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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儒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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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儒家思想

古代儒家思想范文第1篇

【關鍵詞】 法律儒家化;五服制罪;重罪十條;親親相隱

一、儒家的基本法律思想

儒家基本上堅持“親親”、“尊尊”的立法原則,維護“禮治”,提倡“德治”,重視“人治”。儒家思想對封建社會的影響很大,被封建統治者長期奉為正統思想。

(一)禮治思想

儒學認為:“內則父子,外則君臣,人之大倫也”。儒家的“禮治”主義的根本含義為“異”,即貴賤、尊卑、長幼各有其特殊的行為規范。只有貴賤、尊卑、長幼、親疏各有其禮,才能達到儒家心目中君、臣、父、子、兄、弟、夫、婦的理想社會。國家的治亂,取決于等級秩序的穩定與否。儒家的“禮”也是一種法的形式。它是以維護宗法等級制為核心,如違反了“禮”的規范,就要受到“刑”的懲罰,即“出禮則入刑”。

(二)德治思想

儒家的“德治”主義就是主張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在法律和道德的關系上,相對來說,輕視法律及其強制作用,重視道德及其感化作用。儒家認為,無論人性善惡,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這種教化方式,是一種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恥辱而無奸邪之心。這是最徹底、根本和積極的辦法,斷非法律制裁所能辦到。這就是所謂“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三)人治思想

儒家的“人治”主義,就是重視人的特殊化,重視人可能的道德發展,重視人的同情心,把人當作可以變化并可以有很復雜的選擇主動性和有倫理天性的“人”來管理統治的思想。從這一角度看,“德治”主義和“人治”主義有很大的聯系?!暗轮巍睆娬{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則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種賢人政治。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絕大的感召力,所以在此基礎上便發展為“為政在人”、“有治人,無治法”等極端的“人治”主義。

(四)仁

孔子把“仁”作為最高的道德原則、道德標準和道德境界。他第一個把整體的道德規范集于一體,形成了以“仁”為核心的倫理思想結構,它包括孝、弟(悌)、忠、恕、禮、知、勇、恭、寬、信、敏、惠等內容。其中孝悌是仁的基礎,是仁學思想體系的基本支柱之一?!叭省笔侨寮覍W說的核心,對中華文化和社會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

二、古代儒家法律化的過程

所謂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就是將儒家的倫理道德觀貫徹到立法、司法的整個法律實施過程中,使儒家思想成為各個法律部門的基本原則和靈魂,也就是說儒家倫理道德獲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權威。中國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進程大致可分為三個時期:兩漢―啟動時期;魏晉南北朝―發展時期;隋唐―成熟時期。

(一)儒家化的啟動:罷黜百家,獨尊儒術

漢初,在政治上主張無為而治;經濟上實行輕徭薄賦;在思想上,主張清靜無為的黃老學說受到重視。在此基礎上出現了“文景之治”的繁榮局面,但隨著時間推移,這種局面受到挑戰。

武帝即位時,從政治上和經濟上進一步強化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已成為封建統治者的迫切需要。主張清靜無為的黃老思想已不能滿足上述政治需要,而儒家的春秋大一統思想,仁義思想和君臣倫理觀念顯然與武帝時所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相適應。于是,在思想領域,儒家終于取代了道家的統治地位。

隨后董仲舒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意思是廢除其他各家思想,只尊重儒家的學說。獨尊儒術之后,中國古代的封建正統思想就開始確立了,也是儒學在中國文化中居于統治地位的標志。該思想已非春秋戰國時期儒家思想的原貌,而是摻雜道家、法家、陰陽家的一些思想,是一種與時俱進的新思想。它維護了封建統治秩序,神化了專制王權,因而受到中國古代封建統治者推崇,成為兩千多年來中國傳統文化的正統和主流思想。

在西漢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統地位后,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義作為司法裁判的指導思想,凡是法律中沒有規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經義作為裁判的依據;凡是法律條文與儒家經義相違背的,則儒家經義具有高于現行法律的效力。春秋決獄主要是根據案件的事實,追究犯罪人的動機來斷案。如果他的動機是好的,那么一般要從輕處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動機是邪惡的,即使有好的結果,也要受到嚴厲的懲罰。即所謂“志善而違于法者免,志惡而合于法者誅”。

