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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額信貸存在的具體問題。
1.合規風險意識薄弱。一是預留部分款項作為利息。銀行為確保借款人能夠按時還款,要求或建議借款人在收到款項后,預留一部分金額作為貸款利息。這種做法雖然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借款人非惡意逾期的概率,但其必須以借款人自愿為前提。如果變成強迫借款人預留部分款項作為利息并留有證據,即使銀行的實際放款金額與合同金額相一致,在發生糾紛的過程中,存在被法院適用《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可能性,從而承擔不利后果。二是信貸員利用自有資金代借款人還款。信貸員利用自有資金代借款人還款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兩種:一種是應借款人的口頭要求,在還款日到來之前,利用自有資金代借款人還款;第二種是借款人出現逾期的情況下,為降低信貸員自己名下貸款逾期率,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自有資金代借款人還款。
2.信貸從業人員存在道德風險問題。所謂信貸道德風險就是信貸從業人員由于主觀意識在面對不正當利益的誘惑時,故意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道德規范所形成的風險。自信貸業務開辦以來,通過廣大信貸從業人員的共同努力,信貸業務實現了快速發展,但同時也逐漸顯現出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尤其是信貸從業人員暴露出的道德風險;不嚴格執行基本條件和限制性條款;對于客戶提供的申請資料檢查不仔細,從而導致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規范性、真實性和有效性受到影響,甚至有的從業人員為了提升自己的業績幫助客戶編造虛假的信息。貸前調查階段流于形式,了解分析工作不到位;刻意提高客戶信用評分和授信額度;在撰寫調查報告時,人為夸大客戶經營業績,報告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甚至故意編造虛假信息,造成審查審批或決策失誤。審批貸款時,信貸員為了促使貸款的發放,甚至做其他員工的工作使其同意給不符合貸款要求的人發放貸款。貸后管理階段,忽視貸后檢查工作,沒有對借款人貸后的經營狀況進行跟蹤調查,導致存在一定的經營風險。
3.信貸人員與客戶之間存在可疑轉賬。由于信貸管理上的失職可能會導致的問題:一是存在信貸員向借款人賬戶轉賬替借款人還款的現象。二是存在借款人將貸款資金向該行信貸人員賬戶轉賬的現象。此種行為違反了總行《小額貸款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嚴禁擠占、挪用、截留小額貸款資金的規定,存在嚴重的風險隱患。
4.貸后檢查工作質量不高。一是貸后檢查粗淺且不全面。貸后檢查時只注重微觀信息、不注重宏觀信息;只關注財務狀況等“硬信息”不注重涉及還款意愿的“軟信息”。二是貸后檢查人員不能有效發現風險點。由于貸后檢查工作復雜,防止出現漏洞,需要工作人員有豐富的經驗。貸后檢查人員由于經驗欠缺,不熟悉檢查方法和工作重點,往往導致在貸后檢查中不能有效發現業務風險點,增加了信貸工作的風險隱患。三是貸后檢查工作效率較低。由于檢查人員經驗不足、準備不充分,導致貸后檢查時間過長,不利于提高檢查工作效率。
(二)小額信貸問題的成因分析。
1.缺乏合規風險的教育培訓。銀行為了迎合上級領導,忽略了對信貸員進行定期合規風險的教育工作,從而在擴大小額信貸業務的過程中,缺乏合規風險意識。
2.忽視對員工思想道德教育。郵政儲蓄銀行未正確處理好加快業務發展和加強員工學習教育的關系;沒有制定定期學習制度,放松了對員工思想道德的教育工作;未定期與員工溝通,及時了解員工思想波動,導致員工對企業文化缺乏認同感和歸屬感。因此無法與企業達成一致的目標追求和共同的價值取向,造成重大后果或惡劣影響。
3.信貸管理上的力度不夠。有些銀行開辦初期,對于小額信貸業務方面的工作沒有專職人員負責貸后檢查工作,而是由信貸經理兼任貸后檢查工作,信貸經理不僅要負責放貸工作還要兼顧貸后檢查工作,長時間下來,無論是精神上還是身體上都會很勞累,從而就忽視了對信貸員的監督管理工作,這就使得一些不遵守規章制度的員工利用空隙做一些違反銀行制度的事,為了降低逾期率提升自己的業績,就會與客戶進行私下轉賬活動。
二、解決小額信貸問題的對策建議
(一)提高合規風險意識
加強信貸合規意識的教育培訓工作,建立了定期學習制度,樹立合規意識。每周定期組織信貸人員認真學習、深刻理解總行、省行、市行有關信貸業務的規章制度和文件精神,掌握理論知識,通過系統性業務培訓和加強員工風險防范意識教育,提高各崗位人員履職能力以及風險識別能力,進一步強化小額貸款業務的制度執行,提高全行風險合規意識。提高全行的風險管控能力,降低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對信貸系統進行定期清理,杜絕信貸員使用未注銷但已經調離的人員的工號進行放款的情況,不斷提升信貸員的整體素質和風險意識,從而提高銀行內部風險控制水平。
(二)加強對員工的思想道德教育
