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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食品安全提出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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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食品安全提出的建議

對食品安全提出的建議范文第1篇

關鍵詞:食品安全;綜述

中圖分類號:TS201.6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4年5月7日

食品安全問題是個國際性的問題,由于它直接關系到人的身體健康,因此對于食品安全的研究也由來已久并逐漸往更高層次發展。但是隨著世界各地食品安全事件的時有發生,使得公眾對食品安全管理的關注達到一個新的層面,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

一、國外研究狀況

國外對于食品安全的研究起步較早,相對于我國來說也更加完善。比較有代表性的有卡斯威爾的《在市場的消費需求中:與食品安全、質量以及人類健康相關的公共政策》;卡斯威爾等人以他所主持的美國地域研究項目(NE165)“企業戰略、公共政策及食品體系的績效”為基礎,對食品行業的體系以及政府對食品行業的政策等進行了大量的相關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這些成果為后來學者關于食品安全方面的研究提供了很強的借鑒意義。Vetter立足于消費者,從消費者和商家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出發探討了食品行業中的道德風險問題。

近些年,學者們對食品安全問題的研究角度也更加豐富,既有從經濟學、生態學角度來探討食品安全管理的,也有從政府公共政策制定方面出發來探討政府監管體系的,理論基礎越來越趨于成熟。我們可以看出在國外由于科學管理理念深入人心,國外的食品安全管理擁有一套非常先進的管理理念。科學、風險管理、全程管理是國外食品安全管理理念的核心內容,也是值得我國食品安全管理部門借鑒學習的地方之一。

二、國內研究狀況

(一)同國外食品安全管理比較研究。比較研究法是被廣泛采用的一種研究方法。在對政府進行食品安全管理的研究中,通過對國外先進經驗的對比借鑒,結合本國國情加以分析從而提出相關對策。孫娟娟的《歐盟食品安全監管的理論和實踐》(2008)從法律法規、機構組織和原則、措施三個方面介紹分析了歐盟食品安全監管的發展并在此基礎上比照中國食品安全監管的現狀,提出了有關中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借鑒和經驗。王中亮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國際比較及其啟示》(2007)以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基本框架和主要特征為出發點研究了美國、歐盟、加拿大等發達國家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并對比分析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提出供借鑒學習的經驗和啟示。

通過以上所羅列的相關文獻資料,我們可以看出此類研究多是側重于國外相關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方法、體制等的介紹以及我國食品安全管理和國外的對比、比較,其中也不乏結合我國國情,提出實質性的分析和政策方案。

(二)對政府監管職能的研究。食品安全監管是指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對食品質量進行的監督管理,包括建立食品安全標準體系,檢查食品質量,對因食品質量不合格造成的人身和財產的行為進行依法查處。政府食品安全監管的主要職責是對食品在生產、流通各個環節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周漢華《政府監管與行政法》(2007)指出行政管理與獨立監管的差別,行政管理的基礎是建立在上下級關系之上的科層官僚體制,而獨立監管制度體現的是分散化治理結構下依法監管的原則。為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提供了一定的借鑒意義。程景民,蘇天照的《關于山西省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調查》(2008)通過問卷調查的設計,運用文獻研究、專家訪談、描述性分析和廣義線性模型分析等方法,對山西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基本情況和食品安全知識的知曉情況進行問卷調查,了解山西省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現狀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文中所搜集整理的資料數據及其分析對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監管人員的素質和監管體系的運行效率等方面具有很強的現實參考價值。

