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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安全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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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安全責任制度

文物安全責任制度范文第1篇

一、工作目標

認真學習貫徹關于安全生產和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論述,樹牢安全意識,筑守安全底線;強化責任落實,加強安全監管,推動實施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文物消防安全責任制不斷健全;深化源頭治理,持續整治火災隱患,有效化解重大文物火災風險;推進文物平安工程,加強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加大科技應用,切實增強火災預警防控能力;實施精準管理,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和應急預案,加強消防演練,扎實推進文物消防安全治理能力現代化。通過三年行動,文物火災隱患得到有效整治,各文物、紀念館單位消防能力得到全面提升,重大文物火災事故得到明顯遏制,文物安全形勢持續向好。

二、主要任務

(一)強化文物安全責任

1.推動落實政府主體責任。積極推動本行政區域內人民政府,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落實國家文物局、應急管理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扎實做好省政府年度考核文物安全績效評價工作,推動政府與文物所在地的鎮、街、局等簽定《文物安全責任書》、指定文物安全責任人,切實履行文物安全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加大文物安全投入,健全、保障文物安全管理隊伍和力量。

2.切實履行部門監管職責。積極協調會同消防救援機構,認真研判、分析評估本行政區域內文物火災風險,安排部署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組織開展文物消防安全檢查,督察督辦文物火災事故,督導整改文物火災隱患。加強消防安全能力建設,強化文物安全隊伍管理,推動實施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制度,組織做好文物消防設施建設,切實提升文物消防安全總體水平。

3.全面夯實單位直接責任。要認真履行會議會址、會議紀念館文物安全直接責任,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按有關要求和文物安全實際需要,落實崗位責任制,完善消防安全設施和設備,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及時整改火災隱患,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和措施。

(二)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1.全面排查。排查會議會址和會議紀念館等文物收藏單位,具有消防安全隱患的不可移動文物。

2.重點整治。杜絕在會議紀念館內的生活用火、生產活動用火,保障用電安全,加強可燃物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消防設施設備使用維護、占堵消防通道、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火災隱患和問題。

3.精心組織。在各重要節日、重大活動、特殊天氣等節點加大對本行政區域內文物、紀念館單位開展全面排查整治工作。

4.自查自改。文物保護服務中心和會議紀念館要依照本方案和要求,認真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制訂工作計劃,組織人員力量,按照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要求全面排查檢查,開列火災隱患和問題清單,建立整治工作臺賬,逐項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隱患和問題,要列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對本單位無力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問題,要切實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及時向報告,積極主動爭取支持,盡快整改。

(三)加強消防基礎設施建設

會議紀念館要依照有關標準和防護要求,完善消防系統,配備適用的消防裝備,配齊消防器材、器具,增強有效防火滅火能力。加強消防設施設備日常維護保養,制作消防設施設備管理臺賬,定期進行設備檢測和運行測試,確保良好使用效能。

(四)切實增強管理和應急能力

1.實施精準化管理。會議紀念館要從消防安全責任落實、火災風險評估、安全用火用電、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消防設施設備維護檢測、消防檢查巡查、火災隱患整改、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教育培訓等方面,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加強日常檢查巡查。各文物、會議紀念館要按照《文物消防安全檢查規程(試行)》和本單位實際,建立并嚴格實施定期對館內和會議會址檢查和日常巡查制度,明確檢查巡查人員及其職責,科學設定檢查巡查內容、頻次和路線,做好檢查巡查記錄和檔案。對檢查巡查發現的安全隱患和問題,建立整改臺賬,及時對賬整改,不整改不銷賬。

3.健全消防隊伍。各文物、博物館單位按要求建立專(兼)職消防隊伍和微型消防站。按照有關標準和實際需要,配齊專(兼)職消防人員,配備好消防器材裝備。加強訓練和嚴格管理,打造具有防火滅火實戰技能的消防力量。

4.增強應急處置能力。各文物、會議紀念館要根據本單位實際和周邊防火環境狀況,按照有效實用、便于操作的要求,科學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文物保護服務中心要針對特殊天氣、重大活動、重要節日等火災高發期,以及可能發生山火、林火等突發性火情,對野外的不可移動文物制訂專門預案,采取專項措施。按照實戰實操要求,會議紀念館要定期組織本單位所有人員開展消防應急演練,切實增強應急處置和初起火災撲救能力。區文旅局加強與消防救援機構聯防聯動,文物保護服務中心、會議紀念館預案制訂和消防應急演練進行指導,提升專業水準。

