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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意識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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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意識形態范文第1篇

    制度的定義、作用及變遷機理

    馬克思是最早研究經濟制度的學者之一,他明確提出:凡是適合生產力發展的經濟制度就是有效的制度,它能對經濟發展起著十分重大的積極作用。而另一方面,不適合生產力發展的經濟制度會成為生產力發展的桎梏。科斯也指出: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況下,制度安排不僅對分配有影響,而且對資源的配置以及產出的構成都將產生影響;不同的制度安排會產生不同的資源配置效率,從而也將對產出產生影響,人們需要在不同的制度之間進行選擇。雖然馬克思與諾思等人研究問題的出發點不同,目的不同,時代背景也各異,但是他們都認為在一定的歷史時期,是技術(生產力)和制度(生產關系)共同決定了一個社會的經濟實績。

    諾思從人類分工及專業化發展的角度來考察制度的產生過程,他認為專業化程度的提高能夠節約生產成本,但是隨著專業化程度的提高,邊際生產成本的降低幅度逐漸遞減,這種成本的節約,會被由于信息不完備和市場中的機會主義傾向所帶來的邊際交易成本的逐漸增加所抵銷。因此,為了降低交易成本,就需要建立一套能夠規范和約束人們的交易行為的制度,從而降低由于市場信息不完備性和市場中機會主義行為所導致的交易成本。無論是正式的規則,還是包括意識形態在內的非正式規范,其變遷是否有效,取決于它們是否降低了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降低可被視為是制度創新所帶來利潤,但這些潛在的利潤無法在現有的制度安排結構內實現,因而在原有制度安排下的某些人為了獲取潛在利潤,就會率先來克服這些障礙,從而導致了一種新的制度安排。

    信用制度的組成部分

    從制度的定義我們可知,制度實質上就是人與人之間發生經濟關系、進行交易活動的某種特定方式,也就是行為規則。其形式既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那么信用制度就可以定義為與信用相關的人與人之間發生經濟關系、進行交易活動的行為規則。由此定義出發,我們可以發現與信用相關的各項法律法規、實施條例、契約、操作機構、道德習俗、意識形態都被納入到信用制度的范疇中來。這個定義的內涵遠大于通常意義上以信用法律法規及體系結構為主體的范疇。參照新制度經濟學派對制度的劃分,也可將信用制度劃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1)信用法律:由國家政權的,憲法、經濟法中關于信用的相關條款及專門針對信用問題的信用法。信用法律規定了信用活動所必須嚴格遵守的基本原則與規則,其他任何規則都不得與其相抵觸,是信用制度的最高層次。

    (2)信用條例:由經濟實體或組織制定的信用相關規定及條例。例如由中央銀行、各商業銀行、信用協會、信用中介等機構的指導其管理與經營行為的信用規定。

    (3)信用文化:與信用相關的道德風俗、意識形態、價值觀等非正式約束。信用文化不同于法律、條例等正式約束,在大多數情況下并無明確的條文及強制力量而是通過輿論、集體價值取向、道德評判等方式來規范信用活動。

    (4)信用執行機構:保證與信用相關的各項約束可被執行的組織。信用執行機構可分為強制執行機構與非強制執行機構兩種。

    信用制度的變遷過程及影響因素

    以科斯、諾思為首的新制度經濟學派已明確指出制度變遷的動力來自與變遷收益,即變遷所帶來的交易成本的降低。但是變遷自身也需要成本,變遷最后能否成功,就取決于變遷所帶來的收益是否大于成本。這可看作是制度變遷所需遵循的基本規律。

    1.信用法律

    信用法律是信用制度的最高層次。發達國家都有針對信用頒布的詳盡法律,而我國的信用法律卻還處于缺位狀態。回顧發達國家信用法律產生的歷史,其的時機,都是信用交易額猛增、各種信用工具被廣泛使用時,社會各相關方面對國會適時出臺信用管理相關法律提出了強烈要求,于是政府開始著手制訂。

