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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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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認識范文第1篇

【關鍵詞】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實踐;發展前景

1、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必要性分析

1.1法律平等性原則的體現。我國刑事法律的不斷完善,使得人權平等思想與法規條例得以有效結合,發展至今,刑事法律援助法規是否確立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法律完善與否和人權保障機制的重要指標。隨著人權平等思想普及范圍的逐漸擴大,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正在被更多國家采用。從國家人文角度分析,刑事法律援助機制的建立是社會人文環境的重要標志,也是社會文明發展的主要體現,在社會保障制度范疇中,刑事法律援助充分體現了人權平等的思想,也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刑事法律援助機制建立至今,已成為保障我國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實際應用中也更為有力的體現了法律的平等性原則。

1.2控辯平衡訴訟理論的要求。社會文明的進步促使法律法規在設立過程中更多考慮到人格尊嚴和人權理念,這使得被告人在接受審判的同時被賦予了訴訟的權利,能夠與控訴方進行交涉與抗辯,進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評審過程和結局,以維護被告人自身權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訴訟方和辯護方是對審判結果影響最為有力的兩個因素,因此要保證審判結果的科學性與合理性,在刑事法律援助評審過程中應著重強調控辯雙方的平衡關系,通過協調刑事法律中兩者之間的關系以保障裁判的公平性。

2、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價值探討

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及生理發育尚未成熟,不具備明確的自我保護意識,缺乏相應的社會經驗,這就使得未成年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處于劣勢,無法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辯駁與維護。這就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前提條件,作為處于弱勢地位的當事人,未成年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更為依賴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律師,以此律師在進行刑事訴訟之前,應首先對未成年人的心理進行全面分析,并對其犯罪背景及其他相關信息進行調查,為之后的刑事訴訟做好充分準備。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成年人在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律師的指導下行使訴訟權利,加之律師的辯訴和刑事法律援助機制的維護,都為未成年人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援助。由于未成年人在社會群體中地位的特殊性,其犯罪具有主體貧困化和犯罪動機的簡單化的特點,這就使得刑事訴訟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必須注重案件對未成年的教育作用,并以此促使未成年心理的成熟,使其能夠盡快從錯誤中反省過來,并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刑事法律援助機制的建立,不僅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體制的人性化,也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這在我國法律保障體制的完善中具有更為現實的意義。

3、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實踐分析

3.1刑事法律援助范圍問題分析。由于我國刑事法律援助機制尚未得到有效完善,這便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實施范圍,使得未成年人的部分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維護。在我國司法實踐過程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理主要包括法院指定辯護案件和未成年人自己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就2006年~2009年法院審理的未成年人案件進行分析可知,指定辯護案件占案件審理總數的絕大部分,在對未成年人指定辯護案件中,仍有部分未成年人沒有得到刑事法律援助。面臨當下部分未成年人無法得到有效的刑事法律援助問題,應進一步完善我國立法制度,通過將未成年人刑事保護列入到立法中,以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機制,在還原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主體地位的同時,實現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有效維護。

3.2刑事法律援助介入時間分析。結合現階段我國相關刑事法律的內容可知,在未成年人行駛指定辯護權利時,法院作為行駛主體,應參照刑事法律援助機制的規定,開展對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而由于司法實踐過程中審理過程所需時間較長,造成案件審理拖沓,進而無法保證刑事法律援助的有效開展。有切實的解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理中的時間問題,可以通過提前向未成年人發放告知函,使其提前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方式避免時間因素對案件審理的影響。在對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法律援助過程中,充分考慮時間因素能夠進一步提升案件審理的效率,與此同時也為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提供了充分的準備時間,進而有力促進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成功。