(五)大力開展教育培訓

1.開展宣傳警示教育。文物保護服務中心和會議紀念館,要認真組織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的宣傳貫徹活動,以先進思想理念武裝頭腦、指導文物安全工作。定期組織安全法規宣貫、消防常識普及和火災警示教育活動,通過專題講座、以案說法、現場觀摩等方式,樹牢風險意識,強化安全觀念。通過張掛消防安全宣傳圖標、發放安全警示資料等方式,增強周邊社區和群眾安全意識,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物消防工作。

2.定期進行培訓考核。會議紀念館要定期開展人員安全培訓,及時開展新入崗人員崗前培訓,消防系統操控人員持證上崗,著力培養會消防管理,會操作消防設施器材,會檢查整改火災隱患,會撲救初起火災和組織人員疏散逃生的消防安全“明白人”。

三、時間安排

按照統一部署,三年行動自2020年6月開始至2022年12月結束,2020年6月至12月集中開展文物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有關文物消防能力提升各項工作貫穿三年行動始終。

(一)動員部署(2020年6月底前)。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工作措施和要求,合理安排本地區三年行動工作時段與時限。開展部署動員,將工作方案具體要求及時傳達到各文物保護服務中心、會議幻像館單位,做到全行業行動。

(二)排查整治(2020年7月至12月)。文物保護服務中心和會議紀念館單位按照要求集中開展火災隱患自查自改。開展文物火災隱患檢查整治,建立問題隱患和責任單位清單,制定整改措施和時限。

(三)集中攻堅(2021年)。開展火災隱患深入整治,攻堅整改重大火災隱患和突出問題。區文旅局會同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掛牌督辦重大火災隱患單位。同時,積極推進文物保護服務中心、會議紀念館消防能力提升各項工作。

(四)鞏固提升(2022年)。重點督導會議紀念館安全責任落實、安全隱患整治、消防設施建設、安全管理與應急處置、教育培訓等消防能力提升情況,全面增強會議紀念館消防安全治理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文物保護服務中心、會議紀念館要充分認清當前文物消防安全形勢,切實增強安全意識,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安排部署,強化督促指導,定期聽取行動進展和工作匯報,研究推動重點工作,確保三年行動有序進行、按期完成。

(二)明確機構人員。明確牽頭領導,文物保護服務中心、會議紀念館法人為第一安全責任人并負責組織開展三年行動有關工作。文物保護服務中心、會議紀念館2020年6月25日前將承辦負責人和聯系人報送至區文旅局公共服務科。

文物安全責任制度范文第2篇

一、整改內容和具體要求

(一)消防規劃和整改方案的制定完善

*、*兩個古村落消防專項規劃年底前要完成修編審批,確保古村落的火災隱患整改更具有科學性、計劃性和可操作性。南屏、關麓、屏山古村落的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計劃20*年1月10日前制定完成,并盡快付諸實施。

(二)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設施建設

*鎮在東方紅水庫引水工程建設的同時要制定古村落內消防供水管網建設方案,20*年12月31日前制定完成,爭取20*年6月底建成,引水工程貫通即可連接使用。在此期間,應保障高位水池的消防用水量。屏山、南屏、關麓古村落應在村落內和村邊修建消防水池和蓄水堤壩,并各配1-2臺消防手抬泵。水源的保護半徑為150米為宜。

(三)室內電氣線路改造

*古村落內應全面拆除改造后的舊線路。規范電話、電視等弱電線路的敷設安裝。加強用電管理,鞏固整改成果。*古村落內磚木建筑的室內電氣線路應在20*年12月20前全部按規范要求改造完畢。在此之前,所有建筑內影響安全的電線、開關、插座、電器等配件要全面檢查,及時維修更換,且必須規范安裝使用漏電保險和熔斷保險裝置。南屏、關麓、屏山古村落首期應對文物建筑、旅游景點電線規劃整改,20*年4月20日前完成。其它古建筑、一般磚木建筑室內電線改造可分期完成。