(三)從我國食品安全管理現狀分析及對策建議的角度。食品安全是關系到人們身心健康的頭等大事,相對于其他來說更顯的貼近社會實際,貼近生活,所以對現狀的分析有利于本文認清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同時針對這些問題提出相關的對策建議,進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為人們的身心健康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氛圍,同時也有利于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國內對我國食品安全管理現狀分析及對策建議的文獻資料還是相對比較多的。張旺璧在《我國食品安全管理現狀和對策》(2008)中從法律體系,檢驗保障體系,行政執法監督體系三個方面介紹了我國食品安全管理的現狀,并在同國外先進水平對比的基礎上,從指導原則,指導思想等幾個方面提出了解決我國當前食品安全問題的對策建議。鄭永,季任天的《我國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的現狀分析》(2007)介紹了我國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地位和現狀,突出分析了流通領域安全監管過程中存在的法規不健全,標準體系不完善等問題,提出要建設和完善流通領域食品安全法律和標準,健全食品安全領域信用制度等一系列對策建議。此類研究多側重于從體制、機制等方面對我國食品安全管理現狀的分析,從而找出其存在的問題而提出相關的解決方案,具有一定的時效性及現實性。

從以上研究可以看出,國內外學者從多個角度和領域對食品安全問題做以研究和探討。從國外研究來看,由于發達國家對此問題的關注較早,有一套先進的管理理念和較完善的管理方法,因此他們多從監管以外的角度來研究。從國內研究來看,國內學者更多的是側重于對食品安全的監管研究,包括對體系、體制、機制等的研究。

主要參考文獻:

對食品安全提出的建議范文第2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和指導應急處置工作,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山東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山東省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分工的通知》、《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市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制定本預案。

1.3工作原則

1.3.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1.3.2分級負責,屬地為主。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機制。

1.3.3科學評估,依法處置。采用先進科技,充分發揮專業隊伍的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依法規范應急處置。

1.3.4預防為主,全程控制。堅持預防與應急并重、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落實各項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加強日常監測和宣教培訓,及時對可能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環節和因素開展風險評估分析和預警,采取有效措施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1.3.5反應迅速,應對及時。對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做出反應,研判風險,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嚴格控制事故發展,有效開展應急處置,并做好善后處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4事故分級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將食品安全事故分為四級,即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具體分級標準按國家、省、市專項預案的規定執行。

1.5適用范圍

在食物(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消費等環節中突然發生食源性疾患,危害或可能危害公眾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事故適用本預案。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性疫情的,按照《市傳染病疫情應急處置預案》實施。

2.應急處置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2.1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其職責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區政府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負責全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屬于Ⅰ級、Ⅱ級、Ⅲ級食品安全事故,由區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區食安委)主任擔任總指揮,副主任擔任副總指揮,服從上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屬Ⅳ級食品安全事故,由區食安委分管副主任任總指揮,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食安辦)主任任副總指揮,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食安辦。

指揮部職責:

(1)領導、組織、協調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負責事故應急處置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部署;

(3)負責事故的重要信息;

(4)審核批準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置工作報告;

(5)向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2.2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

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由區食安辦、區委宣傳部、區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局)、區教育體育局、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區城鄉建設局、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區農林局、區海洋與漁業局、區商務局、區衛生局、區旅游局、質監分局、工商分局、食藥分局、公安分局、環保分局等部門及各街道辦事處組成。

成員單位職責:

區食安辦負責組織擬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監督、指導、協調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及責任調查處理工作;承擔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協調調度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工作組工作進展情況,負責上級應急指揮部文件辦理等工作。

區委宣傳部負責信息方案的制定及統一外宣報道口徑;根據指揮部要求,組織協調食品安全事故的新聞信息;負責受理事故發生現場記者采訪申請和管理,加強對輿論的引導和管理。

區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糧油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工作。

區教育體育局負責轄區內中小學校、幼兒園食品安全行政督導工作;協助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學校食堂、學生在校營養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

區監察局負責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失職、瀆職等違紀行為的調查處理;對市直駐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失職、瀆職等違紀行為的,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查處。

區財政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資金的保障及管理工作。

區城鄉建設局負責協助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建筑工地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協助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無證流動攤販經營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

區農林局負責種植環節農產品食品安全事故及養殖環節畜牧產品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案件查處等工作。

區海洋與漁業局負責養殖環節水產品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案件查處及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區商務局負責生豬屠宰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案件查處和相關技術鑒定工作。

區衛生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和病員救治,組織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學調查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質、種類、程度和規模。