銀行應把防范道德風險的工作作為首要任務來抓,所以對信貸員展開定期的思想道德教育成為了主要的工作,這項工作能夠了解員工在不同時期的思想動態,對一些有不良行為的人及時進行思想教育,適時給予關懷,消除員工的不良情緒等,從而也提高員工的法律意識,使信貸人員能夠端正自己的思想,能夠遵紀守法,盡職盡責地工作,從而建立一個良好的工作氛圍。為了防范道德風險的出現,銀行也經常開展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動,為信貸員敲響警鐘,杜絕道德風險的出現。
(三)杜絕信貸員與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道德風險;博弈
一、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問題在我國的現實意義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通過法律形式建立的,由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險機構繳納一定的保險金,當投保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危機、破產倒閉或者其它經營危機時,由特定的保險機構通過資金援助、賠償保險金等方式,保證其清償能力的一種特殊的制度安排。
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實質在于從國家隱性全額擔保轉換到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問題在我國有著突出的現實意義。我國的商業銀行長期以來都是在政府的庇護之下運作。政府的過多保護與干預造成了許多不良的后果,至今難以消除,比如,巨額不良貸款的產生等。如今,我們大刀闊斧地進行金融改革,使商業銀行真正成為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就是要逐步淡化政府對銀行的影響。如果設計的存款保險制度對道德風險問題沒有充分重視,無疑將是重回老路,商業銀行有了存款保險機構這一變相的“政府保護”,重新具有了進行風險投資的“動力”,化解不良資產將遙遙無期。
二、存款制度中的道德風險的博弈理論分析
(一)模型分析
道德風險模型可細分為:隱藏行動的道德風險。即簽約后,人選擇行動,“自然”選擇“狀態”,人的行動和自然狀態一起決定某些可觀測的結果,委托人只能觀測到結果,而不能直接觀測到人的行動本身和自然狀態本身,因而是不完美信息。比如,投保后,投保銀行在貸款發放中審查不仔細,造成貸款不能及時收回,形成不良資產,存款保險機構所能觀測到的只是已形成的不良資產,而無法確認銀行是否有違規操作。
隱藏信息的道德風險。即簽約后,“自然”選擇“狀態”,人根據觀察到的自然狀態選擇行動。委托人只能觀測到人的行動和行動的結果,而不能觀測到自然狀態,因而是不完美信息。比如,某企業負債率較高,銀行己知曉,但出于某些特殊原因,如企業一旦成功,獲利頗豐,仍然對其放貸,結果造成貸款沉淀,不良資產形成。存款保險機構可觀測到銀行的貸款行為,但無法知曉有關企業的信息。
下面用一個簡單的模型來分析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問題。為了分析方便,將金融機構放款給高負債的企業從事風險投資這一過程簡化為金融機構自己從事風險投資,并假設:第一,金融機構沒有任何自有資本,這使得金融機構本身不會因放款失誤而承擔任何損失;第二,得到存款保險制度擔保的金融機構足夠多,它們之間的競爭使得資產價格可以上升到他所有可能實現的價值中的最大值,即盤損值。
考慮一個簡單的兩期情形。假定有一塊土地,它在第1期出售,在第2期實現一個不確定的租金。顯然,第1期的土地價格取決于第2期可能產生的租金(由于模型在第2期結束,所以不存在土地在第2期再次出售的問題)。假定租金為100元的概率為2/3,為25元的概率為1/3。假定不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即利率為零,則一個風險中性的投資者愿在第1期支付的土地價格為50元。但是對于“賺了歸自己,虧了歸別人”的金融機構來說,顯然,只要土地價格低于100元,它都有利可圖。在假設這樣金融機構足夠多的情況下,土地的價格就必然被抬到它的盤損值100元,也就是這塊土地在最好的情況下的所值。這多出來的50元就是一種資產泡沫。
現在把模型擴展到3期。假定前兩期的結構與前面相同。第3期的租金也是有1/3的概率為100,有2/3的概率為25,而且第3期租金分布與第2期是獨立的。我們仍不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假定沒有擔保,則一個風險中性投資者愿意在第1期支付的價格是100元,它等于第2期的預期租金50元加上土地在第2期預期轉手價,后者又是由第3期的預期租金決定的,同樣為50元(注意,這里土地價格從第1期的100元下降至50元是由模型的結構決定的,并不構成金融危機)。如果有擔保,那么,根據前面的推理,土地在第2期的轉手價就會被抬到100元,相應的,它在第1期的價格就會被抬到200元。仍然會出現100%的泡沫。
類似地,我們還可把模型擴展到4、5…n期。但是,這各類似地推理隱含著一個前提,即存款保險機構的擔保能力是無限的,它有足夠的財力彌補金融機構的損失。比如,如果第2期實現的租金只有25元,政府就要拿出75元來償還債權人;如果第3期的租金也是25元,則政府總共要損失150元。然而,現實中這種前提是不成立的。即使是政府設立的存款保險機構,財力也是有限的。
那么,假設它只能幫助金融機構清償一次債務,金融機構在第1期則可能面臨兩種結果:第2期實現的租金為100,存款保險機構無須出面為金融機構清償債務,從而可以繼續為第2期至第3期的債務擔保,這樣第2期的土地價格就仍能維持在100元,因此,第2期租金收入加上轉手價格就是200元;或者第2期實現的租金僅為25元時,存款保險機構就得出面清償債務,并且無力再為金融機構第2期至第3期的債務提供擔保,這樣第2期的土地價格就會從它的盤損值100元回落到預期值50元,由此我們看到土地價格出現了暴跌,200元下跌至50元,資產價格暴跌,金融危機爆發。