(四)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配置

在*村選擇一棟古建筑,作為安裝消防自動報警設施的試點,視情普遍推廣。屏山、關麓和南屏古村落的文物保護建筑、旅游景點、商業網點,20*年底前按最低標準每棟建筑配置2具3-4公斤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屏山、關麓和南屏古村落內其它古建筑分期配置,20*年底前爭取配齊滅火器。

二、明確責任,強化職責

(一)進一步完善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責任制

有關鎮政府進一步制定完善古村落火災隱患整改方案,明確整改的項目、內容、措施、期限、經費、制度、職責等及整改期間的火災防范措施,并負責組織實施,鎮長為直接責任人;水利部門負責指導引水工程建設;電力公司負責電氣線路改造施工;文物部門負責指導整改期間的文物保護工作;*消防部門負責做好督查、指導和服務工作。各責任單位要進一步落實整改期間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加強巡視檢查,做到嚴防死守,確保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

各級政府、部門、責任人之間要簽訂《火災隱患限期整改責任書》,進一步明確整改責任,將整改任務分解落實到具體單位和責任人員。

(二)加強消防宣傳,提高村民消防安全意識

有關鎮人民政府要根據縣政府辦《關于轉發*局實施消防宣傳“4+1”工作方案的通知》(政辦〔20*〕142號)要求,結合當地實際,積極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宣傳、培訓、教育和滅火演練活動,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加強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有關鎮人民政府、村委會、旅游公司、文管局和建筑物管理使用者,應根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履行法定職責。成立防火安全領導組織,明確具體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落實崗位防火責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職責和應急處置預案,配置建筑消防設施和器材。定期開展消防宣傳和防火檢查活動,及時組織火災隱患整改,建立健全單位防火檔案。

(四)多方籌集資金,加大整改經費的投入,推進整改進程

各責任單位要加強調查論證,進一步完善整改方案,加大資金投入,盡快予以落實。電力、水利、*、文物、旅游、建設等部門要加大技術指導和服務力度,促進整改工作保質保量按期完成。

三、加強督查,確保整改到位

為強化對火災隱患督促整改工作的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由分管領導任組長,旅游、建設、*、安監、電力、水利、文物部門和有關鎮人民政府及旅游公司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督辦整改工作領導組。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消防大隊。領導組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整改進展情況,分析存在問題,完善整改措施,促進整改進度,保障整改質量。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各司其職,加強工作協調指導,落實逐級整改責任。

文物安全責任制度范文第3篇

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基本方針,圍繞全國和省、市、區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強化紅線意識,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加強領導,完善設施,立足防范,嚴格管理,促進我區文體系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工作目標

按照區委、區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以對人民群眾和文體事業高度負責的態度,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體系,深入扎實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控制各類生產安全消防事故的發生,努力實現文體系統安全生產全年無重、特大事故的目標。

三、工作措施

(一)強化宣傳教育,提升防范意識。

1、加大安全生產宣傳工作力度。各科室、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市安辦關于轉發2014年全省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要點的通知》(榕安辦〔2014〕42號)等文件精神,將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納入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做到與業務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檢查、同步落實。進一步加大安全生產重大決策部署、法律法規、重大專題活動、常識規范規程、文體環境建設和熱點難點等內容的宣傳力度。執法大隊、文化科、文藝演出管理要組織我區網吧、文化娛樂場所、演出經營場所和印刷復印、圖書銷售各經營場所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文化科、文化館要充分利用現有文化資源優勢,結合“文化三下鄉”、“文化惠民演出”、“激情廣場大家唱”等活動,有針對性地創作和編排一些以安全生產為體裁內容的優秀劇作;文化科、圖書館要結合“圖書進社區”、“全國讀書日”、“圖書三下鄉”等活動開展群眾性消防知識宣傳活動;體育科要結合日常管理工作,經常性地向游泳經營場所、體育健身路徑和體育健身場所經營者或管理者進行安全法規的宣傳教育;少體校、青少年校外體育活動中心要結合日常體育訓練、比賽和教學,向干部職工、運動員及家長開展體育安全宣傳教育;繼續深入開展全國第11個“安全生產月”系列宣傳教育活動,實現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全覆蓋。

