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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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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

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范文第1篇

一、廣西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現狀及特點

據統計,截止到2012年9月,全區個體工商戶實有戶數114.46萬戶,私營企業實有戶數21.77萬戶,個體私營企業安排就業人員463.05萬人。2012年1—9月全區規模以上非公有制企業實現增加值2105億元,同比增長19.7%,占全區規模以上企業增加值的67.38%;非公有制經濟固定資產投資總額5023.94億元,同比增長38.33%,占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的61.52%;非公有制經濟進出口總額147.06億美元,同比增長14.45%,占全區進出口總額的76.30%;非公有制經濟提供稅收878.41億元,同比增長11.27%,占全區稅收的72.87%。目前已成為推動廣西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財政稅收的主要增長點,對外貿易的主力軍,吸納就業的重要渠道。其主要有五個特點:一是傳統工業城市非公有制經濟總量日益壯大;二是北部灣經濟區域城市非公有制經濟對外貿易日益活躍;三是固定資產投資日益增大;四是吸納就業能力日益增強;五是支撐保障經濟發展的作用日益加強。

二、廣西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服務的挑戰

(一)隨著廣西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吸納就業能力日益增強。如南寧、桂林、梧州、貴港、玉林、百色、河池等市個體私營企業從業人數占各市企業就業人數的80%以上。截止到2012年9月,全區個體、私營企業安排就業人員463.05萬人,同比增長22.59%,成為廣西吸納就業的主渠道(如表1)。

表2 2012年上半年全區14個市城鎮企業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情況(單位:人)

[\&國有企業

參保職工

期末數\&集體企業

參保職工

期末數\&其他企業

參保職工

期末數\&港、澳、臺及

外資企業參保

職工期末數\&其他人員

參保職工

期末數\&參保職工

期末總數\&總計\&850213\&136913\&788366\&73091\&1042786\&2891369\&南寧市\&199707\&14542\&153274\&18177\&246730\&632430\&柳州市\&92215\&35044\&218511\&14435\&196583\&556788\&桂林市\&137640\&11115\&117921\&14333\&136031\&417040\&梧州市\&72447\&6353\&14747\&9580\&77062\&180189\&北海市\&22545\&8769\&36412\&3827\&41370\&112923\&防城港市\&44724\&7189\&10186\&2866\&19328\&84293\&欽州市\&28052\&7944\&15245\&911\&32114\&84266\&貴港市\&48642\&8960\&17090\&3779\&25090\&103561\&玉林市\&45282\&15334\&54381\&52\&99141\&214190\&百色市\&36203\&5742\&58098\&849\&30510\&131402\&賀州市\&33864\&402\&783\&0\&33311\&68360\&河池市\&35178\&988\&51237\&139\&54594\&142136\&來賓市\&23289\&10690\&14151\&1061\&25365\&74556\&崇左市\&30425\&3841\&26330\&3082\&25557\&89235\&]

從表1、表2數據比對看出,廣西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潛力仍較大,擴面重點在個體、私營企業從業人員,但事實上其參保率低。比如,在北海市參保的四大園區用人單位2012年底止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率還達不到30%,雖然近年來社保經辦機構一直不懈地努力宣傳和推動相關企業的參保登記工作,但收效甚微。一方面有的企業雖然辦理了參保,但只為管理人員和企業技術人員繳納,并沒有為一線工人和農民工參保,另一方面企業員工參保意識相對淡薄。這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何積極引導職工參保,重點擴大園區企業參保覆蓋面提出了挑戰。

(二)全區各市非公有制經濟呈現集聚化發展態勢,園區經濟發展迅速。如南寧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有各類經濟實體4500多家,基本全是非公有制經濟。園區經濟的迅速發展和用工形式的多樣化,給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力量不足提出了挑戰。

