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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瞞報職工人數
企業繳納養老保險金額與本企業職工人數密切相關,因此企業通常通過減少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的方式來減少養老保險金的繳納。具體方式主要有多雇傭臨時工、農民工或者通過勞務派遣方式雇傭工人,不與職工簽訂正式用工合同,以此來減少養老保險費。
(二)少報繳費工資基數
按照法律規定企業應以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企業的工資總額是企業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許多企業在辦理參保手續的過程中通過各種方式減少申報工資總額,降低繳費基數,減少繳費數額。例如職工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各種津貼、獎金等。許多企業為了減少繳費數量,只以基本工資作為繳費基數來繳納養老保險金。另外也有許多企業人為改變工資結構,增加各種福利,而減少工資收入,以此來減少應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三)故意不繳或遲繳社會養老保險費
一些企業總是以各種理由遲繳或不繳,想方設法拖延繳費時間,對社保人員避而不見,既有企業由于效益不好,資金困難不繳或遲繳的情況,也有很多企業經營效益很好卻以資金緊張為由拒絕繳納的情況。
二、社會養老保險逃費原因分析
(一)企業方面的原因
主要表現為企業經營困難,效益不高,處于停產或半停產狀態,這導致部分企業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孫祁祥認為由于一些效益差的企業不能按時足額繳費,導致養老保險繳費減少,為了保證養老保險的收支平衡,國家不得不提高繳費率,使經營效益好的企業也開始逃費。
(二)職工個人方面的原因
在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由單位和個人負擔,單位繳納工資總額的20%,職工個人繳納8%,因此在養老保險的逃費中也有職工個人方面的原因。劉華認為養老保險逃費職工方面的原因有個人短視、養老保險期望回報較低、職工缺乏自我保護意識。許多年輕職工對養老保險缺乏意識,對養老問題考慮甚少,因為當前的需要更注重眼前利益,認為現在拿在手里的更實在,另外養老保險繳費時間較長,目前繳費與待遇關系不太明確,職工很難預測自己未來的收入,因此積極性較低。陳偉誠認為目前我國就業市場競爭激烈,職工個人在勞動力市場中處于弱勢地位,職工往往因為擔心失業或受到威脅而不敢爭取自己的權益。
(三)政府方面的原因
(1)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設計存在缺陷。楊立雄認為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規定職工只需繳費滿15年達到退休年齡時就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這就使許多職工認為只要繳滿十五年就可以了,不需多繳,多繳就等于多吃虧,于是便產生了個人逃費動機。
(2)征繳主體不確定。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的征繳主體沒有統一規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機構,國務院授權各省級單位自行在地方稅務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之間進行選擇。截止2009年有18個省是由地方稅務部門擔負社會保險費的征繳任務,其他的省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繳主體不確定,反復變更,地稅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部門都想獲得征收權,爭取部門利益最大化,不利于養老保險費的征繳。
(3)養老保險繳費率過高,與經濟發展水平和企業承受能力不相適應。目前我國企業繳費率明顯高于世界平均繳費水平,過高的繳費水平增加了企業負擔,阻礙了經濟發展,增加了企業的逃費動機。
三、解決社會養老保險逃費問題的措施
社會養老保險逃費現象嚴重影響了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穩定運行,損害了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長久下去將會影響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可行性、可信性和公平性。為了解決養老保險逃費現象,很多學者做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很多解決措施,這些措施可以歸納為制度措施、法律措施、監管措施和其他措施。
(一)制度措施許多專家學者研究發現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是導致社會養老保險逃費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要解決逃費現象,必須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一些改革。
1.修改我國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陳偉誠認為解決養老保險逃費現象應該調整相關條款解決“15年”問題。這個問題可以通過兩個途徑來解決,一是可以延長領取基礎退休金資格的繳費年限,二是可以增加長期繳費的激勵機制。楊立雄認為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規定的繳費滿十五年,達到退休年齡即可按月領取養老金,使許多職工繳滿十五年就不再繳納,因此應加強職工繳費與待遇之間的聯系,進一步提高領取基本養老保險的最低年限要求。
2.政府承擔部分歷史債務由于我國建國后實行特殊的養老保險政策,導致改革后形成大量的隱性負債即轉軌成本,這部分債務本應由政府承擔,但政府在設計社會養老保險改革方案時并未采取專門方式處理轉軌債務,而是將這部分債務轉嫁給了企業,加重了企業負擔,加重企業逃費現象。彭宅文認為強化征繳激勵首先需要政府承擔養老保險轉軌成本,降低養老保險收繳壓力。“代際轉移支付”的轉軌成本使一些歷史債務較重,且經濟狀況較差的地區養老保險收不抵支,與其被動的通過養老保險轉移支付制度來緩解壓力,不如政府主動積極的承擔轉軌成本。李娟(認為政府應承擔歷史債務,多渠道籌措資金,適當降低養老保險費率。轉軌債務是歷史舊賬,政府必須責無旁貸的承擔責任,而不能將這筆債務強加于企業。政府可以通過變賣國有資產,發型養老保險福利彩票等方式充實養老保險基金,也可以汲取智利等國家的成功經驗,發行特種債券等。
3.適度降低社會養老保險費率陳磊認為在養老保險繳費率較低的國家征繳率通常是很高的,我國目前的繳費率遠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較高的繳費率一方面增加企業的營運成本,使企業在全球化競爭中喪失主動權;另一方面給收入較低的職工或有意加入社會保障的職工設置了一個障礙。因此降低繳費率,就會提高養老保險的征繳率,減少逃費現象發生。
(二)法律措施
2011年7月1日我國社會保險法正式實施,填補了我國社會保障領域的空白,為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費的征繳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我國社會保險法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為了更好地解決社會養老保險逃費問題,國家需要從法律方面采取一些措施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險法,以解決我國養老保險逃費現象。
