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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environmentlawenforcementisoneofthemostimportantmethodsforenvironmentalprotection.Itisdifficulttoenforcetheenvironmentlaw,whichaggravatestheenvironmentalpollutionandecologicaldestructionandserioulyrestrictsthesustainableeconomicdevelopment.Theprimaryreasonsforenforcingtheenvironmentlawdifficultlyareimperfectenvironmentlegislation,deficientlawenforcementcapabilityofthedepartmentoftheenvironmentalprotection,unsuitablesystemofenvironmentlawenforcement,regionalprotectionismandtheawarenessofenvironmentalprotectionofenterprises.Inordertosettlethedifficultiesofenvironmentlawenforcement,wemustimproveenvironmentlegislation,strengthenthecapabilityconstructionofenvironmentlawenforcement,makethesystemofenforcementexecutesmoothly,breaktheregionalprotectionism,strictlymonitorenterprises’pullutiondischargeandseekonmorecountermeasures.Thesecountermeasurescanguaranteethattheenvironmentalprotectionworkssmoothly,andpromotethenationalsustainableeconomicdevelopment.
關鍵詞:環境執法難原因對策
KeyWords:environmentlawenforcementdifficulty,reason,countermeasure
近年來,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取得很大進展,但是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環境壓力越來越大,連續幾年沒有完成污染物減排目標,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已嚴重制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這里面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是環境執法難是其主要原因之一。因此,解決環境執法難問題對促進環境保護工作和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一、環境執法難的原因
(一)環境立法不夠完善
現行的環境法律、法規對環境違法行為規定的懲罰力度不夠,造成企業“違法成本低”;有一些多發的、常見的環境違法行為存在法律處罰的空洞;有些法律條文在基層執法中無法執行;有些法定處罰幅度過寬,沒有量化,配套法規出臺滯后,缺乏直接強制執行手段等,最終導致環境執法難。
1、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不夠。在我國的環境立法中,都有一個最高罰款限額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50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規定的100萬元等,這與有些企業的違法排污行為造成的損失(危害)、獲得的利潤、治理污染的成本相比簡直太少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建設項目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沒有達到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而一個燃煤電廠,要建成符合規定要求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至少要幾千萬元,甚至幾個億投資。而一個20萬千瓦的發電廠生產一天就可以得到幾十萬元的利潤,而不建設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罰款最多不超過10萬元。顯然違法要比守法合算得多。再比如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而一個20萬千瓦的燃煤電廠在正常使用脫硫除塵設施每天的運行費用就得幾萬元。所以有些單位雖然建了污染治理設施,能不用就不用,能不加藥劑就不加藥劑,遇到環保部門檢查,千方百計拖延時間,把設施開開應付檢查,即使被環保部門逮個正著,相對環保部門的罰款來說,企業還是劃算。