(二)結論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存款保險機構對金融機構提供的保護越強,造成的激勵的扭曲就越嚴重,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投保銀行得以從存款人的監督下解脫出來,而且在單一保險費率下承擔的成本不與風險掛鉤,投保銀行冒險的動機越發強烈。因此,在道德風險問題下,存款保險機構的目標難以達到,而且,當存款保險機構也無力清償時,還會帶來更加嚴重的后果,輕則使得某家銀行資產質量惡化,經營困難,瀕臨破產,重則引起一國或區域性金融危機,造成金融動蕩。
三、應對存款保險制度道德風險的對策
道德風險問題的關鍵在于它能通過對金融機構提供保護,造成激勵的扭曲。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所建立的“安全網”會誘導存款人忽視銀行的經營和風險,對存款銀行的信譽、實力不作慎重的選擇,而更關心哪家銀行許諾的利息高。另一方面,金融機構即使增加經營風險,也不會失去客戶,或者即使風險的增加帶來成本的增加,但是成本的增加幅度可能遠遠小于收益的增加幅度。其最終結果是過渡風險偏好的經營方式成為金融機構的理性選擇。應對存款保險制度道德風險的對策其實就是糾正扭曲了的激勵。
第一,讓存款人承擔銀行經營失敗所導致的部分損失。具體而言,存款保險公司可規定一個免賠額或固定比率。這種在保險業中被稱為“共保制”(Coinsurance)的制度使儲戶的切身利益會因銀行的倒閉而受到影響,因而刺激了儲戶對銀行風險的了解與選擇。
第二,公平地縮小受保護對象的范圍。銀行受保護的負債越少,它所受的來自債權人的監督就會越大。在信息披露不夠充分,廣大公眾的信息能力普遍不足,選擇存在一定盲目性的情況下,存款保險制度以保護小額的居民存款人為目標是可行的,因為這樣能通過統一收取保險費而將小額存款者的信息成本轉嫁給了存款保險公司,這樣能消除公眾盲目跟風提款時的“免費搭車”行為。而大額的機構投資者所具備的選擇能力使他們不但不應受到存款保險制度的保護,而且應該通過獨立分析的自保行為來為監管機關提供一定的決策參考。
第三,更嚴厲的危機解決方式。對資不抵債的銀行的處理方式中,對存款人以及銀行打擊最大的是破產清算方式,因為它不但使危機銀行從此消失,而且使存款人通常難以獲得全額存款。然而,正因為這種方式對包括監管機關在內的所有當事方均具有極大威懾力,破產清算應被用于解決多數危機銀行。清算完畢后進行索償時,各債權人索償的優先等級順序應依照“投保存款人;無保險存款人;非存款債權人”的漸降優先級順序來進行。
第四,健全金融監管的約束機制。要消減銀行所有者的道德風險,監管機關除確保實施強制性信息披露外,應考慮諸如因操作風險而倒閉的機構的主要所有者成為金融市場的禁入者,以及追究賭博式交易的決策者的法律責任等手段來對金融機構的所有者進行約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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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失業保險;隱性就業;道德風險;負激勵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18-0038-02
失業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為中斷就業而失去工資收入的勞動者提供基本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從建立以來逐步得到了完善,在為廣大失業人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促進再就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失業保險在實施過程中待遇水平及繳費率,發放方式的不合理都會對勞動力市場具有一定的扭曲作用,使得在實施過程中隱性就業、冒領失業保險金、繳費積極性不高等道德風險問題逐步顯現,導致了失業保險制度低效運行。
一、中國失業保險制度的運行現狀
按照我國現行的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我國失業保險的繳費基數為,單位為工資總額的2%,個人為1%,給付標準界定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水平之間。并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長短計算,對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劃分了三個檔次,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失業人員只有具備以下條件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是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保險制度實施以來在為失業人員失業期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促進其再就業,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制度運行的現狀來看,失業保險更多的是充當了臨時救濟的作用,隱性就業等道德風險問題的存在影響了其發展的可持續性。
