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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減免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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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減免申請書范文第1篇

2021關于臨時貧困補助申請書

尊敬的上級領導:

我是XX公司XX車隊職工xxx,xx年部隊轉業安置到公司上班,后公司改制,因當時沒有錢承包車輛,公司也沒有具體工作安排,之后只好在社會上打零工,工資亦較低,而且又極不穩定。這期間公司一向給我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我個人也承擔一部分,現小孩正在上高中,明年也要高考了。高額的學費難以承受,妻子因身體不好也未能參加工作。父母年事已高,身體也一向不太好,只能靠政府低保艱難生活。家庭所有的經濟負擔全壓在我一人肩頭,真感到力不從心,日常生活實在是艱難維持。

我是一個性格要強的人,一般不會給領導訴困難添麻煩,現真的家庭經濟壓力太大,我的年齡也不再年輕,加之頸椎職業疼痛,腰椎間盤又突出,較高工資的工作又難找到,以我此刻1000多元的收入,還要交納個人的部分社會保險費用,實在是難以支撐全家的生活開支,真的是有困難。

特向領導提出申請,能減免我個人繳納的部分,由單位幫忙繳納,請求領導給予最低的生活補助,以解決家庭實際困難,懇請領導予以批準為盼。

xxx

20xx年x月x日

2021關于臨時貧困補助申請書

尊敬的民政部門:

您們好!

我是XX村XX組村民XX,本人今年40多歲,20XX年丈夫不幸去世,留下一個9歲多的女兒和自己一起生活,但自己由于智障,生活無法自理,平時大多靠鄰居幫忙救濟,現在女兒又在油岜小學上學,無依無靠,十分困難。

20XX年,經過民主評議,政府已經把我家納入低保戶,但是低保這點微薄的補助仍然顯得微不足道,對于我們這樣一個貧困的家庭來說,也還遠遠不夠。

由于家中老木房已經破爛不堪,又無勞力修繕,所以我們20XX年被列為危房改造戶,20XX年政府請人給我們蓋了一層樓的平房,列為20XX年的危房改造戶。但是因為建房成本很高,只是建完了主體,門窗至今尚未完善。

我希望上級民政部門能夠考慮實際情況,來到我家調查了解實情,如果屬實,我殷切的期望上級領導能夠給予我們一點幫助,能把我家的門窗裝好,讓我們的心不再寒冷,不再讓孩子受凍;如果有一點出入,那我們也不會氣餒,那就只有靠自己,靠父老鄉親和鄰居,盼望有一天能夠過上好日子。

特此申請。

此致

敬禮!

xxx

20xx年x月x日

2021關于臨時貧困補助申請書

尊敬的XX市XX鄉人民政府:

申請人(病人)XX ,女,漢族,XX年 X月 X日出生,現年XX歲,身份證號:XXXXXXXXXX ;農民。現住 XXX組。

申請人XX ,漢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XXXXXXXXXX ,農民。系XX丈夫:現住XXXXX組。

我和丈夫 一直在家務農,20xx年X月X日,我XX年以腦出血住XXX治療。期間花費XXX元。后來隨著病情發展,我又被轉往XX大學醫學院一附院住院治療,經過儀器進一步檢查被確診為 (4mm×8mm)破裂導致的 出血,在XX一附院治療期間花費XXX元。期間的醫藥費用全靠親朋好友轉借,高昂的費用還不包括出院以后每月高達20xx元的后續用藥費用。目前家里共舉債高達6萬余元。家里日常生活靠親戚接濟度日,異常艱難。

目前我家庭年收入不足20xx元,丈夫閆國俊左臂骨折,行動受限,不能勞動。兩個兒子初中畢業后沒有工作到處打工為生,生活極度陷入困境,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特向張得鄉人民政府提出臨時救助申請,懇望批準為謝!

特此申請

此致

敬禮!

費用減免申請書范文第2篇

助學金的申請對貧困生來說是個機遇,畢竟每年大學的學費也是筆很大的開支,所以要嘗試爭取,為家中減輕負擔。很多貧困的大學生都會申請困難補助,減輕自己家的一點經濟壓力。大學生貧困助學金申請書范文要怎樣寫?為了方便大家,共同閱讀吧!下面給大家分享關于大學生貧困助學金申請書范文,歡迎閱讀!

大學生貧困助學金申請書范文1尊敬的__:

我是__學校_班的__,我家住在一個偏僻的小山村里。家里有六口人,家中的勞動力只有父親和母親,可是他們一直有病在身。因為沒有文化,沒有本錢,只好以做苦工短工為生,十幾年來一直過著貧苦的生活。小時候,家中四個小孩一起讀書,父母親為了讓我們都能上學,日夜勞碌奔波,但是他們那些辛苦賺來血汗錢根本不夠我們幾人的學費,只能想親戚借。那時候真的太困難了,大姐初中沒有畢業就輟學回家幫忙;二姐和我一起初中畢業,也想讀高中,可是家里真的無法擔負我們的學費,所以二姐也把上高中的機會讓給了我,自己回家幫忙。

我家只有1.5畝左右的水田,每年所有收獲的水稻勉強能提供家用。我家的經濟來源也只有依靠那一點點八角和木薯。因此全家的年收入也只有20__元左右,除去還債、日常開支,所剩也就無幾了。所以學費一直困擾著我們。但是為了將來,我必須讀書,上大學。

為了完成我的學業,圓我的大學夢,我很希望得到你們的幫助,我會努力拼搏,努力去實現我的夢想。感謝你們!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

_年_月_日

大學生貧困助學金申請書范文2尊敬的大學學校領導:

您好!

