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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存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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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存在問題范文第1篇

關鍵詞 法律援助 法律資源 權威

作者簡介:黃桂中,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研究方向;法律方面。

應當承認法律援助制度的出現對于現實的法律資源的分配,以及法律的運用的普及性都是一個很好的增強。而且有效的法律援助制度的運用,可以說同樣的對于法律本身的權威和公正的適用都意義非凡。無論是公共資源的使用,或者是授權委托其他法律資源的運用,都可以說彌補了現實的法律運用的狀況。現階段的法律援助的發展,已經日趨專業化和正規化,逐步有一定的模型。不過由于經濟文化水平的限制,以及政治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的現狀,使得我們在這方面還有很多值得提高的地方,需要我們進行改善。因此,就需要結合現狀,根據已有的條件和因素,盡可能地進行內部的修補和整改,來保證法律援助制度能夠得到更進一步的發展。

一、法律援助問題簡介

(一)法律援助的定義

法律援助本身起源于西方,其最早的含義是法律上的急救,就是指對于沒有能力使用法律資源的人來提供免費或者折扣的法律資源服務的活動。應當說這方面主要是指辯護人服務,當人沒有專業的律師進行法律指導,也可能在訴訟中對于法律的運用遇到一些困難。而通過法律援助的實施,則可以對于法律的運用有著更好的幫助。法律援助中主要的內容就是律師服務,通過這方面的法律幫助,也將使得相對人能夠得到比較妥當的法律權利上的保護。

應當說法律援助本身是一種公益行為,而不是一般的契約行為。由于法律援助針對的是法律資源享有方面的不平衡狀況進行補全,因而實際上是給與相對人權利的保證。因此,從定義方面來說,法律援助屬于典型的公益行為。而被援助人本身是有權利使用法律資源的,只是限于條件無力運用,因而需要通過法律援助的行為來幫助其確立權利的行使。

(二)法律援助的要素

法律援助的主體,一般而言是公共組織下的律師、法律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等。這些是為了進行法律援助,給予沒有能力使用法律服務的人員的幫助的主要存在。由于法律資源的運用差距方面主要在于律師服務,因此可以認為其主要方式就是這些。作為援助主體應當以職業精神來面對所面對的事務,從而做到盡職盡責。

就法律援助的方式來說,一般而言是對于相關的律師費用等方面有所減免,并且對于相對人進行法律資源和知識等方面的幫助,來保證相對人能夠對于法律的權利以及自身的合法利益進行有效的認識和保護。援助應當是無償或者收取低廉費用的,否則不為援助,對于援助方式來說,必然的不能離開其本身的公益行為的性質。

而法律援助的客體,一般來說則是那些本身沒有能力承擔律師資源使用的人,包括貧困殘疾等一些無力進行承擔的狀況。而法律本身應當普遍適用,也應當盡可能的保證資格和機遇的平等,因而這些在資源方面的先天性缺失是不應當被鼓勵的,也應當得到一定的幫助來使得法律的公正性得到更好的保證。

二、法律援助的價值

(一)援助弱勢群體

對于弱勢群體的援助也可以說是看得見的,通過這樣的方式對于不能夠通過自己力量來進行律師服務申請的狀況必然的會得到一定的緩解。而且可以說保證了相對人能夠得到正常的法律服務,對于其本身權利的保障來說是非常的重要的。由于相對人本身條件的欠缺,往往在訴訟中就處于弱勢地位,而法律服務的缺失則會使得這樣的狀況雪上加霜,更難以保證能夠對于其合法權利進行保障。因此可以說法律援助的實施,使得受援助方能夠有機會站在同樣的基礎上,用相同的基礎來維權。

由于一個人享受正常的法律服務應當是其基本的權利,而且本身就不是所有人都能夠自主的了解和使用,必然的就需要進行資源上的重組和運用。對于相對人來說,法律服務的接受應當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也能夠緩解自身的資源不足帶來的先天性差距。

(二)保證訴訟公平性

訴訟公平的保證,就需要有一個相對平等的平臺作為基礎,來使得訴訟本身具有足夠的公正性。但就現實情況來說,雙方在法律服務的享受方面,本身就很難達到公平的狀況,因而也需要承認基礎性因素在一定情況下會影響到訴訟的效果。因此在這樣的條件下,就有必要強調法律援助對于訴訟的公平性的作用了。

