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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辦法規定:廈門市行政區域內存在下列情形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舉報:
(一)發生死亡、重傷或中毒等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單位或有關人員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隱瞞不報或未及時、如實報告的。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或資金投入不足,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及廢棄物處理經營企業未取得相應資質的。
(四)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營業場所、倉庫與員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危及員工、居民安全的。
(五)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安全生產法》規定考核合格的。
(六)有關單位或個人不具備安全資質和條件開采礦山的。
有關單位或個人為已被停業整頓或關閉的礦山提供電力,爆破器材、設備等生產資料的。
(七)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依法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八)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九)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即安排上崗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持《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上崗作業的。
(十)本條(一)至(九)款情形以外的其它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經群眾反映,存在事故隱患的單位或個人置之不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十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
(十二)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報告的。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舉報實行精神與物質獎勵相結合,對一般以下事故隱患的舉報給予表揚。物質獎勵標準分三類十級。
(一)一般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標準為100元至1000元。
(二)重大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標準為1000元至3000元。
(三)特大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標準為3000元至5000元。
舉報獎勵金依次分為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十個等級。
同一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有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舉報的,對第一時間舉報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物質獎勵,對其他舉報人給予表揚。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每季度評審一次。每季度的最后一個月開展獎勵評審工作,當月的最后一個工作日頒發獎勵金。
環保部或修訂按日計罰辦法 千萬元罰單或增多12月24日,在北京召開的環境監察工作創新研討座談會上,環保部環境監察局處長周廣飛介紹,全國工業污染源總體達標形勢持續改善但仍不樂觀。
達標排放是最基本的環保要求,但監察發現,超過30%的企業做不到穩步達標。
對比監督性監測與在線監控達標情況可以發現,達標績效仍有較大提升空間。監督性監測一般反映該企業最好的達標狀態,在線監測反映日常達標情況,二者平均差異在20%-40%之間。
周廣飛稱,目前的環境監察還存在四方面的問題。第一,企業環保治理主體職責落實不到位。企業自行監測要求落實不力,環保臺賬記錄不全、不真。企業在信息公開方面,還存在未按時公開、未按要求的內容和形式公開和未公開真實數據、關鍵數據等問題。企業未對自身一段時期內總體守法狀況作出評估說明。出現疑似狀況時,企業目前沒有自證守法的義務。
第二,快速準確發現超標排污仍有困難。目前全國環境監察人員約7萬人,能去現場監察的更加有限,而要監察的污染源總計約有200萬家。在線監測的污染物種類未完全覆蓋,如重金屬、VOCs(可揮發性有機物)等;覆蓋率也不高,醫藥制造、塑料橡膠、化纖、眾多石化細分行業都未覆蓋。
第三,現有標準體系仍需進一步完善。現行標準中,水采用日均值,大氣采用小時均值,無法滿足執法監測中的突然性、快速甄別的需求。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中,明確瞬時采樣可以作為判定污染物是否超標的證據,但在實際執法處罰過程中,這種采樣方式會遭到企業的反對。
第四,法律的威懾力還未得到充分發揮。在新環保法中,按日計罰被視為最嚴厲的罰款措施。但據統計,截至今年10月,按日計罰實施效果不理想,僅529件。而涉及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移送拘留、涉嫌犯罪的分別為5133件、2434件、2313件、1358件。究其原因在于按日計罰的適用條件限定嚴格。
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在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暗查方式復查。復查時發現排污者已經改正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或者已經停產、停業、關閉的,不啟動按日連續處罰。
