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部丰满熟女富婆视频,托着奶头喂男人吃奶,厨房挺进朋友人妻,成 人 免费 黄 色 网站无毒下载

首頁 > 文章中心 >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范文第1篇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規劃與設施、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車、綜合治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市道路交通管理應當堅持適應超大型城市特點,與城市規劃、建設相協調;堅持綠色交通理念,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堅持動態交通和靜態交通協調發展,合理配置道路資源;堅持依法管理,嚴格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堅持以人為本,為公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公安機關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道路與交通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以及交通綜合協調等工作。

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經濟信息化、司法行政、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環境保護、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市加強道路交通文明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以弘揚尊法守法,綠色、安全、文明出行等理念為重點,通過宣傳教育,不斷提高社會公眾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和交通文明素質。

第二章 交通規劃與設施

第六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綜合交通發展規劃,組織編制道路交通專業規劃,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與道路交通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并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市公安機關以及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根據意見對規劃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第七條市級系統層面的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與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組織編制;市級項目層面的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區級層面的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由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區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并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與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在編制前款規定的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市公安機關以及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八條本市實施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根據公共交通客運需求和道路通行情況,編制本市公交專用道專業規劃,構建適應超大型城市特點和符合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戰略的公交專用道體系。

設置公交專用道,應當綜合道路功能定位、交通流量、客流需求等因素,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公交專用道上應當設置專用標志、標線,明示通行時間。

在公交專用道上設置的公交站點,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公布公交線路、車輛、班次到站時間等信息。

第九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客流調查以及公共汽(電)車的線路普查,會同公安機關以及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制定公共汽(電)車線路的新辟、調整、終止計劃,優化公共汽(電)車客運線網,推進與軌道交通網絡以及其他交通方式的有效融合和銜接,提高公共交通系統的整體效率。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科學、合理地設置公共汽(電)車具體的線路和站點,方便乘客候車、乘車,方便公共汽(電)車停靠,方便路面公共交通與軌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的換乘。

第十條本市倡導慢行優先,改善慢行交通環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間。完善非機動車和行人的過街通道,優化交叉路口設計;完善系統、連續的非機動車道網絡,優化非機動車標志、標線配置;加強軌道交通站點周邊非機動車道、步行通道的建設和管理。

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保障非機動車和行人安全通行。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混合通行且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道路,應當設置隔離設施。

第十一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對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需要開展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依法組織開展交通影響評價。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交通影響評價意見,對該項目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的交通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技術標準。建設項目的出入口與道路銜接的,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對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核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的意見。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編制道路交通組織方案,并經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其中交通標志、標線和可變車道、路口誘導屏的設計,應當經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應當經公安機關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或者損毀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

第十四條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及時調整道路交通組織方案。公安機關負責交通信號燈的新增和調整;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交通標志、標線的新增和調整。

對于常發性擁堵區域和路段,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制定優化道路交通組織方案并推進實施。

第十五條城市快速路(含高架道路,下同)、隧道、橋梁等道路應當按照科學、安全、暢通的原則,設置限速標志、標線。

第十六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科學、規范、合理地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和標線等交通設施,并依據職責分工,保持各項交通設施功能完好。對配時不合理的交通信號燈或者容易造成辨認錯誤的交通標志、標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科學合理的調整。

交通設施損毀、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管理養護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更換,排除隱患。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十七條設置橫跨道路的管道、橫幅等物體的,物體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五點二米;在沿街建筑物上向人行道延伸物體的,物體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二點五米,物體邊緣距車行道不得小于零點二米。

第十八條新建軌道交通站點、公共汽(電)車站點,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設施。

鼓勵區人民政府對其轄區內現有軌道交通站點、公共汽(電)車站點進行停車設施改造,滿足社會公眾綠色出行需求。

第三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十九條機動車和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應當注冊登記的非機動車以及其他通行工具,應當經公安機關注冊登記,取得車輛號牌、行駛證或者行車執照等登記憑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自行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等非機動車實行自愿登記。

經注冊登記的車輛,發生登記事項變更、所有權轉移、用作抵押以及報廢、滅失等情況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交通發展規劃、道路通行條件、道路交通管理和環境保護的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車輛登記限制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本市對車輛號牌的發放實行總量調控。

機動車號牌額度年發放量、發放以及注冊登記辦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尚未注冊登記的機動車,因提取車輛、申請注冊登記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公安機關根據前款規定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兩次;每張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二十三條本市對符合國家和本市標準要求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實行產品目錄管理制度。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和本市要求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

在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的銷售場所,銷售者應當在顯著位置張貼本市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的產品目錄。

禁止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號牌、行車執照,禁止使用其他非機動車的號牌、行車執照。

第二十四條向本市公安機關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應當持本市戶籍證明或者《上海市居住證》等在本市居住、居留的證明。

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禁止教練員酒后教練機動車。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駕駛證累積記分制度。

禁止由他人替代記分,禁止替代他人記分,禁止介紹替代記分。

第二十六條現場發現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未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事人應當在接到上述通知書、憑證之日起十五日內接受調查、處理。當事人逾期未接受調查、處理,違法事實清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七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無誤后,應當及時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并通過郵寄等方式將處理通知送達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通過手機短信等方式提醒有關當事人。駕駛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應當自處理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接受調查、處理;對違法行為無異議的,可以通過網絡或者電話等形式接受處理。駕駛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逾期未接受調查、處理,違法事實清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超限運輸等道路運輸違法行為,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調查核實無誤后,通過郵寄等方式將處理通知送達道路運輸企業。道路運輸企業應當自處理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接受調查、處理。道路運輸企業逾期未接受調查、處理,違法事實清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為單位和個人查詢道路交通違法、機動車駕駛證審驗、變更機動車登記信息等提供便利。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和駕駛人應當經常查詢車輛或者其本人交通安全記錄;登記的通訊地址、電話等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下列車輛,可以上本市道路行駛:

(一)經注冊登記的機動車,但全掛車、三輪汽車、輕便三輪摩托車、普通正三輪摩托車以及外省市號牌低速貨車除外;

(二)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注冊登記的非機動車;

