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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勞動對家庭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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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勞動對家庭的價值

家務勞動對家庭的價值范文第1篇

【關鍵詞】婚姻法;家務勞動;離婚財產分割

家務勞動,是指不能直接產生經濟效益的為滿足家庭成員的生活需要所從事的勞動,包括料理家務、撫養子女、照料老人等。家務勞動雖不能直接創造經濟價值,卻可以為家庭節約經濟成本,從而間接增加家庭的財富。我國《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以下簡稱“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然而,家務勞動補償制度規定嚴格以致在實踐中適用困難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關注。文章從對《婚姻法》第40條規定的質疑出發,指出在離婚財產分割中確認家務勞動價值的重要性;接著,考察典型國家關于確認家務勞動價值的立法經驗;在此基礎上,筆者提出在離婚財產分割中確認家務勞動價值現實路徑,為我國家務勞動的立法保護建言獻策。

一、問題的提出:對《婚姻法》第40條規定的質疑

綜合分析《婚姻法》第40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將我國現行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行使條件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即實行夫妻約定財產制;第二,夫妻必有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對家庭付出了較多的義務,這是啟動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的原因條件;第三,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的行使時間限于離婚之時。明晰規范內涵之后便進入法律的適用環節,那么問題來了:這一條文規范的內容是否切合實際?適用率如何?是否能夠切實地保護家務方的平等權益?爭對以上疑問,我們將分別從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適用的三個條件進行分析,給出回應。

首先,從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角度考察。調查顯示,城市居民中僅有2.7%,農村居民中僅有1.1%的夫妻有采取約定分別財產制的意愿,絕大多數夫妻認為,采取共同財產制有利于穩定家庭關系,鞏固夫妻感情。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財產做出約定的有13.2%,不約定的占49%,特殊情況下做出約定的25.1%,不清楚的為12.7%。透過數據,我們了解到,我國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實行約定財產制的比率均較低,而有實行約定財產制意向的居民比例則更低,這直接導致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適用范圍有限。進一步說,司法實踐中極少數提出家務勞動補償請求的案例也正是因為夫妻雙方沒有適用約定財產制而導致敗訴。

其次,我們看適用本條的第二個條件:夫妻一方對家庭付出了較多的義務。對此的疑問主要源于兩個方面:第一,如何把握“較多”一詞的程度要求,可否量化;第二,主張多承擔家務勞動的一方應當如何舉證。就司法實踐來說,一方面對“較多的義務”的裁量標準沒有定性、支持“較多義務”的證據范圍不明;另一方面,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家務方面臨承擔敗訴的風險。

再次,我們看權利行使的時間。《婚姻法》第40條規定,家務勞動補償權的行使時間僅限于離婚時。由此引發的問題是:即使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多承擔家務勞動的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也不得向另一方請求經濟補償,這會加劇家務方對家庭的依賴,相應地,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離婚的自由。

綜上所述,我們應當關注《婚姻法》第40條關于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的規定過于嚴格導致實踐中適用困難的問題。考慮到家務勞動消耗成本,產生物質和精神收益,并且具有重要的社會價值,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對其予以確認,是夫妻雙方地位平等在人格獨立和財產處理方面的必然要求,符合公平合理的財產分割原則,實屬必要。

二、典型國家關于家務勞動價值確認的立法經驗借鑒

在肯定家務勞動價值的基礎上,考察典型國家關于家務勞動價值確認的立法經驗,以期為自身法律的發展完善提供參考。

《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第307 條規定:財產分配時要考慮“每一方對婚姻財產的獲得所做的貢獻,包括一方以操持家務的方式所做的貢獻”;《英國婚姻訴訟和婚姻財產法》規定:在離婚訴訟中財產分割應考慮“婚姻雙方各自對家庭財產做出的貢獻,包括以照管住宅或家庭的方式做出的貢獻”;《瑞士民法典》第164 條規定:負責料理家務、照料子女或輔助配偶他方從事職業或經營事業的一方,有權請求他方支付一筆的款項,供其自由處分。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德國1957年頒布《關于在民法領域男女享有平等權利的法律》,將家庭法上的家務勞動定義為一種職業,且保留至今。德國家庭法關于家務勞動的規范主要包括一般規定和具體規定兩個層次。首先,一般性規定體現在《德國民法典》第1360條:“婚姻雙方互相負有義務,以其勞動或財產為家庭提供適當的生活費。如果婚姻一方承擔家務勞動,則以勞務為家庭提供生活費義務,在通常情況下即通過從事勞務而得到履行。”其次,具體規定有效地配合家庭法一般規定的實施:一方面,婚姻關系解除后,家務勞動的職業性體現為婚姻一方享有的生活費權利。即,婚姻一方若不能負擔其生活費,可以依照第1569條的規定向另一方提出生活費請求,將家務勞動職業性延伸至婚姻關系解除之后;另一方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務勞動的職業性突出地體現在個人所得稅法和家庭法的配套實施上。根據2005年10月1日《德國個人所得稅法》第10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婚姻生活的實際開銷,收入高的配偶每年可將其收入中的13805歐元轉讓給收入低的配偶,這13805歐元從收入中減去,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法上的規定,實質是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務勞動職業性價值的及時承兌。

綜上所述,美國、英國、瑞士和德國關于家務勞動價值確認的經驗各有特色,其共性之處在于肯定離婚財產分割中應當考慮家務勞動價值要素。其中,德國將家務勞動定義為一種職業的做法具有較強的前瞻性,是家務勞動社會化和人權保障強化的大勢所趨,具有示范性意義。

三、離婚財產分割中確認家務勞動價值的路徑展望

肯定家務勞動作為離婚財產分割的考慮因素,理性借鑒典型國家關于確認家務勞動價值的立法經驗,并結合文獻研究,筆者對如何在法律層面確認家務勞動的價值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將家務勞動作為國家正式職業列入全國職業分類和標準職業分類表,明確肯定家務勞動作為一種職業的法律地位。

明確肯定家務勞動的作為一種職業的做法已在德國取得成功實踐,就我國家務勞動的發展和保護現狀來說,肯定家務勞動的職業性同樣具有積極的意義。一方面,從人權保障的應然角度說,將家務勞動規定為一種職業,無論是對于夫妻中的家務方還是專門從事家政勞動的工作人員來說,都是對其勞動價值的積極肯定,有利于提升其工作的自尊心和認同感,進而實現個人的全面發展;另一方面,從客觀條件發展的實然狀況來看,市場經濟環境下家務勞動的社會化為肯定家務勞動的職業屬性提供可能。

第二,尊重價值規律,建立家務勞動價值評估體系。

在尊重價值規律的基礎上建立家務勞動價值評估體系,也即量化家務勞動價值,有助于更好地突出家務勞動的職業性,并為司法層面確定家務勞動補償請求的數額提供重要的參考意見。鑒于婚姻關系的人身屬性,對家務勞動價值的確認,以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為標準,同時須考慮夫妻人力資本及預期利益等方面的因素,綜合全面地對家務勞動價值進行評估。同時,應依據社會發展狀況及時調整部分必要的評價指標,不斷完善家務勞動價值評估體系。

