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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C2C電子商務;信用評價體系;第三方監管
網上購物已成為21世紀的主要消費方式之一,電子商務得到社會各界人士的肯定并被寄予厚望。電子商務的發展,尤其是以消費者對消費者(Consumer To Consumer)為代表的網上交易發展迅猛。2008年,亞洲最大網絡零售商“淘寶網”的商品銷售額已經達到999.6億元,注冊用戶人均消費超過千元,無論是影響力,還是推動經濟貿易方面,淘寶網都具有一定發展優勢。在現實生活中,諸如商家是否有誠信、商品是否合格,購買者根本無法從網絡中做出判斷。消費者對商品的了解僅限于圖片和文字以及對賣家詢問時的解答。買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和利益驅動必然會引發電子商務的信任危機。
一、C2C模式交易的風險性
C2C是成熟的電子商務交易模式,但網絡的虛擬性增加了網絡購物的風險。信息可分為私有信息與共同知識兩種類型,而兩種信息所占比例則存在動態關系。在傳統商業模式中,無論企業還是客戶,他們之間的交易都是基于傳統的交易渠道。如,零售模式,該模式具有交易周期長、交易成本高等特點。而基于以往對電子商務應用的評價主要圍繞其交易的跨地域性、周期短、交易成本低等特點,許多學者總是將電子商務產生的交易風險歸結于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或監管不力等因素,但卻忽略了電子商務交易風險的必然性。從委托——關系分析,C2C交易的雙方都屬于契約關系,委托人通過網絡不可能證實人的真實身份或意圖,至少委托人需要花一定的成本去證實人的行為。如果證實人的成本較高,那么人將會受到嚴格的監督,只要其違背契約,委托人會很容易識破其意圖。然而,電子商務交易通常被認為是低成本交易,由于其交易成本低,通過電子商務交易的商品價格也隨之下降,因此,電子商務交易成為一種新的交易模式。如果委托人監視人的成本有所提高,那么人的行為會按照契約所規定的執行,但這違背了電子商務存在的價值,監督成本會直接提高商品的交易價格。實際上,在這種情況下,電子商務交易模式與傳統交易模式是沒有差異的。當委托人為了降低電子商務交易成本而放松對委托人的監管,雖然降低了交易價格,但卻直接增加了交易的風險,因為人違背契約的成本會低于其違背契約所獲得的收益,這就形成了“道德風險”。因此,可以認為,在電子商務環境中,個人或企業的私有信息所占比例有所提高,已超過共同知識所占信息比例,在沒有監督的情況下,其交易風險必然增加。
二、C2C電子商務平臺信用體系現狀
為增強消費者的購物信心,C2C網站平臺要求賣家通過身份認證才能出售商品,從而增加賣家的責任。同時,C2C網站平臺設置消費者對賣家的信用評價等級證明賣家及其商品的可靠性。其具體措施如下:一是實行消費者信用評級。信用評級,是指消費者在交易完成后評價賣家提供服務的質量的等級。信用級別與交易量成正相關關系,信用級別越高,表示這個C2C電子零售商的信譽度越高,是值得信賴的商家,消費者可放心購買這個商家銷售的物品。信用評價具有反應商家誠信程度、商品品質、服務態度等功能。二是進行身份認證。個人身份認證是為了避免欺詐行為。如,淘寶網對沒有通過支付寶認證(支付寶個人認證包括身份認證和銀行卡提現認證兩部分)的注冊用戶不允許其在淘寶網出售商品。雖然現有C2C平臺也提供了相應的信用監督措施,但由于其片面性和缺乏可操作性,收效甚微,其具體情況表現在:
(一)信用評級虛假
如果C2C網絡平臺上的信用評價存在虛假成分,那么商家的信譽完全可能誤導買家。由于雙方都能認識到信用評價的重要性,就有部分急功近利、甚至別有用心的商家利用C2C平臺的信用評級。表現為信用虛假、信用注水、信用扭曲。C2C平臺出現了虛假信用等級,這不僅會影響消費者個人的購買效用,最重要的是虛假信用會直接影響整個C2C平臺的交易,即出現“逆向選擇”。如果C2C交易平臺只要有一個賣家出現虛假信息,其最終均衡結果必然是信譽良好的賣家將不能夠在C2C平臺上繼續存在,而剩下的賣家必然全部具有虛假信用,這就是虛假信用賣家驅逐良好信用賣家。
(二)身份證明約束微弱
身份認證對賣家,特別是不法賣家的約束效力非常微弱。如果注冊者假冒他人身份證認證和假冒他人開戶銀行卡,那么,C2C平臺也會通過實名認證的,因為那個被假冒的人是真實存在的。這樣的身份認證完全沒有任何意義。即使網絡賣家涉假,平臺能夠給予的懲罰只有審查或封店,并不能從根本上杜絕假貨的出現。因為該賣家可以馬上另外換個身份繼續開店。可以說,C2C平臺現有的懲罰對于涉假賣家收益而言,其額度遠小于后者,涉假賣家仍然具備繼續賣假的動力。
(三)法規、賠償不易操作,維權成本高
