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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家務勞動;成本;收益;婚姻家庭立法
家務勞動是為直接滿足本家庭成員精神生活和物質生活的需要而進行的勞動。這種通常由家庭成員在家庭內部從事的未支付報酬的勞動,主要包括下列活動:煮飯、清潔、整理房間、洗衣物、購物、修理和維護住房、照顧家庭成員、從事園藝、寵物照料及家庭安排等。傳統經濟學家認為家務勞動只在家庭內部有價值,但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的分工越來越細,家務勞動作為人類勞動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一種需要成本、能產生收益,具有社會價值的勞動。夫妻間從事家務勞動的通常是女性。通過立法承認夫妻家務勞動具有的價值是法律公平正義的要求,體現了對女性的保護,有助于實現男女實質平等,被譽為是對經濟上依存于丈夫的家庭主婦的“自卑治療劑”。
一、夫妻家務勞動的成本構成分析
一個無可否認的事實是,從事家務勞動需要一定的成本,這些成本主要包括家務勞動的精力成本及機會成本。但在現實生活中,這些隱性成本往往為人們所忽略。
(一)夫妻家務勞動的精力成本分析
在時間總量不變的情況下,在某種勞動中的精力成本越大,則投人到另外一種勞動或其他活動的時間就會減少。以全職夫婦為例,在夫妻工作時間相同時,從事家務勞動的時間越長,自由支配時間就越少。而自由時間可以用來進行人力資本的投資,也可以用于“勞動者體力的恢復,智力的提高和個性的和諧發展’。非家務方利用工作之余的自由支配時間休息,可以促使其體力的恢復,產生新的精力,因而在市場投人方面具有較大的精力優勢。家務勞動方,因在工作之余從事家務需要花費一定的精力,該方就會有更少的自由支配時間恢復其體力,影響其市場投人的精力,在市場投人方面失去其精力優勢。當從事家務勞動和社會勞動都需要花費一定的精力時,從事家務勞動的精力強度大于閑暇時間的精力強度,故從事家務勞動的女性往往選擇精力強度不大的工作,甚至因其長期從事家務勞動而根本無精力投人社會工作或早早地退出社會工作。而從事社會勞動的精力成本往往與工資水平存在一定的關聯性,由于家務勞動主要由女方承擔,在已婚男女參與同樣的社會工作時,女性的社會收人往往較之男性低,其中原因之一就在于,已婚女性在婚后較之婚前在市場精力投人的降低。其次是女性在婚后需要花費更多時間從事家務勞動,因而可能會減少對自身人力資本的投資。在一切資本中,只有對人的投資才是最有價值的資本。對特殊的人力資本投資的積極性與花費在該項活動上的時間正相關,“當家庭部門用的時間更多時,主要提高家庭生產率的資本投資的積極性會更大一些;而當工作時間更多時,對主要提高市場生產率的資本投資積極性會更強一些。由于妻子的主要時間是從事家務,其對社會工作進行人力資本投資的積極性較男性低,加上女性社會勞動精力投資較男性更少,自然會降低他們的社會收人,而低收人反過來進一步減少他們投人市場的精力及對市場人力資本的投入,加大女性從事家務勞動的成本。
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認為,只有勞動才創造價值。勞動不是價值本身,而是作為價值的活的源泉。勞動和勞動結果相統一,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和勞動解放的標志。
家務勞動和社會勞動同屬于人類勞動方式之一,只是勞動地點及勞動內容等存在差異,屬于不同的勞動分工,二者都需要精力成本。如果女性在家庭中以家務勞動這種精力成本進行投資而不能分享該投資的收益,會造成對女性的系統性剝奪,既違背了家庭作為一個經濟單位的利益分享規則,也會減弱該方投資家務勞動的積極性,對家庭這一經濟組織體也可能造成破壞(導致解體)。如果不對夫妻一方的家務勞動成本給予回報,家務勞動方在夫妻時間配置博弈中處于不利境地,在婚姻解體時也會削減該方在離婚博弈中的能力。
(二)夫妻家務勞動的機會成本分析
家庭是一個經濟組織體,但其具有強烈的倫理性,家庭成員之間具有顯著的利他性特征。夫妻間可能會因為一方在家庭中具有比較優勢而放棄社會工作選擇家務勞動,或者基于婚姻家庭的利他思想而由一方主動承擔主要家務勞動,“夫妻一方在從事這項工作的同時,另一種更有價值的活動被放棄了”,因而家務勞動存在機會成本。由于從事家務勞動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投人,在時間總數不變的情況,家務勞動者就只能通過改變時間分配的方式以承擔家務勞動,如通過不斷減少參與社會活動的時間或者減少甚至放棄參與其他社會工作的時間等方式以保證有足夠時間從事家務勞動。因此,從事家務勞動的時間越多、年限越長,其機會成本就越大。
夫妻從事家務勞動的選擇取決于家務勞動的邊際效用價值,“價值并不是商品內在的客觀屬性,它不過是表示人的欲望同物品滿足這種欲望的能力的關系,即人對物品效用的感覺和評價。效用是價值的源泉,效用大則價值大,反之,價值則小。邊際效用價值是每增加一個單位物品所引起總效用價值的增量,它遵循效用遞減規律。如果夫妻一方從事家務勞動的效用價值比從事社會勞動的效用價值大,其就會選擇從事家務勞動,反之就會選擇從事社會勞動,而且只有當家務勞動的邊際效用為正時夫妻才會選擇從事家務勞動。如果家務勞動和社會勞動的效用價值相等時,則無論從事社會勞動和家務勞動都無區別。因此,理性人假設下,夫妻從事家務勞動的效用價值應當大于從事社會勞動的效用價值且其邊際效用價值為正,而家務勞動的效用價值越大,表明家務勞動方的機會成本也就越大。
總之,家庭“這一生產單位的最重要的投入完全不是市場產品,而是家庭成員的時間,特別是傳統家庭中妻子的家務勞動。貝克爾認為,家庭是由多個人組成的生產單位,家庭中每一成員都在彼此了解、相互信賴下盡其所能,自覺履行投人義務,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婚姻的最大化效益。家務勞動具有精力成本和機會成本,是對婚姻的一種投資。一旦夫妻一方的收益大于邊際成本,則意味著該投資是有效益的,就會鼓勵投資者繼續投資。反之,該方就會減少投資,甚至不再投人而寧愿選擇經濟組織體的解體。作為經濟單位的家庭,要求夫妻共同投資、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才能實現婚姻的最大化效益并能更長久維持婚姻關系。
二、夫妻家務勞動產生的收益
收益通常包括物質收益和精神收益。家務勞動所創造的精神方面的收益,主要是由于家務勞動的分擔如家庭安排、照顧子女等可以減輕非家務勞動方精神上的壓力,帶來清閑的享受,而有些活動如清潔、整理房間、清洗衣物等,則本身可以為家庭成員帶來精神方面的愉悅。物質上的收益,主要包括家務勞動帶來的分工收益、家務勞動使得家庭經營成本的降低、家務勞動的交換價值及非家務勞動方在家務勞動時間內獲得的人力資本等。由于精神收益純屬主觀感受,難以客觀衡量,本文主要分析物質性收益。
(一)比較優勢分工帶來的收益
