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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征信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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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征信業管理條例

企業征信業管理條例范文第1篇

關鍵詞:新常態;企業戰略;管理創新

一、問題的提出

新常態,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一種新的長期狀態,主要體現在結構性調整、中低速發展等方面。在新常態下,為更好地促進經濟增長,國家提出了以供給側結構調整為核心的十三五規劃。在國家規劃調整下,任何一個行業的企業都需要正確地認識供給側結構調整的要求以及其對企業提出的挑戰,積極地分析環境并調節企業戰略,注重對管理作出創新,來配合新的戰略要求,促進企業發展。

二、新常態下企業的戰略調整

1.新常態下企業戰略調整方向

經濟新常態下,企業戰略調整是非常多元化的。關注內地市場的企業,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適度地通過國際化經營,借助一帶一路戰略等,積極地對外投資或者尋求對外發展機會,這樣可以適度地降低國內市場新常態下的中低速發展壓力。已經實現國際化經營的企業,則需要正確地認識國際市場環境,特別是韓國市場、美國市場等方面存在的政治因素的不確定性導致的政治風險增加等問題,需要特別關注。在確定了基本的市場方向后,就需要深入挖掘目標市場需求,準確圍繞目標市場需求做出戰略方向與內容的調整,為后續發展指明方向。

2.新常態下影響企業戰略調整的因素

新常態下,企業進行戰略調整,需要首先關注競爭環境。在競爭環境分析上,可以選擇企業有能力運用的基本分析法,比如五力模型等。也可以選擇準確度更高的定性與定量結合的分析,比如利用大數據等進行神經元系統分析、灰色關聯度分析等,準確分析企業競爭環境,才能夠在多項戰略中合理地篩選或者組合。在確定企業戰略方向后,戰略的實際調整效果還與企業的戰略執行力密切相關,而戰略執行力的影響因素主要包括:企業文化,特別是企業新調整的戰略能否獲得內部認可與認同,影響企業內部對戰略的執行積極性;企業內部的學習能力,特別是人才的培養、知識共享等,會影響組織執行力;企業的品牌、創新等,也會影響企業戰略實現過程與效果。而上述因素多與企業管理有關,如果準確地開展管理創新,是可以很好地服務于企業戰略調整,促進企業在新常態下競爭力提升的。

三、新常態下的企業管理創新

1.管理創新是戰略調整的必然要求與保障

戰略是企業經營發展的核心規劃,要確保這個規劃實現,就必須在企業經營管理各方面做出一定改進,配合戰略要求。而管理創新,是以企業管理層的理念創新、管理方法與技術的創新為基礎,反饋到企業經營管理的具體執行面的不斷創新,比如技術的自主創新、業務的結構調整、管理工具的不斷優化等方面,這就可以創造企業戰略實現的內部基礎。在新常態下,隨著企業戰略調整的不斷深入,企業也必須隨之進行管理創新,來更好地執行企業戰略,提升核心競爭力。

2.新常態下企業管理創新的內容

為配合戰略調整,則新常態下企業管理創新需要至少包括如下三個層面:第一,管理理念的創新。企業管理者應該更主動地了解市場、了解政策,打破原來以歷史數據等為準的管理分析與決策機制,更多地聯系實際市場需求的預測、政策與市場競爭因素的影響等進行管理分析與后續決策制定。一些缺乏專業管理人才的中小企業,特別是一些家族企業,可以考慮調節管理層結構、引入職業經理人等等,來配合管理理念的創新。第二,管理技術和方法的創新。應該注重,新常態下我國互聯網+的經濟模式日漸發展起來,在企業競爭與內部管理等層面,互聯網+的引入和利用都是非常有優勢且必要的。企業管理創新,可以利用互聯網+管理的方式,用大數據等一些互聯網+的技術來打造優質的信息基礎,通過數據處理和信息分析、挖掘等,來更好地輔助管理決策,并且為管理執行監督與評價等創造較為快捷的通道保障。在新常態下,高德地圖等能夠迅速地扭轉頹勢、獲取競爭優勢,實際上就與其開展與阿里巴巴的合作,借助阿里巴巴的大數據來不斷創新業務有關,這實際上就反映了管理技術創新對企業發展的正面功能。第三,管理內容的創新。在有形的管理方面,需要創新人力資源管理、技術管理、質量管理、客戶管理等方面的內容。比如,人力資源管理要以人為本的前提下,更多地借助符合員工需求的福利激勵、心理輔導等來提升內部凝聚力。而配合這個有形管理,還需要必要的無形管理的創新,比一些家族企業面臨著二代甚至三代的領導者更迭,這個階段企業的管理理念波動性可能比較大。要想更加迅速地創新管理理念并且將其融入到企業,則需要創新企業文化,并且要提升內部認同度與一致性。在技術管理方面,要堅持自主創新,同時還要傳承工匠精神等,而這些管理本身就是有形的方案與無形的精神融合的過程。任何一個企業,在新常態下調節戰略、創新管理,都需要提升實際管理技能,并且要把打造優質企業文化等作為提升管理能力的重要基石,只有這樣才能塑造獨有的企業競爭基礎。

四、新常態下企業戰略調整與管理創新的保障

要更好地在新常態下調整企業戰略、實現管理創新,來提升企業競爭力,則需要需要做到:

1.善用大數據,推進互聯網+經濟模式運用

新常態下國內外的市場環境變化迅速,國家政策與行業競爭環境也不斷調節。在這個環境下,利用大數據,能夠在復雜的因素中準確定位、分析和預測,輔助企業戰略調整。企業也需要積極地利用互聯網+的發展模式,來更多地借助國家政策扶持、利用這個模式提升企業經營管理的智能化、現代化水平,降低信息不對稱與機會成本,推動企業發展。

