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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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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目的范文第1篇

(一)協作機制服務的對象

司法援助是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務,讓缺乏運用法律保護和實現法律權利能力的個別公民平等行使訴權、實現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統一。民事檢察的目的是維護司法公正,糾正錯誤訴訟行為,恢復受損司法秩序,保護包括弱勢群體在內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益。分析已有的民事申訴案件,特別是從民事檢察的當事人,又尤其是申訴人的情況來看,在申訴案件中開展檢司協作具有非常大的意義。一是在原審的過程中,當事人沒有獲得必要的法律援助,導致敗訴。檢察機關與法律援助的協作,可以及時地糾正訴訟階段未接受到司法救助的缺失,有效地彌補當事人的訴訟能力不足的問題。從民事檢察申訴案件的分析情況來看,很大一部分申訴人敗訴的原因在于在原審中缺乏律師或專業人士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務,未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訴權。二是民事申訴程序相對獨立于原訴訟階段,檢司協作能有效地為弱勢群體在檢察機關案件審查及后續階段平等地行使權力提供保障。同時,也明確了檢司協作服務的對象應當是弱勢群體,且所指向的弱勢群體不限于經濟困難的公民,還可以是受生理、心理及社會地位制約的人,比如婦女和殘疾人。因為檢察機關有支持的職能,支持的對象可能遠遠廣于經濟困難的弱勢群體。在法律援助機構援助對象局限于經濟困難的弱勢群體的情形下,援助機構可以向經濟困難的人告知引導提請檢察機關支持。

(二)協作目的

法律援助機構的目的是,通過與民事檢察的協作可以保障對弱勢群體在民事檢察申訴案件中提供援助,獲取檢察機關對援助人提供便利條件,同時尋求檢察機關對受援人提供保護,對援助人提供便利。檢察機關協作的目的是,試圖通過協作宣傳現有民事檢察職能、拓展已有檢察職能,為弱勢群體獲取及時有效的法律救濟提供幫助。檢司協作的目的在為弱勢群體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救濟上發生了交集,所有的措施均應以弱勢群體享有更便捷、更快捷、更高效的服務為出發點和核心,同時考慮檢司兩家各自的目標追求,整合各方資源,以達到弱勢群體、檢察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各方目標的最大化。

(三)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提供的措施

1.引導或弱勢群體向檢察機關申訴和申請支持。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申訴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請后,決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應當告知該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支持。其目的在于弱勢群體能較便利,更流暢地享受檢察機關的法律資源。

2.免費援助弱勢群體。法律援助由政府付費,當事人無需向援助人付費。援助的內容依照《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執行。

3.協助檢察機關做息訴工作。援助機構指定援助人后,援助人作為人,與當事人結成共同體,容易取得當事人的信任。如過檢察機關的監督不能滿足當事人的要求時,援助人可以從中調解,更容易促成和解,化解矛盾,使當事人服判息訴。

(四)檢察機關可以提供的措施

1.引導當事人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援助。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告知其可以按照《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2.直接指令法律援助機構對特別困難的弱勢群體提供援助。申訴案件的當事人困難特別突出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指令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應將案件交給積極性高、責任心強和專業對口的援助人承辦此類案件。

3.支持弱勢群體提訟。對于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的未提訟的援助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雖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但卻有經濟困難、生理困難的弱勢群體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其。

4.免收費用、提供便利。人民檢察院應當支持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或者安排的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實施法律援助,在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對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復制必要的相關材料的費用予以免收。

5.弱勢群體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對于援助人的弱勢群體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采取優先辦理、優先研究等方式,在2個月內提出監督意見。

6.調查取證。申訴案件的當事人由于法律知識或手段匱乏而在原審中未能收集到的證據,且對案件影響重大,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調查取證。人民檢察院支持且法律機構未進行法律援助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調查取證。

(五)工作保障措施

1.制定高層次的制度規范。民事檢察與法律援助應當建立服務弱勢群體的長效制度,其適用范圍不應當局限于各個地方,而應當是全國性的普遍適用的規范性文件。

2.重大疑難案件會商制度。人民檢察院應積極支持法律援助工作者開展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對法律援助機構的重大、疑難、復雜民事行政案件,人民檢察院和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共同會商與研討。