可以說法律援助等同于彌補了一個方面的服務空白,也為相對困難的一方提供了基礎上平等的機會。這本身就是比較典型的平等性的表現,也必然的會進一步的完善公平環境的塑造,可以說不僅對于訴訟本身有作用,對于法律援助的主體的宣傳以及擴展業務來說,都是有著非常明顯地幫助的。

(三)實現法律價值

法律價值的實現可以說也是法律援助的重要意義了。對于法律來說一直以來都在強調普遍性和公正性,但是現實狀況的差距以及制度設計方面的一些難以兼顧的情況使得有些地方并不能盡如人意,我們也不得不面對一下先天性障礙導致無法有效的發揮出法律的公平價值的狀況。在這樣的情況下,就不能不借助公共力量,對于這樣的調價方面的缺陷進行彌補和糾正,從而保證法律對于自身價值的實踐和修補。

應當說法律援助出現就是為了使得現實和理論一定程度上的脫節而修補的,畢竟現實狀況下法律本身就不是萬能的,在實際的使用過程中局限性會更加明顯。因而自身的完善以及盡可能地去加強和彌補,可以說至關重要。法律的理論設計畢竟不可能完全符合實際,,更不可能完全妥協于實際,總有一些需要提高和促進的地方,而需要相關的手段進行補充,至少在實現價值之前,不可能沒有替代者,也不可能在價值被提倡的同時,在現實中被完全的拋棄。 三、法律援助現階段遇到的困難

(一)法律援助的相關法律規范不夠明晰

可以說法律規范不夠明確的問題是比較嚴重的,現階段對于法律規范的主要規定在于作為行政法規的《法律援助條例》之中,再加上一些地方制定的法規和規章。需要承認這個效力等級并不至于很低,而且相對而言也有一定的層次性和系統性。但是現階段隨著法律援助制度本身的迅速發展,體系化權威性略微缺乏的狀況,依然成為困擾法律援助制度有效發揮的重要原因。

而且需要承認我們現階段的行政法規對于法律援助的規范可以說有很大的籠統性,對于大量的細節問題沒有很好地進行詳細的規制,而使得這些方面需要更低層次的法律規范進行補全,而這樣就可能會出現一些沖突的狀況,而且是沒有上位法調節的沖突和不平衡。在這樣的狀況下,明顯會更加有對于法律援助進行有效地制度建設的需要。

(二)法律援助的增長與現實需求尚有差距

應當說現階段的法律援助的發展已經到達了比較迅速的地步,但是相對于法律援助的需求來說,可以說還是有相當的差距的。對于我國這樣的政治經濟發展不平衡程度極高,而且還沒有擺脫發展中國家地步的狀況,對于法律援助普及的需求可以說是非常的明顯的。由于法律本身的普及程度就不是很高,再加上狀況的不統一,因而實際上需求極大,對于現階段的法律援助工作本身的服務量來說,可以認為是一個極大的挑戰。

由于相對來說律師的數量并不是很多,而法律把基層工作者和志愿者更加數量稀少,以及分部不均等的問題非常的明顯(法律援助最大的需求還是在貧困地區,但是這樣的地方法律資源本身也不夠豐富)。因而面對日益增長的對于法律援助的需求來說,可以說供不應求,也有必要對于自身一定的改善來緩解相關的狀況。

(三)法律援助的基礎和保障還有提高之處

法律援助的基礎是需要有一定的支持的,本身由于主體需要無償的進行,因而相對來說必然的就需要公共方面提供一定程度的資金和人力等保障。但是從現階段的支出等狀況來分析,由于所需要進行的法律援助的數量確實比較巨大,而且相對來說在更加急需的地區進一步缺乏,因而作為保障的費用因素可以收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對于法律援助的正常發揮效果還需要一定的改善。另一方面就是律師本身對于法律援助的態度比較應付,缺少有效和積極的方式來促進法律援助的有效實施,再加上實際上并沒有什么明確的評價,相對人也很少會對于這樣的評價進行正確客觀的衡量,從而使得法律援助在效果方面進一步的受到影響。

