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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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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范文第1篇

為貫徹落實“走出去”發展戰略,促進和便利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活動,規范和完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起草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出臺《規定》的背景

近年來,國家外匯管理局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走出去”發展戰略,根據國家境外投資產業指引和國際收支狀況,主動積極地進行政策調整和制度創新,出臺了一系列政策調整措施,進一步簡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審核手續,下放審核權限,取消購匯額度限制,促進境內企業“走出去”發展壯大,取得了較好的成效,主要措施有:

一是簡化境外投資審核手續。取消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簡化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核手續;取消匯回利潤保證金制度。

二是進行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從XX年開始試點,XX年5月全面推廣。主要內容有:1、放寬企業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除了自有外匯資金外,還可使用外匯貸款和人民幣購匯;2、擴大境外投資購匯額度;3、不再強制要求境外投資的利潤匯回境內,可以留在境外進行增資或再投資;4、進一步下放企業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核權限,省級外匯局審核權限由原先的等值300萬美元提高到1000萬美元。

三是進一步調整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政策。從XX年7月1日開始,取消境外投資購匯額度的限制;允許境外投資的前期費用匯出;進一步簡化了前期費用審核程序。XX年8月,進一步下放境外投資審核權限,對于境外投資外匯來源審核均由所在地外匯局進行,無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

四是加強對“走出去”企業的前期資金及后續資本的支持。在境外投資管理實踐中,我們深刻地體會到融資難和資金不足是制約我國境外投資企業發展壯大的主要因素。在這方面,我們也出臺了相關的政策措施,加大境外投資的融資力度,緩解境外投資企業融資難的問題。除了取消境外投資購匯額度的限制和允許境外投資企業匯出有關前期費用外,對于符合條件的中、外資企業集團可以使用自有外匯資金或購匯,在集團內部開展跨境資金運作,為其集團內部的境外成員公司提供外匯放款;改進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的管理方式,由原先的逐筆審核改變為余額管理,銀行在核定的余額指標范圍內,可以自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無須逐筆經外匯局核準。XX年8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在浙江省寧波市進行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允許民營企業使用其自有外匯、國內外匯貸款或人民幣購匯資金對其境外成員公司進行放款,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為最大程度地支持有條件的境內企業“走出去”,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加強對當前國際金融危機形勢下境外中資企業的扶持力度,在總結近幾年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經驗的基礎上,我們對一系列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整合,擬定了《規定》。《規定》是進一步完善鼓勵境外直接投資的配套外匯管理政策,將便利境內機構開展對外直接投資和從事跨國經營,促進國家對外直接投資產業政策的有效實施。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是擴大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范圍。明確境內機構可使用自有外匯資金、國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實物或留存境外利潤等多種資金來源進行境外投資。

二是將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的審核方式由事前審查改為事后登記,并對具體外匯管理操作環節進行了明確。

三是明確境內機構可以向其境外直接投資企業提供商業貸款及融資性擔保,對境外投資企業的后續融資提供支持。

四是將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投資資金匯出的管理由以往的核準制調整為登記制。境內機構應提交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及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由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后,為其辦理投資資金匯出。

五是允許境內機構在其境外項目正式成立前的籌建階段,經外匯局核準,可以匯出其投資總額一定比例的前期費用。

六是明確了境外投資企業利潤以及減資、轉股、清算等資本變動所得留存境外或匯回境內的處置方式和管理原則。

七是完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的全過程監管,除設立、變更及注銷等境外投資全過程的登記管理制度外,進一步確立與商務部共同實施的境外投資聯合年檢制度。

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范文第2篇

【關鍵詞】境外投資;項目審批;企業審批;外匯審批;國資審批

當前我國對境內企業境外投資行政審批的內容范圍,主要包括境外投資項目審批、境外投資企業審批、境外投資外匯審批、及境外投資國資審批四個方面,對應的政府主管部門分別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和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金融行業主管部門及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中央和地方國有資產主管部門。本文對有關主要規定概述如下:

一、境外投資項目審批

(一)境外投資項目審批適用規則

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412號)、《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國發[2014]5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下稱“國家發改委”)制定了《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2014年9號令,2014年12月27日國家發改委20號令修改,簡稱“境外項目管理辦法”),對境外投資項目作出詳細規定,當前仍在有效執行中。

2016年4月13日,國家發改委網站《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訂《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決定(公開征求意見稿)》,至5月13日公開征求意見已經結束,截止本文成稿之日,該項修訂尚未正式和生效執行。

(二)境外投資項目審批的執行

境外投資項目審批,由國家發改委及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依據當前有效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負責執行,該辦法主要內容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適用范圍

境外項目管理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法人(以下簡稱“投資主體”)以新建、并購、參股、增資和注資等方式進行的境外投資項目,以及投資主體以提供融資或擔保等方式通過其境外企業或機構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

境外項目管理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項目是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參股或設立股權投資基金,適用該辦法。投資主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該辦法執行。投資主體在臺灣地區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該辦法規定另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2、核準和備案機關及權限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中方投資額20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取消中方投資額20億美元需報國務院核準的規定)。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未建交和受國際制裁的國家,發生戰爭、內亂等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輸電干線、電網,新聞傳媒等行業。

前段規定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業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境外投資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中方投資額是指投資主體為境外投資項目投入的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的總額。對于境外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周期長、所需前期費用(包括履約保證金、保函手續費、中介服務費、資源勘探費等)規模較大的,根據現行外匯管理規定的需要,投資主體可參照該辦法規定對項目前期費用申請核準或備案。經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計入項目中方投資額。

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投資主體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收到項目信息報告后,對符合國家境外投資政策的項目,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確認函(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確認函”修訂為“收悉函”)。項目信息報告格式文本由國家發展改革委。

辦法所稱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境外收購項目是指對外簽署約束性協議、提出約束性報價及向對方國家或地區政府審查部門提出申請,境外競標項目是指對外正式投標。

由于國家發改委確認函需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獲得,因而該等確認函在業內被稱為“路條”。當前辦法中,國家發改委對是否出具“確認函”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且對同一個境外投資標的一般只向一家境內投資主體出具確認函。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確認函”修訂為“收悉函”,業界解讀,意即無需“確認”,只需“收悉”即可,并且對同一個境外投資標的不再限定有競爭性的境內投資主體數量,體現政府進一步簡政放權和不限制企業自主經營決策的監管導向。