第三,進一步完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進一步完善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制度,筆者提出如下建議:其一,擴大家務勞動請求權的適用范圍,將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家庭涵蓋在內,如此規定既與我國絕大多數夫妻均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客觀情況相符,也有利于引導夫妻雙方樹立利益共同體價值取向。其二,擴大家務勞動請求權的行使時間,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離婚時均可提出。因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允許權利人提出經濟補償的請求,一方面是家務勞動職業性和有償性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直接體現,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規避義務方為準備離婚轉移財產而導致補償不能的情況。其三,準確界定夫妻家務勞動收益的范圍,將家務方配偶的期待財產權和人力資本收益納入夫妻共同財產范疇。

四、結語

家務勞動是家庭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婚姻法》第40條賦予家務方在離婚時向對方提出家務勞動補償的請求權,但由于其適用條件規定嚴格,在實踐中遭遇適用困難。考慮到肯定家務勞動價值是夫妻雙方地位平等在人格獨立和財產處理方面的必然要求,筆者提出在離婚財產分割中確認其價值實屬必要的觀點。接下來,考察典型國家關于確認家務勞動價值的立法經驗,美國、英國和瑞士關于家務勞動價值確認的經驗各有特色,而德國將家務勞動定義為一種職業的做法具有較強的前瞻性,符合家務勞動社會化和人權保障的趨勢。最后,筆者提出在我國離婚財產分割中確認家務勞動價值的現實路徑:第一,將家務勞動作為國家正式職業列入全國職業分類和標準職業分類表,肯定家務勞動的遏制也行;第二,在尊重價值規律的基礎上建立家務勞動價值評估體系;第三,進一步完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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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琪.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及其法律保護[J].法學論壇, 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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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蔣月.夫妻的權利與義務[M].法律出版社,2000.

家務勞動對家庭的價值范文第2篇

[論文關鍵詞]家務價值 公平原則 經濟補償適用

一、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現實基礎及其價值

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又稱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簡單的說便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承擔家務勞動,協助另一方工作上付出義務較多,而在離婚時有權請求另一方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的離婚救濟制度。離婚救濟的存在是為了給離婚過程中權利受到損害的一方或者處于相對弱勢的一方,提供一個在法律上能得到救助的途徑和手段,是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前提下,使社會正義得到維護和實現。基于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和保護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的利益,現行的婚姻法做了許多改進,離婚的救濟方式也變得更加完善,增加了有關損害賠償和經濟補償的條款。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這些條款卻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對其現實性與可操作性的質疑也由此而生。關于離婚的經濟補償制度,其存在的現實性應該說是毋庸置疑的,新的婚姻法頒布實施后,關于此項救濟制度的討論與研究也非常多,對于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存在的基礎大致可以總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家務勞動分工的存在

家庭是由婚姻為基礎產生的社會單位,經濟學家加里·S·貝克爾說:“婚姻是雙方當事人執行直接和隱含責任的一份沒有完全定義的合同”。其認為婚姻是一種經濟組織形式,如果使具有不同專業化優勢的男性和女性,通過婚姻的形式提供一種機會讓雙方從勞動和分工的專業化中獲得潛在的巨大收益,這便是婚姻存在的真正理由,而家庭則是一個綜合性的經濟主體。按上述觀點,在一個家庭中,最好的搭配便是具有市場生產相對優勢的人與具有家庭生產相對優勢的人結婚,如此可以達到較大的家庭產出。這種家庭分工的理論在生活中反映出來的一種普遍情況便是,市場生產率高的一方在外投入大量的工作時間于市場工作創造家庭收入,而相對的另一方,即家庭生產率高的一方則將主要時間用于從事家務勞動。同樣根據貝克爾的觀點,從生物學意義上看,女性控制了對孩子的再生產過程,即養育胎兒、分娩及喂養嬰兒等活動,婦女不僅有生產和喂養孩子的重要義務,而且也有用其他更精妙之法照料孩子的責任,由于男女之間存在比較大的生理差異,故婦女總是把時間花在生兒育女和其他家庭活動上,男性則把時間花在市場活動上,所以便產生了男女之間傳統上的社會角色不同。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分工模式在古今中外都是最普遍的一種。雖然由于社會進步,人們的價值觀及家庭觀發生了轉變,很多家庭分工已并不再明顯,但是由于家務勞動的必要性,一方對于家務付出較多義務的情況總是存在的,即使在城市中已經普遍的雙薪家庭中,雙方對家務的投入也不可能完全對等,在我國的農村地區及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夫妻一方外出務工獲得家庭收入,而另一方將全部或大部分時間投入于家事勞動的家庭分工模式依然普遍存在。

(二)家務勞動價值需要認可

首先,家務勞動是每個家庭都必然存在的,雖然家務勞動不直接產生市場化的商品交換式價值,但是并不能因此否定家務勞動的價值屬性。首先,由家庭成員承擔了家務勞動,那家庭便無需支付一定的對價以由他人來代為完成這些工作,避免了家庭財富因此而可能產生的支出部分。其次,家務勞動如果由一方全部或者大部分承擔,可以為另一方制造條件以盡可能多的為家庭創造財富,該方因不需分心家務勞動而創造的相對財富亦可以視為包含了承擔家務勞動義務方的貢獻與付出,是其勞動價值的體現。正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時有經濟補償請求權的情形: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及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便包含了上述兩種情形。其實,無論家務勞動的價值以何種形態表現出來,都可以說配偶一方創造的財富中包含了配偶他方的貢獻,只不過一方為顯性的、有形的,而另外一方為無形的、隱性的而已。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一切歧視婦女的傳統都是要反對的。而傳統上的重男輕女思想產生的一個原因便是,自古以來,男性一直是家庭的主要生產力,男主外女主內是件很自然的事情,男女因生理上的差異決定了他們從事的工作,經濟地位決定了家庭地位。在過往的觀點看來,家務勞動的價值遠不及創造家庭收入的價值大,有收入才可以使家庭得以維系,才可以改善、提高生活質量,家務勞動是否具有價值都是遭受質疑的。由此衍生而來的便是男女因家庭地位不平等而產生的家庭暴力等問題。在傳統上,婦女依靠男人提供食物、住房和保護,男人則依靠婦女生兒育女和操持家務,為了生產孩子、食物和其他商品,男女之間就形成了書面的、口頭的成習慣的長期契約。婚姻法和契約主要是保護專業化的婦女來反對離婚、遺棄和其他不公平的待遇。因此,從保障男女平等,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家務勞動的價值也理應得到認可,其相關權益在離婚時應得到體現與保護。

