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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涉外投資;風險防范;法律制度
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在投資領域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這表現在依然保持吸引投資的大國的同時,也開始成為對外直接投資的大國。據商務部2010年度中國投資統計報告的數據,中國2010年對外直接投資凈額(以下簡稱流量)688.1億美元,較上年增長21.7%。截至2010年底,中國13000多家境內投資者在國(境)外設立對外直接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境外企業)1.6萬家,分布在全球178個國家(地區),對外直接投資累計凈額3172.1億美元,名列全球國家(地區)排名的第五位,存量位居第17位。同時,據聯合國貿易發展委員會2011年7月的《2011年世界投資報告》,我國也是發展中國家中對外直接投資資本的最大流入國。2010年,外國直接投資流入中國的流量達1060億美元,較上年增長11%。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大幅增加,在國際投資領域面臨的風險也將日益增多。本文旨在通過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實踐,說明我國在對外直接投資領域的風險以及防范。
一、我國對外直接投資面臨的風險
2010年,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流量首超日本、英國等傳統對外投資大國,創歷史最高值,對主要經濟體[1]的投資增幅較大。但我國對外直接投資也面臨了更多的風險。這些風險包括:
1、市場準入風險
這一風險是指中國在進入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市場時由于其本國對資本流入進行限制所遭遇的風險。這一風險主要表現在中國作為新興的投資大國,并不具有傳統投資大國的優勢,即對傳統而又安全的行業具有投資競爭力,只能被迫投資新興發展的且風險較高的行業。此外,中國對外投資的主要力量是國企,但是中國國企在很多國家關于投資市場準入限制中往往受歧視,被認為不是市場經濟的自由經濟實體,國企的投資行為被視為國家的行為,因此遭遇投資準入歧視。同時,中國企業還有一道難以逾越的門檻便是各資本流入國基于國家安全理由進行的國家安全審查,這對中國企業在對外投資準入時也是不可避免的風險,往往遭遇前期準備工作都做充分之后,被以可能侵害國家安全為由拒絕進入。例如中國企業在美國就面臨上述問題,國有企業審查嚴格,對敏感的行業如能源、高科技及基礎設施等往往以國家安全為由禁止中國企業進入。
2、政治風險
這一風險具體表現為在不穩定的國家政局帶來投資的投資風險,這一風險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戰爭和內亂帶來的投資風險,這是指戰爭和內亂帶來的投資環境變動,導致投資在該國無法實現。二是有被國有化和征收風險。
3、自然災害風險
這一風險主要由投資東道國當地的自然災害所引起,但由于這一風險導致投資受損的原因還包括投資方不了解投資當地的自然地理環境帶來的對投資未有效預防而帶來的投資損害。如在非洲國家投資時在旱季未能及時完成工期,當雨季來臨之時無法施工導致合同無法如期履行。
4、文化風險
這是指不了解東道國文化而導致在投資時出現的風險。如在東道國投資時不了解當地文化習俗而帶來的風險,如不了解當地風俗習慣而帶來的勞工問題。
5、法律風險
這一類風險主要是對外投資企業不了解投資國法律而帶來的投資風險以及不了解國際對外投資相關法律而無法有效地保障或救濟自己的權利。如我國某企業投標某外國基礎建設項目時,因不了解當地政府審批外籍勞工的相關法律政策而錯誤的制訂了投標價格,導致最后難以按期完成合同而賠付違約金。
6、管理風險
這是指企業在管理企業對外投資活動時,由于決策不當或管理無效,也會增加企業對外投資的風險。如企業未完成海外投資市場的盡職調查就急于簽訂合同。當然,這一風險也包括對外投資活動管理過程中因和當地政府產生聯系而帶來的風險。
除上述風險外,對外投資企業還可能遭遇安全生產風險和商業風險等。
二、我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風險防范
對我進行對外直接投資的企業而言,要防范其可能遭遇的上述風險,應從企業和政府兩個角度進行。
1、企業應對之策
對企業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分方面入手對防范風險:
(1)投資前做好目的國盡職調查。在投資前企業應對國外市場作詳盡的調查,包括上述所提及的文化、商業、自然災害。(2)及時應對所在國家法律糾紛。當出現法律糾紛時,不應置之不管,而應積極應對。中國在國際商事和投資活動中仍不甚熟悉國際規則,往往依國內習慣處理國際糾紛,即不積極應對而常常消極處置,這常引起不必要的損失。因此,在國際投資領域,整個對外投資活動中,一旦出現法律糾紛應依照國際規則積極應對,這不僅能有效的解決問題,也能為在國際環境中利用法律制度救濟自身的權利積累經驗。如華為對待摩托羅拉公司對其的,華為通過積極應訴不僅沒有損失,最終還獲賠償。(3)注重保護知識產權工作。我國在國際競爭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尚不強,近幾年出現的國內知名商標在國外遭搶注的現象便是一瞥。因此,我國在對外直接投資活動中,也應當注重保護自身的知識產權。但同時,也應當注重不違反東道國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定。(4)做好境外法律業務信息化工作。在企業內部,信息化有助于業務信息在內部有效的流動與溝通,避免內部協調不暢而增大風險。(5)完善境外法律工作監督。在對外投資活動中,對投資活動的合法性進行有效的法律監督是防范風險所必需的。(6)充分利用中介機構。在企業對外投資時,應充分利用國內、國際或東道國本土中介機構來防范風險。如通過熟悉國際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事項進行有效評估,通過熟悉東道國國內法律制度的當地律師事務所有效預防法律風險,或通過熟悉國際投資業務的國際律師事務所對權利進行有效的救濟。(7)與本國政府有效溝通。企業在對外投資過程中,應積極地與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溝通,這一方面不至于違背我國對企業對外投資的宏觀管理,也可以在政府部門的指導與協調下避免一定的風險。因為政府在進行對外投資管理過程中,對行業的整體情形以及外國政治、經濟、法律等情況有所研究。(8)加強行業溝通與經驗交流。企業應在其行業之間進行風險防范的交流,通過經驗交流和信息溝通,可以對風險更全面地認識和有效的應對。當然,這也可以通過行業協會協調的方式實現。
2、政府應對之策
關鍵詞:對外直接投資;風險類型;應對策略
中圖分類號:F276.3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11)026(C)-0288-02
我國中小企業已成為支持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和大型企業一樣,中小企業投資時也面臨著利率風險、購買力風險等系統風險。由于存在種種不利因素,中小企業投資承擔著較大型企業更大的風險。
一、中小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現狀