(三)政策環境不斷優化,給社會保險經辦執行力提出了挑戰。為了加快自治區重點工業園區建設,做大做強做優廣西工業,促進經濟發展,自治區政府下發了桂政發76號文,自治區人社廳、財政廳下發了《關于在自治區重點工業園區調整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繳費比例的通知》(桂人社發〔2011〕72號,以下簡稱桂人社發72號文)規定:“凡在自治區重點工業園區內的企業,按規定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2011年1月1日起,單位繳費比例暫由現行的20%調整為16%”,“由此產生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減少收入差額由自治區重點工業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擔50%,其余50%由自治區負責解決。”目前,仍有部分市因各種原因尚未執行桂人社發72號文,調整重點工業園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如表3)。

表3的數據反映出,一是自治區重點工業園區企業參加社會保險率低(表1與表3比對);二是執行桂人社發72號文,地方財政負擔資金到位率低;三是社會保險經辦執行力有待提高。

三、廣西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擴面的重點及對策

廣西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已成為推動全區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和吸納就業的重要渠道。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職工特別是園區內企業職工是今后一段時期內廣西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擴面的重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通過目標任務責任化,宣傳稽核常規化,代扣代繳科技化的手段,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職工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務。

(一)加大《社會保險法》宣傳力度,提高企業和個人參保意識。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媒體宣傳社會保險政策,一方面明確企業不依法參保,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時應負的法律責任,使其明白參加社會保險不僅是法律賦予每個職工的權利和義務,更是企業義不容辭的責任。另一方面提高職工的參保意識,督促用人單位及時參保按時繳費,使參保和繳費成為企業應盡的義務,自覺參保并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改進工作作風,創新服務形式,提高社保經辦服務能力和水平。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圍繞自治區黨委、政府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重要工作,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特別是自治區重點工業園區企業做好服務工作。

1.充分把握非公有制經濟快速發展的有利時機,深入工業園區摸清和了解企業招用工情況,掌握擴面空間。要求企業在同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必須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手續。

2.順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呈集聚化態勢,將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的鏈條向重點工業園區延伸。通過登門送政策,發放宣傳資料等多種方式將桂人社發72號文件精神傳達到園區內每一家企業,明確告知各有關企業關于重點工業園區調整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及申請業務經辦流程等相關事宜,鼓勵和協助符合政策規定的企業及時辦理有關業務。或采取定期上門的專員式服務方式,依法為企業提供參保登記等社會保險服務。

3.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系統,促進業務協調,提升應用能力,加快建設“網上社保”服務平臺,以經辦管理服務的信息化為支撐,以方便企業和個人參保、繳費、轉續、領取、結算為重點,完善網點布局,實現網上經辦業務管理服務,讓企業足不出戶即能辦理社保業務,為企業和用人單位提供更加高效快捷的服務。

(三)健全相關配套政策和制度,確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承擔制度具體實施過程中的可操作性,以提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力及工作運行效率。

1.自治區重點工業園區內企業單位,按規定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2011年1月1日起,單位繳費比例暫由現行的20%調整為16%,由此所產生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減少收入差額由自治區財政負責50%,所在地政府承擔50%。建議應考慮園區規模、企業規模和當地財政承擔輕重等因素,由各市政府自行確定,對財政困難的縣(區)上級應予以適當補助。

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范文第2篇

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將省勞動廳、省體改委、省財政廳、省經貿委《關于貫徹〈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若干問題處理意見》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于貫徹《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省勞動廳/省體改委/省財政廳/省經貿委(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為更好貫徹《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實施細則》),現對執行中遇到的若干具體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1997年底之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1998年1月1日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其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并按《實施細則》規定的補繳標準補足15年后,方可予以辦理退休手續,并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金待遇。

二、《實施細則》下達之前已按原規定標準補繳的,可不做變動;《實施細則》下達之后,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和參保人員應嚴格統一按《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補繳,否則,不能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補繳工作在1999年12月31日終止。

1985年至1995年期間補繳年限繳費指數均統一按0.75計算。

三、參保人員1984年底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指數統一按1計算。

四、1998年新納入統籌企業已退休人員應按《實施細則》的規定補繳,補繳后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按每月255元的待遇標準計發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每超1年,其基本養老金在上述待遇標準基礎上增發5.6元。企業原發放的待遇高于本標準的,高出部分由企業按原渠道開支。

