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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據公司的戰略目標和戰略計劃的改變,定期對企業文化建設方案及其實施計劃進行修訂。
三、充分利用各種渠道,對公司各部門或子公司進行企業文化的宣導推廣。
四、定期對企業文化建設工作進行效果分析。
五、負責公司電子刊物模塊所需信息進行編輯,并對已的內容進行管理。
六、緊密聯系公司生產經營、改革發展的實際,編寫形勢任務宣講材料。
七、負責公司各宣傳陣地標語口號的編寫工作。
八、抓好對外宣傳報道,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一、例會(10分)
例會于每周一晚九點在一號教學樓團委會議室舉行。請假每次扣量化分0.5分,遲到每次扣量化分1分,曠會每次扣量化分2分。
二、材料上交(10分)
要求各院系積極上交宿舍文化節所需材料。能及時而且按照要求上交者滿分,上交不及時或不全面細致者扣量化分0.5—1分,未上交者扣量化分2分。
三、校級活動(50分)
1、宿舍設計大賽(20分)
宿舍設計大賽活動量化分為活動參與面、獲獎情況二項。
(1)活動參與面(10分):要求各院系大一所有宿舍參與宿舍設計大賽。以大一所有宿舍數為基數,參與數每低于基數10%,扣量化分1分。
(2)獲獎情況(5分)一等獎所在院系得5分,二等獎所在院系得3分,三等獎所在院系得2分,無獲獎院系得1分。
2、宿舍安全知識講座(10分)
按照規定人數到會且會議期間紀律良好者10分,每少于規定人數10%扣1分。
3、宿舍經典語錄網上評比(20分)
各院系被評上一條經典語錄加2分,被評上一條優秀語錄加1分。加滿為止。
四、自主活動(20分)
1、各院系自主活動情況:基礎分為10分,以活動舉辦情況加相應的量化分。
2、各院系每舉辦一次自主活動可加相應量化分,每項活動滿分為5分。評分范圍包括活動計劃、活動總結和活動效果三項。
自主活動量化細則見附件。
五、宿舍文化節期間綜合表現(10分)
宿舍文化節期間,根據各院系在日常工作、舉辦活動情況和工作積極性等方面的表現,進行綜合評定。
學生自律委員會
第二條專項資金確保撥付到位,使用公開,專款專用,實現“政府出資、市場運作、鄉鎮搭臺、農民看戲”。
第三條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搞好調查研究,精心安排,高度重視,穩步推進,扎實做好鄉村文化事業專項資金的安排。
第二章專項資金的來源、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來源:省財政安排給我縣的鄉村文化事業專項資金,縣級財政每年適當安排管理工作經費。
第五條使用范圍:購買各級各類專業文藝演出團體到鄉鎮、村進行文藝演出;購買各級電影公司組織放映隊到鄉村放映電影;鄉(鎮)政府組織農民群眾開展具有地方特色、內容健康的文藝演出以及展覽、比賽等文體活動。
第六條使用比例:購買文藝演出、購買電影和鄉鎮組織的文化、體育、科技等鄉村文化活動的資金使用,原則上按40:40:20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條專項資金嚴格遵守專款專用原則,只能用于購買文化產品,不得挪用于管理、差旅、會議等開支。對不按規定使用的,縣文化主管部門不予報帳。
第八條每個鄉鎮每年必須購買四場以上縣級(含縣級)專業文藝演出團體的優秀節目,在鄉鎮所在地或有條件的鄉(鎮)、村為農民演出。對文藝演出實行最高限價,文藝演出一般每場不得高于3000元,大型文藝演出(演職員在60人以上),其演出費用可適當增加。
下鄉演出的文藝演出團體必須事先報縣文化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入演出市場。
第九條鄉鎮政府每年為每個行政村購買六場以上電影為農民放映,購買的電影必須是縣級以上(含縣級)電影發行放映公司正版渠道發行的拷貝。電影放映歸口縣電影發行放映公司,每場放映故事片1個、科教片2個,且每場收費不得高于300元。
第十條鄉鎮政府每年要組織2—3次由農民群眾共同參與的綜合性文化、體育、科技活動(包括歌詠、棋類、武術、書法、美術、攝影、龍舟、鄉村科普知識競賽或其它有地方特色的文體活動)。開展各項活動的方案必須事先經縣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后(大型活動須經公安機關安全審核)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報帳程序
(一)報帳票據:各專業文藝演出團體憑鄉(鎮)政府演出證明,到各鄉(鎮)財政所開具費用單據后,憑費用單據到當地地稅所開臉稅務發票;電影放映公司憑放映許可證、復印件,村委會放映證明和鄉(鎮)財政所開具的費用單據,到當地地稅所開具稅務民標;各鄉(鎮)組織開展的群眾、文化、體育科技活動,必須對照文化活動方案,由財政所審核并開具費用報銷票據。
(二)到縣文化廣播局報帳:專業文藝演出團體、放映公司攜帶稅務發票并附上演出、放映許可證復印件,演出證明和地稅所開具的稅務發票,到文化廣播電視局報帳;由文化廣播局領導簽署意見后撥付到鄉鎮財政所。
第三章鄉(鎮)政府職責
第十二條鄉(鎮)政府要加大對基層文化建設的基礎設施、配套設備及維修等資金投入。建立健全文化站機構,并配備好人員。各鄉(鎮)要提供演出、放映場所,并負責維持演出、放映場所的秩序和安全保衛工作。
第十三條鄉(鎮)政府在安排文藝演出和電影放映時,應優先考慮老少邊窮地區,以改善他們的精神文化生活,年終抽象將作為評比先進的條件之一。
第十四條鄉(鎮)政府是進行文藝演出、電影放映和其它文體活動的主辦單位,開展活動前,事先要負責向當地公安、衛生部門報告,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保障活動期間人員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五條鄉(鎮)政府要制定年度開展文藝演出、電影放映和開展群眾文體活動的方案,有選擇地確定全年的節目和影片的投放,于每年1月底前報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執行。
第十六條各鄉(鎮)要嚴格按照本鄉鎮年度文化活動方案和經費預算使用專項資金,超支補,結余轉下年繼續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條鄉(鎮)政府要成立鄉村文化事業建設活動領導小組,組長由鄉(鎮)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領導擔任,分管領導具體負責鄉村文化事業建設和文化活動的工作,確保演出、放映和文體活動順利開展,并制定本鄉鎮年度活動方案和簽訂有關演出、放映協議。
第四章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職責