(三)公平原則于婚姻中的體現

結婚系男女為將來永久共同生活所訂定的契約,其因結婚而生的關系,稱為婚姻。婚姻系男女間精神與心靈的結合。對外體現于共同生活。正如上文所說,在一個婚姻關系中,雙方對將來永久的共同生活是有一個期待性的,彼此間的信賴是婚姻關系得以延續的基本,基于此夫妻雙方才會對家庭付出義務。但由于家務分工的存在,雙方對家庭的付出是不可能對等的,而對家事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必然會在個人發展上受其影響,由于其大量的家務勞動不能轉化為社會上所流通的價值,其個人財富的取得必然少于另一方,在工作能力上得不到鍛煉,又使其財富的創造能力落后于另一方,如果婚姻關系破裂,過往的時間是不可追回的,其已經喪失了積累工作經驗與提高自己素質的機會,往后的生活中,可能導致生活水平的急劇下降。相對的,配偶另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積累了一定的財富,并且鍛煉了社會財富創造能力,提高了個人的素質,離婚時明顯較分心于家事的一方有利,此時,若不對為家事勞動付出較大義務的一方進行補償,則會有失公平。

綜上所述,由于我國現階段經濟并不十分發達,多數家庭還處在提高收入和積累財富的階段,男外女內的家庭分工模式依然十分普遍,因此導致的男女家庭地位差異及經濟利益分配不公平的情況也是相對存在的。離婚經濟補償制度是對家事勞動價值的認可,是符合我國婚姻法主張男女平等,反對一切歧視婦女的傳統的精神的,該制度對于維護家庭內部的公平正義,保障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作用,它的存在是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的。

二、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適用現狀

既然離婚經濟補償制度有其存在的現實基礎,那在實際發生的離婚訴訟中必然會涉及到該制度及相關法律規定的運用。但在司法實踐中,真正能夠適用該制度及相關條款的案件并不多,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們不能僅憑實踐中的尷尬境遇而否認該制度的合理性與價值,但是由此暴露出來的問題與不足,還是值得我們重新思考和審視。關于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在實踐中無法得到廣泛、有效適用的原因,筆者將結合現行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不足以及司法實踐中的適用一同討論,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調解優先的存在

在我國,大部分的婚姻家庭類案件都是優先適用調解的方式來處理的,調解作為一種適合我國國情和民族特點的訴訟制度,在解決社會矛盾糾紛中具有獨特優勢。尤其是婚姻家庭類的糾紛,該類案件由于涉及到當事人情感的糾葛,而造成家庭矛盾的原因又錯綜復雜,許多具體事由是很難查實證明的,調解方式可以有效消除當事人之間的情緒對立,促使雙方達成妥協,是從根本上解決糾紛,具有良好的社會效果。調解優先的存在并不是限制了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運用,只不過調解是以一種更優的方式化解了雙方的矛盾,使雙方的意愿盡可能的得到了滿足,對于一方的經濟補償或許也已經包含其間。大量案件以調解結案,使得法院無需再以判決的形式解決糾紛,表面上便造成了經濟補償條款極少適用的情況。

需要指出的是,離婚經濟補償制度不僅僅是幫助一方獲得經濟上的利益,其深層次的含義是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認可和男女平等、公平原則的貫徹。我們發現,在許多調解案件中,一方獲得的經濟補償往往是以另一方“自愿”的形式出現,如果是符合經濟補償適用前提的,那么補償就是必須的,“自愿”雖代表了一個請求和解的態度,可以消解當事人的部分對抗情緒,但是掩蓋了經濟補償制度所應發揮的作用,使其消失于無形之中,其包含的內在價值更是無法得到體現。調解也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只不過相比較于其他的糾紛解決機制,調解是一個更加緩和,更容易讓雙方接受的方式。因此,調解過程對于法律知識的普及和法律意識的植入來說,是一個良好的契機,經濟補償制度的內在價值理應在調解過程及結果中得到體現。

(二)適用前提的限制

關于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適用范圍,一直是其被人詬病之處。關于該制度的有關法律規定即現行《婚姻法》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可以看出,適用該條款的一大前提便是:夫妻間的財產采取書面約定的分別財產制。眾所周知,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制是共同財產制,由于傳統的婚姻家庭觀念影響及大眾法律意識的不足,我國絕大數的家庭都不會對夫妻財產作出書面的約定。因此,該條款不可能在實踐中得到大范圍的援引適用,在我國當前的國情基礎上,離婚經濟補償制度適用的范圍可以說是被縮小到了一個極小的空間,是否應當區分財產制也成為了對該制度的爭議焦點。

基于我國婚姻家庭現狀及司法實踐情況,筆者認為,婚姻法中關于經濟補償制度的條款在文義上的適用范圍確實過于狹小。雖然在適用共同財產制的夫妻關系中,一方在市場活動中創造的財富是與配偶分享的,離婚時雙方平等享受所創造的財富,故不存在對另一方的顯失公平,一般認為,在共同財產制中也已經體現了對家務勞動價值的承認。但實際上,夫妻共同財產的形成是有一個過程的,一般經過投入———獲取人力資本———換取財產。當投入———換取人力資本后就離婚,則會出現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權,而無財產可分割的情況。而在實踐中,名義上雖為共同財產制,實際上,夫妻雙方長期分居,雙方的勞動所得各自享受的情況在離婚案件中是非常普遍的。而且由于夫妻分開生活,對于另一方的收入情況及財產狀況是很難準確掌握的,至于如何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存在更是難上加難,也就形成了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權,而無財產可分割的局面,離婚時既不能分割共同財產也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顯然對于為家事付出較多義務一方是不公平的。由此可見,《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在文義上適用范圍狹窄,確實是一個法律漏洞。

筆者認為,以上兩方面便是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在實踐中遭遇尷尬的主要成因。調解優先的存在表現出來是積極的一面,如果在調解中能夠體現家事勞動價值,既可以化解矛盾、解決糾紛,也可以體現該制度的立法目的、內在價值,兩者并無沖突。而區分財產制的存在,相對來說限制了該制度的作用,立法雖有一定的前瞻性,但其與我國婚姻家庭現狀嚴重脫節,客觀上造成了該制度的適用困難,家事勞動的價值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沒有得到很好地體現和保護,對于現行的相關法律應當適當修改。

三、離婚經濟補償制度適用的問題

如上所述,在我國,大多數家庭采取的依然是夫妻共同財產制。在這個前提下,似乎婚姻法的相關條文并不可以被直接援引,那么實際中發生的一方對家事勞動付出義務較多的情況下,該方是否仍然可以以此作出請求并得到補償呢?以此為引,筆者也提幾個關于經濟補償制度的適用問題,并談談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夫妻財產共同制下,經濟補償如何實現

在實踐中也有一些案例是在夫妻未書面約定分別財產制的情況下,仍然判決給予了一方一定的經濟補償,其理由主要是:在肯定家務勞動價值的基礎上,應當對《婚姻法》第四十條作了目的性擴張的解釋。筆者認為,該種方法實質上已經擴大了該條款的適用范圍,在形式上財產共同,實質上財產分離或者一方明顯付出義務較多的情況下,可以嘗試,但是如果在法律明確規定經濟補償應當在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前提下,將該條款擴展到所有共同財產制的案件中,也并非妥當。