(三)自行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

(四)市人民政府允許上道路行駛的其他車輛。

外省市號牌拖拉機以及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車輛和其他通行工具,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條市公安機關根據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暢通的原則,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及行人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車輛通行時間、劃定限制通行區域和核發機動車通行憑證、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疏導等交通管理措施。

采取前款規定的交通管理措施,應當通過設置交通標志、標線或者通知、決定等方式明示。車輛駕駛人和行人應當遵守上述交通標志、標線指示和通知、決定規定。

第三十一條禁止貨運機動車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客車專用道行駛。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設置交通標志、標線等方式予以明示。

第三十二條城市快速路禁止拖拉機、非機動車、行人通行,并禁止下列機動車行駛:

(一)摩托車;

(二)輪式專用機械車;

(三)鉸接式客車;

(四)全掛拖斗車;

(五)拖掛施工機具的車輛;

(六)專項作業車;

(七)帶掛車的汽車;

(八)懸掛教練汽車號牌和試驗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機動車;

(九)設計最高時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機動車。

第三十三條公交專用道在規定時段內供公共汽(電)車專用行駛,其他車輛不得駛入,但下列車輛可以借用公交專用道行駛:

(一)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

(二)實施清障施救作業的車輛;

(三)正在運載學生的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校車;

(四)正在載人的核定載客人數二十人以上的載客汽車;

(五)根據交通信號指示允許借用公交專用道的車輛。

雙休日和全體公民放假節日全天允許其他車輛駛入公交專用道。

第三十四條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未設置限速標志、標線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駛速度超過每小時六十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駛速度超過每小時八十公里;

(二)一次連續變換兩條車道;

(三)機動車駕駛人未使用安全帶;

(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超過座位數搭載乘客;

(五)安排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座位;

(六)駕駛家庭乘用車攜帶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時,未配備或者未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

(七)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八)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三十五條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不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或者未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二)通過設置有交通信號的路口,不按照交通信號的指示通行;

(三)逆向行駛;

(四)駕駛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未隨身攜帶本市殘疾人證;

(五)駕駛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載人或者駕駛其他非機動車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載人;

(六)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

(七)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倡導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時佩戴安全頭盔。

第三十六條行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人行道內行走,無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礙物無法行走時,可以在距道路或者障礙物邊緣一米寬度內行走;

(二)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三)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乘坐人在配有安全帶的座位就座時,應當使用安全帶。

第三十八條車輛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遵守下列讓行規定:

(一)同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和左轉彎非機動車均被放行的,通過路口時左轉彎非機動車優先通行;

(二)相對方向行駛的左轉彎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均被放行的,通過路口時非機動車優先通行;

(三)車輛在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口遇放行信號時,先予放行的車輛和行人優先通行;

(四)車輛駛入、駛出、穿越道路時,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五)行人因無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礙物借用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道時,行人優先通行;

(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讓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本市外環線以內以及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區域為機動車禁鳴喇叭區域。

第四十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情況的實時監測。發現道路交通擁堵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派員進行指揮疏導。

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故障、交通事故或者違反交通標志、標線指示,已經或者可能造成道路交通擁堵,駕駛人未及時自行移動車輛的,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第四十一條本市實行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置機制。對事實清楚、車輛可以移動的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在固定證據后迅速撤離現場。撤離現場后,可以至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集中辦理交通事故處理、勘驗定損、保險理賠等業務。具體規定由市公安機關會同保險監督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定的,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和事故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并代為保管賠償款。

第五章 停車管理

第四十三條本市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實行總量控制,并建立道路停車泊位動態調整機制。本市外環線以內一般不再新增全天性道路停車泊位,逐步減少現有全天性道路停車泊位。本市外環線以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設置時段性道路停車泊位:

(一)停車泊位與停車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區,其周邊道路具備夜間等時段性停車條件的;

(二)停車需求集中但現有停車資源無法滿足的中小學、幼兒園和醫院,其周邊道路條件允許的;

(三)夜間停車需求集中但現有停車資源無法滿足的商業街區,其周邊道路條件允許的;

(四)停車資源嚴重不足區域的人行道范圍內,條件允許且不影響行人正常行走的。

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本市道路停車泊位設置規劃,在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前提下,結合區域停車資源供求狀況、道路通行條件和承載能力,經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后,確定道路停車泊位設置方案。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停車泊位設置方案,劃設停車泊位標線,設置道路停車標志,公示停車收費標準和道路停車規則,并按規定落實監管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安裝地鎖、劃設標線等方式擅自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在道路上停放機動車,應當在道路停車泊位內停放。

第四十五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專門管理部門設置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

在道路上停放非機動車,應當使用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不得在停放點以外區域停放。

第四十六條設置禁止停車標志、標線或者禁止長時停車標志、標線,應當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情況,遵循規范、科學、合理的原則。

時段性臨時停車需求突出的路段,可以設置禁止長時停車標志、標線并增設輔助交通標志,引導機動車在規定時段內有序臨時停車。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禁止停車或者禁止長時停車標志、標線的指示。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在未設置禁止停車或者禁止長時停車標志、標線的路段臨時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

第四十八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停車需求,加強公共停車場(庫)的建設和管理。

倡導道路沿線有條件的單位和住宅小區,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

第四十九條鼓勵醫院、學校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向社會公眾開放其專用停車場(庫)。鼓勵住宅小區與周邊專用停車場(庫)對口協作,對停車泊位的利用實行錯時互補。

第五十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道路停車泊位的信息共享機制,推進停車誘導信息化系統建設。

鼓勵利用移動終端應用軟件等多種媒介,方便社會公眾出行前查詢停車泊位信息和預訂車位,實現自動計費支付等功能。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違反約定且長期占用道路停車泊位的,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告知機動車所有人限期將機動車移出道路停車泊位。機動車所有人逾期未予移出的,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將機動車轉移至路外停車場地。

第六章 綜合治理

第五十二條本市建立道路交通綜合治理機制,以政府部門為主導,加強基層治理,落實單位交通安全責任,引導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通過推廣使用先進技術、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廣泛開展宣傳教育等多種手段,推進道路交通協調發展。