3、核準程序及條件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刪除)的境外投資項目,地方企業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提出審核意見后”刪除,意即只需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即可、而無需再提出審核意見);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包括項目名稱、投資主體情況、項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資環境情況、項目實施內容、投融資方案、風險分析等內容。項目申請報告示范大綱由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附件:(一)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二)投資主體及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刪除);(四)以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出資的,按資產權益的評估價值或公允價值核定出資額,并應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有權機構的確認函,或其他可證明有關資產權益價值的第三方文件;(五)投標、并購或合資合作項目,應提交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

對于項目申請報告及附件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予以補正。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若確有必要,應在5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評估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0個工作日。評估費用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承擔,咨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申報單位或投資主體的任何費用。

國家發展改革委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對于符合核準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或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或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刪除)。如20個工作日不能做出核準決定或提出審核意見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報單位。前款規定的核準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詢機構評估的時間。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核準的項目將向申報單位出具書面核準文件;對不予核準的項目,將以書面決定的方式通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投資主體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的條件為:(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境外投資政策;(二)符合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原則,不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違反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三)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相關規定;(四)投資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

4、備案程序及條件

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項目,地方企業應填報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并附有關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備案申請表及有關附件。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國家發展改革委。

對于備案申請表及附件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予以補正。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備案申請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出具備案通知書。對不予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以書面決定的方式通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投資主體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申請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主要從是否屬于備案管理范圍,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境外投資政策,是否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相關規定,是否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資主體是否具備相應投資實力等進行審核。

屬于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的項目,按各地方發展改革部門的程序進行備案。

5、核準和備案后的變更

對于已經核準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變更:(一)項目規模和主要內容發生變化;(二)投資主體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三)中方投資額超過原核準或備案的20%及以上。

6、核準和備案文件效力

投資主體憑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對于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投資主體實施需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在對外簽署具有最終法律約束效力的文件前,應當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或可在簽署的文件中明確生效條件為依法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

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規定有效期,其中建設類項目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二年,其他項目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內投資主體未能完成辦理相關手續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申請延長有效期。

二、境外投資企業審批

(一)境外投資企業審批適用規則

在當前我國的金融行業監管法律中,包括《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證券投資基金法》(2012年修正)、《證券法》(2014年修正)、《保險法》(2014年修正),對金融行業企業境外投資企業審批均分別有所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412號),商務部制定了《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對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審批作出詳細規定,當前仍在有效執行中。

(二)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審批的執行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準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該法規定的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募集投資境外證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資者在境內進行證券投資,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從前述法律條文規定來看,我國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需分別獲得各自行業主管部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批準。

我國金融行業企業接受各自行業主管部門的高度監管,境外投資企業監管審批只是各金融企業接受的眾多監管審批之一,因而本文對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的審批執行不再作進一步詳細介紹。

(三)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審批的執行

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審批,由商務部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依據當前有效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負責執行,該辦法主要內容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適用范圍

該辦法的適用范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企業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投資參照本辦法執行。事業單位法人開展境外投資、企業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2、主管機關及權限

該辦法規定的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是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企業境外投資的不同情形,分別實行備案和核準管理。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準管理。企業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

實行核準管理的國家是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必要時,商務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實行核準管理的國家和地區的名單。實行核準管理的行業是指涉及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通過“境外投資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對企業境外投資進行管理,并向獲得備案或核準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以下簡稱《證書》,樣式見該辦法附件1)。《證書》由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分別印制并蓋章,實行統一編碼管理。《證書》是企業境外投資獲得備案或核準的憑證,按照境外投資最終目的地頒發。

3、備案程序及條件

對屬于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并打印《境外投資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樣式見該辦法附件2),加蓋印章后,連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別報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表》填寫如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業在《備案表》中聲明其境外投資無該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頒發《證書》。企業不如實、完整填報《備案表》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備案。

該辦法第四條規定為,企業境外投資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二)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地區)關系;(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四)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出口的產品和技術。

4、核準程序及條件

對屬于核準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企業申請境外投資核準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二)《境外投資申請表》(樣式見該辦法附件3),企業應當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并加蓋印章;(三)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四)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準予出口的材料;(五)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核準境外投資應當征求我國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涉及中央企業的,由商務部征求意見;涉及地方企業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投資事項基本情況等相關信息。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應當自接到征求意見要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回復。

商務部應當在受理中央企業核準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包含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的時間)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地方企業核準申請后對申請是否涉及該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進行初步審查,并在15個工作日內(包含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的時間)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商務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初步審查意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對予以核準的境外投資,商務部出具書面核準決定并頒發《證書》;因存在該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而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核準的,商務部不予核準。

5、備案和核準后變更、及證書時效

企業境外投資經備案或核準后,原《證書》載明的境外投資事項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按照程序向原備案或核準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自領取《證書》之日起2年內,企業未在境外開展投資的,《證書》自動失效。如需再開展境外投資,應當按照程序重新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

三、境外投資外匯審批

(一)境外投資外匯審批適用規則

國務院行政法規《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532號)對境外投資外匯審批有所規定。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一些規則對境外投資外匯業務進行監管,當前有效適用的規則主要包括《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4號)、《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二)境外投資外匯審批的具體內容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

國家對外債實行規模管理。借用外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外債登記。

提供對外擔保,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由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準手續。申請人簽訂對外擔保合同后,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對外擔保登記。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4號)允許境內企業向其投資的境外企業放款,滿足境外企業資金需求。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對于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和資金匯出、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匯出等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準行政審批事項,改由銀行按照該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直接審核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通過銀行對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實施間接監管。相關市場主體可自行選擇注冊地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完成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后,方可辦理后續直接投資相關賬戶開立、資金匯兌等業務(含利潤、紅利匯出或匯回)。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還取消了境外再投資外匯備案。境內投資主體設立或控制的境外企業在境外再投資設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業無需辦理外匯備案手續。

四、境外投資國資審批

(一)境外投資國資審批適用規則

按照我國法律《企業國有資產法》及國務院行政法規《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資監管機構,享有境外投資國資審批權力。