二、中國失業保險道德風險存在的原因
(一)失業保險的待遇水平過低
失業保險待遇水平在確定時,面臨兩種困境,一方面,當失業保險待遇水平過高時,易陷入”失業陷阱”中,但是過低的給付水平難以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當然也更難以顧及失業家屬生活,那么勞動者一旦失業,基本的生活水平將得不到保障,這不僅不利于勞動者的再就業也不利于社會的穩定發展,對失業者再就業產生負面影響。如果失業者以低工資實現再就業,低到不能滿足基本生活需要,那么,失業工人的理性選擇就是一邊領取失業保險金,一邊進行隱性就業,以獲得更多的收入,來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水平。由于信息不對稱,政府根本無法掌握失業者搜尋工作的行為,這樣失業保險領域里的另一種意義上的道德風險問題就產生了,也就是失業保險金不能激勵失業者積極的進行工作搜尋,或通過隱性就業來領取失業金,因為有失業保險金和隱性就業的收入,工人搜尋工作的努力程度就會降低,失業工人將會領取失業保險金直至領取期限結束。我國的失業保險金相對于其他國家來說,領取期限雖長但是待遇水平卻處于較低水平,低標準刺激了隱性就業的產生,在保險基金有限的情況下,無疑降低了失業保險的效率。同時也會對失業者再就業產生消極作用,待遇給付期長標準過低,很難促進失業人員進行低工資的再就業。
(二)統一的繳費率
中國現行失業保險的繳費率由政府統一規定,并未體現企業失業率和其保險費繳納之間的關系,統一的繳費率容易形成制度性的負激勵現象[1]。對于效益好而失業率低的企業,繳納的失業金多而相應的只有很少甚至沒有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所以這些企業常感覺繳納失業保險費是對效益差,失業率高的企業的無償補貼,因此這些企業對于參加失業保險的積極性不高,抵制,拖欠失業保險費的現象屢屢出現。而那些效益差,失業率高的企業,統一繳費率助長了其懶惰與依賴的思想。對于企業之間、行業之間的差異,使得搞制度在運行時忽視了宏觀經濟對失業的影響。
(三)待遇給付方式
一方面,我國失業保險金待遇并不與失業保險的繳費水平掛鉤,而是在規定了一定的繳費時間和領取期限的長短基礎上,在低保和最低工資標準之間確定待遇水平,并且待遇的發放采取在領取期內發放等額失業金的做法,在這過程中,實際繳費水平高低之間差別在待遇計發環節被平均了。這種只與標準工資單項掛鉤的固定的支付模式,不僅有損失業保險的公平性,而且會抑制失業者重返勞動力市場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我國工資收入對失業保險基金基本實行全替代,對于失業者來說再就業取得收入時,就不再享受失業保險金的發放。這會導致制度實施時產生一定的負效應,失業人員常常會選擇放棄低工資和不穩定的就業崗位,或者選擇采取隱性就業的方式。而事實上,鑒于失業人員的就業能力普遍低下,低工資和不穩定的就業崗位即是必要的選擇。因為對失業者來說,重新就業不僅是獲得一份勞動收入,而是重回就業隊伍,使其可以在工作中積累勞動技能和經驗,防止成為慣性或長期失業者。
三、化解失業保險道德風險的建議
(一)縮短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提高失業保險待遇水平
對于失業者尋找工作的行為,失業保險金支付額度的高低以及支付方式的不同將會產生不同影響。因此,對于制度應當進行合理的設計,在保障失業者生活的基礎上,應當積極地激勵失業者再進入勞動力市場。為了促進失業保險制度的平衡發展,抑制隱性就業問題,針對我國當前失業保險待遇水平過低以及保險期限較長的問題,應當進一步提高失業保險待遇水平和縮短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借鑒國際勞工組織的標準,每年的待遇領取期限不得超過13個星期,再結合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自身實際情況,失業保險金的支付期限應在12-18個星期為宜,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按失業人員失業前最后5年內個人平均工資的50%~60%比例確定。只有提高失業保險待遇水平,并相應地縮短我國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我國失業保險領域普遍存在的隱性就業問題。
(二)改變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方式
為了激勵失業者努力尋找工作,政府在設計失業保險制度時,需要設計能夠提高失業者尋找工作的機制:該機制一方面對于尋找工作的失業者的效用水平高于不找工作的失業者;另一方面能夠使努力尋找工作的失業者的效用水平要高于為找工作付出努力較少的失業者。因此,對于這種機制的設計,遞減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方式是一個合適的選擇。遞減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方式是在保證失業保險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失業保險金隨時間遞減支付模式,按照失業人員在不同的失業保險金申領期間,明確領取不同的失業保險金,當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延長時,失業保險金的發放也應當減少。比如在隨時間遞減支付模式下,當失業者可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時,3個月的領取金額依次為最低工資標準的80%、70%、60%。這種方式下實現了隨著領取期限加長,保險金待遇與最低工資水平的差距逐漸加大,隨著失業保險金的不斷下降,失業者的效用水平也在降低,這使得對于失業者來說,維持失業狀態喪失了吸引力,能促使失業者積極外出努力尋找工作,接受工作提議的意愿,使得有再就業能力的失業者提前就業,這種制度設計不僅降低了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金的依賴程度,并且激發了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的意愿,增加了失業者的再就業機會。
