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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濕地公園環境影響評價方法
1引言
城市濕地公園作為一種獨特的公園類型,是指納入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具有濕地生態功能和典型特征、以生態保護、科普教育、自然野趣和休閑游覽為主要內容的公園。在城市建設發展中,隨著城市建設對景觀多樣性的美學需求、對保育濕地資源重要性的認知和開展科普教育、休閑游覽等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一些城市正在申報和建設城市濕地公園。但城市建設的發展過程是一個人類需求與自然生態資源供給之間相互制約與相互影響的矛盾統一體,如何從環保角度評價城市濕地公園項目建設的環境可行性,使項目建設能符合生態安全,又能滿足社會發展的要求,是環評中必須關注和解決的問題。
2環境影響評價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根據“生態功能保護論”的基本原則,城市濕地公園的開發建設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立足于“全面保護、生態優先、突出重點、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以切實維護好城市濕地生態系統的生態特性、基本功能和生態平衡,保持和最大限度地發揮濕地生態系統的各種功能和效益,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存和城市建設的可持續發展。這樣,方可達到城市濕地公園項目開發建設的目的。
城市濕地公園與其他水景公園的區別,在于濕地公園強調了濕地生態系統的生態特性和基本功能的保護與展示,突出了濕地所特有的科普教育內容和自然文化屬性。城市濕地公園與濕地自然保護區的區別,在于濕地公園強調了利用濕地開展生態保護和科普活動的教育功能,以及充分利用濕地的景觀價值和文化屬性豐富居民休閑游樂活動的社會功能。
因此,城市濕地公園環境影響評價與一般城市公園環境影響評價的最大區別,前者是以自然為主體,人為客體;后者則是以人為主體,公園為客體。即兩者評價的立足點不同,保護對象的優先順序和功能取舍的從屬順序不同。在城市濕地公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要把握住這一本質的特點和區別。
3城市濕地公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應把握的幾個關鍵問題
3.1 城市濕地公園與一般城市公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區別
城市濕地公園的環境影響評價比一般城市公園的環境影響評價要復雜得多。除了兩者都要闡明項目對環境,以及環境對項目的水、大氣、噪聲、固廢等環境要素的影響之外,城市濕地公園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與一般城市公園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有著較大的區別。
一般城市公園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側重于以人的美學感受和對人的服務功能為出發點進行評價,評價多采用生態滿意度分析(即人對生態服務功能的滿意程度)和美學景觀分析作為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該生態滿意度的指標體系以人為核心而建立。比如以公園實現保障綠化的義務、服務設施比例、便利程度、綠地比例、園路場坪比例、可提供的環境質量、景觀效果等作為生態滿意度的評價指標體系,以公園內部景觀效果美好程度和與周邊環境景觀的協調性作為景觀評價的評價要素。
而城市濕地公園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更側重于評判城市濕地資源的開發利用的可行性和合理確定開發強度,以保障濕地資源生態結構與功能的穩定性為出發點進行評價,在強調保障其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兼顧其服務功能。即著眼于在對擬議建設用地濕地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現狀評價的基礎上,從分析濕地生態系統結構變化入手,預測其環境功能的變化及程度,并尋求保障濕地生態功能和合理利用的有效措施。在其評價指標體系確定中,優先考慮的是保障生態功能,其次才是服務功能。
城市濕地公園生態環境影響的評價指標體系應圍繞著全面保護、生態優先、突出重點、合理開發、持續利用的原則而建立。應把握以下幾個要點:
3.1.1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指標主要應是反映擬建設用地建設前后濕地生態結構與功能變化的生態指標。可選取濕地形態指標(類型、蓄水量、面積、形態、水系聯通性);理化指標(水質指標、富營養化程度、底泥成分、土壤);水平衡變化指標(補排平衡、補排規律、水源來源、生態需水量、水質變化趨勢);生物多樣性指標(浮游動物、浮游植物、水生動物、水生植物、陸生植物、水禽水鳥、保護物種);重要生物種指標(植物、動物);功能指標(水文調節、氣候調節、生物生境、資源生產);整體性指標(面積變化、水系隔斷與河道通暢性、河道和河岸自然性、河流整體性維持);可持續性指標(生境維持、恢復保育、壓力趨勢)等反映擬議建設用地濕地生態結構與功能現狀、演化的指標作為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指標。
3.1.2選取反映城市濕地公園服務功能的指標,包括服務設施比例、便利程度、綠地比例、園路場坪比例、可提供的環境質量等服務性指標。在對服務性指標的分析評述方面,應注重服務性指標與濕地生態功能指標的協調性,包括整體風貌與濕地特征的協調性、建構筑風格與濕地功能與特征的協調性、優先保護與利用的協調性、各種管理服務設施配置的合理性等。景觀效果分析方面應分析項目建設前后的自然、人文、社會景觀變化情況,分析項目內外景觀與周邊環境的協調性,提出景觀資源保護在原物、原位、原狀這“三原”標準基礎上整治,推崇自然野趣,使公園環境保護達到景觀相融性的要求。
3.2 注重城市濕地公園選址的環境適應性論證
由于濕地是一個開放的、易受外界條件影響和干擾的生態系統,因此,城市濕地公園選址的環境條件如何,構成濕地生態系統的各生態要素在受到城市化發展影響和壓力下的演化趨勢如何,直接關系到城市濕地公園結構與功能的穩定性,關系到濕地公園建設的可持續性與成敗,因此,在濕地公園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應特別注重項目選址與環境條件的適應性論證,找出存在的問題并謀求解決途徑。
在城市濕地公園選址的環境適應性論證中,要把握以下幾個要點:
3.2.1不能違反國家和地方相關的法律、法規、條例,國家對濕地資源采取分區、分類保護政策,城市濕地公園不能建于濕地自然保護區之內,應當依照城市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要求,建于允許對濕地資源進行保護性開發利用的區域。
3.2.2應分析、論證項目選址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生態保護規劃(包括濕地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綠地系統規劃、水資源保護與水資源利用規劃、河道防洪和岸線利用規劃、排水工程規劃等規劃的適應性和協調性。
3.2.3應通過對構成濕地生態系統各環境要素的現狀調查,查明環境條件,分析項目實施的資源可行性。