第五十三條本市倡導出行優先選擇公共交通;倡導有條件的單位推行錯時上下班、居家辦公等措施;倡導依法采用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公共自行車租賃等方式出行。

本市倡導先取得機動車號牌額度再購置車輛,倡導先取得停車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再購置車輛,合理調控機動車擁有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區人民政府所屬的城市網格化管理機構網格監督員,在對工作責任網格進行巡查的過程中,發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收集證據、上報信息,并對反饋的處置結果進行核查。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城市網格化管理平臺,加強對道路交通相關管理事項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在完成車輛登記和駕駛證核發等相關行政程序時,應當對車輛所有人、機動車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教育。

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發還被暫扣的機動車駕駛證等證件,或者解除扣留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對違法行為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運輸法律、法規的教育。

第五十六條本市推廣運用大數據、物聯網等先進科技手段,創新交通管理工作模式,提升交通管理工作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充分運用先進的智能化手段,利用互聯網、移動終端應用軟件、交通誘導顯示屏等多種媒介,及時實時路況、交通擁堵指數,為社會公眾提供信息引導服務。公安機關可以利用直升機、無人機等開展空中巡查,配合地面交通疏導和管控。

第五十七條本市實行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掛鉤制度,對保險周期內有多次或者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的,應當提高其保險費率。

鼓勵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一)實施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依法被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行政處罰的;

(二)由他人替代記分、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一年內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

第五十九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加強對所屬車輛和駕駛人的交通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組織制定本單位的交通安全制度,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目標,開展職工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二)定期進行車輛安全檢查,及時排除車輛故障,保障車輛安全性能,制止不符合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車輛上道路行駛;

(三)建立對所屬車輛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學習制度,督促車輛駕駛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專業運輸單位和機動車較多的非專業運輸單位,每月應當對所屬駕駛人開展不少于一次的交通安全教育;

(四)專業運輸單位和車輛較多的非專業運輸單位應當配備交通安全專職人員,并加強車輛營運安全管理和營運場所秩序管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義務。

客運車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和專門為工程建設服務的車輛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車載衛星定位終端或者轉向可視系統,并接入相關政府部門的動態監控系統。

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輛應當按照核定的路線、時間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公安機關應當對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所屬車輛和駕駛人交通安全管理加強指導和宣傳。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專業運輸單位安全運輸加強監督管理。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信息交換機制,共享營運車輛、營運駕駛員及其交通安全違法、事故責任承擔情況等信息。

第六十條利用互聯網、軟件工具等提供召車信息的服務商,應當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客運服務駕駛人和車輛的信息。

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實施下列道路交通管理事項前,應當公告相關方案,聽取與管理事項相關公眾的意見:

(一)公交專用道的設置與調整;

(二)單行道的設置與調整;

(三)公共汽(電)車線路的設置與調整;

(四)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與調整;

(五)禁止停車或者禁止長時停車標志、標線的設置與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研究公眾意見,對單位和個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應當在決策時予以采納;對反映集中的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予以回應。

第六十二條新聞出版、文廣影視、教育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應當做好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學校應當開展交通安全專題教育活動,將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課程教育的內容。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在開展培訓過程中,應當加強對教練員、學員的交通安全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交通安全和尊法守法的宣傳報道。

第六十三條鼓勵社會公眾有組織地參與道路交通志愿服務,協助公安民警維護交通秩序和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鼓勵醫院、學校配合公安機關疏導周邊道路交通擁堵,勸阻周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社會公眾發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對社會公眾提供的視聽資料等證據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后,可以對違法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對駕駛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六十四條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等多種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

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安機關事故處理場所設置調解點;保險同業公會可以組織保險公司進駐公安機關事故處理場所,及時提供保險理賠服務。

第七章 執法監督

第六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等應當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考核,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和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執法人員,對其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等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定職權和執法程序。

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推行執法標準和指引,根據道路交通執法統一的要求,為執法人員提供健全、完備、可操作的執法指引。

第六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等應當公開辦事制度和辦事程序,依托互聯網平臺和移動終端,推行預約、一站式等便民措施。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建立道路交通通行狀況實時監測機制,交通信息,引導交通出行。

第六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與負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緊密配合,提高工作協同性,并建立排堵保暢、信息通報、聯合執法、案件移送等協作機制。

城管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應當將相關信息通知公安機關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十九條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行政機關績效考核指標。

第七十條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等應當加強執法指導和監督,實施執法質量考評、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并接受社會和公眾的監督,防止和糾正道路交通執法中的違法或者不當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等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受理群眾的舉報和投訴并及時調查處理,反饋查處結果。

第七十一條警務輔助人員在公安民警的指導和監督下,協助開展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采集交通違法信息、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工作;所取得的證據,經調查核實后可以作為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時,應當統一著裝、攜帶證件、佩戴統一的標識。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擅自設置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城管執法部門以及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責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責令立即恢復原狀,拒不恢復的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遵守橫跨道路的管道、橫幅設置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非機動車未按規定注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其他通行工具未按規定注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銷售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號牌、行車執照或者使用其他非機動車的號牌、行車執照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教練員酒后教練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并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由他人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介紹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有關機動車通行管理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據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規定,未遵守以通知、決定等方式明示的交通管理措施,未遵守城市快速路限行規定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駕駛機動車一次連續變換兩條車道,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超過座位數搭載乘客的,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在配有安全帶的座位就座時未使用安全帶的,對機動車乘坐人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駕駛機動車未遵守交通標志、標線指示的,依據違反交通標志、標線的規定處罰;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現場發現機動車違法臨時停車的,公安機關可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停放;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機動車違法臨時停車的,公安機關設置的警示牌、電子標識等給予的警告或者推送的即時信息視為警告、令其立即駛離,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公共汽(電)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超過座位數搭載乘客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車輛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駕駛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未隨身攜帶本市殘疾人證,在道路上停放非機動車未使用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駕駛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載人或者駕駛其他非機動車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載人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駕駛非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的,按照有關規定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擅自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責令立即恢復原狀,拒不恢復的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造成道路損壞的,違法行為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未履行交通安全管理義務的,由公安機關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交通安全專職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輛未按照核定的路線、時間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責令改正,對駕駛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提供召車信息的服務商未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客運服務駕駛人和車輛信息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執行職務的公安民警發現機動車在本市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逾期未接受處理記錄累積達到五起以上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行駛證,并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及時接受處理,處理完畢后,發還機動車行駛證。