夫妻之間如何發揮各自的優勢,實行勞動分工,以增加家庭的產出?通常認為,女性在家務勞動方面具有相對的優勢,而男性在社會勞動方面能產生較高的生產力。男女只有各自發揮自己的比較優勢,才能增加家庭的產出,實現經濟收益的最大化。“家庭作為一種社會機構保持下來,表明了它具有重要的經濟化效能,而更為重要的因素是家庭促進了勞動的分工,取得了來自專業化的收益。家庭通過丈夫在勞動市場從事專職工作,妻子在家從事家務勞動這種互補活動的專業化而促進了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因此,在男女之間根據各自的優勢實行分工,有利于增加家庭的產出,提高家庭的經濟效益。根據比較優勢理論,家庭的最佳方案是機會成本較低的配偶專于家庭生產。由于女性的工資普遍較男性低,其機會成本相對較低,這樣現實生活中從事家務勞動的任務就主要由妻子承擔,丈夫則利用其在社會勞動方面的優勢參與更多的社會勞動。婦女的時間主要分配于家庭部門,男性的時間主要分配在市場部門的分工模式被認為是獲得家庭福利目標函數最大化的一種有效途徑。
既然夫妻一方在家庭中根據各自的優勢進行分工由一方從事家務勞動,另一方利用其在市場的優勢參與社會勞動,夫婦雙方通過共同努力,實現家庭產出的最大化。由于家庭分工是根據夫妻的比較優勢,發揮各自所長的結果,所以,任何一方的勞動都應具有相應的價值。
(二)家庭經營成本的降低(防止積極財產流出)
在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思想影響下,許多已婚妻子擔當著從事家務勞動的主要責任。妻子從事的家務勞動自然可以減少家庭中雇傭保姆的費用,降低家庭經營成本,防止家庭中積極財產外流。“妻為家事勞動,則不須支付對價于他人,家計費用即可減少,則其減少部分,對家庭而言,就是家事勞動的價值。家事勞動之防止家庭中的積極財產流出之功能,即為其獲得評價之主要根據。由于降低家庭經營成本是通過投人家務勞動的方式實現的,該降低的成本則為家務勞動的收益之一。
(三)家務勞動的交換價值
雖然家務勞動不具有一般商品的直接交換價值,但通過夫妻之間的資源交換以及“置換”方式,仍然可以實現其交換價值。
1.理性人假設中夫妻之間的資源交換
理性經濟人假設認為,從事經濟活動的所有人都是理性的,他們具有抽象人的基本特征,即假定每一個從事經濟活動的人都是理性、利己的,并且力圖以最小經濟代價去獲得最大經濟利益。在婚姻家庭中,夫妻會考慮婚姻的成本及從婚姻中獲取的收益。家庭是一個資源交換的場所,只不過這種交換既包括情感等非物質的交換,也包括物質上的交換。現實中的男女有的偏重前者,有的更看重后者。“人是理性的動物,而社會生活是要求互惠關系的,人們的選擇是建立在要得到最大的獎賞和最少的代價之下的,以便取得最大的利潤或最好的結果。在家庭中,需要通過家庭成員共同投人共同經營,彼此分享家庭收益,獲得對方經濟上的供養及情感方面的愛與呵護。家庭成員應當共同投資于家庭,以獲取投資的收益以分享,這樣才有利于實現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增進家庭幸福。家務勞動是對婚姻非物質性的投資,對該投資除了精神與情感方面的回報,尚需要換取其投資應得的經濟收益,此種收益是通過家務勞動換取非家務勞動方的社會勞動價值實現的。
2.家務勞動的交換價值
核算國民生產總值的方法主要有兩種,即以薩伊的生產要素理論為基礎核算國民生產總值和以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為基礎的計算方法。這兩種計算方法都未將家務勞動價值核算在國民生產總值內。而現代經濟學家認為,家務勞動實際也具有交換價值,符合商品的特征。只不過家庭這種生產單位生產的主要“商品”是子女,而不是傳統的商品。“忙于撫養孩子的妻子用從事家務勞動的時間‘換得’丈夫在市場上的工作,而丈夫則‘購買’妻子照顧他們共同的子女。通過這樣的方式,實現妻子家務勞動的交換價值。對于此,家務勞動雖然沒有直接的交換價值,但其通過“置換”方式仍然可以實現其交換價值。事實上,家務勞動價值對準確計算國民生產總值具有非同一般的影響,聯合國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有關資料資示,僅一項沒有報酬的家務勞動價值就約占國民收入總值的10--35%。
(四)非家務勞動方獲得的人力資本
夫妻獲得的收益除了經濟上的現實利益,還包括一種并非直接以金錢形式體現的資本收益,即人力資本收益。“人力資本是一個人擁有的從事具有經濟價值的活動的能力、知識和技能,它主要靠學習、訓練和經歷來獲取和積累,是決定勞動生產率的一個主要因素。在夫妻一方從事家務勞動的過程中,由于夫妻經濟方面的共同投人及一方對家務勞動的分擔,使得非家務勞動方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人到自身的教育、培訓中,積極提高自身的職業素質和技能,而這些素質和技能使得人力資本投人方在將來的生活和工作中終身受益。“學校教育通過提供知識、技能和分析問題的方法提高了人們的收人水平和生產力水平。”“收人分配的不平等與教育和其他培訓的不平等之間有著正相關關系……失業與受教育程度通常有很強的負相關關系。在這些資本投資過程中,夫妻對人力資本在金錢方面的共同投資,極易獲得夫妻及世人所認可。但夫妻在人力資本獲得方身上投人的機會成本和精力成本這些隱性成本往往為人們所忽略。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分享該人力資本投資的收益,而一旦夫妻離婚,非人力資本方就不能分享該人力資本帶來的收益。基于婚姻共同體的收益分享理論,此種情況下,此種人力資本一定范圍的收益應當作為夫妻的共同投資所得。
三、夫妻家務勞動成本的分擔與收益的分享:婚姻家庭法相關立法
家務勞動是一種需要成本、能創造收益、具有價值的勞動,這種承認應體現在婚姻法立法中。我國婚姻家庭法應從以下方面考慮由夫妻共同分擔家務勞動成本,共同分享家務勞動的收益。
(一)準確界定夫妻家務勞動收益的范圍
我國婚姻法規定,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人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現行婚姻家庭法并未將知識產權的財產期待利益(包括尚未投人生成的知識產權和繼續性使用的知識產權后期使用的財產性收益)納人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也未規定夫妻之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一方獲得的管理技能、專業技能、執照、文憑、資格等人力資本收益。我國現行婚姻家庭法的規定實際上縮小了夫妻共同收益的范圍,減少了家務勞動的投資回報。因為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間創造知識產權或獲得人力資本的過程,需要夫妻共同的經濟投人,家務勞動方在履行協助義務、撫養子女、照料老人等行為中通常也存在機會成本及精力成本。離婚時如果不對家務勞動方的這些成本給予回報,必然會損害其經濟利益,降低投人方的自我評價,也不符合家庭經濟單位的利益分享規則。因此,我國婚姻法應明確知識產權的財產期待利益為夫妻共同收益。同時,宜借鑒經濟學中對管理技能、專業技能等人力資本的估算方法,規定夫妻婚姻期間獲得的人力資本在離婚后一定年限內的收益為夫妻共同收益。-
(二)增設夫妻家務勞動價值的量化方法