(二)儒家化發展時期:魏晉南北朝

魏晉南北朝時法律儒家化的最大表現就是確立“準五服以治罪”“重罪十條”的確立。

“五服制罪”入律。五服制度是儒家文化的主要標志之一,“它規定,血緣關系親疏不同的親屬間,服喪期間,所穿喪服的縫制方法及服喪期間應遵守的禮儀規則有很大不同,關系越親的服制越重,關系越疏的服制越輕”。“準五服制罪”原則的確立,首次把“五服”制度納入法典中,作為定罪量刑的重要標準,這就是所謂“峻禮教之防,準五服以制罪”。五服制罪的實質是儒家倫理觀念在刑罰上的體現。

《北齊律》將統治階級認為危害國家根本利益和統治秩序最嚴重的犯罪集中概括為“重罪十條”,作為封建法典重點打擊的對象。“犯此十條者,不僅處以最嚴厲的刑罰,而且不得適用‘八議’和贖刑的有關規定”?!爸刈锸畻l”被置于篇首名例律中,反映了統治階級對這些犯罪現象的重視和打擊之嚴厲。嚴懲這些嚴重危害封建統治秩序的犯罪行為,“目的在于維護封建王朝的專制統治和封建倫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社會秩序,反應了漢代以來儒家地位不斷上升、儒家的倫理道德與法律進一步緊密結合”。

魏晉南北朝時期時古代法律儒家化的發展階段,有著承前啟后、繼往開來的意義。從西漢的“納禮入律”到這時期的“禮律并重”,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已經走過了500多年的歷程。儒家的思想體系和道德觀念從影響司法實踐到全面融入律法當中,對中華法系的形成有著巨大的作用。

(三)法律儒家化的成熟期:隋唐時期

獨尊儒術開始于漢武帝,但真正的全面確立是在隋唐時期。此后儒家思想一直是封建社會的主流思想。

德主刑輔,禮法合一。唐初統治者吸取了前代興亡的經驗教訓,特別是隋朝后期因為刑法嚴苛而激起人民的強烈反抗的歷史教訓,更加注重用“德禮”的教化作用來維護統治秩序和社會安定。據此唐初統治者提出了“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的原則。在此指導思想下,唐律體現了“一準乎禮”的精神,即以儒家禮教綱常作為立法指導思想和定罪量刑的依據。

立法寬簡,用刑持平。唐律在封建法典中被公認是“得古今之平”的經世之典,關于死刑的條款在封建法典中較之前任何一代都少,即便是判了死刑,也為須經過“三覆奏”甚至“五覆奏”,還規定流刑、徒刑應有最高刑期,不得無期服刑;較其它任何封建王朝更為人道,充分體現了“仁政”的思想。

“同居相隱不為罪”,孔子曾言:“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漢代的法律在“親屬相隱”方面作了嚴格的規定。即在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卑幼首匿尊親長,不負刑事責任;尊親長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請減免外,其他也不負刑事責任。唐代“完全繼承了封建法律禮法結合的這一傳統,不但繼續規定了這一原則,而且允許相隱的范圍比西漢時又有所擴大”。

唐律將儒家的倫理道德完全融進法律中,“將禮與法合為一體,使唐律處處滲透著禮教色彩,而結合唐代高超的立法技巧,儒家倫理道德在唐代便成為人們的行為規范”。[9]唐以后歷代封建王朝的立法均以“一準乎禮”為指導原則和核心思想,只是側重點根據當時的社會狀況有所不同。唐律的儒家化不僅影響了中國社會,而且影響了東亞及東南亞各國的法律思想和文化,尤其是日本、朝鮮、越南等國。

三、總結

儒家學說作為中國封建社會占主導地位的正統思想,對于中華法系的形成發展貢獻了主要的理論支撐,儒學作為中國傳統的重要傳承學派,在當代復興儒學及國學熱的大背景下,它依然可以發揮重大作用。儒學中眾多法律思想和道德教化,在當下的中國依然十分重要。我們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法治國家的進程,需要開拓出獨一無二的中國道路,而這個道路的思想基礎就應該從以儒學為代表的中國傳統文化中汲取營養,做到體現中國特色、中國氣派。

參考文獻:

[1]魯國堯,馬智強.孟子全譯[M].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8,60

[2]幺峻洲.論語說解[M].濟南:齊魯書社,2005,60

[3]曾憲義.中國法制史[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110

[4]長孫無忌.唐律疏議[M].北京:中華書局,1983,12

[5]幺峻洲.論語說解[M].濟南:齊魯書社,2005,261

古代儒家思想范文第2篇

關鍵詞:建筑;傳統文化;儒家

中圖分類號:K928.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2)08-0168-01

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傳統倫理道德是重要的組成部分,甚至從一定意義上說,它是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中國古代建筑有嚴格的等級制度,其在建設過程中,對質、數、文等做了相關要求,體現出來的都是儒教和道教的思想:1、天圓地方,天三地四的思想;2、溶于自然,自然和諧的思想;3、五行相生相克的變化;4、風水理念等。 中國古代建筑設計思想中的審美判斷都源于中國傳統美學,傳統美學源于禮樂傳統的儒家美學,并在發展中逐漸形成了一個美學系統,并影響到設計的各個領域。本文通過對古代設計美學產生重要影響的三個主要儒家美學思想進行分析,以期在揭示儒家美學與中國傳統設計美學的關系上做一些嘗試。

一、盡美盡善,“善”是“美”的內容

孔子美學思想的核心是主張美和善的高度統一,他的全部藝術觀點都是建立在這個基礎上的,并且他為藝術也必須符合于政治教化、倡導高尚道德的目的,否則不管藝術上多么完美,也都是有欠缺的。

儒學主張以“禮”治國、人人自約以“德”,因而在建筑的設計中就會包含很大程度的對于“德”的表現,道德上的“善”也就順理成章地成了建筑“美”的內容,成了衡量美的一個基礎性標準。這一審美標準在建筑及城市規劃設計上體現得最為突出,它們具有講究秩序,注重等級的原則,即所謂“主次分明,秩序井然”的位序觀,這一點是儒家倫理道德之“善”的集中體現。比如,古長安城、故宮紫禁城、天壇等都是典型的代表。

不能體現倫理道德至“善”的建筑被認為是不“美”的,例如孔子有對管仲在自己的房子中使用國君專用的“樹塞門”的批評??鬃印氨M美盡善”的思想是對春秋以前我國古代建筑藝術思想中美與善相統一特點的繼承和發展,隨著孔子在思想界地位的提高,這一思想又深刻地影響了我國兩千多年來的各個藝術門類。

二、中和之美

“中”的本質是儒家的中庸之道,《論語?雍也》中有“中庸之為德也,其至矣乎”的評價,“中庸”是儒家非常重要的哲學思想,它要求人們做什么事情都不要過激,要求其適中,“無偏無倚”(《禮記?中庸》)?!昂汀币鉃檎{和,孔子提出了 “執兩用中”以求其和的處事原則。“中和之美”意指在藝術創作中避免走極端和片面性,達到恰當而不“過”。

這種審美取向反映在設計上,就要求設計作品應讓使用者在精神和心理上達到平和,不能顯得突兀。工藝產品講究和諧,儒家思想認為過分強調設計中的某一方面,勢必會導致“失和”,從而會打破情緒的平和,這樣是不美的。例如,建筑物設計的高度增加的同時,長度、寬度也需隨之增加,強調比例和諧,防止任一方的強大而影響平衡。

三、天人合一,天人同構

儒家的“天人合一”、“天人同構”指的是用自然來比擬人事、服從人事。

荀子從唯物主義角度出發,提出了宇宙萬物不斷運動和發展的觀點,啟發了后世儒家著作?!稑穫鳌诽岢隽恕叭f物之理,各依類而動”的宇宙觀。到了漢代,董仲舒系統地提出了“天人感應”說法,認為自然、季候、政治、人體、社會、情感等相比類而共感。這些都包含著對主體心理情感與外界事物同形同構關系的樸素觀察和猜測。儒學的這種思想反映到美學觀念上,就是認為通過模仿自然來表情達意的各種藝術形式要能夠將自然、宇宙跟人的性情、道德聯系起來,并在建筑上體現出儒家對于人、自然、宇宙之間關系的理解。

四、結語

總的來說,儒家美學是在部分肯定人的主體情感的前提下,將個體情感更多地賦予社會性的意義和使命感??鬃酉Mㄟ^推己及人、及物的“仁”而達到天下同治的社會理想,孟子對于完美人格的探求,荀子的變化發展的宇宙觀,知天命而用之的唯物世界觀,都在中國后世士大夫直至平民的靈魂里刻下印記。

參考文獻:

[1]王寧主編.中國文化概論[M].湖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0.