區旅游局(啤酒節辦公室)負責協助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涉及旅游、大型節慶活動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

質監分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案件查處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工商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案件查處等工作。

食藥分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案件查處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公安分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偵辦工作;配合調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做好事故現場治安管理工作,有效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環保分局負責因環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違法行為調查和環境監測工作,協調、指導、監督環境污染處置工作,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做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各街道辦事處應按事故級別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在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指導下,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處置、協助處置和善后等工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門作為成員單位。

2.3指揮部辦公室及其職責

指揮部辦公室承擔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由區食安辦負責同志擔任,副主任由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的負責同志擔任。指揮部辦公室人員、辦公場地、辦公設備要落實到位,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進入應急工作狀態。

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應急指揮部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檢查督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擴大;

(3)研究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必要時決定采取有關控制措施;

(4)向區委、區政府、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5)經應急指揮部同意為新聞機構提供事故有關信息,必要時接受媒體的專訪;

(6)完成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4應急處置工作小組組成及其職責

根據事故處置需要,應急指揮部下設若干工作組,分別開展相關工作。各工作組服從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按要求履行職責,及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措施,并隨時將工作開展情況報告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1)事故調查組。

根據事故發生原因和環節,由區食安辦會同衛生、公安、監察及相關監管部門,或由應急指揮部確定其中一個部門牽頭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原因,評估事故影響,做出調查結論,提出事故防范意見。對涉嫌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向公安部門移送,由公安部門負責立案偵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監管部門及其他機關工作人員存在失職、瀆職等行為,由監察部門進行調查,依法依紀進行問責。

(2)危害控制組。

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為主負責,會同相關監管部門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相關產品等,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3)醫療救治組。

由衛生部門會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相關醫療機構,負責建立救治綠色通道,提出救治措施,迅速組織開展醫療救治工作。

(4)專家咨詢組。

由區食安辦和有關部門組織相關方面專家組成,負責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為應急響應的調整和解除及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指導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5)新聞信息組。

由區委宣傳部會同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事發地街道辦事處,迅速制定新聞報道方案,組織事故處置宣傳和輿論引導,并采用適當方式做好信息工作。

(6)檢測評估組。

根據工作需要,指揮部成立檢測評估組,包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相關檢測機構等,負責組織實施相關檢測,綜合分析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

(7)維護穩定組。

由公安部門會同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加強對事故發生地治安管理,維護好事故現場秩序,積極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糾紛,保障社會穩定。

如事故涉及較大范圍的經濟賠償問題,可單設民事賠償組,負責指導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做好相關善后工作。

2.5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疾病預防控制以及各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技術機構作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組織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3.監測與預警

3.1監測

(1)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網絡體系,實行食品安全風險分類、分級管理和動態監控,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的管理和綜合利用。

(2)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檢測資源,按照各自的監管職能,加強對重點品種、重點環節、重點場所的食品質量監測檢驗,掌握食品安全狀況,分析和預測食品安全形勢,并及時向區食安辦通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3)區食安辦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處理;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單位和有關專家,分析研判食品安全風險形勢,提出防范措施建議。在食品安全風險檢測信息確認后,各相關單位應及時部署,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態的進一步擴大。

(4)各街道辦事處和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食品安全風險動態情況和變化趨勢的分析,建立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風險年度評估報告制度。

(5)對于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有關部門應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預警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統一、科學的食品安全信息評估和預警指標體系,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對公眾健康的危害程度和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警。

3.2.1建立食品安全預警體系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級別,預警級別分別為特別重大(Ⅰ)、重大(Ⅱ)、較大(Ⅲ)、一般(Ⅳ)四級,并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紅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故,事故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橙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突發事故,事故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事故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藍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發事故,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3.2.2預警

(1)Ⅰ級、Ⅱ級和Ⅲ級預警信息由上級食品安全機構或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機構。區食安辦按照預警信息組織區內預警信息。