3.2.4以反映濕地生態結構與功能的生態指標和服務性指標為評價指標體系,用開放、系統、前瞻的視角分析選址環境條件中各環境要素對濕地公園結構與功能的影響,論證濕地公園濕地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連貫性、完整性、穩定性的演化趨勢和服務功能的可實現性。
3.2.5在全面分析項目建設環境制約要素和存在的問題的基礎上,應針對性地提出防止、減輕或消除不利影響的對策措施,以及對周邊區域的開發建設提出環保方面的建設性意見。
3.3 注重規劃設計方案的合理性論證
城市濕地公園環境影響評價中應當注重對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合理性,包括功能分區的合理性進行分析論證,判別其規劃設計方案是否會對地域的連續性造成切割、使生境趨于破碎、自然性降低,是否會使植被蓋度減少或斑塊化、使物種多樣性減低,是否體現了對稀有、重要物種的保護,是否會使系統生產力衰退、生物量減少,是否會使生物組成的協調性受損,是否會造成土壤流失貧瘠化、使生態用水減少導致環境匹配條件的惡化,是否造成環境功能的衰退,也即規劃建設方案是否能有利于維護和保障濕地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的穩定性,避免開發建設對濕地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造成破壞和損害。其基本原則應是基于濕地自然生態特性上,保障和恢復濕地的自然生態系統并促進濕地的生態系統發育,提高其生物多樣性水平,實現濕地公園生物多樣性、連貫性、完整性和穩定性朝著良性的方向保育和演化。
城市濕地公園建設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建立濕地保護政策。城市濕地公園既不能狹隘地理解為種植濕地植物,營造“自然”濕地景觀;也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城市濕地+城市公園”;更不應利用寶貴的天然濕地資源,開辟成人工氣息濃厚的水上樂園。
3.4 注重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論證
城市濕地公園開發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與合理規模不僅取決于濕地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特點及開發項目的污染與非污染生態影響程度,還取決于開發項目所采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有效性和力度。有效的生態環保措施可使開發活動對濕地的影響降至最低,并使其已受或可能受損害的生態功能得到恢復和保育,使工程目標得以順利實現。所以生態環保措施論證使濕地公園開發環境影響評價中的重要內容和精華,也是環境影響評價質量和有效性的主要體現。因此,在城市濕地公園開發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中,應注重對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論證。
關鍵詞:林業;生態環境;生態文明
中圖分類號:S71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70332021
前言
伴隨著當前我國社會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我國國民經濟水平也有了較大的提高。而國民經濟水平的提高,自然而然也讓國民對于自身的生活質量有了更高的要求。對于每一個人來說,生活環境與生活質量息息相關。但是,在當前社會工業化程度不斷加深,人類社會與自然環境的矛盾也越來越深。各種自然災害以及因為環境污染而引發的環境問題屢屢發生。譬如說地震、霧霾、山體滑坡、溫室效應、大氣污染等,這些災害的發生都與人類活動對自然環境的破壞有著巨大的關系。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當前各國都將生態環境保護放到了首要問題。在我國,對于生態環境的保護也從來沒有停止過。除了出臺了相關措施條例避免生態環境被人惡意破壞以外,也開始積極調整林業產業的結構,引進先進的科學技術與管理理念,提高林業生態資源的利用率,在保障林業生態資源可再生的情況下,實現經濟效益的增長。這樣一來,才能實現建立可持續發展社會的目的,為我國社會經濟建設的發展提供巨大幫助。當然,除此之外,工作人員在日常的工作中還需要加強林業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構建生態文明的舉措,這樣一來才能確保林業生態資源的生態效益、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共同實現。
1 加強天然林保護
對于林業生態環境的保護以及構建生態文明的工作來說,首先要做到一點就是要加強對天然林的保護。從目前我國林業的實際工作狀況來看,由于認識上的缺陷,導致在當前天然林的保護并沒有受到人們的重視,導致我國天然林面積日益減少,嚴重影響了當前我國的生態環境。除此之外,目前礦山的開發,特別是露天礦的開采,不僅會對天然林造成不可逆轉的破壞,同時也會導致當地出現嚴重的水土流失問題。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筆者認為,無論是地方政府還是相關部門,在進行開發建設的時候都要積極開展對天然林的保護,避免天然林再次遭到破壞,同時對于已經被破壞的天然林要進行及時的恢復,這樣一來才能更好地實現生態環境的保護,為我國國民創造一個更為良好的生活環境。
2 強化森林資源保護意識
對于生態環境的保護工作來說,強化森林資源的保護意識是格外重要的。一定要讓每一個人都認識到,生態環境的保護是確保人類正常生活與生存的重要條件,因此可以說,保護生態環境,也是為人類社會未來的發展提供保障。而在生態環境的保護工作當中,對森林的保護是重要的工作內容之一。這是因為,森林是整個生態系統中最為核心的一部分,同時森林本身也具有防風固沙、凈化大氣、含蓄水源、保持水土、調節氣候等多種作用,對人類社會的發展也有著巨大幫助。除此之外,在森林之中,還有許多動植物在生長和成長,為人類社會的發展提供了豐富的生態資源。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每一個人都要重視對森林資源的保護,要認識到保護自然生態環境的工作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護森林資源。這樣以來,才能有效的提高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效率和質量。同時,利用森林中的生態資源,進行產業化的發展,無論是木材以及其他動植物的利用,還是創建林業生態旅游產業,都對人類社會經濟的發展有著極大的幫助,實現林業生態中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的平衡。
3 國土生態空間的規劃意識
對于林業生態環境的保護以及生態文明的構建工作來說,生態空間的規劃也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工作人T在工作當中,一定要強化國土生態空間的規劃意識,注重每一個生態系統的特征和需求,按照這些要求去擬定不同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這樣一來才能有效提高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質量和效率。譬如說,國土生態空間就可以分為荒漠生態系統、森林生態系統、草原生態系統以及城市生態系統等。
4 重大生態修復工程的建設體系
在前文筆者就有提到過,在當前我國天然林遭受到了嚴重的破壞,需要進一步加強生態修復工作才能更好的保護天然林,從而讓天然林在生態環境中發揮作用。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筆者認為,要想更好的保護林業生態環境,構建良好的生態文明,就必須要重視生態修復工程的建設。當然,在建設生態修復工程之前,必須要對林區的實際情況進行詳細的調查、了解和分析,以此有針對性的制定生態修復計劃。這樣才能確保生態修復工程真正發揮作用,以此對我國生態環境的保護以及生態文明的構建提供幫助。