第十八條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協同縣財政部門做好鄉村文化事業建設活動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在每月7號前將上月文化活動費用支出報表送縣財政局,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協調指導各鄉鎮政府開展各類活動,做好業務上的培訓和指導,以及組織開展各類活動的建議。督促、檢查各鄉鎮政府開展文化活動的情況及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在通盤考慮,擇優劣汰的基礎上,向各鄉(鎮)推薦演出團體、放映單位,并審定相關內容,供鄉(鎮)政府選擇。
第二十一條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層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業務素質,加強基層文化事業建設活動的信息收集、檔案整理,并認真總結經驗。
第二十二條切實加強鄉村文藝演出隊伍和電影放映的建設,確保全年演出和放映場次任務圓滿完成,有效解決農民群眾看戲和看電影難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鄉(鎮)購買低級庸俗的非專業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和走私、盜版等低劣影片放映或弄虛作假、虛報演出場次,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扣減、停撥、取消補助資金的處罰,觸犯法律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財政部門職責
第二十四條縣財政部門負責參與編制全縣鄉村文化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和審核文化事業專項資金和使用計劃,安排調度好鄉村文化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文化事業專項資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條鄉(鎮)財政所負責參與編制鄉(鎮)年度鄉村文化專項資金的預算,審核鄉工(鎮)組織開展群眾文化活動費用報帳等,確保鄉(鎮)做到專款專用。
第六章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為切實加強鄉村文化活動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鄉村文化事業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鄉村文化事業建設活動有序進行,成立以分管縣長為組長,文化、財政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上饒縣鄉村文化事業建設活動領導小組。
第二十七條縣文化行政、財政部門和鄉鎮政府要精心組織,通力協作,積極做好宣傳工作,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宣傳欄、墻報、標語、幻燈等新聞媒體和工具,大力宣傳省政府設立“江西省鄉村文化事業專項資金”和鄉村文化事業建設活動的重大意義,使之深入鄉村,家喻戶曉。切實加強鄉村文化活動建設,豐富農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八條領導小組要加強業務指導,制定工作計劃,培訓文化骨干,組建文化隊伍,鼓勵文藝演出團體,電影公司抓住機遇,多出新品、精品,提高競爭力,積極開展鄉村文化活動。
第二十九條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對演出、放映和組織開展群眾文化活動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定期向群眾公布。
第三十條公布縣文化行政部門和縣財政部門的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第七章獎勵處罰
摘 要 文章從供電企業管理制度和企業文化兩個方面論述了供電企業管理,提出了協調這兩個方面實現供電企業目標的建議。
關鍵詞 企業管理 企業管理制度 企業文化 有效融合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以及在“十二五”計劃順利完成的大背景下,我國積極融入到國際經濟大環境中去,對于我國供電企業而言,面對的市場競爭愈加激烈,必須應對來自國內外的各種挑戰。要實現供電企業管理的有效進行,保持供電企業可持續發展,就必須實現供電企業管理制度和企業文化之間的有效融合,達到共生與雙向互動。
一、供電企業管理制度與企業文化概述
供電企業管理是通過計劃、組織、控制、激勵和領導等環節來協調人力、物力和財力資源,以期更好地達成組織目標的過程。筆者認為要實現對供電企業的管理,應該重點從供電企業管理制度和企業文化兩個方面著手,首先應對這兩個方面有個整體的了解。
1.供電企業管理制度。供電企業管理制度是對供電企業管理活動的制度安排,包括公司經營目的和觀念,公司目標與戰略,公司的管理組織以及各業務職能領域活動的規定。包括供電企業的人事制度、生產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等一切規章制度。它以制度的形式來實現對供電企業中人的約束進而實現對供電企業的管理,是一種不以人的意志而改變的硬性約束,是供電企業和勞動者共同遵守的準則與約束,是供電企業進行正常經營管理所必需的,是實現供電企業目標的有力措施和手段。
2.企業文化。企業文化是指供電企業全體員工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所培育形成的并被全體員工共同遵守的最高目標、價值體系、基本信念及行為規范的總和。通俗地講,就是每一位員工都明白怎樣做是對供電企業有利的,而且都自覺自愿地這樣做,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一種習慣;再經過一定時間的積淀,習慣成了自然,成了人們頭腦里一種牢固的“觀念”,而這種“觀念”一旦形成,又會反作用于(約束)大家的行為,逐漸以規章制度、道德公允的形式成為眾人的“行為規范”。企業文化依附于供電企業,隨供電企業產生,隨供電企業消亡而消亡。即使沒有總結或提出外在表現形式,企業文化依然是存在的。也就是說,企業文化是一種軟性約束,不具有強制性。
二、企業文化與供電企業管理制度之間的關系
企業文化與供電企業管理制度并存,共同作用于供電企業中的人,它們互相影響,互相作用。兩者之間有著辯證統一的關系,供電企業管理制度促進企業文化的發展,企業文化又反過來影響和豐富供電企業管理制度。二者內部和二者之間的協調,決定了供電企業的興衰與存亡。
1.企業文化和供電企業管理制度是相互包涵、相互聯系的。兩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首先,供電企業管理制度是企業文化的構成部分。企業文化涵蓋了供電企業的物質文化、行為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不管是供電企業的外在表現,還是內在精神,都是企業文化的構成部分。供電企業管理制度不僅是企業文化的一種外在表現形式,而且體現著供電企業的內在精神。其次,供電企業管理制度本身能體現出企業文化。由于供電企業管理制度中規定了供電企業整體以及員工個體遵循的行為規范,從中我們不僅能看出供電企業信奉的價值理念,而且可以看出這個供電企業的做事方式與風格,所以供電企業管理制度本身能體現企業文化。