關于家務勞動的計算方法,國外實踐中采用替代成本法則和機會成本法則等進行計算。在從事家務勞動一方的機會成本能夠確定的情況,借鑒機會成本法則計算夫妻家務勞動的價值較為合理。如果能確定家務勞動方因從事家務勞動而失去從事社會工作的機會,宜以該喪失的機會作為家務勞動價值的補償。如果機會成本的確立存在難度,則需要考慮相關因素,宜參照替代法則計算,但不宜采取簡單的使用家政服務人員的工資標準計算家務勞動的價值(目前我國有學者提出用家政服務人員的工資標準計算家務勞動價值的主張),因為此種計算方法在很多情況下會降低家務勞動的價值。
對于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經濟學主要采用收益法、成本法及市價法等進行評估。對人力資本價值的評價,在穩健、可行和公允的情況較多采用對未來收益進行折現的收益現值法或凈現值法進行計算。雖然這些計算方法還無法達到精確的程度,但不失為經濟學計算人力資本和知識產權重要的方法,在家庭法領域具有一定的可借鑒性。
(三)增加評價家務勞動價值的考慮因素
在衡量夫妻家務勞動價值時,應增設具體的考慮因素,包括非家務勞動方從家務勞動中的受益的大小,受益的期限及婚姻存續時間等因素衡量家務勞動的價值。
在評估人力資本價值時,應考慮以下因素:首先應考慮對人力資本方進行人力資本投資時的年齡,因為該年齡決定了人力資本投資后新增收人流的期限長短;其次應考慮人力資本的折舊現象,一定周期之后又需要新的人力資本的投人,該投資并非總是一勞永逸的;最后應考慮人力資本的取得需要夫妻共同投資、社會其他方面投資、人力資本獲得方的主觀努力及實現人力資本的前景等。因此,在采納收益現值法或凈現值法進行人力資本價值估價時,宜確定一定年限內人力資本的收益作為夫妻共同收益的范圍,而不是所有的現值折算為夫妻共同收益。對此,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對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競業禁止的年限限制(通常認為該期限與相關人員在前企業積累的人力資本或知悉的經營信息等相關)的規定,確定夫妻離婚后一定期限內獲得的人力資本收益為夫妻共同收益。筆者認為,結合人力資本的上述特點,宜以人力資本持有人未來3-5年時間的預期收益折現為夫妻共同收益,對非人力資本獲得方給予相應價值的補償。
【論文摘要】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制度是 2001年修改婚姻法新增設的內容。這項制度的設立對于提升家務勞動的社會價值,保護對家庭做出較多貢獻一方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這畢竟是一項新增內容,理論設計上存在不足,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強,立法目的實現的預期效果不令人滿意。因此,完善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制度的立法設計,使之更具可操作性,更好的實現其立法目的,正是本文所追求的目標。
一、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制度的意義
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制度 ,主要是指夫妻離婚時,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家庭付出較多義務的,另一方應給予財產或物質補償的制度。對此 ,新 《婚姻法 》第40條規定: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 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制度的提出具有十分重要的社會意義:
1、它肯定了家事勞動的社會經濟價值基于婚姻而產生的家庭不僅是一個社會組織,也是個經濟組織,具有實現人口再生產、教育子女、贍養老人和組織經濟生活的社會職能 ,要履行這一職責,需要家庭成員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從事大量而繁重的家務勞動。家事勞動是社會勞動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占社會勞動相當大的比重,理應得到和社會職業勞動同樣的認可和評價。
對家事勞動予 以經濟評價已是國際社會的主流認識。1974年國際婦女年聯合國會議 ,在世界行動計劃中指 出: “家事對家庭生活而言,非常必要,但一般僅承認其具有極少經濟的、社會的價值。惟所有的社會若希望達成維持家庭 、教育子女之基本任務,則對于這些家事勞動,應給予高的評價。”腳 ”’對家事勞動的經濟評價實質上是承認夫妻一方 (主要指妻子 )家事勞動與夫妻另一方的社會職業勞動具有同樣社會經濟價值和同等地位。貫徹了男女平等原則,也使家事勞動在夫妻財產制中有它的一席之地。世界許多國家的民法典都對家事勞動的經濟價值給予積極的肯定。如 《瑞士民法典》第164條規定:負責料理家務、照料子女或扶助配偶他方從事職業或經營事業的配偶一方 ,有權請求他方支付一筆合理的款項,供其 自由處分;第 165條規定:在協助配偶他方從事職業或經營事業中,配偶一方的付出顯著超過其撫養家庭應做出的貢獻的,其有權請求為此得到合理的補償金。 (德國民法典》對家事勞動的經濟價值也做出了明確規定,該法第 1360條規定:夫妻雙方相互負有以其勞動和以其財產適當撫養家庭的義務。家務處理交予夫妻一方的,該方以處理家務履行其以勞動撫養家庭的義務。這里的以 “勞動” “撫養家庭”包含了家事勞動的經濟價值。
我國從婚姻立法的角度對家事勞動的經濟價值、社會價值予以肯定,與國際社會接軌,是我國社會發展、法律進步的表現,對我國家庭和諧、社會發展進步具有積極的意義。我國是個發展中國家,家務勞動的社會化程度較低,多數家庭的家務勞動量較大,消耗了家庭成員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如果我們無視家務勞動的存在及其價值,就是對家庭這個社會的基本細胞存在的藐視,而在人類社會個體家庭還遠沒有完成其使命的今天,家庭必將繼續存在,家務勞動就不可或缺。那么,承認家務勞動的價值,保護創造家務勞動價值的人的利益就是我們不可回避的。
2、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體現了夫妻在家庭關系中地位平等、權利義務一致的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民法的—個原則,體現在家庭關系中要求夫妻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承擔義務,任何一方不能只享受權利或多享受權利,不承擔或少承擔義務。家庭生活涉及撫養子女、照顧老人,處理 日常家事等方方面面 ,需要夫妻之間的分工協作。但我國受傳統觀念影響, “男主外 ,女主內”的家庭分工模式在很多家庭還占主導地位,妻子承擔的家務占絕對多的比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夫妻的共同利益可以不作個體化區分,付 出較多一方必然能從未來的共同生活中得到因自己的奉獻和犧牲所帶來的回報。一旦離婚 ,為家庭付出較多義務一方,如果不能因此而得到相應補償,就是權利義務不對等,就等于是一方無償侵 占了另一方因家事勞動而創造的價值,從而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鑒于此,《德國民法典》第 1356條規定:“夫妻雙方在選擇和從事職業時,應適當考慮夫妻另一方和家庭的利益”。