我國是中小企業的大海,在全部4021萬個工業企業和生產單位中,中小企業約占3980萬個,占99.2%,數量之多,在世界上獨一無二。中小企業以它機制靈活、相對技術、相對區位等優勢越來越活躍在對外直接投資的舞臺上。據統計,截至2010年底,中國已有海外投資企業已在全球170多個國家和地區設立了境外企業(中資類金融企業除外)7470家,協議投資總額150多億美元,其中中方協議投資額113.27億美元。在7000多家的海外投資企業中,投資規模在300萬以下的中小企業占了將近60%的比重,它們已經成為我國企業跨國經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成敗會直接影響到我國“走出去”戰略的實現。
二、中小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風險類型及原因
(一)中小企業對外直接投資風險類型
對外直接投資風險有多種分類方法,如按風險發生的原因、風險發生的對象、風險能否投保等標準進行劃分。按照風險發生的原因為基準分類,中小企業對外直接投資風險的類型主要有:政治風險、經濟風險、經營風險、政策風險、社會風險、治安風險、市場風險等。
(二)中小企業對外直接投資風險產生原因
中小企業對外直接投資風險產生原因分為內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內部原因與企業自身有關,外部原因來自東道國、母國或整個國際環境。
1、內部原因
中小企業規模較小,可控資源數量有限。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這種資源的限制降低了中小企業抵抗風險的能力,也使它們在與同行業大企業的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
(1)資金短缺。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是中小企業資金的主要來源,但中小企業吸引外部金融機構的投資或借款比較困難。
(2)管理資源匱乏。對外直接投資是一個十分復雜的決策過程,有許多偶然事件發生并需要及時處理,使中小企業十分有限的資源管理顯得不足。
(3)缺乏國際經驗。缺乏國際經驗是大部分國內企業在進行國際化所具有的通病。這類問題包括選擇不適當的投資場所或合作伙伴,生產不適當的產品,忽略有利的法律規定以及無法融入當地主流社會等。
(4)追求短期目標。由于自身規模較小,對外直接投資所占資源的比重要比大企業多得多,所面臨的風險也更大,所以它們總是希望盡快收回投資,很少考慮這是擴展自身規模的必要過程。
2、外部原因
與大公司相比,中小公司更易受到外部環境的不利影響。這些不利影響有的來自母國干預,有的來自動蕩的國際局勢,更多的來自東道國限制。
(1)利率的升降。利率受國家宏觀財稅政策、金融政策及市場行情等因素的影響,經常處于不穩定狀態,或升或降,引起投資企業的收益波動起伏。
(2)被投資方因素。企業將自己的資金、資產等投資于被投資企業,希望獲得較好的收益,但由于被投資方經營管理不善而出現經營性虧損,或無法按期向投資企業支付紅利或償還本息,勢必給投資企業帶來風險,造成經濟損失。
(3)東道國對中小企業直接投資行為的控制。大多數國家,外國投資者要建立新投資項目或并購本地廠商,須得到批準。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和少數發達國家還建立了系統篩選外國投資的程序,以法律和行政手段來規范和指導跨國公司的直接投資行為。
(4)東道國客觀因素的制約。基礎設施落后。交通設施不完善,缺乏現代化的通訊手段,銀行及金融機構效率低下,沒有安全的法律保障等。政治風險。這里的政治風險是各種政治力量使一個國家商務環境發生劇烈的變化并影響具體企業的利潤及其他目標的實現。特別是那些缺乏國際經驗的中小跨國企業,由于不能對政治風險進行正確評估和預測,它們無法把握政治風險中存在的商務良機,卻往往成為風險中最無力的受害者。
三、中小企業對外投資風險應對策略
(一)建立企業融資風險管理機制
對外直接投資企業要靈活運用各種融資渠道和金融工具,降低融資風險。盡量在東道國融資,尤其是境外企業所需短期流動資金,應盡可能爭取在東道國當地解決。當地融資,當地使用,當地償付本息,使用同一幣種,可以回避匯率變動的影響。跨國企業應善于利用國際金融界所提供的各種創新工具,對境外融資風險進行積極的防范。利用遠期外匯或外匯期貨交易;利用互換交易,包括利率互換、貨幣互換等,通過互換交易增強跨國企業金融資產的流動性。國際項目融資是一種有限追索權的融資方式,由于貸款抵押物僅限于項目本身的資產,因而能減少項目舉辦國政府的直接債務或擔保義務,降低籌資風險。因此,應該盡快推廣運用這種國際融資方式。
(二)建立完備的監管組織體系
一方面針對目前管理混亂的局面,建議建立專門的海外投資管理機構,加強對外直接投資的宏觀管理。海外投資機構總部可以設在國內,在其他國家依托駐外國的中國大使館,設立相應的分支機構。海外投資管理機構可以集規劃、立項、審批、協調、管理、咨詢、服務于一體。另一方面建立海外投資審計與績效評估機構。建立單獨的審計與績效評估機構的目的在于,可以使審批和審計職能分開,以利于相互制約;中國目前的對外直接投資主體是國有企業,通過對外直接投資很容易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必須加強對這些國有企業的監督。
(三)進一步加強監管制度建設
要加強對外直接投資方面的法制建設,應盡快制定一部保護、鼓勵和管理海外直接投資的綜合性基本法即《中國企業海外直接投資法》。該法應明確規范政府部門對各類海外直接投資的管理權限以及投資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同時應表明政府對海外投資的基本態度和應采取的激勵或限制性措施。在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中,要做到實施的可行性與實際需要相結合。比如當務之急應確定對外直接投資具體的量化審批標準,如可以擬訂企業綜合評價表,通過一系列財務指標衡量企業所得分數,規定超過一定分數的企業才可以投資某一項目,對大宗海外投資項目應限定一些必要條件。
(四)建立完善的服務體系
世界銀行集團的調查報告顯示:中國企業開展對外直接投資獲得了中國政府的支持,尤其是在非洲和朝鮮的投資,但企業在國內獲得對外直接投資項目的審批和使用外匯的審批還需經過繁雜的行政程序。中資企業在對外投資的過程中還面臨著諸多的困難和挑戰,如商業策略、融資渠道、品牌發展、信息管理和人力資源等問題。各級政府應針對中國企業的切實困難,建立完善的服務體系,包括政策咨詢、商機、規劃立項、項目審批、協調運作、融資扶持等方面,為企業提供國外市場信息的咨詢服務和必要的技術幫助。
(五)培育核心競爭力的行業體系
有人戲稱中國企業處于春秋戰國時期,某些產業甚至是分散的“自耕農”時期。依照投資額計算,在全部對外投資中,初級加工制造業、服務業等技術含量較低的勞動密集型產業投資占主要地位,貿易型投資比例高,產業結構高級化尚未成為主要的投資,反映出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產業結構層次水平低,我國企業的整體競爭力還比較弱。政府在資金、政策等方面要給予大力傾斜和扶持,以技術創新為主要抓手,培育龍頭企業,形成支柱產業,逐步形成一定規模的行業體系,提高中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六)構建投資有效性的策略體系
結合中國企業跨國投資的現狀及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我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中應加強投資有效性的策略選擇。在投資區位的戰略選擇上,應盡快突破目前過于集中的格局,逐步實現多元化和全方位的分布格局,形成對國際市場的全方位開拓和國際資源的多渠道利用。
作者單位:河南科技大學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林木西,張菁.后金融危機時期東北地區中小企業發展的難題及對策[J].經濟縱橫.2011.(6).