1.國家應加緊依據社會保險法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董恩剛認為我國雖然已經實施了社會保險法,但是社會保險法內容涉及整個社會保險領域,內容比較寬泛,因此我國應制定涉及社會保險的各項實施細則,以便征繳機關、企業和個人能夠更好的理解和實施。
2.從法律上確定唯一的社會保險征繳機構我國社會保險的征繳實行的是有地方稅務部門和社會保險部門雙頭征收的制度,在實施中同時存在兩個征收機構,不僅會影響制度整合,導致記賬不清等問題,而且還不利于我國社會保險資金的精細化管理和長遠發展。因此我國應從法律上確定唯一的征收主體。劉軍強通過對1999年到2008年各省級單位征繳制度的變遷,構建了一個歷時十年的面板數據庫,最后發現由稅務部門進行征收更有利于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有利于社會保險基金的增長。
(三)監管措施
1.加大稽核力度養老保險稽核審查工作做得好,可以從源頭上來預防和防止逃費行為。劉華認為加大稽核力度首先要健全相應機構,強化隊伍建設;其次要加強行政強制力,國家應賦予稽核部門一定的行政強制力,稽核部門可對一些有能力繳費而又逃費的企業采取強制措施。另外還要加強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內部審核,主要包括企業是否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金,參保人員的工資總額是否正確,企業是否將個人養老保險金挪作他用。
2.政府部門實行聯動要解決養老保險逃費問題,必須各個政府部門實行聯動,對一些逃費企業在貸款、征地審批、購車建房等方面予以限制,以促使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
3.要劃清故意欠繳和無力繳納的界限監管部門對于逃費的企業要進行合理的劃分,將養老保險逃費企業劃分為有能力繳納和沒有能力繳納的企業,對于有能力繳納而又逃費的要予以懲治,該收的收,該罰的罰,絕不姑息;對于有些確實因資金緊張無力繳費的企業要履行正常的緩交手續,給予一定的時間寬限。
(四)其他措施
1.加強宣傳和充分發揮輿論媒介作用政府監管部門應加強宣傳,加強引導,使企業和職工更好的了解養老保險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董恩剛認為要加強社會保險法規的宣傳培訓,利用普法教育、疑難解答、政策法規等形式普及教育讓更多公民能夠對社會保險政策法規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外也要引導職工正確處理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認識養老保險的重要作用,廣大輿論媒介也要加強對養老保險繳費的監督,對一些有能力繳費而又逃費的企業進行曝光施加外部壓力。
據《2012年全國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資料顯示,2012年全國農民工總量達到26261萬人,比上年增加983萬人,增長3.9%。其中,外出農民工16336萬人,增加473萬人,增長3.0%。本地農民工9925萬人,增加510萬人,增長5.4%。①農民工在轉移過程中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外出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比例偏低,但轉移接續需求巨大從2008年至2012年,外出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比例分別為9.8%、7.6%、9.5%、13.9%和14.3%。近五年,外出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比例雖然從9.8%提高到14.3%,但是參保比例仍然較低。根據農民工數量測算出,2012年外出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約有2336.05萬人。而對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國跨省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約有114.7萬人次,轉移基金約178.6億元。②從以上對比可看出,外出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工作量巨大。
(二)跨省外出的農民工數量減少,農民工以跨省外出為主的格局改變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2012年在外出農民工中,在省內務工的農民工8390萬人,比上年增加772萬人,增長10.1%,占外出農民工總量的52.9%;在省外務工的農民工7473萬人,比上年減少244萬人,下降3.2%,占外出農民工總量的47.1%。在省內務工的比重比上年上升3.2個百分點。③2011年,去省外務工人數減少,改變了多年來跨省外出農民工比重大于省內務工比重的格局。
二、城鄉統籌背景下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一)部分農民工重復參保,轉移接續利益受損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不允許重復參保,但由于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強度不同,在城鎮工作時被強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農村又自愿參加了新農保,并且兩種制度的繳費規定不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繳費,而新農保是按年繳費,這些因素會使農民工重復參保難以避免。在農民工流動就業時,如果不知道重復參保只能按照一種制度享受待遇,會導致農民工養老保險利益受到損害。
(二)新農保與城居保制度并軌中的問題
新農保與城居保能否順利并軌影響著農民工流動就業的保險關系能否順利轉移接續。其一,關于財政補貼的問題。新農保與城居保繳費檔次不同,兩種制度的財政補貼并未明確與繳費檔次相對應,要使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正常運行,需處理兩種制度的財政補貼標準保證公平的問題。其二,關于經辦管理的問題。新農保按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規定暫實行縣級統籌,全市建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城居保也實行的是縣(區)級統籌,在全市建立統一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辦管理,納入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兩項制度獨立運行,并軌時需處理兩個系統的融合問題以及市級信息系統與省級信息系統的融合問題。
(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轉移接續
農民工在流動就業時,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轉移接續面臨著一些問題:其一,兩種制度政策規定不統一,繳費方式、待遇水平、管理方式等方面差異較大。其二,基層社保經辦機構人少事多,信息系統的建設還相對滯后,社保各級經辦部門的管理體制和信息技術的運用,難以滿足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需求。
三、城鄉統籌背景下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過程中遇到障礙的原因
(一)兩項制度的基金籌集方式等方面差異大———政策原因