雖然《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關于經濟補償的條款只有一條,但是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仍可以在均等的原則上允許一定傾斜。如《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八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在現行婚姻法對經濟補償限制范圍狹窄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可以適當的運用上述條款,在分割共同財產時,照顧對家庭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以從另一角度得到其應有的補償。

(二)如何認定一方對家務付出義務較多

婚姻家庭類案件的一大難點便是事實的認定,夫妻間的矛盾糾紛畢竟是雙方的家事,具有一定的隱蔽性,許多情況是無法找到直接證據予以證明的,比如夫妻間的感情破裂的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當然也包括對一方付出家務較多的認定。家務勞動作為家庭活動的一部分,其具體情況只有家庭成員最為清楚,在法院認定的過程中,我們認為,因為家庭活動是需要一定的開支的,同時家事勞動一般來說總是配偶一方或雙方親力親為的,故在評價雙方對家務勞動負擔義務多少時,應當從物質投入及精神投入兩方面對比考察。在經濟投入方面,應當考察雙方的投入在家庭支出中所占比例是否明顯較多,其次,應當考慮對家庭的經濟投入占投入人收入的比例,投入人是否將收入主要投入了家庭活動。在精神投入方面,應當考察當事人在履行家事義務時,是否影響了其個人的職業發展,社會適應能力的提高等與其個人能夠得以生存的關鍵能力與素質,結合其對撫養子女、照顧老人方面付出的時間等因素綜合對比,從而判斷其是否為義務付出較多的一方。應當確定的是,如果一方擱置了自己的發展而投入家事較多,相比于僅有經濟投入,而對家庭沒有履行其他義務的另一方,精神投入的相對義務量應大于經濟投入的義務量。

(三)如何確定補償數額

夫妻離婚時的經濟補償,是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盡較多義務的一種價值化體現,因此,對于經濟補償數額的確定,適用的標準只能是付出義務的多少,家務勞動的付出,由付出家務勞動的時間和家務勞動的繁雜程度決定,一方付出義務的多少,應與家務勞動的勞動量成正比。[5]由此,根據各學者的觀點,在確定經濟補償的數額時,一方面可以將家務勞動的勞動量價值化,比如轉化為從事相同時長,相同類別的勞動在市場應獲取的價值,同時加上相對方因少付出義務而獲得的利益來確定一個數額。另一方面,當事人對家庭付出的不僅是體力上的支出,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付出,由于精神上的付出無法估計價值,該部分的數額可以根據雙方具體的財產狀況及經濟能力,結合本地的生活水平與勞動保障標準,酌情確定。

家務勞動對家庭的價值范文第3篇

    論文摘要:現行《婚姻法》突出了夫妻財產制度的立法地位。現行夫妻財產制所規定的夫妻財產形式以現實的有形財產為主,無形財產被忽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的犧牲、付出應當作為一種財產形式的可期待利益而存在,在離婚時對其進行量化。夫妻離婚時,知識產權的可期待利益、因夫妻一方作出犧牲而導致的人力資本的變化及其所產生的預期利益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之間進行公平的分割。

在我國婚姻法的理論和實踐中,夫妻財產制歷來都是學者研究和探討的重要問題。為適應日益紛繁復雜的夫妻財產關系,滿足不同社會階層對夫妻財產制度的要求,2001年《婚姻法》進一步發展我國夫妻財產制度。從整體上來看,現行《婚姻法》加重r對夫妻財產制度的調整,突出了夫妻財產制度的立法地位。從具體內容上來看,現行《婚姻法》將夫妻個人財產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單列出來,并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同時,對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作出了更周詳的規定,更加有力地保障了婚姻雙方當事人的財產權利。在制度設計上,體現了男女平等、保護弱者、增進家庭職能的原則,也顯示出婚前財產、婚后共同財產、個人特有財產、約定財產、約定不明財產、未列舉的模糊財產等多元財產形式,反映了夫妻財產構成和動態運行的復雜性。這些都是現行《婚姻法》中關于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值得肯定的地方。但是,現行《婚姻法》在是否立足圈情并順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是否具有一一定的前矚性和合理的內在結構等方面仍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比如:夫妻財產權利形式單一,缺乏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形財產的保護,離婚時損害了夫妻一方的合法權益。

就夫妻財產制而言,其核心是夫妻財產本身。現代意義上的財產一般可分為兩類:一類是以實物形式現實存在的有形財產,一類則是主要以權利方式存在的無形財產。現行夫妻財產制中所規定的夫妻財產形式以現實的有形財產為主,無形財產被忽略,從而導致夫妻離婚時,一方利用法律上的漏洞侵害另一方的財產利益,造成財產分割的不平等。在一個知識經濟和無形資產已經日益并且可能成為最為重要財產的社會中,如果婚姻財產的分割還僅僅局限于有形財產,那顯然是一個時代的錯誤。…因為,在現實生活中,相當一部分的夫妻共同財產是以無形財產的形式出現的,如:知識產權,經濟補償權,或者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的民事活動使得原有的有形財產轉變為無形財產,如果法律對這些無形財產不加以調整的話,就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生活中常見的情形是,夫妻一方用共同財產中的一部分或大部分甚至個人財產來支持配偶一方的工作、學習,如進修深造、出國留學、完成學業、學習手藝等,并以犧牲自己的個人發展為代價來承擔了大部分甚至全部的家務勞動。當雙方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中可供分割的已不多,更多的是轉換成配偶一方的技能、地位、成就。而這些技能、地位、成就能在離婚后為其擁有者帶來財產上的豐厚收益,另一方卻已無法分享,并且喪失了自我發展的機會。而依據離婚財產分割中的均等分割、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等原則是很難保護作出犧牲一方的財產利益的。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的犧牲、付出應當作為一種財產形式的可期待利益而存在,在離婚時對其進行量化,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公平分割。

一、夫妻財產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知識產卡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知識產權可以包括一切人類智力創造的成果;狹義的知識產權則僅包括工業產權與版權(即著作權)兩部分。其中,工業產權又包含專利權、商標權、禁止不正當競爭權等,版權中則包括作者權與傳播者權(即鄰接權)等。【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版權、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設計權、未披露信息專有權。

知識產權是民事權利,但它與物權、債權、繼承權、人身權又有所不同,物權、債權、繼承權表現為單一的財產權利特征,人身權僅為單一的人身權利,而知識產權則具有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屬性。其財產權是指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依法享有的通過使用、許可他人使用、轉讓等獲得物質報酬和物質獎勵的權利,其人身權則表現為與權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關系,如署名權、發表權等,這些權利是不能轉讓、贈予、繼承的。正因為這種雙重性導致了知識產權在夫妻財產分割中的復雜性。