國務院國資委于2011年的《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6號)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與其于2012年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28號)一起,構成了當前國務院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制度體系。

地方國資企業遵循各地方國資監管機構對境外投資的具體管理政策和規定。

(二)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國資審批的具體內容

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收購、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資行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以非貨幣資產向境外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并按照有關規定備案或者核準。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涉及國有產權新增或變動的,應當遵守《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的規定申報國有產權登記。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應當報國資委備案;中央企業應當根據境外投資規劃編制年度境外投資計劃,并按照有關要求按時報送國資委;列入中央企業年度境外投資計劃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國資委實行備案;列入中央企業年度境外投資計劃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及需要追加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國資委實行備案,對境外投資項目有異議的,國資委應當及時向企業出具書面意見。

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有特殊原因確需投資的,應當經國資委核準。

根據國家境外投資管理有關規定,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決定、批(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當將有關報批文件同時抄送國資委。

(三)境外投資地方國資企業的國資審批

境外投資地方國資企業國資審批,與中央企業國資審批大致相近,具體適用各地方國資監管部門對境外投資有關的政策規定。

參考文獻

[1]《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412號)

[3]《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國發[2014]53號)

[4]《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2014年9號令)

[5]《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訂《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決定(公開征求意見稿)》(2016年4月13日)

[6]《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

[7]《證券投資基金法》(2012年修正)

[8]《證券法》(2014年修正)

[9]《保險法》(2014年修正)

[10]《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

[11]《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532號)

[1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4號)

[13]《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

[1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15]《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通過)

[16]《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

[17]《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6號)

[18]《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

[19]《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28號)

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范文第3篇

一、我國企業跨國經營金融支持的現狀

從我國企業跨國經營的發展歷程來看,金融在支持企業“走出去”的過程中一直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這種作用也隨著資本項目管制的逐漸放松和支持性政策的完善而不斷加強。

1.企業跨國經營外匯管制逐漸放松。1989年至2002年間,我國對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還是相當嚴格的,但其間國家仍對境外投資外匯管理進行了漸進式的改革,不斷放松對境外投資的外匯管制。從而為我國境外投資企業用匯提供了便利,大大促進了我國對外投資的發展。從2002年10月開始,國家外匯管理局啟動了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將北京、上海、浙江、江蘇、廣東等24個省(市)作為試點地區,開始進行大規模的外匯管制改革,放松了300萬美元以下的外匯審批權,同時允許境外企業保留利潤,不必再調回國內。2003年,國家外匯管理局正式取消了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制度等兩項行政審批,放寬了企業購匯對外投資的限制并且簡化了境外投資外匯管理審批手續。2004年,國家外匯管理局了《關于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我國跨國經營企業的境內成員企業利用自有外匯資金以及從其他境內成員公司拆借的外匯資金,對境外成員企業進行境外放款或者境外委托放款,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境外投資企業運營資金融資難的問題。2005年5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又《關于擴大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擴大到全國,地方可審批權限也從300萬美元提高至1000萬美元,境外投資外匯購匯額度,亦從年初核定的33億美元增加到50億美元。2005年8月,國家外匯管理局了《關于調整境內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將境外投資企業的融資性對外擔保由逐筆報外匯管理部門審批改為余額控制,推進了境外投資的便利化。2006年6月,國家外匯管理局了《關于調整部分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取消了購匯額度的限制,徹底下放了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權。2008年8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又簡化了對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的行政審批,增設境外主體在境內籌資、境內主體對境外證券投資和衍生產品交易、境內主體對外提供商業貸款等交易項目的管理原則。2009年7月,國家外匯管理局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境內機構經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通過設立和并購等方式在境外投資,可以使用自有外匯資金、符合規定的國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或實物、無形資產及經外匯管理局核準的其他外匯資產等,外匯管理局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及其形成的資產、相關權益實行外匯登記及備案制度。以上境外投資外匯管制方面的逐步放松,為我國企業加快“走出去”步伐的重要基礎。

2.企業跨國經營的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支持不斷完善。在我國,企業跨國經營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任務主要由中國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承擔。中國進出口銀行作為支持實施“走出去”戰略的政策性銀行,是我國機電產品、成套設備和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和對外承包工程及各類境外投資的政策性融資主渠道,成立于1994年,在國家企業跨國經營鼓勵政策的指導下,中國進出口銀行的境外投資融資業務從無到有,發展較為迅速,尤其是進入2003年以來,國家明確對海外投資活動要大力支持,政策的全面“開禁”使中國進出口銀行海外投資信貸業務發展勢頭尤為迅猛。目前發展至今,中國進出口銀行已成為僅次于日本和美國的世界第三大出口信用機構。國家開發銀行作為國家投融資的主力,近年來在推進國際合作業務方面也進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到目前為止, 國家開發銀行已與世界上100多個國外金融機構建立了合作聯系,同時支持國內一批有實力的企業跨國經營,譬如中國石油、中國石化、中國鋁業等。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成立于2001年,承接了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國進出口銀行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為我國商品出口和海外投資提供政策信用保險業務,成為我國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服務機構,目前主要業務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投資保險和擔保業務。自成立以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已為數千家企業向160多個國家(地區)的投資提供了風險保障,累計承保金額超過840億美元,為近百個大中型項目提供了保險支持。與此同時,商業性金融也加大了對企業跨國經營支持的力度。國內幾家大型國有商業銀行近幾年都加快了海外發展的步伐,建設銀行制定了新的海外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了海外業務拓展步伐。據了解,除了分支機構, 建設銀行目前還在近130個國家和地區擁有1300多家行。作為國際化程度最高的中資銀行,截至2009年末,中國銀行在31個國家和地區有973個境外分支機構。中國銀行已累計為“走出去”企業提供175億美元融資,有效地帶動了海外公司業務的快速發展。工商銀行早在1993年就在新加坡建立其第一家海外機構。截至2009年末,工商銀行已將營業機構延伸至全球20個國家和地區,分支機構總數達162家,并與125個國家和地區的1393家銀行建立了行關系。中資銀行通過在境外新設網點和開展跨國并購,不僅能夠增強海外競爭力和影響力,也可以為境外中資企業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務,實現銀企戰略合作。