四、針對法律援助進行有效加強的建議

(一)完善法律體系的構建

法律體系的完善構建,最重要的就是要對于法律援助盡可能地進行統一的原則性規定,并且對于各地方的沖突性規定進行有效的約束和規制。應當說法律援助條例本身是符合當時的社會條件和需要的,但事情是變動之下需要進行改動的地方還是有一些的。比如說就需要進一步的規范對于法律援助的評價系統以及對于效果的制約等等,也需要對于主體的行為進行規制,并且確定法律援助的具體范圍。如果能夠對于法律援助進行專門的法律設計,并且上升到法律的級別層次,則必然的會有更好的效果。另一方面也要進行一定的下放工作,通過對于地方的授權以及對于實際情況的掌握,都能夠更進一步的加強靈活性。由于各地的具體情況不同,在上位法進行統一規定的前提下,也需要通過地方的結合實際的方式,來做出更加符合現實狀況的規范。

(二)改善法律援助的方法的多元性

法律援助本身的方式也應當盡可能的保證一定的靈活性,由于我國的現狀是律師的數量不足,不論是對于本身的訴訟或者是法律援助來說都是如此。因而對于法律援助而言必然的會存在變通的狀況,在堅持盡可能地依靠專職律師進行法律援助的同時,也自然需要對于社會律師等其他法律人員的參與保證允許的狀況。而且更需要盡可能的擴大專門的法律援助律師隊伍,來保證能夠滿足需要。

(三)進一步加強對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礎性設置

應當說基礎性的援建對于法律援助來說依然是不可缺少的,畢竟任何事物都無法離開物質基礎來單獨的存在。因而進行法律援助的專項資金的設置,以及政府對于法律援助的專項支持,其實都有自己的必要性。另外,也需要盡可能的鼓勵和引導社會支持,從資金到人員的各方面的支持,才能夠使得法律援助在基礎方面得到更加穩定的建設,從而促進法律援助效果的正常發揮。

法律援助存在問題范文第2篇

現將全縣法律援助工作向各位領導予以匯報:

一、領導重視,機構健全。我縣法律援助工作于年正式逐步展開,特別是年《省法律援助條例》出臺后,我縣加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曾多次向縣委、政府匯報,贏得了縣委、政府高度重視和支持,去年借國務院頒布實施的《法律援助條例》之東風,又專題向縣委、政府匯報,得到了縣編委的大力支持,去年,月縣編委下發了關于成立“鎮安縣法律援助中心”及人員編制的文件,定編3人,系事業單位建制。因政府機構改革原因,人員暫時未到位,此項業務由縣局基層股代辦。為了扎實認真的搞好法律援助工作,縣局在全縣基層相繼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14個(主要掛靠公證、律師、基層法律服務所),從事法律援助人員39人。其中專職3人,具有律師資格的4人,公證員資格的2人,法律服務資格的29人,均系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法律援助隊伍素質得到明顯加強,從而保證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由于領導重視、全縣法律援助機構、人員網絡健全。

二、開拓進娶扎實工作,努力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打造了司法行政愛民窗口形象。全縣從事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員,從不講條件,不講報酬,默默地為那些法律上無知、經濟上無助的弱者、殘者及社會困難群體提供法律援助,為當事人服務,為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努力工作,上為黨和政府分憂,下為弱勢群體解難,樹立了司法行政機關愛民窗口的形象,贏得了廣大人民群眾的贊譽。據不完全統計,年以來,全縣法律援助機構共承辦法律援助案件391件,其中刑事案件14件,民事57件,行政1件,非訴訟70件,法律咨詢、代書249人次或件,支付法律援助經費高達5萬元,全系自行承擔。青銅關鎮法律服務所積極主動為殘疾弱勢群眾提供法律援助,去年月受到司法部、中國殘聯的表彰。目前我縣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辦理年月日特大交通事故索賠案,受遇難者家屬委托,擔任28名受害者訴訟代表的委托,為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此案涉及訴訟人數之多,涉及索賠金額高達60余萬元,在我縣尚屬首例。