3.通報制度。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損害受援人利益的,應當及時向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通報有關情況。同時,每月集中匯總雙方協作案件的情況,每季度互相通報情況。

4.案件效果評估制度。定期對檢司共同協作援助案件的受援者進行調查,對案件效果進行評估和總結。

二、民事檢察與法律援助高層次協作機制的條文設計

為優化檢司對弱勢群體的救助措施,檢察機關與司法部門可以高層次地設計制定《關于共同加強民事申訴案件中弱勢群體保護工作的規定》的規范性文件。該協作機制以快捷、便捷、高效地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為中心,主要條文應當包含協作機制的角色定位,協作原則、檢司雙方可以采取的有利于弱勢群體的具體協作措施及協作保障機制等內容,以保證協作機制目標的共同性,協作內容全方位、多層次以及協作運行機制的高效性。

第1條:(協作機制的對象)檢司協作的對象是弱勢群體,包括經濟困難的公民,還包括受生理、心理及社會地位制約的公民。

第2條:(檢察機關和司法援助部門相互告知引導制度)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申訴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請后,決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應當告知該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訴訟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支持。

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告知其可以按照《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3條:(人民檢察院直接指令法律援助的情形)申訴案件的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且困難特別突出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指令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應將案件交給積極性高、責任心強和專業對口的援助人承辦此類案件。

第4條:(支持弱勢群體提訟)對于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的未提訟的援助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雖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但屬于卻有經濟困難、生理困難的弱勢群體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其。

第5條:(免收費用、提供便利)人民檢察院應當支持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或者安排的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實施法律援助,在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對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復制必要的相關材料的費用予以免收。

第6條:(弱勢群體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對于援助人的弱勢群體申訴案件,人民檢察院采取優先辦理、優先研究等方式,在2個月內提出監督意見。

第7條:(調查取證)申訴案件的當事人由于法律知識或手段匱乏而在原審中未能收集到的證據,且對案件影響重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調查取證。人民檢察院支持且法律機構未進行法律援助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調查取證。

第8條:(重大疑難案件會商制度)人民檢察院對法律援助機構的重大、疑難、復雜民事行政案件,人民檢察院和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共同會商與研討。

法律援助的目的范文第2篇

為扎實推進我區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開展,全面落實市委市政府法律援助為民辦實事項目的目標任務,區局對上半年全區的法律援助工作情況進行了收集匯總,現將實施情況通報如下:

一項目實施進度

上半年,全區共受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件,完成全年目標任務的,結案件,結案率,接待法律咨詢人次,完成。

二主要成績和做法

⒈完善實施措施,工作推進扎實有效。

以“群眾利益無小事為民辦事解憂愁”作為今年我們法律援助工作的宗旨,全局上下始終將法律援助工作作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點和亮點工作放在了重要議事日程,精心籌劃,認真組織,推進實施。一是制定方案,明確責任。年初,區局對××××年落實法律援助為民辦實事工作進行了總結表彰,并在此基礎上,對如何圓滿完成××××年度法律援助為民辦實事項目任務進行分析研究和重點部署,下發了××××年法律援助為民辦實事項目的實施方案,將法律援助任務進行了分解,明確了責任人,建立了考核獎懲機制。局還招聘專門人員負責法律援助的咨詢接待工作,建立了局領導法律援助咨詢接待日制度,推行五項承諾和六項便民服務措施,從制度人員經費等方面重點保障。二是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修訂和調整了法律服務人員承辦法律援助工作的義務工作量及辦案補貼獎勵標準;各鎮街道也積極落實《條例》的規定,明確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進行補貼,充分調動了法律服務人員的積極性。