5 生態文明建設的政策支持體系
對于林業生態環境的保護以及構架生態文明工作來說,除了要加強每一個人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以外,同時也需要政府出臺相關的生態文明建設政策確保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生態文明構建工作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實施,并且對每一項工作進行監督,確保工程所使用的資金和資源真正落實到位,這樣以來才能更好的進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除此之外,由于林區處于相對偏遠的地區,在這些地區經濟的發展都不甚理想,因此在進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當中,沒有充足的資金和資源保障工作的完成。在這樣的情況下,筆者認為還可以建立相關的生態產業金融以及稅收扶持政策,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提供有力保障。
6 維護生態安全的法制體系
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擁有豐富的林地以及濕地資源,同時也具有較大范圍的可治理沙地。這些資源既是我國林業產業發展的基礎,同時也是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重要的一部分。不過,從當前的實際情況來看,無論是林地、濕地還是沙地,都存在較為嚴重的破壞現象,要想徹底根治還需要長時間的治理,有些地方甚至已經是不可逆裝的破壞。因此,為了更好的治理生態環境,還需要建立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林業的行政執法體系,這樣才能避免生態環境遭到進一步的破壞。
7 培育生態文化的綜合體系
要想進一步加強林業生態環境的保護工作,構建良好的生態文明,那么培育生態文化的綜合體系也是十分重要的。無論是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還是自然保護區,都對生態環境的保護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建立相關的文化館、科技館以及其他的生態文化基礎設施,可以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工作,普及相關的生態環境保護知識,這樣一來才能真正將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根植到每一個人的心中,從而為林業生態環境的保護、生態文明的構建提供幫助,同時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建設。
8 結論
對于我國的社會發展建設來說,加強林業生態環境的保護,構建良好生態文明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而要做到這兩點,就必須要加強對天然林的保護、強化森林資源保護意識、提高國土生態空間的規劃意識、建設重大生態修復工程、構建有關生態文明建設的政策、注重生態安全的法律體系以及培育生態文化的綜合體系。只有這樣,才能提高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為構建良好的生態文明提供巨大幫助,從而為我國社會經濟建設的發展增添助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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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保護秦嶺生態環境,維護秦嶺水源涵養、水土保持功能,保護生物多樣性,規范秦嶺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植被、水資源、生物多樣性保護以及開發建設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東西以省界為界,南北以秦嶺山體坡底為界。具體范圍由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據此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第三條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堅持統籌規劃、保護優先、科學利用、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全面負責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設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
(二)審查涉及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專項規劃;
(三)調研秦嶺生態環境狀況,提出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政策的建議;
(四)協調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五)督促檢查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六)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主任由省長擔任,其成員、辦事機構及工作規則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條秦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林業、水利、農業、建設、交通、旅游、公安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秦嶺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動植物園、國有林場等的管理機構,做好其管理范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七條秦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工作目標責任制,由上級人民政府考核并予以獎懲。
第八條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需要,在特定區域可以組織綜合執法。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和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項資金,用于秦嶺山區基礎設施建設,支持秦嶺山區因地制宜地發展對生態環境有益的各類產業,改善當地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生態環境補償機制,依法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地區給予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建立多種投融資渠道,吸引國內外資金用于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助、資助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科技、林業、農業、水利、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水土保持和生態恢復等科學研究工作,推動科技成果在秦嶺山區的應用。