(2)Ⅳ預警信息由區食安辦提出預警建議,經區食安委領導批準,報經市食安辦核實后,由區政府組織。

(3)預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機關。

(4)對于食品安全事故預警信息,區食安辦在上報的同時,要及時向宣傳部門通報情況,以便及時組織輿論引導工作。

(5)對于可能影響我區以外其他區市的食品安全預警信息,經區食安委主要領導批準后,區食安辦及時上報市食安辦,并視情況向可能受到影響的區市進行通報。

3.2.3預警響應

預警信息后,區食安辦、各街道食安辦、各相關部門應當立即做出預警響應。

(1)區食安辦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做好食品安全預警信息的收集、宣傳和相關情況通報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適時對食品安全預警信息進行分析評判;密切跟蹤事態發展,及時進展情況、評估結果和防范性措施,防止炒作和不實信息的傳播。

(2)各街道辦事處、各相關部門應實行24小時值守,保持通信聯絡暢通,防護設施、裝備、應急物資等處于備用狀態,做好應急響應的準備,確保有關人員2小時內完成集結。

(3)對于可能對人體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關產品,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暫停銷售、責令召回等臨時措施,并同時公布臨時控制措施實施的對象、范圍、措施種類、實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濟措施等內容。預警解除后,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解除臨時措施的信息。

3.2.4預警調整

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影響程度和專家咨詢組的意見以及上級預警信息的變化,區食安辦提出預警調整的建議,經批準后,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通報相關部門。

3.2.5預警解除

依據食品安全事故的變化情況,經確認事故危害基本消除,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由原預警信息單位宣布解除預警。

4.信息報送

4.1建立報告、舉報制度

區食安辦會同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與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受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舉報電話,并保障系統有效運行。

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利和義務按照早發現、早報告的要求,向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舉報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及隱患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4.2責任報告單位和報告人

4.2.1責任報告單位

(1)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企業及餐飲服務單位;

(2)食品檢驗機構、科研院所、醫療衛生單位以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單位;

(3)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

(4)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

4.2.2責任報告人

(1)行使職責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

(2)從事食品行業的工作人員;

(3)消費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相關信息的知情人。

4.3報告范圍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事發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區食安辦、區衛生局和有關部門報告、舉報。接受病人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區衛生局、區食安辦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在發現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后,應及時向區食安辦及有關部門報告、通報,并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時內做出初次報告;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或者上級要求隨時做出階段報告;在事故處理結束后10日內做出總結報告。對經核實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報請區食安辦協調監管職責部門處理。對于食品安全事故核實、處置過程涉及跨行政區域的,區食安辦應及時報請上級食安辦協調。

事發地街道、衛生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舉報或報告后,應當在30分鐘內向區食安辦報告,區食安辦及時報區應急辦,并同時報市食安辦。區食安辦在接到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向區食安委領導報告,并在1小時內向市食安辦報告。特殊情況下,可越級上報。有蔓延趨勢的還應向蔓延地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通報。發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采取日報告和零報告制度,直至事故結束。

4.4報告內容及要求

4.4.1初次報告

應盡可能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

4.4.2階段報告

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

4.4.3總結報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5.應急響應和終止

5.1先期處置

5.1.1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發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救治病人,妥善保護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不得轉移、毀滅相關證據;按照相應的處置方案,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應當組織涉及該事故的人員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

5.1.2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后,事發地街道及有關部門在做好事故報告的同時,應立即啟動先期處置機制。組織有關人員趕赴現場開展警戒、疏散群眾、控制現場、救護、搶險等基礎處置工作;及時對事故的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發展趨勢等現場動態信息進行評估,并按規定上報。

區食安辦對于初步判斷為Ⅳ級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應迅速做出綜合分析,按照分級響應權限通報各相關單位,并立即組織有關專業人員趕赴事發現場,同時做好啟動預案的各項準備工作。

5.2分級響應

5.2.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的應急響應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發生后,應在上級政府及上級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成立區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及單位全力以赴組織救援,及時向上級政府、上級指揮部及有關部門報告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等情況。指揮部各專業小組按各自職責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為上級政府及上級指揮部排除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保障。各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按照要求認真履職,落實有關工作。