二、我國企業跨國經營金融支持存在的問題

盡管如此,我國企業境外直接投資的歷史仍然較短,與企業跨國經營相配套的金融支持體系仍存在諸多的缺陷。

1.商業銀行全球授信體系尚還不完善。盡管國內一些商業銀行在海外設立了分支機構,然而,目前尚還不能向客戶提供全球性的金融服務。譬如,目前很多商業銀行尚還沒有真正建立起全球授信業務體系,企業的境外子公司不能利用國內母公司的信譽與授信額度,國內母公司不能為其境外子公司在我國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貸款提供擔保(內保外貸),企業跨國經營形成的資產不能作為抵押擔保在境內貸款等。盡管個別商業銀行開展了全球業務,然而審批手續復雜,操作時效性差,特別是擔保費用較高,增加了境外投資的財務成本。

2.對境外投資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服務尚欠完善。政策性金融不能滿足企業境外投資的長期穩定資金需求。我國“走出去”政策性金融服務集中在中國進出口銀行。同時,政策性融資以及融資便利的投向也存在明顯的局限性,就行業來講,目前政策性金融機構主要側重于國家確定的一些境外投資重點行業及項目,對其他行業的投入較少,就企業性質而言,對國有企業、大中型企業的支持相對較多,而對中小型、民營企業海外投資活動提供的金融支持偏少。并且目前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的條件和程序仍然較為嚴格,很多有志于海外擴張的企業很難真正享受到上述機構提供的金融支持。但從實際操作的情況來看,許多對外投資主體很難找到符合A級以上資質并愿意提供低費用擔保的企業,以致再好的信貸扶持政策也難以發揮實效。此外,由于我國政策性銀行資本金依賴政府注資或政府擔保下的債務融資,單一的資本補充渠道使其資本充足率隨著銀行貸款規模的增加而降低,直接影響了我國政策性銀行的貸款規模和抵御風險的能力。

3.商業銀行提供跨境金融服務也遠遠尚不能滿足企業跨國經營戰略的需求。商業銀行的境外分支機構能力不足,布局不合理。從規模上看,我國銀行在境外的分支機構網點少、規模小,且增長緩慢,目前尚還不具備承擔支撐我國境外企業融資的能力;從地區結構來看,我國的銀行主要在發達國家和地區設立分行,與我國企業在新興市場國家投資增長迅速存在錯位。特別是近年來企業在金融資源較為匱乏的非洲、東南亞等地進行資源開發、設立經貿合作區后,這個問題顯得更尤為突出;從行業結構來看,境外機構貸款主要分布在消費信貸、房地產等行業,而我國企業跨國投資主要集中在服務貿易、工業生產加工、礦產資源開發等行業,存在資金分布不合理的問題。

4.資本市場不成熟制約企業跨國經營。跨國經營離開了資本市場,靠單個企業自身的行為往往很難在較短的時間內形成。我國現行的企業跨國經營活動受到國內貸款額度的限制與審批限制,使不少企業坐失跨國經營良機。我國資本市場結構也不完善,對股票市場過分依賴,債券市場、場外市場發展滯后。證券市場的國際化程度也僅停留在國際證券市場籌資上,難以為中國企業跨國經營解決融資問題并提供完善的服務。

5.出口信用保險發展滯后。目前我國出口信用保險對出口及對外投資的支持與發達國家有很大差距(中國3%-5%,韓國14%,英國45%,日本50%)。由于我國只有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從事這方面業務,缺乏競爭、非商業化經營,因此,出口信用保險總體規模小,抗風險能力不強,所支持的境外投資項目不多,境外投資保險覆蓋面較窄,并且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目前的業務范圍狹窄、業務規模較小、保費費率過高,這都制約了其對境外投資提供的金融支持力度。同時,保費費率高,加大了企業經營成本,使企業競爭力減弱,結果是企業寧愿舍棄國際業務,也不承擔過高的保險成本,從而使開拓國際市場的規模和力度下降。這也使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業務規模難以擴大,信用受影響,單位運行成本趨高。

三、促進企業跨國經營的金融支持體系構建

1.積極推進境外投資的可兌換進程。隨著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的逐步推進,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改革試點也有待進一步深化。作為“疏導資本有序流出”的主要渠道,境外投資與外商直接投資相對應,可先行實現境外投資的可兌換,進而推進直接投資的可兌換。在境外投資管理實現可兌換后,管理的重點將放在資金流出入的匯兌環節。可以考慮將具體的業務審核放至銀行操作,但在方式上做到有所區別。如對投資前期用匯,可實行比例控制,按照中方投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核定企業前期用匯限額。企業若能提供真實有效的用匯證明,則在限額內可直接到銀行辦理購付匯,若無法提供有關證明,則應事先報備所在地外匯管理局,并應在購付匯后規定時間內將外匯使用的真實證明提交外匯管理局。

2.進一步放寬企業跨國經營的外匯管制。一是放寬母公司向境外子公司放款的資格條件限制,為股東向境外子公司貸款提供便利。與直接投資比較,股東貸款在經營上更靈活、控制上更方便、資源配置上更合理。在審批程序上,可根據境外公司的經營規模,給其國內母公司核定一定的外匯額度,由銀行在額度內直接辦理資金匯兌,不再設置其他門檻。二是改進和完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健全境外投資項下跨境資金流入出的統計檢測和預警機制。三是適當放松對企業的金融控制。一方面,積極慎重地探索國內資本市場與國際資本市場的對接,逐步提高國內資本市場的國際化程度;另一方面,賦予適合條件的跨國經營企業以必要的海外融資權,開拓國際化的融資渠道,并由國家給予必要的擔保,允許其通過發行股票和債券、成立基金等方式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直接融資。