固然,由于男女性別的差異性特點,只有婦女才具有生育、哺乳的天然能力,在撫養子女和從事家務勞動方面也比男性更具有先天優勢。但根據經濟學的原理 .女性的這些特異能力在婚姻外部得不到評價 ,不象男性的人力資本那樣是一種進人市場交易的資源。一旦婚姻終止時,由于婦女的人力資本具有專用性,其不可收回的資本投人的損失就是一種沉沒成本.沉沒成本越大.婦女退出婚姻所受的損失就越大。對于男性而言,在得到婦女協助的情況下.把自己的人力資本投向市場,獲得較大的投資回報。因此當代許多國家,即使實行分別財產制,在婚姻關系終止時,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共同所得的財產也按一定比例予以分割,以減少離婚時婦女隱含勞動的付出,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婦女退出婚姻的障礙。分別財產制的鼻祖——英國,在判例法中允許妻子在離婚時對家庭財產予以平均分割。
我國婚姻法規定分割夫妻財產時照顧女方的原則,以及修改后增設的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的規定,是以法律制度化、固定化的形式,通過承認女性特殊性人力資源的價值,使之以平衡的心態對待家務勞動,發揮其優勢。符合婦女人力資本專用性特征。對于女性,由于其人力資源的特殊性,完全沒有必要非要在職業場上處處與男性比高低、與男性平起平坐、從事力所不及的工作,才算是成功的女性。當女性承擔起繁衍下一代、教育子女等這些男人所無法替代的責任時,同樣是成功的女性。但有一點必須明確,那就是她的家務勞動社會價值應得到承認,并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保護。對此 ,北歐的一些國家為不外 出工作的家庭主婦發工資 ,以此肯定家務勞動的價值.也值得我們借鑒。所以我國婚姻法規定給予家事勞動以經濟評價,和給予對家事勞動付出較多一方以經濟補償,可以協調婚姻當事人的勞作分工、利益分配 ,實現法律公平公正,這也是法律所尋求的個人權利與社會公平間取得平衡的結果。
3、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對保護為家庭付出較多義務一方的利益,撫慰這一方不平衡心理起到積極作用
我國婚姻法關于離婚的指導思想是“保障離婚 自由,防止輕率離婚”,但現實生活中,有些夫妻長期感情不合 ,卻不選擇離婚,很大程度上,往往就是因為有一方將其心血和精力大多傾注于經營家庭上,社會競爭能力減弱,離婚后又得不到對方任何補償 ,生活水平下降,心里極其不平衡。許多婦女為此心里扭曲,精神壓力大 ,既傷身體,又影響個人發展。而承擔家務少或不承擔家務的另一方,往往有很多學習深造、發展事業的機會 ,一旦離婚,一方面擺脫 了對家庭的責任,另一方面,可以更有精力的利用婚姻關系 “系統性剝削”對方勞動進行的自我積累而大展宏圖。 對于這一現象,法律不采取補救措施的話,為家庭付出較多一方得不到慰藉,必然限制他對離婚 自由權的行使。反之 ,如果法律上有個明確的說法 ,對從事家務的一方 ,在超出其應盡家庭義務的,離婚時予以補償,就能使其得到一些慰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也能安心料理家務,離婚時無后顧之憂。同時,這種補償規定 ,對于非從事家務勞動,一心只顧自己發展,不履行家庭生活責任一方而言,是要付出代價的。從而增強其 自覺履行家庭生活責任的意識。
二、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制度存在的問題及立法建議
關于離婚時家務勞動的經濟補償 ,各國立法規定有所不同。1、如在補償的時間上,國外有些國家的民法典規定 ,既可以在離婚時提出,又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提出,如《瑞士民典》第 164條就是這樣規定的。我國婚姻法規定必須是在離婚時提出經濟補償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及離婚后都不可以提出。2、在離婚經濟補償適用的財產制上也不同,如 《德國民法典 》采取剩余共同制 , 《瑞士民法典》采取所得參與制,均有共同財產制的特點。 (剩余共同制,即夫妻一方的終結財產超出開始財產的金額 ,多余一方的部分 ,對半分割補償給另一方。)我國婚姻法第 40條關于離婚時一方行使經濟補償請求權的前提條件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即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為家庭付 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才可向對方請求經濟補償。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而是實行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 ,則不能請求經濟補償。認為在這種財產制中,夫妻雙方離婚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對于家庭生活夫妻一方超出其應盡義務的,可以多分共同財產,作為其超出應盡義務的回報。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婚后所得財產,部分歸共同所有,部分歸各 自所有,依據婚姻法第 加 條的規定 ,也不能請求經濟補償。我國婚姻法關于離婚時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規定在理論設計上存在不足,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強。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關系的調整雖然規定了約定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度兩種,但現實的絕大多數家庭并未對財產作任何約定,夫妻的財產關系主要適用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筆者對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這一中等城市的 200個家庭的隨機調查中得 出的數據發現 ,約定完全適用分別財產制的不到 1%,即使是采用約定財產制,多數家庭也只是約定夫妻財產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分別所有。調查起訴到法院的 150件離婚案件中,請求家務勞動補償的只有 1件,且因為沒有適用分別財產制而沒有得到支持。這說明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仍然符合我國國情。離婚經濟補償制度以分別財產制作為適用條件超前于我國家庭夫妻財產關系的實際,但婚姻立法卻以此作為實行離婚時的救濟制度的前提條件,就使得這一救濟制度的適用范圍大大受限,難以達到其預設的目的,也不能滿足調整我國夫妻財產關系的實際需要。