我國現在主要依靠以下幾部法律對C2C電子商務進行規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經營者必須提供真實的信息適用于C2C電子商務;還有《產品質量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電子簽名法》。但是對C2C電子商務違法行為的概念較模糊,對C2C中有關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未能給予明確的規定,造成消費者對法律的盲目。網絡特性是C2C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處于不利地位的根源。網絡的虛擬性、技術性、無紙化等,使保護消費者權益變得困難。即使有人舉報甚至報案要求維權,也因難于取證以及難于找到嫌疑人而最終不了了之。網絡購物遭受的損失很多還不夠立案。據騰訊科技“網絡詐騙”調查報告的數據顯示,即便是遭遇了詐騙,選擇舉報的網友只占26.87%。60.89%網友表示自己對所遇到的網絡詐騙采取“不予理會”的態度。
三、交易風險防范機制設計
如果要求委托人對人進行監管,那么無疑會增加電子商務交易成本,這也有違電子商務存在的初衷,故市場必須引入委托人、人之外的第三方對交易進行監管。如果第三方監督機構由社會來提供,那么該機構肯定就是社會公共品。但如果是社會公共品就一定會存在“搭便車”的現象,因此,沒有私人愿意提供這種社會公共品,第三方監督機構必須由政府來提供,并且政府必須制定出相關的工商行政處罰條例,由于民間處罰的成本過低,沒有增加賣家的違法成本,其結果必然不會理想。政府處罰必須與民間監督相結合。政府處罰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加賣家的違法成本,使其不敢輕易違法。民間監督機制的完善在于參照銀行信貸機制,建立電子商務交易黑名單,如果賣家違反交易程序,一旦被發現,一定將其列入黑名單,使其不能繼續在任何地方重新進行交易。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具體建議:
(一)完善信用評級體系
評價體系中應引進交易金額等作為評價的權數,修正小額交易沖信用的現象;建立投訴機制,對網購者反映出售假冒偽劣產品的網店進行查詢和監管,不應列為交易糾紛,而要視為經營者有違法行為轉交當地工商部門核實后進行處罰。
(二)引入第三方監管機制
恰當的合法監管機構仍以國家權力機關為宜,如工商管理部門質檢部門等。2008年北京市率先試行網店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就是對C2C管理的一個嘗試。只要執行程序規范下來,C2C電子商務零售商也沒有過于煩瑣的負擔,就有利于網購環境的優化。針對網上開店要辦理工商營業執照,重點應放在審核C2C賣家經營的合法性上。工商管理部門對經營戶的經營固定場所、經營范圍的認定、商品品種、產品的合法性等等進行審核,并定期或不定期進行隨訪抽查,凡不合格者取消營業執照。由于電子商務起步較晚,目前的目的還宜將管理放第一,稅收放第二,收稅日期延后,甚至幾年內針對C2C賣家稅收可以實行減免政策。
(三)直接監管網絡經營者
改革開放以來,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原則的確立,到“依法治國,建設主義法治國家”基本方略的提出,法治的基本精神逐漸深入人心。法治已經成為當代生活和社會生活的重要目標,中國進入了法治的新世紀。實行法治,首先要有法可依,,無法可依已不是我國法治建設的主要矛盾,當前法治的關鍵是執法。公安機關作為國家的重要的執法機關,擔負著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雙重職能,其執法活動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由于公安執法活動點多、面寬、量大,目前又面臨諸多問題,公安機關要完成如此繁重的執法任務,必須依法行政,推行法治,從根本上轉變已不適應公安執法要求的傳統觀念、執法習慣;必須創新體制、改革機制,以為準繩,學會善于運用法律手段來管理社會治安,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法治執法上來。只有這樣,才能全面提高公安機關的整體執法水平,確保嚴格公正執法,使公安執法真正走向法治。
改革開放以來,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原則的確立,到“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方略的提出,法治的基本精神逐漸深入人心。法治已經成為當代中國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重要目標,中國進入了法治的新世紀。實行法治,首先要有法可依,目前,無法可依已不是我國法治建設的主要矛盾,當前法治的關鍵是執法問題。