新農保與城居保已并軌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這項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資金來源、繳費標準、賬戶管理及待遇標準等方面均不同。在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過程中,這是最直接的原因。在轉移接續過程中,農民工養老保險利益的影響因素主要集中于兩點:一是養老金待遇計算方式,二是繳費年限的折算方式。其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養老金待遇包括每年70元基礎養老金及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繳費選擇不同的繳費檔次,財政給予30~50元的補貼。對于連續繳費超過15年的參保者,每超過一年,基礎養老金可增發1%。職保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多繳多得的原則設計。其二,職保個人累計繳費時間要滿15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相對寬泛。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年繳費,積累額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月繳費,積累額多。這使得農民工在轉移接續過程中會衡量養老保險利益的得失。
(二)地方政府間的利益博弈及農民工的道德風險———經濟原因
目前職保實行的是部分積累制,由于養老保險制度的轉制成本沒有及時消化,個人賬戶出現空賬運行的狀態,統籌賬戶部分的基金實際實行的是現收現付制。由現收現付制導致的代際效應表現為,農民工的繳費標準與待遇享受標準并未對應,即養老金待遇與當地統籌賬戶的貢獻大小無關。當農民工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個人賬戶的積累額可以全部轉移,但統籌賬戶的基金只能部分轉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剩余的大部分統籌賬戶基金則為轉出地的社會統籌基金做貢獻。轉入地接收少量基金,卻要承擔長期的養老金待遇發放及調整責任。此外,農民工在接近退休年齡時,有可能產生去經濟條件發達的地區辦理退休關系的道德風險。這會增加轉入地的養老金支付壓力,造成參保者之間的不公平。出于經濟人的理性考慮,地方政府會在農民工轉入養老保險關系時,出臺不同政策來設置障礙或提高門檻,這樣一方面可以維護本地社保利益,另外還可以克服農民工的道德風險。
(三)社保部門的信息化管理程度不高———技術原因
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需要高效、快捷的信息系統支持。《宿遷市社會保障卡建設實施方案》中提出,到2013年底面向全市發放社會保障卡110萬張。宿遷市社保部門信息化管理程度還不高,社會保障卡普及程度較低。目前的金保工程二期對于城鄉統籌及城鄉居民納入到社保覆蓋范圍的信息化支持還需進一步增強。在跨地區用卡方面,社會保障卡在適應流動性方面的靈活性不夠,尚未形成統一的跨地區業務辦理平臺。還存在網絡不暢通、應用系統不統一、經辦流程不銜接等制約因素,對于農民工跨地區重復參保和重復領取待遇的監控效果也未體現出來。
四、城鄉統籌背景下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通過精算制定公平的養老金待遇方案
首先,應明確新農保與城居保合并實施的具體操作細則,使農民工從新農保并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與城市居民享受同等標準的財政補貼與養老金待遇。在城鄉統籌的大背景下,進一步提高農民工的參保率,消除戶籍制度對社保關系轉移接續的影響,讓農民工真正融入任意一種養老保險制度當中。其次,在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過程中,關于繳費年限的折算是影響養老保險利益的重要因素。參加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轉入職保;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農民工由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轉入職保時,可以嘗試通過公式計算折算年限。城鄉統籌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參保人各年的個人賬戶積累額(An)占相應年度統籌區域城鎮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及個人繳費比例乘以12個月(Bn)的比例,折算成職保的繳費年限為N1。由于兩項制度繳費差距較大,故采用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折算基礎。其中,Cn為當年職保個人繳費與企業繳費總和的50%,Dn為當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積累額。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相比,職保的繳費水平高,繳費周期短,賬戶積累額多,因此選取職保個人與企業繳費總和的50%作為折算年限基礎,一方面保證農民工不因回鄉養老而待遇太低,另一方面可以增強農民工在城市工作參保的積極性。
(二)提高統籌層次,發揮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調劑作用
目前,宿遷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縣區級統籌,統籌層次較低,要逐步提高各項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層次。并且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職保為參照基準,逐步將各項制度合二為一,向全國公民發放統一的基礎養老金,保證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在此基礎上實行個人彈性繳費,與享受待遇相掛鉤,保證養老保險制度的激勵性。長遠來看,有利于社會保險制度統一局面的實現,也就從根本上解決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難題。另外,要充分發揮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補充、調劑作用,協調不同統籌區域的利益關系。
(三)推廣社會保障卡,提高社保部門信息化程度
宿遷市到2013年底推廣110萬張社會保障卡,預計到2015年全市持卡人數達到340萬人,覆蓋60%以上的人口。其一,要加快社會保障卡的發放和應用步伐,加大社保領域的信息化投入,推動實現在全省范圍的社會保障一卡通。同時積極推進金保工程二期建設,逐步實現全國系統聯網,加強地方財政和銀行的合作。農民工在流動就業時,可以只轉移社保關系,不轉移基金。在達到領取養老金的條件時,采取分段計算的方法,在參保人享受養老金待遇時,由各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按照不同參保地的繳費數額占個人總繳費數額的比例,將基金分別匯入最終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其二,要加強社保部門信息化隊伍建設,提高隊伍素質和技術水平。在數據整合遷移的過程中,確保數據的準確、安全,在不同系統間實現信息共享,避免重復參保、重復領取待遇,保障城鄉統籌制度的有效實施,為農民工自由流動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保障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利益在轉移接續過程中公平享受待遇。
五、結語