3.鼓勵境內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企業跨國經營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務。一是加快境內商業銀行的國際化步伐。建議參照外資銀行奉行以本國企業為主要的目標客戶群的“跟隨客戶”經驗,鼓勵商業銀行在民營企業對外投資比較集中的區域,尤其是境外經貿合作區、工業園區所在地設立支行或辦事處,為走出去的民營企業提供本地化的金融服務。對于那些不確定因素多的國家和地區,可探討政策性銀行先設立分支機構、商業銀行隨后跟進的方式。二是建議境內銀行進一步與國際接軌,豐富金融產品,為企業跨國經營提供必要的融資支持。如離岸金融服務、提供股權融資、出口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境外資產抵押貸款和項目貸款等形式多樣的業務品種,為企業跨國經營提供后繼融資服務。三是修訂《貸款通則》中禁止資本金貸款的限制,允許銀行貸款給企業用于境外公司的資本金投入,特別是面對越來越多的民營企業境外并購,探討為企業提供包括杠桿收購在內的并購貸款。四是探討企業以境外資產、股權、礦業開采權、土地等作抵押,由境外銀行出具保函,為境外企業在國內取得貸款提供擔保的“外保內貸”的融資模式。

4.加大政策性銀行對企業跨國經營的支持力度。國家政策性銀行是國家“走出去”戰略的直接實施者,不能僅以效益為導向,應充分體現其政策性、戰略性和在戰略目標下承擔的風險性。一是研究政策性金融的立法問題,出臺政策性銀行法,將政策、風險、效益統一在實施國家戰略上;二是進一步提高進出口銀行等政策性金融支持企業跨國經營的能力,增加資本金,增強銀行抗風險的能力;三是加快政策性銀行在境外設置分支機構的速度,特別是在一些市場前景好、潛力大、中國企業開始進入投資、但金融資源匱乏,商業銀行不愿意設點的欠發達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四是創新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金融工具,可在政策性銀行先行先試。

5.建立對外產業投資基金,進行專業化投資。建立對外投資產業基金、對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專業化投資。一是針對企業“走出去”過程中對股權融資的需求,充分利用國家充足的外匯儲備,根據民營企業的特征,針對特定的區域(國家)、特定的市場設立若干類似中非發展基金的股權投資基金,直接對企業境外投資的項目和公司進行股本投資,基金可以采取國家、企業、銀行、專業投資機構相結合的股權設計,實行商業化操作。二是設立對外并購基金(VC或PE),專門通過股權并購,在國際上獲取知識產權、品牌、市場份額和資源。基金在政府的引導和支持下,以民間資本為主,商業化運作,這種民間組織方式對國際的資源和敏感行業企業的并購也會比較容易被東道國所接受。

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范文第4篇

境外投資企業融資困難和流動資金不足曾是制約企業“走出去”的瓶頸,境外放款政策順勢出臺,并在日后日益松綁,不僅破解了企業資金不足難題,為企業境外發展提供了廣闊的融資平臺,更進一步促進了企業貿易投資的便利化,同時逐步放松的資本管制也有利于推進人民幣的國際化。本文從境外放款政策的沿革入手,分析了境外放款的政策優勢,指出了目前政策應予關注的問題,并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

境外放款;股權關系;避稅

1 政策沿革

2004年11月1日,《關于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正式實施,符合條件的中外資跨國公司,其境內成員公司向境外成員公司拆放外匯資金,可以直接放款方式進行。文件要求放款主體僅限于跨國公司,放款資金來源僅限于資本金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內的資金。賬戶開立、放款資金的境內劃轉或境外付匯等手續,需外匯局核準后才能辦理,放款額度按發生額管理。

2009年8月1日,《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將放款主體擴大到各類所有制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以向其境外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放款,資金來源增加了人民幣購匯以及外幣資金池資金,取消資金在境內相關外匯賬戶與境外放款專用外匯賬戶之間的劃轉及結匯的核準。

2012年6月11日,《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允許境內企業使用境內外匯貸款進行放款,取消境外放款資金購付匯及匯回入賬核準。

2012年12月17日,《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

2014年2月10日,《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進一步放寬境內企業境外放款主體限制,允許境內企業向境外與其具有股權關系的企業放款,同時取消境外放款額度2年有效的使用期限。

2 境外放款的政策優勢

一是審批環節少、效率高。相對于對外增資這一傳統的融資手段而言,放款有著先天的政策優勢。增資需要經過發改委、商務部、外匯局多部門一系列復雜的審批手續,不僅時間長,而且受到東道國投資政策以及我國外匯管理政策的限制,調回境內會受到一些限制。而境外放款只需外匯局一個部門審批,資金調回按照合同約定在銀行自行辦理即可。

二是資金流通成本低。通過境內銀行開立融資性保函的內保外貸是境外融資的另一個渠道,但境外企業需要支付擔保費和較高的境外貸款利息,成本較高。境外放款在有股權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進行,資金流通成本通常要低的多。

三是資金運用更靈活。境外放款在任何具有股權關系的企業間都可以進行,包括母對子,子對母,母對孫,孫對母,以及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兩家企業(如兄弟公司)等。而且境外放款實行余額管理,即在經核準的額度和期限內,境內企業可以將已經收回的境外放款額度循環使用,企業可以更加自主的決定放款的頻率和金額。

四是有利于保持國際收支的基本平衡。當前我國國際收支順差壓力較大,短期內擴大境外放款數額非常有必要。同時外匯管理局可以根據我國的國際收支形勢和境外直接投資情況,對放款資金來源、管理方式等做出調整,一旦國際收支發生逆轉,有足夠的政策調整空間。另外放款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也有利于控制風險。

3 應予以關注的問題

一是容易成為避稅的渠道。按照目前的規定,利潤需要全額繳稅,而放款匯出時卻無需繳稅,而且放款資金可以不回收,也可以在境內企業需要時隨時調回境內,放款完全可以成為利潤的代替品,如果大量企業采用放款代替利潤匯出,無疑會對我國稅收產生影響。

二是容易掩蓋資金的真實性質。境外放款是指境內企業在核準額度之內,以合同約定的金額、利率和期限,為其在境外具有股權關聯關系的企業提供直接放款的資金融通方式,其本質上是一種對外債權。但由于放款的便利性和低成本,使其很容易成為某些交易的替代品,掩蓋資金的真實性質,使得企業的財務報表難以反映真實經營狀況,例如由于境外放款是債權,財務報表體現企業的資產規模是不變的,但利潤匯出后,直接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或負債的減少,如果境外放款的實質是利潤匯出,那財務報表無疑是不能反映企業經營狀況的。這同樣也會降低外匯管理部門監測統計數據的準確性,進而對外匯政策的評估和制定產生影響。