2.以人為本,誠信為先

任何的戰略調整與管理創新,都需要由專業人才做出。以人為本,注重吸引和培養優秀人才,尊重人才并且給予人才更多的物質和精神獎勵,都是必須的。同時,在互聯網+模式逐步發展的過程中,一些企業為提升盈利而采取了違背誠信等商業原則的競爭行為,最終是損害了品牌形象與長期競爭力。任何階段,任何戰略與管理創新,都需要遵守誠信底線,注重維護和改善企業形象,才能長久發展。

作者:張瀟 單位:四川省交通管理學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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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孫明貴.經濟新常態下中國企業轉型升級的戰略取向[J].企業經濟,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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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祁鵬.淺析我國中小企業如何進行戰略管理[J].現代工業經濟和信息化.2014(16).

[6]葛其永.戰略管理對提高企業效益的作用研究[J].企業導報.2013(01).

[7]王在安.大企業=正確的科學管理+正確的戰略管理[J].企業觀察家.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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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何幼成.試析浙江規模企業的戰略管理[J].全國流通經濟.2017(10).

企業征信業管理條例范文第2篇

    根據《關于北京市城鎮企業離退休人員2000年調整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0〕121號)文件精神,參加我市養老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企業和單位中,1999年12月31日前符合養老條件,經批準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離、退休(職、養)等人員,自2000年7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為保證調整離退休金工作順利進行,現將調整基本養老金具體操作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由于本次調增離、退休金時間正值我市實施養老保險基金全額繳撥的第一個月,為保證全額繳撥程序順利接軌,同時保證調增的離退休金按全額繳撥的要求,在當月發到離、退休人員手中,凡實行全額繳撥的單位,7月調增的離退休金不進入當月統籌支付月報,由市社保中心根據各區(縣)和局總公司上報的2000年1月份統籌月報中離退休人數,按離休每人每月65元、退休(含退職、退養)每人每月30元預撥。預撥基金按政策規定調整后,經各級社保機構審核,按實際支付金額多退少補。從8月起,調增的離退休金由所屬經辦機構根據市社保中心編制下發的程序自動生成并按全額繳撥要求按月支付。

    二、仍實行差額繳撥單位調增的離退休金,進入7月統籌月報。調增金額填入月報第45欄“調整機制增加額”中,按差額繳撥月報程序企業于8月5日前、經辦機構和行業牽頭單位于8月10日前逐級上報,市社保中心于8月16日撥付。根據差額繳撥月報填報規定,本次調整增加的離退休金,自2000年12月起一并并入當月月報第39、40、41、42欄中。

    三、為保證調整的金額準確匯總,市社保中心編制下發《2000年北京市城鎮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審核明細表》和《2000年北京市城鎮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審核匯總表》(以下簡稱《明細表》和《匯總表》,表樣附后)。實行全額繳撥的企業及匯總單位將7月調增的離退休金在《明細表》和《匯總表》中填列后,于8月1日前隨8月月報報區(縣)社保機構和局總公司,區(縣)、局總公司審核匯總后,將《匯總表》一式二份于8月10日前報市社保中心。

    實行差額繳撥的企業將7月調增的離退休金在《明細表》和《匯總表》中填列后,于8月5日前隨月報一并報經辦機構和行業牽頭單位,經辦機構和行業牽頭單位審核后,填寫《匯總表》一式二份于8月10日前報市社保中心。《匯總表》中12欄金額合計數與月報表中45欄數對應。

    四、全額繳撥單位由于7月調增的離退休金已提前預撥,故《匯總表》中7月匯總數不再進入月報中統計,只做為市社保中心與區(縣)社保機構、局總公司結算預撥金額的依據,市社保中心將根據《匯總表》中預撥金額與實際金額的差額進行多退少補的結算。

    五、由于本次調整增加的離休金做為離休人員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領取原標準工資100%退休金的老工人每年增發1~2個月生活補助費的基數,全額繳撥單位其增加金額部分填入《北京市基本養老金支付月報增減變動表》第9、13欄中一次性支付。差額繳撥單位其增加金額部分填入7月月報表第44欄“建國前工作補貼”中一次性支付。

    六、根據京勞社養發〔2000〕第121號文第五條規定,在機關、事業單位辦理退休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從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調整養老金的辦法下發之月起,按規定的標準支付或補支。全額繳撥單位補支金額填入《北京市養老保險金月報外支付匯總表》第2欄“退休金”中一次性支付。差額繳撥單位補支金額和當月應支付金額進入月報第45欄一次性補支和支付。

企業征信業管理條例范文第3篇

國家正在建設中小企業以及農村信用體系試驗區,并且已經建成旨在為每一個有經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建立信用檔案的國家征信系統。這些為誠信而建的檔案,與你我的生活,也與中國社會的未來,息息相關

信用環境、信用評級和信用記錄已成為衡量一個地區、企業或個人信用狀況的主要依據。

與洪水般泛濫的信用危機對應的是,我國信用體系建設正在經歷漫長而艱辛的破繭時刻。肩此重任的中國人民銀行在過去5年中出臺了一系列規章制度,積極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小康》雜志近期獨家專訪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杜金富,就當前及下一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問題進行深入訪談。杜金富向《小康》透露,國家正在建設中小企業以及農村信用體系試驗區,并且已經建成旨在為每一個有經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建立信用檔案的國家征信系統,這些為誠信而建的檔案,與你我的生活,也與中國社會的未來,息息相關。

《小康》:目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情況怎樣?