我國養老保險逃費問題日趨嚴重,保費收繳率1992年為95.7%,1993年為92.4%,1994年為90.5%,1996年為87.0%,1997年為80.0%,年均下降近3%;1998年企業累計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318億元,1999年達到388億元,到2000年6月已達414億元。大量的逃費行為使得基金收入遠低于基金給付需求,養老社會保險承擔著巨大財務風險,制度面臨困境。目前國內對養老保險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長期動態財務平衡、養老基金投資及轉軌成本、空賬問題的解決等方面,目的在于實現長期動態財務平衡。而對養老保險逃費問題的研究十分匱乏。
逃費問題使養老保險統籌賬戶收不抵支、個人賬戶成為“空賬”和繳費率上升,導致個人賬戶資金無法實現保值增值,加重了養老保險承擔的轉軌成本債務和制度營運風險。因此,逃費是養老保險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制約轉軌成本、空賬及基金投資等問題的重要因素,直接關系到養老保險長期動態財務平衡目標的實現。鑒于此,本文在吸收借鑒國內外相關成果基礎上,分析了養老保險逃費發生的方式、原因,尋求解決養老保險逃費的對策。
二、養老社會保險逃費方式
我國政策規定,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單位有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私營企業等,這些企業的長期合同職工和按新勞動合同法招收的職工,都享有養老社會保險權益。企業職工的養老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共同承擔,而且企業為職工代繳的部分多于職工繳納的比例。因此,有些公司為了逃避責任,采取各種方式逃費:
1.增加臨時工、減少合同工或頻繁使用短期合同工,減少養老保險人員數量。外商投資企業員工流動性大,人員數目不固定,有時很難核定納入養老保險的在職職工數,此種現象尤為明顯。
2.不給職工繳費,或想方設法少繳費,或借故延遲繳費。
3.變相減少工資總額,降低保費提取標準。政策規定養老保險費應以企業在職職工的工資總額為基準計算提取,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各種津貼、經常性獎金和其他工資。有些企業只以職工的基本工資來計提,或者把工資性開支化整為零,然后只以部分工資計算繳納;或者巧立名目,使部分工資性報酬脫離工資總額范圍;有的企業轉移部分工資開支渠道,明目張膽逃避計提。
4.違規截留應繳保費。企業以效益不好或資金緊張為由,把已計提應繳的養老保險費截留下來挪作他用,長期拖欠。有些企業不僅截留了企業應繳部分,還截留了為職工代扣代繳的部分。
5.減少職工,規避養老社會保險計劃。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如果公司雇用的人員少于一定數量,可以不加入養老社會保險計劃,因此,小公司的所有者傾向招聘少量的員工,不承擔或少承擔養老社會保險義務,然后通過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彌補勞動力的不足。
養老社會保險的逃費行為造成以下不良后果:導致繳費者和不繳費者之間在有效費率上的不平等,以及相同職工間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降低了養老保險通過社會收入再分配來保障社會公平的功能;它導致養老社會保險繳費率不斷提高,并高于實際應有的費率;逃費和欠費行為扭曲了勞動市場的運行規律,增加了福利成本;企業和職工為了躲避繳費向地下經濟和非正規部門轉移,降低了經濟增長,同時減少了課稅基礎,這種畸形勞動市場的發展又會助長逃費行為。此外,隱瞞收入或少報收入逃避繳費使得真實工資的繳費基數過低。
三、養老社會保險逃費發生的原因
我國現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混合制度,社會統籌賬戶由企業按職工工資比例的12%繳納,個人賬戶由職工個人按工資比例的8%繳納,二者共同構成企業職工的基本社會養老金。國家是養老保險制度的制定者和管理者,并承擔著制度風險。在這種制度下,公司和職工都面臨著逃費的激勵。
(一)企業面臨的制度約束及逃費激勵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規定,企業有責任和義務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且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從營業費外列支。因此,養老保險繳費的多少直接影響到企業雇主的利潤,雇主有逃費的激勵。而一旦逃費被社會勞動部門發覺,就會遭受懲罰,因此,企業逃費面臨較大的懲罰成本。在風險和激勵的雙重約束下,仍有大量企業選擇逃費,原因主要有下面幾個方面:
1.制度設計欠公平。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分為三塊,即國家機關統籌、國家部委下的行業統籌和企業統籌。國有、集體企業效益差,退休職工多,養老負擔重,且面臨巨額的轉軌成本和隱性債務;而三資企業和個體企業等職工年齡結構偏低,沒有養老負擔,效益好,工資高。把二者放在一起實行社會統籌,而把國家機關公務員、國家部委行業單獨列出,實際上是讓三資企業、個體企業和國有、集體企業共同承擔養老保險制度轉軌而帶來的風險。這種制度模式無論對于國有集體企業,還是三資、個體企業都是不公平的,也與養老保險的本質功能相違背。這也是逃費現象大多發生在三資企業和個體企業的一個重要原因。
2.繳費率高。目前我國企業養老保險繳費率高達24%.據有關部門對OECD24個國家養老保險繳費率的統計,只有丹麥(24.55%)、意大利(29.64%)、荷蘭(25.78%)、西班牙(28.30%)和葡萄牙(34.75%)五個國家高于我國,而它們的繳費率包括養老、傷殘和死亡三項合計(孫祁祥,2001)。過高的繳費率,大大加重了企業的運營成本,使得企業難以維持。
3.國有、集體企業效益差,養老負擔沉重,負擔不起繳費義務。由于歷史的原因,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退休工人較多,養老負擔重;經濟體制改革以后,由于技術落后、管理水平低等原因,很多國有、集體企業效益下降,處于半停產、停產,甚至破產狀態,它們無力繳費。
4.企業故意逃費,規避義務。有些企業經濟效益很好,雇主逃費主要是為了謀取私利,再加上政府管理部門與企業間的信息不對稱,逃費的企業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更助長了逃費的機會主義行為。
(二)企業職工面臨的制度約束和逃費激勵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規定,職工繳費由企業從工資中直接扣除代繳。因此,職工個人逃費必須與雇主合謀。職工個人逃費不受制度約束,只會增加養老風險。
1.企業職工的養老金收益小于繳費成本,職工與企業都有逃費的意愿。由于個人工資越高,企業為職工繳的保險費越高。因此,只要企業給職工的養老金補貼超過社會統籌賬戶養老金,雙方就能達成合謀逃費。
2.企業從職工工資中扣除了養老保險費,沒有繳納或挪作他用,職工不知情。
3.企業不給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害怕失去工作,不敢向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反映。
此外,社會養老保險的逃費行為與管理機構的約束松懈有很大的關系。
四、減少養老社會保險逃費的對策
(一)改善養老社會保險制度設計模式
1.降低養老社會保險繳費率。在養老社會保險遵繳率較低的國家,繳費率通常是很高的,較高的繳費率給收入很低的職工或有意加入保障計劃的職工設置了一個障礙。因此,降低根據工資總額設定的養老保險費率,就很有可能提高遵繳率。繳費率是否太高可以根據它給勞動力供應和職工儲蓄決策造成的扭曲程度來判斷,而職工的繳費對其未來收益的影響可作為扭曲程度的判斷依據(Burkhauser&Turner,1985)。