3.3法律援助經費問題。根據相關部門統計數據可知,我國法律援助經費每年以大約百分之三十的速度增長,其中比如2012年的14億元人民幣,就比2010年的10.12億多了將近四億。從援助經費的較大幅度的增長來看,我國政府及社會對于法律問題的重視程度在不斷的提高。但是如果我們深究這里邊的問題不難發現,這些法律援助經費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來自于國家的財政撥款,雖然法律援助經費從總體上來說比較樂觀,但是由于我國法律受援人數數量比較大,因此這些錢平均到每個人身上也就所剩無幾了。我國目前的法律援助經費的來源比較單一,這是導致法律援助經費大部分都來自于政府財政撥款的主要原因,雖然已經由民間自發的基金會或者是企業以及社會組織的援助活動等,但是這些活動獲得的法律援助是有限的,并且僅僅靠政府財政撥款是遠遠不能滿足我國法律受援需求的,因此目前我國法律援助資金存在來源渠道單一的難題,尤其是在一些經濟發展比較落后的地區,法律援助中心給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的援助案件的補貼是非常有限的,從這個角度來說,也嚴重影響了律師辦案的積極性。因此我們要繼續擴大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渠道,從物質方面推動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處理效率。

3.4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問題。目前我國還沒有專業的律師隊伍,高素質高質量的律師隊伍是我國刑事法律的強力推動力,尤其是對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對于未成年人來說其自身特點不同于成年人,因此辦案律師要更加注意和未成年人的溝通問題,對于未成年受教育后重返社會問題要特別注意。目前律師行業的現狀是刑事法律的援助報酬不高,許多專家律師通常不會在這種案件上浪費太多時間,因此這些案子都是一些經驗不足或者是水平不高的年輕律師來處理,這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發展是極為不利的,因此我們要進一步加快高素質律師隊伍的建設,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處理效果和質量。

結 語

刑事案件是我國法律案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更是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目前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處理效率還有待進一步提高,造成這方面結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們要充分了解影響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發展的阻礙因素,然后有針對性的進行糾正和彌補,不斷完善我國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相關規定,促進我國法治社會建設的進程。

【參考文獻】

[1](英)丹寧勛爵.法律的未來[M].劉庸安,張文鎮,譯.法律出版社,1999.

法律援助的認識范文第2篇

[關鍵詞] 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原因

[中圖分類號] F233 [文獻標識碼] A

Causes for the Legal Liability of Registered Accountants in China

HU Fan, WANG Xiaoxiao

Abstract: Causes of the difficulties in fulfilling the legal liability of registered accountants are analyzed. The proximate cause of the difficulties comes from the accountability of the auditees, accountability of registered accountants themselves, liability of accounting firms, excessive expectation of the public, and the competition from the same industry. However, the ultimate cause is analyzed. The regulations for the legal liability of registered accountants are not perfect, leaving an opportunity for loophole seekers. Since there is a problem for the audit system itself, to attribute the liability to the organizations or people that working in the system is a little bit single-sided. The unfairness existed in China's market economy might be one of the causes for the liability issue.

Key words: registered accountant, legal liability, cause

一、引言

近三十年來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審計失敗案件越來越頻繁。例如20世紀90年代出現海南中水、北京中誠、深圳原野三大審計失敗案件;1997年中化會計師事務所因瓊民源利用關聯交易虛構利潤而被停業整頓,我國同年出臺《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998年四川蜀都會計師事務所因紅光實業虛增利潤被勒令暫停營業3年,這是我國證券市場民事賠償制度確立的標志性事件;2001年深圳中天勤因銀廣夏虛構利潤被撤銷,關鍵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法辦;2005年普華永道被指為黃山旅游做出的審計報告缺乏客觀真實性,被責令整改;2010年中準會計師事務所對紫鑫藥業涉嫌虛假財務報告出具無保留意見,限期整改;2013年中磊會計師事務所因萬福生科造假案被撤銷證券服務許可。綠大地造假案被重罰之后,為什么萬福生科還要頂風作案?其原因很是復雜,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中介機構的誠信意識越來越淡薄、職業操守嚴重下滑。