杜金富:一是建立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協調機制,初步明確了部門分工。2007年4月,國務院牽頭成立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初步明確了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2008年11月,國務院調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職責,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大多數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都建立了本地區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或聯席會議,全國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協調機制。

二是頒布了相關信用法律法規和標準,促進了行業信用和地方信用的發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制定的多部法律中都明確了經濟社會活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近年來,國務院及各行業主管部門、地方政府也相繼出臺了一些專門的信用法規,涉及信貸、食品、建筑、商務、交通、資本市場等領域。同時頒布了部分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這些信用法律法規和標準的頒布實施,為行業信用及地方信用建設的發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和技術規范。

三是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建成并成功運行,為商業銀行防范信貸風險提供了重要支持。2006年建成了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為商業銀行等機構防范信貸風險提供了重要支持。目前,征信系統已基本覆蓋所有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征信系統的信息網絡遍布全國銀行類金融機構的信貸營業網點。

四是行業信用建設穩步推進,部分行業之間實現了信用信息互聯互通。部分行業主管部門建立了本行業信用信息系統,重點行業信用記錄得到了完善。相關部門充分利用本部門、本行業已有業務信息系統,加大本行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建設力度,推動食品、參保繳費、環保、商務、合同履約、納稅、通關、產品質量、資本市場、法院執行等領域誠信體系建設。部分部門向社會提供信用信息服務,并實現了與其他部門之間的信用信息互聯互通。

五是地方信用建設取得積極進展,中小企業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促進了地方經濟發展。全國多數省、市、區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加強了信用信息的公開和交換,一些地方在政府采購、招投標、資質認定、公務員錄用和公共服務等方面加大了對信用服務產品的使用。部分地方政府推動政府信息聯網工程,建立了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制定了信用建設相關制度與辦法。多數地區結合地方實際,為當地中小企業和農村經濟主體建立信用檔案,進行信用等級評價,取得顯著成效,有效推動了地方經濟發展。

六是信用服務市場初步形成,信用服務產品需求日益增加。當前,我國基本形成了以資本市場評級、信貸評級、個人征信、企業征信業務為主,信用保險、信用擔保、商業保理、信用管理咨詢及培訓等業務多元發展的信用服務市場格局。信用服務產品涵蓋企業信用報告、個人信用報告、債券評級、借款企業評級和擔保機構評級等。社會對信用服務產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同時嘗試開展了信用管理學科建設與人才培養。

年內各省至少有一個中小企業信用體系試驗區

《小康》: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內容是什么?

杜金富:當前,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主要包括:一是建設中小企業信用體系試驗區。根據當地中小企業特點和工作條件,建設地方性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整合地方中小企業信息,更好地發揮信用信息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作用,調動地方參與的積極性,共同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二是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檔案。多渠道整合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提高中小企業信息透明度。三是開展中小企業信用評價。引導金融機構依托中小企業檔案信息,探索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信用評價方法,有效地分析、判斷中小企業的信用狀況。四是搭建中小企業信用平臺。多渠道整合反映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及信用狀況的信息,為商業銀行分析、判斷中小企業信用狀況提供參考。五是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發揮信用信息服務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作用,減少銀企信息不對稱,支持有信用、有效益中小企業融資,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截至2011年6月底,全國累計補充完善中小企業信息219萬余戶,累計已有31萬戶補充完善信息的中小企業取得銀行授信意向,其中18.8萬戶獲得貸款總額約6.9萬億元。

《小康》:關于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人民銀行未來的計劃是什么?

杜金富:下一階段,人民銀行將加強與有關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溝通、協調,進一步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一是深入開展中小企業信用體系試驗區建設,搭建有地方特點的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在“十二五”的前兩年,爭取每個省選擇一個地級市或地區開展試驗區建設工作,并根據建設情況,分批授予“全國試驗區”的稱號。二是加強與相關部委的溝通聯系,進一步完善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領導和工作機制。三是建立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征集與更新的長效機制,提高中小企業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四是推進中小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擴大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圍,推動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與各項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有效結合。五是引導金融機構創新產品與服務,增加對有信用、有市場的中小企業的信貸投入。

《小康》: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會帶來什么改變?

杜金富:大力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對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具體體現在:一是引導中小企業提高信用意識,規范其信用行為,促進中小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完善信用管理制度。二是提高中小企業信息透明度,解決銀企信息不對稱問題,發揮信用信息服務在促進中小企業融資的作用,支持中小企業融資。三是防范信貸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優化信用環境。四是整合各項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與措施,支持有信用、有市場、有效益的中小企業發展,提高政策措施的針對性和效率。

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有助于改善農村地區信用環境

《小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內容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杜金富:當前,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主要包括:一是建設農村信用體系試驗區。根據當地“三農”特點,探索建設地方性農戶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為地方政府、金融機構等提供更好的信用信息服務,調動地方、各相關部門參與的積極性,共同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支持“三農”發展。二是建立農戶電子信用檔案。多渠道整合農戶信息,增進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金融機構對農戶的了解。三是開展農戶信用評價。引導金融機構依托農戶檔案信息,積極開展農戶信用評價,有效地分析、判斷農戶的信用狀況。全國共為1.38億農戶建立了信用檔案,并對其中8704萬農戶進行了信用評定。四是建設“信用戶”、“信用村”和“信用鄉(鎮)”。推進“信用戶”、“信用村”和“信用鄉(鎮)”創建工作,優化農村信用環境。五是支持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發揮信用信息服務在農戶融資中的作用,為農戶融資提供便利,降低融資成本,擴大對“三農”的信貸資金投入。截至2011年6月底,已有7600多萬戶建立信用檔案的農戶獲得信貸支持,貸款余額為1.4萬億元。

《小康》:關于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人民銀行下一步的計劃是什么?

