研究治安管理處罰程序。
《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處罰程序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對傳喚、詢問、取證、裁決等程序性內容作了規定,對案件管轄、證據種類、違法物品的扣押等辦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序做出了規范。同時第3條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這樣的規定保證了公安機關在作出治安處罰時應遵循的程序在法律上都有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規定的程序眾多,但其并不是只適用未成年人,有些程序對未成年人并不適用,本文僅研究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程序。治安處罰程序有:治安調解;行政管束;傳喚與盤查;檢查;扣押、沒收和收繳;當場處罰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程序;罰款和拘留的執行等,其中本文研究的涉未成年人的程序主要有以下:治安調解、傳喚與盤查、拘留的執行。
三、《治安管理處罰法》程序上對未成年人的適用
法理上所說的法律適用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適用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社會團體和公民實現法律規范的活動。這種意義上的法律適用一般被稱為法的實施。狹義的法律適用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其職權范圍把法律規范應用于具體事項的活動,特指擁有司法權的機關及司法人員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規范應用于具體案件的活動。本文中的法律適用指的是狹義上的法律適用。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條對適用的行為對象作了規定。簡言之,適用的行為對象是違法治安管理的行為。主要是指要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關于新舊法在調整行為對象上的差別,公安部2006年1月10日下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宣傳提綱》中明確提到: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由原來的73種增加到現在的238種,基本上減輕版的犯罪行為種類。
未成年人是一個特殊群體,國家重視對未成年人在各方面的培養,重視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2條規定:對不滿14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還處在少年時期,社會知識少,對自己行為的后果沒有預見能力,也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對這些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主要是教育,使其明辨是非,不再給予出發,更有利于其成長。但不處罰不等于放任不管,要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以防止其繼續危害社會。
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考慮到他們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和辨別力,但又還處在成長中,其思想觀念尚未完全成熟的特點。對此類未成年人,采取應當從輕或減輕的規定,從輕是指根據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行為確定應當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在這一檔處罰幅度內,選擇較輕或者最輕的處罰,如依本法對規定,對結伙斗毆行為應當給予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那么對于該年齡段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給予6或7日的拘留就是從輕的處理。減輕是指根據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確定應當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在這一檔處罰的下一檔處罰幅度內給予治安處罰。
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1條規定了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不執行該行政拘留處罰的四種法定情形。其中兩種針對未成年人的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適用上述規定有幾點要注意:行為人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治安管理,而且《治安管理法》對該行為規定了拘留的處罰,并且從違法行為熱的違法情節、危害后果等方面考慮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只有對本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下的違法主體才不是用拘留,除此之外應當執行;在本條四種情形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之規定了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對行為人不在追究處罰責任,如果行為人的違法行為,由法律規定了拘留之外的其他處罰,仍然要執行。2006年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40條也規定: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做出處罰決定,但不送達拘留所執行:(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這是對《治安管理處罰法》具體適用時的規定。但是不執行行政拘留,并不意味著不采取措施。根據《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被處罰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會同被處罰人所在單位、學校、家庭、居(村)民委員會、未成年保護組織和有關社會團體進行幫教。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11月30日至12月6日是第三個全國“憲法宣傳周”,連日來,全國各地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深入學習宣傳法治思想,大力弘揚憲法精神”主題活動,那么關于憲法宣傳周活動的心得體會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憲法宣傳周大力弘揚憲法精神學習心得五篇,歡迎大家查閱!
2020憲法宣傳周心得體會1繹如是我的名字,是我學法律的媽媽從《詩經》中覓得:“樂其可知也,始作,翕如也;從之,純如也,繳如也,繹如也,以成”。“繹如以成”指的是連續不斷,最后完成樂曲。好吧,今天我就女承母業,繹如以成給大家來一曲:《聆聽,我的憲法樂曲》。
第一樂章,初識憲法。
與憲法初次相識,源于我的奶奶。她出生在山村,在她那個年代,讀書是“少數人”的權利,所以奶奶像我這么大的時候,從來沒有走出山村,只認得自已的名字。直到我國第一部《憲法》正式頒布,第九十四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奶奶終于有了讀書的機會,后來,奶奶考取了縣城師范中專,成了飛出山村的金鳳凰。畢業時,她卻出人意料地選擇回到了山村,成為一名小學語文教師。我曾經問過奶奶:回到山里,一教就是幾十年的,您不覺得枯燥嗎?奶奶淡淡一笑,思緒仿佛回到從前:嗯,每一屆教的孩子都不一樣,我覺得很有趣。當他們能夠走出大山,放眼世界時,我覺得很值得。
奶奶是幸福的,她用平凡的一生,踐行了自已的理想,給予孩子們愛與榜樣,努力讓每一位孩子享受憲法賦予的受教育權。她把憲法的種子播撒開來,也種在了我的心里。
第二樂章,見證憲法。
“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媽,你在練什么呀?”