三是后續監管存在困難。境外放款的利率、用途由企業自行約定,資金是否收回也全憑企業自愿,資金匯出境外之后的最終用途外匯管理部門無法得知,后續監管有一定難度,這或許會為某些來歷不明的資金提供合法的資金流出渠道。

四是與現行跨境人民幣政策不完全匹配。依據外匯管理的規定,境內企業以人民幣形式向其境外投資企業放款,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放款登記。但人民銀行的跨境人民幣政策對于此類性質的匯款,并不需要進行事前的審批,兩部門政策仍需進一步協調。

4 建議

境外放款作為促進經濟繁榮與貿易便利化的一項重要政策,對于緩解企業流動資金緊張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政策制定和執行過程中一是應該認真評估其對稅收等政策產生的影響,如果發現境外放款對利潤匯出的替代效應放大,則應立即協同稅務部門制定相應的稅務征收政策;二是在減少行政審批,促進投資便利化的同時,創新管理方式,優化監測手段,加強對放款資金的跟蹤分析,提高異常資金流動的甄別能力,規范資金流通方式,避免其成為其他金融活動的掩蓋品。三是部門之間加強溝通,保持政策協調性和一致性,保證外匯管理政策和跨境人民幣管理政策的無縫連接,形成監管合力。

【參考文獻】

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范文第5篇

“中國距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目標并不遙遠。”2015年6月11日晚,央行在《人民幣國際化報告(2015)》中罕見地做出了這樣的宣示。

進入2015年,人們明顯感受到了人民幣資本項目改革的加快。從QDII2到深港通、從兩地基金互認到債券回購市場的開放,資本項目下資金進出的通衢越來越廣。

與此同時,人民幣沖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特別提款權(SDR)的工作也進入到了關鍵時刻。《財經》記者獲悉,2015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和IMF已經就在北京對人民幣進入SDR進行技術評估達成共識,在評估之后的一個月,一份初步評估報告就會形成。屆時,人民幣能否進入SDR的懸念將初步解開。

早在今年3月,央行行長周小川就利用中國發展高層論壇之機與IMF執行總裁拉加德就人民幣進入SDR一事展開磋商。而在4月的IMF年會上,周小川又在華盛頓就人民幣資本項目開放的路線圖進行了演講,并表達了人民幣加入SDR的意愿。

進入SDR的前提是更大程度上的可兌換,從內外部審視,人民幣資本項目改革時機已到。

一位接近資本項目改革的央行人士對《財經》記者說,資本項目可兌換是國家統籌利用境內和境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方面非常重要的戰略安排。在他看來,從中國改革開放30多年的歷史來看,判斷中國經濟改革措施優劣有兩個標準,一是市場化,二是開放。從這兩個標準看,人民幣資本項目開放必將促進國內進一步的改革發展。 沖擊SDR

人民幣進入SDR已經到了最后的關頭。

《財經》記者了解到,IMF對于人民幣進入SDR的評估工作已經啟動,相關評估組將不日赴京。與其他國家先資本項目開放,再進入SDR所不同的是,中國是在資本項目還沒有完全開放的時候選擇進入SDR,因此,人民幣在SDR中所占的比例將是中國與IMF溝通的重點,未來雙方將經歷一個討價還價的過程。但即便是人民幣最終進入,其所占的比例也很少。

SDR是英文Special Drawing Right的縮寫,中文稱為“特別提款權”,是由四種貨幣加權組成的記賬單位,包括美元(42%)、歐元(37%)、英鎊(11%)和日元(9%)。要成為特別提款權的籃子貨幣,需要滿足該貨幣的發行國是世界商品和服務大國,以及該貨幣“可自由使用”兩個條件。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每五年評估籃子貨幣一次。

進入SDR貨幣籃子,意味著人民幣將成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國際貨幣,也標志著IMF首次將一個新興經濟體的貨幣納入儲備貨幣,這對于IMF和中國來說,都是具有象征意義的重要時點。

央行在《人民幣國際化報告(2015)》中指出,將推動人民幣加入特別提款權(SDR)貨幣籃子。積極支持境外央行類機構將人民幣資產納入其外匯儲備。研究取消境外央行類機構投資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的額度限制,允許境外央行類機構自主選擇人民銀行或銀行間市場結算人其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

實際上,在2010年第一次評估中,人民幣曾有進入SDR的機會,但考慮到進入SDR后中國可能要對歐美承擔的國際救助責任,決策高層當時并沒有著急進入,而當時人民幣也處在單邊升值的狀態下,遠沒有像現在這樣達到均衡水平。另外,當時人民幣資本項目的開放水平也不如現在。

時過境遷,目前人民幣匯率水平已經趨近均衡,而人民幣國際化又箭在弦上,更重要的是,央行希望通過人民幣納入SDR來促進中國金融體系的標準與國際進一步接軌。所以,使人民幣進入SDR貨幣籃子又成為了中國政府的目標。

IMF總裁拉加德此前曾表示,人民幣進入SDR“不是能否加入、而是何時加入”的問題。而IMF對于人民幣加入IMF特別提款權(SDR)貨幣籃子的全面評估早已開始,其中一個重要的評判標準是人民幣能否“自由使用”,其前提是人民幣資本項目進一步開放。因此,可兌換與人民幣進入SDR就此產生了一層邏輯上的連結。

一位央行權威人士對《財經》記者說,有人說資本項目開放是為了人民幣能進SDR,這實際上是比較牽強的。他指出,資本項目開放是國家的戰略,作為一個大國,中國的資本項目開放是早晚的事情,資本項目的開放能夠實現資源的全球配置,人民幣國際化、SDR都只是資本項目開放的一個原因,而非主要原因。

早在1993年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中國就提出了將人民幣成為“可兌換貨幣”的目標,1996年中國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義務,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完全可兌換,但資本項目可兌換卻受到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和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尚未實現完全的可兌換。2014年,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加快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要求。

外管局綜合司司長王允貴6月17日表示,在推進SDR工作中,最主要是做好國內相關改革,推動資本市場的雙向開放,進一步穩步實現人民幣資本項下的可兌換,提高人民幣在國際交往中自由使用的程度,這樣,人民幣加入SDR應該是一個水到渠成的過程。