我叫 今年考入本校 (院),就讀于 專業。我來自河北省__縣(國家級貧困縣)的一個農村,家有4口人―父親,母親,我和妹妹。我父母都是農民,因沒有文化,沒有本錢,全家以務農種田為生,沒有企副收入,且由于母親常年多病,家里開支幾乎由父親一人承擔,家中一直過著清苦貧困的生活。

但父親為了讓下一代有文化,有出息,改寫家中歷史,十幾年來一直默默地勞苦耕作,給我們創造上學的條件和機會…… 從幼小的心靈開始,我感受到父親和母親的偉大―雖然他們是地道本分的農民。小學,初中,高中,我刻苦學習,努力奮斗,__年8月的一天,我接到了 大學的錄取通知書,我雙手捧到了父母面前,我們喜極而泣。我終于圓了大學夢!

但是,相比初中,高中,大學每年的學費成了天文數字。它遠遠超出了我們全家的總收入,這讓我們全家高興之余,也隨之多了一份憂慮。幾經周折,父母終于向親戚朋友借來了我的學費,但我們卻債臺已筑。

為了順利完成學業,我需要和希望得到學校經濟上的幫助―茲申請貧困生助學金。

大學,我人生中新的起點。今后的四年大學生活中,我會刻苦學習,奮力拼搏,爭取做一名德才兼備的優秀學生,將來成為一名國家的有用人才,回報國家,學校和父母。感謝你們!

申請人:

年 月 日

大學生貧困助學金申請書范文3尊敬的校領導:

我家住在云南一個落后的小山村,父母都是農民,一家四口僅靠不到一畝的土地為生。

父親今年都五十多歲了,但還得出去出賣勞力供我們上學。他每天和那些20多歲的年輕小伙子一塊去挑混凝土,挑沙灰。

又加上前年,因為我高考體檢時被診斷為“斜頸”,醫生說:“這會影響到我以后高考填報志愿,我有可能會與所夢想的大學失之交臂。”父母為了讓我實現我的理想。醫生說:“這必須動手術,畢竟她是一個女孩子,外表真的很重要。你看她現在肩頭兩邊都不對稱,右側臉部的肌肉都萎縮了。如在不做手術,這會影響到她的前程。”穆青不希望我以后的求職,結婚生涯中挫折重重,她決定為我懂手術。母親向農村信用社借了10000元,為我懂了手術。

又在去年,父親有因為“胃出血”而住進了醫院,母親為了治愈父親的病,有四處借錢。我們家所有的家當都用光了,家中已欠債累累,家中務農的收入畢竟還是有限,都不夠我和妹妹一年上學的花出。

南方自然災害頻頻,受冰雹,洪澇,滑坡,泥石流災害,收入越來越少。根本不夠我們全家人的花銷。妹妹今年也上高三了,馬上也要步入大學,昂貴的學費已經把這個小家壓的喘不過氣了。妹妹他們學校的老師知道情況后,每年都為她減免了600元,可是人不能解決這問題。

家中所住的房子都是土房,一遇到雨天,家中漏雨,幾乎沒有一塊能容身的地方,這些年來生活很是窘迫,父母都七八年沒買過衣服了。幾乎都是穿其他人送來的衣服,能夠擋住冬天的嚴寒。家中唯一貴重的家具就是一臺“彩色電視機”,這都還是辦事處發放給我們家的。

這些年來,我們姐妹兩一開學,母親就就急著四處借錢交學費,親戚朋友中,街坊四鄰里幾乎都借邊了,以后想要借就更難了。

農村里共兩個孩子上學真的很不容易,特別是像我們這種偏遠山區來的孩子,大城市真的很美,很好。可是想我們這樣邊遠山區的孩子真的很難生存,又多少人知道他們過著“吃不飽,穿不暖的生活”,還飽受著別人的另樣眼光。

真心的希望校領導,認真考慮我的情況給以幫助。

申請人:__

20__年9月24日

大學生貧困助學金申請書范文4尊敬的領導:

我是___單位職工___,我家庭有兩口人,月平均收入在1500元左右,家庭人均收入在750元左右大學生困難補助申請書大學生困難補助申請書。我和前夫結婚多年因病一直末能生育子女,經多年堅持不懈的努力醫治。直到20__年11月終于生下女兒。因身體因素導致女兒早產。女兒一出娘胎就在兒科搶救。(在這以前就為了醫病不但花光了家里夫妻倆的全部積蓄和收入還多方借債。)女兒的早產給本來就貧困的家庭帶來了更多的困難。使一貧如洗的家庭舊債末還又添新債。但為了孩子再苦再累花再多的錢也是值得的我也是高興的。但沒有想到的是女兒的出生不但沒有給我帶來希望和幸福,卻是更加的絕望大學生。當我還沉浸在初為人母的喜悅中的時候,一場婚變給了我致命的打擊。當時孩子才滿月,前夫家因為我生了女兒非逼著我離婚。我不同意前夫就毅然辭去工作,離開我和女兒。

因為我母親早故,父親年歲已高。在孩子一周歲之后我不得不同意離婚給前夫。但條件有一個前夫必須先幫我把孩子帶到能上學。前夫家住在織金縣下屬的一個鄉鎮,來回一次的路費要200多元。孩子所有的費用都由我來承擔,前夫家只負責照看孩子。哪怕孩子有一點小病前夫都會通知我去帶孩子看病。前夫家庭對女孩的成見和前夫對孩子的不負責任讓我更是心驚肉跳,我怕我一個大意孩子就會有什么不測。所以我必須每一個月最少去看孩子一次。這讓原本就很貧困的我更是雪上加霜。我幾乎失去了生活的勇氣。我想到領導對我和孩子的經常關懷。所以我鼓足勇氣向領導提出請求,懇請領導在經濟上幫我一把我會在實際工作中報答領導對我的關懷的。