公安機關作為國家重要的執法機關,擔負著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雙重職能,其執法活動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公安工作雖然涉及方方面面,但嚴格地講,實際上就是執法工作。公安執法的還壞、水平的高低,不僅直接到國家政治安定、社會穩定的大局,而且關系到黨和政府的威嚴,關系到公安機關的形象。因此,公安機關實行法治執法,既是我國建立法治國家、推行政治文明建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因為市場必然是法治經濟。社會不同于以往社會的顯著標志,就在于經濟上實行市場化,政治上實行民主化,而這兩方面都需要法治來體現來保障。由于公安執法活動點多、面寬、量大,目前又面臨諸多問題,公安機關要完成如此繁重的執法任務,必須依法行政,推行法治,從根本上轉變已不適應公安執法要求的傳統觀念、執法習慣;必須創新體制、改革機制,以法律為準繩,學會善于運用法律手段來管理社會治安,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法治執法上來。只有這樣,才能全面提高公安機關的整體執法水平,確保嚴格公正執法,使公安執法真正走向法治。
一、 公安執法走向法治應正視的幾個問題
當前,人民群眾在充分肯定公安機關在打擊違法犯罪及維護社會穩定而作出的巨大奉獻的同時,對公安機關意見最大、反響最強烈的就是各種各樣的執法問題,深究其原因主要是法治觀念不強和體制、機制缺陷造成。從公安執法的現狀看,主要存在有法不依、有法難依、執法不嚴、違法難究,甚至出現執法違法和權大于法現象。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使公安執法的法治建設面臨著諸多障礙。
1、執法觀念陳舊
(1)人治觀念根深蒂固,法治執法異化為人治執法。由于我國封建社會的較長,封建法律意識根深蒂固,受“以法為器”的傳統人執法觀念影響較深。盡管有法可依,但體現在執法中,往往容易變味,“以法代法“、”行政干預“等習慣心態及做法使案件人為地復雜化,執法的相對獨立性大打折扣,權大于法的現象仍然相當程度地存在。嚴格執法異化為折扣、調和、平衡,乃至照顧關系。實踐中,執法民警對法律采取實用主義態度,把法律僅僅看作公安機關用來維護社會治安的工具,有利則用,規避法律的現象仍大量存在。有的認為,只要是為了打擊處理違法犯罪,有點違法沒關系,以致“重實體輕程序”,執法隨意性大;有的甚至“只有目的,不擇手段”,搞刑訊逼供,踐踏法律,侵犯人權;有的隨意變更或濫用強制措施,久拖不決;有的認為自由裁量權可以任意支配,導致以情緒執法、以人情執法、以利益執法。這與“執法者法無文明規定不可以,守法者無明文禁止皆可以”、“自由裁量權就當無嚴格控制”的法治精神相悖。正是有不少執法者甚至立法者均持有上述認識,從而為人治執法的持續和蔓延提供了思想基礎。無論是形式上的法治還是單純的法律工具論,都不過是人治意識的表達。毫無疑問,人治執法問題,已經在相當程度上誤導了公民對法治的認識,損害了社會公眾對法治的信任。因此,克服和防止法治社會執法人治化的傾向,已經成為我國法治建設的當務之急。
(2)法律執行的不穩定性是法治執法的最大障礙。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長期以來執法權威受到損害并難以法治的原因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有法不依,導致執法厲而不嚴,許多應當受到及時懲罰的犯罪逍遙法外,助長了犯罪人的僥幸心理;二是以刑事或行政政策來代替法律。如有些政策規定的處罰措施明確規定在一段時間內適用,導致執法實踐中的寬嚴失度,且無規則地適用重刑或從輕,也損害了罪刑均衡,破壞了法治的運作秩序。明明有法可依,卻不嚴格依法辦事,不注重日常的執法活動,而喜歡用單純行政命令式的做法,或借助于運動式的模式來解決社會治安問題,體現在執法中,就是喜歡搞臨時性的專項整治或運動式的層層發動,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以致出現“打不勝打,防不勝防”的嚴峻治安態勢,造成惡性循環,這就是法律執行不穩定性的后果。
2、公安體制和執法機制自身存在問題。
公安體制和執法機制自身存在的缺陷,則是當前影響法治執法的深層次原因。