《婚姻法》第17條中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對于知識產權本身所有權的歸屬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得”但“將得”(可期待)的收益未有涉及。知識產權所有權的歸屬的認定離不開特定的創造人的人身權益,知識產權由夫妻一方創造時,是創造人智慧的結晶,其本身的所有權只能歸創造人這一方所有而不能由夫妻共有,無論知識產權的創造完成時間是在婚前還是在婚后。但知識產權的財產權性質又決定了對其收益進行分割成為可能。知識產權的收益可分成現實的已得收益及可期待的未得收益兩種情形,其中,現實的已得利益又可分成婚前完成創造婚后收益和婚后完成創造婚后收益兩種情形。婚后完成創造的知識產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帶來的收益當屬夫妻共同財產,人們對這一點容易達成共識,但對于婚前完成創造的知識產權在婚后所帶來的收益是否歸夫妻共同財產就有著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是產生于人身權的基礎之上的,法律之所以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共有是基于夫妻關系的特殊性,而一方婚前智力成果的完成與對方根本不存在這種特殊性,不存在其他人有與知識產權所有人共享其知識產權所帶來的利益的權利,因此,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所帶來的收益應為特有財產,歸知識產權所有人個人所有,而不應歸為夫妻共同財產。3l另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實行的夫妻財產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這種婚后所得共同制所強調的是財產“所得”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至于財產“所得”的原因或依據一般在所不問,因此,婚前完成創造的知識產權婚后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_4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因為知識產權一旦創造完成,其財產權便可相對獨立于人身權,從而具有現實的可分性,這也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實質,更何況,婚后收益的獲得有時也需要付出一定的勞動和時間,如專利權的實施許可等,這些付出同樣也離不開夫妻另一方的配合與支持。

現實生活中,知識產權的創造完成到其轉化為財產收益需要一個過程,即有一個時間差,因此便出現知識產權的收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問未實際取得,有可能在夫妻離婚后取得,成為可期待利益,這種利益是未曾實現的財產利益,體現出一種不確定性和復雜性,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直是有爭議的一個問題。

關于這個問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l5條的規定是:“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給予適當照顧。”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知識產權中的已得收益可以分割,而可期待利益是不可分割的,配偶只能在分割財產時被“照顧”,這樣的規定就會給創造一方以可乘之機,故意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創造的知識產權不轉化為經濟利益,待離婚后再轉化,或者非創造一方為了能分割到財產利益而拖著不離婚甚至阻撓對方進行創造,這既不利于把知識產權轉化為生產力,促進科技的進步與經濟的發展。也不利于保護非創造一方的財產利益。相反,如果將知識產權的可期待利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防止夫妻一方利用他方的人力、物力、財力達到目的后提出離婚,惡意拋棄對方,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穩定。2003年《婚姻法解釋(二)》第12條的規定對此作出了調整: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對于什么是“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舉例解釋為:創作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問已和出版社簽訂了合同,關于稿酬的約定也是明確的,只是尚未拿到這筆稿酬。_5_(P123)因此,知識產權的收益,既包括已經取得的收益,也包括將要取得的收益,夫妻離婚時,應將尚末實現的將得的利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知識產權中已經實現的利益是看得見摸得著的,但未實現的將得利益如何分割則是難題。有學者提出離婚時可以通過估價評定的辦法,由得到知識產權一方給予他方一半價值補償。【刮但問題是:如何評估?評估的標準何在?應該說,知識產權本身的價值與它能帶來的收益之間并不一定成正比,在一定程度上由市場環境、社會需求、工藝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決定,某一知識產權某時某地可能一文不值,某時某地也可能價值連城,知識產權的評估具有極大的不穩定性和不確定性,一旦一方擁有的在離婚時經過評估的知識產權在離婚后極大地升值或貶值時,對另一方或自己是很不公平的,因此,應當有適當的救濟途徑對這一不公平進行補救,可允許當事人在離婚后若千年內針對知識產午義的升值或貶值另行起訴,要求重新分割,但負舉汪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對夫妻財產中的知識產權進行分割時,有一種情形是立法上的空白,那就是:創造一方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完成但未取得知識產權,在離婚后取得知識產權及其收益。比如:專利權,從完成發明到申請到專利往往需要幾年的時間,如果雙方在一方完成發明后,還未申請到專利之前就離婚,一方在離婚后取得了專利權并進行使用、許可他人使用或轉讓從而獲得收益,另一方如不能對此收益請求分割,是很不公平的。因此,法律應允許其在離婚后的一定期限內請求對此收益進行分割。另外,還經常有人侵犯知識產權以及知識產權人侵犯他人權利的情形存在,這些情形常會引起知識產權人與侵權人之問、知識產權人與被侵權人之問的糾紛,雙方因此會獲得一定的賠償,該賠償的權利與義務的歸屬為夫妻一方個人所有或承手H,還是歸雙方所有l或承擔,法律對此未有規定。筆者認為,對該賠償的權利和義務的歸屬應以侵犯知識產權的時間是否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問為標準來確定。如發牛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則該賠償的權利和義務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共同債務,反之,則歸夫妻個人所有或承擔,這樣可防止夫妻一方的知識產權人故意將本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提起的知識產權侵權之訴拖延止離婚后才提起。

二、離婚時的經濟補償

家務勞動對家庭的價值范文第4篇

[關鍵詞]知識女性;價值實現;中國夢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5918(2015)20-0067-03

每個國家有自己的夢,而中國夢乃是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民幸福的夢;每一個中國人也都有自己的夢,這更是自身價值的充分實現夢。

當前,特殊的中國知識女性群體,已成為推動國家進步與社會文明的一支偉大力量,她的地位、權利的實現與成長已經崛起為世界婦女進步的佼佼者。她們既要扮演可敬可佩的職業女性,又要扮演溫柔可親的賢妻良母,這種傳統與現代、東方與西方的歷史比較中確立的價值取向,也鮮明地體現了“中國特色”。她們能否恰當平衡好事業與家庭的關系,充分實現自身生命的豐富價值,獲得社會的廣泛尊重與認可,獲得幸福的人生體驗,將是每一個中國知識女性的人生夢。

一、時展中中國知識女性生命價值的豐富內涵

知識女性,就其本質而言,是指接受過知識傳授、人格塑造、品德素養等社會化過程的女性,主要集中在教育、醫療、科研、金融等領域,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發揮著自己的光和熱,她們生命價值的內涵是豐富、全面而多樣的。

(一)知識女性的生命價值不單指個人價值,更包括社會價值

知識女性是參與社會的重要活動主體,而且有些已成為各行各業不可缺少的骨干力量,其生命價值的內涵不僅在于對滿足自身物質和精神需要的個人價值,而且更重要的在于滿足社會、他人需要的社會價值。如今的知識女性,已不再是傳統社會中作為男性附屬物的存在,她有自己的思想、主張、意志和需要,有生命價值充分實現的訴求,不僅滿足于自身需要,更有參與社會、服務社會、分享成果、獲得認可的自覺。