申請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大學生貧困助學金申請書范文5尊敬的學校領導,老師:

我叫___,是__學院__級電子商務_班的學生,家住湖北省__市__鎮__村,那里是個空氣清新毫無污染的地方,可是那里無論是經濟還是交通都是那樣的落后,對我而言,出生于貧困的農村再加上家庭狀況的不景氣,只有好好讀書沖破現狀才是唯一的出路。

我們一家四口人,父母是地道的農民,爺爺在很早就已經病故,留下奶奶一個人,而奶奶現在也是重病癱瘓在床,不能動,吃喝等都需要有人在旁邊照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母親則一邊照顧奶奶,一邊操持家務,再加上母親也是體弱多病,所以全家的經濟來源就靠父親一人辛苦種田和農閑之時出門給人幫下工。

我們家地勢較低,夏季多雨時廚房還會被淹沒,而每到下雨,家里的盆啊桶的都要被水滴的丁冬的響,父親開玩笑卻滿是無奈的地說:“外面下大雨,屋里下小雨,家還演奏著交響曲。”可是我聽著心里酸酸的。

進入大學深造后,家庭生活負擔進一步加重,經濟上更是雪上加霜。所以在進入大學以后,我都一直堅持在課余時間做兼職來賺取自己的生活費以減輕父母的壓力。

我平時生活習慣良好,無不良嗜好,團結同學,樂于助人,學習成績優秀,為了能夠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學業,也為了減輕家庭的生活負擔,故備此文學校領導,老師,證明本人家境貧困,特此申請校貧困生,懇請學校能夠批準

此致

敬禮!

費用減免申請書范文第3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管理,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登記。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登記,是指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他項權利的登記。

    本條例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第三條  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地產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市政府依法在房地產登記統一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實行分級登記。

    第四條  登記機關依法審查房地產登記申請,確認房地產權利,代表政府頒發房地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是權利人依法享有和行使房地產權利的憑證。

    依法登記的房地產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土地上已有房屋的,該房屋與土地同時登記。

    第六條  房地產登記應當對權利人、權屬來源、權屬性質、取得時間、土地使用期限、變化情況和房地產的座落、面積、四至、等級、用途、價值、層數、結構等進行記載。

    第二章  登記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條  房地產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出申請;

    (二)受理申請;

    (三)權屬調查;

    (四)依本條例規定公告;

    (五)確認房地產權利;

    (六)將核準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卡;

    (七)計收規費并頒發房地產權證書;

    (八)立卷歸檔。

    第八條  申請房地產登記,應當按本條例規定的時間提交申請書和有關文件。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登記的,在障礙消除后的5日內,順延登記期限。

    申請登記提交的文件應當為原件;無法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內容真實的復印件。申請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編號并出具回執。

    第九條  權利人居住在香港、澳門地區的,申請房地產登記的期限為6個月;居住在臺灣地區或者國外的,申請期限為1年。

    第十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進行房地產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共同申請:

    (一)買賣;

    (二)分割;

    (三)合并:

    (四)交換;

    (五)贈與;

    (六)抵押;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下列房地產登記,當事人可以單獨申請:

    (一)初始登記;

    (二)因繼承或者遺贈取得房地產權利的登記;

    (三)因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取得房地產權利的登記;

    (四)因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調解取得房地產權利的登記;

    (五)名稱、地址或者房地產用途等變更的登記;

    (六)注銷登記;

    (七)因房地產權證書滅失、破損而重新申領、換領的登記;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擁有兩宗以上房地產的,當事人應當分宗申請登記。共同共有的房地產權利,當事人應當共同申請登記;按份共有的房地產權利,當事人應當按各自的份額申請登記。

    第十三條  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的申請登記文件之日,為受理申請日。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對同一宗房地產申請登記的,以受理申請編號為序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可以委托人申請房地產登記。人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和人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應當按規定經過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申請房地產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提供公證文書。

    第十六條  經審查,房地產登記申請符合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內核準登記,頒發房地產權證書;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申請人對不予登記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復審。

    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對登記申請重新審查,并作出復審決定。申請人對登記機關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審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政府申請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暫緩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房地產權屬糾紛尚未解決的;

    (二)在本條例規定公告事項的公告期限內,其他人提出異議并確有理由和證據的;

    (三)涉及違法用地、違章建筑事項,未經處理或者正在處理之中的;

    (四)受理申請后發現申請文件需要修正或者補齊的;

    (五)法律、法規或者市政府規章規定應當暫緩登記的。

    暫緩登記事由消失后,登記機關應當按本條例規定核準登記。

    第十九條  應當登記而逾期末申請登記的房地產,經登記機關公告滿1年后仍無人申請登記的,視為國家代管房地產,由登記機關代管,代管期為3年。代管期間申請登記并予核準登記的,權利人應當支付實際發生的代管費用。代管期屆滿仍無人申請登記的,由登記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認定房地產權利無主的申請。

    第二十條  登記機關應當設置房地產登記卡,對房地產登記事項作全面、真實、準確的記載。房地產權證書的記載與房地產登記卡的記載不一致時,登記機關應當查核房地產原始憑證,并以房地產原始憑證為準。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權證書由市政府統一制作。