2.企業文化和供電企業管理制度之間是相互促進的。供電企業管理制度化過程是推動企業文化發展的重要手段。如何讓員工認同公司的文化,并轉化為自己的工作行為,是企業文化建設中的關鍵。體現供電企業核心理念的供電企業制度可以強化企業文化,經過長期反復的實踐與完善,最終使企業文化扎根于供電企業,成為員工共同認可的思想。相反,不適宜的管理制度則會使供電企業偏離其核心,與企業文化建設方向背道而馳。
三、實現企業文化和供電企業管理制度融合的建議
通過深入探討供電企業管理制度與企業文化理念之間的相互關系,可以制定相應的供電企業管理體系,從而更好地促進企業文化和供電企業管理制度的有效融合。
1.創造企業文化和供電企業管理制度良好的共生環境。在供電企業中,企業文化和供電企業管理制度的存在有以下幾種情況:企業文化與供電企業管理制度不一致,即是二者方向不一致,相互沖突,根本沒有處于共生的狀態;企業文化與供電企業管理制度一致,即處于共生狀態,但也有高度一致和低度一致的區別。當企業文化和供電企業管理制度較為一致時,二者處于共生的狀態,企業文化和供電企業管理制度良好的共生是供電企業所追求和應該實現的,不良的企業文化和制度則誘使供電企業不當行為,最終導致供電企業的衰敗乃至破產。所以,必須為兩者創造良好的共生環境。
2.在供電企業管理的實踐活動中培育企業文化、豐富供電企業管理體制的內涵。企業文化只有建立在供電企業管理制度的基礎上,與供電企業實踐活動相結合才能真正發揮其作用。供電企業管理制度是供電企業制定的,帶有強制性的行為規范。一個供電企業把自己倡導的理念在長期的實踐活動中持之以恒,積淀成一種特定的文化。但要使這種文化成為供電企業所需要的企業文化,還必須把它制度化,使供電企業的供電企業精神、管理理念及員工的價值觀等都充分地體現在供電企業的各項活動中。
參考文獻: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保護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一)體育比賽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
(三)展覽、展銷等活動;
(四)游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活動;
(五)人才招聘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
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等在其日常業務范圍內舉辦的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有關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責任
第五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以下簡稱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
第六條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制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及組織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員的數量、任務分配和識別標志;
(三)活動場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動場所可容納的人員數量以及活動預計參加人數;
(五)治安緩沖區域的設定及其標識;
(六)入場人員的票證查驗和安全檢查措施;
(七)車輛停放、疏導措施;
(八)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九)應急救援預案。
第七條承辦者具體負責下列安全事項:
(一)落實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責任制度,明確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開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宣傳教育;
(二)保障臨時搭建的設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隱患;
(三)按照負責許可的公安機關的要求,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對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承辦者有權拒絕其進入;
(四)按照核準的活動場所容納人員數量、劃定的區域發放或者出售門票;
(五)落實醫療救護、滅火、應急疏散等應急救援措施并組織演練;
(六)對妨礙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配備與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保安人員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
(八)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管理者具體負責下列安全事項:
(一)保障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安全規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符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
(三)保障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車場地,并維護安全秩序。
第九條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妨礙社會治安、影響社會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檢查,不得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
(三)服從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不得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投擲雜物。
第十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核承辦者提交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申請材料,實施安全許可;
(二)制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督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三)指導對安全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
(四)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場所組織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對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六)依法查處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處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對演出活動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承辦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內容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四)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實施安全許可。
第十三條承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許可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辦者合法成立的證明以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
(二)大型群眾性活動方案及其說明,2個或者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還應當提交聯合承辦的協議;
(三)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動場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動場所的證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有資質、資格要求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資質、資格證明。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收到申請材料應當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對受理的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對活動場所進行查驗,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規模。
承辦者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時間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活動時間之前向做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變更,經公安機關同意方可變更。
承辦者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地點、內容以及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規模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申請安全許可。
承辦者取消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活動時間之前書面告知做出安全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并交回公安機關頒發的準予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許可證件。
第十六條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安全需要組織相應警力,維持活動現場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預防和處置突發治安事件,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七條在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負責執行安全管理任務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憑值勤證件進入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承辦者索取門票。
第十八條承辦者發現進入活動場所的人員達到核準數量時,應當立即停止驗票;發現持有劃定區域以外的門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員,應當拒絕其入場并向活動現場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報告。
第十九條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承辦者擅自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擅自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規模的,由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未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對承辦者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承辦者或者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管理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治安案件?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bsp;第二十二條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責任人不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