2.相關繳費項目結合。逃費的激勵可能來自于其他繳費項目,如職工可能由于當前對醫療保險的需求高于養老保險而逃費,因此把這兩種繳費聯系起來可能有助于減少逃費。
3.提供政府津貼。政府給低收入階層和弱勢群體提供繳費資助可以鼓勵更多的人加入養老保險,降低逃費率,同時可以減輕國家的養老負擔和財政壓力。
4.提高覆蓋率。雖然在試圖覆蓋所有勞動部門的發展中國家,養老保險逃費率都非常高,但國家可對企業加入國家養老保險計劃限定一個最小規模,要求最小規模以上的企業其雇主和職工加入計劃。并配合其他條件,如職工工作量少于一個最小工作時間限額或每年收入低于某一最小限額,可以不加入計劃。
(二)改進養老社會保險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
養老保險費用的管理可按順序依次分析,如養老保險法規政策的制定和頒布,費用繳納者的確認,費用的精算評價,費用控制和審計,費用的收取等。逃費問題可能出自上述管理鏈條中的任何一個薄弱環節。費用征繳過程中的管理對策可概括為:提高效率,降低遵繳成本,改變強制和處罰方式。
1.提高管理效率:(1)建立有效的管理機制去識別逃費和強制繳費。實行有效報告管理,要求企業繳費時同時報告繳費的職工名單,并要求雇主每年一次向職工匯報從其工資扣除并繳納的養老社會保險繳費總額。(2)改變收費方式。強制繳費在地方水平上一般是低效率的,在全國基礎上的組織收費更能達到規模經濟。一般情況下,集中統一收取養老保險費和其他稅收更能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提高遵繳率。因此,可通過設立獨立的收繳和執行機構,使之執行專業化管理職能。
同時應使養老保險機構與稅收機構工作分離,否則很難相信政府不會挪用養老社會保險基金。(3)利用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完整保存繳費記錄,實現個人繳費和納稅信息共享,可降低逃費率。
2.正確的引導。不能只把注意力集中在征繳逃費或懲罰逃費行為,對遵繳行為進行正確激勵也很重要有效。(1)政府發揮榜樣作用。公眾對國家提供最后財政擔保的社會保險期望值和信任度都較高,如果政府公務員在養老社會保險計劃中能夠發揮帶頭作用,積極繳納保費,養老社會保險財政和遵繳努力的可信度就會得到提高。我國政府和行政事業機構的養老社會保險計劃同其他單位是分離的,這種制度分割顯然有失公平性,更不利于政府發揮示范作用。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是實現勞動收入的再分配,提高整個社會福利,如果政府內部實行獨立核算的養老社會保險計劃,無異于降低了政府內部社保計劃的風險而提高了外部計劃的風險,公眾的期望和信任就會大打折扣。(2)適時減免懲罰或保費。允許資金周轉困難或財政困難的企業暫時拖欠部分養老保險費用有助于它們未來更自覺的繳費,在特定時期減免欠費可以重新吸納逃費者加入計劃并利于其以后自覺繳費,擴大養老社會保險覆蓋面。但同時必須使逃費者認識到,如果仍繼續逃費,未來會面臨更嚴厲的處罰風險,逃費的機會成本將遠遠超過期望收益。減免逃費一般被用來鼓勵人們加入新的制度,但如果實行定期減免方式效果就會截然相反,因為對未來減免的預期降低了預期拒繳成本。(3)法規和政策表達要清楚、簡潔,易于理解,政府和雇主、職工間的信息傳達應通暢。(4)社保機構人員必須清楚了解養老保險法規和政策,能為雇主和職工提供準確、可行的建議。(5)降低收費成本。對不同規模公司的繳費頻率分別要求,小公司可要求按季度繳費,大公司按月繳;對繳費積極性不同的企業也可區別對待,積極性和主動性高的企業要求按季度繳費,經常拖欠費用的可要求按月繳納,這樣可以降低執行成本。
3.強行征費和懲罰。一般講,逃避繳費意味著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或政策,政府必須考慮強制執行的成本及應當采取的懲罰措施。(1)強行征費。由于資源有限,強行征費應以大公司為目標,對于逃費的小公司雇主,也必須要他們意識到面臨較高的懲罰成本。強行征費要有審計計劃或程序,檢查要不定期進行,要利用不同政府部門的信息資源對收入記錄進行反復核對,以檢查是否有欺詐行為。(2)懲治腐敗。養老金是退休職工的活命錢,對養老保險費用管理官員的誠實和廉政程度實施監督很有必要。可以考慮的措施有提高保費管理官員的薪水或定期輪換其負責的工作區域。(3)懲罰力度適中。養老社會保險逃費屬于違法行為,應當采取懲罰措施進行制裁,但懲罰又不能太高。懲罰額度需要根據通貨膨脹或市場利率進行指數調整。為了加強征繳能力,養老保險收費部門應具有以下權力:有權要求雇主提供工資報酬記錄,檢查公司銀行賬戶,獲取公司欠款的第三方的支付,擁有公司財產(所有權)的留置權。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快速變遷過程中: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在這一系列變遷中引發了諸多社會問題,農民養老問題就是其中之一。1992年我國民政部頒布《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各地的養老保險辦法都是在此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這些辦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1998年國務院要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職能劃歸勞動保障部門,隨后的幾年農村養老保險工作一直處于職能劃轉和整頓規范狀態。這樣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上的不穩定性給農民參保帶來了不便。農民對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并不很了解且心存疑慮,農村養老保險辦法的多變性使得農民不愿意投保,2009年我國開展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同時開始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中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正在不斷的發展中。
2農民養老保險金的收繳方式
筆者按照農民的流動性和工作的穩定性,將農民劃分為:“純農民”、農民工和靈活就業農民,以下將按照這種分類來探討農村養老保險金的繳納問題。
2.1“純農民”養老保險金的收繳方式
“純農民”是指單純從事農業生產的專業農民。根據《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交費標準,月交費標準設2、4、6、8、10、12、14、16、18、20元十個檔次,供不同的地區以及鄉鎮、村、企業和投保人選擇。各地人員的交費檔次可以有所區別,交費標準范圍的選擇以及按月交費還是按年交費,均由縣(市)政府決定,因此參加養老保險農民的繳費水平低,一直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一個突出問題,在執行中多數農民選擇了保費最低的每月2元,按民政部“農村社會養老保費交費領取表”計算,10年后每月可領取養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領取9.9元。這根本就不能解決農民的養老問題。
曹信邦(2003)曾提出:對于一部分留在農村從事農業生產的“純粹的農民”,可以建立一個獨立的農村養老社會保險體系,原則上所有的農民都有義務參加養老社會保險,實行“自助”和“補助”相結合,即養老保險基金由參加保險者交納的投保費和政府補助金共同構成,建立一個獨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解決“純農民”養老保險問題,本論文將進一步說明該獨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為了改變現在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繳費水平低的現狀,可以制定新的養老保險金繳費辦法。新的繳費辦法依據各個地區的農民收入水平狀況(參見表1),全國農村收入水平可以劃分為4個不同的等級:年收入在2000—4000屬于第一個等級(包括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4000—6000屬于第二個等級(包括中等收入戶和中高收入戶),6000以上屬于第三個等級(包括高收入戶),年收入在2000以下的屬于第四個等級(國家特殊照顧群體,例如:特困戶)。