    房地產權證書不得涂改,任何涂改均視為無效。房地產登記卡需要涂改的,必須加蓋登記機關的核對章。

    房地產登記卡和房地產原始憑證永久保存。

    第二節  初始登記

    第二十二條  凡未經登記機關確認其房地產權利、領取房地產權證書的房地產權利人,應當申請初始登記,符合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者除外。

    土地使用年期屆滿,經批準續期使用的,應當按本條例規定重新辦理初始登記。

    第二十三條  權利人應當在下列期限內,申請初始登記:

    (一)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自按合同約定付清地價款或者補償、安置等費用之日起3個月內;

    (二)新建非商品房屋的,自房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

    (三)新建商品房的,自房屋竣工驗收后交付給購買人之前的期限內。

    第二十四條  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土地權屬證明,包括: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合同;

    2、付清地價款或者補償、安置等費用證明書;

    3、批準用地文件;

    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件(包括用地紅線圖);

    5、建設用地批準書或者建設用地許可證;

    6、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關證明文件;

    (四)具有相應資質的測量機構出具的實地測繪結果報告書。

    第二十五條  申請非商品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土地權屬證明;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竣工驗收合格證;

    (六)建筑設計總平面圖、建筑物竣工圖;

    (七)其他有關文件。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新建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列文件和商品房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第二十七條  屬于違法用地或者違章建筑,經處理并準許留用的,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有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理的有關文件。

    第二十八條  初始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初步審定;登記機關認為需要公告的,予以公告,公告期為30日;對初步審定無異議的,公告期滿后,登記機關應予核準登記,并頒發房地產權證書。

    第二十九條  對初始登記公告的初步審定有異議的,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將書面異議的副本送達登記申請人。登記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撤銷初步審定。

    登記機關對異議和登記申請人的答復應當進行調查核實,作出異議成立或者不成立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登記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政府申請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節  產權轉移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經初始登記的房地產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轉移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有關合同或者協議簽訂之日或者有關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產權轉移變更登記:

    (一)買賣;

    (二)贈與;

    (三)交換;

    (四)繼承;

    (五)分割;

    (六)合并;

    (七)依照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作出的轉移變更;

    (八)依照仲裁機構裁決、調解作出的轉移變更;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申請產權轉移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四)與產權轉移變更有關的合同、協議、證明文件、行政決定書及其他法律文件等。

    以劃撥方式或者減免地價款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產權轉移變更按規定需要補交地價款的,還應當提交付清地價款證明書和有關機關的批準文件。

    第三十二條  產權轉移變更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核準登記。

    第四節  其他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房地產用途經批準改變的;

    (二)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化的;

    (三)房地產座落地址或者房地產名稱發生變化的;

    (四)房地產面積經批準改變的;

    (五)房屋因例塌、拆除、焚毀等滅失的。

    第三十四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四)與房地產變更有關的證明文件、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行政決定等。

    第三十五條  變更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核準登記。

    第五節  商品房預售登記第三十六條  預售商品房,商品房預售人必須申請預售登記。

    第三十七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人的預售登記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準預售登記,并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預售商品房實行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在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

    第三十九條  商品房預購人轉讓預購的商品房的,應當與受讓人和商品房預售人共同簽訂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并由轉讓該商品房的雙方當事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備案。

    第六節  注銷登記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并繳回房地產權證書;當事人未申請的,由登記機關直接注銷登記:

    (一)土地使用年期屆滿的;

    (二)因法院判決、裁定或者行政決定及其他法律上的原因而喪失房地產權利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造成房地產權利滅失的。

    第四十一條  登記機關直接注銷登記的,應當在10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繳回房地產權證書。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回房地產權證書的,登記機關可以公告作廢。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不按本條例規定的期限申請登記的,每逾期1日,可以處以登記費3‰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按本條例規定應當由當事人共同申請登記,一方申請,其他方不申請或者雖申請但不提供登記的有關文件的,登記機關可以責令不申請登記或者不提供登記文件的一方限期辦理登記手續;逾期仍不辦理的,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登記條件的,可以直接登記。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機關撤銷全部或者部分登記事項;有第(二)項行為的,登記機關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當事人對房地產不擁有合法權利的;

    (二)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件、文件,采取欺騙手段獲準登記或者獲取補發房地產權證書的;

    (三)登記機關審查有疏忽,核準登記不當的。

    撤銷登記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費用減免申請書范文第4篇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戶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銀行______支行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在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售貨單位)購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向貸款人申請借款。

根據《銀行個人消費貸款試行辦法》,貸款人經審核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項下貸款,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貸款金額及支付

一、貸款金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

二、貸款支付的先決條件:借款人辦妥貸款擔保手續。

三、借款人在此委托貸款人,在辦妥全部貸款手續之日起的5個營業日內將上述貸款金額全數以借款人購買耐用消費品名義劃入商品銷售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借款用途

四、借款專項用于《個人消費貸款申請書》(編號為_______________ )所載購買公司所售耐用消費品。

貸款期限

五、本合同項下貸款期限________ 年________ 月,自________ 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 年_____月_______日止。遇合同借款日期與借款憑證記載日期不一致的,以借款憑證載明的日期為準。

貸款利率

六、本合同貸款月利率現為______ ‰。本合同約定利率執行期為一年,期滿后貸款人根據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和當時的利率水平確定下一年的利率。

貸款償還

七、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采取掃月等額還款方式,分期9月)歸還,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在貸款發生的次月起每月二十日從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立的活期儲蓄存款賬戶扣收或由借款人在貸款發生的次月起每月二十日前銀行本貸款發放行還款,直至所有貸款本息、費用清償為止。