杜金富:下一階段,人民銀行將繼續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合作,進一步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發揮信用信息服務在農戶融資中的作用,支持新農村建設。一是深入開展農村信用體系試驗區建設,提高地方政府參與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積極性,共同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在“十二五”的前兩年,爭取每個省至少選擇一個縣開展試驗區建設工作,并根據建設情況,分批授予“全國試驗區”的稱號。二是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在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主導作用。推進“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建設,推動地方政府制定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并納入地方經濟金融發展總體規劃和考核目標。三是進一步完善地方農戶信用檔案系統,根據需求不斷改善系統功能,擴大入庫信息主體的范圍和種類,逐步擴大信息共享范圍,進一步完善農戶檔案。四是綜合運用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成果,全面推廣“農戶+征信+信貸”業務模式,推動農戶信用評價結果與農戶貸款審核、管理相結合,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三農”的信貸投入。

《小康》: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有什么意義?

杜金富:開展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一是有利于提高農民信用意識,改善農村地區信用環境。二是減少信息不對稱,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三農”的信貸投入,改善農村地區生產、生活條件,促進城鄉經濟一體化發展。三是幫助商業銀行防范信貸風險,增強商業銀行支持“三農”的信心,提高商業銀行增加“三農”信貸投入的積極性。四是改善對農村地區的社會管理,支持新農村建設。

近八億人擁有了信用檔案

《小康》:目前我國征信系統的建設情況如何?

杜金富:為落實國務院領導關于“加快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建設,形成覆蓋全國的基礎信用信息服務網絡”的指示,人民銀行集中力量組織商業銀行建成了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其目的是為每一個有經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建立信用檔案。征信系統2006年正式運行,填補了我國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的一項空白。

征信系統采集的主要是銀行信貸信息。目前,征信系統已經連接所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金融機構,包括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一些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等小型授信機構也開始逐步接入征信系統。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已成為世界上人口和機構覆蓋面最大的征信系統。截至2011年8月底,該系統已分別為1795.7萬戶企業和7.94億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檔案。

《小康》:征信系統發揮了什么作用?

杜金富:我國征信系統建設實踐充分表明,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已經成為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并在改善社會信用環境和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一是方便企業和個人貸款,信用好的在信貸條件等方面都會有一些優惠。二是幫助商業銀行防范信用風險,維護金融穩定。銀行通過查詢征信系統就能了解客戶信用情況,在決策的時候更加謹慎,這有助于商業銀行改變經營理念,提高信用風險管理水平,促進信貸市場及社會經濟健康發展。三是促進社會信用環境改善,對信用文化的培育以及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每年超百萬人查詢“信用報告”

《小康》:人民銀行在保護信息主體權益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杜金富:人民銀行高度重視信息主體權益保護工作。一是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保障信用信息的安全與合法使用。先后頒布了《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異議處理規程》等相關規章制度,這些制度的實施,促進了個人信貸業務的發展,保障了個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目前,征信管理部門正在研究制定有關個人征信信息保護的規定。《征信管理條例》正式出臺后,人民銀行將會以《征信管理條例》為依據,積極研究制定涉及個人征信機構及其業務的管理制度,更好地保護個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積極處理征信異議和投訴,切實維護信息主體權益。在系統運行初期,由于多方面原因,商業銀行對征信異議和投訴推諉多、耗時長、效果差。為切實維護信息主體權益,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人民銀行采取了多項工作措施來解決這些問題。包括加強與商業銀行的溝通和業務交流;細化了異議處理職責;升級了異議處理子系統;異議處理工作經驗和研究成果等。目前,異議處理效率得到了明顯改善。2010年,各家商業銀行的個人異議核查整體回復率和解決率均超過99%。平均回復時間和解決天數也都呈遞減趨勢,異議平均回復天數從2007年的27天縮短到2010年的6.5天。此外,人民銀行征信管理部門正結合《征信管理條例》的制定工作,研究制定征信業務投訴辦理規程,進一步保障信息主體權益。

《小康》:《征信管理條例》的進展情況如何?對征信業發展有什么指導意義?

杜金富:2009年10月,《征信管理條例》對外征求意見后,人民銀行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先后召開了征信機構、金融機構、征信專家座談會聽取意見,并進行大量實地考察調研工作。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送審稿進行了反復修改,形成了《征信管理條例(第二次征求意見稿)》。《征信管理條例(第二次征求意見稿)》以規范、監管信息服務行業中征信業的活動為主,從市場準入、經營管理行為、信息主體權益保護、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定位及業務范圍、監督管理部門履職及違法行為懲處等方面對征信行業予以規范。2011年7月22日至8月22日,國務院法制辦將《征信管理條例(第二次征求意見稿)》再次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同時印發地方、有關部門、征信機構、金融機構以及相關學術研究機構等單位征求意見。從反饋意見情況看,社會公眾對本次征求意見的《征信管理條例》基本上持肯定態度。目前人民銀行正在配合國務院法制辦認真研究各方面意見,再次對《征信管理條例》進行具體修改。