1999年1月1日至6月底前新納入統籌企業的已退休人員,可享受1999年7月1日基本養老金調整額。

1999年底前,新納入統籌企業的已退休人員或在退休時辦理補繳手續的職工,必須一次性補繳結束,在計發基本養老金待遇后,不再辦理補繳手續,不得再重新計算基本養老金待遇。2000年后新納入統籌企業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均不再辦理補繳1997年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工作年限不計算繳費年限。

五、從事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的職工,其計算折增工齡的年限截止到1992年6月底,其增發待遇按《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執行。

六、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實需要辦理延期退休的,應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同意。其計發基本養老金待遇以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時的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經批準延期退休的年限可以計算繳費年限,計算個人帳戶養老金。

凡未經批準延期退休的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辦理退休手續的,超齡的年限不計算繳費年限,也不計算個人帳戶養老金,超齡期間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退還。其基本養老金按《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以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的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可增發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至辦理退休手續期間的歷年7月1日基本養老金調整額。退休金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開始領取。

七、統籌企業中復員轉業軍人、原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固定職工1995年底以前在部隊、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按規定可視同繳費年限的,其繳費指數按1計算。

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范文第3篇

[關鍵詞]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城鄉基本養老保險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建立健全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僅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也是“十一五”期間必須解決的重大問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積極研究探索建立城鄉融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

一、深刻認識構建城鄉融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的重大意義

構建城鄉融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是解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發展不平衡問題的現實要求。長期以來,我國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導致城鄉居民的生活水平差距不斷拉大,2003年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達到了3.23:1。而在社會保障方面也是差距巨大:從全國社會保障費用支出的情況來看,占總人口70%的農民,其社會保障支出只占總支出的10%左右;而占總人口30%的城市居民,社會保障支出卻占總支出的90%,城市居民人均社會保障費用是農民的20倍以上。城鄉社會保障投入的巨大差距,導致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很不平衡,已經影響了市場經濟環境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建立。

構建城鄉融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是解決城鎮企業與機關事業離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失衡問題迫切要求。1991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下發以后,城鎮企業先于機關事業單位按照決定的要求進行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但是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在改革過程中,由于國家沒有承擔部分積累制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轉軌成本”,導致城鎮企業負擔過重,許多城鎮企業在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后,已經沒有能力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制度;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制度的缺失,造成了城鎮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與沒有進行實質性改革的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待遇水平的巨大差距。2003年,機關、事業、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平均離退休費每月分別為1221元、1151元、644元(含統籌項目外養老金),相差很大。這種差距已經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強烈反響。據統計,勞動保障部受理的這類案件,由1999年的4100多件增加到2003年的7100多件。

構建城鄉融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是解決部分社會群體養老保險制度缺位問題的重要舉措。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下發以后,有關部門分別對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改革探索。但是到目前為止,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仍處于試點階段,覆蓋范圍相當有限;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正在清理整頓,基本上是處于進退休兩難的境地。只有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了較大的進展,并成功地建立起“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但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主要還是國有企業。由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進度不統一、基本模式不統一、覆蓋范圍不統一,導致目前部分社會群體養老保險制度缺位,眾多的城鎮從業人員還游離于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之外。首先,部分困難集體企業職工養老保障問題沒有著落;其次,部分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養老沒有保障;再次,“邊緣化市民”和“城鎮化農民”養老保險制度難以落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三元”養老保險制度分立格局,已成為城鄉從業人員在不同體制間的流動及體制改革的桎梏。

構建城鄉融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最終目的。我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本質,是要將計劃經濟時期處于“混沌狀態”下的離退休費制度,系統化、有序化為由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年金制度)、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制度以及商業人壽養老保險制度組成養老保險制度體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要想適應市場經濟環境,就要將“非制度性的”固化的土地和家庭養老保障“有序化”,從而建立起可以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相融合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系。