國有化風險是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自本世紀中葉以來,拉美及中東國家紛紛對跨國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實行國有化,國有化由此成為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活動中面臨的最為突出的問題。對于投資國來講,國有化風險直接關系到跨國公司海外投資的安全性以及投資利益的保護,對于東道國來講,國有化風險關系到東道國家對自然資源的,對于跨國公司來講,直接關系到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的資金流向、發展趨勢以及全球性戰略的實施等一系列重大問題。本文擬就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中面臨的國有化風險以及風險防范等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
一、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面臨的國有化風險
所謂國有化是指一個國家依據其本國法律將原屬于外國直接投資者所有的財產的全部或部分采取征用或類似的措施,使其轉移到本國政府手中的強制。
根據國家的原則,一個國家對其境內的外國投資者實行國有化,屬于國家的國家行為,是一個國家的體現。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采取國有化措施是行使其對自然資源永久的必然結果,是民族獨立和解放的一種重要手段。東道國對外資實行國有化措施,已得到了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和支持。聯大1962年通過的《關于天然資源之永久宣言》規定:“收歸國有、征收或征用應以公認為遠較純屬本國或外國個人或私人利益為重要之公用事業、安全與國家利益等理由為根據。”聯大1974年
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義務》第2條規定:“每個國家有權將外國財產的所有權收歸國有、征收或轉移……。”西方發達國家也被迫承認東道國的國有化權利,如1951年6月19日英國政府向伊朗政府遞交的照會宣稱:“陛下的政府代表自己和該公司承認伊朗石油工業國有化的原則。”1956年8月在倫敦舉行的蘇伊士運河會議上,德國、英國和美國政府聯合聲明:“對埃及政府作為一個國家而享有充分的權利,包括對外國人的資產實行國有化不持任何異議。”
本世紀50年代以前,人們很少看到國有化的事例,但是,自本世紀60年代以后,發展中國家就出現了國有化的。據統計,從50年代到70年代,100多個發展中國家中有半數以上的國家對外資實行了國有化,共發生了1954件國有化案件,其中50年生國有化412件,60年代為406件,70年代約1136件,可見國有化的步伐一再加快。從地區分布來看,亞洲為219件,中東為464件,非洲為826件,拉美為454件〔1〕。從行業分布來看,國有化的行業有半數以上集中在采礦、冶煉、石油、農業等部門。從國別來看,英美兩國受國有化的影響最大,1960~1964年期間,在所有報道國有化的事例中,英國子公司半數以上主要分布在農業、銀行業和保險業。70年代,美國子公司日益成為國有化的主要目標,受影響最大的是石油和采礦、分支銀行、公用事業和運輸業,大型子公司承受國有化的壓力最大。就美國子公司看,資產超過1億美元的公司,其沒收的比率比資產少于100萬美元的小型子公司大50倍。1960年到1979年之間,在被國有化的342家美國子公司中,有158家發生在拉丁美洲,占46%,而52家被國有化的英國子公司中,則有419家發生在東南亞和撒哈拉以南的非洲〔2〕。盡管東道國實行國有化的權利在國際社會得到了普遍的承認,但問題在于東道國在實行國有化權利的同時是否應附加條件限制對此,西方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一直存在著尖銳的對立。西方發達國家習慣上將國有化劃分為兩種:合法的國有化和違法的國有化。并且認為合法與違法的標準就是看國有化是否具備以下這些原則:1.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即國有化必須符合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許多國際條約中也把“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作為征用合法性的要求。1962年聯大通過的《關于天然資源之永久宣言》中規定征用要以“公用事業、安全或國家利益等理由為根據”。在許多國家的憲法里也有類似的規定。
2.符合法律程序的原則。國有化和征用必須遵守正當的法律程序,這也是國有化合法性的要求,否則,可能會涉及到國家責任。
3.不違反條約義務的原則。即國有化應受國際條約和國家承擔的契約義務的限制,違反條約義務的國有化是非法的,這是“條約必須恪守”的國際法原則的具體體現。
4.支付公正補償的原則。即把是否支付“公正”補償作為判斷國有化合法性的一個標準。
5.不歧視的原則。即國有化必須無不正當歧視,東道國在實行國有化時,必須對其境內所有的外資同等對待,不得對特定的某一國家的外資實行國有化,這是國家平等原則所要求的。
由于東道國的國有化事件嚴重威脅著跨國公司對外投資者的利益,同時也影響到東道國吸引外資的環境,因而從本世紀70年代以來,直接的、一次性的剝奪投資者的國有化,已為以間接的方式逐步影響投資者利益的間接國有化所取代,呈現出間接國有化即當地化的發展趨勢。
由于東道國的國有化嚴重威脅了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的安全,損害了其根本利益,因而成為對外直接投資政治風險中最主要的風險之一,國有化措施對投資安全和利益的影響還在于是否在國有化之后給予充分的補償。國有化之后是否給予補償?應給予何種補償?補償的根據何在?對此,國際社會存在著以下三種不同的觀點和原則:
1.全部賠償原則。即赫爾原則,這是美國國務卿赫爾(Hull)在1938年提出來的,認為實行國有化的國家有義務以“充分、即時、有效”的方式對財產被國有化的外國投資者支付全部賠償。這一原則是以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為基礎,以保護既得權益和反對不當得利為法律依據。
2.不予補償的原則。東道國采取國有化措施之后,不存在對被征收財產的外國投資者進行補償的國際法律義務,因而不必予以補償。這一原則的主要根據是國家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既然國有化是東道國行使的行為,是一國范圍內的事情,應由國內法決定,采取國有化措施是維護自己的權利,不應予以補償。至于在一定情況下,基于外交政策的考慮或出于國際禮讓,或其它外交上的原因,可給予一定補償,但不是法律義務。3.適當補償的原則。這是發展中國家的學說和主張,比較符合實際。關于適當補償原則的根據存在著分歧,發展中國家認為,這一原則的合理根據是公平互利原則和國家對其自然資源永久原則。在國有化補償的實踐中,一般都是采取適當補償的原則,特別是通過“一攬子協議”(lumpSumExpreement)給予部分補償,如伊朗征用美資石油公司,是補償原金額的10%,戰后東歐國家國有化的補償額都是部分補償。我國在國有化的實踐中也采取適當補償的做法,如1979年中美政府達成的解決資產要求的協議中,我國同意支付8050萬美元作為對解放初被國有化的美國資產的補償,這只相當于被中國收歸國有的美國總資產的41%〔3〕。
二、國有化風險的防范
跨國公司在對外直接投資中要保證投資的安全,必須對國有化風險進行有效的防范。風險的防范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一)母國方面
跨國公司的母國為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提供的風險防范主要有:
第一,建立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的保證制度。這是跨國公司母國為了保護與鼓勵本國的跨國公司進行對外直接投資的國內法制度建立這一制度的主要動機是通過對本國跨國公司的對外直接投資的政治風險(包括國有化風險)提供法律保證,以達到促進本國的對外直接投資、增強本國國際競爭地位的目的。這種保證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一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二是通過國內立法進行保護。
其一,一般來講,各國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都對匯兌險、征收險和戰亂險三種政治風險進行保險,由資金雄厚的有政治后盾的國營公司或政府機構充當承保人,并且一般只限于經東道國批準并符合母國對外經濟政策的合格投資。
各國海外投資保證制度對投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及其運作程序所作的規定基本相同,主要包括:(1)跨國公司向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申請投保,經審查批準后,雙方簽訂保險合同,投保人履行定期交納保險費的義務。(2)一旦發生承保范圍內的風險事故,由海外投資保險機構根據保險合同向海外投資者賠償損失。(3)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取得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者的所有權和請求權,向造成該項投資損失的東道國求償。其二,通過國內立法進行保證。如美國的《對外援助法》,日本的《輸出保險法》等等。
第二,母國與東道國之間簽訂的保護投資的雙邊條約。母國為了對海外投資者面臨的國有化風險提供保證,通常與東道國締結雙邊投資條約,為國有化風險提供條約,使其成為兩國政府的共同保證,以與其國內法的保證相互配合,加強其保證的效力。而東道國為了吸引外資,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也給外資以安全感。各國簽訂的雙邊投資條約中關于國有化的規定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關于國有化的方式;二是關于國有化的條件。幾乎所有的雙邊投資條約都規定國有化必須遵守的某些條件,如公共利益、非歧視性、補償和司法審查。如日本與埃及1977年的協議規定:締約國各方國民和公司的投資和收益,在締約地方的領土內不得實行征收、國有化、限制或具有相當于征收、國有化和限制效果的其他措施,除非符合下列條件:
(1)該措施是為了公共目的采取的并符合正當法律;(2)該措施不是歧視性的;(3)給予及時、充分和有效的賠償。荷蘭、德國、美國、英國的樣板條約都具有大致相同的規定。我國與外國簽訂的雙邊投資條約與上面的規定基本內容也是一致的。如我國與瑞典1982年的投資協定第3條規定:“締約任何一方對締約另一方投資者在其境內的投資,只是為了公共利益,按照適當的法律程序,并給予補償,方可實行征收或國有化,或采取任何類似的其他措施,補償的目的,應使該投資者處于未被征收或國有化相同的財政地位。征收或國有化不應是歧視性的,補償不應無故遲延,而且應是可兌換的,并可在締約國領土間自由轉移。”〔4〕
第三,母國通過參加多邊條約和多邊投資保險機構為對外直接投資提供國有化風險保證。
1985年世界銀行年會通過的《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為對外直接投資的國有化風險提供了條約保證,該公約在其承保的險別中規定,該機構承保征收和類似措施的風險,即“由于東道國政府的責任,而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為,其作用為剝奪保權人對其投資的所有權或控制權,或剝奪其投資中產生的大量效益,政府為管理其境內的經濟活動而通常采取普遍適用的非歧視措施不在此列”。為了促進對外直接投資向發展中國家流動,世界銀行1988年4月12日成立了多邊投資保險機構。該機構的業務之一就是在“接受投資的國家的議會組織或政府剝奪投資人的所有權或應有的經濟利益遇到風險時”,以及“對接受投資的國家政府取消合同投資者無處申訴,申訴被無故拖延和無法得到法律保障時”,“凡加入這一機構的國家其公民代表的法人機構可以申保,這一機構則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保”〔5〕。
由于多邊投資保證機構和保險機構承保對外直接投資國有化風險,因此,當跨國公司成為該公約或機構的成員之后,對外直接投資的國有化風險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進行控制,國有化賠償問題可能會成為國際求償的對象,這樣就為跨國公司的對外直接投資的國有化風險提供了國際法上的保證,有利于促進跨國公司對外投資的發展。多邊投資擔保機構作為一個全球性的國際組織,在控制對外直接投資的國有化風險、促進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方面是有重要的作用。
(二)東道國方面
防范東道國的國有化風險對跨國公司和東道國雙方都有好處。對于跨國公司來說,可以獲得更多的機會向利潤豐厚的發展中國家投資,占領更大的市場,推行全球性戰略;而對于東道國來說,可以從大量的跨國公司的對外直接投資中,選擇吸收高質量符合本國發展要求的投資,更好地利用和掌握外國資本中的先進技術,并且可以消除跨國公司和東道國之間的不信任感,有利于雙方的友好合作,推動國際經濟向前發展。
為了保護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的合法權益,許多東道國都通過憲法或外資立法對國有化風險提供保證,明確規定只是在法律限定的條件下才實行征收或國有化,并給予補償,以此來維護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的安全,吸引外資,發展本國經濟。關于國有化保證的國內立法,各國的實踐均不相同。有的國家只通過憲法作出國有化保證。如印度憲法規定:“除非根據規定對取得資產給予賠償外,對任何財產不得進行強制取得或征用。”埃塞俄比亞憲法規定,除非基于政府根據特別征用法所定條件的命令,并通過司法程序協商,確定支付公正補償,對任何人的財產不得進行剝奪。墨西哥憲法規定:“除非為了公用并支付賠償,不得征收私人財產。”阿根廷、馬來西亞、菲律賓、南斯拉夫等國的憲法也明確規定,征收財產必須為了公共利益,通過法律手段和法定程序,并予以“公平”、“公正”或“充分”補償。中國憲法第18條規定:中國允許外國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依中國法律規定在中國投資及從事其他活動,它們的合法利益和權利受中國法律保護。除了在憲法上的保證之外,許多國家還在其外資立法中對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提供保證,保證的范圍通常還較為廣泛。印度尼西亞外資法規定:“除非國家利益確實需要并且合乎法律規定,政府不得全面地取消外資企業的所有權,不得采取國有化和限制該企業經營管理權的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時,“政府有義務進行賠償。賠償金額、種類以及支付的方法,按國際法原則,在當事人之間協商解決。”埃及關于外國資本投資及自由貿易區法規定:“除通過合法程序,項目不得被收歸國有或征用,投資也不得被沒收、扣押和查封。”蘇丹1980年的《鼓勵投資法》規定:“除非為了公共利益,依據法律并對投資者支付公正補償,不得實行國有化,補償的價值是在國有化時對投資者的財產估價后的時價。”泰國1970年的《投資促進法》則保證不對所鼓勵投資的企業的活動實行國有化。我國的外資立法對國有化也有規定,1986年頒布的《外資企業法》第5條規定:“國家對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6〕