    我國經濟發展水平落后于美英等發達國家,在他們信用法律的70年代,我國還處于計劃經濟時代,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經濟水平迅速提高,信用在經濟活動中的應用逐漸加強,信用交易額猛增,由此極大促進了經濟發展。但由于缺乏信用法律,信用活動得不到規范,導致信用秩序混亂惡化,在企業信用上出現了“三角債”、拖欠銀行貸款等問題,在個人信用上個人消費信貸遲遲無法發展,不僅阻礙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并開始威脅到宏觀經濟的穩定。這種情況已迫切需要出臺一部信用法律,以規范各類信用活動,降低信用活動中的交易成本,優化社會資源的配置。

    潛在收益為信用法律的產生提供了動力,但要使信用法律真正得到頒布實施,這動力還必須足夠大,以補償信用法律產生的成本。從表面層次看,信用法律的成本只是制訂法律過程所需付出的勞動成本,但實際上這成本只是次要的,信用法律的主要成本是克服來自既得利益者的阻力所需付出的成本。混亂的信用秩序雖然降低了資源配置效率,但必然也會為部分組織或個人帶來利益,與信用問題相對應,在我國當前信用狀態下最主要的既得利益者可劃分為三類:拖欠銀行貸款的企業;拖欠其他企業款項的企業;擁有大量壞賬、競爭力薄弱的銀行。除這三類主要既得利益者外,還有惡意商業欺詐者等依靠信用法律缺失而牟取利益的組織或個人。

    2.信用條例

    信用條例由于并非國家政權頒布,通常也不由國家政權來強制執行,因此其層次低于信用法律,是作為信用法律的補充而存在,以更詳盡且更具針對性的條款、更狹窄的適用范圍來彌補法律的不足。根據信用條例組織的類型,可將信用條例劃分為銀行類與非銀行類。

    銀行信用條例由銀行行業協會、指導機構或銀行自身制訂,用以規范銀行及其客戶在信用活動中的行為。銀行信用條例對內應做到防范業務過程中的各種風險,通過相關組織機構、業務流程、崗位職責等,對各職能部門及員工的業務活動進行風險監控和相互制約。非銀行信用條例的制訂者主要有地方政府、各生產經營組織、信用中介機構等。其制訂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其在信用活動中的利益及其內部的正常信用秩序。

    信用條例因為缺乏足夠強制性,因而其制度變遷成本只以制訂、推行制度所需付出的信息成本、組織成本為主,這一點明顯區別于信用法律。

    3.信用文化

    信用文化包括與信用相關的道德風俗、意識形態、價值觀等非正式約束。信用文化往往起著不遜于信用法律的作用,可有效降低信用法律的執行成本。諾思提出,意識形態對信用法律等正式約束是一個決定因素:“信仰結構通過制度——正式和非正式規則——轉化為社會經濟結構”,甚至“有效率的政策如果被認為是不公平的,那么將產生政治上的反映,使得(有效率的)改革停止或倒退。”

    信用文化這種特殊的意識形態也遵循意識形態的特征與發展規律。信用文化直接以一種“信用觀”的方式指導人們的決策行為,其目的是在于節省人們為保證交易公平所付出的信息費用。信用文化為達到其保護交易公平的目的,所憑借的機制是維護契約的完備性,只是信用文化是通過意識形態、道德倫理、風俗習慣等成本較低的方式來做到這一點,而非詳細指定書面契約文本。

    在相同的外界條件下,信用文化對不同交易者的約束力不同,這種約束力又會轉化為交易者對信用文化的虔誠,即對信用文化對自己及他人的約束能力的信賴。這種信賴不是憑空產生的,而是在接受社會價值觀的過程中,通過自我的不斷歸納與吸收形成的。所以個人信用文化來源于社會信用文化,但社會信用文化又是由個人信用文化所組成的,兩者間是個體與總體間相互影響的關系,這種關系既是循環,又是反饋。通過這種循環反饋的機制,個體信用文化與總體信用文化會趨向于統一。簡而言之,講究誠信的個人信用文化不會形成失信的社會信用文化,而失信的社會信用文化也基本無法培育出誠信的個人信用文化。