2、環境立法體系不夠完善,配套設施出臺滯后。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到目前還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造成環境管理困難較大。一是“干擾他人”難以界定。《噪聲法》規定“環境噪聲污染”的條件是超標準排放和干擾他人,是否超標可根據監測結果和環境標準判斷,而“干擾他人”在現行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中沒有明確規定;二是責任者難區分。過去企業附近無人居住,現在開發成了居民區,企業由原來的“超標不擾民”變成了“超標擾民”,這個責任由誰來負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三是《噪聲法》中規定的各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如罰款,都沒有明確的罰款數額[1]。再如《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規定:“對同一環境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也就是人們所說的“一事不再罰款原則”,但卻沒有規定什么是“一事”,是違法一天構成一個違法行為,還是違法十天、一個月或者一年構成一個違法行為?在環境行政執法中經常出現這種情況。環保部門發現企業違法,依法給予了責令改正和罰款處罰,但幾天后或者一個月后再去檢查,違法企業絲毫未改,照樣違法。如果環保部門再給予處罰,違法企業就認為環保部門違反了“一事不再罰款原則”,訴訟到法院,法院也往往支持企業。因為違法的主體、違法的地點、使用的設施、排放的污染物、造成的后果都是同一個。這樣環保部門對企業處罰一次后,就不敢再進行二次處罰[2]。
3、缺乏直接強制執行手段,環境執法成本高。所有環境法律法規都沒有給予環保部門直接強制執行的權力,造成很多環境違法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例如:有些“十五小”企業由于投資少,生產工藝和設備簡單,獲利大,在既無環保手續和污染治理設施,又無工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進行生產。環保部門發現后調查取證,下達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企業往往置之不理。環保部門只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前后后需要半年以上時間。這些企業在接到法院傳票后,就拆走主要生產設備逃之夭夭,造成法院無法強制執行。過一段時間后,再找一個地方重新開始生產,與環保部門玩“貓捉老鼠”游戲。對“十五小”企業,各地政府和環保部門動用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多次進行取締,往往是過后不久又死灰復燃,這就造成環保執法成本高、執法難。對于這些鉆法律漏洞,逃避處罰的惡意環境違法行為,法律上缺乏針對性的處罰手段。
(二)環境執法能力存在不足
1、基層環保行政執法機構不健全。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對縣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責任、權限進行了定義,但缺乏具體性,尤其是對環保部門在當地政府的隸屬、級別沒有予以確定,造成縣級環保部門在地方政府的組成和隸屬一片混亂:有的直屬政府的一級機構,有的則屬政府的二級機構,有的是一個環保辦公室,有的同其他部門合署辦公,有的是一個局所屬的科(股)。這種混亂局面沒有將環保局的權力凸現出來,在實施執法過程中沒有法定的權威。目前環境監察機構缺少應有的法律地位,在職能上雖然是國家的執法部門,但在格局上仍是事業單位,沒有獨立行使環境執法的權力[5]。
2、環保執法人員業務素質和法律素質不高。由于各大專院校開辦環保專業較遲,各地環保部門組建時嚴重缺乏環保專業人員。近幾年畢業的大批環保專業畢業生卻因編制問題進不了環保部門,形成沒有環保專業知識的人員承擔執法工作,而環保專業人才無法從事環保工作。由于相當一部分人缺乏環保法律專業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因而難當此重任,不敢大膽執法,也難以正確執法[1]。
3、執法手段落后。目前縣級環保部門普遍存在經費不足,交通工具和必要的技術設備缺乏等問題,連最起碼的調查取證工具如攝像機、照相機都少有,更談不上環境監測設備。由于沒有技術手段,對一些企業明知是違法行為,卻因無法取證而不能及時處理;一些污染事情也是因為沒有證據而無法處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三)環境執法體制不順,執法機構之間職責不清,協調不力,使環境執法難以形成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但真正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的只有工業污染防治這一塊。農業、水利、林業、海洋、土地、礦產等都有相應的專門法律法規,有專門的資源管理和開發部門,分散于各個職能部門,如污水處理由建設部門承擔,水土保持和河邊清淤由水利部門承擔,交通船舶污染由交通部門承擔,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由農業部門承擔,交通及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由公安部門承擔,自然保護區有環保、林業、國土、建設等多部門在各自管理,職責交叉,多頭管理、重復管理,使得環保部門難以對其實施真正意義上的統一監督管理。在實際工作中環保部門對其它執法單位根本無法實施有效的監督,談不上協調,更不用說形成合力。
(四)地方保護主義
一些地方的領導不能正確認識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只重視眼前的經濟發展,輕視環境保護,缺乏環境意識,常常指責環保部門的正常執法是阻礙經濟發展。近年來,有些地方尤其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為了吸引更多的客商前來投資興業,加快經濟發展,盡快顯現當地官員的政績,往往置《環境保護法》于不顧,制定了不少有悖于國家環保政策的“土政策、土辦法”,這些“土政策、土辦法”規定環保部門不準到排污單位進行檢查、征收排污費,更不準處罰。新建項目不用到環保部門進行環評,使得舊的企業污染得不到治理,新的污染源不斷產生。這些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影響和阻礙了環境執法與監管。
(五)企業領導環境意識不高