(三)建立行業差別繳費浮動機制
中國職工的工資水平差別很大,不同行業,企業的失業風險也不同。為此,需根據不同就業結構的不同特點以及各行業的失業情況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制及分段費率制。在各行業不同失業率的基礎上,對各行業失業保險費用征繳的比率與該行業的失業風險程度結合,實行不同的失業保險金繳納比率的制度,失業風險高的行業及企業可以適當調高其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而失業率較低的行業和企業相應的可降低其繳費率,這樣不僅形成一種公平制度,同時能夠在一定的程度上克服統一費率造成的負激勵現象,激勵企業減少失業,提高效率。繳費率還應該與宏觀經濟的景氣相聯系,在宏觀經濟景氣的不同階段實行不同的保險費繳納比率,當經濟景氣時費率較高,經濟不景氣時費率較低的制度,使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更具合理性。
(四)對再就業進行激勵
應當進行合理的制度設計,構建以就業為導向的積極的失業保險制度。增強制度的靈活性,加強失業保險制度對勞動者積極就業的經濟激勵。為了更好地激勵失業人員積極尋求再就業,政府可制定以下幾種獎勵措施:
首先,提前就業可獲就業補助。即在法定享受失業保險給付期限內,因提前找到工作可獲得一部分尚未支付的保險金[2]。這種物質獎勵額度是不斷變化的,與其失業的持續時間成反比,在失業后,失業人員越快實現再就業,就能夠得到越多的物質獎勵。
其次,在實現再就業過程中,為了減少失業人員的成本,政府應當在一個固定期限內,這個固定期限可以設定為半年或者甚至更短的時間,對于失業者在尋找工作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求職成本,對其進行一定的物質補貼,通過對再就業成本的減少,增加失業人員的工作搜尋努力程度,增加其再就業的機會。
再次,引入工作導向型政策,實現從福利到工作的計劃。特別是重點解決青年失業人口,長期失業人口的就業問題,減少被動等待失業救助的現象。將主觀努力作為獲得失業救助的重要條件,實施勞動福利計劃,勞動福利計劃是通過工作獲得援助的一種福利形式,接受失業保險的人被要求從事公共服務工作,并以此來交換失業保險金[3]。
參考文獻:
[1]劉燕生.社會保障的道德風險與負激勵問題[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9.
(一)風險導向內部審計釋義
風險導向內部審計突出“風險”二字,要求內審人員在整個審計過程中都要以降低風險為導向,在審計項目計劃制定階段對被審計機構進行風險分析,確定審計范圍和審計重點;在審計項目實施階段,以降低風險為導向實施各類審計程序,對企業各類業務和控制實施獨立評價,并針對發現的重大風險和內控缺陷提出審計建議。風險導向內部審計與企業內控體系建設相伴相生,它以風險管理為基本理念,既是基于降低審計風險,又是為了降低企業的經營管理風險,是企業總體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歸納而言,風險導向內部審計主要有以下特點:
(1)風險導向審計的首要目標是評估與改善風險,不僅關注風險管理,同時也是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試圖通過風險規避、風險轉移、風險控制等有效的風險管理手段來提高組織整體的效率和效果。
(2)風險導向審計的視野較為寬闊,從被審計機構經營風險分析入手,全面剖析被審計對象的風險水平、經營環境和誠信程度等,審計范圍、深度和廣度都大大擴展。
(3)風險導向內部審計重心前移,把審計起點設為風險評估,并將風險評估作為重心工作,全面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及面臨的經營環境。
(4)風險導向內部審計要求更高的審計技術,引入風險管理工具和最先進的審計技術,并要求在審計程序和方法上與特定審計環境相適應,針對不同的風險領域和業務環節以及特定的審計目標實施個性化的審計程序。
(二)企業風險管理與風險導向內部審計的關系