周廣飛稱,要修訂按日計罰辦法,擬取消30天復查期。環保主管部門可能在半年后復查,若排污者拒不改正違法排污行為,將按照半年的天數對企業處以按日計罰。這意味著以后千萬元級別的環保罰單將增多。
為依法懲治有關環境污染犯罪,兩高曾于20xx年6月出臺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周廣飛稱,下周兩高將出臺新的解釋,將更多的嚴重超標排污行為納入司法懲處的范疇。
除了上述做法,未來或將對企業的排污行為,效仿機動車駕駛的管理方式,實行累積記分管理。將率先在一些行業實行該管理方式,視試點情況再決定是否全面推廣。
最終要實現,達標排放企業成為大多數,超標排放企業成為極少數,偷排偷放企業成為極個例。
前8月環保法配套辦法執行情況公布 按日計罰案件數量上升11%環境保護部今天公布的今年1至8月各地《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執行情況顯示,與20xx年1至8月相比,各類案件數量均有所上升,執法力度持續加大。其中,按日計罰案件數量上升11%。
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局長田為勇介紹說,8月全國共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案件57件,罰款數額5118.9萬元;查封、扣押案件820件;限產、停產案件315件;移送行政拘留352起;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168件。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特種垃圾包括:
(一)醫院、診所、療(休)養院(所)等醫療單位產生的有毒及有危險性殘體、殘渣、殘液及廢棄的醫療護理器具;
(二)教學、科研單位試驗室、校辦工廠產生的有毒及有危險性廢棄物;
(三)屠宰場、肉類加工廠、獸醫站、檢疫站等產生的有毒及有危險性殘體、殘渣和殘液;
(四)其它污染城市環境的有毒及有危險性廢棄物。
第三條各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特種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等管理工作。
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特種垃圾的衛生監測管理工作。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特種垃圾污染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特種垃圾處理設施必須符合環保、衛生的標準和要求,經環保、衛生、環衛等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凡產生特種垃圾的單位和個人,無符合規定的處理設施和技術條件的,必須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委托收運、處理手續,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進行存放。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理。
第五條凡產生特種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使用國家規定的專用容器進行分類收集、密封包裝,不得隨意堆放。
第六條特種垃圾的收運車輛必須使用全封閉專用車。
第七條特種垃圾處理后的殘余物必須達到國家標準,并運至指定地點深埋。
第八條特種垃圾的收運、處理,實行有償服務,其收費辦法由市物價、財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違反本辦法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經營、運輸、處理特種垃圾的,除責令整改外,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移動、損壞、拆除特種垃圾收集設施的,除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外,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或其它要求存放特種垃圾的,除責令改正外,并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四)特種垃圾收集設施破損不潔的,除責令修復整改外,并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五)對情節嚴重的,移送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違反環保、衛生法律法規的,由環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環保、衛生、環衛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對、、的監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了建設“綠色*”,優化*生態環境,提高本區工業排污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和信譽度,建立激勵先進,鞭策后進的管理機制,促進我區經濟、環保、社會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本暫行辦法適用對象為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污染物排放的工業企業。
第三條(基本原則)
(一)實行誠信等級評定。工業企業要加強環境保護自律,環保部門要嚴格審批、加大檢查和處罰的監管力度;
(二)誠信等級評定,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執行統一標準和程序;
(三)工業企業應加大環保投入,做到污染物總量控制和達標排放;
(四)區政府積極鼓勵和支持企業采用污染物排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生產工藝和技術;