“我在練習憲法宣誓呢!這是今年憲法修改的重要內容,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都要進行憲法宣誓。”
“為什么呢?”
“國家工作人員負有保證憲法實施、維護憲法尊嚴的職責。憲法宣誓”就是讓自己銘記堅持,讓他人見證監督啊。”
“那我也要去見證!”
在媽媽憲法宣誓的現場,我聽著她鏗鏘有力的誓詞,看著她制服肩上的國徽,我對媽媽的理解更深了一層。此時,憲法的種子不知不覺間已經萌芽破土、快速成長起來。
第三樂章,憲法維權。
六年級上學期,班主任安排我和班里最調皮的男生昊天同桌,“五下六上成績對小升初來說最重要了,影響你學習怎么辦!”媽媽火急火燎的要去找老師。我非常著急,因為大家都不愿意跟昊天同桌的話,他就得一個人坐在課室最后面了。急中生智,我跑去書房拿出《憲法》單行本,亮在媽媽面前。
“媽媽,您不是法律系畢業的高材生嗎,憲法是不是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呀?”
媽媽一下愣住了。
“媽媽,您平時也身體力行、倡導平等的,在家里你提倡男女平等,讓爸爸分擔家務;您送我去上學,培養我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昊天也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啊,他只是調皮一點,難道就該受歧視嗎?”
媽媽一下臉紅了。
“小丫頭,會拿憲法來壓我了。
期末考試我的成績首次進入全班前三名,昊天的學習成績也有所提高,媽媽終于放心了。經此一役,憲法已經在我的心里長成了一棵小樹,給予我堅持自己的力量和勇氣。
2020憲法宣傳周心得體會2《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它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依法治國”方略的根本依據,它不僅對公民權力進行了確認和保障,同時對國家權力的設置和行使進行了規范,它是保持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協調與平衡的根本規范。
《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是相互作用的。首先,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的來源。公民權利是經過憲法確認的,而國家權力是人民通過的憲法所賦予的。其次,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的目的。國家權力的設置是以公民權利為對象,以維護公民權利為目標的。再者,國家權力是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通過有組織的國家權力,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才能得到有效保護。
國家權力是一柄雙刃劍,它既有維護公民權利的作用,如果行使不當,又會侵害公民的正當權利。為了既發揮國家權力在保護公民權利方面的作用,又防止權力行使不當造成對權利的侵害,必須保持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協調與平衡。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協調與平衡是國家繁榮富強、人民安居樂業的基本條件。如果權力過于膨脹,權利則必然萎縮;權力空間過大,權利空間則必然狹小;反之,如果權利過于膨脹,沒有足夠的權力空間,導致無政府狀態,社會失去秩序,最終損害的仍然是公民權利。因此,既要防止國家之權被濫用,侵犯公民之權,以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也要防止公民之權被濫用,以維護國家和社會的正常秩序,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憲法》的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這就明確了我國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權利,同時要履行應盡的義務,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公平權的明確規范。對于國家行政管理部門而言,要想更好地維護公民權利,除了做到不侵害公民權利之外,更重要的是認真履行職責,嚴厲打擊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在具體執行行政管理法律法規時,要做到依法行政,違法必究,努力做到不讓違法份子有漏網之魚。這樣才能保持社會秩序的良好運作,保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良好環境。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權能夠得到有效保障,也是憲法在保護公民權利這一精神內涵的重要體現。