風險貫穿于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企業內外部經營環境千變萬化,業務流程和經營管理錯綜復雜,任何偏離預期的變化都會導致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失敗。而企業風險管理,正是根據決策管理層的風險偏好,結合風險承受度及風險預警能力,對企業內可能產生的各種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分析,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以最大限度為企業提供安全保障的一種管理方法。那么,企業風險管理的效果如何呢?這就需要專業的監督、評價與改進。現代風險導向的內部審計承擔了這一職責,其實質就是在企業風險管理基礎之上的再監督,其目的是強化并促進企業風險管理更加規范有效。可以說,風險導向審計與企業風險管理是相輔相成的,風險導向審計是企業風險管理的一個重要手段,通過評價和發現風險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并促其有效整改,進一步促進風險管理的規范和發展;反之,風險管理內容的不斷豐富和風險管理手段的不斷創新,也推動著現代風險導向內部審計和手段的提升與發展。根據英國與愛爾蘭內部審計協會頒布的“風險導向內部審計”立場公告(PositionStatement),在風險管理水平的較低級別,如未采取任何正式風險管理方法的風險暴露階段,內部審計只能以協助采用風險管理方法為目標,并在審計風險評估的基礎上開展內部審計;在風險管理融合的較高階段,內部審計完全可以將風險管理過程作為審計對象,在管理層對風險評估的基礎上進一步推進內部審計。可見,以風險為導向的內部審計應該結合企業的經營特點和風險管理水平,合理確定具體的審計目標和方法,從而更有效地發揮內部審計在企業風險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實證分析:風險導向內部審計在保險公司證券投資審計中的應用
(一)保險公司證券投資業務風險特點與分析
1.保險公司證券投資業務面臨的內外部風險保險公司證券投資業務具有較高的風險性,對保險公司證券投資業務進行內部審計,首先就是要確定其面臨的內外部風險,并逐一進行評價與分析。從保險公司面臨的外部環境看,證券投資業務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政治風險、市場風險、行業政策風險及信用風險等;從保險公司證券投資業務的內部環境來看,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資產風險、戰略風險、操作風險、聲譽風險及流動性風險等。
2.保險公司證券投資業務風險的具體評估在分析保險公司證券投資業務可能面臨的主要風險后,還應對其業務運行與管理過程的潛在控制點和風險點進行識別與分析,并考慮風險的重大性和可能性。保險公司證券投資業務面臨的最重要、最具有投資業務典型性的重要風險領域及其主要風險因素。在識別風險的基礎上,還要通過分析判斷各類風險發生可能性的大小、發生的條件、對實現工作目標的影響程度等,以綜合確定風險等級。風險評價可以采取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法。定量方法如可對風險程度進行1、2、3之類的評分,定性方法一般指文字描述。
(二)以風險為導向實施保險公司證券投資業務審計的關鍵點
近年來,保監會、證監會等監管機關出臺了一系列規章制度,對保險公司風險管理、合規管理及保險投資業務的具體操作要求進行了規范。這標志著保險企業進入全面風險管理和合規經營階段,保險企業對于風險管理的認識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目前國內大多數保險公司在外部合規監管部門的要求以及自身業務發展的需要下,搭建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設置了專門的風險管理部門,建立了更加完善的投資風險控制制度、業務管理規則等,逐步形成了事前風險控制、事中風險控制防線與事后風險控制相結合的全面風險管理架構,內部審計也具備了充分發揮第三道防線作用的必要條件。具體而言,以風險為導向對保險公司證券投資業務實施內部審計重點應關注以下內容:
1.以風險為導向制定審計計劃,明確審計項目和審計范圍。審計部門在制定審計計劃時,應圍繞保險投資發展戰略,結合監管要點,重點關注董事會和公司管理層關注的流程和控制點,并對保險投資面臨的主要風險進行初步識別和綜合評估,充分考慮組織風險、管理需要和審計資源等因素,在此基礎上制定證券投資業務審計規劃和計劃。
2.以風險為導向編制審計方案,明確審計方向和審計內容。在制定證券投資審計方案時,應對保險公司證券投資的相關風險要素進行全面系統評估,了解證券投資的業務流程及其內外部環境,評估各流程、各環節風險點,據此確定重點審計內容。
3.以風險為導向執行審計程序。在執行審計項目過程中,審計人員應將風險導向理念滲透于審計實施的全過程,增強風險審計意識,把風險管理意識和方法融入到審計實施全過程中。在審計方案的引領下,審計人員可以將時間和精力集中于風險較大或可能存在重大問題的證券投資領域,嚴格執行審計程序,以風險識別為基礎,通過風險評估、分析性復核、控制測試、實質性測試等方法,發現證券投資過程中的風險控制的漏洞和薄弱環節,以便將審計風險控制在既定范圍內。
4.以風險為導向編制審計報告。應對保險公司證券投資業務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狀況進行總體評價,對發現的具體問題進行定性和定量的評估和分析,指出問題、分析原因、提出對策和建議。
三、審計實務探討:保險公司證券投資業務內部審計實施要點
根據保險公司證券投資業務重要風險領域及其風險特征,與前文第三部分風險分析所列五大內容相對應,內部審計應著重關注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財務會計控制目標與審計重點
1.是否建立并實施規范的會計核算流程,及時、準確、完整編制財務報表,確保會計信息的可靠性、真實性和對外披露的準確性。
2.是否建立嚴格的審批制度和預算控制制度,明確預算的編制、執行、分析、考核,及時分析和控制預算差異,控制費用支出,確保預算的執行。