三、抓住機遇、乘勢而上,努力開創了我縣法律援助工作局面。

一是廣泛宣傳國務院、省人大及中、省分別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及配套規范性文件,采取了多種形式,從黨政領導,從咱們司法行政系統內部和基層人民群眾三個層面進行重點宣傳,大力營造領導重視法律援助、全社會支持法律援助、法律服務人員積極參與法律援助的良好氛圍,進一步推動了我縣法律援助工作更快更好地開展;

二是認真履行管理職能,推進法律援助的規范發展,《法律援助條例》明確了監督管理是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我們將切實履行這一職能,加強監督和管理,堅持“統一、便捷、效率”的原則,規范案件運作流程,規范法律援助行為,建立規范、科學的業務管理制度,加強對法律服務人員的培訓、教育,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和服務水平為受援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法律援助存在問題范文第3篇

關鍵詞:刑事法律援助;援助范圍;存在問題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1)05-0245-02

法律援助制度是國家在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和各個層次上,對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會權利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該司法救濟制度現今已為世界上許多國家所采用。而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形式,也是該制度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該制度起源于西方國家,我國于1994年開始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在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中才第一次規定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內容,并且在同年《律師法》中以專章對法律援助作了規定。隨著民主制度的完善,以及對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視,我國于2003年頒布實施了《法律援助條例》,但是從其法律效力以及實踐效果,該條例并未對這一制度的規范及完善發揮足夠的效用。因此,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仍需要在此基礎上不斷地完善發展。

1 刑事法律援助概述

1.1 刑事法律援助的概念

在刑事訴訟中,尤其是公訴案件中,面對強大的國家追訴機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因為缺乏法律知識等原因明顯處于劣勢。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訴訟權利,防止國家公訴機關在訴訟中濫用權力,實現司法公正,需要一種有效維持控辯雙方地位平等的保障制度,因此,被控告人所享有的辯護權便應運而生。但是,因為經濟困難或其他因素,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及時請到辯護人為其提供有效地法律辯護。為了充分保護人權,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許多國家便設置了法律援助制度,為社會弱者免除或減少費用提供法律幫助。例如,美國規定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案件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時,被告人的經濟條件不足以聘請律師,法院應當從地方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和領取政府工資的公設辯護人中為他提供辯護律師。在日本刑事法律援助則是指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因為窮困或其他事由不能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進行的法律幫助。故筆者認為,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國家采取措施,為經濟困難或特殊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救濟制度。

1.2 刑事法律援助的特點

第一,刑事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國家利用其強制力為特定對象提供法律援助,為了保護公民平等、民利,維護人權,這是國家應盡的義務,其中,援助的費用往往是由國家承擔,一般是從財政撥款中提供。第二,刑事法律援助的對象具有特定性。被提供法律援助的前提是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一般是經濟困難的或者特殊案件的被告人,例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以及可能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第三,刑事法律援助具有專業性。提供法律援助的往往是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律師等,為被告人提供法律辯護。

2 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

刑事法律援助并不是針對刑事案件的所有當事人,其援助對象有一定的范圍,而且各國對此的規定都不相同,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的司法解釋也對此進行了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一條規定將受援助的對象分為了法院可以指定和應當指定辯護人兩種類型。隨著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逐漸完善,我國法律擴大了受法律援助的范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37條補充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的標準的; (2)本人確實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方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5)具有外國國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7)人民法院認為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有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主要是,第一,我國指定刑事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只能是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的律師。第二,有權指定法律援助律師的是人民法院,這就說明我國的法律援助介入司法程序是在審判階段,在此之前則無辯護人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第三,接受法律援助只包括當事人中的被告人,而且被告人一般是經濟困難,或者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等特殊的被告人,或者是特殊案件中的被告人。第四,實施刑事法律援助的前提是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總體上看,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還是很有限的,在這一方面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3 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過窄。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律援助只適用于公訴案件,而沒有涉及自訴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雖然在法院指定辯護人這一程序之外,《法律援助條例》還規定了當事人自己申請法律援助這一程序,但因為申請的過程繁雜和條例在我國法律效力的有限性,實施中困難比較大,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另外,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作為當事人之一,與案件的處理結果又有著密切的利害關系,法律援助應該考慮被害人的現實情況,在必要的時候也應該為其提供相應的法律幫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僅將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規定為律師,縮小了辯護人的范圍,不能滿足法律援助工作的實際需要。