第八十條機動車一年內在本市有下列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累積達到十起后再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依據法律規定給予有關證照的處罰:

(一)在未設置禁止停車或者禁止長時停車標志、標線的路段違反停放、臨時停車規定;

(二)違反規定駛入公交專用道;

(三)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駛;

(四)在本市外環線以內以及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區域和路段鳴喇叭。

第八十一條執行職務的公安民警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予扣留車輛或者通行工具,并通知當事人及時接受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注冊登記的非機動車以及其他通行工具上道路行駛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號牌、行車執照或者使用其他非機動車的號牌、行車執照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未遵守以交通標志、標線或者通知、決定等方式明示的交通管理措施,采取其他措施無法避免危害發生或者無法控制危險擴大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的;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扣留車輛或者通行工具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接受處理后,應當立即發還車輛或者通行工具,但未按規定注冊登記的非機動車以及其他通行工具,其領取人應當采取托運措施。

對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恢復原狀;對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號牌、行車執照或者使用其他非機動車的號牌、行車執照,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當事人逾期未接受處理,并經公告三個月仍未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將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送交有資質的企業拆解,將其他車輛和通行工具依法處理。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范文第2篇

關鍵詞:電動自行車交通管理

2003年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給電動自行車以合法地位以來,杭州的電動自行車開始替代自行車和摩托車得到快速發展。電動自行車固然有其環保、節能、存行方便、經濟、出行距離長等多方面的優點,但出行量大、車速快、車重超標、摩托化、制動性能低,引發交通沖突大幅增加。本文以杭州為例對電動自行車發展給城市交通安全帶來的挑戰進行分析研究。

1 杭州電動自行車事故特征

1.1涉及電動自行車的死亡人數逐年大幅上升

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次數下降3.03%,死亡人數下降5.58%,涉及電動自行車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比上年同期上升52.14%1,占交通死亡事故總人數比率逐年攀升。死者多為電動自行車騎車人,涉及電動自行車的道路交通事故已經是近幾年一個新的增長點,個別電動自行車甚至將行人或其他非機動車駕駛人撞死、撞傷,駕駛人因負主要責任被刑事立案。

表1杭州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統計1

Tab.1 The statistics of traffic deaths in Hang Zhou City

交通通事故死亡人數 交通事故死亡總人數 涉及電動自行車 涉及電動車死亡事故占交通死亡總人數比例

1.2 三分之二的電動自行車事故發生在路口

據統計,在全市所有交通事故中,發生在路口的不到事故總量的三分之一,三分之二涉及電動自行車事故發生在路口,從事故形態看,主要是電動自行車在直行過程中與右轉彎的機動車發生事故或者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內與機動車形成混合交通流,導致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

1.3 涉及外來務工人員的交通事故占70%

電動自行車出行成本低,行駛距離長,成為大量外來務工人員出行首選。由于交通安全意識淡漠,自我保護意識差,違法帶人、超長超寬運貨,外來務工人員成為交通事故中最主要受害者。

1.4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成為事故第一受害者

涉及電動自行車的交通事故,死亡者絕大多數是電動自行車的駕駛人,主要因為速度快,違章騎車帶人、載物,再加上本身的質量大、難以控制、危險性大,剎車或者躲閃不及,撞上了固定障礙物,駕駛者又沒有其他保護措施。

2 影響電動自行車事故因素分析

2.1擁有量、出行量大

杭州允許電動自行車上路,實行目錄管理發放牌照,把電動自行車納入非機動車管理范疇。根據杭州市交警支隊統計顯示1:

表2 杭州電動自行車歷年總上牌數(萬輛)

年份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電動自行車(萬輛) 2.7 10.2 23.6 36.8 51.2 65.8 78.1

比上年增加(%) 277.8 131.4 55.9 39.1 28.5 18.7

注:此數據尚不包括在用的無牌無證和懸掛外地牌照等車輛,電動自行車實際擁有量遠超過表內數字,截至2011年5月份,全市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約130萬輛2。

杭州市主城區39個主要交叉通調查表明,電動自行車出行和自行車出行比例,已達到1.15:1,電動自行車出行已超過自行車3。近年來杭州非機動車的出行比例在逐年下降,但電動自行車擁有量越來越多,出行比例越來越高。2007年電動自行車出行比例為17%,成為居民出行的主要交通方式之一。

表3 歷次交通調查杭州非機動車出行比例

歷次交通調查時間 1997 2000 2005 2007

非機動車出行比例 60.7% 42.8% 35.1% 33.3%

2007年交通調查中杭州居民平均出行時耗為30.2分鐘,電動自行車的出行時耗為24.5分鐘 [2],通過對電動車與公共交通的出行時耗作爭奪區分析4,由于騎電動自行車旅行速度比乘公交快,近期公交效率不能得到大幅提高的情況下,居民出行向電動自行車轉化的趨勢仍然會比較明顯。中心區一些路段,由于非機動車道流量達到了過飽和,電動自行車甚至不得不違規占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交叉口四個流向的自行車流首尾互相沖突,造成交叉口秩序的混亂,引發的各種沖突導致發生事故概率大大提升。

2.2超速、超重、超載、綜合安全性能差

未按規定讓行、逆向行駛、違規載人載物等是電動自行車常見引發事故行為,其中超速行駛是電動自行車引發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原因。

我國《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 17761-1999)提出電動自行車的重量一般在40KG以內,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公里/小時,電機功率不大于240W;《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當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騎行時的最高車速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但出于成本考慮,電動自行車的很多零部件還是按照自行車的標準生產,如窄輪胎、線剎制動,剎車系統和車速不匹配,剎車線容易繃斷,遇到緊急情況時制動不及時或制動不足導致沖突,個別生產企業背離國家技術標準,擅自增加電動自行車電機功率,電動自行車速度普遍超過規定時速,有的甚至超過不止一倍,電動自行車高速行駛穩定性和可控性大幅下降,一旦超速,就可能危及騎車人自身的安全。