設立離婚時家務勞動補償這種離婚救濟制度的 目的,一是承認家務勞動或協助工作的價值;二是彌補分別財產制度存在的實質上的不平等 ,因為在夫妻分別財產制下,離婚時雙方無共同財產可以分割 ,如不做出一定補償,為家庭生活、對方事業發展付出較多義務、貢獻較大一方的價值就無從體現,為了平衡夫妻雙方利益關系,體現法律公平公正,婚姻法規定在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一方應對為家庭做出較大貢獻的另一方給予補償。
問題在于,在不實行分別財產制而實行共同財產制或部分共同財產制、部分分別財產制的家庭中,如何承認家務勞動或協助對方工作或對對方事業、學業提高做出貢獻的一方的價值,保護這一方應得的利益?從婚姻立法對離婚時共 同財產分割的規定看 ,認為共同財產制本身就是承認了家務勞動與社會勞動具有同等價值,否則只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無權分割共同財產。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簡單明確,這一立法規定的前提是在一方完全從事家務,不作任何社會工作,沒有經濟收入的情形下設計的,而實際上,現在的家庭 ,夫妻一方完全不從事任何外出工作的很少。城市里雙薪家庭是絕對的主流,農村夫妻雙方都外出務農、務工也占多數。這種情況下,女子外出工作的結果是,仍未改變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的分工觀念 ,婦女既要主內,又要主外。由于實行共同財產制,因而離婚時對妻從事的家務勞動并不認同其價值 ,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對其付出予以補償。這實在是立法的一大缺憾。
在我們調查的 150例離婚案件中,離婚當事人的年齡集中于 28~’’57之間。當事人婚姻關系存續的時間多在 1—18年之間。這說明夫妻結婚生育以后,尤其是人到中年,子女尚未成年,父母開始年邁體衰需要照顧,本身工作壓力較大,經濟負擔重,因此在情感上、家庭生活方面就極易出現問題,這一時期是夫妻的多事之秋。雙方共同生活多年之后,多數家庭女方不得不把人生中大好的黃金年華、精力和體力奉獻給家庭、孩子和丈夫,在懷孕、分娩中還要承擔體質下降、留下終生疾病甚至因此獻出生命的風險。繁重的家務勞動消耗女性大量的時間、體力和精力的同時,必然影響他們的學業提高、知識更新、工作進步、職稱晉升等,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失去就業或選擇更好職業的機會。而配偶對方,則基于對方的奉獻和犧牲從中獲得巨大利益.學業進步、事業發展、社會地位提商等等。對此,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平分秋色,而不以雙方收入的多少為衡量標準,再加上有利于保護婦女兒童的照顧性條款,這樣,就等于對家務勞動的價值進行了正確的評價,就算是為婦女對家庭付出較多貢獻的特殊照顧了。如果我們不仔細分析夫妻各方對家庭的實際投入,就會誤認為是一種超出男女平等原則的對女性的特殊照顧,而不認為這是對女性在家庭中大量投入的回報。相反,如果將這個問題置于市場經濟條件下討論,一個已婚婦女在家庭中所付出的勞動和代價,其實遠非夫妻財產的一半所能補償。法律規定對離婚夫妻中女性財產的照顧 ,只不過是將本屬于婦女應得的權益說成是照顧罷了。事實上,丈夫那點高收入在女性對家庭的無償投入面前早應黯然失色。目前,我國一個家庭保姆的月工資一般 350—600元不等,外加吃住,月開銷 700-1000元。按此標準計算 ,一個已婚婦女對家庭的家務投入以貨幣計算每年不下 1萬元,以一位結婚時間已過 15年的婦女為例 ,如果她離婚,家庭對她的補償,僅家務勞動一項,就高達 15萬元。若再加上生兒育女的補償和屬于共同財產應得的份額,其離婚后實得的財產就更多了。但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即便是特殊照顧女性的離婚財產案,也很少有突破上述限額的。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 “公平公正”、 “等價有償”等原則 ,是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如果在共同財產制下 ,對一方所作的貢獻或付出,法律不予認可的話,法律的公正性必然受到質疑。因此,筆者以為,在民法典制定的過程中,對婚姻法關于 “離婚時家務勞動的經濟補償”應作進一步完善 ,使其在立法設計上更合理,司法實踐上更具可操作性 ,這不僅是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客觀要求,也是全面落實保障婦女權益的需要。為此提出以下設想:
1、對于適用分別財產制的家庭。如果一方為家庭付出較多.即使是不離婚也應當允許請求經濟補償。以避免離婚時夫之財產可能脫手或即使有也可能難保財產分配 。
2、離婚時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的適用范圍,由夫妻約定適用分別財產制擴大至法定共同財產制及部分共同、部分分別財產制的任何夫妻。具體辦法如下:
(1)法律明確規定,夫妻可設立各自的個人財產帳戶,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 自所有財產的一定比例如百分之三十或四十作為對家庭付出較多貢獻一方的補償,離婚時.只要一方符合補償的相應條件,就應該將其補償份額劃歸獲得補償的另一方所有。
(2)設立夫妻婚姻住房法律概念,確認婚姻住房的特殊法律地位,以確保離婚后婦女有住房。即一方對另一方的補償包括以住房補貼。如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凡屬婚姻住房,夫妻任何一方無權私 自處分,即使是婚前房產。在共同財產不足以補償另一方時。就以婚前個人房產補貼。
當前小學生勞動觀念淡薄,勞動技能薄弱,勞動習慣不盡人意,缺乏實際動手能力和自理能力,缺乏責任感,不尊重父母的勞動成果。出現這些現象的原因有多種多樣,其中家庭教育出現的主要偏差有兩點:
1.家長忽視子女的勞動教育,小學生家務勞動的量不夠
許多家庭忽視對孩子的勞動教育,認為孩子的天職是上學讀書,沒有必要參與勞動,當然就更不提勞動教育了。這樣的后果造成孩子缺乏勞動機會,相比之下,家務勞動的量大大不足。絕大多數的小學生平常所做的家務就是掃地、疊衣服等等。
2.父母包辦現象極為普遍