二、構建城鄉融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具有良好基礎和有利條件

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經過十多年的努力,已經取得了相當大的成就。特別是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先期探索,已經為構建城鄉融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與完善,為構建城鄉融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奠定了基礎。《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下發,標志著城鎮企業職工“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正式建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由“現收現付”制轉向了“部分積累”制;職工養老問題由“企業全部包攬”的“企業保險”轉向“企業和職工雙方共同分擔”的“社會保險”。特別是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下發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得到了進一步完善,目前已經基本建立起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平衡長效機制、參保繳費激勵機制、財政投入約束機制。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使之能夠作為融通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體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的基礎性核心制度。

國家對養老保險基金宏觀調控力度的加大,為構建城鄉融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創造了有利條件。自1998年以來,國家逐年加大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投入力度,對中西部地區及東北老工業基地的基金支持每年都在增加。國家對養老保險基金宏觀調控力度的加大,減輕了這些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壓力,也使這些地區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降低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成為可能;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的降低,為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留下了寶貴的空間。以黑龍江省為例,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前,全省企業繳費比例平均為22.6%,其中地方企業平均為25.4%,個別行業和系統甚至超過了30%;省級統籌后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統一為22%的,全省平均繳費比例平均下降費率2.42%,每年至少可為企業減輕負擔4.13億元,這就為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及其他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創造了條件。

國家對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力度的加大,為構建城鄉融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提供了政策依據。2004年,國務院在擴大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的同時,相繼出臺了《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0號令)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3號令)。這兩個《辦法》不僅是城鎮企業建立企業年金的綱領性文件,也是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職業年金的綱領性文件。在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時期出臺這樣的文件,說明國家對包括企業年金制度在內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高度重視,也為構建城鄉融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提供了政策依據。

國務院在東北三省開展的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為構建城鄉融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積累了經驗。國務院在東北三省進行的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調整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改革了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部分做實了個人賬戶,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規范完善。特別是個人賬戶規模縮小后,減小了第一支柱中積累部分的比例,為擴大第二支柱補充養老保險留下了制度空間。2000年國務院《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又給予了東北三省建立企業年金所需資金的4%部分可以稅前列支的特殊政策。這項優惠政策極大地推動了東北三省企業年金制度建設,也必將成為其他省市推動企業年金制度提供可以借鑒的經驗。

三、構建城鄉融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的措施

構建城鄉融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以人為本、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推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在具體操作中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遵循“福利剛性”原則。一般情況下規模只能擴大不能縮小、項目只能增加不能減少、水平只能升高不能降低。二是遵循社會保障權益共享原則。將具備條件的各類社會群體都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進一步調整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維護公民的社會保障權利,統一城鎮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使不同城鎮社會群體具有平等的養老保險參保權利和機會。三是遵循政府主體原則。實行城鄉融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所需“轉軌成本”應由政府承擔。建立城鄉融合的新體制,加大政府財政投入力度,也是政府的責任。四是遵循社會公正原則。應在加大宏觀調控的基礎上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科學合理地劃分各級政府對養老保險的責任,加大中央政府在養老保險方面的宏觀調控力度。當前,首要任務是在全國范圍內積極推進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并在此基礎上積極構建城鄉融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具體應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加大企業年金等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力度,完善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一是進一步完善城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要求,調整個人賬戶規模、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做實個人賬戶、提高統籌層次,努力將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擴大到各類城鎮企業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自由職業及靈活就業人員以及在城鎮企業穩定就業的農民工。二是加大企業年金制度建設力度。擴大建立企業年金所需資金稅前列支政策的覆蓋范圍和稅惠比例,實現企業繳費部分全部實行稅前列支。在近期內可以采取目標管理、政策引導等措施予以推動。三是加快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步伐。探索制定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的特殊利率和參加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免交個人所得稅等方面優惠政策,鼓勵城鄉各類人員積極參加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四是進一步推動商業人壽養老保險,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險的補充作用。