我國在這樣的法制現狀下,對注冊會計師的信任度開始下降,政府通過完善立法,以求實現有法可依;社會公眾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也不再聽之任之。也曾有學者提倡改進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意見報告的形式,以求提供更多的審計證據,而不僅僅是審計結論。當然這一想法有值得肯定之處,卻打破了最基本的平衡。筆者認為,注冊會計師行業作為一種中介機構,主要以平衡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債務人之間的關系,為財務報告信息使用者提供一個合理的保證,僅此而已。如果注冊會計師可以發表具有指向性的審計報告,也就是包含更多審計證據的報告,他所擁有的權利在無意中被放大了,這個行業的“中立性”就不可靠了,還有可能會致使這個行業出現更多的造假和欺詐行為。

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難于落實的原因探析

由于審計本身具有的局限性,不能保證發現財務報告中所有的錯誤和舞弊。會計準則為了適應這一局限,規定只需對會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判斷和決策的“重要性”作出披露,不具“重要性”的賬戶和交易可不作報告。

(一)表因分析

從表因分析,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主要來自于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注冊會計師自身的審計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方面的責任、社會公眾的過度期望以及來自同行業競爭的壓力。

1.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

被審計單位若存在重大錯誤、舞弊或違法違規行為,而注冊會計師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和職業懷疑,則可能形成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錯誤、舞弊和違法違規行為的區別

不法行為在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時候,要明確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會計責任是被審計單位的責任,被審計單位在遞交會計報告時應確保其所提供的會計資料和數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審計責任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注冊會計師要對審計報告的結果負責。雖然從理論上講,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不歸屬于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但在實際操作中,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有可能導致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2.注冊會計師自身的審計責任

由于注冊會計師存在違約、過失、欺詐等行為造成審計失敗的,注冊會計師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其中過失主要分為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

注冊會計師過失或欺詐責任界定圖

3.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不當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為注冊會計師保駕護航,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要與其承擔的法律責任相適應。我國現階段的會計市場仍不完善,所以只有規定注冊會計師承擔無限責任,才能使其最大限度為社會公眾服務,因此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必須要與此一致,才能保證既定法律有效地實施。目前我國有些會計師事務所實行“有限責任制”和“收入提成制”,是導致會計舞弊萌芽的搖籃。比如銀廣夏案件爆發后,銀廣夏的市值從70億元跌至4億元,負責審計的中天勤事務所只留下200萬元的注冊資本金作為補償,給社會公眾和證券市場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故我國現階段會計師事務所不宜采用有限責任制的組織形式。

4.社會公眾的過分期待

“期望差距”指的是社會公眾與注冊會計師之間認知的差距。社會公眾普遍認為注冊會計師行業是具有專業審計能力的中介機構,其所代表的是最權威的民間審計形式,故注冊會計師決不能犯錯,否則必須嚴懲。而注冊會計師的考慮是,只要嚴格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履行審計工作程序,出具的審計意見是公允的,就不應該承擔任何風險。由于公眾過多的期待,注冊會計師很容易因為審計失敗而被。

5.來自同行業的競爭壓力

據注會行業管理信息系統顯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國有會計師事務所共計8374家,行業競爭日趨激烈。有些會計師事務所為了承接和保持業務,對審計業務的質量并不做過多的分析和評估,導致承接業務的質量很難有保障。還有些會計師事務所為了經營績效,不斷放低自身姿態,不但降低審計收費,甚至答應被審計單位不合法的要求,對被審計單位的虛假會計報表“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從而導致了審計業務質量的下滑。

(二)根源分析

雖然從表因上來看,外在的環境以及注冊會計師自身的專業技能和道德素養是導致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原因,但從根源分析,首先我國就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規定并不完善,才讓有心之人有機可乘;其次審計制度自身也存在一定的問題,所以僅把責任歸咎于在這個制度上運作的組織或人其實有些片面;最后我國市場經濟秩序存在諸多不公平,也是滋生責任問題的一大可能。