八、現每月還款本息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_ 佰_________ 拾_________ 元_________ 角________ 分。本合同約定每月還款本息額執行期為一年,期滿后根據貸款剩余本金、貸款剩余期限和當時的利率水平確定下一年的每月還款本息額。

提前還款

九、借款人可以提前還款:

(一)借款人提前歸還未到期貸款本金的,應至少提前三個銀行工作日書面通知貸款人,該書面通知送達貸款人處即為不可撤消。貸款人在該月_____日至該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內辦理提前還款手續。

(二)借款人經貸款人同意可一次性提前歸還全部積欠本金,利隨本清。貸款人不計收提前期的利息,也不退還或減免按原合同利率已收取的貸款利息。

十、有下列情況之一項或幾項發生時,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借款人無條件放棄抗辯權:

(一)借款人違反本合同之任何責任條款。

(二)借款人發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之疾病、事故、死亡等和擔保人發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之合并、重組、解散、破產等影響借款人、擔保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之情況。

費用減免申請書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了保證國家稅收政策的貫徹實施,加強海關稅收管理,確保依法征稅,保障國家稅收,維護納稅義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關稅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海關征稅工作,應當遵循準確歸類、正確估價、依率計征、依法減免、嚴肅退補、及時入庫的原則。

第三條進出口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進境物品進口稅和船舶噸稅的征收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海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保密義務,妥善保管納稅義務人提供的涉及商業秘密的資料,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提供。

納稅義務人可以書面向海關提出為其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并具體列明需要保密的內容,但不得以商業秘密為理由拒絕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章進出口貨物稅款的征收

第一節申報與審核

第五條納稅義務人進出口貨物時應當依法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海關認為必要時,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供確定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等所需的相關資料。提供的資料為外文的,海關需要時,納稅義務人應當提供中文譯文并對譯文內容負責。

進出口減免稅貨物的,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交主管海關簽發的《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格式詳見附件1),但本辦法第七十二條所列減免稅貨物除外。

第六條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關于商品歸類、審定完稅價格和原產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如實申報進出口貨物的商品名稱、稅則號列(商品編號)、規格型號、價格、運保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原產地、數量等。

第七條為審核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等,海關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充申報。納稅義務人認為必要時,也可以主動要求進行補充申報。

第八條海關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的規定,對納稅義務人申報的進出口貨物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稅則號列、原產地、價格、成交條件、數量等進行審核。

海關可以根據口岸通關和貨物進出口的具體情況,在貨物通關環節僅對申報內容作程序性審核,在貨物放行后再進行申報價格、商品歸類、原產地等是否真實、正確的實質性核查。

第九條海關為審核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及原產地等,可以對進出口貨物進行查驗,組織化驗、檢驗或者對相關企業進行核查。

經審核,海關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的進出口貨物稅則號列有誤的,應當按照商品歸類的有關規則和規定予以重新確定。

經審核,海關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的進出口貨物價格不符合成交價格條件,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另行估價。

經審核,海關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的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有誤的,應當通過審核納稅義務人提供的原產地證明、對貨物進行實際查驗或者審核其他相關單證等方法,按照海關原產地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經審核,海關發現納稅義務人提交的減免稅申請或者所申報的內容不符合有關減免稅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計征稅款。

納稅義務人違反海關規定,涉嫌偽報、瞞報的,應當按照規定移交海關調查或者緝私部門處理。

第十條納稅義務人在貨物實際進出口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商品預歸類、價格預審核或者原產地預確定。海關審核確定后,應當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并在貨物實際進出口時予以認可。

第二節稅款的征收

第十一條海關應當根據進出口貨物的稅則號列、完稅價格、原產地、適用的稅率和匯率計征稅款。

第十二條海關應當按照《關稅條例》有關適用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出口稅率、關稅配額稅率或者暫定稅率,以及實施反傾銷措施、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或者征收報復性關稅等適用稅率的規定,確定進出口貨物適用的稅率。

第十三條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應當適用指運地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貨物運抵指運地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抵達指運地之日實施的稅率。

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應當適用啟運地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經海關批準,實行集中申報的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每次貨物進出口時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

因超過規定期限未申報而由海關依法變賣的進口貨物,其稅款計征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需要追征稅款的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違反規定的行為發生之日實施的稅率;行為發生之日不能確定的,適用海關發現該行為之日實施的稅率。

第十四條已申報進境并放行的保稅貨物、減免稅貨物、租賃貨物或者已申報進出境并放行的暫時進出境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繳納稅款的,應當適用海關接受納稅義務人再次填寫報關單申報辦理納稅及有關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

(一)保稅貨物經批準不復運出境的;

(二)保稅倉儲貨物轉入國內市場銷售的;

(三)減免稅貨物經批準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四)可暫不繳納稅款的暫時進出境貨物,經批準不復運出境或者進境的;

(五)租賃進口貨物,分期繳納稅款的。

第十五條補征或者退還進出口貨物稅款,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確定適用的稅率。

第十六條進出口貨物的價格及有關費用以外幣計價的,海關按照該貨物適用稅率之日所適用的計征匯率折合為人民幣計算完稅價格。完稅價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計算至分。

海關每月使用的計征匯率為上一個月第三個星期三(第三個星期三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采用第四個星期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幣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以基準匯率幣種以外的外幣計價的,采用同一時間中國銀行公布的現匯買入價和現匯賣出價的中間值(人民幣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數)。如果上述匯率發生重大波動,海關總署認為必要時,可另行規定計征匯率,并對外公布。