此前央行一直強調,關于資本項目的可兌換國際上沒有統一標準。根據央行的評估,目前人民幣資本項目已經有85%的子項實現了不同程度的可兌換。完全不可兌換的交易主要是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股票、基金、貨幣市場工具、衍生品工具,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基金、境內居民個人對外借款等六項。 QDII2開閘在即

進一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必然要在這些領域下功夫。

深諳IMF規則的央行行長周小川,在2015年4月的IMF年會上表示,為了使得人民幣成為一種更加“可自由使用”的貨幣,中國計劃針對目前資本項目下仍不可兌換的項目展開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開放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Qualified Domestic Individual Investor,縮寫為QDII2),引入深港通,允許非居民在本國市場上發行除衍生品之外的金融產品、方便海外機構投資者進入中國資本市場、改革外匯管理體制、掃除不必要的政策障礙和提供必要的基礎設施、采取必要的步驟健全風險防控。

在推動資本項目開放的改革上,央行行長周小川一直不遺余力。比如,滬港通就是他在證監會主席任上就非常想干的事情,到了央行行長任上,周小川對于改革的堅持一以貫之。

6月11日晚,央行在《人民幣國際化報告(2015)》中再次重申,將進一步推動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改革,包括考慮推出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QDII2)境外投資試點。QDII2是指在人民幣資本項下不可兌換的條件下,有控制地允許合格的境內個人投資境外資本市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投資業務的一項制度安排。

《財經》記者獲悉,關于開放QDII2的相關細則已經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有望在三季度出臺,而這項政策也是2015年資本項目改革的重頭戲。

QDII2的一些細節則已經提前曝光。《證券時報》報道稱,首批試點QDII2的城市共有六個,分別為上海、天津、重慶、武漢、深圳和溫州。居住在試點城市年滿18歲的境內個人,只要個人金融凈資產最近三個月日均余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通過境外投資和風險能力測試、無重大不良記錄且沒有經司法裁決未償還債務者,可以申請QDII2。

針對《財經》記者關于QDII2的提問,外管局綜合司司長王允貴表示,相關的工作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正在研究過程中,具體細節還要等政策出臺后再看。

一位國有大行私人銀行部人士表示,對于高凈值客戶開展QDII2的試點將為居民的資本項目開放探索路徑。目前,國內居民對外金融投資只能通過國內的QDII(合格境內投資者)這個渠道出去,資金投QDII就相當于進了一個大池子,這不能滿足投資者個性投資的需要。

一些人擔心在國內A股市場火爆之際,一些獲利了結的資金可能尋求多元資產配置的機會,進而出現資本外流的現象,并對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產生壓力,因此他們質疑現在是否是繼續開放的時機。但在一位央行人士看來,資本項目開放是一個實踐而非理論問題,跨國資本流動也永遠不可能是靜止的。從各國經驗看,資本項目開放的時候,都是先有限額和試點,慢慢放大范圍,直至全部開放。

為了防范風險,央行在籌劃開放政策之時也曾做過沙盤推演,用上述央行人士的話說,即使這些地區擁有合格的投資者將其全部資產都轉移出去,這個數目相對于我國外匯儲備的數額來說也微不足道。

從結售匯數據和國際收付數據來看,資本在年初曾出現過一定程度的外流,但在2015年5月以來,這種現象逐步緩解。在一些業界人士看來,目前國內資本大幅流出的可能性不大,首先中國經濟增速雖然下行,但仍然遠遠高于西方經濟體,也就是說,在國內錢更好賺。其次,國內投資者目前也缺乏海外投資的專業經驗。

在整個資本項目開放的計劃中,QDII2只是其中之一。最近,經國務院批準,內地與香港兩地基金互認也將于7月1日正式實施。在此框架下,內地投資者可以在境內購買香港的公募基金,內地的公募基金也可在香港市場出售;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初期投資額度是資金進出各等值3000億元人民幣。目前,關于兩地基金互認外匯管理操作指引已制定完畢,并即將下發。

外管局綜合司司長王允貴表示,這項政策開辟了兩地投資者證券市場投資新通道,是集體投資類證券投資開放的第一步。通過兩地基金互認,資本和金融項目交易中“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集體投資類證券”下所包含的“居民在境外出售或發行”以及“非居民在境內出售或發行”兩個子項將不再受到嚴格限制,從而使我國不可兌換的資本項目減少兩項,資本項目可兌換水平進一步提高。 債券市場進一步開放

資本項目的開放,將使得人民幣朝可兌換貨幣更近一步,而這又會進一步促進人民幣國際化的進程。在這個過程中,金融市場開放的意義重大。因為,不管是資本項目開放還是人民幣國際化,都需要一個具有深度的金融市場進行“支撐”。

一位金融界資深人士看好人民幣債券市場的發展。他的樂觀主要基于以下三點:首先,相比于普遍的低利率、零利率甚至負利率,人民幣仍屬于世界主要貨幣中的高息貨幣,這對于境外固定利率產品投資者尤其是央行、養老金、保險公司等長期機構投資者具有較大吸引力。其次,國家支持直接融資的政策,將令市政債、企業債有較大發展空間。而且,相比于股票市場,境內債券市場相較周邊市場的開放程度更低,具有巨大潛力。三是債券市場開放對于人民幣加入特別提款權的籃子貨幣至關重要,當局有必要也有可能在債券市場的一級市場發行和二級市場買賣方面,出臺一系列實質性的對外開放新舉措。

其實,中國債券市場的開放早已開始。2010年8月,境外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境外人民幣清算行和境外參加行等境外機構獲準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5月末,共有236家境外機構獲準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余額為6346.1億元。

2015年5月28日,央行下發《關于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境外參加銀行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交易的通知》,在之前的基礎上,進一步開放了債券回購市場。

文件顯示,已獲準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清算行和參加行可開展債券回購交易。其中,正回購的融資余額不得高于所持債券余額的100%,且回購資金可調出境外使用。一位外匯交易中心人士指出,回購資金可以調出境外使用,給了境外機構一個流動性管理手段。比如,如果有短期人民幣需求,不需要賣債,只要借個逆回購就可以滿足需求。