目前的學生家長,普遍存在著對孩子在文化知識學習方面的過高期望。家長們普遍認為,要獲得理想的職業,必須有高學歷,大家都希望孩子能取得大學本科或以上學歷。另外,由于是獨生子女,許多家長都溺愛孩子,使得家長生怕孩子苦著、累著,該讓孩子做的事,都由自己包攬下來,只讓孩子埋頭于書本和作業。這樣使得孩子失去了自我鍛煉的機會,甚至有的家長去替孩子做值日、搞衛生。
二、家庭勞動的重要性
教育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基礎,而家庭教育是學校教育的補充,是社會教育的特殊部分,也是學生啟蒙教育的重要途徑,對學生個性心理特征形成具有重要的意義,它的成功與否直接關系著學生今后身心的健康發展。
在各級各類學校的素質教育中,小學階段由于暫時沒有升學的壓力,因而它在教育改革的浪潮中總是被作為最先考慮的對象和試點而顯得尤為重要。家庭教育如何,直接影響到學生全面素質的培養。由于小學生知識經驗較少,思維水平不高,尚不具備獨立生活的能力,他們仍然需要與父母保持密切的交往,從衣食住行到交友、學習,他們經常會遇到各種問題,隨時都需要父母的幫助和教育。走讀制是我國小學教育的主要形式,孩子接觸父母的時間要比在學校接觸學校教師的時間長,父母的教育和影響仍然是對他們起作用的重要因素。因此,家庭教育對樹立小學生正確的勞動觀和勞動習慣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三、家庭勞動教育的意義
1.勞動教育能促進良好心理素質和道德品質的形成
“堅金礪所利,玉琢器乃成。”在汗水的揮灑中,在臟、苦、累的體驗中,學生才能逐步懂得“天將降大任于斯人,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從而培養堅韌不拔的意志,養成吃苦耐勞的品格,因此,必須通過勞動教育來培養學生的吃苦精神,提高他們的心理和思想道德素質。尤為突出的是,學生通過參加體力勞動,親身體驗到“一粥一飯之不易,一絲一縷之艱辛”,從而樹立起勤儉節約的意識,培養艱苦樸素的作風。
2.勞動教育同時還是審美教育
藝術素養是人文素質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它通過使受教育者處于感官愉快、精神自由的狀態,于怡悅中獲得心靈的啟迪、道德的升華。從根本上來說,人類的審美感受產生于勞動,因為是勞動創造了美。面對勞動成果,作為勞動者一種創造的成就感油然而生,這是一股從心靈深處涌出的美的愉快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所顯示出的充實的精神生活。可以說,勞動不僅創造了美的生活,也創造了美的感受,勞動教育是人類最原始也是最高尚的美育。
四、加強家庭勞動教育的探索
1.辦好家長學校,提高家長對子女參加勞動的認識
我們利用家長學校,對學生家長加強學生勞動教育的重要性的宣傳,學校設計了家長自測問卷,內容有:你對孩子參加勞動有何看法;你對孩子參加勞動的態度是怎樣的;你的孩子會做哪些家務勞動……統計結果令家長們很尷尬。我們通過一系列的勞動教育講座,使家長明白了簡單的勞動和讀好書之間其實并不矛盾的,體力勞動有時也是一種積極的休息,勞動過程是讓學生從不會到會,從領悟到掌握,這就是一個知識和技能的掌握轉換和運用過程,這便是素質教育。
小學生只有在直接參加勞動時,才能學會勞動。參加勞動愈早,對他們進行勞動教育愈有成效。兒童生來就有從事某種活動的心理傾向,如果不從幼年起就開始習慣于從事必要和有益的家務勞動,那么這種心理傾向就得不到應有的發展。小學階段不讓學生參與家務勞動,就會錯失良機,增加了成年后成為一個熟練而勤勉的富有創新能力勞動者的難度。小學生參與必要的家務勞動,能切身體會到勞動是生活的必需,是對家庭應盡的義務。家長委托孩子澆澆花,洗洗手帕、鞋襪及衣物,收拾玩具,抹抹桌椅等,有利于培養小學生關心他人、富有同情心、義務感等高尚的道德情感,養成有條有理的生活習慣。小學生與父母共同勞動,分工合作,各自完成指定任務,有利于培養小學生與人協同工作的合作精神,培養參加集體勞動的心理素質。
2.對學生加強家庭勞動教育
教育心理學表明,學生掌握知識的過程是一個由感性認識和理性認識相結合的過程,學生感性認識的來源是從學生主動參與親身經歷的各種活動中得到的。我們注重課堂教育與課外活動的結合,在學校開辟生物角,紅領巾花圃等,在具體的勞動中培養學生認真負責,耐心細致,不怕困難的勞動態度。把課堂教育與家庭教育結合起來,提高學生的生活自理能力并鍛煉了他們的人格,把課堂教育和各項社會實踐活動結合起來,有助于學生了解社會,提高了社交能力。我們切實感受到了開展家庭勞動教育研究所帶來的可喜面貌,孩子們在家校一體化的共同教育下,學會了一些基本技能,懂得了勞動的意義,學會了尊重別人,以及別人的勞動成果,并能體會勞動的艱辛。
家長們對孩子的家務勞動從小明確分工,比如讓一年級的孩子自己穿脫衣服,自己系綠領巾,系鞋帶,二年級的孩子自己整理書包,剝毛豆,三年級的孩子淘米,剝皮蛋,做涼拌豆腐,四年級的孩子幫助家長除草,洗碗,五年級的孩子會燒飯,做番茄炒蛋等簡單的菜,雙休日不妨讓孩子來一回小鬼當家,嘗嘗當家的滋味,在實際的過程中家長們可以充當助手和配角的身份,給予孩子恰當的勞動技能和安全的指導,既能讓孩子有鍛煉的機會,又能增強他的責任感。通過勞動使學生在實踐中邊做邊學,培養認識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創造思維和動手能力。
3.制作記錄卡,確保勞動時間和內容的落實
在綜合有關小學生現有勞動水平的基礎上,整理出一套自測問卷對小學生的勞動時間勞動內容進行對照測評,內容包括一年級:自己穿脫衣服、掃地、系綠領巾、擦桌子;二年級:整理書包、書桌、喂雞、盛飯、剝毛豆;三年級:淘米、剝皮蛋、洗碗、打掃房間;四年級:揀菜、買東西、宅前屋后除草、整理課桌椅、拖地板;五年級:燒飯、做菜、付電費、打掃房間、種植花草等等。并制作成學生勞動記錄卡,記錄卡上分別有學生參與勞動的時間和內容,其中家務勞動和自我服務性的勞動由家長簽名,集體勞動由伙伴簽名,公益性勞動由班主任簽名,確保了學生在勞動時間和內容上的落實,每周班會課上反饋一次,隊員們相互交流勞動體會。
4.以少先隊活動為載體,加強勞動教育
本期主講嘉賓:邱繼成信達證券研發中心首席經濟學家
相比政府主導的城市化的資源錯配風險而言,農民工市民化的凈收益(機會成本的反面)計算看似不明確,但卻客觀存在,因為農民工每天都在做著這樣的計算:要不要搬到城里,是舉家搬遷,還是一家分開來城市化。理解他們決策的機會成本及福利函數極具政策意義。
農民工市民化的機會成本與凈收益
首先,中國農民工市民化隱含的機會成本在于,農村家庭成員為家庭所免費提供家務勞動這一功能,因為搬到城里而無法維持或被迫轉向市場購買。因此,對于農民工自身屬成本項目,對于他人即是凈收益。
這里所說的機會成本并非傳統經濟分析意義上的機會成本,即所謂進城成為市民或到城里打工的機會成本等于放棄了留在家里從事農業種植活動能獲得的收益機會。如果只是傳統意義上的機會成本,那么,只要城里打工收入能夠大于留在本地從事農業的收入,去城里打工或變成市民而放棄種植的選擇即可被證明是合理與正確的。
我們所挖掘的農民工市民化的機會成本的概念,是基于“城鎮化,其實就是農民工市民化”的邏輯,即農民工以城市工商業為職業、把家安到城里來的社會過程。既然是安家,就要把分析的焦點集中于家庭這一最基本的單位,那么,2億多農民工沒有把家安在城市的真實成本在哪里?