總體來看,《征信管理條例》的制定與我國征信市場快速發展的實際情況相適應,是規范征信機構和征信業務,保護信息主體權益,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征信管理條例》的出臺,將規范征信機構對個人和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加工整理的活動,使征信機構的業務行為有法可依。同時,加強征信行業監管,切實保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為征信市場健康持續發展提供法律保障,促進社會信用體系的形成和完善。

目前,社會信用意識不斷提高,社會信用建設的重大意義也得到各界的認同。各地政府紛紛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上升到事關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戰略高度;很多企業還將信用內化為企業文化建設的核心價值觀;越來越多的個人主動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關心自己的信用記錄。個人主動查詢自己信用報告的數量從2006年的97人次迅速上升到2010年的127.5萬人次,僅2011年上半年就超過90萬人次。社會信用意識逐步提高的同時,企業和個人的行為方式有所改變,有的企業和個人主動歸還欠稅、欠薪、欠款等,自覺遵紀守法。

數字?信用

127.5萬人次 個人主動查詢自己信用報告的數量從2006年的97人次迅速上升到2010年的127.5萬人次

7.94億 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已成為世界上人口和機構覆蓋面最大的征信系統。截至2011年8月底,該系統已分別為1795.7萬戶企業和7.94億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檔案。

219萬余戶 截至2011年6月底,全國累計補充完善中小企業信息219萬余戶,累計已有31萬戶補充完善信息的中小企業取得銀行授信意向,其中18.8萬戶獲得貸款總額約6.9萬億元。

1.38億 全國共為1.38億農戶建立了信用檔案,并對其中8704萬農戶進行了信用評定。截至2011年6月底,已有7600多萬戶建立信用檔案的農戶獲得信貸支持,貸款余額為1.4萬億元。

企業征信業管理條例范文第4篇

《條例》設置征信機構

準入門檻,保護了征信服務

對象的權益

《條例》對征信機構設置了包括行政、經濟、制度、系統等多方面準入條件。在諸多規定中,有些要求非常嚴格,其嚴格程度甚至不亞于對一家上市公司的要求。由此可以判斷,嚴格篩選出的有資質、有能力、服務規范的征信機構,能夠從源頭上對征信服務的消費者提供更多的保護,從而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利益。

個人信用信息將得到充分和

合理的采集

《條例》對征信業務在法律上給出了規范的定義。同時,也明確了信用信息包括三類:一是基本信息,包括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身份識別、職業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二是信用交易信息,即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貸款、使用貸記卡或準貸記卡、賒銷、擔保、合同履行等社會經濟活動中形成的與信用有關的交易記錄;三是其他信息,即與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信用狀況密切相關的行政處罰信息、法院強制執行信息、企業環境保護信息等社會公共信息。有了這三類信息的明示,今后作為與征信業務相關的個人信息提供者,就能依法與金融機構和其他需要提供本人信用交易信息的行政機構或中介機構,就其要求提供信息的全面性、合規性、安全性等進行檢驗、磋商、論證,既履行個人應盡的法定義務,也有權要求保障個人的合法權益和信息隱私。對目前在一些金融機構、行政機構或者其他機構僅憑單方面制訂的合同(協議)文本或表格,要求個人提供更多信息的行為,消費者便可拿起法律的武器加以拒絕。例如,有些機構要求個人提供諸如民族、家庭出身、、所屬黨派信息,或者身體形態、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或者家庭財務狀況等信息都是違反征信立法的行為。

征信要實行免費服務和

企業征信業管理條例范文第5篇

關鍵詞:征信;信息;監管

中圖分類號:D9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0)01-0076-05

2009年10月12日,國務院了《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這表明我國的征信立法已經進入了關鍵時期。與前幾稿相比,《意見稿》在多方面進行了創新。

第一,堅持了征信活動市場化導向:

第二,吸取了美國次貸危機中信用評級失靈的教訓,加強了對信用評級利益關聯的法律治理:

第三,明確了人民銀行對征信業監管職責,妥善處理了同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關系:

第四,明確中國征信中心性質為公共征信機構;

第五,明確了各不同征信數據庫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

最后,統一信用評級標準。

但是,該《意見稿》仍有諸多規定需要立法者從法律基本原理出發,拋棄部門利益的偏見加以完善。

一、《征信管理條例(意見稿)》的不足

(一)效力層次低

目前,該《意見稿》的名稱為《征信管理條例》,以行政法規形式出臺,效力明顯偏低。效力低下的立法不足以有效地保護被征信人權利,不足以擔負起促進交易安全的重擔。

(二)征信機構定性缺位

盡管《意見稿》創新地將中國征信中心定位為公共性質的法人機構,但是對于其他的征信機構則未能準確定位。從征信機構的設立條件看,具有公司法上對設立公司的基本條件。這表明了征信機構屬于公司法上的公司這一邏輯。然而,《意見稿》卻未對《公司法》相關規定是否適用于征信機構做出明確說明。

征信機構是否具有諸如國有商業銀行的公共機構性質決定著征信機構在信用交易活動中的角色定位。如果定位為公共征信機構,那么有關該類機構的公共責任內容、實現方式和風險防范措施以及政府職責等規定的立足點顯然不同于非公共機構。反之,如果將征信活動主體定位為非公共機構,其經營方式、責任承擔,風險防范機制則與公共征信機構則應有很大不同。