(1)公安體制存在缺陷制約了執法機制的健全。由于公安機關是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體制,故反映在執法上也是“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執法體制,由此出現變相執法,甚至出現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地方保護主義等破壞法治現象。此外,由于公安體制改革長期拘泥于精簡機構,提高行政效率范疇,而沒有把執法機關權利制約的設置、保障與法治化作為首選目標,未考慮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特殊性、穩定性、連續性,把公安執法機關與一般行政機關同等對待。因此,反映在執法實踐中就是公安機關對當地黨委、政府的人事任免、財務保障等依賴性過大,相對獨立性缺乏,執法系統內部公、檢、法以及行政執法部門之間依法進行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機制也較難實現。同時,公安經費籌措體制不健全也是成為制約法治執法的瓶頸問題之一。
(2)執法機構設置不合理,執法權配置不當,導致多重多頭執法。由于公安機關內部分工過細,多種執法機構并存,執法職能交叉重疊,職責不明、權限不清,導致同一系統內不同層級都有一定的執法權,執法中難免出現多重多頭執法的“打架”現象。一是從縱向執法權限看,派出所、縣級公安局、地市級公安局,直至省廳均有執法權,但具體的權限界定卻沒有明確的規定,故執法隨意性大。原因是這些上下級的“條條”執法機構究竟是指導管理機構還是具體執法(實戰)機構未分清。二是從橫向執法權限的配置看,目前公安機關內部各業務機構,大多有相應的執法權,就連刑事執法權也分解到相對應的業務部門,有些權限較難區分,交叉沖突現象難免。比較典型的是各執法部門,如派出所、治安大隊,包括一些上級機關的治安支隊,以及有些地方的巡警、刑偵隊等均有在查處、賭博等案件,有的甚至跨地區執法,結果往往是罰款了事,管理卻很難落實,導致執法秩序混亂。主要原因是辦案單位受經濟利益驅動,碰到有利的案件爭著辦,無利的案件推著不辦。此外,公安機關與其他行政執法部門之間還存在多頭執法現象。如公安、文化部門對游戲、網吧等場所均有執法管理權,但權限劃分卻不明確。還有整頓市場經濟秩序、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等,其他部門也有執法權。如何界定,發生行政爭議怎么辦?
(3)非警務執法活動過多,干擾了正常的執法活動。一是非警務的行政執法在基層執法中占據了相當比重,影響了法治執法。據粗略統計,有些派出所非警務執法活動占全年工作量的比例較大。這類非警務執法活動往往帶有明顯的強制執行性,容易與群眾產生沖突,也增加了民警的工作負擔,而且搞的不好,還會激化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不滿。如土地征用、拆除違章建筑以及基層組織換屆選舉等,使得派出所需要承擔其他行政執法部門違法行政的風險,并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民警關系,影響了公安執法機關的形象。二是非警務接處警過多。從接處警情況,嚴格意義上不屬于警務范圍的報警(不夠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立案標準的)約占全部報警數的40%到50%左右,如沒帶鑰匙,家庭瑣事糾紛,住宅附近噪音污染等。尤其是一部分接處警是否為警務執法范圍較難區分,經濟糾紛、群眾發現昏迷不醒的酗酒的人等,導致執法困惑。
3、執法依據及法律責任制裁體系脫節差異。
目前,公安機關打擊處理違法犯罪主要通過治安行政處罰、勞動教養、刑事追究得以實現。從表面上看,已構成了相互銜接、較為嚴密的處罰體系。但從執法實踐看,存在嚴重不平衡和脫節現象,導致執法的困難和不公。一是因為我國現行立法一般是從違法行為的情節和后果來界定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的,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刑法》的區分就是這樣的,情節或后果輕微的,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反之,則構成犯罪行為。但由于行政處罰與刑罰各自的適用范圍和區分標準,并不具體明確,比較籠統,彈性較大,有些在立法上就不夠協調,以致執法實踐中難以正確區分違法與犯罪。而現有治安立案標準又偏低,且大部分行為沒有標準,缺乏可操作性;刑事立案標準,則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已可能追究刑事責任為條件。