⒉積極實施《條例》,完善法律援助保障機制。

今年以來,基層各工作站以《條例》為依據,向本級黨委政府積極宣傳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同時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圍繞創建“平安”和“文明城市創建”活動,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引起了黨委政府的重視,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地位。各工作站積極向本級財政申請專項經費,得到了財政的支持,增加了法律援助經費的預算,濱湖鎮胡埭鎮等單位均落實了經費,為落實政府實事工程打下了基礎。根據省廳市局的要求,區中心積極創建規范化法律援助機構,落實了專門人員,增加了法律援助辦公區域,設立了援助中心辦公室接待室資料室等辦公場所,增添了辦公設施,電腦傳真復印機打印機一應俱全,制作了法律援助工作公示欄等等,從硬件和規范上保障實事項目的完成。五月份,區局還與區未成年人保護辦公室團區委聯合成立了區法律援助中心青少年工作站,進一步加大了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的力度。

⒊積極開展質量建設活動,不斷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各工作站結合自身特點,加強了人員配備,并完善了公示制度首問負責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援助登記制度辦案流程監督制度服務標準制度等。各工作站都能做到熱情接待申請援助當事人,當事人一次告知,二次受理,按規范及時受理指派案件,最大限度地方便申援當事人。在辦理案件時嚴格貫徹了“以民事案件為主以法律工作者為主”的原則,訴訟率達,民事案件比例達,達到了上級的有關要求。全區各基層工作站對法律援助的工作流程都進行了公示,使申援人在申請和咨詢時,能非常直觀地了解自己是否符合條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等情況,同時也便于當事人實施監督。

⒋積極宣傳,擴大影響。

為廣泛宣傳《條例》,方便聯系和申請,區局制作印刷了萬張法律援助家庭聯系卡發放到全區所有家庭。區中心組織咨詢宣傳次,與新聞媒體共同制作了法律援助典型案例點評節目;全區各級積極征訂《法律援助條例》宣傳掛圖,并張貼宣傳。各工作站還積極采取措施,利用工作例會農村集市宣傳板報新聞媒體等形式,繼續宣傳《條例》,擴大了群眾的知曉率。

⒌緊密協作,積極奉獻。

各鄉鎮街道援助工作站與各法律服務機構密切配合,加強協作,積極深化法律援助結對活動,做到了咨詢宣傳統一行動,受理指派不脫節,辦理案件不推諉,援助服務不收費。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奉獻社會履行義務觀念普遍增強,辦案的主動性明顯提高,一些承辦人員還自掏腰包墊付案件交通費和有關調查費用。如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今年已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件,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件,律師事務所律師在承辦有關案件中克服語言不通的困難,為當事人提供辯護,既維護了當事人的權益,又教育當事人認罪伏法,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存在問題

⒈各工作站在完成目標任務上參差不齊,少數工作站宣傳推進力度不夠,進展較慢。

⒉少數單位沒有按《條例》規定落實法律援助專項經費,工作開展難度較大。

⒊少數案卷內容不齊全(缺少詞庭審筆錄申請人身份證明或內容過于簡單),沒有按要求進行歸檔;來人來電咨詢登記不夠及時和完善。

⒋個別單位報表不及時,數據不準確。

四下半年工作的有關要求

⒈各工作站要抓緊時間,積極受理辦理案件,確保完成年度目標任務;

法律援助的目的范文第3篇

一、 受援人的經濟困難不應確定為一個固定不變的標準

法律援助的對象是經濟困難的公民。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刑事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外,其他任何案件,公民(法定人或者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要獲得批準,都必須符合經濟困難的標準。

目前,我國大多數地方條例和政府規章,都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制定了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從己頒布的地方條例和規章看,公民經濟困難標準,有的地方規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的為最低工資標準,有的為月薪千元,但大多數都是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目前,江蘇省正在修改地方法律援助條例。江蘇蘇南、蘇中、蘇北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立法調研時,圍繞經濟困難標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分歧較大,就是各地法律援助機構也各執一詞。有的堅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的堅持最低工資標準;有人認為公民經濟困難不應固定為一個標準,因為各種各樣的案件,其難易程度和訴訟標的金額各不相同,法律服務費用懸殊很大,應將受援人的經濟困難狀況作彈性的界定,即“無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還有人認為,“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參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同時“申請人因遭遇突發性事件提出無能力承擔法律服務費用的,由法律援助機構根據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結合申請事項的復雜程度等因素審查認定”,作為經濟困難固定標準的例外。