1.法律發展落后于經濟社會發展

我國經濟發展總是領先于法律領域。政府采取的辦法往往是經濟社會出現了什么問題,然后以此為依據制定相應的法律條例。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千變萬化,各種矛盾層出不窮。當然法律的制定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須要充分考慮社會各界的接受和適應程度,因此法律的發展難免要滯后一些。

(1)行政處罰偏多,刑事處罰較少,民事審判多無結果。我國對行政處罰的規定較多,但具體條例卻很少。刑事處罰方面,提供虛假信息等嚴重犯罪行為屢有發生,但由于犯罪事實通常具有復雜性,法律法規相互之間解讀不一致,導致最終判決往往避重就輕。民事訴訟本是保護投資者利益最好的手段,但由于民事訴訟相關法律并不健全,往往案件不滿足法律受理條件,常常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很少有結果。這不僅對司法部門不公平,也對接受訴訟調查的被審計單位和注冊會計師不公正。

(2)《會計法》、《公司法》及《證券法》中對賠償條件和賠償金額的界定少之又少。有時只規定了使用的條件和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而不規定違反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尤其是《會計法》自建立以來,很少發揮其真正的約束效力。一些企業之所以最終提供了不真實的會計信息甚至是財務欺詐,大多是在衡量利弊之后,覺得法律約束效力不大,且處罰措施不夠嚴厲,故做出了舞弊的選擇。

(3)《注冊會計師法》賦予注冊會計師的法律權利和義務不完全。一般法律權利和義務應當是對等的,但《注冊會計師法》對注冊會計師行業制定的義務較多,權利較少。注冊會計師法要求注冊會計師務必要查錯糾弊,卻沒有明確說明注冊會計師有收取服務費用的權利。就義務來說,該法沒有明確規定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審計責任界定不明,才使得依法追究起來有一定的難度。且沒有規定詳細的保密條例,也沒有恰當的行業禁入條例,民事法律責任規定不夠詳盡等等。

2.審計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

審計制度是通過查明、審核被審計單位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并在此基礎上作出公正評價的制度。任何一項制度的發展,都是在實踐的基礎上逐漸趨于成熟。注冊會計師審計作為現代審計最主要的形式,也在實踐、犯錯中成長。

(1)審計制度本身過于依賴注冊會計師。我國近年來發生的審計訴訟案件呈上升趨勢,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審計制度過度依賴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和已有經驗,導致注冊會計師行業整體呈現疲軟之勢,因此出現的誤斷和欺詐越來越頻繁。審計制度本身在設計過程中過于理想化,沒有充分考慮到注冊會計師的精力和能力問題。

(2)審計制度強調審計成本和審計風險的均衡,可是這種均衡狀態過于理想化。從審計實際來講,有些審計業務往往會因為審計成本的制約,而無法實施全部的審計程序,有時甚至會放棄必要的審計程序。審計模型中,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其中檢查風險是未能發現重大錯報、漏報的可能性,注冊會計師一般通過收集充分的審計證據來降低檢查風險,從而降低審計風險,但在審計成本有限的基礎上,很難收集到充分的審計證據,自然無法降低審計風險,故審計成本和審計風險的均衡狀態無法輕易獲得。

(3)審計制度是以被審計的內部控制為基礎的抽樣審計。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是注冊會計師無法控制的,如果被審計單位的內控失效,再以其內控制度為基礎收集審計證據,是有很多弊病的,即使完全不考慮內部控制,在其他審計程序實施過程中也會受到失效的內控的影響。再者,抽樣審計是從審計對象中抽取一部分樣本進行審計,并以此推斷結果,樣本畢竟不能替代整體,即使應用再科學的抽樣方法也不能避免誤差的出現。

由于審計本身制度的缺陷,很容易導致審計過程出現誤差,進而導致注冊會計師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我國市場經濟秩序問題較多