(三)忽視了信用信息主體的復雜性,沒有就信用信息采集協議作出明確規定

《意見稿》明確規定“信息采集同意原則”為一般要求。這具體體現在《意見稿》第三章“征信業務的一般規則”和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中。。這表明《意見稿》起草者對信息人格屬性上的人格權性質和對信息財產權利的所有權性質的認同。因此,在理論上解決相關權利和義務的配置合理性就成為《意見稿》起草者的首要問題。顯然。征信活動中的相關權利義務的配置需要以“知情同意”理論。《意見稿》第三十七條規定:“金融機構對外提供信用信息的。應當告知信息主體該信息特定的提供對象和提供該信息所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而在我國的征信實踐中,人民銀行要求金融機構無償地提供相關當事人的信用信息給人民銀行征信系統,金融機構也從未征求信息主體的同意就直接向人民銀行提供了相關信息。正是這一原因,《意見稿》第四十四條試圖通過市場本身解決這一矛盾。該條規定一方面規定了金融機構向中國征信中心提供信用信息的法律義務,即“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準確、完整、及時地向中國征信中心報送其客戶的信用信息。”另一方面,該條則靈活地將皮球踢給了金融機構。其規定:“金融機構將信息主體的信息提供給中國征信中心。的,可以不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但必須以適當的方式向其告知提供情況。”可見,該規定之目的在于使中國征信中心從信息的“準確”、“完整”和“及時”性義務要求中解脫出來。

《意見稿》沒有完全處理好信息采集問題,在對待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上采取了兩個邏輯和規則。一方面,在收集對象為金融機構方面,第四十四條規定了金融機構向中國征信機構提供信用信息的法定義務,而沒有規定金融機構因該行為是否享有免費查詢中國征信中心數據庫中信息的權利。這樣的權利義務配置顯然是不平等的。另一方面,在收集信息對象為非金融機構方面,第四十五條規定:“中國征信中心可以依法向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金融機構之外的企事業單位等收集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相關信用信息。”可見,《意見稿》基于操作上的不可能沒有將非金融機構提供信用信息作為一項強制義務。為了彌補這一不足,立法者試圖從權利義務的角度平衡中國征信中心與其他行政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意見稿》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向中國征信中心查詢個人信息,可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息。中國征信中心應當予以配合。”反觀2007年人民銀行代國務院起草的《征信管理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該條規定:“征信機構可以與信用信息提供人訂立信用信息采集協議,信用信息提供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征信機構提供信用信息,并對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客觀性和完整性負責。”該條明確了信用信息采集協議。這有利于節約信息采集成本,促進征信產業的發展。因此,《意見稿》應當保留信息采集集體協議的相關內容。

(四)有關征信機構資格終止后數據處理方式的原則要求與操作性具體規定不一致

《意見稿》規定了征信機構活動資格終止時數據處理的一般原則。其第十四條規定:“征信機構解散的,應當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注銷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規定妥善處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征信機構依法破產的,應當注銷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規定妥善處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同時,《意見稿》第五十四條規定:征信機構若發生解散、被撤銷、破產等終止事項時,應當按照以下方式之一處理數據庫:將其信用信息數據庫移交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征信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下按照商業原則轉讓給其他征信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下銷毀。然而,征信機構最重要的資產當屬數據庫資料,如果采取銷毀措施,必然意味著該數據庫的價值無法實現。如果在征信機構破產的情形下,對價值非常高的信用信息數據采取銷毀的方式更不利于債權人權益的保護,實際上侵害了債權人的權益。同理,如果將信用信息數據庫移交給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征信機構(移交給中國征信中心),而其不支付相關費用,那么直接侵害了債權人的權益。顯然,立法者應該采取通過設置義務的方式平衡相關方的利益訴求。可見,《意見稿》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與第十四條的妥善處理原則并不完全一致。

(五)需要公平合理配置征信活動相關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指導司法裁判

征信活動涉及多方主體的利益。這種利益的平衡是征信法律制度有效實施的前提。當前人民法院對受理的征信糾紛案件完全采取協調解決的辦法,而非判決的方式,這表明了司法實踐迫切要求法律對征信民事責任做出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然而,對于征信侵權責任的主觀樣態,《意見稿》采取了過錯責任原則,必然產生法律邏輯上的矛盾。《意見稿》第五十七條規定:“征信機構在其業務活動中因過錯給信息主體或信息主體以外的其他主體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按照該邏輯,在發生不屬于征信機構的過錯所導致的信用記錄錯誤情形下征信機構可以不矯正錯誤信用信息。顯然。這樣的邏輯是錯誤的。

與人民銀行2007年提交的草案相比,《意見稿》第五十七條更加原則化。前者第五十五條規定:“信用信息提供人或信用信息使用人惡意利用征信機構,制造、散布虛假信用信息,打擊競爭對手,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征信機構為此而承擔了賠償責任的,有權向信用信息提供人或信用信息使用人追索。”該條規定表明人民銀行作為代起草人已經認識到信息提供人和征信機構出具錯誤信用報告之間責任的相互關系,確立了征信機構的代位責任制度。毫無疑問,確立代位責任制度對于征信糾紛的解決更具有操作指導意義。但是,《意見稿》取消了該代位規定,實質上降低了其對司法實踐裁斷的重要作用。

(六)規定征信機構出具信用報告僅具有參考性作用不利于對信用權益人的保護

《意見稿》同我國許多地方立法規定和政策有極大的相同之處。其第二十二條規定:“征信機構提供的信用報告、信用評分、信用評級等信用產品對信用信息使用人、投資者的交易判斷和決策只具有參考作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規定使被征信主體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該條規定客觀上免除了征信機構在過錯情形下的責任義務,使本來配置不平衡的權利義務變得更不利于信用信息主體。