總之,要實現國家富強,民族復興,人民幸福,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就必須保持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協調與平衡。作為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我們必須始終牢記憲法保護公民權利的精神,牢記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我們只有為人民服務的義務,沒有凌駕于人民之上的特權;只有為人民謀取幸福和安寧的義務,沒有侵犯公民權利的特權。這是我們神圣的憲法責任,也應是我們對人民的莊嚴承諾。
2020憲法宣傳周心得體會3“遵紀守法,人人有責”。作為一個公民,我們要遵守我們國家指定的法律。我們國家的法律越來越健全了,我們兒童有《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師有《教師法》,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商標法》《勞動法》等。我們要學習法律,讓自己的人生權利得到保護,當我們心藏法制,我們就會約束自己的行為,我們就會不感情用事,不會做違反國家、損害別人利益的事情。當我們的行為都符合法律道德的規范,我沒得國家就會和諧,大家就能生活在一個自由民主的環境里,快樂和幸福就會伴隨我們。
在生活中,有一些公民由于不遵守法律,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有個鄰家的孩子,他小時候見到同學的東西比自己的好,他就想據為己有,他在別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拿了同學的鉛筆盒、尺子、橡皮、鉛筆等。后來,他膽子慢慢大了起來,就偷礦上的煤、鐵、銅等。父母知道了他干這些事后,并沒有制止,反而投來了贊許的目光。他的膽子就更大了,長大了以后,居然搶起了銀行,后來被公安局的人逮去,在押赴刑場之前,他最想見的就是父親母親了,他對父親母親充滿了怨恨,就是那次偷了鐵以后。他們沒有及時制止他,反而默許了他,讓他的膽子越來越大,導致了做了許多偷竊的事,最終走上了不歸路。
法律是約束我們行為的一種規矩,因為有了法律,我們的社會才得以和諧,我們每一個人都要學習法律,了解法律,尊重法律,讓法律在我們心中!
2020憲法宣傳周心得體會4生活中,處處都離不開法律,法律就像我們身邊的守護神,保著我們的權利。
記得前不久,銀礦新村的堵路事件,鬧得很大。我一打聽才知道:沙場和鉛鋅銀礦的渣土車來來往往,每天都有幾百輛車子從這兒經過,弄的滿天都是灰塵,路面坑坑洼洼的。這些渣土車對居民的影響很大,每天還撒出一些土來,環境衛生很不好。居民用一把長長的椅子橫在路中間,只留一點空隙讓行人和小形車輛通過。經過和沙廠負責人再三協商,居民暫時讓沙廠車輛通過。
安靜了一陣子,又有一輛滿載著一車渣土的“康明斯”從這里經過,這次居民們不放過它了。用一輛電動車攔在路中間,并且報了警。再三調解下,沙廠做出讓步,每天定時灑水,車輛不超載,讓環衛工人來清掃路面。
我認為,這些渣土車不能超載,或者就不應該出現在居民區。“車輛不能超載”這條是交通部門頒布的,大家都知道。這些渣土車竟然在光天化日下違規,是非常危險的,如果撞了人怎么辦?如果破壞了環境怎么辦?如果出了危險誰來負責?
老師經常教育我們要守法、懂法,就連一年級的小朋友都知道,難道這些駕駛員連一年級的小朋友都不如嗎?
看來,我們要多多認識一些法律,保護我們的合法權利。其實,法律就在我們身邊。
2020憲法宣傳周心得體會5在今年12月4日全國法制宣傳日活動中,我村高度重視,加強了對“12.4”法制宣傳日活動領導,按照根據上級《關于開展“12.4”全國法制宣傳活動的通知》的安排部署和要求,做到早計劃、早組織、早部署、早安排,各小組、東門完小組織開展了一系列豐富多彩、富有成效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收到了明顯成效。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在“12.4”法制宣傳日來臨之前,根據鎮黨委、政府制訂的《沙市鎮開展“12.4”法制宣傳日活動工作方案》,東門村支村兩委專題召開了“12.4”法制宣傳日活動會議,就“12.4”法制宣傳日活動作了具體安排。
二、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
1、12月4日,支村兩委邀請了鎮司法所所長羅宗武來東門村村委會開展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活動,共解答各類咨詢100余人次。
2、組織普法志愿者書寫張貼標語50多條,散發傳單200余份。
3、利用遠教平臺組織村民進行法制教育視頻觀看,并結合當前農村工作特點,大力宣傳《憲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發放宣傳手冊500多份。
4、在東門完小4個班級里開展了“青少年法律知識競賽”學法活動。
三、圍繞主題,開展法律“六進”活動
在今年的“12.4”法制宣傳日活動期間,我村緊密圍繞“弘揚法治精神,服務科學發展”這一活動主題,開展法進農戶,法進學校,法進企業,創造普法氛圍,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法律支持,收到了很好的宣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