2.3 騎車人交通法規意思淡漠

不少騎電動自行車的人交通意識較低,不按規定車道行駛以及超載,加上噪聲低,路人和車輛事先不好防范,很容易發生交通事故,對自行車和行人的安全帶來潛在的隱患。

2.4道路新建、改造過多偏向機動車

由于城市土地資源稀缺,這幾年道路改造中非機動車道寬度并沒有按照高峰小時流量進行道路設施容量設計,當機動車矛盾惡化時,所采取的措施往往通過擠壓非機動車道及人行道來增加機動車道,大部分改造后的非機動車道小于或等于2.5m,如玉皇山路非機動車道交叉口位置最窄處寬僅0.35m,不得不借用人行道。而城市電動自行車交通的高峰時間十分明顯,本來就稀缺的城市道路資源沒有得到合理、充分的利用。

2.4交叉口信號相位設置極少考慮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交通流

交叉口相位設計對混合交通流認識不足,管理方案不具針對性,管理方案單一,缺乏創新,合理性與安全性不夠,特別是在機動車與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交通流混行狀態下,交叉口進行信號控制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沖突考慮較少,過多遷就機動車,為提高機動車交叉口的通行能力,機動車右轉和非機動車直行為同相位,高峰時段,交通量較大的交叉口非機動車往往要等兩個以上信號周期才能通過,騎車人情緒煩躁,搶道或闖紅燈強行通過交叉口與機動車沖突時有發生,最近曾發生過多起黃砂車右轉撞擊電動車事故。

2.5 管理有待完善

雖然有關部門針對電動自行車有一套上牌管理規范,但是針對騎電動自行車的人卻沒有相關的培訓,許多電動自行車的駕駛者不遵守甚至不知道許多交通法規的內容,如闖紅燈、隨意橫穿道路、占據機動車道等。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草案)》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設計時速,違反該規定超速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罰款,拆除限速裝置最少罰5元,但是交警部門沒有專門的電動自行車測速儀器,認定超速難,執法難,助長電動自行車的違規超速行為。

3 安全對策

電動自行車事故上升的核心是超速問題,提高城市交通的安全性,不是通過硬性的降低電動自行車數量,關鍵是治理電動自行車超速,進行源頭管理,在生產、銷售、通行各環節上,加強電動自行車的監管,防止超速電動自行車入市、上路,同時要減少其它交通工具對電動自行車所造成的威脅,為電動自行車車提供安全的交通環境。

3.1 國外對電動自行車速度的相關管理規定

共同點是將一定速度內的電動自行車按照自行車進行管理,采取簡化手續、減免稅費、允許上路的鼓勵政策,把電動自行車作為一種輕松代步及休閑、健身工具。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日本規定為15公里/小時,美國規定為32公里/小時,英國規定為24公里/小時,瑞士規定為20公里/小時,德國規定為24公里/小時,法國規定為25公里/小時。

3.2采取安全措施及對策

1)采用交通工程措施,為電動自行車提供安全暢通的道路空間,如完整的非機動車道騎行路網、合理的交通設施布局、平整的路面、清晰的交通標識等,確保電動自行車駕駛員的交通安全。

2)交叉口采用非機動車專用信號,當從機動車綠時分出非機動車專用信號后,機動車通行能力的重新計算應該考慮沒有非機動車干擾條件下的通行能力,此時,機動車的綠時雖然減少,但同一信號周期內其通過的車輛數并沒有降低,因此仍然能夠保證機動車的通行能力;而在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交通的非高峰時期,可以將非機動車專用信號綠時重新分配給機動車綠時。

3)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整治和規范騎車人行為,特別是針對大量外地人使用電動自行車的現狀,對外來人口集中區,采用定點、定時,發放資料、展板或多媒體展示等方式進行。

4)嚴格電動自行車的產品質量和市場準入制度,尤其是速度和剎車性能,車速嚴格控制在20公里/小時以內,取締電動自行車產品的變速裝置,加強電動自行車的上牌、培訓和行駛管理。

5)創新形式,嚴查超速、超載、占用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逐步改變電動自行車目前帶來的種種問題。

6)交通政策的制定照顧弱者需求,體現社會公平,道路的建設及交通設施的安排應考慮每一個人,而不是僅僅是機動車,在制定交通政策、設計道路之前都要聽取不同的交通參與者的意見,特別是大多數行人和非機動車騎車人的意見。

4. 結語

電動自行車體積小,無論是“行”、“停”優勢相當明顯,杭州主城區范圍不斷擴大,出行距離越來越長,城市居民對高效率的機動化出行需求不斷增加,但仍有相當大比例的居民收入維持在中低水平,電動自行車從速度和動力上說,它是介于自行車和機動車之間的一種“準”機動化交通工具,是中低收入者、外來務工人員方便實惠的出行工具,電動自行車擴大了他們的生活和就業半徑,一旦限制電動自行車的使用,就會增加這些人群的出行成本,降低他們的生活水平。針對電動自行車帶來的交通安全問題,除了通過交通管理部門加強日常執法,同時需健全相應法律、完善車輛使用標準,盡快使電動自行車的發展有章可循,長遠而言應該是在公共交通進一步完善的框架下,引導電動自行車的中長途出行向公共交通轉化,把電動自行車作為公共交通的補充,通過合理的換乘,形成“近行遠換”的綠色交通體系,明確電動自行車在城市交通中的定位和分工。

參考文獻

[1]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情況的通報[R]

[2] news.省略/20110602/n309105113.shtml(2011/6/2)

[3] 杭州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杭州市城市綜合交通規劃修編[R].杭州:杭州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2008

[4] 徐循初.關于確定城市交通方式結構的研究.城市規劃匯刊[J].2003,第一期,13~15頁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范文第3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軌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維護建設運營單位和乘客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軌道交通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市行政區域內與外省、市相連的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有軌電車等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公共客運系統。