3.是否妥善保管公司各類資產,及時登記,定期盤點,及時對帳,確保各項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4.是否對資金運用專戶進行統一管理和運作,專戶的設立符合資產委托方的要求,及時掌握資金頭寸的變化,資金劃撥是否符合專戶資金運用的要求和具體投資業務的要求。
(二)投資決策控制目標與審計重點
1.是否建立完善的投資決策組織架構,制定透明、規范的投資決策程序和議事規則,投資決策流程是否包括研究、論證、決策、實施和報告等內容。
2.是否建立健全相對集中、分級管理、權責統一的投資決策授權制度,對授權情況進行檢查和逐級問責。
3.投資決策是否嚴格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的投資范圍、投資限制等要求。公司投資決策是否有充分的依據及書面記錄,有關責任人是否在記錄上簽字,重要投資決策是否有詳細的研究報告;投資品種的選擇標準是否合理并定期評估調整。
4.是否兼顧資產與負債的匹配。
5.是否建立了相關的監督機制,保證投資的安全性與投資渠道、投資比例的合法合規性。
(三)投資操作控制目標與審計重點
1.是否建立獨立的交易部門和規范的投資操作流程。所有投資指令是否都經交易部門審核,確認其合法合規后予以執行。
2.是否對業務經辦人員建立了有效的監督和制約機制,談判、詢價應與交易執行相分離,密切監控交易過程中的談判、詢價和簽訂等關鍵環節。
3.是否建立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反饋系統,嚴格控制投資過程中各種交易風險,確保投資交易的順利進行。
4.是否建立并有效執行嚴格的公平交易制度,確保不同性質或來源的保險資金的利益能夠得到公平對待。
5.是否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制度,每日的交易記錄應及時核對并存檔。
6.場內投資(股票、基金、債券)是否實現投資與交易職能相互分離,是否建立并實行集中交易制度,是否建立對日常投資比例的監控機制,保證投資比例符合相關監管部門和公司的規定。
關鍵詞:商業醫療保險;道德風險;防范
一、商業醫療保險的特殊性
相對于一般的保險產品而言,商業醫療保險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表現為保險服務過程涉及到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醫療機構三方。投保人(被保險人)通過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而獲得醫療機構提供的服務,保險人通過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對醫療機構進行補償,醫療機構則通過向被保險人提供醫療服務而獲得保險人的補償。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醫療機構處于同一個醫療服務和保險運行系統當中。一方面,保險人、醫療機構均以保障被保險人(病人)的醫療需求為社會目標;另一方面,又要維持各自的生存與發展,以利潤(或價值)最大化為內在的經濟目標,產生相互利益制約。商業醫療保險獨特的市場關系,使得保險人除與被保險人關系緊密外,與醫療機構的關系也非常緊密。
在保險公司沒有介入之前,醫患矛盾可謂由來已久。在醫療機構和醫生的收入與其所提供的醫療服務數量相聯系的情況下,由于利益的驅動,醫生給患者開大處方、小病大醫的情況司空見慣。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不對稱,醫生和病人在醫療過程中處于不同的信息層面上。病人對醫療診斷和治療,與醫生相比顯然知之甚少,而醫療是人命關天的大事,病人不可能冒生命危險對醫生的診斷治療方案提出質疑。從表面上看病人可以自由選擇醫生、醫院以及醫療處理方案。而事實上,病人在就診時往往只能任醫生擺布。另一方面,醫生既是患者的顧問又是醫療服務提供者,這種雙重角色是一個矛盾。醫生不可能完全從患者利益出發提供治療方案,醫生在決定提供哪種治療方案上存在經濟利益。當病人缺乏醫療知識時,醫生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利用其特殊身份,創造醫療服務的額外需求。
醫療保險的介入,改變了醫療服務供需雙方的關系,切斷了醫患雙方直接的經濟聯系,大大化解了兩者之間的矛盾。患者不太在乎醫療費用的多少,醫院也沒有了財路變窄的危機,患者和醫院都皆大歡喜。可事實上矛盾并沒有消失,而是將大部分轉移到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介入使得醫療服務雙方的直接經濟關系消失或退居次要地位,而保險人和醫療機構、被保險人的經濟關系上升到了主導地位。此時保險公司作為醫療衛生領域的外行,作為支付醫療服務費用的第三方,不僅要控制醫療機構的過度服務行為,而且還要面對眾多的被保險人在投保之后濫用醫療服務的現實,以及醫患雙方合謀騙取保險賠償的可能。所以,保險公司介入醫療保險領域,表面上是解決了醫患雙方的矛盾,而事實上只是把原來的雙方交易關系演變成了保險公司-被保險人-醫療機構的三方關系,這只是矛盾存在的另一種形式而已。
二、商業醫療保險中的道德風險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
投保人的道德風險可以分為事前道德風險和事后道德風險,事前道德風險是指投保后,被保險人受傷或生病之前,他們可能會以一種更為危險的方式生活。例如,被保險人將更有可能抽煙,或者繼續保持更易患病或受傷的生活方式。當然這種道德風險在醫療保險領域并不是特別明顯,畢竟人的身體(或生命)是無法用貨幣來衡量的。一個理性的人是不會因為投保而不在乎自己的健康的,因此,本文將事前道德風險忽略不計。事后道德風險是指被保險人患病或受傷以后,對醫療服務的過度利用。事后道德風險在醫療保險領域表現得尤為突出,服務付費方式下的醫療保險意味著投保人患病時基本不承擔醫療費用。結果,在不需要特別關注成本的情況下,投保人傾向于要求更多的醫療服務,使得醫療費用極度膨脹。