目前,外出打工家庭的義務勞動普遍是由留守農村的老人或夫婦分工完成的。原因何在?這是經濟計算的結果。
從現狀來看,農民工還沒有把家安到城里,是因為他離不開農村老家成員對義務勞動的投入與支持,他在城里的收入還不足以使他在城里能購買得起可替代的服務和產品。這樣的勞動服務包括小孩的照顧、煮飯、做菜、洗衣、衛生清理、老人的照顧、小孩的教育、上下學的接送等。根據經合組織(OECD)的報告,從其成員國家看,家庭成員所提供的這類義務勞動所計算出來的貨幣化價值可以占到GDP的1/3甚至以上。反觀中國2億多農民工家庭,如果我們有數據,從家庭的基本單元出發,一定能夠看到,2億多農民工里,不論他們選擇的是一家兩口出來打工,或一家只出來一個,抑或接孩子出來留老人在家,都是經過了成本—收益的計算,這其中,家庭義務勞動的成本福利,一定計算在內,且是一個非常關鍵的變量。
那么,未來呢?
隨著市民化浪潮的推動,家庭遷往城市,原先成員分工提供的家庭福利模式將發生改變,家庭規模變小,或贍養老人義務變重,因此,作為成本項中重要的一分子—家庭義務勞動由誰來承擔或外部如何供給呢?如前所述,對于一個經濟主體是成本,對另一個經濟主體就是凈收益。實際上,家庭內部義務勞動的外部化,即貨幣化的購買,是一個重要的內容。
農民工市民化需要考慮的,正是家庭成員所承擔的這種內部的家庭義務勞動對于家庭福利和消費支出的積極意義。成為市民以后,原先在農村老家由留守老人或留守太太執行的義務勞動這一功能可能缺損或無法繼續履行。另外,由于農民進城難以一起帶老人入城照顧孩子、送孩子入托、上學送接、做飯、買菜等,而城市生活的壓力將迫使夫妻都需全職工作,因此這些活動將不得不轉向市場購買,這增加了農民工市民化的費用,若為節省這個費用,農民工或必須攜帶老人一起入城落戶,而這又勢必增加租房或買房成本。不論哪一種情形,農民市民化的機會成本都是難以避免的。
這個機會成本也不是不能克服,但克服需要更高的收入,這取決于多方面的條件:農民投資于市民化的努力回報,例如教育和人力資本積累的迅速提升。外在政策也能夠幫上忙,如保障房、廉租房、社保醫療和教育等。如果農民工市民化的政策收益能夠超過義務勞動的市場替代成本,農民市民化的進程就會輕松些。反過來,如果農民工自身的積累和努力的結果有限,政策扶持的力度也不盡完美,那么,農民工市民化的機會成本巨大。這個機會成本的產生正是由于我們沒有將所看到的家庭成員提供家庭義務勞動的價值部分計算進來。而我們所說的農民工市民化的機會成本正是這部分沒有計入的重要家庭功能。
另外一個極其重要的認識,就是城市化是高收益凈值的重要推手。盡管教育、人力資本提升、戶籍制度改革、社保醫療等政策都很重要,但比不過城市化的推動作用。城市化的本質含義就是積聚工商資源、匯集創新、吸引人才、創造高收益凈值的機會。農民工市民化的一個方面也就是其職業身份的選擇和固定化,特別是他們向往遷移到產生高收益凈值的城市里擇業和居住。因此,城市錯配的風險影響比較大,既影響國家發展進程,也影響農民工的市民化。
農民工市民化的凈收益估算
從中國農村人口的年齡結構情況可以看到, 0-14歲的兒童合計1.27億,占農村人口的19.16%;60歲以上的老人接近1億,占15%。對于這兩部分人口,他們需要家庭成員提供較多的細心照顧,也就是要較多的家務投入。我們所說的2億農民工的市民化,其家庭人口結構可以參照農村人口結構,他們也有類似比例的0-14歲的兒童和60歲以上的老人需要照看。
那么,農民工市民化過程中家庭義務勞動的貨幣化將提供多大的市場規模呢?