(二)知識女性的總體價值不僅指物質價值,更應涵蓋精神價值

冰心老人曾說:“世界上若沒有女人,這世界至少要失去十分之五的真、十分之六的善、十分之七的美。”男性以陽剛為美,女性以陰柔為美,她的細致、敏感、耐心、溫柔等,她所傳遞的勇敢、堅韌、智慧、用情等品質,會讓人感覺到世界原來如此豐富、溫暖、美好,因此,她們常常被視為真善美的化身。比如,當我們品讀著如林薇茵、蕭紅、張愛玲時,當我們欣賞著鄧麗君、阮玲玉時,當我們敬仰著秋瑾、劉胡蘭、江竹筠時,當我們感動著新時代的張麗莉(最美女教師)、吳菊萍(最美媽媽)時,也會為她們所面對的某些不幸而深深惋惜,但我們無不為她們驕傲和自豪。她們所創造的不僅是生產和生育方面的物質價值,更在于那催人奮進的精神價值――溫馨、智慧、不屈。這種精神激勵著一代又一代人,為自己的理想和追求,為了愛和真理,勇于擔當,百轉千回,竭盡全力。

(三)知識女性創造的全部價值不僅體現在社會發展方面,還特別體現在家庭建設方面

人們常說:“教育一個男人,你只是教育了一個人;教育一個女人,你卻教育了一個家庭。”的確,受過高等教育的知識女性越多,社會的整體素質進步也就越快。據不完全統計,我國單是獲得博士學位的知識女性已有近10萬人,如果加上接受過碩士、本科學歷的教育的知識女性,已成為社會發展中非常龐大的生力軍。她們所產生的全部價值,所傳遞給家庭的正能量,絕不是男性所創造的價值那么單一,它不僅在于社會發展方面,更在于家庭建設方面。

在當前中國的大多數家庭,哺育和教育子女、治理家庭的責任仍然主要由女性承擔。古時就有孟母三遷、歐母畫荻、長孫賢后等賢母賢后教子治家的經典故事,同樣今天大多數知識女性的品行、修養等對家庭和子女的影響仍然是至關重要的,其所傳遞的勤儉、自強、堅韌、正直、善良、擔當等品質,在潛移默化、潤物無聲地滋養著孩子的成長、影響著家庭的發展,決定著家庭的精神面貌,而且這是任何其他人都無法替代的。

二、當前中國知識女性在生命價值實現和推動中國夢實現過程中面臨的困難和障礙

相對于傳統社會和當前某些較為落后的國家而言,中國女性在價值實現、綜合素養、社會地位等方面的發展與進步已經令世人矚目。盡管新時代觀念的轉變、社會的進步為女性的成長與進步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空間和平臺,但在目前的中國,作為女性,特別是知識女性,在個人價值的充分實現上,筆者仍深深感到許多的困難和壓力。

中國現代絕大多數知識女性集雙重角色于一身:社會角色和家庭角色,承擔著雙重職責:社會職責和家庭職責,并不斷努力兼顧二者以達到和諧統一。一個知識女性,既然受了教育,它必然會直接或必然地激發自我發展的需求,如果不工作,將會被社會所拋棄和不認可,也將失去自我價值更好展示并提高自信的機會,這是任何一個知識女性所無法接受的;但如果她只為工作,全身心投入,又可能面臨無法顧及家庭和諧的混亂局面,來自這里的痛苦同樣會將一個知識女性擊垮。而且,如果知識女性因為精力有限無法二者兼顧的話,或者工作受挫,或者干脆回歸家庭,那么將會更加印證了“在事業上女性天生不如男性”的說辭。所以,怎樣平衡好家庭和事業的關系,將會成為新時代中國知識女性最難應對的主題,也是知識女性生命價值實現夢的難點。筆者認為,這需要我們共同、持續地從以下方面努力。

(一)社會角色的認同度有待加強

社會對男性成功的角色認同是統一的,沒有矛盾和沖突,可對女性不一樣,它既會指責一個為事業操勞的女性在家庭中的疏忽,又會苛責一個好妻子、好母親在事業上的平庸。丈夫一方面希望妻子是個里里外外幫能干的好幫手,另一方面又希望知識女性不忘自己是妻子和母親的角色。這種男性對女性以及女性對自身角色定位無法說清的矛盾和“女強人”家庭或婚姻失敗的刻板印象,加上社會輿論的推動必然會減弱女性在事業上的成就動機,也會加深知識女性角色認同的混亂和矛盾,讓她們無所適從。她到底是該盡力只扮演社會角色,還是該盡力只扮演家庭角色,或是兩個角色都要盡力扮演(可這必然帶來精力不濟的難題),甚至知識女性自己也很難抉擇。

或許大家都聽過“白骨精”一詞,即白領、骨干、精英的簡稱。這是一個讓人啼笑皆非的稱謂,它既反映了女性在事業上有了與男性平起平坐的水平與能力,但卻以她們“高高在上”的工作能力而讓男性懷疑和嘲諷成為“剩女”為代價。我們期盼,知識女性的角色扮演沒有固定模式,無論她們選擇什么角色、怎樣扮演,社會都能給她們極大的寬容、理解、支持、接納并認可,并且有效地提供其生命價值實現的平臺,這便是知識女性所期望的角色認同夢。

(二)某些傳統、落后的觀念轉變不夠徹底

雖然“男女平等”已經被寫入憲法,但“男主外女主內”“男強女弱”、“男尊女卑”、“男主女從”的觀念仍在發揮作用,女性作為男權主導的社會觀念下被歧視、被懷疑、被欣賞、被附屬的地位仍沒有徹底改變。加上家庭工作兩不誤的“新賢妻良母”標準又在日常生活中再次約束女性成為面面俱到的人,以至于知識女性在現實中總是感到力不從心,身心疲憊。有近80%的知識女性會萌生“做女人很累,做知識女性更累”的想法。

正是因為社會面仍存在著大量的就職、升遷等機會的不平等,正是因為家庭中仍存在差距收入、家務壓力和無酬等不利于知識女性全面、充分展示自我價值的因素,所以,我們常常要呼吁“男女平等”,努力在工作與家庭的職責劃分與認定、職務升遷、就業選擇、學習深造、政治參與等各項事務中暢通渠道,擺脫偏見,才能真正實現男女平等。這也便是廣大知識女性所熱切期盼的平等夢。

(三)法律和制度保障仍需完善

相對于傳統社會而言,法律在我國知識女性的權益保障和權利實現上已取得了重大成績,知識女性的成長和進步令世界矚目,已成為國家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但在針對性、細致性、完善性等方面還需要不斷提升。例如,單就生育而言,由于我國目前人口過剩的事實,生育不僅得不到贊揚和鼓勵,且由此可能導致的就業艱難、事業“斷擋”、升遷無緣、身心失調等潛在危機仍無處不在,還沒有細致的、明確的法律保障。另外,目前一個家庭中計劃生育的主要責任由女性承擔,無論是哪一種節育方式,一旦出現意外,身體和精神的創傷仍發生在女性身上,這時候法律的可操作性往往并不強。

以上僅是從生育和節育這方面來說明知識女性群體的對法律保護需求的特殊性,還沒有考慮家務勞動、教育子女等對女性在工作方面造成的壓力和風險,加上現實中男女收入差距、向上一層流動機會的不等、傳統觀念和就業機制等性別歧視的客觀存在,男女實際上仍是不平等,而這些都需要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不斷完善和進步。