5.2.2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的應急響應

(1)區政府負責統一領導和指揮轄區內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區食安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向區食安委報告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等情況,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向區政府和市政府報告事故情況。

(3)區食安辦應立即組織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調查、確認,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向區食安委提出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的建議,經批準后,由區食安委啟動Ⅳ級應急響應。

(4)Ⅳ級應急響應啟動后,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分管領導趕赴現場。事發地街道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具體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應急指揮部要全力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5)應急指揮部組織成員單位迅速到位,并根據需要啟動事故調查組、危害控制組、醫療救治組、專家咨詢組、新聞信息組、檢測評估組、維護穩定組等處置小組。迅速開展應急救援和組織新聞工作。

(6)應急指揮部加強與上級政府、食安辦以及事發地街道、現場指揮部的聯系,隨時掌握事故發展動態。根據事故發展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及應急機構、救援隊伍等提供增援或保障。

(7)應急指揮部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為事發地街道、現場指揮部提供技術支持,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救援。

5.2.3未達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的應急響應

對于未達到一般級別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確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由區食安辦會同農林、海洋、質監、工商、食藥、衛生、商務等部門以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規范》的規定處理,不需啟動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5.3應急處置措施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區應急指揮部在先期處置的基礎上,針對事故的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組織有關部門或工作組,視情采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最大限度減輕事故危害。

(1)衛生行政部門及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有效利用醫療和藥品資源,組織和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并采取妥善安置、救助等有效措施,防止或減少人員傷害。

(2)衛生行政部門及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時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檢驗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抽樣檢驗,盡快查找事故發生的原因,提出處理建議。對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門要及時介入,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3)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依法就地或異地封存與事故有關的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待現場調查完結后,責令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設備、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依法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經營并銷毀;檢驗后確認未被污染的應予以解封。

(4)指揮部辦公室及時組織研判事故發展態勢,并向事故可能蔓延的政府通報信息,提醒做好應對準備。事故可能影響到國(境)外時,及時向上級報告,協調有關涉外部門做好通報工作。

(5)依法從嚴查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哄搶財務等擾亂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6)必要時,啟用區財政應急資金和應急儲備的救援物資。

5.4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要遵循事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直至響應終止。

5.4.1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條件

(1)級別提升。

當食品安全事故隨時間發展危害性進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時,應當及時提升響應級別。

當學校或托幼機構、全國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可相應提高響應級別,加大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2)級別降低。

對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應當相應降低響應級別。

(3)響應終止條件。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達到以下兩項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響應的,應當及時終止響應。

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的,并無新的急性病癥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經過最長潛伏期后無新病例出現;

現場、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5.4.2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程序

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論證。評估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由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調整響應級別的建議,報指揮部批準實施。級別提升的需向上級指揮部報告,并按照上級指揮部響應級別的調整組織實施。評估認為符合響應終止條件時,由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終止響應的建議,報指揮部批準實施,并向上級指揮部報告。

5.5信息

事故信息由指揮部或指揮部辦公室統一組織,采取召開新聞會、新聞通稿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做好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區政府負責組織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6.2獎懲

6.2.1獎勵

對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可按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和獎勵。

6.2.2責任追究

對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救援和處理過程中,有、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3總結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指揮部辦公室應當會同各工作組及相關單位對食品安全事故和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完成總結報告。總結報告應逐級報送區政府、市政府。

7.應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各街道辦事處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制度,設立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和舉報電話,暢通信息報告渠道。建立健全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實現信息共享。

7.2醫療保障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開展醫療救治工作。

7.3人員保障

根據需要區食安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應急隊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識和技能的志愿者輔助隊伍,加強應急處置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健全專家隊伍,為事故核實、級別核定、事故隱患預警及應急處置等相關技術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7.4技術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當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受指揮部或指揮部辦公室的委托,檢測機構立即采集樣本,按有關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學依據。有關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研發,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7.5物資和經費保障