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企業追求的是利潤最大化。企業領導眼里盯著的是經濟效益,對環境效益漠不關心。有些企業領導環境意識不高,法律意識淡薄,認為違反環保法無關大局,不會坐大牢;對于環保部門的執法行為,有些廠長經理常常以“我們是利稅大戶,安排多少人就業,處罰我們會造成嚴重后果”等相威脅;有些企業弄虛作假欺騙環保部門;更有甚者,有的企業領導指示下屬人員圍攻、漫罵、毆打環保執法人員。此外,由于企業違法排污行為的隨意性和隱蔽性,環保部門又是很難及時發現。企業的這些行為都給環境執法帶來一定難度。
二、解決環境執法難的對策
環境執法是指環境法規的貫徹實施,主要包括環境行政執法、環境仲裁執法和環境司法執法。目前,我們仍以環境行政執法為主,且環境行政執法難的狀況很嚴重。要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從環境立法、環境執法能力、強化政府環境責任、加大對排污企業的監控力度、多方位多角度來著手,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環境執法難的問題。
(一)完善環境立法
將環境保護的工作范疇從防治環境污染,恢復生態系統等領域,擴展到經濟可持續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范疇,加快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得環境法律體系,為環境行政執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1、對現行的環保法律、法規進行清理修改。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出現的新問題,進一步完善,減少立法上的空白;同時,對那些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法規和條款進行必要的修改,減少法律、法規之間的不協調問題。
2、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不能使違法者從其環境違法行為中得到好處。對環境違法者不能太“仁慈”、“手軟”,可以借國外“以日計罰”、“以違法排污量計罰”的制度。
3、加強環境法律法規的剛性,提高環境執法的權威。在環境立法中明確賦予環保部門必要的行政強制執行權,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可以對其設施、物品采取暫扣、沒收或封存措施,使得違法排污行為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制止。
(二)加強環境執法能力建設
環境行政執法是一項政策性、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建設一支數量足、素質高、設備齊備的環境執法隊伍,意義重大。一是要健全環境行政執法機構,從人事編制和財政供給上解決人員不足和經費欠缺問題;二是加強環保專業知識的培訓,提高環境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本人認為現在的環保干部培訓內容過于膚淺,已經不符合環境執法形勢的需要,應當從各種產品的生產工藝、原材料消耗、排放什么污染物、污染治理技術等較深層的知識來加強培訓,提高現場環境執法能力;三是為環境執法隊伍配備必要的執法設備,如車輛、照相機、攝像機、監測儀器等,以利于調查取證;四是加強環保執法隊伍的管理,建立健全內部工作機制和責任追究制,提高執法效率。
(三)強化政府環境責任,打破地方保護
對各級政府的環境責任要建立考核機制,完善政府的環境責任追究制度,把環境保護工作作為干部選拔任用和獎懲的硬指標。嚴格實行“一票否決制”,全面清理廢止各地違反環保法規的“土政策”,打破地方保護主義,避免地方政府縱容包庇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和干擾正常的環境執法。
(四)加大對排污企業的監控力度
由于企業的違法排污行為存在時間上的隨意性,環保執法部門難以及時發現和調查取證。企業的違法排污行為得不到應有的處罰,建議從以下三個方面加大對排污企業的監控力度。
1、安裝在線監控設備。在重點污染源安裝在線自動監控裝置及配套設施,并與環保部門聯網,使企業的排污行為24小時處于環保部門的監控之中。
2、增加監察頻率。環境監察部門應根據需要增加對排污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的監察頻率,及時發現制止和打擊環境違法排污行為。
3、動員公眾監督。要充分利用“12369”環保舉報投訴電話,動員公眾參與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監督,對舉報屬實的,應當給予獎勵,做到執法到位。
(五)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切實做到執法到位
有些環境執法行為涉及多個部門,環保部門要發揮統一監督管理職能,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只有多管齊下,形成合力,才能達到預期的執法效果。比如:在關停取締“十五小”、“新五小”和落后生產能力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吊銷其營業執照,電力部門應停止供電,供水部門應停止供水,公安部門要維護現場秩序,監查部門要處理違法違紀人員等。
綜上所述,環境執法難是環境污染加重和制約經濟發展的主要原因之一。造成環境執法難的原因主要是:環境立法不夠完善,環保部門執法能力欠缺,環境執法體制不順,地方保護主義和企業的環境意識不高。解決環境執法難,必須從完善環境立法,加強環境執法能力建設,理順環境執法體制,打破地方保護主義,強化政府環境責任,加大對排污企業的監控力度等多方面尋求對策,以保證環境保護工作的順利進展,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李紹勇.淺談環境保護執法難的原因及對策.中國生態環境保護(下).
[2]王燦發.環境違法成本低之原因和改變途徑探討.環境保護,2005,(9).
[3]曹光輝,朱勇,等.不對稱信息下的排放監督與管理.環境保護,2005,(9).