我國目前的國際投資保險制度不同于資本輸出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為了外國或港澳地區投資者在我國境內的投資面臨的政治風險提供保險。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頒布了《外國投資保險(政治風險)條例》,將外國投資的政治風險列為重要的財產保險內容,對于跨國公司在中國的投資的政治風險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三)跨國公司
從微觀的視角來考察,對國有化風險進行防范時,跨國公司本身是最為關鍵的因素。跨國公司對國有化風險的防范可以三個階段來進行,一是投資前期,二是投資中期,三是投資后期。不同階段的風險防范的側重點是不一樣的。
1.投資前期階段。
跨國公司在對外直接投資前期階段,主要是進行對外直接投資的可行性研究,在研究的基礎上,可以評估投資的風險程度并作出正確的投資決策。
跨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是對具體的對外投資項目所作的可行性分析,在進行對外直接投資時,首先要對東道國的投資環境進行分析,這是從宏觀上對東道國的投資風險所作的可行性研究,在分析的基礎上,提出“國別評價報告”,說明東道國在國有化風險方面所具有的客觀狀況。在“國別評價報告”中,在對國有化風險進行分析時,要注意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進:第一,東道國國內法即外資立法中關于國有化風險的保證狀況。第二,東道國與跨國公司母國是否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雙邊協定中是否有國有化風險的保證條款,保證的內容和范圍如何。第三,東道國是否參加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是不是公約的成員國,是否承擔公約所要求履行的國際法義務及其保證責任。投資前期階段的風險防范的目的是將風險控制在最小的范圍,盡可能避免風險,防患于未然。
2.投資中期階段。
投資中期的風險防范主要是指跨國公司根據在其經營過程中產生的種種嚴重影響投資安全性與收益性的事件與因素,隨時采取調整措施,以保證對外直接投資目標的順利實現。
在對外直接投資的過程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變化,會出現許多難以預料的情況,因此,跨國公司要建立起一套富有彈性的調整手段,具體辦法有:
第一,投資主體的調整。即跨國公司采取與東道國當地政府或企業共同投資,建立合資企業,這是一種積極的調整手段,通過投資主體的分散從而使投資風險也分散,因為共同投資要求投資主體共負盈虧,共擔風險。跨國公司的對外直接投資采用這種方式可以將一部分風險轉移到當地合資者身上,從而可以避免當地政府采取不利的政策,將風險分散。
第二,投資對象的調整。即跨國公司將投資的地域、行業、產品等分散化或多樣化,這種調整方式的實際應用價值較大,如美國在東南亞的一家跨國公司,投資初期集中在油脂制造業,隨著當地國有化呼聲的高漲,該公司迅速將一部分投資轉移到其他行業,從而避免了國有化的風險。
第三,投資方式的調整。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將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互換。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是常用的兩種投資方式,前者以購買股份和成為合資企業投資者等形式投資,按資產產權比重定期分紅,取得股息收;后者以銀行信貸、企業、商業信用等方式投資,這可獲得穩定的利潤。當國有化風險增大時,跨國公司將股權出賣或轉為銀行信貸、母公司的買方信貸等債權形式;而當債務危機增大時,跨國公司又將其貸款轉換為股份投資,這種轉移盡管有一定困難,但可以減少風險。二是進行投資幣種的轉換,即跨國公司為了防范風險將其投資幣種轉換為當地貨幣。第四,投資戰略的調整。即跨國公司推行當地化的投資戰略,增大跨國公司的當地化程度。本世紀70年代以來,許多發展中國家要求實行外國投資當地化,即“逐步國有化”,其結果實際上就是使一部分風險轉移到“當地”,并使國有化風險大大降低。
第五,投資經營策略的調整。跨國公司在對外直接投資中,能否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及時地調整投資經營策略,直接關系到跨國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當跨國公司與當地政府發生沖突時,跨國公司應從長遠利益出發,盡量與東道國保持友好的關系,寧可犧牲眼前利益,采取積極合作的政策,這有利于避免國有化的風險。
3.投資后期階段。
當國有化風險嚴重危及跨國公司的生存,難以采取有效的措施時,只能從東道國撤退。抽回投資采取撤退的戰略,必然會造成許多經濟損失,應當有步驟有計劃地進行,同時采取多種措施,盡可能地減少損失〔7〕。
注:
1〕〔3〕〔4〕〔6〕參見姚梅鎮主編:《比較外資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年9月第1版,第764、803~804、785、784頁。
〔2〕〔英〕尼爾·胡德和斯蒂芬·揚著、葉剛等譯:《跨國公司經濟學》,經濟科學出版社1990年10月第1版,第314~316頁。
【關鍵詞】 石油企業;投資;風險;防范措施
0 前言
從1993年以來,中國石油企業開始開拓海外市場,對外直接投資。而從中國加入WTO以來,經濟日益全球化,中國石油企業更是加快了其對外直接投資的速度。而由于各方面條件的限制,比如第三世界國家戰亂頻繁,國際石油緊缺,文化差異巨大等原因,中國石油企業對外直接投資面臨各種各樣的風險。本文分析了這些風險的類型原因從而給出具體的防范措施,以促進中國石油企業的繁榮。
1 中國石油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現狀
1.1直接投資定義
對外直接投資,英文稱FDI,即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是現在主流的投資方式。它的核心思想是投資者直接控制國外投資企業,一般是投資者為了控制公司股份直接在國外建立或者收購企業。相對于國際間接投資,判斷一個投資是否是國際直接投資的最直接的方法是看投資者是否能夠控制一個外國企業。而這種界定的標準在各個國家都是不同的,每個國家規定的占有的股份值不同,但是10%的股份值界定被廣泛接受。
1.2為何要進行對外直接投資
1.2.1國內石油需求日益加大
從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發展速度加快,而對于石油的需求也必然加大。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原油逐漸緊缺,國內原油產量減少,開采難度加大。而作為一個工業化國家,大型重工業是國民經濟的命脈,特別是對石油需求大的石化工業和汽車工業,這樣的經濟組成結構在短時間內難以得到優化或者改善,同時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不僅僅是城市需要大量的石油,農村石油需求也大大增加。因此在往后的幾十年里,我國對石油的需求只會增加,不會減少。
1.2.2國際原油價格一路上漲
經統計,進入2000年以后,國際原油價格持續上身。平均每年上漲38.9%左右,而從2000年到2006年間,國際輕質原油價格上升了2.77倍。而持續上漲的原油價格大幅度消耗了我國外匯支出。
1.2.3石油國際競爭激烈