(1)我國人情關系重。我國是一個人情關系大國,人情關系和幕后交易在處理我們的市場經濟關系時占很大的比例。比如一些項目招標,明著是公開招標,實則招標對象可能早就內定了,中標的公司可能是關系戶、利益共同體,參與招標的公司大多也有請客吃飯、拉攏關系的想法,這是我國經濟社會中十分常見的現象。在這樣的市場經濟環境下,往往給注冊會計師造成了不好的影響,使得有些注冊會計師被這樣的社會環境所同化,比如一些被審計單位為了掩蓋錯誤、舞弊,不惜賄賂負責審計的注冊會計師,而注冊會計師被社會環境同化,淹沒在人情關系中,最終會影響審計意見。即使注冊會計不被社會環境同化,在這樣的市場經濟秩序下,鑒證業務也很難達到應有的效果。

(2)司法機構效率低下,執行力弱。我國市場經濟秩序的相關法律發展并不完善,因為社會環境變化很快,所以法律法規偏落后于經濟社會發展,這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時期的特點。在這樣的法律環境下,司法部門的效率和執行力也直接受到影響。由于對違反市場經濟秩序的不法行為打擊力度不夠,司法體系的威信遭受質疑。長此以往,我國市場經濟秩序問題重重,給作為“經濟警察”的注冊會計師也帶來不好的影響。

(3)經濟社會缺乏誠信度。近年來,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誠信度受到了嚴峻挑戰,這不僅是注冊會計師自身的問題,更主要的是經濟社會誠信狀況普遍較差。之所以有中介機構的存在,主要是因為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彼此沒有溝通的渠道,也沒有誠信可言。如果沒有注冊會計師行業,上市公司將財務報告直接呈現給投資者,恐怕投資者很難完全相信吧?所以在這個誠信度缺失的環境中,注冊會計師必須利用其獨特的社會地位和作用,為經濟社會誠信狀況注入“一股清泉”。這也是財務報表使用者對注冊會計師寄予厚望的原因,如果注冊會計師讓他們失望,可能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造成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原因有很多,還有一些原因文章沒有提及到。我們的職責是在知道成因的時候,給予注冊會計師行業更多的理解和尊重,讓這個行業更加茁壯地成長,造福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注冊會計師自身也要規范言行舉止,時刻謹記自己的特殊使命,不再給社會和公眾帶來困擾。

[參 考 文 獻]

法律援助的認識范文第3篇

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穩步增長。法律援助辦案總量連續多年保持全國第一,其中2010年辦案近7萬件,是2001年的7.4倍,平均年增長24.9%。10年來,全省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共接待解答群眾來訪來電咨詢近240萬人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4萬余件,惠及24萬多名困難群眾。辦理案件范圍涉及農民工討薪、勞動爭議、工傷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贍養糾紛等多種類型,其中有不少案件被評為全國法律援助“百優”案例,辦案質量在全國名列前茅,受援人滿意度在99%以上。

便民服務窗口建設切實加強。全省共建立省、市、縣(市、區)三級法律援助機構120家,各級法律援助中心統一了法律援助視覺識別標志,合理規劃和科學設置接待功能區域,設立了專門的等候區、咨詢區、案件受理區、12348服務平臺等。各地大力加強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點建設,在鄉鎮(街道)司法所和工、青、婦、殘、老等群團組織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263個,形成了法律援助農村一小時、城市半小時服務圈。

管理與服務方式不斷創新。各地積極探索法律援助新的發展模式,不斷創新工作機制,努力使管理與服務實現新突破,多項工作全國首創。~是創新服務模式。堅持從實際出發,優化法律援助資金、法律服務人員等資源配置,形成了法律援助中心專職律師辦案、指派社會執業律師辦案和兩者結合的三種服務模式。二是創新管理手段。將信息化作為法律援助工作創新的抓手,建成了全省聯網運行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統,形成了網上服務、數據收集、質量監管、業績考核一體化管理的信息化平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設走在全國前列。三是創新評價機制。全省建立了法律援助受援人滿意度服務評價制度,制發了統一的服務質量測評表,讓受援人對來訪接待、受理審查、案件辦理等環節進行評價。