根據以上的劃分,筆者建議個人帳戶的繳費比例可以劃分為4個不同的檔次:年收入在第一等級的地區,繳費比例可以在上年人均收入的15%左右,年收入在第二等級的地區,繳費比例可以在上年人均收入的13%左右;年收入在第三等級的地區,繳費比例可以控制在10%左右。而對于年收入屬于第四的等級的特困戶,根據實際的收入狀況少量繳費養老保險金,或者對其個人帳戶的個人繳納部分實行全免政策。
但是鑒于“純農民”收入水平普遍比較低和缺乏投保熱情的實際情況,針對目前集體補助比重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應該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對個人賬戶進行補貼,對于年收入在第一等級的地區,政府補貼比例可以確定為1%;年收入在第二等級的地區,政府補貼比例可以確定為2%,年收入在第三等級的地區。政府補貼比例可以確定為3%。而對于特困戶,政府補貼比例可以確定為10%左右。農民可以隨時對其個人賬戶進行監督,查看其繳納數額,這樣一來有利于提高全體農民參與社會保險的積極性,建立一個全國統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又可以兼顧到各地區的實際經濟發展水平,因此是一個比較可行的辦法。
2.2農民工養老保險經的收繳方式
筆者定義的農民工是指來自于農村,屬于農業戶口,但他們的主要時間是在從事非農生產活動,并且他們的工作不僅限于工業領域,還包括商業、服務業等第三產業活動,屬于已經城市化了的農民工,這一群體已經完全脫離了與土地的關系,有穩定的職業、穩定的生活來源和相對固定的住所等等,與城市普通居民在生活方式上沒有多大差別。據有關統計,我國農村勞動力流動規模接近1.3億,因此農民工已經成為中國現階段不可忽視的群體,截至2006年7月底,農民工參保人數已達到1871萬人,有關調查表明,83.2%的農民工不愿意購買目前推行的養老保險,80%的企業主不贊成為農民工購買養老保險,接受調查的農民工90%以上沒有購買養老保險。根據1992年《基本方案》對農村養老保險對象的規定,“非城鎮戶口,不由國家供應商品糧的農村戶口”,“外來勞務人員,原則上在其戶口所在地參加養老保險”。顯然,現行農民工的養老保險仍處于城鄉分割的舊的制度框架。
因此對于城市化了的農民工,筆者建議建立全國統籌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實行個人帳戶、企業繳費、國家補貼相結合的制度,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相比,該體系加重了國家補貼的比重。個人帳戶的繳費比例可以確定為年收入的6%,可以允許一定程度的浮動但最低不能低于4%,這樣就可以保證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企業繳費比例可以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中的企業繳納部分一樣,確定為20%,實行社會統籌,專門用于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根據農民工工資相對較低的情況,各地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個人帳戶進行補貼,政府補貼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之所以要強調全國統籌,是因為這樣就可以打破地區之間的差異,農民工即使更換工作地點,也可以隨時繳納養老保險金。
2.3靈活就業農民養老保險金的收繳方式
靈活就業農民是指大量流動的、沒有固定工作的農民,將來有可能轉化為城鎮居民,也有可能繼續當農民。對于這一類人可以實現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和“純農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轉化,實行個人帳戶和國家補貼相結合的道路。其個人帳戶和國家補貼比例可以與農民工的比例相同,但是應該適當的調高國家補貼的比例(例如,政府補貼比例最低不得低于2%)。若在企業工作則可以增加企業繳納部分,而繳納比例可以確定為10%。之所以確定為10%是因為這樣可以增強企業為靈活就業農民參保的積極性。當農民工又回去務農,或者說在農村務農的時間占有更大的比例時,農民工的個人帳戶就可以轉移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的新的個人帳戶中,而這就將實現農民工養老保險體系和農民養老保險體系的轉移。
但是農民究竟加入那種養老保險體系,可以由農民自己決定,若農民加入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則企業繳納10%的比例應統歸社會統籌。若農民自愿加入“純農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則企業繳納的10%可以劃歸個人賬戶,提高個人賬戶的資金數量,由于靈活就業農民的流動性比較大,因而針對他們的社會養老保險的實施就更復雜,因此國家可以增加社會保障人才的培養,動用更多的人力和物力來保證靈活就業農民能夠享受到國家的社會養老保險。
總之,以上分別就“純農民”、農民工和靈活就業農民的養老保險對策進行了定性分析,而未對具體數據進行更為深入地定量分析,只是提出了一些可行的收繳建議。(具體數據見下表2)
3農民養老保險金的發放方式
在養老保險金的發放方面,可以將農民分為不同的人群:即低收入人群、中等收入人群和高收入人群,根據王清生的觀點:對于低收入的農民可以以全國(或省、地區等)為單位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多則捐獻給基金、少則基金補缺”的原則進行發放,即個人賬戶月養老金的發放,應根據各自對應的選擇生命表和退休時個人賬戶累積額以終身生存年金的方式進行。如果實際壽命比較短,則個人賬戶的余額為正,這一余額捐獻給基金;反之,基金補缺,當然這種方式不僅適用于低收入人群,還適用于無子女的中等收入人群和高收入人群。當然應該鼓勵更多的人加入個人帳戶基金的方式,因為這樣將有利于養老保險基金的穩定。
對于高收入的人群則可以以單個個人為單位,實行“自負盈虧”的發放原則,即個人賬戶月養老金的發放應根據各自對應的選擇生命表和退休時個人賬戶累積額進行。并且叮以設其個人賬戶月養老保險金是從退休時發放至余命的95%的分位點(或94歲時)。如果實際壽命比較短,則個人賬戶的余額為正,這一余額可以由法定繼承人繼承‘反之,須由其另外的積蓄補缺或法定繼承人資助,因此高收人人群的選擇方式就比較的靈活,既可以選擇個人帳戶基金方式也可以選擇“自負盈虧”方式。對于中等收入人群而言,其選擇范圍可處于上述兩種方式之間,同時這兩種個人賬戶養老保險金的發放方式,應該允許不同的群體根據其退休后的經濟情況和偏好不同而自由選擇,而不能只用國家法定的惟一方式來發放個人賬戶累積額。
4結論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傳統的家庭式養老保險模式已經不能滿足中國廣大農村的需要。文章從農村養老保險的現狀出發,按照農民的流動性和工作的穩定性,將農民劃分為:“純農民”、農民工和靈活就業農民。根據這種分類分別研究了不同的養老保險金收繳和發放的方式,事實上提出要建立一個獨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和一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但是本文的不足之處在于未對養老保險金的發放方式做出更為細致的闡述,因此農民養老保險金的收繳和發放還有待于進一步的研究。