第十七條海關應當按照《關稅條例》的規定,以從價、從量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對進出口貨物征收關稅。

海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適用稅種、稅目、稅率和計算公式對進口貨物計征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除另有規定外,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按照下述計算公式計征:

從價計征關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X關稅稅率

從量計征關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貨物數量X單位關稅稅額

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實征關稅稅額+實征消費稅稅額)X增值稅稅率

從價計征進口環節消費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實征關稅稅額)/(1-消費稅稅率)〕X消費稅稅率

從量計征進口環節消費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貨物數量X單位消費稅稅額

第十八條除另有規定外,海關應當在貨物實際進境,并完成海關現場接單審核工作之后及時填發稅款繳款書。需要通過對貨物進行查驗確定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的,應當在查驗核實之后填發或者更改稅款繳款書。

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款繳款書后應當辦理簽收手續。

第十九條海關稅款繳款書一式六聯(格式詳見附件2),第一聯(收據)由銀行收款簽章后交繳款單位或者納稅義務人;第二聯(付款憑證)由繳款單位開戶銀行作為付出憑證;第三聯(收款憑證)由收款國庫作為收入憑證;第四聯(回執)由國庫蓋章后退回海關財務部門;第五聯(報查)國庫收款后,關稅專用繳款書退回海關,海關代征稅專用繳款書送當地稅務機關;第六聯(存根)由填發單位存查。

第二十條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稅款的,由海關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滯納金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滯納金。滯納金繳款書的格式與稅款繳款書相同。

繳款期限屆滿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節假日的,應當順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節假日之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國務院臨時調整休息日與工作日的,海關應當按照調整后的情況計算繳款期限。

第二十一條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滯納金等,應當按人民幣計征,采用四舍五入法計算至分。

滯納金的起征點為50元。

第二十二條銀行收訖稅款日為納稅義務人繳清稅款之日。納稅義務人向銀行繳納稅款后,應當及時將蓋有證明銀行已收訖稅款的業務印章的稅款繳款書送交填發海關驗核,海關據此辦理核注手續。

海關發現銀行未按照規定及時將稅款足額劃轉國庫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國庫。

第二十三條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前不慎遺失稅款繳款書的,可以向填發海關提出補發稅款繳款書的書面申請。海關應當自接到納稅義務人的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審核確認并重新予以補發。海關補發的稅款繳款書內容應當與原稅款繳款書完全一致。

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后遺失稅款繳款書的,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向填發海關提出確認其已繳清稅款的書面申請,海關經審查核實后,應當予以確認,但不再補發稅款繳款書。

第二十四條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國家稅收政策調整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貨物進出口前向辦理進出口申報納稅手續的海關所在的直屬海關提出延期繳納稅款的書面申請并隨附相關材料,同時還應當提供繳稅計劃。

貨物實際進出口時,納稅義務人要求海關先放行貨物的,應當向海關提供稅款擔保。

第二十五條直屬海關應當自接到納稅義務人延期繳納稅款的申請之日起10日內審核情況是否屬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將有關申請材料報送海關總署。海關總署接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20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繳納稅款的決定以及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并通知報送申請材料的直屬海關。因特殊情況在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可以延長10日。

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自貨物放行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個月。

納稅義務人在批準的延期繳納稅款期限內繳納稅款的,不征收滯納金;逾期繳納稅款的,自延期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經海關總署審核未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直屬海關應當自接到海關總署未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義務人,并填發稅款繳款書。

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稅款的,海關應當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散裝進出口貨物發生溢短裝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溢裝數量在合同、發票標明數量3%以內的,或者短裝的,海關應當根據審定的貨物單價,按照合同、發票標明數量計征稅款。

(二)溢裝數量超過合同、發票標明數量3%的,海關應當根據審定的貨物單價,按照實際進出口數量計征稅款。

第二十八條納稅義務人、擔保人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或者滯納金的,海關可以按照《海關法》第六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繳納稅款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稅款擔保。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稅款擔保的,海關可以按照《海關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采取強制措施和稅收保全措施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章特殊進出口貨物稅款的征收

第一節無代價抵償貨物

第二十九條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征收出口關稅。

前款所稱無代價抵償貨物是指進出口貨物在海關放行后,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原因,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與原貨物相同或者與合同規定相符的貨物。

第三十條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原進出口合同規定的索賠期內且不超過原貨物進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關申報辦理無代價抵償貨物的進出口手續。

第三十一條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應當提交下列單證:

(一)原進口貨物報關單;

(二)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或者原進口貨物交由海關處理的貨物放棄處理證明;

(三)原進口貨物稅款繳款書或者《征免稅證明》;

(四)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議。

因原進口貨物短少而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項所列單證。

海關認為需要時,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進口貨物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納稅義務人申報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應當提交下列單證:

(一)原出口貨物報關單;

(二)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的進口報關單;

(三)原出口貨物稅款繳款書或者《征免稅證明》;

(四)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議。

因原出口貨物短少而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項所列單證。

海關認為需要時,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出口貨物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三十三條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出口的無代價抵償貨物,與退運出境或者退運進境的原貨物不完全相同或者與合同規定不完全相符的,應當向海關說明原因。

海關經審核認為理由正當,且其稅則號列未發生改變的,應當按照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原進出口貨物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算應征稅款。應征稅款高于原進出口貨物已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的差額部分。應征稅款低于原進出口貨物已征稅款,且原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同時補償貨款的,海關應當退還補償貨款部分的相應稅款;未補償貨款的,稅款的差額部分不予退還。