第二,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方式不健全。我國只有《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司法行政部門是法律援助的監督部門,對法律援助實施的方式沒有規定,其他法律對此更是沒有涉及。到現在為止,我國尚未建立實施法律援助的統一方式。有的城市是建立法律援助機關并設立公職律師專門從事法律援助工作,這種方式需要政府機構調撥財政經費,是比較少見的;有的則是強制律師必須完成一定的法律援助義務,這就不能保障辯護律師辯護的質量;有的則是由律師事務所對承擔援助義務的律師適當的補償;有的則是由律師每年繳納一定數量的法律援助基金,由負責此工作的機構選擇合適的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并從援助基金中獲得一定數額的補償。要想盡快的實現法律援助的目的,對其實施方式及經費來源應該盡快的予以健全。

第三,我國刑事法律援助介入訴訟程序的時間過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控告。但是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法律援助是由法院指定的,即為在審判階段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才可以為被告提供法律救濟,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無法得到相關的法律幫助。為了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應一視同仁,既然如此就不能因為一些經濟原因或其他因素剝奪其在審判階段前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本來是要解決這一問題,僅將其范圍限制在審判階段,其目的的實現就大大削弱了。而且這樣也導致辯護律師了解案情和被告人需求的時間短,比較倉促,律師能夠為被告人提供的法律幫助就相對有限了。我國法律應根據實際情況,將法律援助律師介入的時間提前,以更好的發揮法律援助的作用。

參考文獻

[1]陳光中.刑事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2]程味秋.外國刑事訴訟法概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

法律援助存在問題范文第4篇

為扎實推進我區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開展,全面落實市委市政府法律援助為民辦實事項目的目標任務,區局對上半年全區的法律援助工作情況進行了收集匯總,現將實施情況通報如下:

一項目實施進度

上半年,全區共受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件,完成全年目標任務的,結案件,結案率,接待法律咨詢人次,完成。

二主要成績和做法

⒈完善實施措施,工作推進扎實有效。

以“群眾利益無小事為民辦事解憂愁”作為今年我們法律援助工作的宗旨,全局上下始終將法律援助工作作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點和亮點工作放在了重要議事日程,精心籌劃,認真組織,推進實施。一是制定方案,明確責任。年初,區局對××××年落實法律援助為民辦實事工作進行了總結表彰,并在此基礎上,對如何圓滿完成××××年度法律援助為民辦實事項目任務進行分析研究和重點部署,下發了××××年法律援助為民辦實事項目的實施方案,將法律援助任務進行了分解,明確了責任人,建立了考核獎懲機制。局還招聘專門人員負責法律援助的咨詢接待工作,建立了局領導法律援助咨詢接待日制度,推行五項承諾和六項便民服務措施,從制度人員經費等方面重點保障。二是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修訂和調整了法律服務人員承辦法律援助工作的義務工作量及辦案補貼獎勵標準;各鎮街道也積極落實《條例》的規定,明確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進行補貼,充分調動了法律服務人員的積極性。

⒉積極實施《條例》,完善法律援助保障機制。

今年以來,基層各工作站以《條例》為依據,向本級黨委政府積極宣傳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同時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圍繞創建“平安”和“文明城市創建”活動,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引起了黨委政府的重視,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地位。各工作站積極向本級財政申請專項經費,得到了財政的支持,增加了法律援助經費的預算,濱湖鎮胡埭鎮等單位均落實了經費,為落實政府實事工程打下了基礎。根據省廳市局的要求,區中心積極創建規范化法律援助機構,落實了專門人員,增加了法律援助辦公區域,設立了援助中心辦公室接待室資料室等辦公場所,增添了辦公設施,電腦傳真復印機打印機一應俱全,制作了法律援助工作公示欄等等,從硬件和規范上保障實事項目的完成。五月份,區局還與區未成年人保護辦公室團區委聯合成立了區法律援助中心青少年工作站,進一步加大了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的力度。