筆者認為,第四種意見比較切合實際,給法律援助人員留下了一定的據實裁量空間。法律服務是按照訴訟標的和案件難易程度收費的,一件案件少則幾十,多則上萬,甚至幾十萬。以江蘇為例,公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130元至280元之間,一個三口之家,夫妻月薪為1200元,遠遠超過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至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是,遇到突發事件要支付數萬元服務費,實在無能為力。一個享受低保待遇的人,交幾十元法律服務費,咬咬牙也是可以做到的。公民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急需法律服務,沒有委托人,其根本問題就是因為經濟困難交不起法律服務費。就個案而言,是否有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是衡量申請人經濟困難的標準。申請事項只要符合法律援助范圍,其經濟狀況就是超過了低保待遇乃至最低工資標準,只要法律服務費用數額巨大,都可認定為經濟困難,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在社會生活中,申請人有完全不能承擔法律服務費用的,有能承擔一部分,但要全部承擔有困難的。經濟困難標準是法律援助的一道門坎,高了受援人進不來,低了受援人過多,僧多粥少無力應對。經濟困難設定一個固定的標準只能為完全不能承擔費用的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將有一部分承擔能力的人排除在外。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項重要的法律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不因經濟困難而得不到法律服務,喪失對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經濟困難固定為一個標準,作為一項制度設計是有缺陷的,其公平性值得商榷。合理分擔費用是西方國家上百年法律援助工作的經驗總結,是比較科學的。我國如能參照西方國家的做法,申請人收入設定上下限,由受援人按比例分擔費用。這樣的規定就更加完善了,可以將只能承擔一部分法律服務費用的申請人納入法律援助的范圍。當然分擔費用制度的實施,有可能滋生亂收費的弊端。筆者認為,任何事物的出現,利弊都是共生共存的。

分擔費用可以彌補法律援助資金的不足,使那些不能支付或者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公民,納入法律援助的范圍,盡量擴大貧弱群體的受益人群。分擔費用是調動社會一切積極力量的重要舉措,對法律援助工作來說利大于弊。因噎廢食,不利于法律援助事業的長遠發展。

二、 政府為主導,全社會參與的原則,弱化了政府的責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確立了國家保障公民不分地位高低和財產多寡,都可平等享有法律賦予的一切權利。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是實現公民權利的根本保證。法律援助是程序公正的一個重要方面。政府作為國家權力的執行機構,義不容辭的承擔著公民的法律援助責任?!斗稍鷹l例》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政府應當依法設立法律援助機構,配備一定數量合格的人員,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經費,保證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進行。否則,就是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就是沒有盡責。

政府責任并不是說,法律援助經費、人員,以及辦公用房和辦公設備,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多少,政府就能滿足多少。由于各種因素,西方較多國家也不盡如人意,何況我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政府主導,全社會參與,作為法律援助資源體系的基本架構設置,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切實可行的。目前我國地方法律援助條例立法中,有幾個省(江蘇為首家)將政府主導,全社會參與作為原則寫進去,而沒有明確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這一根本的原則。筆者認為,國務院條例的最成功之處,是規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政府主導,全社會參與的原則,對法律援助的責任作了三七開,弱化了政府的責任。對待法律援助工作,政府應當保障經濟困難群體的權利,體現的是責任;社會組織和公民奉獻慈愛之心、伸出援助之手,體現的是慈善義舉。兩者具有本質的區別。

法律援助作為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實現的是公民政治上的平等。保證公民之間在政治上的平等,是社會主義社會的本質要求。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相對于社會制度的建立是滯后的。經濟落后是一個方面的原因,根本原因還是認識問題。有人認為,一級地方領導的工作重心,“生產、生活是第一位的,公正、公平是第二位的”;“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法律援助經費數目不算大,分攤到各個市、縣,是完全有能力來解決的。即使是經濟欠發達地區,這也不是很重的負擔,關鍵是黨委、政府對這項工作重視,就能夠解決。作為一級政府