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出口的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貨物,其稅則號列與原貨物的稅則號列不一致的,不適用無代價抵償貨物的有關規定,海關應當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征收稅款。

第三十四條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被更換的原進口貨物不退運出境且不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或者被更換的原出口貨物不退運進境的,海關應當按照接受無代價抵償貨物申報進出口之日適用的稅率、計征匯率和有關規定對原進出口貨物重新估價征稅。

第三十五條被更換的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時不征收出口關稅。

被更換的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時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第二節租賃進口貨物

第三十六條納稅義務人進口租賃貨物,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向其所在地海關辦理申報進口及申報納稅手續。

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租賃貨物,應當向海關提交租賃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海關認為必要時,納稅義務人應當提供稅款擔保。

第三十七條租賃進口貨物自進境之日起至租賃結束辦結海關手續之日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申報租賃貨物進口時辦理納稅手續,繳納稅款。

分期支付租金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申報租賃貨物進口時,按照第一期應當支付的租金辦理納稅手續,繳納相應稅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辦理納稅手續應當不遲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納稅的,海關按照納稅義務人每次支付租金后第15日該貨物適用的稅率、計征匯率征收相應稅款,并自本款規定的申報辦理納稅手續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海關應當對租賃進口貨物進行跟蹤管理,督促納稅義務人按期向海關申報納稅,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第三十九條納稅義務人應當自租賃進口貨物租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申請辦結監管手續,將租賃進口貨物復運出境。需留購、續租租賃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辦理相關手續應當不遲于租賃進口貨物租期屆滿后的第30日。

海關對留購的租賃進口貨物,按照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海關接受申報辦理留購的相關手續之日該貨物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征應繳納的稅款。

續租租賃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向海關提交續租合同,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辦理申報納稅手續。

第四十條納稅義務人未在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申報辦理留購租賃進口貨物的相關手續的,海關除按照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租期屆滿后第30日該貨物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征應繳納的稅款外,還應當自租賃期限屆滿后30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未在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申報辦理續租租賃進口貨物的相關手續的,海關除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征收續租租賃進口貨物應繳納的稅款外,還應當自租賃期限屆滿后30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四十一條租賃進口貨物租賃期未滿終止租賃的,其租期屆滿之日為租賃終止日。

第三節暫時進出境貨物

第四十二條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貨物,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四十三條《關稅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列的暫時進出境貨物,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可以暫不繳納稅款。

前款所述暫時進出境貨物在規定期限屆滿后不再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出口及納稅手續。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征收稅款。

第四十四條《關稅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列范圍以外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海關按照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出境之日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按月征收稅款,或者在規定期限內貨物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時征收稅款。

計征稅款的期限為60個月。不足一個月但超過15天的,按一個月計征;不超過15天的,免予計征。計征稅款的期限自貨物放行之日起計算。

按月征收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每月關稅稅額=關稅總額X(1/60)

每月進口環節代征稅稅額=進口環節代征稅總額X(1/60)

本條第一款所述暫時進出境貨物在規定期限屆滿后不再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出口及納稅手續,繳納剩余稅款。

第四十五條暫時進出境貨物未在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且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出口及納稅手續的,海關除按照規定征收應繳納的稅款外,還應當自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中所稱“規定期限”均包括經海關批準的暫時進出境貨物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期限。

第四節進出境修理貨物和出境加工貨物

第四十七條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境修理貨物的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關提供進口稅款擔保或者由海關按照保稅貨物實施管理。進境修理貨物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

進境修理貨物需要進口原材料、零部件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原材料、零部件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境修理貨物的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出口合同)、進境修理貨物的進口報關單(與進境修理貨物同時申報進口的除外),并向海關提供進口稅款擔保或者由海關按照保稅貨物實施管理。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于進境修理貨物的修理,修理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應當隨進境修理貨物一同復運出境。

第四十八條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境修理貨物及剩余進境原材料、零部件復運出境的出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及進境原材料、零部件的原進口報關單和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出口合同)等單證。海關憑此辦理解除修理貨物及原材料、零部件進境時納稅義務人提供稅款擔保的相關手續;由海關按照保稅貨物實施管理的,按照有關保稅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將進境修理貨物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說明情況,申請延期復運出境。

第四十九條進境修理貨物未在海關允許期限(包括延長期,下同)內復運出境的,海關對其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規定實施管理,將該貨物進境時納稅義務人提供的稅款擔保轉為稅款。

第五十條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出境修理貨物的出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進口合同)。出境修理貨物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

第五十一條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出境修理貨物復運進境的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原出口報關單和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進口合同)、維修發票等單證。

海關按照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復運進境之日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征進口稅款。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將出境修理貨物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說明情況,申請延期復運進境。

第五十二條出境修理貨物超過海關允許期限復運進境的,海關對其按照一般進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規定征收進口稅款。

第五十三條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出境加工貨物的出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委托加工合同;出境加工貨物屬于征收出口關稅的商品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向海關提供出口稅款擔保。出境加工貨物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

第五十四條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出境加工貨物復運進境的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原出口報關單和委托加工合同、加工發票等單證。

海關按照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復運進境之日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征進口稅款,同時辦理解除該貨物出境時納稅義務人提供稅款擔保的相關手續。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將出境加工貨物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說明情況,申請延期復運進境。

第五十五條出境加工貨物未在海關允許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海關對其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規定實施管理,將該貨物出境時納稅義務人提供的稅款擔保轉為稅款;出境加工貨物復運進境時,海關按照一般進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規定征收進口稅款。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中所稱“海關規定期限”和“海關允許期限”,由海關根據進出境修理貨物、出境加工貨物的有關合同規定以及具體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第五節退運貨物