⒊積極開展質量建設活動,不斷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各工作站結合自身特點,加強了人員配備,并完善了公示制度首問負責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援助登記制度辦案流程監督制度服務標準制度等。各工作站都能做到熱情接待申請援助當事人,當事人一次告知,二次受理,按規范及時受理指派案件,最大限度地方便申援當事人。在辦理案件時嚴格貫徹了“以民事案件為主以法律工作者為主”的原則,訴訟率達,民事案件比例達,達到了上級的有關要求。全區各基層工作站對法律援助的工作流程都進行了公示,使申援人在申請和咨詢時,能非常直觀地了解自己是否符合條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等情況,同時也便于當事人實施監督。

⒋積極宣傳,擴大影響。

為廣泛宣傳《條例》,方便聯系和申請,區局制作印刷了萬張法律援助家庭聯系卡發放到全區所有家庭。區中心組織咨詢宣傳次,與新聞媒體共同制作了法律援助典型案例點評節目;全區各級積極征訂《法律援助條例》宣傳掛圖,并張貼宣傳。各工作站還積極采取措施,利用工作例會農村集市宣傳板報新聞媒體等形式,繼續宣傳《條例》,擴大了群眾的知曉率。

⒌緊密協作,積極奉獻。

各鄉鎮街道援助工作站與各法律服務機構密切配合,加強協作,積極深化法律援助結對活動,做到了咨詢宣傳統一行動,受理指派不脫節,辦理案件不推諉,援助服務不收費。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奉獻社會履行義務觀念普遍增強,辦案的主動性明顯提高,一些承辦人員還自掏腰包墊付案件交通費和有關調查費用。如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今年已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件,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件,律師事務所律師在承辦有關案件中克服語言不通的困難,為當事人提供辯護,既維護了當事人的權益,又教育當事人認罪伏法,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存在問題

⒈各工作站在完成目標任務上參差不齊,少數工作站宣傳推進力度不夠,進展較慢。

⒉少數單位沒有按《條例》規定落實法律援助專項經費,工作開展難度較大。

⒊少數案卷內容不齊全(缺少詞庭審筆錄申請人身份證明或內容過于簡單),沒有按要求進行歸檔;來人來電咨詢登記不夠及時和完善。

⒋個別單位報表不及時,數據不準確。

四下半年工作的有關要求

⒈各工作站要抓緊時間,積極受理辦理案件,確保完成年度目標任務;

法律援助存在問題范文第5篇

一、工作情況及成效

(一)法制宣傳效果明顯2*9年,是貫徹實施“五五”普法規劃的第四年,是最為關鍵的一年。半年來,我縣緊緊圍繞“五五”普法規劃提出的奮斗目標和工作要求,按照縣委、政府年初的工作部署,采取各種有力措施,扎實推進普法依法治理各項工作。一是精心組織“三月綜治法制宣傳月”活動。縣政法委、宣傳部、綜治委、治縣辦聯合下發了《關于在全縣組織開展綜治維穩及法制宣傳月活動的通知》(西綜治維穩電[2*9]1號),緊緊圍繞“弘揚法治精神、平安和諧穩定”這一主題,充分利用車輛、廣播、電視、板報、圖書、掛圖、手冊、掛歷等宣傳工具和資料,開展了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同時,抓住六月安全生產月和“6.26”國際禁毒日的有利時機,把法制宣傳教育貫穿始終。二是扎實開展“四下鄉”和法律進鄉村活動。1—4月份,由縣委宣傳部牽頭,縣司法局、縣委61*辦、縣民族宗教局等16個部門組成的“四下鄉”宣傳隊伍,深入到各鄉鎮開展科技、文化、衛生、法律知識宣傳教育活動,為群眾提供法律法規、禁毒防愛、打工維權、防范打邪等知識。三是全面推進“千村普法百村培訓”工程。積極采取法制講座、法律咨詢、以案釋法、調解講法、寫作法律文書、法制文藝演出等靈活多樣、豐富多彩的法制宣傳形式,面對面地向群眾講解法律知識、灌輸社會主義法制理念、解決具體法律問題。半年以來,共培訓了11*個重點村民小組,開展調解講法566場次,使農村群眾受到了全方位、面對面的法制宣傳教育。四是清理各類文件材料,立卷歸檔,做好“五五”普法迎檢準備。今年是實施“五五”普法規劃的最后一年,為迎接明年省、州檢查驗收,從6月中旬開始,依法治縣辦對全縣“五五”普法規劃實施以來的工作情況進行了全面的檢查,進行查缺補漏,為我縣“五五”普法順利通過檢查驗收做好充分準備。