第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安全運營、規范服務、綜合開發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軌道交通管理工作,將發展城市軌道交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設施設備保護和應急事件處置等有關工作,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獨立建設或者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監督管理;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管理。

市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實行政府投資與社會投資相結合,鼓勵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城市軌道交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市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措資金,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需要。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保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秩序。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一節 規劃管理

第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與城市產業規劃相銜接。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城市軌道線路控制規劃和城市軌道交通近期建設規劃。

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線路控制規劃由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規劃主管部門將其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劃定規劃控制區。

經批準的城市軌道交通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條 編制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征求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適應線網建設及運營的需求,預留必要的空間、結構等建設和運營條件,確保足夠的疏散能力和便捷的換乘條件,與周邊互連互通,促進各線路之間及與周邊交通、建筑物和相關配套設施之間的協調發展。

編制城市軌道線路控制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城市軌道交通站點周邊道路網、公共交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等交通配套設施及用地需求,使城市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方式有效銜接。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首末站、分期建設起點站、有條件的中間站應當配套相應的公交、社會停車設施,與城市軌道交通同步規劃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辦理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控制區內土地的出讓、劃撥手續前,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應當根據規劃控制范圍,出具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區間風井、風亭和冷卻塔等設施及地下結構對建設項目的控制要求,由規劃主管部門將其作為建設項目規劃條件的附件。

第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配套的公安警務、消防、安防等設施項目應當與城市軌道交通同步規劃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節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應當依法使用地表以下空間。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要符合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在實施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對上方和周邊已有建(構)筑物的影響,其上方建(構)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應當保障其上方和周邊已有建(構)筑物的安全。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十四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和市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工作,并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進行。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并符合保護周邊建(構)筑物的技術規范要求。

城市軌道交通車站通行設施的設計與建設應當滿足老年人、殘疾人通行的需要。

第十六條 鼓勵城市軌道交通車站、通道與周邊建(構)筑物之間互連互通,相鄰的連接通道應當按照便利共享的原則合理利用。

已開通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周邊建筑物的業主要求與車站交通互通的,應當依法報請有關部門審批,有關部門進行審批時應當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意見。

第十七條 因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及綜合開發需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征收集體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的,由相關的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因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需要遷改市政設施及管線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向相關主管部門、檔案管理機構、產權單位、測繪(勘測)單位了解管線設施情況。相關主管部門、檔案管理機構、產權單位、測繪(勘測)單位應當提供供水、排水、電力、照明、燃氣、通信和人防工程、建(構)筑物等管線、設施的檔案資料。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設計單位進行城市軌道交通站點管線綜合設計,經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統一實施管線遷改或者由建設單位直接委托產權單位、總承包單位實施,并委托測繪單位同步完成地下管線竣工測量,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將竣工測量資料提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需要使用建(構)筑物、人防工程及管線等檔案資料的,有關主管部門、檔案管理機構和產權單位應當如實及時提供和配合。

第二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在建設期間應當對沿線涉及的建(構)筑物、管線以及其他設施進行調查,根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編制監測方案和專項安全保護方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施工影響。做好建設工程涉及的道路、河道、橋梁、管線、交通安全設施等設施設備的維護,保證其安全運行。

建設單位需要派員進入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建筑物內進行調查、監測、鑒定的,應當事先向業主、實際使用人發出通知,業主、實際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開工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編制交通組織方案,避免或者減少工程施工對城市道路交通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組織初步驗收,并組織不少于三個月的試運行。

試運行及初步驗收合格后,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試運營基本條件的評審申請,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合格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進行試運營。試運營期間,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和技術規范,對設施設備運行情況和運營狀況進行安全監測和綜合驗證。試運營期不得少于一年。

試運營期滿,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報相關部門組織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運營。運營單位應當在投入正式運營三十日前書面告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有軌電車專用車道應當設置相應的專用車道標志、標線,并在必要路段進行物理隔離。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立禁止其他車輛通行的標志、標線。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平面交叉路口設置停止線、警示標志、有軌電車車道線,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禁止超高、軸載質量超限車輛駛入有軌電車非專用車道的標志、設施。相關交通信號燈應當在保障平面交叉路通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軌電車優先通行的要求設置。

第三節 綜合開發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對城市軌道交通項目本體工程用地(上蓋)與周邊土地的綜合利用進行研究,報市人民政府審核,確定城市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用地范圍。

第二十五條 需要對城市軌道交通場站進行綜合開發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城市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的城市設計,由規劃主管部門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范圍內的用地,應當根據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進度同步規劃、聯動供應、立體開發。

對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范圍內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綜合開發。

第二十七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用地范圍及空間內,運營單位可以利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進行綜合開發,設置商業、民用通訊、廣告等經營設施。

運營單位從事前款規定的經營項目,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的運輸功能和公共服務功能,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企業運營服務標準及規范,建立駕駛、調度和站務等主要崗位的服務作業標準以及車站、列車、設施設備和線路運營管理標準;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做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定期對運營情況進行安全評估,及時整改安全隱患,確保設施設備處于安全運行的狀態;

(三)按照運營服務標準和實時客流需求,提供安全、有序、便捷、高效的運營服務;

(四)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運營、規范服務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保證主要行車崗位工作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上崗前經過考核,持證上崗;

(五)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隧道及車站站臺、站廳、疏散通道、出入口、風亭、列車車廂內及其他運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導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標志,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六)公布服務承諾,保證服務質量,保障安全、正點運營,實際運營未達到承諾水平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出改善措施;

(七)做好運營數據統計分析,定期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統計數據和運營信息;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運營服務標準及規范;

(二)會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制定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三)對運營單位的服務質量、安全行車、車站設施、列車設施、站容秩序、票務管理、投訴處理、遵章守紀、社會評議等方面進行考核,運營服務年度評估報告;

(四)受理社會公眾對運營服務質量的投訴。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和消防安全工作的規劃、管理和監督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運營單位的安全檢查和消防安全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二)制定安防技術規范和標準;

(三)制定和公告乘客禁止攜帶物品目錄;