財政,各行各業,各個部門都向他伸手要錢,不叫困難不現實。就是經濟發達地區財政,同樣喊困難。我國不可能短期內消除貧富懸殊的問題,保證經濟困難公民政治上的平等,與解決他們的吃飯、穿衣問題一樣重要。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就是利用我國公民政治權利保護方面的問題,小題大做,借題發揮,大做文章,惡意攻擊。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這個責任是完全的,百分之百的。政府主導,全社會參與作為原則,對于法律援助這個新興的朝陽事業來說,有害無益。三、 法律援助訴訟案件應是可能勝訴的案件

一件民事或行政訴訟案件有兩種結果:要么勝訴,要么敗訴。綜觀世界各國法律援助法律,有些國家在法律援助立法中,規定法律援助案件應當是可能勝訴的案件。《韓國法律援助案件管理條例》就把“勝訴的可能性”,作為受援審查的條件之一,“當認為不可能勝訴時”,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決定不提供援助”;一般來說,要成為法律援助案件,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其一、有合理的請求及事實依據;其二、請求事項屬于法律援助范圍;其三、確需法律服務而無力承擔法律服務費用。我國《法律援助條例》并沒有“勝訴的可能性”的審查規定。但是,第十七條將“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規定為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的證明材料。

誰主張,誰舉證。沒有證據進不了訴訟程序,更不可能勝訴。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相應證據。當然,要每一個申請人都提供證明案件事實的足夠證據,是不可能的。但要提供初步的證據或證據線索,以便法律援助人員據此進行調查取證。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做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比绻麤]有任何證據,法律援助機構就不會批準提供法律援助,申請人的案件,也不可能成為法律援助案件。例如,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應當提供具有贍養、撫養、扶養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如戶口本、公安派出所證明或有說服力的相關材料;申請執行或要求增加數額的,要有生效的判決書或調解書等裁判文書。當然,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給付方的實際經濟能力也要有證明材料。又如,一個農民工,申請追索勞動報酬的,應當提供勞動合同;如未簽勞動合同,則要提供勞動地點、勞動時間、什么工作和薪酬標準的相關證據,或者證據線索。沒有這些起碼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就視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法律援助機構就可以依法作出不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既然有證據證明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這樣的案件在訴訟中就基本不會敗訴。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我國法律援助案件也是應為可能勝訴的案件。據部中心對法律援助數據統計分析,我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敗訴率為10%左右,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敗訴率為20%左右。筆者武斷地認為,出現這種情況,不是計算錯誤,就是受理審查不嚴。

四、 受援人可獲得的預期利益明顯小于法律援助成本的案件,可以不提供訴訟的援助

在法律援助實踐中,受援人通過法律援助獲得的利益,一般來說,都遠遠高于法律援助的成本。但也有為了一、二百元,甚至二、三十元錢,申請法律援助的。受援人的預期利益明顯小于法律援助成本,是否提供訴訟援助,由于法律沒有規定,這個問題認識不同,各地做法不一。

法律援助的目的范文第4篇

關鍵詞:刑事審判;法律援助

中圖分類號:D915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9-9166(2011)008(C)-0141-01

一、目前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的現狀

1、刑事法律援助的覆蓋面窄。由于經濟、制度的原因,目前我國實行的法律辨護是“指定辯護”,“指定辨護”是我國法律訴訟程序上的一個基本概念,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法院或者檢察機關就完全領導律師的工作機構,也就是說,并不是只要“法院有所指定”,律師就必須要承擔“免費服務”的辨護義務。所以,當被告人或當事人因為家庭貧困或者其他原因無法邀請辨護人、辨護律師,而當事人或者被告人希望通過辨護來證明自己的清白時,沒有辨護人,就意味著剝奪了他的辨護權,直接宣判當事人的罪名成立,可以為他帶來不白的牢獄之災,根據2009年的法律、犯罪統計,占犯罪人數九成多以上的人群是來自鄉村的農民和無業人員,他們沒有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同時也沒有錢請到辨護律師,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為他們辨護或是讓他們信服法院的裁決并接受改造,他們必然會對現有的司法體制懷有不滿,進而引發仇恨,甚至引發犯罪。所以,刑事法律援助覆蓋面窄是一個非常令人痛心的問題。

2、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法規不健全。到目前為止,我國都沒有出臺一部有關法律援助的專門法律文案,而相關法律援助的文件規定也只是分散于其他法律條件之中,這為實施法律援助帶來了諸多的不便,也讓我們無法在碰到許多問題時,感到適從,所以,相關部門應當加快法律援助的立法,建立健全法律援助體系。