第十三條報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以及文化、教育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輿論監督。
第十四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個人參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制定涉及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專項規劃以及按照規劃進行的資源開發等建設項目,涉及當地居民切身利益的,應當征求當地居民的意見。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生態功能區劃
第十六條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應當組織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林業、農業、水利、建設、交通、旅游、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應當包括生態環境保護的長期目標和近期目標、保護的重點區域、主要任務、治理措施等內容。
第十七條秦嶺開發建設應當遵循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涉及秦嶺開發建設的各類專項規劃須經環境影響評價,并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相銜接。
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涉及秦嶺開發建設的專項規劃,應當經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查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上級人民政府認為下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專項規劃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要求的,可以責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海拔2600米以上的秦嶺中高山針葉林灌叢草甸生物多樣性生態功能區為禁止開發區;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間的秦嶺中山針闊葉混交林水源涵養與生物多樣性生態功能區為限制開發區;海拔1500米以下的秦嶺低山丘陵水源涵養與水土保持功能區為適度開發區。
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在適度開發區劃定一定區域的建設控制地帶,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秦嶺生態功能區的禁止開發區內,不得進行與生態功能保護無關的生產和開發活動。
秦嶺生態功能區的限制開發區內,嚴格限制房地產開發和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工業項目。
秦嶺生態功能區的適度開發區內,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各類開發建設和生產活動對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適度開發區內的建設控制地帶不得建設有污染的工業項目,嚴格限制房地產開發。
第二十條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秦嶺所在地的產業發展政策和方向,應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秦嶺所在地的縣域經濟發展規劃,應當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相結合,優化產業結構,發展特色優勢產業。
第三章植被保護
第二十一條秦嶺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天然林保護、封山育林、退耕還林、植樹造林和預防火災、防治病蟲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蓋率,改善秦嶺的生態環境。
第二十二條按照天然林優先保護的原則實施秦嶺植被保護。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落實天然林保護的優惠政策和措施,做好天然林的保護工作,不得變更國家劃定的秦嶺天然林范圍。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封山育林區域四至、封育期限,設置界樁、標牌,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封山育林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墾、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剝皮、挖根及其他毀林行為;
(三)損壞、擅自移動界樁、標牌;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秦嶺25°以上的坡耕地應當逐步退耕還林(草)。
鼓勵在25°以下的坡耕地進行退耕還林(草);沒有退耕的,應當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條秦嶺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措施植樹造林,將植樹造林成活率納入考核目標。秦嶺所在地的單位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完成義務植樹的任務。
省人民政府應當撥出專款用于秦嶺的飛播造林。
第二十七條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禁止經營性采伐。
列入國家天然林保護工程范圍內的天然林和坡度在46°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嶺山系主梁兩側各一千米及其主要支脈兩側各五百米以內的森林,嚴禁采伐。
第二十八條省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制定秦嶺濕地、天然草場保護的長期規劃,并監督實施。
第二十九條秦嶺所在地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規劃,采取措施,控制區域水土流失面積,減少水土流失。
在秦嶺進行建設活動的單位應當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條秦嶺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林區防火責任制,制定森林防火應急方案,落實防火責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縣級以上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病蟲害和有害生物的監測,及時通報病蟲害和有害生物發生信息,采取措施做好病蟲害的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四章水資源保護