國際石油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尤其是大部分資源都被幾大石油巨頭壟斷,殼牌更是世界五百強第一。而歐洲和美洲等石油資源比較豐富的地區都被這些企業占據,這幾年歐美輿論被“中國”所引導,中國企業想要開拓歐美市場更是難上加難。想要改變這樣的現狀,中國石油企業必須加強對國內市場的控制,其次也要積極謀求占據海外市場,開發海外資源。只有走出去,才能真正與世界石油巨頭競爭。
1.3中國石油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現狀
我國石油投資始于1993年,發展到今天,投資市場日益廣闊,投資手段也日益多樣化,行業前景日益成熟。目前,我國石油的海外直接投資形成了由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龍頭企業為主的格局,其主要投資地區為俄羅斯等中亞地區,南美洲國家,中東非洲地區,因為這些地區工業水平較低,石油儲存豐富,可以較多的用于出口。
1.3.1海外投資效益不明顯
盡管發展至今,中國石油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歷史已有20余年,發展速度快,但是與國際著名石油公司,比如殼牌,斯倫貝謝等相比,凈利潤大大落后。經營效率低下,成本較高。海外投資的收益很難填取巨大的成本消耗。
1.3.2投資受政局影響較大
由于中國石油海外直接投資的戰略部署問題,主要集中在不發達地區以及第三世界國家,而這些國家在經濟落后的同時也往往伴隨著政局動蕩,這對中國石油海外直接投資的影響非常大。碰到戰爭發生時,很多大型項目不得不終止,損失嚴重。比如說受利比亞局勢的影響,中國石油企業在石油豐富的利比亞70%~80%的投資都處于虧損狀態。
1.3.3海外投資程序仍不完善
由于目前的海外投資主要以和國外石油巨頭或者石油公司合作為主,而海外投資程序的不完善導致有些項目審批過慢(目前需要30個工作日左右)或者不能通過審批,這樣中國石油企業往往需要支付外國石油公司巨額的違約費用。這大大損耗了我國石油企業的利益。
2 中國石油企業對外直接投資所面臨的風險
2.1政治風險
由于國際局勢動蕩,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系有可能變化得非常快,今天還是盟友的兩個國家也許明天就是敵人。而這些政府行為將對石油企業對外直接投資造成巨大的影響。且這類風險不是憑一己之力可以控制的,只能規避而不能控制。比如說,戰爭對石油基地建立非常不利,碰上戰亂,很多大型工程只能終止。其次還有政策方面風險等,比如投資所在國政府突然出臺一個政策要求保護國內資源或增加外來企業的稅收等等,這些都對石油投資不利。尤其是對于中國石油企業來說,投資地區大部分在非洲,獨聯體國家,中東等,這些地方雖然石油資源多,但是戰爭內亂的幾率也較高,宗教種族沖突嚴重,大大地影響了石油企業的海外投資。
2.2經濟風險
經濟風險也是影響中國石油企業海外投資的一個重要因素,經濟風險往往伴隨著政治風險出現,受國際大環境影響,有些國家貨幣匯率改變的相當之大,比如說伊朗,這幾年來匯率一直處于巨大的波動當中,這給石油企業的外匯儲存帶來了很大的風險。而國際石油價格波動也會給石油企業帶來很大的風險,地緣政治,戰爭,宗教沖突和國際匯率的變動等因素都會影響到原油價格。當石油價格一直保持在高位時,石油投資收益較大,而如果出現長時間下跌,那么原來在高位時所作的投資將處于虧損狀態,石油企業將承受巨大的經濟損失。目前,我國石油海外投資主要部署在一些高風險不穩定的國家,而在這些地方實行的投資具有很大的融資困難,金融機構對融資的要求很苛刻,因此石油企業所得的利潤率也相應較小。同樣,經濟風險也是難以控制的因素,主要是規避。
2.3技術風險
技術風險主要是勘探開發過程中出現錯估的情形。很多石油豐富的地區地理自然環境都非常惡劣,容易出現地址斷層,油氣泄露,溫度壓力異常,或儲存量遠遠低于預期等情形。而在石油開采過程中,打出枯井是非常普遍的狀況。不同于政治風險和經濟風險,技術風險雖然客觀存在并不可改變,但是卻是容易規避,可以預測的。石油工業不僅僅需要密集的資本,同時也需要高技術,如果技術落后的話很有可能在勘探過程中出現錯估,打出枯井或者是石油儲存量太小。一旦出現這種狀況,將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2.4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立法不夠完善,另外一個是執法不夠透徹。很多被投資國都是相對落后的國家,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約束外國投資者以及保障外國投資者的權益。如果出現爭執,人治往往大于法治,因此,局面在很多情況下會對投資者不利。這種情況很多時候表現為不同國家之間的法律沖突。比如說被投資國與投資國之間法律沖突,或者是違背了國際慣例等。而中國石油企業均是國有企業,在國內長期享受優惠政策,因此可能對國外環境不熟悉,盲目投資最終導致虧損。因此投資之前應主動研究唄投資國的各項法律法規,找出不同。
法律風險的另外一個表現就是執法不嚴。在法律法規不健全的國家,往往都是由人說了算,國家機構行事效率低下,企業往往需要花費大量的金錢在打通關系上面,且執法效率低下可能會使企業錯過了最佳投資時機。在很多經濟落后的國家,執法意識薄弱,法律等同于虛設,并且很多時候都會歧視亞洲企業。而由于我國本身法律也不夠完善,所以企業的維權意識相對較薄弱,在沖突出現時不能及時為自己爭取利益。
2.5文化風險
文化風險雖然是投資過程中的隱形風險但是一旦忽視將會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我國有一套自己獨特的文化,而這些文化往往和被投資國存在較大的差異,包括宗教習俗,地理環境,人文環境,理念認識等等。而且很多國家都有自己的宗教禁忌,一旦觸發了這些禁忌將會引起較大的糾紛,對企業經營不利。由于中國文化自成一體,和國外差異較大,而中國石油企業走出中國國門的時間較短,對國外環境不甚熟悉,所以在文化習俗方面面臨較大風險。為解決這個問題,中國企業應當及時調整自己經營策略。
3 各類風險防范措施
在我國石油企業走出國門過程中,不僅僅要追求投資覆蓋面廣,也要增加利潤率。因此,學會合理規避各類風險顯得非常必要。因為這些風險一旦影響到了投資項目的進行,將使企業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不利于中國企業的成長以及和國外石油巨頭的競爭。在規避風險的具體措施上,應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少走彎路。
3.1政治風險的防范
3.1.1“石油外交”
由于油氣資源屬于戰略性物資,各國都在爭取也在盡力保護本國能源,而世界幾大石油巨頭之間競爭異常激烈,所以中國石油企業面臨的政治風險在各類風險中是最重要的,一旦局勢稍有改變,投資很容易受到影響。1971年我國和美國之間建立了外交關系,被稱為“乒乓外交”,現階段我們可以借鑒這個思想開展“石油外交”。比如說政府出面簽訂雙方投資保護協議,促進兩國之間投資往來。這樣的協議為我國石油企業海外直接投資創造了有利的環境。今后我國可以加大與這些石油資源豐富國家的合作。
3.1.2與被投資國家直接合作
我國石油企業對外直接投資時,一般是采用購買外企股票以達到控制公司的目的。這樣做有很大的風險性,而為了規避政治風險,可以采用直接與被投資國政府合作的方式,各出一定的成本,共同投資,共同承擔收益或者是虧損。這是目前為止來說最有效也最簡潔的一個規避政治風險的辦法。由于這樣的共同投資項目涉及到被投資國的利益,所以一般來說項目進行中不會受到大的干預。
3.2經濟風險的防范
3.2.1利用金融貨幣制度規避匯率風險
由于油氣產業是資本密集型產業,所以說國際貨幣匯率的變動對于投資來說影響非常大,一旦受到地緣政治等影響,貨幣短期匯率巨變,極有可能會使投資入不敷出。這些風險是不可改變的因素,而為了規避風險,我國石油企業要做的是充分利用金融市場貨幣制度,比如說將短期投資轉變為長期投資貸款,并多使用匯率較為穩定的貨幣,這樣一旦短時間內受各種因素影響貨幣匯率變動較大,也可以保證投資不受到大的沖擊。
3.2.2利用投保制度規避風險