二、完善《征信管理條例(意見稿)》的建議

(一)將《征信管理條例》名稱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征信管理法》

主要理由有兩個方面:(1)目前,我國尚沒有一部法律或法規專門規范征信活動,導致相關征信機構在信息采集、加工、處理、披露關鍵環節上無法可依。因此,為了保證征信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在保護個人隱私的同時實現信息共享,應該將目前的征信立法名稱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征信管理法》,使該法律成為規范征信行業的基本性法律,獲得征信通則的基本法地位。(2)由于法院、檢察院等非政府行政部門掌握著大量重要的信用信息,如果僅起草條例,就無法對法院這類司法機關有足夠的約束力。在形式上以“條例”方式由國務院頒布無論如何在效力上都與客觀生活現實的需求不相適應。因此,將該建議稿名稱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征信管理法》具有克服目前我國司法體制與數據資源需求之間的矛盾。

(二)明確人民銀行為主導,地方政府信息管理部門、其他金融監管部門為輔的監管權利分配格局

目前,有關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全國市場整頓和改革領導小組領導(其辦公室則設在商務部代管,簡稱為“整改辦”)。而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和整改辦都有一定的管理權限。實際上,自征信產業的重要性被國家及社會認可以來,關于征信監管權的爭奪從來就沒有停止過。國務院有關征信監督管理文件對同一問題的多次變化就是一個佐證。早在2003年國務院批準的人民銀行“三定方案”中就明確了人民銀行對征信活動的監督管理權利。但是,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卻明確規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以信用制度為核心,以健全信貸、納稅、合同履約、產品質量的信用記錄為重點,建立全國范圍信貸征信機構與社會征信機構并存、服務各具特色的征信機構體系。該文件表明了國務院持有信貸征信和非信貸征信分別立法的態度。其意味著人民銀行只對信貸征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正是該文件的出臺,人民銀行2007年有關征信立法工作才從起草《征信條例》轉變到起草《信貸征信條例》上來。然而,2008年8月,國務院的人民銀行“新三定方案”以及《意見稿》卻再次明確人民銀行承擔“管理征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職責。顯然,人民銀行有關征信職責又戲劇性地回到了2003年人民銀行“三定方案”中。

對于征信行業的監管,美國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美國的信用管理法律框架體系可分為與銀行相關和與非銀行相關的兩類法律。其中與銀行相關的信用法律主要在于規范商業銀行的授信業務,而非銀行相關的信用法律主要在于規范信用管理行業。美國的主要執法機構也按照銀行和非銀行分為兩類:銀行系統的執法機構包括財政部貨幣監理局、聯邦儲備系統和聯邦儲蓄保險公司;非銀行系統的執法機構包括聯邦貿易委員會、司法部、國家信用聯盟管理辦公室和儲蓄監督辦公室等,其中聯邦貿易委員會是幾個主要信用管理有關法案的提案單位和法律指定的執法機構,它管轄的范圍包括全國的零售企業、提供消費信貸的金融機構、不動產經濟商、汽車經售商和信用卡發行公司等等。美國有關征信立法經驗和我國信用信息數據分散現狀均表明:堅持人民銀行為主導的多方監督管理機制是符合目前中國征信產業發展客觀需要的。

(三)明確中國征信中心數據庫與地方政府數據庫以及其他社會團體數據庫之間的共享方式和渠道

目前征信機構所出具的信用報告在一定程度上所反映的信用信息是不完整的。據一項調查顯示:“金融機構判斷客戶信用狀況不僅依賴于銀行信用信息,還需要參考非銀行信用信息,目前個人信用報告只反映出了銀行信用信息,因此有必要在個人征信系統中增加信息采集的廣度,在信用報告中補充非銀行信用方面的信息”。實際上,公安部早在1985年就開始建設全國人口信息系統,全國已經有22個省的200多個城市,實現了在公安系統內部網絡上的信息相互間的查詢服務目標。另外,質檢局也已經實現了從中央到縣級的全國性聯網,并建立了一個大約有1200萬個單位數據的中央數據庫。該數據庫被廣泛應用于銀行開戶、稅收、工商、車輛登記等。這些數據庫有關個人或企業身份信息所具有的“普遍性、唯一性和永久性”特征對于人民銀行征信系統非常重要。這種重要性決定了中國征信中心也只有在協調解決了相關信息共享前提下,才有避免重復建設的可能性。

然而,長期存在的因各自部門利益博奕困境導致信息資源無法實現共享問題已經嚴重阻礙了我國征信產業的發展。針對這一問題,《湖北省行政機關歸集和披露企業信用信息試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按照統一的規定和標準,采取電子或紙質文檔等方式,及時、準確地向同級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提交真實、合法、完整的企業信用信息。金融、海關等中央在鄂機構應將其認為可以披露的企業信用信息傳送給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可見,該規定力圖實現金融、海關等中央單位信息與湖北數據庫信息的共享問題。但是這種共享如

果沒有統一的法律強制性規定,其只能是一夢想。

實現信用信息共享需要分清政府(包括公共機構)之間,商業機構之間信息共享以及政府機構與商業機構之間信用信息共享的目的及基本操作原理。目前,包括北京、四川等省在內的有關征信規定實際上是為了規范政府機構在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信息共享問題。這種信息共享機制是以便利政府自身內部相關職能機構之間行政職責的履行為目的而存在的。因此,強制性要求提供信用信息,并免費獲得信用信息的基本原理邏輯上成為該類信用信息共享的基礎。同樣理由,國有商業銀行乃至國家控股商業銀行提供信息給中國征信中心并免費獲得信用報告則也符合該類信息共享原理。但是,在商業征信機構因其經營目的、獲得信息的方式與政府信息中心特別是與中國征信中心之間存在很大區別,因此他們之間信息共享則屬于另外的情形。不過,無論是商業性征信機構,還是具有公共性質的征信機構活動,因活動性質是一樣的,故都應該成為《意見稿》的規范對象。