我們做一個最大規模的預測:假設目前農村家庭的家務勞動時間每天平均為4小時,由城里小時工提供的這類服務按每小時15元計。按重置成本計算,農村家庭的家務勞動價值為60元/天。農村三口之家全年家務勞動的價值為2.19萬元。假設市民化后,2億農民工進城后都要貨幣化替代家務勞動(理由是城市生活需要雙職工工作),那么,其每年需要從勞務市場購買4.3萬億元的家庭勞務,占當年GDP約8%的比例。而該家務勞動的價格并沒有考慮更復雜的老人看護、嬰兒看護、兒童照顧等,這類復雜勞務的價格將更高。由此計算,市民化所帶來的家庭勞動的市場化替代將輕易超過GDP總額的10%。這顯然是相當可觀的市場機會。
從市場的角度看,并且,只從家庭義務勞動的貨幣化進程看,農民工市民化之后,很大的投資機會一定是在兒童和老人的護理、兒童教育、醫療、餐飲、娛樂等領域。
“*”以來,我市各級各部門積極探索婦女就業和再就業新的實現途徑。在鼓勵創業、促進就業、深化改革、落實政策等方面多管齊下,婦女就業創業得到大力推進。積極實施“128”婦女再就業行動計劃,啟動“城鄉百千萬創業工程”,幫助3.94萬名城鎮失業女性實現了就業和再就業,占全市城鎮失業人員總安置人數的50.19%。20*年,全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中女性比例占44.1%;城鎮單位失業人員中女性比重由2005年的52.0%下降到47.27%,下降了近5個百分點。一支以中小企業家為主的女企業家群體發展迅速,成為推動我市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在2008年新開業的企業中,股東為女性的比例為31.8%,新開業的企業的戶均注冊資本為164萬,而女性企業平均注冊資本為225.8萬元,高出平均值37.7%。
當今,就業被認為是中國民生最大的考題。受世界金融危機的影響,2009年將有2400萬勞動力需要安排就業,800萬下崗失業人員、1300萬全國城鎮新增勞動力需要就業,其中包括600多萬高校畢業生,此外還有其它300多萬需要等待就業安置的人員。2009年的就業形勢十分嚴峻。婦女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就業形勢更加不容樂觀。近日在廣州招聘會現場有一個女大學生跪在一家招聘單位的面前,希望給她提供一份工作,看后令人心酸。女性在求職的過程,往往受到性別歧視,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在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的思想影響下,甚至有一些人提出讓女性回家,為男性騰出崗位,以此緩解社會就業的壓力。
盡管我國的各種立法都對女性的勞動權和就業權給予了充分保障,然而在實際求職過程中,由于缺乏具體的操作規定,依然存在性別歧視,婦女的平等就業受到挑戰。以高校為例,近期的一項調查顯示,65%的高校女畢業生認為自己找工作的最大障礙是用人單位的性別歧視。高校女畢業生的就業機會只有男畢業生的87.7%。即便女生被用人單位接受,也往往受到一些苛刻條件的限制,如“單身條款”、“禁孕條款”等歧視性條件。據福建省女性發展研究中心的調查顯示,女大學生的就業質量低于男生,女大學生的工資預期也因性別差異被降低。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內在要求,而男性與女性的就業狀況,是建設和諧社會,促進經濟協調、穩定、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為了應對嚴峻的2009年就業形勢,各級政府出臺了許多政策促就業,如國家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通過保企業來保崗位,通過穩定勞動關系來穩定就業。鼓勵自主創業,對自主創業的勞動者,通過組織創業教育和創業培訓提高勞動者創業能力,通過實行稅費減免、場地安排、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等政策為勞動者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創造良好環境。*出臺了就業補貼、考研加分、學費代償、選聘招錄優惠、解決戶籍社保等五大優惠政策鼓勵畢業生到基層工作。而對于求職大軍中的女性一族我們可以通過實施減輕家務勞動的社區政策、健全女性就業的社會化補償體系、鼓勵創業、提高女大學生就業競爭力等更有針對性的措施促進婦女公平就業。
一、實施減輕家務勞動的社區政策
傳統上女性總是承擔著大部分的家務勞動,由此導致了她們用在工作上的時間和精力減少,從而減少了就業和職業發展機會。為此,政府應當在推進社區建設的過程中實施適應市場經濟的新的家庭服務政策,其內容應包括兒童和老人的照料、家務勞動的社區服務等。要實施這一政策,政府應建立并完善社區生活服務體制,鼓勵社區服務業的發展。通過社區服務組織的建設實現家務勞動社會化、市場化。可以在社區里開設托兒所、午托班、社區養老中心、保健醫院等托兒養老設施,減輕女性的育兒養老負擔。成立家政服務中心,以鐘點工的形式推動家務勞動市場化,并給下崗女工提供更多就業機會;開設快餐店、洗衣房、饅頭店等經濟實體,便利社區居民的家庭生活,為女性擺脫繁重家務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二、健全女性就業的社會化補償體系
生育保險制度是我國對女性就業進行社會化補償的一個制度選擇。自1994年頒布實施以來,生育保險制度只在有限的范圍內和有限的程度上發揮作用。要真正發揮生育保險促進兩性平等就業的作用,需要進一步完善生育保險制度。首先是要建立統一的生育保險制度,將所有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都納入到其保障體系之內,這樣既有利于創造一個公平就業的環境,又有利于降低單位組織因為生育原因在接納勞動力時排斥女性的可能性。其次是要運用政策、法律和市場手段保證生育保險基金的撥付、管理和增值,統一并提高生育保險金的撥付標準,最終使生育保險金制度成為能被所有組織接受的、能為女職工帶來切實保障的行之有效的制度設置。
除了生育保險以外,可以探索設立其他有利于女性平等就業的基金。鑒于女性為了生育和家務勞動的付出是社會總勞動的一部分,只是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特點,女性所承擔的比例遠遠高于男性,從而導致女性在勞動力市場中遭遇到不平等的待遇。所以,出于公正理念的考慮,可以建立一個面向全社會的“人口再生產基金”,基金的主要功能是對處于生育期間的女性進行經濟補貼,基金來源可以分為三個部分:一是國家的財政投入;二是各種經濟組織交納;三是按一定比例從個人收入中交納。
三、構建女性創業的支持體系,提升創業能力
以創業帶動就業,建立以婦聯為紐帶的女性就業和創業的政府責任體系。在政府各部門責任中,加強促進女性創業的具體責任和具體辦法。婦聯可以充分發揮作為準行政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雙重優勢,協調與各政府部門的聯系,整合政府、社會和市場的各類資源,為女性提供就業和創業扶助。
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女性創業的融資體系。建立女性創業發展的專項基金、貸款擔保基金,形成專門針對女性企業的融資支持體系,為女性創業提供有力的經濟保證。女性創業基金可以是政府提供一定資金支持,也應該廣泛吸納企業贊助、社會捐贈和國際援助。甚至可以探索各類信貸,發展婦女銀行。
建立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的女性創業的培訓體系。現階段女性創業意愿薄弱、創業能力較底,對創業知識和政策較缺乏是阻礙女性創業的主要原因,因此建立適應女性創業的培訓機構,開展體現女性特點、發揮女性優勢的女性創業培訓,增強女性創業的能力。
四、進一步深化教育教學改革,不斷提高教學質量,提高女大學生就業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