[2]李澤厚.華夏美學[M].天津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1.

[3]張少康.先秦諸子的文藝觀[M].上海文藝出版社,1981.

[4]尹定邦.設計學概論[M].湖南科學技術出版社,2000.

[5]吳山主編.中國工藝美術大辭典[M].江蘇美術出版社,1989.

[6]孔子.論語.

古代儒家思想范文第3篇

現代社會中新的思想對舊文化的沖擊,引發了儒家文化能否與現代社會相兼容的問題。我認為,他們之間不能簡單舍棄,而因兼收并蓄。

儒家文化得以流傳至今,其理論的正確性毋庸置疑。自從漢代的董仲舒推崇“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儒家思想影響著一代又一代的國人,而歷屆君主對于儒家思想的重視與推崇也反映出儒家思想對于社會積極發展大有裨益。儒家思想能夠在現代大放異彩,也證明了他完全可以與古代的社會發展所相適應、相兼容。那么,為什么到了今天卻有了兼容的難題呢?

俗話說,金無足赤,人無完人。儒家思想也必定有其缺點,不少學者也曾經批判過儒家思想的守舊與迂腐。的確,儒家思想能夠兼容于古代社會,是因為他遵守了古代社會的原則。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的規章制度更新迭代速度變快,而這個速度是儒家文化自我更新周期速度所遠不能及的。二者的差別越來越大,到了現代化社會的今天,現代化社會的制度與儒家思想不相適應,于是便引發了上述的矛盾?,F代社會的規章制度與道德法律領先于儒家思想所規定的道理定律,所以就產生了矛盾。

因此不禁有人會問:既然兩者處于矛盾狀態,那我們應該拋棄傳統、堅守現代社會制度,還是獨尊儒術,繼續奉行祖輩那一套呢?依我看來,這兩者的矛盾并不像魚和熊掌般不可得兼,找到了矛盾的根源,我們就能夠對癥下藥。我們可以將現在的規章制度賦予到傳統的儒家思想中,使其與現代社會相適應。比如說,擠公交車時,既然是要搶占座位,那我們就應該不惜余力地去搶;但當我們遇到老人、兒童時,我們又應遵循儒家文化中尊老愛幼的思想,禮讓座位給他們。只有將傳統儒家思想與現代社會有機結合在一起,發揮它的作用,儒家思想才能夠兼容現代社會的發展潮流當中!

將儒家思想與現代社會兼收并蓄,才是應對儒家思想何去何從的問題的最佳解決方案。這樣才能讓儒家思想適應于現代社會,才能將其內涵發揮得淋漓盡致。

古代儒家思想范文第4篇

儒家思想的啟示:

1、儒家思想使中國人比較注重以情感為根基。

2、儒家思想講求對現實的追求,推動了中國人的入世精神。

3、儒家思想使中國人講求理性的實用性。

4、儒家講求人的社會性,加強了中國人內部的關系紐帶。

古代儒家思想范文第5篇

關鍵詞:中國法律;儒家化;影響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5月9日

中國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國,中華法系博大精深。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傳統法律繼承發展,代代相傳,具有鮮明的民族特色,自成體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謂獨樹一幟,而這一過程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受到儒家倫理思想的深刻影響,儒家中的基本法律思想與傳統法律逐漸滲透融合,肇始于兩漢,發展于魏晉,形成于隋唐。因而,法律儒家化成為中國傳統法律形成發展中最重要的特點。

一、中國法律儒家化的歷程

自漢代春秋決獄開始,中國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所謂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將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倫理法的性質,即以儒家思想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實踐中定罪、量刑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中國法律的儒家化從總體而言,就是通過引經決獄,引禮入律的方式,將儒家思想貫徹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個法律實施過程中,使儒家思想成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訴訟的等各個法律部門的基本原則和靈魂,也就是說,儒家倫理道德獲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權威。中國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禮法合一的特色,影響深遠。中國法律的儒家化運動由董仲舒等人發起,大體可分為三個階段:

1、開始階段(兩漢時期)。自漢代春秋決獄開始,中國法律走上了儒家化道路。西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后“引禮入法”便成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所謂“禮”,是中國古代社會長期存在、旨在維護宗法血緣關系和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和言行規范的總稱。用“禮法”二字來描述儒家傳統思想與中國傳統法律彼此之間的關系可謂是點睛之語。禮與法的相互滲透和融合構成中華法系最本質的特征,并形成了特有的中華法律文化。