(五)積極引導社會公眾愛護環境,參與環境保護各項活動,實行政府監管、公眾參與、輿論監督的管理體系。
第四條(誠信檔案)
區環保局按照一廠一檔的要求,建立工業排污企業誠信檔案信息庫,并負責該信息庫的信息采集和維護。
以企業誠信檔案為基礎,根據上年度區環保監督、監察、監測情況,區環保局每年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對工業排污企業誠信等級評定。
第五條(評定機構)
*區成立*區工業排污企業誠信等級評定委員會,委員會由區環保局、區發展改革委、區經委組成;邀請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區居民代表、村民代表、企業代表等參加。日常工作由區環保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等級劃分)
工業排污企業誠信分為四個等級,即綠色等級企業、藍色等級企業、紅色等級企業和黑色等級企業。等級規定如下:
綠色等級企業: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自覺實施節能環保新技術,主動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并通過ISO14001認證,與社區生態環境和諧良好的企業;
藍色等級企業: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污染物達標排放的企業;
紅色等級企業:有不穩定達標排放行為或環保投訴被查實,受到環保部門行政處罰的企業;
黑色等級企業:存在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廠群矛盾突出、影響社區生態或發生嚴重環境污染事故,受到環保部門依法嚴肅查處或經區政府限期治理仍未達標的企業。
第七條(評定方法)
(一)綠色等級企業評定與授牌
1、企業評定綠色等級企業,需企業先自行申報,再由區環保局誠信檔案記錄并征詢企業所在鎮(街道)、工業區、周邊居委會(村委會)的意見后確定,最后由評定委員會根據《*區排污企業環境誠信等級評定指標》評定并授牌;
2、綠色等級企業若在本年度內發生嚴重污染事故,立即取消其等級稱號,并向社會公布。
(二)藍色等級企業評定與授牌
根據上年度該企業誠信檔案記錄及環保監督、監察、監測情況,由評定委員會根據《*區工業排污企業環境誠信等級評定指標》評定并授牌;
(三)紅色等級企業評定
有下列情形的為紅色等級企業:
1、企業排放的污染物經監測,一年內連續2次主要污染因子超標或出現一類污染物嚴重超標;
2、廠區年度內出現1次環境污染事故,對廠界外環境有輕度影響的;
3、存在居民有效投訴,且對環境有一定影響和危害的。
(四)黑色等級企業評定
有下列情形的為黑色等級企業:
1、出現1次故意偷排、直排廢水、廢氣并超標排放及危險廢物未進行規范化處置造成危害等環境違法行為的;
2、企業排放的污染物經監測,一年內連續3次超標或出現主要污染因子嚴重超標;
3、3次以上居民有效投訴,有較大環境影響和危害的。
第八條(評定時限)
綠色企業申報時間:每年*月*日-*月*日
評定機構評定時間:每年*月*日-*月*日
評定結果公示時間:每年*月*日-*月*日
評定結果公布時間:每年*月*日
第九條(相關措施)
(一)綠色等級企業
1、可推薦為國家、市環境友好型企業;
2、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日常監察(測)每3個月1次;
3、連續3年被評為綠色等級企業的,可以適當減少日常監察(測)頻次。
(二)藍色等級企業
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日常監察(測)每2個月1次。
(三)紅色等級企業
1、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對由于企業違法排污造成嚴重環境后果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2、增加環境監察(測)頻次。在水源保護區以外的排污企業日常監察(測)每月不少于1次,在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企業日常監察(測)每半月不少于1次;
3、嚴格控制企業排污總量;
4、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四)黑色等級企業
1、依法進行行政處罰、限期治理或責令停產,對由于企業違法排污造成嚴重環境后果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2、經區政府限期治理仍未達標的企業,由區政府對其進行停產或關閉;
3、加大日常環境監察(測)力度,在水源保護區以外的排污企業日常監察(測)每半月不少于1次,在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企業日常監察(測)每周不少于1次;
4、嚴格控制企業排污量,執行限產限排,改擴建項目予以嚴格審批,新生產擴建項目一律不予批準;
5、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6、停止享受地區優惠扶持;
7、抄送區有關職能部門,各職能部門收到情況抄告,應當備存,并根據本部門職責,針對該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采取有針對性的依法管理措施,從嚴把關、從嚴監管,對存在可依法行政處罰的行為的,要從重處罰。
第十條(其他措施)
區環保局可根據工業排污企業排污狀況、守法誠信狀況,必要時安裝污染物在線監測裝置,形成監察網絡,實施全天候實時監察(測),發現違法行為及時查處。
區環保局要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的隊伍建設,通過明確工作職責,將目標責任量化,通過每年進行培訓、考核等方式,形成網格化管理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解釋部門)
本暫行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區環保局負責解釋,所涉及的評定標準由區環保局另行制定公布。
一、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及實施
制定了20__年局系統各執法單位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細則,并指導局系統各部門、單位制定責任制目標分解方案,目標任務落實到每個執法人員,保證了執法責任制得到有效貫徹實施。并于半年對局屬單位、各區、縣(市)環保局責任制完成情況進行了集中檢查,進行了通報。