2、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各科室、各單位要結合業務工作實際和特點,組織本科室、本單位干部職工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知識和逃生自救技能。各行業監管科室、單位要督促指導人員密集的公共文化服務場所、文化經營性場所、文藝演出場所、文物保護單位、體育健身活動場所、體育教學訓練場所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嚴格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要嚴格落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持證上崗制度,通過組織開展崗位練兵、集中培訓、典型案例分析、外出交流學習等方式,進一步提升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素質和水平。

(二)圍繞業務中心,突出重點監管。

3、公眾文化娛樂聚集場所安全生產監管。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要積極開展清剿火災戰役和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活動,切實將小網吧、小歌廳、“三合一”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安全隱患做為整治工作重點,以確保本行政區域職責范圍內的公共文化服務場所、公共文藝演出場所、經營性文化娛樂場所和網吧不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經營性文化娛樂場所、網吧“三合一”場所整治合格率100%,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合格率達100%。文化科、文化館、圖書館要進一步規范文化藝術活動安全行為,對本行政區域內主辦或承辦大型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須有嚴密完善的安全保衛措施,有完善的消防設備,有突發事故處置預案和人員疏散預案;承辦或協辦大型商業性文化藝術活動,須嚴格按照規定報告屬地公安機關審批,并積極做好有關配合工作。執法大隊、文化科、文藝演出管理站要將安全生產、消防審批和安全消防監管納入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示范經營單位創建等工作的重要內容。

4、文物場館安全生產監管。文物辦應嚴格落實文物場館安全檢查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月安全生產分析制度,進一步提升檢查消防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傳培育能力建設。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配齊配足消防安全設施器材,確保消防安全設施及器材的完好率。要加強對宗教文物場所的管理,預防事件的發生。

5、出版印刷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大隊要重點檢查生活區與生產區未分離、原材料與易燃品混放、調制油墨與生產車間未隔離等嚴重消防安全隱患問題;重點檢查企業消防安全設施、設備配置、義務消防隊伍建設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及“五項制度”建立落實等情況。重點檢查整改到位和超范圍許可經營情況。

6、少體校及青少中心安全生產監管。少體校及青少中心要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制度落實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及各種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修定情況。檢查消防器材、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志等配備情況,安全通道、出口是否通暢,是否按規定進行消防安全隱患巡查,是否制定防火安全自求演練計劃,師生是否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掌握逃生自救的方法。檢查門衛、巡邏、值班制度和外來人員、車輛、物品進出少體校及青少中心詢問和登記制度及學生外出登記、銷假制度落實情況。檢查攝像監控設施是否完善,保安人員是否配備防暴叉等武器。檢查飲食設施是否清潔衛生,從業人員是否定期體檢并持有健康證,食品采購是否規范,疫病防治措施是否到位,食品經營單位(含飲食攤點)證照是否齊全。

7、體育健身設施場館的安全生產監管。體育科要加強對轄區游泳經營場所、體育健身路徑和體育場館的日常巡查監管,要求各場所按規定配齊具有相關體育專業資質的安全員和管理人員,并組織進行經常性預防安全事故演練,督促落實場所內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8、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監管。執法大隊要本著“先銜接、后提升”和“基礎達標,三級為主”的原則,通過主體責任級別標準化級別的銜接(A、B級企業直接認定為標準二級、三級),推動全區文化市場經營場所安全生產工作持續改進、創建升級,實現2014年底前100%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達標目標。文化科對新設立的網吧、娛樂場所、印刷企業和出版物經營場所等經營單位要求安全生產各項指標必須全部達標,方可進行行政許可。

(三)完善管理機制,落實安全責任。

8、健全領導機構。我局將進一步調整充實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由局主要領導擔任,各科室、下屬單位分管領導為副組長,執法大隊大隊長為安全生產工作分管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工作依托文體局辦公室,承擔安全生產工作傳達部署、聯絡溝通、文件草擬、資料匯總等工作。各下屬單位也應相應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配齊配強安全監督員,形成強大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網絡體系。