(四)及時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城市軌道交通沿線乘客出行規律及變化,以及其他相關公共交通運行情況編制運營計劃。運營計劃調整對運營服務水平有影響的,應當報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定后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地鐵、輕軌管理范圍以車站出入口邊沿為界,地鐵、輕軌運營單位對車站出入口邊沿以內的范圍履行環境衛生管理和秩序維護義務。

地鐵、輕軌車站出入口邊沿以外和有軌電車開放式車站區域的暢通及秩序維護工作由公安、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負責。

第三十三條 電力、通信、供水、燃料供應等相關單位,應當保證城市軌道交通用電、通信、用水、燃料等需要。

第三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當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周邊的適當位置設置導向標志,并可以與其他城市道路、交通等公用標志組合設置,新建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的導向標志應當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同步實施。

第三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車站、車廂、隧道的廣告設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規范,按照設計方案設置,不得影響安全及服務標志的識別和設施設備的使用、檢修,不得擠占疏散通道。

廣告設施設計及使用的材質應當符合相關安全規定,廣告設施的設置或者維護作業不得影響正常運營。

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第三十六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范圍內設置商業設施、拍攝影視資料或者從事其他可能影響行車安全、客運服務活動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經運營單位同意。

第二節 客運服務

第三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公共衛生管理制度,保證空氣質量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符合國家標準,落實衛生管理措施,保持車站和車廂整潔、衛生;

(二)按照國家標準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減輕車輛運行的噪聲污染;

(三)出入口、通道、無障礙設施完好、暢通,引導標志齊全、易識別;

(四)在列車內設置老、弱、病、殘、孕和攜帶嬰幼兒的乘客專座;

(五)維護車站和車廂內秩序,安排工作人員巡查,及時制止違法、違規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地鐵、輕軌運營單位應當合理設置自動售票設施和人工售票窗口,保持售票、檢票、自動扶梯、車輛、通風、照明等設施完好,安排工作人員引導乘客購票、乘車,及時疏導客流,高峰期增加運營車輛。

第三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務:

(一)通過廣播、電子顯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車到達、間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車站醒目處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刻、列車運行狀況提示和換乘指示;

(三)在車廂內醒目處張貼乘客守則;

(四)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或者因故延誤,及時通過多種信息方式告知乘客。

地鐵、輕軌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提供問詢服務,車站工作人員在接受乘客問詢時,應當及時準確提供解答。

第三十九條 禁止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車廂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包裝物等廢棄物;

(二)躺臥、乞討、收撿廢舊物品;

(三)踩踏座椅、追逐打鬧、彈奏樂器;

(四)擅自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散發宣傳品或者從事銷售活動;

(五)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上涂寫、刻畫,擅自張貼、懸掛物品;

(六)在車廂內進食;

(七)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場所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在陪護下進站乘車。

第四十一條 禁止乘客攜帶以下物品和動物進站乘車: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等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槍械彈藥和管制器具;

(三)易污損、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和尖銳的物品;

(四)運貨推車、自行車(含折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

(五)導盲犬之外的其他動物;

(六)其他影響安全運營的物品。

第四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票價執行并予以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票價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票務規則:

(一)持有效車票進站乘車;

(二)義務兵、革命傷殘軍人、傷殘人民警察、盲人及其他一、二級重度殘疾人可以持有效證件免費乘車;

(三)一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費攜帶一名身高1.3米以下的兒童乘車,攜帶超過一名的,應當按照超過人數購買成人全票;

(四)城市軌道交通因故障不能運行的,乘客有權持有效車票要求運營單位按照當次購票金額退還票款;

(五)乘客應當接受運營單位的票務稽查,不得無票、持無效車票、冒用他人乘車證件或者持偽造證件乘車;持單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時應當將車票交還。

第四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完善投訴受理制度,設立公開投訴電話,接受乘客投訴。運營單位對乘客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投訴人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情況、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擾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秩序或者影響運營安全情形的,應當及時報警或者向運營單位舉報,公安機關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節 應急管理

第四十五條 市應急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管理工作;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應急管理工作。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擬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而影響運行時,運營單位應當組織力量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行。

因故延誤或者中斷運行十五分鐘以上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告知乘客,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暫時無法恢復運行的,運營單位應當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

第四十七條 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造成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上升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

因客流量激增危及運營安全的,運營單位應當采取乘客限量進站的臨時措施,確保運營安全。采取乘客限量進站的措施仍然無法保證運營安全時,運營單位可以停止城市軌道交通部分區段運營并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后,停止全線運營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治安、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運營單位可以停止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組織乘客疏散,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公安機關通報,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突發事件,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處置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同時向市人民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啟動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電力、通信、供水、地面公共交通等相關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進行應急保障和搶險救援,盡快恢復運營。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一節 保護區管理

第四十九條 下列區域為地鐵、輕軌的控制保護區范圍: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出入口、風亭、冷卻塔、直升電梯、控制中心、主變電所、線纜管溝等建(構)筑物外邊線和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側十米內;

(四)過江(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一百米內。

下列區域為地鐵、輕軌的特別保護區范圍: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三米內;

(三)出入口、風亭、冷卻塔、直升電梯、控制中心、主變電所、線纜管溝等建(構)筑物外邊線和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側五米內;

(四)過江(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第五十條 下列區域為有軌電車的特別保護區范圍:

(一)地面線路軌行區,含軌行區上方供電接觸網范圍內;

(二)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米內,其中過江(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三米內;

(四)通信基站、變電所、車輛基地、電纜通道、連通車站的地下通道出入口等建(構)筑物結構外邊線外側五米內。

第五十一條 因地質條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范圍的,由運營單位提出,經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二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從事下列活動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事先制定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保護方案:

(一)修建、改建、擴建或者拆卸建(構)筑物;

(二)建設勘察、鉆探、打樁、挖掘、爆破、地基加固、地下頂進、灌漿、打井、降水、基坑開挖、錨桿及錨索等;

(三)堆土、取土、大面積堆載等大量增加或者減少地面載荷的;

(四)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等;

(五)敷設、埋設、架設管線、溝渠、線桿、隧道或者設置跨線、架空作業等;