2、深入階段(魏晉南北朝時期)。從魏晉時期開始,儒家學說與法律的聯系更加緊密起來,儒家經典逐步取得了與法律并駕齊驅的重要地位,其突出標志就是禮、律并重。儒家思想開始滲透到立法領域,掀起了引經注律的。中國法律的儒家化向縱深邁出了具有實質意義的一步。到曹魏后期,人們已常把刑與禮相提并論,《三國志·魏志·劉庚傳》載:劉庚“與丁儀共論刑禮,皆傳于世”。由此可見,此時,禮刑已被人并提。

3、完成階段(隋唐時期)。經過魏晉南北朝至唐,中國封建社會進入全盛時期。唐律無論結構、內容均已蔚為大觀。禮與法的結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可以說一整套體現封建宗法等級思想與制度的禮,基本上法律化了。唐律是中國古代禮法結合的典范?!耙Y入法”開始于戰國末期,形成于秦漢之際,確立于漢武帝時期,成熟于隋唐時期,這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階段。

中國法律的儒家化過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對中國法律的影響,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為中國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議》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為一體,從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體系。另外,從兩漢至隋唐,儒家思想對中國法律的影響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過程。

二、中國法律儒家化的歷史根源

中國法律儒家化之所以由兩漢發起,經三國兩晉南北朝的發展至隋唐最終定型,之所以要經歷這樣一個漫長曲折的演變過程,其原因在于中國法律儒家化實為歷代統治階級對于一個龐大封建帝國運作方式的具體、深遠、長久的試驗和探索的過程。

在百家爭鳴的春秋戰國,各學派對于如何治國、采取什么樣的思想治國有過很大的爭論。儒家思想基本上繼承和發展了西周以來的“禮治”和“明德慎罰”思想。墨家的思想以“兼相愛、交相利”為核心。他們還要求“賞當賢、罰當報,不殺無辜,不失有罪”。道家的《老子》堅持道法自然、無為而治:《莊子》則更宣揚了一種法律虛無主義。這諸子百家唯有堅持以法為本,奉法令為巖性準則、嚴明賞罰的法家以“法、勢、術”結合,在統治者的支持下完成了中國歷史上第一次的統一、建立了第一個封建帝國。但遺憾的是,法家的嚴刑峻法難以長久地、合理地維持帝國的正常運轉。有了長期的歷史實踐,我們得出這樣的結論:先秦之子百家的學說,我們很難找出可以放之四海皆準的真理。每一種學說都難以始終維持封建帝國的長治久安。而中國法律的儒家化難以單獨依靠先秦的儒家思想。如史家所言,漢武帝乃至中國歷代許多君主所實行的策略可稱為“外儒內法”。所謂中國法律儒家化本質上是以儒家思想為主加之法家、道家、陰陽家的部分觀點,并從理論上將君權神化的思想固化,從具體操作上將儒家思想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以達成二者的統一,從思想根源上將“宇宙觀與現實政治混為一談”。而這一龐大而深遠的實踐在中國古代的法律演變和政治發展中不斷進化、發展、完善、最終成為維護封建社會等級制度與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相適應的有力工具。

三、儒家思想影響下中國法律的特征

在儒家文化的影響下,中國古代法律與西方宗教影響下的法律有著明顯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現在:

1、禮法思想融合。儒家的禮法思想的一個很明顯的特征便是融禮于法、融法于禮,因此,很多時候法律和禮是很難區分或者說相互融合的,但是法律于禮在本質上應該是有所區別的,起碼來說法律應該普遍是強制性的、成文的、規范的,而禮則應該是任意性的、不成文的,也不具有嚴格的規范性。但是,儒家的禮法思想將二者進行融合,也就導致法律在形式上很難不受禮的不成文、不完全規范性的影響。

2、突出重刑輕民。如前所述,禮在中國歷史上有著重要的地位和影響。不管是上到皇帝、大臣、百官,還是下到普通的民眾,都嚴格遵守著封建的禮教關系,因此,在中國古代,違反禮的行為為法律所嚴格禁止,導致很多本應屬于民法、行政法調整的對象最后也落入刑法的管制范圍內,因此有“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里者也”(《尚書·康誥》)的說法,最終形成重刑輕民的特點。