9、明確工作職責。要依法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把安全生產擺上重要會議重要議事日程加以認真研究,精心部署,抓好落實,各科室、單位堅持做到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分析和治理。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將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局領導要根據工作分工,定期組織所分管的科室和單位負責人對所分管業務和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排查整治安全隱患,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10、強化責任落實。要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逐級簽訂安全責任狀,分解責任目標,層層抓好落實。根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的要求和年初文體局下達的安全生產責任書的要求,進一步明確各科室和局下屬各單位負責人是本科室、本單位及業務范圍內和管理對象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科室、本單位及業務范圍內和管理對象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直接責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局領導以及具體分管各科室、單位的局領導要切實擔負起領導督促職責,形成安全生產工作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11、健全獎懲機制。在實施安全生產檢查中,檢查人員不認真履職,對受檢單位存在明顯安全隱患,由于不及時發現問題,不采取果斷處置措施、不指定專人跟蹤落實等原因,釀成安全生產事故,應進行效能問責,并追究相應責任。對不配合安全生產檢查,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檢查人員提出安全生產整改意見限時整改不到位,對受到省、市、區安全生產檢查通報批評和由我局組織全年安全生產檢查考評總分名列倒三名的單位,當年度不能評為先進單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年度考核不能評定為優秀等次;對釀成安全生產事故,堅決實行“一票否決”制,并對相關人員進行效能問責直到追究法律責任。同時,年終安全生產綜合成績優秀的單位和表現突出的個人,我局將給予適當物質或精神獎勵。

文物安全責任制度范文第4篇

11月份以來,全國部分地區接連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特別是11月15日上海市一高層住宅樓發生火災,目前,已造成58人死亡、56人失蹤,損失慘重。對此,中央和省、市、縣各級高度重視,分別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堅決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的通知。街道黨工委、辦事處高度重視,要求深刻吸取火災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進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堅決防范重特大火災事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

今年以來,街道消防安全形勢總體平穩,但火災隱患仍然大量存在,形勢仍然嚴峻。各社區(居)、企事業單位要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突出轉型升級、致力科學發展”工作主題,進一步提高做好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責任感、緊迫感。目前已進入冬季,風干物燥,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增加;元旦、春節即將來臨,人流、物流集中,各種慶祝集會和傳統民俗文化活動頻繁,火災事故隱患增多,防控難度加大,消防安全形勢將更加嚴峻。各社區(居)、企事業單位要針對本轄區、本部門、本單位消防工作存在的薄弱環節,組織制定各項防范措施,堅決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確保實現街道火災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三項指標“零增長”,并力求有所下降。

二、全面開展冬季消防安全百日攻堅大行動。

各社區(居)、企事業單位要針對當前消防工作實際情況,認真組織檢查消防安全責任是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設備設施和火災防范措施是否到位。協助相關部門對商場市場、賓館飯店、學校醫院、高層建筑、地下工程和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地點,勞動密集型企業、易燃易爆單位、小門面房和小加工廠等火災多發場所,進行全面排查整治火災隱患,嚴格督促單位、業主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三、切實加強重點領域消防安全監管。

各社區(居)、企事業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建筑工地特別是外立面改造、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工程工地和文物、景區修繕工地的消防安全監督,堅決依法查處電焊、氣焊等作業人員無證上崗、違章操作等作為,監督施工單位建立健全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設置消防設施,配置消防器材,保持消防車道暢通,加強用火用電管理,消除火災隱患。對影響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的廣告牌要進行整改、要認真執行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的有關規定,嚴格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備案抽查,強化日常消防安全監管。要針對商場促銷期間人流密集的特點,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四、著力完善消防基礎設施與應急救援體系。

各社區(居)、企事業單位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加快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要針對高層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災的防控,進一步修訂完善應急預案,配足配齊相關消防設備。

五、廣泛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各社區(居)、企事業單位要結合實際,圍繞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四個能力”,創新載體,開展提示場所火災危險性、提示如何逃生自救、提示消防器材放置部位和使用方法“三提示”活動,有重點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利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和傳播媒介、宣傳手段,積極主動做好消防宣傳工作,廣泛宣傳火災防范措施,普及安全用火、用電、用氣、用油等防火常識和逃生自救知識。

六、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文物安全責任制度范文第5篇

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高等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根據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駐校內其他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學校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 學校應當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消防演練,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條 學校各單位和師生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職責,檢查、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機關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加強消防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八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批準實施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準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提供消防安全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與學校二級單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七)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促進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分管學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內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三)審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經費預算;