投資之前,石油企業要做好貨幣匯率急劇下跌或者因戰爭等原因被沒收的可能性。中國石油企業開拓海外市場才剛剛起步,所以我們要充分借鑒外國公司經驗。投保制度在發達國家中非常流行,即一旦發生上述情形,這些保險機構將針對上述情形進行合理的補償。所以我國應該效仿西方國家,設立類似的保險機構以為中國石油企業對外直接投資降低風險。
3.3技術風險的防范
我國油氣產業起步晚,相比于西方國家技術依舊不夠成熟,因此所承受的技術風險也大得多。技術風險主要來自于錯估油氣產量以及發生一些地質災害終止投資項目。為了規避技術風險,石油企業要定期檢查企業各項設備,及時淘汰落后設備并購買先進設備。同時實現長期利益,要鼓勵技術人員積極創新改造設備。在缺乏核心技術的情形下,可以采用與世界幾大石油巨頭合作的形式,我們出資金,他們出技術。此外,在進行項目評估時,應加強實地考察,風險評估的力度,聘請專業人員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
3.4法律風險的防范
在對外投資過程中由于本國對外投資法規不健全,或者是對被投資國法律不熟悉都可能使企業蒙受巨大的法律風險。因此首先我們要完善本國對外投資法律程序,簡化審核程序,加快審核效率。其次是企業應該重視法律人才隊伍的培養與儲備,包括律師,會計師等等,如果企業缺少這樣的隊伍,那么也可以和著名的咨詢機構合作,為企業服務。在項目開始前對被投資國各項法律法規進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對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和法律漏洞做出評估,項目實施過程中遵守被投資國各項規定。
3.5文化風險的防范
文化風險主要出現在我國和被投資國地理環境,人文環境,宗教習俗等方面出現巨大矛盾時,如果不注意規避文化風險,可能會造成巨大損失,更有甚者,會使兩國友好關系受到影響。我國石油企業在對外直接投資過程中要做到了解并尊重他國文化。在項目進行前應做好文化差異性評估,針對海外技術和施工人員進行關于不同文化的主題培訓,使員工能夠更快的適應國外的文化風味,培養文化敏感性。對于宗教氛圍濃厚的國家,事先就要做好功課了解這個國家的宗教禁忌并記住不要違反禁忌。遇到有沖突有矛盾的情形首先想到的應該是如何溝通。
4 總結
本文主要探討了中國石油企業對外直接投資所承受的風險類型及針對每種風險的防范措施。為了使中國石油企業走得更快更遠,政府應該為企業提供政策上的支持。而中國石油企業也要有長遠目光,遵循西方國家已有的經驗,與國際化接軌。建立各類風險防范措施能夠減少投資過程中蒙受的損失,提高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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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對外直接投資;海外投資保險;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政治風險
2007年9月14日,商務部、國家統計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2006年度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這是三個部門首次共同我國全行業對外直接投資統計數據。公報從我國的對外直接投資概況、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特點、我國投資主體的構成、對外直接投資企業的分布、綜合統計數據五個部分對我國對外直接投資進行闡述。概況部分主要揭示我國的對外直接投資現狀及在全球對外直接投資中所處的位置。公報顯示:
2006年,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凈額(以下簡稱流量)211.6億美元,其中非金融類176.3億美元,同比增長43.8%,占83.3%,金融類35.3億美元,占16.7%;截至2006年底,我國5000多家境內投資主體共在全球172個國家(地區)設立境外直接投資企業近萬家,對外直接投資累計凈額(簡稱存量)906.3億美元,其中非金融類750.2億美元,占82.8%,金融類156.1億美元,占17.2%。
2006年,我國非金融類境外企業實現銷售收入2746億美元,境外納稅總額28.2億美元,境內投資主體通過境外企業實現的進出口額925億美元,2006年末境外企業就業人數達63萬人,其中雇用外方人員26.8萬人。
聯合國貿發會議(UNCTAD)的2006年世界投資報告顯示,2005年全球外國直接投資(流出)流量為7787億美元,存量為106719億美元,以此為基期進行測算,2006年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分別相當于全球對外直接投資(流出)流量、存量的2.72%和0.85%;2006年我國對外直接投資流量位于全球國家(地區)排名的第13位。
由此可見,隨著近年來經濟的迅速發展,我國企業開始大量走出國門。海外投資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強勁動力。對于海外投資,我國現在僅僅是通過《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又稱MIGA公約)以及一些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是指資本輸出國同資本輸入國間所訂立的投資保護協定)來予以保障,尚未建立起有效的與之配套的國內法上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這顯然對我國海外投資的安全保護是極不充分的,對促進我國海外投資事業的健康發展也存在極為不利的影響。因此,對于如何保護我國海外投資的安全、促進我國海外投資事業的健康發展,也成為我們國家不容忽視的一大問題。必須建立起符合我國實際和發展的,國際法保護和國內法保護相結合的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概述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是指資本輸出國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
這種制度是美國于1948年首創的,是投資者母國為了保護本國國民在國外的投資安全,依照本國國內法的規定,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實行的一種以事后彌補政治風險損失為目的的保險制度。自從1948年美國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以來,日本、德國、法國、加拿大、英國等一批主要的資本輸出國都紛紛效仿美國建立起本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一種特殊的非商業性的保險制度,具有濃厚的國際政治色彩和官方性質,是一種國家或政府保險政治風險的制度,與一般的民間保險是截然不同的。
首先,海外投資保險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其保險人即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具有國家特設的性質,其承保的對象僅限于私人海外直接投資的政治風險。
其次,海外投資保險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營利,而是在于保護和鼓勵本國私人對外投資,增強本國國際競爭力和地位,同時也是資本輸出國推行其對外經濟政策的工具。
再次,與一般民間保險不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主要的意義不在于事后的補償而是在事前的防患于未然。