    從具體層次來說,信用文化的構建需要從倫理道德、風俗習慣、價值觀念、理想信念等方面來構建。

    4.信用執行機構

    前面已經指出信用執行機構可分為兩種:強制執行機構與非強制執行機構,是分別與信用法律與信用制度相對應的。

法律的意識形態范文第2篇

無庸贅言,經濟,從來都不是,也不可能是單純的經濟問題。經濟作為一切利益的根本,決定了它必然與政治、文化等種種問題相互糾纏。歷史上,解決經濟利益最常用的手段是政治,尤其是武力政治。其結果,往往極大地破壞經濟,為任何一方所不愿。畢竟,無產者失去的,只能是鎖鏈。由此產生了GATT,繼而WTO,所期望的,正是通過法律體制,給全球資源的開發和經濟利益的分配帶來和平。如果說,人權突破的,是國家的政治,WTO法律突破的,則是國家的經濟。

WTO法律體制有可能為世界資源的開發和經濟利益的分配找到和平的出路,因為法律制度作為民主的基礎,為人們所共同接受。中美之間意識形態最主要的對立,表面是民主,實質是法治。因為民主的形式多種多樣,但民主的核心卻只有一個,那就是法律制度。非選舉制、三權分離國家不一定非民主。但非法治國家則不可能民主。美國利益集團關心中國法治,因為法治為突破中國經濟鋪平道路。美國民眾關心中國法治,因為他們相信法治保障生命、自由和財產。選舉制國家中,利益集團操縱意識形態,必須首先操縱民眾的認識。指責中國缺乏法治,是博取民眾廣泛認同的捷徑。而缺乏法治的證據之一,是完全用政治代替法律。

我們一直認為“在權利與義務基本平衡的基礎上加入WTO”,因此,紡織品國際貿易受挫,要么是我們利益平衡的結果,要么是其它成員對規則的濫用。如果是前者,平靜面對其它成員的貿易限制是正確的態度。如果是后者,利用法律維護本國的經濟利益是應當采取的行動。采用法律手段可能因意識形態因素而影響政治、文化和其它經濟領域的正常往來,但任憑其它成員對中國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條款的濫用,則可能成為我們對WTO法律體制缺乏信任的標志。國際事務中完全相信法律是幼稚的,但WTO體制下表現出對法律的不信任則是危險的,尤其是在利益集團企圖操縱意識形態的情況之下。民眾以法律理性看待歐美WTO訴訟,因為他們不懷疑這兩個訴訟主體實行的法律制度。如果我們懷疑WTO的法律體制,完全用政治方式代替法律途徑,就將很難期望我們的行為不被誤解,民眾的意識形態不被利益集團所操縱。由此看來,即使短期之內,中國與其它WTO成員之間的WTO訴訟,會因民眾的泛意識形態思想,而影響到中國與這些成員政治、文化和經濟的正常交往,只有在不斷啟動WTO法律程序的過程之中,我們才有可能樹立一個法治的國際形象,最終去意識形態化,恢復民眾,包括WTO“法庭”的仲裁者,對中國與其它WTO成員貿易糾紛的平常心態。

法律的意識形態范文第3篇

首先,法律不斷細分,急劇增多。

法律體系由不同的具體法律構成,規范著社會的方方面面,是一個具有重大影響的社會力量。各部法律,都置于憲法之下,受憲法的統帥,其精神與憲法相通、一脈相承,其條文是憲法精神的具體體現,是對憲法的演繹。憲法居于最高的等次。憲法下面有民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法律,這是第二等次的法律。在第二等次法律下面,還有第三等次的法律。比如,民法下面有合同法、侵權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婚姻家庭法等。法律的層級不只三個等次,還會有或將會有更多的等次,比如婚姻家庭法下面還有繼承法。在層級不斷深化的過程中,同時也在繼續著法律的細分,法律越來越多,單部法律調整的對象越來越窄。

正是由于法律的不斷細分,逐漸深入,才構成了法律的龐大體系。法律的這一發展趨勢,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是社會現實的反映。作為反映社會現實和反過來規范社會現實的法律,是一面鏡子,既照出了社會的影子,也將法律的光芒投射到社會之中。社會在細分,法律必然細分。

其次,要明確回答這樣的問題,法律是一個獨立的存在,還是一個依附性的存在。

在很多人的意識里,認為,法律是社會中的獨立存在力量。這是一個工具和人的關系問題。孤獨的工具有力量嗎?