二、法律援助措施完善建議

1、提升法律援助立法層次。首先,要想完善法律援助,就必須從源頭做起,那就是通過提升立法層次,將法律援助的地位得到提高。目前,中國的法律援助體系的最高法律依據是憲法中對于公民、與人權的規定,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而法律援助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據則是由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隨著時代的發展,我們有理由相信法律援助制度將會作為與中國弱勢群體聯系最為密切、最為廣泛的一個法律制度,也是將來法治意識可以廣泛普及的最佳途徑,所以,對法律援助體制進行立法有著不同尋常的意義。

2、適當擴大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對象。目前,由于國家的種種原因,使得我國的法律援助始終處在一個非常狹小的范圍里,而且,由于經濟實力的不濟,導致國家財力無法擴大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這種現象還會持續很長的時間,但是從法律的公平公正角度來看,從全方位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國家標準來看,適當的擴大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對象,已經是勢在必行,中國每年在增加的并不是上層社會的人,而是弱勢群體,做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們并不希望法律只保護上層社會的人,對于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是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加大投入法律援助經費。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法律援助業務的發展也越來越迅速,相關的法律經費也應當有所增長。所以,政府需要加大對法律援助經費的投入。這種投入并不是沒有回報的,法律援助能夠幫助加快我國法制建設的步伐,提高人們的自我保護意識,加強人們依法守法的信念產。

投入法律援助的資金,大部分是用來調整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法律服務市場的律師收費一般包括律師的辦案支出成本、人力成本和經濟收益。目前支付給律師的辦案補貼只考慮到律師的辦案支出成本。

4、拓展法律援助資金來源渠道。目前,法律援助的資金依然很匱乏,因為我國的法律援助資金來源主要是由國家財政撥款和社會捐助,而事實上,這兩個渠道得來的法律援助資金無法滿足現在法律援助的需求,所以,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過程中,援助資金是援助制度的核心問題,也是最為關鍵的問題。

法律援助資金主要是用于支付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師及其他人員的勞務費用,可以說是每一分錢都有他的用處,隨著法律援助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助,尋求法律援助的人群也越來越多,如果還像以前那樣,所有的資金來源都靠政府撥款與社會捐助是完全不夠的。所以,必須盡快拓展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渠道。

5、建立值班律師制度。(1)在刑事審判的法律援助中,由于律師不一定要遵照法院的安排,所以,能夠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并不是很多,所以,我們應當讓各地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律師自愿報名,編制律師值班名單,按一定順序排列值班表。(2)除實體援助之外,還可以建立統一的值班律師電話咨詢服務。不斷完善電話咨詢的程序和網絡咨詢的系統,進一步延伸值班律師服務觸角,擴大服務覆蓋面,節約服務成本,提高服務效益。

6、重構法律援助體系。重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內容體系。主要應從三方面入手:適當擴大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對象;重構刑事法律援助的啟動程序;構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質量防控體系。

作者單位:貴州濟仁律師事務所

參考文獻:

[1]梁仁偉.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現狀及其完善[J].河北法學.2003(9).

法律援助的目的范文第5篇

一、進一步增強法律援助服務能力

1.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認真貫徹執行蚌政辦〔2015〕1號文件,擴大法律援助事項,將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調整至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5倍,并將軍人軍屬、計生特困家庭、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等納入法律援助對象范圍。

2.提高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水平。實行法律援助經費科目單列,??顚S?。按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相關政策,推進政府購買法律援助服務項目的實施。

3.提升公共服務溝通協作能力。充分發揮單位群團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加強與工會、婦聯、殘聯等相關單位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日常溝通協作機制。貫徹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司法廳《關于司法救助與法律援助相互銜接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落實互免審查機制和告知義務。做好社會救助與法律援助等各項民生保障制度的有序銜接,提高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