第三十一條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秦嶺水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時,應當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相銜接,經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查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二條在秦嶺調度水資源,建設水電站、水庫等,應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和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生態平衡。
第三十三條秦嶺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植被,涵養水源,防止水資源枯竭和水質污染,保證飲用水水源安全。
第三十四條建立秦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可以與其他功能區重疊。
秦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跨設區的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的市人民政府協商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秦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設置標牌、界樁。
秦嶺飲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的禁止行為依照《陜西省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防污條件的運載工具,運載油類、糞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過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禁止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過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確需通過的,應當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報公安部門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通知水源保護區管理機構。
第三十六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控制秦嶺所在地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制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應當與水體功能容量相適應。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擬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并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環境保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秦嶺水質狀況的監測,發現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或者超過水體功能容量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治理。
第五章生物多樣性保護
第三十八條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野生動植物種類、分布情況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制定秦嶺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加強對秦嶺生態系統多樣性、物種多樣性、遺傳基因多樣性的保護。秦嶺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經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三十九條秦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秦嶺野生動植物及其生息環境的保護。省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列入國家和省重點野生動植物保護名錄的野生動植物,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必要時建立繁育基地、種質資源庫或者采取遷地保護措施。
第四十條秦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區和水域,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特殊保護、科學研究價值或者代表性的濕地以及集中連片、面積較大的天然林區,重要的自然遺跡,建立自然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區。
其他區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野生動植物保護點或者設立保護標志。
第四十一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旅游活動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區管理要求,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經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查后按規定報其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二條在秦嶺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動植物的行為:
(一)非法獵捕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非法采集、采挖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
(二)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環境的農藥;
(三)采集、破壞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卵、巢、穴、洞;
(四)損壞保護設施和保護標志;
(五)擅自引入外來物種;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動植物的行為。
第六章開發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一節礦產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