最后,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經常與政府間的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直接聯系,互為補充、相互為用。國家在簽訂雙邊投資保證協定時普遍對代位求償權做了規定,海外投資保險的承保人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后,取得代位權,有權向東道國要求賠償。正因如此,海外投資保證制度已經成為資本輸出國保護與鼓勵本國私人海外投資的國內法制度,也是國際投資保護的重要法制之一。
二、海外投資保險的必要性
(一)進一步擴大海外投資規模的需要
根據2006年度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顯示,2002年至2006年五年間,我國對外直接投資(非金融類)增勢強勁,年均增速高達60%。從我國對外直接投資企業(簡稱境外企業)的國家(地區)分布看,2006年底,我國的近萬家境外企業共分布在全球172個國家和地區,占全球國家(地區)的71%,亞洲、非洲地區投資覆蓋率分別達到91%和81%。從對外直接投資流量、存量的特點看:
1、2006年我國對外直接投資流量突破200億美元;通過收購、兼并實現的直接投資約占四成;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的五成為境內投資主體對境外企業的貸款;利潤再投資較上年增長幅度較大;行業分布廣泛,采礦業、商務服務業、金融業投資占比重較大;90%的非金融類投資分布在拉丁美洲和亞洲。
2、2006年末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存量規模不斷擴大,投資覆蓋的國家(地區)比上年增加9個;行業分布比較全面,商務服務業、采礦業、金融業和批發零售業占七成;90%的我國非金融業對外直接投資存量分布在亞洲、拉丁美洲地區,其中中國香港、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占81.5%。
可見,企業的投資由主要集中于歐美發達國家的市場逐漸轉向發展中國家未經開發的廣闊市場。不論是從投資地域、投資方式、還是投資的行業,出現政治風險的可能性在逐漸增大,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缺乏成為我國投資發展中的嚴重障礙。要進一步發展我國海外投資,急需建立有關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二)使我國在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權利義務對等的需要
自1992年至2007年9月,我國已經與107個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這些協定大多規定了代位權條款。一旦投資國海外投資者的投資及投資利益因東道國發生的政治風險遭受損失,根據代位權條款,資本輸出國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在對本國投資者因東道國的政治風險而遭受的損失負責賠償后,便可以取得代位求償權要求東道國政府進行賠償。在雙邊投資保證協定與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相互配合的機制下,東道國所承擔的對外國投資進行保護的義務很難回避。雙邊投資保證協定實際上對國內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提供了國際法上的保證。但是,由于我國尚未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沒有建立專門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我國的海外投資無法在本國就政治風險獲得擔保,因此,我國的海外投資者一旦在東道國中遭遇政治風險,將不可能在本國獲得賠償,當然,由于我國政府沒有對投資者進行賠償,也就不可能以投資者的名義行使相應的代位求償權,致使一些協定中保護我國海外投資的規定在實踐中因難以執行而流于形式。在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我國投資者并未享有與外國投資者同樣的權利,為了彌補這一缺陷,我國應盡快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三)與已設立的相應法規相互配合的需要
我國已加入《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又稱MIGA公約),作為MIGA的成員國可以向其投保政治風險。但是,我國投資者利用MIGA分擔政治風險的作用卻是非常有限的。根據多邊投資擔保機構2003財政年度要點的統計數據,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從1990年到2003年共簽發了656筆保險,總保險金額為1242.8百萬美元,保險費和其他費用的總收入為276.9百萬美元。由此可見,該機構平均每年只簽發了約47筆保險,其平均保險費率約為2.2%。然而,到2003年7月,該公約已有163個成員國,其中141個成員國為發展中國家。這一系列數據足以表明,該機構每年簽訂保險合同的數量是非常有限的,遠遠不能滿足海外投資者保護其海外投資安全的需要,究其原因,其保險費用較高恐怕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與發達國家不同的是,發展中國家的海外投資規模往往較小,投資者的實力有限,對于他們而言,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保險費用顯然是其投保的一大障礙。
正是從這個角度,我國應盡快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MIGA相互配合,兩者相互補充、相互促進。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提供的擔保只是起到一種重要的補充作用,通常只有當其在本國無法投保時,才選擇到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投保。
我國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對我國海外投資所面臨的政治風險提供法律保障,維護海外投資者的經濟利益,促進我國海外投資事業的發展。雖然我國的社會主義性質、國情和海外投資的實際情況決定了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具有中國特色,但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總體性質基于上述目的而不能脫離它所具有的世界共性。
因此,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與一般國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性質一致,即具有國家保證的官方性質和國際政治性質。明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這種性質,不僅有利于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世界各國同類法律制度及我國參加的《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的規定協調一致,充分預防東道國政治風險的發生,保護我國海外投資者的投資,維護我國在東道國的經濟利益,而且更重要的是有利于直接保護我國在東道國的國有資產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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