第五十七條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第五十八條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進口貨物自進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出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出境的原進口貨物不予征收出口關稅。

第四章進出口貨物稅款的退還與補征

第五十九條海關發現多征稅款的,應當立即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稅手續。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海關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第六十條納稅義務人發現多繳納稅款的,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還稅款及利息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格式詳見附件3);

(二)原稅款繳款書和可以證明應予退稅的材料。

第六十一條已繳納稅款的進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

(二)原進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

(三)貨物復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

(四)收發貨人雙方關于退貨的協議。

第六十二條已繳納出口關稅的出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并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

(二)原出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

(三)貨物復運進境的進口報關單;

(四)收發貨人雙方關于退貨的協議和稅務機關重新征收國內環節稅的證明。

第六十三條已繳納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

(二)原出口報關單和稅款繳款書。

第六十四條散裝進出口貨物發生短裝并已征稅放行的,如果該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已對短裝部分退還或者賠償相應貨款,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還進口或者出口短裝部分的相應稅款。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

(二)原進口或者出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

(三)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相關檢驗證明書;

(四)已經退款或者賠款的證明文件。

第六十五條進出口貨物因殘損、品質不良、規格不符原因,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短少的情形,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相應貨款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還賠償貨款部分的相應稅款。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

(二)原進口或者出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

(三)已經賠償貨款的證明文件。

第六十六條海關收到納稅義務人的退稅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納稅義務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形式的,海關應當予以受理,并以海關收到申請材料之日作為受理之日;納稅義務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海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納稅義務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以海關收到全部補正申請材料之日為海關受理退稅申請之日。

納稅義務人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或者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申請退稅的,海關認為需要時,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進口或者出口貨物品質不良、規格不符或者殘損、短少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稅手續或者不予退稅的決定。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海關準予退稅的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第六十七條海關辦理退稅手續時,應當填發收入退還書(格式詳見附件4),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按照本辦法第六十條規定應當同時退還多征稅款部分所產生的利息的,應退利息按照海關填發收入退還書之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儲蓄存款利息率計算。計算應退利息的期限自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之日起至海關填發收入退還書之日止。

(二)進口環節增值稅已予抵扣的,該項增值稅不予退還,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已征收的滯納金不予退還。

退還稅款、利息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以及有關規章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進出口貨物放行后,海關發現少征稅款的,應當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稅款;海關發現漏征稅款的,應當自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稅款。

第六十九條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征稅款的,海關應當自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漏征稅款的,海關應當自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海關除依法追征稅款外,還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至海關發現違規行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海關監管貨物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海關應當自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并自應繳納稅款之日起至海關發現違規行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前款所稱“應繳納稅款之日”是指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的行為發生之日;該行為發生之日不能確定的,應當以海關發現該行為之日作為應繳納稅款之日。

第七十條海關補征或者追征稅款,應當制發《海關補征稅款告知書》(格式詳見附件5)。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海關補征稅款告知書》之日起15日內到海關辦理補繳稅款的手續。

納稅義務人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辦理補稅手續的,海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之日填發稅款繳款書。

第七十一條根據本辦法第三十七、四十、四十五、六十九條的有關規定,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需在征收稅款的同時加收滯納金的,如果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的15天繳款期限內繳納稅款,海關依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另行加收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滯納稅款的滯納金。

第五章進出口貨物稅款的減征與免征

第七十二條納稅義務人進出口減免稅貨物,應當在貨物進出口前,按照規定持有關文件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下列減免稅進出口貨物無需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

(一)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或者消費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

(二)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三)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貨物;

(四)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五)其他無需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的減征或者免征稅款的貨物。

第七十三條對于本辦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所列貨物,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申報時或者自海關放行貨物之日起15日內書面向海關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海關認為需要時,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貨物受損程度的檢驗證明書。海關根據實際受損程度予以減征或者免征稅款。

第七十四條除另有規定外,納稅義務人應當向其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海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審核,并簽發《征免稅證明》。

第七十五條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有特定用途的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的監管年限為:

(一)船舶、飛機:8年;

(二)機動車輛:6年;

(三)其他貨物:5年。

監管年限自貨物進口放行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六條在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的監管年限內,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減免稅貨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關報告減免稅貨物的狀況;除經海關批準轉讓給其他享受同等稅收優惠待遇的項目單位外,納稅義務人在補繳稅款并辦理解除監管手續后,方可轉讓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監管年限屆滿時,自動解除海關監管。納稅義務人需要解除監管證明的,可以自監管年限屆滿之日起1年內,持有關單證向海關申請領取解除監管證明。海關應當自接到納稅義務人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核實情況,并填發解除監管證明。

第六章進出口貨物的稅款擔保

第七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納稅義務人要求海關先放行貨物的,應當按照海關初步確定的應繳稅款向海關提供足額稅款擔保:

(一)海關尚未確定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等征稅要件的;

(二)正在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的;

(三)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

(四)暫時進出境的;

(五)進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按保稅貨物實施管理的除外;

(六)因殘損、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或者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時,原進口貨物尚未退運出境或者尚未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或者原出口貨物尚未退運進境的;

(七)其他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提供稅款擔保的。

第七十八條除另有規定外,稅款擔保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特殊情況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人批準可以酌情延長。

稅款擔保一般應為保證金、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保函,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稅款保函,其保證方式應當是連帶責任保證。稅款保函明確規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應當不短于海關批準的擔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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