第二,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突破口,整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一是要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與城鎮企業相同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模式,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一繳費比例、統一繳費工資基數。二是建立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采取與企業年金制度相同的運作與管理方式,對有財政支持的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制度,可以采取強制的方式予以推進。三是建立與企業相同的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制度、商業人壽養老保險制度。

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范文第4篇

為了擴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保障城鎮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頒發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和《陜西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簡稱《條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全面開展城鎮個體工商戶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城鎮個體工商戶自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目前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要抓緊申請辦理登記,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到今年年底,城鎮個體工商戶要全部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進入城鎮從事個體經營或為個體工商戶幫工的農村人口,不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戶主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18%的比例為本人繳納,同時,按該基數10%的比例給其雇工繳納;城鎮個體工商戶雇工個人按該基數8%的比例繳納,由其雇主代收并逐月向所在地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三、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從事個體經營后,繼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在國有企業實行個人繳費前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為繳費年限并與以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四、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分別按照本人繳費基數的11%建立,其中雇工個人帳戶8%為本人繳費,其余從雇主給雇工的繳費中劃撥。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個人帳戶從1996年1月1日起建立;1996年1月1日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之月起建立。

五、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到達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后,按照省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陜政發〔1998〕28號)文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對于到達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不能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若本人自愿,經批準后,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可適當后延,延遲期間繼續按月按規定繳費,直至繳費年限滿15年。

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范文第5篇

關鍵詞:養老保險;繳費率;繳費率下調

基本養老保險是保障我國公民老年基本生活需求的制度,目前我國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繳費率合計高達28%,過高的繳費率對企業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特別是在我國進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背景下,降低基本養老保險企業繳費率對增加企業活力,降低企業成本有重要的作用。筆者擬根據最近出臺的《關于階段陛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主要從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方面進行分析,從而為進一步推進這項工作提供依據。

一、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情況

目前我國城鎮企業實行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勞動者共同繳納。按照這一規定,各省、市根據本地的情況確定了不同的繳費率。目前企業繳費率最高的是上海,繳費率達到21%,最低的是廣東和浙江,繳費率為14%,山東和福建的繳費率為18%。除這些省份之外,其他省份均為20%。從國際比較來看,目前我國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仍然較高,見下表。

從上表可以看出,企業繳費率最高的是中國,最低的是韓國。我國各省份中,最低繳費率14%仍然高于除中國之外繳費率最高的英國,目前大部分省份20%的繳費率是韓國的將近4倍。我國企業和個人養老保險繳費率達到了28%,在上述國家中最高,超過了國際警戒線20%。

針對這種情況,2016年4月14日,人社部與財政部《關于階段陛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規定,單位繳費比例超過20%的省(區、市),繳費比例降到20%;目前單位繳費比例為20%并且在2015年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超過9個月的省(區、市),可以分階段將繳費的比例降低到19%。此文件頒布后,目前已經有17個省份下調了企業養老保險繳費的比例。其中上海由21%下降到20%,北京、天津、重慶、四川、安徽、江西、新疆、山西、河南、湖北、廣西、貴州、湖南、甘肅、寧夏、江蘇等地區均由20%降低到19%。雖然部分地區都不同程度降低了繳費率,但和其他國家相比仍然較高。

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過高的原因

(一)企業承擔了改革過程中的轉軌成本

轉軌之前的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單方負責、現收現付等特點,我國國有企業大部分員工不繳納養老保險,實行高積累、低工資、高就業的政策。轉軌之后,原來制度下的欠賬采取了模糊化處理,沒有將其作為公共債務,在轉軌時已經退休的“老人”以及在轉軌之前已經開始工作,轉軌之后退休的員工全部納入社會統籌賬戶中,由企業負擔轉軌成本。企業在承擔本企業勞動者養老保險繳費責任外,還承擔了制度改革過程中的轉軌成本。

(二)人口老齡化現象嚴重

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人口t利逐漸消失,較少的勞動人口需要承擔較重的養老壓力,企業承擔的養老壓力也隨之加大。2007-2014年,我國老年人口撫養比不斷提高,在此期間,大部分省份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率仍然保持在28%,按照老年人口撫養比的變化,繳費率應該上調才能保證增加的老年人口能夠老有所養,但是由于目前繳費率已經過高,提高繳費率會導致企業無法承擔,但是如果降低會出現收不抵支的現象,所以繳費率并沒有調整。