法律依附于社會人群,依附于社會力量。法律依附于不同的個人和組織上,并通過這些組織和個人的行為,反映出來它們的力量。就象一部閑置著的機器,是沒有任何作用和力量的。如果讓它依附于工廠和工人,讓它運轉起來,這部機器就產生作用了。這部機器發揮作用,是由于它和人的結合的結果,是人使用它的結果。法律就象這部機器,不是獨立的存在物,閑置起來是沒有任何力量的,只有當被社會人群認同、遵守和運用,它才會產生偉大的作用。

從來沒有哪一部法律可以自己發揮作用,從來沒有哪一個組織或者一個自然人被稱為法律。我們看到的是,一個組織或者一個自然人在運用法律,或者受到這種運用行為的制約。可以明確,法律只是一種依附物,不是獨立的現實力量。法律是意識形態,是精神成果。精神成果如果只停留在精神形態上,是沒有現實力量的。只有等到這種精神成果被某個組織或者某個自然人運用的時候,它才能和這個組織或者自然人一起成為現實的力量,才能產生效果,我們才能感覺這種影響。所以,只有法律這種依附物被一種主體運用的時候,依附在這些主體上的時候,才能產生力量。

法律不是主體,而是客體。主體只能是個人或者組織。法律不是主體,是為主體認識、遵守和應用的客體。只是這種客體是意識形態的,是精神性的存在,這種精神性的存在,只有通過人或者組織,才能變成現實的力量。

法律的意識形態范文第4篇

關鍵詞:中學生;法律意識;提高策略

法律意識是一種社會意識形態的表現,法律意識是表現在公民對權利和義務的認識,也是對法律的了解掌握,從本質的角度出發,法律意識是用法律法規來規范自己的行為舉止,這種法律意識是作為行為模式的觀念性要素。在當代的法律法規中,法律的可行性和使用程度都有著嚴峻的考驗,公民對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的認識是否符合當代法治建設國家,對法律法規是否有著系統的認識都十分重要。在生活中我們要具備一定的基本法律知識的,要將法律知識融入到日常生活中,將法律意識從最外在的條件逐漸轉化成規范模式,正確樹立人生觀和價值觀,也可成為指導人們我們行為的支配要素。

一、中學生提高法律意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隨著我國法制建設進程的加快,每一位公民都需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高中生處于青春期,思想行為上表現得更加自我,法律問題逐漸顯露,高中生違法犯罪的行為也比較突出,我國刑事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達到70%,處于高中年齡段的占到其中的70%以上。由此可見,高中生法律意識的提升勢在必行。中學階段是處于人生階段與教育階段中一個最為重要的引導階段,決定了中學生的人生觀、價值觀趨向問題,中學生法律意識程度的好壞是可以直接影響國家和整個法治國家的法律水平的,也會直接到影響國家法律體系,而且也關系著法治國家的建設是否能夠順利完成。在中學階段,中學生能認識到自身法律意識存在的問題是對價值觀的有力塑造,這對提升法律意識水平也是有利的。在事物發生變化時,人的主觀能動性是最為重要的,也是中學生發自內心深處對法律意識的認識,所以中學生有必要重視法律意識帶來的重要性。

二、提高中學生法律意識的具體途徑

結合現代中學生的法律意識來看,要強調對法律的深入和學習,將結合現實生活中的價值觀適當的運用法律意識來引導自己,法律知識的普及可以更好的讓我們從情感上建起對法律意識的認同,構建起理性的法律意識。

(一)提高善良意識

在現代的中學生中,很多都視“與人為善”為兒戲的大有人在,在他們眼中“言而無信”只是個人承諾兌現問題,是一種不講誠信的行為,跟法律知識毫無關系,這一點是與我國弘揚的善良意識是相違背背離的,對于這種認識,大有人在,說明了這種法律意識上的盲點,這也會導致學生的行為失去規范,從而引起事端。在我國民法中,善良意識是體現人性的前提條件,在法律條文規定中“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是兩個不可分離的內容,簡單來說,作為一名中學生要學會誠實守信,不要肆意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這也是基本遵守了法律法規理念的。當然,這種人性法則的理念根植在中國人的思維中,不屬于西方國家的舶來品,正所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人需要良知,良知中蘊含著善良意識,這也是一種基本的法律常識。