(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力度加大我縣司法行政機關始終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頭等大事抓緊抓實。一是加強鄉、村、組人民調解組織建設,認真組織調解員參加縣、鄉、村組織的基層綜治維穩和普法骨干培訓班,提高調解員法律素質和調解技能。二是積極請示匯報,爭取綜治維穩經費向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傾斜,解決人民調解員誤工報酬,提高調解工作積極性。三是下發了《*縣司法局關于認真開展集中排查化解農村矛盾糾紛工作的通知》(西司發[2*9]11號),重點對土地征用和承包、礦產資源開發、山林土地爭議、水源使用村務管理等方面的農村矛盾糾紛進行排查化解,做到新老問題“底數清、情況明”,確保不落項、不漏人、不留死角盲點。1—6月,全縣共受理各種類型矛盾糾紛238件,調解238件,化解成功233件,成功率達98%。其中:人民調解組織調處2*9件,成功化解2*件;司法所調解32件,成功調處32件;社會矛盾調處中心調解29件,調解成功26件。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相互協調配合的“大調解”工作格局正日趨完善。

(三)社區矯正穩步推進2*9年是全省社區矯正工作的啟動年,為深入貫徹全州社區矯正工作會議精神,啟動我縣社區矯正工作,我們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成立機構,并結合實際,制定下發了《*縣社區矯正工作實施方案(試行)》;二是召開全縣社區矯正工作會議。2月2*日,召開了由鄉鎮主要領導、政法委書記、綜治專干、司法所長、派出所長和縣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主要領導共*人參加的全縣社區矯正工作會議,對全縣社區矯正工作進行安排部署;三是加大宣傳培訓力度,扎實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社區矯正是一項全新而艱巨的工作,要求社區矯正工作者具備淵博的法律知識、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系統的心里健康知識等綜合素質。為此,認真組織全縣社區矯正工作者和鄉村干部學習宣傳兩高兩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司發[2*3]12號)、《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暫行辦法》和州、縣社區矯正工作會議精神,有效提高了社區矯正工作者業務知識和業務技能,進一步擴大了社區矯正工作的社會認知度,并組織縣局社區矯正股及司法所長到馬關縣參觀學習社區矯正先進經驗。自啟動實施社區矯正工作以來,我縣吸取了全州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新做法、新經驗,創新地推行“接納尊重、喚醒自尊、真誠信任、良性互動、維護自決、灌注希望”的矯治模式,效果顯著。半年來,全縣累計接收社區矯正對象共98人,累計期滿解除矯正16人。6月在冊矯正對象82人,其中:暫時無法聯系28人,下落不明4人,檔案健全5*人。特殊病患者(艾滋病)1人。未發生重新違法犯罪現象,有效地維護了全縣社會和諧穩定。

(四)安置幫教有效開展加強安置幫教工作、杜絕和減少從新犯罪是司法行政部門的重要職能。縣委、縣人民政府高度重視安置幫教工作,自2*年以來,每年都組織幫教團到監獄、勞教所開展幫教工作,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全縣各鄉鎮司法行政干部對刑釋人員,采取跟蹤幫教、定期召開座談會的方式,了解發展生產情況及思想動向,積極為刑釋解教人員營造平等、無歧視的生產生活環境。2*年以來,全縣共接收刑釋解教安置幫教對象212人,其中:刑釋196人,解教16人。今年1—6月份,全縣共接收刑釋解教人員28人,現已全部得到妥善安置,沒有出現重新違法犯罪的現象,有效維護了社會穩定,促進了社會和諧發展。