由于案件的不確定性,執法中有時確實較難區分行政違法行為,還是刑事違法行為,加之公安部規定的立案標準往往底于追訴標準。實踐中,公安偵察階段的立案與檢察起訴、法院審判階段的夠罪標準就不一致。故查處的結果可能刑事處罰,也可能治安處罰,有的甚至什么也處罰不了,使執法達不到法治的效果。二是執法實踐中也并非任何種類的違法犯罪行為都可以分成兩種,情節重的適用刑罰,情節輕的適用行政處罰。如治安處罰與刑罰的對象種類,從立法上就難以銜接,導致某些對象如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在治安行政處罰中也找不到制裁依據的困惑現象。因此,制裁的脫節是難免的。而在我國傳統的執法實踐中,由于對刑罰的嚴而少用,刑罰使用起來往往受到很大的制約;行政處罰雖則輕而相對用之頻繁,但受其自身條件的限制,制裁的力度畢竟有限,同樣也產生脫節現象。這勢必會出現“法律責任的真空現象”,產生“法律空擋”,使相當數量的違法犯罪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懲治,削弱了法治的功能。三是雖然具有中國特色的勞動教養手段,對于維護治安無疑起著重要作用,確實彌補了公安執法手段不足之現狀。但由于勞教制度存在諸多立法上的先天缺陷,無論在實體上,還是程序上均與法治的精神向悖。按規定它畢竟不是一種處罰,而只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使用起來往往受到諸多制約,缺乏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一旦進入復議,訴訟程序,公安執法往往處于兩難困境,無所適從,不打擊處理不好,打擊處理了,又說你違法,復議后被撤消或訴訟后敗訴也是常事,造成公安機關不敢理直氣壯地辦理勞教案件,使勞教手段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
4、執法監督機制薄弱。
執法監督是現代法治建設的重要保障。雖然目前公安內部執法監督的職能不少,層次、手段也很多,但卻達不到應有的監效果。主要原因,一是法制部門作為公安機內部執法監督主管部門,職責重大而規格偏低,權利不足,難以發揮應有的監督制約作用。從執法實踐看,法制部門的執法監督往往局限于行政復議、勞動教養、強制措施、報捕起訴等案件的審核和辦理,輔之以每年搞幾次傳統的執法檢查形式的事后監督,無法將公安執法全部納入監督控制視野之內。二是在執法主體層面不能擺正執法與監督的關系。有的將監督看成是束縛手腳,有的對監督存在本能上的抵觸情緒,刻意規避監督,使執法監督工作舉步維難,造成監督規定和措施難以全面落實,執法問題難以得到有效根治。三是偵審合以后,刑事案件的辦理、審核由刑偵部門全部完成,自己對自己監督,造成監督不力,從而使刑事執法的監督較之原來有較大的削弱,刑事執法質量有所下降。
二、 法治執法——公安執法的必由之路
如何認真對待和解決當前執法中存在的突出,盡快改革和完善公安執法體制和機制,使公安執法真正走向法治執法的目標。本人有以下幾點看法:
1、更新執法觀念,樹立正確法治觀念。
(1)執法者要樹立與時俱進的法治觀,真正樹立“法大于權”的民主法治觀,構塑與法治觀念相適應的執法素質,克服和防止執法人治化的傾向,才能擔當起合格的現代執法者角色。只有樹立正確的法治規,才能成為忠實的法治執法的推行者。
(2)要確立“對負責”的法律觀。對公安執法機關來說,法律素質既是素質又是業務素質,是實行法治所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實行法治也是業務工作和隊伍建設的最好結合點。公安機關整體執法水平的高低取決于執法主體,即人民警察的法治意識和執法水平。如果執法主題不忠實于法律,不能夠或不愿意嚴格執法,即使是最好、最完善的法律,也不可能使相應事項、相應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處理,使秩序得到公正、合理的調整。因此,必須盡快提高執法者自身的法律素質,這是法治執法的關鍵。要注重法制和培訓的效果,使每個執法警察尤其是領導者都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警種、崗位不同的警察還應掌握專門的法律知識,以提高法治執法的能力,使法律在執法實踐中得到正確的運用和發揮。例如,針對部分民警執法案件中“重實體、輕程序”和搜集證據上存在的問題,應當經常組織民警到法院聽庭審,如何收集有效證據的知識;或到檢察院觀摩,熟悉法律程序,規范立案和強制措施的使用等。