3、禮法界限模糊。儒家將法引入政治學說中,并未將法與禮完全并列或對立,更未將法律規范置于道德規范之前,而是以法作為禮的補充,建立一種相輔相成的關系。事實上,那個時代的人恐怕都很難分清哪是道德禮教,哪是法律規范,更多的時候,違反道德禮教的行為便是違反法律的行為,同時法律規定的違反法律的行為也都被認為是違反道德禮教的行為。法律與道德禮教的界限非常模糊。

四、中國法律儒家化對中國社會的影響

在中國法律儒家化從開端到發展再到完成的過程中,儒家思想對中國法律的影響也逐步深入,這種影響是全面的,主要表現為禮法合流、德禮并用、德主刑輔等法律思想的確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則和具體法律觀點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過程中對司法實踐領域的影響等等,不一而足。

1、封建特權思想的影響。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就要求我們執法必須嚴肅、公正和無私,不管是誰違反了憲法和法律,都應同樣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憲法、法律之上的特權。但在現實生活中,常常出現一些和憲法規定相悖的現象:違法行為、犯罪事實相同,由于違法者身份的不同,在懲治上就大不相同。

2、“無訟”思想的影響。中國傳統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以儒家思想為指導的,所以作為儒家學派創始人孔子的思想就不免滲入到傳統法律思想之中,其中“無訟”思想就是這樣一個具有兩面性的例子。一方面“無訟”思想與今天的“以德治國”有著某些相通之處,另外,儒家倡導維護和諧的人際關系,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社會糾紛,也有其合理之處。可是從另外一方面講,它也否定了通過制度化、法律化的司法訴訟程序來解決各種社會糾紛的必要性。從司法制度上講,訴訟是依法治國基本方針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但儒家的無訟思想將許多糾紛排除在司法管轄的范圍之外,這就為人治留下了廣闊的空間,會使行政權力的濫用和腐敗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制約。

3、“仁政”思想的影響。自從傳統法律儒家化之后,“仁政”思想也隨之走進了歷史舞臺?!叭收彼枷肜锞陀性S多許多值得我們今天拿來借鑒的地方。春秋戰國時期孔子所提出的“仁政”思想,指出當政者必須以仁愛之心待民。他說:“仁者,莫大于愛民”。儒家思想中關于加強人的道德修養、實現人的價值與尊嚴的思想對我們現代人仍然有著巨大的現實意義。而其中“孝梯”、“仁義”等道德標準仍應為現代人所遵循,無論歷史發展到什么時代,孝敬長輩、尊重他人、重承諾、守信義等美德都將是衡量一個人人格完善與否的標準。

4、“人治”理念的影響。儒家化的法律形成了“人冶”的理念。儒家主張“為政在人”,這就決定了中國封建社會所實行的是君主一人之治,以一人代替上天治理國家。然而,人治往往具有很多弊端,最終也是人亡政熄。中國儒家化法律所確立的人治觀念對當今推行依法治國仍然還有很大的破壞力。另外,儒家化的法律維護形成了中國的倫理道德社會秩序。中國的倫理道德在儒家的提倡中逐漸形成,并經過政治上升到法律予以貫徹實施,法律推動和促進了倫理道德的形成,并最終形成了穩定的封建倫理道德秩序,對后世產生了深遠影響。

總之,中國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為中國封建社會國家法律的形成,為后世法律的演變做出了重要貢獻,也形成了獨特的中華法系。同時,對我們今天推進法治改革具有重要的參考借鑒意義。

五、結語

儒家思想對中國社會的影響既是全方位的又是深層次的,體現在法律方面,便是傳統法律儒家化的過程,自從西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后,“引禮入法”便成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歷經了魏晉南北朝的發展和完善,到隋唐時期《唐律疏議》的頒布,標志著禮法結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為了封建法律的正統思想,將中國法律史推向一個具有劃時代意義的階段。自此以后歷朝歷代均沿襲不變,并對后世封建傳統法制產生了深刻而廣泛的影響。時至今日,我們依然能從現實生活中找到這些影響的影子。

從上面一系列的分析中可見漢代法律儒家化的歷史選擇的全過程,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這一歷史選擇的過程不是隨便完成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個循序漸進的,充滿著歷史必然性的選擇。我們應該從中國法律儒家化的這一歷史選擇過程中看到歷史發展的必然性,并利用這一規律去指導我們探索歷史上的其他各種問題,從而更好地從歷史中獲得對我們有益的經驗教訓。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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