第四十三條省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秦嶺礦產資源的分布情況和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依照法定權限編制秦嶺礦產資源開發規劃,經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查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在秦嶺新建、擴建、改建礦產資源開采項目應當符合秦嶺礦產資源開發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第四十四條禁止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植物園、重要地質遺跡保護區、重點文物保護區勘探、開發礦產資源。
第四十五條礦產資源開發單位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和工藝,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礦產資源開發單位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或者設備。已建成的項目采用落后工藝或者設備,對生態環境有嚴重影響和破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造、停產或者關閉。
第四十六條因礦產資源開發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和地質災害的,開發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治理和賠償責任。
開發單位不履行治理責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開發單位承擔。
第四十七條在秦嶺進行礦產資源開發的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生態環境治理方案,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審批后實施。
在秦嶺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的單位應當提取環境治理保證金,用于本單位生態環境治理方案的實施。環境治理保證金按照企業所有、專款專用、專戶儲存、政府監管的原則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條在秦嶺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實行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補償制度,開發單位應當繳納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補償費,用于水系破壞、水資源損失、水體污染、植被破壞、水土流失、生態退化、土地破壞等方面的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補償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具體征收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節交通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四十九條在秦嶺進行交通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秦嶺道路建設應當避免或者減少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第五十條在秦嶺進行交通設施建設應當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對建設周期長、生態環境影響大的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環境監理。
施工單位應當搞好道路兩側綠化,并對取料場、廢棄物堆放場進行有效治理,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庫等水體傾倒廢棄物。
第五十一條在秦嶺進行交通設施建設時應當采取措施,保護秦嶺生物多樣性和水源涵養功能。
交通設施建設應當采取修建野生動物通道等防護措施,減少對野生動物棲息環境的影響。
第五十二條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內的道路設計方案應當經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節城鎮鄉村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五十三條秦嶺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編修城鎮、鄉村總體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相銜接,落實秦嶺生態功能區的禁止開發區和限制開發區的管理措施。
第五十四條嚴格控制在秦嶺進行房地產開發。在秦嶺生態功能區的限制開發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從事房地產開發,須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秦嶺城鎮鄉村建筑物及環境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與當地生態環境相協調。
第五十六條在秦嶺進行房地產開發和建設其他商業性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不得建設。
第五十七條秦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制定移民搬遷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做好移民的安置工作。
第五十八條在秦嶺的城鎮應當逐步建立、完善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供排水等公共設施,在秦嶺的農村推廣和普及使用沼氣,人口相對集中的村莊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管理,統一規劃建設生活垃圾、污水排放等收集處理設施。
第五十九條秦嶺生態功能區的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建設控制地帶不得新建、擴建宗教活動場所,其他地方擴建、改建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和城鄉建設規劃的要求。
第四節旅游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六十條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秦嶺旅游專項規劃,經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十一條在秦嶺從事旅游開發,應當按照旅游專項規劃,制定旅游開發和旅游設施建設方案,依法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需要建設索道的,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十二條秦嶺的旅游景區、景點應當科學設計,與當地生態環境相協調,合理利用生態資源和旅游資源。
對有損自然生態環境和景觀的旅游景點和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關閉或者拆除。
第六十三條秦嶺所在地縣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鄉村旅游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鄉村旅游經營集中的地方,應當對生活垃圾和污水統一處置。