經費保障體系逐步建立。我省建立了以同級財政撥款為主、省財政專項支持為輔、法律援助基金會資助為補充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有力地保證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2007年,省財政建立了法律援助轉移支付制度,每年撥出500萬元補助經濟困難地區加強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工作。2009年省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增加到每年1000萬元,獲得補助的縣(市、區)也由43個增加到61個。10年來,全省各級財政累計投入法律援助資金2.6億元。全省先后建立了省、蘇州、南通、南京四個法律援助基金會,是全國建立基金會最多的省份。省法律援助基金會2007年成立后與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密切配合,實施了法律援助宣傳、重大案件辦理、工作站服務等一大批法援活動和資助項目,直接資助辦理案件就達53l件,資助金額超過400萬元,惠及受援群眾16500多人,贏得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贊譽。

10年的實踐,使我們深刻認識到,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必須堅持做到三個“導”:一是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公平正義的價值觀為主導;二是倡導現代公益理念和大愛精神;三是引導全社會共同關愛弱勢群體、共同構建和諧社會。當前,隨著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我們既處于重要的戰略機遇期也處于社會矛盾凸顯期,各類社會矛盾多發頻發,法律援助作為化解紛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一個重要手段,承擔的任務更為繁重;隨著改革的深化和社會的進步,人們思想觀念發生深刻變化,法治意識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充滿了新的期待,法律援助作為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項法律制度,發揮的作用更為重要。我們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決策部署,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發社會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的總要求,積極創新思路方法,扎實有效推進法律援助工作,努力在新的起點上開創我省法律援助事業新局面。具體來說,就是要做到應援當援、應援盡援、應援優援、應援共援。

應援當援,就是要進一步增強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責任感。保障困難群眾獲得必要的免費法律服務,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各級政府的應盡責任。應援當援的“當”,是當然的“當”,是擔當的“當”。要切實擔當這份責任,關鍵在于深化對法律援助工作的認識。一要充分認識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貫徹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的要求。法律援助工作直接面向困難群眾提供免費法律服務,幫助他們依法維護和實現自身合法權益,使他們能夠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對于溫暖和凝聚民心、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具有重要意義。二要充分認識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實踐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要求。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愿望。法律援助通過依法履行辯護和職責,幫助困難群眾平等參加訴訟活動,促進案件公正審理,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和法治理念。三要充分認識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要求。法律援助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基礎性工作。通過實施法律援助,既可以切實解決矛盾糾紛,減少不和諧因素,又可以增強群眾法治觀念,引導群眾依法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增加和諧因素。我們一定要充分認識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以高度的責任意識使命意識,主動作為,充分作為,努力保障每位困難群眾都能得到必要的幫助。

應援盡援,就是要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滿足困難群眾的法律服務需求,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要求。要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適應困難群眾的現實需要,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提高法律援助知曉率,使更多的困難群眾能夠得到法律援助。一是進一步擴大援助對象。將法律援助的對象從農村“五?!睂ο?、城鄉低保人員、無固定生活來源的重度殘疾人等重點人群,逐步拓展到老、弱、病、殘、幼以及外來務工人員等弱勢群體,不斷擴大法律援助對象的覆蓋面。二是進一步拓展援助事項。在落實條例規定的9類事項、省委省政府擴大的6類事項的基礎上,將涉及民生、困難群眾迫切需要幫助的其他事項逐步納入法律援助的保

障范圍。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依法為符合援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供偵查、、審判各個環節法律援助。三是進一步放寬援助條件。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地方綜合考慮公民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服務市場價格、法律援助資源狀況等因素,適度放寬適用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使遭遇侵權的公民不因經濟困難而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

法律援助的認識范文第4篇

990多萬元,受援農民工人數達2萬人;咨詢代書近5萬人次。法律援助工作切實維護了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職能作用得到進一步發揮。