[4]王忠彥.修改《環境保護法》勢在必行.中國環境報,[2007]2月14日,第4472期
一、公路建設在鄉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
要得富,先修路,公路通,百業興。建好鄉村公路,拉動鄉村經濟大發展,其主要表現在:
1、是鄉村公路建設帶動了農業鄉村產業結構調整,實現了農民增收致富的目標。鄉村公路的快速發展,促進鄉村人流、物流、信息流的快速發展,農民傳統種養殖業的觀念得到了轉變,資源優勢得到了合理開發利用,城郊型農業逐漸形成,農副產品的商品率不斷提高。
2、是鄉村公路建設帶動鄉村客貨運輸業大發展,群眾說:“公路修到家門口,趕場運物不用愁”,村級公路的修建極大地方便了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改善了鄉村運輸環境。
3、是鄉村公路建設帶動鄉村旅游、礦產資源、綠色食品的加工利用。
4、是鄉村公路建設帶動鄉村兩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改善鄉村交通運輸條件,促進機動車輛的增長和運輸業的發展,縮短運力時間,活躍城鄉經濟。
二、我國鄉村公路建設中存在的資源環境問題
1、耕地資源流失問題
當前,我國鄉村公路建設目前已進入一個高峰期,“十一五”期間投入了數千億元用于鄉村公路建設。在實現“村村通”公路建設熱潮中,中國鄉村村鎮建設缺少規劃,人口居住分散,自然村布局零亂等現狀,造成我國鄉村公路建設的較大土地資源壓力。
目前,鄉村公路建設中耕地資源浪費的現象屢有發生。其原因主要有:某些施工責任方違法或違規,使得施工主體工程濫占和分割土地,由此增加了填挖土方工程量,造成對耕地資源和施工場地地質地貌的破壞;第二,某些地方政府為了打造其表現政績的所謂“形象工程”,在當地公路規劃和設計階段,未能做到因地制宜,不顧環保因素和經濟因素,盲目追求建設的高標準。在規劃和設計公路時往往廢棄舊道,甚至有些施工者,為減少土石方、減少用工、節省資金投入而多占良田沃土,增加臨時用地,導致不必要的耕地浪費。這不僅影響到我國鄉村經濟發展,也會引發其它經濟發展環節的連鎖反應,為我國的經濟建設帶來額外的壓力。因此,必須采取可行措施,確保耕地資源不流失少流失。
2、水土資源保持問題
隨著我國鄉村經濟建設取得突出成就,逐步凸顯的環境資源問題也正在破壞著我國農業的基礎條件。公路建設對水土資源的破壞表現為:違反水土保持規定,在施工過程中使有害物質進入土中,干擾地表水、地下水流向,改變地下水資源埋藏和運動的條件,導致水流與數量的變化;在公路建設過程中,由于承包商或施工方在設計規劃、資金籌措或不嚴格執行相關法規等因素,不顧及路域地形地貌,任意挖砂、采石、取土,使得工程所在地的地形地貌和地質結構遭到破壞,極易形成塌方、泥石流等安全隱患。加之對水土流失疏于防護,流失的棄渣、礫石、棄土、廢水等又對路域耕地造成侵蝕。
3、動植物資源保護問題
我國鄉村公路的建設和運營還可能導致周邊自然景觀失去原始狀態,破壞生態系統的功能結構和多樣化物種的生存環境,打破相對穩定的生態系統,導致生態平衡的喪失。
因此,在山區地帶的開辟新道過程中,應注意保護當地動植物資源,特別應保護珍貴樹木和古木。在山區公路建設工程中,應結合當地實情,遵循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觀,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保護當地動植物資源。我國《森林法》對于森林保護也有詳細的規定:對于建設過程中需采伐林木的,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數量進行采伐。公路建設對自然生態系統的擾動,對動植物資源的負面影響,應納入我們制定對策的范圍,以有效扭轉當前鄉村公路邊建設、邊破壞的被動局面。
二、必須堅持鄉村公路建設與資源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1、科學規劃并制定環保評價制度
堅持科學發展觀,改變鄉村公路與環境保護脫節的現狀,就要把生態保護觀念融入到建立科學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去。公路建設應實施規劃環境評價,把環境目標作為鄉村公路項目規劃和項目決策要素之一加以考慮,從建設伊始就對當地鄉村交通發展決策和布局做出環境影響評價,最大限度避免和減少因公路建設造成的負面環境影響。評價細則應包括:生態工程評價、土地資源評價、礦物資源評價和科學管理評價等指標體系,抓好公路建設事前評價和營運期事后評價,建立全程動態評價系統。對于環境影響評價體系的設立,應做到理解和尊重當地農民的意愿和選擇,使他們能夠在環保評價體系制定、施工過程監管和環保資金監督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
2、落實環保資金確保技術支持到位
當前,我國鄉村公路建設資金主要來源于國家投入、地方政府配套、社會捐助及群眾集資等,而實際情況是國家投入資金有限,其余渠道資金數量難以保證,造成修建環保型公路標準難以達到。基于此,應從資金規劃階段著手,使環保用資金專款專用,并要求各級財政撥出資金設立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專項基金,同時注重完善環保資金使用監管流程。其次,應從保證公路建設生態資源保護的技術支持角度著手,確保鄉村公路施工的技術水平。注重引進公路環境工程專業人才,逐步提升環保技術開發和實際應用能力。
3、加強法律法規宣傳,切實制定當地實施條例
目前,我國環境資源保護的法律體系已基本完善。這些法律法規使環境資源保護有法可依,對公民和法人造成環境損害必將承擔的法律責任給以明確的規定。我國鄉村公路建設中破壞環境資源的違法違規現象屢有發生,其主要原因即是對環保法律法規掌握不夠,環保意識淡薄。因此,相關交通部門及責任者應提高宣傳意識,加強環保法律法規的教育和宣傳。目前道路交通部門應特別加強對《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明確公路建設中的各項法律義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4、加大對資源環境破壞行為的執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