(二)提高程序意識

有相關研究專家學者指出,法治的主要核心就是程序,程序一旦不能規范化,就會導致程序崩潰,當然,法治水平的高低是在于程序化的規范程度,如何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首要步驟就是規范程序化,提升程序意識,然而這種程序意識也是要從青少年抓起,我們不能將思維控制在政治課堂上,在學習的同時,還要時刻引導自己做事都需要按照過程行事。例如,在進辦公室之前應先喊報告,在學校有情況有事先請假,不能先斬后奏,往往是這種不規范的程序意識會導致法律意識的下降,同時這種程序意識還關系到人與人之間的尊重問題,作為中學生要更深刻的了解和理解程序意識的重要性,這是關乎到法律意識的提升問題,結合以上所述,還需要根據我們的實際生活情況來抓住意識重點。

三、結語

目前,我國全面構建法治社會,青少年是構建法治社會的新生力量,中學階段是關系到整個國民教育的一大重點基地,法律意識的高低直接影響法治國家的建設以及和諧社會的構建。因此,中學生要結合自身的實際生活情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并將其融入生活中時刻規范自己的行為,也為構建我國法治國家事業貢獻一份貢獻。

[參考文獻]

[1]張瀚櫻.淺論中學生法律權利意識的培養[J].法制與社會,2016(36):189-190.

[2]張計彪.論思想政治課教學對中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J].品牌,2015(2):252.

法律的意識形態范文第5篇

一、現行司法制度與法治中國要求的差距

(一)司法體制不完善

司法權地方化的問題由來已久,地方政府掌控著地方司法機關的人、財、物,司法機關常常受制于地方政府,在立案、審理和執行中經常受到來自行政權力的干擾和侵犯,在跨地區經濟案件、重大刑事案件等表現尤甚。司法權力地方化破壞了國家法制的統一,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壯大,背離了司法為民的理念。即使在司法機關內部也無法做到真正獨立,單一法官為列,在行使審判權的同時可能受到來自審委會、院分管領導、政法委、紀檢部門的干涉,無法根據法律和事實作出獨立的、理性的判斷和決定,司法機關現行的內部管理體制與建立真正的司法責任還有很大的差距,需要漫長的成本、制度成本來調整與消化。

(二)司法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

權力如果不受到制約,就容易被濫用。我國現有對司法機關的監督機制既有人大及常委會的監督、行政監督、輿論監督等監督形式,又有其自身的監督,應該說是比較系統全面的。但監督機制難免存在漏洞以及缺乏監督機構的具體落實,使得有的監督程序未能充分實施,司法監督機制的優點未能得到很好體現,例如在有些地方上級審判機關對下級審判機關實行審判監督,將著眼點放在了地方利益是否受到充分保護上,而不是法制的統一和法律的有效實施上。

(三)司法隊伍素質不高

司法隊伍整體素質比較低,具體表現為司法人員法律專業水平偏低,司法腐敗問題嚴重。司法人員法律專業水平偏低的原因是與法學教育水平息息相關的,司法是一項高度專業性的工作,關系到人的生命、尊嚴與財產,在一段時間以來,大量未受到系統法學教育的人員進入司法隊伍,使得這部分在職人員素質明顯偏低。在司法實踐中,案件多、人手少已經成為常態,司法人員受到再教育與培訓的機會較少,邊干邊學固然可以增加工作經驗,但對信念的養成、理論的提升作用較小,造成自身免疫力低下。同時實行司法考試以后,受到系統法學教育的人員加入到司法隊伍,新進入司法隊伍的人員一般是從學校門到機關門,面對社會生活各種新問題、新情況不斷出現,缺乏一定的社會經驗和職業素養。