二、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數量與質量

4.保持辦案量穩定增長。以上年辦案總量為基數,實現案件數量穩步增長,每萬人獲得法律援助案件數量達到14件(此人口數按照戶籍人口為基數計算)。各工作站每月辦理或轉交有效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4件,各律師事務所律師全年平均每人辦理援助案件不少于20件,法律服務工作者每人全年辦理援助案件不少于3件,其中鄉鎮工作站全年辦理的訴訟類案件要占案件總數的50%以上,每月通報調度一次,全年的任務數要在11月底完成。

5.繼續優化案件結構。進一步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比重,穩定律師事務所律師辦案量、訴訟類案件量比重。具體指標是:刑事案件數占法律援助案件總數比重不低于19%、訴訟類案件數占已結法律援助案件總數的比重不低于55%、律師事務所律師承辦案件數占法律援助案件總數比重不低于35%。

6.加強案件質量監督。貫徹落實《省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設立案件質量監督人員,全程監督案件辦理及結案歸檔,初評案件質量等次。建立健全案件回訪、旁聽庭審等工作制度,對民事、非訴案件逐件進行回訪,擴大回訪覆蓋面,旁聽庭審案件不低于開庭審理案件的5%,實現辦案質量流程控制的規范化和長效化,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結案率,規范案卷歸檔,開展案件質量評查,探索同行評估辦法,建立辦案質量和辦案補貼發放掛鉤制度。

7.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力度。認真貫徹落實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關于做好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具體意見》,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機制的銜接,進一步發揮看守所工作站的作用,規范在縣看守所派駐律師志愿者值班制度,進一步發揮在法院設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加強與公安和法院、檢察院的協調配合,做好被害人、申訴人法律援助工作。注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嚴格把握承辦案件律師的資質條件,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辦理無期徒刑、死刑案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引導資深律師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鄉鎮工作站全年轉交有效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3件。

三、進一步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務

8.鞏固完善便民服務窗口、站點的公共法律服務功能。積極參與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發揮法律援助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中的基礎性和前導性作用。借助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范工作站點建設,創新服務方式方法,發揮工作站點方便、快捷服務困難群眾的功能。實現法律援助檔案二級達標。

9.深化信息化應用。以便民為導向,加強信息化深入應用,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對咨詢和案件申請實行即辦即錄,按規定上傳相關材料。法律援助中心實現網上審查、審批和指派,普及電子印章的使用。完善在線服務功能,及時處理網上法律援助咨詢、申請。

10.充分發揮“12348”法律服務熱線平臺功能作用。按照省廳《“12348”法律援助服務熱線項目建設指導意見》,完善系統的配套功能建設,安排專業人員解答熱線咨詢和日常運行管理,確保熱線暢通使用和功能穩定,充分發揮“12348”平臺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中的作用。做好“12348”熱線的數據統計和輿情分析,按季度報送,為各級領導提供決策參考。

11、切實發揮基層站、點作用。落實《省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辦法》要求,對基層站、點統一標牌標識,公開公示內容和工作制度,明確專兼職工作人員,開展咨詢、辦案業務,建立工作報告制度。開展聯系點建設檢查活動,重點檢查聯絡員配備及其對法律援助知曉程度、法律援助明白人隊伍建設、法律援助常識宣傳及幫助聯系申請法律援助等情況。將工作站、點建設融入美好鄉村建設,協同發展。

四、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管理水平

12.加大投訴案件查處力度。按照《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規定,向社會公示投訴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箱及投訴事項范圍、投訴處理程序等信息,建立臺賬,及時受理和查處。投訴處理情況每半年一次報告上一級管理部門。投訴查處情況納入工作考核內容。

13.加強法律援助經費的監督管理。認真落實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相關規定,建立法律援助經費使用收支臺賬,明確、細化法律援助經費支出項目,法律援助經費??顚S?,辦案經費支出占業務經費支出總額比例不低于70%。

14.加強法律援助隊伍建設。采取招錄公務人員、實施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招聘公益崗位人員、聘用法律專業畢業的大學生等多種形式,充實法律援助機構力量。強化培訓,提高法律援助機構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安排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到法律援助中心實習,所有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均需在法律援助中心進行不少于2個月的實習活動。法律援助實務納入申請律師執業人員考核內容,在執業起點培養律師的社會公益意識。

五、進一步加強改進法律援助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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