國泰君安證券分析師徐寒飛曾分析指出,規模巨大的境外人民幣資金池,使得對人民幣計價的資產和流動性需求與日俱增。回購交易放開有利于擴大境外機構的債券投資和流動性管理需求,推動人民幣國際化從跨境結算(貨幣的交易功能)轉向境外持有(貨幣的儲值功能)。

未來,債券市場的開放將進一步打開。央行在最近的《人民幣國際化報告(2015年)》中也指出,將研究取消境外央行類機構投資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的額度限制,允許境外央行類機構自主選擇人民銀行或銀行間市場結算人其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

與此同時,股票市場的開放也將進一步推進。在滬港通之后,深港通的開放也將加速。近期,證監會官員曾表示2015年下半年就將實施深港通,而就在2015年6月17日,外管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司長郭松也表示,深港通的推出在外匯管理方面不存在障礙。 資本項目開放的基礎設施

盡管資本項目開放已經提速,但開放不單單只是宣示政策那么簡單。

一位具有海外工作經驗的國有大行資深人士對《財經》記者說,資本項目開放背后還有很多工作要做,這就包括金融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首先,人民幣需要自己的跨境支付系統。這不僅有利于人民幣的跨境使用,也對整體金融安全意義重大。中國駐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執行董事金中夏曾指出,中國的經濟規模已經很大了,它作為自然的發展也不可能長久依賴于其他一種貨幣的跨境支付系統,或者報文系統,肯定也要發展自己的系統。

跨境人民幣支付清算系統(CIPS)就是這樣一個關乎系統重要性的金融基礎設施。從2012年籌謀設立開始,如今已經走過了三個年頭,期間遇到了很多技術性的障礙,其投入運行的時間也一拖再拖。

直到最近,CIPS系統才終于確定了投入運行的時間。央行在2015年6月11日公布的《人民幣國際化報告(2015)》中透露,人民銀行計劃于2015年底前在上海上線運行CIPS(一期)。CIPS(一期)建設采用國際通行的ISO20022報文標準,并計劃將運行時間設定為9時-20時,部分滿足亞洲、大洋洲和歐洲等時區人民幣業務發展的需要。可以預期的是,作為人民幣出海的高速公路,CIPS系統將大大促進人民幣的國際化進程,并給人民幣的跨境使用提供基礎的保障,上海也將因為系統的落地而成為人民幣的清算中心。

系統是一方面,法律制度的明晰也很重要。從最近A股沒有被納入MSCI指數的事件上看,中國在這方面的欠缺就顯露無遺。

MSCI明晟方面稱,中國A股無法被納入全球基準指數的原因包括投資者自由買賣股票的能力和股票所有權存在不確定因素。MSCI明晟稱,對于追蹤其指數的投資者來說,可供境外投資者使用的投資額度可能在單個交易日收盤前即用盡,而尋求復制指數表現的被動型基金則是在收盤時進行交易,這會帶來不確定因素。一些接受MSCI明晟調查的投資者認為,對于中國A股來說,能否擁有足夠的額度來買入可精確追蹤指數表現的股票是一個令人擔憂的問題,同時針對確認跨境交易股票最終所有權的法律也存在不確定性。

比如之前提到的債券市場開放,就涉及稅收的問題,當境外清算行和參加行在國內買債券之后,賺取利息要匯出,這時候就要交代扣稅(withholding tax),但目前在國內,誰進行代扣等法律問題還遠沒有解決。如果類似問題沒有解決,即使宣布開放,市場也沒有辦法正常運轉。 放權外匯管理

伴隨著人民幣資本項目開放,外匯管理方式也發生深刻轉變。2015年以來,保險外匯管理改革、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意愿結匯改革,以及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外匯管理指引都在進行之中。

以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改革為例。2015年2月,外匯局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自6月1日起全面取消對外商來華直接投資(FDI)和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ODI)有關的行政審批。絕大部分直接投資項下的業務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企業不需要再到外匯局辦理登記或核準手續。

除了分項的改革,《外匯管理條例》也將迎來大修。

現行的《外匯管理條例》在2008年8月份經國務院批準實施,但隨著形勢的變化,特別是簡政放權的推進和外匯管理改革的深化,修訂《外匯管理條例》已經刻不容緩。外管局綜合司司長王允貴表示,在修訂過程中,外管局將本著簡政放權、加強統計監測、創新金融監管理念、健全危機應對措施的原則進行。

一些新的外匯管理理念已經逐步顯現。比如,在2014年末,國務院常務會議批準在廣東、天津、福建特定區域再設三個自由貿易園區,其中涉及資本項目改革的一項重要措施是針對區內試行資本項目限額內可兌換,也就是說,符合條件的區內機構在限額內自主開展直接投資、并購、債務工具、金融類投資等交易。

外管局資本司司長郭松對《財經》記者說,過去資本項目管理都是按照條線,比如區分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外債來管,主管機關會根據每一項政策風險不同來設定管理的寬嚴。采取限額可兌換則為外匯管理探索了一種新的路徑:在給定的限額范圍內,不再區分限額內資金的用途,可以做直接投資,也可以做證券投資。這是借鑒了其他國家成型經驗的開放模式。在郭松看來,如果政策能夠推出來,我國資本項目可兌換的程度會大大提高。

外匯管理體制改革不是單純的放手不管。主管機關既需要為資本項目可兌換預留空間,又要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金融底線。

外管局綜合司司長王允貴2015年6月17日在外管局的季度會上說,在推進人民幣可兌換的過程中,要循序漸進,按照一定的次序安排各項改革。要防范出現系統性的金融風險,防范將外部風險引入到中國國內來,以免影響到我國調結構、促改革的戰略部署。

央行行長周小川在2015年IMF年會上則表示,全球金融危機后資本賬戶可自由兌換概念已經發生了改變。中國正在努力找機會實現的資本賬戶可自由兌換將不再是基于完全可兌換這樣的傳統概念。取而代之的是,中國將采用有管理的可自由兌換。在實現人民幣資本賬戶可自由兌換之后,中國將繼續管理資本賬戶交易,但會以新的方式進行,包括使用宏觀審慎方法限制跨境資本流動以及維持幣值穩定和金融環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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