(六)在過江(河)隧道段疏浚作業;

(七)移動、拆除或者搬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

(八)其他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和運營安全的作業。

城市軌道交通特別保護區內,除必需的市政、園林、環衛、人防、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相連接的通道工程、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工程,以及已經規劃批準的或者對現有建(構)筑物進行改(擴)建并已經取得許可手續的建設工程外,不得進行其他建設活動。

第五十三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內進行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非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的,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規劃條件時,應當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意見。

第五十四條 從事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活動,依法需要辦理行政許可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在辦理許可手續時提交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保護方案。安全保護方案應當報經受理行政許可的部門組織論證后實施,論證會應當邀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參加。

依法不需要辦理許可手續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將安全保護方案征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意見。未經運營單位同意的,不得擅自從事相關作業活動。

運營單位認為建設、施工活動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有較大風險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甲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并在施工前委托具備監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受影響區域的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進行監測。

第五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做好保護區的日常巡查工作,有權進入保護區內的施工現場查看。發現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有權要求施工單位停止危害,并立即向建設、水務、城市管理等部門報告。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置,確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第二節 其他規定

第五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和運營單位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會同公交企業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公交接駁預案,報市應急、公安、建設、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等主管部門備案;

(二)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健全安全生產預警和應急協調機制,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應急演練;

(四)建立完善的安全監測和應急系統,配置建設、運營應急救援基地,配備安全可靠的設施設備;

(五)完善風險評估制度和事故預防、報告、處理制度;

(六)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排查整治安全隱患。

第五十七條 地鐵、輕軌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對進站乘客及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戴工作證件;

(二)文明禮貌,尊重受檢查人,保護受檢查人的隱私;

(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并經檢測合格的設施設備,執行安全檢查操作規程;

(四)不得損壞受檢查人攜帶的物品。

乘客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地鐵、輕軌運營單位在實施安全檢查中發現涉嫌違法犯罪人員或者違法攜帶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五十八條 禁止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進入標志的區域;

(二)非法攔截列車或者阻礙列車正常運行,強拉、敲打站臺門及車門,強行上下列車,在運行的自動扶梯或者活動平臺逆向行走,長時間逗留并堵塞通道;

(三)攀爬或者跨越圍墻、柵欄、閘機、站臺門等設施;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等裝置,非緊急情況下動用緊急裝置;

(五)擅自移動、遮蓋或者污損警示標志、導向標志、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六)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向列車、工程車、軌道、風亭、風井、接觸網等設施投擲物品;

(七)故意干擾城市軌道交通專用通訊頻率;

(八)在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風亭、風井、冷卻塔外側五十米內以及高架線路橋下空間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十)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行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禁止其他車輛擅自進入有軌電車專用車道。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進入有軌電車專用車道及其禁入區域。

在有軌電車非專用車道,有軌電車享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其他車輛行駛時不得妨礙有軌電車正常通行,不得停放或者臨時停車。

第六十條 有軌電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駛速度不得超過城市軌道交通的限速要求。在非專用車道行駛時,不得超過道路限制的最高時速。

有軌電車駕駛人應當在有培訓資質的機構參加培訓,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有軌電車駕駛證。

第六十一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建立交通事故快速處置機制。有軌電車運行中發生故障或者事故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運營單位應當迅速處理,相關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應當積極配合。

有軌電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運營單位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撥打急救電話并迅速報警。未造成人員傷亡且車輛可以行駛的,事故雙方應當記錄事故現場狀況,事故社會車輛應當立即撤離有軌電車車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第一至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下列第九至十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應急演練的;

(二)未建立駕駛、調度和站務等主要崗位的服務作業標準以及車站、列車、設施設備和線路運營管理標準的;

(三)未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或者未按規定對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排查及整改的;

(四)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或者主要行車崗位工作人員以及特種作業、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無證上崗的;

(五)未按規定設置、配置各類標志、器材、設備,或者未定期檢查、維護標志、器材、設施設備的;

(六)發生運行故障,暫時無法恢復運行,未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的;

(七)在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情況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的;

(八)停止運營,未及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和向社會公告的;

(九)未在車站醒目處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刻和換乘指示的;

(十)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或者因故延誤,未及時告知乘客的;

(十一)未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處理乘客投訴的;

(十二)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查證確屬運營單位責任的乘客投訴,每一百萬乘客人次超過五次的;

(十三)未遵守運營服務規范和承諾,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六十三條 乘客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至六項規定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至五項規定之一的,拒絕其乘車,已乘車的,責令其下車,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乘客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四條 乘客超程乘車的,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其超程部分補收票款。

乘客無票乘車的,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收取票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并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冒用他人乘車證件乘車的;

(二)持偽造證件乘車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票的。

第六十五條 建設、施工單位未經許可,擅自在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范圍內從事建設施工活動的,由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建設、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規定的,由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運營單位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阻和制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

第六十七條 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地鐵,是指適用于地下、地面或者高架在全封閉線路上運行的大運量或者高運量城市軌道交通方式。

(二)輕軌,是指適用于高架、地面或者地下在全封閉或者部分封閉線路上運行的中運量城市軌道交通方式。

(三)有軌電車,是指適用于地面(有獨立路權)、街面混行或者高架的中低運量城市軌道交通方式。

(四)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是指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正常安全運營而設置的路基、軌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橋梁)、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風亭、冷卻塔、車輛、車站設施、車輛基地、控制中心、機電設備、供電系統、通信信號系統等設施。

主站蜘蛛池模板: 无棣县| 三亚市| 扎赉特旗| 渑池县| 麻阳| 穆棱市| 桓仁| 霍州市| 扶沟县| 丘北县| 东乡县| 惠州市| 申扎县| 云林县| 珲春市| 鹿邑县| 蓬莱市| 新泰市| 新郑市| 浏阳市| 治县。| 宜春市| 莱芜市| 昆山市| 常熟市| 文化| 昭苏县| 房产| 临洮县| 炉霍县| 九龙坡区| 海南省| 蕉岭县| 阿拉善左旗| 澄江县| 宜都市| 宁波市| 金平| 察雅县| 新安县| 普陀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