區發改、財政等部門應當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保障應急物資儲備,提供應急救援資金,所需經費列入區政府財政預算。

7.6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調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處置后,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7.7演習演練

指揮部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形式,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

區食安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練工作。街道食安辦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結合應急預案,統一組織街道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

有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練。

7.8宣傳培訓

各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廣大消費者進行食品安全知識的教育,提高消費者的風險和責任意識,正確引導消費。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培訓工作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8.附則

8.1名詞術語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能產生危及消費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隱患。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后出現的急性、亞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預案的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在實施中出現新情況或新問題時,根據實際適時修訂完善。

各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應參照本預案,結合各自職責,制定各自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區食安辦備案。

對食品安全提出的建議范文第3篇

比如說,不久前媒體曝光的“一滴香”。制造者知道它不是好東西,使用者知道它不是好東西,監管者也知道它不是好東西,但是,沒有人愿意給食客一個善意的提醒。提醒了,火鍋沒人吃了,一批人的飯碗要被砸了,政府里的職員要多出好些事來。

還有,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人造奶油”(氫化油)事件。央視都以“或釀食物史上最大災難”的聳聽詞語暗示它的嚴重性,但是,除了衛生部門懶洋洋地宣布要對植物奶油進行風險評估,一些權威專家要么堅稱氫化油是合法添加劑,要么言之鑿鑿說中國人攝入量遠不及歐美,大可不必大驚小怪。有了這樣的“國情論”,那些本來擔心政府查處的食品廠家、商家放下一顆心來,把名聲不好的氫化油又端了出來。

確實,這樣的無良并非犯罪似的惡行為世人所不容。一是即便食品中含有某種對身體有害的物質,但是不會立馬致命,而且有的還在科學爭議中,況乎國人慣持“不干不凈吃了沒病”這樣的傳統倩條,因此罵上一兩天后,又都拋到腦后;二是如今的食品市場真的防不勝防,一不留神就弄出什么“毒”來,不但食客審丑疲勞了,衛生監管部門也有“顧得了頭顧不了腚”的局促。于是,你曝你的光,我吃我的餐,沒有誰把“問題食品”真正當回事。

食品安全的危險不僅來自越來越多的有害食品添加劑,更來自眾人的麻木。所以,我們對衛生部提出的“個人可提出食品安全‘國標’立項建議”,來一聲響亮的叫好。

衛生部11月10日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指出,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此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對公開征求意見的標準草案發表意見,對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繼《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之后,國家又應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我們不能僅僅看作是食品安全的制度建設,還要把它視為當下食品生產、銷售、檢驗、消費市場一系列違法違規問題,已到了觸目驚心的地步。而這亂象叢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食品安全國標的混亂。就拿氫化油事件來說,盡管在歐美一些發達國家,這種含反式脂肪酸的植物性油脂早在幾年前就受到嚴格限制,但在中國,直到今天,在進入百姓盤中餐的美食中,人造奶油無處不在,從沒有受到過明顯的質疑;而且究竟這種植物奶油有沒有害,要不要禁,攝入多少算正常,攝入多少會致病,各種說法莫衷一是,權威論斷不見蹤影,如此,不懂行的老百姓如何不墜入五里霧中,如何不無所適從?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的出臺,肯定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這種狀況。

但是,只靠一個本本就想結束食品安全的亂象,談何容易?且不說生產廠家唯利是圖的本性會驅使他們繼續鋌而走險,政府衛生監管部門也不可能扛著個“標準”滿大街跑。必須全民保安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對公開征求意見的標準草案發表意見,對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意見和建議”,這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包含普通消費者和新聞媒體在內的社會各界。縱觀近年來的幾起重大食品公共安全事件,無不是由市民舉報、媒體曝光、專家質疑而率先聚焦,進而引發整治革命的。脫離公眾和其他社會力量的監督、進言,食品安全就還會是個空中樓閣。