二、立法協調工作
協助市人大開展了《哈爾濱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修改工作,在廣泛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起草并提報了該《條例》的征求意見稿,《條例》已經于5月16日公布并實施。起草并提報了《哈爾濱市生態功能保護區管理辦法》的草擬稿,配合市政府法制辦開展了立法調研。該《辦法》已于今年3月1日。《哈爾濱市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辦法》的立法工作也已基本完成,年內可公布。
加強了政策性、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備案工作。對市政府有關部門轉來的25件立法項目提出了15條修改意見。
針對基層提出的法律問題,分別向省局、市人大和市政府法制辦提報請示,并及時向區局和基層單位轉發,對基層單位在環境管理和執法工作中正確理解和運用法律規定給予指導。
三、行政執法制度建設
1、年初制發了《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有關規定》,對處罰案件辦理程序進行了相應的調整,使其在指導和規范全市環保系統行政執法工作時能夠更好地發揮作用。
2、為了增強執法人員的責任意識,強化了責任機制,與監察室等部門聯合起草并實施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對預防和查處環境執法人員違法執法、作為不當等問題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3、結合“查處企業違法排污行為保障群眾健康”專項行動的深入開展,制定了《環境違法案件移送轉辦規定》,
四、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
1、加大聯合、專項執法檢查力度
配合省、市人大組織開展了以水資源污染防治為重點的執法檢查。對全市建設項目和呼蘭、雙城等重點區、縣(市)所屬開發區進區項目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組織了兩次專項執法檢查。
2、對行政許可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
重點檢查了我局駐市行政審批大廳工作窗口和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管理中心在實施許可的過程中,執行許可公示、監督檢查、許可聽證等相關制度以及使用行政許可文書的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許可文書填寫不規范、檢查監督文書歸檔不及時等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整改。
3、嚴格行政處罰案件審查
審核局系統各執法單位提報的一般程序處罰案件83件,對其中12存在證據不充分、執法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適用法律錯誤等問題的案件,退回辦案部門重新辦理。對部分案件存在處罰畸輕畸重、量裁不當等問題,經與辦案部門溝通后,按局的有關規定進行了調整。另外,對立案后,要求銷案、變更處罰額度等問題嚴格把關,計劃明年完善相關處罰變更審查程序。
4、積極協調市、區法院,推進強制執行工作進展
為了給一線執法工作提供強有力的保障,我們積極與市法院、道理區及新成立的松北區法院溝通協調,取得支持。今年向法院共申請強制執行立案22件,其中已執行到位7件,執行金額7.5萬元;以往立案的案件執行到位5件,執行金額4.2萬元。
五、行政復議和執法投訴的應訴工作
依法辦理了3件行政復議、1件行政復議應訴案件和一件行政投訴案件。依據《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3起復議案件的不同情況,對復議申請人提出的對相關區環保局行政審批中亂作為或不作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復議申請分別做出了不予受理、終止復議和復議維持的復議決定。對于哈爾濱市陽光數碼影像中心因不服我局對其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而提出的行政復議,已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省環保局提交了答辯書,省局已做出復議維持的決定。
六、環境法制宣傳、法律咨詢服務工作
組織開展了對新修訂的《哈爾濱市城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宣貫工作。邀請市人大法工室對《條例》進行了講解和現場答疑。
認真做好環境法律咨詢工作,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結果。全年共受理來自社會各界和基層環保部門的各類環境法律咨詢300余件次,每一件都給予耐心細致的解釋和回復,為保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幫助基層單位解決環境管理和執法工作中的問題提供無償的法律援助。
七、做好政研和調研
綜合工作,為提高決策和管理水平服務
1、完成了20__年市委、市政府、局重點調研課題的申報及分解落實工作。
2、完成了20__年度全市環保系統優秀調研報告的篩選整理并開展了調研報告評選工作,共評出優秀調研報告37篇。
3、完成進行了全市環保系統優秀調研報告推薦工作,共向省局推薦14篇,并對5篇調研報告修改后向國家環保總局推薦。
4、參與了擾民噪聲污染防治成效機制法制調研工作,完成了王世華市長布置的擾民噪聲污染防治成效機制6項重點調研課題的協調工作。
5、完成了我市市區內農墾系統企業環境管理問題的調查研究,起草了《關于在我市市區內農墾系統企業環境管理
情況的調查與建議》調研報告,并與農墾總局環保局就環境管理問題進行了協調和對話。
八、創新性工作
1、針對集中式培訓的內容針對性不強的實際,今年采取了按需施訓方式,上門開展培訓。培訓采取典型案例講解、執法人員疑難問題問答的互動方式,增強了培訓的效果,對提高執法人員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有較大幫助,受到基層環保部門的歡迎和好評。
2、針對執法薄弱區域重點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