第六十四條秦嶺的旅游景區、景點應當加強公共衛生管理,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專人管理,統一處理,禁止隨意棄置和堆放。
進入秦嶺的人員、游客不得隨意丟棄廢棄物污染環境。
第六十五條秦嶺的旅游景區、景點應當優先選擇電能、太陽能、風能、水能、天然氣、液化氣等清潔能源;旅游觀光車及其他服務設施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秦嶺生態功能區的禁止開發區內進行與生態功能保護無關的生產和開發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締,對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植被破壞的,應當承擔治理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三倍毀壞的樹木,可處毀壞樹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防污條件的運載工具,運載油類、糞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過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通過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由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勘探礦產資源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開發礦產資源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向河道、湖泊、水庫等水體傾倒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在限制開發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房地產開發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恢復原狀,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第六十六條和第七十一條規定對單位處一百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十萬元以上罰款,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依照本條例其他規定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三萬元以上罰款,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七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編制規劃而不編制規劃或者編制規劃弄虛作假的;
(二)違反規定審批開發建設項目的;
(三)不履行法定程序和職責的;
(四)其他、、的行為。
第八章附則
關鍵詞:沉陷區;生態濕地;水環境保護;技術
DOI:10.16640/ki.37-1222/t.2017.02.195
0 前言
在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同時,我國生態環境日漸脆弱,給環保工作帶來了巨大的壓力。而在生態環境保護過程中,沉陷區濕地較為特殊,具有重要的科研與宣教意義,并且濕地多涵蓋深水區和淺談,水草豐美,有利于各類水禽棲息繁衍,因此沉陷區濕地具有極高的保護價值,相關工作人員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護和發展。
1 某沉陷區生態濕地水環境情況概述――水系水質水岸三部分現狀
本文選取我國沿海地區某縣的礦井踩空沉陷區為研究對象,該沉陷區因地表沉降,地下水滲出而形成濕地,具有典型特征,能夠充分地反映不同沉降時期水環境特征,同時在濕地格局變化和植被演變研究方面也具有重要價值。根據研究結果可知,該沉陷區濕地水環境問題主要集中在如下三個方面:①水系問題,該沉陷區屬湖泊濕地類型,整個沉陷區分為南北兩個相對獨立且封閉的濕地單元,并且近年來濕地周邊進行了取土作業,并對居民點舊址進行拆遷清理,出現多處水塘,降低了整個沉陷區濕地的連通性;②水質污染問題,該淪陷區并未設置排污口,水質污染源主要為周圍農田開墾或者苗木種植中殘留的肥料或農藥污染,多由雨水攜帶造成;③水岸問題,該方面的問題主要集中在淪陷區的放牧干擾,并且湖畔植被長勢較差,導致濕地生態功能消退。
2 沉陷區生態濕地水環境保護技術措施
2.1 水系保護技術措施
在具體保護過程中,工作人員針對該沉陷區水系問題,采取如下兩種技術措施:①連通水系,工作人員在南北兩個沉陷區之間修建水渠和水系連通管道,以此提高南北兩沉陷區的連通性。并且在修建過程中開展補水工程建設,形成相應的水位差,從而變“死水”為“活水”,增強了湖水的自凈能力;②水系補水措施,在該沉陷區濕地補水過程中,工作人員充分利用其區域降水量較大的特點,將自然降水設定為主要補水來源,與此同時,綜合采取礦井補水、河流補水和濕地區域內永久性積水補水等措施,在保證濕地補水量充足的同時,避免了濕地水體的鹽堿化和富營養化。其中在礦井補水中,工作人員將該區域范圍內的礦區礦井水進行凈化處理,處理后引入濕地湖泊之中,其補水量可達到每年2100~2500m3。而在河流補水過程中工作人員建立引水渠,并在南北濕地兩側設置水位節制閘各1處,將其設置為干旱季節重要的補水來源,并且在日常規劃工作中相關人員要對補水河流進行定期清淤,挖掘其中的阻隔物,以此保證補水的順暢性。
2.2 水質保護技術措施
在該淪陷區水質保護工作開展中,工作人員主要采取如下三種保護技術措施:①有效控制水污染源情況,其中重點放在周邊復墾農田污染控制方面,工作人員在復墾農田附近設置8公里長的截流生物凈化溝,在凈化溝上栽種根系較為發達的植被,利用其對雨水徑流中的懸浮物進行截流,以此保證雨水凈化后排入濕地湖泊內。同時在濕地內禁止采砂作業,并且禁止設置排污口,以此杜絕濕地向地下水中排放污染物;②剝離近期沉陷區廢棄的農田,在具體作業中工作人員將廢棄農田的表土進行剝離,以此削減土壤中殘留的各種污染源,同時對其中的農業廢棄物進行處理,著重處理土壤中殘留的農作物、雜草本身植秧及其種子,并嚴禁放牧,派相關人員定期進行監督與管理;③改進并創新水質凈化技術,工作人員根據濕地的實際情況制定了“表面流水人工濕地”的方案,以此為標準開展水質凈化工作,其具體凈化流程為:南區沉陷區濕地――表面流水人工濕地――引水渠――北區沉陷區濕地。
2.3 水岸保護技術措施
在該沉陷區濕地水岸保護過程中,工作人員根據濕地的不同地理區域制定詳細的保護措施,其主要表現為如下三方面:①南區沉陷區濕地實施封灘育草作業,工作人員嚴禁各類人為干擾,以濕地自然狀態為標準,對濕地的自然植物進行恢復,以此維護濕地自身的生態功能;②北區沉陷區濕地沿岸道路生態護坡道路建設,本次計劃建設3km生態護坡,針對較為陡峭的地段,工作人員選取木材、石材和植被等自然材料進行防護建設,在保證植被正常生長的同時,具備良好的水土保持和抗洪防險作用,并且在具體作業中依照地形和植被特點,可應用多種材料組合方式;③近期沉陷區濕地植被營造,該沉陷區北部濕地出現近期沉陷現象,濕地邊界擴展,并形成新的駁岸生態系統,工作人員在綜合考慮新沉陷區濕地的土質、水文條件和沉降預測等信息后,制定了有針對性的植被營造模式,其中以“濕生草本植物組合挺水植物”的形式,其中挺水植物主要種植在淺水區,而沿岸灘涂地帶則以濕生草本植物為主。
3 結束語
綜上所述,沉陷區濕地具有強大的水質凈化和蓄洪滯洪等生態功能,為動植物提供了優質的棲息場所,因此在我國環境保護中,必須注重開展沉陷區生態濕地保護工作,尤其加強濕地水環境保護,以此提高整個濕地的自凈能力。
參考文獻:
[1]馬馳騁.沉陷區生態濕地水環境保護技術研究[J].山東煤炭科技,2016(09):198-200.