三、幫助知識女性在自身價值實現以致中國夢實現過程中克服困難、增強自信的建設性意見

(一)加大教育宣傳力度,促進傳統觀念向更科學更進步的方向發展

現有的大眾傳媒宣傳中仍將女性作為物化、對象化的形象,有意夸大女性豐乳瘦身才是美的性特征,或作為洗衣粉、美容護膚品的代言人,始終無法擺脫以男性審美標準為主導的依附形象、從屬地位和點綴需要,這樣的誤導更會加重女性在事業上的不自信,讓她們社會角色的選擇和作用發揮上產生動搖。這種低俗的迎合所產生的負面影響將遠遠大于宣傳本身的商業利益。

所以,我們的政府職能部門要注意加入全新的大眾傳媒宣傳理念,一是明確宣傳知識女性的工作能力與男性同樣突出。事實上,知識女性在受教育期間和結婚成家之前的學習能力或工作能力的確是有目共睹的,這時要與男性比起來是毫不遜色的,但之所以會出現后期的“能力滑坡”或“女性能力天生比男性弱”等后勁不足現象,一方面是家庭和工作難以平衡所導致的精力不濟,另一方面更是社會中傳統不良觀念和性別歧視所發生作用的負面影響。所以,要讓社會大眾更加理解、尊重和支持知識女性,就要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保護并鼓勵她們參與社會、實現自身價值的積極性。

二是努力宣傳作為男性在家務勞動中負有同等的不可敷衍的責任,提倡男性在家務勞動中要共同分擔,而且要更多地關心、尊重并認可這些勞動,從而促進各種社會向更進步、更科學、更人性化的方向邁進。

(二)進一步完善價值評價和激勵機制,并促進家務勞動社會化

傳統社會男性的事功主要在于立德、立功、立言,當然還有具體的修身、齊家等職責,女性則主要在家庭。可今天,對男性的價值評價主要在事業,甚至齊家的職責也被淡化,而對于女性而言,評價標準卻又是雙重的,也是矛盾的,既要事業有成,又要家庭稱職,方可得到社會的認可,而人的精力卻有限,顯然這樣的評價與激勵機制既不公允也不客觀。我們不妨設想,如果中國的男性也像現有的知識女性一樣,自小受到社會角色教育和傳統觀念的影響,長大后要工作家庭雙肩挑,那么他在做出自己的成績時是更容易還是更艱難?

目前,對家庭建設的評價始終沒有一個既定的、明確的標準,尤其家務事的瑣碎,既耗費精力、時間不說,還不容易被認可。但保姆不一樣,她的勞動需要付酬,也就得到了認可與尊重。換句話說,這就是一個“既沒有功勞也沒有苦勞”的活,誰愿意做?誰又必須做?做完后有沒有獲得尊重與認可?這些都是值得深思的問題。

因此,我們要建立全新的、較為完善的價值評價和激勵機制,以能夠科學、合理、細致地評價知識女性在家庭建設和事業追求中的付出和努力,尤其是當她在家務勞動的同時又取得了事業的成績更應得到鼓勵與尊重。這對于增強知識女性的自信、提示男性家務勞動的平等、激發知識女性的工作熱情等都有極大幫助。

另外,推動家務勞動的社會化發展,幫助知識女性能夠從家務勞動中完全解放出來。這既是有助于知識女性全身心地投人工作,也給一些技術水平和受教育程度較低的女性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促進女性人力資源分配的合理和優化。

(三)完善法律法規和制度體系

家務勞動對家庭的價值范文第5篇

[關鍵詞]80后;婚姻沖突

中圖分類號:C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1-021-02

一、“80后”群體概念

在《關于“80后”的研究文獻綜述》中,對于“80后”這個詞的產生發展有比較詳盡的論述,文中提到“80后”這個詞最早出現在2001年的網絡論壇中,指的是一批活躍于網絡論壇的出生于20世紀80年代的詩人;后來,“80后”的內容發生了變化,從年輕到《時代》周刊亞洲版把這群“另類”青年和美國60年代“垮掉的一代”相提并論,“80后”開始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而現在,“80后”從單單指稱1980-1989年出生的寫作者,到被用來指稱整個20世紀80年代出生的青年群體。研究不再局限于對“80后”文化現象的分析,而是轉向了對“80后”青年本身的研究,社會學、管理學等開始跟進并壯大。

由于當前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市場經濟快速發展,文化價值觀多元化,帶來了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變化,使得“80后”自身的價值觀也不斷變化,對婚姻質量的要求比以往更高,不再是湊合著過日子,更注重情感的交流。“80后”的婚姻帶有和傳統婚姻很不相同的特點,感情上不穩定,周期變化快,經濟觀上差異大,更有的父母介入,這些使得“80后”婚姻沖突更加明顯。

二、“80后”群體婚姻沖突具體表現

通過調查訪談,“80后”群體的婚姻沖突體現在很多方面,總結下來包括家庭經濟觀、夫妻忠誠度、家務勞動分配、生育撫養觀、休閑娛樂生活方式等領域,這些領域既包含夫妻雙方之間,也包含代際之間,最終都會對家庭中的人際關系產生很大影響。

(一)家庭經濟中的沖突

1.“啃老”族現象

“80后”是獨生子女的第一代,從小對父母有強烈的依賴,尤其在經濟方面,在現代社會買車買房的壓力下更是加重了他們對父母的依賴程度。越來越多的“80后”認同“啃老”這一現象。汪清在《“80后”青年婚姻家庭觀的倫理思考》中提到,啃老族又稱尼特族,尼特族是NEET(Not currently engaged in Employment,Education or Training)在臺灣的譯音,是指一些不升學、不就業、不進修或參加就業輔導,終日無所事事的族群。“啃老”這一現象對于家庭的穩定發展是一種挑戰,同時也不利于社會進步發展,如果支撐社會發展的一代人選擇啃老,那么社會會停滯不前,難以發展下去,難以應對激烈的國際競爭與挑戰。

2.“裸婚”帶來經濟問題

近些年來,隨著“80后”思想觀念的開放,生活壓力的增大,結婚越來越不受傳統思想觀念的束縛,“裸婚”現象逐漸增多。“裸婚”,是指不買房、不買車、不辦婚禮甚至沒有婚戒而直接領證結婚的一種簡樸結婚方式。

“裸婚”的出現主要是由于經濟壓力和思想觀念。一部分人是為經濟所迫不得不裸,對他們來說“裸婚”是無奈的;另一部分人是思想獨特自由開放,覺得婚禮鉆戒這些形式主義沒有必要,追求“裸婚”的時尚潮流。“裸婚”如果處理不好,會有很嚴重的婚姻問題,住房的不穩定、開銷的增長等等。如果沒有堅定地信心、不懈的拼搏,“裸婚”之后會很難走下去。

3.經濟觀、消費觀差異

人們對金錢有不同的理解。有些人并不看重,淡薄名利;而有些人卻視之為寶。在婚姻家庭中,若一方看重,而另一方卻無法滿足其要求,就會產生沖突。不同的人在生活環境和價值觀念的影響下有不同的消費觀。這些消費觀包括節儉型的、奢侈型的、適度型的。在婚姻家庭中,夫妻之間、代際之間會有不同的消費觀。“80后”個性鮮明,有明確的經濟觀消費觀,若不能很好處理這類問題,婚姻更容易產生危機。