我們寄希望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在社會各界引起廣泛的討論,更希望這種討論不是一次“聽證游戲”。公民和社會組織的意見有多少能真正進人“標準”的視線,有幾條能“獲準”立項,檢驗著食品公共安全的民意基礎。同樣,對于關乎自身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每個公民不管是不是專業,都應該積極進言獻策,都應該緊盯落實狀況,徹底改變那種麻木不仁的態度。只有這樣,一次食品衛生革命才能到來。

對食品安全提出的建議范文第4篇

第一條 (目的)為規范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有效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定義)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通過系統和持續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并進行綜合分析的過程。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本著代表性、客觀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的原則進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結果可用于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與風險交流、食品安全標準制定或修訂以及指導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監測范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范圍應包括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各環節,監測的產品應包括食品和食品原料、輔料。

第四條 (專家委員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起草年度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起草監測計劃時應邀請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委員會、農產品質量安全評估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應收集國內外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定期制定或修改列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范圍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名單,作為起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科學依據。

第五條 (預警管理)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建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共同研究分析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建議,并決定是否予以公布。

第六條 (能力建設)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本著綜合利用現有監測機構能力的原則基礎上,制定和實施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加強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逐步建立覆蓋全國各省、市(地)、縣(區),并逐步延伸到農村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監測體系。

第二章 監測計劃的制訂

第七條 (計劃分類)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分為常規監測計劃和臨時監測計劃。常規監測計劃是為掌握我國食品安全總體狀況而進行的系統、持續的監測活動,一般以年度為一個監測時段。

臨時監測計劃是針對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熱點問題和新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而制定和實施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臨時監測計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并實施。

第八條 (監測建議)國務院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自身職責,按照優先順序提出需要列入監測計劃的建議。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在國務院有關部門提供的優先順序基礎上,參考以往食品安全監測情況、國內外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提出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草案,報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對上述計劃草案研究同意后聯合印發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 (監測內容)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規定監測目標、監測范圍、工作要求、組織保障措施和考核等內容。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在起草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時,同時對需要列入監測范圍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和食品中有害因素名單進行補充或修改。

第十條 (優先范圍)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遵循優先選擇原則,兼顧覆蓋的范圍和年度重點,并優先考慮以下品種:

(一)嬰幼兒或兒童食品;

(二)容易反映食品安全狀況的食品;

(三)消費者關注的食品安全風險和熱點問題;

(四)使用范圍廣、消費量大的食品。

第十一條 (優先危害選擇)食品安全監測的風險應優先選擇毒性作用和健康影響較大、風險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趨勢風險因素。

第十二條 (具體內容)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包括以下與實施該計劃相關的具體要求:

(一)承擔監測任務的技術機構(包括采樣機構、檢驗機構、結果匯總等);

(二)各監測機構所承擔的具體監測內容(樣品種類、來源、數量、檢驗項目);

(三)樣品的封裝、傳遞及保存條件;

(四)采樣方法、檢驗方法及依據;

(五)結果匯總及報送機構;

(六)監測完成時間及結果報送日期。

第十三條 (信息通報)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委托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核實相關信息,對需要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或需要制定臨時監測計劃的,應提出草案內容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章 監測計劃的實施

第十四條 (技術機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

管部門共同確定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計劃實施)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根據本規定的要求和檢驗工作有關規定,在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指導下,完成監測計劃規定的監測任務,按時報送監測數據,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客觀。

第十六條 (隱患檢測)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任務的機構還應承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食品安全隱患檢驗任務,及時報送結果,并根據檢驗結果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是否需要進行風險監測、評估、檢驗和管理的建議。

第十七條 (檢測方法規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采用的檢測方法應經方法學研究確認可行,并采用先進技術手段與成熟技術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八條 (數據匯總)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指定專門機構進行匯總分析,并按有關規定通報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

第十九條 (信息)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費用保障)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為承擔監測任務的技術機構提供檢驗費用。

第二十一條 (檢驗管理)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任務的技術機構應當加強監測工作的管理,不斷提高監測工作質量,對出具的檢驗結果負責。