(三)實際統籌層次較低

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真正能夠實現省級統籌的省份較少,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廣東省也沒有完全實現,地市之間實行差別費率,各自為政,資金無法流通互濟,導致一些地市只有提高繳費率來滿足收支平衡。各省份之間也存在此類現象,統籌層次較低導致一些基金缺口較大的地區想要保證養老保險收支平衡,除國家的財政補貼外,只能提高繳費率來維持。

(四)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均衡

我國地區間經濟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產生了明顯的差距,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是以工資為基數征繳,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工資增長速度較快,工資水平明顯高于經濟發展較慢的地區。在繳費率相同的情況下,經濟發展較快地區繳納的養老金總額高于經濟發展較慢的地區,而經濟發展較慢地區工資增長速度在短期內無法實現,只有通過提高繳費率來增加養老金,從而導致部分省份繳費率較高的情況。

三、過高的繳費率產生的不利影響

繳費率過高有其歷史及現實因素,過高的繳費率給企業及職工帶來的不利影響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不利于增強企業競爭力

企業生產以盈利為目的,在總收入不變的情況下,過高的養老保險繳費率會導致勞動成本的增加,企業很難將增加的勞動成本快速轉化為利潤。此外,不同地區企業的養老保險繳費率不同,廣東、浙江的企業繳費率只有14%,上海卻高達21%,對企業而言形成了一種不公平競爭,繳費率高的地區承擔了更多的勞動成本,不利于增強企業的競爭力。

(二)企業欠費、逃費現象嚴重

過高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增加了企業的勞動成本,企業為了降低這部分成本,努力規避基本養老保險,如不簽訂勞動合同、降低貨幣工資總額從而降低繳費基數等。

從表2可以看出,2010-2013年我國清理收回企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從422億元增長到560億元,增加了138億元。欠繳費用占征繳收入的比例有所降低,但仍然在3%左右。繳費率過高導致一些企業無法承擔規定的繳費金額,所以欠繳、逃費現象嚴重,這部分企業的欠繳行為對按規定繳納的企業而言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打擊企業的繳費積極性。

(三)不利于調動企業職工的積極性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是一種有效的激勵行為,但是過高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會使企業員工認為是在用自己的錢為自己養老。此外,我國過高的繳費率并沒有形成較高的保障水平,企業職工對基本養老保險的回報沒有信心,2014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企業部門繳費人員占參保職工人數的比重為81.19%,這意味著每5個人中有1個人沒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高繳費率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企業職工的積極性。

四、降低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的對策建議

(一)嚴格執行國家政策規定

對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過高的情況,國家目前已經出臺了相關政策降低繳費率,一些符合降低條件的省份也相繼出臺了相關的規定。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各地方政府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政策,各層級機構要加強溝通合作,了解最新的政策,根據地方實際情況執行。

(二)提高統籌層次

我目前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實際達到省級統籌的省份較少,存在部分地區為保證養老保險的收支平衡,提高養老保險繳費率,留足資金的現象。所以,要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流通、互濟及繳費率能夠降低,必須提高統籌層次。對于目前省級統籌沒有完全實現的情況,各省份必須加快推進省級統籌,在此基礎上才能更快地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

(三)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

我國《社會保險法》雖然規定了企業要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但實際繳費中仍然存在欠繳、漏繳的情況,覆蓋面窄,只有提高繳費率來保證養老金的正常發放。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增加繳費人數,提高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增強其抗風險能力,從而為降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提供保障。

(四)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各地方財政、稅收以及人社部門要加強合作,在監督降低繳費率實施情況的同時,對漏繳、欠繳的企業也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此外,對一些已經過世卻仍然領取養老金,造成養老金大量浪費的現象也要加強管理,更好的做實養老保險金的支出,加快推進其更好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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