來自被保險人的事后道德風險主要表現為:(1)醫療服務消費的選擇性問題。一般來說,疾病發生之后,使患者恢復健康的治療方案可以有多種選擇,這要取決于醫生的偏好和患者個人的意愿,就患者個人而言,當然都希望在醫療保險的賠付限額之內享受盡可能多的醫療服務,而且我國有不少投保人有“如果繳了費,用不完賠付額度就吃虧”的想法。所以被保險人往往放棄“便宜”的治療方案而選擇“昂貴”的治療方案。事實上,對于治療方案的選擇并非越貴越好。這種形式的道德風險對于醫療費用的影響非常大。(2)被保險人的保險欺詐行為。在商業醫療保險領域,保險欺詐率一直居高不下,被保險人故意制造假門診、假住院來騙取保險公司的賠付,給保險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在我國,商業保險公司在理賠的時候不易得到醫療機構的配合,取證調查困難,難以制止被保險人騙取保險賠付的行為。
(二)醫療機構的道德風險
來自醫療機構的道德風險表現為醫療機構的“過度供給”行為,也就是“小病大醫”和“開大處方”等隨意加大醫療費用的行為。從經濟利益驅動分析,醫療機構和保險人的目標是不一致的。在傳統的按實際服務收費制度下,醫療機構的收入與它提供服務的多少成正比,為了追求更多的經濟利益,醫療機構自然愿意提供更多、更昂貴的醫療服務。很顯然,這和保險人控制被保險人過多的濫用醫療花費的目標是不一致的。來自醫療機構的道德風險在很大程度上與“第三方支付”的制度設計有關,也就是醫療服務的費用不是由被保險人直接支付,而是由保險人來買單。從心理上來講,患者(被保險人)和醫生在交易過程中的感受都是“免費的”。從被保險人的角度來看,在保險賠付額度范圍之內,接受醫療服務都是免費的;從醫療機構的角度來看,在被保險人出現過度消費的同時,醫生及其所在醫療機構都能夠得到更多的經濟利益。因此,在這樣的機制下,被保險人的過度消費和醫療機構的過度供給都是一種必然。在“第三方支付”制度下,醫生事實上既是被保險人的人,也是保險人的人,在這復雜的三角的委托—關系中,由于信息不對稱,保險人根本無法全面掌握被保險人的健康信息和醫療機構的醫療信息,加上醫療服務的特殊性,保險人很難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醫療機構的過度供給行為。
三、商業醫療保險中道德風險的防范
(一)投保人道德風險的防范
遏制投保人道德風險較為有效的方式是建立醫療服務費用的共付制。當參保者分擔了部分醫療費用后,相應也加強了其醫療費用成本意識,促使其關注醫療費用,合理有效地使用醫療服務。而且,參保者對醫療服務的理性消費客觀上也形成了一種對醫療機構道德風險的制約機制。具體操作上可采用免賠條款、共保條款和保單限額等方法。通過醫療服務費用的共付制將風險在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進行合理分擔,可以有效降低投保人產生道德風險的程度。
(二)醫療機構的道德風險防范
目前,醫療費用的控制已經是世界性的難題,而在所有導致醫療費用上漲的因素中,醫療機構的道德風險可以說是最重要的因素。醫療保險費用的支付方式從付費的時間上來看,可分為預付制和后付制。雖然預付制可以降低醫療服務機構的道德風險,但也有不足。另外保險公司通過對醫療機構提供給病人的醫療服務的審查,可以減少保險公司與醫療機構二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增加對醫療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全過程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醫療服務機構道德風險的產生。
在醫療機構道德風險防范體系的構建上,筆者認為最為根本的問題在于借鑒國外的經驗,改變我國目前的買單式醫療保險模式,建立和發展管理型醫療保險模式。買單式醫療保險模式是我國商業醫療保險目前采用的經營模式。所謂買單式醫療保險就是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繳納保險費后被保險人到醫療服務提供者那里接受醫療服務,醫療服務提供者按照提供的醫療服務收費,被保險人付費后用付費憑據到保險公司那里報銷索賠,保險公司間接地按照醫療服務提供者的服務進行付費。買單式醫療保險模式導致醫療服務和保險服務是兩個獨立的過程,保險公司作為支付醫療費用的第三方,僅僅參與了保險服務,沒有介入醫療服務,導致道德風險的控制無法得到醫療機構的配合。因此,現有的買單式醫療保險模式是導致保險公司難以控制道德風險的根本原因。管理型醫療是把醫療服務的提供與提供醫療服務所需資金的供給結合起來的一種系統,通過保險公司參股醫院或投資醫院及醫療費用包干模式將保險公司和醫療機構形成利益共同體,就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被保險人被動受制于醫院、醫院與被保險人合謀的道德風險。管理型醫療保險是一種集醫療服務提供和經費管理為一體的醫療保險模式,具體做法是將投保人交納給保險公司的保費的一定比例預先支付給醫院,然后由醫院完全承擔被保險人的健康風險,醫療費用超支的部分由醫院自己承擔,贏余歸醫院所有,從而達到控制醫療費用的目的。
參考文獻:
[1]李飛,商業醫療保險領域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研究,西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