為進一步做好****年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中的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廳已經將為農民工工資拖欠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列為****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重點之一,決定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提高農民工法律素質,擴大法律援助制度在廣大農民工中的影響力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廣大農民工進行法律知識和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工作,把法律援助制度作為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宣傳落實,擴大法律援助制度的社會影響力,使廣大農民在進城務工前就對有關法律知識和法律援助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認識。通過廣泛深入的宣傳工作,使廣大農民工學會運用法律援助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出現一些過激的不良行為,從而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二、建立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長效機制,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緊緊圍繞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這一重點工作,探索建立長效的工作機制,為農民工及時獲得法律援助創造條件、提供有力保障。

一要進一步完善和健全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服務網絡。省、市、縣(市、區)三級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同省內外法律援助機構的協作聯系,交流經驗、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推動法律援助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設,在鄉鎮或重點廠礦企業內部設立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完善法律援助服務網絡。

二要落實便民利民措施,簡化工作程序。各地在實施對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時要采取和落實以下有關措施:1、實行首問負責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責任落實到人,對農民工有問必答;2、公示農民工法律援助范圍、條件及申請、獲得法律援助工作流程等制度,讓農民工走進援助機構便對法律援助有關內容一目了然;3、公布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有條件的地方還要開通網上、電臺服務,使農民工隨時隨地都能獲得法律援助相關信息;4、公布監督電話,設立法律援助專職人員工作監督欄,建立規范的投訴處理程序和行之有效的處理手段,監督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辦理過程;5、降低法律援助門檻,盡可能放寬經濟貧困條件,對拖欠工資時間長、數額大、人數多的案件不需審查申請人的經濟條件,為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開辟綠色通道;6、對群體性的農民工工資拖欠援助事項要集中辦理。

三要建立起法律援助機構同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機制。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年9月司法部聯合勞動部等九部委制定的《關于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切實解決困難群眾打官司難問題的意見》,加強同勞動、建設、法院等部門之間的協調和配合,明確相關部門在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中的義務和責任,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協調溝通機制及反饋機制,做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銜接,共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民工工資拖欠案件的辦理效率。

四要健全完善辦案質量監控機制,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做好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關鍵是提高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專職工作者、社會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三類法律援助實施主體的監督管理,建立重大農民工工資拖欠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上報制度、投訴處理等在內的辦案質量監控機制,促使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規范化和法制化。

三、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為解決農民工工資法律援助工作做好組織保障

(一)提高認識,精心部署。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特別是領導同志要進一步提高對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的認識,認真研究部署,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

(二)探索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維權新途徑,整合法律援助資源。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探索法律援助資源配置的新路子,省轄市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統一受理本轄區范圍內的農民工工資拖欠案件,根據各轄區專職隊伍情況、律師資源情況及案情,統一指派或自辦。要廣泛利用社團組織、法學院校的資源優勢和潛力,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開發社會人力資源,解決律師數量少、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多的地區法律援助資源不足的難題。

(三)切實做好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工作。針對目前部分市、縣(市、區)法律援助經費空白或預算數量很少的情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爭取各地財政支持,推動法律援助經費及早列入財政預算;法律援助經費不足問題暫時不能解決的地方,要保證經費優先運用到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事項上,確保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各地要將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有關信息及時上報省司法廳,必要時通報當地有關部門;同時要建立重大案件上報制度,對影響較大、涉及人數較多的農民工討要工資案件及時上報至省司法廳。

法律援助的認識范文第5篇

一、充分認識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義

法律援助工作是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及社會志愿者,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或一些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重要的法律保障制度,直接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了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去年頒布了《法律援助條例》,今年省委、省政府將法律援助工作列入了“十項民心工程”,要求*年底全省各縣(市、區)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機構。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站在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促進司法改革、實現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定、推進小康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切實解決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健康發展。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機構和經費保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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