關鍵字:公路建設 生態區域 景觀設計
0.引言
在公路建設中,如何盡最大可能減小對周邊環境的破壞,是道路建設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并實現其景觀效果,是當今道路建設面臨的新課題。而景觀生態學理論與方法給我們提供了一種積極解決這個問題的有效工具,將景觀生態學理念中關于廊道――斑塊――基底理論、干擾理論以及景觀異質理論等與公路建設進行很好地融合,對公路規劃和設計進行有針對性的研究,從而更好地知道公路建設走向生態化,這也是建設可持續發展的生態公路的關鍵所在。
1.環境保護設計要點及原則
下文中公路建設中生態環境保護的設計原則,主要有節約用地的原則;原有生態系統連續性的原則;路域生態系統穩定性的原則;保護自然植被的原則和生態環境恢復的原則。并包含了遵循這5項原則的基本方法和要求。
1.1節約用地的原則
隨著公路里程的增加,導致大片的土地喪失農業生產能力,并且優質耕地每年減少3.6×109m2。因此,保護土地資源,嚴格控制公路建設用地已迫在眉睫,盡量滿足以下要求。
(1)合理布設路網,避免重復設線;(2)合理選用公路建設標準;(3)適當降低路基高度,減少兩側邊坡占地及填挖方取土占地;(4)充分利用粉煤灰等工業廢渣作筑路材料,減少公路取土占地;(5)取土坑的及時恢復利用;(6)公路臨時用地的恢復利用。
1.2原有生態系統連續性的原則
生態系統是指在一定時間和一定范圍內,由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組成的有一定大小、執行著一定功能,并能自我維持的功能整體。各環境因素相互溝通、相互依存、相互影響和制約,因而要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1)公路中心線距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邊緣不宜小于100m;
(2)當公路侵入自然保護區時,應嚴格控制林木的砍伐數量,嚴禁砍伐公路用地之外不影響視線的樹木;
(3)公路侵入濕地時,路線宜布設于濕地邊緣或者采用高架橋、間續修橋等方案;
(4)在有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出沒路段,應設置預告、禁止鳴笛等標志,且需要結合立體工程設置獸道;
(5)路面徑流不得直接排人飲用水體和養殖水體。當路基邊緣距飲用水體小于100m,距養殖水體小于20m時,應采取綠化或者其它隔離防護措施;
(6)施工期應注意保護自然水流形態,施工結束后必須清理河道中的工程廢棄物。
1.3路域生態系統穩定性的原則
當公路建成以后,隨著綠化和生態恢復為主的環保工程的實施,出現了一個新的生態系統。它的范圍是公路用地界之內,寬約40~70 m,長幾十到幾百公里的地帶。路域生態系統是一典型的人工生態系統。該系統的穩定主要受人為因素的影響。要保證路域生態系統的穩定,首先使路域生態系統與周邊系統融合,滿足盡可能選用鄉土物種、淡化界域概念、維護物種多樣性等措施。
1.4保護自然植被的原則
生態系統中自然植被不僅是能量的第一固定者,而且可以調節系統內的環境要素。因此保護公路沿線的自然植被以求生態系統穩態發展。可以采取林地補償、加強施工管理減少植被破壞以及禁止在林區采石、采砂和采土等措施。
1.5生態環境恢復的原則
公路建成以后,需要將被惡化的生態系統恢復到原來的自然平衡狀態。而建設行業引起的環境變化,往往使其完全恢復不切實際,這時需要建立新的群落,達到新的生態平衡。為盡快達到頂極群落,需要人們定向的設計,特別是綠化設計。主要針對公路用地范圍內的綠化、水土流失的防治以及沿線環境的整治。
2.景觀總體設計要點及原則
觀念是人類支配行為的主觀意識,是自身知覺、意識、思想、理智的體現。人類的行為均受行為執行者的觀念支配,觀念正確與否直接影響到行為的結果。公路景觀設計作為一種設計行為也是在設計者觀念的支配下進行的。以下是基于公路景觀設計觀念進行論述,闡述公路景觀的設計要點及原則。
2.1系統觀
系統是指由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若干要素構成的具有結構和特定功能的有機整體,具有整體性、結構性、層次性、開放性。其最基本的特征是整體性。
公路本身構成一個系統,但其整體也作為要素構成更高層次的系統,公路上一級系統是與路域環境中各因素構成的系統。基于系統觀,可以引申出公路景觀的協調性原則、地域性原則、最少設計原則、整體性原則、前瞻性原則。
2.2生態觀
生態平衡是動態的平衡,一旦受到自然和人為因素的干擾,超過了生態系統自我調節能力而不能恢復到原來比較穩定的狀態時,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就會遭到破壞,物質和能量輸出輸入就不能平衡,就會造成系統成分缺損,結構變化,能量流動受阻,物質循環中斷,生態失調,嚴重時還會造成生態災難。
公路建設對環境的影響主要包括對生態系統的影響、對生物因子的影響、對物理因子的影響三個方面。
2.3人本觀
人本思想是相對于物本思想而提出來的。以往的過分關注道路本身,為景觀而景觀的思想不但不符合系統觀和生態觀,也不符合人本觀。以人為本并非以人為尊,人本觀的初衷即為人類創造良好的生存條件和發展環境。
人本觀在公路設計中主要是對人的心理需求的尊重,體現在寬容設計和交通安全設計中。
基于人本觀,體現出公路景觀的功能原則、寬容設計原則、動態原則。
3.結束語
公路建設對環境的影響是多方面的。隨著人們的環保意識和參與感的日益增強,將會有更多更有效的新思路新技術應用到公路的環境保護和景觀總體設計中來,也只有那樣,才能保證公路建設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統一及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 陳愛俠,冀德學,鄧順熙. 公路建設中生態環境保護的設計原則與要求. 西安公路交通大學學報, 1999.7
[2] 寧琳,鄧衛東. 公路景觀設計基本觀念和原則. 公路交通技術, 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