(四)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督促落實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維修及檢測,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組織管理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七)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協助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十條 學校必須設立或者明確負責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學校消防機構),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擬訂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報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后實施;

(二)監督檢查校內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定期組織檢驗、檢測和維修;

(四)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并監督指導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校內各單位動用明火作業;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對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

(八)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范工作,做好技術防范人員上崗培訓工作;

(九)受理駐校內其他單位在校內和學校、校內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 手續的校內備案審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申報,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隱患臺賬;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二)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二級單位和其他駐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建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考核、獎懲制度;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及演練;

(四)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規定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并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備消防值班人員,制定值班崗位職責,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八)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九)按照規定的程序與措施處置火災事故;

(十)學校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校內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駐校內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該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 除本規定第十一條外,學生宿舍管理部門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由學生參加的志愿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演練;

(二)加強學生宿舍用火、用電安全教育與檢查;

(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發現火災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學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將下列單位(部位)列為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

(一)學生宿舍、食堂(餐廳)、教學樓、校醫院、體育場(館)、會堂(會議中心)、超市(市場)、賓館(招待所)、托兒所、幼兒園以及其他文體活動、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網絡、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傳媒部門和駐校內郵政、通信、金融等單位;

(三)車庫、油庫、加油站等部位;

(四)圖書館、展覽館、檔案館、博物館、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系統;

(六)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使用部門;

(七)實驗室、計算機房、電化教學中心和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部位,監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學校保密要害部門及部位;

(九)高層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有人員居住的臨時性建筑;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部位)。

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在學校內舉辦文藝、體育、集會、招生和就業咨詢等大型活動和展覽,主辦單位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明確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并經學校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依法應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舉辦。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每年組織檢測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學校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十七條 學校進行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活動,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學校各項工程及駐校內各單位在校內的各項工程消防設施的招標和驗收,應當有學校消防機構參加。

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學校消防機構的監督、檢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關圖紙、資料、文件等應當報學校檔案機構和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場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學生宿舍。

生產、經營、儲存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學生宿舍等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學生宿舍、教室和禮堂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在門窗、陽臺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九條 利用地下空間開設公共活動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學校消防控制室應當配備專職值班人員,持證上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學校購買、儲存、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范操作,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和防范措施。

學校對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單位和人員應當向學校消防機構申辦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管人,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學校內出租房屋的,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出租方負責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學校授權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外來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內用人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 發生火災時,學校應當及時報警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學校應當在火災事故發生后兩個小時內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較大以上火災同時報教育部。

火災撲滅后,事故單位應當保護現場并接受事故調查,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二十五條 學校及其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

消防檔案應當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條 學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消防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四)單位防火檢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五)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六)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況;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組織消防演練情況;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學校消防安全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填發《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二十八條 校內各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消防安全標志設置及其完好、有效情況;

(六)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管理情況;

(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設備運行、記錄情況;

(十一)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校醫院、學生宿舍、公共教室、實驗室、文物古建筑等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通知人員疏散、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檢查、巡查人員應當責成有關人員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八)違章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等場所的;

(九)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十)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十一)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類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核查、消除。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隱患,隱患單位應當及時向學校及相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火災隱患尚未消除的,隱患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于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等學校無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四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整改單位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相應的消防安全工作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將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納入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火災預防知識和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消防演練;

(二)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

(三)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于4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規程培訓;

(五)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并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第三十七條 學校二級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學校及各二級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學生宿舍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六章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學校、二級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指揮協調組、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四十條 學校實驗室應當有針對性地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將應急處置預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學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種類、性質、數量、危險性和應對措施及處置藥品的名稱、產地和儲備等內容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消防演練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第七章 消防經費

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當將消防經費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保證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條 學校日常消防經費用于校內滅火器材的配置、維修、更新,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備用設施、材料,以及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保證學校消防工作正常開展。

第四十四條 學校安排專項經費,用于解決火災隱患,維修、檢測、改造消防專用給水管網、消防專用供水系統、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消防通訊系統、消防監控系統等消防設施。

第四十五條 消防經費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消防經費。

第八章 獎 懲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校內評估考核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七條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損壞、破壞消防器材、設施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學校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等相應的處分。

前款涉及民事損失、損害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或者發生重特大火災的,除依據消防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外,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取消其當年評優資格,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學校應當依據本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高等學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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