(五)法律援助面寬質高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云辦發[2*]21號)和州委辦、州政府辦《關于加強和改進法律援助工作的實施意見》(文辦發[2*8]19號)文件精神,我們的主要做法是:一是加強對《法律援助條例》、《云南省法律援助辦法》學習宣傳,努力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二是認真組織分管法律援助工作的領導和法律援助中心負責人參加全州法律援助業務培訓和省廳組織的考察學習,進一步提高對法律援助業務水平。三是加強法律援助機構和隊伍建設,提高辦案質量。在配齊配強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同時,在村委會聘請村黨總支(支部)書記或主任擔任法律援助聯系員,負責本轄區的法律援助宣傳工作以及法律援助對象貧困狀況的調查、審核等工作。四是加強法律援助調查研究,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補助標準。上半年,我縣在對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認真開展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符合縣情的法律援助措施,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標準從原來的2*元/件提高到3*元/件,有效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工作積極性。半年來,全縣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52件,其中:刑事1件,民事51件。“12348”解答咨詢121人次,接待群眾來訪198人次,解決民間糾紛16件。為維護社會穩定和弱勢群體合法權益做出積極努力。

(六)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逐步提格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執業道德教育,努力促使公證員、律師、法律工作者履行法制宣傳、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義務,拓展法律服務領域,不斷壯大自我發展能力。2*9年上半年,我們主要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縣司法局和縣法院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法律工作者執業行為的通知》,保障和促進了我縣法律服務業的健康發展,杜絕違規違紀執業行為的發生。二是嚴格年檢注冊,對年檢注冊考試不合格的,一律不予注冊。正確引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力破“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等難題。半年來,法律工作者共經濟、行政、民事訴訟案件82件,為人民群眾避免和挽回經濟損失2*余萬元,有效地防止了矛盾糾紛的激化和群體性上訪事件的發生。二是積極拓展公證業務,提高辦證質量。半年來,共辦理種各類公證22件,其中民事公證21件,經濟1件。三是加強對律師的執業監管,全面提升律師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進一步規范律師在執業中的收案、收費、會見、辯護、等各個業務環節,積極引導律師圍繞中心服務大局,鼓勵和支持律師積極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同時,主動加強與公、檢、法的業務聯系,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執業權利。半年來,七花律師事務所共訴訟案件11件。其中刑事1件,民事1*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件,寫作法律事務文書15份,接受法律咨詢*3人次。

(七)司法行政社會認知度提高半年來,反映司法行政工作的稿件分別被《法制網》、《云南日報》、《*日報》、《*重要信息》等媒體和報刊采用38篇。其中人物通訊《用生命奏響平安和諧歌》榮獲全國首屆“法治與和諧”優秀法制作品三等獎;《法律援助農民工感受到的溫暖之手》榮獲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改革開放三十年征文三等獎。通過廣泛宣傳司法行政工作,提高了司法行政工作的社會認知度,擴大了社會影響力。

(八)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暨“大學習、大討論”活動扎實推進按照州局黨委和縣委的要求,扎實開展科學發展觀暨“大學習、大討論”活動,認真撰寫讀書筆記、心得體會、民主生活會發言提綱、工作信息、調研報告,廣泛征求科學發展司法征工作的意見或建議,司法行政隊伍特別是黨員干部的工作作風、紀律作風有了根本轉變,對科學發展的內涵、重大意義有了深刻認識和理解,隊伍整體素質有了明顯提高。

二、存在問題

(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與《規劃》的目標要求還有較大差距。通過對全縣普法依治理工作進行認真檢查,各所站、村委開展普法治理工作的情況不容樂觀,臺帳、記錄不規范,檔案不齊全;(二)各鄉鎮均無法制宣傳交通工具和專業宣傳器材,導致農村或邊遠地區成為法制宣傳教育的薄弱環節,外出務工人員和流動人口的法制宣傳教育難以到位;(三)人員缺編情況嚴重,目前,我縣司法行政系統僅有在編人員38人,按編辦批準的55個編制尚缺員1*人,1人所現有3個,給指導人民調解、開展安置幫教、社區矯正等工作帶來很多困難和壓力;(四)公證業務難于拓展,近年來,辦證業務出現萎縮現象;(五)執業律師少,僅2名律師的律師事務所,一位律師長期病休,只有1位律師辦案,律師工作難于正常開展。(六)沒有注冊的法律工作者仍有以親屬為由訴訟,嚴重擾亂了法律服務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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