第一條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和民政廳聯合下發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指導意見》(吉勞社養字〔2005〕250號)精神,按照《長春市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長府發〔2006〕13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農安縣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本著方便群眾、提高效率、簡化程序、節約開支的原則,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采取相關部門上門服務和聯合辦公的方式,實行統一管理。
第三條新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村集體為參保單位,新征地農民為參保人員。
第四條《本細則》規定范圍內的新征地農民,是指具有農安縣行政區域內農業戶籍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被征用土地的農民。
第五條《本細則》實施前的被征地農民和村集體,有條件的,可參照本細則參加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章參保登記
第六條根據《試行辦法》規定,新征地農民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的,均可按規定參加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下列人員不在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內:
土地被征收后,重新獲得調劑土地的;
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享受待遇的;
享受了征地安置費、土地補償費后,戶籍已遷出本縣的。
第七條社會保險部門向參保單位發送《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一式三份,參保人員、參保單位、社會保險部門各一份)、《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情況公示表》(以下簡稱《公示表》一式五份,參保單位、縣農業、國土資源、勞動保障、社會保險部門各一份)和《農安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一式兩份,參保單位、社會保險部門各一份)。參保單位統一組織參保人員填寫《申報表》,并負責填寫《公示表》和《登記表》。
第八條《公示表》的內容須經所在村村民會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履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第九條參保單位將已公示的《公示表》送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經濟管理機構核準、報縣農業、國土資源部門審核確認,同時報縣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后,攜帶《公示表》、《申報表》、《登記表》等材料,到縣社會保險部門辦理參保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十條參保單位因分立、合并和解散等因素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的機構負責接管和辦理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一條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模式,由新征地農民個人繳費、村集體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籌集比例為3.5:3.5:3
其中,新征地農民年齡在75周歲(含75周歲)以上的,個人不繳費,村集體按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總額的35%繳費,并按規定享受政府補貼。
第十二條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以月領基礎養老金215元為標準,按預期余命核定繳費金額,政府按養老金月領基礎標準定額補貼。繳費標準詳見下表:
基礎待遇
標準
215
性別
男
女
繳費總額
38700
51600
個人繳費
13545
18060
村集體補貼
13545
18060
政府補貼
11610
15480
第十三條原有土地全部或超過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并參加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和村集體須一次性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規定享受政府補貼;新征土地面積不足三分之二的,個人和村集體以全額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為基數,按實際征地比例繳費,政府按同比例補貼。
第十四條社會保險部門根據參保單位填報的《申報表》和《公示表》,核定新征地農民個人、村集體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政府補貼金額,打印《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核定明細表》(以下簡稱《明細表》)和《農安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一式五份,參保單位、農業、國土資源、財政、社會保險部門各一份。
第十五條個人和村集體繳費在參保單位報表時同時辦理。農業、國土資源和財政部門在參保單位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后的20個工作日內,依據社會保險部門核定的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一次性劃款到社會保險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并在劃款單備注欄上注明參保單位名稱或單位社會保險代碼。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部門依據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的實際到帳金額,為參保人員打印、發放《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手冊》。
第四章建立個人賬戶
第十七條參保單位足額繳費后,社會保險部門按照每個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其建立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個人賬戶由新征地農民個人繳費、村集體繳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構成。