(四)正確確定《征信管理法》在征信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立法目的決定法律法規的內容、邏輯體系和法律地位。《意見稿》的內容應根據其本身欲實現的立法目的確定。(1)《征信管理法》屬于數據資料保護法體系內容之一。由于征信活動只不過是數據使用中的一種特殊且最為重要的形式之一,故應當將征信法律制度放在數據保護法整個法律體系中考察。在這個意義上說,《征信管理法》不過是數據資料保護法基本法律中的一個下位法律。因此,在制定該法律的時候要考慮與今后要制訂的相關法律相協調。不過,《征信管理法》專門針對征信活動中的數據保護問題進行規范。因此。這種規范的內部結構安排當然以征信活動作為立法重點。相關的章節的構建也應以征信活動發生的先后加以安排。(2)《征信管理法》屬于征信法律體系基本法律。有關征信的法律體系可以從兩個層面加以認識:一個是指各征信法律法規之間的體系性問題;二是指《征信管理法》本身的內部邏輯結構。首先,就征信法律之間的體系而言,美國立法最值得借鑒。目前,美國有效的信用管理相關法律共有16項s,分別為《公平信用報告法》、《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平等信用機會作業》、《公平信用結賬法》、《誠實租借法》、《信用卡發行法》、《公平信用和貸記卡公開法》、《信用修復機構法》等。其中多數是在上個世紀六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建立的,經過不斷完善從而形成目前較為完整的信用法律框架體系。在這些法規中,最核心的是公平信用報告法,它是信用服務業的基礎法。在我國,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包括公安部、商務部乃至各行業協會、各個地區都在進行以辦公自動化為核心的信息電子化工程。毫無疑問,這是征信產業化發展的必要條件。但是,由于各自為政,在信息標準方面缺乏統一性,造成數據信息交換困難重重。需要從基層到中央采取標準統一的、永久性的數據電子化標準系統。因此,除了制訂《征信管理法》外,還需要制訂《征信行業標準條例》。其次,就《征信管理法》內部結構而言,應當以征信活動中信息傳遞環節為基礎確定各章節的內容。

目前,我國相關征信立法體系主要有如下幾種模式:第一,商務部模式。在該模式下,征信立法體系為:總則、信用信息的范圍、信息的歸集、信息的共享和應用、信息的公布和查詢、責任制度及附則共七章。第二,上海模式。該體系章節安排為:總則、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個人信用信息的加工、個人信用信息的提供、異議信息的處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共八章。江蘇、湖南皆采該立法模式。第三。海南模式。海南模式立法體系分為:總則,征信、信用評估、信用信息管理、披露與異議處理、鼓勵與懲戒、附則等共七章。第四,人民銀行模式。2007年人民銀行代起草的的立法體系為:總則、征信管理、征信機構、征信業務、被征信人權益保護、法律責任、附則等共七章。本次《意見稿》的立法體系則為:總則、征信機構的設立、征信業務的一般規則、信用評級、信息主體權益保護、中國征信中心、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相比較而言,上海征信立法模式更具合理性。

(五)合理平衡被征信人權利保護目標和信息充分共享價值目標之間的矛盾

從信息收集到出具信用報告,每個環節都面l臨著促進征信行業發展,減少交易成本以及對信用信息主體保護的雙重任務。但是,由于不同環節都有各自不同的特點,信息在這些環節所被利用的狀態也不一樣。因此,監管機構的監管重點也應有所區別。征信立法必然同時考慮這兩個層面的內容。從促進征信產業發展角度看,根據信用信息流通路徑,立法應該確定五大機制,即征信信息數據采集機制、數據加工機制、信息評價機制、信息共享機制、信息機制。與此相對應,為了保護個人隱私和企業商業秘密,還需要設置相應的四大制度,即信息保密制度、被征信人救濟制度、責任承擔制度、征信監管制度。與前五大機制不同之處在于,后四大保護制度是貫穿于各征信活動任一環節均需要的制度。例如在數據采集階段,在設置數據采集機制時就需要考慮哪些數據是不能采集的,如何加強對越權采集或違法采集行為的監管,違法采集的法律責任如何承擔,受到侵害的被征信人如何獲得救濟等多個問題。

(六)合理規定民事責任

目前,不同學者對征信機構是否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的態度不一樣。在民法學界,楊立新教授在其草擬的《中國侵權責任法》(草案)第四十四條“侵害信用權”中規定:以非法手段征集、使用他人信用信息,或者毀損他人信用,造成信用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征信機構依照法律征集、使用他人信用信息,不承擔侵權責任。但超出必要范圍,造成他人信用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顯然,《中國侵權責任法》(草案)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過失樣態下征信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可能性。還有學者認為,“如果征信機構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情形,信用報告中的錯誤是由信息提供者的原因造成的,征信機構就可以以向受害人披露信息提供者為條件得到免責……。總之,征信機構為錯誤的信用報告向信息用戶承擔嚴格責任顯然是不現實的”。然而,如果將信息提供人提供錯誤信息后征信機構必須承擔對該錯誤信息修正視同為義務,或者說將修正錯誤信息,收回錯誤的信用報告也算是承擔責任的方式之一,那么征信活動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就很有必要。

(七)合理界定征信報告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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