第二十二條 (質量控制)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負責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質量控制方案并組織實施。質量控制方案的內容應包括考核范圍、考核項目、評價標準等,并組織實施。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食源性疾病監測)有關食源性疾病的監測、報告、預警與應急等的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省級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特有的人口特征、主要生產和消費食物種類、預期的保護水平以及經費支持能力,組織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第二十五條 (術語定義)本規定相關術語定義如下:

食源性疾病監測:是指通過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對食源性疾病的主動監測和調查所收集的人群食源性疾病信息。

食品污染:是指根據國際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規則,在食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等過程中因非故意原因進入食品的外來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屬污染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真菌毒素以及食源性致病微生物、寄生蟲等。

對食品安全提出的建議范文第5篇

一、督點

(一)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情況。重點是各級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建立情況,強化“預防、監管、查處、改進”四個重點環節情況,職能交叉、監管空白問題解決情況,執法機制建立情況,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以及基層加強監管能力建設情況等。

(二)開展打擊食品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行動情況。重點是貫徹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強宣傳教育、開展執法檢查、案件查處以及對食品添加劑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監管情況。

(三)清查清繳問題乳粉、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情況。重點是問題乳粉進一步清查清繳、封存登記和銷毀情況,以及貫徹落實42號文件,加強乳品質量安全監管情況。

(四)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情況。重點是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省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做好餐廚廢油脂監管整治工作的通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地溝油專項整治工作的緊急通知》精神,嚴格落實縣(區)長負責制,防范、打擊地溝油回流餐桌情況,以及餐廚廢棄物管理、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開展情況。

(五)農村食品安全綜合整治情況。落實今年全省加強農村食品安全電視會議精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農村食品安全綜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強農村食品安全綜合治理情況。

(六)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情況。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緊急通知》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切實做好中秋國慶節日期間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強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油、桶裝飲用水和酒類專項整治情況。

(七)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情況。重點是對無證照生產農藥、生產仿冒名牌食品包裝材料和制售劣質餐具的黑窩點、4無證照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以及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的小作坊和小餐飲店等的取締情況,打擊在種植養殖環節違法使用禁用農獸藥的情況,瘦肉精、塑化劑、私屠濫宰案件查處情況,對違法犯罪分子懲處以及相關責任人責任追究情況。

(八)落實衛生部等六部(局)《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情況,以及食品安全輿情監測、分析和應對處置制度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九)落實《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綱要》及我省、市《實施意見》情況。重點是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進社區、進農村和進校園等活動情況,開展針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及主要從業人員、各級政府及監管部門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培訓,落實年度培訓任務等情況。

(十)落實《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食品安全有獎舉報辦法的通知》,設立專項獎勵資金,建立健全舉報受理、核查和兌現獎勵等情況。

(十一)督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情況。重點是督促指導各類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許可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等的情況。

二、時間安排

(一)各縣區自查。各縣區應在底前,完成對本縣區食品安全工作的督查,并將本縣區督查工作情況報送市食安辦。

(二)市級督查。市里將于底前,組織督導檢查組,采取分組督查的形式,對各縣區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督查。督查結束后,市食安辦將匯總各組情況,形成督查報告報市政府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

(三)省級督查。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將組織督查組于,采取廳(局)包市督查的形式,對各市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督查。

三、督查方式

(一)聽匯報。聽取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各項食品安全重點工作以及相關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匯報。

(二)查資料。查閱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關制度措施的文件資料,以及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記錄檔案等資料。

(三)現場檢查。采取明察暗訪、隨機抽查等方式,深入基層食品安全監管機構、食用農產品和食品生產經營場所,了解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四)召開座談會。與基層食品安全監管機構、行業組織、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代表進行座談,了解基層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聽取有關意見和建議。

(五)意見反饋。督查結束時,各督查組向縣區政府反饋意見,并提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食品安全工作的建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縣區要高度重視,將此次督查作為推進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制定督查方案,明確任務要求,組織專門力量,開展好本縣區的自查和逐級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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