第十九條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由社會保險部門按照市政府規定的記賬利率計息,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主要用于參保人員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個人賬戶余額不足時,從統籌基金中繼續支付。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戶籍關系遷出本行政區域的,可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待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可按規定享受待遇;如本人申請退出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由本人或親屬填寫《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申請表》(以下簡稱《一次性支付申請表》),經社會保險部門審核批準后,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返還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未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死亡的,由參保人員家屬填寫《一次性支付申請表》,經參保單位核準后,于20日內攜帶參保人員死亡證明材料、《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手冊》和《一次性支付申請表》,到社會保險部門辦理個人賬戶結算手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終止其基本養成老保險關系。
第五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按規定足額繳費的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本人提出申請,經參保單位審核,報縣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后,到縣社會保險部門辦理養老金的核定及社會化發放手續。參保人員從達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年齡的下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直至死亡。
其中,征地時本人年齡60周歲(含60周歲)以上、女55周歲(含55周歲)以上的,按規定足額繳費后,經批準,從繳費的下月起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員按以下方式核定基本養老金:
(一)征地時達到養老年齡人員,按參保時規定的待遇標準核定基本養老金。
(二)征地第二年及以后達到養老年齡人員,按個人賬戶儲存額與政府補貼之和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男性為180,女性為240)核定基本養老金。
(三)征地時75周歲及以上人員,每月按基礎待遇標準215元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二十五條新征地農民在達到養老年齡時累計征地面積不足三分之二的,按下列不同情況核定基本養老待遇:
(一)個人和村集體能夠按對應待遇檔次補繳差額部分的,政府補足相應補貼后,按足額繳費人員計發辦法核定基本養老金。
(二)不能補繳差額部分的,按個人賬戶及政府相應補貼金額為其核定月領基本養老金。
(三)本人申請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填寫《一次性支付申請表》,經社會保險部門核準后,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結算給本人。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員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由參保單位或家屬,于20日內攜帶參保人員死亡證明和社區開具的相關證明,到社會保險部門申報。社會保險部門審核后,按城鎮企業職工標準支付喪葬費,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暫緩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待服刑期滿后再補辦養老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服刑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不予補發。
第二十八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且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不享受其它待遇。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期間的,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待遇的調整。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第二十九條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和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參保單位和家屬須在20日內為參保人員辦理基本養老金結算或停發手續。發生冒領養老金的,社會保險部門責令其退還,對拒不退還的,報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管理和服務
第三十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聯合辦公服務包括參保人員資格的認定、征地面積比例的確認、養老保險費的劃轉、養老待遇的審批及核定等業務。
第三十一條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的具體操作,實行屬地管理,社會保險局開設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窗口,具體辦理所屬新征地農民參保業務。
第三十二條參加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后,在城鎮實現就業的人員,符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可根據參加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情況按相關規定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十三條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實行計算機管理。社會保險部門負責研究開發獨立的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計算機管理系統,建立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數據庫和相關查詢系統。
參保單位和人員可通過社會保險部門提供的互聯網、手機短信、電話語音、觸摸屏等不同方式,查詢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參保繳費、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待遇等信息。
第三十四條《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手冊》由參保人員個人保管,作為其記載和查詢參保繳費、個人賬戶轉移結算、待遇核定、待遇調整等信息的憑證。
第三十五條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由社會保險部門負責建立基本信息庫,參保單位負責對享受待遇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和生存認證工作。待條件成熟后,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