(3)要確立“程序正義”和“證據第一”的觀念。嚴格執法應當包括嚴格執行實體法和嚴格執行程序法,無論忽視哪一方面都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嚴格執法。在公安執法中,不但要在實體上,而且更要在程序上切實依法保證行政相對人、犯罪嫌疑人和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糾正“以管人者自居”的特權意識,要充分發揮程序的“形式主義”作用,有效防止“刑訊逼供”等人治執法現象的發生。要充分保障執法相對人的陳述、申辯、聽證、復議訴訟權利,建立起有效的公民權利救濟機制,從而使打擊犯罪(社會保護)和維護公共利益(人權保障)有機地統一起來,防止在實際執法中重打擊、輕保護的非法治做法,充分體現公安法治執法的民主性和國家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尊重。同時,要確立“證據第一”的法治觀,公安執法主體必須強化證據意識,盡快提高偵查辦案的能力,充分適用手段和法律知識與各種違法犯罪作斗爭,按證據規則的要求,及時取證,收集保存和固定證據。要切實轉變執法實踐中重口供輕證據的觀念,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重職權輕人權的觀念,以及重領導批示、重經驗而輕法律的觀念。
2、進一步健全法制建設,確保執法統一。
法制統一、透明是法治社會最基本的要求。,公安執法雖然基本上是有法可依的,但在一些具體的執法領域尚不完善。一方面,在刑事執法中由于刑法、訴訟法的規定比較原則,為此,公檢法各部門均制定了各自的操作規則和相應的執法標準,以解決執法和司法中存在的無法可依的具體問題。這就導致了各部門之間存在執法標準和認識上的不一致現象。另一方面,公安行政執法大部分是依靠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內部規范性文件進行。由于這些執法依據之間相互沖突多,效力層次低,透明度不夠,自由裁量權過大,難以操作。因此,要統一執法標準和法律解釋,提高立法質量,構筑起嚴密、規范、完備的執法體系,確保在執法活動的各個環節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改革公安體制和執法機制,加強執法監督,保障法治執法的獨立性。
長治久安歷來為人們所向往,要實現長治久安,就必須實行法治。法治是公安執法活動規范化的需要,也是解決執法機制、體制薄弱環節的最有效手段之一。法治執法有利于公安體制及執法機制與現代市場體制和的治安現狀相協調。一是必須改革公安體制,使之與法治執法的機制相適應,保障執法的相對獨立性。因此,應將“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體制改為“條塊結合,以條為主”的公安管理體制,使執法能一竿子到底,不受非法干預,不受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此外,公安執法機構要按精干高效、規范執法的要求,合理設置執法機構,配置執法權利,防止執法脫節,使執法形成合力,如對外執法要統一,不能多頭多重執法,破壞法治。同時要明確界定警務執法活動的范圍,減少盲目執法,提高執法效能。二是必須建立化、法治化的執法質量考核機制,加強執法監督。公安執法在考核導向上一定要糾正執法時片面追求打擊數或下指標的人治做法,不能光注重抓了多少人、破了多少案,而不注重執法質量和依法處理的執法效果。同時,要制定和落實執法責任制,建立起以執法質量為核心的獎懲、考核機制,加強對執法主體的監督。要切實落實錯案責任追究責任,也要對不履行法定責任或不作為追究相應的責任,使公安執法的每一個環節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有章可循,切實堵塞漏洞。此外,要理順各監督部門之間的關系,紀檢,監督、督察、法制等部門之間要加強合作,形成合力,在內部監督的廣度和深度上下工夫,將執法監督延伸到公安執法的各個環節,使監督為法治服務,從而建立起執法與制約的良性循環體系。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公安執法在法治軌道上健康,才能實現公安執法的法制化。 :
(1)《公安行政法律文書制作與使用詳解》
作者:李忠信、孫茂利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時間:2003年9月
(2)《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理解與適用》
作者:李忠信
出版社:吉林人民出版社
時間:2003年9月
(3)《最新公安派出所所長工作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