(二)夫妻感情中的沖突

在改革開放的推動下,人們交往日益密切,思想觀念越來越開放。戀愛不僅可以發生在現實生活里,更可以發生在網絡世界里;愛情不僅僅局限于發生在異性之間,同性之間也會產生。但這些現象影響了正常的夫妻感情,對于夫妻忠誠度產生巨大挑戰。

1.網戀

現代科技的發展,互聯網的產生讓人們的生活更加豐富多彩,陌生的人通過神奇的網絡而變得沒有距離感。在網絡世界中,那種虛擬感讓人摘下面具卸下重壓,釋放自己的真心情。基于上述原因,“網戀”產生地越來越頻繁,刮起一股時尚風。

基于虛擬網絡建立起來的感情往往基礎比較薄弱,易破碎。如果放棄了現實生活,一味沉浸在虛擬世界里,會造成危害。如果是已婚人士,應杜絕網絡上的虛擬愛戀,以免影響正常的夫妻生活。

2.婚外情

唐凱麟在《家庭倫理三題散論》中指出,婚外戀是指已婚者同非配偶的異性之間形成的情感關系。“小三”、“”這些名詞在近幾年被越來越多的提及。婚外戀產生一方面由于性需要,即生理導致的出軌;另一方面由于感情需要,即心理導致的出軌,由于精神上的空虛、失落或者感情缺失。

婚外情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婚外情會危害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對社會也會造成一定的危害,影響社會的穩定,破壞中國“一夫一妻制”的家庭模式。

(三)家務勞動分配沖突

“80后”家庭中的女性在教育、收入、職業等方面與以往家庭中女性相比變化很大。大多“80后”女性接受過高等教育,教育程度高,工作上也有自己的事業追求,個人的收入高,這些都極大地沖擊了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的生活方式,導致女性社會地位的根本改變。在家務勞動分配中,如果雙方意見不一致,不溝通好,很容易產生矛盾。

(四)生育觀、撫養觀沖突

在計劃生育政策的影響下,大部分“80后”持生育一個孩子的觀點,不再有重男輕女的思想;也有部分人追求個人自由和生活質量而選擇不生育,這可能有違傳統的“不孝有三,無后為大”的思想觀念,但現在卻為“80后”群體所接受。

在撫養子女方面,“80后”群體更加注重對下一代的培養,不僅僅學習書本知識,還在于才藝、技能、素養等的培養,撫養方式也更為科學,民主的觀念深入家庭。孩子是婚姻家庭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孩子寄予一定期望有助于孩子的發展,期望過高則會產生負面影響。

“80后”在生育觀、撫養觀方面與上一代人存在差異,這些差異的大小或多或少影響著“80后”的婚姻家庭生活,尤其是在大家庭中。

(五)生活休閑方式沖突

隨著社會發展進步,“80后”在上班之余,閑暇時間的休閑娛樂方式也豐富多彩。休閑娛樂方式的增多,使越來越多的人享受自己的世界而忽視了婚姻家庭生活。無數男性沉浸在網絡游戲的快樂中,魔獸世界,誅仙等帶給他們充滿刺激的體驗,以至于下班后的他們就在電腦前廝殺。

當兩個“80后”重新組建家庭,每個人有不同的愛好,如果都按著自己的生活方式生活,就會產生不協調。當這些不適應不協調越來越惡化,從小吵小鬧變成拳腳相加,有一些極端的人就會做出極端的事。家庭暴力在現在的社會中極其普遍。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包括肉體、精神和性方面的暴力。家庭暴力不僅直接對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構成嚴重威脅和傷害,而且還會破壞家庭的穩定和團結,甚至影響社會的安定和發展。

三、“80后”群體婚姻沖突的原因分析

(一)社會環境的影響

1.市場經濟促進婚姻環境自由

市場經濟平等競爭的特點,使個體更注重自由和獨立性,經濟依賴性變弱,尤其是婦女地位明顯提高,平等參與市場競爭,擁有自己的工作、事業,經濟收入占家庭總收入比重提高,對男性的依賴大大減弱,甚至不少女性有“女權主義”的呼聲。主體地位上的增強使夫妻雙方在婚姻決策中更加注重婚姻質量。

2.網絡技術發展使婚姻觀念更開放

互聯網的產生,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很大的改變。信息更豐富、交流更方便。一方面,在網絡這個自由的平臺,人們可以平等表達自己的觀點想法,也能宣泄在現實生活中不能輕易宣泄的情感。另一方面,網絡是把雙刃劍。信息量的增大、溝通交流更方便,“網戀”、“網婚”在“80后”群體中越來越常見,婚姻家庭的生活受到網絡上隱形第三者的破壞。也有部分“80后”沉迷于網絡游戲網絡世界,不務正業,與配偶產生矛盾沖突,影響婚姻家庭生活質量。

(二)思想觀念的變遷

1.民主法治發展,文化觀念改變

隨著民主政治的推行,個體的民主意識也不斷得到加強。“80后”青年樹立起的平等觀念,如“AA制”和婚前財產公證等現象都體現了這一點。

在社會主義國家里,社會對家庭的決定和制約作用,不僅通過社會生產方式和經濟制度,還通過社會政治法律制度、思想和道德等因素同時對家庭發生作用。如新婚姻法明確規定的“一夫一妻”、“禁止重婚”、“男女平等”和“禁止家庭暴力”等內容,都是愛情的忠實性、專一性排他性以及婚姻家庭關系的平等性等道德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

文化觀念轉變。“80后”青年長期受中國傳統文化熏陶,在新時期下,他們對外域文化更感興趣,更樂于接受新的社會文化觀念,并且注重新知識、新信息和新經驗的吸收、轉化和運用,注重提高家庭成員的科學技術素質和思想道德素質。這對我國“80后”青年的婚姻家庭觀念的變化有積極地影響。

2.“80后”群體自身價值觀

獨立平等要求強烈。隨著個性解放和自我獨立意識的增強,大多數“80后”青年認為自主婚姻是婚姻質量的必要前提。“80后”青年擇偶的自我選擇機會和自由不斷遞增,要求獨立地決定自己的婚姻。

角色期望與婚姻沖突。婚姻關系不僅僅受到丈夫對妻子的角色期望以及行為的影響,同樣也受到妻子對丈夫的角色期望和行為影響。獨生子女家庭的溺愛,女性對自己的另一半期望要求過高,但事實是男性也同樣渴望著妻子如母親般的愛,在這樣的理想與現實差距下,沖突也很容易產生。

“80后”的女性群體在“男女平等”國策的影響下參加社會工作,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提高了在家庭和社會中的地位,不再是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了,夫妻雙方重新定義“妻子”和“丈夫”的角色。由于雙方對家庭分工理解不同,導致雙方對角色的期望和評價不同,引起婚姻權力關系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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