二、我國司法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

總體上來看,造成我國司法制度中存在缺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規則

中國的司法改革是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的條件下進行的。具體來說,現行司法制度基礎既有憲法這一根本大法,又有三大訴訟法等基本法,還有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各個法律涉及司法體制內容基于司法體制內在要求而彼此關聯,各種相互關聯的關系使得在一些領域中如果某一個法律內容發生變化,其他法律也將相應發生變化。因此現行法律的規則所形成的約束體系導致要么系統修改法律,要么只能在法律框架范圍內進行局部性的調整。實際上目前提出的一些改革設想已超出了現行法律的規制范圍,要實現這些設想和方案就必須修改法律規則,否則就會超越法律。由此可見,以現行法律為基礎,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層次推進就很難實現。

(二)司法權的運行機制

近年來我國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權威缺失,司法審判質量不高,效率低下,根本上說的是司法運行機制出現了問題。從司法權本身和運行上看:司法審判權運行機制的突出問題,一是司法審判權獨立性不高。這表現在:從外部看,各種非正常干預過多,媒體審判問題突出。媒體監督司法審判原本是必要的,但是超過一定限度就會引發非理性輿論,影響司法審判權的正常行使。從司法系統內部看,行政化問題嚴重。二是司法審判權的功能定位失衡。司法權功能的核心在于解決糾紛,化解矛盾、恢復性司法則屬次要功能,在行使時應當突出主要功能。從三大訴訟制度層面看:司法審判權運行機制存在的突出問題,一是在民事訴訟領域,由于民事司法功能失衡、主次不分,導致調、判關系錯位。內部行政化管理體制常常導致合議制和而不議、流于形式。二是在刑事訴訟領域,以審判為重心的刑事司法理念沒有樹立起來,地位和功能設計比較弱化,偵查權相比較于檢察權和審判權過于強勢。三是在行政訴訟領域,反復訴訟、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互交織案件的處理程序未得到完全解決。

(三)司法人員的觀念意識和形態

司法制度是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內容已逐漸上升為社會主流意識形態,而且其權威性、優越性也得到了全社會的肯定和支持。在此基礎上,司法人員尤其是立法者的觀念和意識形態的轉變就要擔負起社會各階層、各主體共同的社會理想。以此形成的意識形態氛圍中,固守以往所形成司法制度理念將會影響到改革的實際進程。另一方面,我國立法者在立法過程中需要借鑒西方國家的法律,在中國司法改革過程中也要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實踐。這不僅因為西方發達國家在法制建設上領先于我國,更主要的是司法制度作為一種社會統治實踐,有其普適性的規則和原則。不可否認,隨著東西方制度文明的相互欣賞,中國對西方司法體系有了一定程度的認知。但需說明的是,制度的借鑒與中國法治建設相結合時,應保持相當程度的警惕和戒備。

三、需要關注和討論的問題

(一)頂層設計與突破口

當下中國的經濟、社會和政治的任何改革都是利益格局的深度再調整,深層次的改革還有可能引發意識形態之爭等不可預估的風險與挑戰。司法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事關國家治理的水平,沒有司法體制的改革,一切改革就沒有了評判的標準。司法改革牽一發而動全身,需要系統設計、整體謀劃、協同推進。當司法改革全面推開的時候,全面依靠頂層設計也不是萬能的,必須尊重地方的首創精神,在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前提下,推動一個又一個的改革。司法改革必須堅持問題主義,關鍵在于認清和找到各種問題的邏輯始點和真正動因,最主要的、最迫切、最廣泛的問題就是改革的突破口,堅決推進,并擇機啟動其他方面的改革,在動態中把握司法改革的策略、力度和速度。

(二)司法獨立的目的與手段

司法獨立是中國司法改革的直接目的,在理論界是最有可能達成共識的,這種共識直接來源于對西方司法制度的成功實踐的認知。中國的司法改革面臨是以行政為主導的、極其復雜的政治生態環境,司法權外部地方化與內部管理的行政化僅僅是其中的一個問題,但不是問題的全部,即使是司法獨立的問題本身,內部管理的行政化與司法的外部地方化也存在一個孰輕孰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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